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办法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第一条为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控制治理工程工期,充分发挥治理工程投资效益,加强对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人;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人;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人。
第六条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的数量不超过百分之十。
第七条同一资质单位不能同时持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
第八条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承揽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业务。
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承揽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业务。
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可以承揽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章审批和管理
第九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为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确定并公告。
第十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四)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五)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六)单位主要监理设备清单;
(七)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材料;
(八)近五年内无质量事故证明。
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资质申请表可以从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下载。
第十一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资质单位在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资质证书自始无效。
第十二条申请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
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审批,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其申请材料予以复核。
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乙级和丙级资质,应当在批准后的六十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
第十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延续的资质单位的从业活动进行审核。符合原资质等级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换发新的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经审核,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符合上一级资质等级条件的资质单位,可以在获得资质证书两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升级。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重新审批,并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资质单位遗失资质证书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八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重新申请。
第十九条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应当建立监理业务手册,如实记载其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资质证书的类别和等级编号,应当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有关监理技术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四条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者其他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对承担的监理项目,应当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监理项目跨行政区域的,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及管理过程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于本办法实施后六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到审批机关申请领取新的资质证书。逾期不申领的,原资质证书一律无效。
一、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概况
年,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国土资源部门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要求,预防和最大限度的减少地质灾害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针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特点,我区制定了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积极主动地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汛前、汛中、汛后的不间断巡查和排查,特别是抓好强降雨后检查管理力度,真正把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位、落实到人。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工作要求,及时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两卡”发放等各项制度的落实。由于措施到位、落实到位、责任到位,在强降雨多、闪电雷击频繁等恶劣天气下,辖区内没有发生一起地质灾害事故,没有造成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二、年度辖区内地质灾害趋势及防治措施
我区局部区域突发性地质灾害致灾地质条件已经具备,在汛期降水量较大以及其他人为工程活动诱发条件下,有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
我区正常年份雨季于6月中、下旬开始,9月底结束,其间为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据以往发生的地质灾害记录,汛期地质灾害以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为主。
我区地质灾害隐患点主要分布如下:
(一)山西侧不稳定边坡地质灾害
山西侧不稳定边坡地质灾害位于山西北侧,山坡坡度约为70—75度,局部可达80度,坡体体高约10—15米,长约250米,由冲积物组成。山体由于开山修路,对边坡进行过切坡,但未采取有效处理措施,随着强降雨等因素影响,坡面有掉块现象。在降雨作用下,存在失稳可能,对道路及车辆等构成威胁。
监测、防治责任单位:街道办事处
防治措施:
一是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加强监管;
二是建立群测群防体系对崩塌体进行监测;
三是对危石进行人工卸载;
四是在崩塌体滑落路线上采取建立挡土墙、植树造林或建立缓冲坡等措施,以消减崩塌体势能;
五是落实汛期值班制度,如遇险情及时通知受威胁居民进行避让。
(二)山危岩崩塌滑坡地质灾害
1.山中部危岩于山的中部,公路的南侧边坡,山坡坡度为80—85度,局部呈“倒坡”,潜在崩塌体高约5—6米,宽约2—3米,厚约2米,体积约为30—36立方米。受人工开挖及降雨等因素影响,危岩体坡顶裂隙发育,呈水平、垂直分布,部分危岩基本脱离母体,在降雨作用下,存在失稳可能,对下方道路上的行人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监测、防治责任单位:街道办事处
2.山西坡不稳定边坡,位于水利局宿舍东侧山西坡,山坡坡度约为75-80度,局部可达85度,不稳定边坡高20-22米,长约77米。受人工开挖、风化及降雨等因素影响,部分危岩基本脱离母体,破碎严重,在降雨及地震等作用下,存在失稳可能,对下方小区内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监测、防治责任单位:区域内建设单位
防治措施:
一是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加强监管;
二是建立群测群防体系,定人定时监测,雨季加密监测;
三是对危石进行人工卸载;
四是堵塞滑坡裂缝,在后缘开挖排水沟,防止雨水沿裂缝下渗;
五是在滑坡前缘设明显警示牌,使过往行人、车辆等严加防范;
六是对难以实施治理工程的滑坡危险区,采取必要搬迁避让措施。
(三)坡危岩崩塌滑坡地质灾害
坡危岩崩塌滑坡地质灾害位于中井村南侧,山公园对面。山体由于开山修路,对边坡进行过切坡,使两侧山坡坡度约为70—75度,局部可达80度,坡体体高约10—15米,岩层岩性主要为厚层奥陶系马家沟组灰岩,受地质构造及风化作用影响,岩石破碎,因未采取有效处理措施,随着强降雨等因素影响,坡面有掉块现象,存在失稳可能,对道路及车辆人员等构成威胁。
监测、防治责任单位:工业区管委会
防治措施:
一是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加强监管;
二是建立群测群防体系,定人定时监测,雨季加密监测;
三是对危石进行人工卸载;
四是在滑坡前缘设明显警示牌,使过往行人、车辆等严加防范;
五是对难以实施治理工程的滑坡危险区,采取必要搬迁避让措施;
六是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杜绝灾害隐患。
(四)山北坡不稳定边坡地质灾害
山北坡人工削坡位于山西北侧,山坡坡度约为70-75度,局部可达80度,坡体体高约15-20米,最高约25米,长约200余米。区域前期曾开展过破损山体治理工程,近期受人工开挖及降雨等因素影响,边坡坡面上形成高陡边坡,坡顶裂隙发育,在降雨作用下,存在失稳可能,对下方施工人员及车辆等构成威胁。
监测、防治责任单位:区教育局
防治措施:
一是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加强监管;
二是建立群测群防体系对崩塌体进行监测;
三是对危石进行人工卸载;
四是在滑坡前缘设明显警示牌,使过往行人、车辆等严加防范;
五是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杜绝灾害隐患。
(五)山人工削坡及渣土堆坡
山的中西部、西部、西南部(政法学院内),存在三处安全隐患点:
1.山的中西部,危岩于山坡中部,山坡坡度约为60-70度,危岩体体积约为20-30立方米。受降雨等因素影响,危岩体坡顶裂隙发育,裂缝宽度0.005-0.02米,在降雨作用下,坡体前缘可能产生失稳,对下方操场上的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2.山的西部,由于长时间堆放建筑垃圾,形成巨大渣土山,堆体坡度约为70-75度,坡高5-10米,长约为400米。坡面无排水设施,坡体外侧主要在土质边坡上修建了毛石挡土墙,受降雨等因素影响,局部毛石挡土墙已出现破损及开裂,在降雨及震动影响下,可能产生失稳,对下方的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3.山的西南部,边坡由人工切坡修建而成,坡体坡度约为65-70度,局部可达75度,坡高3-5米,长约为198.5米。边坡主要由基岩及其风化层组成,坡面无排水设施。由于未对坡面及坡顶进行有效的处理及处理不到位,坡面危岩分布,受降雨等因素影响,坡面可能产生失稳,对下方的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监测、防治责任单位:省政法学院
防治措施:
一是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加强监管;
二是建立群测群防体系,定人定时监测,雨季加密监测;
三是对危石进行人工卸载;
四是在滑坡前缘设明显警示牌,使过往行人、车辆等严加防范;
五是对难以实施治理工程的滑坡危险区,采取必要搬迁避让措施;
六是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杜绝灾害隐患。
(六)采空塌陷地质灾害
废弃矿井,由于铁矿开采后,未采取有效处理措施,造成山体出现采空区塌陷地质灾害。现该处废弃矿井已多次出现采空区塌陷地质灾害,形成的崩塌体立面高约35-40米,长约50-60米,陡崖上部还存在贯穿东西方向裂隙,且目前正处于发展阶段。在崩塌体前缘堆积崩塌物,体积约600-800立方米,崩塌巨石呈方形,最长约3米,宽约2米,厚约2.5米。在崩塌体的前部分有6处2层楼房,人口约12人,崩塌物距对楼房仅5米,对附近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监测、防治责任单位:龙洞街道办事处
防治措施:
一是设立地质灾害易发区警示牌;
二是建立群测群防体系,定人定时监测,雨季加密监测,发现险情、灾情及时上报;
三是对小型崩塌、滑坡体实施人工排险;
四是采取必要的避让措施,制定好撤离计划。
三、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落实
(一)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根据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辖区地质灾害实际状况,制定《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同时对存在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会同相关部门,拟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条件的组织进行一次应急预案演练,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若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到现场进行应急调查处理,同时做好险情、灾情上报工作。
(二)推进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工作。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乡镇国土资源所推行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继续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建设。落实责任,扎扎实实抓好“五到位”工作,即:
(1)对辖区内居民建房,地质灾害隐患简要评估到位;
(2)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员联系到位;
(3)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巡查到位;
(4)对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材料发送到位;
(5)发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预案和人员到位。
(三)落实汛期值班制度和灾害速报制度,保证防灾信息畅通。认真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建立群测群防网络,落实险情巡查、灾情速报、汛期24小时值班等制度。对辖区内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重点地段,要指派专人监测,汛期各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值班人员要保证手机24小时开机,重要岗位实行主副制度,并切实安排好节假日应急准备工作,确保有足够的应急力量随时启动应急预案。如遇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必须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迅速报告,并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展开调查,及时主动地向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情况,在区政府统一指挥下,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认证负责地进行应急处理。同时,进一步做好“两卡”的填制和补发工作,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真正明白怎样防灾、如何避险。
(四)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执法力度。加强对崩塌、滑坡、地面塌陷等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跟踪管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修路、建房、开矿、取土等工程活动,必须事先做好地质勘查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杜绝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对因工程诱发的地质灾害,谁诱发谁治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有关单位要将灾害危险点的监测和防治责任落实到人,组织好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五)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治理和搬迁避让。合理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治理和搬迁避让工作。对规模较小、危害较轻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应急排险,消除隐患;规模较大、危害严重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在勘查的基础上实施工程治理;防治迫切,但治理技术难度大、经济上不合算、自然条件不适宜居住的,应实施受威胁人员搬迁避让。
(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处于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未做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项目,政府将不予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此外,建设单位要对建设项目周围破损山体和地质灾害进行治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项目周围破损山体整治方案,治理破损山体,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建设活动中要加强对地质环境的保护,坚决杜绝挖坡建房、修路,破坏地质环境,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保证领导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要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要将各灾害危险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负责人,务必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勘查中的违法行为
一是无证勘查或越界勘查。法律责任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法律责任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滚动勘探开发、试采是针对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而言,我省基本不存在这种情况。对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以采代探”行为,如完全没有进行探矿工作,应当按无证采矿论处;如同时进行了探矿工作,按本条规定,以擅自边探边采论处。
三是勘查中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三种情况。法律责任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主要是指探矿权人在开始勘查工作时,不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国土资源局报告以及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最低勘查投入主要是指,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1万元。探矿权人当年度的勘查投入高于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的,高于的部分可以计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
四是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法律责任是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不按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法律责任是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六是不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法律责任是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采矿中的违法行为
一是无证采矿。法律责任是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越界采矿。法律责任是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破坏性采矿。法律责任是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破坏性采矿是指违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取不合理的开采方法、开采顺序等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行为。按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对破坏性采矿行为,须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经省厅授权,也可以由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处罚。
四是不依法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法律责任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五是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法律责任是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不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法律责任是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七是不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法律责任是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应当缴纳的费用,主要是指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非法转让行为
一是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法律责任是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3项的规定,“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对买方、承租方、受让方可以按无证采矿论处。非法转让矿产资源违法主体实践中以乡镇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等居多。对于一些矿山企业将矿区周边不属于本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以买卖、承包、出租等形式转让给他人的,可按本条处理。
二是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法律责任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5条、第6条规定了矿业权转让的具体条件:探矿权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采矿权自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此外还需已经缴纳相关费用,权属无争议等。
三是以承包的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法律责任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四是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法律责任是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是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或未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法律责任是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二是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责任是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是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资料。法律责任是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发证机关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不报送有关资料,是指不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
违反地质资料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是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法律责任是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汇交地质资料的期限,可查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如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汇交。
二是伪造地质资料或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销毁地质资料,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取消其承担该地质工作项目的资格。
违反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是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包括两种情形: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法律责任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法律责任是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法律责任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域环境地质调查技术经历了从宏观观察为主到利用遥感、信息技术为主的转变过程,航空遥感、信息处理技术已成为区域环境地质调查的主要手段,调查效率、精度都有很大提高,而调查成本却大大降低.航空遥感和信息技术的进步为区域环境地质调查带来了更为方便的技术,其作用越来越强,随着影像分辩率的提高,已开始应用于大、中比例尺的环境地质调查,甚至于地质环境的动态监测,如利用无人驾驶机航空照片对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采用遥感和信息技术对矿山开发活动和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等都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同时,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搭载网络平台,也为环境地质调查数据的处理、管理提供了越来越多的方便,全省1∶50万、1∶20万区域环境地质调查成果基本实现了图形数据管理,建立了县级地质灾害调查成果数据库,使调查成果更方便、更广泛地应用于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环境地质评价主要在质量评价技术方面取得了新进展,对提高我省环境地质评价技术水平起到了带动作用.
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技术
采取以预防为主的管理模式,主要是通过监测、预测、评估,掌握或判断地质环境的变化,制订相关管理办法,控制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方面,经过十多年的实践总结,逐渐形成了具有我省特色的针对建设工程特点的预测评估方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技术也在逐步走向成熟.地质环境治理技术近年来以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为契机,得到了较快发展.自2003年以来,累计治理矿山253处,复垦土地面积8386.3ha,治理地面塌陷等灾害点329处,矸石山113座,植树72万余株,到2008年底,全省共治理矿山地质环境1110处,恢复土地面积7513.7ha,其中耕地4392.8ha,建设用地1183.1ha,搬迁村庄151个19780户60822人,建立矿山公园3处,在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技术也得到了长足发展,其中废渣护坡技术、采矿塌陷地整治技术、生态修复技术等都取得了一定经验.
地质遗迹保护技术
地质遗迹保护作为地质环境保护的主要内容,近年来得到快速发展.2006—2008年开展了全省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划分了5个世界级、4个国家级、20个省级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产地,出版了《中国河南恐龙蛋和恐龙化石》、《河南省地层古生物研究》等专著.在推动地质公园建设的同时,实施了一批地质遗迹保护工程,通过建立护拦、原地加固、设标识牌、警示牌、导游牌等设施,保护其不受破坏.
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防治技术
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调查是防治工作的前提,在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易发区(县)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通过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等形式,建立了全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数据库,实现了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基本掌控.2003年以来,实施了一批地质灾害应急勘查治理工程,通过地面测绘、钻探、井(槽)探、物探、现场试验和取样测试等综合手段,使勘查方法更加有针对性,勘查技术水平有较大提高.地质灾害评价包括区域性风险评价和灾害体的稳定性评价,我省研发了基于GIS技术的风险评估系统,采用传递系数法和计算机软件对滑坡、不稳定斜坡的稳定性评价技术得到了推广.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分预防和治理两方面,预防技术包括制定规划、防灾预案、气象预警、群测群防等,已在地质灾害多发区得到了普及.治理技术主要指工程措施,防治泥石流灾害的拦挡、疏导技术、防治崩塌滑坡灾害的削坡减载、抗滑桩、重力式挡墙、截排水、坡面防护、浅层锚固等技术在省内都有应用,其中泥石流防治的疏排与拦蓄相结合技术,滑坡防治的抗滑桩与排水、锚固、挡墙相结合技术都取得了实践性突破.
应用性环境地质技术
农业地质:黄淮平原经济区农业地质调查项目初步查明了土壤环境中污染元素和有益元素的分布特征,基本查明了洛阳牡丹、信阳茶叶、四大怀药、杞县大蒜、许昌烟叶、灵宝苹果等特色作物产地的土壤地质背景、地球化学特征以及黄河流域地表水、浅层地下水质量状况,对黄淮流域农业土壤环境质量进行了评价.环境水文地质(地方病):开展了河南省农村居民饮用水调查和与饮用水环境有关的地方病研究,拓展了环境地质技术的应用领域.旅游地质:在开展省内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公园建设工作的同时,培养了一大批旅游地质人才,推动了省内地质旅游与山水旅游事业的大发展.地质科普:2008年落成的河南省地质博物馆新馆,拥有当时国内最先进的地学科普技术手段与丰富的地质科学内涵,参观人数超过了150万;省内各地质公园也相继建立了独具特色的地质博物馆.2007年建成的中国西峡恐龙遗迹园为研究地球灾变事件和恐龙的生活习性、生态环境与物种灭绝等提供了理想的科学研究基地.
“十一五”期间地质环境科技发展主要成果
1取得的进展与成果
基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研究取得新成果.完善了河南平原第四系层型剖面和第四纪综合地质表,分析预测了各种变异条件下地下水流系统演化的趋势,预测了未来若干年气候环境变化趋势.完成了全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县(市)级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建立了地质灾害隐患点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技术得到了快速发展.完成了省、市、县三级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启动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工作,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保护、恢复治理技术逐步系统化、标准化.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水平进一步提高.提出了基于建设项目特点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方法,遥感、原位测试技术、计算软件等新技术在地质灾害勘查中得到了应用;工程治理措施更加多样化、综合化;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技术有了大的发展,建立了省级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系统平台,开展了中原城市群地质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
地质遗迹保护与地质公园建设技术走在全国前列.目前,河南省保有4个世界级地质公园(嵩山、云台山、伏牛山、王屋山—黛眉山),13个国家地质公园,3个国家矿山公园,一个国家级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南阳恐龙蛋化石群),另有13个省级地质公园,2个省级矿山公园.实施了一大批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全省有60余处重要地质遗迹得到比较严格的保护.在推动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地质公园申报、建设、管理过程中,规划、建设、管理技术得到了不断提高.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取得了新突破.引进了单孔多层地下水监测井施工技术和地下水位水温遥测、自动记录技术,提高了监测精度,实现了一孔四层地下水动态的自动化监测和实时传输.地质环境专项科研成果突出.组织了两批13个地质环境科技攻关项目,其中部分项目已取得了预期成果,有的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有的获得了省、厅级科技成果奖励,全省地质环境科技创新能力和技术支撑能力不断提升.
2科技人员队伍现状与科技人才培养情况
与“十五”相比,从事环境地质科技工作专业的人才队伍建设有了很大发展,2006—2009年四年间,全省国土资源行业新增环境地质相关专业青年科技人员300人,科技人员的平均年龄降低,中青年人员比例大幅增加,40岁以下的技术人员占到68%(图1);学历层次和职称层次提高,本科以上的技术人员比例超过了三分之一,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的比例达53.5%(图2、图3).各专业之间的结构比例也趋于合理.
3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十一五”期间,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建立的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河南省国土资源重点实验室3个,工程技术研究中心4个(表2).经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全省具有环境地质相关专业调查、勘查资质的单位30家,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30家,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40家.
4科技交流与合作情况
国际交流与合作:河南省环境地质工作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走出国外,主要是面向非洲、美洲和亚洲市场上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项目,以村镇凿井、城镇供水项目为笼头,带动了场地工程地质勘察、地基处理与岩土工程施工等业务.2006年以来,先后与日本、尼日利亚等国家开展了交流合作.在地质公园建设方面,多次与国际组织合作,接受国际组织和国际知名专家的考察,受到了好评.国内交流与合作:先后与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地质大学、中国矿业大学、中国石油大学、郑州大学、西安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合作,共同开展地质环境科技项目研究,取得了良好效果.省内学术交流:2006—2009年,河南省地质学会举办学术交流活动,得到了广大地质环境工作者的积极响应,共发表地质环境相关专业论文共170余篇(表3).2007年9月省地质学会水文地质与环境地质专业委员会、地质灾害专业委员会组织召开了“河南省水文、环境、灾害地质学术交流会”,会议交流论文40余篇.
环境地质领域科技发展趋势与存在问题分析
1科技发展趋势分析
地质环境安全面临严峻挑战.快速发展的河南,给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一方面人类工程活动加剧,巨型工程(跨流域调水、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地铁工程等)的建设、采矿规模的扩大、大量“三废”的排放对地质环境构成严重威胁,地质环境正在遭受前所未有的破坏或改变;另一方面城镇规模快速膨胀、社会经济易损性加大、人类抵御灾害的能力降低,地质环境的安全风险加大.同时,地质环境问题和地质灾害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滞后性,一旦发现即有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而且修复治理难度大、周期长,有些甚至是不可逆的,因此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地质环境安全仍是环境地质研究的重要方向.
预防性研究引起重视.正是由于环境地质问题的隐蔽性和滞后性,需要加强预测性研究.环境地质科技面临三大课题,一是地质环境预测、评价技术,需要更准确地预测工程建设或人类活动、气候变化等对地质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这种影响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对象、危害后果等;二是地质环境保护技术,需要研究地质环境开发利用过程中如何用更小的代价,换取更大的综合效益;三是地质环境修复、治理技术,将受破坏或改变的地质环境进行修复或整治,是未来地质环境工作面临的一项主要任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已纳入到采矿生产成本,重大工程项目的环境整治也进入项目设计,但这方面的技术还处在原始的土石方工程阶段,缺乏先进有效的技术支撑.信息技术将成为地质环境管理、研究的主要工具.信息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推动各行各业在生活理念、服务方式、价值取向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人类通过信息和网络对世界的观察更开阔,对事物的观察更细致,对地质环境的关注度更高,信息技术已成为环境地质研究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也即将成为实现人类对地质环境科学、有效管理的重要工具.
环境地质学科体系亟待完善.现有理论和技术远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理论与实践存在脱接,地质环境监测仅局限于地下水和地质灾害点,监测范围需要扩大到整个国土范围,监测和研究内容应拓展到所有的地质环境要素,监测和研究方法需要降低成本、提高质量、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地质环境保护与修复也面临更多的技术难题.经济社会发展对环境地质工作的需求正在发展重大变化.环境地质业务正在由传统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评价转向以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为主的领域,为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降低人类工程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修复被破坏的地质环境成为未来环境地质工作者的重要任务,传统的环境地质理论与技术面临创新与变革.
2存在问题与原因分析
科技创新基础薄弱.主要表现在省内大学对口专业偏少,针对河南省地质环境条件培养的专门人才偏少;从事生产实践的人员多,科研人员少;地质环境科技创新平台建立时间短,数量少,设备严重不足,缺乏项目和资金支持;地质环境监测项目少,手段落后,不能适应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公益性、基础性、区域性环境地质研究滞后.地质环境保护意识亟待加强.河南省人口多,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人口、资源、环境压力虽大,但就业、吃饭问题更重于环境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以牺牲环境、资源换取经济发展的现象短时间内难以消除,地质环境保护任务艰巨.科技人员队伍偏于年轻.近年来,全省国土资源科技人员队伍发展较快,环境地质相关专业广受重视,人员规模快速扩张,但新人多、老人少,老科技人员的传、帮、带作用被弱化.此外,全省在环境地质领域知名度高的国际、国家级大专家很少,具有高水平、影响力较大的地质环境类科技成果也显不足.
“十二五”地质环境领域科技发展工作部署
1基本思路
紧紧围绕建设中原经济区“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三化协调科学发展,着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奋斗目标,集成创新,重点突破,服务急需,兼顾长远,切实提高全省地质环境科技支撑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并实现地质环境及地质灾害调查、监测、评价、利用、保护、治理、恢复和管理现代化,建设一批地质环境科技创新平台,增强地质环境科技为社会服务的能力.
2重大科技项目部署
典型区域地质环境调查、评价与监测技术研究.以环境地质调查评价与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为依托,选择郑汴洛地区、小秦岭金矿区、栾川钼矿区、永城煤矿区、郑州煤铝矿区等典型城市群、典型工矿区探索环境地质综合调查评价方法,开展高精度、中大比例尺的环境地质调查技术研究,引入高精度的卫星影像数据和定位技术、自动化实时传输技术等,建立适用的区域地质环境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完善目前以地下水监测为主的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郑汴新区地质环境监测及重大环境地质问题防治研究.结合郑州市、开封市与郑汴新区发展规划,查明城市地下三维空间的地质环境与重大环境地质问题隐患,对城市地质环境容量进行评价,对城市建设导致的地质环境改变与地质灾害开展预测;针对城市地铁工程、垃圾处理场、新的排洪工程(包括人工湖等)、快速扩张的新城区、应急水源地等地质环境敏感区开展地质环境现状评估、重大环境地质问题预测和预警研究,为大型城市地质环境安全提供技术保障;在郑州市对地铁工程沿线开展地面变形监测;在垃圾处理场周边开展水、土质量监测;在集中供水水源地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
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对地质环境影响及防治对策研究.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铁路客运专线、高速公路沿线地质环境变化为研究重点,对地质环境安全进行预测评估,重点开展沿线高陡斜坡变形监测、地质环境变化调查与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土壤污染监测等技术体系研究,开发以保护重大工程安全、清洁运行为目的的地质环境监测预警技术.重大地质灾害发生机制与防治对策研究.在对已有成果进行综合整理的基础上,结合即将展开的重点县市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和人类工程活动特点,进一步研究确定重大地质灾害易发区与隐患点,提出重大地质灾害中长期预测和防治对策,优化重大地质灾害临灾监测预警网络,更新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数据库,升级全省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系统.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技术集成研究.着重于应用航空多光谱高分辨率遥感、差分雷达、GPS高精度变形监测等多种手段相结合,形成突发性地质灾害快速应急调查技术集成,为突发性地质灾害灾情评估、应急会商与救灾工作服务.
汛期地质灾害预警系统优化研究.开展大比例尺地质灾害信息与高密度雨量数据的集成研究,预警模型研究,预警系统与自动化雨量站、地质灾害监测系统的数据集成、对接研究;对已有预警区划、预警判据及地质灾害数据库进行修订和校核,更新预警预报硬件、软件设施,探讨新的预警方法及途径;优化汛期地质灾害短期预警预报,探索汛期地质灾害中长期预测.河南省粮食与经济作物主产区农业地质研究.河南粮食生产对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大影响,确保2020年粮食综合生产能力650亿公斤以上的任务更加重要①.着力于在省内粮食主产区、经济作物主产区、蔬菜生产基地、其他特色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深入开展与农产品产量、质量相关的地质背景研究,建设全省农业地球化学数据库,建立土壤母质与耕作层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土壤水与地下水资源保障能力,开展平原区地下水库人工调蓄技术方法研究,提出促进农业高产、优质、高效、安全生产的对策建议.
河南省典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集成与示范.选择以煤、铝、金、钼为主的省内典型矿山,依托遥感、GPS、地球物理与地球化学等技术,开展矿山地质环境变化动态监测技术研究,探索矿山地质灾害预测预警方法;总结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技术、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矿山地貌景观与生态系统恢复整治技术,形成有针对性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体系.河南省重点地质遗迹调查、评价与保护技术研究.完善全省地质遗迹、地质景观评价科学体系,科学评估重点地质遗迹的学术价值、科普价值与旅游价值;针对性研发各类型地质遗迹、地质景观的实质性保护技术;开展重点古生物化石产地评价、发掘方法、地层、构造与古生态综合研究,探索古地质环境变迁规律;提出地质遗迹保护与地质公园建设对策建议.
中心城市浅层地热能勘查与开发利用技术研究.主要在中原城市群地区开展典型城市(区)浅层地热能调查评价技术研究,浅层地热能开发技术研究,探索测定岩土体热物理参数及相关物理性质指标的方法,研究浅层地温资源的评价方法和计算参数,开展浅层地下水源热泵回灌及土壤源热泵利用试验,评价浅层地热能的适宜利用方式,建立浅层地热能的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技术体系,建成一批浅层地热能开发技术示范工程.深部地热资源勘查、开发技术研究.在豫西地区寻找浅埋型带状热储,在豫东平原地区寻找深部中、高温层状热储,研究地热资源找矿技术和地热田勘查、开采方法;研究热储埋藏分布规律及特征,分析地温场变化规律,提高地热资源储量及可开采量评价技术水平;改进地热井成井技术和已有地热井的保护、井管检测与修复技术,创新地热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模式.
煤下铝矿床开发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研究.河南省煤下铝资源丰富,但煤层下压覆的铝土矿床开采技术条件不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复杂,亟需开展相应研究.选择新安、渑池、荥巩等典型矿区,开展煤下铝矿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评价方法研究,煤矿开采条件下的铝土矿矿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预测评价方法研究,初步形成适应河南煤下铝矿床特点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评价技术体系.
科技创新体系及人才培养计划
1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计划
在“十一五”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成果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环境地质专业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提升其科研实力,增加地质环境监测重点试验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浅层地热能资源勘查与开发研究技术中心.“十二五”期间,力争将河南省地质灾害重点实验室、河南省地热能开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河南省浅层地热能勘查与开发技术研究中心升级为省级重点实验室或重点研究中心.
2科技人才队伍培养计划
加大高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立足河南实际,通过项目带动、合作培养、联合推荐等方式,造就一批省内著名、国内知名、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环境地质与地质灾害研究专家;引进一批具有真才实学的专业博士、博士后加入河南环境地质与地质灾害研究团队,鼓励国际、国内知名教授、研究员以聘任、合作研究等方式参加河南环境地质与地质灾害科技攻关活动.到“十二五”末,力争环境地质专业博士不少于20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增加到15人以上.积极推荐学术带头人、青年科技专家和骨干,建立省环境地质专业科技创新队伍,培养环境地质专业学术带头人和青年科技专家.
科技交流与合作计划
1地质灾害防治研究合作计划
在省内加强与气象、水利、城建、铁路、公路、教育、旅游、地震等部门合作,开展针对气候变化、突发灾变事件、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的预测和防治对策研究,以推进和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重大工程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为契机,形成多部门联合攻关防治地质灾害的创新机制.支持省属单位与国家级及部属研究机构、大学签属战略合作协议,建立长期稳定的信息交流与技术合作机制,联合开展省内地质灾害调查、监测、评价、防治项目;借助省地质学会、省矿业协会等组织,邀请国内国际著名地质灾害研究专家来河南开办讲座、培训,开展学术活动,提高全省地质灾害研究的整体水平.积极参与国土资源部组织的地质灾害监测和预防、环境和气候变化监测等国际合作计划,并将其与省内重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密切结合,切实提高全省地质灾害防治能力.
2地质环境保护研究合作计划
在省内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企业合作,开展针对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技术的研究;以推进和完善地质遗迹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城乡地质环境监测管理等工作为契机,联合攻关,在广义地质环境领域取得综合性理论与技术进步.加强与国内外科研与教学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借助国家与省重大地质环境工程项目,建立长期稳定的信息交流与技术合作机制.积极参与国土资源部组织的地质环境保护国际合作计划,追踪学习国际前缘地质环境领域先进理论与技术方法.
3矿床水文地质研究国际合作计划
一、全面夯实耕地保护责任,切实加强了土地管理工作
1、认真抓好了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一是落实了耕地保护责任。在3月27日召开的全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会议上,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订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将全县耕地保有量指标97.9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48万亩分解落实到各乡镇,成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刚性指标。并明确要求各乡(镇)要对辖区内实际新发生的用地负责,不断完善耕地保护制度和措施,确保各项指标不能突破。结合全县各项目标责任半年和年终考核工作,对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同步考核,确保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实现。
二是切实加强了土地利用计划工作。我局严格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对于非重点项目,一般不得调整规划;切实加强基本农田监督管理,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任何项目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一步加强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坚持实行集体会审制度,严格遵守《禁止供地目录》和《限制供地目录》,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项目中有关土地利用方面的内容,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全年上报市局并通过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7宗,总面积137.76亩,从而落实了耕地保护的各项具体措施,坚决控制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有效地防止了建设用地盲目扩张,从源头上控制建设项目对土地的不合理利用。
三是强化了土地执法监察。按照省、市安排,我们全面开展了“案件查处年”活动,在对去年开展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的情况进行“回头望”的基础上,继续严厉打击和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动态巡查制度,坚持每日进行巡回检查,切实加强了土地利用监测,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将违法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加强了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努力建立部门协作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长效机制。严格执法监察工作目标责任的考核和奖惩,坚决扭转违法违规现象屡禁不止、案件居高不下的被动局面。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对一些农村村民未批先用、批少占多、占用耕地修建住房等问题进行了重点查处,共查出农村土地违法行为3起,非法占用耕地3.96亩,已作出严肃处理,全部结案,从而全面落实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四是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全面推进。经过认真组织实施和严格监督管理,20*年市级投资项目3个和县级投资项目26个已顺利通过市专家组验收,总规模面积5393.85亩,新增耕地面积3677.4亩。同时,20*年县级投资项目楼坪乡王沟塌等40个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工程全面推进,总面积为4443.45亩,预计新增耕地面积3891.3亩;2007年市级投资土地整理项目4个也已全面实施,总面积1584.3亩,预计新增耕地面积495亩。省级投资*县砖窑湾等(4)个乡镇土地整理项目已经省厅批准实施,总规划面积7452.45亩,预计新增耕地面积281.55亩,正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招投标方案,将于近期正式组织实施。另外,我局还组织各有关部门认真进行现场踏勘,全面组织编制我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规划,为有效地提高耕地质量,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目标得以实现作出了不懈努力。
2、认真做好了征地和报批工作
一是规范了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按照“依法依规、从严从紧、有保有压、集约节约”的原则,我们积极支持有利于结构调整的项目建设用地,保障了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的用地需求,确保经济发展必需用地。并按照新的报件要求,严把规划、权属、地类等十个关键环节,既认真审查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到位,又认真审查实体内容,确保依法依规做好每批每宗用地的审查,坚决杜绝打着各种旗号规避政策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项目用地。全年共上报批次用地*县2009年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靖西天然气管道*阀室改建分输站用地2宗,总面积225.70亩;上报长庆油田公司和延长油田公司20*年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用地共10个报件,总面积3237.79亩,充分发挥了土地管理在宏观经济调控中应有的作用。
二是加强征地实施管理。在实施重点项目征地过程中,我们正确处理国家、建设单位、农民集体和被征地农户的利益关系,更多地考虑农民群众的利益,把工作重点放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上,积极探索有效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严格实行“两公告一登记”的征地程序,落实了征地听证制度,在县政府的指导下初步建立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并及时足额兑现了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使农民失地不失业,有条件再创业,确保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是积极为建设项目提供优质用地服务。我们采取协调沟通、政策法规教育等办法妥善解决征地中的突出问题,并严格执行国务院和我省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了国家和省、市、县级重大工程项目用地的前期各项准备工作,解决了县城靖西天然气管线迁移、延长油矿郝家坪—永坪输油管线、长庆沿河湾—阳山输油管道、长庆第三净化厂—延安姚店工业园区天然气输气管道和石油天然气开发等建设项目用地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并完成了2007年长庆、延长油田公司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用地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努力为建设项目用地提供优质服务,保障了各项工程的顺利实施。
3、全面推进了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
一是切实加强了土地供应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要求,我们全面落实了土地利用管理政策,严格界定划拨与有偿用地界限,全面推行经营性土地招拍挂制度;坚决落实房地产市场土地调控政策,确保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用建设用地;建立健全了划拨用地公示制度,加强了划拨土地供应管理;切实加强了批后监管,严格禁止长期批而不征、征而不供和占而不用的现象存在,坚决把住了土地供应的闸门。全年划拨供应国有土地18宗,总面积8.9880公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11宗,总面积4.9247公顷,收取土地出让金459.1万元,挂牌出让国有土地1宗,总面积0.1393公顷,成交价格172万元,土地出让收入全部上缴国库,没有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规定、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和使用有关规定的问题存在。
二是初步规范了土地市场秩序。针对当前划拨国有土地私自出租、转让和改变用途等突出问题,与县纪委、监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明确政策界限,强化措施,切实加强了对土地市场的监督管理。对一些原划拔用地改变用途和存在土地交易行为的,坚决按照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加强了划拨土地管理。同时,还认真开展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闲置土地清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了土地市场秩序。
三是切实推进农村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除三类用地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外,其他项目坚决不得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建设项目,及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对农村村民建设使用土地的,我们严格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规定,坚持会审制度,坚决实行“三到场”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切实推进农村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4、狠抓了各项基础业务工作
一是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全面推进。根据国务院和省、市的要求,我们积极筹措经费,购置办公设备,抽调精干力量,组织技术培训,并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招标活动,在认真实施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展开了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城镇地籍调查和农村土地调查工作,目前已完成50%以上的调查工作量,预计到12月底能确保完成60%以上工作任务,2009年能如期完成调查任务,从而为今后合理开发、利用土地提供翔实可靠的资料。
二是乡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制宣传教育培训活动顺利开展。按照市六部局的安排,我县及时对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培训活动作出了安排,并切实履行职责,确定了宣讲人员,购买了培训资料,加强组织协调,制定了培训计划,全面组织开展了培训工作。培训历时一个月,开班14期,全县210个政村的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共405人参加了培训,一些乡镇干部和村民小组长也主动参加了培训,参加培训人数总计593人,其中村级干部469人、乡镇干部124人,培训率达到了100%。同时,我们在组织全系统干部职工学习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将新出台的政策、法规积极主动地向县乡各级各部门和有关领导报送,并利用召开会议等机会发放有关资料,争取领导的理解支持和各部门的积极配合。各基层土地所也充分利用农村集会、下乡办案和用地协调等各种有利时机,向农村广大群众发放学习宣传资料,宣传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年内共组织干部职工上街宣传3次,悬挂横幅30多条,散发传单5000份,还多次利用报纸、杂志等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并举办了纪念第19个全国土地日“国土杯”有奖征稿活动,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进一步增强了遵守和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三是测绘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继续加大了对测绘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力度,不断加强了测绘行政工作,认真整顿规范了地图市场秩序,并严厉打击取缔无资质测绘违法行为,初步理顺了测绘管理工作体系。继续全面开展了测绘业务工作,重点做好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工作,对长庆第三净化厂中美合作延安燃气电厂输气管道工程化子坪首站和长庆、延长油田公司石油天然气开发等建设项目用地进行了勘测定界,勘测面积2800多亩,编写勘测定界成果报告7份,制作勘测定界图762幅,不断增强了测绘业务工作能力,为建设用地报批提供了准确的资料。
四是土地登记发证和土地估价业务工作逐步开展。从我县的实际出发,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妥善处理县城土地登记发证中的历史遗留问题,逐步开展了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并对延长油田公司杏子川采油厂石油天然气用地进行了登记发证,共登记发证769宗,登记面积123*79.88m2,其中出让土地14宗共58734.93m2;划拨土地755宗共1172144.95m2,为加强国有土地管理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充分利用城镇地价修订调整工作成果全面开展了土地估价业务,共评估国有土地使用权8宗,其中住宅用地4宗、商住用地4宗,总面积8.68亩,为土地使用权抵押和土地出让金收取等提供了有力的证据,也进一步提高了土地估价业务能力。
二、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秩序,全面加强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1、认真开展了整顿和规范“回头看”行动。根据国家和省、市的安排部署,我县全面开展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认真制定了《“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落实了工作责任,并由县国土、林业、水利、安监、公安等部门联合行动,从4月1日起,利用1个月的时间,以砂、石、粘土矿重点,在全县范围内展开了全面的清理清查。经过清查整顿,原有110处砂、石、粘土采矿点中,30个砖厂和9处采石、采砂点全部持有采矿许可证,剩余71处非法采矿点现已关闭56处。对仍在生产的15处采石、采砂点,采取政策引导教育和强制关闭相结合的办法,坚决予以关停。同时,我们还对照验收标准查漏补缺,特别是认真清查了非法转让采矿权和污染破坏矿山环境的行为,建立了部门协调配合的矿产资源管理机制,坚决防止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出现反弹,巩固并不断扩大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为确保整规工作顺利通过检查验收奠定了基础。
2、全面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我们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管理,加快矿业权市场化建设,全面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按照《物权法》的要求,加强对矿业权从设立到灭失的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继续加大采矿权市场配置的力度,停止以行政审批方式授予砂、石、粘土采矿权,加大了砂、石、粘土矿的市场出让力度。同时,还按规定足额收缴纳采矿权价款,加强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力度,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810万元,已全部上缴国库。
3、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工作。按照突出重点,重在治本的原则,针对非法采石、采砂等比较突出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现象,进一步加大了对矿产资源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将执法巡查职责落实到各基层土地所,并建立了矿产督察员制度,早发现、早制止,重点打击和查处非法采矿和非法转让、倒卖矿权的违法行为,加强了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工作的监督管理。同时,认真做好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对全县33家矿山企业进行了年检,逐步实现了矿产资源的科学化、规范化监管。另外,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修编工作也已全面启动实施。
三、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工作,切实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加强了防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我们十分重视对农村广大地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培训,于4月22日举办了地质灾害防治监测培训班,就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的内容、方法和有关法规向各乡镇主要责任人和各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进行了辅导讲解。同时还采取发放资料、悬挂横幅等办法,切实加强农村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普及宣传。
2、落实了防灾责任。
在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们编制了2009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2009年度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工作作出了全面安排,并在明确各级行政领导的防灾责任的同时,落实了各基层土地所的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与各乡镇及有关部门签订《防灾目标责任书》41份,建防灾工作明白卡41份,填发防灾避险明白卡417份,并在各监测点设立警示牌1块、组建抢险队伍1支,确定了遇险信号、撤离路线和遇险信号人,建立健全了群测群防的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网络体系。
3、加强了动态监测。我们落实了汛期值班、灾情速报和险情巡查三项制度以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反应的各项制度,及时传递信息,加强了动态监测。发放《监测记录本》55本,做好了监测记录,并先后发出防灾紧急通知6次,认真开展了春季融冻期和雨季汛期的地质灾害排查、监测工作,把易发性强、活动频繁、危及严重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作为监测防治的重点,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了摸底排查。对于排查发现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6份督促进行整改,还对工程建设等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实施了削坡减载等措施予以消除隐患,并落实了重大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制度,有效防止了人为因素造成新的灾害隐患点。我们对于报告的灾情及时赶赴现场,采取相应措施杜绝了由于管理不到位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了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加强国土资源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国土资源工作全面进步
1、加大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力度。我们抓住干部职工培训教育这个重点,注重培养思想作风过硬、业务素质过强的国土资源干部队伍,将政治学习与业务学习、集体学习与自学、辅导讲课与讨论交流有机地结合起来,将党的十七大精神同国土资源具体工作结合起来,坚持在每周五党日活动时间进行政治学习,每周三进行业务学习,特别是认真组织学习领会科学发展观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促使全体干部职工把加强学习、提高自身能力变成自觉行动,真正提高了干部职工特别是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2、全面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健全了系统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了工作、学习、生活和廉政建设各项制度,重点加强了财务管理、车辆管理,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单位预算管理办法》、《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车辆管理制度》等四项制度,并严格实行招待费、车辆维修费审报制度,从钱、权、人、事各个方面加强监管,完善了干部监督约束机制,调动了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形成了工作合力。切实加强了基层土地所规范化建设,认真落实省厅《关于加强基层国土所建设的意见》,在全系统开展了创建“人民群众满意站所”活动,努力提高基层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行国土资源方针政策的能力,形成政令畅通、执法严格、服务优质、廉政勤政的好风气,初步建立了一支品德好、靠得住、会干事的高素质国土资源干部队伍。
3、进一步加强了国土资源工作。我局高度重视和维护稳定工作,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实行月例会制度,建立了国土资源联办制度和督办工作制度,及时处理问题并将办理情况反馈给人,保证了所有案件都能及时妥善地解决,避免了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现象的发生。认真抓好了初信初访工作,在作好登记的同时,通过详细了解掌握上访人员反映的情况,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稳定上访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了群众上访接待和答复工作。特别是增强了基层土地所处理问题的能力,对反映的问题不推诿、不上交,努力把初信初访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重点做好了因征地引发群众上访的排查、预防和劝解疏导工作,尤其是切实做好了对问题复杂、涉及面广的征地补偿安置等群众性上访问题的调查核实和沟通反馈工作,坚决防止由于征地过程中政策、程序不到位造成的群众上访问题产生。全年共接待来访人员8次19人,主要反映农村宅基地纠纷、农村乱修建及石油、天然气开发等土地征收征用方面的问题,现已基本上全部予以解决。
4、切实加强了行业作风建设。我们将行业作风建设作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重点来抓,从领导干部自身建设入手,要求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带头转变作风,转变观念,深入调查研究,创新工作思路,增强服务意识,争取工作主动,帮助基层解难释惑。加强基层工作人员作风建设,全面落实行政为民“十项措施”、工作人员“五条禁令”和从业誓词、工作守则、服务守则,坚决杜绝工作中推诿扯皮、吃拿卡要和不负责任等问题的产生。教育和引导干部职工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严格依法行政,特别是在土地和矿产出让、审批、登记及项目招标工作中坚持原则,照章办事,防止现象发生,坚决纠正在征收征用土地和资源管理中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有效地防止了利用职权参与土地、矿产非法交易,从中牟利等行为的产生,取得了我局在20*年度政风行风测评中位居行政管理部门第三名的好成绩,树立了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行政、热情服务、廉洁高效、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的新形象。
5、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了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并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增强廉政勤政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坚决抵制不廉洁行为的产生。把反腐倡廉与日常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全面落实问责问廉问效工作制度和警示训诫制度,初步构建了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全程监管和管人管钱管项目等重点岗位的监督管理,促使全体党员干部正确对待、慎重使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做到勤政廉洁,推动了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6、进一步加强了党的建设和工会组织建设。全面扎实地开展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并以此为契机,规范了支部组织生活,健全了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的工作机制,努力提高决策能力。加强了党员的教育管理,培养吸收了一批入党积极分子,不断壮大了党员队伍。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进一步丰富了干部职工的业余生活,并认真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进一步扩大了政务公开范围,加强民主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推动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五、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市国土资源局和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与支持下,我们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了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的各项工作,为开创我县国土资源工作新局面做出了新的贡献。然而在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耕地保护责任落得不够扎实,还局限于落实责任的形式,真正的责任还在于国土资源部门,县乡村各级组织仍不能切实负起保护责任。
二是业务基础仍然比较差,主要是信息化管理和城乡地籍规范化管理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三是执法监察工作比较薄弱,违法案件查处难,执行更难,特别是农村村民违法修建的势头难以遏制。
四是对一些采石、采砂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行为难以有效管理,规范和发展之间的关系难以协调,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难以开展。
五是建设用地上报程序过于繁琐,资料要求不统一,时限难以保证。
六是由于办公地方紧张,无法实行集中统一办公、无法推行窗口办文制度,且干部管理体制还未理顺,不能有效地对干部职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以提高和完善,不断开拓进取、求实创新,扎实地搞好国土资源各项工作。今后主要应搞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继续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夯实耕地保护责任,落实耕地保护的各项措施,加强对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耕地保有量指标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不得突破市上下达的任务。
二是围绕全县经济工作重点,积极为重大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保障,确保经济发展必需用地。落实土地调控管理政策,严把土地供应闸门,控制建设用地增量,规范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加大土地收储工作力度,坚持会审制度,严格规范管理,确保建设用地规范、有序。
三是加强地质灾害汛期值班,严密观察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动态变化情况,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准备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治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是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继续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坚决纠正滥采乱挖矿产资源的行为,建立矿产资源开采利用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维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五是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力度,严格管理,规范实施,加快进度,实施完成2009年全部项目。认真规划设计,加大工作力度,组织好2010年市、县级项目的踏勘选址和评审论证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质量标准,确保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
六是加强国土资源基础业务建设,全面完成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启动实施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规范开展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土地登记、土地估价等基础业务工作;全面实施卫星遥感影像数据*信息工程项目,并充分利用土地利用数据库和现有的现代化设备,努力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七是落实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制度,加大动态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坚决防止违法现象的扩大和蔓延。严格实行问责制,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做到既查处事又查处人,注重在处理责任人上下功夫,严厉打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搞好国土资源工作,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各种问题,切实维护国土资源管理和利用秩序。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可开采。
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的制度。有偿取得的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抵押。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资源税、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第四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矿区的生产、工作秩序。
第五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实行统一规范、合理开采、综合利用和有效保护的原则。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资源,节约用地,防止水土流失,防治地质灾害,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安全生产。
第六条市、县(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登记
第七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
(二)矿区范围跨县(区)行政区域的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三)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前款第(一)项不包括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第八条开采本行政区域内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县(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九条市、县(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报上一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按审批权限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地质工作概况;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者地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各拐点之间以直线连接);
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有资质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矿产报告。国家出资勘查的,还应提交地质矿产报告的审查批准书。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砖瓦、粘土的,应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
(三)属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四)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
非企业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还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拟申请设立的法人企业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组织形式;
2、企业性质;
3、投资人情况;
4、出资方式;
5、出资额。
(三)探矿权人将采矿权转让给新设立的法人企业的承诺书。
第十一条矿区范围划定后,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新的采矿权申请。
矿区范围预留期为:大型矿山不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并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采矿权申请人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不能完成前款规定事项,并办理采矿权申请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申请,原划定的矿区范围不再保留。
第十三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向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二)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并附以地质地形图或者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三)经批准的占用资源储量登记书;
(四)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五)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提供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
(八)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及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九)安全预评价报告及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淘金和开采地下矿产资源的,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办理采矿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采矿权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4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登记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不超过30年;中型的不超过20年,小型的不超过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二)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及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等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营业执照等证照复印件。
矿山企业原无偿取得的采矿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其采矿权价款应当进行评估确认,缴纳采矿权价款后,按采矿权协议出让方式,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和占用矿产储量变更登记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二)以地质地形图或者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三)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四)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等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五)变更矿山名称的应提供有关批准文件及原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变更扩大矿区范围的,应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并提交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
(七)开采方式、开采矿种、开采范围的变更需提交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矿区范围图,对水土保持有影响的,需提交修编的水土保持方案;
(八)采矿权人变更应提交采矿权转让批复。
第十七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一)采矿权注销申请书;
(二)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三)矿产储量注销报告及储量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前采掘工程进行情况及安全隐患的说明材料;
(五)尾矿处理、水土保护、土地复垦及地质灾害防治等环境保护实施情况的验收材料;
(六)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等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
第十八条新设采矿权符合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规定的,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
第十九条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由市、县(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权限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采矿权的投标、竞买活动。
采矿权投标人或者竞买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二十一条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有资质地勘单位编制矿产储量报告,经评审机构专家评审,并报相应的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查备案;
(二)市、县(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发证权限划定矿区范围;
(三)由有资质单位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经评审机构专家评审,并报相应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四)由有资质单位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备案);
(五)按照发证权限,市、县(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审定,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1、经审查备案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报告;
2、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出让方式、出让年限;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控制性要求;
4、土地复垦和矿区地质环境保护控制性要求;
5、环境保护、劳动安全等部门的控制性要求;
6、招标拍卖挂牌标底、底价或者保留价;
7、支付出让价款方式及期限;
8、其他有关事项。
(六)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2、拟招标拍卖挂牌的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
3、申请采矿权的资质条件以及取得投标人、竞买人资格的要求;
4、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方法;
5、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6、投标或者竞价方式;
7、确定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8、投标、竞买保证金及其缴纳方式和处置方式;
9、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负责招标拍卖挂牌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标,采取择优原则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并履行标书中承诺的义务。
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三条采矿权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中型以上矿山在2年内,小型矿山在1年内,应当进行建设或者生产。逾期不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原发证机关有权收回采矿许可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建设或者生产的,可以在期满30日前按审批权限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延期或者不予延期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必须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矿区范围内采矿。
第二十五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式和选矿工艺。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矿山设计要求。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应当综合回收;对暂不能综合回收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禁止采取破坏性开采方式开采矿产资源。
第二十六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土地管理、民爆物品、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矿山生产污染环境,毁坏土地、水土保持设施的,采矿权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回填复垦、植树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负责恢复和治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禁止采用小混汞碾、小氰化池、小冶炼等严重污染环境的方法生产矿产品。
禁止开采或者毁坏预留的安全矿柱、岩柱。
第二十七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保护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防止引发地质灾害。
因采矿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引发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及时向当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负责恢复和治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矿长负责制。
矿长及矿山企业的其他主要负责人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安全规章、规程,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矿山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安全规章、规程和企业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采矿权人因故需中途歇业6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歇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办理歇业手续。但歇业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歇业期间采矿权人保留采矿权并承担保护矿产资源等相应义务。歇业时间满1年又不提出开业申请的,按停办矿山处理。
第五章采矿权的抵押及矿山企业的承包、租赁经营
第三十条采矿权抵押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30日内,凭采矿许可证和抵押合同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权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采矿权抵押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采矿权抵押申请书;
(二)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三)抵押合同原件;
(四)抵押物清单;
(五)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二条抵押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有效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拍卖、变卖采矿权,抵押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抵押权人符合采矿权申请人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采矿权转让的规定,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成为采矿权人。
第三十三条采矿权人将矿山企业承包、租赁给他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并投入采矿生产满3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具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条件;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资源税、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等各项费用;
(五)按采矿审批登记的矿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和生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矿山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应当报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承包或者租赁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复。
第三十四条承包人、承租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采矿产资源,违反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承租人不得转包、转租。
第三十五条采矿权人未经批准采用承包、租赁经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视为擅自转让采矿权。
采矿权人不得在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矿区范围内将矿山企业承包或者租赁给两个以上主体经营。
第六章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加强对矿石损失、贫化的管理,建立矿产储量管理台账制度。采矿权人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矿产储量变动情况,按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权限分别报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再报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市、县(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地质环境、生态环境以及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采矿权人应当接受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
采矿权人应当填报统计资料,按时将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情况年度统计报表和年度报告送当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采矿权人在停办、关闭矿山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采矿权人不按规定完成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
逾期未完成或者达不到要求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完成,所需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市、县(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向重点矿山企业或者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出矿产督察员。矿产督察员有权向采矿权人了解有关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查阅有关资料,或者进入现场进行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提交有关资料。
第四十条市、县(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矿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
禁止无证开采的矿产品进入流通领域。销售矿产品的矿山企业,应当持有采矿许可证。无采矿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其产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在矿区对无采矿许可证销售矿产品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
第四十一条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无证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购买、使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监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并及时报告或者通报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无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0%至50%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封闭井口、查封采矿设备和工具的强制措施。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将无证开采的矿产品运出矿区的,没收矿产品,可以并处运出的矿产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至30%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连续3年达不到矿山设计要求或者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指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10%至5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引发地质灾害未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和进行恢复、治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未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矿山企业承包、租赁给他人开采矿产资源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县(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但其中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依法决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县(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职责范围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依照本办法应当由有关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逾期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探矿权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国土资源局是*县人民政府负责探矿权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探矿权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勘查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探矿权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定的转让条件,并报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非法出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探矿权。
第五条探矿权的设置,必须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必须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相关的专项规划;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六条探矿权审批权限和出让方式,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个人、社会团体和政府机关不能作为探矿权申请人。
第八条探矿权人应当具备与申请勘查、开采矿种及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
凡在本县辖区内申请探矿权(包含探矿权到期延续),探矿权申请人必须在本县注册公司,探矿权申请人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300万元,银行提供的资金证明不得低于勘查设计的投资预算,达不到条件的一律不予批转上一级管理部门。
第九条探矿权人违法被吊销勘查许可证,自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申请探矿权,也不得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探矿权。
第十条探矿权申请人应当根据矿产勘查技术规范编制勘查设计和勘查实施方案,明确项目需要完成的实物工作量、年度工作计划和完成项目所需的工作年限、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㈠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图;
㈡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㈢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㈣勘查设计和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㈤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㈥申请由政府出资探明矿产地探矿权的,还应提交该探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及处置的有关证明材料;
㈦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㈠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
㈡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
㈢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
探矿权人当年度的勘查投入高于最低标准的,高于的部分可以计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投入。
第十三条勘查投入不足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探矿权人按投资不足部分占计划投资的比例缩减勘查面积,并须在设计的时间内完成勘查工作,提交勘查报告。
第十四条县国土资源局在审查上报探矿权时,应当先进行规划审查。规划审查的内容包括:
㈠是否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专项规划:
㈡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及产业发展方向;
㈢是否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㈣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㈤是否存在探矿权、采矿权的交叉重叠。
第十五条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审查上报探矿权。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查上报:
㈠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局明显不合理的;
㈡应当整体勘查、规模开发的矿产地,分割申请勘查、开采的;
㈢探矿权申请人不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条件,所出具的资金证明与申请勘查项目不符的;
㈣探矿权有重叠交叉或者有权属争议的;
㈤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㈥申请人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未经行政处罚或者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㈦按照规定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但未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的;
㈧勘查项目区块面积不足一个基本区块的;
㈨其他不宜审批发证的情形。
第十七条探矿权人在领取勘查许可证后,应当在半年内组织开工,并向县国土资源局报送开工报告。
第十八条探矿权人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未满2年或者没有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组织施工并提交勘查报告的,不得转让探矿权。
探矿权再次转让,应当提交较上一次转让更高勘查程度的勘查报告。
第十九条转让无偿取得政府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探矿权的,转让人必须缴纳经依法评估确认的探矿权价款。
第二十条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勘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㈠延续申请登记书;
㈡年度检查报告;
㈢原颁发的勘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探矿权人申请延续登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㈠已按勘查设计组织施工,各类实物工作量完成70%以上;
㈡没有无故停工6个月以上的情况;
㈢无持勘查许可证采矿、非法承包、转让等违法行为;
㈣已依法缴纳有关规定的费用;
㈤依法履行其他法定义务。
第二十二条勘查项目因勘查程度提高需要继续申请探矿权的,按照探矿权延续登记的规定办理。勘查项目申请相同勘查程度的延续登记,申请人必须核减50%的勘查区块面积。
第二十三条探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㈠扩大或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㈡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㈢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㈣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㈤变更勘查单位的。
第二十四条申办探矿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㈠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㈡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㈢原颁发的勘查许可证;
㈣变更勘查区块范围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勘查区块范围图;变更勘查工作对象的,应当提交变更勘查矿种的勘查设计和实施方案;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变更勘查单位的,应当提交变更后勘查单位的勘查资质证和探矿权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应当提交转让审批机关的批准转让文件。
第二十五条探矿权人申请变更勘查工作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㈠领取勘查许可证1年以上;
㈡已按勘查设计组织施工,各类实物工作量完成50%以上;
㈢无持勘查许可证采矿、非法转让等违法行为;
㈣依法缴纳有关规定费用;
㈤依法履行其他法定义务。
第二十六条探矿权人享有的权利:
㈠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㈡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迅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迅管线;
㈢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㈣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㈤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㈥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㈦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探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探矿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㈠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
㈡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
㈢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㈣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㈤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㈥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㈧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勘查、开发秩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范围内进行勘查活动,依法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县国土资源局在年度检查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矿业权年度检查的有关规定,依法对每一个探矿权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并上报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登记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的,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根据《*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试采的,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行,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刷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㈠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
㈡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㈢已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第三十五条探矿权人持勘查许可证6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开工;或已开工但未进行勘探工程(槽探、坑探或钻探工程)施工的均属圈而不探行为,由登记机关注销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人自首次设立探矿权日起,勘查期限满3年,累计完成的工作量未达设计工作量的30%按圈而不探处理,由登记机关注销勘查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探矿权人不按勘查设计进行探矿施工,擅自进行采矿活动并进行矿产品销售的,要依法没收矿产品或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责令限期进行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
关键词:外部性;外部成本;产权;矿业权
外部性是指那些生产或消费对其他团体强征了不可补偿的成本或给予了无需补偿的收益的情形。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外部负效应是指采矿主体的经济活动导致其他经济主体或社会蒙受的额外的经济损失[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诱发的外部负效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外部负效应
1.对土地的破坏
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要占用大量农田、森林等其它重要生态资源,这可能破坏大片的土地资源。概括说来,采矿对土地的破坏主要有三方面:矿井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陷、露天开采形成的露天采空区以及固体废弃物堆积占压土地。
地下开采后,受采动影响的地表从原有标高向下沉降,最终在采空区上方形成一个比采空区大得多的地表下沉盆地。在盆地的中央地表下沉量最大,从中央到盆地边界下沉量逐渐减小;盆地内地表都向中心倾斜,在拐点处倾斜值最大;在最大下沉点至拐点之间地表下凹,在拐点至边界点之间地表上凹[2]。当地下潜水位很高时,地面沉陷后潜水出露地表,会使盆地内常年大面积积水,造成大量土地不能耕种。据统计,淮北矿区每采万吨煤塌陷土地4.2亩,其中积水面积占35%;季节性积水或荒芜面积占34%;仍可耕种但减产的面积占31%。当地下潜水位较低时,由于开采沉陷使地势变低和抬高潜水位,一方面使地面、地下径流不畅,在雨季很容易出现洪涝,使土地沼泽化[3];另一方面,在旱季潜水蒸发变得强烈,地下水易于携带盐分上升到地表,使土地盐碱化。土地出现沼泽化和盐碱化,使作物生长明显受到抑制,在一些重盐碱土上甚至寸草不生,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露天开采是把矿层上覆及其四周的表土和岩层剥离之后进行的,它对土地的破坏非常严重。因为,除直接挖损形成露天采空区外,还需寻找排土场存放比矿石量多几倍的土和岩石。如抚顺西露天煤矿,采煤2亿吨,已开挖形成一个长11km、宽2.5km、深288m的露天采空区,破坏土地近4万亩;排土场压占土地2.7万亩。据对我国一些露天矿的调查,每采1万吨煤要挖损土地0.87~1.98亩,排土场压占土地面积为1.23~3.18亩[3]。由于被挖损的土地已彻底破坏,不经复垦将毫无使用价值。
固体废弃物主要矿物开采及其加工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态及泥态物质。按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将其分为采矿废弃物(采矿矸石)、选矿废弃物(洗选矸石)和煤矿坑口电石废弃物(粉煤灰)。随着煤矿地下开采范围的扩大,排到地面堆积起来的矸石越来越多而形成矸石山。据统计,我国现有矸石山1100余座,压占土地约15万亩;同样,随着电力工业的发展,从火力发电厂排出来的粉煤灰由于只有一小部分被工业利用,其余大部分以1:10~1:20的灰水比排入到储灰场贮存,目前储灰场占地面积达到50多万亩。
从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全国因露天采矿、开挖和各类废渣、废石、尾矿堆置等,破坏与侵占了大量的土地,而且土地破坏的面积正在不断扩大,破坏程度正在不断加剧。
2.对水体的污染
矿产资源在开采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污染是造成水源恶化的主要因素之一。突出表现在油气开采、煤开采和海洋石油钻探中,其采矿产生的废水、废液排放总量占全国工业废水排放总量的10%以上,处理率仅为4.23%。特别是洗煤对水环境的污染尤为严重,不仅耗费大量的水资源,而且直接降低水的可利用度。其中海洋矿产资源的开采所造成的污染占整个沿海污染比重的20%。重金属的采掘加工对水体污染也不可忽视。1997年全国矿业行业废水排放量为13.28亿吨,矿业相关行业废水排放总量是矿业的8.5倍。全国有监测的1200多条河流己有850多条受到污染,污染率高达70.8%。许多有害物质进入了地表水体和农田,同时在排泄过程中以直接渗入方式进入地下含水层,造成周围地区的土地和地下水严重污染。山西省因采煤造成18个县26万人吃水困难,30多万亩水田变成旱地。
3.对大气的污染
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因煤矿开采而产生的工业废气排放量每年达3950亿m3,相关行业是矿业的30.5倍。这些废气是空气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废气引起的酸雨,使全国每年粮食减收10%,约合1.5亿人每年的口粮[4]。酸雨还对铁路、桥梁等露天设施造成腐蚀与破坏。云南省某县的一个小硫磺厂土法炼硫,造成该区大气严重污染,成千亩的树林被毁坏。矸石山长期在露天堆积,易于风化破碎,产生大量粉尘随风飞扬,污染大气;自燃的矸石山还排放大量有毒、有害气体,不仅使矿区附近的草木枯萎,农业减产,而且使矸石山附近居民的呼吸道疾病和癌症发病率上升。据统计,全国曾经发生或正在发生自燃的矸石山有250座,约占矸石山总数的23%,矸石山的燃烧可长达几年、几十年,剧烈燃烧时进入空气的二氧化碳的总体积可达每天数万立方米。
4.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由于矿产资源大多依附于一定的土壤,勘探、开采时不可避免会造成植被破坏、土地沙化等一系列环境问题。矿业废弃物长期堆积在矿山周围,会逐渐导致矿区的土壤严重污染,造成土地肥力下降,致使大量农田废弃闲置。甘肃民勤盆地绿洲北部地带的沙漠每年以10m的速度入侵,废弃耕地达40万亩,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5亿元。据了解,我国准格尔煤田沙化面积己占煤田总面积的21%,其中11%为严重沙化土地,一些西部矿区己成为沙尘暴的主要沙源。甘肃石羊河下游民勤县,因连年超采地下水,地下水位每年以0.5~0.8m速度下降,水中矿化度不断升高,造成地表生态系统严重破坏,使73万亩天然林、28万亩人工育林枯死,2528.5km2土地盐渍化[5]。
5.引发地质灾害
不合理的采矿活动会诱发地震、山体开裂、滑坡等多种自然灾害。因地下采矿引起的瓦斯爆炸、岩爆、矿井突水、矿震灾害也不同程度地造成了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据不完全统计,全国仅塌陷、崩塌、泥石流、水土流失等次生地质灾害破坏的土地面积总计10万公顷以上,每年因地质灾害死亡上千人,经济损失高达200多亿元。一些地区乱采滥挖以及落后的采矿方式,使围岩失去稳定性,从而改变了地质结构,而发生地质灾害。甘肃陇南滑坡区,滑坡分布面积达9067km2。有滑坡体12135处,这种严重滑坡与当地乱采铅锌矿有密切的关系。1980年湖北远安盐池磷矿发生崩塌,体积100万立方米,仅16秒钟摧毁了矿务局机关的全部建筑和坑口设施,造成284人死亡,经济损失几千万元;1994年12月浙江龙泉市小梅萤石矿因地表遭受乱采滥挖,致使矿区整条巷道塌陷,造成7人死亡;1996年8月,浙田县石平川钼矿区遭受滑坡、泥石流和尾矿库溃坝等地质灾害,造成57人死亡,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等。2001年11月,山西省仅在9天内连续发生5起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死亡99人。这些数据惨不忍睹。
二、原因分析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外部性是典型的环境负外部性,对于它所导致的资源配置失效,可以从资源配置的两大手段——市场和政府干预——的缺陷这两方面寻找原因,即“市场失灵”与“政府。
1.市场失灵
(1)环境的“公有物”特性导致市场失灵。环境是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正是由于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难以准确地规定,才导致了社会中每个团体或个人都将根据费用效益决策准则来利用资源环境,这样势必造成过度滥用环境资源的倾向,尤其是无偿使用环境资源的情况,从而产生严重的外部不经济。对于矿业主体而言,既然污染大气、污染地下水、破坏森林植被的权利是无偿即可取得的,既然矿业废渣的堆放是不用付出代价的,既然对土地的破坏是不受约束的,他如何能在自身成本最小化、利益最大化的自利动机驱使下去保护矿业环境,去承担所谓的“社会责任”呢?
市场经济作为交易的经济,其交易的实质内容其实就是产权的彼此让渡。因而,只有产权的界区越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义务才越清楚,市场机制也才可能越有效地发挥作用。根据产权的定义,环境的产权是指所有和使用环境资源以及享有良好环境质量的权利。在环境问题上,产权界定不明晰是十分普遍的现象。一方面,由于技术、政治等方面的原因,环境的范围不易确定。另一方面,环境产权的所有者过多而难以确定单个人的权利,进而其实现主体范围也不确定。这两方面的原因使环境资源的产权范围不明确,使其无法成为人们行为的激励机制去实现资源的最有效配置。由于环境的产权没有明确的归属,企业排放污染、破坏环境是不需要付出代价的,它对其他主体以及整个社会的影响程度无以衡量,也没有制度规定要求应对这种影响承担怎样的责任,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企业出于对自身成本收益的考虑,自然不会主动采取措施来减少对环境的损害。环境资源产权的缺失就使市场机制在这个领域失去了其作用。
(2)矿产资源产权界定不清导致市场失灵。矿产资源与其他资产一样,也存在着产权关系问题。其界定不清同样会导致外部性的产生,使市场无法发挥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1996年8月29日公布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从法律上强化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其后1998年2月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肯定了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财产权属性,确立了两权有偿取得、依法转让的制度。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矿产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相混淆。还常常表现为所有权与使用权合一,产权界定不清:谁是国有矿产资源的人格化代表,谁代表矿产资源所有者综合管理国有矿产资源,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因而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经济权益没有得到实际的体现,使用权也没有得到规范和限制。一种产权结构是否有效率,主要看它是否能为在它支配下的人们提供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在国有产权的前提下,由国家所选择的人来行使矿产资源的其他权能。由于矿业主体作为权利的使用者,对资源的使用与转让,以及最后成果的分配都不具有充分的权能,就使其为将来进行保护或投资的动力减弱,对经济绩效和对其他成员监督的激励降低,而国家要对这些者进行充分监察的费用又极其高昂,再加上行使国家权力的实体往往为了追求经济上的速度和政治上的稳定,从而导致大量的经济矛盾和社会问题积聚,如矿山“三废”严重,大气河流受到污染,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矿区中大矿小矿林立,众多的非国有小矿在地下与国家大矿争斗,矿山安全事故频出,国家和公共利益严重受损。
因此,矿产资源产权界定不明确,产权结构不完整,产权交易机制不健全,也使得市场无法充分发挥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导致了外部性的产生。
2.政府失灵
理论上,由于在外部性的克服上,市场存在着缺陷,政府就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矿产资源产业中,因为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其产权结构不易界定,而环境作为公共物品,往往难以纳入市场机制调节的范围之内,这就需要政府建立政策、制定法规和改革制度来纠正市场的失灵。然而,有时政府的法律规章不但不能纠正市场失灵,反面把市场进一步扭曲,即“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不同,政府失灵主要是由于体制或政策法规的原因导致的,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过分强调与环境保护直接相关的制度的建设。环境的破坏只是一种表面现象,其深层次的问题主要在于经济利益,要确保环境得到保护和优化,就要对个人或集团的利益进行有效的协调,而对个人或集团的利益的有效协调不是环保制度法规的能力所能及的,它需要一系列的有关利益协调的政策法规的共同作用。传统的环保措施大多采用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法,重收费而轻防治,重惩罚而轻奖励,重行政手段而轻经济手段,结果是治标不治本,无法从根本上克服对环境的种种破坏和污染。
(2)对与环境保护间接相关的制度缺乏关注。政府在进行制度建设时,往往忽视这些制度的环保功能。如在进行矿产资源所有制立法时,忽视不同所有制在环保问题上的功能。例如矿山企业的所有制结构在法律上规定不明确,导致矿业秩序十分混乱,集体小煤矿盲目布点,星罗棋布,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争抢资源等非法采矿活动猖獗,不但破坏了资源,也危及了大矿和自身的生产安全。尤其是小煤矿遍地开花、井架林立,废碴、尾矿到处堆放,对矿山环境造成了直接的破坏和影响。又如在产权制度的建设上,忽视在法律上对产权进行明晰的界定对环境的保护作用。由于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以及不同的产权结构使人有不同的预期,因而导致不同的产权制度对人的行为具有不同的激励,从而会对环境产生保护或破坏的作用。而现行制度对矿产资源产权结构中的各项权能界定不清,使作为所有者的国家的经济利益难以得到充分实现:其他权利主体的权利责任不对等,没有环境保护的动力,自然不会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技术改进和效率提高,导致“三废”大量排放,资源利用率低,复垦率低,对水体、大气、矿区土地、植被等破坏严重。
(3)政府在信息上的不充分导致决策判断失误。政府政策法规的效率和可行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些标准、对照的依据是否准确,而这又取决于政府对信息掌握的充分程度。由于政府实际上难以在信息上具备充分条件,例如难以确定矿业活动对环境损害的规模,难以量化矿业企业给社会造成的外部成本,难以预期矿产资源浪费对后代人的影响,因而在征税、罚款、补贴、制定排放标准时,都难以保证标准的准确与合理。即使标准尽可能地反映现实在技术上是可行的,政府也需要支付相当大的成本。
(4)利益集团的影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有关的利益集团会运用种种手段影响决策部门,使之做出有利的决策。例如制定对某种矿产资源具有保护性的价格、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寻租现象的发生,这些都大大降低了政府监督和执法的有效性。有的省级和省级以下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超越规定批准权限,违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审批发证或是未经授权擅自批准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等重要区域开采矿产资源。另外,一些地方政府或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权限擅自处置矿业权,擅自承包转让矿业权,从中牟取暴利。有的部门还非法将取得的矿业权转让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个体采矿者。这些无不跟某些个人和部门的物质利益紧密联系。
三、结语
其实,政府失灵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源于对产权制度的认识不够深刻,因而不能在法律和政策上体现和保证不同产权权能所有者的利益。因此,要克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外部性问题,本质上还是要从环境及资源的产权界定上寻求出路,通过外部性的内在化或建立相关产权交易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如排污权交易、土地塌陷权交易、土地占用权交易、水污染权交易等。对市场机制乏力的领域和难以“内部化于市场”的外部性辅之以政府的经济、行政和法律措施来完善市场。
参考文献:
[1]汪安佑.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外部性问题及消除对策研究[J].问题研究,2002,6:100-102.
[2]邹友峰,邓喀中,马伟民.矿山开采沉陷工程[M].徐州: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03:25-26.
[3]张国良.矿区环境与土地复垦[M].徐州: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03:29.
一、基本情况
公司初建于一九五O年,后经多次更名和改组。二OO一年四月,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启用现名称。
公司现有在职职工241人,其中在岗职工192人,按照行业内部政策,退养30人,自谋职业及待岗9人。离退休人员390人,其中离休5人;退休职工中,在宜昌市区集中安居的204人,外地181人。
公司部占地面积47615m2,另在河南省省焦作市有一留守处,主要用于安置焦作地区的离退休人员。该公司现有总资产2984万元,总负债2309万元,资产负债率77%,主要从事煤田资源勘探、桩基水井工程施工、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测量、工程物探、桩基检测、地质环境评估、酒店服务、房地产开发等经营业务。
公司领导班子暂由4人组成。根据事分体运行原则,公司下设企业部和事业部,企业部负责生产经营管理,事业部主要承担职工事业身份管理、基地管理等事业职能,另湖北省基础工程公司在该公司设有一办事处,主要负责资质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二、结构调整情况
为安置分分流富余人员,公司先后成立工程处、地质勘察处、工程勘察处、金峡地质房地产公司、金龙大酒店、车辆运输处、桩基检测中心、岩土实验室、机修车间、物质供应站、物业管理处等11个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其中金峡地质房地产公司、金龙大酒店注册为法人企业(对总局为统负盈亏单位),形成了以地质延伸业、房地产开发和酒店旅游为主的产业体系。
地质延伸业包括工程处、地质勘察处、工程勘察处、桩基检测中心、岩土试验室等五个经营实体,拥有资产总额317万元,安置职工107人,二OO四年营业收入2289万元,占全公司总收入的69%,在地质公司转产过程中,发挥着安置、创收方面的主导作用。
金峡地质房地产开发公司组建于一九九三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1010万元,安置职工8人。房地产开发是我公司的支柱产业之一,过去几年,由于受资金条件的限制,丧失了一些发展机遇,经营一度难以为继。03年,公司通过金龙大酒店的产权抵押,先后在建设银行贷款1000万元,解决了三峡大学一、二期项目的资金问题;利用公司集贸市场,通过运作,换得伍家岗区18.7亩土地的开发使用权。一系列成功的资产运作,为房地产公司赢得了主动,在2003年开发房屋14100平米的基础上,至04年至今完成开发面积21000平米,目前已到帐收入1270万元,一跃成为我公司的创收、盈利最大户。同时,三峡大学项目三期及伍家岗项目前景看好,房地产公司有望在未来几年内担当我公司经营创收的主力军。
金龙大酒店位于宜昌市东山大道公司旁,楼高15层,总投资1545万元,九六年投入运营,九九年底至二OOO年七月因经营亏损停业,二OOO年八月重新启动。因酒店属高额负债经营,后续投入严重不足,加上地理位置不佳、经营管理不善等诸多原因,经营效果一直未达到理想状态。二OO三年,为盘活资产,公司通过股份制的形式募集装修资金60万元,对酒店设施进行了部分更新改造,04年又以同样方式新增装修改造资金50多万元,酒店硬件设施有所改善,现经营形势有所好转。04年,经营收入198万元,实现利润28万元,收入和利润均在去年的基础上翻了一番。酒店通过两次硬件改善,扩大了接待能力,巩固扩大了市场和客源,带来了明显了经济效益,使酒店这笔巨大的资产逐步发挥了效用。酒店二星级的申报评审工作已经完成,近期有望挂牌。
三、改革情况
近年来,公司在改革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新的探索:在人事管理方面打破职工身份界限,封存职工事业身份,将正式工、合同工、聘用工纳入同一管理平台;在工资分配方面跳出事业单位工资体系,全面实行岗位工资制度和项目工资制度;在劳动用工方面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实行全员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动态管理;在财务管理和考核机制方面实行责任分级细划,预算目标控制,利润与财务状况双向考核;在成本控制方面推行了项目经理制,探索了钻机承包、单机核算、项目成本包干、业务招待费、通讯费与创收总额比例挂钩等行之有效的方法;在车辆管理方面,成立了车辆运输处,统一车辆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上至公司长,下至一般员工,用车一律明码标价,按价付费。
积极推进产权多元化是公司近几年的重要改革举措,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职工个人或合伙购买钻机,参与公司有项目的生产,以弥补公司自有生产能力的不足。具体操作方式为,公司承接工程项目后,以单价合同的形式将钻孔工作量分包个人钻机施工,工程完结后,以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工程款。目前,公司职工个人已拥有钻机、吊车等生产设备20多台套,成为桩基施工的主要力量。二是成立股份制设备租赁站。公司地勘处为满足生产发展需要,组织本公司职工自愿出资组成有限责任联合体,其主要机制为利用股金购置地质勘探类设备、钻探物资等,通过地勘设备与物资租赁服务获取投资回报,不承接和从事具体工程项目施工。目前还停留在为出资人钻探服务的经营水平。股东按实际出资拥有租赁站股份,所得收益按股东占有股份进行现金分配,需要增加新的物质设备时,再行增资扩股。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该租赁站还选举产生了董事会、监事会和租赁站站长,并讨论通过了《地勘股份租赁站章程》。目前,该租赁站实有股东37人,累计筹资60多万元。三是金龙大酒店的股份合作经营联合体。公司与联合体签定租赁经营协议,联合体向公司交纳租赁费或安置内部职工,联合体承担装修投资及经营的所有费用。联合体采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公司持股30%,经营者持股30%,外部合作人持股20%,职工持股20%。联合体通过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并制定《章程》。四是国有资产买断经营。打印室两名职工买断所有设备后,完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理工资并向公司交纳其各项人头费。岩土实验室以原有经营者为主体,通过评估后买断原单位全部资产,使用公司资质对外经营,向公司交纳管理费,自我约束,自主发展。五是房地产公司单个项目的联合投资、联合开发。99年与长宜房地产公司联合开发云集大厦;2003年房地产公司与社会民营资本联营,以三峡大学还建项目一期工程为载体,房地产公司出证照,收10%证照费,双方对等投资,对等承担风险与分享收益;2004年,以相同的形式组成了房地产公司、社会民营资本、员工持股会三方联合体,参与三峡大学二期工程的建设。
四、05年上半年工作
上半年,公司紧紧围绕局工作会议精神和公司职代会提出的奋斗目标、总体思路及工作方针,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立足市场需求,加快经济发展,取得了可喜成绩。1-6月份,完成预算外收入2306万元,盈利33万元,分别占全年预算指标的65.7%和59.2%,实现了时间过半,任务过半。其它各项工作呈现良好态势,职工公司伍保持平稳。
上半年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明确总体思路,完善考核机制
早在春节前,公司领导班子就明确了05年主要工作思路,并形成了职代会工作报告草案,分发到各基层单位、部门,广泛征求对05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职代会期间,在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05年的奋斗目标、总体思路、基本方针和主要工作措施,从而为全年各项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统一了思想,明确了任务。
为增加积累,增强公司宏观调控能力和发展后劲,公司针对04年工作存在的问题,调整了公司对各经营单位的经营考核机制,提出了将各经营单位管理人员绩效工资总额与交公司费用挂钩的管理办法,即发多少绩效工资,就对应上缴公司多少费用,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上缴随效益浮动的管理理念。同时将公司机关管理人员的绩效工资总额与公司上收管理费挂钩,意在改变过去各经营单位盈利,公司管理费用则入不敷出窘境。在绩效工资管理方面,根据04年效益情况,提升了房地产公司的绩效工资档次,降低了煤勘项目部的档次,体现了工资能升能降的分配原则。
(二)、明确工作重点,抓好主导产业
2005年,我公司产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是:优先发展资源勘探和房地产业,巩固提高基础施工和岩土工程业,做精做细酒店旅游业,放开搞活其它辅助业。
上半年,地勘处坚持以矿山地质和资源勘探为主业,充分利用政策机遇,不断拓宽经营领域,累计完成资源勘探矿区10个、钻探进尺6635米(不含煤炭项目部1448米),提交各类矿山及地灾评估、储量检测、预查报告67件,创收335万元(不含煤勘项目部收款70.7万元),实现利润19万元,其中资源勘探和矿山地质创收占全部收入的89.6%,充分体现了其在地勘方面的竞争优势。
房地产公司通过职工入股、吸纳外来资金、实施资本运作等有效方法,保证了三峡大学二期房项目的顺利峻工并交付使用,实现收入1200万元,利润近100万元,继续保持了其在全公司经营创收盈利中的主导地位。另外三峡大学三期工程建筑面积13000平米、造价1000多万元的建设合同已经签订,不久即可启动。伍家岗项目新的合作开发意向也已达成,目前正在申请修改用地规划。
重新改组后的工程处慎重选择施工项目,坚持推行项目经理责任制,加强对项目资金流向的控制,使得上半年施工的几个工程项目均保持盈利水平,完成经营收入447万元,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极困难的情况下,实现了桩基施工稳步提高的产业发展目标。
(三)、强化内部管理,增强竞争能力
金龙酒店完成二期改造后,硬件设施有了一定改善,今年主要精力放在了抓内部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员工手册》和《操作规范》;加强员工培训,把5月份列为规范服务月,狠抓规范服务;坚持例会制度,强调执行,重在落实。经过酒店上下的不懈努力,酒店荣膺“二星级旅游饭店”称号,并在4月18日举办了隆重的挂牌仪式。煤勘项目部在总结去年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订了《煤勘项目部内部管理办法》,明确职责,细化程序,同时适时调整了钻机管理人员,使管理混乱、效率低下的状况有所缓解。工程处进一步明确管理层、项目经理部、钻机承包组职责范围,强化合同意识,以项目经理为施工管理主体,严格项目管理,在确保项目的安全质量的同时,工程处利益有保障,项目经理个人得实惠,钻机工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上半年,公司根据差旅费、招待费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强化有关报销规定的通知》,对招待费、市内交通费、公务用车等非生产性支出进行了适当控制和规范。为了巩固清产核资成果,加强了对帐销资产的管理,对各经营单位帐外有形资产进行统一设帐管理,防止了资产的流失。
(四)、拓展市场空间,增加创收渠道
公司桩基工程处针对目前桩基市场竞争激烈、市场比较混乱的现状,结合以往的经验和对客户信誉的了解,在加大信息工作力度的同时,有针对性、有选择性的联系施工项目,主要在石油化工、电力、军工、厂矿企业等领域的建设项目来开展业务,而对公路、铁路、市政、房地产等传统市场采取了解、接触、慎入的态度,避免大量的资金投入和工程款的沉淀,减小项目施工的风险,改变了过去有产值无利润状况。公司工勘处近年来传统市场空间受到挤压,宜昌周边岩土工程勘察施工竞争环境恶化,为了摆脱困境,他们主动走出国门,寻求发展,施工的柬埔寨西丁河桩基工程进展顺利,不仅创造了效益,而且开了本公司境外施工的先河,积累了经验,增强了信心。煤勘项目部在山西、河北项目施工相继受阻后,及时采取措施,回到鄂西资源勘探市场,降低了外省施工的潜在风险。
今年,为适应市场竞争的要求,公司进一步放宽了各单位专业分工的限制,为各经营单位参与广泛的市场竞争提供了平台。运输处在公司工程处、工勘处、地勘处等主要经营单位相继以不同出资方式购买小车后,小车出租率急剧下降。为了确保完成全年任务,运输处充分发挥职工的技术特长,积极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先后承接施工了柴家冲大桥、太平溪大桥桩基工程,增加对外创收,终于实现了时间过半任务完成过半的预期目标。实验室适应新的技术要求,添置仪器设备,在三峡库区地灾滑坡勘察岩土试验市场取得了突破。机修车间在设备严重老化的情况下,不遗余力开拓市场,发展新的客户,上半年完成产值占全年任务指标的90%。
(五)、以安全生产活动为契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6月份,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了以“遵章守纪,关爱生命”为主题的安全生产、安全教育活动:购买自编安全学习材料400余份,各单位购买“安全宣传贴画”、“标语”、“警示牌”百余张,横幅20余幅,设立安全宣传专栏3处,以各种方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先后组织了2005年安全生产月全员教育考试竞赛和《公司安全管理及操作规程汇编》知识竞赛,参加300多人次,并进行了抽奖活动,发放奖金2000元;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机修厂钳工房边坡隐患进行了专项整改,参加了宜昌市举办了安全生产咨询日活动,针对暑期高温,各工地进行了有力的防暑降温及“夏季四防”工作。
上半年,公司以《公司安全管理及操作规程汇编》为主要内容,进行了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的培训学习,地勘处、煤勘处等单位都组织一线员工进行了集中培训。为了提高抗风险能力,公司除为全公司在职员工购买医疗工伤保险外,今年还与劳务派遣中介组织协定协议,为野外民工、临时性用工购买社会工伤保险。为了加强对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公司还制定了《公司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明确职责,规范程序,以强化事故现场的救治处理工作。一系列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增强了职工安全意识,加强了现场管理,从而保证了全公司的安全生产,保护了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六)、加强党群组织建设,努力构建和谐的公司
以“三级联创”活动为载体,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创建“六好团公司”活动,公司荣获“全国煤炭工业地质勘查先进单位”称号;公司房地产公司、地勘处等八个单位(部门)获湖北煤炭地质系统“六好基层团公司”称号,并受到表彰;公司团委被总局团委确定为“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加强员工培训教育,春节后上班第一天起,全公司主管级以上管理人员近40人进行了为期四天的集中培训,学习《细节决定成败》等经济管理前沿知识和财务管理基础知识。根据职代会精神,建立全员学习津贴制度。开展了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启动了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并召开了动员大会。
上半年,组织在职、离退休人员300多人进行了身体检查;组织职工参加了宝塔河街办第二届社区运动会、湖北局第一届乒乓球比赛;组织女职工到海南进行了庆“三八”旅游活动;春节前后慰问困难职工69户、遗属61户,看望慰问住院职工14人次;举办了社区法律知识讲座。上半年,公司荣获“宜昌市绿化卫生先进单位”、“伍家岗区共驻共建工作先进单位”。
(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工程处清收以往工程款进展缓慢,有部分债权已经或可能变成坏帐,造成的后果:一是资产的损失,二是现金流紧张,三是债务清还无资金来源,内外均面临巨大压力。
2、公司管理费入不敷出,由于没有硬性规定各单位上交指标,各经营单位上缴费用不积极,使公司各项管理费支出无来源,公司机关管理人员基本的绩效工资也无法兑现。
3、勘探水平不高,整体效率低,钻探施工技不如人的状况没有明显改善,煤勘项目部仍没有摆脱去年的困境,上半年造成了新的亏损。
4、各单位经济发展不平衡,房地产公司、地勘处保持良好势头,工程处、金龙酒店经营形势逐步好转,煤勘项目部、工勘处效益不佳,特别是工勘处,在持续多年的平稳发展后,近年来经营形势有下滑趋势,如不及时扭转,有可能成为我公司新的亏损点。
总的来说,公司上半年时间过半,完成任务指标过半,总体经营态势良好,但存在的局部困难和问题也不容忽视,需要在下半年的工作中集中精力,逐一解决,以确保全年圆满完成局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不稳定因素
(一)离退休职工94年工改时,部分地方津补贴未执行;两年一晋级近两次也没有政策,但部分省份却都执行了,造成职工心理不平衡。去年实施地方医疗保险后,由于认识上的差距,部分离退休同志有抵触情绪。
(二)在职人员尤其是野外施工人员,由于项目工程款难以收回,含量工资兑不了现,部分有不满情绪。
(三)职工住房欠帐多,相比另外两个公司都在通过集资建房改善住房条件,职工有些怨言。职工房改时的近300万元购房款被用于归还职工集资,使职工现在的房屋维修、建房、住房补贴等均无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