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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管理,维护省际班线客运市场秩序,保障省际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班线客运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促进省际道路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管理及相关活动。
前款所称省际道路客运班线(以下简称“客运班线”)经营权是指依法取得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班线客运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经营指定客运班线的权利。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客运班线经营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具体负责客运班线经营权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和区县道路运输执法机构具体负责客运班线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和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管理原则)
本市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公平竞争、公正透明、效率优先等原则,鼓励班线客运经营者兼并、重组、联合、集约经营,积极推进公司化运营、区域化发展、品牌化服务。
第五条(行业协会作用)
本市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管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在规范和标准的制定、客运班线发展与调整、客运班线招标、经营状况评议考核等工作中应当充分听取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客运班线分类)
本市客运班线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类型:
(一)一类客运班线:本市中心城区(指外环线以内,下同)与外省地级市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二类客运班线:本市中心城区与外省的县之间的客运班线以及本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与外省的地级市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三类客运班线:本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与外省的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第七条(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符合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其中,客运班线长度在8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客运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客运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规定的一级;其他客运班线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
第八条(市场供求状况公布)
市运输管理处应当每年两次在**城市交通网等媒体上公布本市客运班线布局、运力投放、客流流向和流量、班线实载率等市场供求状况。
第九条(班线发展计划)
市运输管理处应当根据本市班线客运市场供求状况,每季度第一个月提出客运班线发展计划草案,征询相关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意见,形成本市客运班线季度发展计划,并在**城市交通网上公告后实施。
客运经营者可以随时向市运输管理处提供发展客运班线的意向书,同时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经市运输管理处审核后纳入客运班线发展计划草案。
第十条(申请审批程序)
需要申请经营客运班线的,应当在本市客运班线季度发展计划公告规定的申请截止之日前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公告规定的申请截止之日统一确定为受理之日。
同一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应当按照第三章规定通过招标方式作出决定。
同一客运班线不满3个申请人的,市运输管理处受市交通局委托应当在公告规定的申请截止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交通局审核,市交通局在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经营期限确定)
本市对客运班线实行4到8年的有期限经营,并根据班线客运经营者的资质条件和服务质量确定相应的经营期限:
(一)新增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
(二)本规定实施以前已取得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重新审核确认后,其首期经营期限确定为4年。对于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予以半年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依法吊销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三)客运班线延续经营的期限按照第二十八条规定分别确定4、6、8年。
第十二条(延续经营许可)
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当在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依据法规、规章和本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三条(增加班次)
同一起讫地客运班线6个月内本市发班平均实载率达60%以上的,方可申请增加班次。
客运班线需要增加班次的,应当优先在原有的班线客运经营者中确定,但原有班线客运经营者放弃或者该客运班线经营状况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除外。
经营同一起讫地客运班线的经营者实行联合经营、统一结算等有利于集约经营的,市运输管理处应当对该班线的运力投放、班次调整、站点安排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班线迁站)
班线客运经营者需要迁移客运班线起讫站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调整意向符合本市省际道路客运站点、线路布局规划;
(二)在同一客运站连续运营三个月以上。
因实施省际道路客运站点、线路布局规划以及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市交通局有关客运班线站点调整决定。
第十五条(班线配载)
客运班线的配载站点安排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客运班线起讫站之间的顺向客运站点安排;
(二)内环线以内的客运站点不得相互配载;
(三)内环线以外的客运站点不得到内环线以内的客运站点配载。
第十六条(班线运营)
班线客运经营者依法取得客运班线经营权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120日内落实车辆投入运营,超过规定期限60日未运营或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视为放弃客运班线经营权;
(二)按照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并按规定的线路和班次行驶,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三)不得转让客运班线经营权;
(四)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客运班线经营;
(五)禁止挂靠经营。
在本规定实施以前已经挂靠经营的,应当在首期经营期限届满前整改完成。
第三章经营权招投标
第十七条(招标形式)
客运班线经营权的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十八条(招标程序)
客运班线经营权的招标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市运输管理处受市交通局委托编制招标文件,报市交通局同意后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市运输管理处向潜在投标人解释招标项目,解答招标文件中的疑点问题;
(三)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密封向市运输管理处报送投标文件;
(四)市运输管理处受市交通局委托主持开标,并通知所有投标人到场;
(五)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提出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
(六)市交通局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七)市交通局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城市交通网上公示。
第十九条(评标机构)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建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招标工作设1至2名监督员,负责监督招标全过程。招标工作监督员由市交通局负责派出。
第二十条(评标标准、办法)
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的评标标准由企业基本情况指标和客运班线运营方案指标两部分组成。企业基本情况指标,包括投标人一年内的企业规模、安全运营、服务质量、守法经营等组成;客运班线运营方案指标,包括客运班线运营组织方案、服务质量承诺、运行效益分析、安全管理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等组成。
企业基本情况指标得分由市运输管理处负责评定,于开标前7日在**城市交通网上公示评定结果。如果公示后存在较大异议的,由市运输管理处会同行业协会调查核实,并在开标前据实调整;客运班线运营方案指标得分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综合评定。
具体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由招标文件确定。
第二十一条(投标加分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获得评标标准总分以外的加分,但累计加分最高不得超过评标标准总分的15%:
(一)企业自主调研开发的客运班线,且最先提出完整的客运班线经营申请和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可以增加评标标准总分8%的分值;
(二)企业现有客运班线公司化经营率达80%以上的,可以增加评标标准总分5%的分值;
(三)经市交通局认定的因执行应急任务或者在本市省际道路客运站点、班线调整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以增加评标标准总分7%的分值。
第二十二条(投标资格限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十二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本次投标的中标权:
(一)取得客运班线经营权后逾期不运营或者转让的;
(二)发生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并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
(三)被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
第四章评议考核
第二十三条(评议考核基本要求)
本市建立客运班线经营状况评议考核制度。市运输管理处应当每年组织对客运班线经营状况进行评议考核,考核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四条(评议考核标准)
客运班线经营状况评议考核标准包括班线客运经营者的基本资质条件和营运服务质量。基本资质条件包括企业规模、车辆设施、人员素质、安全制度等;营运服务质量包括守法经营、安全行车、优质服务、规范管理、社会评价等。
客运班线经营状况评议考核具体标准由市运输管理处编制并报市交通局批准公布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评议考核等级)
客运班线经营状况评议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级。
第二十六条(评议考核方法)
客运班线经营状况评议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基本资质条件的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均采用否决制,班线客运经营者必须达到相应考核标准;营运服务质量年度考核采用打分制,总分为100分,85分以上为优秀,60分以上为合格,不满60分为不合格。期末考核为各年度考核的平均分。
第二十七条(评议考核程序)
客运班线经营状况评议考核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班线客运经营者根据评议考核标准进行自我检查,并在客运班线经营权年度末的一个月前及经营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向市运输管理处书面报送自评报告;
(二)市运输管理处根据评议考核标准具体实施评议考核。其中,年度考核在客运班线经营权年度末的一个月内完成,并将考核结果通知班线客运经营者和报送市交通局备案。期末考核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两个月前完成,并将期末评议考核材料报市交通局审议。
(三)市交通局收到期末评议考核材料后,在20日内进行审议,决定下一期客运班线经营权是否准予延续,并将期末评议考核结果在**城市交通网上公示。
第二十八条(延续经营期限的标准)
客运班线经营状况期末考核结束需要延续经营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新一期经营期限:
(一)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内年度考核一次不合格、经整改且期末考核合格的,可准予延续4年的经营权;
(二)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全部合格的,可准予延续6年的经营权;
(三)期末考核优秀的,可准予延续8年的经营权。
第二十九条(经营期限不予延续情形)
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该客运班线经营期限:
(一)企业基本资质条件评议考核不合格,经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
(二)经营期限内有两次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仍然存在挂靠经营问题的;
(四)不服从管理部门客运班线站点调整决定的。
第三十条(经营权注销)
客运班线连续两年评议考核不合格的,市交通局可以注销该客运班线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
市运输管理处应当定期对班线客运经营者的经营资质、运营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监督检查的覆盖面应当相对统一,对每个班线客运经营者所经营的客运班线每半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道路运输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省际道路班线客运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道路运输管理秩序的行为,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告知市运输管理处。
公安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与规范性,为实现交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公安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岗位需求无缝对接,强化专业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必不可少,而建立校局合作机制的实践教学模式是保障和提高实践教学效果的有效措施。针对交通管理专业实践教学的现状问题,需要从课内实践教学、综合实训以及毕业顶岗实习三个方面探讨校局合作机制下的实践教学模式与实施方案。
关键词:
校局合作机制;交通管理专业;实践教学;公安交通管理
为了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全面提升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实战能力,公安部政治部在《关于加强公安院校和训练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公政治[2011]137号)中明确指出,要着力推进公安院校教育转型发展,深化教学改革,坚持以构建适应公安工作需要的人才培养模式为目标,以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改革创新作为切入点,突出学科专业的特色建设和内涵建设,全面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基于这样的背景,根据目前各公安院校交通管理专业实验实训条件及实践教学的普遍情况,结合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道路交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水平评估工作引发的启示,本文旨在探讨在校局合作机制与条件下,如何开展交通管理专业课程的实践教学,从而进一步促进公安交通管理专业校局合作人才培养运行机制的构建与落实。
一、交通管理专业实践教学现状分析
从目前公安院校制定的交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来看,交通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主要是面向公安交通管理基层部门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需要的,其培养目标是能够适合公安交通管理第一线实战需要的技能型专门人才。结合笔者多次深入到公安交通管理基层部门进行专业调研了解到的情况,以及各用人单位、毕业生调查表的有关反馈信息来看,交通管理实战部门对于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从业务工作能力方面,更侧重于具体岗位的实际动手操作能力,而这种操作能力的培养只有通过专业课的实践教学来逐步培养和提高。虽然在交通管理专业教学中一直强化实验实训等实践教学课时和力度,但并未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其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传统的以理论讲授为主的教学方法,使强化专业实践教学不能落实到位目前在道路交通管理专业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常采用以系统理论讲授为主的教学方法,该方法最大的优点是教师能用最短的时间传递较丰富的知识,课程容量大、效率高。但是,对于实践性较强的交通管理专业课程,系统理论讲授法往往由于以教师为中心,学生常处于被动的地位和状态,不利于学生主动性和独立性的锻炼和提高,[1]制约着学生动手操作能力的培养,使强化专业实践教学无法落实。
(二)校内实验实训设备不足,制约了实践教学内容的深度、广度与效果因教学经费不足等方面的制约,学校的实验实训设备往往处于落后状态。现有的实验实训设备与当前的交通管理应用技术设备、一线交通警察的执法装备配备存在很大差距。虽然目前添置了一些新的实训设备,但由于缺乏外聘实战教官的现场指导,具体的实训内容和项目也往往局限在观摩或模拟的初级阶段,缺乏交通管理的具体实战性和真实情景感,往往达不到实践教学的预期效果。
(三)课程实训项目往往与交通管理实战岗位工作内容存在偏差由于公安工作性质和公安体制等方面的原因,公安院校的专业教学往往与公安实战部门存在脱节现象,[2]致使校内专业任课教师的交通管理业务的实践经历与能力相对有限,专业课程的实训项目与内容,一般根据校内现有实验实训设备与条件,以及任课教师相对熟悉和了解的内容而确定。因此,实训项目、内容与交通管理实战工作内容并不能达到一致性。
二、校局合作机制下的实践教学模式探索
基于目前交通管理专业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为了克服校内实验实训条件短时间内仍无法改善的现状,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我校各专业教师对于如何提高实践教学效果进行了一些尝试和探索,特别是随着校局合作人才培养机制的推进,对于交通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模式进行了创新。本文主要针对课内实践教学、综合实训与毕业顶岗实习三个项目的教学模式进行探讨。
(一)课内实践教学从实践教学组织形式与层次来分,交通管理专业课程的实践教学,根据不同专业课程实训项目和实训目的不同,可以开展下列不同组织形式与层次:1.实地观摩或观看案例视频资料。对于一些道路交通管理基础知识等综合认知方面的实践内容,可由任课教师(必要时可由教官)带学生到具体的道路上进行现场实地观摩。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包括交通信号灯)设置的实训,可以选择典型路段(包括城市道路、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等)组织学生现场参观与讨论,达到实践教学的目的;而对于一些不便带学生进入现场,或事件是瞬间发生等有关内容的直观认识等内容的实践教学,如重大交通事故现场、驾驶人酒后驾车对于交通安全的影响、拨打接听手机或不佩戴安全带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等等,则可以通过在课堂上观看有关真实案例的录像资料后,再进行案例分析和讨论,同样可以达到相应的实践教学的目的和效果。2.课堂模拟角色演练。对于有些相对简单而又便于操作的实训项目,可以在教室、校园或模拟街区。让学生对某一特定的实训项目,比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课程中关于执勤执法规范的实习与实训,以及交通警察执勤执法用语实训项目等,通过对具体设定的违法行为(如酒后驾驶、违章停车、不系安全带、超速行驶等)处罚过程的模拟角色(交通警察、驾驶人及其他交通参与者)演练开展实训。为此,需要学生在前期准备过程中,根据模拟扮演角色的不同,将前期掌握的相关法律知识,如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警察指挥手势等内容,与执勤执法规范要求融合在一起进行违法行为查处过程的实训。并且通过实训分组和违法情节设定,让每个学员都参与其中,以保证每个学员都能体验到实习与实训感受与效果。[3]3.通过教官的现场指导与示范开展实训。对于一些有专业工作深度或操作相对复杂的实训项目,如交通事故现场处理、交通事故认定等,需要经过从实战单位聘请经验丰富的教官现场示范,在教官指导下学生进行模拟演练,再由教官对学生模拟实训过程进行评议。通过这种实践教学方式,可以弥补校内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的欠缺,增强实践教学与交通管理工作的对接,让学员把书本理论知识与交通管理具体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既锻炼了学员的岗位工作能力,又提高了专业理论知识学习效果,为日后的毕业顶岗实习和履行岗位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4.先模拟场景实训再进行真实现场观摩或参与。如车辆登记内容的实训,在理论上掌握车辆登记内容的基础上,首先让学生在校内模拟车管所进行车辆登记项目的实训,然后通过到真实车管所的观摩或参与,完成车辆登记内容的实训。又如交通事故现场处理的实训,首先是在校园模拟事故现场处理的实习,在已经熟练掌握其工作内容和流程基础上,由教官带领学生观摩真实的事故现场,现场观摩教官的事故处理过程,然后让学生通过与教材理论内容以及校园模拟现场处理过程进行比对,进一步理解和掌握事故现场处理的基本工作要领和技能。
(二)综合实训上述课内实践教学,主要是按照课程标准所列实训项目的不同,逐个进行项目实验或实训。而综合实训则是按照专业技能的要求,在所有课内实践教学完成的基础上进行的综合技能训练。根据我校交通管理专业的教学实践与探索,综合实训一般分为下列不同的层次:1.多个实训项目综合进行。为了丰富实训内容和便于教学组织,可将不同课程但又有关联性的实训项目合并在一起,形成一个初级综合实训项目。如对于道路与交通管理设施课程中“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观摩”实训,与道路交通控制课程的“交通信号灯设置观摩”实训,二者都需要到具体的道路上进行现场观摩,可以整合在一起通过“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观摩”综合实训完成实践教学的目的。这样的初级综合实训既丰富了一次实践教学的内容,又使学生对道路交通设施有了全面直观的认识。2.某一课程综合实训。通过课程综合实训将课程的知识点融会贯通,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车辆和驾驶人管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等专业核心课程,在课程学习过程中,往往是根据课程内容,设立不同的实训项目进行课内实践教学和实训,但这些实训均为某一知识点或能力服务,往往不具有交通管理实战的综合性。而当这些课程学习结束后,通过开展课程的综合实训可以将相关内容整合在一起,形成某一具体业务的基本能力的综合实训。如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综合实训、机动车登记综合实训、交通事故现场处理综合实训等。3.专业能力综合实训。根据交通管理的工作过程,基于交通管理实战岗位任务的要求,针对交通管理专业实战基本技能和能力而开展的综合实训。如道路执勤综合实训、车辆管理综合实训、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综合实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综合实训等等。
(三)实战部门顶岗实习(毕业实习)顶岗实习是一门专业实践课,是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的必要实践环节,是课堂教育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理论联系实际,应用和巩固所学专业知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培养学生专业能力和技能的一个重要手段。顶岗实习也是公安院校学生走向工作岗位的必要前提,只有通过顶岗实习才能进一步了解公安工作对于专业技能的需要,加深对公安工作的认识,增强对公安工作的适应性,进一步培养公安院校学生的警察意识,缩短学生从一名学生到人民警察之间的思想意识与业务技能距离,为学生毕业后警察职业生涯规划起到关键的指导作用。为了充分发挥顶岗实习对于专业能力培养的推动作用,我校的人才培养方案普遍推广“2+1”模式,即学生的顶岗实习期为1年,其目的是通过为期1年的定岗实习,将两年所学的理论知识与交通管理实战进行深度融合,并从顶岗实习中进一步理解、掌握和提升交通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基于校局合作机制下的交通管理专业实践教学的实施
(一)建立与完善校局合作制度建设促进校局合作的深度融合制度建立是校局合作长效运行机制的保障。只有进行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才能确保校局合作的深度融合和健康发展。为此,在确定实习基地及校局合作单位的基础上,需要围绕课程体系开发、课程建设、教材开发、双师型教师培养、教官聘请、科研开发和技术服务、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实习就业等工作中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制定一系列相关制度,其中,校局合作协议是校局合作长效运行的前提和基础,校局双方通过协议中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同时也对校局合作中的条件、实习岗位要求、目标、职业纪律等方面制定相应的制度。
(二)通过校局合作等措施落实双师型教师和教官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已经聘任教官对于专业课程教学的助推作用,通过热点问题专题讲座、实训项目的参与指导等方式实现校内教学内容与交通管理实战的紧密结合。积极鼓励校内专业教师通过实习带队、实践锻炼或挂职等方式丰富交通管理实践能力和工作经验。以公安部政治部《关于实施全国公安院校与公安业务部门人员互派“双千计划”的通知》为契机,制定计划安排交通管理专业教师分批深入到交通管理实战部门6-12个月,切实增强专业教师的交通管理实践能力;同时,积极引进对公安交通管理业务有较深入研究、能够承担公安交通管理相关课程教学任务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业务骨干到交通管理专业任教,借助双方的交流与互动,在教研活动和课堂教学中补充和丰富实践教学环节的实战性。
(三)通过校局合作共同开发符合岗位技能要求的专业实践教学文件1.制定课程标准及实训指导书。在专业课程标准制定及实训指导书编制过程中,要在专业调研的基础上,坚持校局合作理念,充分考虑实践部门人才岗位技能需求,通过《校局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校局合作专业建设委员会》充分讨论和论证,科学安排实践教学内容和实训项目,增强实践效果;在课时分配方面,突出实践教学学时,调整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课时比例,确保专业课程实践教学的学时量。2.专业综合实训实施方案。校内专业教学团队要积极主动与交通管理实战部门合作,共同研讨开发基于交通管理工作过程的典型的综合实训项目,并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确保实践教学过程的顺利开展和实施。3.“理实”一体化课程建设。根据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岗位能力的特点,结合专业教学团队校内与校外实训条件,通过校局合作部门教官团队的积极参与指导,逐步开展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车辆与驾驶人管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等专业核心课程“理实”一体化课程的建设。逐步将课堂置入真实的交通管理环境,如交通事故现场、交通执法现场等,让学生参与真实项目的实践与开发,增强实践教学的真实性与效果,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4.考核与评价模式突出实践教学内容。课程考核方式突破原有的期末笔试考试的单一模式,强化过程与阶段性评价,加大实践考核比重,减少结果终结性评价。根据不同课程学习内容的特点,大胆尝试新的考核与评价模式。期末考核方式不再局限于书面考试,如:基本知识通过口试强化学生的记忆与消化;基本技能则通过实训过程或实训结果检验学生的掌握能力与水平;基本理论则通过研讨与分析提高学生的思维与能动性。教师通过对学生的职业知识、能力、素质等进行综合考核,得出综合成绩。
(四)通过编制学生实习手册建立与完善顶岗实习校局管理制度为了能充分熟悉和了解具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性质与任务,熟悉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原则、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掌握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职责和任务等,按照“2+1”人才培养模式,我校交通管理专业学生定岗实习期限为1年,为此,实习期间学生要轮换不同岗位。为了便于学生的管理和提高实习效果,必须由校局双方根据学校学生管理手册、顶岗实习计划、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规范等,联合编写学生顶岗实习手册,明确实习目的、要求、内容与实习纪律等内容,明确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校局以及带队教师与实习教官双方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张雪梅.基于大公安专业的道路交通管理课程教学设计[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3):52.
[2]路峰.在《道路交通管理》课程中运用案例教学法的研究[J].中国人民警官大学学报,1996(3):60.
一、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正视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新形势
(一)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防控压力凸显截至2015年底,安徽省公路通车里程达17.4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4246公里,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双双突破1100万。人、车、路等要素井喷式增长,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量大面广,公安交管工作风险增大。全省道路交通事故的总量仍在高位运行,防范较大以上事故的形势依然严峻。尤其是没有发生较大事故的地方,风险意识不强,思想麻痹松懈,隐患排查不彻底,安全监管不到位,解决问题决心不大、措施不实、效果不佳。少数省际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未落实24小时勤务制度,一些公路点、段勤务安排不合理,夜间联勤制度未能得到真正落实,路面管控力度不够大。一些地方交通安全宣传存有死角,新兴媒体利用效率不高,宣传手段单一、内容陈旧,宣传教育声势不够强。各类公安交通管理数据资源虽然丰富,但深度整合、有效挖掘、成熟应用水平不高,特别是主干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进展不平衡,科技信息化应用水平有待提高。“十二五”期间,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增幅分别达到15%和60%,而全省公安交管部门警力增幅只有3%,有的地方还出现负增长,交警警力严重不足。
(二)客、货运车辆监管“棚架”问题突出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机制还不够健全,相当一部分客、货运输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管理,在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完善管理制度方面不积极、不主动,存在诸多安全隐患。《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效果不理想,运输企业车辆监控系统与安监、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联网工作难落实,动态监管数据共享机制未建立。部分交警责任心不强、主动性不够,监管不到位。
(三)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存在“硬伤”当前,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日益严重,且呈现由大城市逐渐向中小城市蔓延的趋势,城市交通管理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大。部分城市政府牵头、部门合作的综合协调机制未建立或未发挥实际作用,道路建设、管理与交通安全规划脱节,交通影响评价、“规建管”一体化和“四同步”等制度未落实,交通管理精细化程度不高,利用价格杠杆调节停车需求仍未取得实效,交警缺乏话语权。
(四)交警队伍正规化建设存在“短板”全省公安交管部门仍存在工作作风不实的问题,例如机关民警深入调研不足,对基层情况了解不深不透,工作部署多,跟踪问效少。“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廉政教育流于形式,监管不严存在漏洞,少数基层单位对执勤安全防护工作重视不够。车管所、事故处理岗位等窗口服务态度差,“四难”现象依然存在。协管员队伍管理不到位,影响队伍整体战斗力。
二、聚焦风险防控、服务发展,开创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新局面
2016年,安徽公安交管部门要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按照部交管局和省公安厅的部署要求,聚焦防控风险、服务发展,牢固树立“人命关天、责任如山,事故可防、事在人为,有责必尽、执法必严”的理念,以深化公安改革为牵引,以推进“四项建设”为抓手,下大力气破解难题、补齐短板,全面提升执法、管理、服务效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平稳和公安交警队伍稳定。
(一)多方协作补短板,推进交通安全综合治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群众安全出行是公安交管部门的首要任务,我们守土有责、责无旁贷。应当用好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这个平台,完善制度、明确职责、整合资源,加强风险评估和研判预警,持续提升重特大交通事故预防能力。健全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机制和追责情况通报制度,与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和道路经营单位共享有关数据,进行事故分析,加大跟踪督办力度,倒逼深层次问题解决。要深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建设年”活动。提请当地政府完善农村地区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推动建立“主体在县、管理在乡、延伸到村、触角到组”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在国省道沿线深入开展“交通安全村”建设,将“交通安全村”建设和公安机关“一村一警”包村联系制度结合起来,做到村村有警包联、月月见警进村,切实提高见警率和管事率。要持续滚动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继续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重点地区、重点企业挂牌督办和事故多发危险路段省、市、县三级督办治理制度。会同公路部门,对全省公路隐患和交通事故多发点段进行排查。大力推进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立隐患路段曝光制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确保公路隐患治理计划落到实处。要强化重点运输企业、重点车辆、重点驾驶人监管,切实做到对重点车辆所在运输企业的经营安全,对重点车辆的安全性能、运行状态和检验、报废情况,对重点车辆驾驶人的日常教育和审验、违法记分情况,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会同相关部门,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继续做好“两客一危”车辆的联网监控工作。要提高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水平,会同高速公路路政和经营管理部门完善“一路三方”“1+1+1”联勤联动工作机制,推动落实收费道口拥堵1000米免费放行措施,加强对团雾多发路段的排查治理,继续严格落实客运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高速公路凌晨禁止通行措施。要积极构建文明交通多维宣教网络,抓好示范点建设,建立公益性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持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七进”工作,打好122“全国交通安全日”这张牌,积极实施“重点驾驶人素质教育工程”,真正形成“典型宣传有能量、曝光宣传有分量、舆情引导有质量、警媒协作有力量”的良好局面。
(二)改革创新破难题,推进秩序管理创新升级推动交警勤务改革是今年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推动道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对提升全省公安交通管理工作软实力具有重要意义。公安交管部门应当立足于服务实战、保障实战,优化警力资源配置,完善合成作战机制,切实做到工作重心下移、警力下沉、保障下倾。要深入推进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继续把主干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作为公路交通管理的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工程,进一步加大力度,扎实推进。强化缉查布控系统应用,加快推进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卡口设备联网接入。科学改革勤务模式,实现路面巡逻与监控巡逻相结合,逐步形成以视频监控巡逻为主、警力定点守候、就近快速出警的新型勤务模式。要加强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常态化治理,建立常态机制,设立违法和秩序预警“红线”,对交通违法多、通行秩序乱的区域和路段开展集中整治,突出加强“五类重点车辆+电瓶车”管理,适时开展交通秩序专项行动,重拳整治重点违法行为。要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水平,积极参与城市交通规划、重大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和验收工作,构建“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城市交通发展体系。实施城市交通治乱疏堵行动计划,全面排查城市交通拥堵点段,集中整治突出问题。要抓住省政府已将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纳入对各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的契机,借力推动提升全省城镇交通管理水平。要全面开展“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建设、推广和应用工作,努力打造“交通管理研判分析平台”,建立大数据平台库,为交通管理工作提供研判保障。
(三)科技支撑强服务,推进民生警务提速增效今年是公安交管部门深化改革的攻坚年,按照部交管局的部署,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要全面推广应用,车驾管改革要全面铺开,公安交管部门承担的任务重、承受的压力大、面临的困难多。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科技手段应用,通过提高道路交通管理科技信息化水平,推动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努力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进一步提升群众对公安交管工作的满意度。要创新“互联网+交管”服务模式,深入推进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交通违法跨省异地罚缴工作机制。全面推广建立“网上交警队”“掌上车管所”“流动车管所”,为群众提供车驾管信息查询、交通违法信息查询和处理以及交通安全提示等服务。要持续推出车驾管便民举措,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深化实施全省“驾考改革八项措施”,巩固已有成果,不断拓展服务空间。要深化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建立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一站式”服务机制,进一步扩大全省推行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理赔的区域。
(四)管教结合防风险,推进交警队伍健康发展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障。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围绕中心,聚焦主业,坚持政治建警、素质强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不断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和服务保障水平,努力打造素质过硬、公正清廉、作风优良的交警队伍。要大力加强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巩固“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努力增强党员民警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完善战时思想政治工作机制,确保思想政治工作为警服务、随警作战、深入警心。坚持“用制度管人、用规章管事”,进一步规范民警行为。继续深化“一跟三深三不三提升”“跟班作业”活动,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要建立队伍风险预警防范机制,加强对重点岗、重点人、重点事的监督管理,全力预防违纪违法现象发生。要实施好“执法全过程记录提升年”建设,深入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深化规范执法监督服务,深入开展执法风险评估和规范执法提示,经常性深入基层开展“面对面”执法服务,开展典型案件评析,继续评选“安徽交警优秀工作法”和“精品案卷”。要加强业务教育培训工作,遵循“实战、实用、实效”的原则,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科学统筹和跟踪指导,以秩序管理、事故处理、车辆及驾驶人管理等岗位为重点,分层级、分岗位组织全警业务大培训活动。
【关键词】新时期;道路交通;经济发展
1交通经济的概念
交通经济是指交通、经济等相互融合借助于经济手段实现既定的发展目标。在这个基础之上针对交通规划的实施成本还需要进行合理的分析,同时详细地解读交通规划可以获取的基本利润,在明确具体的情况后评价预测交通规划方案的理论。现阶段,国家并未对相关的概念做出明确的界定。关于交通经济的研究,很多国家还处于初级阶段,因交通规划的出现时间较早,被视为重要的分支,交通经济也因此受到了广泛的关注[1]。
2我国道路交通经济发展的现状
2.1道路交通管理体制落后
当前,国家经济处于稳步发展的进程中,市场经济也处于重要的转型阶段,所以交通经济在实际发展的时候,为了实现更进一步的目标,主张对当前的道路交通管制加以改革。现阶段,国家的道路交通管制体制并未追赶上经济发展的速度,因此,难以迎合经济发展进程中的实际需求。之所以出现诸多的问题,源于国家经济在稳步发展的时候,表现出动力不足的情况,加之运输水平较为薄弱,难以满足当前道路通行的基本要求,以至于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威胁到国家交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为了保证国家道路交通经济稳步的发展,需要积极地做好科学的管制,以此确保相关工作的开展更加的顺利。
2.2道路交通滞后于经济发展
现阶段,道路交通行业的发展除了在管理制度上表现出不足之处外,还在发展速度上反映出问题,其发展的速度明显滞后于国家经济总体的发展速度,比如,运输网络规模有限、运网的利用率不高等,多个方面均需要提升和改善,管理水平也呈现出不足,需要积极地将其进行改进。近些年,国家的道路交通行业取得了较为显著的进步,但是相较于整体的发展轨迹来说,还有极大的进步空间。
2.3道路交通未完全融入市场经济
结合本国国情加以分析,现阶段道路交通行业无法迎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相关的体制呈现出较为滞后的状态,并且反映出行业内素质不高的情况,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威胁道路交通行业的进一步发展,甚至难以实现和市场经济的有效对接,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国家交通事业的进步。为了将这层障碍逐步突破,应该积极地优化道路交通行业的改革模式,妥善地处理体制滞后的相关问题,保证道路交通行业和市场经济实现有效融合,达到较为理想的协调发展状态,实现相互促进的目标。
3新时期发展道路交通经济的方式
3.1确保道路交通规划
综合国家城市交通规划的具体情况来看,应该积极地关注交通拥堵及设置不合理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于交通行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的影响,需要进一步提升交通规划的合理性。目前,很多的城市在追逐经济利益的时候,注重城市规模的扩大,同时关注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却忽视了城市本身的承受力,导致城市的发展困难重重。各个部门应该积极地落实监督检查工作,将城市道路的基本情况做出合理的判断,从长远的角度加以分析,以大局为主,逐步优化道路的结构,构建起更为完善的交通网络,促使交通体系更加完善,提升交通便捷性,给车辆的稳步通行创造优良的条件。此外,各个部门还应该强化资金的投入力度,逐步引入新型的技术和手段,在实践中真正地优化相应的技术举措,创新相关的理念和模式,保证交通道路的环境建设更加顺利,营造出更为优质的城市交通空间。
3.2平衡区域重点
在城市交通道路建设实践中,需要积极地重视合理的规划,明确各个区域存在的交通问题,了解城市道路资源的实际利用率,这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着经济的效益。依照当前交通规划的实际情况加以分析,发现农村地区的交通建设滞后,需要及时地采取方案加以干预。区域建设部门应该积极地优化城市道路交通网络,同时妥善地处理其与农村道路交通网之间存在的联系,进一步强化“村村通”“户户通”的建设力度,增加农村的交通线路,促使交通质量稳步地提升,打造出更为便捷的交通空间,给交通经济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在道路建设实践中,还是应该重视宏观的把控与管理,针对区域的情况做出合理的分析,针对交通规划加以判断,保证农村的交通和城市交通实现密切的配合,达到较为理想的平衡状态。
3.3完善交通配套设施建设
城市和地区的交通属于相对于完整的系统,需要关注城市交通的规划细节和要领,通过全面分析,建设更加完善的格局,注重绿化面积的增加,关注道路的宽广度,实现基础设施的合理搭配,稳步提升道路的通行率并适当地减少交通拥堵的问题,妥善地处理交通经济问题。
3.4有效处理外部的问题
经济始终处于不断发展的进程中,私家车成了人们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但是这也加剧了城市的交通拥堵状况。因城市空间有限,加之交通规划无法跟随车辆实现规模化的发展,使得城市交通承载力难以抵抗道路施加的压力,但是受到利益因素的影响,将本该运用至交通方面的用地运用至其他的方面,即便是产生了短期的效益,但是却没有考虑长远的打算,以至于影响到城市的均衡发展,不利于经济的进步。应该积极地运用资源,借助于经济理论和方法对交通进行合理的规划,保证资源实现科学的配置,由此促使交通规划更加合理,实现长远发展的目标。
3.5增加道路交通投资资金
依照相关的研究显示,在经济飞速发展的进程中,为了让经济实现更进一步发展的目标,需要重视资金的合理投入。在道路交通经济发展的进程中,因多种因素的影响,使得资金的支持力度不足,所以需要积极地关注并采取相应行动措施。政府部门应该积极落实相关的工作,为道路交通的发展提供有效的经济支持,通过多元化手段提升道路资金的投入力度。重视道路交通行业的主观能动性,运用合理的方式获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道路交通经济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只有具备较为充足的资金做保障,才能获取主动权,真正拥有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需适当地增加交通资金的投入,为国家交通经济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2]。
3.6完善道路交通管理机制
道路交通经济想要实现稳步可持续的发展目标,需要积极地优化相应的管理制度,采取科学的方案优化具体的管理流程。目前,道路交通经济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应该积极地寻找合理的措施进行处理。在理论层面,需要制定出更为合理的交通管理政策,同时还需优化法律法规,制约道路交通市场;在结构层面,需要适当地优化战略布局,逐步完善运网结构,促使基础设施的建设更加到位。
4结语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规划与设施、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道路停车、综合治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应当坚持适应超大型城市特点,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协调;坚持绿色交通理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坚持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协调发展,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坚持以人为本,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与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交通综合协调等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经济信息化、司法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加强道路交通文明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弘扬尊法守法,绿色、安全、文明出行等理念为重点,通过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
第二章 交通规划与设施
第六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征求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以及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根据意见对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第七条市级系统层面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与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市级项目层面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区级层面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与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在编制前款规定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以及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八条本市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根据公共交通客运需求和道路通行情况,编制本市公交专用道专业规划,构建适应超大型城市特点和符合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的公交专用道体系。
设置公交专用道,应当综合道路功能定位、交通流量、客流需求等因素,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公交专用道上应当设置专用标志、标线,明示通行时间。
在公交专用道上设置的公交站点,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公布公交线路、车辆、班次到站时间等信息。
第九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客流调查以及公共汽(电)车的线路普查,会同公安机关以及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公共汽(电)车线路的新辟、调整、终止计划,优化公共汽(电)车客运线网,推进与轨道交通网络以及其他交通方式的有效融合和衔接,提高公共交通系统的整体效率。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科学、合理地设置公共汽(电)车具体的线路和站点,方便乘客候车、乘车,方便公共汽(电)车停靠,方便路面公共交通与轨道交通等交通方式的换乘。
第十条本市倡导慢行优先,改善慢行交通环境,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间。完善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过街通道,优化交叉路口设计;完善系统、连续的非机动车道网络,优化非机动车标志、标线配置;加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非机动车道、步行通道的建设和管理。
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混合通行且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道路,应当设置隔离设施。
第十一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对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依法组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交通影响评价意见,对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交通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建设项目的出入口与道路衔接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核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并经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其中交通标志、标线和可变车道、路口诱导屏的设计,应当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应当经公安机关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或者损毁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第十四条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及时调整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公安机关负责交通信号灯的新增和调整;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交通标志、标线的新增和调整。
对于常发性拥堵区域和路段,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制定优化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并推进实施。
第十五条城市快速路(含高架道路,下同)、隧道、桥梁等道路应当按照科学、安全、畅通的原则,设置限速标志、标线。
第十六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科学、规范、合理地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标线等交通设施,并依据职责分工,保持各项交通设施功能完好。对配时不合理的交通信号灯或者容易造成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
交通设施损毁、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管理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排除隐患。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十七条设置横跨道路的管道、横幅等物体的,物体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五点二米;在沿街建筑物上向人行道延伸物体的,物体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二点五米,物体边缘距车行道不得小于零点二米。
第十八条新建轨道交通站点、公共汽(电)车站点,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鼓励区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内现有轨道交通站点、公共汽(电)车站点进行停车设施改造,满足社会公众绿色出行需求。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九条机动车和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当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以及其他通行工具,应当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车辆号牌、行驶证或者行车执照等登记凭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实行自愿登记。
经注册登记的车辆,发生登记事项变更、所有权转移、用作抵押以及报废、灭失等情况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交通发展规划、道路通行条件、道路交通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车辆登记限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本市对车辆号牌的发放实行总量调控。
机动车号牌额度年发放量、发放以及注册登记办法,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提取车辆、申请注册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公安机关根据前款规定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两次;每张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二十三条本市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在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销售场所,销售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本市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产品目录。
禁止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车执照,禁止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车执照。
第二十四条向本市公安机关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持本市户籍证明或者《上海市居住证》等在本市居住、居留的证明。
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禁止教练员酒后教练机动车。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驾驶证累积记分制度。
禁止由他人替代记分,禁止替代他人记分,禁止介绍替代记分。
第二十六条现场发现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未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应当在接到上述通知书、凭证之日起十五日内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逾期未接受调查、处理,违法事实清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七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无误后,应当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邮寄等方式将处理通知送达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也可以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提醒有关当事人。驾驶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自处理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接受调查、处理;对违法行为无异议的,可以通过网络或者电话等形式接受处理。驾驶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逾期未接受调查、处理,违法事实清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超限运输等道路运输违法行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无误后,通过邮寄等方式将处理通知送达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处理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接受调查、处理。道路运输企业逾期未接受调查、处理,违法事实清楚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为单位和个人查询道路交通违法、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变更机动车登记信息等提供便利。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经常查询车辆或者其本人交通安全记录;登记的通讯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下列车辆,可以上本市道路行驶:
(一)经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但全挂车、三轮汽车、轻便三轮摩托车、普通正三轮摩托车以及外省市号牌低速货车除外;
(二)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
(三)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
(四)市人民政府允许上道路行驶的其他车辆。
外省市号牌拖拉机以及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车辆和其他通行工具,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三十条市公安机关根据必要、合理和有利交通畅通的原则,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行人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车辆通行时间、划定限制通行区域和核发机动车通行凭证、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疏导等交通管理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交通管理措施,应当通过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或者通知、决定等方式明示。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遵守上述交通标志、标线指示和通知、决定规定。
第三十一条禁止货运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客车专用道行驶。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方式予以明示。
第三十二条城市快速路禁止拖拉机、非机动车、行人通行,并禁止下列机动车行驶:
(一)摩托车;
(二)轮式专用机械车;
(三)铰接式客车;
(四)全挂拖斗车;
(五)拖挂施工机具的车辆;
(六)专项作业车;
(七)带挂车的汽车;
(八)悬挂教练汽车号牌和试验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机动车;
(九)设计最高时速低于六十公里的机动车。
第三十三条公交专用道在规定时段内供公共汽(电)车专用行驶,其他车辆不得驶入,但下列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道行驶:
(一)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
(二)实施清障施救作业的车辆;
(三)正在运载学生的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
(四)正在载人的核定载客人数二十人以上的载客汽车;
(五)根据交通信号指示允许借用公交专用道的车辆。
双休日和全体公民放假节日全天允许其他车辆驶入公交专用道。
第三十四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未设置限速标志、标线的,在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超过每小时六十公里,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超过每小时八十公里;
(二)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
(三)机动车驾驶人未使用安全带;
(四)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超过座位数搭载乘客;
(五)安排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
(六)驾驶家庭乘用车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时,未配备或者未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七)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八)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十五条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未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二)通过设置有交通信号的路口,不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
(三)逆向行驶;
(四)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未随身携带本市残疾人证;
(五)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载人或者驾驶其他非机动车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载人;
(六)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七)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倡导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时佩戴安全头盔。
第三十六条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人行道内行走,无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碍物无法行走时,可以在距道路或者障碍物边缘一米宽度内行走;
(二)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三)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乘坐人在配有安全带的座位就座时,应当使用安全带。
第三十八条车辆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遵守下列让行规定:
(一)同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和左转弯非机动车均被放行的,通过路口时左转弯非机动车优先通行;
(二)相对方向行驶的左转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均被放行的,通过路口时非机动车优先通行;
(三)车辆在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遇放行信号时,先予放行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
(四)车辆驶入、驶出、穿越道路时,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五)行人因无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碍物借用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时,行人优先通行;
(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让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市外环线以内以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区域为机动车禁鸣喇叭区域。
第四十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情况的实时监测。发现道路交通拥堵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派员进行指挥疏导。
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交通事故或者违反交通标志、标线指示,已经或者可能造成道路交通拥堵,驾驶人未及时自行移动车辆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四十一条本市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置机制。对事实清楚、车辆可以移动的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在固定证据后迅速撤离现场。撤离现场后,可以至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交通事故处理、勘验定损、保险理赔等业务。具体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会同保险监督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定的,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和事故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代为保管赔偿款。
第五章 停车管理
第四十三条本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并建立道路停车泊位动态调整机制。本市外环线以内一般不再新增全天性道路停车泊位,逐步减少现有全天性道路停车泊位。本市外环线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
(一)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
(二)停车需求集中但现有停车资源无法满足的中小学、幼儿园和医院,其周边道路条件允许的;
(三)夜间停车需求集中但现有停车资源无法满足的商业街区,其周边道路条件允许的;
(四)停车资源严重不足区域的人行道范围内,条件允许且不影响行人正常行走的。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结合区域停车资源供求状况、道路通行条件和承载能力,经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确定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划设停车泊位标线,设置道路停车标志,公示停车收费标准和道路停车规则,并按规定落实监管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安装地锁、划设标线等方式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在道路上停放机动车,应当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
第四十五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门管理部门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
在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应当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不得在停放点以外区域停放。
第四十六条设置禁止停车标志、标线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情况,遵循规范、科学、合理的原则。
时段性临时停车需求突出的路段,可以设置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并增设辅助交通标志,引导机动车在规定时段内有序临时停车。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禁止停车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的指示。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在未设置禁止停车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临时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第四十八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停车需求,加强公共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
倡导道路沿线有条件的单位和住宅小区,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第四十九条鼓励医院、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开放其专用停车场(库)。鼓励住宅小区与周边专用停车场(库)对口协作,对停车泊位的利用实行错时互补。
第五十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停车泊位的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停车诱导信息化系统建设。
鼓励利用移动终端应用软件等多种媒介,方便社会公众出行前查询停车泊位信息和预订车位,实现自动计费支付等功能。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违反约定且长期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者可以告知机动车所有人限期将机动车移出道路停车泊位。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予移出的,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者可以将机动车转移至路外停车场地。
第六章 综合治理
第五十二条本市建立道路交通综合治理机制,以政府部门为主导,加强基层治理,落实单位交通安全责任,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通过推广使用先进技术、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推进道路交通协调发展。
第五十三条本市倡导出行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倡导有条件的单位推行错时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措施;倡导依法采用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公共自行车租赁等方式出行。
本市倡导先取得机动车号牌额度再购置车辆,倡导先取得停车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再购置车辆,合理调控机动车拥有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网格监督员,在对工作责任网格进行巡查的过程中,发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据、上报信息,并对反馈的处置结果进行核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城市网格化管理平台,加强对道路交通相关管理事项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在完成车辆登记和驾驶证核发等相关行政程序时,应当对车辆所有人、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
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还被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等证件,或者解除扣留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对违法行为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教育。
第五十六条本市推广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先进科技手段,创新交通管理工作模式,提升交通管理工作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先进的智能化手段,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应用软件、交通诱导显示屏等多种媒介,及时实时路况、交通拥堵指数,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引导服务。公安机关可以利用直升机、无人机等开展空中巡查,配合地面交通疏导和管控。
第五十七条本市实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挂钩制度,对保险周期内有多次或者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提高其保险费率。
鼓励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一)实施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行政处罚的;
(二)由他人替代记分、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一年内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第五十九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管理,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制度,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目标,开展职工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二)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及时排除车辆故障,保障车辆安全性能,制止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上道路行驶;
(三)建立对所属车辆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学习制度,督促车辆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专业运输单位和机动车较多的非专业运输单位,每月应当对所属驾驶人开展不少于一次的交通安全教育;
(四)专业运输单位和车辆较多的非专业运输单位应当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并加强车辆营运安全管理和营运场所秩序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通安全管理义务。
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专门为工程建设服务的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车载卫星定位终端或者转向可视系统,并接入相关政府部门的动态监控系统。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按照核定的路线、时间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公安机关应当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所属车辆和驾驶人交通安全管理加强指导和宣传。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专业运输单位安全运输加强监督管理。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共享营运车辆、营运驾驶员及其交通安全违法、事故责任承担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条利用互联网、软件工具等提供召车信息的服务商,应当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客运服务驾驶人和车辆的信息。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下列道路交通管理事项前,应当公告相关方案,听取与管理事项相关公众的意见:
(一)公交专用道的设置与调整;
(二)单行道的设置与调整;
(三)公共汽(电)车线路的设置与调整;
(四)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与调整;
(五)禁止停车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的设置与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公众意见,对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当在决策时予以采纳;对反映集中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予以回应。
第六十二条新闻出版、文广影视、教育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做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学校应当开展交通安全专题教育活动,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课程教育的内容。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在开展培训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教练员、学员的交通安全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交通安全和尊法守法的宣传报道。
第六十三条鼓励社会公众有组织地参与道路交通志愿服务,协助公安民警维护交通秩序和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鼓励医院、学校配合公安机关疏导周边道路交通拥堵,劝阻周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社会公众发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对社会公众提供的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后,可以对违法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对驾驶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六十四条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安机关事故处理场所设置调解点;保险同业公会可以组织保险公司进驻公安机关事故处理场所,及时提供保险理赔服务。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等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考核,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执法人员,对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予以配合。
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等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职权和执法程序。
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推行执法标准和指引,根据道路交通执法统一的要求,为执法人员提供健全、完备、可操作的执法指引。
第六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等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依托互联网平台和移动终端,推行预约、一站式等便民措施。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建立道路交通通行状况实时监测机制,交通信息,引导交通出行。
第六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与负有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紧密配合,提高工作协同性,并建立排堵保畅、信息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协作机制。
城管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将相关信息通知公安机关或者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十九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行政机关绩效考核指标。
第七十条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等应当加强执法指导和监督,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并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防止和纠正道路交通执法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等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反馈查处结果。
第七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民警的指导和监督下,协助开展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所取得的证据,经调查核实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统一着装、携带证件、佩戴统一的标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立即恢复原状,拒不恢复的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遵守横跨道路的管道、横幅设置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非机动车未按规定注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其他通行工具未按规定注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销售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车执照或者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车执照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教练员酒后教练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他人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介绍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关机动车通行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未遵守以通知、决定等方式明示的交通管理措施,未遵守城市快速路限行规定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超过座位数搭载乘客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配有安全带的座位就座时未使用安全带的,对机动车乘坐人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未遵守交通标志、标线指示的,依据违反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处罚;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场发现机动车违法临时停车的,公安机关可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停放;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机动车违法临时停车的,公安机关设置的警示牌、电子标识等给予的警告或者推送的即时信息视为警告、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公共汽(电)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超过座位数搭载乘客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车辆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未随身携带本市残疾人证,在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未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载人或者驾驶其他非机动车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载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驾驶非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立即恢复原状,拒不恢复的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道路损坏的,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未履行交通安全管理义务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特大交通事故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交通安全专职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未按照核定的路线、时间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改正,对驾驶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提供召车信息的服务商未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客运服务驾驶人和车辆信息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执行职务的公安民警发现机动车在本市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接受处理记录累积达到五起以上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行驶证,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发还机动车行驶证。
第八十条机动车一年内在本市有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达到十起后再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给予有关证照的处罚:
(一)在未设置禁止停车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
(二)违反规定驶入公交专用道;
(三)在高速公路路肩上行驶;
(四)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以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区域和路段鸣喇叭。
第八十一条执行职务的公安民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予扣留车辆或者通行工具,并通知当事人及时接受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以及其他通行工具上道路行驶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车执照或者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车执照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遵守以交通标志、标线或者通知、决定等方式明示的交通管理措施,采取其他措施无法避免危害发生或者无法控制危险扩大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
(五)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扣留车辆或者通行工具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应当立即发还车辆或者通行工具,但未按规定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以及其他通行工具,其领取人应当采取托运措施。
对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恢复原状;对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车执照或者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车执照,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当事人逾期未接受处理,并经公告三个月仍未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将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送交有资质的企业拆解,将其他车辆和通行工具依法处理。
今天,我们召开这次会议,主要是贯彻落实全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暨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回顾去年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安排部署今年工作任务。刚才,对作出突出成绩的县区、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表彰;、同志分别就如何做好下步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作了具体安排,讲得非常符合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各有关方面要认真抓好落实;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两家市属经济开发区签订了《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大家一定要对照各项目标要求,落实责任,兑现承诺,为我市的发展做出贡献。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清我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面临的形势
去年以来,全市上下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和黄河三角洲开发的大局,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确保了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分别比上年下降23.9%、1%、21.4%和27.9%,被省政府授予“年度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先进市”称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今天上午召开的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作了典型发言。成绩的取得,是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特别是全市道路交通管理一线同志们不懈努力的结果。借此机会,我代表市政府向关心支持交通管理工作的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向奋战在道路交通管理一线的同志们表示亲切的慰问!向受到表彰的县区、单位和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
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的总量仍然比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到了安全生产事故死亡总人数的95.2%。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思想认识还不够到位。个别单位思想上还没有真正重视起来,工作中要求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有的甚至存在“走过场”的现象。二是道路安全隐患仍比较突出。中心城区部分路段交通拥堵、铁路道口等交通不畅,个别路段路面损坏;部分县区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欠账较多,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中间物理隔离等设施缺失,与省上的要求差距较大。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科技含量不高,监管手段相对滞后。一些事故多发和危险路段整治还不到位,新修、改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还不配套、不够完善。三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呈多发态势。不少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无牌无证、酒后驾驶、超员超载、超速行驶、冲闯红灯以及农用车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时常发生;早、晚时段车辆争道抢行、随意调头等现象突出;部分向城区内拉料的货车超速超载、带病上路;有的司机疲劳驾驶,个别驾驶员驾驶技术和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差;对这些行为执法还不严,处罚偏轻,容易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后患无穷。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道路交通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切身利益,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3月25日,省政府专门召开全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会议,就做好今年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市是黄河三角洲的中心城市和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的主战场,随着全市道路交通事业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道路通车里程不断增加,汽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日趋膨胀,交通安全管理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大家务必要站在全局的高度,认真贯彻中央、省、市的安排部署,迅速启动年道路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年”活动,迎难而上,扎实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我市道路安全、有序、畅通、和谐。
二、全面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各项预防工作
今年,我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实现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营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同时下降,力争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不发生,确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不发生。在具体工作中,应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抓好交通秩序综合整治活动。各县区政府和市公安、交通等部门要针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深入开展交通秩序整治,加大查处力度,始终保持依法严管的高压态势。公安部门要严格落实网格化巡逻管控机制,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合理调整和完善勤务安排,保持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严管、严查、严惩工作态势,坚持不懈地抓好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要严肃查处机动车乱停乱放、争道抢行、冲闯红灯、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在中心城区主要路段开展创建行车秩序示范路活动,为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交通环境。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大路面非现场执法力度,向科技要警力,实现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全天候整治。按照省政府要求,年底前全市80%的高速公路完成全程监控系统建设,国省道公路全程监控系统建设完成80%以上。对此,市公安局要组织进行科学论证,完善建设方案,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组织。市、县区两级要安排专项资金,高速公路管理养护部门要加大投入,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二)抓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各县区政府及市安监、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充分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在为交通运输企业搞好服务的基础上,督促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一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各级交通部门要建立完善运输企业及其营运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体系和工作标准,教育引导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车辆及驾驶人的管理,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二要加大对客运企业监管力度。各级交通、安监、公安、旅游等部门要定期开展客运企业安全管理情况联合检查,督促其严格按照规范抓好内部安全生产;要定期组织客运企业对9座以上客运车辆的运营安全状况集中进行全面检查,坚决消除安全隐患。三要强化对客车驾驶人的从业资格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强化对客运驾驶人的动态监管,充分运用汽车行驶记录仪或GPS等技术装备,及时发现并制止驾驶人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和违规经营等行为,确保交通安全。另外,要切实加强校车管理,各县区要关注校车的车况、通行道路,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超员等问题,消除事故隐患,尤其是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更要高度关注。
(三)抓好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地形复杂、视线不良、事故多发、防护设施缺失、管理相对薄弱的路段,各县区政府和市安监、公安、交通、公路等部门要切实加强排查,实行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明确整治计划、工作目标、完成时限,落实整治资金,加快整治进度,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市公路、城管及高速公路管理养护单位,要做好道路养护特别是冰雪、强雨等恶劣天气下的道路养护工作,及时除雪除冰、排水防滑,消除安全隐患。市安监、公安、交通、公路、城管、规划等部门,要以城市主干道、高速公路、国省道公路以及事故易发路口路段为重点,按照“完善国省干线,加强险要路段,突出重点区域”的原则,集中开展一次标志标线大检查、大整改活动,切实解决标志标线不规范、不完备和设置不合理等问题。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要不断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加强道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坚决杜绝因施工安全管理不善或道路隐患引发交通事故。市公路、城管、规划等部门要针对路口事故多发的实际,规范道路开口审批制度,对不合理的路口,及时予以封闭,并突出抓好信号灯、警示灯、减速带等路通安全设施建设,切实把路口车速压下来,为事故降下来奠定基础。今后,在城区道路开口,必须经公安交警部门严格把关审批,有效杜绝居民小区门口随意开口的问题;新建居民小区的出入口不能直接汇入城市主干道,要在小区开发时同步规划建设辅路。#p#分页标题#e#
(四)抓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区政府及市公路、城管、交通、公安等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对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安排投资、同时批准立项、同时搞好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杜绝重复建设、重复投资的问题,以减少违法、保证安全。市、县区级公安交警部门要参与交通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同时,城市道路沿线的重大建设项目,要组织规划、建设、城管、交警等有关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道路交通有不利影响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提出改进措施,消除不利影响;对道路交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批准,建设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要加强道路中间隔离护栏建设,总的要求是,路基宽度超过15米的双向四车道以上公路、双向六车道以上城市道路,在3年内全面设置完善中间物理隔离设施。年底前,要完成全部建设任务的35%以上。对此,各县区政府和市公路、城管等部门要按照道路权属,积极争取资金,加大投入,确保完成建设任务。
(五)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是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基础性工作。各级要以中央文明办、公安部组织开展的“文明交通计划”活动为契机,大力推动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的“五进”工作,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举办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营造立体化、全方位的宣传声势,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要把文明交通宣传责任落实到每个乡镇、部门和单位,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县城及乡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创建活动。按照省政府要求,对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区,在文明城市测评中要实行“一票否决”。
三、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搞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仅是公安、交通、安监等几个部门的责任,更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方联动,走综合治理的路子,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一)要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各县区政府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必须亲自抓、负总责,要经常过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和进展情况,指导制定交通安全规划,切实加大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力度,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深入开展;分管领导要定期深入事故处理一线和事故多发区域,分析事故原因,排除事故隐患,解决实际问题。各县区政府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本地政府考核评价体系,纳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岗位目标考核,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与经济和社会各项工作一同安排部署,一同检查考核,超前谋划、超前安排,全力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要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县区、乡镇政府都要明确一位领导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坚持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分析形势,研究解决问题,真正发挥好联席会议制度的职能作用。
(二)明确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日常监管,把监管目标、任务、责任落实到道路交通安全的每一个领域和环节。各级安监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各级公安、交通等部门要立足本职,认真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全力以赴维护道路的安全与畅通,同时要积极研究新形势下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各级各部门、单位都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整体观念,积极参与和支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既分工负责,又协调配合,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
近年来,交警大队在分局党委的正确指导下,在市局交警支队的精心指导下的,坚持以科学发展为统领,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管理职能,创新服务举措,为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了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台儿庄交警大队现设有6个科室,4个执勤中队,1个事故处理中队,共有民警39人,协警110人,辖区面积538.5平方公里,有206、244等多条国省道路穿境而过。多年来,大队坚持“政治建警、科技强警、严以律警”方针,不断改革勤务模式,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加大交通管理工作力度,全体民警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无私奉献的精神,爱岗敬业、奋力争先,维护了辖区政治稳定、社会安定,保障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道路交通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先后被评为全国青年文明号;被省公安厅评为全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先进大队;连续多年被枣庄市公安局评为全市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先进大队和全市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十佳处警单位;多次被市公安局集体嘉奖;被台儿庄区委、区政府评为人民满意政法单位;其中有2名同志被公安部授予“全国优秀人民警察”称号,名同志被省公安厅荣记二等功,230多名同志受到个人嘉奖。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责任制。多年来,交警大队始终把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大队执法质量工作及提高民警执法水平作为加强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全部融入到一线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工作当中去,在实际的执勤执法中实现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等法治理念。
(一)成立执法质量考评领导组,设立兼职法制员,加强大队执法质量工作。为切实加强大队的执法质量工作,提高行政效能,特制定执法质量考评工作方案,成立了由大队长任组长、教导员任副组长、各单位责任人为成员的执法质量考评领导组,并抽调6名中层干部担任大队的法制员。具体对大队事故处理、车管业务及路面执勤执法情况进行定期考评和不定期抽查,促进了大队的执法质量工作进一步提升。
(二)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质量工作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实现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等法治理念的有力保障。为此,大队结合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制定了《执法质量考评实施细则》《执法质量监督规定》《执法监督审核规定》《执法监督组管理制度》《及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措施,通过健全完善执法质量制度,明确执法岗位职责、细化工作任务,从而做到群众办事有制度、民警执法有规定。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大队还在全体民警中推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民警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与此同时,大队每年还与每名民警签定了《执法责任书》,以切实增强民警防腐拒变的能力。
(三)建立、健全民警个人执法档案。在对民警进行执法监督的同时,大队通过建立民警个人执法档案,对民警的执法全过程进行全程跟踪,详细记录民警的执勤执法情况和教育、培训情况。
二、多渠道、全方位,加强民警的法制培训教育,努力打造高素质公安执法队伍。近年来,大队始终把法制培训作为提高民警综合业务的重要手段。为此,大队通过聘请业务专家、业务骨干、执法标兵对民警进行集中的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并分期、分批参加了由支队组织的事故处理、车管驾管及交通秩序管理等一系列综合业务培训。
(一)大队自行组织民警进行学习、培训。大队通过制定学习计划,建立民警法制教育培训制度,对所有民警、协警每月集中进行一次法律培训,每半年对民警的学习情况进行考核。与此
同时,大队还充分利用周例会、岗前培训的时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学习,主要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人民警察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一系列法律知识。在认真组织民警学习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大队领导以身作则,轮流带头宣讲,通过讲认识和体会,与一线民警互相交流、共同提高;一线民警主动结合实际执勤执法工作进行相互比对学习,总结工作经验、工作方法。通过这种行之有效的教育、培训方法,使广大民警在学习中总结工作方法、在工作中总结学习方法,将学习成果与实际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尤其在认真学习、执行《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基本规范》过程中,大队领导更是以身作则、活学活用、带头与一线民警认真执行《基本规范》。(二)多渠道邀请业务专家、同行骨干讲课。为提高民警业务水平及实战技能,大队每年定期邀请事故处理、车管业务、路面执勤执法业务标兵进行交通安全知识讲座,具体解决民警在实际执勤执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今年3月份,大队邀请分局法制室主任讲解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4月份,大队组织业务骨干集中学习危险驾驶案件相关基本知识;5月份,邀请武警战士进行为期7天的队列训练,之后组织队列指挥手势汇报表演。与此同时,大队还通过举办知识竞赛等形式,为民警搭建交流工作经验、互通执法信息的工作平台,并以传帮带结对子的形式,鼓励先进,带动后进,互补差异,最终达到共同提高的教育目的。一年来,大队共集中组织民警进行法律培训10次,邀请各类专家授课9次、92个课时,综合法律知识测试4次,分期、分批参加由支队组织的事故处理、车管业务、交通秩序管理等各类警体技能培训3次、累计26人次。通过近几年的教育培训,大队95%以上民警、协警达到大专以上学历,其中有18名同志达到本科学历,1名同志取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高级职称、3名同志取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中级职称。
三、多措并举,注重实效,拓宽内外执法监督渠道,切实加强大队的执法质量工作。一年来,大队在不断健全、完善队伍管理制度的同时,把执法监督与执法质量考评作为提升大队整体执法质量工作的主要举措。
(一)采取不定期抽查和定期考评的形式,对民警的执法全过程进行监督考评。大队兼职法制员与执法质量考评组对民警的执法考核,《大队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根据《道路交通勤务考核细则》《执及法质量考评实施细则》,以大队、中队、班组三级查勤的方式对民警的现场执法、法律文书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有:认定交通违法行为是否准确、是否按照《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基本规范》严格执法,法律文书是否填写准确、完整,是否存在执法过错和执法随意性等现象;每月大队对事故处理、车管驾管业务、交通秩序管理等所有执法工作进行系统的考评。对考评对结果大队以警务通报或执法质量检查通报的形式下发各单位,并在全体民警大会进行公布。每次考评大队将评出一个执法示范中队和一名执法标兵。对连续两次被考评为不合格的中队、科、室,其主要负责人要停职检查,情节严重者引咎辞职;对连续两次被考评为不合格的民警,大队将取消其年终评先资格,责令其自费参加培训。
(二)定期聘请执法执纪监督员,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为切实保障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公正、文明执法,大队每年定期在辖区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大运输单位负责人及社会各界群众担任大队的执法执法纪监督员,对民警的日常执法、生活进行监督,并以座谈会的形式,广泛征求他们的意见,虚心接受他们的建议。今年,大队共聘请监督员10名、征求意见30条、采纳建议5条。与此同时,大队还定期组织民警深入辖区各单位以发放征求意见卡的形式,倾心征求群众的意见。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大队还派专人进行分类、汇总,对大队能解决的进行及时解决;对大队无权解决的,逐级上报上级部门。
(三)建立、完善交通事故回访制度,实现事故上访为主动撤访、息诉。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交警大队始终将“群众利益无小事”作,为从严惩处事故肇事者,保障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近年来,随着道路交通事故的日益增多,事故上访案件在整个公安行政执法上访案件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为此,通过推行阳光作业机制、实行限时办案制度和办案预约制度、建立事故回访制度、发放印有交通安全知识的警民联系卡、加强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等有力措施,提高办案质量,最大限度保障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所有办结的事故案件,办案民警都将逐一以亲自上门或者打电话的形式进行回访;对重大事故案件及复杂疑难案件,大队领导与办案民警一起进行回访。大队从办理事故案件以来,事故案件的回访率得到95%以上,未发生一起事故上访案件,更无一起因民警执法过错引起的败诉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为创建和谐平安长治做出了不懈努力。截至目前,台儿庄大队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86637起,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74起,查处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4892起,行政拘留41人,接处警1442起,抓获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31人,维护了全区交通安全形势稳定,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为深刻吸取“10.26”事故教训,迅速落实强有力整改措施,坚决遏制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绍政办发〔20*〕177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把安全生产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10.26”事故表明,我市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各类事故隐患仍然在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稍有不慎,极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对此,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和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稳定、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真正把“预防”放在第一位,切实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安全生产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直接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和单位务必真正做到思想到位、领导到位、机构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执法到位、投入到位、宣传到位,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观念,牢固树立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切实解决监管不到位的问题。要纠正作风不实,搞形式、走过场的,把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企业、落实到人;要纠正满足现状、松懈错误思想倾向,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安全长抓不懈的思想;要纠正片面强调客观困难的错误认识,加大对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投入,努力增强安全防范能力。
要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一项具体措施和重要标准,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与经济社会发展同等重要位置,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指标考核体系,做到与经济发展工作同步规划、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考核,真正实现安全与发展的统一、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安全与社会和谐的统一。
二、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要集中精力抓。要坚持和完善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对事故多发易发的部位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要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把着力点放在企业,实行企业“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督促帮助企业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法配备注册安全主任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引导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备设施“三同时”制度,确保企业达到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要实行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凡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属地管理”和“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照安全生产法规规章,追究所在地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突出重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道路交通等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按照《关于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虞政办发〔20*〕223号)要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检点为工矿企业、商场、饭店、专业市场、学校、车站等公共集聚场所,特别是对学校接送车辆和客运车辆要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及时整改、不留死角。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人员密集场所、矿山(采石场)、民爆物品、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等重点领域和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要组织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开展公路安全隐患大检查,全面落实省、绍兴市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各项措施,对营运车辆要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测,对司乘人员要实行严格的安全教育,坚决打击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超载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客运车辆一经发现超载,要坚决采取措施,并对企业实行停业整顿,有效预防和遏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要积极探索安全监管的有效途径,督促监管对象及早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
四、加大投入,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加大对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投入,把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安全生产信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装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建设,以及重点事故隐患整治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等。要多方筹措资金,加快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步伐。
五、加强宣传教育,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要充分运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媒体,经常性宣传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大举措,引导群众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观念,大力营造人人“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交通安全源头管理,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强化路面执法工作,强化为民服务力度,全力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和道路运输秩序,确保春运期间交通安全形势平稳,实现“三个下降、三个不发生”,即:春运期间,交通事故受伤人数同比下降,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同比下降;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不发生因管理工作不到位引发的严重交通堵塞,不发生公路“三乱”行为。二、工作措施
(一)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春运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1、*交通管理部门:一是对近一年来辖区客运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分情况和3年内发生交通事故情况摸查汇总,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安监部门、交通运管部门和客运企业;二是采取网站及公告、拨打电话、发送手机短信、邮寄告知单等多种方式告知记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考试,通知未按时参加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及时送车检验;三是按照*部《关于加强机动车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等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90号)和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第3号修改单的规定与要求,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车辆进行严格查验。对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或粘贴、安装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货车和挂车,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四是会同交通部门、安监部门开展安全隐患路段的排查,将排查出的隐患路段情况通知县公路管理部门;在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上设置、完善夜间(20:00至次日6:00)禁止客车通行的禁令标志,并及时通报当地交通运管部门调整或取消夜间通过该路段的客运班次。
2、交通公路部门:一是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设置相关交通标志并加快整治进度,对山区临崖、傍水、落差在5米以上的隐患路段短时整改不到位的,及时采取拦挡措施和设置交通警告标志;二是在维修、改建公路时,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车辆慢行标志、导向标志,施工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作业时开启示警灯;三是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在道路上作业必须着安全标志服;四是维修、改建公路影响交通安全的,施工前要征得辖区*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并提示绕行线路。
3、交通运管部门:一是认真分析预测本地2009年春运期间运力与运量的供求状况,向社会公布,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运输市场供需平衡;二是会同安监部门督促运输企业制订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客运企业、客运业主签订《春运道路交通运输安全责任书》,并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整改;三是督促运输企业对参加春运的大、中型客车驾驶人进行一次资格审查,凡3年内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记分满12分、连续两次超员20%以上的客车驾驶人一律不得参加春运;四是督促客运企业对驾驶人进行春运安全行车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要求客运企业确保长途客运车辆配备2名驾驶人,并配有备勤驾驶人,严防疲劳或带病驾驶;五是督促辖区客运企业、客运业主对7座以上客车的实际安全状况逐车进行检查登记,凡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车辆一律不得参加春运,延缓报废和今年内达到报废年限的客运车辆,不得从事长途客运;六是督促运输企业落实GPS服务平台的管理措施,依法设置限速阀值,对运行车辆实行全程监控,定期读取分析营运车辆GPS车载终端数据,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责任人;七是监督客运经营者除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外,还应依法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并在春运开始前投保到位。对拒不投保的,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4、安监部门:一是深入辖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严禁生产、经营单位擅自将危险化学品货物交由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个人运输;二是会同交通运管部门对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资质进行一次审验,重点检查运输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管理状况。
5、建设、城管部门:一是加强行业监管,督促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单位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二是督促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单位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行车和文明行车教育,切实使驾驶人做到不争道抢行、不随意停车;三是督促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单位对客运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逐车登记,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按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以良好的技术状况投入营运;四是严格落实省、市关于加强城市公交车辆从事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精神,明确要求城市公交车辆驶出城市规划区的,严格按照公路客运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配备车辆、核定载客数,不得超员。
6、教育行政部门:一是与学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督促学校加强集中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落实安全责任;二是与*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对辖区内集中接送学生车辆进行一次排查,检查中发现有交通安全隐患的,应立即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车辆,坚决禁止上路行驶;三是会同*交通管理部门对集中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进行资格审查,驾驶人必须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四是督促学校在放寒假前,对全体学生进行一次交通安全教育,提醒学生回家返校、外出途中遵守交通法规,注意交通安全。
7、农机部门:加强对拖拉机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对其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工作;对辖区拖拉机的实际安全状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未实行定期检验的,责令停止使用,并通知当事人限期整改;对辖区拖拉机驾驶人进行一次安全驾驶的宣传教育,督促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严禁使用拖拉机载客。
8、卫生部门:会同*交警、消防、保险、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建设,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讯系统,提高交通事故信息互通、现场急救、转运等方面的综合反应和处理能力;建立抢救交通事故伤员绿色通道,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救治机构做好交通事故伤员的抢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伤员死亡。(二)齐抓共管,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1、*交通管理部门:一是在分析研判往年交通事故发生特点、规律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将警力投入到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切实加强路面巡逻管控力度,有效整治行车通行秩序;二是以超常规管理措施,保持对客运车辆超员的整治力度,在检查中发现客车超员的,一律卸客转运,对超员20%以上的,继续按“四个一律”措施处置;三是加强测速等执法装备投入和应用,特别是国省道,要加大治理超速力度,对超速20%以上的违法行为一律依法处罚,对超速50%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一律吊销驾驶证;四是严格《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管理、审核、发放工作,并根据相关信息通报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巡查,加大对无证运输和不按规定运输剧毒化学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五是严格依法查处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牌无证车辆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的行为,要坚决取缔,依法处理;对厢式货车、集装箱车等货运车辆非法载人的情况,要加大抽查力度,及时发现,坚决查处;对摩托车超员载客和不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要加大路面巡查中的重点查处力度;六是车管查验民警或路面执法民警在查验车辆或路面执法时,对机动车没有按时参加定期检验的,在用货车和挂车未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除督促车主或机动车驾驶人及时参检、粘贴反光标识外,还应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对反光标识存在质量不符合要求、破损、脱落无法起到警示效果等情形的,一律视为未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进行处罚。
2、交通公路部门:一是加强对公路的巡查力度,确保没有摆摊设点等影响道路畅通的活动,确保道路技术状态良好和标志标线齐全,发现路面遗留障碍物时,要及时清除;二是在一旦发生自然灾害致使道路交通中断的情况下,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修复。
3、交通运管部门:一是督促客运场站严把售票关、检票关和出站关,严禁客车超员出站或人货混装;二是督促客运场站强化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化学品的查堵力度。客运场站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危险品检查员,严禁旅客携带危险品上车,未配备安全检测仪器的车站,要开包检查;三是督促客运企业严格客运车辆的例行检查制度。检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认真履行职责,检查结果要登记备查;四是督促客运企业加强派车发车调度管理。客运车辆未经安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未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驾驶人无从业资格的,一律不得派车发班;五是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对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欺行霸市、垄断运输市场、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立即通报*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4、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城市客运车辆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组织人员到车站、公交线路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争道抢客、随意停车上下客、超速超员的要及时制止,并作出相应的处理;督促城市客运单位派专人包线、包站进行巡查,维护车站乘车秩序,防止易燃易爆物品带上车;采取不同方式,提醒乘客不能在车内吸烟,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5、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积极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管部门做好旅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旅行社以交通安全为重点,制定春运旅游团队安全运营管理制度;积极支持、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将交通安全基本常识和交通事故现场自我救护知识纳入导游教育培训之中,进一步提高导游的交通安全意识;充分发挥导游“交通安全宣传员和监督员”的作用,通过导游在旅途中的宣传讲解和监督提醒,进一步提高广大乘客的交通安全意识,共同对驾驶员的超速行驶、客车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车等交通违法行为予以监督和提醒,规范驾驶员的驾驶行为。(三)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恶劣天气交通安全管控
1、气象部门:一是与*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管部门建立突发气象灾害信息通报制度,明确负责人和联络员,确保气象信息通报渠道畅通。春运期间,坚持每天通报一次气象信息;二是在向社会公众暴雨、大雾、雪灾、道路结冰四种预警信号的同时,将预警信号的等级、种类及防御指南等内容在第一时间通报给*交通管理部门;三是在暴雨、大雾、雪灾、道路结冰等恶劣天气期间,将天气变化信息实时通报给*交通管理部门,以便于*交通管理部门掌握气象动态信息,适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2、*交通管理部门:一是加强与气象、交通、市政、卫生、环保、消防、新闻媒体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强化协调配合,做到信息共享、设施共用、人员联动;二是对恶劣天气条件下的道路交通管理做到提前预警,强化值班备勤,并做好交通管控相关物资器材准备工作;三是制作辖区应急处置指挥图,并详细标注重点路段分流点、可通行车型等情况,在遇有恶劣天气条件下发生交通堵塞进行车辆分流时,立即在分流点摆放相关标志,引导车辆顺利通行;加强与周边县(市、区)的协作沟通,及时通报天气、流量、道路状况、交通管控等信息,相互配合做好交通疏导工作;四是一旦出现恶劣天气,影响交通安全,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视情采取限制车速、间断放行、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要通过车载喊话器、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引导驾驶人控制车速;要通过媒体及时路况和交通信息,为群众出行提供服务和引导;五是遇有交通事故,做到快速反应,快速救援,快速勘查,快速撤除现场;六是交通管制解除时,要加强重要路口、重要路段的交通疏导,使车辆有序通行,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和机动车驾驶人解除交通管制信息和进行安全提醒。
3、交通部门:一是做好恶劣天气条件下相应设备和物资的准备工作,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交通标志牌、告示牌和除雪装备、融冰防滑物资,特别是20*年冰雪灾害所突显的陡坡、桥梁易结冰、难通行路段的管辖单位,要配备足够的除冰雪物质;二是在恶劣天气出现时,在各收费站和利用公路可变信息屏进行减速、限速和安全行车提示;三是积极配合*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交通管制措施,及时将交通管制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四是遇有下雪、结冰天气,要组织力量及时清扫路面积雪或采取撒盐、撒沙等融雪、防滑措施;五是根据恶劣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协调客运企业调整客运班次,防止冒险运营。
三、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春运期间既是人流、物流、车流的高峰期,也是道路交通事故的高发期,抓好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做好我县全年的交通安全生产工作至关重要。各镇(乡、街道)、各有关部门要自觉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把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特别是死亡事故作为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执政为民的一个重要目标,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春运期间,各镇(乡、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成立工作机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分析研究本辖区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制订落实工作方案;认真组织、指导和协调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层层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加强检查督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因安全责任制不健全、不落实而造成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