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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1
自1998年实施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其中一项重要措施就是住房货币化分配。在计划经济时代,城镇住房由国家或单位建设,分给职工家庭居住,职工支付低租金。这种住房供应形式当时统称为分配。10年过去了,社会环境、住房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以当时环境设计的住房货币化分配,出现了许多难以逾越的“门槛”,需要更加完备的方法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
一、住房货币化分配遇到的问题
1.住房分配与劳动收入分配相交错。住房制度改革从一开始就与劳动收入分配制度交织在一起,承担了巨大的经济社会改革的职能。按照住房是一种劳动分配的理论依据推理,需要在改革中对原“分配不足”给予补偿。住房的“分配”,成了劳动分配的表现形式,不但要承担将来新制度的成本,还要承担历史制度欠账的成本。1998年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行“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对原有公房按成本价向原住户出售;对新建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职工供应。还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将老职工和新职工区别对待,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时间点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已“分配”了公有住房的,购买公有住房;分配的住房未达到一定标准的,发放未达标补贴;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供应经济适用住房。
2.住房分配与住房供应体制相关联。住房货币化分配实际上是一个与住房供应体制有关的问题。当年的政策设计是“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住房供应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住房补贴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基准。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政策设计,是使职工家庭有能力购置住房,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调整,加上商品住房价格上涨,原政策设计的基础就不复存在了。以“买得起”为准则设计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在快速上涨的房价面前左右为难。
3.现代企业制度提出新的要求。企业的住房补贴建立在企业自主决策的基础上,“因地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其目标是“给个人的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服务”。绝大多数企业“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的数量越来越少,随着企业制度的改革,企业的公益金盈余数量不大,很难核定“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进而核定应该转化为住房补贴的额度,老职工的住房补贴无法落实。而对于新职工,企业的工资核定机制并不考虑工资中应该有多少“住房含量”。
二、住房货币化分配需深化
将住房的分配(严格意义上应该是住房供给)与劳动分配联系起来,也是当年为在工资较低的条件下实现住房商品化所寻找理论依据。然而,其基本思路仍然是将住房等价折算成货币,从实物分配转向货币分配。尽管住房实物分配制度已经停止,尽管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调整为低收入家庭,但在绝大多数城市,转为“职工住房”,或者是专供企业职工的经济适用住房,从来没有停止建造过。
由于住房是一种转化了的“劳动分配”,异化成“劳动收入”,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劳动报酬与个人是不是已经拥有住房没有关系,已有的住房是不是已经满足居住需求也没有关系,有房的职工不能放弃“劳动报酬”,低价住房的供应范围扩大也是很难避免的了。
也正因为住房代行了劳动分配的职能,职工的住房只能越建越大。早期建的住房,离城市中心区比较近,价值量较高;后期建的住房,离城市中心区越来越远,价值量逐渐降低。同样职务的,购买后期建的住房,同样的面积或得到分配就会低得多。为了平衡劳动分配,只能把住房面积逐步扩大,否则就会出现分配不公。1998年停止了住房福利供给,是城镇住房制度的一大进步,但没有根本解决住房分配的问题,只是将住房的分配通过货币的形式来表现。职工对于住房支付能力的提高,一方面应通过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解决;另一方面应通过控制住房价格过快增长,以经济政策保证住房价格上涨幅度低于收入增长幅度去解决。
面对当前住房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全面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基础上,站在企业效益增长的前提下,把国有企业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作为保障职工利益、全面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现有制度,创新住房货币化分配机制,才能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三、进一步完善住房货币化分配
完善住房分配货币化,首先要转变住房的供应方式;通过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用单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部分,增加职工实际的工资收入(或者可以把它表述为增加了职工工资中的住房含量);根据房价和企业效益来完善职工住房补贴方式。
1.转变住房供应方式。原来的住房低租金福利分配制度中的分配,并非指劳动分配,而是指住房的供应方式,在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初期被赋予了劳动分配的含义。准确含义是,从政府或单位向职工直接供应低租金的住房(因为供应不足,总的有先有后,所以称之为分配)改变成发钱,适当增加职工适应住房商品化的支付能力,使得因住房资源不足而被少数职工优先占有,改变成相对公平的货币形式的供给,最终过渡到劳动分配。住房分配货币化分配的还是住房,无非将住房折算成等额货币,由职工到市场上去购买住房。现在应该有条件重新思考,在新的劳动分配体制下推进住房政策。职工关于住房支付能力,应该主要体现在工资增长机制中。
2.扎实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要求各类企业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按工资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再与“房价收入比”挂钩,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纳入正常的补贴机制动态调整,住房补贴应当与住房标准脱钩。实行按职级计算补贴差额的方法,不再将住房折算成等额的货币分配,更不应该将达标作为住房货币化分配的目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职工公有住房,及未实行货币化分配的职工公有新建住房和腾空成套住房。
第三条 下列住房只售不租或先售后租:
(一)单位新建、新购住房和腾空成套住房;
(二)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
(三)向职工集资建造或购买的住房;
(四)拆迁户购买的安置房。
第四条 单位将新建住房、新购商品住房、腾空成套住房出售给符合单位住房分配条件的职工时,可执行当地政府公布的届时房改成本价和房改政策。根据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程度,可按届时房改成本价无折扣出售,也可按不高于住房实际造价或购价或不低于房改成本价的价格出售。
第五条 单位利用现有土地自建住房,可以按照建房的实际成本价,也可按不低于房改成本价的价格向职工集资建房。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单位申请一次性住房补偿:
(一)未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经单位批准向社会直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安居房的。
(二)城市建设中的拆迁户,按照当地政府的拆迁政策购买新住房的。
具体规定由各市地、省单批房改方案单位确定。
第七条 按期缴交住房公积金或执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一次付清房款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担保贷款或按揭贷款。
第八条 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单位的所有住房,及未实行货币化分配单位的新建住房、腾空成套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按成本租金(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投资利息、房产税五项因素构成的租金)执行;实行成本租金有困难的,可暂实行准成本租金(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三项因素构成的租金)。各市地的租金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房改、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管理权限,报省房改领导小组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省单批房改方案单位职工住房租金的标准,参照所在市地的租金标准确定,报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对暂未实行住房补贴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仍按原房改租金标准和减免补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条 各级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新房新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农民工纳入公积金覆盖范围
我省支持农民进城购房。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和居住证制度,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各市、县政府要制定鼓励农民进城购房的政策措施。将农民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提高进城务工人员住房消费能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银行业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指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推出针对农民进城购房的信贷产品。引导房地产企业顺应进城农民购房需求特点,采用团购等销售方式,降低农民购房成本。
实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实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将棚户区改造与推动新型城镇化相结合,把城中村、城郊村及易地搬迁进入城镇的村庄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给予资金补助、税费减免和开发性金融政策支持。同步推进村民转为市民、村委会转为居委会、集体土地依法征为国有土地、集体企业转为股份制企业“四个转变”。各地要制定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支持措施,自2016年起,新启动的城镇棚户区改造及其他房屋征收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80%。
商品房套型建筑面积根据市场需求确定
各地要根据房地产市场供需实际,控制好房地产用地供应的规模、结构、布局和节奏。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实行按楼面地价出让住宅、商服用地。合理确定建设用地兼容性,提高对新产业、新空间的适应性,允许既有和存量公共服务设施、商业商务设施在建设用地大类中跨类别功能转换,支持存量住宅向家居酒店转型,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及时换发相关证照,并行办理有关手续。今后公开出让的商品住房项目是否配建保障性住房及配建比例由各地政府自主确定。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取消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70%以上的强制要求。
鼓励利用存量房发展旅游、养老等
鼓励房地产企业利用存量房发展旅游、养老、创业、文化、教育、体育等跨界地产,开展多元化经营。促进房地产企业由单一开发型向专业服务型转变。提高房地产品质,强力推行居住建筑节能75%的标准,积极发展被动式房屋等绿色节能建筑。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广装配式建造方式,大力发展钢结构建筑,促进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
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至2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统一调整为按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加快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与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和人民银行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将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调整为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推动住房租赁规模化、专业化经营
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全面落实好国家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等相关支持政策,培育专业化住房租赁机构,推动住房租赁规模化、专业化经营。引导企业投资购房用于租赁经营,鼓励房地产企业调整资产配置持有住房用于租赁经营,支持专业机构通过租赁或购买社会闲置住房开展租赁经营。建立租赁市场房源信息平台,规范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今后各地政府原则上不再新建公租房,实行公租房货币化。
加强北京周边房地产管控
一直以来,高校作为事业单位,为教职工解决福利住房的规模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不断得到提高,并且按照北京市政府颁布的相关管理规定提供福利供暖。1978年,北京市进一步明确对市房改部门直管和代管的有锅炉供暖的房屋实行免费供暖办法,所以长期以来也就没有缴纳供暖费的问题。1987年北京市政府141号文调整了锅炉供暖收费标准,规定由承租人单位为承租人缴纳供暖费。1994年8月,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的《北京市住宅锅炉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住宅锅炉供暖管理,由房屋承租人所在的单位缴纳供暖费的办法也依然继续执行。一方面当时居住在校外的人员不多,而且大都属于承租的福利住房面积也不是很大,因此学校除在无偿提供校内住房的供暖外,也一直为居住在校外的很少部分教职工承担了全部供暖费。供暖费作为福利一直是学校的一项重要隐性支出。随着货币化房改的深入,解决教职工住房的途径逐步多元化,不再是单依赖学校解决个人住房问题,而是更多地是走向社会、走向市场,购买经济适用房、商品房、上市二手房、限价房等。随着购买人数的增多,购买住房面积的增大,教职工的供暖费补贴问题越来越复杂,突显出各种矛盾。在住房己商品化的今天,原有的无偿供暖已不适应住房改革形式的发展。
二、高校供暖补贴的现状
高校教职工现在购买的住房相比以前的福利住房,面积都有较大幅度提高,很多都是超出个人职称、职级所对应的住房面积标准,所以各高校也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制定了供暖费的补贴标准,除了给予居住在校内的教工免费供暖外,对承租或购买校外房的教职工给予不同程度的供暖费补贴。通过对周边学校的调研,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1、按住房产权人100%补贴面积标准进行补贴,住房面积低于面积标准的以实际住房面积标准报销,未购产权房或非产权人不报销供暖费,夫妻共有产权按产权份额只报销不超过面积补贴标准的50%面积;2、按个人住房面积标准的50%额度报销供暖费,双职工按职称高的一方以住房面积100%的标准补贴,住房面积低于面积标准的以实际住房面积标准报销,未购产权房不享受供暖补贴;3、按个人住房面积标准的50%给予补贴,双职工分别按个人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的50%分别给予补贴,未购产权房不享受供暖补贴;4、对核定的无房户,只要未享受过福利供暖,无论个人是否拥有产权房,一律按住房面积标准50%额度分别补贴供暖费;单价统一按现行最高单价即30元计算,补贴额度每年由学校直接打到个人工资账户(此补贴办法类似货币化补贴)。
三、存在问题
1、相同职称人员享受供暖补贴不同。对于居住在学校住房的教职工其供暖全部由学校提供,由于历史原因和提职时间差异造成很多职称和职级相同但住房面积不同的情况,导致其享受到的供暖补贴存在较大的差异,一些住房面积远未达标的教职工,即使自己另外购得商品房也无法享受到差额面积的供暖费补贴。2、无个人产权房无法享受供暖费补贴。目前供暖费的暗补政策只针对个人购买的产权房或承租的福利住房,对于既无福利房又暂无能力购买产权房,租住在个人出租房的教职工无法享受到供暖费补贴。3、购买的商品房经常会涉及到多人共有产权的问题,有时不止是夫妻双方共有,还涉及到与子女共有、继承遗产后出现的兄弟姐妹共有产权等,报销供暖费时情况就会比较复杂和难以平衡。4、居住在无福利供暖的平房区的教职工,按目前规定每年取暖费补贴在北京为400元,这与实际消费在冬季取暖的费用差距较大。总之,各高校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补贴标准,难免会产生不平衡和不合理现象,同时供暖费的暗补政策还会造成供热、用热与交费三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错位情况,难免会因此产生各种各样的法律纠纷。
四、供暖费货币化改革是发展趋势和必然
住房分配制度走过了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改革,供暖体制也面临着从过去福利性供暖向市场型供暖的转变。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也都越来越利于供暖改革的有效落实。2009年11月10日,北京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明确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的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用户为交费主体。《办法》在2010年4月正式实行,其配套的文件《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也在2010年的3月通过首都之窗征集意见并完善文本,于2010年4月1日正式实施,其最直接的改革措施就是改变“福利热”制度,转变了采暖与缴费的主体错位现象,明确了供热单位、采暖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将供暖行为推向市场,通过民事法律维护供暖和采暖双方的合法权益,从而有效促进供暖市场保持健康持续发展,也为供暖货币化补贴打下了基础。
国家自1998年实行住房改革己历经十多年,各地区、各单位己形成了规范统一的住房面积标准体系,而且高校教职工的特点是个人的职级、职称非常明确,依据职称、职级所对应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照一定的比例核算发放供暖补贴,既具有可操作性又相对公平合理。这样对于个人来讲,只要职称相同,享受到的住房面积标准相同,无论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无论是住平房还是住楼房,无论是否己购买到个人产权房,无论其购买的住房面积是否相同,其最终得到的供暖费补贴标准都是相同的。因此,把住房面积标准作为对应标准,每年将采暖费以货币补贴形式发放给教职工个人,既保证教职工权益,又可以较好地适应供热市场的商品化和货币化。
负责区住房制度改革、廉租(经济适用)住房审查审批等保障性住房工作和工业园区企业房屋产权登记、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等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多渠道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并组织实施。
2、制定解决全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完善轮候制度,健全退出机制。
3、严格按市住房保障和房改文件精神,组织指导街道社区、区属部门单位开展廉租(经济适用)住房和房改工作,建立健全廉租(经济适用)住房审查审批制度,完善住房保障机制,保障全区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
4、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日常化、动态化管理,按时完成每季审查、复核工作,确保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准确发放到位。
5收集、整理、统计廉租(经济适用)、房改房等住房资料,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档案和保障性住房台帐,掌握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基本情况,完善信息化、自动化档案管理体系,确保档案查找迅速,数据准确,为科学决策区廉租住房补贴政策提供依据。
6、根据吉府办抄字【2012】66号文件要求,做好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房地产交易、出租、转让、抵押、变更登记、办证等事宜。
二、近二年工作情况:
两年来,我办在上级领导的关心指导下,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贯彻执行国发(2007)24号、赣府发(2008)14号、吉府字(2012)151号文件精神,组织街道、社区开展申请廉租、经济适用等保障性住房对象的审查审批工作。由于我区是中心城区所以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捆绑在一起,整个保障性住房建设由市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我区只负责申请廉租、经济适用等保障性住房对象资格的审查审批工作
(一)2012年基本情况
1、围绕2012年工作目标和2012年市中心城区建设650套廉租住房和1000套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做好我区廉租住房申请对象、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的审查审批申报工作,经过公开摇号确定新中签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1479户,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申请对象897户。2012年11月中旬1000户中签的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申购到新房,2012年12月中旬650户中签的廉租住房申请对象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
2、开展2012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2012年底全区低保家庭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933户,累计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99万元。同时扎实做好我区2012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范围的扩面工作,经摸底调查全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547户,通过市、区规定程序审查公示,确定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724户,12月底符合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部领到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3、依照赣办字[2012]49号文件精神,开展区属省直部门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审查工作,协助查阅房改房档案、廉租和经济适用住房相关资料,规范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审查审核程序,坚持按政策办事,推动省直部门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顺利进行。
4、继续按吉府发[2002]8号文件规定的售房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一年中出售公有住宅45套,归集购房款55.98万余元。归集维修基金近11.92万元,为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和搞好售后维修管理提供有利条件。
5、积极参与省、市区城建房产挡案执法调研活动,整理、统计廉租住房补贴对象资料958户,经济适用住房档案1685户,核对区属部门、单位的住房档案330余份;特别是为城南拆迁改造工程、滨江四期工程拆迁提供房改房的原始档案及资料,解决针织内衣厂、工行、农行、财产保险公司等住房方面的问题,有力支持市区重点工程的建设。
(二)2013年工作情况
1、按照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规划,全市在区范围内建设保障性住房共计1400套,其中廉租住房800套,经济适用住房600套;整个保障性住房(廉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面积8.2万㎡,其中廉租房40000㎡,经济适用住房42000㎡;投资总规模9840万元,已经完成1200万元、完成征地任务,现正在办理土地报批手续、正在准备土方回填工作。
2、组织开展廉租、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申购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为逐步解决我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夯实基础。
3、组织街道、社区做好我区廉租住房申请对象、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的审查审批申报工作。
4、继续按房改成本价做好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解决部门单位公房出售、办证等问题,归集好售房、维修等房改资金,完善单位及个人住房档案,规范档案管理程序,为开展住房分配货币化奠定基础。
关键词:新就业大学生;公租房;制度;建议
中图分类号:F0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7月4日
一、引言
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所有权归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是一种为了解决“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过渡性方案,旨在为不属于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难的人员,提供一种住房保障。租金略低于市场水平,使承租者可以负担得起。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其中的对象包括新就业的大学生。2016年5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推进公租房货币化,政府对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给予补贴,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新就业大学生也纳入了保障范围,这一举措打破了许多城市公租房政策只对户籍居民的思绪。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国政府也越来越重视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与发展,而现阶段在完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房地产去库存任务的背景下,新就业大学生的住房保障问题尤为值得社会关注,推进一些针对大学生的公租房的货币化安置,可以留住人才,提高城市的竞争力,通过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实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可以帮助房地产市场有效的去库存。研究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方方面面,对解决大学生住房保障问题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新就业大学生公共租赁住房现状
2016年中国高校毕业生规模将到达765万人,比2015年增长16万人。高校毕业生规模进一步增长,住房短期需求也在不断增长,而新就业大学生的工资水平普遍处于较低水平,这群人大多有着满腔的抱负和对未来的憧憬,有着丰富的专业领域知识和较强的学习能力,但是却对高房价无能为力。新就业大学生的住房供给以市场租赁和公租房两种方式为主,而面向新就业大学生有一定政策优惠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并不完善,并不能满足绝大多数大学生的需要,供给小于需求。
每个地区针对大学生申请公租房的硬性条件规定并不一致。比如,兰州市今年开始受理公租房申请,但是必须具有兰州市城镇户籍;福建则在今年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的落户限制,准入门槛进一步降低,使得福建省新就业大学生公租房有保障。总的来说一般都要具有的条件为合法稳定职业、参加社保年限(一般为两年)、连续居住年限(一般为五年)、无自有住房等。
新就业大学生的公租房的供给方式仍旧以政府主导,资金来源方式单一,而保障房的建设需要大量资金和土地,投资回报周期长,后续管理工作繁杂,所获利润少,所以很少有企业积极参加。按照布坎南的政府公共选择理论和“政府失灵”,政府干预行为存在局限性,政策效果有时会削弱社会福利。有些地方的政府为了完成公租房的指标任务,谋求自身的利益,不考虑地区规划,将公租房的建设选在偏远地区,而这样就与新就业大学生的交际需求和交通便利的需求相悖。比如,南京市四大保障房片区的公租房,询问的新就业大学生多,实际申请的并不多,就是因为建设公租房的地点相对偏远,且门槛较高。
三、相关理论
自发演进和人为设计是制度的形成的两种方法。当前针对新就业大学生公租房的制度并不完善,不仅需要制度的自发演进,还需要人为的对制度进行设计和完善。人为的制度设计对制度的形成有着重大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单纯靠制度演进难以满足社会对有效制度的需求,人为设计可以填补不足。针对新就业大学生公租房设计的制度仅靠自身演进,只能形成非正式制度。而非正式制度并没有具体确切的表现形式,为了加强新就业大学生公租房的管理,规范经营使用,解决冲突和协调问题,保障公平性,就离不开正式制度,所以要进一步加强新就业大学生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二)能够加快制度形成的演进过程。政府应该根据各个地区不同的发展水平,新就业大学生公租房需求和供给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现有的制度,不断设计构思,形成一套完备的制度设计方案,来切实有效地解决新就业大学生的保障住房问题。公租房大多由政府提供,但地方政府也会有怠惰和获取利益的心理,所以要采取激励机制,并从立法上制定完备的有关新就业大学生公租房的法律法规,来明确政府应担当的责任和义务,推动制度的不断前进和发展。
(三)帮助纠正制度自发演进中的路径依赖(过去的绩效对制度演进过程的现在或未来强大的影响力)现象。需要以政府为主导来切实解决路径依赖问题,不能让以往的相关保障房的制度对现阶段时期新就业大学生公租房制度演进产生陈腐偏差的影响。传统福利性住房制度是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初始路径。该路径初设成本较高、学习效应较差。现阶段从福利分房到公租房的发展路径非效率状态一直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仍然存在非效率问题。所以关于新就业大学生公租房制度的政策要不断地强化,需要依靠政府或其他强大的外力推动,调整路径方向,不断优化,避免其陷入恶性循环、制度锁定的情形。
四、完善新就业大学生公租房制度的建议
(一)开辟申请和分配的专用通道。新就业大学生需要过渡性的公租房,大多需要依靠单位申请,按照实物配租的原则按顺序摇号配房,利用专用摇号程序在信息库中随机摇号。新就业大学生公租房需求数量大的地区可以尝试建立一个平台进行集中的个人申请,设计可靠的准入制度。对申请的大学生的各项条件和资产做多方位全面调查,然后集中分配。这样关于审核程序就比之前更加繁杂了,政府可以建立专门针对大学生资格条件审核的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应该进一步完善,并且加强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管力度和后续管理。如果新就业大学生的收入状况变化,租金也可以适度的进行调整,采取各种措施来保障新就业大学生的正当合法权益,加大对新就业大学生的支持,促进社会分配的公平性。
(二)制定有效的退出机制。许多省份对于新就业大学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进入机制很重视,但不重视退出机制。大学生工作一定年限后(一般为五年),或者收入提高可以改善自己的生活居住条件时,就需要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但其中也会有一些大学生因为政府监管不严,自身仍旧不肯放弃这个保障利益,迟迟不肯搬走。所以就需要政府的大力监管和完善退出机制,采用行政和经济手段鼓励大学生期满或经济条件更好时退出住房保障。对那些存在造假申请信息、转租给合同外的第三人居住的、承租期限届满、住房用于经营行为的人员按照规定腾退其公租房,从而为真正需求者提供住房。
对于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必须退出但存在困难的新就业大学生,公租房的保障部门可以规定一个过渡期,超过了过渡期必须强制搬走,如若仍旧不搬走,计入个人诚信档案并且罚款。对于满足条件积极退出保障的大学生,给予一定关于他们以后住房或租房方面的政策优惠,来促进公租房制度的良性发展。
(三)推进新就业大学生公共租赁住房的货币化保障。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即用货币补贴的方式,帮助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租房以解决其实际的住房保障问题。杭州市已经开始全面实施公租房货币化补贴的方式,率先将公共租赁住房的货币化安置范围延伸至新就业大学生。南京市也开始执行公租房货币化保障,新就业大学生每月最多可补贴1,000元,但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只能享受其中一种。这样的举措可以给新就业大学生多一个选择,可以让新就业大学生根据自身的实际工作情况、经济实力、住房需求来解决租住问题,也可以提升资源的配置效率。采取货币化的补贴方式纠错成本较低,如果出现新就业大学生资格申请认证的错误或新就业大学生的经济条件发生大的变化,政府可以快速的调整,以便将住房保障财政资金花在明处、用到实处,切实地促进社会公平。
(四)注重新就业大学生公租房供给的质和量,用多种方式融资。在区位选择上宜靠近主城区,不要选择过于偏远的地方,如果城市规划布局无法让新就业大学生靠近就业中心,就要思量公租房划拨用地的筹划要与城市交通规划相结合,同时注重周边配套设施和服务。政府可以采取地价优惠激励的措施,吸引社会单位参与进来,增大公租房供给的数量,也可以收购二手空置商品房进行改造,将无效供给转化为有效供给。政府在部分开发地块出让时,明确规定一定的土地比例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将此作为出让的前置条件也会增加公租房的供给。
公租房吸引社会资金的能力比经济适用房差,是国家建设保障性住房的难点。政府可以通过各项举措来降低融资成本,激励更多的房地产企业、园区、高校参与公租房的建设,比如税收优惠、政策的倾斜、简化审核程序、加强风险管理等方式。确保各地区保障资金的落实,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官员的腐败行为和资金的滥用,充分发挥保障住房资金的杠杆作用,带动社会投资的增长。发展面向新就业大学生公租房的信托基金和融资租赁的专项基金,有需求的企业还可以与开发商探讨运作模式,共同建设,将配建的一部分作为其员工宿舍。国家鼓励推行PPP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推进公租房投资建设和运作管理,各地区也应切实开展关于建立大学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PPP模式的工作。目前,安徽省已试点进行该方法进行建房,此种方法也可以用于针对新就业大学生公租房建设中来,如果试点工作的效果不错可以在其他地区广泛的推行,以此来提升各地区的公租房资源配置效率,改善公租房管理服务质量。
五、总结
针对新就业大学生公租房的供应还不是很多,不能满足广大住房的短期需求。许多地区并没有专门的制度规定,新就业大学生想入住公租房的准入门槛相对较高,制度设计的一些方面需要完善和细化,不能光靠制度自身的演进,人为的设计完善也是比较重要的,可以帮助解决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演进的路径依赖问题。
新就业大学生公租房对于个人虽然是过渡性的方案,但是从社会来看,在众多大学生一年又一年的走出校园,走向工作岗位,不断地有公租房的需求,国家公租房也会不断地建设发展,面向新就业大学生公租房的使用是绵延不绝的。有关公租房的制度和政策是长久性的社会关注的重点,也是需要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的。完善的方法建议包括开辟申请和分配的专用通道、制定有效的退出机制、推进新就业大学生公租房货币化保障、注重新就业大学生公共租赁住房供给的质和量,用多种方式融资。推进面向新就业大学生公租房的制度的设计完善,解决他们的住房保障问题,可以保障劳动力的充足,激发一个城市的活力,活跃一个城市的经济,保障人才合理流动,优化人力资源合理、科学配置,促进社会快速的进步和发展。加强面向新就业大学生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对完成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房地产去库存的任务也有一定的帮助,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也有一定的助推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张璇.中国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0.3.
[2]易宪容.大学毕业生公租房消费意愿研究――以乌鲁木齐市为例[D].新疆农业大学,2013.6.
内容摘要:近几年,我国货币化比率的畸高,积累了潜在的通货膨胀压力。本文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储蓄分流机制,并定义了最优储蓄分流量,得出储蓄分流机制的作用效果受诸多因素影响。最后,结合我国实际,讨论储蓄分流机制的作用情况,初步得出了由于储蓄刚性、资产、资源货币化进程加快、货币供给内生性较强、政府直接主导投资等因素,储蓄分流机制在我国运用效果不显著的结论,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关键词:货币化比率 通货膨胀 储蓄分流机制 最优储蓄分流量
引言
货币化比率,作为衡量一个国家金融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通常用广义货币M2占名义GDP的比重来表示。随着经济改革和金融发展的不断深入,我国的货币化比率从1978年的0.32增长到2010年的1.8。除个别年份外,M2/GDP比率总体上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畸高增长,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易纲(1996)认为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是中国经济的货币化进程,这增加了中国经济对货币的需求,从而催生了超额的货币来满足商品化的经济发展。殷孟波(2006)曾指出融资模式结构失衡是导致我国货币化比率偏高的重要原因。张杰(2006)则认为,中国的高货币化率是银行的独立性受到政府控制的挑战以及私人部门对银行体系的高度依赖造成的,并提到经济改革过程中的储蓄分流政策往往被运用来改善该指标的分子。
在经济体制转轨和“货币深化”的过程中,必然伴随着货币化收益由递增到递减,货币供给超过经济发展的需要,这些不断累积的“超额货币”便会带来物价上涨的压力。本文从“储蓄分流”受到启发,试图以通货膨胀为轴心,提出一套在高货币化比率下的储蓄分流机制并阐述其作用效果。
储蓄分流机制的提出
通货膨胀可以看作政府对货币持有者征收的一种税,其税基是实际货币存量,税率是通胀率。当实际总产出一定时,货币化比率越高,实际货币存量也越大,即通货膨胀税的税基越大。由此有如下命题:
命题一:高货币化比率的国家对通货膨胀更敏感。
存款性公司的负债涵盖了大多数国家定义的广义货币,个人存款往往占存款性公司负债的较大比重。在我国,大量货币因履行储藏职能而“栖息”,巨大的储蓄额对应着巨大的不确定性。而储蓄何时释放由内在因素与外在刺激共同决定:内在因素与该经济体年龄构成、收入分配等特征有关,通常对应储蓄的动机;外在刺激则由通货膨胀、投资投机氛围等环境因素构成。只有当大量沉淀货币最终用于交易时,通货膨胀压力才得以释放。由此有如下命题:
命题二:高货币化比率的国家通常伴随着高储蓄,并因此积累了潜在通货膨胀压力。
出现通货膨胀时,货币持有者为减少损失,大致会进行如下两种自我保护行为:一是购买实物资产,如房地产;二是投入非货币类金融资产,如债券、股票、保险单、金融衍生品等。这两种行为形成储蓄分流:一方面直接减少广义货币量;另一方面货币漏损率增加,银行失去扩大信贷的重要基础,信贷量萎缩,广义货币减少。
同时,第一种行为会使总需求增加,对货币供给还会造成如下影响:第一,国内吸收增加,净出口有减少趋势,外汇占款减少;第二,总需求增加刺激经济增长,投资预期好,信贷有扩张趋势,货币供给可能通过“倒逼机制”内生增加;第三,如果货币供给具有足够外生性,央行将在紧缩和放松银根间,即在“通胀与失业”间作选择;第四,同期政府直接投资可能通过“赤字货币化”增加货币供给。
这些货币供给的其他变化应该与储蓄分流减少货币供给的效果作比较,当储蓄分流的量较大时,总体货币供给会减少。由此有如下命题:
命题三:高通货膨胀水平引起的储蓄分流有内生减少货币供给的效应。
结合上述三个命题,经济体对高货币化比率的调节路径如下:
货币化比率过高或增速过快,潜在通货膨胀压力累积,当通胀压力释放时,货币持有者通过减少储蓄以购买实物资产甚至投资资本市场以减少持有货币的损失,形成储蓄分流,货币化比率高的经济体,对通胀敏感,储蓄分流较大,货币供给总体会趋于减少,货币化比率增速减缓甚至降低,潜在通胀压力得到缓解。当货币化比率再一次偏高时会再次积累潜在通胀压力,上述机制会再一次起作用以纠正偏高的货币化比率。本文将该机制命名为“储蓄分流机制”。
最优储蓄分流量分析
现从储蓄者视角通过对比净收益,定义并分析最优储蓄分流量。
储蓄净收益率R1=名义利率-通货膨胀率;
房产市场净收益率R2=房产价格预期变化率+现金流(可用市场上的平均房租租金水平估算)-相比储蓄失去的流动性-贷款利率(贷款买房时);
资本市场净收益率R3=金融工具价格预期变化率+回报(如红利)-相比储蓄失去的流动性。
当R1
当R2、R3
总之,如果房产市场、资本市场、储蓄的净收益率高低存在差异,资金有在三个市场中流动的趋势,这种趋势会持续到三个市场的净收益率相等,即R1=R2=R3为止,这是一个动态调节的过程。
影响储蓄分流机制作用效果的因素
储蓄分流机制对高货币化比率的调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形成最优储蓄分流量而减少货币供给;二是由通胀引发总需求增加而产生新的货币供给。本文分别从这两个角度剖析影响储蓄分流机制作用效果的因素。
(一)影响最优储蓄分流量的因素
1. 货币化进程。经济货币化是指一国国民经济中全部商品和劳务的交换以及包括投入和分配在内的整个生产过程,通过货币媒介来进行的比重的提高过程及趋势,是一国商品经济发达程度的货币体现。储蓄分流机制以通胀压力释放为前提,正在经历货币化进程的国家,货币化进程能吸纳大量超额货币,从而大大缓解通胀压力,所以上述情况将使调节机制失去启动条件。
2. 储蓄、房地产、资本市场的规模大小。市场规模的相对大小影响着净收益率曲线变化幅度与快慢。例如,储蓄规模巨大,而房、资两市场的规模较小时,一方面相对储蓄规模而言较少的资金注入就会迅速提高R2、R3,而有限的资金也可能会引发市场泡沫,增加市场风险,迅速减小R2、R3。由于储蓄规模巨大,R1上扬平缓。造成图1中最优储蓄分流量点靠左,最优储蓄分流量较少。
3. 房、资两市场的健全程度。不健全的房、资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意味着较大的不确定性,投机气氛浓厚,风险较大。市场不健全会大大阻碍储蓄资金流入,造成最优储蓄分流量较少。
4. 政策环境。政策调节能直接影响储蓄、房、资本市场的净收益率。如果房、资两个市场面对较大不利政策,其收益率可能处于下降趋势。一般而言,其他条件不变时,房、资两市场中某一市场的利好政策会造成最优储蓄分流量增加,反之减少。
(二)影响通胀后新增货币供给的因素
通胀引起的新增货币供给多寡,与政府政策选择、金融制度、整体宏观经济运行情况等多个因素相关。如货币供给具有足够外生性,央行的货币政策要在“失业与通胀”以及其他利益取舍中抉择;如货币供给外生性不足,则应具体分析造成该经济体货币供给外生性不足的原因,结合制度、政策等因素分析通胀对货币供给的影响。
我国储蓄分流机制作用效果有限性分析
(一)储蓄刚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向居民部门倾斜,成为居民储蓄存款持续增长的原动力。由于我国相关制度改革不确定性大,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住房价格不断推高,医疗、教育支出较大,以及多层次资本市场没有形成,信息披露、准入机制等制度尚不健全,老百姓投资渠道有限等原因,我国储蓄具有刚性特征。我国虽然储蓄量大,但由于存在储蓄的刚性,储蓄分流量有限。
(二)资本、资源货币化进程
张文(2008)指出,我国的货币化进程大致可以分为两阶段:第一阶段是从改革开放至20世纪末的产品货币化阶段,商品的生产、买卖均自由化,随着劳动力市场与金融市场获得一定程度的解放,产品货币化阶段也基本结束;第二阶段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的资本和资源的货币化阶段。随着资本要素市场的兴起和发展,土地、房屋、国有企业资产、非流通股权等资产以货币为媒介在市场上进行交易,这必将导致货币需求的增加,因此能吸收大量的“超额货币”,使通货膨胀压力得以缓解,储蓄分流机制失去启动条件。
(三)货币供给的内生性
货币供给内生性是指货币发行者被动地根据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货币需求量来决定货币的供给。我国的货币供给就基础货币的三个来源渠道而言具较强的被动性质,不仅基础货币投放快速增长,而且货币乘数也大幅提高,最终导致货币供给量的快速上升。尤其在再贷款过程中,由于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地方国企的“投资饥渴症”就很容易蔓延到央行的信贷决策过程中,引发信贷扩张的倒逼机制。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一直在高位运行的货币化比率累积了潜在的通货膨胀压力,正处于温和通胀中。这种温和的通胀,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消费和投资,扩大了总需求,信贷也有扩张趋势。此时,即使银行失去了大量扩大信贷的基础――储蓄,“倒逼机制”也会使央行增加再贷款以满足企业的信贷需求,引起货币供给增加。因此,通胀后由我国货币供给内生性引起的新增货币供应量抵消了储蓄分流量,使得上述机制效果不明显。
(四)国家相关政策的综合效应
2008年,受金融危机影响,国务院于当年末出台了四万亿投资的经济刺激计划,央行配合以宽松的货币政策,双管齐下保证经济增长。这些举措,不仅实现了“保增长”的目标,居民收入增加,储蓄进一步积累,也造成了货币的大量投放。政府直接投资的行为影响了货币供给,也较大程度上抵消了储蓄分流的作用。
结论及建议
要改变我国货币化比率畸高的现状,从改变储蓄分流机制制约因素的角度去思考会得到如下启示:第一,建立并完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减小贫富差距,从本质上缓解储蓄刚性问题;第二,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尤其是完善股票和债券市场,引导资金的合理配置以分散居民存款,同时也要注意防范各种风险,使居民预期从投机性转为投资性;第三,增强我国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独立性,从而削弱货币供给的内生性,同时,中央银行也应进行多重政策工具的创新, 使政策运用更加符合市场化进程。
参考文献:
1.易纲.中国的货币化进程[M].商务印书馆,2003
2.张杰.中国的高货币化之谜[J].经济研究,2006(6)
3.殷孟波.我国经济货币化比率畸高的经济学分析[J].学术论坛,2006(5)
今年以来,各省市纷纷出台旨在通过农民工市民化加快房地产去库存的相关政策,从购房的货币化补贴、增加中低位商品住房供应、购房的相关税费减免,到农村“两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降低首付比例、强化信贷支持力度、完善信贷风险分担机制等。各地区千方百计降低农民工进城“门槛”,力求实现房地产去库存与农民工市民化的双重目标。
目标固然美好,但现实却也异常“骨感”。当前,旨在通过农民工市民化实现去库存目标仍面临三大痛点,若无法妥善解决,去库存恐成为空中楼阁。
一、库存地缺乏产业支撑,恐难吸纳农民工就业
众所周知,房地产库存主要集中在三四线城市,这些地区往往因城市规划不合理,产业发展相对滞后,就业机会偏少,工资水平偏低,难以支撑大量农民工就业,往往是农民工的主要输出地。《2015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5年外出农民工达到1.69亿人,流入地级以上城市的农民工1.12亿人,占外出农民工总量的66.3%。虽然收入水平大致具备了三四线城市的购房能力,但很可能会面临“一二线城市就业+三四线城市居住”的尴尬境地。当前,多数地区为实现房地产去库存目标,采取各种措施吸引农民工进城购房,然而地区产业如何发展,就业如何解决,亦或只是希望通过农民工的“血汗钱”解救楼市?这只能是暂时缓解痛苦的猛药,地区若无产业支撑,新型城镇化、农民工市民化可能只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二、户籍制度改革与公共服务推进速度迟缓
各地在激励农民工购房的同时,户籍制度改革以及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就业扶持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加快推进步伐,这就必须考虑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然而,在近期各地推出的去库存政策中,公共服务尤其是市民化成本如何分担缺少实质性推进,显得“雷声大、雨点小”。过去十余年,地方土地财政雄厚,户籍制度以及各项公共服务尚未解决,当前地方财政面临困境,在部分三四线城市税收负增长的情况下,户籍制度以及公共服务何以落实,市民化成本如何分担?
三、货币化补贴等是短期战术,而市民化则是长期战略
近期,各地区密集出台各类去库存政策,千方百计降低农民工进城购房“门槛”,不仅为支持农民工购房提供了多种优惠减免措施,包括购房的货币化补贴、增加中低价位商品住房供应、购房的相关税费减免以及将农民工、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体系等;还为农民工贷款提供了多种扶持政策,包括农村“两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降低首付比例、强化信贷支持力度、完善信贷风险分担机制等。
纵观各地出台的政策措施,不难发现各地区已经将去库存“政治化”,将其作为必须完成的“政治任务”,意图将农民工市民化作为“一剂猛药”达到“一蹴而就”去库存的政治目标。然而,去库存并非一朝一夕之功,而市民化更是长期的发展战略,短期内难以见“奇效”。
第一种,从居民家庭人均年收入看,上述4个时点分别为:500元、1700元、6800元和13800元。因此“万元财富”要跟得上人均货币收入增长,30年前的1万元,大抵和现在的27万~28万元相当。当然也有另外的货币收入变动口径,例如以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看,上述4个时点则分别为780元、2300元、10800元和21200元,这样算下来结果差不多。从业人员的货币工资,在过去的30年间,每10年增长约3~4倍,这实质上就意味着储蓄起来的1万元必然随之贬损。或者说,1981年的1万元,大约相当于当时职工13年的工资,或者家庭人均20年的收入,按照目前工资或收入水平来推算,当年1万元应该大抵相当于现在的27万~28万元的水准。
第二种,从居民人均储蓄看,上述4个时点居民储蓄总额分别为:523亿元、9200亿元、7.4万亿元和17.3万亿元,考虑人口变化之后的人均储蓄为52元、800元、5900元和1.3万元。这样算来,1981年的“万元财富”相当于当时人均储蓄的200倍,折算到现在差不多是255万元。
从上面两种很粗糙的计算看,“万元财富”经不起时间的折磨大幅度缩水,即便中国居民早在30年前就能够购买和CPI指数挂钩的国债,当年的1万元到现在也就仅仅44万元而已。假定当年的“万元户”采取5年定期储蓄不断滚动定存,即便考虑到保值贴补,当年存入银行的1万元今天充其量也难超过10万元。
例子可能是粗糙的,但结论显而易见:过去30年,钱本身的确随着时间的推移非常“不值钱”了!
虽然中国30年来CPI平均增长了不过4.8%,表象上没有严重的通货膨胀,但各口径货币供应量极速增长,这种进程就是所谓的“货币化”。
过去30年,中国货币化进程的一个维度是货币使用范围的不断扩大,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可能只有柴米油盐等生活必需品才用得着钱,并且还得有票证配给,才能派得上用途。当时的教育、住房、医疗等基本上是公费的。随着经济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化,上述领域大体都货币化了,上学贵、看病贵、商品房更贵。货币使用范围的扩大,本身就要求货币当局发行更多的货币,原来“高福利、低工资”的劳动报酬结构,也逐渐向以货币收入为主、以社会保障为辅的结构倾斜了。
中国货币化进程的另一个维度是货币发行规模的惊人膨胀。以每年净投放的现金看,1981年为50亿元,2007年则为3300亿元,增长了66倍,流通中现金则从3200亿元增长到2.7万亿元,这还没有考虑银行卡对现金的巨大渗透和替代效应。
经济金融运行的有趣之处就在于,这往往是政府和私人部门之间“你有政策,我有对策”的博弈过程。就20世纪80年代的万元户而言,如果沉湎于消费,在当时购入十分稀罕的彩电、冰箱和磁带录像机,那么到今天这些资产的残值接近于零;如果他前瞻于保值,在当时购入黄金并持有至今,我记得80年代金价每克大约6.70元,目前大约270元;如果他当时买入大米并假定大米可长期不变质,那么30年间,每公斤大米价格已从约0.5元上升到约3.5元;而选择储蓄或者国债的话,在货币化的侵蚀下,30年来币值会被消蚀2/3。
在快速货币化的进程中,持有现金或者低风险低收益的储蓄、国债等金融资产,和把大半财富拱手让出的差异并不大。用货币去购买可以大规模产业化提供的消费品,几乎等同于奢侈的挥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