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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行业分析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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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行业分析

第1篇:法律专业行业分析范文

【关键词】学术教育 职业教育 职业标准 行会

【中图分类号】G53/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12)06-0022-02

一、前 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完善的法律体制是保障经济发展和市场繁荣的强有力手段。而作为法制建设的基石,法律职业教育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毫无疑问,无论从规模还是从体制完善的角度来说,我国的法律职业教育都处于一个飞速发展的阶段。但也应看到,我们的教育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学习和借鉴别人的先进法律职业教育标准和模式,是促进我们自身发展的最好途径。英国是现代大学法律教育的发源地之一,它以历史久、标准严、质量高著称于世。英国法律的历史地位以及其在全球法律发展的巨大影响力,使英国法学教育成为其他国家教学的模板,也是我们学习的典范。本文通过对英国法学职业教育的探讨,来思考我国法学职业教育的完善问题。

二、英国法律职业教育简介

英国的法律学术教育(academic education)与职业教育(practical education)是分开的。也就是说,在英国学习法律,可以选择职业课程,也可以选择本科和研究生课程。

学术教育主要由普通大学来承担,将法学作为一门学问来传授和研究,其理论性和学术性特色较为突出。教师都是研究有素甚至造诣深湛的法学专家、教授,学生通过学习可掌握法律的基本构架、主要内容、基本原理和原则。学校可自由的制定相应的教学大纲和规定学科课程,为学生打下法学理论基础,并引导学生进行一定深度的学术思考。在学术这条路上,学生可以逐步深入的攻读LLB(Bachelor of Law,法学学士,学制为三年)、LLM(Master of Law,授课式法学硕士,学制大多为一年)和Ph.D(三年制的研究型法学博士)课程。

如果学生希望在日后从事与法律相关的职业,那么除了接受必要的法律学术教育以外(至少要获得LLB或者与之相当的学位),还必须完成规定的职业教育课程。职业教育的内容是非常实务的,由相应的律师协会根据行业和职业的需求联合或分别制定,项目教学由独立的职业教育机构提供,教师多是资深出庭律师或其他实务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而且都是兼职的。主要对学生进行实务技能方面的教育和训练,如怎样会见当事人、怎样起草法律意见书、怎样出庭辩护、怎样举证和质证等。因此,毕业生多数都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最后,毕业生还要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两年(training contract),才能在律师行业协会注册并获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英国法律教育的这种设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将高校从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的挣扎中解脱出来,将职业教育的标准交给行业制定,并由专门的机构和教师完成,使得职业教育具有更强的实用性和实践性。一方面使有学术能力的人能够专心的做学问,另一方面使愿意从事实践性法律工作的人也能得到实用的职业技能培养,从而使教育发挥最大的效能。

三、英国法律职业标准的制定

英国的法律职业教育是由行会主导的,其教学内容和测试标准都是由相应的律师行会来制定的。英国律师分为两类:事务律师(Solicitor)和出庭律师(Barrister)。两类律师分别办理不同的法律事务,大致来说,前者做非出庭的所有业务,而后者负责出庭辩护。因为职业导向不同,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各自具有独立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职业标准,事务律师由英国事务律师协会(Law Society)管理和制定职业标准,而出庭律师则由出庭律师公会(General Council of the Bar)管理和制定职业标准。而职业标准指导和规范了职业教育(Practical Education)以及实习(Training Stage)的主要内容。

英国出庭律师公会在2006年将其规范和代表的职能分开,将其规范出庭律师行业的职能独立出来,成立了出庭律师规范理事会bar standard board(下称SBS),由SBS来具体制定有关出庭律师准入制度和职业标准,其中最重要的职业规范为《出庭律师执业标准》Code of Conduct for Barrister和《出庭律师执业指引》Bar Council Guidance,从律师执业须掌握的知识和技能,职业道德,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要求,出庭、辩护、为公众提供法律意见的规范等各个方面进行规范。学生完成了法律学术专业学习后,须到SBS认可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职业培训vocational stage。根据出庭律师职业标准要求,SBS每年制定《出庭律师执业培训课程标准和指引》Bar Professional Training Course—specification requirements and guidance,各个培训中心必须按照课程标准和指引的要求设置培训内容、教学大纲、教学标准、考核方式和评价标准。出庭律师职业培训的主要技能包括案例分析技巧Case Work Skills,法律调查Legal Research,一般写作技巧General written skills,法律文书写作Opinion-writing(that is, giving written advice),客户沟通技能Conference Skills (interviewing clients),人际关系技能Interpersonal Skills,庭外和解程序Resolution of Disputes Out of Court(ReDOC),辩护技能Advocacy(court or tribunal appearances),培训的主要知识内容包括民事诉讼及救济措施Civil Litigation & remedies,刑事诉讼及判决Criminal Litigation & sentencing,证据学Evidence,职业道德Professional Ethics等内容。对于评估的方式,SBS并没有做出强制性规定,而是交由各个培训中心自行掌握。通常而言,专业知识的考核方式为考试(从2012年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职业道德三门考试将由SBS统一出题),写作技巧的考核方式为论文,而实践技能(如辩护、庭外和解技能)的考核方式则为实操录像评估。SBS对相关的培训中心进行监督和定期外审,以确保教育内容和教学质量符合《出庭律师执业标准》和《出庭律师执业指引》的要求。

由于从事法律服务的内容不同,事务律师的准入程序与出庭律师略有不同。按照事务律师公会的要求,学生必须完成法律专业学术教育(degree in law)、法律职业培训课程(LPC,legal practice course,时间为1~2年,培养学生的民商事诉讼、刑事诉讼、辩护等法律专业职业能力)、实训课程(Practice-based training/training contract,通过与律所签订实习合同完成1年的实习)、专业技能培训课程(PSC,Professional skill course,20天左右的课程,一般与Practice-based training同时完成,培养学生沟通、客户服务等通用职业能力)等几个阶段的学习,才有资格申请成为事务律师。事务律师公会下属的事务律师规范机构Solicitors Regulation Authority(SRA)每一年都会制定相应的规范,对事务律师的执业标准、准入制度、法律职业培训的内容做出具体的要求。SRA的规范确定了法律职业培训的标准,培训课程的大纲和内容,以及实训合同(training contract)的内容都必须依此制定。按照SRA的规定,法律职业培训课程LPC和专业技能培训课程PSC既包括由执业事务律师讲解的关于与客户接触、洽谈、接受委托、签署委托服务文书,以及提供法律建议、审查起草法律性文件和执业中查询法律资料等与具体法律业务有关的实用技巧,同时也向学生介绍律师事务所的财务和纳税制度等。实训课程(training contract)则是要求学生到律所实习一年。通过实习,接触事务律师实务,并且能够在有资格、有经验的事务律师的指导下,运用在LPC阶段学到的职业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甚至是独立承办案件。最后由学生所在的律所为其提供实习鉴定,以判断学生是否通过实习。所有的实训合同都要使用SRA的标准格式并向SRA注册,接受SRA的监督。

综上所述,英国对于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是非常重视而且非常实务的。学生在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以前起码要经过一年以上的职业培训师实习的过程。英国的这种法学教育制度,保证了学生在完成法律专业和职业的学习以后,能够迅速的适应律师职业的岗位需求,为客户提供专业、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维护律师行业的执业水平。可以说,英国的律师行业享有很高的信誉和地位,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他们严谨、专业的职业培训制度。

四、我国的法律职业教育现状分析与反思

1.法律职业教育和职业准入制度的现状

严格来讲,我国现在不存在英国的法律职业教育。我们的法律教育主要是学术教育,并且主要由普通高校来承担教学任务,学历可以分为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四种。虽然我国各个行政级别都设有相应的律师行业协会,但是律协基本上不介入法律职业教育。根据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学生取得本科以上的法律学历以后,可以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考取由司法部统一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如果通过司法考试可以申领律师资格证和实习证,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后可申请律师执业证书。

2.现行法学职业教育的缺陷

(1)教学内容过于注重学术,忽视了法律实务教学。法学是世俗的学问,甚至很多是实践性的、技术性的,因此单靠课堂讲授是不够的。但我国的法学教育基本上停留在理论分析、法律诠释,因此距离司法实践的要求差距较大。虽然近年来法律职业能力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但上大课讲授仍然是法学教育的主导方式。这与英美的法学院职业导向教育形成了鲜明对比。

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法学教育普遍受市场的压力,法学教员参与法律实务日益增多,法学院才普遍开始聘请律师讲学;法律援助也开始了(1994);在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一部分法律院校开展了法律诊所教育(2000年);所有这一切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法学院的法律实务教育。但由于上大课;由于绝大部分教员仍然缺乏法律实务经验;由于担任过兼职律师的,也往往是做法律咨询,缺乏出庭经验,缺乏审判的经验,因此,在这个问题上,一直没有根本性的改观。

(2)考试制度过于单一,难以全面考核学生的专业职业能力。中国自古以来形成的“守成教育”传统就决定了其考试制度更看重知识的记忆,这已经成为现代中国高等教育的重大难题之一。但法学教育可能是受其影响最大的学科之一,因为法学更讲求知识的灵活运用,很难实行有效的、标准化的书面考试。书面考试难以全面体现学生的知识广度、专业深度和分析思考问题的能力,难以考核学生思辩的专业职业技能,难以体现法律人保护客户利益的职业道德要求。

3.法律专业职业化的必要性

近10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法制意识迅速提高,因此我们面临着法律职业专业化,以全面提高法律职业者的专业素质,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法律职业专业化,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需要有专门的法律训练、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遵守专门的职业道德。职业专业化要求建立完善的职业准入、职业培训、职业道德、职业保障等制度。法律职业专业化须通过成熟的法律职业教育来保障。

4.借鉴和改革

通过上述的讨论,作者认为,我国可以学习和借鉴英国法律职业教育的传统和经验,从以下方面对法律职业教育进行改革:

(1)明确法律职业教育的教学标准,学习英国由行业制定职业标准的方式,明确规范律师执业须掌握的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标准。

(2)加强法律实务教学,增加法律实务知识和技能在教学中的比重,让律师协会和资深律师实际参与到法律职业教育的过程中。

(3)改变法律专业职业能力考核方式单一和职业准入考试内容由学者制定的现状,让律师行业协会确实参与到法律职业教育和能力考核的过程中。

我们已逐步认识到律师行业协会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并已就行业参与法律职业教学和法律职业准入进行了一定的尝试和研究。如现在的学生在通过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后,想成为执业律师,必须参加律协举办的法律职业培训,同时必须在律所实习满一年,然后由律协通过面试对实习的情况进行鉴定和检验。学员通过律协的实习鉴定以后才能够申请正式的律师执业资格。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可以将这种培训和考核方式制度化,统一考核标准,从而在我国建立起完善的法律职业教育制度,为我国的建设培养更多的法律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 Bar Standard Board,省略.uk

2 Law Society,省略.uk/home.law

3 王利明.中国“法律职业专业化”透析[N].人民日报,2002.7.26

4 甄贞.一种新的教学方式:诊所式法律教育[J].中国高等教育,2002(8)

第2篇:法律专业行业分析范文

Abstract: The professional standard is the foundation to train the high-quality talents with skills, also the goal and the destination for professional education. It is the backbone of the entire ability system. The construction of professional standard is not only an inherent requirement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but also an important entry point to the present development and reform of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in law. And it carries the ideas and the ideals of modern vocational education. During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professional standard, we should adopt the innovations of operatingmechanism, working ideas, service platform and technology standard, to make a breakthrough, and then achieve strategic objectives of the standard construction.

关键词: 高职;法律专业;职业标准;实训教学体系

Key words: vocational college;legal major;professional standards;practical teaching system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01-0301-02

0引言

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区别于法律学科教育的最显著特征就在于,前者将职业技能的训练作为整个教育过程的一条红线贯穿始终,并以其为核心来设计培养方案。因此,在高等法律职业技能实训教学体系建设中,构建科学、合理、统一、有效的法律职业标准,不仅是国际高职教育发展与改革的一个必然趋势,而且也是我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自身发展与完善的一个必要条件和重要切入点。

1法律职业标准建设的现实意义

1.1 构建法律职业标准,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律的内在要求

高职教育的核心目标是培养高技能人才。在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中,专业技能培养对人的可持续性发展和终身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职业标准是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基点和专业教育的目标和归宿,是整个能力体系的支柱。高职教育首先需要解决人才培养标准和能力体系问题。高等职业教育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是针对特定职业岗位或岗位群必须的“全面的职业能力”,在这个能力体系中“专业技能”是必不可少的。面对新的知识经济时代对新的职业能力的要求,将培养专业技能作为提高劳动者技术技能的新基础,进而构建起法律职业标准体系,是适应多种职业和职业岗位转换的需要,也是高职学生可持续发展和终身发展的要求,符合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律。

1.2 构建法律职业标准,是深化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据统计,目前全国高职高专仅开设法律类专业的院校有325所,法律大类专业19个,专业点483个,在校生23万余人,形成了较大的规模,为我国基层法制建设培养了一大批法律职业人才。但随着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律类高职教学改革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法律职业标准建设以及“双证书”教育,是全国法律类高职院校共同面临的难题。从目前我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现状分析,当前我国高职法律专业技能培养处于比较薄弱的状态,许多高职院校较多地注重了学生专业知识的传授,对于专业技能的培养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对专业技能缺乏全面的理解,对双证书教育认识比较模糊,培养方案缺乏对专业技能进行系统整合,国家缺乏统一的法律职业标准和与专业相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等等。因此,构建法律职业标准,改革和创新“双证融通”的人才培养模式,是深化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改革的需要,有利于破解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发展存在的瓶颈问题。

1.3 构建法律职业标准,是推动建立法律职业辅助人才准入标准的需要法律职业辅助人才的准入标准,指进入法律职业领域从事辅岗位所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条件,是对法律职业辅助人才专业素质的最低要求。

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以培养从事辅法律专业服务的专门人才即法律职业辅助人才为目标,包括司法机关的技能型法律人才、基层组织与社区的实用型法律人才以及律师事务所中的辅人才等,他们是在法律事务中为法律职业者提供业务辅助且提高法律职业者工作效率的技能人才。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大多制定了严格的法律职业准入标准。我国目前在《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中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高级专门人才的准入条件作了规定,但对法律职业辅助人才的准入标准尚付阙如。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国家对法律职业资质标准化程度的要求越来越高,法律职业辅助人员准入标准研究和制定工作已经引起国家和行业的重视,目前已出台了人民警察体能标准、保安员岗位标准、速录员技能标准等多个单项技能标准。与此同时,全国法律类高职院校也在积极开展法律职业辅助人员准入标准研究工作。为满足国家法治建设对法律职业人员专业素质日益提高的要求,提供法律职业辅助人才培养和选拔的衡量标准,有必要凝聚法律界共识,制定统一的法律职业标准并进行推广应用,以此形成法律职业辅助人才的准入标准。

2法律职业标准建设中的基本理念与原则

法律职业标准的构建,必须与科技进步、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发展与文化发展相协调,并注重通过运行机制创新、工作思路创新、服务平台创新、技术标准创新,来实现工作突破,达成标准建设战略目标。具体说,我国高职法律专业技能标准的建设应体现以下基本理念与原则:

2.1 政产学结合原则法律职业标准建设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政府的引导、行业以及全国同类院校的支持,单靠某一方难以完成。具体可由政府或行业主导,院校承办。政府或行业工作以政策协调为重点,由政府或行业制定并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承办院校在广泛基层调研以及集中征求“政、产、学”几方合理化建议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行业要求和规范编制各专业技能标准并向国家劳动人事部门申报国家职业标准。经专家论证成熟后,由政府或行业发文形成正式的职业岗位技能标准。

通过“政、产、学”的有机结合,既可以使标准编制工作纳入政府、行业的议事日程,努力把政府、行业和学院三方的积极性组织调动起来,形成工作合力,为实现职业标准获得认证奠定扎实的基础,也可以促进院校办学体制机制的创新。

2.2 能力本位原则在法律职业标准建设中,必须把能力本位思想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突出就业岗位(群)职业能力的培养,坚决避免学科本位的思想和行为。要注重在课程体系的设计上按照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规律;在课程结构上根据能力培养的需要整合知识,形成新的课程;课程形式、考核形式都要采取与能力培养相适应的形式;引进职业资格或职业技术等级证书及学生获取证书的要求;注重学生职业素质的养成教育等等。

2.3 系统改革原则构建法律职业标准,应对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方案体系进行系统的整合与改革。通过实施技能标准、认证系统、题库开发、培训教材、实验基地、考评员队伍建设、考核认证、技能大赛等一体化开发运作模式,形成齐头并进态势。各个教育环节都渗透、服务专业技能培养。

3法律职业标准实训教学体系的建构

3.1 制定专业技能实训教学计划专业技能实训教学计划的制定要注意处理好几个关系。一是与专业总体教学计划的关系;二是实训教学计划中综合计划与专门计划的关系。实训计划的内容应包括各项具体技能的训练目标、要求、课程设置、实训方法和手段、实训效果的测评与鉴定等等。

3.2 引入职业资格标准,改革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

3.2.1 改革专业课程结构,构建模块式课程体系按照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的特点和规律,根据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参照职业资格鉴定对职业知识、能力和素质的结构要求,对专业的课程结构进行改造,构建通识教育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核心技能课、职业资格鉴定培训和综合实践六大教学模块,实行与职业资格鉴定相通的、模块式人才培养方案。

各专业技能培养方案分三个阶段设计,将知识、技能、素质与经验有机结合,融入课程之中,培养学生职业能力和就业能力。

3.2.2 优化整合课程和教学内容在整合课程和教学内容方面,各专业对相关职业资格鉴定的内涵进行解构,打破三段式的教学内容体系的分割,根据职业资格证书的考核要求,以职业岗位能力为核心,重组课程教学内容,使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相衔接,将其所需的理论知识融入相应专业技能训练课程,技能要求融入实践教学课程或相应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在课程的设计上,贯彻应用性、针对性、实用性原则,在课程的教学要求上,注重训练学生综合应用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2.3 改革课程考核标准与方式在课程考核标准与方式方面,借鉴和吸收职业资格证书的考核标准与方式,建立以职业技能考核为核心的职业型标准化考核方式,将学生的考证成绩与学生实训课程教学的考核成绩挂钩,逐步实行专业实训课程与职业鉴定考试培训课程结合,技能鉴定与实训考核相结合的实训教学考核制度。

3.2.4 开发技能鉴定培训教材根据职业标准和职业资格鉴定要求,与行业合作,制定教材编写大纲,编写相关专业职业资格鉴定与培训教材。教材要达到理论与实践有机融合,专业教学、职业培训、技能鉴定三位一体、有机融合。

3.3 建立实训教师队伍建立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专业技能实训教师队伍,教师队伍由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构成。专任教师参加相应的职业资格培训与考证是培养掌握职业训练标准的双师素质指导教师的最直接的有效途径。按国家有关要求,组织专任教师参加职业资格培训与考证,确保每一职业(工种)考评员人数不少于3人。考评员不仅是职业鉴定考评员,同时还是各专业技能实训教学的组织者和实施者。

兼职教师是法律专业技能实训教学队伍中不可缺少的力量,它是对专任教师队伍的有益补充,兼职教师主要来源于法律实务部门,由基层一线实践岗位的专家、能手构成。

3.4 建立综合性技术试验基地法律职业标准建设是操作性、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其主要环节需要在实际运作中检查验证,新开发的标准、课程、教材、题库、技能考试方法及考务管理技术,都先要在实验基地进行测试检验,成功后才可投放到社会上。在社会上还要再作一定范围的测试试验。为此,有必要在各职业(工种)组建集教学、行业培训、职业鉴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技术试验基地。综合性技术试验基地建设采取校局(院)合作方式,争取行业从物质上、技术上给予支持,试验基地不仅要在设备设施,而且要在技能训练、鉴定的基础性项目上与校内实训基地形成互补。实现校局(院)资源共享,“双赢”发展。

3.5 推行开放性的实训教学模式

3.5.1 开展教育和培训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要求,积极面向社会开展相关专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专业技能的教育培训可以单独开设课程,也可以不单独开设课程,直接渗透到其他课程中教学活动中,与其他课程的教学相结合。还可以参照有关国家的经验,对其中一部分技能采取单独开课的方式,另一部分核心技能采取渗透到其他课程中的方式。

3.5.2 组织考核认证按照相关专业(职业)资格标准,每年组织在校生参加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和认证,鉴定合格者,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能的考核鉴定和认证,可以采取考试方式,也可以采取评价方式。或者一部分专业技能采取考试方式,另一部分采取评价方式。

3.5.3 举办技能大赛举办职业技能大赛是推广职业标准的有效形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技能竞赛制度:一是扩大技能竞赛参赛面,除院校外,应吸收行业、企业多方参与,形成在区域和行业有一定影响的赛事;二是拓宽高技能人才成长通道,使技能大赛成为企业、行业选拔技能人才的有效途径;三是建立和完善与奖励表彰相衔接的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制度,比赛成绩与学生的职业资格挂钩,逐步实现职业资格证书与技能竞赛的衔接和互通,促进高素质高级技能型人才培养。

参考文献:

[1]国家职业技能振兴发展战略研究[EB/OL].http//www.21wecan.com.cn.

[2]王宏启等.浅谈构建职业技能培养标准体系的重要意义[J].教育与职业,2005,(36):106-107.

[3]吴雪萍.培养关键能力:世界职业教育的新热点[J].浙江大学学报,2000(06).

第3篇:法律专业行业分析范文

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男|34岁(1982年8月24日)

居住地:泰州

电 话:134******(手机)

E-mail:

最近工作[4年]

公 司:XX公司

行 业:法律

职 位:法务经理

最高学历

学 历:本科

专 业:法律学

学 校:江苏大学

自我评价

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基础,熟悉金融信贷法律法规,了解信贷行业各项监管政策,能及时把握合规风险;有7年金融行业法务工作经验,能独立完成金融有关的项目文件、合同的合规性审核工作,可独立修订合同文本;能及时了解金融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为公司的产品进行法律可行性分析;有公司项目收购、持有等方面的法律经验,能在必要时提供法律方面的解决方案;积累了一定的行业内律师、法律顾问的人脉资源。

求职意向

到岗时间:一个月之内

工作性质:全职

希望行业:法律

目标地点:泰州

期望月薪:面议/月

目标职能:法务经理

工作经验

2008/7—2012/7:XX公司[4年]

所属行业: 法律

业务部 法务经理

1.负责建立、健全公司相关法律制度、法律体系;

2.完成公司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宜的法律论证、风险控制工作;

3.组织、搜集、整理相关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公司决策提供依据;

4.主持、拟定公司日常各类法律文件、合同协议并监督执行;

5.为公司项目收购、持有、退出等提供法律方面的解决方案和风险防范建议,并为公司投资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

6.善于管理、维护与外聘律师、法律顾问的关系;

7.能代表公司处理对外的一切法律纠纷,保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有成功解决的案例。

2005/6—2008/6:XX有限公司[3年]

所属行业: 法律

业务部 法务专员

1.协助法务经理制定、修改公司法务合规制度;

2.协助法务经理完成项目文件及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审核,修订业务合同参考文本;

3.协助经理为公司业务提供法律支持,起草修改法律文件;

4.跟踪研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公司及同业产品,为公司决策提供法律建议;

5.参与创新业务研发工作,对相关产品进行法律可行性分析,草拟分析报告。

教育经历

2001/9—2005/6 江苏大学 法律学 本科

证书

2002/12 大学英语四级

第4篇:法律专业行业分析范文

关键词:法律职业教育;教学模式;新思路

不难看到,目前警官职业学校虽然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但面临的困难还是比较多的,尤其是国家在宏观政策上重点扶持的是为制造业等一产、二产提供服务的院校,警官职业学校的发展面临严峻的挑战。为此,要发展,就要开拓创新,扎实工作,提高教育质量,加快内涵建设,进一步依托行业,面向市场调整专业、发展专业,这样才能提高就业质量和就业率。

一、依托行业,贴近市场,建立专业体系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推进,社会各行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尤其是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学院应抓住机遇,组织专门人员对拟开设专业进行深入细致的人才社会需求调研,邀请法律职业、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社会职业培训学校,以及相关企业的人力资源和司法实务方面的专家组成相关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开设专业进行专业论证,研究专业建设方向,确定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研究课程体系,并对专业教学中的一些实际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学院要在做强、做精“警”和“法”特色专业的同时,根据司法改革及市场人才需求的新形势,积极向法律服务类、法律技能型专业拓展,加强并扩大法律实务、书记官、司法助理(基层法律服务)等一些社会急需的专业建设规模。

二、立足职教,创新模式,构建教学模式

应用法律系建立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邀请来自行业、企业第一线的法律专家、技术专家,与学校专业教师一起,通过对各专业对应的职业岗位或岗位群所需要的职业能力,以及构成这些能力的知识、技能、经验、态度等要素的详细分析,确定各专业的综合职业能力要求。我们紧紧围绕培养面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需要的,具有较强实践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这一目标,以职业能力分析为基础,面向整个工作过程,把从业所需要的知识、技能、态度有机地整合在一起,把职业标准和能力要求转化成课程目标,形成“基本素质”“职业能力”“岗位技能”三位一体的课程目标模式。经过专业分析后,每个专业都确定了职业目标和职业能力要求,有些专业还与国家劳动部门颁布的行业职业标准接轨。以职业标准为导向,在课程设计中为学习者提供与其未来可能从事职业活动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学生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应取得反映其职业能力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以“双证书”制为框架,根据职业岗位要求来设置相应的课程,把职业标准中要求的知识和技能融入相关课程教学大纲中,使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与证书标准有机结合,用证书推动教学模式的创新。课程设置则以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和岗位工作技能为主线,围绕核心专业能力进行优化衔接、定向选择、有机整合和合理排序。

三、抓住关键,优化队伍,提高教师素质

师资队伍是保证教学质量、实现学校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学院有计划地培养专业带头人和中青年教学科研骨干,努力构建一支业务精湛、结构合理、专兼结合,多数专业课教师具有双师素质的师资队伍。为此,学院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制度:如以在职学习为主、脱产深造为辅,采取由学院承担部分学费的方式提高教师学历;从知名高校聘请学术造诣和社会知名度高、能支撑或带动学院专业发展的专家教授来院任职;逐年引进高学历、高职称的人才充实教师队伍;聘请学术造诣高、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校外专家担任兼职教师;鼓励教师从事人民陪审员、律师、速录师、法制记者等社会实践活动,努力提高中青年教师的技术应用能力和实践能力;有计划地选派教师到法律职业岗位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实践部门锻炼或调查研究;鼓励教师参加相关专业技术、技能资格考试;确定各专业带头人和教学科研骨干教师,并给予相应的津贴及教学科研经费。

四、加大投入,强化实训,建设实训基地

第5篇:法律专业行业分析范文

【关键词】 消防特种行业 职业技能鉴定 法律现状 问题

随着现阶段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进步,消防工作在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加之,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消防工作中的科技含量也越来越高,这就要求我国不断加强对消防管理者、消防从业者的素质和技能的鉴定,以确保我国的消防工作可以高效有序的开展,进而不断提高我国社会的安定和谐。

1 消防特种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现状

现阶段国内已经很多省市都要求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有相关的专业证件,并通过国家消防特种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然而,我国关于消防特种行业的职业技术鉴定的法律规定文件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消防特种行业从业人员自身缺乏专业的消防知识,职业素养较低。现阶段,依然有很多社会人员认为只要具备一定的工作技能就可以胜任相关的工作,对国家制定的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抱有抵触心理,我国已经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文件,但是不仅政府部门疏于宣传,企业内部的宣传力度也不大,以至于很多职工都疏于持证上岗,在工作中法律意识淡薄,没有经过专业消防知识培训,不能有效的应对工作中出现的诸多问题。

其次,我国对消防行业持证人上岗的宣传力度较少,在具体的实践中强制性较为突出,不利于人们从内心接受国家的相关政策。比如,相关调查显示,大多数消防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并不十分了解国家指定的有关消防特种行业职业技术鉴定的相关内容,只有少数学生和消防现役人员能自觉参与到国家的技能鉴定中,少数人只是被动地通过社会培训机构简单了解消防行业的从业特点。之所以导致这一类问题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都归因于相关部门的宣传不够,而用人单位也缺乏对应聘者的严格要求。

最后,我国消防特种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从业人员自觉参与度不高。众所周知,消防工作关乎人们的日常生活,与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为此,我国在制定相关法律时规定有相关部门培训考核之后才可以让相关技术人员持证上岗,依照《行政许可法》,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的职业,需要确定特殊条件、特殊技能、特殊资质的事项可以实施行政许可。

2 消防特种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消防特种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主要是依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都是围绕《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实行。笔者认为现阶段有关消防特种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体系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对不遵守消防特种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者没有明确的处罚依据。依照我国《关于进一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对于依法必须持证上岗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的限定是必须在两年之内完成上岗培训证到建筑物消防员的过渡,然而,在实践中,并没有对不持证上岗以及聘用不持证上岗人员的企业设置处罚条款,这就导致在行政执法中缺乏依据。

其次,消防行业的行政许可事项存在一定的冲突。在《消防法》中对于气焊和电焊工作人员持有相关特种工作资格证之后,是否还应该由消防部门进行在考核,没有进行明确规定。

再次,对消防行业培训鉴定人员的规定不明确。依照我国《职业分类大典》,消防人员被列为第3大类第2中类第3小类,其中包括灭火员、建筑物消防员、消防抢险员以及其他相关的消防工作人员,然而《消防法》中仅仅规定了有关气焊、电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要求其必须持证上岗,缩小需持证上岗的范围。

最后,缺乏对消防鉴定的师资和考评人员的法律界定,我国要求对于社会消防安全的培训工作必须通过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执行,但是在《消防法》《劳动法》中对于消防培训教员的考核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影响了消防特种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公信力,严重影响了消防行业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

3 结语

消防行业的发展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安定和谐,为此,我国必须进一步加强消防行业职业人员的专业素养。但是,现阶段从法律层面分析,消防特种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依据还存在很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我国消防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相关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消防特种行业职业技术鉴定,建立科学权威的鉴定认证体系,维护全国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矫成科.我国消防管理社会化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建立措施[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1(02).

[2]范杨.新形势下我国消防安全体系改革的对策分析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1(10).

第6篇:法律专业行业分析范文

[关键词]校局联盟;校区合作;基层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模式;探索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3)03-0182-04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作为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院校,在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和实践方面进行了持续不断的努力。近年来,我们重新审视了现有的人才培养模式,经过专业调研、专家论证,率先提出了“校局联盟、校区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

一、“校局联盟、校区合作”基层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模式的内涵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由司法行政机关或当地政府部门与学校共同组建、共同领导、共同管理。在实践教学基地选拔一些专家与学校派出的指导教师一起对学生进行指导,共同参与法律服务。所谓“校局联盟、校区合作”基层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模式,即学校与司法局结成联盟共同建立以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为基础的基层司法行政教学服务基地;与地方行政区域政府(街道、乡镇)进行合作,建立以社区、企业为基础的基层法律服务教学基地;专业教学过程通过校内外的交替式学习与服务展开,学生在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获取专业实践技能的同时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实现专业学习与服务基层法治建设的融合。

二、“校局联盟、校区合作”基层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模式的运行机制

学生在三年修业年限的六个学期中,前三学期在校内学习人文素养课程和专业基础课程,开展课程实训,掌握法律基础知识,为法律事务处理打下坚实的基础;第四学期在校外实践教学基地顶岗实习,通过法律咨询、法律宣传、为社会弱势群体免费提供法律援助等工作任务训练过程,巩固所学的基础知识,体验岗位能力要求,基本实现真案真做;第五学期在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和星沙街道“法律教育服务中心”学习职业实践课程,开展综合实训,通过案例教学、模拟训练、诊所式教学,解决顶岗实习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掌握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法律事务处理的核心能力;第六学期在实践教学基地及其他实践教学场所毕业实习,采取诊所式教学方法,通过法律咨询、法律宣传、为社会弱势群体免费提供法律援助、纠纷调解、诉讼、参与综合治理、企业法务处理等工作任务训练过程,全面提升法律服务能力,完全实现真案真做。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的教学过程通过校内校外的交替式学习与服务展开,学生在校外教学基地不仅获取专业实践技能,同时也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实现服务专业教学与服务基层法治建设的融合(如图1、表1所示)。

此外,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还通过业务进修、行业锻炼、职业培训等方式,强化教师的实践技能,他们在指导学生实习的同时,还带领学生为企业、社区等基层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三、“校局联盟、校区合作”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实施效果

2006年9月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提出了“校局联盟、校区合作”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建设构想,组织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对该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了研讨、论证。2007年6月,按照该培养模式要求,修改了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教学计划。2007年9月,在2005级学生中开展了为期9周的顶岗实习试点工作,实习地点主要在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街道所辖的社区、企业。2008年9月,继续在2006级学生中开展顶岗实习试点,实习地点扩展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通过两届220名学生的培养实践,印证了该培养模式对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地方法治建设以及推动本专业的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校局联盟、校区合作”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得到了国内同类院校的一致好评,产生了品牌效应,体现“校局联盟、校区合作”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教学计划,得到了国内同行的充分认可,在全国同类院校中进行推广。“校局联盟、校区合作”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在国内同类院校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同类院校的法律事务专业同行多次来该院参观学习。

(一)适应“校局联盟、校区(乡)合作,学习与服务相融合”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要求,重构了课程体系,深化了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的改革

强化了实践教学环节。根据“校局联盟、校区(乡)合作,学习与服务相融合”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要求,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在对培养目标所确定的法律服务职业岗位能力进行详尽分析的基础上,对原有的教学计划进行调整。在实践教学环节上设置了课内实训、课程实训、综合实训、顶岗实习、毕业实习等形式,强化了实践教学环节。淡化理论,强化实践,与社会进行零距离接触,把理论教学与法律服务实际结合起来,完全融合于企业、社区环境,形成专业技能训练、顶岗实践的新的教学体系。在进行顶岗实习的同时,为企业、社区提供法律服务,实现校局(区)双赢。

创导以学生为主体、能力培养为主线,融“教学、实训、实习”为一体的教学模式。在校内,采用案例教学法、角色模拟法、讨论式教学法;在校外,采用诊所式教学法。《中小企业法律实务》《人民调解工作实务》《劳动纠纷处理实务》《基层常用法律文书制作》《民事案件处理实务》等法律事务专业的5门核心课程采用案例式教学和诊所式教学相结合的方法。建立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综合课程考核标准,建立过程评价和行业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如本专业制定了顶岗实习考核标准,为学生顶岗实习的考核提供了依据。通过几年建设,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课程建设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现已成功申报《基层常用法律文书制作》《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2门省级精品课程,《民法》等3门校级精品课程。

(二)适应“校局联盟、校区(乡)合作,学习与服务相融合”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要求,建成了能力培养与法律服务相融合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为了适应“校局联盟、校区(乡)合作,学习与服务相融合”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要求,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在原有教学基地的基础上,又与长沙县司法局共同建立“法律教育服务发展中心”,成立20家以司法所为核心的法律服务站。与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街道共建了“法律教育服务中心”。在星沙街道辖区内选择10个企业、7个社区、1个综治中心、1个劳动监察大队、1个派出所等建立了20个法律服务站。另外,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还与有关的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共建实践教学基地。学生通过在以上单位的实习,实现了学习与服务的高度融合。

(三)适应“校局联盟、校区(乡)合作,学习与服务相融合”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要求,建成了一支专兼结合的实践教学团队

为了实施“校局联盟、校区(乡)合作,学习与服务相融合”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加强了师资队伍建设,并将重点放在实践教学团队的建设上,选拔了若干名成绩突出的教师作为专业“双师”素质骨干教师重点培养。通过业务进修、行业锻炼、职业培训等方式,强化教师的实践技能。校内的实践指导教师必须有相关行业的工作经历,能够在指导学生实习的同时,能带领学生为企业、社区等基层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此,该专业在近两年来,共选派了5名教师去香港特区进行业务进修、1名教师去台湾进行调研,8名教师到行业参加挂职锻炼,从而强化了教师的实践技能。本专业共聘请24名兼职教师担任教学和实践指导工作,建立了兼职教师资源库,拟对兼职教师进行教学培训工作,提升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教学质量。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率先提出的“校局联盟、校区合作”基层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模式,突出办学特色,走出了一条适合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生存和发展的新路子。经过二年多的实际运行,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的教育质量不断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显著提高,毕业生的综合素质、适应能力及实际水平得到了用人单位的好评;同时,该人才培养模式的运行还加强了地方的法治建设,维护了社会稳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已于2007年被湖南省教育厅正式确定为省级重点专业建设项目。

综上所述,这一模式的构建提高了人才培养质量,促进了地方法治建设,已发挥了品牌效应和社会效应,受到了学生的普遍欢迎,得到了所在地政府部门的高度赞许,同时也在省内法律类专业的建设中发挥了引领作用。随着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不断深入,这一培养模式的内涵将不断得到充实,运行机制将不断加以完善,也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闵敢,法律事务专业“校局联盟243”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实践——以浙江警官职业学院为例[J],网络财富,2009,(10)

第7篇:法律专业行业分析范文

关键词:高职院校;会展专业;法学课程

会展经济是一种智力经济。素质、学历、技能兼备的综合型人才是会展经济的质量与效益的保证。高职会展专业是顺应会展经济对高层次专业人才的需求而开设的,既体现了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也体现了人才对高等教育的需求。然而,会展业内人士与有关学者指出,仅靠各院校现行的会展专业课程设置不足以培养出会展业急需的会展法律方面的人才,因此,笔者拟对会展专业法学课程的设置加以探讨。

会展专业教育发展的现状

(一)设置会展专业院校放量增长与会展人才缩量需求之间的矛盾

会展产业是近年来高速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申办成功,为我国会展产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随之而来的是设置会展专业的院校也在放量增长。

自2002年首个会展专业设立始,短短几年时间,我国的众多院校纷纷涉足会展专业领域,其规模、数量及发展速度令人吃惊。2004年,进入会展专业领域的教育机构从当年的12所猛增至57所,截止到2006年,开设会展专业或方向的教育机构已达89所。值得关注的是,这一数字还在不断攀升。可以说,我国的会展专业教育进入空前的旺盛发展时期(见图1)。

然而,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及未来2010年上海世博会、2010年广州亚运会三大活动的举办,所需会展专业人才的实际状况并非人们所想的那样乐观。由于此类活动国际化程度较高,办会层次高、规模大,这些因素对相关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从业经历等方面的要求极其严格,依靠短期教育培养会展专业人才的做法缺乏科学性。目前,国内的会展从业人员虽然不下100万人,但多数都是“半路出家”的杂牌军,缺乏专业化技能与素质,与会展行业发展日渐专业化的趋势不符。因此,奥运会、世博会、亚运会的举办并非必然导致单纯的岗位需求量的增加,二者不能相提并论。

(二)会展人才综合性与会展课程模糊性之间的矛盾

会展活动的增加对开设会展专业院校的教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据了解,我国大批会展从业人员尚未接受过正规的会展专业教育,一贯采取的经验培养的模式实际上带来的是资源的浪费和对会展模式创新的阻碍,因此,构建会展专业人才的培养体系显得尤为重要。广义的会展人才包括会展核心人才、会展业辅人才及会展业支持型人才。会展核心人才包括会展策划与会展高级运营管理人才,他们在行业中层次最高,专业性最强;会展业辅人才包括设计、搭建、运输、器材生产销售等人才;会展业支持型人才包括高级翻译、住宿旅游接待等人才。可见,会展人才不仅应是专业型人才,同时还必须是综合型人才。

然而,会展专业的课程设置不能满足对综合型人才培养的需求。一方面,会展专业教育仍处于初级摸索阶段,尚未形成完整的学科体系,课程设置仍然没有统一;另一方面,根据教育部精减与严格控制学科设置的规定,会展专业教育在短时间内难以实现门类的准确划分,学科归属与门类划分一直未能得到明确界定。到目前为止,会展专业的名称有很多种表述,如会展经济与管理、会展管理与策划、国际会展、会展商务、会展广告与设计、会展旅游等。

会展专业法学课程设置的必要性

(一)会展实践对法学人才的需求

在会展业职业经理高峰会上,著名会展专家薛婷婷告诫会展业界人士:在中国展览业目前尚不能完全适应国际竞争的诸多因素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最易被忽视的环节,保护知识产权关系到中国展览业的健康发展。会展业内人士要学习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知识产权,避免展会出现侵权违法现象。

在会展业高速发展的近几年,会展业屡屡遭遇“骗展”的冲击,不仅在一些会展业不发达的中小城市,就是在北京、上海、广州等这样的会展中心城市,也频频出现“大杂烩”式、“移花接木”式的“野鸡”展会,严重影响了会展业的形象。更为荒唐的是,竟然出现了受骗参展商为自己讨说法遭到组展单位人员追打的恶劣事件。

2004年,排在我国展会前10位的行业是:房产建材、生产设备、人才招聘、文化体育、新兴技术、医疗保健、纺织服装、旅游酒店、食品饮料、综合展览。据粗略统计,印刷类的展览有100多个,包装类的展览有近百个,汽车类展览有几十个,房产建材展览有几十个,缝制机械展览有40多个,在40多个广告类展会中,冠名“广告四新展”的就有15个,高尔夫在我国仅有不长的历史,也有了十几个展会。有的展会属于非常明显的骗展行为,而这类行为的“成功”恰恰是由于会展人才本身缺乏基本的法律观念。

对于愈演愈烈的“骗展”现象,笔者认为,最直接的原因就是会展行业自身缺乏专业法律机制的规范,会展人才缺乏对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特别是展览管理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以后,一些并不具备办展资质的民营和私人公司蜂拥而至,由于某些会展管理者没有掌握会展公司登记备案的相关法律制度,使得一些展会组展公司在招展能力明显不足的情况下也能顺利办展。

针对现存的“会展人才不懂法律,法律人才不懂会展”的现状,必须培养依法办展的法律观念,加强会展人才的法律知识学习,增强自觉维护法律的守法意识,减少会展活动中屡屡发生的违法现象,这是时代赋予会展专业法律人才的素质要求,也是时代对我国会展专业课程体系提出的新要求。

转贴于

(二)会展专业课程设置中法学课程的薄弱

在会展专业的课程设置中,应增加法律课程,使学生通过学习树立依法办展、依法治展的意识,这对他们今后的工作和学习均会有很好的帮助。然而纵观会展专业的课程设置,法律课程设置偏少。

以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为例,其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的课程计划分为2006级和2007级两份,其中对法律课程的设置有明显的区别。

2006级会展专业总课程设置为2574学时(学制为3年),其中法律基础课54学时,占2.09%,会展法学课54学时,占2.09%,二者相加仅为108学时,占总学时的4.18%,与依法办展、适应实践需求的教育思路大相径庭。

2007级会展专业总课程的设置有了较大的修改。总课程为2623学时,其中法律基础课仍是54学时(占2.06%),但是会展法学的相关课程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会展相关问题分析(讲座),36学时,其中可能会涉及部分会展法律知识,如果以18个学时计算的话,仅占总学时的0.68%。二者相加也不过72学时,仅占总学时的2.74%,甚至有可能更少。从这样的变化中可以看出,当前的会展专业教育不太重视对学生法学知识的培养,仍然没有将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放在重要的议事日程上。笔者认为,针对会展行业的发展现状,我国的会展专业教育应加大课程改革力度,提高法律基础课的比例,增加与会展业相关的法律课程,以期培养出高层次的集管理学、会展学、法学知识于一身的会展人才和法律人才。

会展专业法学课程设置构想

(一)构建会展学与法学相结合的知识结构

复旦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石磊教授指出,会展业所需的人才综合性较强,比如,会展中的项目管理属于MBA的范畴,会展作为产业属于产业经济学范畴,同时,会展作为一种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手段,又必须与法学专业相得益彰。会展业在我国健康有序地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因此,要培养复合型的会展业法律人才,必须构建会展知识与法律知识完美结合的知识结构。

从会展专业的内涵和新形势下依法办展的实际需要可以看出,会展专业人才必须是具备深厚的会展学与法学基础知识,具备较强的依法举办会展的意识和依法监督会展的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各院校和教育机构在培养会展专业人才时,应将与规范会展业发展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为专业背景知识予以介绍,使学生在获得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同时,提高法律意识,树立“依法办展、依法治展”的观念。

会展专业教学既应包括会展相关基础知识,又应包括法律知识,且法律知识是其根本保障。从法学课程的设置要求看,会展人才的知识结构应包括会展组织者的法律规制、展品的法律规制与会展运行的法律规制三个基本单元,构成稳固的三角型结构,体现多层次、多角度的交叉融合。会展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大部分将会在会展公司就业,在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如何依法设立会展公司及其他组织、展品保险规制、展会及展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及会展合同签订等等。如果到会展执法部门就业,面临的将是如何依法对会展组织者的资质进行审批、对展品的海关监管与检疫检验等问题。无论是在哪个岗位,均要求学生具有较深厚的法律知识与较强的法律素质。这不仅要求教师在授课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全面讲授和分析,更要求有足够的课时加以保障。

(二)构建会展法学的课程体系

按照会展专业人才所需的知识结构,该专业课程应包括职业基本素质模块、职业理论模块、职业技能模块,其中法学课程属于职业理论模块,又可分为基础法学、会展组织者法学、展品法学与会展运行法学四个基础学科,其结构如下。

法学基础课包括法学基本理论、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这一部分是以普法知识为主体的基础法学课程,内容多而杂,54学时明显不够,建议改为72学时,在第一学年开设,分为上、下两个学期,每学期36课时,每周2学时。

会展组织者法学课程包括会展公司的法律法规、其他会展组织者的法律法规、会展组织者资质审批的法律法规等。这一部分课程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具备合格的会展组织者的资质,内容简单而重要,建议在第二学年上学期开设,共36学时,每周2学时,通过案例分析、实践模拟等手段进行讲授。

展品法学课程包括文物展品的法律法规、展品海关监管的法律法规、展品检疫检验的法律法规、展品保险的法律法规、展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展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等。会展展品是整个会展活动的载体,是会展活动成败的关键。因此,规范展品的相关法律法规是比较多的,由于这一部分主要针对会展监管组织者,所以在教学过程中可以简单介绍,课时可以控制在36学时左右,在第二学年第二学期开设较为适宜。

会展运行法学课程包括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会展合同的法律法规、会展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会展市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会展活动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等。会展运行环节在会展实践活动中产生的纠纷最多,此时会展人才运用法律法规也最频繁。因此,对这部分内容的教学需要保证一定的课时量,系统地讲授各知识点,辅以各种模拟实训手段,以保证学生对相关知识的掌握。笔者认为,这一部分最好在第三学年第一学期开设,安排54学时,每周3学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毕业生就业后对会展法学知识的需求,在该课程体系中,尤其要加强会展公司法律、会展合同法律、展会展品知识产权法律的课程,建议应将这几门课程重点列出讲授,使之与会展专业知识面宽、就业面宽的特点对应起来,并应结合会展业的现状和实践,加大课堂讨论、案例分析、模拟实训的比例,以培养学生的知识能力并重的方式提高会展专业学生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操作技能,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会展专业法学课程设置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1]任国岩.会展经济与管理专业课程体系建设的思考[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7,20(4).

[2]张滨,戴敏华.试论卫生事业管理专业中的法学课程设置[J].医学教育,2001,(3).

第8篇:法律专业行业分析范文

关键词:物流;物流法律;物流法律环境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对物流的定义是:“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1]由此可见,现代物流是在传统物流的基础上,引入高科技手段,从而达到运输合理化、存储自动化、包装标准化、装卸机械化、加工配送一体化及信息管理网络化,由此实现海、陆、空、内水及管道等多种运输方式的最佳组合与集成。总的来说,物流是一个涉及运输、保管、信息服务等庞大的工程,因而也面临非常大的法律体系。构建一个完善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已成为我国物流发展中面临的一个迫切问题。

一、 我国物流业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物流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但因物流业的法律环境体系不健全、不完善等因素的存在,使得我国物流业主要存在下列问题:

1.物流业内市场不规范,诚信缺失,无序竞争现象严重

诚信缺失,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所凸显的一个严重问题。诚信缺失、缺乏相应的行业标准、竞争不规范、不公平,加之相关法律不系统、不完善,使得很多物流企业合作不和谐、继而采取不正当竞争、甚至非法经营,导致物流业整体效益不佳。严重的扰乱了物流业的市场秩序,也进一步加剧了物流市场的诚信危机。

2.物流行业没有形成专业化程度高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物流成本高,资源浪费严重

由于缺乏整体规划,各环节没有理顺,使得物流布局不合理。表现为条块分割、各自为政、“大而全、小而全”、分散、低效、高耗的物流组织形式,是阻碍现代物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全国98%的仓库、90%的铁路专用线、70%的汽车分散在商业、物资、粮食、供销、外贸五大系统的批发和零售企业。公路货运空驶率多年来保持在50%左右;铁路运力不足;水运不能适应市场需求变化,物流过程中的物资消耗十分惊人,据有关资料统计,物流造成的财产损失仅蔬菜一项全国一年损失价值达1354亿元;钢材锈蚀损失达1000亿元以上[2]。

我国物流系统装备落后。现代化的箱式货柜和集装箱及特种运输车辆、现代化立体自动化仓储设施(如具有冷藏、保鲜、气调功能的仓库)比例极低(70%是普通平房仓库,70%以上是普通车辆),且各种运输方式之间装备标准不统一,海运与铁路集装箱标准存在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海铁联运规模的扩展,对我国国际航运业务的拓展以及进出口贸易的发展都有一定程度的影响[3]。

3.人才短缺是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巨大障碍

国外物流企业的发展实践表明,从事现代物流业的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物流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至关重要。为此,国外形成了比较合理的专业人才的教育和培训系统。而我国的物流市场,并不缺乏懂得运输、仓储等专业素质的物流人才,但十分缺乏通晓现代物流各环节运作和物流管理的复合型高素质人才。这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物流市场发展的障碍。

4.现阶段物流法律环境现状

现代物流是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复合型产业,与物流有关的职能又分属于不同部门,各部门根据各自行业特点和部门利益制定规章,致使物流法律法规分散。因为缺乏统一、协调的行业法律体系,难以对物流行业健康发展形成很好的保护。表现为:

(1)物流业没有系统而专门的法律,物流法律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执行的有关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分散于海陆空运输的行业管理部门分别制定的有关文件中(如:交通部的《关于促进运输企业发展综合物流的若干意见》,外经贸部2002年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企业管理办法》,铁道部颁布的《铁路货物运输管理条例》,中国民航总局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国际运输规则》),国家现代物流标准只有《物流术语》。因缺乏物流行业统一系统专门的法律规定,导致市场机制不健全,秩序混乱,无序竞争。

(2)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规位次较低,法律效力较弱。我国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规多由中央各部委、地方制定颁布的条例、办法、规定和通知等,规范性不强,缺乏对物流主体行为的制约作用,法律效力不强。

(3)物流法律法规分散欠协调。物流立法上涉及交通、铁路、航空、海关、外贸等多个部门,由于各部门协调沟通不够,存在法律法规相互冲突现象,难以整合物流各环节和各功能之间的关系,不利于形成行业优势推动我国物流业的发展[4]。

二、构建我国物流业的法律环境体系

物流企业在建立、发展中,涉及的法律环境庞大、复杂。所以物流企业要“又好、又快”的发展,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有强大的法律体系支撑。

1. 整合现有的单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构建统一的物流法律体系

物流法律制度的内容涉及到物流业的各个方面,大量的单行法以及“各自为政”的行政法规、规章等充斥着整个物流市场。为解决现存的法规相互冲突的问题,首先要疏通各单行法律法规之间的承接关系,做到最大限度地协调和衔接;其次汇编、修订、整合现有法律法规和适当补充立法,从而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物流法律法规框架,促进物流行为规范化和物流运作效率化;再次要加强对现代物流的监督管理,明确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将有利于营造一个规范的、健康有序的现代物流市场,从而在诚信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公平合理的交易,这无形中为减少现代物流中的纠纷增添了一道有效的“保险屏障”,从而有利于物流企业公平竞争,合法竞争。

2. 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现代物流发展过程中的立法经验,结合现代物流发展的规律和趋势,完善我国的物流法律体系

随着我国物流业的不断发展,现代物流发展的基础环境,尤其是法律环境,越来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要通过立法改革我国的物流运输法律环境。如日本的《流通业务城市街道整备法》、《综合物流施政大纲》,美国的《汽车承运人规章制度改革和现代化法案》、《机场航空通道改善法》等,将运输、集散、中转、储存、配送、销售等功能有机结合起来,提高物流设施的利用率,保证道路畅通,增强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建立一个便捷、安全、透明、低成本的全国大物流系统,推动运输业向“自由市场的体系”的迈进[5]。为此,我国的立法机关应高度重视对现代物流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完善,尤其要分析研究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物流法律制度,汲取可借鉴的内容,为建立高效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必要的基础设施环境提供法律保障。

3. 营造有利于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

要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现代物流市场体系,应废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部门或地方制定的地区封锁、行业垄断有关规定,为物流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整合现有的运输管理部门,清除地区和行业壁垒,构建统一、高效、权威、经济的连续运输管理系统。营造现代物流协调发展的制度环境,创造并维护优良的市场竞争环境,使各类物流企业在统一、透明、公平、高效的市场竞争中平等地进入市场。加强对不正当行政干预和不规范经营行为的监管,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并提高依法监管水平。

4. 加强物流行业自律,推动物流行业协会的发展

充分发挥物流行业协会的协调能力和行业自律作用,对物流行业协会组织的功能、作用、职权及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络和沟通从法律上予以支持(如协会可以了解物流市场和物流企业的真实需求,协助政府制定并实施物流发展规划、行业标准体系等)。这样既可以促进政府职能转换,又可以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

构建优质服务、行业自律的“诚信物流”。 把诚信体系建设作为物流行业自律和物流企业形象提升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推进行业诚信制度建设,完善诚信交易的相关政策,依法处罚诚信缺失的经营交易行为。

三、总结

现代物流业的兴盛离不开良好的政策和与之匹配的完善的物流市场法律环境。通过制定一套有利于我国现代物流公平竞争、和谐发展的法律环境体系,使物流企业在法律环境下平等竞争、有序经营、规范管理,从而推动我国物流业发展步入法制化、国际化的轨道。物流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将使中国相对混乱无序的物流市场环境得到较大的改善,为物流业的腾飞创造一个广阔的舞台。

作者单位:大连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第三条第二款.

[2] 赵静.试析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经济问题探索,2006,12:66-71.

[3] 柳彦君,李文生.试析我国绿色物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物流科技,2007,30 (7):121--123.

[4] 李善友.我国物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EB/OL]. 省略/html/Shang

ChangXianDai,2007-8-6.

第9篇:法律专业行业分析范文

一、积极发挥教师的主导的作用.讲课要做刘生动有趣.激发学生兴趣。

教师讲课是否生动.直接影响学生的听课效果。教师在讲课时要最大程度激发学生的兴趣。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为此教师首先要做到观点正确、内容熟练、重点突出、口齿清晰。其次要精心设计教案,使讲课如同演剧:开场不久即有悬念,能吸引学生,集中其注意力;随着课程往前进展,不断有出现,令学生动情、喝彩或自发讨论问题。

例如在进行有关犯罪的案例教学时。不能单纯展示案情,案例讲述时也不宜过多地渲染细节和介绍作案手段。一定要向学生充分揭示犯罪分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和犯罪后应受的惩罚.引导学生对案例作深刻地思考.从而将他们的好奇心转变为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不仅锻炼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口头表达能力、问题分析能力、临场应变能力,而且给学生提供师生之间、同学之间交流协作的机会,有利于培养学生善于配合、敢于表现、尊重他人等道德品质,使理论形象化、通俗化。寓理于事,提高教学效果。教学中还要做到教学手段和教学方式的多样化,运用各种形式,使教学气氛生动活泼.让教学的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部分内容都为学生所喜闻乐见。从而提高教学的效率,达到教学的目的。

引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要与时俱进。

首先,联系学生的思想、纪律实际。初人中等职业学校的许多学生存在着不遵守校纪校规的现象。他们认为只要学好课本上的法律知识。在社会上不违法就行了,校规校纪无关紧要,一般的违纪学校也不能对我怎样。因此,就出现一些学生学习法律课很自觉。成绩也好,但就是不屑于遵守校纪校规。这种思想导致部分学生大错不犯小错不断。一个缺乏纪律观念的人很难想象他会接受法律观念,因为守纪是守法的思想基础。所以,教学中要把平时学校政教部门开展的日常行为规范教育、法制讲座、图片展、报告会等形式的法制教育渗透到课内的法律教学中。联系学生的思想、纪律实际.让学生明白平时的守纪是一种聚沙成塔的守法修炼过程。其次,联系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的专业涉及各个行业.不同行业有各自的相关法律法规。学生毕业后将从事不同专业行业的工作,因此,他们除了要通晓基本的公共法律知识以外.还需要了解将来所从事行业专业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克服现有公共法律教材缺乏涉及行业法律知识的不足,充实学生的行业法律知识。在教学中必须紧密结合行业法规教育.依据不同的专业。在讲授好规定内容的同时,适时地有选择地讲授一些行业法律法规。如对旅游专业的学生,就应增加讲授旅游行业的条例等;对计算机应用专业的学生,就应增加讲授公安部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运行规定等;对电工专业的学生。就应增加讲授关于电工的职业技术资格的暂行规定等。

二、在教学的互动过程中重视学生的主体作用.牢固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

以学生为本.就是要求以学生的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以充实学生的生活为目的.突出学生的全面发展。以现代人的视野培养现代人.以全面发展的视野培养全面发展的人。这是现代教育的基本价值。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自主性。在教学活动中。教师面对的是千差万别的全体学生,要调动每一个学生充分参与到学习活动中来。要尊重学生独特的思维方式和活动方式。要给学生更多的自由,让学生自主地、独立地学习。教师要从发号施令的位置上走下来,改变以往授受式、填鸭式的教学。教师的主导地位不能阻碍学生主体地位的体现。作为课堂组织者,教师要把自己作为普通的一员置身于学生主体中,与学生和睦相处。使学生理解和参与教学,转变“被教、被管”的被动角色,树立“课堂主人”的意识。教师要充分发掘学生的“主人翁”意识,让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教学。形成良好的教学互动。今天,社会已经步入到“权利的时代”.人是最大的资源和财富,尊重人、理解人,才能开发人、解放人,才能推动个人的全面发展。

总之。在中职学校的法律基础课的教学过程中应把“教”与“学”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教学效果和德育实效.使学生能正确地行使权利.自觉地履行义务。知法、守法、依法办事.维护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从而成为社会需求的合格的劳动者。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劳动者的法律素质,是中专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和人才培养的基本目标。如何充分发挥法律教学的优势,努力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兴趣是促进学生学习的兴奋剂,是学生获取知识的巨大动力。爱因斯坦曾说过“兴趣是最好的老师,真正有价值的东西。并非仅仅从责任感产生,而是从对客观事物的爱与热忱中产生的”。我国古代着名的教育家、思想家孔子也曾说过:“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