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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工业化进程的加速,人们更加追求生活的快节奏,而对于需要长时间潜心钻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则面临巨大的挑战。基于对人类文明的保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 年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应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保护”。
该《公约》所规定的“保护”的性质就是公共管理的保护。公共管理的保护指的是政府、国家、非营利机构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上的行为,如组织开展普查、建档、研究、保存、传承、弘扬等,以及为实现这些保护行为而提供相应的财政、行政、技术等措施。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必须首先要受到重视,其前提则必须是扩大知名度。而我们许多政府机构并没有这样的意识,没有开拓的眼光,只把精力投入到如何向上级主管单位申请资金,而没有深层次地去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和社会价值。而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数字化活态性保护是国际保护模式的新特点。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各国政府的法规、文件都明确鼓励人们要用数字化等技术手段开展非遗保护,美国、英国、日本和意大利这些发达程度较高的国家已经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方面进行了有效的前沿性探索,产生了许多可以借鉴的成功案例,如法国的“卢浮宫数字化项目”,意大利的“数字化米开朗基罗计划”“罗马大剧场数字化项目”、日本的“奥兹地区的活态文化遗产狮子舞的数字化保护工程”等。
而我国于2005年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指出 “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2011 年正式颁布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也明确指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这些都为政府机构采用数字化技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法律和制度的支持。
1政府机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和面临的问题
随着我国对世界遗产保护的重视,一系列相关政府机构、第三方机构和民间团体保护组织相继成立。在中央九部委设立共同组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文化部直属的社会文化司和中国艺术研究院分别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在地方有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中心等,各级群众文化事业单位也相继挂牌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收集、整理、研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活动,指导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等。由此可见,在现阶段政府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中的主导力量,政府保护是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要特征。公共管理组织尤其是政府机构,在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宣传活动、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上有职能性的优势。
但是在国家如此大力气地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建设力度的同时,针对于当前的保护机制,政府却有时缺乏前瞻性和前沿性。近几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的新方式是利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但由于政府机构管理者一般是管理专业出身,在当今数字技术发达的今天,对现代高科技应用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意识不强。即使有利用数字技术和网络平台来保护的想法,但是如何高效地利用,却也是摆在管理者面前的新问题。
2公共管理机构利用网络数字技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制
2.1积极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站和数字博物馆
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留,可以采用先进的数字技术手段来实现。其中相关网站和数字博物馆的建设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力军。
一般而言,若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较多,可以单独设立专门的网站进行宣传和介绍,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介绍、传承人信息等;若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不多,就直接可在当地政府网站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专题专刊”,介绍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相关的保护工作。网站的建设还要注意不但有与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共同之处,同时还要有自己的非遗项目的地方特色。
数字博物馆则是通过高科技的数字化技术和互联网平台进行展示、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从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信息交流。目前,各地文化主管部门陆续建立了具有地域特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
这些网站和图书馆在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和交流等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2利用数字拍摄手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2.2.1借鉴国外的纪录片拍摄技术
2008年日本NHK电视台拍摄的纪录片《敦煌莫高窟:美的全貌》是首次借助使用高清摄像机拍摄并公开30个洞窟的敦煌壁画,拍摄内容之精、画面之美、解说之妙都是目前国内的电视台所很少能达到的。
政府机构可以与这些制作公司或电系,制作专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纪录片,一方面可以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知名度,另一方面也是“图+文”化的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风采。
2.2.2科教片的录制
对于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它的精湛的技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譬如在日本一些地区,为防止有些技艺的传承人离世后技艺失传,定期会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建筑物(非文物)拆毁后重建,其主要目的在于将整个修建建筑物的技艺重新使用,以期用这样的方式保留“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技艺。
但由于在我国这样的建筑技艺较多,如采用日本的这种保护方式,首先在财力上是不允许的,但是可以选择将整个建造技艺用数字技术跟踪拍摄下来,以便留给后世。即使传承人离世后,当人们需要学习此项技艺时,可以借鉴传承人生前留下的图像资料进行学习。
当然,有些传承的技艺是历代家族式的继承,是否允许公开拍摄,这也需要政府相关机构与传承人进行沟通和协调。
2.2.3宣传片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界定中可以看出其具有两大特征:传统性和活态性。传统的旧东西要在现代社会中传承下去,关键看是否有适合其生长的土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活态性的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大势所趋。
在2016年的春节联欢晚会上陕西华阴老腔、云南彝族海菜腔、福建泉州木偶、江西杖头木偶等优秀非遗文化的亮相,极大提高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国内外的知名度。而众所周知的昆曲、京剧、书法、剪纸、篆刻等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有知名度才会有发展的市场。
扩大知名度的最为快捷的方式是拍摄宣传片,譬如将中国的春节列合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呼声近几年来非常高,在2015年2月12日,被誉为全球华人“年夜饭”的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宣传片,首次亮相纽约时报广场“中国屏”,让美国民众近距离感受到中国春节传统的文化气息。这便是一次很好展示自己文化特色的机会,播出的宣传片表现中国人民欢乐喜庆的场景,既表现了中国传统节庆文化的独特魅力,突出春节阖家欢乐的主题,又展示出当代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追求幸福和谐的现实风貌,是对于中国春节很好的宣传。
3利用“互联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模式来保护遗产
2016年春节前夕,1月22日,由文化部认可、在中国最大的互联网交易平台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网“淘宝众筹”,联合“故宫淘宝”发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众筹项目上线。项目的年货作品由“故宫淘宝”提供设计方案,多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手工制作完成。其中,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一级民间工艺美术家”称号的高密剪纸老艺人范祚信与“故宫淘宝”合作,在淘宝众筹上线了康熙御笔福字、帝后赐福等多款剪纸,仅仅半天就吸引到5730人支持参与,筹款超过13万元,项目达成率1300%。阿里巴巴相关负责人也表示:阿里未来将借助互联网的力量,探索更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路径,让人们、特别是年轻群体体验到传统手工艺的精妙。
这是一次商业团体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完美结合,这体现了“互联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运作模式,也是成功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方式,符合现代年轻人的购物习惯和消费心理,不让“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以古传古,而是适应新的时展和新的需求,真正做到了“取之传统、适于当下”的原则,是一种活态的保护形式。
互联网时代正在改变世界,如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以产业链的形式移居互联网上,一方面管理机构可以获取使用互联网模式下收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数据信息;另一方面可用互联网聚集许多优秀的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的艺术大家和设计大师。利用网络传播速度快的特点,媒体宣传平台的广泛;利用互联网跨时空的全方位学习和营销方式,从而连接最广阔区域的学习者和消费者,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以前毫无生气全部靠政府的静态保护模式逐渐转变成充满活力的动态保护模式,与时俱进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机构的工作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它包括口头传统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人类以口头或动作方式相传,具有非物质性或无形性、活态性或动态性、传承性或延续性等特点,被誉为历史文化的“活化石”、“民族记忆的背影”。
二、档案馆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面记录历史
一般来讲,地方档案馆保存着大量的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记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的档案资料,特别是某些少数民族地区,尚保存着诸多完好的非物质文化信息。很多特殊载体的档案,如剪纸、刺绣、皮影、面塑、纸扎、布贴、香包、印染等等,都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由此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档案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档案馆的文化功能日益凸现。档案馆在保存历史史料的同时,辅之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相关的文化信息,不仅是对馆藏的丰富与发展,而且也是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继承,进而实现对历史的全面记录。
三、档案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途径
1、为申遗提供全面、完整的相关资料和鉴定凭证。第一,档案馆可利用馆藏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调出第一手材料,为项目的申报提供大量翔实有力的佐证。第二,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无形性、动态性、传承性的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会随着时空的变化而改变。在申遗中,就可能出现大量无考证的记录,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原始记录就可为申报材料提供真实性鉴定。
2、建立、保存申遗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过程中,从申报材料的填报、鉴定、审批到确定等一系列活动将产生大量的档案材料。对这些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保护便是档案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工作内容。该类档案的主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和申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详细情况,如存在地域、历史、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现状、价值、濒危程度等方面以及申报过程的详细记录,使调阅者通过档案就能大概领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貌和申报的全过程。
3、对传承人进行立档保护。主要是对传承人的各项信息进行登记保护,比如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作品以及与作品有关的人文知识、自然知识等背景资料。这些档案的建立和保存将为未来的研究和传承提供极大的方便和依据。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根据这一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划分为五大类:一是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二是传统表演艺术;三是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四是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五是传统手工艺。我国学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探索中采用先进的科学分类方法,编写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代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成16个基本类别,并下设次级类别分类,这一分类体现了我国的鲜明特色,又借鉴了国际分类标准,具有实践可操作性。
二、旅游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推动作用
(一)旅游业的开展有助于增强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
通过旅游增强人们对各种文化形式的认知,对文化进行传播,也在潜意识中形成保护的意识[1],唤醒旅游者和非物质文化持有者对非物质文化保护的共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全体民众共同行动起来,齐抓共管,形成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共识,才会取得良好的效果。旅游部门有其独特的行业优势,可以寓教于游,更容易被人们所接受,旅游目的地民众也会更加深刻的体会到本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价值,从而自觉地成为保护非物质文化的一份子。花溪是一个传统的旅游区,区内居住着苗、布依、侗、仡佬等22个民族,创造了硕果累累的民族文化财富,包括民族节日、地方戏曲、民间乐器、民间文学、民居、民间工艺、服饰、特色饮食类别。随着“十一五”期间花溪区把旅游文化产业作为新的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培育,加快旅游文化大区建设、争创旅游文化产业增长速度新优势,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其中“镇山布依族六月六歌节”、“大寨地戏”、“孟关猴鼓舞”、“高坡苗族射背牌”、“镇山石板房”、“石雕工艺”、“花溪苗族挑花”、“青岩玫瑰糖”等在旅游的发展中在全市形成了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地方特色民族民间文化品牌。
(二)旅游市场的需求可刺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复兴,同时激发文化遗产在恢复传统的基础上进行文化的创造,为其营造了生存繁衍的环境
目前,一些著名的旅游景点和旅游项目中已经显露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迹,而且,因为旅游业的拉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得以增强,影响力得以扩大,传播范围得以延伸。譬如说花溪区旅游以苗族“四月八”、布依族“六月六”歌会等会节赛事为主,组合布依族的地戏、傩戏、苗族跳场、射背牌、猴鼓舞、青岩花灯戏等,推展的民间歌舞旅游线路,每年接待游客数以百万计,既扩展了旅游的产业链,又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新的复兴形式。尤其是花溪大寨地戏,在传统剧目形式上又增加了一些创新,不断完善,真正实现了传承与发展并存。
(三)旅游业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寻求新的保护方式
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采取抢救式保存、博物馆保存、传习机构传承、学校教育传承、民间活态保护等五种方式,这五种保护方式都有与旅游的结合点。抢救式保存如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发现之旅,博物馆保存如贵州花溪镇山布依族生态博物馆本身就是重要的旅游吸引物,可结合传习机构和学校教育传承,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可结合民间活态保护,花溪区在“铁链械”项目进校园工作上做了大胆尝试,将体育与铁链械的表演有机结合起来,而且也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及赞誉。做好资料式保护,对挖掘的花溪苗绣、孟关苗族猴鼓舞等作品和传承人,采用文字记录、图片拍摄、声像片录入等多种手段进行记录保存。可借助特殊性主题开展旅游活动,如红色文化遗产旅游。近几年来,随着红色旅游的迅速发展,一些红色文化遗产的革命歌曲、绘画、传说及精神等得到了很好的传承[2]。
(四)旅游业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资金支持
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项庞大的工程,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现在的情况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此投入的资金非常有限,因此,旅游开发无疑是解决资金问题的最佳途径。合理利用旅游业带来的资金支持,不仅可以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也可以极大促进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并筹集一部分资金解决投入不足的矛盾。尤其是在一些经济文化落后的地方,因为其现代文明和经济社会的影响较小,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态环境客观上得到了保护,而这些地方正好也符合现代旅游所追求的回归自然、崇尚绿色的格调,发展旅游的前景较好。如云南民族歌舞在帮助少数民族地区摆脱贫困方面,功不可没。“99世博会”、云南石林“火把节”期间,彝家大型民俗歌舞“祭火神”、“火把节的传说”等丰富多彩的民族歌舞和篝火晚会,吸引了成千上万的游客,3天内国内外游客达7万多人,旅游收入达386万元[3]。据有关统计表明,云南西双版纳旅游业对财政收入的贡献达到73%,丽江财政收入的90%来自旅游业。由此可见,旅游开发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强大的资金保障。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旅游产业的良性推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文化旅游价值,可以为旅游产业注入鲜活的文化因素,提供重要的精神支撑
非物质文化遗产植根于人类社会生活的特定时空关系中,是传统文化的活的记忆,具有无可替代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精神价值。这种旅游资源对旅游者来说具有相当大的吸引力,旅游者通过旅游活动,可以从中动态地了解历史、认识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传承,是民族延续的源泉,是民族发展的生命力,世代相传的价值观念、心理结构、气质情感等群体意识是民族精神的精髓,是具有无形资产特点的精神价值。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休闲旅游价值,可以为旅游者提供艺术借鉴
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从不同侧面展现了民族生活风貌、审美情趣和艺术创造力。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保存较好的大量艺术作品,特色鲜明,反映了历史审美风尚和审美标准,极具审美、观赏价值,受到当代人的普遍认同,并且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实用性,这是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物质形态基础。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艺术作品,艺术水平高超、艺术形式独特、打动人心、震撼心灵,具有审美价值;一些艺术精品、美的杰作成为文化传统的符号和历史生活的象征,具有观赏价值;一些作品世代流传、极具天成之美,虽然独具特色,但得到世人认同,具有认同价值;有些作品虽历经沧桑,但历久弥新,其装饰、陈列、使用功能体现了其具有的实用价值。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教育旅游价值,可以在旅游实践中寓教于乐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社会文化形态,是规范人们思想观念、行为方式的基本力量,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具有和谐的社会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的大量传统伦理道德资源是一种文明的积淀,是基本社会秩序的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过程,也是个体逐渐社会化的过程,是社会不断走向和谐的过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大量人文知识,是伦理道德观念、民间风俗习惯的缩影,所体现的人生礼仪、社交礼节、生活习惯、生产传统是世代相传的民间教化的重要知识来源。旅游者通过旅游,能身临其境,进一步详细了解旅游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可以增加对历史发展的认识,而且还可以受到熏陶、影响,对旅游者起到教育的作用。
四、旅游开发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必须注意的问题
(一)必须完善协调保护机制,以开发促进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乱开发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管理混乱,管理混乱的深层次原因则是多头管理。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开发的关系,首先要协调各管理部门的关系。旅游业与遗产管理的关系是处于平行共生阶段,需要旅游部门与文化遗产部门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积极沟通、协调,求大同存小异,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合理的旅游开发利用为中心,理顺各部门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必须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在旅游开发中,要坚持保护非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生态性,特别要加强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生态区保护,正确处理好旅游开发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走旅游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一体化开发之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式与旅游开发方式进行有效对接,以促使旅游发展与文化传承的双赢。
(二)加大文化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遗产保护认识
加大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力度,唤醒全社会对保护工作的自觉意识,是确保非物质文化资源免遭破坏,同时促进保护、发掘、抢救和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途径。所以,如在旅游活动的场所及旅游过程中,引入对非物质文化资源历史文化价值及保护意义的宣传教育,通过生动真实的介绍、讲解和宣传,最大限度地激发游客对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这也是提高旅游活动吸引力,增强旅游活动文化含量,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的好方法[4]。有些地方运用此方法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例如现在丽江古城四方街的纳西族民族歌舞表演,以及泸沽湖民族博物馆的摩梭人歌舞表演,都是政府组织当地群众的进行的表演,这就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关键词:传承人 传承人认定 保护措施 传承
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类在长期社会生活的历史长河中形成的具有较稳定精神和技艺形态的文化与传统。在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必须要具备历史性、传统性、艺术性、学术性、地域性以及正面临着灭绝危机等条件的文化与传统高。这些文化与传统大多以口传身教的方式长时间效力于它的创造承载主体,成为人类文化的重要遗产。其中文化传承人,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核心技术传承的载体与保护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灵魂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所以保护保护文化传承人即是保护这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前提,也是保护这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
一、中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措施比较
(一)中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方式比较
我国国务院在2011年颁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了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标准:要熟练地掌握并拥有关于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术和能力,且这种技术和能力在其指定的领域范围内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利用这种技术和能力可以积极地开展传承活动。
在韩国颁布的《文化t保护法实施令》中规定了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标准:即持有者必须能够原原本本得领会或保存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艺和技能,并且可以原原本本地进行艺术表演或工艺制作,持有的团体即无法个人完成或持有者由于技术等方面原因,是由多人组成的团队时指定为文化财持有团体;名誉持有者要通过专家调查和文化财委员会审议,其中因高龄或病患而无法进行正常传授活动的持有者也被认定为名誉持有者。
在认定范围上,我国只表明了可以继承的个人,却忽略了团体的继承性。在传承的技能上,我国的认定标准比较模糊,韩国在这其中标明了要原原本本的领会或保存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术和技能,这种严格的标准是我们没有标注到的。但是这其中两国都存在着数量上不明确的缺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的主要方式是依靠传承人的与被传承人之间的言传身教,并通过该传承人的传授和教育保证这种方式是有效的传承方式。在这方面中韩两国都有了清晰的认知,并且对此都付诸了很多实践,把认定传承人作为工作的一个重要输出方向。这些传承人的认定方式都可以概括为是用个人可代表该特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最有造诣的一流水平技艺,得到公众以及政府、专家的肯定的方式来认定的。
(二)中韩现有的传承人保护措施比较
1.法律方面
(1)中韩传承人保护措施法律颁布时间的比较
自我国2004年加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就逐步开始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但是由于韩国日本等国家与中国相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进行的相对较早,所以相关政策法律的颁布也比我国早了一些。韩国早在1962年时就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后几经修改从2000年7月开始正式实施。在2015年3月,又制定了《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和振兴法》。而我国在2008年5月文化部门才颁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随后从2007年至今根据该法,我国文化部门逐步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并且陆续公布了四批各个方面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的传承人,其中一些省市区,也都先后制定了相关的传承人保护办法,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在2011年2月我国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韩国相比,我国相关的法律条文颁布的较晚,这使得后期我国在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记录工作时损失了很多机会和资源。
(2)中韩传承人享有的权利与应尽的义务比较
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者和持有团体,可以指定民俗资料中重要的材料为“重要民俗资产”。对于重要的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由国家来提供必要的经费。但是持有者们要定期公开自己所拥有的技艺和技能,同时还要义务性的传授自己所持有的技艺及技能。在2015年3月,又制定了《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和振兴法》,其中有些条例规定要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和传承团体实施传授教育,并且表明向传承人和传承团体颁发进修证书。这些法律和条例都使得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各方面有了硬性的规定。我国颁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中也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在认定、权利义务和资助等方面都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其中在认定方面就明确表明了要积极地开展传习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作为文化传承人还要制定传承计划,定期向上级提交项目传承情况报告等。在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又进一步做了完善。如其中第四章第三十条中“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济资助;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支持开展传承传播”等其他措施。随着这些法律条文的颁布,可以看出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越来越重视,逐渐的在完整我国的法律体系来保护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但是根据法律条文可以看出由于在很多方面只表明了义务却没有将权力赋予个人,这就导致了早期的法律缺乏完整性。
(3)中韩传承人保护荣誉称号取消方面的比较
对于“传承人”这个荣誉称号的取消方面,我国在法律上规定的是没有履行义务的或丧失传承能力的将其文化传承人的称号取消。而韩国规定作为文化传承人受到严重处分或罚款的和因身体或者精神上有疾病的取消其文化传承人的称号。相比较来讲韩国的称号取消较为人性化,由于文化的传承大多是以口传身教方式来进行的,所以对于没有履行义务的传承人来说,取消其文化传承人称号对其本人来讲是没有什么损失,但是对于国家来说或者对于一个即将灭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讲,就损失了一个信息和技术的来源。
2.社会方面
(1)中韩政府在鼓励开展传习活动的比较
我国自2007年起,于每年的文化遗产日在人民大会堂都会举行中国民间文化杰出传承人命名大会,由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颁发“中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薪传奖”。同时各地政府还积极地支持和保障传承人的传习活动,并在这些活动中为代表性传承人提供传习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会。韩国从1973年开始,政府每年都在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在地方上设立能传授该文化遗产技术和技能的传授教育馆,让文化传承人有场所可以进行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授和教育等活动。2001年8月,韩国政府又成立了“韩国文化产振兴院”。2013年还在全罗北道的全州市建立了“国立无形遗产院”,这些院的设立都使得文化传承人各尽其用。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我国并没有像韩国一样积极地去为传承人提供专门的场所,只是义务性的让他们去传承。
(2)中韩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力度的比较
由于韩国政府对韩国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中都是按照国际上的规范要求和原则进行的,特别注重对无形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的关注,所以韩国政府经常做一些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活动,比如光州的泡菜文化节;在各种大型活动或者祭祀中的假面舞和盘索里演唱等。由于韩国本身娱乐业较为发达,在各种活动举行时都会让媒体参加,以此来增加文化传承人的曝光率,这样的宣传力度不仅增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曝光度,出于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是为了让文化传承人有更多的出处。而在我国的日常生活中,见到最多的文化传承宣传就是电视上的纪录片,很少在大街小巷见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或信息,在宣传力度方面我国明显的处于弱方。
(3)中韩政府针对文化传承人统一管理方面的比较
韩国政府可以指定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者和持有团体,可以将重要的文化遗产根据其价值划分为不同等级,还可以由文化遗产厅下设的文化遗产委员会负责批准与解除指定无形文化的持有者或持有团体。在2013年时我国因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中心的正式成立,才开始通过各种形式的调查来了解传承人的具体情况,采取各种各样具有补救性的方法把传承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各方面技术和技能通过数字化记录储存起来。
3.经济方面
(1)中韩两国对各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经济补助比较
我国的中央财政部门给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门设置了保护资金,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应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所需的费用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纳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内。韩国对于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由国家提供必要的经费,其中包括自造或购买设备费、传授所建筑材料使用费、教材印刷费等。由于我国本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建设力度不够,所以在对于项目补助上就有所欠缺。
(2)中韩两国对项目文化传承人经济补助的比较
我国自2008年起,中央财政就开始对国家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传习活动给予经济上的补助。在2015年6月,文化部颁布了《文化部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通知》,其中也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费保障作了说明。我国每年会向每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的传承人提供传习经费补助,各个地方对各个地方级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提供相应的补助经费。并且在2011年时,我国对传承人的经济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0.8万元上升至1万元。在经济补助方面韩国在《文化财保护法》中明确指出国家可以为传承人每月提供生活补给。以“韩山夏布织造”为例,其传承人每月可以从国家领取到130万韩元相当于8千人民币的传承资助金。同时还会提供免费医疗和其他特殊待遇。不仅如此,还对接受传统教育者即有可能成为文化鞒腥说娜烁予奖金鼓励。这是我国没有做到的,我们只是一味地去补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却没有把经济补助与其应尽的义务相互挂钩。
二、中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措施中存在的不足
(一)传承人认定方面的空缺
根据以上的比较可以看出我国在传承人的认定范围上较小,韩国认定拥有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或者由于技术或技能属于几个人组成的团体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而我国只认定了个人。另外韩国在认定标准方面要求“原原本本”,即能原本的还原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这就使得我国应该严格要求传承人的传承标准。同时对于认定取消方面,即终身制问题中,我国认定较为死板,并没有以人为本考虑情况。
(二)法律权利与义务的不平衡
在我国的法律中要求传承人要根据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技艺和技能的操作过程和要领,制定传承目标和计划,积极参加传承活动,定期向上级提交报告等。而在享受的权利这方面并没有明确的指示,只写了有经济上的补助类的内容,其他的权利却没有表明。
(三)政府的扮演的角色不健全
在与韩国政府的比较中,可以发现我国政府在文化继承中起到的角色是一个管理者而不是一个推动者,政府应该参与其中,将文化传承人的全面性保护和发展作为第一要务,而不是统一的做出政策来管理。并且政府在非物质文化保护中缺乏主动性,单方面要求了传承人各种书面上的计划和形式化上的义务,却没有由政府出面举办各种社会活动来强制传承人履行他们的义务,没有很好的推动传承人的传承和激发传承人的积极性。由于我国的管理体制,是根据国家省市县四级管理,所以政府作为一个信息传达者,信息传达方面也有缺失。
(四)宣传力度不足
根据韩国的宣传力度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并没有去主动建立各种学堂类的场所来供文化传承人传承自己拥有的技能和技术,在日常生活中也没有以哪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来举行大型活动。我国拥有很多媒体平台,却没有很好的去推动这些平台宣传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不仅是在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社会地位和知名度方面的一个缺陷,也是对文化传承的一种损失。主动积极的去宣传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让更多人感兴趣,也是培养文化传承人的一个好手段。
三、完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措施的建议
(一)扩大传承人认定范围
借鉴韩国的经验,我国不仅应该在传承人数量上扩大范围,也应该在传承人认定标准上扩大范围。由于我国传承人还面临着一个老龄化的趋势,我们还应将具备有继承能力的,与上一代之间有直接师承关系的人或团体认定为传承人。并且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数量可以为多个,代表性的传承人也可以为多个。在认定标准上,我国是以掌握并承续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且拥有公信力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的人为传承人,这样的标准过于简单,我们应该以能精准掌握并可以基本还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社会公信力和创造力的人作为文化传承人。在取消认定上,我国应结合韩国的标准,将疾病与精神状况考虑进去,不能单单以不能传承就取消其传承人称号。
(二)完善法律权利与义务的不平衡
韩国不仅有生活补助,还有医疗补助和活动经费等其他特殊待遇,同时这些经济补助政策不仅仅适用于文化传承人,还给学者以鼓励性的奖励。我国就应该完善经济补助体制,与韩国相结合。在应尽义务里,应加强传承人实际传承活动中的义务,并将应尽的义务与经济补助相结合。
(三)政府积极参与保护活动
与韩国相比,我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型活动过于欠缺,这使得与我们日常生活的联系慢慢减少,政府作为管理者和推动者,应主动地携起传承人的手,一起发扬和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结合韩国建立各种体验式的学堂,让有兴趣的人们积极的参与其中。可以从小学的教科书或者课程抓起,让人们从小就接触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其传承人,形成刻板印象。也可以将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结合当地的状况创造出各种衍生物,与人们的生活相结合等。这些都是通过政府积极地组办活动,让传承人有机会传承和创新,也让更多人来接触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给了传承人一个展示处,不仅提高了传承人的地位和威望,也是为下一代传承人奠定了一个大舞台。
(四)增强曝光率和频繁度
增加曝光率就是增加宣传力度,可以在各个地方旅游景点加入体验,认真的做好各个等级的信息交流。对于频繁度,我们应该结合韩国活动经验,举办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节日活动,呼吁人民群众来参加。这种宣传措施不仅是为了提高了传承人的知名度,同时也为传承人尽义务提供一平台。
四、结语
从这次研究中可以看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是很难的,需要全面性的考虑传承人的切身利益,不仅仅要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还要根据不同的传承人来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章第三十条,2011.
[2]李荣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及传承人保护现状[J].美与时代,2016(04).
[3]崔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的法律保护[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2014(03).
[4]潘洪.中韩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及保护制度之比较[J].滁州学院学报,2014(06).
[5]孙谦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研究综述[J].黑龙江史志,2016(13).
[6]李晓宏.浅析中韩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中传承人认定问题[J].人文地高,2015(才智).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高校教育;融合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民族历代先辈奋斗和创造的历史积淀。它以口传心授的方式被不断地传承和创造、具有广泛群众性、是民间的活态文化,整个民族的文化记忆与文化精神由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承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有利于各民族的文化认同,而且还有利于抵制外域文化霸权的渗透,维护文化,是国家的重要软实力,能在国际竞争中提升本国的核心竞争力。学者康保成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留下来的不仅是多少项具体项目,而且最重要的是全民的民族精神、民族文化的一种保护意识,是我们对自己祖先五千年文化史的一种认同。”[1]
一.相关研究
近年来,我国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高度重视,2004年8月,我国正式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成为全球第6个加入《公约》的国家。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周六为中国的“文化遗产日”。教育部和也启动了一个保护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项目,把每年9月定为“传承月”,在青少年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普及工作。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如京剧已开始进入中小学课堂,一些有条件的高校也开设了民俗学、民间文学等课程对学生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充分利用高校现有的课程体系,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渗透到其中,不失为一种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教育的好方法。
2002年中国高等学校首届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教学研讨会发表的《非物质文化教育宣言》指出:教育在提高民族文化素质、塑造民族性格、开放民族胸怀、提升民族理想、推动民族文化创新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此,学者尹国有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不仅是一种被长期忽视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源进入主流教育的过程,也是一个对民族生存精神和生存智慧及那些源自祖先心音,流淌着祖先血脉的活态文化存在的认知过程,是一个更具人性发现和理性精神的民族文化整合过程。”[2]
高校教育既是输送研究阶段基础雄厚的生源,也是培养适应知识综合性要求的中小学师资的关键所在。参加首届中国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教学研讨会的代表提交的论文即以“大学教育与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综合主题,号召在中国社会大的转型期许多优秀民间文化艺术遗产濒临消失的紧要时刻,发挥大学作为知识群体和青年群众对民族文化传承创造的历史作用。[3]乔晓光教授积极倡导全国所有高校都来以民族文化整合心态认知自己的文化资源,尤其那些文化遗产丰富地区的大学应主动地对当地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及生产力的发展发挥桥梁作用。[4]“教育的本质是通过文化过程使文化得以社会遗传和再生,因此,教育是文化的社会遗传和再生的机制,是文化化人的过程。高等教育应该具有文化传承的功能、文化适应的功能和文化创新的功能。”[5]“为保证传统文化后继有人,韩国政府还特设奖学金,以资助那些有志于学习无形文化遗产的年轻人,这些人被统称为‘传授奖学生’。”[6]“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能使学习由被动转为主动,由不自觉转为自觉,良好的意志品质也会随之悄然形成,像春风春雨润泽下的百草,焕发出盎然生机。”[7]所以,在人们心中播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种子,传承的不仅仅是民间文化的样式,更重要的是传递传统文化的精神,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一个空间。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高校教育的有机融合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全民族共同的责任,高等学校作为传播文化,创造知识的重要场所,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中也负有责无旁贷的责任。在当今高等教育日益大众化的背景下,高校教育理应成为非物质文化传承的重要方式。高校应努力在教师、学生、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研究、学生社团组织、信息交流平台、教学课程模式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科建设方面加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机融合。
第一,在师资方面。由于历史原因,导致当前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方面的教师在整体上力量薄弱,素质有待大幅度提高。高校应采用多种方式、方法来为其补课,提高其素质。首先,应该在制度和政策上给予激励和导向,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学和科研纳入学校考评体系之中。其次,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将此领域的学术权威和民间传承人请进来或者自己走出去,加大对现有教师的培训力度,提高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内的教学和研究水平。[8]
第二,在学生主体方面。目前,我国高校每年招生近600万人,在学校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就意味着每年有近600万人直接受到教育。这些学生又会影响他们的父母和亲人,这种宣传教育是切实有效的。各高校要通力合作,组织各方面的学术力量编写课程大纲、教材。教学要将课内课外结合,特别要在实践环节上下功夫,教师要利用暑假组织大学生到基层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实践活动。要培养大学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及从事保护工作的能力。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经典项目引进校园展演,发散其文化魅力,激发大学生的热情,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动态中得到保护。[9]
第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研究方面。高校可以结合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组织专业研究队伍,成立相关研究机构,拓展科研领域和能力。首先,对原有资源特别是对本地区方志文献进行发掘与整理,为当地政府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提供帮助。其次,运用新技术手段制作文化专题,通过摄像、录音和存档等方式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永久保存。再次,确立研究专题,申报研究课题。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写进人才培养计划、研究规划,激发大家参与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8]
第四,在学生社团组织方面。高校应最大限度地将各种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到学生社团的各项活动之中,使校园文化活动具有民族文化特色。让民间文化去丰富学生社团内容,促进社团的积极健康发展,使民间文化在校园里产生极强的影响力,进而成为学生活动的一个鲜明特色。通过大型文艺演出、专题报告、社会实践等系列活动,不断提高学生们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也会让越来越多的学生在浓厚的民族文化氛围中得到良好的熏陶。[10]
第五,在信息交流平台方面。高校在运用传统手段和工具进行资料搜集的同时,应着力于利用现代化的设备设施保存成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进行系统化的记录、保存。其次,高校之间应建立起开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交流平台,将每个学校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信息整合起来,并对一部分可以进行共享的资料实现交际间,平台间的共享。可从三步出发,首先在市级范围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共享,然后向省、区域逐渐推进,通过市、省、区域三级逐步扩大共享的范围,最终形成一个全国范围的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共享平台。[11]
第六,在教学课程模式运用方面。高校可以建立基础型、拓展型、研究型为一体的课程结构和学科性、活动性相结合的课程模式。通过教育,不仅使学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理论知识有所了解,而且使学生学会研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和审美意蕴,还能够让学生掌握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制作、创作和应用方法,同时注重理论讲授与动手实践结合、课内教学与课外活动结合、专业教育与素质教育结合。让学生从亲自参与、体验、感受、内化、表现中产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兴趣,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培养创新意识,获得创新能力。
第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科建设方面。高校应在现有的课程基础上,结合高校自身特点、明确课程目标、深化教学要求、逐步扩大课程涉及面和深度,建立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开设的长期规划;同时,高校要将此规划与学生的人文素质教育课程相结合,由浅入深地对学生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的教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科的建设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特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现实情况和特定高校的具体特点,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科建设既符合高校发展的要求,又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传承和保护的需要,从而制定出全面、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完善课程设置的体系和培养人才方案。[11]
三.结论
高校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时代所赋予的责任,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对传承中华文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意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导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领域,也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途径。高校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双赢的结合,是高校落实自身文化传承的历史使命,也是文化教育领域的新突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传承,不断创新,得到真正意义上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康保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个战略问题,[EB/OL],http://hiya,dlut,edu,cn/yingxiang/2006/06/shidian.
[2]尹国有.中国现代社会转型期本土文化认知价值――高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创造的作用[J].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04(7):1-4.
[3]张鹏.推动民族本源文化的可持续发展――“中国高等院校首届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教学研讨会”述要[J].美术研究,2003,(1):69-72.
[4]乔晓光.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大学教育和民族文化资源整合[J].美术研究,2003,(1):62-68.
[5]潘懋元.多学科观点的高等教育研究北京[M].上海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1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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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尹 凌.高等院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探析[J].理论导刊,2009(7):100-101、107.
[9]林佳瑜,陈如好.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对培育大学生民族精神的意义[J].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54-57 .
[10]李 巍.关于高等旅游教育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思考[J].沈阳教育学院学报,2009,(6):64-66.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文化;传统音乐;保护与传承
一、重庆市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有效举措
(一)完成了重庆市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部署,重庆市自2005年开始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并于2010年基本顺利完成了初次普查任务。①根据普查情况的统计,重庆市纳入到保护范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门类包括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美术、传统戏剧、曲艺、传统技艺等17个门类,共计4110项。其中传统音乐类有841项,传统舞蹈类287项,曲艺类122项,传统戏剧类69项。普查工作的完成,使得包括政府文化部门、不同机构和单位的研究者、学校在内方方面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布、种类、项目概况等有了初步的了解。这对于包括传统音乐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传统音乐类的项目数量高居榜首,同时传统舞蹈中所用的歌曲和乐曲、传统戏剧(绝大部分属于戏曲艺术形式)和传统曲艺当中的音乐部分也均属于传统音乐的范畴。重庆市音乐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广泛、数量众多,普查工作的完成使得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有了基本的依据,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奠定了基础。
(二)民间传承模式与社会传承模式并举
重庆市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既注重抓好民间传承的模式,同时又探索有效的社会传承模式,做到了民间传承与社会传承模式并举。在这方面巴南区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举措,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重庆市巴南区早在2003年就提出了“像抓产业园区一样抓民间特色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策略。这和不少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增长的速度的思路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同时,通过政府的正确引导和有效扶持,巴南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声有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巴南区于2003年出台了《抢救巴南民间文化遗产的实施意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制度建设方面走在了前列。同时,建立起重庆市首个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自2004年以来,巴南区已先后投入了600万元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首先,巴南区坚持民间传承模式常抓不懈。民间传承模式指的是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采用口传心授的方式,将音乐技艺世代相传。民间传承模式有时采用家族式的传播方式,有时采用师徒式的传播方式。其传承活动中施教的主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家长或师傅),传承活动受教的主体是家庭中的晚辈或者徒弟。传承活动往往是在家庭中或特定的传统音乐场所中完成的(不是在现代意义的学校中完成)。巴南区在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及工作完成之后,采取有效的资助扶持,鼓励传承人以传统的民间传承方式对传统技艺进行传习。其次,巴南区探索有效的社会传承模式。社会传承的模式是在传统民间传承模式的基础上,在口传心授方式的基础上融入一些新的理念和方法,由专家施教,建立一些乐队、艺术团等组织进行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这种传承方式往往会形成一些规模效应。巴南区近年来聘请了重庆市和巴南区的一些专家,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对其教学进行了思考与提炼,组织职工和农民群众参加,建立起一批乐队、艺术团。
(三)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有效地引入到音乐教育体系中
西南大学的尹红教授主持了2006年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西南少数民族地区音乐课程标准实施与民族特色音乐教学实验研究”(课题批准号:DLA050175)。在该课题实施的过程中,确立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在音乐教学中进行保护,在保护中结合音乐教学。②课题组对中小学校发出的口号是:唱起家乡的歌、跳起家乡的舞、奏起家乡的乐。③2006年10月8日重庆子课题组在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开题,酉阳县、秀山县、石柱县、黔江区的音乐教研员以及参与实验教学的领导和教师参会。共有15所学校参与了与课题相关的实验教学。在该课题的引领和影响下,重庆市中小学在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迄今为止,建设较好的传承基地有酉阳县可大乡新溪小学———酉阳摆手舞传承基地;酉阳县四中———木叶吹奏传承基地;秀山县海洋乡中心小学———秀山花灯传承基地。另外还有两所特色教学学校:秀山县第一民族小学、秀山县实验中学———花灯特色教学学校。这些学校采用选修课程以及课外活动课程的形式展开专门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学活动。聘请当地市级或县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担任课程的教师,专门向学生传授当地原生态的传统音乐。教学形式灵活,有集体课、小组课,也有一对一的个别指导课,每周一至两个课时。教师教学认真,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很高,这些课程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此类课程,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引入到基础音乐教育体系中,充分发挥了基础教育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方面的作用。同时,在音乐课堂教学中,也注重加强当地传统音乐的比重。专职音乐教师在课堂音乐教学中教唱传统民间歌曲,传授传统民间乐器的演奏技术,加强传统音乐欣赏方面的教学。有些学校还组织教师,成立传统乐器演奏队、合唱团等,借此形成传承传统音乐的氛围,培养学生对传统民间音乐的兴趣。有些学校还利用课间操的时间,组织动员全校学生参加全校性的传统民间歌舞集体表演。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实验初级中学利用课间操时间,2800多名学生手拿折扇,集体跳起由花灯舞改编而来的花灯操。高校主要承担起了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任务,同时有些学校还注重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工作同课程建设相结合,并取得了一些成果。重庆文理学院成立了专门的研究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该中心对包括音乐类项目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大量的田野调查工作,积累了鲜活、丰厚的第一手资料,完成了重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简明图集的编撰,完成了重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带的划分及其与经济状况之间的关系梳理。该中心还注重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同校本课程的建设结合,开发了面向本科学生的公共选修课程《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2007年该课程被评选为重庆市级精品课程。长江师范学院注重发挥处于乌江流域的地缘优势,对乌江流域丰富的民族民间音乐资源进行合理的研究、开发和利用,申请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乌江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成立了乌江流域民族民间音乐研究所,确立了以乌江流域民族民间音乐为办学特色的目标,提出了合理开发、运用乌江流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教学,加强特色课程建设的思路,④开发建设了《乌江流域民族民间音乐欣赏》校本课程,出版了特色课程教材《乌江流域民族民间音乐教程》。⑤长江师范学院的师生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和教学有机的统一起来,师生注重运用田野工作的方式搜集有关传统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第一手资料。这些资料既是科研材料,也是教学资源。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入音乐教育体系,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与音乐教育的互惠。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多了一块宝贵而有效的阵地,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从教育内容方面对音乐教育的有益补充和丰富。
二、重庆市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策略
(一)存在问题
1.文化生态环境的变迁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同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关系问题值得关注。大部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同其赖以生存的文化生态环境密切相关。随着时代的变迁,文化生态环境随着经济的发展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使得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面临严峻的文化生态变迁的挑战。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力在不断地提高,人们的生产方式也不断地在发生着改变。工业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传统的农耕生活方式不断被机械化的工业方式所取代。传统的村落和街区遭到严重破坏,传统习俗和礼仪不断萎缩,以口传心授传承的技艺也不断衰落甚至消失。这也就意味着传统音乐赖以生存的文化生态环境发生了改变,对于传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而言,甚至可以说是恶化。音乐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上都是农耕社会的产物,它同传统的农耕文化生态有着紧密的联系。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市场经济的影响,传统音乐不可避免的受到一些冲击。戏曲音乐、曲艺音乐、民间歌曲等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一些影响。
2.非遗传承保护的意识有待提升
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严峻的形势。而人们非遗传承保护的意识与形势的严峻性不相称。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同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样,属于不可再生资源,一旦失传,便不可再生。音乐技能保存在民间音乐家的头脑中,只有这些民间艺术家将它们表演出来的时候,我们才能够感受到这些民间艺术的存在。音乐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延续,传统上更多的是靠口传心授的家庭代际传承以及师徒相袭。由于年轻人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影响下追求时尚,喜欢新的艺术形式,不愿意学习和掌握传统艺术。由于缺失强烈的非遗保护传承工作的紧迫感,一部分音乐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形式失去了舞台和市场,生存空间逐渐减少,有些演唱和表演技艺已经失传,甚至有些乐种趋向衰亡,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也日渐减少。普通公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认识不足,参与意识淡薄。有学者专门对此进行过调查,从调查数据来看,被访对象大部分不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⑥由于没有强烈的紧迫感,致使有些地方的一些音乐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没有被充分的挖掘和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视申报轻视保护,重视开发轻视管理的现象。
3.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经费不足
重庆市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在全市不同区域,而且形式多样、项目数量众多。其中的戏曲、民间歌舞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需要集体完成,同时也需要服装道具,因而保护成本相对较高。同时,由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大都是农民,同时年龄偏大,收入偏低,有的甚至没有经济收入。传承人单靠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很难养家糊口。因此,在重庆市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面临着经费不足的困难。
(二)重庆市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的改进策略
1.保护文化生态环境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离不开生态环境的保护。随着时代的发展,文化生态环境的变迁成为必然,但我们不应该任其变化而不采取任何举措。有学者曾经提出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应该坚持整体性的原则。⑦值得我们在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时加以借鉴。在保护过程中,我们应当不仅仅停留于对于单个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上,还应当尽可能地保护形成这一个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文化生态环境。比如,一些劳动号子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赖以生存的生产环境和生产方式就是其文化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可以有针对性地对这种文化生态环境加以小范围的保留。再如傩戏、摆手舞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演出场所,也应该是我们工作中注意保护的重点。还有一些与民间信仰相关的、音乐是其重要组成部分的祭祀仪式,也应该注意加以引导和保护。可以在传统文化特色较鲜明,传统习俗和信仰保存较好的社区或村落开展一些传统文化建设活动。
2.提升非遗传承保护的意识
从总体上来看,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和价值的教育、宣传和引导还不够深入和扎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局势要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广大群众、非遗传承人、研究者、各类学校及研究机构等提升非遗传承保护的意识,群策群力、形成合力,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注重加强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教育引导工作。各级各类政府文化部门可以开设针对不同对象的非遗学习班。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可以针对普通群众开展相关讲座,印发相关宣传资料。电视台、广播电台也可以开设非文化遗产的相关栏目,学校可大力开设相关课程。通过切实可行的举措,提高全社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3.多渠道保障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经费
拓宽渠道,通过多种方式来保障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所需的经费。首先,各级政府应该适当在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上加大经费的投入。其次,应思考借助市场,做好“非遗”相关的音乐文化产业。在保护的前提下,把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同市场有机的结合起来,通过市场收入补贴传承人的生活,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供一些经费。同时,这样的方式也可以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很好的宣传与打造。其三,采取有效举措,吸引民间资金投入到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当中。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高校;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2-0103-02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概述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截至2011年,中国共有昆曲、古琴艺术、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蒙古族长调民歌、京剧、中医针灸、皮影戏等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羌年、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中国水密隔舱福船制造技艺、中国活字印刷术、麦西热甫等项目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为世界上入选项目最多的国家。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比较新的学术概念,是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而言的。我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把人类的文化分成了“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两个概念。这种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主要是人物质能力和物质利益。那么,非物质文化概念的界定就正好相反,就可以说非物质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主要是人的精神和观念能力及观念利益。这样的概念表述应该更为细致一些,但仅此已经足以表述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的意义了。
二、综合类高校在非物质遗产保护中起的作用
综合类高校学科门类比较齐全,文理科发展也比较均衡,对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如下:
(一)综合类高校中的师生有较强的知识敏感性
综合类高等学校是知识分子和文化精英们的聚集地。这些知识分子本身就是文化的承载者和传播者,具有强烈的文化意识,对于文化的理解和接受能力,对于文化价值的判断能力都要高于社会其他阶层。
(二)综合类高校中学术理论研究具有优势
综合类高等学校的知识分子和文化学者大都具有先进的文化理念和很强的思辩能力,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研究上显示出很强的实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要进行一般的挖掘整理等基础工作,而且还要对被保护对象作全面深入的研究,要探索其特性、价值和传承规律等。非物质文化保护需要理论支持,理论研究正是综合类高校的优势所在。
(三)综合类高校具有较高层次的人才队伍
非物质文化遗产门类众多,涉及到所有人文社科。综合类高校是人才聚集的地方,各学科均有专业人才,便于组建团队,发挥群体优势。在综合类高校加强对青年学生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教育,一方面可以提高他们的人文素养,另一方面也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培养人才。当他们走向社会后,就极有可能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者和力行者。再者,综合类高校的世俗化程度较低,利益冲突较少,可以以中立的身份客观公正地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挖掘、整理和研究,特别是在遗产保护项目的申报和传承人的确定上。这是综合类高校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又一得天独厚的优势。
(四)综合类高校具有宣传和交流的优势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十分重视宣传工作的重要性,指出各缔约国应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应使公众了解这种遗产所面临的威胁以及根据本公约所开展的各种活动。综合类高校是文化信息中心,它设有报告厅、展览厅、礼堂、广场等文化场所及相应的设施,可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展示、汇演、交流等活动。通过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教育提高全民族的保护意识。综合类高校一贯特别重视学术交流。通过学术交流平台,可以把某区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放在全国的视野内进行对比考量,可以把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放在全世界的视野内进行比较研究,充分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
三、综合类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策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工作,需要社会各个方面一同努力,而作为学术、教育中心的综合类高校就要负起这方面的责任。
(一)树立综合类高校参与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的基本理念
首先,在参与非物质文化保护的过程中,综合类高校党群机关、行政机构应明确其基本态度——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需要综合类高校的参与。综合类高校应当拿出积极、理性的姿态来迎接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工作,充分发挥人才培养、信息传播和知识创新等方面的优势,履行社会职责;其次,综合类高校要坚持“因地制宜、传承发展”的基本方法,综合类高校是高等教育文化综合实力的代表,综合类高校既具普遍性也具特殊性。这就意味着综合类高校要在全面考虑地理区域、文化环境和自身实力的基础上,将学校的办学特色、优势资源与非物质文化的地域性特点相结合,因地制宜、因力制宜;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不断增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力度和广度,持续推进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工作;在注重传承传统文化精髓的同时,对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形式进行创新,使之与社会发展相结合,更好地做到“传承发展”,努力营造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的社会土壤。
(二)逐步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校园”活动进程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校园”活动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融入校园文化氛围的过程,创造良好的非物质文化校园氛围是推进保护工作的必要条件,也是综合类高校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形式。综合类高校在推进活动进程中,首先要充分了解综合类高校人群对非物质文化的认知现状和选择倾向,确定当前综合类高校面临的实际情况,如本校的学科特点和软硬件条件、本校的人群(包括:学生、教师及相关党群、行政工作人员)对非物质文化的认知情况等;其次,综合类高校要依据调查研究结论制定系统的可行性措施,综合类高校应立足传承先进文化、主流文化、健康文化,创造丰富新颖的活动方式,努力增强活动的广泛性、针对性、吸引力和感染力;最后,综合类高校要将活动进行推进和整合,由浅入深,增强活动的覆盖面和影响范围,将已经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展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讲座、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展示会、知识竞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调研活动进行重新整合,拓宽覆盖范围,形成“校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月”活动,并常年开展。
(三)发挥“两馆两库”的作用,保存和共享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资料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种类繁多,无论是各种录音、录像、摄像、摄影、文字资料等,还是工具、器具、工艺品等实物资料,都需要保护。因此,充分发挥综合类高校已有的档案馆、图书馆以及现代化的信息网络设备的作用十分必要。综合类高校在运用传统手段和工具进行资料搜集的同时,应着力于利用现代化的设备设施保存成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进行系统化的记录、保存。其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的整理和保存的过程中,还应注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信息的共享,综合类高校之间应建立起开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交流平台,将每个学校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信息整合起来,并对一部分可以进行共享的资料实现交际间、平台间的共享。可从三步出发,首先在市级范围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共享,然后向省、区域逐渐推进,通过市、省、区域三级逐步扩大共享的范围,最终形成一个全国范围的综合类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共享平台。
(四)有针对性地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科建设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科建设既是文化传承的重要举措,也是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才的重要途径。在非物质文化学科的建设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特定非物质文化项目的现实情况和特定综合类高校的具体特点,使非物质文化的学科建设既符合综合类高校发展的要求,又符合非物质文化自身传承和保护的需要。综合类高校应在现有的课程基础上,结合综合类高校自身特点、明确课程目标、深化教学要求、逐步扩大课程涉及面和深度,建立一个非物质文化课程开设的长期规划;同时,综合类高校要将此规划与学生的人文素质教育课程相结合,由浅入深地对学生进行非物质文化课程的教授;此外综合类高校还需采用特殊的人才招收方式(如减免学费),定向培养非物质文化专业人才。
(五)建立“综合类高校─政府”双项的交流机制
在综合类高校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综合类高校与综合类高校、综合类高校与政府、综合类高校与其他组织这类交流机制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针对现状,笔者建议当前必须建立双项的非物质文化交流机制。
四、结束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项长久的、复杂的工作,需要全社会各个方面持之以恒的合作,共同保护。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国家经济的高度发展,需要精神文明建设跟上经济建设的步伐。中国是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被人淡忘,政府亟需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民族文化;让当代人认识和了解祖先留下的文化,下一代传承非物质文化文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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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吕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应急管理困境与对策[J].图书与情报,2012,(4).
关键词:文化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目前,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是群众文化创新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民族文化的瑰宝,在保护和传承过程中形成民族意识,有利于文化的繁荣发展。因此,当今社会,对于群众文化创新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进行时代契合尤为重要。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人们群众智慧下的产物,它的存在意义对于地方人民群众丰富自己的生活,发扬自我素质,以及与之相关的生活质量的提高等方面都有重要的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地方的一种信仰,对于当地人们来说意义非凡。而我国又是一个多民族的区域辽阔的大国,不同民族和地区可能存在不同的传统文化,这些传统文化不断的推动我国现代化的进程。而且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我国人们群众的生活中,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虽然现代社会的发展,多元文化之间相互碰撞,不同的文化氛围有多改变,但是,在总的方面来讲,中国的传统文化很大一部分仍在民间有很大的作用和发展。就如我们不同民族出现的民族音乐、舞蹈,以及关于文化的民间记载传播方式、还有民间美术等等。这些不同种类的文化,丰富了基层民众的生活,提高人们生活的品质。这些文化中,对于艺术的呈现也是纷繁复杂、千姿百态、多姿多彩的。并且在现实发展和文化继承方面都在不断的完善。比如地方音乐,由传统方式的唱和伴奏,逐渐演变成适合现在发展的演唱方式和不同包装结果,在继承的基础上不断的进行创新发展,保持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不管时代如何的发展,文化对人的熏陶下,人们在地方文化的熏陶下,总能形成相应的品质、素质。因此,在现今时代的发展历程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传承和发展使符合人们群众需求的事情,可以为人们群众提供丰富的生活方式,促进地方文化的繁荣发展,并且在人民群众会自发的进行创新,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二、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时代意义
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就等于保护中国文化的千万年来的历程。作为文明古国之一的中国,在这片沃土上,中华文化已经就几千年的历史。勤劳的中国人民在这片土地上,创造出许许多多丰富多彩又独具特色的传统文化,这些文化共同构成中华文化的文明,并且在时代的发展中历经不衰。这都是基于中华文化传播的思想都是积极向上,推动人的发展的。就像现代的社会,外来文化的不断进入,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我们自身的文化,中国人民会根据新的文化特点,融入到现实生活过程中,这些文化遗产都是中华儿女智慧的体现,都是历经许多年仍在适用的方式。就比如进入一个农村地区,你会很明显的体会到他们的风俗习惯和当地人们在这种类型的风俗下形成的性格。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人们的生活有重要的影响,并且不可再生,只能创新和发展,所以,我们应该倍加珍惜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我们的作用,保护好我们的文化,让中华文化在以后更长时间的源远流长过程中,继续发挥它的作用。
历史的发生总是伴随着一定的经验和教训。在中国传统文化的演化过程中,我们不是一味的固守传统文化,而是要适当的进行取舍,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并且在现有的发展基础上进行不断的创新发展,寻求新的突破口,是文化能够历久不衰,是我们中国人坚守的道德底线不会出现问题,并促进民族的不断进步与发展。 在现在的很多综艺节目中,有些会去乡村体验生活,有的会在不同的地方举办不同的具有当地特色的活动。我们在关注综艺节目的同时,对于不同的地方文化也有了一定的认识,会更加沉醉于我国的文化气氛中。保护文化遗产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的道德底线,就是对历史的尊重,对人民群众的尊重。而在这个过程中,人民群众既是享受者,又是创新着。在时展和传统历史的碰撞中,选取精华部分进行继承和发扬。非物质文化是地方的根,只有跟牢固了,才能在时代进步中,始终坚守住自己的底线,并适应时代的发展。这在一个地方促进当地的文化繁荣有重要的意义。
三、发动群众力量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我们经常会听到一句话,“民间的艺术才是纯艺术,才是真正的艺术”。艺术来源于民间,并对民间的思想文化成型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地方文化的繁荣离不开对非物质文化的保护与继承。因此,在保护的过程中,有几个方面的对策可以借鉴:
1.宣传
对于地方文化的保护,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每个人都能熟知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从自身做起,对于地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精选出具有特色的文化,进行潜移默化的教导。比如出一些相关的杂志,或者印发一些专门的宣传单进行普遍、广泛的宣传,使保护地方传统文化的思想深入人心;在新媒体发展至今,对人们的生活方式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地方文化发展也可以以此为契机,通过多媒体信息进行新的包装宣传,使文化遗产保护成为文化传承的重要内容,最大限度的深入人心,使每个群众都成为地方文化的代言人。渠县“非遗”办精心制作展板和宣传单,纳入了我县的“非遗”内容和一些民俗活动,图文并茂,让人民群众了解“非遗”,关心“非遗”,保护“非遗”。组织编印出版了《岁月 足迹---渠县文化馆建馆60周年纪念画册》,画册录入了我县的群众文化工作、活动以及“非遗”项目。同时,将非遗保护工作通过电视、广播、新闻媒体、校园乡土教材、文化馆组织开展“非遗”活动等多种方式,让“非遗”保护深入人心,让全社会都来关心关注“非遗”保护工作。
2.传承
对于传统文化,要做到传承工作,避免出现后继无人的状况,人民群众是传承的主体。这就要从传统文化入手,积极的融入现代生活的元素,进行创新和发展,使传统文化永远不过时。在传承过程中,还要注意对当地的传统文化进行辨析,如果是满足社会发展,对人们的精神世界的充实有帮助的就要选择继承,对于一些不适合时展,并且可以f是文化糟粕的内容,要选择性的放弃。同时还要对一个特殊的传统文化培养专门的人员进行传承和发展,在地方文化发展的过程中,传承工作有固定的地点,和与之相应的设备,方便传统文化的进行。这个过程要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
3.特殊保护
首先是编纂成书,人民群众要自发的参与进来,通过相关部门一起进行编纂。记载的方式可以避免在传承过程中遗漏了重要的文化形式;其次是进行申报特殊保护,引起地方政府部门的关注和支持。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政府的支持可以带动更多人的支持,有利于组织一些活动,切实的对地方文化进行保护;对于民间的传统艺术文化的保护还要有资金上的扶持,政府要进行拨款扶持;对于已经失传或者没有新的^承人的文化遗产如民间手工艺等,国家要对其进行专项保护,统一进行存储,避免遗失。
渠县文化馆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至90年代末,以抢救口头文化遗产为主,开展了民族民间文化普查工作,共收集民间歌谣1000余首,民间故事500余个,民间谚语5000余条,民间舞蹈100余个,民间美术50余件,民间耍锣曲谱130余个,并出版了《渠县民间歌谣集成》、《渠县民间故事集成》、《渠县民间谚语集成》、《渠县民间耍锣谱资料集》四套文艺集成。从2004年底开始实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紧接着依照国家统一要求,更名并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按照国家、省、市、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求,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对全县60个乡镇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普查、挖掘、整理、申报工作。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下,经过各级文化部门和广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的共同努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重大成绩:“渠县刘氏竹编工艺”、“渠县三汇彩亭会”被文化部于2008年公布为第二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渠县呷酒酿造技艺、“渠县耍锣鼓”被省文化厅公布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渠江号子和卢板鸭被公布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截至今日,已有县级保护名录20项、市级6项、省级4项、国家级2项, 2人被公布为国家级“非遗”传承人,已有11人被公布为省级“非遗”传承人。渠县三汇彩亭会、渠县刘氏竹编、渠县呷酒酿造技艺、“渠县耍锣鼓”四项名录被入选《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图典》。
四、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真正的属于民间的艺术,是无价之宝。对于非物质文化的保护要立足于社会发展的方向,发动人民群众的力量,对其进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同时,民众的创新意识会给地方文化注入新的活力,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的适应现代社会进行发展。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可以反过来充实人们的精神世界,促进地方文化的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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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非物质遗产;博物馆;建设意义
中图分类号:[G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1-0140-01
引言
近年来关于加强非物质遗产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关于非物质遗传的保护与我国经济的发展速度不配套,导致非物质遗产流失,通过建设非遗博物馆提高非遗保护度,减少非物质遗产的流失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非遗博物馆保护非物质文化的途径
(一)收藏非遗的物质载体。非遗博物馆可以通过收藏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载体的方式保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可以通过收藏具有艺术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如道具、非物质文化的录音、录像以及文字资料等保护非物质文化的无形和有形的财产[1]。
(二)研究非遗的手工技艺。非遗博物馆有着高素质、专业能力强的人才队伍以及充足的资金和强大的消息渠道能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相关的调查和研究,如借助高新技术研究非物质文化,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以适当的方式进行传播,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传给人们带来的精神享受,加强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传的保护意识[2]。
(三)有效展示非遗的研究成果。非遗博物馆相对于其他的保护措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具有与众不同的作用,如通过博物馆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传的研究成果,对人们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非遗博物馆可以借助公益与非公益方式提高展览的科学性、知识性、观赏性,从而发挥非遗博物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发展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传的双重作用[3]。
(四)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传的保护关键在于传承人的保护,因此通过建立非遗博物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具有重要作用[4]。如博物馆可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集中起来,要求传承人进行相应的文化表演和制作,同时给予传承人相应的回报,如以工资的形式发展奖金等,同时对于学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年轻人给予免费的培训,对那些已经学成的年轻人给予相应的奖励,鼓励其继续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传。
二、非遗博物馆建设的意义
(一)非遗博物馆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非常广阔,主要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以及节庆仪式等。其中口头传统指的是以文化作为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指的是戏曲、民族音乐、舞蹈和杂技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很好的表现了我国劳动人民在文化多样性的创造力,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传就是保护我国劳动人民创造的文化以及文化形式,是对中华民族文化的尊重,同时有利于文化丰富性的保护。通过非遗博物馆的建立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和丰富性的保护,如我国少数民族的婚丧嫁娶以及衣食住行方面的风俗习惯等,同时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传的保护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政治、文化以及自然环境的发展,从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有利于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只有保护好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才能提高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才能发挥文化遗产的持续作用,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我国目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文化产业的发展存在一定的问题,如部分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商品化和破碎化现象严重,这种不良的现象将会加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亡。因此建立非遗博物馆可以形成博物馆的品牌效应,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的发展,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精品工程的建立,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如建立雕版印刷博物馆,通过雕版印刷精品的收藏在场馆内进行雕版印刷作品的展示、同时在馆内展示雕版印刷产品的研制以及制作方法,实现雕版印刷技艺的传承。这种方法有利益于发挥博物馆文化遗产宣传、推介的作用,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传的知名度,促进产业链的形成,加强行业内部的交流,从而促进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目的。
(三)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古老且鲜活的历史文化和传统,是我国民族文化软实力的重要资源,其更是中华民族民族精神、民族气节、民族思想、民族个性的表现,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传有利于增加中华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因此通过建立非遗博物馆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立,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了中华民族在五千年历史的进程中形成的文化模式和民族特性,民族文化特点反映了中华民族的核心价值观点。我国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含有非常丰富的精神思想和民族行为规范,因此建立非遗博物馆促进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利于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华应用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立,同时更能解决人类与自然和谐生存,共同发展的可持续发展问题。非遗博物馆可以展示非遗产品等从而向人们进行思想观念的重构、价值认知意识的重塑,从而规范人们的认知行为,促进社会新风尚的形成和优秀社会制度的实施,提高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民族性,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
三、结语
建立非遗博物馆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更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在非遗博物馆的建立中应该注意防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标本化,保证非物质文化的多样性,同时非遗博物馆应该在站在客观真实的立场,如实的还原非物质文化遗产原貌,充分发挥博物馆的诠释功能,让大众接受真实的非物质文化遗传保护教育,突出非遗博物馆与传统博物馆之间活态性以及流变性的不同点,促进非遗博物馆建立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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