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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的认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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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的认识

第1篇:法律专业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应用型人才;法律服务专业;专业能力;创新能力

作为中职教育专业的一种,中职社区法律服务专业在近几年发展进程中,尽管取得一定成效,但是,若要在中职院校激烈的教育竞争中求得生存,必须要对市场进行系统调研的前提下,对法律服务专业学生能力的培养予以加强,将学生造就成为能力强、质量高以及与社会需要相适应的应用型人才。

一、中职社区法律服务专业学生能力结构

1.专业能力

在法律服务专业中,专业能力是运用所学法律法规服务于法律,并对法律纠纷进行解决的能力。其内容主要包括诉讼业务能力和诉讼业务能力。专业能力可以说是法律服务专业学生能力的核心,这种能力是将学生所掌握的理论与知识转化成服务与措施的过程。就学生而言,能力更重要,所以,一定要注重培养学生的能力。

2.基本技能

逻辑思维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合作交流能力、外语运用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统称基本技能。其中,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包括综合分析能力、抽象概括能力和推理判断能力。

(1)知识经济时代要求学生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及软件的应用

学生使用计算机和Internet网络资源是获取信息、提高学习与工作效率的捷径。另外,在目前乃至今后,涉及计算机及网络的法律问题会有很多,诸如网络犯罪等。学生只有具备了熟练操作计算机的能力,才能有效地解决好这类实际问题。学生要想适应所担任的工作,必须有良好的表达能力――法律语言表达能力和司法文书写作能力。这是法律服务专业的学生首要的基本功。学生毕业后在基层岗位上提供法律服务时,要与受助对象交流思想,了解案情,并以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其讲解法律常识。如果他的语言贫乏生涩,那么法律服务的效果势必会大打折扣。所以,加强对学生语言表达能力的训练是十分必要的。

(2)逻辑思维能力是法律服务专业学生的关键能力

只要严格根据逻辑思维定律,学生才有可能科学而正确地处理问题。若学生逻辑思维能力不强,则他在表达法律问题时就会出现思路混乱的情况;而如果一个学生具有非常强的逻辑思维能力,那么他在写作表达与语言表达方面就会有清晰的条理性,而且能够将自己的想法层次分明地表达出来。

3.创新能力

要想对法律服务专业学生进行创新能力的培养,首先要做的就是要培养他们的创新意识。所以,一定要鼓励学生开发创新意识,学生只有具备了创新能力与素质,才会得心应手地处理复杂多变的律法问题。

二、培养法律服务专业学生职业能力的措施与途径

1.对理论教学制度进行变革,变“以知识为本位”为“以能力为本位”

在设置课程方面,必须要将实用原则突出来,对法律教学内容进行更新,重组课程结构,形成以能力为本位的法律教学机制,确保专业课和公共同课能够有适当的比例,而且还要保证理论课与实践课同等重要,防止厚此薄彼现象的出现。在教学内容上,必须保证以够用、必需为度,以应用为目的,删除偏难偏深、陈旧过时及不实用的教学内容,将实用而又最新颖的技术增加进去。可以多加些讲座与选修课,教师一定要在理论课教学中加入一些案例,并结合案例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讲解,在案例中寓说于理,这样不仅能够突出理论课应用性,而且还能增加理论内容通俗易

懂性。

法律服务专业教学方法上,倡导案例式、讨论式以及启发式教学,从根本上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对学生学习积极性进行调动,提高其独立思考的学习能力,从根本上变“以教师为主导”为“以学生为主导”,使学生变“要我学”为“我要学”。

2.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能力的根本

从根本上说,中职教育必须突出视角教学,重点强调以学生能力为教学目标。在对法律服务实践教学予以强化上,一定要做到以下两点:

(1)建立与完善校内实习、实训基地

教师应该将学生实习活动贯穿整个中职教育过程,因此,必须重视校内实训实习基地的构建。目前很多中职院校法律服务专业实习基地基本上都是简单的模拟法庭、法律服务视听资料室、法律服务所等。必须购置相关对法律服务学习有帮助的音像资料,能够让学生适时展览法律文书,确保学生能够熟悉文书制作要求与格式。

(2)坚持走校所、校企和校区合作的教育发展道路

从根本上完善校外实习基地,而且校方还要主动与社区、律师事务所、法院、企业等达成学生实习建议,保证学生可以有稳定的实习单位,以锻炼学生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的能力。

若将商品质量视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生命,则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就是教育的根本和中心。由此可见,我们一定要将法律服务专业学生能力培养放在教育之首,只有这样,法律教育培养目标才有可能实现,才能为我国社会提供更多应用型人才。

参考文献:

第2篇:法律专业的认识范文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239-02

我国高职法学类专业教育具有源远流长的历史,而法学教育也在过去为国家和社会提供了不少的人才骨干,培育出了大量优秀合格的法制工作者,为我们国家发展与进步做出了贡献。但是伴随着社会进步,高职的法学类专业的教育模式、培养目标并未改变。随之而来的便是一系列问题,导致法学教育的发展前景越来越不好,招生率每况日下。高职法学类专业毕业生(专业对口)就业难。高职学校对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也不合理、与法律职业是脱轨的。因此,正确认识高职法学类专业和改变培养目标是非常重要的。

一、高职法学类专业存在的问题

(一) 高职法学类专业课程范围狭窄、单一

教育事业在发展,而法学类专业的课程并没有更新,专业的界限划分的太清楚,跟不上社会需要,培养模式过于单一,就拿高职法学专业的在读学生来说吧,他们所学专业课程分得太细,专业知识太死板,每个专业都只学习自身内容,并没有进行延伸。知识面过于狭窄,那么对于实际强、比较复杂的现实问题就没办法解决。专业过细,每天都在重复同一类问题,学生学起来也觉得枯燥乏味,缺乏兴趣,很多学生也就因此放弃选择法学类专业。

(二)高职法学类专业的学生缺乏实践

现在,高职法学类专业的学生都只是在课堂上学习,空有理论知识,却很少将所学知识运用到社会实践,俗话说“实践出真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没有经过实践的真理都是空谈。不去运用知识永远不知道哪里需要改善,自己哪里做得不够好。而学习法律无非就是为了成为一名合格优秀的律师、法官、检察官……而这些职业都是需要进行实际操作、实际运用法律的工作。学生不增加社会实践只会离自己的梦想越来越遥远。也满足不了社会的需要。高职学校应该认识到这一问题,开设一些社会实践的课程,在保证传授给法学专业学生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的前提下,还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分析推理能力。

(三)高职法学类专业的教育模式过于传统,学生缺乏创新意识

在过去的年代,高职法学教学模式几乎全部是采用讲授式方法,学生的任务就是死记硬背各种法律的条例、案例方法。只是近几年,一小部分一线城市的高职学校认识到了此问题的弊端,开始改变教学模式,开始开展课堂讨论、辩论,案例式教学的形式。但是大部分的小城市还未跟上社会发展的节奏步伐,并未改善教育模式,讲授式教学过于传统,不仅使课堂气氛沉闷,学生上课精力不集中,还会扼杀学生的想象能力、创新能力。局限性太大。久而久之,学生依赖性过大,缺乏独立思考的能力。死记硬背的知识不足以应付未来参加工作遇到的各种问题,对于以后的工作岗位有很大的不利影响。而且书本上的知识都是有限的,书本的更新也不能跟上社会的发展,与社会时事热点问题有脱轨现象。此时,教师传授的理论知识便是微不足道的,甚至只是一种形式、口号。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学教师,就应该随社会发展、关注社会出现的时事新闻,以便于在课堂上提出,引导学生进行分析、讨论。从而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分析推理能力。

(四) 高职法学类专业的教育资源不够优越

高职学校的教育资源不够优越有两个原因,第一点:供小于求。在高职学校越来越多的时候,很显然,教育资源就会有所下降,因为学校越多,所需老师便越多,急于需求,那么对于老师的要求便有所下降。教师的质量就会出现一定的落差了。第二点:地域不同。比如北京的高职学校和贵州的高职学校相比,你们认为哪个学校的教育资源整体会更好呢?我想,答案都是北京吧!这是为什么呢?原因就在于地域环境的影响,北京是中国首都,不论经济条件还是师生源素质都远远领先于小省份、小城市。这就是区别,所谓环境造就人才,也是这个道理。教育资源不够优越,知识面不够广、经验技巧不够,教育出的法学学生眼界也就不够开阔,知识缺陷。而且小城市的经济落后,教学设备也跟不上发达省市。由此可见,地域的不同会让高职法学专业学生的竞争力变弱。

(五)高职法学类专业的学生学历低、竞争优势小

在现代社会,拥有高学历的法学毕业生比比皆是,本科、研究生、硕士生、博士生已经不再是稀缺资源。那么对于高职法学专业类学生则是重重一击,高职法学专业只是属于一个专科层次,在学历上就已经低人一等,竞争优势上完全没有起到任何作用。现在专职岗位的门槛高,学历就已经无法满足企业岗位的要求。踏入专职法律工作的目标便远了。因此,很多高职学生在选择专业上,都已经排除了法学类专业,因为未来发展前景暗淡,就业困难。

二、 高职法学类专业培养目标的现状及认识

(一)高职法学类专业培养目标不能满足专职岗位的要求

当今情况,高职学校对法学类专业培养目标依然不明确,着重强调理论知识,忽略社会实践,一旦从事到工作中,便缺少实践能力,不能完成工作。很难适应专职岗位的需求。并且现在很多高职学生在学习中自觉性不高,积极性不高,就算只是学习理论知识,也不能很好的掌握。自身装的知识也太过于少。这些都是高职学校应该注意到的问题,并且采取措施去应对这一现象,提高学生的积极性,让他们感兴趣,为国家培养出一批合格、适应专职岗位需求的法律工作者。

(二)高职法学类专业培养目标未能跟上法律职业的发展步伐

如今大部分法律职业的门槛都有提高,而高职法学类专业培养目标并没有随法律职业门槛的提高而提高。目前,要想成为一名律师、检察官、法官,都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且还要具备本科以上学历。这是一个非常严格的要求,而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又较低。所以高职法学类专业的招生率越来越低。培养目标不仅知识浅薄、学历低,又过于保守,未有创新进步。这是目前高职法学类专业培养目标的一个重要又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高职法学类专业培养目标的法律职业方向

1.以培养“辅助型法律职业人才”为主。在目前,高等教育院校主要是以培养事实务法律工作为主,事实务法律工作是包括培养出“应用型、技能型、职业型”在司法机关工作或律师的“通用型人才”。而在高职高专院校则是以培养辅助型法律职业人才为主,这样培养出来的人才大多从事律师助理、法官助理等,为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提供一定的辅助作用。这样的辅助型法律职业人无法长期坚持留在司法机关,大多数人选择作为辅助法律人的时候,通常是在毕业时找工作的过渡期,都只是短期工作。人员流动性大,不能给社会和基层提供法律援助。

2.以培养“基层的法律职业人才”为主。前面我们有提到,由于地域的经济水平不同,教育资源不同,法学专业的学生水平也就有差异化。正因为地域发达水平不同,有落后地区的高职院校就开始以培养基层的法律职业人才为主。但是,我们换一个角度想想,社会在发展,教育在发展,未来生活只会越来越好,人们的生活水平在提高,生活质量在提高,那么服务质量是不是也应该提高呢?只有提高才能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所以,基层的法律职业人才是不是就该被淘汰呢!当然是,因为它无法满足社会的需要。

三、高职法学类专业培养目标的设想

根据以上所谈到的高职法学专业培养目标的现状问题,我们就要来设想一下针对此问题所要做怎样的改变,来帮助我们的高职法学专业起死回生。促进我们的法律教育事业的改革创新与进步。以下便是我个人的几点设想:

(一)高职法学类专业培养目标要满足专职岗位的要求

在高职法学的教学中,教师应该改变教学模式,不要一味的采取讲授式教学,在课堂上多开展辩论活动,让学生积极参与进来,不仅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活跃课堂气氛,还能让学生参与到实践中去,从而让学生加深了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也锻炼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在2003年11月2日教育部颁布的《全国高职高专指导性专业目录》里就有对法律类专业设置的规定,里面说高职法学专业分为“法律实务、法律执行、司法技术”这三大块。而高职法学类专业要以“实用”为核心。因此,高职法学类专业要将理论与实践完美结合。这一部分尤为重要。以后,当学生投入到工作中时,也能更好的解决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能够适应工作岗位的需求。高职院校要随时根据社会需求的变化,对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做有效的调整,突出核心竞争力。

(二) 高职法学类专业培养目标不能定位为培养职业法律人

要想成为一名职业法律人,就要经过优质的高等教育,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同时经过实践得到一定的历练,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职业法律人。这个过程是漫长艰辛的。一方面,高职院校不能为法学类专业的学生提供优质的法学教育;另一方面,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低。如果高职院校要去培养职业法律人,那么投入的资源量大、时间长,并且效率低,结果是不理想的。这是一个不可行的培养目标,对院校、对学生都是不利的。高职院校应该避免这一问题的发生。

(三)高职法学类专业培养目标以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为主

根据现在社会的发展情况来看,社会出现多元化,具有多种需求,因此,作为法律人也应该具备适应多种需求的能力。高职院校要以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为主。着重培养具有多职业资格的法律人才,这样的法律人才既能担任法官助理、律师助理,从事基层法律职业,也能为经济生活、企业经营提供服务和指导。提高高职法学类专业学生的就业率,增加优势竞争力。

第3篇:法律专业的认识范文

(一)增强和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可以更好的促进其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在职业教育过程中,学校往往注重对学生知识理论、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常常会忽略法律教育。健全的法律意识是学生毕业以后有效参与社会工作和生活的重要途径,法律意识的高低会直接的影响到酒店专业学生的思想素质、政治素质、专业素质等。同时,也可以让学生更好的适应现代社会。

(二)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也是为了适应国家化交往日益增多的潜在需要。酒店专业的课程基本就是酒店经营管理方面的,在酒店经营管理当中,社会关系比较复杂化,国家化交往程度也高。职业教育过程中就注重培养和提高酒店专业学生的法律意识,可以有效的保证酒店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对法律风险的管理控制。

(三)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二、当前职业教育中酒店专业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学校对酒店专业学生的法律教育教学不够重视。因为受限于职业教育的教育教学方针以及培养目标,特别是高职院校,它们看重的是应用型人才和研究型人才的培养。虽然职业教育也得接受许多理论知识的教育,像一些数学、英语等基础必修课,但是涉及的法律方面的知识内容比较少。高职院校虽有一门公共必修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表面上看上去是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实际上课程内容中思想道德修养占据了其中内容的四分之三,涉及的基础法律知识少之甚少。可以这么说,《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公共课程就是一门思想道德课程。

(二)法律教师师资力量薄弱,教学模式过于单一。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法律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社会应用学科,而有很多高校在法律教育方面缺乏具备专业法学背景、具备专业理论知识、具备实践经验的教师队伍。再次以《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公共课程为例,这门课程多是由那些非法律专业的教师进行教学,由于他们缺乏法律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实践经验,导致法律教育过于单一化,基本上都是按照课本和课件讲解,缺乏实践和视频案例专业教学。

(三)酒店专业的学生自身对法律知识的不够重视。学生认为毕业工作的重点是专业知识技能,法律知识对工作没有太大的帮助,加之法律课程理论性较强,又缺乏相应的配套设施动手操作,高职学生本身对理论课上课就不太认真,有时甚至出现逃课现象。

三、提高酒店专业学生法律意识的有效措施

首先我们要知道,对酒店专业学生进行法律教育并不是以培养法律人才为目的,只是为了通过有效的法律教育来让学生对整个法律体系、法律框架、法律结构有个全面的了解和认识。目的就是要让学生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以便提高他们的法律思维、法律意识,在以后职业发展的道路上能够时刻约束着自己的社会行为。

(一)拓宽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什么叫做法律?欧洲启蒙运动时期的杰出代表人物托马斯·霍布斯,他在《利维坦》一书中这样写道“法律仅仅对广泛了解的人来说才是法律,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我们从这一句话中就可以看出,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中加强对公民、对学生的法律宣传和法律教育是多么的重要。高校可以开设一些有关法律知识方面的选修课程;学校还可以在社会上聘请一些具备专业法律知识和法律实践经验的人士,加强法律教育教师队伍的师资建设。

(二)坚持理论知识教育与实践经验教育相融合的法律教育模式。传统的法律教育模式过于单一,只注重课堂教学而忽略实践教育环节。酒店管理专业并非法律专业,但是在酒店管理行业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是很多的。所以,在职业教育过程中,要着重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以便更好的使学生在酒店管理专业领域的职业发展中能够自觉的运用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

第4篇:法律专业的认识范文

现代法治社会要求每个社会成员都应该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依照法律从事各项生产和社会活动,一切活动必须纳入法律的轨道,用法律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每个社会成员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才能在行为上做到严格依法办事。社会成员法律意识的提升,不论在那个层次上,也不论对于个人、人群、社会、国家和民族都显得格外重要,格外迫切。作为当代大学生,学习法律具有十分重大的作用,尤其对于经济专业的大学生,学习法律,尤其是经济法,意义更为重大。

二、经济法与会计专业的联系

众所周知,我们生活在一个法治的社会,时时刻刻都离不开法,学习法律对我们的生活有着深远的意义,更不用说进一步的专业知识的学习了。我们所读的专业———会计学,在我国是一门新兴的学科,而且发展明显落后于西方国家,到目前为止仍然处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作为中国学习会计专业领头军的我们,在学习这个新兴专业的过程中,更应该摸索出一种新的学习方法,更好地进行研究学习,推动我国会计专业的发展。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最有效的途径就是掌握更多与本专业有关的知识。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更是不可或缺的一环。会计学专业,就是培养具备管理、经济、法律和会计学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能在企、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从事会计实务以及教学、科研方面工作的工商管理学科高级专门人才。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概念就可以看出经济法与会计是有着共通点的,都是通过管理手段来保障良好的经济秩序。因此,为了更好地学习会计知识,我们务必要重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仔细分析,发现两者有着很多的联系,但是最突出的共同点还是其管理性和约束性。会计专业具有管理性,这不仅表现在其经济目标上,还表现在管理的手段和过程中,表现为会计人员对企业管理决策过程的影响。通过法律法规对会计管理行为的约束,以及通过各种渠道对会计管理进行监督。

而管理性和约束性更是经济法的根本特征,主要表现在经济法的价值、主体、权力(利)、属性上,更表现在经济法的义务上。经济法义务具有社会性。生活在市场体制下的人们是一种“经济人”,在通常情况下,他们自己为自己服务或者为了为自己服务才为他人服务,而往往不能或不愿提供社会服务,但许多社会服务如维护秩序、举办学校、基础建设、公共卫生、保护环境等等又是一个社会正常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了解了两者之间的联系之后,对于我们大学生来说,进一步分析经济法对会计专业学习的帮助无疑是提供了一个不可多得的平台。明显地,学习经济法能让我们再一次认识到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性,时时提醒我们不能忘了会计专业的“经济管理监督”责任。而对于我们会计专业的学生,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要想行使好自己的会计监督管理职能,就要对经济方面的相关法律有深刻的了解,才能更好的发挥自己的作用。

第5篇:法律专业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行政管理专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方法;教学目标

中图分类号:G4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7-0257-02

一、高校行政法教学的重要性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实现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统一。”报告大力倡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些重要理念,在“以人为本”的同时,更加坚定地推进法治进程。高校大学生作为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作为我国未来社会建设的主力军,是祖国未来的希望。这个群体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如何,将直接关系到我国民主化、法治化进程,甚至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兴衰成败。中国文化深受几千年来以儒家为代表的传统文化的影响,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重人治轻法治的封建残余。现代高校教育的系统性、有组织性、规模性和科学性等显著特点,使高校法治教育在培养受教育者的法治精神中具有特殊的作用。通过高校法治教育,向社会输送一批又一批具有法治精神的社会成员,可以使整个社会逐渐形成良好的法律文化和法治环境,逐步消除封建人治思想,为最终实现法治国家奠定坚实的基础。

行政法与刑法、民法一样,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行政法不但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监督行政主体,而且也能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笔者多年从事行政管理专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的教学工作,从实践来看,行政管理专业的学生思维比较活跃,接受新事物能力强,对新知识的领悟较快。从行政管理专业学生的就业状况来看,行政管理专业由于知识面宽泛,使得他们在就业过程中,有着更加广阔的选择方向。学生毕业后可在党政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从事行政管理、公共管理及科研管理等工作。学生毕业后无论是当公务员还是成为企业白领,行政法的理论和知识都是在他们的工作领域中不可欠缺的。因此,《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为行政管理专业的核心专业课程,可以使学生了解和掌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内容、提高和运用法学基础理论和行政法律实务的水平。

二、行政管理专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教学存在的困难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为行政管理专业学生的一门必修课程,同时也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课程。它的课程教学与法学专业相同课程的教学相比还是存在着许多不同,因此在教学过程中会出现诸多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教学内容复杂

行政法本身的特点在于: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规范数量多,内容广泛;行政法规范明显的易变性;行政法渊源的复杂性。法学专业的行政法教学内容除了覆盖整个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原理,还会涉及与法理学、法制史、宪法、民法、商法的关系以及区别等等。而行政管理专业的同学并不具有法学专业同学的知识结构,因此有些同学较难深入透彻地理解行政法的相关知识和来龙去脉。专业教师虽对教材的基本思想、基本理念、结构、重点、难点、逻辑等挖空心思,但有些行政管理专业的同学并不领情,他们认为没必要对行政法掌握的那么深。有些教师把行政法律知识分解成一个个知识点,让学生记忆,然后再找一些案例样板去培养所谓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如果运用这种方法进行行政法教学,培养行政管理专业学生的法律意识将无从谈起。

(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实践教学难

行政管理专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教学基本上也和法学专业的教学一样,主要采取以语言传递信息为主的教学方法即通过书面语言或者口头语言向学生传授知识、技能。但是行政管理专业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教学并不像法学专业那么多的实践教学机会。例如法学专业的学生经常有法学实践的机会,他们有很多机会到法院行政庭去观摩、旁听行政诉讼案件。通过行政法教学实践活动可以使学生认识向高一层次发展,把技能转变为技巧。某些有条件的高校与当地法院也建立了良好的关系,法学专业的学生可以直接到法院行政庭实习进行案卷整理等工作。他们有机会参与整个行政审判的过程,但行政管理专业学生却很少有这样的机会。这样造成行政管理专业的学生对行政法知识缺乏现实理解和感受,对行政法教学更容易产生隔膜感。

(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教学对象认知差异大

行政管理专业学生学习行政法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学习行政法基础知识,了解行政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行政法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法律素质。因此它并不能像法学专业的学生那样旨在学习系统的行政法学专业知识,培育法律职业技能,成为专业法律素质的人才和创新型法律人才。因此很多行政管理学专业的学生并不像法学专业同学那样认真对待《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的学习,学习过程中也不愿花费更多的精力和时间用心钻研,也有学生认为学习行政法与本专业的就业方向没有多大关联。教学培养目标的定位不清使得行政管理专业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教学面临两难—既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学专业的行政法教学,又不能趋同一般行政管理课程的教学。

三、加强高校行政管理专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教学的建议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既要体现理论性,又要突出实践性。所以,根据笔者几年的教学实践与经验,要上好这门课程,行政法任课教师要通过与时俱进地思维方式,充分运用学校现有的教育教学资源,大胆进行课堂教学改革,加大创新教学方法的使用力度。

(一)在传授行政法知识的同时应注重培养行政管理专业学生的法律信仰

西方法学大师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大学生只有从内心真正信仰法律,才能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自觉地外化为守法、用法和护法行为。教师在组织课堂教学和课外辅导的过程中,要紧紧抓住行政管理专业学生的特点,行政法教学内容不必面面俱到,但要把教学重点放在最能体现依法行政理念、最有利于培养大学生法治信仰的部分。那么如何培养大学生这种对法律的“信仰”,笔者认为,关键是必须要让学生认识到法律的优秀品质及法律所包含的价值。“当蕴涵着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乃至价值观在学生身上形成时,一个严格意义上的、以法律为信仰的法律职业群体就形成了”[1]。因此,作为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一部分的行政法教学,应当以培养学生对法律的“信仰”为最高目标,使大学生在学习将来职业生活中自觉地严格恪守行政法律法规,做到个体的行为与法律规范的要求融为一体。

(二)行政法教学要充分发挥教师主导作用

1.做好备课工作

教师应该博览群书,从各种书籍、报刊中吸取与行政法教学相关的精华内容,及时了解行政法学的新知识、新情况,还应时刻关注现实社会行政法制的变化与要求,使教学与社会息息相通。

2.针对行政管理专业学生的特点,注重课堂教学效果

教学应以愉快式教学为主,不搞满堂灌,注重讲练结合。教师在教学中注意抓住重点,突破难点。例如,笔者在讲解行政法的概念时,先从现实生活中的行政法案例和行政管理专业同学熟悉的行政概念导入,再层层推进论述行政机关、行政主体、行政法等基本概念。在讲授行政法理论时,引入行政管理专业学生比较熟悉的公共选择、公共治理等理论辅助理解,启发学生思考、讨论,取到了很好地教学效果。

3.案例教学法的运用

笔者在教学过程中注意举一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身边案例。例如,讲到行政主体,笔者列举桂林发生的某大学生状告大学案和某村村民因土地征收款分配纠纷诉村委会案,就学生们身边发生的案例引发大家思考与讨论,大学和村委会在本案中到底是不是行政主体。案例教学方法的正确运用,可以极大地激发学生学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积极性。

(三)调动大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性

问题导向式教学基础理论之一的建构主义(也称结构主义)理论认为,学习不仅受外界因素的影响,更主要是受学习者本身的认知方式、学习动机、情感、价值观等的影响,而这些因素却往往被传统教学观忽略,进而提出“以学习者为中心”[2]的理论,笔者认为,根据此理论,在行政法教学过程中,应有意识地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通过日常生活当中的真实案例充分调动他们的学习兴趣及学习积极性。让学生在视、听、触觉中培养他们思维方式,变“要我学”为“我要学”,极大地活跃课堂气氛,相应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注意加强师生之间的互动,在保留教师讲解主要内容的同时,加大学生讨论、发言的比重,尽量使学生参与到教学环节之中,变被动听讲为主动思索。例如笔者采取了组织模拟行政法庭的做法,在课前发放案例材料,分配不同学生担任原告、被告、法官等角色。课堂上让学生就不同的立场展开辩论,教师再进行总结与点评。

(四)科学安排学生进行专题行政法实践

捷克著名教育家夸美纽斯说:“如果想使学生发生兴趣,我们就应用心使方法合口味,务使一切事物,无论如何正经,都可以亲切地、诱人地放到他们跟前”[3],这充分说明了实践的重要性。由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一门应用型较强的课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领域的许多理论与制度和实际联系紧密,因此笔者布置学生深入到法律实务部门进行专题社会实践。例如,讲到《行政许可》内容,笔者就让学生到进行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如公安、工商、海关、民政、税务等机关的办事大厅进行专题社会实践,使学生加深对行政许可相关问题的认识,了解相关行政法理论问题在实践中的表现形态。

参考文献:

[1]李盾.在清华法学院做案例教学[G]//宫本欣.法学家素质.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43.

第6篇:法律专业的认识范文

一、依托“经济法”还是脱离“经济法”

一门课程与它归属的学科具有紧密的关系,在一定意义上,学科的研究内容及其发展创新决定了课程的内容及其更新。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依托于经济法学科,这一点毫无疑义。问题是,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是否也必须依托于经济法学科呢?对这一问题的回答,需要追溯我国经济法学科发展的历史。上世纪80年代初,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大幕的拉开,为了服务于当时的经济建设,大学开始在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此时,经济法学科尚未建立。同时,一些大学的经济、管理等非法学专业也开设了经济法课程。事实上,此时开设的经济法课程,是广义上的“经济法”,课程内容几乎涵盖了当时经济生活领域的大部分法律领域,包括公司法等商事法律制度和部分民事法律制度的内容。根据法学家史际春教授的看法,中国经济法产生的背景,“是在改革开放条件下建立并加强经济法治的客观要求,以及当时社会上民法之不彰;并在理论上受到了前苏联和日本的影响”。也就是说,这种“大经济法”的概念,是符合当时法律建设刚刚起步、法学研究也处于恢复阶段的现实的。随着法学学科的陆续恢复、重建,商法制度和一些民事法律制度从“经济法”的“领地”相继分离,“经济法”才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学科。直到今天,经济法学科将其研究对象限缩为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的知识领域,这才有了相对清晰的“边界”。回顾历史,我们发现,在经济法学科独立之前,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按照大经济法的概念来确立其课程内容体系,是符合当时的经济建设实际的,也满足了当时的经济领域对法律知识的渴求。但是,随着经济法学科的独立,经济法的研究对象和知识领域越来越狭窄,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仍然依托于经济法学科、跟随经济法学科的发展而“迭代”,课程内容体系会受到限制,不能很好涵盖市场经济实践中的一些属于意思自治范畴的内容,显然已经脱离了在非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的初衷——培养懂法律的经济管理人才。换言之,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存在着与经济法学科之间严重的名实不副问题。甚至有学者提出将“经济法”这一课程名称改为“经济法律通论”。因此,应该在法学界和教育界尽早达成共识: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虽然课程名称上取法于“经济法”,但并不归属于经济法学科。笔者建议让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尽早脱离经济法学科。因为,在非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其实是要向人们普及经济生活中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知识。而这些内容,大部分都是民法和商法学科的知识领域,并不是现在的经济法学科研究的内容。

二、重知识还是重能力

在传统的课程教学中,传授知识和培养能力是两个主要的课程目标。以传授知识为主和以培养能力为主:这两种不同的教学目标,对课程的内容体系是有直接的影响的。如果是以培养能力为主,则首先要科学界定出一门课程要达到的具体能力目标,然后,根据能力目标来组织课程内容。而若是以知识目标为主,则只需确定一门课程要传授的知识范围则可。同时,培养某种能力是需要通过增加实践环节来推进知识向能力的转化的,这就从一定意义上限制了知识的广度和范围。换言之,能力目标的深度与知识目标的广度是有冲突的。在今天的大学教育和专业人才培养都特别强调能力养成的背景下,经济、管理、金融、财会等非法学专业,在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上,也难免会受到“能力至上”观念的影响。那么,经济法课程,到底是应该重知识还是要重能力呢?笔者认为,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应该确立以传授知识为主的教学目标。理由如下:首先,毫无疑问,经济法课程,不管它采用什么课程名称,只要它的主要知识领域是经济生活的法律规则,它就是一门法律课程。而任何一门法律课程,要想让学生获得一定的应用能力,都不能仅仅停留在让学生知道和了解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的层面,而是还必须让学生深入了解法律规则和制度背后的法理和逻辑,并能够根据一整套法律分析方法来回应现实中的具体法律问题。要达到这种法律实际应用能力,绝不是一门单独的课程所能解决的,它所需要的是系统的法律方法论的训练。这种系统的法律方法论的训练,正是法科学生要完成的学习任务。其次,从非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实际来说,在有限的课时限制下,在学生缺乏法律基础知识的约束下,一门单独的经济法课程,不可能达成得了养成经济领域的法律实际应用能力这样的培养目标。而从非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的初衷来说,原本也不是要让学生具备经济领域的法律实际应用能力,而是让这些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也就是未来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能广泛地了解和熟悉经济生活中尤其是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让他们做到在懂法的基础上依法经营管理。由此可见,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去注重学生的经济法律实际应用能力。而是应当以传授经济领域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则为主要的教学目标。

三、体现通用性还是强调专业适应性

开设经济法课程的各个非法学专业,主要分布在践行市场经济的经济、管理等实际经济领域。专业领域不同,经济生活中适用的市场经济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也有所区别。比如,金融专业,强调的是各种金融业务的法律要求,也就是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的法律规则;而财会专业,强调的则是财税法律规则和各种会计准则的要求。那么,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金融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与财会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应该有所区别、体现各自的专业特点吗?从这个例子,推及到一般,问题就是,在非法学专业开设的经济法课程,是要体现课程的通用性,还是要强调跟各自的专业对接从而具有一定的专业适应性?虽然从现行经济法课程的普遍实践而言,将经济法课程紧密结合各自的专业特色、在内容体系上强调专业适应性的做法不在少数。但笔者并不赞同这种做法,而是持相反的观点,即: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应该体现课程的通用性。理由如下:首先,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不长,人治的历史与传统却很悠久,在这样的背景下,推进法治,除了在全社会普及法治意识、推动法治实践之外,更为必要的是,在经济生活中,在企业家和企业管理者群体中,普及法治意识和法治实践,最终做到,让每一家企业都能在市场经济的法治要求下依法有序参与市场竞争和企业管理。而在非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中,能够承担这一任务的,非经济法课程莫属。如果经济法课程在内容上强调其专业适用性,仅仅传授与各自专业领域有关的法律知识,显然难以从整体和宏观的层面普及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也就很难实现在经济领域普及法治意识和法治规则的目的。因此,有必要淡化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专业适应性。其次,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法律规范构成的完整体系。在经济管理领域,下一位阶的法律文件,都要对上一位阶的法律文件,进行执行和实施方面的某种细化规定,最后,形成了大量的与实际业务活动密不可分的操作性规则。这些规则,既是法律规范,也是可以直接实施的业务规程。这个法律上的特点带来的结果就是,经济、管理等非法学专业的专业课程内容,除了纯粹的技术规则之外,有很大一部分内容是根据法律、政策上的规定总结出来的业务规则,也就是说,你很难脱离法律规定去讲业务专业知识。比如,在财会专业的会计专业课中,做会计分录,涉及到税法的规定,你就很难只讲纯粹的会计技术,而不涉及税法的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过于强调专业适应性,就必然会发生,同一个法律知识在专业课和经济法课程中重复出现的问题。这种教学内容的重叠,浪费了本就有限的课时资源,教学效果也未见得好。其实,只要将经济法课程的内容与各专业的专业课内容进行错位——经济法课程侧重于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和制度这一知识体系,各专业课则解决具体的业务领域的法律规则,这样就能达成课程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四、结语

以上就是本文对三个基本问题的分析和回答。虽然这一尝试可能是粗浅的,但却有助于我们正视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在内容体系上存在的问题。笔者以为,如果能在教学实践中确立经济法课程的通用课性质和以知识为主的课程目标,摆脱经济法学科的影响,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有可能迎来统一课程内容体系、加强课程内容建设、共享课程资源的契机,从而推动课程的改革和发展。

作者:徐超华 单位: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李中圣.关于经济法体系问题的研究.中国法学.1991(4).

[2]侯丽艳、许彩云.对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设置的重新思考.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4(6).

[3]李毅.非法学专业法学教育之探讨.贵州师范学院学报.2015(5).

第7篇:法律专业的认识范文

财经类院校法学专业的特色建设

(一)财经类院校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根据市场经济需要定位

法科毕业生传统上主要是面向公、检、法、司以及党、政事业部门,培养法律专业性人才。但司法系统所需专业人才有限,而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却是大量的,因此法科毕业生不应只集中于司法部门。财经类院校有着经济学科的资源优势,其所开办的法律专业在坚持大法学的基础上,应以培养经济法律人才为自己的专业特色,以迅速适应市场经济对经济法律复合型人才的需要。南京经济学院法学专业的学科定位是:依托经济学科的资源优势,适度规模发展,以适应性为主,专业方向侧重于国际经济法、经济法和民商法,培养既懂法律又了解一般经济规律的高级专门人才。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法律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具备相应的经济管理知识,善于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市场经济中的法律实际问题,具有较强社会活动能力的高级专业人才。

法学专业构建人才培养摸式的基本思路是:在拓宽专业面的前提下打好适应基础,在柔性的专业方向上培养适应能力,在整体优化(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课程结构优化等)上提高素质,为社会培养有适应力和竞争力的既通法律、又懂经济的专门人才。这一思路主要通过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设置整体优化的课程体系等环节来实现。

(二)财经类院校法学专业的特色方向围绕培养目标合理设置

法学知识体系有其内在的逻辑性,不可人为割裂,走向专业狭窄的老路。因此,财经类院校法学专业在特色建设上应有层次性、方向性,既应坚持法学专业的基本要求,同时在方向上体现财经院校特色。南京经济学院的法学专业方向,就是在“大法学”基础上分为民商法方向、经济法方向、国际经济法方向。而且三个方向之间既有区别,又互相依托。民商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制基础,任何商品经济都不能脱离民商法的基本调整,其中的民法、合同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课程又是其他专业方向的基础;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保障,是国家协调、调整经济运行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如竞争法、财税法、金融法等,属于典型的国家权力干预的公法,与民商法共同配合规制现代市场经济;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社会所形成的对国际投资、国际贸易进行规制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法律制度,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一国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国际经济法律人才。三个专业方向的依托表现为国际经济法律人才不能只懂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的法律规制仍大量的依靠各国国内法,中国对外贸易法就属于国内经济法范畴。因此,某种意义上,国内法、国际法并没有绝对的界限。

值得注意的是,财经类院校法学专业的特色方向设计不应是简单回归1998年学科调整前的专业,而应在“大法学”学科背景下设置专业方向。为避免专业方向设置后课程体系的割裂和选学一个方向后学生对其他两方向专业知识的缺乏,三个方向间课程应打通,要求学生必须选学其他方向一定比例的课程。

财经类院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伴随着经济全球化,法律也需全球化,法律服务的信息化、技术化程度加深,市场对法律人才的素质要求提高。具体来说,法律人才的素质培养应包括法律素质、文化素质和法律职业伦理三方面内容。近年来有实践表明,传统的法学本科专业学习并不能向社会输送完全合格的立即胜任所有法务的法律专业人才,法学专业的素质教育应开辟新的思路。法律人才培养要从传统的偏重理论知识的传授转向法律技能的培养;法律人才的知识面不应只局限于法学,还应有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等跨学科的知识背景,以及良好的外语、计算机技能;法律人才的公正心、社会责任感的培养,同样应是法学专业素质教育的重点。因此,法学专业课程设置总的指导思想就是学生综合素质、技能的培养。财经类院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的特色主要表现为跨学科知识和理论教育的内容更突出经济学、管理学等领域。

法学专业的课程结构一般分为6大块:政治理论课程、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主干(方向)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和全院性选修课程。

(一)课程设置体现“厚基础”、“宽口径”、“重应用”

课程设置体现“厚基础”。一方面,开设英语、数学、语文、逻辑学、计算机等公共基础课;另一方面,加大比重开设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学、中国宪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国际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等法学类14门核心基础课程,对学生进行厚实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的教育,培养学生整体的法律修养。

课程设置体现“宽口径”。专业基础课把法学类14门核心课程内容包括进去,体现拓宽专业面的要求;专业选修课除开设法学类课程,还依托其他学科的资源优势,开设了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的经济类、管理类课程,如西方经济学、投资经济学、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外贸英语函电、外贸单证实务、证券投资学、国际商务谈判、管理学原理、财政学、审计学、工商行政管理等,既体现专业特色,又进一步丰富学生的知识。

课程设置体现“重应用”。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法学专业基础课、专业方向课、专业选修课,都围绕培养学生综合的法律人素质、适应市场经济对法律人才的要求设置,充分体现了适应性。如国际贸易法、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合同法、公司法、金融法、财税法、竞争法、律师实务等课程的设置,目的就是使学生掌握具体的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再如司法会计、法律文书等工具性课程的设置,着重培养的是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设置中教学实践性环节的加强

第8篇:法律专业的认识范文

(一)高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高校对开展就业法律教育重视不够

高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高校管理层对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明确的政策和文件要求开展相关的教育工作。高等教育管理部门只要求各高校开展大学生职业规划指导课程,对于就业法律知识的教育没有明确规定。高校目前关注的还是怎么扩大毕业生的就业率,各项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也是围绕如何增加就业率展开的,就业法律教育明显被忽视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发生就业纠纷和法律争议大多也是在毕业离校以后,学校认为这时学生与学校已经没有法律上的任何关系,一般也不会再寻求学校的帮助,学校面临的压力显然较小,缺乏开展就业法律教育的动力。

(二)高校尚未建立对大学生进行就业法律教育的课程体系

法律知识是现代社会人必须掌握的几种基本知识之一,也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捍卫合法权利的重要武器。在当今社会,缺乏法律素质的大学生绝不是合格的社会主义公民和高素质的劳动者。遗憾的是很多高校并没有对开展就业法律通识教育的必要性有正确的认识,除了一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外就是开设一些选修类课程,前者只有51个课时,法律知识部分只有四分之一,教师还要利用这短短的课时讲授所有法律常识,连蜻蜓点水都难以做到;后者由于课程数量有限,选修的人数也不多,很难接触到更深入的法律知识。大学生了解和掌握的相关知识根本无法应对现实社会中出现的法律问题,面对用人单位的各种违法行为,比如随意规定、延长试用期、随意要求加班却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滥用劳务派遣等行为或者不知道对方违法,或者知道对方违法也不懂如何维权,只能逆来顺受,反而助长了用人单位肆意违法的嚣张气焰。

(三)缺乏一支专业化、有实践经验的教师队伍

目前高校的大学生职业规划指导课程一般由具有管理学背景的教师来承担,他们对于法律知识知之甚少,也很难给学生这方面的更多的教育。而学校里从事就业工作的主要是就业中心的老师和各系的辅导员,这些老师来自各个专业,背景各不相同,即使有的因为多年从事就业工作了解有关法律也不够专业,对于毕业生特别需要的实务操作经验更是无从谈起。各高校也因为思想上不够重视致使这几年没有下大力气解决这个问题,出现不少学生有困难疑问时难以得到有效解决的状况。

(四)学生的守法、诚信、维权意识淡薄

当下不少大学生学习的功利性思想很重,在校学习期间认为必修课很重要,要努力学。专业课很关键,要认真学。对于非必修和非专业的课程投入的时间和精力就少得多,完全是一副“六十分万岁、多一份浪费”得过且过的心态。这种思想也影响到了他们对于就业法律知识的学习。在很多大学生眼里就业法律知识既不是必修课也不是专业课的内容,甚至在校期间也完全不知道学习这些知识有什么用途,就业法律教育的效果就可想而知了。直到大四需要求职时因为不懂或者未掌握正确的就业法律知识,给自己造成了很大的麻烦,有的甚至遗憾终身。有些大学生一心为了找工作,面对“求职陷阱”毅然决然义无反顾地跳了进去;有的大学生完全没有基本的诚信意识,一而再再而三的毁约跳槽最后上了用人单位的黑名单;有的大学生为了找到满意的工作不惜以身试法,伪造证件证书被用人单位发现;还有的学生面对用人单位违约违法时不知所措毫无办法或者忍气吞声一走了之,凡此种种反映出我们的毕业生法律观念的淡薄、法律知识的缺乏、法律素质的低下。我们碰到这类案件时总是抱怨国家有关部门执法不严、立法缺失,但是有几个人会反思我们的高等教育是不是也出现了问题,作为就业市场的主力军,我们的高校学子,居然对于就业法律常识一无所知或者知之甚少,如何成为一个高素质的劳动者。

二、加强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的思考

(一)树立正确的观念,重视大学生的就业法律教育工作

高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从培养二十一世纪全面发展的有用人才的角度考虑加强对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的重视,通过制定政策、下发文件、具体指导等方式督促高校把这项工作放在与提升毕业生就业率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59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不可否认就业法律教育工作一直是高校就业工作的重要一环。高校应该从这几年出现的大学生就业违法、违约、被骗等具体案件中吸取教训,把开展就业法律教育放在就业工作的突出位置,想法设法调动学校的一切力量,从各个方面、各种角度入手对大学生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就业法律教育,使大学毕业生能够知法、守法、培养诚信守约意识,成为一名合格懂法的高素质人才,只有这样高校的就业工作才能说有始有终,体现了高校对国家、社会、大学生本人高度负责的精神。

(二)构建比较完善的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

高校对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的培养应该本着循序渐进、逐层推进、实用有效的目标来进行。对于低年级的学生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和《大学生职业规划指导》课程来进行入门的法律教育,引导大学生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产生兴趣,意识到法律对他们不是可有可无而是极其有用的,帮助学生树立守法守约的法律意识。高年级的学生应该全员开设就业法律指导课程,通过讲授《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等与大学生就业和创业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帮助学生掌握求职就业必备的法律常识,树立依法维权和小心防范的意识。对于不同专业的学生还可以根据本专业的特点开设专业选修课程,比如艺术设计、建筑专业可以开设《著作权法》课程、会计专业可以开设《会计法》、财经专业可以开设《金融法》等等。这样一来通过通识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等课程结合起来组成一个科学的、有针对性的、实用的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

(三)建立一支专业化、有实践经验、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工作要有效开展必须建立专业、有实践经验、高素质的教师队伍。高校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开展相关工作:一是尽量挑选具有法律背景的人员充实高校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队伍,对于非法律专业的人员要进行培训和考核,促使他们对于我国的就业法律、政策了如指掌,把对就业法律知识的了解掌握程度作为晋升、奖励的重要依据,保证毕业生的就业法律问题都能得到有效快速正确的解决;二是充分利用高校法律专业的教师,通过相互帮助、自学为主的方式要求所有法律专业教师了解、掌握我国就业的相关政策和法律,在全校高年级学生中开展就业法律知识的通识教育,使所有学生都能掌握与就业有关的法律知识;三是聘请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院的仲裁员、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调解员、律所从事劳动争议案件的律师和法院的法官定期、不定期地对教师和学生进行就业法务实践操作的培训和讲座,使教师和学生的书本知识与实务人士的实践经验结合在一起,提升就业法律教育的效果。

(四)利用第二课堂,多层次、全方位开展就业法律教育

高校除了开设就业法律教育的相关课程以外,还应该利用学生社团、学术活动、党团组织等形式多层次、全方位开展就业法律教育,使学生真正认识到掌握就业法律知识的重要性,自觉自主地开展学习。比如利用学校的法律援助中心,开展就业法律知识咨询活动,由咨询中心的老师和学生现场解答毕业生的问题,给出方案;比如开展模拟招聘活动,在招聘时将各种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囊括进去,让学生懂得不掌握就业法律知识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现实;再比如通过案件沙龙活动,把一些活生生的大学生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案件重新演绎,让在场的学生心灵受到真正的触动,不掌握就业法律知识是无法在社会立足的。此外还可以通过主题班会、宣传海报、招贴画、校园广播、法制情景剧演出等形式提升学生对就业法律知识的重视程度,增强就业法律教育的效果。

三、结语

第9篇:法律专业的认识范文

1研究对象与方法

(1)研究对象:分别从在贵州师范大学、贵州师范学院、贵州民族学院的体育学院中分层次随机抽取100名体育教育专业的学生为研究对象。(2)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数理统计法和访谈法。

2研究结果与分析

为了研究的方便,本文主要从贵阳市普通高校体育教育专业学生的法律知识以及对法律的态度两方面展开调查,调查结果见表1和表2。从表1可以看出,在我们所调查的体育教育专业学生当中,只有40%的人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30%的学生对其的了解比较模糊,而对我国法律体系一点也不了解的学生仍然占30%。同时在我们的访谈中发现,在了解我国法律体系的体育教育专业的学生当中,90%的学生来自城市;而由于贵州省的农村基本处于一种闭塞贫困落后的状态,同时高中阶段又缺少相关法律知识的传授,因此,90%以上的对我国法律体系缺乏足够了解的学生主要来自贵州省的农村地区;在调查中还发现,仍然还有39%的学生对《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这一事实还缺少足够的认识,《民法通则》是我国目前已经实行的一部法律,但是在所调查的学生当中,还有70%的人对此还缺少了解,在“违法”和“犯罪”的概念理解上,绝大部分学生还不能明确的区分其差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准则》是每名大学应该了解的一项法则,但是仍然有40%的学生对其了解还不够。从以上的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在调查的学生当中,大部分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还不够,这种状况势必造成这部分学生很难在实践中用法律武装自己的头脑,容易造成学法、懂法和守法的脱节。

当今法制社会,法律对一个人的发展和成长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也是构成当今大学生综合素质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从表2可以看出,90%以上的学生认为法律知识对一个人而言非常重要,这说明绝大部分贵州省贵阳市高校中体育教育专业的学生对法律的价值持认可的态度。而在回答自身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60%的学生选择采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利,而有30%的学生选择采用报复的方式。出现这种状况也许与体育教育专业学生自身所具有好动、好斗的性格特征有关。同时也有10%的人选择忍的态度,做出这种选择的学生大部分抱着“退一步海阔天空”的态度;在回答“当你朋友违法了,自身所选择的方式时”,有90%的学生选择了视而不见。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对学生进行了访谈,结果发现,绝大部分的学生认为包庇违法的朋友是非理性的,举报朋友是一种不义之举,出现这种情况与体育教育专业的学生“重情义、讲义气”的性格有关,这也表明义气情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学生对法律的正确态度。在“在择业过程中,大学生可以随便毁约吗?”的回答上,90%的人认为不可以随便撕毁合约,但也有10%的学生认为可以随便撕毁,这表明部分学生对法律的态度还存在阴暗的一面,出现这种状况与目前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和自身的价值观取向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