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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二章监督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
(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六条交通部对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除应当由交通部实施的监督管理职责外,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
(一) 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二)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章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权限审批或核准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核准项目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九条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
(七)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八)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和财产移交手续;
(九)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国务院对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另有简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依法确定投资人;
(三)投资人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规定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四)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应当按项目隶属关系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查;
(五)根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
(八)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九)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
(十)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编制设计文件、经营性项目的投资人招标、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招标文件、项目申请报告等应按照国家颁发的编制办法或有关规定编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
第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已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对各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没有对备案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通车试运营2年后,交通主管部门应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没有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应当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
第四章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建设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应进行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公路建设市场依法实行准入管理。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有关部门许可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公路建设市场必须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公路建设市场实行地方保护,不得限制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第十八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从事公路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承担公路建设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第二十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五章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对监督工作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四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阻挠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交通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对于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公路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对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八条对于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依法对资金到位情况、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严格执行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准侵占、挪用等有关管理规定;
(二)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三)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及时到位;
(四)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是否在控制额度内按规定使用建设管理费,按规定的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问题;
(六)是否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形成的资产是否及时登记入帐管理;
(七)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二)按规定审核、汇总、编报、批复年度公路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与调整、财务决算;
(五)监督检查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法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六)收集、汇总、报送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七)督促项目法人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八)督促项目法人及时按规定办理财产移交手续,规范资产管理。
第七章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程进展、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实行标示牌管理。标示牌应当标明该项工程的作业内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检举和投诉。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公路建设活动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对举报内容属实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越权审批、核准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给予警告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不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建设成本,责令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有关人员,具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损害国家、单位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公路管理的技术分级高速
能适应年平均昼夜汽车交通量25000辆以上。具有特别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专供汽车分道高速、连续行驶,全部设置立体交叉和控制出入,并以长途运输为主的公路。
一级
能够适应年平均昼夜汽车交通量5000~25000辆,连接重要政治、经济中心,通往重要工矿区、可供汽车分道快速行驶、部分控制出入和部分设置立体交叉的公路。
二级
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算成中型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20xx~5000辆,连接政治、经济中心或大型工矿区以及运输繁重的城郊公路。
三级
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算成中型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20xx辆以下,沟通县与县或县与城市的一般干线公路。
第一条为全面加快我市农村公路建设,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确保全市农村路网自然村“村村通”工程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年第3号)及上级有关农村公路建设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之农村公路自然村“村村通”工程指:各乡镇(街道办)行政村至自然村公路、主干线至自然村公路及自然村至自然村公路,按照一村一路的原则修建。
第三条农村路网自然村“村村通”工程资金来源:州、市财政每公里补助10万元,不足部分由乡镇(街道办)及村通过“一事一议”自筹。
第四条农村路网自然村“村村通”工程技术标准应结合当地农村发展和交通量的实际情况,本着充分利用旧路资源,避免大改大调和大挖大填,着重提高路面等级和路面抗灾能力,提高车辆通行能力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原则上路基不得低于4.5米,路面不得低于3.5米,路面结构采用不低于20厘米的砂石路面,涵洞每公里不低于3个圆管涵,路肩采用土路肩。若有条件的和百姓积极性高的村寨需修建水泥或沥青路面,技术标准按照《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执行。
第五条农村路网自然村“村村通”工程建设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实行“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六条农村路网自然村“村村通”工程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七条“村村通”工程质量应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村村通”工程建设中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纪检监察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和其质量监督部门举报。相关单位应对质量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八条农村路网自然村“村村通”工程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环境。
第二章工程管理单位职责
第九条为加强“村村通”工程建设的领导,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农村路网自然村“村村通”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汤中华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岩四同志兼任。市“村村通”工程在“市农村路网自然村‘村村通’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对本市范围内的“村村通”工程负总责。各乡镇(街道办)必须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或指挥部,报市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责,负责“村村通”工程的技术指导与监督;贯彻落实各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组建农村路网自然村“村村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组织,并设专职人员承担质量监督工作。重点审查和规范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为本辖区内“村村通”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承担项目建设业主责任,全面负责“村村通”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市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建设各方质量管理与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由市交通局统一委托州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村村通”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工作。
质量监督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履行全市“村村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职责。
(二)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省交通厅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三)指导、协助有关单位组织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参与“村村通”工程建设质量抽查活动,收集整理工程质量信息,分析质量状况,总结交流经验。
第十三条“村村通”工程质量监督期为项目得到市领导小组批准实施,至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止。质量监督部门应根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检测申请及时进行质量检测鉴定,质量检测鉴定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与质量责任
(一)市政府与各乡镇(街道办)签订目标责任状,对“村村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过程负责,制定与农村公路建设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办法,明确质量责任人。
(二)对工程设计图纸进行确定,对监理、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及工程材料、施工工艺、实体质量进行检查。
(三)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交通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接受监督检查,支持社会和舆论监督。统一协调施工中质量、安全、环保等各项工作的落实。
(四)建设项目应实行社会公示,所有“村村通”工程建设项目都应在工地现场设置公示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规模、投资额、各从业单位及联系人、质量监督人员及举报电话等。
(五)“村村通”工程采用月报制度,业主自与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状后首月起,每月按照标准格式填报工程进展情况等内容,加盖公章后(包括电子文档)报市交通管理部门
(六)主动申请质量鉴定,并配合鉴定、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与质量责任
(一)制定质量管理办法,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二)必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自检体系,制定明确的岗位质量责任制,切实做好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关键工艺必须责任到人。
(三)施工现场必须具有与施工工艺配套的压实、计量设备。施工工艺必须符合相应作业内容的质量控制要求。
第十六条监理组织及其质量责任
(一)“村村通”工程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工作。
(二)建设单位应为每个项目邀请两名当地村民代表担任社会监督员,参与监督管理。
(三)监理组织必须加强项目的抽检工作,检测数据要独立准确并建立台帐,做好监理日记。
(四)监理组织必须对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重要施工工艺的质量进行检查与旁站。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组织必须恪尽职守,确保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负终身责任。“村村通”工程建设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事故时,纪检监察和交通主管部门将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第四章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项目申报
(一)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调查和乡镇(街道办)所报项目编制出全市年“村村通”公路年度改造计划,并负责计划项目的监督实施,需做到科学分析、合理规划、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二)项目调整审批程序:各业主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内容需载明:项目名称、路线的起讫点、里程、现有公路状况以及调整的理由。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初审,领导小组同意批准实施。
第十九条工程设计
“村村通”工程项目设计由乡镇(街道办)组织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公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一阶段简易设计,内容应包括:设计说明书、路线走向示意图、标准横断面图、路面结构图、主要构造物简图及工程量等主要指标数据。简易设计须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工程招投标
“村村通”工程建设项目由乡镇(街道办)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委托招投标公司组织工程招投标,中标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经验以及完成工程所必需的技术人员和工程设备。
在市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纪检监督部门的监督下,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采取合同谈判方式确定施工单位,进行合同谈判时至少要三家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参与谈判,必须完备相关手续,保存完整的谈判记录,施工单位的资质、标准不能降。
项目业主和中标单位必须签订完整的施工合同,并依据合同实施管理。施工合同需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施工许可
“村村通”工程项目准备工作完成后,包括批复的简易设计、招投标工作完成、合同签订完善、监理和质量手续完备、施工单位进场、人员设备到位、具备开工条件的前提下,由项目业主填写《市农村路网自然村“村村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
《市农村路网自然村“村村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批准后,项目业主应及时组织实施,科学安排工期,加强对工程的全方位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三条工程验收
“村村通”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三阶段验收。建设项目的前一道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业主会同监理工程师、质量监督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工程全面完成后按照《农村公路乡村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交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工程资料管理与归档
工程资料需严格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做到一路一档,资料完整真实。
(一)业主资料由项目业主负责整理,包括简易设计、开工报告、合同文件及来往文件等。
(二)施工单位自检资料,由施工单位负责收集整理,要真实反映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包括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自检资料、实验台帐、申请报告、中期交工证书、中期支付证书及各种文件指令等,要分类归档。
(三)监理资料由监理组负责收集整理,其抽检资料要内容真实,要针对施工现场质量情况,及时指令和反馈信息。
(四)所有资料在竣工后,分类整理归档,报业主存档。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第三条区政府成立政府投资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城建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监察局、审计局、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建筑业管理处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政府投资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确定和综合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办,设在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具体监督管理项目从立项至施工、验收所有流程工作。
第四条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环评、安评、土地、规划、立项、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质监安监、竣工验收等资料是否齐全;
(二)工程计价程序、定额套用、费率、设备材料价格、人工单价的计取是否合适、合规、合法,隐蔽工程验收是否合规,造价计算是否准确;
(三)工程是否按图施工,设计变更手续是否齐全,变更审批是否符合规定;相关事项的确定是否经集体研究,有无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的;
(四)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是否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是否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五)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批程序是否合乎要求,勘察、设计单位是否认真及时解决图纸会审和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六)施工方案、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七)工程施工是否采取样板带路的方法,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人员组成、验收程序、验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施工和验收过程记录是否详实;
(八)质量缺陷的处理是否严格按照验收规范要求的程序进行;
(九)其他需要监管的事项。
第五条监督管理应遵循以下程序进行:
(一)区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后,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将所有立项项目基本情况送交监管办,并送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备案,由监管办负责通知相关项目单位。不在区发展和改革局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财政局负责,督促项目责任单位将基本情况及时报区发展和改革局。
(二)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须填写《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备案表》,经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审核后,提交监管办,方可组织施工。
(三)项目正式动工前3日,项目单位须书面告知监管办。
(四)项目开工后,监管办应组织对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工程各阶段操作依据、检测项目、验收依据及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到岗到位情况进行审查,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项目建设质量,建筑、市政等工程由监管办委托区建筑业管理处全程负责监管;交通、公路、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有行业监督机构的,由行业监督机构监管,监管办负责监督审核;其他工程由项目单位委托职能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具有资质的监理企业监理,监管办负责监督检查。
(五)项目建成后,监管办监督审核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的组织验收情况;验收完毕,督促建设单位将项目相关资料及时报送监管办,审核后分别送至区财政局、区审计局。验收和审计结果作为财政拨款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项目建设、手续办理必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项目推进、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从业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监管办的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七条建立施工单位信用等级评价体系,评价等级作为责任主体在以后的投标和施工中的信用依据。
第八条区监察局、区审计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项目单位办理手续和建设质量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由区监察局受理承办。
第九条对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施工单位二年至五年内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对因职责履行原因出现监管不力等问题的,将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对监管办及其负有监管职责的成员单位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近期,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制定《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格行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开始在广东省内相关行业推广实施。
据了解,“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以下简称“环境监理”)作为一项重要的环保政策,在国内部分省市已经陆续开展,广东省内也已经有相关的实践探索,此次《办法》的制定实施又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它对广东的环境监理工作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办法》又有哪些具体条文?带着这些疑问,笔者采访了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有关负责人。
环境监理工作目前在国内的开展情况如何?
早在2002年7月23日,原国家环保总局就会同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在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试点的通知》,提出“在生态环境影响突出的13个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试点,对工程环保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监理”。随后,大部分省市均下发了对本地区“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的要求,逐步推进环境监理工作。
根据调查,目前全国有十多个省、直辖市已经开展了环境监理的相关工作,并且大多数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其中,陕西省、辽宁省和青海省是我国在环境监理工作开展较早、较规范的省份,在环境监理方面都建立了一套相对成熟、可行的环境监理办法、工作模式。这些省份的实践表明,环境监理工作的开展,实现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由事后管理向全过程管理的转变,由单一环保行政监管向行政监管与建设单位内部监管相结合的转变,促进了建设项目全面、同步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
广东部分地区已经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制定出台《办法》的意义在哪里?
在广东,除深圳、惠州开展环境监理外,其他地区尚未开展环境监理工作。而且,近年来随着广东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数量明显上升,但是只有少数建设项目开展了环境监理,这导致了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环保措施和设施“三同时”落实不到位、未经批准建设内容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等违法违规现象不时出现。
从全省范围看,目前尚未对环境监理工作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而且缺少行业自律的规定,没有方法和手段对从事环境监理的单位进行监管。深圳、惠州两地虽已开展了环境监理工作,但仍处于“摸石头过河”的初级阶段,并没有按照规范的形式对从业单位进行从业资质的管理。而且深圳及惠州以外地区,有些想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单位,却因找不到哪个部门能颁发相关从业资质而无法开展工作。加上各地对环境监理单位的备案、管理形式不同,非常不利于环境监理工作全面、系统、规范的管理。
由于没有一个系统的法规来规范,这就意味着没有统一的标准、没有统一的工作流程。只有建立监管体系,对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的资质严格要求,才能确保环境监理工作的科学性。
综合以上条件,我会认为“广东的环境监理工作亟需广泛开展,也亟需对该工作进行系统、规范的管理”,这是我们制定《办法》的主要考虑。我们相信,通过行业协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等文件,对环境监理市场进行规范管理,将有助于约束环境监理企业的相关行为,推动环境监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建设项目环保工作落实到位。
此次的资格评定涉及哪些行业,申请评定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此次评定范围包括轻工纺织化纤、化工石化医药、冶金机电、建材火电、农林水利、采掘、交通运输、社会区域、海洋工程、输变电及广电通讯、核工业等11个专业类别。
申请评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必要的办公条件;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生态建设与环境工程类)、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资格行业认定等资质、资格中的其中一项;配备与环境监理工作范围相适应的环境检测能力;具有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评定的资格证书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不同级别有不同的条件要求。例如,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除了具备基本条件以外,单位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而申请乙级资格证书,单位注册资本金只需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申请甲级资格证书,必须具备不少于15名相关专业并获得省级以上环境监理培训证书的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而乙级证书只要具备不少于8名相关专业并获得省级以上环境监理培训证书的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持甲级证书单位可在资格范围之内,承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而持乙级证书的单位,只能承担市、县(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持证单位必须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获得资格证书单位须与我协会签订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行业自律承诺书,承诺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行业准则,遵守自律规则。在项目建设环境监理实施过程中,涉及法律、法规相关特殊规定的,持证单位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办理。
持证单位每半年将环境监理项目实施情况简报、每年度将环境监理项目实施详细情况(可电子版)上报我会。当持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向我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甲级持证单位应当主持开展至少4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乙级持证单位应当主持开展至少4项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
持证单位要接受哪些监督考核?
持证单位必须接受我会的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
日常考核实行累积记分制,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资格证书发证之日起计算。根据持证单位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按相应分值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自记分达到12分之日起,暂停该持证单位环境监理资格,并由我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限期整改、缩减监理范围、降级、吊销监理资格证书等处理。
年度考核实行年检制度,同时采取随机抽查、定量考核的方式,通过现场检查、查阅档案等形式,对环境监理持证单位的资格条件、环境监理工作质量和工作行为等进行检查。
外租车辆管理办法一车辆租赁管理办法:为提高对公司车辆租凭的管理工作,降低车辆租凭费用支出的浪费,明确车辆租凭的程序,规范租凭使用车辆的各项行为,特制定本车辆租凭管理办法。
一、车辆租赁管理原则
1、公司直属项目监理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车辆租赁管理办法,分部、分公司参照执行。
2、车辆租赁应遵循安全、必要和实用的原则。
二、车辆租赁管理标准
1、城市管网项目巡线用车一般租赁三类车;郊区及乡村地域工程量达总工程量二分之一的项目,可以租赁二类车。
2、长输管道项目巡线用车,沿线为山地、沙漠、戈壁地区,道路崎岖的可以租赁一类车;丘陵、平原地区应当租赁二类车。
3、项目监理部驻地距离工程现场或所辖项目监理组或城镇、村落超过50公里,沿线道路崎岖的可以租赁二类车。
4、各类车辆的推荐车型及最高租金限价参见《租车标准参照表》。
5、其余情况租赁车辆一律租赁三类车。
6、超出上述标准的要由总经理批准。
三、车辆租赁条件
公司未配备相应车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监理部,可以申请租赁车辆。
1、项目监理部驻地与各参建单位、有关行政部门距离超过3公里,且平均每日联系超3次的。
2、项目监理部驻地与工程现场距离超过3公里,没有公共交通工具,且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超过5人的;有公共交通工具,但项目监理部驻地与工程现场距离超过20公里的。
3、项目监理部驻地距离城镇、村落超过10公里的。
4、长输管道项目及城市管网项目巡线,单项工程管线施工现场跨度超过20公里的项目监理部可以租赁车辆1部。
5、大型长输管道项目,按照所属划分的现场监理区段,每一现场区段监理组可以租赁车辆1部,专业监理人员超过8人,可以增加1辆。
6、项目监理部管理2个以上的独立工程,工程间距离超过3公里的,可以按照每15名专业监理工程师申请租赁1辆车。
7、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其它情况。
四、在租车辆管理
1、项目监理部应严格按照合同的双方约定使用车辆,杜绝不在协议期限内使用租用车辆。项目监理部负责用车管理制度的制定及驾驶员的安全教育。
2、公司财务部检查项目监理部合同的付款情况。
3、公司QHSE部对所有在租车辆建立车辆管理台帐,检查项目监理部租车合同的履行情况。负责对各项目监理部安全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等审查监督。
五、车辆租赁程序及要求
1、项目租用车辆,须首选项目所在地的具备运营资质的汽车租赁公司车辆。由租赁公司委派专职驾驶人员随车,司机的工资及其他福利由出租人承担。
2、新增项目在项目部组建时,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工程运行计划,参照上述租车条件及租车标准,制定相应的《项目租车计划》报公司审批。
3、项目租车计划获得批准后,须按计划实施车辆租赁。租车前应多方询价对比选择租赁公司、拟租车辆,并对拟租车辆车型、车况、牌证、保险、排放等级、防盗装备、驾驶员证件及配备等进行确认。与出租方协商确定租赁期间、租金及支付方式。明确行驶违章及安全责任、车辆保养维修、保险等所发生费用均由出租方承担。拟租赁车辆不得超出计划车型标准和限价。然后填写《车辆租赁申请审批表》上报公司审批。
4、《车辆租赁申请审批表》获得批准后,按照公司统一的《租车合同文本》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合同原件必须由项目主管领导及出租方代表签字、盖章,邮寄至公司综合办公室加盖合同专用章,由QHSE部登记备案返回后,方可租车,坚决杜绝未签订合同租用车辆。
六、外租车辆的费用划分
使用费用由租用部门承担,包括燃油费、过路费、过桥费等,固定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包括修理费、保养费、保险费、车船税等。
七、车辆续租和退租
1、在租车辆需要续租的,应于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按照申请和审批程序重新办理租赁手续。
2、车辆提前退租的,项目监理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完手续后,三日内将情况报公司综合办公室备案。
八、外租车辆的保险
外租车辆保险内容必须包括交强险、三责险(*0万元以上)、车内乘客险、盗抢险。
九、本车辆租赁管理办法自颁发之日开始执行。
外租车辆管理办法二一、安全行车规定
(一)认真执行,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谨慎驾驶,做到依法行驶、文明行驶、安全行驶。
(二)自觉服从处(队)的统一调度和管理,积极参加局组织的安全教育及有关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
(三)自觉爱护养护车辆,认真做好“三检”(出车前、出车中、出车后车辆检查),确保“四良”(制动、转向、灯光、信号良好),“两洁”(车容整洁、车内整洁)。
(四)严格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随带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有效证件。驾车时不准闲谈、吸烟、吃零食、接(打)手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严禁酒后驾车。
(五)驾车时系好安全带,自觉做到礼让三先。
(六)禁止将车辆交给外单位驾驶员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驾驶外单位车辆。
(七)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年检年审。
(八)加强对灭火器具的保护管理,确保其性能良好,并做到器随车走。
(九)禁载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十)建立健全行车安全管理基础台账,不得漏记、误记,保证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和完整性。
二、安全行车标准(“六无”)
(一)车况完好,无磕碰挂擦和丢损;
(二)遵纪守法,无违章纪录和违法违纪现象;
(三)服从调度,无误时误事现象;
(四)文明服务,无用车投诉;
(五)服从管理,无私自出车或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六)安全服务,无大小责任事故。
三、安全行车奖惩
(一)安全行车
1、安全行车每年评比一次。
2、本年度达到“六无”标准的获当年安全奖。
3、达不到“六无”标准的,取消安全奖。
(二)安全奖标准
1、全年安全奖600元/人;
2、全年安全里程奖0、05元/公里。
(三)安全奖奖扣
安全奖及安全里程奖。安全奖以经济奖励形式每年按驾驶员实际安全行驶里程发给,获得安全奖的驾驶员同时具有评选优秀等次或先进个人的资格;达不到“六无”标准的,相应扣去安全奖和里程奖。
(四)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扣奖比例:
1、负全部责任者,扣除当年全部安全奖及安全里程奖;
2、负主要责任者,扣除当年安全奖及安全里程奖的3/4;
3、负同等责任者,扣除当年安全奖及安全里程奖的2/4;
4、负次要责任者,扣除当年安全奖及安全里程奖的1/4、
(五)其它责任情况的扣奖及赔偿责任。
1、态度恶劣,不服从调度,发生误时、误事的,一次扣奖100元,年内发生二次(含二次)以上的,在编人员按待岗处理,非在编人员予以辞退。
2、发生驾驶证被扣或其它严重违章者,取消月度考核奖。年内发生二次(含二次)以上的,停驾车辆,在编人员按待岗处理,非在编人员予以辞退。
3、私自出车发生事故的,无论有无责任,除由驾驶员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外,视情扣除1—3个月的月奖,并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直至作待岗或辞退处理。
4、因超速行车、强行超车、酒后开车、违章停车及其它违规行为而被罚款,一律由驾驶员自负,不得报销。
5、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酌情扣除1—12个月奖,并按责任大小赔偿:
(1)负全部责任的,扣除全部月奖,按经济损失的4%赔偿;
(2)负主要责任的,扣除9个月月奖,按经济损失的3%赔偿;
(3)负同等责任的,扣除6个月月奖,按经济损失的2%赔偿;
(4)负次要责任的,扣除3个月月奖,按经济损失的1%赔偿。
发生重大事故,除经济赔偿外,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调离驾驶岗位。
发生事故后逃逸者,除经济赔偿外,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6、无论何故造成的责任事故,均取消驾驶员当年的先进个人或优秀等次评选资格。
外租车辆管理办法三一、为了认真贯彻和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驾驶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必须加强安全管理的工作。
二、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董事长为本公司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全面组织领导,管理责任。
三、公司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公司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为主要成员,负责执行公司的安全管理职能。
四、公司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安全责任。
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防消结合的方法,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把安全工作的重点放在以预防上来。
六、不断加强制度建设,针对客观不变的形势和条件,及时研究,修定制度,使各项管理制度常处于完善,适应和较高水平。
七、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事故责任制,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等责任制,逐步形成制度体系。
八、经常性,多样性,广泛的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灵活的宣传安全知识,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分析典型案例,通报违章事故,提高大家对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九、建立安全工作例会与安全活动日制度,开会必须讲安全,布置检查工作有安全内容。
十、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教育,公司领导利用协助处理事故,了解车辆手续,业务人员利用车主,驾驶员来公司的机会,了解安全情况,宣传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引导他们学习报纸杂志,灌输安全思想。
十一、加强对驾驶员队伍的管理,建立一支技术精良,本领过硬,健全意识强,防范方法好,遵纪守规的驾驶队伍。
十二、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种类违章和事故,事故责任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未受安全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
关键词:边坡治理 动态设计法 信忽施工法 变更设计 管理
重庆是座山城,工程建设中有大里的边坡需要治理。重庆市建委对边坡工程历来都十分重视,对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施工以及招投标等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从执行情况看,反映良好,对提高边坡工程质f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目前边坡工程普遍采用“动态设计法、信息施工法,在(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中以强制性条文的方式执行,与一般建设工程的工作程序有很大的区别。其中设计的主要依据—地质结论、岩土物理力学参数都需要在施工监测和试验中加以验证、调整,其显著特点是:由于地质环境复杂性,工程勘察、边坡试验提供的设计参数不可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工程地质实际情况,只能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来加以验证、调整,从而修正治理方案。不可避免地产生勘察、设计、施工组织和工艺变更。这要求参建各方密切配合,才能有效地保证边坡工程的质t、进度和安全。实践证明,它是最切合边坡工程实际的勘察设计、施工方法。然而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发现无论是建设部还是重庆市目前都没有针对‘,动态设计法、信息施工法,的明确规定。一旦出现变更情况,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也无章可循。
一方面,在日常工作中我们有时会遇到业主、勘察、设计与施工单位各方为质里事故资任相互推语的问题。多数情况下,变更设计是由于地质环境变化造成的,非勘察设计的资任。变更设计后一般要突破原概算,产生包括工程投资、勘察、设计、审查等费用由谁支付,以及支付的程序等问题。因此需相关配套的政策法规来规范各方的责任,协调参建各方责、权、利,是重庆市建委鱼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另一方面,虽然重庆市绝大多数勘察设计单位都积极配合施工,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但经常是变更勘察设计文件交付业主后,业主不知道这些变更需要哪一级审查,特别是边坡工程,变更设计较频繁,如果无论大小都交与建委审查,既不合适也不必要;一律由原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对于涉及安全、规划等问题的重大变更,原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似乎也不合适。因此应结合重庆市边坡工程的特点,制定“边坡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明确边坡工程治理过程中变更设计的种类、审批程序。作者根据多年的工作经争,对如何加强边坡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变更设计管理,规范、协调各参建单位的行为,确保边坡工程质f}提出一点浅见,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目前国内有关工程变更设计方面有系统文件的,有铁道部的《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交通部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地方有常州市建设局的(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前两个文件有明显的行业特点,专业性强,不能完全适应重庆市的建筑边坡工程行业管理。常州市建设局的(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与重庆市的边坡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具有可比性。建设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9.25)第28条,(建设工程监理规范)(6B50319-2000 2001.5.1)第6.2.1条对原则性的问题作了相关规定,应当作为f庆市编制有关文件的依据;(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00.3.31)第28条和第30条可以作为参考。
重庆市的边坡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应当涵盖以下内容:
(1)勘察设计、施工变更分类:一般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2)审批权限:明确各类变更的审批权限。建议对于涉及规划、方案、投资和控制性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应由业主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对较大变更,建议由原施工图审变单位审查并报建委备案后实施;一般变更由建设单位负资组织审查后实施。
(3)变更的工作程序:问题的提出—确认—勘察设计变更—报批(报审)—变更实施。一般根据施工反馈的信息,由施工单位、业主或试验单位提出问题(变更原因)、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惫后交业主,由业主委托变更单位完成变更设计。变更设计原则上由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完成,经原工程设计单位书面同惫,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出具变更文件的单位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资任。变更设计文件送交业主,业主根据变更的类型,组织有关部门对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根据审变惫见修改变更设计,施工单位实施变更。常州市的(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值得很好借鉴。
(4)变更的资任:应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9.25)第28条的有关规定。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t要求的以及由于勘察设计方案原因造成的变更,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补充、修改,费用应有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资,造成工程质问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如果是施工单位没有按照有关施工规范、设计要求的规定造成的变更,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6850319-20002001.5.1)造成的变更,由监理单位承担;除以上原因,由于地质、环境、规划等原因或业主要求的变更应由业主负资。
关键词:公路建设;质量因素;对应措施
县乡公路建设是一项地方性、群众性较强的工作。有着与其它公路建设不同的特点,因此谈到其影响质量的因素,就必须要涉及到它的特点:
一、县乡公路建设管理的主体与其它干线公路不同
《河南省县乡公路管理办法》规定:“县乡公路建设、养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即以市、县、乡政府为主体,县乡公路主管部门对县乡公路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行业管理。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则以交通部门为主体实行条块结合,统一管理。
二、县乡公路投资主体与其他干线公路不同
县乡公路建设以县乡政府为主,执行“民工建勤”“民办公助”政策。县乡公路建设一般征地、拆迁等工作都是当地政府利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协调解决,路基工程,土方工程都是靠民工建勤完成的。由于政策倾斜性、群众参于性,行政干预性较强,所以县乡公路筹资建设较容易,建设速度较快,施工周期较短。而干线公路主要由交通公路部门投资建设,实行“公办民助”的政策。
三、县乡公路受益对象与其它干线公路不同
县乡公路主要服务于农村经济建设和资源开发利用,与广大农村经济发展、群众生产和 生活联系更直接、更密切,小区域经济效益明显,受益对象主查乡、村、组。干线公路是国家公路网的骨架,是城际之间、地区之间联系的纽带,主要服务于国家城市、地区的经济建设。
四、县乡公路建设具有明显的地方特色
县乡公路其规划建设层次低、经济、技术指标要求低。地方自主性较大,投资少、见效快。当地政府极为重视,干部群众积极支持,筹资建设容易组织。
谈到影响县乡公路建设的因素,我们知道公路建设是一个系统,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很多,譬如:上级政府、技术规范、管理水平、工作质量及设计、施工、监理、业主、监督各单位工作态度、行为等因素都与工程质量密切相关。通过观察这些年县乡公路的质量事故,结合县乡公路建设的特点,认为引起县乡公路工程质量问题有客观的原因,但主要还是主观人为因素居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主面:①,以包代管;②公开招标,名不符实③连连转包,层层拔毛;④偷工减料,赠钱为主;⑤管理混乱,失职严重;⑥质量马虎,把关不严。
县乡公路建设质量问题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大问题,事关党和政府威信与党群关系的大问题,必然引起各级政府和交通公路部门的高度重视。针对质量问题,要吸取教训,查找原因,追究责任,采取措施。
具体解决措施如下:
(一)加大对工程质量宣传工作的力度,使交通主管部门的各级领导牢固树立质量意识。质量是公路工程建设的生命。鉴于设计、施工、监理、业主等各单位对该问题的认识不足,我们要大力开展公路质量工作的再宣传、再认识。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指导思想,视质量为公路建设的生命,形成人人讲质量、管质量、抓质量的良好氛围。使从事公路工作的各级领导和职工,高度牢固树立质量意识,科学决策,处理好质量、进度和投资的关系。把领导的质量意识变成工程项目各环节的具体行动,真正把质量管理落到实处。
(二)切实加强县乡公路建设市场的规范和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工程质量事故。加强县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建立公开、公正、公平和规范运行的市场竞争秩序,是加强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防范公路建设腐败象的源头管理。
1.积极推进招投标制度。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时,对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必须坚持通过招标,择优选择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建设项目的招标一是要坚持“三个合理”(即合理标段、合理工期、合理中标价);二是要编制严密的招标文件。三是要严格进行资格预审,重点审查建设队伍的资历、能力、信誉;四是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评标原则;五是要实施严格的合同管理,不搞行政干预;六是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
2.切实加强设计质量管理。一是择优选择设计单位,对公路设计方案,进行多方案比选,科学确定合理方案;二是健全设计单位的质量保证体质;三是保证必要设计周期。
3.严格施工企业现场管理。一是施工企业必须按资质能力及相应工程项目质量要求承接工程,坚决取缔建设中的转包;二是施工企业必须建立质量自检体质,制订和完善质量岗位规范、质量责任制;四是施工单位要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
4.加强监理队伍建设。工程监理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要在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理业务素质上下功夫。一是进入现场的监理单位必须持有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相应工程的监理资质,监理人员要经岗位培训,主要监理人员要持证上岗;二是监理单位应按要求配备相应人员、设备;三是监理单位和人员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思想政策觉悟和职业道德教育。
(三)建立和健全监督约束机制
要严肃处理质量事故和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违观行为。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执行过程中一定要严明纪律,从事质量事故中吸取教训,避免因为质量事故给国家造成损失,危害人民群众,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对工程质量问题不包庇、不纵容,认真调查核实。一方面要科学严谨地处理质量上的技术问题;另一方面要严肃处理到责任单位和个人。同时,加强县乡公路建设在建项目的审计和执法检查,查处建设项目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公路建设资金安全。
存在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目前,县乡公路建设的关键是如何制定实施相应的措施和办法,使县乡公路建设走上正确的轨道。以上所谈的对县乡公路建设质量问题的一此粗浅看法是否妥当,还需和大家共同探讨。总之,我们要吸取以往教训,防微杜渐,正确认识这项工作,狠抓工程质量,使广大人民群众的血汗钱不致浪费。
参考文献:
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主城区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规范个人建设住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简政放权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主城区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主城区的具体范围:海口主城区为绕城高速公路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含演丰镇镇域)。主城区面积约563平方公里。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设住宅,是指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已村改居的原有宅基地或者所属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用于本户家庭自己居住的个人住宅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主城区内个人住宅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工商、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个人建设住宅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多规合一的原则,组织编制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建设规划和建成区范围外的村庄建设规划,以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为重点,逐步改善公共服务设施和景观面貌,提升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建成区范围外的村庄建设规划还应以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为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建设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指导个人住宅的规划审批。
第五条 个人住宅建设应结合我市的棚户区改造计划,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范围的,须按照棚户区改造规划执行。
第六条 位于历史文化保护街区范围内个人建设住宅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规定。
第七条 个人建设住宅应当符合规划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个人住宅单独建设的,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底层层高不超过4.0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超过3.3米(不包括坡屋顶的高度,坡屋顶高度不超过顶层高度的2/3)。
(二)城市干道两侧规划红线外各50米范围内及城市主要出入口的个人建设住宅用地,须通过用地整合符合以下条件:
1.临城市主干道(60米道路红线40米)的用地临街宽度不小于30米。
2.临城市次干道(40米道路红线24米)的用地临街宽度不小于25米。
(三)按照住宅使用功能建设,不得改变住宅使用性质。
(四)建筑物之间的间距、退让用地红线最小距离和退让道路最小距离应基本符合各项技术规定。建筑施工不得对相邻房屋的结构和安全性造成损坏和影响。
(五)新建或拆除重建的个人住宅应当按规划和规定要求退够道路规划控制红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控制紫线、绿地范围控制绿线、城市地表水体保护控制蓝线、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控制黄线距离。
(六)建筑物不得占压和挑出用地界线,侵占公共空间、邻里通道。
(七)建筑物的立面和整体设计风格必须符合城市景观风貌要求。
(八)建筑物不得破坏市容市貌、妨碍交通、影响消防安全。
(九)处理好供水、排水、通风、排气(烟)、采光等相邻关系。
第八条 未列入市年度棚户区改造范围和基础设施建设征收计划的合法D级危房,可按不扩大原占地面积、不扩大原建筑面积、不超出原建筑高度的要求拆除改建,不受第七条规定的限制。所在区人民政府与产权人协商,也可以依法予以收购。
第九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规划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各类公园河湖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码头,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其他控制区域,禁止审批和建设个人住宅,但D级危房拆除改建的除外。
第十条 个人建设住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依法提供以下材料:
(一)土地使用权人身份证件和建房申请;
(二)市国土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
(三)有设计资质单位签章的设计图纸和文本;
(四)村、居委会意见。
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申请改、扩建房屋还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涉及毗连建设的房屋还应当提交业主与相邻产权人达成接建书面协议;申请加层的还应当提交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加层鉴定报告;申请D级危房拆除重建的还应当提交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
第十一条 规划管理部门收到必备材料后,经初审符合要求的,即进行现场公示,征求相邻产权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公示期间,如无异议的,按程序批准建设;如有异议的,即暂停审批。待协调处理(或召开听证会)后再予作出行政审批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办理建设住宅规划审批手续时,按照海口市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规定,个人住宅建设项目按每平方米50元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个人住宅用地使用类型为出让地的,如今后房产转让须按每平方米220元标准补缴差额部分;按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审批的个人住宅项目,住宅部分按每平方米50元缴纳,商业部分按每平方米220元缴纳。
第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
确需变更的,应当申请原发证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涉及容积率、层数、退线间距的,应当依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个人建设住宅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应当依法办理人防建设工程管理许可手续。
办理人防建设工程管理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民用建筑结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许可》申请表;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签名按手印);
(三)规划报建方案设计文本(原件需设计院每页盖章);
(四)规划方案审核通知书(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要签名按手印)。
第十五条 个人住宅的业主应当按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自建3层以上的个人住宅,业主应当在开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在前述面积或层数以下的个人住宅,业主在开工前应当到工程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办理个人住宅施工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报审批服务表;
(二)施工合同;
(三)人防建设工程管理审批手续(经易地建设许可的,应提供易地建设费缴费证明文件);
(四)图纸审查部门审核意见;
(五)监理合同、监理企业营执照、资质证书、总监理
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第十六条 鼓励个人建设住宅采取用地整合、统一规划、联合建设的模式,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的,可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审批,并可配建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的商业用房。
依本条规定建设个人住宅的,按建设项目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个人住宅在开工前,业主应当组织取得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放线。
建设工程施工至0.00后,业主应当告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辖区所属规划分局对放线情况实施现场核验。
主体工程封顶后,业主应当告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辖区规划分局进行现场复验。
工程竣工后,业主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辖区规划分局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八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个人建设住宅施工质量安全监管、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九条 个人住宅工程竣工后,业主按规定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报审批服务表;
(二)规划核实意见书;
(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条 市、区城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个人住宅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个人住宅,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应严格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规划局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办理个人住宅施工许可如何申请(一)海口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报审批服务表;
(二)施工合同;
(三)人防建设工程管理审批手续(经易地建设许可的,应提供易地建设费缴费证明文件);
目前工程监理的主要问题:
1)建设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当前监理业务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主要是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监理证照、业主自行监理只给监理企业上交一定管理费,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的,以他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严重影响监理人员从事监理工作的事业心、责任心和积极性。
2)监理队伍总体素质不高。监理队伍总体素质还不高主要是缺乏经济管理和法律知识,缺乏全方位控制的能力,这种状况自然不能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
3)不少工程项目存在着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许多监理单位在降低监理收费的条件下取得监理业务,在实际的项目监理中,减少人员或聘用一些没有岗位证书的监理人员、减少设备配备以节约开支,使项目监理现场监理人员不配套、水平不高等现象屡见不鲜。
针对当前监理企业在建设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从近年来对工程项目的监督工作中取得的经验,觉得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 监督机构在工程开工时,对工程项目监理单位的资质、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和人员资格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1)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开工前,应对监理单位的资质情况进行认真的审查,核查各工程项目监理企业是否在规定的工程类别范围内承担监理业务。
2)监督监理企业在履行监理合同时,是否按工程项目建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的数量、专业配套是否符合监理合同的规定。
首先对总监理工程师的资质、专业、实践经历进行核查。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有监理企业法人代表出具的委托书,其负责监理的项目数量不得超过有关规定。监督人员对监理工程师资质审查时,不但要进行上岗证书审查,还要注重对专业进行核查及工作经历审查。
其次,应对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数量、人员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及专业配备进行核查。
监督机构在对监理单位进行质量行为监督过程中,应通过加强对监理单位的业务检查,通过检查参加各工序、隐蔽验收,各分项、分部验收的监理人员数量对现场到位情况和签字的名单进行核对,对照所填报的专业人员名单,加大对挂靠监理和监理不到位现象的查处力度,确保监理工作有效进行。
2. 监督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核查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单位的实际水平可从监理规划和它的实施中充分地表现出来。监督机构不仅要对其监理规划的文字内容进行审查,还应注意检查监理单位是否按监理规划内所述的方法和手段进行相应的监理工作。
监理细则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特点,结合工作实际特点编写细则,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是靠监理实施细则来实现的。在平常监督过程,应查看监理单位是否按监理实施细则开展日常监理工作。
3. 监督机构应重点核查《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所确定的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和工序、旁站监理的程序、措施及职责等是否符合要求
首先,监督机构应严格审查监理企业报送的旁站监理方案,审查其是否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的方案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建立严格的旁站监理工作制度确保旁站监理顺利开展。
其次,监督机构应认真抽查旁站监理记录,将监理工程师的检查结论与现场抽查的实阮隋况对比,核查监理企业履行旁站监理责任的情况。审查过程中,应重点审查其发现问题的记录和解决问题的记录。对旁站监理人员不履行职责的现象要及时纠正及查处。
4. 监督机构应支持监理企业履行监理职责
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的;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旁站监理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的。在这种情况下,监督机构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调查研究,分析、了解问题产生的原因,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5. 监督机构应抽查以下主要监理资料,以核查监理项目部根据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的情况
1)监理项目部签认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纪要;
2)监理项目部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确保关键部位和工序工程质量措施的审查记录;
3)监理项目部签认的工程材料进场报验单、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和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4)监理项目部有关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记录;
5)监理项目部签认的工程项目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监理项目部对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评估报告。
从目前的监督情况看出,相当一部分的监理项目部,其监理资料记录、收集整理均不及时,存在相当多的后补资料情况。监督人员可通过审查资料,了解、掌握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情况。
6. 及时查处监理企业的不良行为
对监理行为不规范、人员不到位、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理单位采取严格的行政制裁措施,在监理企业资质年检时,作为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主要依据,有利于现有监理企业通过不断增强自身管理,增强服务水平来争取监理业务。
监督机构在对监理企业进行监督时,有不同的方法和手段,监督工程师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应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充分利用好这些方法及手段,确保及促进监理企业履行监理质量责任,从而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范要求,使工程项目建设达到相应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刘红等.济南市经七路维修工程设计文件.济南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