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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资产评估立法;问题;规范;思考
[中图分类号] D470 [文献标识码] B
《资产评估法》的起草始于2006年,目前进入三审阶段。该法草案在二审阶段就受到业界的较大争议。究其缘由,是因为各类评估利益相关者博弈的机会不均等,多数部门意见也不一致。有专家指出,鉴于估价行业属于特殊行业,容易被利益集团所控制,把调整的权利还给市场更为妥当。也有人指出,把法律名称中的“资产”去掉,至少可以达成一半共识,而牵头单位也有待进一步商榷,并且在立法依据上有所欠缺。所以,进一步认识资产评估立法的必要性以及相关的问题,有助于更好地推进资产评估立法落地,真正的契合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需求。
一、资产评估立法的现实必要性分析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诞生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在二十余年的发展进程中,业务量不断的扩大,由最初的国有资产评估,到现在的企业价值、拍卖、知识产权转化、抵押贷款等多领域的评估服务。资产评估行业作为专业性的中介服务,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一方面,确保了国有资产的安全、投资者的权益;另一方面,维护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公平。所以,在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之下,我国当前的各类评估机构已超过1万余家,评估从业人数也达32万余多。然而,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也正面临诸多发展问题。虽然近年来我国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总体成效甚微,仍滞后于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步伐。对此,进一步认识我国法律制度在该领域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有助于资产评估立法的全面推进。那么,具体而言,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过于分散,难以形成权威性
早在1991年,国务院就颁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除此之外,在证券法、公司法等多部法律中,也涉及关于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但是,从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呈现,我们不难看出,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缺乏一致性与系统性。各项规章制度的表现形式有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表现,也有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而这些表现形式显然在约束性与权威性十分缺乏,难以在资产评估行业发挥应有的效力。
(二)滞后于评估行业的发展,存在“无法可依”的现实尴尬
在二十余年的发展中,资产评估服务的领域发生了巨大变化,当前已有的评估服务已超出了现行行政法规的调整范围。于是,现行行政法规滞后于评估行业的发展,“无法可依”的现实尴尬,不利于评估行业的规范化发展。从实际情况来看,诸多本应规范的评估行为,由于现有行政法规的“短板”,而未能真正实现。
(三)各项故障制度存在矛盾冲突,弱化其应有的效力
不同行政管理部门在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地协调沟通,以至于制定的规章制度矛盾冲突比较突出,对于同一类问题的规范说明,存在不同的规定。于是,评估机构在贯彻执行的过程中,往往表现出诸多的无奈、无所适从。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在法治经济的大背景之下,资产评估活动应进一步规范于健全的法律法规之中。这就强调,我国应加快资产评估立法的推进,弥补现有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为资产评估创造良好的行业环境。对此,在新的历史时期,资产评估立法有着显著的现实必要性。
二、资产评估立法中的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评估行业多种资格并存,制约了评估行业的发展
在资产评估行业的快速发展下,评估行业的资格较多,有注册资产评估师、徒弟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师等六种,并且分别有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及财政部等五部门实施归口管理。在这种行业资格及管理制度之下,我国资产评估市场处于分割状态。这样一来,不仅导致了资产评估机构的成本增加,而且不利于相关部门的有效监管,出现评估结果失真、缺乏合理性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资产评估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评估行业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有效地监督管理
对于不同的资产评估资格,其管理部门不同,这就导致管理模式存在差异性。从实际来看,有的管理部门不管评估人员,而是对评估机构进行管理;而有些管理部门干脆将机构与人员的管理由相关的行业协会执行。此外,对于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评估人员的资格认定,在不用的部门与专业之下,其各成一套体系,这显然加剧了监督管理的难度。并且,不同的管理模式,其所形成的监管力度不同,于是对于评估违法行为难以进行有效地惩处,进而导致资产评估行业混乱的问题。
(三)缺乏良好的评估环境,受外界因素干扰大
资产评估行业处于买方市场,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评估机构间激烈的竞争。评估机构的生存,依托于评估业务招揽能力的大小。但是,当前资产评估的业务具有法定与非法定业务的性质区分,而相关的管理机构、委托方在其中控制大量的资产评估资源。于是,资产评估机构在业务的招揽过程中,这些委托方或管理机构则会从中提取回扣或业务收入分成。此外,对于评估的结果、收费等行为,一些政府管理部门存在随意干预的问题
(四)评估机构执业不规范,评估师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
基于当前的资产评估市场,我国评估行业主管部门也制定了相应的评估准则与规范。但是,评估师由于专业水平不足,在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准则的理解方面,存在较大的问题与不足,以至于评估行为不规范、方法运用不当等问题的出现。此外,一些评估师缺乏良好的执业道德,在利益的诱惑之下,做出有违法律、有违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资产评估立法的若干思考
资产评估立法的推进是一个过程,也会一个系统的工程。在资产评估立法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明确这么几个问题:一是“谁来评估”的问题;二是“评估什么”的问题;三是“如何评估”的问题。只有这三点问题的明确与落实,才能实现我国资产评估立法的真正落地。那么,具体而言,主要是:
(一)“谁来评估”的问题
在评估业业务的执行过程中,评估机构与人员是执行的主体,但同时也被资产评估法所约束的对象。在多元化的市场环境之下,对于评估的需求日益多元化。如果在评估师资格的划分上仍沿袭专业划分的原则,这显然仍会导致资产评估市场分割的状态。所以,在对评估机构及人员的管理方面,资产评估法需要进一步明确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并且,监督资产评估机构的职业行为,对于存在违法执业的情况需要进行处罚。为了更好地指导并监督资产评估行业,也应制定相应的规章管理制度,优化资产评估行业的内外环境。
(二)“评估什么”的问题
当前,对于不同的评估专业,其已形成了各自的专业范围与特点。于是,不同的资产评估专业有着各自的框架体系,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有着各自的要求。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之下,资产评估立法不仅需要实现评估体制的统一,而且需要对不同行政管理部门的所辖领域进行明确,并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也就是说,在统一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的基础之上,需要对不同的资产评估对象的具体问题,有着对性的处理。而对于过去评估主体与对象一并行政管理的情况进行剥离开来。这样,不仅有助于政府部门的只能转变,而且有助于资产评估机构与人员更好地分工协作。
(三)“如何评估”的问题
资产评估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作,其设计资产评估方法、技术等诸多方面。这些方面的规范管理,主要基于资产评估标准,以及行业的自律管理。当前,在市场经济的发环境下,资产评估立法应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对专业技术问题的解决。所以,应建立统一的资产评估行业协会,以便更好的实施自律管理。而自律管理的内容主要在于完善包括职业道德、评估规范在内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
其实,在资产评估立法中,对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如此高的地位,其意义在于:(1)资产评估行业协会拟定并组织实施资产评估标准,有助于维护资产评估行为当中各方的合法权益及法律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的平衡;(2)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可对于专业标准、技术规范等进行全面的深入研究,并建立相应的人才培养机制,提高资产评估职业的质量;(3)进一步明确资产评估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权利与责任,推进行业协会的发展,尤其是在职业质检、诚信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综上所述,在资产评估立法的推进过程中,存在诸多的现实问题值得思考。自《资产评估法》2006年起草,就收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而基于立法的诸多问题也是络绎不绝。在笔者看来,首先需要厘清“谁来评估”的问题;其次需要搞清楚“评估什么”的问题;最后就是需要落实“如何评估”的问题。只有各方问题的有效解决,各方有利建议的有效汲取,才能确保资产评估法落地。
[参 考 文 献]
[1]刘玉平.资产评估立法中若干问题的思考[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7(6)
[2]丁静.资产评估法:激烈增益凸显多方利益博弈[J].财会信报,2012(3)
[3]方应柳.资产评估管理体制问题及改革设想[J].中国证券期货,2011(12)
[关键词]高职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高职院校
近几年,随着各项政策的积极推动,高职教育质量的第三方评估在面临良好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发展困境,导致难以有效推进。如何建立健全第三方教育评估机制已经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高职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价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高职教育的评估在由政府主导逐渐向市场导向过渡,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1法律保障不健全
目前,我国有关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价方面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机制尚不健全。没有从法律高度上确立第三方评价主体地位和权威性,权责利不明确,相关法律政策条款缺失。[1]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第三方评价的独立性、专业性和公正性。我们应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健全法律机制,确立高职教育第三方评价的法律地位,使得第三方评价工作有规可依,为第三方评价的有效推进提供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
1.2尚未形成完善的市场准入和监督机制
国外对于第三方评估机构有严格的市场准入和监督机制。我国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虽然遍地开花,但尚未形成完善的市场准入和监督机制。我国2015年成立的“全国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联谊会”是仅具备“研讨会”功能的组织,尚无正式的准入和监督部门。[2]谁来做第三方,谁有资质做第三方,什么样的第三方有资质做职业教育的评价,如何对第三方评估评价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建立相应的准入机制和监督机制就变得极为重要和迫切。
1.3第三方评价专业性水平参差不齐,评估结果没有有效利用
目前,高职教育第三方评估非常必要,但是推进比较难,并不是要否定第三方评估的必要性,而是担忧其专业性。第三方评估机构应该提升服务与质量意识。此外,高职教育第三方评价非常重视前期设计和具体实施,而对于结果的运用,则显得虎头蛇尾。构建有效反馈机制,使评估结果得以有效利用。
2高职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价机制的构建
高职院校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价中主要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政府、高职院校和第三方评价机构,其角色定位如下:
2.1政府:积极转变管理角色
目前,第三方评价机构的发展还处于一个比较初级的阶段,需要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过程。政府,应该转变职能,为第三方评价模式提供政策及制度体系支持,营造良好环境。
2.1.1制定评价主体准入制度目前,我国的第三方教育评估机构有研究院性质和公司性质两种,提供的评价服务也丰富多样,包括教育质量检测、学校质量评估、教师评价以及学生认知诊断等。[2]但是目前尚未形成完善的高职院校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价的准入机制。在美国,不论官方还是行业对于认证组织的认可标准都强调四大要素:资格要求、组织与管理能力、评估程序、实施成效,以此确立好第三方教育评估机构的资质门槛。[3]政府应该制定评价主体准入标准,从常规性认证(政府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确定评估主体的资格和法律地位等)到管理制度的规范(评估人员的选拔与任命、评估的管理规则等)。通过资质审核后准入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并非一劳永逸,而是需要通过年度工作报告等形式,定期汇报其日常运转的常态性工作。
2.1.2加强监管评价,实行动态监测政府要建立完善的行业规则,尤其是要有与评估需求相匹配的制度体系,加强监管评价。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双管齐下,标准监督与程序监督并重,加大对第三方评价实施的监督监管力度,构建动态监控体系,形成科学的运作模式,对于监管出现问题的第三方评估结构可以实施强制退出制度。让利益相对无关的第三方介入,对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与教育质量等进行评估,通过问卷调查、座谈等方式,采集数据信息并用科学方法进行分析,形成评估报告,对高职教育的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决策提供依据,对高职院校的未来发展是一种善意的提醒。通过严格的动态管理,加强监管,优胜劣汰,以提高第三方评价的公信力。
2.1.3建立评估结果的激励措施与追究问责机制作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将评价结果作为优化管理的重要参考和依据,比如:完善教育政策和资源配置、制定规划、设置与规划教育项目等,而不仅仅是作为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通过建立评估结果的激励措施与追究问责机制,构建政府、高职院校、企业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进一步提高政府效能、激发高职院校的办学活力、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教育事业的积极性。政府层面,应该参考评价结果,提升政府决策的有效性,比如:政府在经费支持方面做决策时,可以将部分资金拨款与高职的教育质量评估相联系,适当地增加在高职办学质量第三方评价中获得优异成绩者的经费投入力度,而对于那些评价结果不合格的高职院校则适当地削减其相关财政拨款等。
2.2第三方评价机构: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的专业服务
目前,我国第三方评价机构目前发展还未形成规模,真正参与到政府和高职院校管理决策的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挖掘。要想切实得到政府和高职院校的认可,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作为服务的提供方,应该制订行业规范,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的专业服务,保证第三方评价的独立性、专业性、公正性等。
2.2.1保证独立性独立性是保证评价结果公正的起点,也是评估结论可信度的重要保障。所谓独立性,强调评估机构的身份独立、经济独立。[4]保证第三方评价的独立性,要从几个方面着手:一是组织独立,第三方评价机构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的法人组织,与评估对、上级评估主体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存在隶属关系。二是经济独立,第三方评价机构与被评价对象不存在财务利益关系,可以为委托人提供评价服务;三是人员独立,有独立的人事权,评估人员不担任政府公职,也不在高职院校任职。
2.2.2提高专业性专业性则是保证评价结果公正的基础。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评估的专业化水平。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第三方评估机构需要加强对评估理论、方法和技术的研究,重视评估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二是确定科学明晰的评估标准和评估程序。二是完善评估指标体系。从行业企业、用人单位、学生家长及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多个视角,了解其对高职教育质量的要求,探讨高职教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面对高职教育领域,建立针对性、专业性的指标,综合运用各种评估技术,通过确保评估过程真实、科学,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可靠、可信,提升评估的专业化水平和评估结果的公信力。
2.2.3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公正性可划分为结果公正性、程序公正性。因此,高职教育质量第三方评价的公正性也就划分为结果的公正性和程序的公正性。结果公正性指各利益相关方对评价结果是否有公平的感受;程序公正性,是指第三方评价要按公允的、法定的准则和规程进行。
2.2.4提供后续的专业化服务第三方评价机构指导政府管理部门和高职院校正确运用评估结果,为政府优化管理和高职院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提供后续的专业化服务,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做好分类指导。第三方评价机构在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利益方进行反馈,在进行结果反馈时,要注意向不同的主体反馈的重点应有所区别,有所侧重,便于不同主体在自己的权责范围内解决问题。二是做好公平督导。第三方评估机构要科学设计整改目标,明确整改任务,细化整改事项,落实整改责任,督促不同主体在一定时期内解决问题,防止问题虚化空转,对相关主体的整改结果实施问责或奖励。三是做好问题干预。第三方评估机构重点要对评估监测发现的重要问题和关键问题,设计出具体的干预措施和策略,并督促其实施。三是做好跟踪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整改方案,在执行中可能遇到一些问题,作为服务的提供方,第三方评估机构要进行跟踪服务,及时解决后期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2.3高职院校: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价模式
【关键词】法律风险;风险管理;风险评估
风险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部分。企业时时处处面临各种风险,法律风险无疑是其最终表现形式。因此,企业风险的管理说到底是法律风险的管理。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濮阳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濮阳公司)实行全方位全过程法律风险管理,该模式具体由“三大模块”“六大要素”构成。“三大模块”是指法律风险环境信息辨析、法律风险评估和法律风险应对;“六大要素”是指组织、职能、制度、流程、文化和信息系统。
一、实施法律风险项目化管理
对法律风险分析、控制和评估工作实施项目化管理,根据项目管理原理和方法,成立项目组织机构,包括领导小组、项目组和联合工作组。项目领导组主要负责推进、指导项目开展,调配项目资源,协调解决重大事项,由公司领导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项目工作组主要负责整个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由公司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和咨询顾问人员组成。联合工作组负责开展过程中部门间的信息传递、沟通工作,由各专业骨干和法务联络员组成。
二、明确法律风险环境信息
首先,按照国网公司、省公司对法律工作的要求,制定法律风险评价准则,用以衡量法律风险严重程度,充分反映上级单位、“三全五依”法律目标、经营战略、资源分布和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其次,从内部和外部两个维度明确法律风险环境信息,外部法律风险环境因素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的出台和修订,监管机构、用电客户、利益相关方等法律主体对企业的法律行为等因素,内部法律风险环境因素主要包括企业的组织职能、制度流程、风险文化、企业领导者、员工的风险偏好、法律素质与风险意识等。再次,采用管理学上的SWOT分析法(又称动态分析法)进行企业法律风险环境分析,从优势(Strength)、劣势(Weakness)、机会(Opportunity)和威胁(Threat)四个维度把研究对象调查列举出来,并依照矩阵形式排列,从中得出结论,最终形成企业法律风险环境分析报告,作为评估法律风险的环境参照。
三、开展法律风险评估
第一,首先要做的是进行法律风险辨析。制定法律风险识别指南,构建起完整的企业法律风险识别框架,梳理出各部门的主要管理和业务活动,搜集相关的法律、法规、诉讼案件、投诉材料等,运用法规梳理法、德尔菲法、案例分析法和头脑风暴法等方法逐一判断每项业务或管理活动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确定风险名称及风险行为,征求部门意见并集中会审后,形成企业法律风险清单。
第二,进行法律风险分析。从资源配置、奖惩机制、职责权限、过程监控、部门内法律审查、执行者能力要求、法律风险意识、专业法律审查八个分析维度,对每个风险行为进行分析,制作企业法律风险分析表,并内置相关计算公式,实现风险的可能性、风险水平数值及损失度的自动计算;组织项目组专家团队对企业法律风险分析表中各种风险行为的相关分析维度逐一评估;根据部门和专家意见调整分析结果。
第三,进行法律风险评价。利用K-MEAN聚类法功能软件(SPSS),对全部企业法律风险水平评价数值进行聚类分析,确定法律风险分级标准,划分为五个风险等级;统计风险类型、风险数量、风险等级等基础数据,绘制相关表格;分别从部门维度、外部主体维度、部门和外部主体交叉维度以及经营管理流程维度,利用风险叠加图法、风险等级图法、风险坐标图法等,从风险分布特点、风险趋势、风险成因进行风险评价;进一步对相关风险及风险行为从法律专业角度开展分析,提出法律上的意见建议,纳入公司法律风险清单。
四、进行法律风险应对
首先,选择风险应对策略,根据法律风险类型、风险承受度和风险偏好,选择规避风险、转移风险、降低风险、接受风险之一或组合。其次,对法律风险应对现状开展评估,筛选风险行为及法律风险,制作评估表,由各相关部门对企业法律风险应对现状开展自评,形成最终企业法律风险应对现状评估表,撰写完成企业法律风险应对现状评估报告。再次,制定实施法律风险应对计划,从制度、流程、活动等角度提出控制措施,包括制度流程类、资源配置类、标准规范类、培训类、技术手段类、活动类、信息类等。最后,在风险应对措施的内容调整完成后,确定各项风险应对措施的责任部门、完成标志、配合部门、完成进度等内容,并最终形成整体企业法律风险应对计划。实施过程中把握“用尽可能少的措施控制尽可能多的风险”原则。
五、实行监督检查
(一)科技成果评估法律地位阙如。科技成果评估是实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链条有效运作的关键性一环。然而,考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我们发现当前法律制度体系中并未凸显科技成果评估的重要地位。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转化法》)第十六条仅仅在第一款、第二款中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和价值评估,必须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并且“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进步法》)和正在进行中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只提到了科技中介服务机构2。此外,与科技成果评估联系比较密切的还有《科技成果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三者对于科技成果评估的规定具有部分重合交叉性,但在科技成果评估机构的设置、资质认定和运行等层面却存在空白。由此可见,法律法规层面并未明确提出科技成果评估,忽视了其在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要地位,且存在相关规定模糊,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二)科技成果评估依据重点内容偏离应用转化方向。《评估办法》中第二条规定科技成果评估主要针对“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经济价值、市场效益、市场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且分为“水平评估、综合评估、价值评估”三种类型,方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交易主体进行选择。以上的分类充分体现了评估等级的递进性和差异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不同决定了其选择评估内容和重点的差异。选择类型的差异性导致的结果是,更多的主体倾向于选择经济价值、应用前景、市场效益、市场风险等方面的评估,而对于可行性、生态风险等方面关注度不够,从而使得科技评估制度整体偏离应用转化方向。
(三)评估机构设置、监管及法律责任不明。由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所具有所属产业的战略重要性、基础薄弱性和投资回报收益的长期性,生态环境的关联性等特征,因此在农业科技成果评估中存在着很多特殊性。其中一点就是表现为评估专业性强。但是,评估从业人员一般不具备这方面专业知识,这就为评估带来了很多困难,需要认真征求和听取农业领域专家的意见,并结合自身的专业判断力,准确的分析其价值和效益。《草案》第三十条仅仅只提到了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评估办法》和《鉴定办法》等规章中对于评估机构资格审定、评估机构设置和评估人员执业准则等法律问题也并未涉及。此外,当前的《草案》和其他法律规章中在虚假评估和证明问题的法律责任规定较轻。对于违规出具评估报告的中介服务机构,仅仅只规定了相对轻微的行政责任以及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和情节严重情形下的刑事责任。
二、农业科技成果评估法律规制建议
(一)明确科技成果评估的法律地位。为更好实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目标,建议应当在更高的法律位阶层面明确“科技成果评估”的重要作用,例如在《草案》中的第三十条增加一款“探索建立信息共享、科研报告和科研评估制度”,并且尽量保持立法的统一性、完整性和一致性,可以据《草案》所述针对基础产业、高科技产业等不同行业特点分类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对此,我国立法者已有一定的正确认识,期待会在正在修订的《草案》中得以体现。
(二)完善农业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评估依据重点内容。一是产业的战略重要性,从而对于经济收益、价值评估以及产业安全问题的考量是其科技成果评估的重点内容;二是基础薄弱性和投资回报收益的长期性,融资能力相对有限,并且生态环境的关联性更大,因而其交易主体在抵御市场风险能力方面明显较弱。结合以上分析,建议根据《草案》中增加的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的条款指引,对《评估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对农业产业领域的相关评估依据条款必须包含以下内容:第一,必须首要进行农业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评估,包括科技成果的新颖性、先进性、成熟性、适用性或可行性、应用价值、经济效益预测,以及存在问题与尚需改进等方面进行评估。第二,必须进行预期价值评估和综合评估,包括评估预测农业科技成果潜在的应用前景、技术和市场风险及预期效益。第三,增加对于一般科技成果(包括农业科技成果)的互适性评估、预算评估、管理水平评估的具体内容。第四,增加对于农业科技成果的资源需求评估、产业安全评估和生态风险评估。
(三)完善农业科技成果评估机构设置和执业准则。提出农业科技成果评估体制改革需要从农业科技成果评估机构设置入手,需要引进市场机制,建立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确定其法律地位,制定其评估工作运行细则、方法。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应该尽快建立一个以筛选项目促进转化为目的的专门机构,由它兼而行使评估与转化的职能。建议在《评估办法》中增加第五章对于“从事科技成果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规定,包括其评估机构资格审定、评估机构设置和评估人员执业准则等法律问题。
(四)明确评估的监管主体和评估法律责任。确定农业科技成果评估的监管主体,解决多部门监管的难题。《评估办法》第四条“科技成果评估工作在建设部科学技术司的指导下,由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归口负责”明确提出关于科技成果评估工作由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归口负责,而与实际操作中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农业部、科技部形成多部门监管的局面。建议重新修订的《评估办法》或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中将科技成果转化中评估工作监管统一移交科技部科技成果评估中心,并组织协调农业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配合。针对法律责任欠缺的问题,建议在《草案》中还应当在农业科技成果的评估活动中,明确法律责任,建立追究制度,强化其与与其他法律与政策的协同性,使科技成果评估工作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对农业科技成果评估机构承担科技成果鉴定活动的行为,采取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法律责任,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这样,就能够防止由于管理不规范形成鉴定结论缺乏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的情况发生。
三、结语与展望
【关键词】知识产权 风险分析 对策建议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特征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创造性劳动成果和商业识别性标记所依法享有的专业权利。
知识产权是无形的,相对于有形财产权有其自身的法律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专有性。一项发明、一个商标或一部作品的独占权只能授予一次,其他人不能因为相同的发明、商标、著作权获得法律的保护。二是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取得适用权利登记地法或权利主张地法。三是时间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仅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得到法律保护,这是知识产权有别于有形财产权的主要区别。
二、我国知识产权评估风险分析
(一)知识产权评估主体风险
知识产权评估主体是指知识产权评估的机构和人员。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应当依法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可知知识产权评估主体只能是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机构人员。
一般说来,资产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的评估都比较专业,但是知识性资产技术性要求较高。所以,评估师除了需要具有专业能力外,所提供的评估服务质量也相当关键,因为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不仅会直接影响到成千上万的投资人,也会影响到知识产权的拥有者。
(二)知识产权评估客体风险
1.知识产权评估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所存在的法律风险指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的不确定性、与他人知识产权冲突的可能性和后续权利的处置等方面。相对于其他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存在较大的权利不确定性:一是知识产权客体具有非物质性,使得其不能通过占有来明确其法律状态,而必须通过法律的认可来明确其权利的取得;二是在取得知识产权的权利后,在权利存续期内也仍受到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影响,从而随时可能发生改变。
2.知识产权评估方法风险
在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时,采用的收益法居多。现就收益法在知识产权评估中使用的风险进行分析。
一是收益能力具有不确定性。知识产权被作为获利工具使用, 且具备了资产换价值和使用价值,并能给经济主体带来未来收益时, 就转化为了资产。知识产权在交易过程中资产价值的实现具有相当的难度, 故采用收益法对知识产权评估有一定的风险性。
二是折现率的确定存在风险。目前,知识产权评估中常用的折现率确定方法通常为CAPM模型和WACC模型。但是,CAPM模型是用来测算权益资本折现率的一种工具,而WACC模型所估算的是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和企业负债所构成的全部资本折现率,显然这两者与知识产权之间并不对应。
三是收益期限的确定有待商榷。知识产权在法律上都有一个法律保护期限,但是对于知识产权来说,一般都还存在一个经济受益期限,尤其是对于更新换代较快的资产。而在评估知识产权时,所用到的收益期限是指的经济获利年限,一般都短于法律保护期限。所以,在进行知识产权评估时,收益期限的确定是一个关键问题。
三、我国知识产权评估风险防范对策分析
(一)评估主体风险防范
在进行知识产权评估时,需要专业评估人员按照标准程序进行,遵守相应的评估准则。为保证评估报告使用者得到公正、合理的评估意见,评估人员应具备相应执业能力。在约束评估人员行为上,应建立健全评估操作规范,明细权责,约束知识产权评估主体行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评估质量。
(二)评估客体风险防范
1.明确知识产权权属状况
第一, 专利权权属状况的确定。专利证书中的专利权人是最初获得该专利权的权利人。如该专利权在日后转让或许可给他人, 在专利证书中并没有记载, 往往需要通过查询登记簿来获得该专利权最新的专利权人情况。
第二, 商标专用权权属状况的确定。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可以依法转让其注册商标。作为商标权原始主体的自然人死亡后,该注册商标可以依法移转给其继承人。作为商标权原始主体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 该注册商标可以依法移转给有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注册商标的转让或者移转取得商标权后, 就成为该商标权的继受主体。
2.知识产权评估方法风险方法
第一,科学分析知识产权的收益能力。委估的知识产权一般处于尚未应用或已经应用两种状态,根据特定的状态,应用不同分析模式,可以有效减少收益能力不确定性风险。对尚未应用的知识产权,在公开市场假设前提下分析收益能力,首先调查分析知识产权产品在该市场上可能占有的份额,得出产品销售的预期收益,进而通过利润分成率计算知识产权的收益。对已经应用的知识产权,首先识别增长曲线类型,而后进行参数估计,得到拟合方程,用通过检验的拟合方程来预测未来销售收入。
第二,合理确定知识产权折现率。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及附着性,在预测知识产权收益时,假定其在一个既定的载体中被正常使用所能产生的预期客观收益。在选择折现率时,不仅要考虑知识产权本身风险,还要考虑所依附载体风险。所以,在确定知识产权折现率时,要考虑无风险报酬率、知识产权载体风险报酬率和知识产权特有风险报酬率三个部分,即:知识产权折现率=无风险报酬率+知识产权载体风险报酬率+知识产权特有风险报酬率。
参考文献:
[1], 于凯. 浅析知识产权评估风险和防范对策[J]. 商业文化, 2012, (3).
【关键词】房地产评估行业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 F293 文献标识码: A
房地产估价是房地产中介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壮大,房地产估价在我国从正式出现到现在不过十几年的时间,却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目前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还不完全适应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该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房地产评估行业发展现状
1、制定了房地产评估的有关法律规章
国务院和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首先制定了房地产管理基本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此基础上又制定了《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了房地产评估行业及估价师的地位,完善了评估行业的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形成了统一开放的房地产评估市场和行业自律标准
从2000 年6 月国务院提出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的要求开始,涉及中介机构的管理部门,包括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的规定,开展原有房地产评估机构与部门的脱钩改制工作。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已经开始承担估价师资格考试、注册、再教育以及估价机构资质评审、违规行为查实等工作,房地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机构基本建立,对估价机构的自律作用日益强化。
3、房地产评估服务领域逐步扩大
在房地产估价机构发展初期,主要服务内容是房地产交易管理,防止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隐价瞒价、偷漏税费。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房地产评估业务已经逐步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各行业,如银行、城市建设、土地管理、司法、保险、税务、投资咨询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房地产评估行业存在的问题
1、房地产评估机构的产权问题不明确
我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工作人员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脱钩。估价机构的管理人员由原来的主管部门任命,主要的业务来源依旧是原来的业务部门,与原来的主管部门依旧有着联系。现实社会中,房地产估计机构几乎全部是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只有这样,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不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我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经营效率低,主要的原因就是受有限责任公司体制的影响。出资人投资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分红,那些出资少的人,在公司占的股份也就比较少,因此,他们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就很难做到尽职尽责。这样就导致了当地产评估机构的运营效率不高。
2、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房地产评估产业虽然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但是仍旧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很多评估机构是由政府房地产评估机构所改制而来,它们借助政府的关系垄断了市场,因而不能在正常的市场竞争中去获得业务。目前,针对评估师,没有一部有针对性的法律来进行规范。在房地产评估的各项法律法规中,实施的细则还不健全,对不同用途的房地产,也没有相应的针对性强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3、估价人员的素质难以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
(1)估价师考试较注重理论考核,对学历要求较高而对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和从事评估业务的年限要求较低,因此应届毕业生的考试通过率较高,而许多真正多年从事评估工作的业务骨干却因基础理论知识的欠缺不能通过估价师资格考试。同时房地产估价人员受所从事业务的限制,一般只掌握与自身所从事业务相关的评估业务,对其他类型的评估业务不熟悉。
(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设置单一,虽然设立了相当于巾级职称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但却没有设立对应于新人业人员的初级估价资格,以及可晋级的高级估价师和机电、设备等配套专业的估价师。
(3)估价师再教育缺乏。我国社会经济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对房地产评估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房地产估价师也需要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通过估价师再教育才能使评估人员掌握国内外先进的评价技术和相关专业的知识。但从现有房地产评估业再教育的情况来看,估价师再教育在管理方式、培训内容和形式等方面存在诸多的缺陷,有的甚至流于形式,使得房地产估价人员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脱节。
4、社会公信力不高
由于房地产估价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和规程,同时房地产行业协会缺乏自律,对违纪、违规等行为缺乏具体可操作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导致社会公信力不高。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评估机构容易受到政府或银行等机构的干预、开发商的利诱等影响,或迎合被拆迁人的不合理要求,导致评估结果与市场价值严重背离,损害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为了交易双方不合理的避税要求,使得评估结果损害国家利益。
促进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发展的对策
1、加强市场环境监管
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市场环境的监管力度。通过整顿和加强有关部门的监管,为房地产评估市场创造一个公平和良好的竞争环境。维护房地产评估活动的独立性,保证房地产评估活动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确保评估结果的龚振兴和独立性。努力完善房地产评估市场的监管规则,针对违规的行为,制定相应的严格的查处办法。针对那些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机构,取消其房地产评估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为了保证房地产评估行业的合理健康发展,应该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制定房地产评估行业技术规范和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从而解决房地产评估在相关行业的技术需要;解决房地产评估行业的不平等竞争问题,实现真正的脱钩;解决估价师职业道德问题,提高估价师的责任和风险意识;解决评估结果与社会发展相协调问题,规范房地产评估方法和程序。
3、加强房地产评估执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
为了提高房地产评估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行业整体水平,一方面应加强对房地产评估执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并设置至少两级房地产估价师。可以参照日本的不动产鉴定师资格三级考试制度以及美国的资深、非资深二级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制度,结合我国的客观实际,实行动态的两级管理体制,即根据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能力强弱、评估实践经验的丰富与否、评估报告的技术含量高低、职业道德的好坏等实际情况来确定相应的执业等级标准,做到有升有降、动态管理。这样可以更好地确保房地产估价师队伍的技术水平,促进房地产估价师队伍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要提高房地产评估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要从源头控制好房地产估价师的素质。具体措施包括:第一,提高报考的学历要求,至少应该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第二,严格实行注册制度。目前我国的注册制度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健全的,但执行力度不够,估价师的挂靠现象非常普遍,没有起到其应有的制约作用,所以要严格执行注册制度;第三,提高考试的难度,择优录取。如扩大考试相关知识面,实行定量录取等。
4、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目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信用体系已经在国家和省级房地产估价协会建立和使用,但是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信用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在整个信用体系中所占比例较小。只有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才能精确了解整个房地产估价行业的信用状况。对各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行诚信预警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估价行业优秀的信用基础。督促估价行业遵守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营造依法、独立、公正的评估市场氛围。
总结
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虽然起步晚,但发展十分迅速,已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而且随着评估业务量的显著增长,房地产评估业有着光明的发展前途。当然只有完善对房地产评估行业的管理,才能使它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一、风险导向审计在实务运作中的程序及技术手段
从风险导向审计的审计理念来看,其关注点是从宏观上把握企业经营中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风险因素,这样的审计理念决定其审计程序所运用的是自上而下的审计方法论。风险导向审计的第一步是要宏观把握企业发展战略以对其显性风险进行评估,所以要深入分析的是与被审计企业发展息息相关的整体环境及其行业环境。随后就要对联系环节,即被审计单位和外部的联系,进行潜在风险评估并审查被审计单位对已识别风险的控制措施。接着从被审计单位的内部经营着手,分析其经营策略及手段能否实现被审计单位的预期经营目标。在完成对被审计单位的客观分析后,注册会计师还要对剩余风险做出理性的职业判断并对其进行实质性测试,从而降低审计风险。这样缜密全面的审计程序,有利于识别被审计单位各个经营环节的风险,也易于及时发现管理舞弊等问题。
从风险导向审计的运作程序看,一份缜密的审计报告的完成不仅需要传统审计技术的应用,而且有赖于各种新型手段的运用。例如,在对被审计单位的内外部环境分析时常用到SWOT(优劣势、机遇与挑战)分析法以及PEST(政治、经济、社会、技术)分析法,通过SWOT和PEST分析而科学评估其发展的战略风险并对其以后的发展形成理性预期;通常采用平衡记分卡分析来评估被审计单位的实际经营业绩。
二、风险导向审计在实务中遇到的问题分析
(一)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是风险导向审计面临的首要问题
审计任务的完成有赖于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素养,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和执业水平直接决定了最终审计的效率和效果。在风险导向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必须对被审计单位的整体环境和宏观战略进行分析,采用合理的手段使重大错报风险得以控制,在此过程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具有关于公司管理、市场营销、金融经济学等多学科的专业知识。对各个学科触类旁通的注册会计师能够做出更为精确的风险导向审计,减少审计风险。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注册会计师队伍中不是经验丰富、专业知识欠缺的年长会计师,就是专业水平一流但由于缺乏实践而不能做出正确职业判断的年轻注册会计师。所以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素养是摆在风险导向审计面前的第一难题。
(二)企业管理问题重重增加审计难度
从风险导向审计的程序可以看出,风险导向审计的着手点是被审计单位的经营风险,主线是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而重大错报风险与企业经营息息相关。企业的经营及管理水平对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的影响是直接的,对审计效果的影响是明显的。但是现阶段我国各个行业企业管理问题重重,例如,公司内部串通的管理舞弊作假行为,使得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空有其名;某些企业与政府相关部门勾结,串通起来违规操作增加了审计的难度;管理部门对审计工作者敷衍应付,降低了审计效率甚至严重影响了审计效果。
(三)风险导向审计实务中审计方法单一,未能充分利用现代审计方法
风险导向审计的主线是重大报错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所运用的审计程序主要是分析性复核程序,即比较确定要执行的计算机、对期望值进行估计、执行计算比较、数据分析以及对重大差异的确认。现阶段的分析性复核程序的操作主要是比较报表审前数和往年审定数,很少采用回归分析等专业的分析方法。在对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环境的分析中,PEST分析法及SWOT分析等现代审计分析方法未能充分利用,从而弱化了审计效果,增加了审计风险。
(四)约束风险导向审计的法律法规体系尚未成形
风险导向审计要求注册会计师等专业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作出合理的评估,而这种评估除了依据财务报表等客观事实依据,更多的依靠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和职业怀疑精神,而这些方面的因素是主观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审计人员可以做有违法律规范和职业操守的事情。所以在风险导向审计中审计人员承担的法律风险比较高。《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条文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有所规定,但事实却是很多情况下违背了法律要求的审计行为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违法人员逍遥法外。其主要的原因是尚未形成完整的针对风险导向审计的法律体系,使得违法人员钻了法律漏洞。由此可见法律的缺失严重影响了风险导向审计的结果。
三、对完善风险导向审计的建议
(一)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素养,培养复合型人才
从以上的问题分析可以看出风险导向审计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审计人员,主要是注册会计师,其职业素养有待提高,所以必须综合运用各种资源培养复合型高素质的审计人员。从风险导向审计的程序来看,高素质的审计人员要具备公司管理以及经济学等相关知识以全面的分析企业经营及战略导向所面临的风险,以识别重大错报风险,并综合运用多种统计学手段评估风险。与此同时还要求审计人员在工作中积累经验以培养其职业怀疑精神。优秀审计人员的培养有赖于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力培养。注册会计师协会除了制定行业行规外还要承担起注册会计师职业能力培训的责任。要定期开设金融、管理类课程以提高审计人员在风险分析过程中综合运用多种分析方法的能力;要使注册会计师了解不同行业的发展现状、特点及前景等以对企业经营风险合理评估。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在对被审计单位风险评估之间要对审计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以减少审计风险;在事务所的审计队伍中加入各个相关专业人才,以对风险评估提供有力的知识支撑。
(二)建立审计风险资源库,为审计人员提供审计案例支撑
对风险导向审计经典案例进行归档整理,总结出审计风险关键点,即易于因舞弊而提高审计风险的关键地方;总结各个行业的发展特点及审计特点和审计注意点;资源库的建立应本着方便查找、案例典型的原则。审计风险资源库的建立有利于审计人员经验的积累,减少审计工作的工作量,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风险。资源库的建立主要依靠会计师事务所的案例积累,同时要依靠行业协会的支持以及各个相关行业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这一资源库既是风险导向审计过程中的查询宝典,又可以成为审计人员提高专业素养的百科全书,也是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审计人员定期培训的经典案例。
(三)改善企业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
企业的内部管理对企业经营风险的影响是直接的,科学合理高效的内部管理可以极大地减少企业经营的风险;企业管理层对审计人员工作的配合可以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风险,透明公正的企业管理会使企业财务报表、数据支撑、风险评估等趋于真实,从而增加审计的有效性。所以要完善企业内部经营管理,革除企业管理弊端,使企业运营的各项操作依法进行;同时要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的程序化、有效性。敦促企业内部采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各个部门各司其职,提高效率,避免内部管理混乱,各部门推诿责任,互相掣肘,尤其是促进公司账务透明化。企业内部管理规范化、账务透明化是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风险导向审计准确率的保证。
(四)逐步建立并完善风险导向审计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
关键词:职业院校;法律教育;原则;内容;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1)07-0-02
我们财经学院的学生年龄均为已满14周岁和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一年龄段的学生有着好奇、好胜、爱寻求刺激;自我控制能力不强,知识不多是非模糊,可塑性大的特点。而目前,职业院校法律教育方面存在着不少问题,一是对法律教育的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不少职业院校法律教育没有明确的定位,没有把法律教育当作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来抓。法律教育缺乏领导组织机构,缺乏长远规划和近期具体目标、计划安排,致使一些职校的法律教育只是流于一般的号召,或作为解决某些突发事件的临时措施。二是法律教育的机构不健全,师资力量薄弱,投入不足。法律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有相应的机构和能力开展法律教育的教师队伍,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去支持这项工程的建设。目前大多数职校还没有法律教育机构,大多由带其他课程的教师兼职,多数教师特别是专业课教师缺乏法律专业培训,因而法律教育往往是“与己无关”。在经费投入上,职校有限的经费往往局限于课堂教学之需,法律教育特别是社会实践活动缺乏经费保障,因而难以有效开展。三是法律教育内容有偏颇。目前职校法律教育主要以法律的具体规定为主要教学内容,忽视了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四是法律教育方法陈旧、单一,非常缺乏活动课程。绝大多数学校、绝大多数教师在方法上多是采用“填鸭式”的灌输,没有形成系统的、形象的、直观的、立体的教育模式。学生没有学法的兴趣,把它当作被迫接受的任务,只为了完成学分而学。职业院校学生法律教育是德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职业院校学生法律教育对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非常重要。通过学习可以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法律基本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从而做到自觉守法,依法办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成为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公民,并为其将来依法从事职业活动打下基础。因而,探讨搞好职业院校法律教育的有效途径十分必要。
一、职业院校法制教育的原则
一是法制教育与德育相结合。职业院校的学生心理状态脆弱,易受诱惑,喜欢模仿,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不强,道德和理智相对模糊,易受外界的影响,最终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作为教师,应抓住其品德、个性、道德观、人生观形成期,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地以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二是法制教育与校园纪律教育相结合。法律与纪律同是具有约束力与强制性的行为规范,违法常常从违纪开始,由违纪发展而来。遵纪守法是有效预防违法犯罪的第一道长堤。通过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和学校规章制度考试等形式,提高学生对法律和纪律的感性认识。我们发现,这样做既提高了学生的纪律观念,又提高了法制观念,增强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三是沟通疏导与惩罚训诫相结合。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还必须做好防范和治理工作,这应该包括学生自身心理层面和周边生存环境两大系统。几乎所有青少年犯罪的动机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心理扭曲因素。必须做好对青少年心理的矫治工作,阻止其不良行为的发生,削弱或者排除其犯罪心理的形成动因,从而有效地预防或者制止犯罪。四是全面教育与个案辅导相结合。课题实施的对象具有广泛性,针对的是全体学生,但作为个体的学生由于年龄、智力水平、心理状况、生活环境等方面存在差异,要求法制教育同样要遵循差异性原则,做到因材施教,防止简单化,“一刀切”。五是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相结合原则。法律教育工作必须坚持系统性原则,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大系统,并且使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三者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相互衔接,充分发挥法制教育的整体育人功能。
二、职业院校法律教育的内容
一是法律基础知识教育。法律基础知识教育的目的在于让学生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培养初步的法律素养,为法制教育奠定起码的知识储备。我们认为宪法、刑法、民法属于基础的法律部门,了解这些法律部门的基本原理、原则和框架,对于搭建法律教育平台是相当必要的。
二是与职业有关的法律教育。大部分学生毕业后直接面临就业,依法就业是对学生的基本要求,如何保护劳动者权益,履行法定义务也就成为职业院校学生教育的重要内容。包括劳动法规及《社会保险法》的教育。三是与生活有关的法律教育。法治社会的重要特点是法律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只有掌握相关的法律制度,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在权利受损时寻求适当的救济途径。
一、国有企业法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
当然,国有企业在改革发展过程中也经历了无数深刻教训,尤其是一些造成国有资产几千万甚至上亿损失的重大案件,充分证明了企业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健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不断完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为加快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提供更加全面、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撑。
(一)产业转型升级,需要拓展法律风险防范领域在产业转型升级的新趋势下,要求法律风险防范超前介入。一要注重产业转型升级相关法律的研究,将专业法律知识、风险防范与灵活使用有关鼓励性政策,为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二要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在转型升级中获得的新技术、新产品,及时运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手段予以保护,同时妥善处理企业知识产权纠纷,为企业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三要注重建立健全企业转型升级中法律风险防范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实现法律风险防范在企业新领域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走出去”发展战略,需要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向国际延伸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是中央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在“走出去”过程中,国际法律风险日益增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企业法务工作者对外投资环境和法律政策的研究,提高企业法务工作者对外投资项目的参与度,并进行相关法律论证与调查,从而加强企业对外投资项目运营中的法律风险防范,降低法律风险。
(三)企业现代化管理,需要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与企业管理有效融合对企业经营发展中各种法律风险的管理,是现代化企业内部实质管理的重要内容。让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更加快速融入企业管理,既是强化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企业管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健全,中央企业不论是改制、重组,还是跨国经营等,都需要慎重研究、准确把握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法律审核把关,既维护好合法权益,又发挥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在企业开发新产品、开展新业务、开拓新领域中的服务和保障作用。
二、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中存在的不足
(一)法律顾问制度组织体系不够健全1.企业总法律顾问专职率低。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并且也是企业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上体现的重要内容,更是实现现代化企业法制工作上层次上水平的一个关键环节,尽管许多企业已设立了总法律顾问,但专职率不高。2.总法律顾问作用发挥还不够显著。虽然各大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包括一些三级企业推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但发挥的作用差异较大。有的发挥的较好,但多数离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和做强、做优、做大中央企业的需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一是定位不够准确。没有准确理解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总是自觉地把总法律顾问当成法律专业人士或中层管理者,没有全局观和战略眼光。二是职责不够清晰,常常陷入抓法制宣传教育、规章制度建设、合同审核管理、法律纠纷处理等具体的法律事务事项里,而忽视或者说没有全面统筹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职责。三是能力不够匹配。有的总法律顾问没有法律专业背景,其专业能力和专业实践经验不够;有的虽有法律专业背景,但其组织协调能力、领导能力与总法律顾问的岗位职责不相匹配,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总法律顾问作用的发挥。3.法律顾问队伍的素质和能力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各中央企业法律顾问总体知识结构和数量基本符合国资委的要求,但各企业之间有不均衡现象,出现了法律支持业务需求量与法律顾问数量配备不匹配的现象。有的企业工作繁重但法律顾问不足,想把法律风险防范做好变成空谈。同时,法律顾问队伍的素质参差不齐,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是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又有丰富的法律事务实际操作经验的人员相对较少;既具有律师资格或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又有企业管理经验的法律顾问更少。
(二)法律风险防范未有效嵌入经营管理之中1.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管理的制度设计不健全,法律顾问获取的信息不对称。多数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对法律顾问参与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流程设计不具体、不完善,忽视了法律顾问在风险防范中的把关作用。获得信息的不对称直接导致了法律顾问无法准确分析、提示决策风险点和法律风险点,无法提供系统的法律解决方案。2.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及重大经营活动主要依赖于领导者个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对法律顾问个体的认知度,随意性较大,没有形成有效的制度约束,法律顾问的参与度还没有完全成为风险防范的必经环节。往往在项目出现问题时要求法律顾问进行事后补救。3.法律事务在企业管理中的流程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法律风险防范的新需求,导致法律事务工作流程及各业务管理环节的相互关系未能准确把握,从而导致法律顾问对经营管理事项分析及法律风险防范效果打折扣。
(三)合同风险防范有缺失1.合同签约前的介入程度不深入。管理部门大多有一种模糊的认识,就是法律顾问仅对合同条款负责,只要将草拟的合同文本较法律顾问做书面审查即可,而忽视法律顾问应当对合同文本背后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与防范的作用。2.合同履约监控还有较大差距。传统的合同管理重订立轻履行、重业务轻法律的弊端依然存在,合同履约监控不到位,常常到了合同争议无法调和了,才上报合同纠纷事项。3.合同绩效评估工作尚未有效开展。合同绩效评估是在重大合同履行完毕后,对合同履行效果或项目的整体履行情况进行客观的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以确定目标是否达到,检验项目是否合理和有效率,作为未来重大经营决策时的考量依据,有利于实现重大项目的最优控制和企业效益目标。
三、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对策建议
针对央企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存在的不足,要以“建队伍、强基础、防风险、促发展”为总体工作思路,以法律风险防范为主线,借助规章制度体系建设平台,力促经营者从对法律服务的理性需求到纯熟地运用法律事务管理技能的转变,力促法律顾问从纯粹专业人士到企业管理者的转变,达到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大决策的法律把关率100%,逐步实现打造一支优秀的法律顾问队伍,使之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关键支撑。具体从以下三方面加大力度:
(一)大力推进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组织网络建设,营造合规文化在企业日常经营合规性合法性的要求下,法律事务机构深入管理工作是不可缺少的,企业重大事项及重大合同更是必经的、不可跨越的程序。要按照国资委的要求,在条件成熟的单位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落实人员和职责,明确法律事务机构设置和法律顾问的职能职责、权利,保证法律事务机构独立设置比例达到80%。要做好法律人才的引进、培养工作,组织参加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前培训,使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取得资格率达到80%,基本实现法律顾问工作队伍的专业化。1.确立总法律顾问在风险控制管理中的领导地位,完善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治理结构。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并领导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的管理工作,直接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建立并健全法律事务机构;选拔并设置企业不同层级法律风险,在企业内部完善从主要负责人——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法律顾问及队伍自上而下的法律事务工作组织体系,做到各层面、各环节的法律风险有专人管、专人办、专人参与的全面的企业法律顾问体系。2.组建懂管理、有素养、会改善的复合型队伍。企业在法律人才的选配上应高度重视,选配高素质人才,按照岗位所需任职条件与要求,推进法律事务人员岗位等级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并通过委外培训、学习和内部帮带等多种形式,提升企业法律顾问专业能力水平,为建设以法律风险防控为重点的总法律顾问制度储备人才。3.将法律风险理念纳入企业文化范畴,强化风险思维模式。企业应从思想上、意识形态上渗透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思维模式,在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所辖范围内开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的企业文化建设,从企业的决策层向中层管理人员,再向基层逐级推进,提高企业员工整体的法律素养,树立防控法律风险以管理、事前、预防为主的理念,强化企业员工法律风险防控意识,从而影响并提高企业依法治理水平。
(二)建设并夯实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体系为了保证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真正行之有效、落到实处,企业应将依法治理的规章制度建设为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点。1.确立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机制,为决策提供法律支持和服务。企业应紧绕生产经营中心,尊重法律事务工作,从根本上让法务工作融入各项管理工作中,全面发挥法律工作的作用,使总法律顾问制度及其带来的正面效应成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坚实屏障。2.规范合同管理,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合同全寿命周期管理模式,全面推进标准合同文本建设,实现供应商管理、预算成本管理、审价管理、合同管理、纠纷处理全生命闭环管理,有效防范合同风险。
(三)构建法律风险防控应对机制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点建设工作是防控法律风险,这也意味着必须构建法律风险防控应对机制,建立并健全闭环的法律风险管理模式。1.开展法律风险调查,识别风险点。通过问卷和现场访谈相结合等方式,收集企业法律风险基础数据,识别并确立风险点。2.对法律风险调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估。通过对前期基础数据的调查以及风险点识别,开展专业性的法律风险分析评估,穷尽可能出现的风险。3.根据评估结果构建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预警系统。在法律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法律事务机构建立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预警系统。4.以法律顾问为依托,搭建防控、救济途径。企业应以法律顾问为主要力量就企业内的风险预警进行分析,策划防控化解措施,并就可能出现的争议做好事后救济准备,正确使用诉讼等法律手段,必要时可以协同律师事务所共同研究。5.及时总结反馈防控、救济效果,形成动态的长效防控机制。企业应格局防控、救济效果及时总结经验,在动态中不断完善,形成动态的长效防控机制,从而推进整个风险应对机制呈螺旋式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