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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导重视,组织工作到位,会计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圆满完成。
经xx省电网公司决定,xx电力培训中心举办培训班8期,每期学习6天。从 XX年 7月 19日开始到XX年 9月 10日培训工作圆满结束,历时2个月。本年度的继续教育重点讲授《电网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基础》这一门课程,参加培训的人员达 704人。由于培训中心领导重视,学习抓得及时,组织工作到位,教学内容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学员普遍反映虽然学习时间短,但学习收获比较大,学以致用,对省电网公司直属单位会计队伍思想建设和业务水平的提高很有帮助。
二、坚持“三严”,突出重点、结合实际是确保学习效果的关键。
第一,坚持严格挑选授课教师,请理论水平高、会计实务能力强、授课效果好、又能联系企业实际的老师上课。
第二,坚持严格的学习纪律,不允许无故缺席迟到早退,严格考勤制度。
第三,坚持严格的考试制度,凡参加培训的学员都必须参加考试,考试成绩记入学习档案。今年会计人员的培训强调以《电网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基础》的教育为重点。学员们认真参加考试,从答卷中能感受到学员们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在思想和业务素质上获得提高。
三、严格教学纪律,制定管理流程,促进培训工作规范化运作。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责任重大,要认真负责,严肃对待,表现在严格教学纪律等措施上。同时,围绕培训内容这个中心,抓好教师、纪律和教学三个环节,严格把关、严格选材、严格考试。
长期以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在有些社会培训单位流于形式,对会计人员造成很多消极的影响。本培训中心本着为省电网公司负责,积极探索更加有效的教学与管理方法,确保在本培训中心进行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扎实有效、规范操作。为此,在整个培训班的运行过程中,本培训中心工作人员严格纪律,规范继续教育报名、授课、考试等工作流程,使XX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圆满结束。
四、认真组织,周到服务,激发学员的学习积极性。
本培训中心的老师都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参与培训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热情为学员学习生活服务。例如,为了让学员们能安心参加培训,培训中心提供相应的住宿和餐饮服务,竭力使培训工作的后勤保障做到温馨体贴,无微不至;对考试试卷认真阅卷评分、记入档案;对表现突出的学员及时进行表扬鼓励。由于培训中心的认真组织、严格管理,这样大大促进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积极性。
五、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所聘请的授课教师认真备课,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合理安排授课内容,克服材内容针对性不强的局限,探索财政部统一法律法规与企业会计实际工作的衔接。尤其是,结合本省供电行业的特点,讲授的内容也倾向于将现有财经法规与电网企业的财务工作紧密结合,用案例教学法,深入浅出,达到很好的授课效果。
(一)国家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当前,世界能源日渐紧张、环境污染加剧,绿色会计无论在宏观方面还是微观方面对经济活动都具有计量、反映和控制职能。它通过核算企业的社会资源成本,能较准确地反映国民生产总值和企业生产成本,促进企业挖掘内部潜力,保护社会资源环境。这样一种可持续性的策略,不仅是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会计准则和会计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企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对于企业来说,实施节约资源,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其不变的目标。从长远利益看,只有增大环保投入,重视绿色会计,才能始终保持有利的竞争优势,因此我国企业急需主动履行社会责任,从事有效率、效果的环境保护活动,在企业内部构建绿色会计体系,使环境成本最小化、利润最大化。同时,在实施绿色会计从理论核算到信息披露整个过程,这一举措更有利于增强会计工作人员的环保意识及其相关人员的环境素质,从而更好地建立健全适应本企业的环境管理系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的健康运行。
二、企业绿色会计的核算方法
(一)保护费用法保护费用法是指以消除和减少环境污染的有害影响所愿意承担的费用来衡量环境污染的损失,例如出现了水土流失,就要采取植树造林、种草或其他方式来保护地面水土,这些处理所需的支出就可以看作是对环境的保护费用。[2]它反映了对环境污染和破坏所付出的代价,在绿色会计核算中都计入到绿色成本。以钢铁行业为例,来自中钢协的最新数据显示,2013年1月至9月统计的86家大中型钢企累计利润达到112.76亿元,同比扭亏为盈,而这已是近几个月内较为乐观的数据。此前,今年1月至6月86家统计内重点钢企合计盈利为22.67亿元,平均销售利润仅为0.13%,亏损达到了40.7%。以上市钢企宝钢股份(600019)为例,该公司在2012年度的《可持续发展报告》中称,其环境保护成本构成包括费用化成本和资本化成本两部分,分别为28.49亿元和4.23亿元,对应总计约32.7亿元的环保成本,当年宝钢股份产钢量约为2400万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3.87亿元,也就是说环保成本几乎相当于净利润的三分之一。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调查数据显示,2012年,在老工业污染源污染治理的投资中,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及其他治理项目投资分别为140.3亿元、257.7亿元、24.7亿元、1.2亿元和76.5亿元,分别占老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额的28.0%、51.5%、5.0%、0.2%和15.3%。与2011年相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治理项目投资分别减少11.0%、21.3%和45.5%,废气及其他污染治理项目分别增加21.7%和84.8%。从图1可以看出,自2005年以来,除了2010年投资保持在400亿元以下,其他年份都保持在400-500亿元之间,且投资总额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在整个老工业污染源治理的投资中,废气的治理投资占据了投资总额的相当大一部分,从2012年的数字可以看出,废气的治理投资占据了投资总额的1/2;其次就是在废水的治理和其他部分的治理投资最多。由此可以看出,在老工业的生产发展中,废水、废气是主要的污染源。这些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的治理投资在绿色会计核算中就可以计入绿色成本类科目,而这些为保护环境、消除环境污染所带来的投资支出就是利用保护费用法来计量绿色成本。2005-2012年老工业源污染治理投资构成如图1所示。
(二)工资差额法在其他条件相同时,劳动者工作场所环境的差异,如噪音的高低、是否接触污染物等会影响劳动者对职业的选择。为了吸引劳动者从事工作环境比较差的职业,企业就必须在工资、工时、休假等方面给予劳动者一定程度的补偿。这种用工资水平的差异来衡量环境质量恶化造成经济损失的方法就是工资差额法。[3]笔者选取了我国2003—2011年5个行业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数据,通过横向和纵向的对比分析比较工资水平的差异所反映出的环境因素对绿色会计核算成本的影响。由表1可以看出,首先从时间上来看每个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在逐年提高,呈上升趋势,这也是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结果;其次横向来看,各个行业工资水平差别很大,最高的能达到52230元,而最低的只有19469元,工资水平相差32761元。其中采矿业及建筑业行业工资水平较高,而那些从事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及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人员,行业工资水平相对较低,尤其是农林牧渔业。比较各行业,不难发现,采矿业及建筑业的工作环境较恶劣,劳动强度大,为了吸引劳动者,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较高。同时,相对于农业及餐饮等服务业而言,采矿业及建筑业对于环境的破坏也更加严重。尤其是采矿业,在获取资源的同时,对环境的破坏甚至是不可修复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采矿业及建筑业与农业、餐饮业之间的工资差额就应纳入会计核算中的绿色成本。
(三)问卷调查法根据那些享受了环境效益或者承担了环境成本的个人或组织的具体情况设计相应的问卷,然后在他们当中进行调查,搜集有关的信息,并进行分析来确定环境效益和成本数量。但由于它本身是一种粗略的、不精确的方法,所以不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出绿色会计核算所需的成本费用。(四)法院裁决法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一些企业对环境污染产生的纠纷往往需要通过法院裁决,法院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遭受损害的总量估计。企业赔偿数额可以作为社会成本的量度,但采用该方法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往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它要根据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综上,在企业绿色会计的四种核算方法中,保护费用法和工资差额法能够通过计算得出具体的数字来反映绿色成本,都是一种定量的计量方法。但是两者也有所不同,区别在于保护费用法的核算是通过成本、现金或者银行存款科目计量的,而工资差额法是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计量,一个是涉及到资产类科目,一个是涉及到负债类科目。问卷调查法和法院裁决法是一种比较定性的计量方法,由于绿色会计核算的对象是企业的环境效应,而环境是复杂多变的系统,受多种因素制约,所以有时候定性的计量方法也是不可缺少的。但是,跟保护费用法和工资差额法相比,这种定性的计量分析还缺乏一定的可靠性、准确性和严谨性。因此,企业在进行绿色会计的核算时可以定量计量为主、定性计量为辅,多种方法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三、企业建立绿色会计核算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核算的基本理论尚未成熟我国开始绿色会计的研究至今,虽然基础理论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理论与方法体系尚未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在某些方面一些专家学者们还存在一定的分歧,目前在企业中对绿色会计的研究核算方法、报告以及信息披露也还不够规范、系统性不强、可操作性差。
(二)核算方法的应用缺少制度支撑,相应的绿色审计监督制度尚未建立在现行的新会计准则体系中缺少能够指导企业绿色会计实务操作的应用指南,致使绿色会计核算的可操作性差,在实际情况中难以应用。起到监督作用的绿色审计制度在我国还尚未出现,这样不利于政府、社会和投资者更好的监督企业绿色会计的实施情况,同时也不利于企业内部控制的实施和对绿色会计核算的监督。
(三)企业在绿色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缺乏积极性我国虽然在环境保护方面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但是由于执法不严、惩罚措施不够有力,加之政府对于环境信息的披露管理的法律约束力和控制力比较弱,像环保局、证监会等都没有提出对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必须披露环境信息,采矿、石化等环境敏感行业也没有主动披露相关环境信息,企业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积极性还不够高,动力不足。
(四)企业对绿色会计重视不够,缺乏相关的专业人才目前我国企业对绿色会计的重视程度明显不够,加之缺乏环境会计行为规范标准及强制性的准则规范,大多数企业不会主动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或者即使披露了一些,也无相关标准去衡量其信息质量,不能取信于社会公众,影响披露效果。同时企业中懂得绿色会计的人才并不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着绿色会计在我国企业中应用和发展。
四、构建企业绿色会计核算体系的建议
(一)加强绿色会计理论与方法研究,注重学科的交叉研究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应重视发展绿色会计新学科,对绿色会计理论、自然资源成本、环境影响成本等系列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厘清环境会计要素内涵,确定合理计量属性,注重学科的交叉研究。在我国经财政部批准,会计学会成立了“环境会计专业委员会”,该委员会的目的是促进中国环境会计理论与实务的研究。这是继中国会计学会“中国特色会计理论方法体系”等6个专业委员会之后成立的又一个专业委员会,对提高中国环境会计理论水平、消除实务操作上的盲点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企业中的会计人员及其相关人员也应该加强学习绿色会计理论和方法,以便更好地应用到实际操作中,促使企业绿色会计核算体系更加健全。
(二)完善企业绿色会计制度,建立环境会计审计制度为保障绿色会计在我国企业中更好的发挥作用,完善绿色会计制度、修改会计法和会计准则的同时应注意加大环境保护实施的强度和力度。在企业中尤其是财务部门,也要建立健全绿色会计的制度,在制度上给企业实行绿色会计核算提供一定的保障。另外还要建立相应的环境会计审计制度,对影响环境会计的一系列因素进行跟踪审计,加强绿色会计的社会和政府监督,从外部和内部同时对企业财务绿色核算进行监督,从而有利于企业更加健康持续发展。
(三)建立绿色信息披露的奖励机制,提高企业的积极性在实施绿色会计的过程中,政府除了发挥一定的指导作用和强制企业披露环境信息,同时也应该建立一些综合的配套措施,加强环保宣传和教育工作,为绿色会计体系的建立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而且相关政府部门应积极为企业进行绿色生产所需环保装置的购进问题扫除障碍,以实际行动鼓励企业建立绿色会计体系。政府应建立相关的绿色信息披露奖励机制,根据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质量实行相应的奖励,或者对积极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府补助等优惠政策,以提高企业的积极性。企业内部也应建立相应的奖励机制,对企业员工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实行奖励,以促进企业减少环境成本、提高环境效应,从而自愿披露自身环境信息。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纳税筹划
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适度降低了税率,扩大了税前费用扣除,将税收优惠政策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以降低税收负担、调整产业结构和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巨大变化必然对税收筹划的方式产生重大影响,原利用内外资企业差异、地区税率差异等进行税收筹划的方式已不再适用。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主体,必须尽快地寻找新的筹划思路,有效降低税负。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含义及意义
1.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含义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或者至少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通过对尚未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应税行为进行合理的筹划和安排,利用税法给出的对自己企业有利的可能选择或者优惠政策,从中找到合适的纳税方法,最大限度地延缓或减轻本身税负,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一种行为过程。
2.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税收重要来源,是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因此,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也成为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部分。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税法对原有企业所得税制度和相关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实现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税合并”。统一后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率、税前扣除标准、税收优惠等方面较前均有很多明显的差异。针对税法的诸多变化,企业应潜心钻研新税法,并结合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特点,有针对性的调整和筹划各项涉税行为,才能保证及时足额的享受到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达到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纳税筹划不仅对纳税人有利,对国家也是有利的。纳税人有了合法的减轻税负的手段,就不会采取或者会较少地采取非法手段减轻税负,这对国家是有利的。纳税筹划的基本手段是充分运用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国家之所以出台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正是为了让纳税人从事该政策所鼓励的行为,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筹划,对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视而不见,那么,国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就达不到其预先设定的目标了。
二、新所得税下税收筹划的方法
1.从纳税人认定上进行纳税筹划
新税法实行法人税制,企业纳税人身份的确定为“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实施法人税制后,内外资企业统一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根据这点,初创阶段较长时间无法盈利的行业,一般设置为分公司,这样既可以利用公司扩张成本抵冲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同时,当企业及下属单位有盈有亏时,设法使企业合并申报,使总分公司之间的盈利以及亏损相互抵消,减少应纳税额。
2.从税率上进行纳税筹划
税率是指税款征收比例或额度,通过税率可以看出国家征税的力度以及纳税人的负担程度。旧税法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新税法规定法定基本税率为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20%。
据此规定,具备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侧重点应从筹划高新企业的纳税地点转移到产业发展战略和企业性质上来,应努力将投资重点放到向国家重点扶持的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节约税收支出,提高净收益。
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新《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过去仅以年度应税所得额为标准的做法,采用了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个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认定标准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因此,小型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注意把握新所得税实施细则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首先需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人数,规模较大时,可考虑分立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企业;其次,要关注年应税所得额,当应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时,需采用推迟收入实现、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适用税率。假定微利企业是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企业,那就是说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的适用25%的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适用20%的税率。因此,在进行该税种的纳税筹划时,从税率角度就存在着纳税筹划的空间。3.从税前扣除规定上进行纳税筹划
(1)从计税工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等进行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规定据实扣除合理的工资费用,即工资从限额扣除转变为全额扣除。当然,相应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也提高了。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2%、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意味着职工教育经费可全额扣除。
尽可能多地列支工资薪金支出、扩大税前扣除应是税收筹划的基本思想,可采用的措施有:
①提高职工工资,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
②持内部职工股的企业,把向职工发放的股利改为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
③企业股东、董事等兼任管理人员或职工,将报酬计入工资。
④增加职工教育、培训机会,建立工会组织,改善职工福利。
应该值得注意的是,其一,职工工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加工资幅度时需权衡利弊,必要时可采用提高退休金、住房公积金、增加职工福利等替代方案。其二,内资企业在作税前扣除工资支出时,也要参照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做到真实合理,否则工资支出远超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税务机关会认定为“非合理的支出”而予以纳税调整。
(2)从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扣除上进行纳税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有所下降,且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筹划时要特别关注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实务中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部分内容有时可以相互替代。一般情况下,外购礼品用于赠送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印有企业标记,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相反,企业因产品交易会、展览会等发生的餐饮、住宿费等也可以列为业务招待费支出。因此,可以适当规划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比例,当其中某一项费用超支时,及时进行调整。例如,当业务招待费可能超过限额时,则应以业务宣传费名义列支。
新税法没有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应把握广告费的认定条件,注意广告费与赞助费的区别,新税法明确规定了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
(3)从公益性捐赠扣除上进行纳税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当注意捐赠符合税法规定的要件。①捐赠应当通过特定的机构进行捐赠,而不能自行捐赠,应当用于公益性目的,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②如果企业在当年的捐赠达到了限额,则可以考虑在下一个纳税年度再进行捐赠,或者将一个捐赠分成两次或者多次进行。通过符合税法要求的捐赠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的税负。
(4)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扣除上进行纳税筹划
旧税法对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的扣除没有明确规定,新税法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具备条件的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如果预期当年利润非常可观,则可以考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增加当年可扣除金额。然后在以后出现亏损的年度,再“改变”这笔专项资金的用途,增加当年的利润。这样不仅可以使企业的利润比较稳定,而且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的税负。
新税法的实施,企业应明确纳税筹划对企业理财的积极影响,强化纳税筹划意识,不仅有利于企业准确地把握政策法规,增强纳税意识,减少涉税风险,而且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在纳税筹划时,需要将纳税利益和相关的成本进行权衡,通过成本效益分析,选择最佳方案。由于各纳税人的情况不尽相同,加之税收政策和纳税筹划的主客观条件时刻处于变化之中,这就要求税收筹划者必须从企业的实际出发,结合自身的长期规划,因人、因事、因时、因地做出企业战略性和战术性选择,科学制定税收筹划方案,力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收益,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参考文献:
[1]许太谊张伟: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与纳税会计实务[M].中国市场出版社,2008年3月:P2—20.
[2]翟继光张晓东: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年6月:P1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