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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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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第1篇: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范文

“这次有病,除了医保,互助会又给我报了一万多元钱。”说起不久前自己得病的事情,王树坤感觉很庆幸,“我和我爱人俩是双职工,条件一般。这让我们减轻了不少负担。”

这份意外之得,他差点儿错过。“当初公司号召我们参加互助会,大家心里都觉得不那么托底。”王树坤是本钢的一名职工。他回忆,后来为了让职工参加互助会,公司和工会为职工承担了大部分会费。

“我们职工个人只拿了10元钱。钱不多,想看看到底能有啥作用。”现在亲身被救助的经历,让王树坤由衷感受“这个互助会,确实带给职工实惠和帮助。”

第二道医保防线

王树坤口中的“互助会”,指的是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下文简称总会)本溪办事处。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各地中心城市设有36个办事处,辽宁只在沈阳和本溪设立了办事处。”总会本溪办事处主任初立英向《当代工人》记者介绍,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成立于1993年,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创办,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团互助合作制保障组织。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针对在职职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与职工生、老、病、死、伤、残或发生意外灾害、伤害等有关的互助保障业务。”总会本溪办事处主任初立英谈道,互助会开展的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与商业保险区别在于,“它是由全国总工会倡导组织,广大职工自愿参加的一种保费低廉,保障较高,赔付及时,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互助互济活动。”

不难看出,其基于现实考量的初衷。由于公家医疗改革,企业职工就医不再是全部公费医疗,有很多自费部分需要职工自己承担。在这样的外部大环境下,靠工资维持生活、家庭配偶有下岗失业、供养子女上学等情况的职工,一旦患上大病重病,抵御能力几乎为零。

也因此,“病有所医”一直是广大职工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

“这也是党委、政府工作的重点。工会维权重点就是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就是职工群众面临的最困难,最操心,最忧虑的实际问题。”本溪市总工会副主席孟宪刚认为,在职工中存在最困难的问题之一,就是医疗问题。虽然现阶段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在不断完善和提高,但是医疗保障能力与职工需求还有一定差距,一旦得了大病就无力支付医疗费用,因此,因病致贫致困现象比较普遍。“在困难职工中有相当大比例的家庭是因病致贫,这些是职工对医疗保障有着强烈的需求,期盼进一步扩大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比例。”

“工会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有效缓解了患病职工医药费负担,为广大职工筑起了又一道化解风险、减少忧患,自我保障的防线。”总会本溪办事处主任初立英向记者说道,为解决职工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近年来,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重点主要针对于此。

2010年6月,在本溪市总工会党组的大力支持下,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本溪办事处开展了“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

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凡年龄在16岁~60周岁,并按照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本溪办事处申请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同时,为了保证职工享有公平的权益,互助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活动。参加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最初的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规定,参加活动的职工每人每年交纳会费50元,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在本溪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按照个人统筹段自付部分的70%,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职工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只能领取一次住院医疗互助金。

王树坤根据自己的受助经历,算了一笔账。“我的医保正常可以报销85%,剩下15%的部分,互助会还能再给报销70%,最后我个人承担的就很少了。”

据总会本溪办事处主任初立英介绍道,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是公益性组织,每年剩余的会费将转入发展基金。超出部分由总会从发展基金中支付。“在已经结束的三期保障活动,赔付率已高达133%。”能做到这样的力度,显然不是社会商业保险企业可以比拟。

但毕竟职工互助保障的性质是互帮互助,必须在有钱的情况下才能办到,不能光靠总会的帮助,应该自帮自保,大家筹保。

“我们在原有保障计划保留的情况下,另外又推出了三个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这样不仅可以满足职工不同层次的需求,又可以维系正常的互助保障运行。”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每例会员的理赔工作,我们按照‘逢伤必探,逢难必帮’的原则,不托欠任何符合条件的赔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赔付。”总会本溪办事处主任初立英讲解,每一级办事机构按照“投保,续保,理赔,给付”4个工作环节,做到及时投保、及时续保、及时理赔和及时给付。“只有高质量的服务,高标准的赔付,职工参与度才会提高。”

到目前为止,本溪市已有670家基层工会参加了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累计参保职工571281人次,参保金额29261697元,职工住院和特病报销人员37703人次,报销金额达到29069621元。有909名因病致贫致困职工得到救助和慰问,救助慰问金额达到70万元。

“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成为其他救助方式的补充,使职工互助互济活动走上了规范、有序的轨道,增强职工抵御疾病侵害的能力。”本溪市总工会副主席孟宪刚认为,当前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是以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社会救助体系为主要支撑,要完善这一体系,工会组织开展的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着眼于在这体系中准确定位,查缺补漏,能够充分发挥角色作用,成为全国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显然,它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设想相应和,不啻是工会的又一次发声。

“工会带领职工开展互助互济活动,有着自己悠久的传统。”劳动关系专家赵新月谈道,在建国之初的上世纪50年代,工会协助地方和企业行政,积极兴办职工的集体福利事业,建立起食堂、托儿所、疗养院、消费合作社等设施,并在企业建立了生活困难补助、宿舍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等制度,以及下发的《关于整顿互助储金会、改进困难补助工作的指示》、《互助储金会通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等系列文件,都可谓工会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的先声。

在全国劳动模范代表座谈会时指出,工会顺应时代要求,适应社会变化,创造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法,让职工群众感受到工会是“职工之家”,工会干部是可信赖的“娘家人”。

第2篇: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范文

互助保险在我国不仅有广阔的市场,而且有开展职工互助保险的优势和良好的发展环境,这对于职工互助保险在我国的深入开展创造了较好的条件。而且互助保险作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补充和完善,是得到我国政府大力支持的朝阳项目,不仅企事业单位有便利条件,而且还可以向其他范围推广,使互助保险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长期以来,我国政府都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做为重要规划来进行,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远景目标纲要中曾指出,“加快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初步形成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这一系列保障制度中,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事业已逐步得到了惠及,职工互助保险也得到了普及,这对于强国富民均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职工互助保险作为企事业单位的一种互助型的保险形式,由于组织程序的不规范,操作等级的不均等,以及企事业单位间的经济实力不平衡等因素影响,使职工互助保险出现了一头冷一热的社会现象,很多单位并没有使职工互助保险发挥出其最大的效力,特别在职工的经济负担上并未产生减负的作用,使互助保险流于了形式。本文则针对**单位职工互助保险的发展现状,就如何发挥互助保险的优势为职工经济减负进行有益的探讨。

2.职工互助保险的内容及作用

2.1职工互助保险的主要内容

职工互助保险,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资金以职工个人筹集为主的群众性互济性质的保险,是在国家法定社会保险之外,职工发生特殊困难时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是对国家法定保险的一种补充,从国外开展的情况看,所涉及的项目有,火灾互济保险,交通事故互济保险,医疗互济保险,退休互济保险,汽车、机动车互济保险,终身人寿共济保险,嫁娶庆吊共济保险等等。

2.2职工互助保险的功能作用

从大方向看,职工互助保险可以有效弥补基本保险的不足,对社会基本保险具有补充的作用,它可以增强职工自我保障意识和互助团结精神,具有媒介和纽带的作用;同时,互助保险提倡个人收入延缓性消费,对国家、地方经济建设有促进作用,另外,互助保险对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新时期工会职能转变具有导向作用等,这些作用是职工互助保险的社会职能,但从微环节看,职工互助保险的具体职能就是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在职工经济发生巨大困难时予以及时的帮助,使职工能够在困境中奋起,在逆境中求生,互助保险就是对职工生活的又一层保障。

3.职工互助保险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3.1单位不重视,保障经费不足

就我单位而言,职工参保率为100%,但保费是一次性缴纳,按人均120元的标准收取,此项资金属于一次性资金,没有其他收入方式,只有在新职工就业后再予以补充,这就造成此项资金的流动性差,并且没有长期的累积,补助一次减少一些,这样的资金累积和消耗方式终会有一天坐吃山空,入不敷出,从而失去其应有的保障作用。但有很多国企运用这种方式却能有效运作,其原因为企业的职工人数很多,并且在职工的互助补助金额上有严格的限制,才能够得以运用,但作为事业单位而言,职工人数本就极少,但职工需要补助的金额却又较高,这就使事业单位的互助保障作用难以发挥充分。虽然工会也想方设法的提高资金累积金额,但羊毛还是出在羊身上,只能向职工收更多的保费,这就使职工对互助保险不理解,并且失去了参保的积极性。

3.2职工不清楚,保障意识不强

对于单位组织的互助保障,职工只知道有这项保险,但如何能够获赔或是动用保险金等程序以及金额等普遍不清楚,对于什么时候可以动用,什么时候应该动用或是怎样才能符合保险赔付条件等知之不详,这就使职工对参与互助保险的积极性打了折扣,失去了职工参与和支持的工作,很难在实践中取得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也由于职工对互助保险的内容和方式不清楚,所以对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没有形成,在遇到困难时一般都是自我应对,而不是积极的向工会申请审核,而工会的有些保障是临时性和随机性的,在职工遇到具体困难时生效,而超出了期限则无法享受互助保险的待遇。另外,索赔的程序过于繁索,每一道程序都需要个人奔波,但任何个人或是家庭在遇到困难时,对家里的困难都应接不暇,又哪来的精力要求赔付,这些都对职工互助保险的发展起到了制约作用。

3.3参保面不宽,保障范围狭隘

职工互助保险的组成一般都是对于急难大重的事件进行保障,而职工不仅仅是在遇到急难重大的困难时会造成一次性的经济负担,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也会存在一些具体的困难,比如职工慢性病,如糖尿病等,虽然不是一次性造成巨大的经济负担,但日常的经济负担也不可小视,对于一般家庭来讲也是难以应付的。但职工互助保险一般都只对急难重大的事件参保,而对于日常困难并不在保障的范围之内,这也使互助保险的功能和作用受到了限制,并且使很多职工及职工家庭经济负担过重。另外,职工互助保险只对职工的事件过程提供保障,而对于事件结果缺乏保障,比如在职工因病或因意外死亡时,工会组织一般不提供索赔,只是按照死亡办理,使互助保障在死亡问题时不能发挥作用。但互助保险虽然只是给职工保障,但职工家庭对于职工而言更加重要,因此,在职工死亡后给一份保险,对于职工家庭来讲也是维护生计的一条重要途径。

4.职工互助保险减轻职工经济负担的具体措施

4.1加强经费囤积,提升工会的互助保障实力

《工会法》明确指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能。”工会组织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逐步建立对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具有补充功能的、群众互助互济性质的职工互助保障体系,是工会履行维护职能的重大举措之一。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工作使工会维权工作更加具体化。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工作的推进,不仅受到基层单位和广大职工的欢迎,而且提高了工会的威信和地位。因为在这项具体的工作中,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通过大量耐心细致的服务工作,使职工充分认识到“职工互助合作保险”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好事,是依靠保险的力量提高保障水平和防范风险的有效途径,从而也使职工在遇到突发事件、生活处于窘困时,得到一定的物质帮助。职工互助保险自身就是一项互助工程,它是以保障为目的,而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因此,单位在实施职工互助保险时必须有准确的定位,要优先保障职工互助保险的运作,在职工个人缴纳保险金时,单位应予以明细公示,将资金总额以及用途等让职工清楚,并且要多方筹集资金,保障互助保险金的囤积,在职工真正有需要的时候可以发挥作用。单位应有固定的经费注入,每年或每季对资金进行累积,并且设置保险基金的底限,在保险基金降低于一定限度后必须及时补充,可以采取向职工征集,或是企业注入的方式。而职工互助资金中的一部分要参与到社会保险中,让资金有效的运作和流动,通过保监会的监督和管理,提升资金的现金价值,使资金不至于在停涉中贬值,能够随着市值而保值或是增值,更好的为职工服务。

4.2强化宣传力度,提高职工对互助保险的认识

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社会保障制度,而职工互助合作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职工互助合作保险是保障职工生活,保护职工健康,激发职工生产积极性的一项具体措施。但现实中,由于我国的生产力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国家难以拿出更多的资金用于提高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在这种情况下,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则可以使职工在享受了国家法定保险待遇后,还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从而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职工互助合作保险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的一种对职工群众在遭受意外伤害、大病、医疗等救助方面的补充。因此,有必要吸收职工参与资金管理,参与互助保险建设是互助保险发展和创新的动力之源。所以,必须树立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识,对互助保险进行强有力的宣传,调动起职工的积极性,参与到互助保险的建设中来。在宣传上,要将互助保险的内容、程序以及理赔的手续等进行讲解,最好是印制互助保险知识手册,发放到职工手中,让职工对互助保险有更全面的参与和了解。对于什么情况符合互助保障的理赔条件,各种情况所以理赔的最高和最低限额等让职工清楚,让职工真正认识到参与互助保险的重要性和意义,积极的参与进来,并提升自我的维权和保护意识,在遇到困难时与工会组织一条心、一根绳、一股劲,共度难关,减轻负担。

4.3提高服务意识,创新互助保险的内容和类别

职工互助合作保险作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以提高广大职工自我保障意识和互助互济意识为前提的。这种意识一经形成,职工就会自觉自愿地加入到职工互助补充保险组织中来。参加范围由小到大,保障功能逐步增强,形成职工互助补充保险体系。从而增强职工抵御风险的能力,实现稳定职工队伍、稳定社会的目的。因此,工会在办理职工互助保险保障时,要从服务职工的角度出发,减少一切不必要的程序和手续审批环节,采取一站式服务的方式,让职工一次申请,一次获赔。并且要准确判定赔付数额,尽可能的与职工的实际消费相等或是提高,让职工在遇到困难时不仅能从经济上扶持,更要从思想建立信心,帮助职工战胜困难,渡过难关。另外,对于互助保险的范畴要进行细化安排,将各种风险的可能性预测在内,对能造成职工经济负担的困难要分类统计,并细化赔付的金额以及保障的程度,真正让职工在互助保险中受益。

第3篇: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范文

一、医疗救助的对象及条件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人员,(以下称“三无人员”是指享受民政部门的定期定量救济的孤老、孤儿、孤残等人员);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

(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本人有医保待遇的人员因患大病重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其他补贴后个人负担医疗费仍有困难的人员。

(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没有职业且不领取养老金的老人和未满16周岁(含16周岁)的青少年;年龄虽然超过l6周岁,但仍在本市中学就读的在校学生。

(五)城镇医保对象中家庭人均收入一般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下患尿毒症透析、精神病、恶性肿瘤等大病重病的人员;

(六)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即农村贫困户、享受民政定期救助的重残无业和智力中度残疾人员)患尿毒症透析、精神病、恶性肿瘤等大病重病;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贫困人员”包括:原由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救济的各类特殊救济对象;尿毒症透析病人、精神病、癌症病等大病患者获得互相帮困后,但个人自负医疗费仍影响其基本生活的人员;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对象。

二、医疗救助的标准

(一)上述第(一)种对象,就医时所发生的门急诊挂号费和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由本人自理;门急诊和住院所需的基本医疗费用酌情补助大部或全部。

(二)上述第(二)(三)种对象,门急诊医疗费用原则上自理;住院期间的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及单位应报销部分、累计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其个人实际支付部分按四分之一比例额度给予补助。全年医疗救助额度累计一般不超过5000元。

(三)上述第(四)种对象,门急诊医疗费用原则上自理;住院期间的基本医疗费在扣除家属劳保规定承担部分和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等其他应支付部分后,累计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其个人实际支付部分可按四分之一比例额度给予补助。全年医疗救助额度累计一般不超过5000元。

(四)上述第(五)种对象,个人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医疗费发生期间基本生活费(290元×家庭人口×医疗费发生期间月份)和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及单位(包括职工大病互助保障计划等)应报销部分后,累计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其个人实际支付部分按25%—50%比例的额度给予补助,全年医疗救助额度累计一般不超过5000元。

(五)上述第(六)种对象,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家属劳保规定承担部分以及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等其他支付部分后,累计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其个人实际承担部分可按四分之一比例额度给予补助。全年医疗救助额度累计一般不超过5000元。

(六)上述第(七)种对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酌情补助。

三、医疗救助申请和审批

(一)要求医疗救助的对象,应当向户籍所在的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大病、重病已支付医疗费用收据(原则上提供原件)、有关病史证明材料以及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丧劳人员提供丧劳鉴定。

(二)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接到医疗救助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医疗救助的初步意见,经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填写《医疗救助明细表》,报区民政局审批。

(三)区民政局接到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汇总上报《医疗救助明细表》之后,必须按月审批医疗救助申请,一般时效不得超过15天。

四、医疗救助费用的计算

(一)门诊大病(包括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家庭病床以及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医疗费用计算。

(二)要求医疗救助的对象申报的医疗救助费用,是其本人在医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规定的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的个人支付部分应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以及市总工会等团体组织的各种医疗互相保障形式可支付部分、家属劳保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单位应承担报销的部分等。

(四)职工中的尿毒症透析病人的医疗费用计算,按照《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尿毒症透析病人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沪医保[20*]84号)的规定执行,其申报的医疗费用应扣除医疗机构退还的部分。

(五)**年4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秘[**]0868号文批准,**年5月1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卫生局,自**年4月起施行的《上海市精神病患者住院经费负担办法》的规定继续适用。

五、医疗救助资金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实行政府资助和社会筹集相结合。区医疗救助金分别按市医疗救助金下拨额1:0.5的比例配套。

(二)医疗救助金专款专用、专项结报,严禁挪用和虚报。接受市有关部门、区财政及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及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六、医疗救助工作的职责和分工

根据“沪府办发[20*]121号文件,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实行企业、民政、社会三方结合的工作机制,执行企业尽责救助、民政组织救助和社会参与救助的工作程序”的要求,必须充分发挥各方的作用,形成用人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等不同层次的互助救助工作网络。

(一)区民政局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归口管理,认真落实政府医疗救助职责,汇总医疗救助的有关数据,指导镇(街道)开展医疗救助工作。各镇(街道)社会救助管理所要坚持“一口上下”的原则,负责医疗救助的受理、调查、初审、发放等具体事宜。

(二)各镇(街道)委、办、局、社会团体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明确主管领导、落实职能部门;用人单位要积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救助工作,对发生医疗困难的职工尽责救助,确有困难的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或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帮助解决。

(三)区财政根据市民政局要求按比例,落实医疗配套资金。

(四)区医保部门要加强医保和医疗救助之间在政策和工作上的衔接,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五)区卫生部门要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医疗成本,以比较低廉的价格提供比较优质的服务,要坚持合理收费,切实减轻患者负担,对已通过各种途径、各方救助后仍然极度困难的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医疗、药品、护理照顾等实物和劳务型的帮助。

第4篇: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范文

目前,法国基本实现了全社会享受各种保险的目标,国家对不同对象的保险待遇都有明确规定。工伤保险包括医疗保险,资金来源:工人交纳15%;企业支付25%―30%;补偿金8%(企业6%、个人2%,交给保险公司,属商业性保险)。这些基金依法、按时、足额上缴社会保险机构。事故发生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赔偿标准给予赔偿。

医疗保险非常昂贵

在法国的各项社会保障中,医疗保险被称为是全球代价最为昂贵的。世界卫生组织在几年前曾对全球191个国家医疗制度进行详细调查,结果法国名列榜首。人们常说,“在美国生不起病。在英国没有权利选择医生,而法国人则为自己的医疗制度颇感自豪。”

医疗保险就是当人们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物质帮助,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在法国,医疗保险是强制性的。享受医疗保险者每年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患病在6个月之内,必须证明病前3个月中至少工作00/小时,超过半年的要有证明病前的12个月中至少工作800小时,其中头3个月必须满200小时。因工伤或职业疾病住院者、享受残废军人补助者、享受社会保险的长期疾病患者、在特殊教育或职业培训中心生活的残疾青少年,其自第31天起的住院费。不育症的诊断和治疗,癌症等导致死亡的疾病,有组织的检查诊断,70岁以上老人注射预防流感疫苗等,均可全额报销。标有蓝色标记不在保险之列的药品只能报销35%。但无替代药的昂贵药品可以百分之百报销。

民众自愿参加互助保险

除社会保险外,法国还有自愿参加的互助保险。互助保险是一种补充保险,根据个人参保项目给予不同的补偿。社会保险,只承担大部分医疗费用;如果再参加互助保险(即补充保险),自己承担的部分则可以报销。比如,专业医生门诊挂号费,社会保险只负责报销初次挂号费26欧元和复诊挂号费23欧元基准费的70%,参加互助保险,则可分文不掏。投保人除享受医疗保险外,其不能自立的家属同样可以得到医疗补助,自己也可以获得津贴,以弥补生病期间的部分工资损失。因此,包括失业人员在内的九成法国人都参加互助保险。

对于无收入的大学生,医疗保险也十分健全。入学后,凭注册证明就要在医疗保险中心获得一个保险帐号,今后每年的保险帐号不变,直至年满29岁。但即使过了29岁,还可以向保险机构申请延长。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165欧元,普通的伤风感冒、头痛脑热,全部报销,而较大的病症则按一定比例报销。再加140欧元,治疗肺炎、肿瘤、癌症等大病的药品,治疗、手术费用才能全报。要保眼疾医疗和免费配眼镜,再加76欧元;看牙全保,再缴76欧元。几百欧元的保险费,在医疗费用昂贵的法国可算不上什么。即使你患的是小病,到医院做一次常规检查也需要上百欧元。医治牙病或眼疾,医疗费用更高。

参加保险。回报大都会远高于投入。况且。参加保险可以按月分期付款,即使你在法国以外的地方就医,也照样能凭收据报销医疗费。

医疗保险支出激增

任何事物都不会是十全十美的,有利则有弊,昂贵的社会医疗保险必然要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

法国社会医疗保险费是通过政府强制性征收,再从国家预算中支出的,也就是说“羊毛出在羊身上”。凡在职职工,医疗保险金占工资总额的19.6%左右,由企业和职工按比例分摊,职工从工资总额中扣除6.8%,其余由企业缴纳。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有三大原则:患者有权自由选择医生就诊,医生有权自由开业和自主处方,就医者按规定付费。也就是说,看病是自由的,行医和开药也是自由的,收费标准也各不相同,特别是专家门诊。但是,医疗费用却要由国家的社会医疗保险部门来承担,实际上是鼓励人们毫无节制地消费。比如,多配药造成的浪费;本来不需要配眼镜者,可以借助保险配上一副等等。

尽管法国采取了严格征收、管理和审计的办法,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公民的医疗要求越来越高,加上医疗技术的成本提高,医疗保险支出激增,入不敷出的矛盾越来越大。近年来,每年的亏空达几十亿甚至上百亿欧元。据统计,2003年头9个月,社会普通疾病保险开支达741.96亿欧元,人均达1200欧元,同比增加64%。社会保险中央金库指出,2003年医疗保险亏空将达106亿欧元,创下历史纪录,如果不采取任何校正措施,2004年赤字可能升至141亿欧元。政府财政如何去填补这个填不满的窟窿,成了一大难题。此间媒体也惊呼,法国社会保障制度已走到尽头,正面临灾难。

医保改革势在必行

处在悬崖边的法国医疗保险制度不改革确实不行了。早在上世纪90年代政府就已意识到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弊端,也曾酝酿过一些改革举措。1997年初,法国政府经过精心准备出台了一项改革方案,其核心内容是将全年医疗保险预算分配到各地区医院,对医生行医、开药实行“配额制”,不得突破。但是,方案一出台立即引起社会震动。医务工作者、药店经营者、药品研究和生产厂家,纷纷予以抨击,罢工、示威等抗议活动一浪高一浪。医生认为,这一方案将使他们无法根据病人的病情需要进行诊治,使病情贻误。如果下半年预算吃紧,危重病人只能被拒之门外,见死不救,有失社会公正,也有违医德。在此起彼伏的风潮冲击下,改革最终搁浅。前总理拉法兰入主马蒂宫后,也把社会医疗保险改革列入了议事日程。为了避免更大的保险窟窿,卫生部在2003年曾经宣布过一系列紧急措施,力图减少40亿欧元的赤字,但阻力重重。有关每盒药物将有50欧分不予报销的计划措施,在总统府的压力下被彻底排除;有关住院费用的收费标准将从过去每天10.67欧元增至13欧元,由于涨价幅度超出了物价的上涨水平,引起了工会组织的强烈抗议。

为了填补社会医疗经费的黑洞,法国政府多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比如以出售企业的国有控股股份、提高烟草税收等来填补窟窿,但这毕竟不是长远之计。要缓解医保赤字问题,要么提高税率增收,要么抬高支出门槛,把部分医疗费转由个人负担,别无他途。

被闹得沸沸扬扬但迟迟没有动静的医疗保险改革终于加快了步伐。2003年10月13日,拉法兰在总理府建立了医疗保险改革高级委员会,在2004年全面开展改革。其出发点是要压缩赤字,总体思路为:完善管理,杜绝浪费;重新确定责任,明确任务;

普及社会附加保障,建立特别援助基金;发展相关信息体系:改善医疗服务和重新规划集体互助形式。

医保改革艰难前行

面对进退两难的前景,卫生部长马太在谈及如何解决医疗保险巨额赤字时,也不敢有任何奢望,只是把目标锁定在将赤字控制在112亿欧元。即使这样,也需要从收入与支出上绞尽脑汁,巧做文章。他提出,将自然疗法的医药费的报销标准从65%降至35%,加强对病假尤其是长病假的检查核实工作,改变医务人员随意开处方的习惯。大力推行以预防疾病为主的活动。

一些有识之士也在为医疗保险改革出谋划策。2003年12月26日,《世界报》刊登了曾任政府预算部门负责人提出的13条建议,主张在不增加医疗保险税的同时,提高遗产税,严格管理支出,让参保人参与医院的领导,减少多头医疗消费,与舞弊行为斗争,引入竞争机制等等。但是,要对医疗保险制度动一番手术,需要社会上下承受阵痛。从计划到变成现实,随时可能遭受挫折,这正是历次改革的经验教训,也是法国政府的忧虑所在。

相关资料:法国社会保障体系

法国社会保障制度历史悠久。如果从“工伤事故保险法”算起,已足足有一百多年了。如果从1945年“建立社会保险的法令”算起,也已跨越了半个多世纪。经过不断的完善和发展,法国社会保障水平之高,在发达国家中可谓首屈一指。

第5篇: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范文

同志们: 今天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相继召开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强力推进我区的医疗保险改革工作。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性

(一)加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加快医疗体制创新步伐的大势所趋。我市大部分用人单位现行的公费和劳保医疗制度开始于上个世纪50年代,曾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和加入WTO,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医保制度日益显出其弊端:一是财政和用人单位包揽过多,职工医疗费用增长过快。根据对公费医药报销单位调查显示,自1995年以来,我市人均医疗费用年均递增7.9%,高于财政的增长速度。数额巨大的医疗费用导致许多单位医疗费报销不了,干部职工意见较大,同时给财政和用人单位带来沉重负担,使本来就日渐紧张的财政更加捉襟见肘;二是医疗服务成本高,浪费现象严重。由于对医疗机构和职工双方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和合理的激励机制,一些医院开大处方,导致职工一人患病、全家吃药,小病大养等现象时有出现,造成医疗费用大量增加。据有关部门调查,我市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约占职工医疗费用总额的30%左右,浪费十分惊人,而在一些效益好、有承受能力的单位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则更大。三是医疗保障的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程度低,覆盖面窄。现行的公费和劳保医疗制度仅在我市机关和部分企事业单位中实行,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职工,却享受不到最基本的医疗保障。另外,由于社会互助共济制度没有形成,造成不同单位、不同行业的职工享受的医疗待遇差别很大,苦乐不均,很容易引起不满情绪。据统计,全市90% 以上的企业职工医疗费长期得不到报销,医疗制度名存实亡。存在上述弊端,进一步说明医保制度的改革已成大势所趋,当务之急。

(二)加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社会长治久安的保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通过建立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制度,来分散和化解由市场竞争而带来的风险,维护社会稳定。这是各级政府不可回避的责任,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目前,我市已建立起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是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一部分的医疗保险制度还相对滞后,一些单位的医疗保障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的、有效的解决,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基本的健康保障,也不同程度的影响了社会稳定。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职工的医疗建立起一个“安全网”和“稳压器”,以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求”这一目的,建立这一制度不仅能够解决医疗费用增长过快和职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病有所医、急有所助的问题,同时也可以通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改变过去政府和单位医药费不能报销、矛盾越积越多的历史,缓解财政一次性支付压力。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全国、全省已成大势所趋,哪个地区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哪个地区社会保障体系就不完善,职工的医疗问题就不会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最终导致广大职工频繁找政府,社会也就会出现新的不稳定因素。这不仅是政府的失职,也会使政府陷入被动。因此,我们必须抓紧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的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必要条件。2003年是我省作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省份的最后一年,也是关键一年,在国企并轨和改制过程中,职工敏感性债务仍是重点问题。我市部分企业拖欠职工医药费现象比较突出,企业领导者要拿出很大精力来处理这一问题。为确保今年转制任务顺利完成,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建立适应形势需要的医疗保险体系,把包括医药费在内的敏感性债务妥善处理好,为企业改制减轻包袱,创造条件,促进偿债工作的稳步推进。同时也能使广大企业职工摆脱在就医方面对单位的依赖,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用人机制转换,使企业真正减轻负担,企业领导者能够腾出充足的时间和精力研究生产和经营,提高企业效率,从而加快国有企业各项改革进程。

第6篇: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范文

根据《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现就停产、半停产等特殊困难企业实施医疗救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参加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停产、半停产等特殊困难企业,确实无力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无力支付医疗救助资金的,该企业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特困人员),患危重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报销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超过上一年家庭年收入50%的,按照本办法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二、特困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应当首先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 

三、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特困人员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50%,一个年度内一个特困人员享受的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由个人负担且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下列医疗费用: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比例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门诊大额互助资金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门诊大额互助资金起付标准以上按比例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封顶线以上按比例由个人负担的大额医疗费用。 

四、特困人员家庭收入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家庭人口的核定包括以下人员: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4、未婚子女; 

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6、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家庭收入按照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计算,包括: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2、离退休费和领取的各类保险金; 

3、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利息; 

4、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 

6、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予; 

7、其他应当计入的收入。 

(三)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况的,按以下标准计算收入: 

1、在职人员的收入,扣除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费后,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人员的收入,按照当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 

3、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领取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扣除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 

五、特困人员患危重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报销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超过上一年家庭年收入50%的,可以向本人所在单位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在职人员的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按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退休人员需出具领取养老金或退休费的有关证明; 

(三)16岁以上的家庭成员在校学习或就业状况的证明; 

(四)特困人员疾病证明和医疗费用单据的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的证明和材料。 

六、特困人员所在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报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企业连续三年的《北京市国有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或《北京市集体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 

(二)本企业连续三年的《北京市国有企业会计报表资产损益表》或《北京市集体企业会计报表资产损益表》; 

(三)《企业停工、半停工月报表》; 

(四)特困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五)《北京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七、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下达不予批准的通知书。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予以批复。 

八、特困人员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经批准后,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收到通知后,将特困人员情况在单位内公示,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限为10天。公示期满,用人单位将公示的情况上报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持医疗救助批准书及特困人员有关医疗单据到区、县医保中心进行复核,到区、县社保中心领取医疗救助金,并及时发放给特困人员本人。 

九、停产、半停产企业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按年度进行审核并实行动态管理。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医疗救助人员档案,各有关单位要对享受医疗救助人员的家庭人员和收入、疾病状况、家庭成员就业等情况进行追踪调查。享受医疗救助人员情况有变化的,填写《北京市医疗救助人员情况变更表》,及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特困人员自医疗救助资金支付之日起在当年内享受医疗救助满6个月的应重新提出申请,跨年度的,进入下一年度时需重新提出申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享受医疗救助资格进行复审。必要时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随时进行复审,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终止医疗救助。 

十、医疗救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按期划拨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按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复,向区、县社保中心拨付医疗救助资金。 

十一、参加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其中对本单位特困人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超过上一年家庭年收入50%的,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给予医疗救助,救助额不低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50%。特困人员的认定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1、《北京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申请表》 

第7篇: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范文

一、积极推进师德建设,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工会要继续配合学校党支部抓好教职工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思想理论水平和政治素养,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学习活动,继续认真全面学习贯彻党的xx大精神,树立科学发展观,推进学校的课堂教学的改进计划进程,为稳步提高学校的整体教育、教学质量奠定思想理论基础。

2、工会要积极参与学校教师的师德建设,积极弘扬抗震救灾的精神,不断提高教师的职业精神,鼓励教师以课堂教学为抓手,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的活动,促进教师师德修养、教学能力、人格魅力的不断提升。

3、工会要教育引导教职工不断学习,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的同时还要树立起团队精神,互相帮助,取长补短,向先进教师,向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质量好的老师学习,靠集体的力量和智慧挖掘发挥自己的潜力。

二、抓好学校的民主建设,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学校工会要紧紧围绕学校教育教学这一工作重心,坚持以教代会为基本载体,继续深入推进校务公开。要继续加强教代会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学校校务公开的新内容和新方法,保证校务公开的有效运作,为学校领导和教职工及时的相互沟通、相互支持、参与管理搭建一个坚实的平台。充分利用学校网站进一步推进校务公开,充分发挥教职工在管理学校事务中的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的作用,坚持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的方针,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关系,同心协力做好各项工作。工会要继续配合党支部,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校务公开,发挥教职工主人翁作用,共同为创建和谐校园作贡献。

2、学校工会坚持从校务公开、教代会制度等源头上积极参与落实,推进学校的民主政治,工会要积极参与学校教职工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做好宣传、让在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中作出更大贡献的教职工多得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工会要及时解决好出现的各种思想情绪,要及时分析,提供决策,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3、工会要继续配合和协助党支部做好干部管理工作,根据要求继续做好民主评议干部工作,促进干部的思想和作风建设,巩固干部执政为民的思想,巩固干部在职工群众中的威信和影响力,保持学校已创建的良好的团队精神。

4、工会要进一步维护好教职工健康的合法权益,做好教职工的体检工作,暑假落实安排好教职工疗休养,要多创造条件、环境,组织开展丰富有益的活动,积极参加局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丰富教职工课余生活,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增强凝聚力。

第8篇: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范文

数据显示,从1978年至1988年,我国职工人数上涨30%,而同期的医疗费用却上涨414%;人均医疗费用上涨310%;1988年以来我国医疗费用每年以20%的速度递增,大大超过同期国民收入的增长速度。但是1992年以来医疗费总额的增长明显钝化。自1991年至1994年职工的总医疗费增长分别为17%、18%、23%、21%。与工资总额同期增长率13%、19%、25%、35%相比,人均医疗费的增长1992年以后也低于人均工资的增长,1994年甚至低于消费价格指数25%的涨幅。北京、上海等一般被认为医疗费增长较快的地区,实际上医疗费增长也都低于工资增长,甚至天津、辽宁等国有企业集中的地区医疗费增长不足10%。

这种相对钝化现象有多方面的原因,医疗事业总体投入不足、尝试性改革抑制过渡消费、国企经营状况的恶化导致的无力负担、医疗消费的改革的敏感性相对较低。种种原因说明了一点事实——我国城镇职工的医疗消费水平没有随着经济发展得到相应的提高。这种国民福利水平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状况,长此以往不利于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现实中,由于人口老龄化、科技进步、疾病谱的变化以及人们医疗需求提高等原因造成医疗费用的上升,所有这些都冲击并推动着原有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变革。

二、 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内容

国家进行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障改革尝试自1994年开始,在九江和镇江试点进行以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为基础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1996年在全国57个城市扩大试点。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简称《决定》)以来,1999年、2000年,国务院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又陆续出台了系列文件,进一步完善了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已初步形成以《决定》为主体,以10多个密切相关配套政策为支撑的政策体系,这标志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和政策框架已初步形成。这一政策体系为全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提供了统一的政策依据。

改革的目标是自1998年起用3-5年的时间,以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核心,在扩大覆盖范围、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完善基础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多层次的城镇医疗保险体系,根据人口和经济特征,通过多种形式解决医疗风险,满足不同人群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首先,全国城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本着“基本水平、广泛覆盖、双方负担、统账结合”的基本原则,实现三个转变,即由福利型转变为保险型,由包揽型转变为分担型,由自保型转变为互济型。

其次,以自愿的原则,发展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医疗保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相结合的办法是由我国的国情、国力决定的,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人口多、底子薄、财政困难、企业效率不高,所以为了使医疗保险既能发挥保障生活和安定社会的作用,又能适应不同经济条件下的具体需要,宜实行多种保障模式。

三、 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深层次影响

医疗保险的性质是国家和社会为社会成员提供的用于患病、受伤、年老的治疗费用、服务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的非盈利性的社会事业。它作为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的稳定器,无论对于体制的顺利转轨,还是作为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都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又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战略性举措之一,是我国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基本目标之一。因此,对于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这项涉及方方面面关系和亿万职工利益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尽力做好。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到1999年,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覆盖率为81%,失业保险为72%,而基本医疗保险不到10%。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例,从1998年全国医疗保险改革方案出台至去年上半年,职工基本医疗参保人数仅有1396万人,而此时全国的失业人口就达1120万人,其中95%以上的职工都不能得到基本医疗保险。同时,我国城市贫困人口总数也达到1176万人。如果这部分人群的就医难问题得不到很好解决或缺乏正确的处理和引导,容易引发社会不满情绪的滋长和蔓延。所有这些要求各地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必须分散决策、因地制宜,也要求采取合理的方式、方法。

四、 改革中存在的难点及主要操作策略

第9篇: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范文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其基本内涵是,当劳动者因年老、患病、工伤、生育等原因永久地或暂时地、完全地或部分地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失业而丧失工作机会、失去收入来源时,由国家和社会通过法律强制对其提供经济上的援助或补偿,同时还包括为处于特殊困难和赤贫状态的所有社会成员提供社会帮助和物质救济的各种福利制度。通常把社会保障界定为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社会福利以及社会互助、个人储畜积累保障甚至包括住房制度等子系统。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个人储蓄积累等5项内容。199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目标纲要》中提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目标是:加快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初步形成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十一五”指出完善社会保障的重心,则放在建立“低水平、广覆盖”的社会福利(救济)制度上。“十一五”政府工作的重点是在“两个确保”(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将失业保险与社会救助并轨,建立以政府为基础的、覆盖城乡绝大多数居民的社会救济制度。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公报中指出,要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即社会保障制度还是应该坚持“补救型”模式。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框架,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展。但离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确立还有一段距离。

(一)社会保障需求日益扩大,但覆盖范围窄

和谐社会,必须有张覆盖全民的保障网。从社会保障对象看,社会保障应当是包括城镇和农村居民在内的全民保障体系,即社会保障应当是惠及全民的,但事实上并不如此。表1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覆盖人数(万人)。

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逐年增加,但是,到2006年底,我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参保职工,分别只占到城镇就业人员的66.3%和55.6%。在农村享有社会保障的人数也不多,从农村医疗保障看,截至2006年底,约有4亿多一点的农民参加了医保,粗略估计不到农村人口的一半。目前我国超过一半的人口还没有医疗保障,就是已经有了医疗保障的人,其保障水平也比较低。在社会保险制度中,覆盖面最大的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参加该制度的在职职工加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还不到2亿人,相对于近2.8亿城镇从业人员、4.2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以及7.6亿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总数来说,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分别只有70%、45%和25%左右。另一方面,占我国劳动力绝大多数的农民工、乡镇企业工人和一些农民几乎与社会保障制度无缘。可见,无论在城镇还是在农村,还有许多人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这与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宗旨是相违背的。

(二)社保基金难以维持,监管不到位

据国家财政部公布的数据,国家财政支出用于社会保障的比例,从1998年的5.52%提高到2006年的11.05%,地方支出的比例相应有所增加,但仍然不能满足人民对社会保障的迫切需求,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更是微不足道。有的西方发达国家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相当于国家GDP的40%,有的则占到了国家则政的50%。目前我国的社保制度正处于国家与企业承担一切社保的“国家统包”向“国家、社会、企业、个人多方共同负担”转变时期。由于思想观念、企业效益、管理体制等原因造成逃缴、拖欠保费的现象严重,加上地方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不够,对中央财政依赖性较大,一些补充社保基金的渠道又尚未落实等,出现了资金筹措的困境。社保基金分为中央和地方两块,中央部分有中央统一收支,监管力度问题不太严重,问题主要出自地方。地方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进行具体运转,但由于地方利益的驱使,管理体制不健全,监管不利等因素共同作用导致地方社保基金的管理、运转,监管混乱,违法问题屡见不鲜。

(三)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不健全,社会化程度偏低

社会化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包括:保险对象的社会化;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给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社会化。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对社会化这一问题也很重视,但往往强调最多的是保障基金给付的社会化,而对其他方面重视不够。如保障对象,社会保险应该面向所有劳动者,但是那些没有单位的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以及没有固定单位的钟点工、农民工等绝大部分被遗漏。另一个衡量社会保障社会化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就是统筹层次的高低。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使得当初的统筹层次都偏低,如养老保险是在县市一级,医疗保险是在地市一级,这严重地阻碍了社会保障调节收入分配在社会成员间实现互助互济职能的发挥。

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适用范围比较大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极不规范;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安置的立法相当欠缺;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分割,由此导致社会保障的权威性极差、保障程度低。

(四)社会保障制度未与国际接轨

我国已正式成为WTO的成员,我国的经济发展将越来越与世界经济相联系,经济全球化将在不同的程度上逐步形成。能起“稳定器”、“安全网”作用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建立的前提和保障在世界范围内将必然形成,只有这样,国际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方能顺利实现。而我国过去的有关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在涉外社会保障这一块显然处于空白状态,这将不仅影响我国对外交流的顺利进行,而且从长远来看必将影响我国整个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三、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

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正处于关键时期,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必须进入快车道。改革要紧紧围绕深化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个中心环节,充分考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改革背景和客观要求,精心谋划和实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努力扩大覆盖范围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经过多年的改革探索和实践,已初步形成了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城镇低保、农村低保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但不容忽视的问题是覆盖面窄。尤其是近半年,随着就业格局发生变化,全国职工中,有超过一半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相当数量的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并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障。社会保障之所以叫“社会”保障,就在于它的社会性、全民性,就是要在社会范围内统筹基金、互助共济,让更多的人享有社会保障。遗憾的是,目前以养老、医疗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工作仅在一定范围内实行,没有在全国大范围内大面积推广。社会保障本质上要求能够覆盖到社会全体人员,正如有些学者所言,如果社会上只有部分人得到某个方面的保障,就会产生在社会保障理论上称为“绿岛效应”的社会现象。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指的是社会保障应该包括各种经济成分、所有地区,换句话说各种经济成分、所有地区在可能的条件下都应享有社会保障。例如,医疗保险也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保险的目标必须是全民性的,而不只是覆盖部分社会成员,社会保障要真正做到“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因此,要加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进程,我国是农业人国,农业人口多,必须使社会保障制度惠及到农民,这样的社会保障制度才是成熟的。在农村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应尽快建立起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缩小城乡差别。

(二)加快立法进程,健全司法机制

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重要的经济社会制度,必须纳入法治轨道,并依靠法制来保证实施。同时,有无完备的法律法规,也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是否成熟的一个基本标志,只有体制、机制、法制“三制”健全完善,才能保证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发展。为了加大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力度,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程,确保社会保障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必须加快建立并完善综合性的社会保障立法,《社会保障法》以及《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等社会保障基本法律,明确社会保障的性质、政府的责任与国民的权益;明确规定社保工作机构的任务、职责、办事程序、参保人的权利义务、社保基金缴纳的比例、发放原则、使用办法等;明确基金管理,使基金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

完善的法律制度必然要包涵着健全的司法机制,对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也不例外。在人民法院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专门从事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件,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伤害时获得有力的司法保护;也可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在审判中充分体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特殊性。

(三)加大资金投入,增收节支

社会保险的制度运行有赖于资金的支撑。社会保险远期基金支付压力很大,若要缓冲压力,填补缺口,必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真正实现“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的模式转换,同时要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增收节支。一是各级财政预算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必须提高比例,应从国有资产收益、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等预算外收入中提取社会保障资金,以实现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二是将日益增大的社会保障基金投入资本市场,把保值增值的压力转变为良好的投资回报。三是在全国推行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的办法,以强化征缴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四是降低待遇,减少替代率。五是适当推迟退休年龄。

(四)充分发挥政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