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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或实施要求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虽有明确规定,但留有一定自由行使职权的幅度,由行政主体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自行决定权,是对其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的选择权。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中,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或者在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根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结合情势所需,就有关事项进行权衡、裁量并做出决定的权力也就是人民银行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从法律设立自由裁量权的初衷来讲,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合理性原则。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限度内,尽可能适当、合理地自由裁量。不适当、不合理的裁量行为是不当行政行为,包括明显不当、受不相关因素的影响、不符合惯例、不符合传统或违背公众意志等行为,严重违反合理性的行政行为则是。二是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法律授权之内。
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体现
中国人民银行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活动中,拥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权,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事实认定中的自由裁量权
中国人民银行对所管理事项的状况和当事人的行为性质认定酌情裁量,确认有关行为是否违反金融管理秩序,是否需要按程序做出相应处理。如根据《金融统计管理规定》,金融机构统计及相关部门和人员,有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地、市)以上机构和有关部门对该金融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金融机构是否有虚报、瞒报金融统计资料行为的认定,规定并不太明确。金融机构报送的报表数据不一致,可能是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造成的差错或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也可能是故意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统计资料。对其行为认定的自由度很大,也就体现了自由裁量的问题。
(二)判定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
违法行为的情节可以分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主观方面包括目的、动机、心理状态和态度表现等,客观方面包括时空、对象、方式手段和危害后果等。中国人民银行在对金融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认真考虑违法情节。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许多法律、法规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但是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中国人民银行对情节轻重的认定就有自由裁量权。在中国人民银行执法工作实践中也制定了一些关于对情节轻重认定的参考标准,如根据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笔数等认定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但这并非法律法规规定,也正是体现了实际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三)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自由裁量权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人民银行有权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此外还可以通过建议处罚权,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等。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6条规定,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在区别不同情形的基础上,可选择实施不同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均可选择。罚款处罚幅度也有很大的选择余地,分为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和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两种情况。在现有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中,罚款是用得最多、最广的一种行政处罚种类,也是运用自由裁量权最频繁的一种。关键要把握两点:一是不要超出法定的范围和幅度;二是在法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不要畸轻畸重,显失公正。
(四)选择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
在人民银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中均存在对时限选择自由裁量的情况。如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人民银行可以于当日对银行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也可于第二日审核批准,只要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是否符合条件决定核准或退回即可。这就体现了行政许可中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在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程序中存在大量的时限要求,也都为中国人民银行提供了选择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空间。
(五)决定是否采取某种行为的自由裁量权
法律授予人民银行某种权力,人民银行可以在作为与不作为之间做出选择。例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九种行为进行检查。具体的检查方式、要求等,有些法规、规章作了具体规定,但有些规定并不明确。同时,对特定金融机构的检查频率、在什么情况下对哪些机构进行检查也没有明确规定,也不便具体规定。这样,在工作实践中人民银行就拥有了很大的选择自,在开展具体检查时也就体现了自由裁量权。再如,《反洗钱法》第26条规定省级以上反洗钱部门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对“是否采取临时性冻结措施”做出选择,这就体现了中国人民银行在采取强制措施的自由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在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决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也是自由裁量权的体现。
三、中国人民银行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
在实际执法实践中,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往往会与关系案、人情案联系在一起,自由裁量权会成为腐败的突破口。中国人民银行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主要有以下表现。
(一)滥用自由裁量权
由于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存在错误认识,或者为达到某种不当目的故意滥用自由裁量权,从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符合立法初衷。它是不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最典型表现,主要表现为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自由裁量权假公济私、等。
(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对某一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了多种处罚种类,同一处罚种类又规定了处罚的上限和下限,或只规定了下限。在实施具体处罚时,出于多种原因,对同类违法行为处罚出现畸轻畸重,显失公正。如中国人民银行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可以根据《反洗钱法》第32条区分不同情形对金融机构处以20万-50万元的罚款,对致洗钱后果发生的,可处以50万-500万元的罚款。这个裁量弹性都很大,如果反洗钱执法部门不根据具体案情慎重考虑、综合权衡,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虽然并没违反法律规定,但违背了法律的公正精神,违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
(三)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有的法律对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规定不明确或未规定,因而何时履行法定职责,执法人员便可以自由裁量。对于有明确期限要求的,可能出于不正当的原因,行政机关有时会选择在期限到期前履行。这都会有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嫌疑,也是不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违反了行政管理中的效率原则,也不符合打造服务型机关的要求。
(四)错误行使自由裁量权
有时法律法规并没有授予执法者自由裁量的权力,而执法者误以为授予了并按他的理解进行了自由裁断,这就是错误行使自由裁量权。还有的因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条件理解不正确而错误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如《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了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但有的执法人员可能出于错误的理解,以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检查、整改措施较到位等为理由,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有效控制自由裁量权的措施
要保证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障人民银行公正执法、廉洁履职,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强内部控制。
(一)缩小自由裁量权的选择弹性,从源头控制
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后,需要由人民银行制定实施细则的,应尽快制定实施细则,以保证新法律、法规的操作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规章及有关实施细则要处理好条文的“弹性”和执法的“可操作性”的关系,尽量做到明确、具体,减少“弹性”,从源头上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做出限制。通过加大立法解释力度,及时弥补立法缺陷,避免出现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和省会中心支行可结合地域实际对辖区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定指导意见,可对罚款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行阶次制度,将违法行为分为不同等次,确定对应的罚款幅度,尽量缩小自由裁量的选择空间。
(二)提升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从主体控制
中国人民银行实施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执法人员本身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理解,依赖于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同时,领导对法律的重视程度和依法行政的意识对单位的执法水平起着重要的影响。要健全学法制度、加强法制教育,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大力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水平,使执法人员能够准确把握法律法规条文,善于把具体案件实践与法律原则融会贯通,准确定性,忠实于立法本意。要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促使执法人员以公共利益为执法的最高利益和最终目的,坚持对法律负责、对管理相对人负责,实事求是,秉公尽责,不谋私利,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
(三)严格行政执法程序,从过程控制
设定严格的行政执法程序可以预防行政人员无故拖延行政行为,避免执法人员选择不适当的手段、范围、幅度来加重行政权力客体的义务,可以防止凭借手中职权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减少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主观随意性。在行政活动中,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程序要求,保证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请求举行听证权、行政救济权等权利,通过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利,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一)进一步规范权力阳光运行机制。区局队将继续按照市局、区法制办及阳光办的要求,以政务公开为原则,以电子政务为载体,将一般程序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全部纳入权力阳光运行电子政务系统操作,全面提高全区统计依法行政的水平。(二)深入推行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区局队将在认真总结推行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来所取得的成效,并查找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和提高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水平,使每位统计执法人员能够运用充分的说理来论证处理违法行为的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使当事人全面了解被处罚案件的违法事实、办案程序和处罚依据,做到合法、合理、合情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三)修订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区局队将以《统计法实施条例》颁布施行为契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坚持过罚相当、相似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一致原则,对现行《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使统计行政处罚更具公正性和合理性。(四)加强统计执法检查业务培训。区局队将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和在岗定期轮训制度,加强对统计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抓好局队统计执法人员的培训和参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局队全员统计执法水平与能力,不断提升统计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规范依法行政行为。
深入开展统计“六五”普法教育
(五)突出统计普法教育的重点内容。区局队及各镇(街道)、区级各有关部门在实施统计“六五”普法教育工作中,既要注重《宪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等行政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更要围绕统计调查工作突出重点内容,将《统计法》、即将颁布的《统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省《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作为统计“六五”普法教育的重点内容。(六)结合重点工作开展统计普法教育。区局队及各镇(街道)、区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第三次经济普查、投入产出调查、“一套表”制度实施、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统计巡查(稽查)以及各类统计专业年报等重点工作,把统计“六五”普法教育与统计业务、统计服务、统计执法结合起来,在工作中普法、在服务中宣传、在执法中教育,同时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统计普法宣传,让每一个统计活动的参与者都能把统计法的各项规定作为行动指南。(七)把握重点时节推进统计普法教育。区局队及各镇(街道)、区级各有关部门要紧紧把握“9•20”中国统计开放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今年“12•8”《统计法》颁布30周年的有利时机等时间节点,创新统计法制宣传方法,组织开展现场咨询、出动宣传车、发送短信、观看法制宣传动漫片、发放统计法制宣传品等多种形式,面向全社会的统计普法宣传活动,力求达到宣传形式生动活泼,宣传内容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以达到党政领导干部熟悉统计法、统计人员精通统计法、社会公众知晓统计法的总体普法目标。
努力提升统计执法检查水平
(八)大力强化统计稽查工作。区局队将根据省、市的统一部署,积极探索统计执法检查的新模式和新方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统计执法检查机制,制定并实施本年度统计稽查计划,把统计稽查纳入常态性工作,以统计数据质量、统计从业资格、统计“一套表”填报、名录库建设、投入产出调查、经济普查以及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为重点,抽取一定数量的单位,组织开展统计稽查,加大经常性统计稽查工作的力度。(九)继续深化统计巡查工作。2013年区局队将继续抽取4个镇(街道)开展统计工作巡查,特别是针对镇(街道)统计工作上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对镇(街道)的统计组织建设、统计数据质量、基础工作等情况进行巡查,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巡查在组织和监督本地区统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以进一步规范镇(街道)的统计工作。(十)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区局队将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及时依法立案查处统计调查工作中发现的各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执法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处罚与宣传教育相结合。对敢于顶风作案、违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群众联名举报等重大典型统计违法案件要坚决予以予以查处并公开曝光。
为进一步提高我局服务质量、执法水平和办事效率,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创优质服务行风评议活动的部署,结合我局职能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作风建设年”活动的目标要求,坚持纠建并举的方针,多层次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重点解决行风建设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高服务质量、执法水平和办事效率,建立健全纠风工作长效机制,推动发展改革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参评对象
全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及全体干部职工。
三、组织领导
为搞好创优质服务行风评议工作的组织协调,决定成立市发展和改革局创优质服务行风评议工作领导小组。陈彩月局长任组长,徐文国副局长任副组长,卜震经、傅建仁、鲍飞海为领导小组成员。
四、评议内容
评议内容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创优质服务行风评议活动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40号)中提出的“组织落实情况,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情况,依法行政情况,民意测评情况”四个方面内容为基础,结合发展改革工作实际,抓住以下四个方面重点评议,落实整改。
(一)领导重视、责任落实、组织健全
1、成立局创优质服务行风评议领导班子,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
2、行风建设摆上全局工作重要日程,做到实施有计划,定期有检查,阶段有总结。
3、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主题突出、针对性强、效果明显。
(二)制度完善、监督到位、从政廉洁
4、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党委议事制、政务公开制、工作岗位AB角制、办事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窗口一次性告知制、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制等制度。
5、建立健全行风评议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继续聘请行风监督员,开展有效的社会监督。正确处理监管与服务,抓业务工作与抓队伍建设的关系,切实整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6、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到位,做到有计划、有分解、有措施、有检查、有考核、有追究。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杜绝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等丑恶现象。
(三)依法行政、执法严明、结果透明
7、梳理执法依据,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招投标条例》《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禁止价格欺诈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等一系列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办事,组织相关执法人员进行学习,并通过发展改革局网站向社会公示执法依据。
8、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切实做到下列行政执法工作制度:①检查通知制度,在检查前向被检查单位发送检查通知书,详细告知检查对象、内容、时限及所需资料,并派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执行具体检查;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制度,及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按规定给予陈述和申辩的权利;③执行责退程序,在实施行政处罚前,按规定严格履行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的程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9、严格执行《*市物价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市物价检查人员廉洁自律的规定》,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执行集体审案制度,杜绝“人情案”、“面子案”及错案的发生,杜绝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刁难当事人,推诿拖延,或向当事人吃、拿、卡、要等现象。
10、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及重大行政行为的备案工作。
(四)办事高效、服务便民、群众满意
11、职能清晰、职责明确、无推诿扯皮现象,工作人员熟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具有解决实际问题的应有能力,扎扎实实做好基础工作,提高办事效率,不断探索发展改革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
12、为民便民意识强,办事过程中无“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现象发生。在局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实行“一个窗口向外、一次性告知办理内容、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一次性送达”的服务措施,完善办事服务承诺制,对材料齐全的审批项目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办结;积极发挥投资咨询公司的服务平台作用,为企业、群众查询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各科室大力开展“走出去服务”和“零距离服务”,经常深入一线办公,帮助解决基层工作难题。
13、重视政务电子化、信息化建设,利用局政府网站有效载体,及时、全面地公开相关审批事项、价格政策、收费依据、处罚结果。
14、畅通投诉渠道。充分发挥“12358”投诉平台的作用,并在新闻媒体、政务网站上公开投诉电话、投诉电子网址受理群众投诉,建立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管理责任制,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结果,署名举报投诉做到件件有回复,市长电话办公室以及市长信箱转来的投诉做到及时查阅、及时办理、限时答复。
五、工作步骤
1、动员准备阶段(3月—4月)
建立局创优质服务行风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制定、下发《*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开展创优质服务行风评议活动的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对评议工作进行宣传发动。
2、实施阶段(5月—11月)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根据各自工作实际,结合局行风评议活动确定的工作目标,建章立制、完善管理,围绕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自查自纠。要充分发挥民主,采取“请进来”和“走出去”的办法,认真听取企业、群众、行风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梳理出来的问题,要边评边改,注重评议的针对性、时效性。
3、集中评议阶段(12月)
12月初,市政府纠风办将统一向社会各界发放问卷调查测评表进行汇总;局办公室在12月中旬前准备好全局全年行风建设的台帐资料,配合市政府纠风办进行考察。
一、立足实际,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一)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夯实基层执法基础。结合*省局“基层建设年”和*市局“行政执法规范建设年”活动的开展,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了基层工商所人员轮岗交流制度,共轮岗交流基层人员*人,中层干部*人,新提拔配备业务素质高、执法能力强的副股级干部*名。通过执法考试、业务考核等方式,层层选拔,优中选优,重新确定*名执法骨干为案件主办人,加强了基层执法力量,夯实了基层执法基础。
(二)创新法制培训方式,提高执法办案能力。“两费”停征后,该局及时采取一系列措施,组织开展“以案促训”活动*次,参训人员*人次。轮流抽调*名基层工商所人员到县局执法科室“跟班学办案”、“跟班学执法”、“跟班学监管”;到企业注册局“跟班学登记”;到消保科、*“跟班学维权”、“跟班学服务”;到法制科“跟班学核审”“跟班学监督”。紧密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开展,把法制教育培训作为活动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目标。除积极组织人员参加省、市局开展的培训活动外,每年有针对性地举办*至*期执法办案专题培训,有效地解决了基层工商所执法力量薄弱、执法素质不高、服务能力不强等难题。
(三)发挥法制员的作用,提升基层法制建设。为每个工商所确定了两名政治素质高、执法能力强、业务水平棒的法制员,落实“ab角”制度。结合实际明确了工商所法制员的任务目标、主要职责、行使的职权、承担的义务,确定了案件核审的范围、核审的工作规范等等,使法制员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每年举行一次“优秀法制员”评选活动,对优秀法制员进行表彰奖励,进一步调动了法制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创新思路,推进执法监管职能到位
(一)推行区域监管责任制,促进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的统一。“两费”停征后,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该局在工商所积极推行了区域监管责任制改革。一是集束责任到人头。各工商所将工商法律法规中能够分解到个人的监管、执法、维权和服务方面的职责,集束在一起,捆绑式落实,使每个片区监管责任人知道自己管哪个片区,管哪些对象,管哪些事,责任是什么。二是发挥基层首创作用。对于区域监管责任制改革,该局不搞“大一统”,不搞“一刀切”,不统一具体标准,只是框架性的提出目标和要求,由各工商所因地制宜,因事而宜,自己探索适合本辖区的区域监管服务方式,充分发挥了基层工商所的主观能动作用。三是创新绩效考核方式。在对工商所的工作考核中,该局随机指定工商所一名或几名片区责任人作为考核对象,通过面对面问答和入户实地考核,对片区监管责任人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考核,该责任人的综合考核成绩即为该工商所的考核成绩,实现了岗位—人员—单位考核的有机结合,提高了考核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二)推行科所联动机制,切实解决机关基层“如何融为一体”的问题。机关每个科室分别与*-*个工商所结为联动对子,不定期地深动工商所了解工作情况,参与基层执法,指导工作实践,帮助解决问题。各科室与联动工商所成为一个考核单位,一并考核、一并奖惩,改变了过去“局长安排科室,科室布置工作,工商所组织实施,局长再组织检查考核”的传统工作模式,使机关、基层融为一体,优势互补,共同提高。去年机关科室、基层所联手处理调解的*、道托、沙沟三乡镇农民群体投诉液态地膜案件,为*多户农民争取补偿*.*万元,深受农民群众的欢迎。
(三)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有效解决执法反应效率不高的问题。推行了行政执法快速反应机制改革,该局通过单位推荐、个人考试、党组考核等方式,择优选择执法骨干,组建成立了*支快速反应执法中队,指导各工商所建立了快速反应执法小组。每个执法中队负责对责任片区内的*至*个工商所进行执法指导,凡是工商所查办有难度的案件,上报县局后根据案件性质分流给相应的执法中队,协同作战,增强了执法力度和执法效果。
三、狠抓规范,全面强化执法监督力度
(一)坚持案件核审。该局所有案件全部实行网上审批,案件管理系统的使用基本做到了正常规范使用,增强执法的透明度。明确了行政处罚案件核审的范围、程序、内容、意见及建议。核审中重点把好“七关”,即立案关、主体资格关、证据关、定性关、适法关、程序关、文书关。去年以来,该局共适用一般程序处理违法违章案件*件(*年是*件),法制机构提出了补正意见*余条。在案件审查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符合听证条件的*件中,仅有一件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制科依法组织了听证会并维持了。所有案件未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制机构建议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件,司法机关立案*件。
(二)强化执法检查。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执法检查活动,先由各执法办案机构进行自查,查摆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整改措施和方案,县局再成立检查组对各单位进行了深入细致地检查。凡是通过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在全系统进行通报,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同时,定期组织对各工商所的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评查,指出存在的问题,指导规范归档入卷。通过检查,既解决个别执法人员的执法违法问题,更注重从整体上发现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有的放矢抓整改,较好的达到了规范执法的目的。
(三)严格监督考核。结合实际完善了《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工作制度》,坚持在每周三下午定时召开案审会议,研究一周来的重大复杂案件。去年以来集体研究重大复杂案件*起,其中研究销案*起,退回补证*起,改变案件性质的*起,保证了行政执法的准确性、权威性。认真组织学局、省局和市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办法和标准等,在具体案件核审中加强指导,严格掌握。制定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实施细则》,从评议考核的内容、方式、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细化,拟定了具体的考核标准。每年年初层层签定执法责任书,明确执法责任和追究办法,坚持法制工作“一票否决”,从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四、建章立制,积极推进行政执法改革
(一)建立人性化执法制度。制定完善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指导暂行办法》,专门召开了座谈会,举办了落实行政指导制培训班,组织各工商所负责人、法制员、案件主办人参加了培训。高度重视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说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把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和贯彻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等有机结合起来,取得了很好的执法效果。
一、进一步规范稽查行为,提升执法水平
(一)规范业务分工制约机制
进一步优化稽查工作流程,严格执行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分离制度,科学分解内部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追究,提高选案的准确率、查案的正确率、审案的合格率和结案的执行率;建立健全稽查内部四个环节相互监督制约、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监督制约、税务机关内部专业监督与社会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稽查执法监督制约体系,杜绝随意执法和越权执法,以公正执法维护税收公平正义。
(二)规范案件查处准入机制
根据上级局工作布置,市、县稽查局拟订全年工作计划,立项报市局审批后实施。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收工作中发现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及纳税评估应移送稽查局查处的案件经市、县地税局审批后交稽查局查处。对来源于举报、上级交办、其它部门转办等渠道的案件,由稽查局直接查处。稽查案件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上级局也可将案件交给下级局检查,必要时上级局可直接查处或组织联合检查。
(三)规范税收信息共享机制
一要规范和完善稽查内部各个岗位、环节之间以及地税系统内部稽查与征收、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信息传递的针对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利用成果,充分发挥出由征、管、查三大系列构成的地方税收征管机制的整体效应。二要规范和完善对外信息共享机制。对国、地税双方稽查计划中同时安排的纳税户检查、上级布置的同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多方就同一纳税户的举报及其他检查等,协调国税以及其他部门实行联合检查,实行资源信息共查共享,形成检查合力,减轻纳税人负担。
(四)规范稽查工作协作机制
一要规范系统内部稽查与征管之间的工作协作。纳税人已申报形成的欠税和日常检查等工作属于主管税务机关日管工作。对上级局和市、县地税局举报中心受理的属于轻微违反税收法规义务的行为,原则上转主管税务机关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在1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上级局或市、县地税局举报中心。在稽查案件查处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和税务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为纳税人说情,干扰、影响正常检查工作。实行检查结论共享、共认的原则。对纳税人检查后,若没有发现明显的新的违法线索,原则上不得对同一违规现象重复检查,确保一个纳税人一年检查次数不超过2次。二要规范与系统外部单位之间的工作协作。切实加强与国税、公安、工商、银行等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继续做好国、地税稽查部门联合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信息等方面工作,不断巩固和完善税警协作办案机制和情报交换机制。
二、进一步优化规范执法,规范管理方面
税务稽查的工作程序是: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审理、处理决定执行。
这四个环节实行分工负责,形成相互合作、相互制约、彼此促进的运行机制,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税法。
(一)稽查选案
稽查选案是税务稽查的第一个环节,根据纳税人的涉税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对比、排列和组合,从中发现异常,列出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选案选出的待查对象仅仅是说明该纳税人在某些方面和某些环节可能存在问题,但并不是肯定有问题。因为分析指标中的各种标准值参数或数据,也是人工经过大量调查分析研究得出的,有一定局限性,随着时间的变化,这些参考数据也会变化。因而,选出的稽查对象,还需人工分析,并且要进一步调查予以证实,这就是稽查实施。
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方法:
1.计算机选案
根据收集的信息,如纳税人财务报表信息、税款申报、缴税信息、发票使用信息等,设定一定的选案指标,如税负率等,由计算机自动分析,生成待查对象清册。
2.随机抽查
抽查是人工选择稽查对象的基本方法。随机抽查又叫做概率抽样,它是按照概率规律来抽取稽查对象的方法。
3.举报、转办、情报交换
举报是指人民群众或单位通过口头、书面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报告偷税、漏税情报的一种方式。
转办是指同级政府的各个部门接到的反映偷税的人民来信、来访或其它部门发现的偷、漏税行为以信函、电话、口头等形式反映给税务机关的各种案源。
交办是上级党政机关或上一级税务机关交办查处的各种偷、漏、税案件。
情报交换是通过国际间的情报交换,得到的偷、漏、避税的信息。
此外,对于税收专项检查,凡是属于该行业的纳税人,一律纳入检查范围。
(二)稽查实施
稽查实施是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也是核心环节,即税务稽查人员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稽查方案所确定的稽查范围、种类、方式和内容等要求,依据稽查标准,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有目标有步骤地进行稽查的实务操作活动。该环节是判断选案是否准确,纳税人是否存在税务违法、违章行为,以及对税务违法行为如何定性的关键。实施稽查大多采取实地稽查的方式,就是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等进行检查。实地稽查,也可以采取通知纳税人到一定地方询问、调取账簿资料检查等方式进行。
(三)稽查审理
稽查审理是税务稽查的第三个环节,即是税务机关及其专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应否及处以什么行政处罚或者作其他处理的审查判断过程。通过税务稽查审理有助于使稽查处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客观公正。审理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手续不齐等情况,审理人员应提出明确补充意见,通知稽查人员补充稽查,限期返回。不用再查的,审理人员应分两种情况处理:(1)一般性案件,由审理人员拟定审理报告,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2)对于大案、要案或者疑难案件,应由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后定案,定案有困难的,应当报经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定案。
对拟做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力,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对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力。陈述或听证材料无异议的,或者陈述或听证材料有异议、进行二次审理后,由审理人员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执行人员执行。对构成犯罪的税收违法行为或达到移送标准的税务案件,由审理部门制作《涉税案件移送书》,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签发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处理决定执行
处理决定执行是稽查工作的最后一道工序,即将发生法律效力的税务处理或处罚决定送达纳税人并监督其执行的活动。这是税务稽查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也是完成税务稽查任务,使税法得以真正实施的重要环节。如果受送达人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不愿签收税务文书,这些文书的法律效力不会受影响。
(五)执法规范
对被查对象实施稽查,必须有2名以上稽查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若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进一步完善稽查以查促收的工作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税务检查人员在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被查对象应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盖章;对需要查处的涉税案件,应在查前或初查后制作《立案审批表》;对立案查处的案件,税务检查完毕,应制作《税务稽查报告》,检查人员应在报告上面签名,而且不准相互代签,然后交由被查对象在报告封底“被查单位意见”栏签属意见;对依法应给予税务处罚的案件,应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下达满3日后,再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制作并下达《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依法不予加收税收滞纳金的,还应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叙述说明。总之,稽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认真贯彻执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自觉增强法律意识,工作按程序展开,按步骤推进,按要求完成,一环紧扣一环,始终不越规矩,整个执法活动要做到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手续完备,行为规范。同时建议,稽查人员要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提高执法水平,最大限度降低稽查执法风险。
四、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增强素质能力
(一)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各级稽查局领导班子要以“建一流班子,带一流队伍,创一流业绩,树一流形象”为目标,不断加强学习,着力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服务大局意识,提高领导艺术和管理能力,提高综合素质和协调本领;不断加强团结,贯彻落实好民主集中制原则,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智往一处用,提高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加强调研,改进工作作风,改进领导方式方法,推动稽查工作实现创新发展。
(二)加强专业能力建设
以建设一支高层次、高素质、高技能的专业化稽查队伍为目标,按照学以致用的原则,以推进专业能力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学习教育和培训力度,培养出更多的专业性人才和复合型人才,使全体地税稽查干部做到“三会四懂”即:会查账、会取证、会写作,懂法律、懂税收、懂财会、懂电脑。巩固和加强稽查人才库建设,优化人才库结构,构建完善多样的专家型稽查人才库。继续鼓励稽查干部参加税收及相关专业的职称或执业资格的学习培训和考试,全面提升稽查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
(三)加强队伍作风建设
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形象美好、社会满意的要求,不断加强稽查队伍作风建设。大力弘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做到勤政为民、依法办事;大力弘扬好学善思、学以致用的学习作风,力求学有所获、学用相长;大力弘扬踏实勤奋、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实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大力弘扬勤俭节约、清正廉洁的生活作风,保持艰苦朴素、公道正派。切实精简会议、文件和简报,改进会风文风;注重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现象;注重细节,追求精益求精、卓越完美,提高工作质量。
(一)领导重视,狠抓落实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我办高度重视,召开党组会中心组学习会和职工大会,及时学习传达会议精神,部署工作任务,认真落实依法行政责任,成立了市民防办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主任汤志明任组长,党组成员、副主任罗玉启、邬建国、贺荣,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闵卫,党组成员、主任助理魏景洲任副组长,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措施和依法行政工作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及要求。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主任办公会的议事日程,确定每年定期两次研究部署依法行政工作,不定期听取行政执法情况汇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建立了主任办公会集体学法、依法行政定期报告、领导集体决策、信息公布、执法监督等工作制度,形成了领导干部带头依法行政、领导集体决策机制;建立了中心组集体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等制度,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全年组织领导班子集中学法5次以上,组织干部职工开展专题法制理论、法律知识学习和参加法制讲座6次以上。坚持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干部年度法制理论知识考试制度和新提任领导干部法制理论知识考试制度,处级领导干部有18人取得了法制理论知识考试合格证书。坚持把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情况的考核,作为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建立了《市民防办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坚持把公务员学法用法考试考核成绩作为公务员任职、定级、晋升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认真开展依法行政工作检查和调研,由办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带队对机关部门和区县民防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和调研,今年主要开展了主城九区防空地下室的专项检查工作,共检查485个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开展了对40个区县人防工作的执法检查;开展了对31个远郊区县结建费标准执行情况的调研,针对检查和调研情况,对存在问题的部门和区县民防及时提出了整改意见措施,狠抓落实,较好地推动了全市民防建设。
(二)完善制度,信息公开
为了加强人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我办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出台了《市民防规章草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细则》、《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市政府审查登记备案。与国土房管部门协调,就解决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早期招商引资人防工程权属登记遗留问题达成共识,经市政府批准,制定出台了《市民防办公室、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人防工程项目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与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协调,出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按照国家人防办的要求,认真开展《人民防空法》的修改工作,提出修改意见24条,起草了修改意见说明,并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开展了“完善民防法律保障、人防工程产权归属、人防行政执法”3个专题的研究论证。开展了《市群众防空组织建设管理办法》、《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立法调研工作,起草初稿,列入了年市政府立法调研计划。认真开展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合法性审查工作。对截止年月前满5年由我办起草出台和报市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保证了人防法规政策的合法性。
认真开展了信息公开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在市民防门户网站设立了行政执法专栏和行政审批动态栏,依法对我办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等内容进行了公开。对我办结建审批许可、人防工程拆除损毁许可、通信警报设施拆除损毁许可三项行政项目审批许可进行了重新清理和完善,并将许可依据、许可申请办理条件、许可审核、程序、时限以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的依据和标准均在市政府公众网和民防门户网上进行了公布。行政审批事项法定时限内办结率达到了100%.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行政执法罚没收入严格执行政事业收费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制度。
(三)执法监督,效果明显
我办年成立了人民防空监察队,并逐步建立完善了岗位责任制,明确了工作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职责。并且坚持每年不少于两次的行政执法集中培训,不断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法制理论水平和行政执法能力。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制定了《人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细则》、《人防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人防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等,保证人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加强了人防系统内部法制监督和指导,对发现的超越职权、违背法律法规、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等均责令及时纠正,以维护人防法制的统一。加大对人防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通过日常监察、专项督查和区县互查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和解决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人防执法水平的提高和人防执法的公平、工作,扎实推进了我办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去年以来组织我办13名执法人员参加了市法制办的培训并通过了考试,取得了行政执法证件。举办了二期人防执法人员培训班,邀请了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授课,并开展了执法经验交流,我办机关和区县共43名执法人员参加了培训。通过培训提高了大家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认识和实际工作能力,参训人员反映效果好。
一、涉林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是在涉案对象方面。主要是县林业局业务负责人和乡镇林业站正副站长居多。立案查处涉林职务犯罪案件6件6人,涉案人员一名副局长、一名股长、二名职工、二名站长,这表明,基层林业工作人员是涉林职务犯罪的高发群体。
二是在涉嫌犯罪方面。立案查处涉林职务犯罪案件6件6人中,我们发现涉林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采伐申报审批、采伐许可证发放、伐中监管,以及退耕还林项目作业设计、审批、检查验收等工作环节。其中、贪污占用国家项目资金的犯罪居多。这表明,在基层林业局(站)工作人员中,滥用权力,不作为或乱作为的问题比较突出。
三是在犯罪构成方面。以共同作案居多。从查处林业案件情况分析看,基层林业工作人员共同作案的现象较为突出,往往一个案件牵扯到多人。例如叶某贪污受贿案,牵涉到林业单位干部和职工五人,乡(镇)村干部五人。这表明基层林业部门一些工作人员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乏力的情况下,为了牟取个人利益,不惜铤而走险,相互勾结,狼狈为奸,共同作案。
四是在涉案金额方面。涉林职务犯罪案件涉案金额相对较小。一般只有几万元,最多的也不超过10万元。
五是在案件诱发要件上。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林地流转越来越频繁,特别是越来越多林业项目的实施,由于项目实施及林木采伐等环节监管的缺失或不到位,极易发生涉林犯罪。立案查处林业职务犯罪案件6件6人中,涉案人员手中权力过分集中和滥用,缺乏有效监督,是犯罪行为滋生的温床。
二、涉林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成因
涉林职务犯罪作为职务犯罪的一种,是林业系统工作人员或利用职权或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实施的犯罪,应受刑法惩罚的行为,其产生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
1、预防监督机制不健全。涉林职务犯罪多发生在拥有一定职责权力基层单位工作人员身上,主要原因是监管机制的缺失或不健全。从查办的案件看,上级林业部门虽然制定了一系列林业工作规程,但对基层单位工作人员的监管上缺乏必要的常态化监督措施,或即使有也只是走过场,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效果,未能及时发现职务犯罪的苗头。再者,目前大多基层单位编制不足,个别工作人员往往长期独立承担项目实施及检查验收、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发放、林业案件的查处等工作,权力制约缺乏应有的监督,涉林人员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无从得知,最终诱发职务犯罪的发生。
2、预防职务犯罪措施不到位。由于基层林业单位编制不足,工作任务繁重,以致林业主管部门为了完成目标任务,往往对基层林业工作的管理较为放松,要求不太严,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抓得不细,研究得不透彻,在日常监管中仅是泛泛提一下应当注意的问题,或缺乏对相关限制性条款和政策“高压线”的规定,或监管环节没有完全抓透明、抓到位,以致林业工作人员放松了守法的“底线”,触碰了“红线”,最终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
3、法律意识淡薄,对依法行政存在误读。林业部门是个多职能的综合性管理部门,承担着繁重的生态建设、产业发展任务,涉及的点多、面广、线长,但当前仍有相当一部分基层单位林业干部职工学习不够,尤其对涉林法律法规缺乏系统学习,即使对法律法规有过学习和了解,也是很肤浅,一知半解,没有真正深入了解法律法规、把握政策规章的实质,缺乏法治理念。或钻林业发展政策缺失的空档,在工作中打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球,以致为了小团体或个人利益而置法律于不顾,徇私枉法,牟取私利,身陷职务犯罪的泥潭而不能自拔。
三、涉林领域职务犯罪的防范对策
预防林业职务犯罪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需要,是维护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环境的需要,更是广大务林人员树立清正廉明、忠于职守、拒腐防变,维护良好形象的现实需要。因此,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林业工作监管机制体系建设,使预防涉林职务犯罪工作关口前移,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1、强化广大务林人员的思想教育。一是加强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权力观、价值观教育,时刻铭记权力是把“双刃剑”,不仅危害国家、民众利益,而且还伤害自己;二是加强党纪国法教育。教育干部职工自觉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廉洁履职,秉公办事;三是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大家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甘于奉献,保持一颗平常心;四是加强相关法规、政策及业务技能教育,切实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增强行政执法能力。通过强化教育,提高广大务林人员遵纪守法意识,职业操守意识,切实预防职务犯罪。
集团公司关于“三违”治理的工作部署以后,某矿党政高度重视,迅速行动,严格落实,把“三违”治理作为当前矿井工作的重中之重,全矿上下掀起了“三违”治理的新,力争在一段时间的集中治理基础上,使“三违”顽症得到明显遏制,逐步把“三违”控制在较少范围之内。
一、全面深入细致地宣传、学习、贯彻集团公司“三违”治理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形成了“三违”治理的浓厚氛围。
接到集团公司第七号总经理安全办公会纪要以后,矿立即将纪要和文件在内部网络上,安排各单位全面组织职工学习,在矿内主干道放大公布,在广播、电视上24小时全文滚动播放;矿领导在调度会、支部书记例会上重点传达精神,反复强调集团公司“三违”治理的各项要求;及时召开了矿长专题安全办公会,对纪要和文件的传达贯彻落实作出了部署,落实了各级管理人员和部门、单位的责任。近日,矿领导和部门领导下井,均重点就纪要和58号文件精神的掌握情况以及对“三违”治理相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反复提问,检查宣传教育效果和职工的掌握程度,并每日在调度会上通报。从目前检查情况看,绝大多数职工掌握比较熟练,基本形成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效果。矿党政主要领导参加集团公司“三违”治理座谈会以后,立即于8月20日下午召开了由全矿中层以上干部,技术人员、班组长、工人代表参加的大型座谈会,传达集团公司座谈会精神,所有参加会议人员人人发言,畅谈对“三违”和对治理“三违”的认识,提出如何治理“三违”的意见。会议讨论十分热烈,时间持续5个多小时,既统一了思想,又收集了大量的金点子,为“三违”治理方案的出台和实施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集思广益,认真制订了“三违”治理实施细则。
在广泛讨论、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制订了《夹河煤矿“三违”治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三违”治理的原则、理念和目标。五个原则:以人为本,依法治理;保障安全,利于生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群防群治,齐抓共管;严明制度,惩治从严。四个理念:违章指挥就是杀人,违章作业就是自杀,发现“三违”不制止就是见死不救;对“三违”治理宁可失之于严,不可失之于宽,宁可不生产,不能不坚决;积极反“三违”的干部受尊重,消极反“三违”的干部不称职;对“三违”严惩根治是对职工的最大关爱。四个目标:“三违”人员的安全意识有明确提高,杜绝重复违章现象和习惯性“三违”行为;广大职工对“三违”治理的自觉行动有明显进步;“三违”人数有较大幅度下降;安全状况明显好转,不因违章因素造成各类事故,最终实现矿井长治久安。
二是强调了“三违”的预防。提出从科学生产决策、创建可靠安全生产环境、合理组织生产、减少职工延点、提高质量标准化水平、提高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效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等方面,建立长效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积极预防“三违”。
局办公室:
按照局领导安排,结合科室职能职责并对照年度目标任务,现将科室2020年工作总结及2021 年工作计划报告如下:
2020年工作总结
一、坚持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1.开展执法清理,严格执法证件管理。加大林业和草原执法整治力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工作有序开展,我局现有持证人员56人,均通过2020年执法证件年度年审,无任何不良违法执法记录。新参加考试办证人员3人;(证件正在办理中)。
2.完成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我科认真清理,目前保留的规范性文件2个:一是今年修订的《阿坝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二是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阿府办发〔2017〕35号)。
3.继续加强司法对接。进一步完善了“两法衔接”平台,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完成“两法衔接”共享平台与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台的对接,建立有关行政执法案件中涉嫌林草犯罪案件移送的程序规则、证据标准、法律文书等,规范案件移送等制度,促进“两法衔接”工作的推进,进一步提高林业和草原依法行政水平。
4.强化执法监督检查,提升依法行政实效。2020年全局未发生执法犯法、越权执法等行政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办事),无违法行政行为引起的重大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领导班子和公务员队伍无职务(故意)犯罪。
二、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营造依法治林草良好氛围
5.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因人员变动,调整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阿坝州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调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制定下发了《阿坝州林业和草原局关于2020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开展了法治政府建设自查工作,形成了《阿坝州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法治政府建设自查评估工作情况报告》。
6.进一步推进“七五”普法,深入开展“法律七进”活动。因人员变动,调整了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阿坝州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调整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制定并下发了《阿坝州林业和草原局关于2020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阿坝州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开展“深化‘法律七进’,推进依法治国”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实施方案》,结合我局制定下发的《全州林业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有序开展推进“七五”普法,深入开展“法律七进”活动,健全矛盾纠纷多元调处化解机制,规范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法律服务顾问和人民调解制度。并对单位开展普法信息工作及时录入四川省法治宣传教育信息管理系统。
7.坚持学习制度,努力提高广大林业、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守法意识。通过落实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中心组学法制度,公务员、事业和企业人员学法制度,坚持把普法教育纳入政治学习,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让广大林草干部职工在增强法制意识和学习公共法律知识的同时,重点掌握与本部门、本职位相关的法律法规,全体林草干部职工全面学习了《宪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补充规定》、《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全体林业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宣传有关行政管理、监督的法律法规,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自觉性,提高了全体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
8.认真落实州级学法用法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州级法治示范县(市)、法治示范乡(镇)、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创建标准的通知》要求,我局按照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单位)的标准有序开展创建工作。
三、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我局围绕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以及政务公开展开工作,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9.行政权力清理优化工作。按照省州相关的通知要求,我局高度重视,认真对行政权力进行了全面清理和完善,编写完成了《阿坝州林业和草原局权力清单》、《阿坝州林业和草原局责任清单》,形成了《阿坝州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报送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权力责任清单的报告》。
经清理,州林草局涉林涉草行政权力事项共计219项,行政许可14项;行政处罚153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强制24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给付4项;行政检查12项;行政奖励4项;其他行政权力6项。
10.“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全面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将其列入年度工作重点,建立健全“一单两库一细则”,并将抽查事项清单、执法人员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和实施细则在局官网上进行了公示。
11.认真贯彻“三集中”“三到位”,全力做好行政审批工作。我局将多个内设机构的行政审批职能向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集中,对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的授权事项进行了逐一的清理和完善对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的授权事项进行了逐一的清理和完善,我局14项行政许可事项全部进驻政务中心;严格执行“首问责任、限时办结和责任追究”三项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权力运行和服务效率,促进政务服务持续提速增效,为基层单位和申报人提供一站式服务,力争做到当日办结。2020年至今共受理涉林事项190宗,在承诺期限内办结190宗,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初审69件,临时占用林地审批45件,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3件,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审批1件,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11件,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60件,临时占用草地审批1件,达到提速60%的要求,群众满意率达100%。
12.全力推进阿坝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做好了阿坝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认领工作,我局认领3项,配合做好了平台升级对接等推进工作。
13.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按照全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要求,我局加强领导,及时部署,落实责任,强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建设,及时认领行政权力事项,并对各县(市)林草局认领确认工作进行指导和
督促。
14.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等方式,积极服务对接重点建设项目、企业召开座谈会,宣传讲解规划、用地等政策,认真化解困难问题,加快重点项目手续办理进度。利用信息化政务平台建立了业务审批件网上运行监察制度,同步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推送至州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了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在门户网站和业务大厅,统一公示要件清单、办事程序、承诺时限等相关信息,做到业务件受理规范、透明。
15.推进信息公开,强化信用管理,落实奖惩机制。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充分利用门户网站等渠道,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丰富信息公开内容,确保林业和草原社会信用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公开。积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着力强化系统干部职工的诚信意识,提升广大群众履行诚信行为的能力,保障了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全面推进。围绕建立健全守信“红名单”和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以及相关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2021年工作计划
一、主要工作
1.全面推进依法治州工作,深入推进党委依法行政,持续深化部门依法行政,切实提高依法治理水平,不断强化依法治州工作保障。
2.不断提升林草系统法治建设水平,积极开展系统内法治宣传教育。抓好重大事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深化法律顾问制度和律师制度,扎实推进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森林法》,做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加强有关工作的衔接。
3.持续深化林草系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化程序、改进服务、提升效率,推进审批改革。坚持问题导向,对标先进开展政务服务,全面推行“只进一扇门”,持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坚持改革创新,努力优化林草领域营商环境。
二、重点工作
4.做好示范单位创建。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做好法治建设示范单位创建和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创建相关工作。
5.加强普法宣传平台建设。以重大节日时间点为契机,利用好网络平台、服务窗口、LED显示屏等宣传阵地,积极适时宣传林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加强局干部职工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6.严格执行法制审核制度。把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与行政机构改革、推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等结合起来,落实审核主体责任,规范审核程序范围,确保执法者守住法律底线。继续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参与规范性文件起草论证、矛盾纠纷化解调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及提供法律意见等。
7.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严格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探索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延伸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及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让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贯穿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审查、决定、送达及执行等各个环节,最大程度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政府公信力。
8.推进政务窗口标准化建设。将州本级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集中办理,实现“一个窗受理、一站式办结、一条龙服务”。进一步优化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请材料和审查工作细则,实现事项名称、权力类别、法定依据、事项编码、行使层级“五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