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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高校法学专业改革方向及目标
(一)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高校法学专业改革方向
在当前社会形式日益规范发展的背景之下,社会在各个方面的需求对高校教育体系提出了更多的要求,高校教育人才培养方式开始转向应用型人才培养方向,即人才培养不仅仅需要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而且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实践技能。法学专业的人才需要适应当前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需求,能够利用其掌握的法律知识解决社会生活中的法律问题。由此可见,基于法治社会实践需求,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法学专业的教学改革方向应该是培养高素质、创新实践型的法律人才,从传统的法学培养方式向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方式转变,从而有效实现法学本文由收集整理专业与社会实践需求的无缝对接。
法学专业教学模式与社会实践需求脱节是法学专业教学难以解决的难题,对此高校法学专业可以通过实践教学的模式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知识、职业思维、实践技能等,实现法学专业理论与实践教学的充分结合,培养适应社会实践需求的法学应用型人才。
(二)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高校法学专业培养目标
在上述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方向的指导之下,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1.认知目标是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目标之一,这就要求法学专业教学首先应该确保学生掌握最基本的法律基础理论知识,能够对法学理论体系有一个最基本、最全面的理解认识,因此在教学计划上需要对法学专业课程进行系统合理设计,并在教学过程中有目的性地进行教学,让学生能够全方位的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知识,为实践课程教学奠定基础。
2.法学专业能力目标是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的核心目标,旨在通过实践教学改革让学生具备将理论应用于实践的能力,能够运用法律专业知识有效分析、解决社会问题,为此需要在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利用法律的思维进行独立思考,实现社会问题与法学实践课堂的充分结合。
3.法学职业目标,指的是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应该具备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道德和法学精神,并将法学职业道德贯穿于整个学习与工作中,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需要以教书育人的模式,让学生逐步领会法学正义公平的法学精神。
但当前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如何披荆斩棘实现国高校法学应用型专业人才培养的实践教学改革还需进一步探讨。
二、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现状分析
当前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现状可以从如下两个方面进行研究:
1.从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方面来看,主要有案例教学法、庭审观摩教学法、法庭模拟教学法以及毕业实习等方法,也有部分高校利用其它平台比如诊所法律教学法进行实践教学。从上述模式中可以知道案例教学法、法庭模拟教学法以及毕业实习等方法是当前实践教学较为普及的教学模式,多数教师会在法律理论课堂上引入案例教学法,但是实践教学也往往局限在这一教学模式;法庭模拟教学法也开始成为多数高校的一大选择;毕业实习是验证学生学习效果、引领学生走向法学岗位的重要实践教学路径。而庭审观摩教学法和诊所法律教学法更加有利于法学应用型专业人才的培养,但是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这两种实践教学方式在高校法学实践教学模式中应用有限。
2.从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特征方面来看,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个方面的特征是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多元性,众多高校根据办学特色应用了多种类型的实践教学模式,保障教学模式的层次性和普遍应用性;第二个方面的特征是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广泛性,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对于高校来说已经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在众多的院校中已经被采纳,尽管在实践效果上还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但是高校法学教学已经认识到实践教学对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性;第三个方面的特征是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依附性,实践教学在课程设计上已经被融入到理论教学中,在法学专业考核上已经被作为考试范畴内的重要环节,由此可见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已经成为法学教学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纵观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现状,主要存在如下几个方面问题值得进行进一步研究:
1.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未能以科学合理的形式构成教学计划体系,当前各大院校在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标之下构建了适应办学特色的教学计划体系,对法学各个专业课程等都制定了合理的教学计划,多数的理论课程的实践教学模式多数都是案例教学法,实践教学模式并没有进行专门的教学体系构建,一些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也只不过是走形式,在法学专业教学计划体系中并没有凸显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和有效性。
2.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达到的效果与教学目标脱轨。从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标来看,需要对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有一个具体的定位,旨在通过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让学生达到对法律专业的认知目标、法学专业能力目标以及职业道德目标等,从而更好地在社会实践中有效利用法学专业知识分析解决问题。但是传统的法学专业教学模式更多的是进行理论知识的讲授,实践教学也仅仅是对理论教学内容进行验证,比如案例教学法往往都是“以案说法”,仅仅是为了深化学
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难以达到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能力和精神目标。
3.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的教育评价机制,由于我国高校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模式还处以整合实验的初级阶段,因此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评价激励机制较为滞后。首先是否需要构建一个合理的评价激励机制没有被多数院校认可,因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难以进行量化定则的评价考核;其次即使有些高校对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提出了一些要求规范,但是多数流于形式,难以通过惩戒激励方式进行优化革新;再次高校法学专业多数教师往往也是缺乏一定的实战经验,对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激励机制的构建也是一大阻碍。
三、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建议
在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社会需求之下,针对当前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现状及问题,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促进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优化改革。
(一)优化调整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
从法学专业的特殊性来看实践教学往往比理论教学更为重要,通过实践教学加强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可以就此适当调整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体系中的比例。如在教学课程设计中适当增加法律文书写作、矫正实验以及司法口才演练等一些实用性较强的课程;在教学模式选择方面,除了运用以往大众化的案例教学法、庭审观摩教学法、法庭模拟教学法以及毕业实习等传统教学实践方法,还应该逐步将诊所式实践教学模式引入到教学体系中;在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考核方面应该创新考核方式,注重验证实践教学效果,避免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走过场,促进实践教学成为法学教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据此可以根据法学专业不同的教学阶段合理增加实践教学在教学体系中的分量:在法学入门阶段主要引入影像资料教学法以及庭审观摩教学法,以最为直观的实践教学模式让学生对法律有清晰的感知;在法学理论不断深入的阶段,可以使用案例教学法、法庭模拟教学法等不断培养学生法律独立的思维特征;在法学知识巩固阶段,可以适当安排一些诊所式实践教学模式和毕业实习等,促进学生在真实的环境中领会法律的精神内涵和社会价值,逐步实现应用型人才各个层次的培养目标。
(二)明确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培养方向及目标
传统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往往还是倾向于人才培养的认知目标,忽略了人才培养的能力以及法律精神方面的目标。当然传统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并不能完全被否定,而是应该更加明晰和引导各个阶段的人才培养目标,从以往以“验证理论”为目的的实践教学方式向以“解决问题”为目的的实践教学模式转变,真正提升学生的法律能力和法律精神。比如在法庭模拟实践教学过程中应该让学生均参与其中,并独立完成整个法庭实践过程,教师对学生的整体表现进行总结点评,可以有针对性的选择一些案例让学生通过理论知识深化对法律实践的认知。同时需要明确的是强化实践教学并不是对理论教学的否定,而是需要通过明确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培养方向及目标,强化法律理论知识的同时,达到法律实践在能力提升和法律精神提升的目标。
(三)构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激励体系
(一)培养目标定位逐“新”求“全”
面对社会不断发展的新形势和趋势,一些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盲目“赶潮流”,一厢情愿地追求“创新型”“复合型”“全面发展的精英型”的人才培养目标。在确定培养人才的服务方向时,几乎涵盖了所有与法学专业相关的工作单位和部门。在培养人才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上,一方面要求学生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素养,对国内现行法的规定较为全面地把握和理解,并且对国外立法的历史与现状、理论与实践也通晓知悉;另一方面要求学生能够娴熟地运用所学的法学知识解决实践中的法律问题,以期让学生成为能够自如应对各种法学理论或实践问题的能手。而事实上,要在有限的大学本科四年内培养出这种法学全才几乎是不可能的。
(二)培养目标定位中“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培养要求缺位尽管大多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的培养方案中都有“高素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等表述,似乎对培养对象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有隐含的要求,但却鲜有明确地指出这两点要求,而这恰恰是合格法学人才培养的关键所在,关系到培养对象在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能否坚定政治信仰和坚守职业操守,这也是人才最为核心的素质要求。
二、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定位的依据
(一)外在依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学人才的需求高等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输送合格优秀人才,其人才培养的规格和标准必须与社会这个“市场”的要求相适应。所以,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的定位切忌盲目,要培养“适销对路”的人才,增强办学的针对性,必须要进行社会对法学人才具体需求情况的深入调研,再以此为依据并结合自身实际来定位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
(二)内在依据:自身的办学基础及办学条件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在定位人才培养目标时,必须充分考虑到自身的办学实际,并注重突出自身的办学强项和优势,逐步凝练办学特色,以特色品牌和优势项目带动整体办学的推进,循序渐进地谋求发展,切忌好高骛远。此外,应当根据培养对象的个性特点、兴趣专长、发展潜力等个体因素,确立多元化的人才培养方式和目标,切实做到因材施教、因势利导,实施个性化教育,这样才能使学生在自己成长成才的同时,满足社会对人才的多样化需求。
(三)可行性依据:法律职业人的素质要求法学专业主要是为培养法律职业人而开设的,其培养目标定位也自然应与法律职业人的素质要求相契合,也只有这样,法学专业的办学才是可持续的。目前,我国的法律职业人有三类:一是法律实务型人才,像法官、检察官、律师、立法工作者、行政执法人员、公证员、仲裁员等,主要侧重于对法学知识应用能力和实际操作水平的要求;二是法学理论型或学术型人才,如高校及科研院所从事法学教学及研究的人,主要侧重于对法学理论素养的要求;三是复合型法学人才,即从事的行业或职业虽然与法律并不直接相关,但却对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有着较高的要求,如金融、证券、保险、贸易、房地产等行业的工作人员,既要有相应的专业性知识,还应对相关法律规定颇为熟捻并能实际运用。由此可见,地方高校必须将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与法律职业人的素质要求紧密结合起来,才能做到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供求平衡。
三、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定位的基本原则
(一)相对稳定性与发展性相结合的原则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定位应在一定的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以更好地、明确地指引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向既定目标推进。但同时培养目标定位也需要适时地根据自身办学实力的增强和外部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地发展和调整,逐步向更高的目标迈进,从而不断提升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规格和层次。所以,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定位还应具有一定的发展性。首先,发展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在人才培养上,要循序渐进,打好基础,创出品牌,形成特色,这样才能逐步提高办学水平和层次,增强办学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其次,发展是一个不断向前推进的过程。一所有远见的地方高校,在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的前提下,要大力开展科学研究,为高层次人才培养提供学科支撑、创新动力,使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不断向前推进。
(二)专业技能和学术素养培育有机融合的原则一些地方高校,由于应用型教学是弱项,所以在法学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过程中,往往期望能在这方面有所强化,使培养出来的学生能够成为应用型人才,实践动手能力强,能解决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法律问题,并能在求职就业中得到用人单位的认可。这种愿望虽然好,但却会在关注实践教学的同时忽视对学生理论学养的纵深培养和教育,造成学生的专业技能不仅没有得到有效提升,而且其专业理论素养也得不到较好的积淀和锤炼,从而影响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培养质量。另外,也有一些地方高校由于本身就是高职院校发展而来,其法学专业教育注重实用性,重视学生专业实践操作技能的培养而忽视学生专业理论基础的培育,显然这种人才培养的方式也是不可持续的。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定位应兼顾专业技能和学术素养的培育,培养出来的合格法学人才应该是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是一个具有可持续发展潜力的人。在专业知识上,不仅具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还应有丰富的法学实践知识,乃至其它相关方面的知识。在专业能力上,应避免过分重视应用型人才的职业技能培养,要重视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培育其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因此,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的办学应“树立注重素质教育,融传授知识、培养能力与提高素质为一体,相互协调发展、综合提高的思想”,促使法学人才的全面发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对我国高校法学专业的教育教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法治化水平相对落后的边疆民族地区来说,如何培养少数民族高素质法治人才,以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是一项紧迫而又必须解决的任务。
塔里木大学作为地处新疆南疆地区唯一的一所综合性大学,担负着为南疆多民族地区培养各类人才的重任。我校法学专业自2005年开始,基本每年招收1个民族班,已培养少数民族法学专业学生约300人,现在校民族学生约有100人,主要以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为主,也包括少数柯尔克孜、俄罗斯等族学生。本文以塔里木大学法学专业为例,希望就边疆高校法学专业少数民族学生教学改革问题求教于广大同仁。
一、法学专业民族学生教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语言障碍严重,学习难度较大
通常情况下,边疆高校法学专业根据国家政策以及师资、教学资源情况,专业课程教育均以汉语进行,而民族学生一般来自边远偏僻地区,从小生活在民族语言氛围当中,虽然在中小学阶段也开设了汉语(现在一般称国语)的课程,具备一定的汉语基础,但由于教学水平以及语言环境问题,汉语水平通常较低,部分学生甚至用汉语进行日常交流都存困难,连专业课教材都无法完整阅读,部分学生整个大学期间都在为通过MHK(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而努力,在法学专业教学中由于既有法律专业词汇,还可能牵涉其他专业用语,对民族学生来说更是难上加难。
(二)民族学生知识面总体较窄,影响对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的理解
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笔者注意到,相对于汉族学生,民族学生法学专业教学难度大的另一原因就是其知识面相对较窄。民族学生大多来自较为偏远的农村,基础教育薄弱,对许多问题缺乏认识,这对于学习像法学这类需要有较广泛知识储备的专业尤为不利。在法学专业教学中,比较容易出现诸如学生对经济知识欠缺,影响到对经济法、税法、证券法等课程的理解,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等课程的讲授难度就更大。
(三)教师在给民族学生专业课程讲授方面缺乏针对性措施
从教师这一方面来说,许多教师在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方面,较少针对民族学生研究、采用有针对性的教学方法,基本与汉族学生一样。首先是多数教师在课程教学中仍多用传统教学方法,多理论讲解,轻实践教学,致使民族学生解决问题、分析问题能力不够。其次是在课堂上使用的一些案例,较少针对民族学生做适当调整,远离了民族学生的生活实践及理解能力,甚至与民族学生的民族习惯与风俗禁忌相冲突,致使效果不尽如人意。
二、提高法学专业民族学生教学效果的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民族学生的汉语水平,特别是理解专业术语的能力
1.加快民族地区中小学国语(汉语)教育,提高其汉语水平。民族学生学习的最大障碍是语言问题,要提升法学专业民族学生的教学效果,首先应该提高其语言文字能力。而这一能力的提高,如果待其进入大学再来进行,显然为时过晚,效率较低,也会影响高校教育的进程和质量。最好的措施就是国家加强对边疆民族聚居地区中小学汉语教育的支持力度,由“(民汉)双语教育”逐步过渡到完全的“国语教育”,将语言能力问题在中小学阶段就予以解决,力争在基础的听、说、读、写能力上达到与内地学生一致的水平。
2.完善边疆高校民族学生语言教育,特别是专业汉语教育。为解决民族新生语言困难的问题,边疆高校针对民族新生,一般采取了特别的措施。塔里木大学的做法是实行预科教育,即民族学生入校后,第一学年集中在人文学院统一以汉语学习为主,使其汉语水平有一定程度的提高,大二才分流到其他各学院,开始专业学习。
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效果良好,大部分民族学生通过一年的预科,汉语水平有了较为明显的提高。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的问题,突出表现在民族学生间汉语水平也参差不齐,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实际上仍未达到专业学习的要求,应该有较为科学而严格的评价机制,对民族学生语言能力进行分层,因材施教,对语言不过关的进一步采取措施,比如延长预科的时间。
就法学专业来说,因法学理论较为抽象,法律文本绝大多数都是以汉语言为载体,法律术语与日常用语有较大的出入,这对仅具基础汉语能力的民族学生来说,学习这些法律概念、法学理论是一个很大的挑战,更何况在法学专业教学中还要分析、解决问题,难度就更为巨大。解决这一困难的对策就是要加强法学专业汉语的教学力度,尤其是注重学生用汉语进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
(二)改革民族学生培养模式,提高其综合素质
1.适当调整法学专业民族学生培养目标,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当前国内各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一般有复合型和应用型两种,前者一般强调一定的学术研究基础的培养,为考研深造做准备,而后者要求相对较低,更侧重于培养基层法律工作者。就边疆高校法学专业中的民族学生来说,显然,定位于培养民族地区用得上的应用型人才是更现实、更符合社会需求的目标。
2.拓宽民族学生知识面,提升其综合素质。要使民族学生较好的理解法学理论、分析法律案例,特别是诸如经济法、证券法、商法、保险法以及国际法等与学生日常生活关系不那么紧密的课程,需要拓宽其知识面,掌握基本的政治、经济、商业等方面的知识。个人建议在民族学生培养方案中应该适当增加一些边缘性、交叉性课程,同时,在选修课程上做出一定要求,从而提高民族大学生的综合素质,这反过来也会促进其法学专业课程的教学效果。
(三)改革法学专业教学模式,提升民族学生法学教育的针对性、适用性
在法学专业教学上,传统的教师讲授、填鸭式的教学方式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实践运用能力。对民族学生来说,尤为如此。在边疆高校法学专业民族学生教学改革上,笔者有以下几方面的建议:
1.加大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比重,促进民族学生更好的进行专业学习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的学科,非常强调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最早于1870年由当时担任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克·哥·朗道尔教授创立,已经成为美国乃至整个英美法系国家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国内各高校也非常重视案例教学。对于边疆高校法学专业的民族学生来说,对法学理论与概念的理解相对困难,就更应该多采用相对通俗易懂的案例来进行教学,从而提高法学专业学习的效果。
2.对教学内容进行适应性调整,使之契合民族学生生活实践,便于理解
边疆民族学生的成长环境、知识背景与内地汉族学生不一样,现有的法学教材通常对他们来说并不是特别合适。我们的经验是,对教学内容做适当调整,增加有关民族法、习惯法以及法律与宗教等相关教学内容,同时对教学素材特别是相关案例进行针对性改编,例如,对司法考试试题中的案例进行适当改编,使之从语言上、形式上接近少数民族学生生活实践,但在法律适用上并不改变,这样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就形成了本地化、生活化的案例集,很受民族学生的欢迎。
3.法学专业教学模式多样化,增加学生参与度
法学专业教学需要形式多样,注重学生参与,具体来说,除了传统的教师讲授以外,还可以采用以下一些方式:
第一,课堂讨论模式。教师在讲完一部分教学内容后,布置一个或若干思考题以及典型案例,结合授课内容提出若干个问题和民族学生共同讨论,使其进一步理解所学内容,掌握如何运用法律来处理案件和解决问题。
第二,多媒体教学模式。现代化多教学媒体教学的优点是图文声像并茂,可以克服纯语言教学的障碍。例如使用《今日说法》、《庭审现场》和《经济与法》等电视节目视频,其案例选取来源于社会现实生活,具有典型性,且表现形式丰富全面,冲击力强,有助于民族学生理解案情,同时还有专家点评,常常具有良好的教学效果。
第三,加强第二课堂教学。法学教学不应死板地固定在教室的课堂上,尤其是对民族学生教学,应当拓宽法学专业教学的渠道与形式,如开展模拟法庭,通过模拟真实案例,增强民族学生对案例的理解;采用法律义务咨询形式,组织民族学生运用所学知识无偿回报社会,走上街头,通过实际法律问题来提高其解决实际案例的能力。
答:一言概之,法学是一门专门研究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学科。它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结构和要素,又要研究法的时机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是一门涉及社会规范、社会关系、社会问题的实用型社会科学。一个合格的“法律人”应具备三大基本技能:一是掌握系统的法律知识;二是具备缜密的法律思维;三是具有解决争议的能力。学生具备了上述三方面的技能,大可以经国济世,小可以维护权益、化解矛盾,有能力在社会生活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
问:本科阶段的核心课程有哪些?
答: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民法总论、物权法、债务法总论、刑法总论、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商务总论与公司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等。
问:法学专业的学生需要什么样的特质?
答:一是具备较好的沟通能力;二是有较强的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能力;三是有严密的逻辑思辨能力。这些能力的培养,需要学生多进行实例研讨,多进行社会实践,多进行文书写作。书面表达能力对于一个法律人而言尤为重要。比如,作为一名律师,你的思维要通过清晰明了的语言文字准确地表达出来,才能让你的当事人、法官明白你的意思。而口头表达能力在与当事人的沟通中显得非常重要,否则就很难获得当事人的信赖。
小编插话:无论是《离婚律师》还是《律政俏佳人》都告诉我们,正义、聪明、勤奋加能言善辩,是优秀法律从业者的标配呀!
问:社会上是否有对法学专业的认识误区?
答:社会上不太了解法律专业的人,可能会认为学习法律就是背条文,很枯燥。其实这是一种误解。研习法律,固然要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这需要一定的熟记,但更重要的是对法律原理的理解和运用,以及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这些离不开对实例的研习。而讨论案例、研讨法律问题是一件十分有趣的事情,我相信同学们学习了法律以后会体会到的。
问:在法学专业的学习过程中,有可能遇到的困难是什么?
答:我认为最主要的困难是社会经验的缺乏。法律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带有很强的社会性、伦理性。对于缺乏生活经验的年轻学生而言,要理解这些规范并予以正确的使用会面临很多困难。这就需要学生在进行专业学习的同时,多学一些社会学、伦理学、心理学、管理学的知识,以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同时应多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尽可能多地了解现实社会,这样就可较好地将规范应用到实践中。另外,法学学生还将面临被称为“世上第一考”的国家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学生想要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的范围很广,很难考,如果不下苦功是很难通过的。这对学生来说是压力,也是一种鞭策。法学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通过司法考试的复习,学生也能巩固所学知识。
小编插话:“世上第一考”,听起来是不是“鸭梨山大”?学习法律是一条漫长的辛苦的道路,但在路的尽头,是自身明辨是非,是社会更加和谐,是国家长治久安。
问: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主要是面向哪些行业,哪些职业种类?
关键词:法学;实践教学;教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5-0215-02
一、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学教学目标定位模糊
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目标较为模糊,通常采用“社会主义法制事业接班人”、“高素质、高层次”之类的模糊概念描述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学术界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方面往往争论不休,有的主张“素质教育”、有的主张“通识教育”、有的主张“职业教育”、有的主张“精英教育”等等众说纷纭。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在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存在断层,切断了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必然联系,使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长期处于分离的状态。一方面法学院校越来越自给自足,自我办学、自我完善和自成一体,中国法学教育学院化成为主流,法学教材上理论性的探讨越来深入。另一方面中国的法律职业难以形成专门分工,法律从业人员难以走上职业化发展道路,也难于适用市场对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社会的发展不仅需要有一大批受过高等法学教育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从事立法、行政执法的职业法律人,更需要大批在一线企事业单位从事与法律相关工作的法律人才,诸如法律顾问,法律秘书,从事内部规范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合同管理、账务管理、劳动管理工作的人员等。法学专业目标定位不适应新时期法律职业对法律人才提出的基本要求,应加以改革。
(二)专业实践性课程教学形式化
法学实践性课程教学活动趋于形式化,如模拟法庭和毕业实习等实践课程问题较为突出,模拟法庭的实训过程,老师导演,学生被动参与,模拟过程就是在背台词,缺乏角色意识,你说你的,我说我的,训练过程没有有机地结合案情本身的需要进行设计。学生很难体会作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审理案件的感受,也不能运用其掌握的知识灵活地处理问题。毕业实习更是有名无实,由于实习往往安排在大四下半学期,而此时多数学生迫于就业压力开始考研的准备、找工作,实习管理不到位,实习对于许多学生来讲只是“找个单位盖章”的代名词。教学安排与实际情况完全分离,导致教学安排形同虚设。
(三)专业教师实践教学能力有待提高
担任实践性法学课程的教师除了要具备一般法学教师必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外,还应该具备实践能力,有办案的实际经验,而不能只是纸上谈兵。除传授专业知识外,还要讲授执业技巧、职业道德、关注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目前在我国的法学院校中,兼职从事法律职业的教师比例虽然不低,但实践能力强并能将实务操作能力应用于实践教学的教师却很少。教师虽然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但是教师本人更多注重理论研究,缺乏实践经验,有些甚至缺乏相应的从业资格,难以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
二、国外法学实践教学
(一)美国法学实践教学
美国的法学教育属于职业教育,学生入学后主要进行职业训练,注重法律案例分析,以教授分析问题的技能、口头辩护以及语言表达的技能为主要形式。因为学生将来的培养方向为执业律师,所以美国法学专业对法律实践教学尤为重视。开设诊所课程培如:家庭法、移民法、行政法等培养学生实际办案的能力;开设民事法案例课堂实践训练、争议解决的选择方式、多方协商训练等课程培养学生分析、辩论解决问题能力;开设法律职业规范和伦理课程培养学生未来的执业意识。
(二)德国法学实践教学
德国的法律教育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进行基础教育,学制四年,学习法学基础知识和理论,学生通过各州进行的考试成绩达标以上者即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的资格,结束第一阶段的专业学习。这一阶段通过设置专题讨论课程、练习课程培养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能力。2003年法学教育改革后将谈判理论、辩论、调解纠纷和听证等实践课程加入法学教育中,作为法律专业学生附加的技能。第二阶段是见习期,为期二年,在法院、检察院和政府机构等部门进行,每个学生可以在不同部门实习,通过学习使学生熟悉法律实务工作,培养学生具备法官、检察官等的职业能力。
(三)日本法学实践教学
日本的法学教育侧重理论训练,是一种通才式教育即普及式教育而非职业教育。因为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后不仅仅想成为职业律师,还想成为国家公务员、记者和公司经理人等。同时法律考试通过率极低仅为2%~3%,教师教导学生时是站在法官的角度看待法律。但在上世纪90年代,法学实践教学的理念渗入法学教育中,日本各公立和私立大学均将公司法、会计法等课程纳入课表之中,通过其起到职业培训的作用。
三、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设计与选择
(一)专业认知式的实践教学
1.专业认知实习
通过专业认知实习使学生初步了解国家立法、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等相关机构的性质、设置、任务、职责等,明确法律职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等)的特点、种类、任职资格、工作范围、内容等。使学生在今后的学习中有的放矢、明确目标,为自己未来职业发展方向进行规划奠定基础。
2.课堂案例教学实训
课堂案例教学是老师根据教学进度和需要精选案例。也可以聘请优秀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为客座教师,定期为学生开设案例课,他们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生动的案例分析,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法律推理、分析技能和法律实践能力。
(二)理论应用式的实践教学
1.模拟法庭实训
模拟法庭教学是对学生所学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灵活运用的实地检验与训练,推行模拟法庭教学,实现学生之间模拟角色的轮换互动。模拟法庭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专业技能的训练。教学目的是通过审判实务的模拟,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是将法学通识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有效手段。
2.法律辩论实训
法律论辩实训是指法学专业学生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职业语言和思维,根据案件事实进行论证、辩驳以说服对方及裁决者的技能,是其语言表达、逻辑思辨等能力在法律业务中的具体运用。掌握严谨的说理技术、雄辩的口才对律师等法律职业者来说无疑是一项相当重要的技能。
3.诊所式法律实训
诊所式法律实训强调职业教育,主要是教授学生如何去做律师工作,树立律师的职业责任心,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主要是把学生所学的专业基础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培养学生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能力,也是对学生所掌握的基础理论的检测,是学生走向社会的前期工作准备。
4.企业法律事务实训
企业法律事务实训是使学生初步了解企业法律顾问事务实体与程序的基本问题、难点问题及操作实务中的有关问题。了解企业基本法律实务的特点、种类和基本内容。了解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立、职责业务范围、工作程序。培养学生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实践动手能力。
5.毕业实习
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实习是法学专业本科生培养与教育中的一个主要教学环节,是法学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综合运用本专业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业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教学过程,也是法学专业学生走出校门、适应社会、顺利就业的排演和前奏。根据毕业实习的性质目的与任务,结合本次实习实行分散实习与集中实习相结合,实习单位有法院、检察院、政府机关、企业单位、高校事业单位等不同性质单位的特点,学生在实习中存在具体的岗位差别,学院对学生的实习内容只作必须与法律事务和行政事务有关的统一要求,对每个学生的具体实习任务不作统一的具体要求,每一个实习生的实习工作内容由实习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具体指派。
(三)理论研究式的实践教学
1.法律问题调查实训
法律问题调查实训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观察和认识社会的能力,提高学生对法律理论与实践的理解力,同时也为学生写作毕业论文提供选题思路。它不仅要求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综合运用,而且使学生通过关键或焦点问题进行社会调查,圆满完成学习计划,实现教学目标。
2.学年论文实训
学年论文综合实训的基本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运用法律逻辑思考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从事科学研究和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为将来毕业论文的写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3.毕业论文实训
对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进行毕业论文实训学习的目的在于使学生在专业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运用知识能力、文献检索能力、外语能力以及文化素质、思想品德素质、业务素质等方面得到综合训练。通过撰写毕业论文,可以使学生了解科学研究的过程,掌握如何收集、整理和利用材料;懂得如何围绕选题进行调查、对掌握的材料进行科学的分析;掌握如何利用图书馆收藏的资料,如何检索文献资料,如何运用文献资料等方法。毕业论文实训是进行科学研究学习的一个极好的机会,因为它不仅有教师的指导与传授,学生本人还直接参与和亲身体验科学研究工作的全过程及其各环节,是一次系统的、全面的实践机会。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是训练学生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过程,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使学生初步掌握进行科学研究的基本程序和方法。法学专业人才既要有较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基本技能,又能发挥无限的创造力,不断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同时,通过毕业论文综合实训可以有效地检验以往教学质量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崔艳峰.法学实践教学问题研究[J].学理论,2009,(21).
一、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内容设置不合理
首先,非法律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要达到在实际工作中应用的目标,重点应放在法律的应用上。不同的经济领域,不同的行业在经济法的适用层面上是有差异的,所以在教学中应该体现这种差异。由于课时限制不能将不同经济领域的经济法规都纳入教学内容,而学,统一考试时又不可能分专业设置教学内容,因此很难实现因材施教。其次,教学内容重复。大部分经济法规已经融合到专业课程或者其他课程当中。比如,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所系的《国际商法》,很多内容与经济法的内容有重复,所以很多学生在学了经济法之后,在学习国际商法的时候就表现得不够认真;金融专业的由于学习了货币银行学,保险学,及专门学习了金融法律法规,而经济法课程里同样也涉及了证券法,保险法,造成了教学的重复。
(二)教学方法不完善,侧重实践,忽视理论
非法学类经济法一般开设在大一或者大二。由于低年级的非法学专业学生缺乏基本的法学基础,不具备或鲜少具备法学基础知识,如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商法的基本理论等,没有这些基础知识的积累,会使原本就属于法学门外汉的学生更加迷惘。有的财经院校甚至安排没有法学背景的教师来讲授经济法课程,有时竟把经济法讲成经济学,或者保险法讲成保险学。有些教师认为,既然是非法律专业,就不可能对经济法的理论有多高的造诣,课上讲一些案例就足够了。但是,法学的教育与其他学科不一样,更加注重逻辑思维的培养,所以这样重实践,轻理论偏离了经济法的教学方向。
(三)考核方式有待合理化
对于非法律专业经济法考试,大多数以闭卷考试作为主要的测评手段,考核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时考试形式单一,考试题型简单。经济法课程考试多为闭卷考试,考试题目多为知识的再现,客观题较多,主观题较少,由于考试题型以客观为主,考生容易作弊的现象就很难避免;二是注重学生的卷面成绩。这种方式可能会造成学生考试前几天集中背题,达不到课程设置的目的。
二、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的思考与建议
(一)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通常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包括:经济法概述、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金融法、经济仲裁与经济司法等。综观全部课程,主要内容包括经济法或者商法,笔者认为,经济法内容的安排上应该遵循以下三点:第一,课程的设置上,非法学专业对法律基础知识基本是缺乏的,而经济法的专业性比较强,课时有限,所以为了增强时效性,在其他课程方面应该做好衔接,比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另外还有一些选修课可以在基础知识方面给予补充,以便学生更好地理解。第二,课程设置总体上还是必须坚持理论基础与实践相结合,寻找一个合适的经济法理论体系,该内容不仅包括经济法内容,也包括商法内容。比如关于公司法,一般财经院校都是作为重点内容来讲,而法学专业这个是不讲的,是放在商法里来讲。所以,在讲公司法的时候,不能仅停留在法律法规的介绍上,而是要先讲一下商法中关于公司法的理论,包括公司的产生发展,让学生了解整个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的逻辑性。第三,教学内容上,针对不同专业要有所不同,根据专业的特点做适当的增减,形成相互呼应的统一体。比如,会计专业,对于《税法》,《财经法规》就可以不讲,而市场营销专业,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合同法、担保法就要重点讲。
(二)强调理论传授与案例教学并重
经济法虽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课程,但单纯的法律条文十分枯燥,结合适量的案例会使教学内容丰富且生动。因此,案例教学是经济法教学的一大特色。案例多是为了适应教学目标的需要,围绕一个或几个问题,从周围的实际生活或者书刊报道中选取,在讲授完理论部分后,结合所讲内容,可以采用留思考题或课堂讨论的方式进行案例分析,最后由老师进行总结讲评,由学生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案例教学可以帮助学生加深对所学法律条文的理解掌握,激发学习热情;同时,案例教学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表达、争辩及理沦联系实际的能力,为他们今后就业提供一个练兵场所。此外,案例教学将教学方式由单向转变为双向,活跃了课堂气氛,充分调动了学生思考问题的积极性和学习的主动性,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跨世纪的合格人才具有深远意义。例如在讲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关于消费者维权,可以讲华硕笔记本高价索赔案件,案件的当事人也是学生,更能感同身受,要讲清楚以下三点:一是这是一起消费者维权案件。二是这个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三是这个案件应由什么法律来管。弄清这三个点基本上就能深刻理解经济法的重要作用。另外,经济法属于法学教育,应当安排到律师事务所,公司参与实践或到法院旁听,或模拟法庭,让学生身临其境,学习致用。
非法学专业的学生由于欠缺法学专业的知识基础,在学习经济的过程中,会存在一些问题,那么在教学过程中,发现并且及时调整这些问题就非常的重要了
1.学生对法学的专业术语不熟悉,接受经济法知识,需要一个过程,这与教学目的中的应用性的目的有矛盾。
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对法律知识不熟悉,比如“破产财产”这个专业词语,在讲授过程中就要专门的进行讲解,这个专业词汇不像我们一般生活中想当然的认为的意思,而是在经济法中有他独特的意义,破产财产不是破产时拥有的所有财产,这就要把不属于破产财产的情况讲解清楚,学生们就能在以后的练习中明确的区分破产财产的范围,在教学过程中还需要给一定的例子或者讲解一些习题让学生加深理解,这是一个需要学生跟着老师思路的过程,由于课时有限,在课堂上既要理解明白专业词语,还要会应用到实际的案例中,会做题,会举一反三,这就与课时和教学重点有矛盾。
2.教学过程中需要用形象化的案例,身边的事情甚至影视剧中的人物情节帮助学生加深记忆,但是很多学生只是听到表面的例子,但是不能真正掌握知识点。
由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们对课上的知识点不是很熟悉,那就需要在教学过程中加入学生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看到的,听到的,再加上一些在当时很流行的影视剧,游戏等流行元素作为案例的主人公或者举例子的内容,学生中普遍反应很热烈,但是学生们只是对这个主人公,或者游戏很有兴趣,就很愿意讨论,还是有很多学生只记住了举的例子和人物,而对涉及的知识点没有真正掌握,形象化,兴趣化的教学很重要,但是如何让学生们在热闹欢快的气氛中学会知识,学会处理案件,能够学会解决经济法考试的客观题和主观题,才是培养学生能力的主要目的,那么如何安排教学内容,如何紧密结合知识点,就是教学改革的重要关注点了。
3.学生在课堂上刚刚接受知识点,要求学生马上就能应用,对案例正确的分析和做出结论,对刚刚学会知识点的学生还是有困难。
学生在课堂上主要培养的目的为应用性能力的培养,这就需要在教学的过程中,对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和在案例中应该如何处理进行细致的讲解,一方面,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法学专业基础知识薄弱,对法学的思维方法陌生,在课堂上跟随老师思路的能力不强,遇到不熟悉的知识点或者自己不懂的问题就会很容易放弃,就会思维开小差,没有很好的课堂效果。另一方面,学生可能在自己的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或者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内发现一些经济法范围内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学生们很感兴趣,但是由于课时的局限性,不能在课堂上把所有的学生感兴趣的问题都讲到,这些问题就应该鼓励学生主动研究,或者课下解答学生们的个别问题。
对于以上这些问题,笔者在教学过程中经过一些实践和思考,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1 在教学内容方面,结合不同专业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的安排教学内容。
由于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针对不同专业的学生,这其中有会计学专业的,在未来的任职要求中,需要考有关于经济法的上岗证和注册会计师证等入职和工作需要的证件,对经济法的学习需要深一点,知识点的广度和应用性的要求都很高,因此在课程的设置上得比其他专业知识点和练习更深一些,而其他专业学生们对经济法很多概念性问题还在领悟阶段,就应该多注重一些基础知识,多加上一些他们专业有关的例子,贸易专业就在合同法中加入一些贸易的合同相关的知识,管理系就在公司法中模拟一些他们未来可能会碰到的董事会召开和表决的情形,这样对于他们未来发展有帮助的知识,学生们就会更愿意跟随老师学习,课堂气氛就会很热烈。
2 在教学方法方面,教学过程中注重启发式教学,让学生们不仅能学会老师教的东西,也能对经济法产生兴趣。
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的课时是有限的,在课堂教学范围内把重点的教学内容讲授完成之外还要兼顾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保持互动,但是要使学生在学过经济法这门课程之后就能增强自身的应用性能力,只靠教师在课堂的讲授是不够的,这就需要学生自己在课后更加对经济法这门课感兴趣,在社会生活中真正能应用上经济法的知识,教师在课堂上用案例和思考题的方式启发学生对自身在社会生活中和未来工作中会碰到的事情进行思考,引导学生步步深入,激发学生对各种情况法律上应该如何认定的探究热情,引导学生自主学习,自主思考,老师的教学只是抛砖引玉,大学高等教育不能像义务教育的填鸭式教学,如果与学生自身不主动学习,自主学习能力差产生矛盾,就应该在课堂教学中运用多种情况的案例,简单易懂的让学生知道在日常生活中这种情况的法律认定,也可以在课堂里一些思考题,当做作业,考查学生课后的思考和学习能力,都可以帮助学生增强应用性能力。
3 在教学成果考察方面努力加强学生应用型能力的培养,在期末考察中可以把实际存在的问题结合在题目中。
由于非法学经济法这门课程不是学生们的专业课,属于扩展学生社会知识的基础课,很多学生重视性不够,觉得就在期末考试中通过就可以了,不愿意花费很多的时间在这门非专业课上,这些同学听讲的目的就是通过考试,这就需要在课堂讲授中注重考察的重点,但是培养学生的应用性能力也是教学目的之一,那就应该在在期末考查的项目中应该适当加上一些考察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题目,让学生们为了自己的成绩而去研究老师的思考题和案例的解决,既能对课上讲授的知识点有一定了解,加深记忆,又能适当的对课上没涉及到的知识点和具体案件如何解决产生兴趣,能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脱离了之前作业抄抄就可以,期末背背就可以的学习模式;这些问题可以在课堂上以思考题的方式留给学生,在期末卷子上体现出来,这样学生的功利性的觉得这类题既能对平时分有提高,也会对期末考试有加分,就会更好效果的完成,当然,应该在课上留十分钟左右给学生一些思路,很多问题没有统一的答案,只要学生运用自己学到的知识解答,逻辑清楚,语言流畅,运用法律知识正确,就可以给予鼓励。
[论文摘 要]经济法是应用型本科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基础课程,在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中占有重要地位。文章针对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对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改革的若干建议。
在我国,应用型本科教育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转变应运而生。为培养出适合社会与市场需要的应用型本科人才, 在专业方面下功夫必不可少, 而其中作为向专业方向发展的专业基础课的地位也是至关重要, 在学生知识能力构建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目前,专业基础课已成为制约专业延伸、发展的瓶颈。如何推动专业基础课在应用型人才培养中的改革,已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经济法课程作为高校的专业基础课, 面向除法学专业以外的大多数专业本科生开设,是经济学、管理学以及工学等专业的必修课。由于经济法课程的实用性,各高校尤其是应用型本科高校非常重视经济法的教学工作,在教材编写和教师培养上都给予了大力的支持。但不容否认的是,在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我们改进,以适应应用型本科人才的培养。
一、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教学定位不准确,内容欠缺针对性
在应用型本科高校,开设经济法课程的专业很多,比如国际贸易类、工商管理类、财务管理类、金融类等。不同专业的学生对经济法知识的需要有所侧重,更不同于法学专业的本科学生。而目前,一些高校在经济法的教学名称和内容设置上与一般的法学本科专业相近似,即使有所改动,也只是法学专业课程的压缩版。在教学实践中,教师也容易忽略不同专业学生的差异性,对不同专业学生讲授相同的内容,忽视学生的需求,导致教学效果不佳。
(二)教材选用不合理,缺乏专业适用性
目前,市面上出版的经济法教材版本繁多,但很多都缺乏专业适用性。比如,有的教材只是对现行法律条文的罗列,缺少对法律条文的分析和应用;有的教材涉及面过广,重点不突出;有的教材只是纯理论分析,缺少相应案例。而教师在选用教材的时候也不够慎重,不同专业往往选用同一种教材,在教学的过程中又往往按照自己的讲义进行授课,导致教材成为摆设,学生缺少课下进行预习和复习的范本。
(三)教学方法欠缺灵活性,考核方式陈旧
目前,高校传统的经济法教学多以讲授为主,教师往往只注重对法律条文的解释,而在教学方法上也不重视案例教学和多媒体教学。经济法的教学内容丰富但抽象,理论性强但又需要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如果只是采取传统的教学模式和方法,很难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与此同时,学生也只是被动地接受,为了完成任务或修满学分,很难真正地参与到经济法的教学活动中来。
另外,经济法的考核方式也较为陈旧,多以试卷为主,题型稳定。而学生往往为了得高分,只是在备考时对所学内容进行强化记忆,不利于思维的开拓,很难达到期待的教学效果。
(四)教学对象的法律基础知识薄弱
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一般在高年级开始,学生在学习过法理学、民商法、刑法、经济法等课程后才能学习经济法课程。但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一般在第三、第四学期,甚至在第一学期开设。许多学生在学习经济法之前都没有学习过基础的法律知识,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花大量的时间去解释法的基本知识、法律术语,加大了教师的教学难度,而学生在学起来也较为吃力。
二、对经济法教学改革的思考
(一)根据专业需要,调整教学内容
经济法课程涉及内容众多,教师在有限的学时内不可能将全部知识一一讲解,因此可以针对不同专业的学生,有选择有侧重地进行介绍。针对不同的专业,结合其专业特色选取不同的章节进行重点讲解。例如,对于财务会计类学生,可以重点讲解《会计法》、《税法》,并可以和会计师等考试相结合;对于市场营销专业学生,可以重点讲解《合同法》、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对于人力资源专业学生,可以侧重讲解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对于工商管理专业的学生,可以侧重讲解《公司法》等商主体方面的法律法规。这样,在同一结构体系下与不同专业结合并有所侧重,使基础课融入到整个专业知识体系中,才能更好地体现因材施教的教学方向,有利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
(二)合理选择教材,凸显专业适用性
教材对于大学教学至关重要。教材的选择:一要有利于教师授课;二要可供学生自学。目前,经济法的教材很多,有适用于法学专业学生的教材,有专门为财经、管理类学生编写的教材,还有适合各种资格考试的辅导用书。因此,教师在选择教材的时候要多比较,针对不同的专业特点,选择不同的教材。同时,在进行选择时还要关注教材的质量。一是要选择最新的经济法教材,能及时反映我国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二是在选择的内容上,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要选取实际应用型的教材,特别是有大量典型案例支撑的教材。这样才会有利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增强他们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材选择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课程改革的成功与否。
(三)改良教学方法,改革考试方式
教学方法的改革是整个教学改革的关键环节,传统的教学方法以讲授法为主,而在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中,要尝试将多种教学方法灵活结合。针对应用型高校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可以重点采用以下方法:
1.案例法
案例法是国外较为流行的教学方法,可以变注重知识为注重能力, 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与实践能力。经济法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对非法学专业学生,如果只是单纯地分析法理、罗列法条,学生会觉得难以理解且枯燥无味。因此,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切勿照本宣科,使学生丧失对本门课程的兴趣。在教学的过程中,要引入大量的案例,对现实问题进行讨论和分析,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案例教学法中,案例的选择也十分关键。教师要选择有针对性、代表性、启发性的案例,确保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2.课堂讨论法
课堂讨论是师生进行沟通的有效方法, 每一次课,可以选取一个当前与经济法有关的热点问题,组织学生进行分组讨论,并让每组同学推荐代表将讨论结果进行总结汇报。在这一环节,让学生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帮助学生提高其表达能力和思辨能力。在组织讨论的过程中,要引导学生充分感知教材,丰富学生的直观经验和感性认识, 启发学生对材料进行比较、分析和概括。最后,还要注重组织和引导学生对问题的分析和总结,使学生的讨论有始有终。另外,也可以让学生自己选择感兴趣的案例进行讨论分析。作为大学教师,除了给学生讲授理论知识外,还要培养学生的研究兴趣和学习能力,启发他们延伸和加强课堂学习的内容。课堂讨论可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动性。
3.多媒体教学法
目前,在各高校多媒体设备已经普及,教师在教学中应积极使用现代化教学设备,充分利用网络技术等新型教学手段,将有关经济法的典型案例以视频等多种形式直观地传递给学生。这样,不仅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还能活跃课堂气氛,增强教学效果。
同时,还可以对经济法课程的考核方式进行一定的改革,加大实践环节在期末分数中所占的比例,使学生在课堂讨论和实践操作中的表现在期末成绩中都有所体现。
(四)调整教学计划,适应非法学专业学生
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开设经济法课程之前要先开设法律基础课程。最好在高年级进行开设,如大三的第一学期、第二学期。高年级的学生理解能力较强,学习目的也较为明确。另外,针对对不同专业、不同的教学对象开设的学时也应有所区别,如对经济管理类的的学生可开设54学时课时,对工学类专业的学生可开设36学时课时。教师针对不同的授课时数和内容,可灵活把握,张弛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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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改革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经济法律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不容忽视。高职院校经济管理类非法学专业一般会开设《经济法》的课程,并成为其专业基础课。它为培养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复合型经济管理人才做出了突出贡献,但其作用地位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教学方法也到了迫切需要改革的阶段。目前,高职院校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大多由法学专业教师讲授,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授课对象的特殊性使其在实际教学活动的组织中受到困扰。为实现有效教学,强化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学习动机,激发学习兴趣,本文就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目前存在的问题,探讨这门课程的改革方向。
一、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授课教师认知结构矛盾突出。经济法是一个强调社会本位与国家调控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经济法主要包括: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经济法总论。经济法具体制度主要分为:一类是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反垄断制度、特别市场规章制度等市场规章制度;一类是金融调控制度、财税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等宏观调控制度。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是与经济管理有关的法律制度,它包括了民商法、刑法和诉讼法的一些基础知识。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特殊性冲击着法学教师的原有认知结构,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会造成教学重点内容移位的现象。
(2)缺乏有针对性的实用教材。现行教材大多是由法学专业教师针对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编写。非法学专业《经济法》内容容量大,不仅仅包括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还涉及了《民商法》基础知识,《刑法》《诉讼法》部分知识。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材编写人员忽视了这门课程授课对象的特殊性,堆砌法条,有意简化经济法之外的知识,致使教师在实际授课中偏离重点。非法学专业学生初次接触经济法,对简单堆砌的法条理解困难,造成认知结构上的混乱,学习兴趣下降,学习效果差强人意。
(3)缺乏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专业教师团队。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内容无须更多理论分析,有的学院师资力量紧张,于是就出现了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师配备的随意性。经济管理类的教师被安排讲授经济法,其不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在进行案例教学中显得底气不足;法学专业教师,尤其是行政法、民商法教师被安排讲授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很可能在教学实践中将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混同于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从而偏离经济管理类人才培养目标,造成授课表面化。经济管理专业的学生有考取会计师、企业法律顾问的需求,由于法学专业的教师缺乏相关的经济知识,在授课时很难有针对性。
(4)非法学专业学生学习《经济法》课程缺乏学习动机。首先,由于非法学专业学生不具备基础法律训练,他们在短时间内很难快速培养起法律思维。烦琐的法条使得学生在理解上出现困惑,自我效能感降低,对这门课程产生抵触情绪。其次,实践性教学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所占比例过低。非法学专业学生对法律基本理论的理解欠缺,因此在案例讨论中会偏离法律的视角,不能真正实现学以致用的目的。
(5)《经济法》课程在非法学专业边缘化。由于《经济法》课程不如专业课程与职业所对应的岗位的工作任务联系紧密,所以在非法学专业的课程开发与课程体系构建过程中,《经济法》课程被人为边缘化。有些学校在确定非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没有将《经济法》置于核心课程的行列,甚至还压缩课时,降低这门课程在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
二、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的改革方向探析
(1)强调《经济法》课程在非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突出地位。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培养的是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复合型经济管理人才。培养和提高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养成用法律思维解决问题的行为习惯,促进了人才的全面发展。意识决定行为,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人们就会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现代社会要求每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社会成员都应知法、懂法、守法。我国高职院校目前的生源质量不断下降,其法律教育极其薄弱,主要表现在法律知识不够丰富、法律意识不够健全。国内目前会计行业存在的会计执法环境差、会计信息失真、假账泛滥等现象要求经济管理类专业尤其是会计专业学生不仅仅要具有法律意识,还要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因此就必须强化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在其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加大《经济法》教学力度。
(2) 以学生为本,强化学生学习动机,提高学习效果。1)《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要服务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考试,促进人才可持续发展。高职教育就是就业教育。我国的市场准入制度要求就业上岗和职称的晋升都需要资格证书。目前我国高职学院大部分经济管理专业尤其会计专业都实行“双证书”制度。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职称有初级、中级、高级会计师,在不同级别资格考试中,《经济法》均是必考的内容。所以在《经济法》课程的实际教学中要服务于从业资格考试,为学生顺利毕业及高质量上岗提供保障。2)《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要服务于就业、创业教育。高职生就业形式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就业,二是创业。必要的经济法律知识是高职生就业、创业教育中必不可少的内容。《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要为学生毕业后就业、创业提供足够的经济法律支持。所以要加强《劳动合同法》、市场运行法律制度、企业法律制度的讲授,在保护学生合法就业权益的同时,又可以使学生熟悉企业设立程序,在企业运行中能依法、合理开展市场竞争,真正体现了职业教育人的本性。
(3)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考核方法的改革。传统的《经济法》考核方式是闭卷考试。学习知识分为陈述性知识和程序性知识。程序性知识主要指智慧技能和策略性知识,也就是动作经验的掌握。闭卷考试考察的只是学生陈述性学习的掌握情况,不能有效的考察学生的实践运用、动作经验的积累能力。要不同角度考核学生的技能水平,既考查学生的陈述性知识掌握水平,又考察学生的智慧技能的掌握情况;既对学习结果进行考察又要对学习过程进行考察。考核具体应分为两个部分:笔试和实践能力考核。其中,笔试成绩占40%,实践能力成绩占60%。这种考核方式强调了学生对经济法实务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应用能力的考察。考核方式的改革势必会带动了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的改变,教师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更加强调学生对实际操作的主动参与性,使学生在毕业后能快速进入工作角色。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