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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现象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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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现象

第1篇:海洋污染现象范文

 

基于其广泛的分布性和强大的破坏力,政府从未停止对其展开积极防治与管理措施,以期研讨出适合我国发展国情与实际需求的新型海洋污染防控体系。本文主要介绍了当前海洋环境污染特征,藉此提出了此类污染防控的治理思路,希望通过与国外先进经验的结合实践能够有效改善我国海洋环境。

 

0引言

 

海洋环境污染问题由来已久,多由人类活动给所带来的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污染,其中污染危害主要侧重于对海洋内部环境自身产生的破坏,比如污染指标超出了海洋的自净能力而造成水质的下降,水域污染带来的海生物变异和死亡,沿岸固态污染导致的海岸线后退、海洋面积的锐减等现象,且这些污染现象都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和持久性。由此,积极展开海洋环境污染防控治理研究不仅具有极大现实意义,也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要求。

 

1当前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特征

 

(1)污染源种类多且数量大,治理措施复杂。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源主要来自于人类生活和工厂生产两个部分,仅这两个部分即已包含各式各样的各种污染源。其中来自生活污染源的数量与形式举不胜举,如生活垃圾的沿海堆积、生活污水的肆意排放、填海造陆带来的材料污染、人类沿海实验基地造成的核泄漏等。

 

国海洋污染则主要分布在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其中造成工业污染的主要来源当属石油污染、重金属污染和海洋有机物污染,且这些污染源的数量极其巨大的,所以面对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措施相当复杂,且难度极大。

 

(2)与人类生活相关度较大,根治难度极高。根据近年来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统计数据和图表现实,以人类生活为切入点作分析,其生活污水排放和沿岸固态垃圾占据了污染源的相当大比例,然而这些污染的来源都与人的生活离不开。即使努力治理,像生活排污、农药使用、固态垃圾堆放等污染都是在所难免的,极尽所能也只是可以从一定角度进行限制,根本无法完全将其杜绝。

 

同理,正如前文所提及的石油和重金属污染也很难得到有效根治。因石油产业和重金属开采行业是我国重要经济产业来源,对其调整和治理需要更为尖端的科学技术辅助,稍有不慎就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对国家工业生产和人民正常生活造成损失或不便。因此,对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一定要结合实情,准确把握方寸,慎重而为。

 

(3)污染物危害间接性较大,扩散相当迅猛。由于空气污染会直接促使人呼吸不畅,引发呼吸道疾病;光污染会通过折射和散射直接损坏人的视网膜,造成短暂性失明等严重后果;相对于这两类污染而言,海洋环境污染距离人们日常生活较远,其所产生的危害多为间接性质,故而短期内不会对人类造成直接危害,对工业生产也并无明显影响。

 

究其原因,是因为单凭海洋环境污染还不足以直接、快速地影响人类生活,其可怕之处是在于得不到有效治理而带来的附加隐患,如污染源的迅速扩散和二次污染的形成,石油原液、核物质、有机化合物等液态污染源一旦融入水中,就会借助风势以难以想象的速度扩散至无尽海域,轻则只是对海水质量和周边环境造成污染,重则会导致海洋生物的种族灭绝甚至整个生态系统的紊乱。

 

不仅如此,二次污染相较于一次污染更具杀伤力,它在破坏环境的同时让人类在无形中麻痹,产生对环境污染置之不理等消极的情绪。

 

2有效控制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思路

 

(1)完善海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不少研究海洋环境的学者都存在这样一个疑惑:为何在海洋污染高清洁率的当下,仍有越来越多海域被污染?越来越多海洋生物濒临灭绝?经对比近年各地方官方出具的海洋环境污染治理调查表与实地考察数据得知。

 

两者在环境污染恢复数据报告上存在较大偏差,可想而知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症结所在。由此,亟待相关部门端正并强化环保意识,秉持自我剖析、自我反省的精神,使之形成一种自上而下的强大的内在推动力,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提高人民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2)提高海洋污染损害赔偿标准。许多公司尤其是一些海外石油公司在其他国家的海域出现污染物泄漏等现象时通常会逃避责任、相互推诿,甚至一些国家也出面来维护本国货轮的利益。表面上看这些国家是将货轮的损失降到了最低,保住了本国的利益,但这种纵容海洋污染而不予以严惩的行为本质上是害人害己。

 

由此,必须建设并完善有关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体系,切实做到有法可依,同时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在海洋污染事件发生后勇于承担责任,积极参与污染的治理和海洋环境的修复。

 

(3)加强国际海洋环保交流合作。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和环境法体系的建设从始至终就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不仅因其涉及到各个国家之间的利益,更是由于海洋环境污染在国际交往中的重要地位。因此,国家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国际友好往来,树立共同的奋斗目标,积极筹办和组织国际交流与合作,早日实现对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和海洋环境法律体系的完善。

 

3国外海洋环境防污的治理对我国的启示

 

发达国家现代工业的起步和发展早于我国多年,因而也较早的进入了环境污染带来的困境之中。从宏观上讲,发达国家的环境治理体系与我国并无实质差异,只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有长短之处。以美国为例,该国针对环境的保护与立法不仅历史悠久,经验丰富,且覆盖范围相当广泛,甚至可说不存在显而易见的法律漏洞。

 

因其在最初治理环境问题时,便将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及责任处罚等明确纳入法典,清晰划定了“何种行为造成了对环境的污染”、“何种污染行为构成了违法”、“违法后如何承担责任”、“由哪些部门来负责追究责任”等问题,这一先见性和涵盖性相当值得借鉴,正所谓“预防永远胜于治疗”,由此,为弥补我国目前海洋环境治理过程中存在的显著问题,首要提高公民环保意识,制定严谨全面的法律,最大范围展开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4结语

 

综上所述,限于篇幅有限难尽述细末,笔者希望藉此引起社会正视当前我国海洋环境污染面临的严峻形势,对海洋环境污染投入更多关注,集合众力共同促进海洋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第2篇:海洋污染现象范文

1、海洋污染:主要是从油船与油井漏出来的原油,农田用的杀虫剂和化肥,工厂排出的污水,矿场流出的酸性溶液;它们使得大部分的海洋湖泊都受到污染,结果不但海洋生物受害,就是鸟类和人类也可能因吃了这些生物而中毒。

2、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污染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3、噪音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现象。

(来源:文章屋网 )

第3篇:海洋污染现象范文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环境保护;海洋强国

由于海洋潜藏着大量的资源,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对其开采也愈来愈加频繁,使得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污染也日益严重。在近几年大力宣传环保的基础下,公民对于环境的保护的意识逐渐加强。即便如此,海洋环境污染问题依旧严峻。不仅是海洋环境的规范值得我们关注,海洋环境保护的规范落实更值得我们总结,把脉问诊,不断提高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水平。

一、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相关立法

早在1982年,联合国审议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构建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度框架,在对以前海洋相关规范进行总结的同时,更加详尽地对海洋环境保护在法律的角度进行了说明。同年,中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在1999年对其作出了修改。为了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更好予以落实,国务院相继于198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199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初步形成了中国海洋环境的基本保护框架。

199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使得中国海洋环境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中国在1996年被批准加入公约,对1983年《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在原有基础之上增加了海洋生态保护、海洋工程建设、海洋废物倾倒、海洋污染应急等。在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与《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中,对于海上溢油应急系统的建立作出了规定,当发生了溢油等突发事件时,要第一时间做出相应,最大化减小海洋污染造成的损失。除此之外,还建立有相应的海洋污染民事赔偿责任,如在《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就有所规定。总之,对于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中国已经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多位一体的体系雏形,共同保障中国海洋环境安全。

二、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现状

(一)海洋环境污染严重

海洋环境的污染主要表现在海水污染、生物多样性减少、河水淤积、海岸侵蚀严重、海洋灾害频发等。中国的海洋遭到污染,近年来水质明显下降。海域内生物种类多达数万,但在大肆捕捞的情况下,也导致了物种锐减,某些物种甚至濒临灭绝。在各个主要的河口淤积现象较为严重,某些沿岸城市的海岸中化学物质连年增加,出现了侵蚀问题。另外,由于对于海洋资源的不断挖掘,也导致诸如海啸等自然灾害频发,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公众保护意识不够

近年来,人们对于环境保护的意识逐年增高,但仍然受到长期以来老旧农耕文化的影响,对于海洋环境保护的意识还有较大差距。这就导致了近年来出现了过度捕捞等不合理的开采现象,公众对于海洋环境污染的保护与治理工作参与不够。即使在出现了海洋环境污染的现象之时,对于事后救济的相应不够,不能较快遏制污染的扩大。与此,当自己的海洋权益受到侵害时,也不能通过有效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应有权益。

(三)海洋保护规范与执法力度均不足

完善统一的规范是具体政策落实的基石,在海洋资源利用范围不断扩大之时,对于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要求也越来越高。中国目前缺乏海洋领域的根本大法,即使有一些法律、法规,综合性也不够,对于违反海洋环境保护的处罚力度也远远不够。在一些地方,对于海洋环境保护有自己的地方立法,但是缺少实施细则。在现有的规范体系中,对于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理,不能够得以有效的落实,不利于应急问题的有效控制。另外,海洋环境的违法成本很低,一些污染者在权衡利益之后,甘愿承担这较小的违法成本。

(四)政府监管缺失

海洋是一个整体的生态系统,对于海洋中的物种进行开发,可能打破其中的生态平衡,可以建立一个综合的管理系统对其进行管理。中国幅员辽阔,各省市对海洋问题分散管理,建立了自己的管理系统。因而,这也导致了问题的出现。在信息公开的问题上反馈不及时,各政府部门之间的联动做得不够,缺乏协作。在出现了海洋污染事故之后,各部门也相互推诿,导致工作效率不高,监管缺乏力度。

三、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制度建议

(一)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构建是上层建筑,加强法律体系的顶层设计。在现有法律基础之上,要迎合新的发展趋势,对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重新梳理,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解决法律的滞后性难题。在进行海洋环境法律修改的同时,也要注意对尚未纳入保护体系的内容进行设计,诸如对于海岸线的管理没有同意的保护,对于尚未纳入部门要尽快填补空白,使得海洋环境保护体系更加全面而完整。同时也要发挥地方政府的主观能动性,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当地发展实际的海洋法律法规。在制定海洋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的同时,也要让各种标准的完善跟进。中国应该以国际标准为蓝本,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海洋环境标准。对于尚未制定出的标准,要注意在符合中国保护的标准前提下,有效填补法律规范空白。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以国家标准为基础,制定出本地适用的地方性标准。在法律规范和海洋环境标准的共同完善下,能够为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提供科学有力度的指导。

(二)提升公民海洋环境保护意识

有了完善的法律规范仍然不足,必须将法律规范转化为实践。这就要求广泛的公民拥有海洋环境保护的主人翁意识,自己亲身参与到海洋环境的保护中来。对于现今一些人缺乏海洋环境保护意识的,要积极运用一些现代的宣传手段,充分发挥电视媒体、互联网、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兴媒体,树立保护海洋环境的先进典型,让广大公民学有标兵、赶有方向,早日树立海洋环境保护的危机意识,这也是海洋环境保护的有力保障。

(三)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队伍建设

中国现有的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力度不足,需要一直有协作精神、高校有力的执法来予以补足。目前的海洋环境队伍散漫,没有形成向心力,由此,可以考虑把可将他们集合到一起,接受统一调配和培训,强化他们的团队协作能力,同时,配备先进的执法装备,提高海洋环境保护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和能力。另外,选拔海洋环境保护的执法队伍,应该秉持较高的标准,从心理素质、团队意识、业务能力等多个方面进行考察,确保优中选优,真正选拔出适应于当今海洋事业建设的高素质人才。

(四)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

在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规范中,中国先后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条约。此外,还加入了一些全球性或者区域性的海洋环境保护组织,与其他国家广泛合作,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交流。还积极学习其他海洋强国的先进技术,加强对于海洋环境保护专业人才的培养,提升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软实力,与其他国家展开项目计划,获得国际组织的资金支持,也提高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硬件设备。

中国的海洋环境保护任重而道远,要通过多措并举,共同提高海洋环境保护的法治环境。要完善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和标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公民海洋环境保护的意识,加强国际合作,有效推动海洋环境保护建设。十报告指出,要将中国建设成为“海洋强国”,只有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对各种不足进行不断完善,才能早日将中国从“海洋大国”提升为“海洋强国”。(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第4篇:海洋污染现象范文

一、高中化学理论下大气污染:温室效应、酸雨、光化学烟雾、臭氧空洞、铅污染。

1、CO2与温室效应:(此知识已在初中化学学习)

我们知道燃烧矿物燃料燃烧后,产生CO2、CH4、CFCl3、N2O…,允许阳光进入地面,对红外线有强烈吸收作用,使大气温度上升。它的危害将非常深远:近百年地球气候年均升温0.6℃;夏季降水量将减少,台风频繁发生;森林减少,荒漠扩大,昆虫北移;预计到2100年全球气温上升3.5℃;两极冰山融化,海平面上升15-95cm;中纬度气候带北移150-550km。

2、SO2与硫酸酸雾:(此知识在高一化学氧族元素)

SO2来自含S的煤石油的燃烧,H2SO4厂,矿物煅烧:2SO2+O2=2SO3、SO3+H2O=H2SO4。在SO2、NO2和水作用下形成酸雨,它将使祖国土壤、江河湖泊酸化,导致鱼类不能繁育,腐蚀建筑和古迹,影响人体健康,使农作物枯死。而且酸雨可以漂移,造成大范围公害。有季节性,夏季pH高。我国酸雨属硫酸型。

3、NOx与光化学烟雾(此知识在高二化学氮族元素)

氮氧化物(NOx)主要是指NO和NO2。NO和NO2都是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氮氧化物和碳氢化合物(HC)在大气环境中受强烈的太阳紫外线照射后产生一种新的二次污染物----光化学烟雾,在这种复杂的光化学反应过程中,主要生成光化学氧化剂(主要是O3)及其他多种复杂的化合物,统称光化学烟雾。CxHy化物、NO2在日光下:NO2NO+O、O+O2O3、O3+CxHyRCHO、RCHO+NO2+NOCH3(CO)OONO2(PAN)、PAN+O3+RCHO光化学烟雾(强氧化剂)。

1943年,美国洛杉矶市发生了世界上最早的光化学烟雾事件,此后,在北美、日本、澳大利亚和欧洲部分地区也先后出现这种烟雾。经过反复的调查研究,直到1958年才发现,这一事件是由于洛杉矶市拥有的250万辆汽车排气污染造成的,这些汽车每天消耗约1600t汽油,向大气排放1000多吨碳氢化合物和400多吨氮氧化物,这些气体受阳光作用,酿成了危害人类的光化学烟雾事件。目前,由于我国内地汽车油耗量高,污染控制水平低,已造成汽车污染日益严重。部分大城市交通干道的NOx和CO严重超过国家标准,汽车污染已成为主要的空气污染物;一些城市臭氧浓度严重超标,已具有发生光化学烟雾污染的潜在危险。

4、气臭氧层及其破坏(此知识在高一化学氧族元素)

大气臭氧层分布于平流层,是地球的天然屏障,可以吸收99%的紫外线。氟里昂即氯氟烃,包括F-11(CFCl3)F-12(CF2Cl2)哈龙1301(CF3Br)等。当氟里昂进入同温层受紫外线照射并与O3反应:CF2Cl2CF2Cl·+Cl·、Cl·+O3ClO·+O2、ClO·+OCl·+O2。每一Cl·(氯自由基)消耗10万O3。O3减少10%,紫外线辐射增加19-22%,皮肤癌增加15-25%。危害角膜、免疫系统。

5、铅污染

自1923年美国实际使用四乙基铅作为汽油的抗爆性能(即汽油在各种使用条件下抗爆震燃烧能力,用辛烷值表示)起,到70年代初,世界各国大都采用含铅汽油。在当时的技术水平和历史条件下,汽油加铅对改造汽油性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四乙基铅是一种无色油状、易溶于汽油的剧毒物质。使用含铅汽油的车辆,所排放的废气中铅主要是以氧化铝形式存在,它损害人的造血机能,使肠胃中毒,严重时可使神经中枢中毒,还能损害心脏和肾脏功能。它对孕妇和婴儿的影响尤为重要,血铅含量过高影响儿童的身体发育和智力;儿童血铅含量每公斤体重增加10微克,智商水平下降2-4个智商数,而铅在人体中蓄积,不易排出,衰期为12年,一旦婴儿体内血铅增高,将产生长期的危害。铅不仅使人体健康遭到严重损害,也可使汽车净化装置中的催化剂“中毒”而失去净化效果,使机动车辆排放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二次污染。据分析,城市中80%的空气污染物源于含铅汽油,全世界有17亿人的健康因此受到威胁。

二、高中化学理论下水污染:水体富营养化与赤潮与海洋污染、重金属污染。

水污染的种类有:1.无机污染物、2.有机污染物、3.水体富营养化、4.水体热污染、5.赤潮与海洋污染等。其中水体富营养化与赤潮与海洋污染是高中化学经常接触的。(此知识在高二化学氮族元素)

1、水体富营养化与赤潮与海洋污染

赤潮是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海水中某些浮游植物、原生动物或细菌爆发性增殖或高度聚集而引起水体变色的一种有害生态现象。赤潮是一个历史沿用名,它并不一定都是红色,实际上是许多赤潮的统称。

由于城市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大量排入海中,使营养物质在水体中副集,造成海域富营养化。此时,水域中氮、磷等营养盐类;铁、锰等微量元素以及有机化合物的含量大大增加,促进赤潮生物的大量繁殖。赤潮检测的结果表明,赤潮发生海域的水体均已遭到严重污染,富营养化。氮磷等营养盐物质大大超标。据研究表明,工业废水中含有某些金属可以刺激赤潮生物的增殖。在海水中加入小于3mg/dm3的铁螯合剂和小于2mg/dm3的锰螯合剂,可使赤潮生物卵甲藻和真甲藻达到最高增殖率,相反,在没有铁、锰元素的海水中,即使在最适合的温度、盐度、PH和基本的营养条件下也不会增加种群的密度。

2、重金属污染。

1)水俣病事件:1953~1956年日本熊本县水俣市含甲基汞的工业废水污染水体,使水俣湾和不知火海的鱼中毒,人食用毒鱼后受害。1972年日本环境厅公布:水俣湾和新县阿贺野川下游有汞中毒者283,其中60人死亡。2)痛痛病事件:1955~1972年日本富山县神通川流域锌、铅冶炼厂等排放的含废水污染了神通川水体,两岸居民利用河水灌溉农田,使稻米和饮用水含镉而中毒,1963年至1979年3月共有患者130人,其中死亡81人。

三、高中化学理论下土壤污染:无机污染物、有机污染物

无机污染物:Hg、Cd、Pb、Cr、As、F、Cl、P、S等;有机污染物:酚、氰、农药等。(此知识在高二化学氮族元素)

染污的土壤,影响作物的生长如Mn、Cu和磷酸影响植物对Fe的吸收;无机砷影响水稻的生长;磷肥中的三氯乙醛影响小麦的生长等。影响人体的健康,土壤污染可以进而造成大气污染、水污染,吸入人体或通过饮水和食物链进入人体,影响健康。

第5篇:海洋污染现象范文

关键词:环境监测;物联网技术;信息传递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各种工业不断发展,加剧了对自然资源的需求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人们逐步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传统的环境监测是使用人工采取样品进行检测的方式,这种监控方式:(1)无法进行长期的远程实时监控;(2)不能够及时地反应环境变化等信息;(3)由于依靠人力,劳动强度大,这些不足使得传统监测方式无法满足现代监测对于环境的信息化管理要求。随着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开始推广,物联网技术在我国环境监测领域开始了最早的探索和应用,它的出现克服了传统环境监测方法的缺陷,降低了监测成本,也使得环境监测向自动化、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方向发展,我国目前的环境监测手段还很落后,物联网技术的出现为我国环境监测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为复杂、多样的环境进行自动实时监测提供了可行的思路和方案。

1物联网

1.1概念

物联网(TheInternetofthings,IOT)是指在互联网的基础上扩展和延伸到物体与物体之间信息交流的一种新型信息技术,物联网的定义是实现物体与物体、人与物体、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交流。物联网在国内的应用一般是使用定位系统、红外线感应仪、全球定位系统(GPRS)、激光扫描仪和气体感应器等设备间的信息,进行交换和记录,实现检测、定位、监测和扫描的一种信息技术,实现各种设备之间信息的交流,让使用者能够在物联网中得到需要的信息,让监测和管理的信息具有时效性和保证其准确性,达到人工智能化的监控,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力,弥补传统工作中的不足。物联网在现代被广泛运用于各个领域中,如医疗健康、道路交通、店铺监控等,它们都体现了物联网的智能化与实用性。随着信息技术、网络技术、自动化技术、芯片技术的不断发展,物联网已经开始应用到生活的各个方面,很多地方的环境监测已经开始广泛使用物联网技术。

1.2组成结构

环境监测物联网主要由采集层、网络层、应用层3大部分组成。其中采集层通过传感器、智能卡、电子标签、识别码、摄像头等感知设备实现环境因子的识别、监测分析等信息的捕获、采集,以达到智能感知的目的;网络层利用无线网、移动网、固定网、互联网、广电网等传输网络实现感知层所采集信息的传输与处理,是整个环境监测物联网的核心组成部分,是将采集层所采集的数据进行大范围的传输与共享,并且实现多方的交互;应用层主要包括环境监测中的特定应用服务以及实现网络层和应用服务间接口和能力调用功能的中间件,用于完成信息的分析处理和决策,以实现环境监测信息的识别、感知、分析和预测,发挥智能作用。

2在环境监测中的应用

2.1大气污染监测

如今我国很多城市存在空气污染现象,空气质量较差,尤其在一些大中城市,由于重工业和城市交通的发展以及人口持续增长,导致了城市大气污染相当严重,其中就有人们熟知的PM2.5。大气污染监测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监测、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和大气降尘监测等几个方面,由于物联网技术所具有的强大沟通等功能,它能够有效地应用到对大气污染监测的整个过程中,如监测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的含量,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甚至能够监测大气中的氧气含量、二氧化碳含量、氮气含量等,可以快速地发现空气中存在的问题,并且通过实时传输功能把监测器上的相关数据传输到气象控制中心,再由气象控制中心传输给电视台新闻中心等告知民众,让民众及时做好自我防护,降低污染的危害,保证身体健康。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天气气象预报的准确和适时就表明我国在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的物联网应用上确实已经有一个完善的体系。

2.2水污染监测

当今世界水污染现象已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应当引起全人类的重视。由于物联网技术所具有的自动监测功能也被广泛用于对河流河道水质、水库水质、污水处理质量等监测中。通过传感器监测水体中含有的各种固体污染物含量,各种气体含量,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而后将数据传送到中央控制系统,再由那里的计算机自动进行对比分析判断水质好坏情况、水质安全情况并提供两种相应系数,所有的数据都会自动进行储存备案,一旦发现问题或异常情况,计算机还能够自动报警,引起人们的警觉。而且物联网技术具有的“物物相联”的特点使得人也能够对系统进行人工干预,人为地进行实时的监测观察,以便为及时整改服务。

2.3海洋污染监测

我国对于海洋污染监测的物联网系统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而世界很多国家都很早就对海洋污染监测的物联网系统建设进行着研究,它们的研究成果能够为我们提供借鉴和帮助。海洋污染物联网系统建设能够监测一个国家海洋的水质情况、污染物情况,能够在发生一些人为灾害或者自然灾害时做到及时发现,从而为及时处理争取时间。比如在发生核泄露造成核污染时及时发现污染物是否到达国家的近海,为及时有效的防范争取时间;在发生油船原油泄漏时也能够及时地判断原油泄露产生的污染情况并及时地做出处理,有效控制污染的范围和规模,把损失降到最低。

2.4生态环境监测

生态环境的物联网监测系统尽管是一个较为宽泛的系统概念,但也已经逐步地被接受应用,并发生着作用。一般来说,这样的一个监测系统不仅仅包括前面提及的几个已经投入使用的环境监测系统,它还包括视频监控系统和对生态环境中的植物、动物生存情况的监测等一系列的监控,所有的信息、数据等最终汇集到中央控制系统中,由中央控制系统做出反应发出指令。目前生态环境的物联网监测的应用主要是在一些自然保护区、沙漠绿植研究、生态环境恶化监测中,已经体现出了收集、预报等功能和功效。

3存在的问题

3.1监测要素不全

在关于生态环境的物联网技术系统性监测中,监测的对象其实较为简单,很多监测系统的构成也较为单纯,因而离实际需要还有很大距离。比如只能够对海洋中几种特定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对空气定的污染物进行监测,监测范围非常有限,因而监测的功效也大受影响,这些与对全球整个生态环境的监测需求是极不匹配的,缺乏完善、全面的整体性环境监测势必制约着环境保护与防治,所以监测要素亟待补充和完善,方能担当重要使命。

3.2监测技术还较为初级

世界上物联网环境监测系统建设其实也并不完善,尤其是我国环境监测中的物联网系统建设还处于较初级的阶段,硬件、软件上都还有很多欠缺的地方需要完善和加强,还有很多课题亟待人们去研究和论证,还有很多未知领域等待我们去认知和开拓;不仅仅是完善传感器、传输器、运算器等硬件;更多的是在软件系统的研究控制上要加大力气,加强技术攻关,努力改变监测技术的初级化制约着监测成效的现状。

3.3监测缺乏统一规划和标准

我国在环境监测的物联网系统建设上起步晚,缺乏相关的经验和技术,逐步在摸索中前进,逐步在积累中提高,迄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尺度,整个国家的环境监测物联网系统建设也还缺乏统一规划,有着各自为政的特点,因而显得混乱;甚至同一个地方、不同监测系统每天向公众播报的空气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及等级都不相同,这样的环境监测效果确实不尽人意。因此实行监测的统一规划和标准,有利于提升监测效果。

3.4公众的认知度较低

物联网是一种较为新颖的名词概念,其技术应用在我国尚未得到大范围的推广,而且宣传力度也不够,甚至对于已经应用了一定物联网技术的领域也没有对公众进行宣传,由此可见,物联网技术对于普通公众的关注度还不是很高,有隔膜的。这样一来,关注度低自然导致相应的政策无法进行完善,物联网技术应用便不能有效地扩大范围。虽然公众对于这样一项技术是有着巨大的需求前景,但是市场和生产研发之间出现了巨大脱节,这也与技术的宣传力度不足存在着一定的联系。

4未来发展

4.1加大技术研发的力度

对于相关设备技术的研发、生产,国家要不断加大加强政策支持,同时国家也要加强对相关研发企业、生产企业的政策补贴,在提高物联网相关附属设施质量、性能的同时不断地降低成本价格,让物联网技术能够更好地应用到环境监测中,服务国家,服务社会。

4.2加强环境监测物联网建设规划

必须加强环境监测物联网建设的系统规划,统一监测的标准,统一国家层面的系统建设标准。同时对整个环境监测物联网系统的建设进行统一的规划,杜绝地方性差异,与此同时还要不断进行完善,提高质量和水平。

4.3加大宣传,提高民众对于物联网的认知

必须要通过科学教育频道、有关新闻频道、社会活动以及公共产品展示等方式来提高人们对于物联网技术的认识和了解,增加普通民众对于物联网技术研发的支持,因为物联网技术的研发归根到底要惠及民生幸福。

5结语

物联网技术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它必然会融入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促进生活的改善和优化,使得人们的生活越来越智能化。尤其对于现代环境监测系统的建设,其建设的物联网监测系统对于节能型社会的发展,新时期环境保护以及国家实行节能减排都有巨大的促进作用,也使得现代经济得到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双森,韩世鹏.物联网技术推进GIS在环境监测中的应用[J].信息通信,2011,(03):78-79.

[2]李敏,张丽萍,蔡晓波,孟刚.基于物联网技术的放射源管理系统设计[J].舰船防化,2011,(02):80-81.

[3]李国刚,李旭文,温香彩.物联网技术发展与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J].中国环境监测,2011,(01):79-81

第6篇:海洋污染现象范文

关键词:环境犯罪;因果关系;严格责任危险犯

正文: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环境污染也日益严重,环境问题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民事和行政的法律手段已不足以对其进行有效地防治和解决,许多国家开始越来越多地采用刑事手段来惩治危害环境的行为,以弥补其他法律手段的不足。当前,我国的环境犯罪现象十分突出,如何运用刑法的手段来保护环境,杜绝环境污染,进而使生态免遭破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紧迫任务。我国1997年3月颁布的《刑法》在第六章第六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标志着我国依法治理、保护环境的工作已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但也还存在很多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有关环境犯罪规定的现状

(一)我国刑法对环境犯罪规定的进步性

结合我国1997年3月颁布的《刑法》,归纳我国刑法有关惩治环境犯罪的相关规定,总结其进步性主要体现在如下3个方面。

1.设专节惩治环境犯罪。我国现行刑法采“法典式”的立法模式,在原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基础上,对有关环境犯罪的内容加以整合、补充和修改,在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设立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专节,既体现了惩治环境犯罪规定的系统性和科学性,又增强了惩治环境犯罪的可操作性,对惩治环境犯罪也更有针对性。

2.规定了一系列环境犯罪的具体罪名,扩大了环境刑事立法保护的范围。按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依环境的自然属性和犯罪手段特征的不同,我国刑法按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严格遵循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将环境犯罪分为两大类:一是污染环境的犯罪和破坏自然资源保护的犯罪。前者包括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等3个具体罪名。后者包括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盗伐、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等11个罪名。我国突出了作为国家基本法律的刑法在惩治环境犯罪中的作用,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多种环境犯罪。

3.加大了环境犯罪刑罚力度。过去我国对环境犯罪的惩治,在罪与刑的关系上不相适应,处罚明显偏轻,主要原因是囿于传统的犯罪分类标准及对防止污染、保护自然资源的特殊价值和维持生态平衡、保护环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例如,1979年刑法仅有的128条盗伐、滥伐林木罪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129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130条非法狩猎罪最高处2年有期徒刑。而1997年刑法借鉴国外刑法规定了较为适中的刑罚,将这三种罪分别提高到7年和3年有期徒刑,其他罪则最高刑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我国刑法对环境犯罪规定的不足

我国环境犯罪规定的不足主要在于宏观方面。如没有借鉴为西方发达国家实践所证明的有效保护环境、打击环境犯罪的一些先进做法:在犯罪构成理论中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和危险犯”。

1.部分自然因素没有纳入刑法保护范围。例如刑法遗漏了对草原资源及自然风景名胜的保护,没有规定水和海洋污染犯罪;还有破坏环境罪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也可能造成环境与生态利益的巨大破坏,但刑法在规定对这些行为处罚时,并没有升到保护环境的高度。

2.没有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及严格责任原则。在确认环境犯罪的因果关系和责任制度的问题上,我国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面临一定的挑战。环境犯罪作为一类新型的犯罪,往往不但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更与普通犯罪有着很大不同,其中突出的一点在于因果关系认定上十分困难和复杂,常常涉及深奥的科技专业知识,运用一般技术手段、知识经验和传统刑法理论难以或不可能查明,原因事实与损害发生的因果关系,损害程度,损害内容和损害发生经过之间的关系往往不甚明了,以致证明主观过失极为困难。无罪过则无犯罪,也无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1]按传统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在这种情况下,从正面直接准确的认定“行为”是必然导致该“结果”发生的行为,即按严格意义上的必然结论将使许多环境犯罪游离于刑事法网之外,很难追究该罪的刑事责任。如果有条件的实行严格责任原则或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既可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又可以使环境犯罪分子得到应有制裁,受害人得到及时救;而且又不失科学,避免了无休止拖延诉讼时间,提高了诉讼效益,并且使潜在犯罪人减少侥幸心理,从而更好地预防犯罪,保护环境。

3.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环境犯罪的危险犯。仔细审视现行刑法典关于环境犯罪的具体条款,不难发现,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除少数罪名的规定属于行为犯外,将多数环境犯罪规定为结果犯而不是危险犯,即只有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时才给予刑事处罚。显然,目前这种只惩罚结果犯而不惩罚危险犯的刑事立法,必将放纵许多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并且理应受到刑事制裁的危害环境的犯罪行为,从而大大降低了刑法在预防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因此仅靠在刑法中惩治结果犯,打击环境犯罪往往力不从心。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无须等危害环境的实害发生,法律就应把这种足以造成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的行为定为犯罪,规定环境犯罪的危险犯对犯罪预防就具有积极意义。

二 、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设想

(一)完善刑法对环境的保护体系,增设环境犯罪新罪名

1.水环境污染罪

目前,我国刑法对污染水环境的犯罪是适用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来处罚。而对于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结果犯,以及对危害水环境的行为犯和危险犯,都几乎找不到刑事制裁的依据。鉴于水污染已经对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和人身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笔者建议把水环境污染罪独立出来,以便更好地利用刑法的制裁措施来加强对水环境的保护。

第7篇:海洋污染现象范文

【关键词】大学 海洋环境科学 培养计划 特色课程

1.引言

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加快世界一流大学、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扩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地方本科院校处于一流的高校与高职院校之间,根据自身的特点、特色进行合理定位,为社会培养应用型的高质量专业人才是二本学院的立足之本,如何培养具有专业特色的专业人才,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培养计划的设置。因此本文详细阐述了以海洋环境科学为特色的培养方案的设置。

2.培养计划设置的指导思想

培养计划是高等学校落实人才培养目标,实施全面素质教育,培养高质量人才的总体设计蓝图。根据学院确立的以“理论基础适度、专业特色明显、应用能力突出、综合素质全面”的人才培养目标要求,以现代教育理念为指导,按照高等教育大众化、多样化的教育观和质量观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将专业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有机地结合起来,以行业为依托,以就业为导向,注重学生知识、能力与素质的培养。制订以海洋环境监测为特色的环境科学专业培养计划,服务浙江海洋经济的发展。

3.培养计划设置的原则

根据环境科学发展战略研究提出的环境科学的人才培养应遵循“厚基础、宽口径、有特色、重能力”的基本原则;遵循本科教育基础性原则;课程体系整体优化的原则;加强技能训练、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培养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原则;优化培养模式、加强专业特色建设的原则;注重个性发展、综合培养能力的原则制订环境科学专业培养计划。环境科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需要人文科学知识、自然科学知识和技术科学知识,因此要注重学生基础理论和基本素质的培养,全面优化课程体系,调整课程结构,完善课程内容,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结合独立学院在高等教育中所占的位置和应有的作用,培养海洋环境领域的实业人士。

4.特色培养计划的设置

4.1地方建设的需要

浙江是个海洋大省,省政府将海水增养殖和海洋工程技术、海水综合利用、海洋防灾减灾、海洋遥感应用技术、海洋油气资源开发技术及外海远洋渔业开发技术等作为科技兴海战略的重点领域。2011年7月7日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全市初步形成了以临港石化、船舶修造、水产品精深加工、港口物流、海洋旅游、海洋医药、海洋渔业等为支柱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在海洋产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也给海洋环境产生了重大的压力,海洋污染现象日趋严重,培养海洋环境科学的急需人才,是满足浙江省可持续发展的海洋事业对人才的需要。依托地方发展以海洋环境监测为特色,区别于其它高等院校的环境科学专业,培养合格的为地方海洋经济建设服务的具有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环境监测能力的学生。

4.2人才培养的目标

人才培养计划包括培养目标、基本规格和要求、课程结构、课程内容等,其核心是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我国二十一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环境科学尤其是海洋环境科学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发现、分析和解决一般环境问题的基本能力,毕业后能够在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行政部门等从事海洋环境科学的基础研究、海洋生态环境研究、海洋环境法、环境评价与规划、海洋环境监测与管理以及环境安全评价等方面的技术工作,具备创新精神、综合素质高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4.3课程体系和课程设置

课程体系是实现培养目标的载体和手段,是培养人才和组织教学的主要依据,课程体系设置决定了学生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而课程设置状况直接反映了人才培养的方向。在进行课程体系和课程设置时,应当注意向灵活性、多样性发展,构建综合化的课程体系,积极开设交叉学科、边缘学科课程,以适应科学知识和科学技术的广泛交叉和相互渗透。根据学校培养计划课程设置分为: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专业方向模块课程、特色辅助课程、技能培训课程、提高强化课程。培养计划80%以上涵盖了环境学、环境自然科学、环境人文社会科学、环境技术科学和环境科学实验与实践的内容。结合舟山地方特色在环境学中增设了海洋环境科学(双语);环境人文社会科学中我们开设了海洋管理学、海洋专业经济学、海洋与环境法、海岸带综合管理、环境经济学、环境规划与管理;环境自然科学中开设了海洋生态学、海水腐蚀与防护、化学海洋学、环境化学、环境生物学、环境微生物学、环境地学(双语);环境技术科学中开设了海洋环境监测、海洋环境污染的生物修复、海岸环境工程、港口环境污染防治、海水分析化学、海水淡化及其综合利用、环境影响评价、水污染控制、大气污染控制、固体废物处理及资源化;环境科学实验有海洋生态学、海水腐蚀与防护、海水分析化学、环境微生物学、环境化学、海洋环境监测、环境仪器分析,环境影响评价课程设计和环境科学综合实验一(一周)、环境科学综合实验二(三周);环境科学实践教学有社会实践调查(一周)、认识实习(一周)、专业实习(十周)、毕业论文(十周),其中基础实验128学时,专业实验256学时,专业实践26周。

4.4培养计划特色的体现

课程设置突出海洋特色,使学生掌握海洋环境监测、环境化学、海洋环境评价、海洋生态学、海岸带综合管理、海水淡化处理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

实验教学突出海洋特色,指导学生利用海洋环境科学技术、方法进行海洋环境污染的调查、海洋环境容量的分析、海水养殖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物在海洋中的迁移转化规律的研究。学生在实验过程中掌握了获取信息的方法、资料的整理挖掘、环境影响的评价和环境治理等系统的研究过程。使理论教学和实验教学有机的融为一体,学生的实验操作能力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实习基地建设突出海洋特色,已与浙江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国家海洋环境预报监测中心、浙江海洋研究所、岱山、嵊泗、秀山海水淡化厂等多家企事业单位签约,建立了多处具有海洋特色的教学实验基地、教学改革基地和毕业实习基地,依托当地的涉海类企事业单位和研究机构,不仅为学生的综合技能锻炼和培养提供了一个平台,同时为学生的就业提供了多个选择。

科学研究突出海洋特色,环境教研室教师有近二十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其中国家基金有四项,都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环境容量分析、海水综合利用、海洋污染环境的修复等有关,学生的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创新性实验以及新苗计划、校级科研项目都与教师的科研项目呈相关性,培养了学生的科研意识和创新精神。

培养计划体现了海洋环境科学专业的特色,培养的学生为地方经济建设保驾护航。随着素质教育、创新教育的深入进行,不断更新完善人才培养计划制订的指导思想,同时更新完善人才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教学内容、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方法,培养出具有时代适应性、创新性的复合性人才式。

本项目得到了浙江省新世纪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zc2010040)和浙江海洋学院东海科学技术学院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重点项目的资助,还得到了环境科学教研室全体教师的大力帮助。

资助信息:浙江海洋学院研究生处教学项目。

参考文献:

[1]王家军,俞亚萍.由大学人才培养计划谈高等教育人才的培养[J].当代教育论坛,2010,22(8):80-82

[2]宋凤敏.闵锁田.刘智峰.环境科学专业教学培养计划的改革与修订[J].现代企业教育,2010,18(9):11-12

第8篇:海洋污染现象范文

关键词:海洋文化 海洋经济 影响

海洋文化在文化领域中的地位越来越高,而且海洋产业的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在不断的上升。中国的一些沿海地区甚至将还海洋文化产业作为了支柱性产业。在地球上,70%是海洋,剩下的30%才是陆地,所以海洋是地球的宝藏,人们要正确的利用和发挥它的价值。

一、什么叫海洋文化

海洋文化是指由海洋所产生的文化,也是指人们利用海洋而创造出来的精神活动。比如海洋旅行、海洋民俗产品买卖、海洋考古等,都属于海洋文化的范畴。中国靠近海的地方有江苏、浙江、上海、台湾等地,而这些地方都是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早在09年,江浙沪三地就成为了世界第十一大的经济体,而在同年,三个地方的海洋经济总产值差不多超过了9000多亿元。由此可见海洋文化在海洋经济中的重要性。

二、海洋文化和海洋经济的现状

海洋文化不但在中国文化中占着极大的比重,海洋文化所产生的海洋经济总值也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海洋经济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尤为明显,随着海洋文化的大力提倡,和越来越多的人接受海洋文化,早在2005年,全国海洋生产总值对国民经济贡献率就达到了10%,海洋经济成了沿海地区的区域发展支柱。

海洋旅游业成了支撑海洋经济的一部分,中国的海洋旅游有特色、有个性,吸引了大批来自全国各地甚至外国来的旅客。早在2000年,中国沿海地区接待境外旅客已经占到全国旅游景点接待旅客的40%左右,中国的海洋旅游大大的提高和促进了海洋经济的发展。

三、海洋文化对海洋经济的影响

海洋文化和海洋经济是相互作用并且相互影响的,海洋文化能促进海洋经济的大力发展。海洋文化具有一定的人文性,它还能带动其它海洋产业的发展。比如,海洋旅行一直很吸引人们,因此每年有大批的人来到沿海地区旅游,海洋旅游在中国旅游中所占的比重在逐年增加。而旅游的同时又是少不了吃、喝、玩、乐、住、行的,因此当地的餐饮业、酒店业、零售业、运输业、交通业、娱乐业等产业也因此而被带动了起来,这是一个连锁反应。海洋文化业也促进了第三产业的发展,第三产业也就是为生产和消费提供各种服务的部门和产业。不管是餐饮业还是娱乐业,都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海洋旅游业的兴起,给很多人提供了就业的机会。

另外,海洋文化业也是离不开海洋经济的,因为人的海洋价值决定了人们的行为,所以人们走向海洋、利用海洋、开发海洋、保护海洋。如果没有经济价值的产生,人们就不会进行这些行为。海洋文化是海洋经济的内生因素,而海洋经济又是海洋文化的出发点,两者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大力推行海洋文化,发展海洋文化,有助于发展海洋经济、提升社会效益和沿海地区的综合竞争力。

四、开发海洋文化而出现的问题

(1)对海洋的保护不够全面,很多人到海边去旅行的时候没有注重环保问题,垃圾的随意乱扔和资源的过多开采,让生态环境的污染变得严重,海洋的资源越来越少,甚至一些宝贵资源面临枯竭的问题。

(2)缺乏高端人才,人才的匮乏严重的制约了海洋文化的发展,尤其是一些高技术的人才。所以国家需要培养一些专业的海洋人才,因为从目前的从事海洋业的人员结构来看,这些从业者普遍素质不高、专业能力不强。国家应该在全国的一些高校开设此专业,加速这类人才的大力培养。

(3)从事第一、二产业的人员比重下降,由于旅游业的兴起带动了餐饮业、娱乐业以及相关的产业,这让第三产业的从事者在不断的增加,因为行业的需要而变得炙手可热。而第一、二产业的从事者比重却逐渐下降。

(4)对海洋的认识不够全面,一部分领导者没有重视海洋文化每年为海洋经济所做的贡献,更没有体会到海洋发展的重要性与迫切性,所以导致了一些小地方的海洋经济没有得到发展。领导应该切实改变自己的陈旧观念,并且加强海洋文化的开发。

五、如何让海洋文化促进海洋经济发展

(1)完善海洋旅游的政策和规定,合理利用海洋资源,切实防止污染的现象发生,定期对海洋污染情况进行检测,并向当地有关部门征收海洋污染税。

(2)大力推行海洋文化品牌,很多地方没有意识到海洋旅游能够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也就没有把海洋利用起来,更没有建立海洋旅游的有关政策,这就需要当地有关部门大力推行海洋旅游,并且重视海洋文化品牌的效益。

(3)开展海洋文化节,吸引大批的游客来观光和旅游,利用当地的民俗和特色海边美食来办海洋文化节。比如,闽海烤鱼节、海南椰子节、打渔节等等,将传统历史和现代文化结合起来,抓住旅游市场的脉搏,就能够带动一定的经济效益。

六、总结与体会

我国的海洋文化也源远流长,历史悠久。如今步入了新的时代,我国的海洋文化更需要与科技和结合起来。先进的海洋文化不仅代表了我国对外开放的优良传统,也展示了人们在文明发展进程中的一个杰出成果,海洋业的大力推广,推动了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海洋经济与海洋文化关系探讨――兼论我国海洋文化产业发展[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32-35

[2]戎霞,丁智才.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现代海洋文化建设[J].广西社会科学,2012(6):162-165

第9篇:海洋污染现象范文

关键词:海洋溢油;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索赔主体;康菲溢油事件

中图分类号:B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3)06-0078-06

随着国际海上运输的发展和海洋资源的勘探开发,海洋生态环境受到巨大的威胁,由船舶溢油和油井溢油导致的海洋溢油污染事故频发。2011年6月发生的“康菲溢油”事件给我国造成了巨大的海洋渔业财产损失和难以估量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本文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以“康菲溢油”事件所显现出来的法律问题和法律局限性为视角,探讨进一步扩大我国海洋溢油生态损害索赔主体范围及其法理依据。

一、现行法律关于海洋生态损害索赔主体规定的局限

(一)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我国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专门性法律是2000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第5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二)现行立法关于海洋生态损害索赔主体的规定过于原则化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为行政机关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了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行政机关有权代表国家行使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诉权,使得行政机关可以作为国家的代表对海洋生态损害提起索赔请求有了法律依据。但该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到底应该由哪一级、哪一个行政机关代表国家索赔、行政机关之间应该如何明确各自的职权,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其诉权的范围包括哪些,其可以提出索赔的污染责任者包括哪些人以及损害赔偿的范围等。

虽然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条的规定,我国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海洋部门、海事部门、渔业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等主管部门,但是由于有这么多个行政机关都对海洋环境具有监管权限,有时几个部门对同一个问题还有交叉、重叠的监管权,而且有时当损害发生在多个区域时,如 “康菲溢油”事件影响了环渤海的多个区域的海洋环境甚至给渔民造成损失,那么到底是由哪个区域的哪个行政机关来代表国家提起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呢?因此,在实践中就出现了不同的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例的索赔机关多样化的现象。例如,在1983年“东方大使”号船一案中,代表国家进行索赔的是环保和水产部门;[1]在1997年“海成”号轮一案中,代表国家进行索赔的是渔政部门;[2]在1999年“闽燃供2”号轮溢油案中,代表国家进行索赔的是环保和水产部门;[3]在2002年的“塔斯曼海轮”一案中,代表国家进行索赔的是海洋和渔政部门。[4]而在此次的“康菲溢油”事件中,代表国家行使海洋生态索赔权的又将是哪个行政部门呢?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将能行使索赔权的海洋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职责范围确定下来,使它们分工明确,在发生具体纠纷时也不至于在由谁代表国家索赔的问题上发生相互推诿的现象。2002年的“塔斯曼海轮”事件中,天津海洋局代表国家作为索赔主体的地位曾多次遭到被告的质疑,并且在一审中生态损害赔偿请求被驳回,那么在“康菲溢油”事件中,应该由哪个行政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权呢?如果代表国家行使生态索赔权的行政机关的诉讼遭到驳回,我国的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权将很难得到保障。

(三)加拿大立法的启示

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可以借鉴加拿大的有关立法,加拿大《海洋法》确立了渔业与海洋部为管理和协调全国海洋事务的牵头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海洋管理工作。[4]渔业与海洋部主要负责综合性海洋事务的统筹和协调,制定综合性海洋政策和规划,管理渔业资源,保护海洋和生态环境等。我国也应该在相关立法中明确具体行政机关在监管海洋资源中的具体职能及权限范围,尤其是当发生海洋环境污染案件时,要根据具体案件类型、损害赔偿的种类以及损害发生的区域等要素来清晰明确地判断代表国家进行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的具体机关。

二、海洋溢油生态损害索赔主体资格的法理分析

(一)传统的诉讼主体理论受到挑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必须要与客体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才能就遭受的相关损失提起民事诉讼,即诉讼主体必须是所谓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这里所说的损失是指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导致的直接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失,而没有包括本文讨论的生态损失或环境损失。因此,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由于海洋溢油受到人身(这类损害相对较少,但也不能忽略不计)和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如渔民当然可以向海事法院提起海洋溢油污染损害赔偿之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是他们却无法要求国家给予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因为海洋生态损害对他们来说没有直接的只有间接的甚至没有近期的只有远期的影响。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也规定了,受害人可以对由海洋污染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害提讼,但却没有规定受害人可以对海洋生态损害提讼,这与海洋生态损害侵害对象的多样性和广泛性的特点不相符。

因此,随着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纠纷的逐渐增多以及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传统意义上的诉讼主体的相关理论受到挑战和人们的质疑。[5]根据我国目前海洋溢油事件的发生频率以及处理结果来看,对于我国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都是极为不利的,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的海洋生态环境必须扩大海洋生态损害索赔主体的范围。而要扩大我国海洋溢油生态索赔主体的范围就必须突破传统意义上的诉讼主体理论,进而发展相关的理论。

(二)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索赔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

我国的领海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作为海洋事务的管理者,对于海洋生态权益当然拥有所有权,当海洋生态遭受损害时,理所当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而国家是抽象主体,其诉讼权应当由行使海洋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代为行使;行政机关作为海洋行政事务的监督管理者具有处理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当然有权利代表国家提起索赔诉讼。并且,当行政机关为治理海洋污染而有所花费时,这种花费就可以相当于是行政机关因这种污染行为而遭受的财产损害,此时,行政机关就有当然的理由对污染者提起索赔诉讼。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2款的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以及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第13条的规定,“各级法院要妥善审理各类环境保护纠纷案件,保障和服务推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依法受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代表国家提起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我国的相关海洋环境保护部门拥有代表国家提起海洋溢油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众所周知,被称为我国“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第一案”的2002年“塔斯曼海轮”溢油事件中,天津市海洋局就代表国家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讼,塘沽等地渔民协会代表渔民提出索赔,使这一事件得到较好的解决,使国家海洋权益和渔民的利益得到维护。

因此,具体到此次“康菲溢油”事件,有权代表国家进行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的相关行政部门可以是国家海洋部门、渔政部门、环保部门等。这些部门作为主管国家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事务的行政主管机关,既有权利也有义务可以从国家海洋生态损害角度、渔业资源损害角度以及海洋环境保护角度,代表国家向康菲(中国)以及中海油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三)公民作为索赔主体的法律依据

当海洋生态遭受损害时,公民直接或间接地会遭受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以及生态损失,关于公民由于海洋油污导致的财产损失索赔我国法律已有相关规定,而关于公民的海洋油污生态损失索赔却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海洋生态损害是海洋溢油所导致的对海洋的主要污染损害,而公民是海洋环境的主要利用者和保护者,海洋生态损害对于公民也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所以,在此基础上,公民对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提讼也是符合法理的。但是,公民的力量和能力毕竟有限,所以一些活跃的环保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就可以用来保护国家海洋生态环境。

三、扩大我国海洋溢油生态损害索赔主体的范围

“康菲溢油”事件对我国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非常严重,如果由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索赔主体提讼,那么我国的海洋生态利益很难得到有力的保护,将来的生态恢复也将受到影响,因此就必须扩大我国海洋溢油损害索赔主体的范围。

(一)将检察机关纳入索赔主体的范围

此次“康菲溢油”事件中污染主体实力雄厚,普通的公众或者社会组织根本没有实力与之对抗。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代表着国家的利益,如果检察机关参与诉讼,就能够对实力雄厚的污染主体形成震慑作用,至少能够使其在今后的海洋活动中注意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例如,《罗马尼亚民事诉讼法》规定,只要出于保护国家或公众利益或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和合法利益的需要,检察长就可以参加诉讼。 [6]而美国、法国等国家也都有类似的规定。

(二)将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等普通民事诉讼主体纳入索赔主体的范围

将这类主体纳入海洋生态损害索赔主体范围,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

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扩大民事诉讼原告的请求权范围。与海洋生态损害事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提起环境侵权诉讼的同时,也可以作为提起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案件的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类与海洋溢油损害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主要表现为:如由于油污受到渔业污染损害的渔民、由于海洋油污受到影响的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等,这类主体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律和程序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油污损害赔偿之诉讼,但对于油污给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由于生态损害与他们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根据现行立法其不具备索赔的资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只能就可以看得见的损失并且与其自身紧密联系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提起侵权赔偿,这一规定所产生的问题是,没有将生态损害纳入对这些主体的损害之中。

在司法实践中可否扩大海洋生态损害索赔主体范围呢?如可以在公民或法人就油污给自己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诉讼索赔的同时,代表国家进行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的诉讼即环境公益诉讼,这样既增加了国家利益获得保护的机会,也节省了法院的司法资源,因为在举证方面,可以与之前的财产及人身损害相结合。由于这一类主体对海洋生态损害有切实的感受,他们在主张对自己人身与财产利益损害赔偿的同时,完全有资格也便于提起生态损害诉讼。

第二,将社会一般公众纳入到海洋生态损害索赔主体范围中来。公民的主人翁地位以及海洋生态的公共性,决定了社会一般公众都可以针对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提讼。这样做不但体现了公民当家做主,也可以弥补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损失。据统计,每年我国沿海都发生多起重大油污损害事故,但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责任人提起索赔的却寥寥无几。[7]将公众纳入到索赔主体范围,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行政机关的不作为。

海洋环境关系到全球的生态平衡,与每个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海洋溢油不仅危害了国家利益,同时也损害了公民个体的利益。因为海洋环境受到污染,整个生态系统都会受到破坏,那么生活在其中的公民的利益必定受到损害,尽管这种损害表现的并不是那么明显和直接。而且,海洋溢油损害不仅会立即呈现出经济以及生态上的损害,而且还会出现许多现阶段无法检测的破坏,其影响可能会在若干年以后显现出来。如1989年美国阿拉斯加发生的Exxon Valdez号油轮泄漏事故造成的海洋生态破坏至今没有完全恢复,就是一个例证。如果将公众排除在索赔主体之外,作为国家主人的公民的环境损害应如何获得赔偿呢?

我国应参考美国《1990年油污法》的规定,扩大油污损害索赔主体的范围。美国《1990年油污法》在名词解释部分界定了“索赔主体”的含义,认为“索赔人”是指依据油污法提出索赔的任何人或者政府。这里的“人”是指个人、公司、合伙企业、协会、国家、市政当局、委员会、政府部门或者任何州际组织。①该法还规定,当自然资源遭受损害时,其托管人有资格提讼。②这一规定为保护自然资源提供了法律依据。除此之外,在美国个人还可以提起除关于自身损害以外的生态损害。“学生诉州际商务委员会”案③使得普通公民的生态损害索赔主体资格得以确立。

在此次“康菲溢油”事件发生后,已经有很多渔民就油污导致的渔业损失向法院提讼,但到2011年底距漏油事件发生半年之久,只有天津海事法院受理了一起与康菲漏油事件有关的渔民提起的油污损害赔偿诉讼,更别提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了。[8]虽然海洋油污损害赔偿诉讼是一般的民事诉讼,依据侵权法的一般原理,直接遭受油污损害的民事主体,如被石油污染了养鱼水域的渔民以及出口水产品的出口商等,均有权提起油污损害赔偿之诉讼。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这些与海洋油污损害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是适格的原告,有资格向污染者提起民事诉讼。而如果这些受害者的诉讼能被受理的话,他们可以同时提起海洋生态损害索赔,以保护国家海洋利益。但是在实践中,这些环境污染受害者面临着举证的困难,要承受事故责任人否认其损失与此次漏油事件的因果关系的风险,因此,这些污染受害者的索赔诉讼需要律师以及环保非政府组织的法律援助。

(三)环保非政府组织在海洋生态损害索赔中的地位应予考虑

公民环境权是环境法的理论基础,是各种环境法制度产生的前提,也是环境保护诉讼发生的根据。我们强调要扩大海洋生态损害索赔主体范围的主要理论依据就是要保护作为海洋环境保护的参与者和受益者的广大公众的利益。在提倡将公民纳入海洋生态损害索赔主体范围的同时,也要强调一些环保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承认环保非政府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例如,在2009年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中,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依据国家批准的主要职能,为维护生态环境和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9]

由于海洋环境污染索赔案件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向来就不是单纯依靠污染受害者自己的力量,而是受害者与政府、有实力的环保非政府组织以及律师等合力运作的结果。从国际相关同类司法判例的运作经验来看,也是如此。如美国石油巨头雪佛龙公司在巴西海域的原油泄漏案、西方石油公司在秘鲁北部亚马逊的卡利加诺污染案,最终之所以能够得到快速、成功的处理,与环保组织的力量分不开。

当然,环保非政府组织参与到此类诉讼中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由于有权利和义务代表国家行使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权的行政机关出于多种原因不行使诉权,出现国家海洋生态利益无法得到保护的情况。在此次“康菲溢油”事件中,如果相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不代表国家提起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则可以由环保非政府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直接渤海油田漏油事件的责任人;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权且应该代表国家提讼的海洋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环境公益诉讼与普通诉讼最大的区别,在于原告的范围可能会有所扩大,并不仅仅局限于直接利害关系人。这种扩大囊括了较多的有能力和实力与公益损害人相对抗的组织,更有利于环境正义的实现。在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中,最适宜的应该就是环保非政府组织了。[10] 环保非政府组织参与诉讼的另一个原因就是其对国家环保问题的关切和对油污受害人及社会一般公众的关心。现在,已有不少环保组织打算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向此次事故的责任者进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索赔,但是与当前渔民状告污染者案件同样存在举证难的问题,能否被法院立案也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但无论如何,将环保非政府组织纳入海洋生态损害赔偿主体中,至少可以使一些大型石油企业在作业时能注意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其行为会受到经常性的公众监督,同时也为单个公民在环境损害诉讼中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技术和法律的支持。

四、结语

我国目前关于海洋生态损害索赔主体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但是海洋生态环境影响的广泛性决定了海洋生态损害其危害的广泛性,因此应该有更多的主体被赋予提起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权利,以此来维护受害人的权利以及保护海洋环境,而更为重要的是,扩大海洋生态损害索赔主体的范围,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可以提高公民保护海洋环境的意识,以使我国的海洋环境得到更好的保护。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溢油相关法律制度一定会不断完善。同时随着 “康菲溢油”事件的发展及处理,不管其最终结果如何,都会促使我国立法、司法和海事实务界反思我国当下的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进而建立起既适合我国国情又能保障海洋溢油受害人合法利益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而这一制度的最终建立,必将会使我国的海洋生态环境得到更好的保护。

注释:

① 参见美国《1990年油污法》第1001条第4和27项的规定。

② 参见美国《1990年油污法》第1002条第2项的规定:因自然资源的毁坏、破坏、损失或失去其用途而遭受的损害,包括评估损害的合理费用,应由美国受托管理人、州受托管理人、印第安部落受托管理人或外国受托管理人受偿。

③在此案中,学生认为美国州际商务委员会关于提高铁路运费的决定会导致可循环利用的物资的能耗量降低,这样一来全国范围内会有更多的废弃物,他们就无法像以往一样愉快的享受游览当地公园的风景。美国最高法院审理认为,学生们确有资格对州际商务委员会的行为提起控告。

参考文献:

[1]张姗姗.行政主管机关提起海洋污染损害诉讼之主体资格[C].第11届全国海事审判研讨会论文集,2002.52.

[2] 司玉琢.海商法学案例教程[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275.

[3]刘家沂.海洋生态损害的国际索赔法律机制与国际溢油案例研究[M].北京:海洋出版社,2011.91.

[4] 薛贵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国家实践[M].北京:海洋出版社,2011.87.

[5] 刘斐斐.我国海洋生态损害索赔主体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35.

[6] 徐祥民,高振会等.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赔偿的法律与技术研究[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9.171.

[7] 李志文,王慧婷.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进行沿海油污索赔主体地位分析[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2).

[8] 天津海事法院正式受理康菲溢油致养殖户损害案[EB/OL].http:///20111231/n330850896.shtml,201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