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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常见法律问题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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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常见法律问题

第1篇:建筑行业常见法律问题范文

1.1建筑企业经营活动的法律的范畴企业的任何经营活动都必须受限在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对于建筑企业而言,所有经营活动都不可能离开法律的调整及规范。政府与建筑企业之间法律关系的调整依据《经济法》和《行政法》进行;而建筑企业与相关企业为平等主体,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调整主要根据《合同法》等适用民商类法律为准则;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主要包含有财务管理、劳动管理、质量管理及安全管理等方面,而这些职能部门的则须依据《会计法》、《劳动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及调整。

1.2建筑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建筑企业生产经营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于企业生产经营所需与有关各方的合作、合同等未依据法律规定履行从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又或者由于企业外部的相关法律环境发生了变化,而企业内部调节没有达到法律法规的要求,从而导致不良的法律后果对企业造成不必要损失的可能性,常见的建筑企业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大量的建筑企业发生法律纠纷。结合实例,从法律纠纷发生的原因上看:一为建筑企业在生产经营的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的法律纠纷,比如劳工合同的劳资纠纷、工程招标管理所引起的纠纷等;二为建工合同签订、合同履行所引起的法律纠纷,较为常见有工程结算纠纷、工程项款拖欠、工程交工期拖延等没有切实遵照法律法规履行。从这些法律纠纷的案例中不难看出,很多建筑企业对内设的法务部门的忽视,以至于法务部门在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决策过程中没有发挥到为企业涉及法律审核的相关问题进行把关。因而,建筑企业要想更好地发展与壮大自己,尽可能避免法律纠纷是关键;而在避免法律纠纷的问题上,除了企业自身加强管理、依法生产经营外,企业内部还要培养自己的法务人员,企业一旦存在法律纠纷,内部法务人员跟专业律师相互配合,才能使公司的法务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

2.如何完善建筑企业法务管理机制及相关工作

2.1建筑企业法务职能的完善建筑企业内部设立的法务部门应加强科学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及完善制度,在处理企业的法务上的程序与权限,应给予法务部门明确落实。而完善职能过程主要由法务部门、业务部门及企业高层领导三方共同建立,以防范法律风险为主,建立机制与模式完善结合的完整制度。建筑企业的重视与制度的完善,才能使法务部门在企业的法务处理中发挥出应有的职能效应。

2.2推进企业法律顾问机制及对企业法务人员的培养企业应该要大力推进法律顾问机制,规范设置企业法律顾问事务机构,在企业重大投资、重大工程的决策过程中总法律顾问必须参与,是企业在重大法律问题上的避免损失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合同管理制度上,建筑企业应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对合同管理制度制定、重要合同签订、重要工程投标、合同争议处理、变更、中止履行、解除合约及账款催收、追讨等重要法律事务上,通过企业法律顾问的审核、指导,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更好的维护企业的利益。建筑企业在法务处理上,企业法律顾问是应对法务管理的方法之一。但法律顾问毕竟不能一一俱细,因此,企业有必要大力培养自己的法务人员,而能否提高法务人员工作能力与业务水平,成为法务工作成败的重要因素。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建筑企业法务工作者,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更应懂得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在建筑行业的专业方面,也要注意企业管理与经济管理知识,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及相关环节应深入了解。才能达到企业知识与法律知识的融会贯通,才能在实际工作中提高工作能力与工作效率。

2.3建筑企业法务工作者的具体工作及角色细节定位在建筑企业中,法务工作者从事着以保护公司利益为责任的工作,因而,法务人员实际上是实至名归的“守护神”。就具体内容来说,建筑企业法务工作人员对法务工作有着多样化的服务方法。例如:法务人员对建筑企业的重大决策可根据法律规范进行利益与法律风险的可行性论证;拟定、修改、审查建筑企业内的各类协议、合同与其他相关法务文件;对某些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事件,以律文形式发表严正声明;法务人员应企业参加经济、行政及民事类诉讼与仲裁等,在最大范围保护企业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法务人员在企业的人力资源工作方面,可配合人力资源部门解决人事相关问题,起草与审查劳动合同等。而更重要的是,法务人员对于企业法律问题要懂得区分情况采取法律的处理措施,比如:在对于我方企业已经出现合同违约的情况下,法务人员应迅速与对方商讨解决办法,明确责任后拟定补充协议或理赔协议,以免造成企业更大的损失。关于口头合同,为防止后期纠纷造成证据不足而败诉,法务人员应及时拟以书面合同确定下来。而关于债权问题,对于部分已经存在诉讼过期等问题时,法务人员应积极与对方商议重签还款协议或尽快调解解决。尽己所能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企业信誉、经济损失,是法务人员的职责所在与职业素质。

3.结束语

第2篇:建筑行业常见法律问题范文

一、违法建设是雾霾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雾霾,是雾和霾的组合词。主要来源是汽车尾气、取暖及工业生产排放的废气(如建材生产窑炉燃烧)、建筑工地和道路交通产生的扬尘、可生长颗粒(微生物附着转化)、家庭装修中产生的粉尘等。不难看出,雾霾与建筑业关联紧密。尤其是近些年由于城镇化进程加快,建筑能耗也急剧上升。据住建部的统计数据显示,在全球范围内,有超过40%的能源消耗和21%的温室气体排放来源于建筑业。我国每年的新建建筑达20亿平方米,这其中99%的建筑都属于高能耗建筑。更有甚者,违法建筑的肆意盛行消耗了大量的建筑材料,这些建筑材料劳而无功,从源头上人为地加剧雾霾的产生。

作者十分赞赏科技工作者们的努力。但是,我看到了问题的另一个方面。合法建筑要从设计、选材、施工等进行产业优化和管理优化以降耗降霾,而那些违法建设怎么办?谁来进行绿色设计、绿色选材、绿色施工、全程科学管理?不要忽视全国各地这些有普遍代表性的数量庞大的“违法建设”的影响力和破坏力,它们几乎与城市发展进程相伴而生很多年。屡见不鲜的例子是,在政府进行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旧厂房改造等棚户区改造的规划明确后,违法建设会如雨后春笋般膨胀和壮大,如“雾霾”般迅速弥散在城市的各个空间,左右着政府城市改造的进度和效果,甚至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

因为工作关系,近年来,我与团队其他同仁走访了山东、河南、河北、山西、内蒙等地很多征收拆迁现场,不断重复看到触目惊心的现状:城中村、棚户区内各色建筑物高低参差不齐、呈无序分布,排水、排污、消防、人防等基础设施先天不足,普遍存在违法占地、违反规划的问题,普遍存在出租或者经营的高收益。建筑密度高达70%甚至90%,“握手楼”、“贴面楼”、“一线天”现象十分常见。比如,在郑州市金水区部分村庄,违章搭建的已经不再仅仅是简易楼房,甚至是十余层高的带电梯违法建筑物!又如山东、吉林、内蒙一些征收拆迁区域内,风闻政府要征收拆迁,当地村(居)民突击抢建成风。比较极端的例子是一些违法建设的六层小楼崭新矗立,没有楼梯、没有窗户,明显是为拆迁补偿而抢建,是企图借违法建设索取巨额补偿款。业主和施工人员连房屋基本居住功能条件都不考虑了,更不会选择绿色材料、进行绿色设计和科学施工了。

二、明确规划执法主体

针对这种猖狂的违建现象,有处罚权的执法主体究竟履职到位了吗?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显然,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为县、市城乡规划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上述执法主体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违法行为人逾期不拆除的,经催告后由违法建筑所在乡、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在做好强制执行预案的前提下,组织公安、规划、国土、行政执法、公证等部门。

现实中,违法建设大量存在而有关部门不作为往往发生在设区的市,尤其是撤销乡镇成立办事处的情形下。在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属于《村庄集镇规划管理条例》管理区域,规划执法权在乡镇人民政府,随后,乡镇撤销之后,接替其开展工作的街道办事处在法律上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并非独立法人单位,既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法律授权其行使违法建设执法权。市规划局利用法律冲突与新旧法衔接不清的状态,推诿、打太极等不作为现象十分严重。应当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明确规定,规划执法权的转移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规划部门或者人民政府随意将规划执法权的职权法定原则调整为属地化原则,使得规划执法权的混乱状态更加扑朔迷离。而区政府能够协调的本区所属的规划部门同样不具有法人资格,如此,只有设区的市的有关规划部门依法享有对违法建设的执法权。但根据现行属地化原则的基层管理体制,区政府对设区的市的有关规划部门没有调动权,必须经由市政府予以协调指挥,这就使得一个简单的违法建设执法案件只有上升到市委市政府过问才能启动,而设区的市往往又辖区大、覆盖面广、工作量多,不可能随时对全市的有关违法建设进行及时查处,这样,管理体制上混乱不堪。而“属地管辖”的规定使得这些规划部门工作积极性不高,推诿下级部门诸如区政府、办事处的并不少见。于是乎,背负着“属地管辖”义务的想管又必须管的区政府、区规划分局、办事处等没有法定职权,职权法定的市规划又高高在上、事不关己。同时,规划执法部门的执法力量与现实中存在的大量违法建设不匹配,造成这些部门有一定畏难情绪,尤其是拆除违法建设极易引发冲突事件、存在问责风险等,种种原因交织,就造成了当前违法建设泛滥的局面。

泛滥的违法建设在建成之前消耗了大量不达标建筑材料,大量的违法建设随即又将被依法拆除形成“建筑垃圾”被废弃,绝大多数不具备回收处理的条件,这无疑是给脆弱的生态环境带来“多次污染”。作者关注到,一些科技工作者利用“生命周期方法”,通过清单建模及计算,分析了水泥、钢材等12种建材产品生产的生命周期能耗与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分析包括能源上游阶段、运输阶段和建材生产阶段,同时考虑了直接能耗、直接污染物排放以及间接能耗、间接污染物排放,并使用“迭代”法对能源上游阶段进行清单分析。至于建材生产在原料采集时对矿山的开采、剥离、精选所造成的资源浪费目前无法有精确的统计,就是说不包含这部分的能耗。而这些研究还是建立在建筑物“正常生命周期”的基础上,对于本就不该出生的“违法建设”,由于公共安全性能无法保障,必须及早拆除以免造成更大危险和损失。可以说,其“生命周期”必然大大缩短,可回收率极低,整个过程建筑材料能耗呈几何增大是毫无疑问的。再考虑到拆除违法建设的施工行为本身也会造成大量粉尘污染,制造更多雾霾,即便使用“湿法拆违”,降低了雾霾粉尘的浓度,但说违法建设的建成及拆除将会造成正常施工建设的多倍量的“雾霾”也毫不为过。

所以,作者认为,对违法建设没能及早发现、防控,导致其在很多城市泛滥成灾,随后又浪费更多的社会资源进行清理,这种状况不能再持续下去了!2014年2月,在北京考察时指出:应对雾霾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的首要任务是控制PM2.5,要从压减燃煤、严格控车、调整产业、强化管理、联防联控、依法治理等方面采取重大举措,聚焦重点领域,严格指标考核,加强环境执法监管,认真进行责任追究。

三、对规划执法部门履行职责的司法监督

讲到“依法治理”,作者认为破解治理违法建设的困局仍然有很多办法。从法律关系上来讲,对于有关执法主体的不作为,有两个可能的法律途径促其依法行政:其一,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名义向城乡规划局举报特定违法建设主体,其一定期限内不履行查处职责的,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原告,以市城乡规划局为被告,以违法行为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二,村委会(村民)还可以向所在地检察机关举报规划执法有关执法人员渎职。

对于突击抢建违法建筑的,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规划执法部门可以向违法行为人送达《停止施工通知书》,不停止施工的,以人民政府名义对施工现场进行查封,查封后仍然继续施工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以妨碍公务为由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治安处罚。然而,2011年3月3日,公安部下发了《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这是很不负责任的做法。职权法定是法治的原则之一,公安机关的职权来源于《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不因为一个通知、一份文件就改变了公安机关的职权。因此公安机关不作为是非常错误的。

第3篇:建筑行业常见法律问题范文

【关键词】机电工程 施工安全

0 前言

受益于近年来国家长期、快速、稳定的经济增长,建筑行业尤其是房地产行业获得了井喷式增长,但目前我国建筑人才尤其是机电工程专业人才相对缺乏,与此同时,各种新型建筑技术、新型机电设备不断出现,建筑工程尤其是机电工程的施工难度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作为一名从事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设计、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建筑工程机电工程招投标、现场管理及工程审计近十年的机电工程专业建造师,就机电工程安全影响因素及机电工程安全措施分析和探讨如下:

1.1 工程前期阶段

1.1.1 施工图设计阶段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主要存在的安全影响因素是安全设施部分设计不到位,以及基础资料不齐备或不真实等造成设计图纸存在安全隐患,业主应另寻其他设计公司对图纸进行复审,并需向设计公司提供完整的工程基础资料如勘察报告、地下管线等必要资料。

1.1.2 招投标阶段

在招投标阶段,如果招标文件中对技术要求、付款条件等的设置不甚合理,也将造成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问题。就技术要求而言,主要是采用的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一定要为最新版本,使用较低版本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容易造成安全隐患;另外在评标办法上,应注重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的评分,要求投标人在项目管理机构配置安全负责人,在评审投标文件时与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共同作为重点因素来评审;此外,建设部门的规定是不允许垫资施工,但根据2004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由此视为可以垫资,目前建筑市场上垫资是较为普遍的行为,我在这里想说的是,无论垫资与否,作为建安工程造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必须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以便让施工单位率先开展实施安全保障措施。

1.2 工程实施阶段

1.2.1 施工准备阶段

在机电安装准备施工前,必须先要精读设计图纸,全面熟悉设计要求及施工步骤。好的工程质量是由高素质水平的施工人员完成的,这就要求施工前要对施工队伍及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估,并调整好技工和普工的比例,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审查,要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工程量的各项技术措施,而且应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对施工班组及人员进行工程的技术交底,由于施工人员流动性较大,还要根据工程的进度情况进行阶段交底,明确现行使用的规范及操作规程和顺序,对工程中所用到的资料表格及相关技术文件、要求、标准做到心中有数。对工程中所有的材料、设备进行考查和确认,为下一步工作创造条件。

1.2.2 施工阶段

施工中必须根据已会审后的机电设计图纸和有关结束文件,按照国家现行的机电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文件,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即施工技术方案进行。施工中若发现图纸问题应及时提出并处理,不得私自变更设计,关键部位实施旁站监理,严格推行规范化操作程序,编制符合规范、工艺标准可操作的质量控制程序,并做好施工日志记录。项目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编制机电安装工程安全施工组织总设计,编制专项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对较重要的电梯安装工程、消防工程、高低压变配电工程、吊装工程等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方案和措施,从制度、人员、材料、设备、技术、资金和施工环境条件等各方面做出策划和安排,确保安全施工的顺利开展。

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很多都是由于管理不当而造成的,因此在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中必须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尽可能地减少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这就需要对施工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他们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并在遇到安全问题时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应对,同时还需要做好安全建设工作,配备一定的安全技术人员和安全防护设备,尽可能地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要确保工程施工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采取正确的施工工艺严格按照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进行施工,减少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同时,还要保证工程材料和设备的质量,从源头上杜绝质量安全问题,此外,配合监理单位工作,加强对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

在机电工程施工中具体引起安全问题的原因是复杂的,常见的安全问题也是多种多样的。目前的施工人员对于机电工程的施工安全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所谓的岗位安全责任制多是做表面文章,流于形式,具有可操作性的实际安全措施很不到位。机械设备不安全的现象经常存在,甚至会出现机械设备拆卸方案不完整的现象。施工单位对于机电工程的设备不够重视,往往是重使用但是却轻保养轻维护。这些不当的使用方法和行为严重降低了设备的使用寿命,同时也是安全事故的重要隐患。

特种设备对于操作人员的资质是具有严格要求的,各种安全规范均要求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甚至要求若干年一次需进行继续教育培训等,但是在机电工程的实际施工操作中经常会发生无证上岗、违章指挥和违规操作等严重的违规现象,这些违规现象的背后是对严重的安全隐患的存在。另外,很多设施设置不科学,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过程中的机电施工操作规范虽然对很多施工行为都做出了明确的规范,但在施工过程中并没有严格执行,在很多细小问题比如漏电保护等环节经常会出现问题与漏洞。

施工现场的用电也是一个应该引起关注的重要内容,尤其是临时用电,更要做到保证其安全性。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都会提供一个接电点,要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从一个电源引入,不得出现线路的杂乱无章等现象,这些不良的现象可能会使保护措施在关键时刻无法发挥作用,部分施工单位电源来路不唯一、私拉乱接、绝缘失效等,严重威胁到施工安全。

结语

为了避免建筑工程机电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了更好的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相关部门应该对机电工程的安全施工给予足够的重视,思想上要有足够的认识,工作中要有足够的实践。机电工程的施工人员应加强自身,认真学习相关机电工程施工标准与施工规范,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务必做到持证上岗。尽最大可能减少损失,提高效益。

参考文献

[1] 陈凯旋. 建筑施工项目风险来源及风险控制要点研究[J]. 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