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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思路
[作者简介]陈妙英,广西财经学院法学院讲师,广西南宁530003
[中图分类号]C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08―0129―03
法科毕业生传统上主要面向公、检、法、司以及党政机关就业。随着近几年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加快,司法系统所需的法学专业人才极其有限,而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却比较大。因此,法科毕业生就业不应只局限于司法部门,必须随着形势的发展向更广阔的领域扩展,如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其人才的知识结构也不能局限于懂得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国内的基本法律,而应该成为既精通法律,又懂经济、管理、外语和计算机等学科的复合型人才。财经院校的法学教育具有得天独厚的经济学、管理学、财税金融学等财经学科的教育优势,如何利用这一优势,培养复合型法学人才,是财经院校中法律院系发展的基本问题。本文试图以法学与会计学的学科交叉为视角,探索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培养思路。
一、“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
目前我国培养的会计学、法学专业人才,多数是单一型的,精通会计审计知识而对相关法律并不熟悉,熟悉法律的又不精通会计审计,不能运用会计审计知识来解决法律问题。为此,必须改革我国目前高校人才培养的单一专业模式,通过两种相对独立的培养模式的融通,培养既精通法律业务,又具备会计审计技能的复合型人才。在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定位问题上,应当着重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是“法学+会计学”抑或“会计学+法学”?这看似没有差别,如果采用纯粹的数学思维的话,其实,这里主要是侧重点的问题。复合并不必然是二者均等,那么是侧重法学,还是会计学,抑或是二者基本上齐头并进,投入的时间、精力、资源相当?复合的目的是1+1>2,而不是1+1=2;如果复合得不好,可能会1+1<2,亦即法学、会计学都没有学好,结果是“四不像”。而好不好的评判标准,不可能用尺子来量,只能根据法学、会计学的办学经验,结合人才市场的需求进行科学的论证。复合不是简单叠加,要收到理想的复合效果,应当是二者的有机结合,对复合的学科同样重视并不意味着对二者在课时、投入量上平分秋色,即便是双学位也是如此。应当更加重视第一学位专业的学习,在可能的情况下,第二学位的专业课程设置应当尽可能地围绕第一学位专业进行课程设置,即采取“本色+特色”的模式。本色是立足点,没有法学的本色,就不能被称之为“法律系”,否则就名不副实;而特色是生命,没有会计学的特色,财经院校的法律系就没有生命力和竞争力。在二者的关系上,法学是第一位的。
其次,是应用型抑或学术型法学教育?尽管我们培养的复合型法学人才是偏重实务和应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略人才的理论素养、人文素质和其他综合能力的培养。必须在注重法律实务教育的同时关注提高学生的理论性和学术品位。其实,法律实务本身就充满着复杂的、深厚的理论问题。只要用心去钻研,在教给学生实务知识的同时可以起到提升其理论层次的作用。我们不应忽视学生培养目标的学术性、理论性,否则就成了法律培训学院了,培养出来的学生至多只是“法律工匠”。作为一门应用学科的学生,没有前沿的理论指导,没有一定的理论功底,其知识与能力都将失之单薄与狭隘。而且与英美法律人才培养体制不同的是,我国的法学本科生来源是高中毕业生,他们的思维方式、专业趣旨在踏入大学校门后不可能很快显现确定,将来究竟是更适合做法律实务还是搞法学学术研究,教师和学生自己都难以把握。因此,过早偏重实务在某种程度上会扼杀他们的学术兴趣,降低他们的思辨能力。重应用的复合型人才更需要知识的“广度”,而重学术的法学人才则更看重法学知识的“深度”,没有一定深度和广度必然根基不牢,从对学生的未来成长道路负责的角度看,不应忽略法学教育的学术性。
二、“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的模式选择
目前各高校采用的“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培养模式主要有:
(一)在法学专业基础上开设会计学课程的模式。即在现有的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中,增设会计学课程,完善其知识结构。此种模式的优点是:由于会计学的课程主要是以公共基础课或选修课的形式进入培养方案,因此不会增加学生的学习压力和经济负担。其缺点是法学和会计学知识的结合缺乏系统性,会计学的学科知识只是作为学生拓宽知识面的产物出现,学生对会计学知识的了解仅仅停留在浅尝辄止的层次上,对于培育复合型人才的作用很有限。
(二)双学位、辅修模式。即让法学专业的学生辅修会计学专业,实现法学课程与会计学课程的融合。该种模式的主要优点在于:首先,学生有系统掌握两个专业知识的机会;其次,学生通过辅修,通常可以获得两个文凭,可以拓宽学生的就业面。正由于具备上述优势,这种模式推出之初就受到了学生和社会的普遍欢迎。但这种模式也有比较明显的缺陷:首先,两个专业课程的学习,加重了学生的学习负担和经济压力,处理不当则容易出现两个专业都学,但两个专业都学不好的情况;其次,由于学习时间有限,至少是辅修专业的部分教学环节(如专业实习)无法进行或无法完成,造成教学质量不高。
(三)专门化班模式。即在现有的法学专业内划分“法务会计”方向的专业模块。在这种模式中,跨学科课程的开设扩大了学生的知识覆盖面,为学科之间的相互借鉴、相互交叉提供了便利;但另一方面,这种模式对师资力量和学生素质均要求比较高,同时要求学生本身具备较好的自学能力和从事研究的理想。
综上所述,上述三种模式均有各自的优缺点,笔者认为,在“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的模式上,不同高校应结合自身条件和人才培养目标,建立分类培养机制。具体而言:首先,研究型高校应以培养高层次研究人才为主,强化精英教育理念,主要采用专门化班模式;其次,教学型高校应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强调学以致用,主要采用在法学专业基础上开设会计学课程的模式;最后,教学研究型高校,特别是财经和政法类院校,应注重发挥优势学科的作用,采用以“专门化班为重点,兼采主辅修制”的培养模式,以拓宽学生就业的适应面。
三、“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的方案设计
根据“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确定课程结构体系和教学保障体系是构建“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核心内容。
(一)“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的
课程体系设置。“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培养必须科学地设置独具特色的课程体系,在设置“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的课程体系时,应当避免法学课程和会计学课程的简单叠加,坚持法学、会计学和审计学专业基础理论课程为先导,法学、会计学知识融合课程为主流,压缩一般性通识课教学内容所占教学课时的比例,增加法学与会计学学科交叉的特色课程,实现交叉学科间知识的融合。为此,除了设置法学基本理论与实务的专业基础课以外,还应开设会计学、中级财务会计、审计学、法务会计概论、法务会计实务、公司财务报表的阅读和分析、会计欺诈调查、金融法和金融犯罪调查、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等专业特色课程,使法学与会计学形成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关系,也使得“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具有区别于传统法学专业方向的特质。
(二)“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的教学改革。在课堂教学方法上,为了改变法学本科课程传统的讲授式授课方法,加强教学的实践性效果,并结合培养复合型法学人才的需要,应当注重多种形式以及整体效果的优化,强化改革与创新,提倡启发式教学方法,适当采用判例教学法。所谓判例教学法,是指运用具体案件分析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原则,将法律专业理论与实际案件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其基本方式是问答式或讨论式,其目标是训练学生的职业技巧和技能,促进学生积极思维、独立思考,发挥学习的主动性,掌握广泛的法律知识和规则。在采用判例教学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选择的案例真实而经典,具有时代性、客观性、生动性,包含的事实、信息量全面、客观。
2.在教学观念上,应当提倡法律批判的精神――不迷信权威,用批判分析的眼光来观察世界。鼓励学生敢于质疑、批判制定法的缺陷、名家观点的偏颇以及主讲教师的观点等,培养其独立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有相当部分的学生专升本后对本科学校文化不够了解;参加学校活动不够积极,愿意参加专科院校活动和校外活动,不愿意接触新同学;专升本学生对学校和老师信任度不太高,总认为自己是“后娘养的”孩子,和高考进入本科的学生有距离;专升本学生在校成就感一般;专升本的同学来自不同的高职专科院校,为了加强专升本学生的归属感,本科院校也采取了很多办法,比如建设具有良好班风班貌,有团结精神和良好的师生关系,有鲜明特色的班集体等,在客观上对专升本学生归属感的形成有一定意义,但是效果并不是很明显。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国家的综合实力在不断增强,也把大量的财力物力投入到教育上,本科院校的软硬件建设都发展很快,发展成果共享原则的指导下,专升本学生与原校本科生在饮食、住宿、授课、娱乐、升学、就业、医疗、接受抚助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校园服务。但是,专升本学生还是没有表现出属于他们这个年龄应有的对本科院校的热情。当然,这里也有个历史原因,在专科院校学习时,有部分学生一心只准备专升本的考试,既不担任班级干部也不关心班集体,不参加学校的活动,没能在德智体等方面进行全方位锻炼,这种消极行为影响着学生管理工作。笔者曾对近几年升本的156名学生进行过调查,认为法学本科课程设置较好的占76%。认为本科课程与专科课程衔接较好的占52%,认为学生管理和就业安排较满意的占49%。
二、法学专业学生较之其他专业面临更大的就业压力
现行教育制度是法学类的专科生专科毕业时要发专科院校的毕业证书,升入本科院校后成绩合格的颁发本科院校的毕业证书,专升本学生的本科毕业证书与高考直接进入本科院校的学生所持的毕业证书有很大区别。普通高校“专升本”毕业生在就业求职过程中经常受到各种误解,有时甚至是歧视,很多招聘单位在用人时直接就写明拒绝接收专升本学生或者写明要求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本科变相拒绝专升本学生,还有些单位的人员不太清楚学校的一些情况,将专升本学生与函授本科、自考本科学生归类在一起,忽视人后续进步的可能性,认为高考没考好,没读上好学校、好专业、正规本科的学生都存在些问题,带有个人的偏见;法学专业的专升本学生还与其他专业有所差别,法学毕业生瞄准的就业单位多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而进入这些机构需要参加公务员考试,媒体也多次报道过,很多公务员岗位都是几百人选一人,多的甚至几千人选一人,是名副其实的“千军万马过独木桥”,这也是人们心中认为法学专业不好就业的现实表现,与之相对比的是依法治国建设任重道远,基层单位甚至基层的执法单位多少年甚至从来就没有过专业的法学毕业生。
职业教育应定位于本科层次,同时构建高职法学专业学士学位相关事宜,使高职教育有自己的独立学位,促进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建立法学类专业高职教育体系从专科到本科的模式,高职法学教育能够通向法律职业;积极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使得高职教育体系的学生本科毕业后进入普通教育体系进行研究生方面知识的学习,由应用性转为应用研究型人才。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选拔水平。《意见》要求:高职院校考试招生与普通高校相对分开,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中职学校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参加文化基础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测试。普通高中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参加职业适应性测试,文化素质成绩使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学生也可参加统一高考进入高职院校。2015年通过分类考试录取的学生占高职院校招生总数的一半左右,2017年成为主渠道。
现有的专升本制度,是高职院校向普通院校输送生源,学生由专业技术应用型人才向研究型人才过渡,但是,从专升本的学生很显然大部分缺乏研究型人才的理论功底,高职专升本学生升本之后的两年原有技术不能进一步提升,逐渐倒退,理论研究无明显进展,结果成了“四不像”既不是熟练技工,也不是初级理论研究者,这是不恰当的转型带来的问题,最后只拿走一个本科文凭而已,达不到专业培养的技术要求;对于高职理论研究还是高职学生的实习实践设备配备以及高职技术研发,高职院校都优于很多本科院校,对于法学类专业也是如此,法学类的专科院校多为行业办学,专业相关资源优于普通院校,师资队伍不逊于本科院校,唯一缺点就是不能颁发本科文凭,而本科毕业又是进入法律职业的必备条件,进入法律职业需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报考司法考试的学历要求最低就是本科教育。为了使法学学生能在优秀的法学学习环境下多受到熏陶,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在法学高职院校直接攻读本科。高职教育独立设置到本科,既巩固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成果,也促进本科技术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形成。《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学习成果的认定转换制度,试行普通高校、高职院校、成人高校之间学分转换,实现多种学习渠道、学习方式、学习过程的相互衔接,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2015年研究出台学分互认和转换的意见。
教育学:授人以渔的事业 杨顺光
主干学科:教育学、心理学
一字之差,义差千里
说起对教育学的了解,许多人则有些陌生,只是朦朦胧胧地感觉它和教育有些关联。的确,教育和教育学关系十分紧密,但多了一个“学”字,其含义就有很大区别。在学校中,教师直接向学生教授语文、数学、历史等课程,就属于教育的一种类型。而教育学,通俗地讲,则是反过来观察和研究教育,例如调查研究社会中出现的择校现象,研究解决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探索更加科学高效的课堂教学方法等。所以,如果我们将教育看作是一种培养人的活动,那么教育学就是研究如何培养人,如何把人培养好的科学。教育学专业的价值之一就是通过学习和研究,为国家、各级学校领导及一线教师进行教育理论和实践的改革提供科学的建议和方案。
教育课程大本营
在教育学所学课程当中,主要围绕认识人是什么、教育的作用和目标是什么、教育过程中应采用什么方法和内容等方面展开。具体而言,教育原理、普通心理学、中国教育史和外国教育史等课程宏观介绍了本专业的基本内容和历史沿革,让初学者能全面认识教育学专业;发展心理学和人体解剖生理学等课程从心理学和生理学领域认识人的身心发展规律,证实教育对人的发展的作用;德育原理、教育哲学、教育人类学、教育社会学、教育文化学、教育经济学等课程则从伦理学、社会学、文化学和经济学等领域探讨人的发展目标和教育的理念;课程与教学论、教育心理学、教育管理学、教与学的理论等课程主要介绍教育过程中科学的教育内容和有效的教学方法。以上所列专业均属于较为专业的课程,就读教育学,我们还可以选修一系列跨专业、跨领域的课程,例如民俗学、公共关系学、哲学、社会学……帮助拓宽我们的学术视野,寻找最适合自己的专业发展领域。
目前开设教育学专业的院校中,以师范教育为特色的院校占据了较大比重。如拥有教育学国家重点学科的院校有北京师范大学和华东师范大学,拥有教育学国家特色专业建设点的院校有西南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山东师范大学、辽宁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四川师范大学等。
你的未来很宽阔
在就业方面,教育学专业的毕业生发展潜力很大,工作的领域也比较广泛。按照西南大学往年的就业情况,毕业生一部分直接进入教育管理部门,从事教育管理和行政工作:一部分继续深造,致力于教育学术研究,在高校或研究机构工作;还有一部分进入普通学校或职业教育学校做教师。令人自豪的是,一般做教师的毕业生,都能够很快脱颖而出,因为他们在实践中能运用丰富的理论经验提高教学质量,并且将教学与科研结合,以研究促进教学。同时,除了教育领域,还有毕业生自主创业举办优质教育培训机构或者进入企业从事企业文化建设、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市场营销和策划等工作。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而教育学专业一直在默默做的,就是“授人以渔”的事业。
法学:守卫正义的天平 涂玲芳
主干学科:法学
理论与实务相结合
“法学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这是百度百科对法学专业的描述,其侧重点明显在于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估计这亦是大部分人对法学专业的认识。实际上,就本科阶段而言,对法学专业如此的诠释或认识并不十分恰当。
在我看来,法学是一门兼具理论性与实用性的社会科学,较强的专业性与实践性是它与其他人文科学的显著区别。其学科特点决定了本专业一方面要注重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一方面要注重学生对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掌握,培养其用法即法律实务的能力。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其一。
一般开设法学专业的院校都要求学生完成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等主干课程,同时还要求学生完成诸如模拟法庭、社会调查、两院或律所实习等实践性任务。除此之外,各高校会根据其传统或重点学科领域开设更丰富的课程。
当前开设法学本科专业的院校全国有六百多所。说到有特色的院校,不得不提所谓的“五院四系”,分别指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这些院校的法学专业基础相当之扎实,并且与时俱进,仍然引领风潮。而后起之秀主要有复旦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中山大学等,它们基本处于东部沿海相对发达的地域,优势明显。
欲就业,先成为人才
曾经风光无限,而如今却沦落成“最苦逼”的专业,法学专业就业形势堪忧、法学就业进入了寒冰期等诸如此类的报道屡见不鲜。在我看来,这是由于对法学专业的误解而造成的对法学就业形势与前景的错误认识。大学的法学教育并非职业教育,它培养的是学生与专业相关的综合素质,不论是学生本人还是其他人,都应当理性地认识到它只是培养法学专门人才的第一步,同时还应认识到并不是法院、检察院公务员等这样的“铁饭碗”才是法学专业的就业方向。所以,学习者必须做出观念的转变,诸如律师事务所、财会或金融机构、公司企业等都可以成为本专业人才施展才华的理想平台。况且,法学教育不断摸索的改革以及我国不断加快的司法改革进程,将会给法学专业带来更多的机遇。
当然,选择法学专业得做好充分的准备。面对仍然扩招的形势,一定得确保自己的选择不是盲从。同时,在法学专业的学习中如果能掌握另外一门专业技能,比如外语、国际贸易与金融等,则可以为自己加分不少,并拓宽自身的就业方向。
张洁
主干学科:新闻学
犹抱琵琶半遮面
不知道曾经的你有没有伏在书上,细嗅书的气息;不知道曾经的你有没有幻想过,身染墨香的美妙;更不知到曾经的你有没有过想要主宰图书市场生杀大权的宏愿……反正,我的曾经就是这样。所以在高考填报志愿的时候,我义无返顾地填报了武汉大学编辑出版专业。很欣慰,在我心仪它的时候,它也恰巧看到了我。
或许你会疑问,编辑出版专业到底存在于什么样的院系里面呢?文学院、历史学院,还是新闻学院?呵呵,在武汉大学它刚好在信息管理学院!曾经的它确实在文学院乃至新闻院“呆”过,在许多大学里它也是新闻学院的一员。但是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武汉大学考虑到专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前景,将其纳入信息学院,以培养既懂得编辑出版理论,又善于利用信息化手段的新型编辑出版人才。
为伊消得人憔悴
随着专业课程的开展,只识皮毛的我终于能够窥见它面纱下的面容。武汉大学编辑出版专业创建于1983年,是国内同类专业中创建最早的。良好的教学条件、高素质的师资队伍、丰富的办学经验为它摘得了“全国第一”的耀眼桂冠。
但是就好像和一个人相处久了你就会发现一些从前未曾发现的缺点,在大一上学期结束后,我也曾有过转专业的想法。出版专业相较于法学、经济学来说可以称得上是一个冷门专业。在这样一个物欲横流的世界里,我也不能免俗地担心会被人瞧不起,担心将来赚的钱养不活自己,担心不能给爸爸妈妈更好的生活……但是当初就是因为喜欢这个专业才来的,现在真的要因为这些“可能会”的原因而放弃心中的坚持吗?怀着这样的疑问,我和同专业的学姐们交流了,才恍然发现,我所担心的,全是不确定的因素。谁说做出版的不能赚钱了?只要你有能力,小至责任编辑大至出版集团总裁任你挑选!谁说我们这个年轻的专业不被人认同了?小至图书杂志大至社会主流思潮的引领都是在我们的坚守之下!
所以,那些和我一样纠结于到底是选择自己喜欢的,还是热门的专业的学弟学妹们,请你们聆听心里最真实的声音――现在冷门的不一定四年后仍然惨淡,因为世事无常;领域小的不一定就不能有所作为,因为人才在哪里都会发光;不是所有世事都能两全,因为人生总要学会取舍……
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
编辑出版学是一个包罗万象的专业,在四年的求学过程中,我们不但要学习出版发行学基础、编辑理论、编辑实务、网络与电子出版概论、出版发行现代技术、书业法律基础、出版物市场管理、图书学、期刊的经营与策划、期刊编辑与制作、世界书业导论、中国出版史等课程,加深对出版行业的认识和炼就深厚的出版知识,我们还要学习书业营销学、出版经济学、书业企业管理学、书业财务管理、书业物流组织与管理、对外图书贸易等与营销、物流、管理等相关的课程。正是由于编辑出版学既具有文化产业属性,又具有经济属性,所以业内的人士都称从事编辑出版的人为“儒商”。
随着文化产业的发展,北京大学、南京大学、河南大学、南开大学等高等学府也都纷纷开设了编辑出版专业,这也不难说明这是一个前途光明的专业。虽说各高校专业名称都叫做“编辑出版”,但各所学校的主攻方向却是不一样的,南开大学的这个专业是比较侧重于文字编辑这一块,而武汉大学则更专注于图书营销这一领域,所以想要报考这一专业的同学们就得注意不同院校的培养目标。选择到最适合自己的,相信就一定能找到一片属于自己的天空。
提及就业,到出版行政部门、出版社、杂志社、报社、图书发行部门、图书对外贸易部门、音像公司、电子出版机构从事编辑、出版、发行等实务性工作与管理工作都大就前途。
思想政治教育:精神的沟通者
白云飞
主干学科:政治学、教育学
提及专业,大部门分人仅停留在在“望文生义”的阶段,没有实实在在通过系统学习某个专业,评论都属浅尝辄止。作为一个经历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本科完整四年学习的“过来人”,将给你展现一个与你思维中不一样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
课程:博通专攻整体塑造
与一般注动手能力、实践操作的专业相比,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更倾向于理论性,并非学习一种技能。通过学习学科、政治学、哲学、伦理学、心理学、经济学、法学、史学等人文课程,再加上各高校根据自身特色开设的课程,就能明白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门涉猎政治学、教育学、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哲学等人文学科的理论和方法,最终形成完整的文化鉴别和思维能力的专业。
正因为如此,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也成为一个可以使学生更容易发现兴趣所在的专业。在平行学习各人文学科内容之后,在对比中,便可很容易发现自己的兴趣所在,并为之钻研。此时“博通”各科知识形成的综合能力,将帮助你在“专攻”的道路上长驱直入。从大学毕业时考研结果中可见一斑,本专业学子有些选择在领域深入研究,有些则被历史、法律、文学等学科吸引。
俗话说“橘生淮南则为橘,橘生淮北则为枳”,同样是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但它“生长”在不同的高校,却有着各异的特质。如开设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最普遍的师范院校,一般是以培养在学校、教育机构和管理部门从事相关工作的人才,而行业特色鲜明的院校的该专业就业领域则多指向了具体行业,比如农业大学中的思想政治教育必然联系“三农”发展,并以服务“三农”为方向培养人才;交通大学中的思想政治教育,则与公路、铁路等交通领域挂钩,形成独特的专业特色。所以,考生在选择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同时,学校的大背景仍需划入考虑范围之内,做到有的放矢。
攻略:瞄准行业、出奇制胜
在大多数的思维里,一看到“思想政治教育”几个字,便会想当然将其与政治老师相联系,那么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也就是培养政治老师的专业。其实,这种理解并不准确。据我了解,毕业后除了进入中学或者大学,从事的是学校的有关思想政治学科的教学、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或者学校学院党团组织工作外,还有许多同学进入各种国家机关、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新闻、出版等事业单位以及有关企业单位,负责党务、宣传、行政、组织、党团工作和管理工作。
要缓解矛盾,增加法律援助资源是根本,确切的说就是要增加参与法律援助的法律工作者的人数。目前《法律援助条例》主要是依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者。公证员等职业法律人提供法律援助,忽视了一个重要的“法律预备役”—法学专业大学生。根据教育部统计数据,目前全国开设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有500余所,在校法学生人数达到了80余万人。这些法学专业大学生通过学校的专业教育,掌握了一定的法律基本理论和基础技能,同时又由于长期处于理论学习状态,缺乏必要的实践锻炼,造成了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学毕业生能力在法律应用方面的弱势。基于这样的现实情况,不论是我国法学教育,还是法学专业大学生,为了弥补自身不足,都会产生参与实践的迫切需求。这正好能够缓解目前我国法律援助资源紧缺的现状。
二、大学生法律援助的现状分析
1、相关法律制度模糊
截至目前,我国专门针对法律援助制定的实体法只有《法律援助条例》,而该条例自2003年9月1日实施后,至今未修订或颁布司法解释及实施细则,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的规定仍是非常原则性的。这就造成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形式和认可度无法明确。在实践中,大学生自发组成的法律援助机构往往得不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认可,学生只能以个人名义参与案件。而根据《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大学生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参与刑事或行政诉讼案件的,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受到了较大限制,尤其是在阅卷和会见当事人方面的限制,直接损害作为弱势群体的当事人利益,使得法律援助的宗旨和意义得不到实现。
2、组织建立与管理不健全
目前高校内的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大多是由学生自发建立的学生社团,其基本成员(包括社团领导和骨干分子)主要是在校学生,指导教师多是受学生邀请而自发参与的。学校对社团工作基本不参与,对其持放任自流的态度。在校学生由于没有工作经历,与社会接触不够,对如何管理和运营一个团队缺乏经验。成员参与社团活动的积极性主要依靠个体兴趣和新鲜感维持,缺乏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管控或有制度却不能很好的贯彻实施。这就导致了社团呈现出组织管理松散、成员流动性大,社团稳定性差等特点。
3、成员分布不均,能力有待提高
从在校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学生年级分布来看,各高校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人数的80%都来源于大一、大二学生,大三学生所占比例很少,大四学生几乎不参加。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大一、大二学生进入高校时间不长,对新鲜事物的好奇心强,对参与学生社团活动的激情高,而大三、大四学生由于面临毕业和就业的压力,多数学生都忙于备战研究生考试、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或者在校外找工作,空余时间大大压缩,无法全身心投入到法律援助中来。但是由于成员主要集中在大一、大二年级,学生还没有完成全部法学专业主干课程的学习,专业知识不完整,缺乏足够的实践经验,不能够很好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待其专业技能和经验提高后,又因面临毕业而无法继续参与法律援助,造成大学生法律援助能力始终停滞在较低水平。据统计,在上海接受过高校法律援助咨询的当事人对大学生所提供的援助服务的满意率仅为50%。①
4、指导老师人数不足
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是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的活动,而大学生在校期间不论是理论知识还是实践能力都是不足以支撑其独立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因此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离不开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及较强的办案能力的指导老师。但目前我国高等院校老师除教授课程外,其主要工作是做学术研究,能够兼顾并做好法律实践的双能型老师数量不多。此外,作为法律援助指导老师,目前主要是以无偿帮助为主要形式,指导工作也不是像日常教学工作那样有固定的场所和工作时间,往往需要老师随着援助案件的处理进程不定时往返于司法机关、当事人和学生之间,需要老师牺牲大量的个人时间和精力,因此许多老师不愿意参与指导工作。
5、法律援助经费筹集难
大学生一般是以校园法律援助中心等高校学生社团作为参加法律援助活动的媒介和载体。但这类社团主要是学生自治组织,而非盈利机构,其资金主要来源于高校社团经费拨付和学生自筹,除此之外再无其他固定的资金来源。与此相对,法律援助作为一种法律应用类实践活动,大学生参与援助必然要求一定的物质基础,例如办公场所、办公用品、差旅费等,而这些目前都是由高校法律援助学生社团自行承担。因此,高校法律援助学生社团常常出现资金短缺的困境。援助资金的匮乏,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大学生法律援助活动的正常开展。援助活动质量的高低受到资金情况波动的影响,造成援助活动缺乏稳定性和长期性,降低了当事人对大学生法律援助的认可程度。
6、与其他力量缺乏沟通
在大学生法律援助面临种种困境,难以独自前行时,更多时候选择的是暂停活动甚至放弃,极少与法律援助的其他力量进行沟通,寻求支持。《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第6条规定律师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依照上述法律,政府机关和执业律师有参与法律援助的法定义务,而且由于其所具有的特定身份,使得他们在参与法律援助的不同阶段或方面具有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所不具备但又急需的资源优势。如果不能团结一切能够团结的力量,共同促进大学生法律援助活动的生存和发展,那么大学生法律援助将是举步维艰的。
三、大学生法律援助的意义
1、社会层面
(1)大学生法律援助能够有效缓解现阶段我国法律援助资源紧缺的局面。我国现有参与法律援助的主体主要是职业法律人,其中占比重最大的是执业律师。但是目前我国在册的执业律师尚不足30万,仅仅是法学专业在校大学生人数的1/3。此外,职业法律人分布主要集中在一、二线城市,覆盖面有限,但大学生因其来源的广泛性,造成其能够有效辐射的覆盖面要远远大于职业法律人。
(2)大学生法律援助能够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减少政府负担。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自《法律援助条例》颁布以来,鲜有其他法律法规提及或完善,加上当事人寻求救助途径不畅通、政府投入经费严重不足等原因,造成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缓慢。依照《法律援助条例》第8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优势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不仅具有法律制度上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更是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模式单一的缺点进行了完善。同时大量愿意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大学生的加入,还能够减轻政府经济负担,促进法律援助经济资源的优势配置。
(3)大学生法律援助是对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重要补充。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但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总体而言是一种以教为本的应试教育。②这种教育模式大大限制了学生学以致用、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但是让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则可以为学生提供丰富而鲜活的案例来源,通过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印证,提高学生的理论认识和实践能力,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4)大学生法律援助能够切实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大学生通过与当事人交谈、收集整理案件材料、分析案情、拟定法律文书等方式将自己所学所会应用于当事人的实际案件。一方面,当事人通过法律援助能够平等的面对法律及司法审判,确保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成司法案件的个案公正;另一方面,当事人在接受法律援助过程中不断接收、理解案件相关法律知识,既能提高普通当事人的法律认识,帮助其树立法治意识,还能促进当事人对司法审判的理解,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2、个体层面
(1)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能够锻炼其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参与法律援助不仅仅是简单的提供法律知识的咨询,还要求大学生在接触案件后从纷繁驳杂的现象中抽离问题的实质,这中间可能涉及多个法律部门或多门社会科学知识,可能还需要与不同阶层人群进行沟通交流,这些就要求学生具备多种法律知识、社会科学知识以及社交知识。而这些能力单单通过目前的高校教育是远不能满足的,需要大学生在处理问题中不断去探索、充实、提高。
关键词:法学本科教育;实践教学体系化;实践教学实验室;研究方案
一、体系创新研究的背景
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应用性极强的学科。法学本科教育必须培养学生的现实关怀,引导学生从现实生活中提炼法理要义,在亲历亲为的过程中养成法律思维,训练并掌握法律技能,增强创新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实践教学正是实现这一目标必不可少的途径或环节。然而传统的法学教育过于偏重课堂的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的地位和比重明显偏低。零散不成体系的实践教学,常常使教师和学生误以为它是课堂教学之外的“业余活动”。就传统实践教学的方式而言,模拟法庭让学生模拟诉讼活动中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及证人等,通过演练熟悉案件的审判过程。这对于初学法律者了解基本司法程序是很有益的,但它偏重于审判程序演练,事实调查等方面的训练无法容纳。专业实习中,学生有机会深入司法实践第一线,甚至可能在导师指导下处理案件,但由于时间、经费和实习基地容量等多方面因素的限制,学生的参与程度总体上非常有限,实习甚至流于形式。法律专业社团是大学生将专业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社会责任感和实际工作能力的主要方式,但因大多缺乏教师的组织和参与,学生难以从中获得深度的锻炼,且容易引发与正常教学秩序的冲突。近年来从美国引进的诊所法律教育,让学生在有律师实务经验的教师指导下实案,其主要教学方法有课堂内角色模拟式、互动式、分组式、提问式和讨论等,课堂外把学生置于“律师”角色,办理真实的案件,但它侧重于将学生培养成律师,目标过于单一,与我国法学本科的多元化培养模式不完全吻合。更为重要的是,传统实践教学的不同环节、不同模式各自为政,零散而不成系统,缺乏高屋建瓴的指导思想和统筹协调的运作平台,实践教学的价值和功能没有充分实现。从理论研究来看,案例教学方法、模拟法庭的运作、诊所教育模式等等,虽已成为法学界关注的对象,其研究成果已非鲜见,但这些研究一般只是对某一种或某几种方法或模式的介绍。有的虽然带有一定的综合性,却也只限于简单地“取长补短”,重点还在推介新的实践教学模式;有的有较为自觉的整体意识,认为法律实践教学可分为实例教学(即案例教学)、实习教学(即专业实习)和实地教学(包括法庭旁听和义务咨询)三种;或认为,法学教学中实践性教学有六大环节:案例教学、观看实践教学、旁听法庭审判、模拟法庭、法律咨询和专业实习;还有的甚至明确提出了实践教学的体系性构建,但这些论者都未能深入探究实践教学的体系化及其思想基础、现实条件和具体整合方案。如果说这在原来还有一定的合理性的话,那么现在则远远不能满足新的时代需求。
当代社会越来越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趋势,这对我国传统的大一统法学教育模式无疑是一个很大的冲击。而我国不久前提出的创新型国家战略,也对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正是立足于多元化社会趋势和创新型国家战略对大学人才培养的要求,试图通过对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体系创新问题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探讨如何构建实践教学综合性的机构和制度平台,重塑实践教学的地位和功能,优化实践教学的运行机制,从而统一和深化师生的认识,彻底改变实践教学不受重视或流于形式的状况,并凸现实践教学的特色和个性,使法学专业的学生更好地适应多元化社会和创新型国家的需要。
二、体系创新研究的基本观点
我们认为: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应以“国际视野、时代特色和专业特色”为核心,以“培养学生的个性、特长和创新能力”为目标,设立稳定的专门机构,制定统筹兼顾的教学计划,重新整合实践教学的各种方法和模式。这需要实际的行动,也需要理论的创新。
首先,应该在统一的大学理念和专业培养目标的基础上凸现特色和个性。不同的实践教学方式之间,各有不同的目标和方法,但实践教学首先应服务于统一的大学理念和专业培养目标。即培养学生关注社会现实的意识,养育其人文关怀和公共责任感;培养学生的职业操守和司法伦理,养育其法律职业责任感;培养学生洞察客观事实的能力,提升其法律职业理性;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强化其法律专业思维;培养学生的法律技能,强化其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能力。与此同时,各学校法律院系应在全国乃至全球法学教育中合理定位,并通过法律实践教学尽量凸现自身的办学特色和办学个性,以适应当代多元化社会和创新型国家的需求。
其次,应该设立稳定的专门机构并制定统筹性教学计划。课堂教学注重培养学生间接获得知识的方法和能力,而实践教学则注重具体直观的现实感受和动手能力。但传统实践教学过于偏重校外专业实习。这不仅在法科学生队伍庞大、实习经费过于紧张、实习基地容量有限的情况下容易流于形式,而且各院系人才培养模式容易雷同,难以凸现自身的办学特色和办学个性。我们的初步设想是在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的基础上,在校内法学院系之下设立综合性的法学实践教学实验室,建立由专业教师和实务工作者组成的教学队伍。该实验室负责统筹规划所有的实践教学环节和方式,根据年级课程状况,制定相应的实践教学计划,并负责协调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之间的关系。
此外,教师和学生在所有实践教学环节中的互动与交流应该切实得到体现。从教育理论上说,教师和学生都是教学过程的“主体”,两者间的顺畅交流与深度沟通是实现教学目的的根本途径,而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双方的互动与交流尤为重要。然而,以往实践教育中,教师的参与程度并不高,因而学生很难得到真切的训练;而近年来多样化的实践教学,教师的参与度提高了,学生的主体地位也得到了体现,但学生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仍明显不足。因此,依托系统化的机构和制度平台,是增进教师和学生参与实践教学的深度,切实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达到实践教学目的的必由之路。
总之,本课题立足于多元化社会趋势和创新型国家战略,旨在通过提供稳定的机构和制度平台,重塑实践教学的地位和功能,优化实践教学的运行机制,从而统一和深化师生的认识,彻底改变实践教学不受重视或流于形式的状况,并凸现实践教学的特色和个性,使法学专业的学生更好地适应多元化社会和创新型国家的需要。
三、体系创新研究的目标和内容
在我们看来,体系创新研究的目标有两个:其一是全面总结以往实践教学的经验和教训,明确实践教学的内在机理和现实条件,重塑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体系中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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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为协调实践教学和课堂教学的关系及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改革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案。其二是探讨新形势下法学本科教育在实践教学环节如何充分体现国际视野和学校特色,如何培育学生的个性特征、个人特长和创新能力,从而更好地适应多元化社会和创新型国家的需要。
围绕这两个目标,体系创新需要研究的内容包括:第一,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与创新型国家和特色办学目标之间的关系问题研究,具体包括:创新型国家的需求与我国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培养目标的重建;不同实践教学方式在具体培养目标和培养方式上的共性、个性及缺陷:不同实践教学方式与法学本科培养目标之间的冲突与协调途径。第二,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实验室的结构、功能和运作规程研究,具体包括: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实验室在整个教学体系的地位和作用;实践教学实验室的内部构成及总体规模;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实验室的“统筹规划”功能:实践教学实验室人员的定位、组织规则、运作程序;实践教学体系中的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实践教学诸环节的安排与课堂教学计划的关系协调;实践教学的绩效评估等。第三,教师在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研究,具体包括:实践教学中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学生的主体地位之间的关系协调;不同实践教学模式中如何开展师生互动等。
多元化社会和创新型国家要求更多富有个性、思维活跃、创造力强的人才,而实践教学应该为学生提供一个开放而不零乱的学习与训练的环境。在这一环境中,学生不仅有更多的自主学习与训练的空间,而且还可以与教师保持密切的联系,这对于提高实践教学的实效有着重大的意义。这是我们的一个基本认识。基于这一认识,我们创造性地提出了“实践教学体系化”的设想,即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应该是以一定的指导思想为灵魂,以实践教学实验室为平台,以综合性教学计划统摄下各种切实的实践教学模式为路径的多层次宝塔式实践教学体系。该体系的核心是“国际视野、时代特色和专业特色”,目标则是“培养学生的个性、特长和创新能力”。注重资源整合、突出体系创新、强调教学个性,是本课题的三个最大特点和创新之处。我们深信,这些创造性设想的提出,将为我国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改革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案。
四、体系创新研究的基本思路、方法和实施方案
根据上述多层次宝塔式实践教学体系,我们将通过实证调查与分析,全面而深入地总结与评析我国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现有方法和模式,并探索新的方式,在提炼相互间共性的基础上,寻求整合不同方法和模式的可能途径。在此基础上,本课题组将围绕构建法学实践教学平台这一核心,就实践教学实验室的结构、功能、组织规则、运作程序、课程体系、各实践环节的运转、教学资源安排、教学绩效评估等问题展开重点研究。
我们采取的研究方法,一是比较的方法,比较不同教育方式之间的共性和个性,优点和缺点;比较不同国家大学法学院实践教学的做法。二是实证研究的方法,在确定基本思路之后,校内与校外相结合,通过问卷调查、座谈和访谈等方式获得第一手材料,对实践教学实验室组建的可行性、运转的方式与机制、各实践教学模式的展开与相互协调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三是跨学科的方法,综合运用法学、社会学、教育学的理论和方法,解决实践教学理论研究与实践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为完成这一研究,我们结合本校和本院实际,初步制定了如下实施方案:
1.对2002―2006年入学的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各实践教学环节的运行进行绩效评估,并重点对2006级学生的实践教学进行全程跟踪研究。
2.通过社会调查和理论分析,研究以往不同实践教学的方法和模式的成功经验,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进一步探讨对其进行创造性转换的可行性及具体途径,为探索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新模式奠定坚实的理论和实证基础。
3.在既有的实验设施、法律专业社团和实习基地的基础上,创设综合性法学实践教学实验室。其初步设想是,该综合性实验室以课堂案例教学为龙头,以诉讼证据实验室为中心,以模拟法庭和诊所法律教育为两翼,以学生法律专业社团活动为动力,以校外实习基地为后盾,方式统筹兼顾,合理定位,良性互动,多层次、多方位、立体性地展开并优化法学专业实践教学。
4.为实践教学实验室制定总体的管理方案和不同的运作方案,并据此开设相关的课程,开展相关的实践教学活动。每一运作方案完结之后,及时总结该方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带来的效果,并制作详细的分析报告。在整个实验计划结束之后,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制作详细的论证报告,形成最终的研究成果。
总而言之,随时代的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近些年来,我国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改革已积累了一定的实绩和经验,相关的理论探索也日趋活跃,但实践教学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也越发显著,实践教学已经到了结构性调整和体系性创新的关键时期。以上所论,仅仅是我们的管中之见和初步尝试,旨在抛砖引玉,就教于方家。
关键词:高职教育 法律诊所 实践教学
高等职业学院的法学教育是三年制专科教育,在如今各类法学本科院系林立且急速扩张的形势下,专科法学教育存在的合理性受到了怀疑。只有在认真思考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格局,进行广泛的毕业生就业的市场调研,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清晰明确的人才培养定位和鲜明的人才培养特色,才能使高职法学教育扎根于现实需要的土壤并获得继续发展的广阔前景。
一、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格局和现状
在世界各国,法学教育的目的就是培养法律职业者。广义的法律职业者包括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公证人员、仲裁人员以及法律教育科研人员等,但现代法治社会中最典型的法律职业者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法律是一种专业化程度很高的职业,它与医师、建筑师、会计师等类职业一样,都需要在大学教育基础上进行系统的专门的职业训练后,才能进入其职业,担负起职业所要求的职责。所以,由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法律人才的培养不论在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都是由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两大部分构成,所谓通识教育就是通晓法律的教育过程,教育目的是法律理论和法律规范的了解和掌握;职业教育是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如何应用法律的教育过程,教育目的是法理和法律的现实应用和基本职业技能的掌握。尽管由于各国的司法制度尤其是司法考试制度和司法官遴选任用制度的不同,这两种教育有时合一,有时分开,侧重点也有所不同,但无一例外均将职业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如美国和英国的大学法律教育有着明显的职业教育倾向,法学院以律师为培养目标,其任务在于为法律学生提供分析和解决法律实务方面的问题的各种技术性训。而属于典型大陆法系的德法等国家,其大学法律教育更多以培养治国通才为目标把从事社会专门工作所必需的职业教育放在大学毕业以后,进入专门职业领域以前的职业训练阶段来进行。但是,我国的法学教育却存在和职业教育脱离的现实。我国的法学教育是单一的院校教育,法学院在培养方式和方法上,仍是以通识教育为主,很少有实践技能的训练,学生毕业后,又没有专门的职业教育阶段,这就导致法学院的毕业生进入法律实践岗位后难以适应职业要求。所以,中国的法学教育必然要承担法律职业教育的任务。在形成这个共识之后,各个法学院系纷纷进行法律实践教育改革,比如设立的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采用案例教学法,增设实践课程等等,法律硕士这一专门培养实践性法律人才的培养方式的兴起,也是法律教育职业化转型的表现。
从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格局来看,我国目前存在4个层次的法学教育:专科、本科、研究生和博士生。这4个层次的法学教育应当提供三个类型的法律人才,第一类是应用类法律人才,主要包括指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第二类是学术类法律人才,主要指法律教师和法学研究人员;第三类是法律辅助类技术应用人才,主要职责是辅助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工作。由于我国司法考试将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的学历要求定在本科以上,所以专科层次的法学教育主要培养法律辅助类人员,本科层次的教育主要是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研究生层次的法学硕士和博士培养学术型人才,法律硕士培养复合型的应用性法律人才。
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遵循两条主线,第一条是应用类人才的培养,占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的大多数,起点是高职类专科,法学本科、法律硕士均属于这一类教育,应用类人才的培养应突出法律职业教育的特色,注重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和实务技能的训练。第二条是学术型人才的培养,主要是培养学术精英,以法学理论研究为主,通过法学硕士、博士及博士后教育来完成。
高职法学教育位于应用性人才培养的底端,定位于法律辅助人才和初级应用人才的培养,培养方式上更应注重职业化教育的特色。同时,我国法律人才培养主线的明确也为高职法学学生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指明了道路,他们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达到接受法学本科教育的水平,成为较高级的应用类法律人才。
二、高职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定位和人才培养特色
综合以上关于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格局的分析以及笔者对高职学生就业市场的调查(笔者通过广泛的市场调研,深入走访用人单位,以及通过各种渠道搜集相关资料,总结出高职法学毕业生的就业途径存在于下列领域:(1)企事业单位需要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2)基层组织、社区、法律服务所等需要基层法律工作者;(3)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需要法律辅助类技能型法律人才),高职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定位应该是:有必要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和较强的法律应用能力,熟练掌握法律辅助岗位所需技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高职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应当具备鲜明的职业教育倾向,体现为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和针对岗位需求的职业技能的培养。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到对职业岗位变动的良好适应性以及个人职业前途的发展潜力,所以,高职法学人才培养应体现以下特征:
1.教学内容围绕和针对职业岗位需求的实际需要
高职法学教育培养的学生,不必追求理论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只需掌握法学专业必要的理论基础知识即可,而应强调法学专业技能的实用性、针对性和所学理论基础知识在实际中的适用性。高等职业教育的课程结构应根据特定职业的岗位要求,根据用人单位对所需人才的能力和知识结构的要求来确定,突出实用性、实践性。
2.突出培养法律应用能力和职业技能
高职教育培养的法律人才既不是“本科压缩型”,也不是“简单操作型”,而是“应用型”。培养的学生应具有较强的法律应用能力,熟悉常用法律法规并能熟练地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各种纠纷,能够撰写各种法律文书,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同时,应具备良好的职业技能,如较快的打字速度,熟练的计算机文字处理能力,较好的文书写作能力,档案整理能力,公关、礼仪社交能力,等等。
3.人才培养的复合性和宽口径
专科层次的高职法学毕业生进入专门的法律职业的需求量有限,但是社会上对懂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却大量存在。比如,既懂法律又有相关领域如营销、会计、保险、证券、房地产等知识, 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和运用一门外语,这就要求法律院校改变过去单一的人才培养模式向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转变。法科学生可根据自身特点, 挖掘和发展自己的特长, 在复合型基础上塑造出不同类型的法律人才, 以满足广泛的社会需求。
4.注重学生的能力、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培养
从某种程度上说,技能是容易掌握的,而素质则需要长期的培养和自身不断努力地修行,素质更多地代表了一个人发展的潜力和社会适应性,所以,实际上更多的用人单位看重的是求职者的个人能力、素质及职业道德。比如,沟通协调能力,灵活应变能力,合作能力,吃苦耐劳,忠诚守信,等等。作为一所高等院校,对学生能力和素质的培养无疑是责无旁贷的。这就要求学校和教师在课程设置,教学方式,校园文化等方面注重培养学生的能力和各方面的素质。
三、高职法学诊所式实践教学模式的设计思路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与高职法学实践教育的契合点
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20世纪60年代兴起于美国的一种法学教育模式。这种法学教育的模式之所以被称为“诊所”,是因为它汲取了医学教育模式的经验,即医学院的学生在有经验的医生的直接监督和指导下围绕病人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学习。诊所式法律教育就是让学生通过法律实践学习律师的执业技能, 通过对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并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其主要目标是帮助学生培养经验式学习的能力和凭借经验进行反思的能力。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一种实践教育,学生通过参与处理真实的案件,而从办案中学到大量重要的无法仅从抽象的课堂案例分析中学到的技巧和法律思维。
将诊所式教育引入中国的法学教育是一个值得不断尝试和探讨的过程。由于中国的法学教育的目的及现实情况不同,诊所教育在进入中国之后必然有本土化的过程。我们应当有这样的认识:实际上,诊所教育提供给我们的是一种教育的理念,是通过经验积累的方法在实践中学习,通过与复杂的社会现实的接触培养学生应对实际问题的能力。掌握了诊所教育的精髓,我们可以结合中国法学教育的目的、现实条件来创造出切实可行的诊所教育模式。
在高职法学教育中如何运用诊所教育方式,首先要考虑高职法学教育的目的。三年制的高等职业法学教育培养的学生定位在于法务助理或秘书、基层和企事业单位的法律工作者。高职教育培养的学生的特色在于应用型和复合型,强调学生实际应用能力和适应现实工作的能力。高职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特色和定位必然要求对学生实践能力的特别培养,在教学计划和教学设计中,实践教学的安排被置于非常重要的地位,这就为在高职法学教育中全面贯彻实践教学的理念提供了重要的条件,同时也为诊所式教育与高职法学教育的结合寻找到了绝佳的契合点。诊所式教育的精髓在于通过实践、通过经验的学习,而高职法学实践教学的设计也可以以此理念为主导,设计出一套以能力培养为主线,以实务或模拟实务训练为方式,贯彻于高职法学教育始终的实践教学方案。
(二)高职法学诊所式实践教学的思路
高职法学教育的特点是培养应用型人才,实践教学在教学过程中占很大的比例。对于实践教学部分,应当根据具体的专业方向,在培养目标的指导下,进行明确的规划和设计。在实践教学设计中,我们提出贯彻诊所教育理念,创建诊所式实践教学模式,以下是该模式设计的指导思想:
1.根据能力培养目标设计实践教学模块
高职法学专业位于法学人才培养的最底端,定位于法律辅助人才和初级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培养方式上更注重职业化教育的特色。其实践教学设计也要以此为出发点。以高职法律文秘专业为例,根据该专业目标,我们将能力培养分解为三个培养目标:文书写作能力、秘书能力、法律实务能力,针对这三个培养目标,分别设计三个实践教学模块,每个模块都有围绕该目标的具体实践教学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践教学大纲将这几个模块结合,分步骤、按计划实施。
2.实践教学一体化设计,分阶段实施
在一般的法学实践教学中,实践教学分为课程实践和集中实践,课程实践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情况自主实施,一般方式有案例讨论、听庭、模拟法庭等,集中实践有社会调查和毕业作业。这种实践方式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教师安排的自由度过大,随意性较强,难以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经历了一系列必须的实践锻炼,实践效果也不好保证。所以,我们认为,应当对实践教学进行一体化设计,学生在校期间需要经过哪些形式、哪些内容的实践训练,都通过实践教学大纲固定下来,再分解到每一学期,对每一种实践方式都明确实施的方式、步骤、考核,以确保实践的按步骤实施,保证实践的效果。
3.实践教学贯穿学生在校学习的始终
法学本身就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高职教育的特点又要突出应用性,所以,实践教学应贯穿于高职法学教育的始终。与仅仅开设一学期诊所教育课程不同,我们的诊所式实践教学设计结合学生学习的课程,结合培养目标,制定每学期的实践教学方案,确保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充分的实践训练。
4.实践方式的选择多样化,为实践教学目标服务
在诊所式教育理念的指导下,我们可以选择多种法学实践的方式,模拟和现实相结合,课堂内和课堂外相结合,只要实践的方式能够达到教育目标、就可以为我所用。例如,在课堂内为了训练学生的基本法律素质,可以采用辩论、讨论、演讲、角色扮演、现实案例分析等实践形式;课堂外培养学生法律实务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可以采用提供义务法律咨询、深入社区做民事调解员、进入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实习等方式;为了弥补课堂外实践机会较少,成本较大的缺点,可以设计模拟的实务训练,如模拟律师实务、模拟法庭等。
5.实践方式的设计和素材的选择贯彻诊所式教育理念,侧重实务能力的培养
课堂内模拟的实践,由于并非真实的实践环境,要达到与真实环境相似的效果,必须在实践方式的设计以及素材的选择上下功夫。在实践方案设计中贯彻诊所式教育理念是必要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选择真实案例,让学生了解真实案例的处理过程。例如,模拟律师实务,案例必须选择真实案例,要求学生在真实案例的基础上做出处理案件的几种方案,分角色模拟律师办案的过程。然后,可以将案例的真实处理过程拿给学生做参照,并让学生翻阅真实的案卷以了解现实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程序。案例最好是指导实践的教师亲身经历的案件,这样,即使学生并未亲身经历这个案件的,但是通过对案件处理过程的了解及自己的切身思考,有了处理案件的感性认识。(2)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实践过程以学生为主,教师仅是指导,或是担任主持人的角色,或是谈论话题的引导者,或是模拟实务的指导者,而学生要充分发挥主动性、创造性,通过学生之间的互动将实践活动深入下去。
参考文献:
[1]胡学军,吴丹波.论诊所式法律教育方式对我国法律职业教育的意义.职业教育研究,2006,(9).
[2]陈中泽.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与借鉴.交通高校研究,2002,(2).
[3]吴春香.高校法学教学引入法律“诊所”模式的思考.中国高校研究,2003,(5).
[4]邹丽梅,王丽华.论法律诊所课程在高校的位置.教育与职业,2010,(7).
关键词:过程性评价 形成性评价 评学体系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已开设本科类课程35门,课程范围涉及刑法学、诉讼法学、理论法学、民法学、宪法行政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知识产权等多个法学方向。虽然法学院课程较多,范围较广,但学生学业评价标准相对比较单一。各课程成绩大多由最终的一次期末考试成绩来确定,有些课程的评价虽然一定程度上引入了平时成绩,但是其内容较为单一,而且所占比例也较小。一般来说,平时成绩、上课表现以及课程出勤率等形成性成绩只占到了最后总成绩的10%~30%(见图一),终结性考试仍占据了绝对的比重。
以2011年第二学期的法学院大一的宪法学课程,和一体化双专业的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课程为例。形成性评价成绩分别只占到了总成绩比重的10%和20%,比重明显偏小。由此导致的后果是,学生在知识结构上表现出偏记忆性知识,并且在平时上课时不够认真,而仅仅在考前临阵磨枪,这样不仅不利于法学课程的学习,也不利于培养全方位高素质人才,无法实现对于卓越法律人的培养。
一、传统评价体系的缺陷
上述评价体系呈现出一些明显的特征:重知识、轻能力;重讲授、轻思考;重教师、视学生。这一评价体系无法实现以素质教育为出发点的培养模式,其缺点在法学这一实践性学科领域会更加凸显。当前终结性考试评价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传统考试方式偏重于对法学理论知识的考查,忽视理论对实践问题的解决
法学课程教学应当以培养学生的法学思想、法学知识、专业技能和素养为出发点,统筹兼顾,全面发展。通过学习,提高学生对于当代中国法律科学体系和理论知识,并将教学作为引导学生理论实践的媒介,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对真实问题的分析处理能力;同时,提高学生的自我督促、自我学习能力,能够自觉运用理论和知识做进一步学习研究,将法学思想贯彻到自我学习中,提高综合素质。然而,这一评价体系使得学生不得不走向传统死记硬背的老路。命题者、阅卷者都仅能通过卷面成绩来检查学生的知识掌握情况,而具体问题分析能力、法学思想等别的能力都很难在终结性考试中体现。因此这样的考核评价并不符合学生学习发展的规律,而且也不利于学生在毕业后能够迅速投入实务工作。
(二)传统一考定成绩的评价体系过于死板,忽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在传统的终结性考试模式中,学生只是作为在平时作为听课对象、期末作为考试机器而存在,并没有参与到整体教学活动中。这种考查方式弱化了学生的主体地位,不利于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自身驱动力,并且终结性考试模式以考查知识掌握为最终目的,重成绩的甄别功能,轻学生法律知识、素养的实际运用能力,不利于提高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三)传统评价体系缺乏过程管理,难以实现学生群体的多样性发展
当前课程评价体系仅仅对于考试进行强调,却没有将学生的实际掌握程度作为考查对象。强调学习中的一般性知识而忽视了学生的个人能力发展。同时由于终结性考试通常只有一次,因此一定程度上使一些平时学习努力的学生由于一次发挥不佳,而不能正常反映自己对知识的真实掌握程度。以法学院为例,很多平时表现不错的学生由于在最终考试中没有正常发挥,导致对自己的期末成绩不满意,最后不得不选择重修重考,这样的情况不利于培养真正的高素质人才。
二、教学改革理念及思路
基于以上对于现行终结性考试诸多弊端的分析,我们提出构建一种多元过程性综合评价体系,改变以往的一次终结性考试的评价结构。该体系应突出学习的形成性、发展性以及学生的个性化,实现形成性考核评价和终结性考核评价相统一,从而实现以过程促发展,拓宽学生的成才之路。改革基本理念如下:
(一)学业评价要以学生的全面均衡发展为考查目标
法学课程的评价体系应该以考查学生的综合知识运用能力为基础,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能力的发展状况,全面衡量学生的学习成果。以“宪法学”课程为例,不仅要注重学生对于宪法学理论知识的考察,更要注重学生分析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以及与其他法律学科的相联系的能力,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二)学业评价要以学生的能力提高为考查因素
法学类课程的学业评价方式不能单纯只以掌握基本知识为考核点,更多的则是让学生通过学习掌握法学的精神和对具体问题的逻辑分析解决的能力。学生能力的提高才是素质教育的根本目标。
(三)以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互相弥补以实现最终价值
对于法学课程而言,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考查弱于理论知识考查,并且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比,比重过低,甚至有时以无足轻重。因此,一定要把二者有机结合、相互渗透,并提升形成性评价的比重。
改革基本思路如下:结合法学专业本身的特点,提高形成性评价的比重,达到形成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相统一,实现较为完善的多元过程性评学体系,从而实现将静态知识与动态应用、记忆性理论与开放性主题相结合的目的。对学生的知识掌握、能力训练等进行全方位考查,尤其着重强调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以培养“卓越法律人”作为法科教学的目标。同时,在方式手段上,通过社会调查、社会实践、访问、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多种途径,多角度多方位推行多元过程性评学体系的实现。
三、多元过程性综合评学体系特色与创新
1.多元过程性综合学业评价体系设计较为科学、合理的教学模式和学业评价模式。任课教师能够对学生学业进行更客观和全面的评价,让学生除了掌握记忆知识点外,更多地学习和重视法学知识体系的实际运用能力,发挥任课教师的积极性,而并不是仅仅将上课局限于知识的单方灌输。
2.多元过程性综合学业评价体系强调评价全面和综合。与过去传统的评价方式相比,本体系更为重视对于过程中出现的阶段性成果进行评价,通过对平时成绩的考查,避免单一最终考试的可能存在的诸多弊端。同时也有助于学生将知识应用于具体实践,避免“一考定终生”所带来的缺憾。
3.多元过程性综合学业评价体系的构建是对教育组织专业化的新探索。学业评价是教学(育)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却是最易被忽视的。本项目拟建立综合性全程学业评价体系,探索学业评价和教学(育)改革的专业化发展,并以此作为进一步改革的发力点,在推进新的评价体系的理念下,紧紧围绕教学管理,学生学业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综合性全程学业评价体系,以达到符合学生综合技能发展规律的高效评价管理体系。
4.多元过程性综合学业评价体系也是学业评价体系科学化形成过程的新探索。学业评价体系的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教育管理科学化体系形成的探索过程。本项目拟设置的多项形成性考核内容,分别从学生对已有知识的灵活运用能力,对新知识的快速学习能力,对新问题的科学分析能力,对新问题的解决能力,以及对突发问题的应变能力等不同方面进行培养和考察。以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两部分模块的自身突破和模块间的逻辑结构框架形成的新角度去认清符合现代学业评价改革的内在规律,从而达到综合性全程学业评价体系的形成,并从过去的每学期一次终结性考试的模式中解放出来,推进整个学业考查质量的纵深发展和提高。
四、多元过程性综合评学体系的具体内容、方案和解决的问题
多元过程性综合评学体系是要构建一种多元过程性综合性学业评价体系,改变当前学期末一次终结性考试的现状,并且探索与之相适应的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和评价体系。
(一)具体实践方案
1.形成性考核的构建
将形成性考核的成绩比例提升到50%,同时增加考核内容,将静态变动态、将记忆性作业变开放性主题。具体主题的选择可以结合所学内容,配合相关案例或者事例的讲述,让学生从单纯的知识学习向知识运用进行过度。每学期可以采取3-5次相关主题的讨论。同时,主题选择的内容最好能够和学生所接触或者关注的事件有一定的契合,例如选择最新热点问题或者校园相关问题进行,通过问卷调查、实习、走访、参观等方式,以小组为单位形成最终的报告。在最后成绩中,从报告中择优选择2-3次,以此来正面肯定学生的学业成就。因此,本项目所构建的形成性成绩比例如下表:
[形成性成绩 (%)\&出勤\&平时作业\&课堂表现\&主题报告1\&案例分析(模拟法庭)\&5\&5\&5\&17.5\&17.5\&]
2.终结性考核的构建
在考核方式上,不再采用完全闭卷的方式,而是有针对性地采用一页开卷的形式,在考查知识点的同时避免死记硬背。而在具体试卷设计上,减少名词解释、简答等纯粹记忆性的比例,而另外50%用试卷论文,或案例分析的形式进行。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在多元过程性综合评学体系的实施中,我们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
1.完成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依照学生群体的特性、能力发展和知识学习的规律,将两种评价方式有机融合,从课程整体角度出发,对有助于教学全实践中形成性考核的各个部分进行统筹安排,实现学生知识学习、能力发展和素质提高的有机统一,形成适合学生能力发展和素质提高的多元化、多样性的人才培养评价机制和特色鲜明的教学体系。
2.提高中间评价方式在整体评价中所占额度。在具体学业评价过程中,要重视形成性考核和形成性评价,在提高学生理论知识的同时,锻炼和发展学生的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体说,要做到在法学基础教学的平台之上,将理论知识学习与实际法律事件相结合。
关键词: 《卫生法学》 实践教学 课程改革
一、高职《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改革的意义
1.有助于构建法治中国、和谐社会。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奋斗目标,“十三五”规划确立了不断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为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而要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因素之一是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高等院校是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而课程则是人才培养的主要载体,开展卫生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改革正适应国家对法治人才的需要。
同时随着健康中国理念在民众中的不断深入和新医改的不断深化,各种医疗纠纷层出不穷,在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的社会背景下医疗纠纷和医疗安全已经成为社会的热点话题之一。《卫生法学》课程是高职医药类学生掌握法律法规知识的重要来源,是专业与法律的交叉学科,是医药类专业学生必修的专业基础课。医护人员作为医疗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掌握卫生法律知识并将其灵活运用,以法为准则规范其职业行为,对于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有助于实现高职院校培养复合型高技能人才的目标。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大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培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坚持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特别是在高等教育领域,不断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着力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卫生法学》课程是高职医药类学生掌握法律法规知识的重要来源,该课程具有现实性、针对性与实践性,该课程任务是让学生学量的理论知识,同时培养逻辑思维、总结归纳的能力,将医学与法学的基本理论结合起来运用于医学事件,运用合法的手段保护公民的健康和生命。然而就实践教学的实施情况看,根据高职医药类毕业生的工作情况调查,大多数学生仍然无法有效地处理各种实际问题,很多学生的行为甚至与法律背道而驰,发生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在很大程度上说明课程教学仍然没有摆脱传统的理论教育主导模式,传统的教学方式很难达到满意的教学效果,其实施过程及成效同利益相关者的期待相距甚远。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学生的卫生法律法规教育,为了打破传统教学模式的禁锢,有必要进行卫生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改革探索。《卫生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改革有助于实现高职院校复合型高技能人才的培养目标。
二、高职《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不足
由于学科发展的滞后性,《卫生法学》在我国高职院校中起步比较晚,受重视程度一直不高。教学由于受到多种条件的制约和传统理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该课程教学仍然较落后,目前注重课堂理论灌输,与实践相脱节的现象在《卫生法学》教学中仍然存在,虽然有一些教学改革,但仍然存在教学案例滞后、情景模拟表演性居多等问题,没有很好地与实践有机、科学地结合,教学效果不太理想,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实践。笔者通过调查分析发现目前高职《卫生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课程目标的定位不准确。
课程目标定位的不同,课程实施必然不同,教学效果自然大同。如今很多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目标中既强调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又注重人文素质的养成,因此医药类专业基本都开设《卫生法学》这门课程。但在确定课程目标时究竟应该是着眼于卫生法法律知识的传授,还是学生专业法律素养的提升,还是相关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卫生法的培训,这个问题并没有明确。在课程实施时绝大多数高职院校医药类专业中仍是“填鸭式”教学,主要普及专业法律知识,部分是围绕执业资格考试的要求进行“应试教育”,极少数以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为目标开展“能力教学”。笔者认为出现这种现象正是由于课程目标的定位不准确导致的。
2.课程教学课时分配不足,实践教学课时更少甚至缺失。
虽然很多高职院校医药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提出培养专业技能同时注重人文素养,但是在实际教学中往往侧重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常常缩减人文科学类课程的教学时数,甚至干脆不开设部分人文课程。从所调查的高职院校看《卫生法学》课程大多数为周两课时,学期共计36节,有的只有16节,在课时安排上理论可是仍占多数,只有少量甚至没有实践教学。
3.教学方法运用单一化,教学形式不合理。
目前《卫生法学》教学,主要以教师和教材填鸭式的讲解为中心,以教师法律概念的讲解,学生死记硬背法律条文为主,整个学习以老师一张嘴讲解的传统教学方式为主要教学方式。传统的课堂讲授的教学方法具有一定的优势,尤其对于学生无法深化拓展的知识,授课教师可以精讲详析,但是对于学习能力偏弱的高职学生来说,这种单一、单向的授课方式无法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无助于学生学习能力、创造能力、职业能力的培养。
4.师资力量薄弱,教学水平有待提高。
教授高职《卫生法学》的教师普遍是从大学毕业后受聘进入学校,很少有机会进入社会获取相关实践经验,有的教师可能是在改革中转型教授这门课程,并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本身对理论掌握不牢固,更别说实践经验。有的老师可以通过寒暑假进行短期实践,增长实践经验,但是这种“参观式”的学习效果不明显,并不能满足该课程全过程的实践需求。
三、高职《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体系的构想
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不同,前者教师处于指导者地位,学生是主体,主要通过实践探索活动,积累实践经验,培养学生的创新与实践能力。而课程实践教学是指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围绕某一具有明确知识体系的课程,旨在加深理论知识理解,提升专业技能而采取的具有实践特征的教学方式。
1.明确课程教学目标。
笔者认为高职《卫生法学》的教学目标不是简单卫生法律知识的传授,不是应对各种考试,而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提升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引导学生运用卫生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约束自身的行为并解决将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以实用为准则确定课程的教学内容。
笔者认为在确定课程内容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属于法理部分的课程内容掌握以理论“必须”、“够用”为原则,所谓“必须”是针对学生理解该课程专业法律问题时必须,“够用”则是指针对讲解后续单行法时够用;二是针对能力培养目标,选取课程内容时打破传统的课程体系章、节及前后顺序,推行项目化教学,分解成若干项目,使每一项目对应一个能力培养目标。高职医药类专业的《卫生法学》课程内容体系应当包含下列几个项目:卫生法学基础知识认知――医疗主体法――医疗行为法――医疗责任法,以法律关系为主线,选取临床易发生的法律关系为教学侧重点,这样学生较容易梳理知识体系,同时直面法律问题,更易分清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从而明确医患双方的法律责任。
3.合理分配授课时数是实现教学目标的重要保障。
《卫生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笔者认为高职院校医护类专业学生学习专业法律课程,不能只是学习枯燥法律理论,更应该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并用。实践教学课时的合理分配助于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课堂,有助于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有助于学生深刻理解法律的内涵和真谛。因此笔者认为在一般36课时的总学时中应该安排18课时的实践课时,这样学生才能切实掌握“够用、实效”的法律理论,同时真正具备解决问题的能力。
4.以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为目的构建课程教学方法体系。
高职医药类专业《卫生法学》课程的教学方法应当与法学专业课不同,与本科院校《卫生法规》课程有所区别。要根据高职的特点,立足于培养应用型人才,建立以不断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为根本的教学方法体系。
(1)卫生法基础知识部分教学
该模块基本上是理论部分,笔者认为对于枯燥的理论部分的教学应侧重启发式教育,采取梯度教学,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自主思考。在《卫生法学》课程教学中根据课程内容和教学对象的不同特点可分别采用讲授启发、提问启发、案例启发、实践启发等教学方式,并通过课堂讲授、学生提问、学生试讲、课堂讨论、课堂总结等方法不断强化学生对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关系的理性认识。如针对医疗法律关系这一知识,我们可以先从普通的社会关系入手,用两个陌生人之间的关系变化引导学生思考什么是法律关系,然后过渡到医疗法律关系,引导学生主动思考、主动参与课堂教学活动,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这样既有利于克服学生社会经历浅的矛盾,又能给学生留下充分的空间,让学生通过讨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2)卫生法实务部分教学
卫生法实务部分包括医疗主体法、医疗行为法和医疗责任法等。该部分内容的实践性很强,这些知识一般以抽象的概念、原理、制度、规范等形式出现,要使这些抽象的理论具体化,使学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增强法律应用能力,在实践教学中笔者认为运用案例教学法、情景模拟教学、翻转课堂、探究式教学无疑是比较恰当的教学方法。
5.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卫生法学》课程属于法律与医护类专业的交叉学科。因此,最理想的课程教师是贯通法律和医护专业两个学科领域。只通法律,则无法与医护专业很好地衔接;只通医护知识,则因欠缺法律思维,无法掌控法律知识。“只有二者很好地综合,才能在专业课与法律法规之间架起一道桥梁”。与此同时,实践教学不仅要求教师具备较为深厚的理论功底,而且要求教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历。因此,笔者认为加强专业教师的队伍建设势在必行,学院应鼓励和支持《卫生法》课程授课教师通过进修等方式加强相应的专业学习,同时采用激励与约束机制要求教师丰富实践经历,从而提高教师的水平,更好地胜任课程的教学工作。
6.以检验学生法律知识运用能力和水平为标准确定课程的考核标准。
课程考核标准是促进课程目标实现乃至课程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检测学生的学习效果和能力水平的重要环节。确定课程的评价标准,改变过去一考定终局的做法,应当重视过程性评价和实践操作考核,将学生对卫生法规法律基本理论的理解能力、对卫生法律知识的应用能力和对法律事务的处理能力纳入考核范围,要将学生的综合素质纳入考核的范围。其考核体系如下表所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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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分组报告形式要求学生成为授课主角
金融法课程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应用法学,应设计活泼的课堂活动,鼓励学生动手参与,每学期布置十周进行分组报告活动,共计十组,每组人数7至10人,报告主题以当周授课教材的章节为主,学生们可以在组长的指定下提前1至2周进行选题讨论、资料搜集的分工和表现形式的彩排等准备工作,在互动的过程中体会共同完成任务的训练;在课堂上正式表现的时候体会台下师生检验与鼓励的批评和掌声,让学生积极参与课程的推进,成为授课的主角。
2鼓励学生以多种形式展现小组创意
金融法课程采用多媒体教室进行授课,基于同侪互相竞争心理,下一组在吸收借鉴前一组同学表现的基础上,会更加用心创新表现形式,例如:小品、情景剧、舞蹈、歌唱等多种多样融入报告主题的展现方式,将该次课程主题寓教于乐,起到强化学习记忆的效果,加上录像设备的普及与使用,学生普遍反映将课堂报告表现进行录像、后期制作后上传至网络与众人分享的感觉很好,也算为大学生涯留下美好的回忆。
3结合自学与教师提点强化学习效果
就学习效果理论曲线来看,让学生自己读教材,其学习效果只有10%;看老师示范,学习效果为20%;单纯听课,学习效果30%;看示范与听课,学习效果为50%;学习者与他人讨论,学习效果为70%;尝试动手做的学习效果会上升到70%以上;自己学会再去教导别人让他人理解,其学习效果可达95%。可见让学生动手参与、思考、教导他人的主动学习方式,其学习效果可以超过50%,达到授课的目标。同时,教师在观看学生分组报告后,对其表现进行讲评,提点表现误区和不足之处,并留下思考题供其课后查找资料进行汇总回答,既帮助报告组同学提高其思维水平,也让其他听课同学同步获得相应的讯息,纵向深化与横向宽化的立体式思考与记忆,对训练大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十分有帮助。
二、金融法课程的期末考查内容应着重学生思维逻辑的训练
由于该课程在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的教学计划中属于考查课,因此,在试题的设计上必须体现“思考”的作用,学生必须在平日上课积累逻辑训练的基础上,运用现有材料融入个人观点,才能较好地完成答卷要求。
1以考查替代闭卷考试训练学生的思维逻辑
闭卷考试的好处在于题型多样,可以较好地检测学生的记忆效果,但受限于标准答案,所以无法充分考查学生的创新能力与逻辑推理能力,而金融法课程强调实用性与规范性并重,在考查形式上以论述题的方式提问,可以全方位整合最新经济形势、金融新闻和个人理财观点,充分展现学生平时学习的个性化成果。
2从答卷的信息反馈进行教学调研
由于考查论述题的设计充分展现学生的个性化学习结果,因此,积累个别班级的答卷信息,还可以反映不同班级的学习风气,从中发现个别学生的学习盲点或闪光点,便于对下次课程的讲授进行相应调整,这些答卷即是教师进行金融法课程教学调研的基础信息,在多年来对教案、学生学习反馈的答卷调研资料中进行反复调整、创新,选课学生人数与日俱增,上课积极性和出席率皆很高。
三、金融法学课程教学中应强化对热点问题的探讨
1要抓住热点问题的原因
金融法是一门理论与实务先行,法律规范相对滞后的学科,繁琐深奥的数据资料,抽象费解的数学模型,不仅容易模糊金融消费者的判断,对立法者而言,要将其高度提炼,使用简洁、明确的法律条文加以规范,更是困难所在,更何况法律的制定、出台有其滞后性的先天缺陷,面对瞬息万变的金融环境、推陈出新的金融客体,如何掌握其发展轨迹,必须先抓住热点问题。只要能切实抓住热点问题,就可以将既有的法律关系引入,从复杂纷乱的现实中厘清彼此的框架与权利义务,进一步对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定性及其纠纷的解决找到法律规范的依据。
2如何抓住热点问题
一方面可以从法院判决的案例入手,尤其是在社会上广泛引起讨论的大案、要案,必须随时掌握其最新发展动态,经过思考形成自己的观点;另一方面,必须时刻关注法规政策的出台及其内容,由于金融法隶属于经济法范畴之一,有鲜明的宏观调控行政性,面对经济环境的复杂多变,经济政策的推出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和灵活性,尤其是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重要经济金融政策的内容及其实施效果,更要密切关注,这些政策体现的就是当前最紧迫的热点问题。
3热点问题也是理论前沿问题
大学教师的教学广度离不开科研工作的深度,现实社会不断向前迈进,理论前沿自然也不断向前发展,在金融法学课程教学中,指定的教材内容过时是比较突出的问题,所以任课教师在教案的编写上,必须随时补充最新的发展资料,尤其是结合热点问题加入实际案例剖析,在课堂上呈现可读性与趣味性,同步训练学生对案例分析思维的逻辑与表达能力,充分调动其学习的积极性和乐趣。
4当前的热点问题
综合金融法学课程一些学者专家的看法,笔者认为当前的热点问题有:(1)如何运用金融法防范和控制地方融资平台风险;(2)如何引导民间借贷阳光化;(3)推进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中的金融法律法规保障问题;(4)协调经济和金融、企业、银行等金融关系的高端人才资源的培养;(5)金融法律法规促进和保障多层次资本市场新发展问题;(6)信托公司面临的刚性兑付问题;(7)新修改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确立的亮点和应关注的问题等。总之,这些热点问题的影响层面十分深远,不能放松关注。
四、完善金融法学课程教学的相关做法
1本课程可以和司法考试的复习相结合
学生对与司法考试关联不大之科目的上课积极性一般兴趣缺缺,为了避免金融法课程沦为学生出席率的鸡肋,授课教师在讲授该课程时,可以与司法考试的卷三历年真题相结合,利用课堂多媒体设备强化学生的记忆效果,帮助他们充分理解,减少日后再次复习记忆的时间。
2本课程应作为大学通识课程普及到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
大学生是国家的栋梁,是未来国家富强的创造者,笔者认为,财商意识的培养不应该区分专业,而是应该利用通识课程的形式普及到全体大学生,尤其是金融伴随着触法的高度诱惑,更应该强化非法学专业大学生对经济刑法的守法意识,让初入社会的年轻人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奉为圭臬。
3以教材为基础结合教师对热点问题科研的心得
在金融法学课程教学中指定一本教材是必须的,最大的好处是让学生可以课前预习、课后复习,但最大的缺点却是资料的陈旧,所以,授课教师必须担负起讲解热点案例、更新资料的重要任务,这些教案的更新与内容的充实均来自对热点问题科研的心得,所以教学与科研必须同步进行、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