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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经济纠纷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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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经济纠纷

第1篇:工程款经济纠纷范文

目前,我国出现建筑工程结算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然而解决这些建筑工程合同经济纠纷的机制却比较的单一,不能够采用多种形式来解决经济纠纷问题,一般解决合同经济纠纷都是采用诉讼的形式。然而诉讼作为建筑工程结算解决经济纠纷的主要方式,却缺乏灵活、便捷,不能够及时的解决出现的建筑工程合同经济纠纷,从而降低了解决经济纠纷的效率和公正影响力。在一次的案件中,经过了多次工程结算审理和坚定,最终才解决这一经济纠纷,这样的过程和程序既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又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建筑工程结算难的原因

1、建筑工程管理存在无序和混乱,制约着建筑工程结算目前,由于在现阶段下的经济体制,我国对合同的管理存在极其不规范的现象,现在的经济体制存在一定的制约性,并且管理手段落后不能够满足现在建筑工程结算的管理。建筑工程合同存在的不完全性就要求对合同进行规划的管理,而建筑工程造价的不确定性则要求对合同实施的工程加强管理。现在,存在很大的问题是在于技术与经济的脱节,施工管理和合同管理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不能够形成统一,施工人员既不能够对经济有所了解,又不能够有一定的合同管理意识。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一般的管理人员都只是注重对工程质量的管理,而忽略了对合同的管理,同时监管的体制也不能够达到要求,不能够实现规范化管理的要求。

2、建筑工程合同的不完全性决定了工程款的不确定性建筑工程合同是一种比较典型的不完全性合约,其与一般性的购物合同有所差别。这种不完全性是由于建筑工程本身决定的,建筑工程本身就存在比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过程中,不能够对每一个细节都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并且对可能出现问题的地方改善措施和解决方案有明确的规定,更不能够对存在不可预知的情况做好实现的补偿和安排。为了能够将改善建筑工程合同这种不完全性,签订合同的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应该考虑到再协商,再修正,以便更好地解决纠纷,以此来弥补建筑工程合同中这一缺陷。建筑工程合同款的最初造价和追加款存在不确定性,在进行具体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随时的变动,不断地进行调整。

三、建筑工程结算难的治理措施

1、提高解决工程结算纠纷的质量有效地提高解决工程合同纠纷的质量关键在于建立合适的纠纷解决机制。根据以往的案例表明,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建筑工程结算的纠纷,并不是一种最理想的方式,诉讼存在其自身的缺陷,解决工程缓慢,程序复杂,现在应该借鉴国外一些先进的经验,来改进我国现在的解决建筑工程结算合同经济纠纷机制。采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通过运用这种解决方式,就不需要做那些复杂麻烦的法律程序,而是通过谈判、协调、调解等等形式来解决纠纷,这种方式具有比较强的专业性,一旦出现经济纠纷时,能够迅速作出正确的判断,并且简单、便捷,在国际工程纠纷中得到了比较广泛的应用。

2、提高合同的签约质量提高合同的质量关键在于能够在签订之前做好防御工作。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该对采用什么样的结算方式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无论是采用计量与支付,还是建筑工程费用需要变更以及需要进行索赔的都应该有相应的规定,同时在签订合同时,还应该对合同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义务都有比较详尽的规定。提高合同质量主要的是提高合同双方人员的综合素质。对采用不同方式来进行签订合同的双方,采用招标工程的,应该将招标文件尽快的转换为正式的合同,并且加强对合同的审查;对进行工作的,应该找好合格的人,并且不断地提供人的服务。

四、总结

第2篇:工程款经济纠纷范文

关键词:工程竣工;结算;经济纠纷;工程量清单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在建筑施工项目合同管理中,与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引起的纠纷不同,工程竣工结算纠纷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项目收入水平,甚至有的工程竣工结算纠纷直接导致一些企业倒闭。当前建筑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垫资承包、拖欠工程款、阴阳合同、虚拟工程量清单、现场乱签证、工程质量低劣等等各种现象层出不穷,无形中增加了工程竣工结算中的司法鉴定难度。从实践中总结工程纠纷的性质,可以说,结算纠纷涉及的因素更多,很多结算纠纷往往还是旷日持久,对合同双方都造成严重损害。

一、工程竣工结算中常见的经济纠纷成因

可以说工程竣工结算之所以出现经济纠纷根本原因还是因为合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违约造成的。由于建筑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工程项目内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工程合同的复杂性,加之建筑工程参与主体的多元化等因素,使得工程违约的现象也异常复杂和多样。有些情况是主观违约造成的,但有些也是因为不可预见的客观和偶然因素导致的违约。如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时工程价款的结算;以及因违约索赔而产生的结算纠纷等。合同无效通常是由于违反了强行性规范中的效力性规范而被确认为无效。违约索赔的情况较多,如发包人未能提供施工进场的条件、擅自更改设计、未按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工程材料不能及时供应从而造成停工、窝工等情形,承包人最终都以工程索赔的形式加入工程结算书中,但发包人不予认定,从而产生纠纷,这种纠纷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也比较常见。从可控因素考虑,我们主要从建筑工程合同价格约定因素方面分析工程结算的经济纠纷。

1、价差争议引发的经济纠纷

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包干价”、“包死价”合同,即固定总价合同,但在结算时,当事人往往提出价款变更要求,在合同方商谈无解的情况下便产生经济纠纷,这种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便是“价差争议”。价差争议产生的本质因素主要是在工程建设周期内由各种市场及政策等因素引发工程材料的价格起落造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但合同履行期内,一些突发的市场因素,或者由政策出台导致的行业调整很可能引发工程原材料的价格变化远远超出风险范畴。在合同双方约定不足的情况下,最终引发纠纷。所以合同方在合同签署时对有可能出现的影响价格的因素考虑是否周全,合同中对这种价格风险的约定是否全面和具体将直接影响这种价差争议的程度。建筑工程造价受物价浮动等外部因素影响可以说是正常现象,但如果工费、材料费、施工设备费、运费等造价考虑项目的变动大到无论是业主或承包商无法承受的地步,且施工合同本身没有约定调整机制,则经济纠纷的产生就成了必然。

2、量差争议引发的经济纠纷

在总价合同计价模式中,合同双预先约定的固定总价通常会对应一定的工程量,但由于计价模式的局限性,合同签订时,有可能对工程建设期内出现的一些不可预见的工程量考虑不足,从而导致工程量与工程结算的“量差争议”,从而引发经济纠纷。所以如何界定工程量的变动与工程固定总价之间的关系,以及对工程量变动的合同约定就变的较为关键。工程结算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量差争议,即使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固定价结算,但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通常不纳入固定价涵盖的风险范畴,一般在当事人要求根据工程量变化部分按实结算的予以支持。

二、工程竣工结算中主要的防范对策探讨

1、建设工程合同计价模式的正确使用

建设工程合同计价模式一般有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两种。总价合同通常是由合同双依据工程标的预先确定的建设工程的总价,在该价格内承包单位要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内容。通常情况下,在没有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单发生的情况下,工程量和合同总价都将维持不变。单价合同则是根据工程招标文件及相关图纸资料所列出的各分项工程量表确定的各分项工程费用,再累计计算总价。为了保证工程竣工结算价格合理科学,合同双方在确定合同计价模式时要首先考虑工程的体量和复杂性,以及可能出现的各种因素,再确定采用何种计价模式。如果是标准化工程,由于有可供参考的样板工程总价范围,在工程材料市场较为稳定的情况下,可优先考虑总价合同计价模式;如果工程体量过大,且工程项目计价考虑因素众多,且没有参考工程的情况下,为避免因造价差异过大,可考虑单价合同模式,从而分散造价风险,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结算纠纷。

2、工程量清单结算纠纷的避免措施

避免工程量清单结算纠纷问题,首先是要确保结算的工程量的合法性。这就要求施工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也规定,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完成发包人委托的工作内容,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多做、返工增加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造价工程师不予计价。

其次,由于清单计算工程量与定额计算工程量及现场实际施工量不完全一致,而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综合单价是针对清单工程量的报价,而不是针对定额工程量及现场实际施工量的报价。因此结算变更工程量的计量及计算必须是根据《计价规范》的规定计算的工程数量。也就是说,计算结算的工程量的方法也要合法,不能脱离《计价规范》相关计算规则的规定,直接采用工程变更产生的现场实际施工量与清单单价进行计算。

第三,在工程量结算中,采用合同中已有的、能够适用或者能够参照适用的价格是比较公平合理的。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价格有几种情况:一是直接套用,即从工程量清单上直接拿来使用;二是间接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通过换算后采用;三是部分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取其组成价格中的某一部分使用。无法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价格时,应采用补充套用的方法计算,即参考类似工程及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定价方法,重新补充确定价格后采用。

第四,对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费用调整应该提前预计,并在合同中对于因实际工程量发生变化而引起的措施费用的增减约定费用调整计算方法,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计价原则及方法,以免纠纷的产生。

最后,提高工程技术人员造价专业知识水平也是避免工程量结算纠纷发生的一个途径。提高工程技术人员造价专业知识水平,避免出现重复计算工程量、重复计价的现象。另外,招投标双方还应在合同中对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职责和范围有明确而具体的约定,特别是约定现场签字人的权限范围和效力,这样可以有效减少结算时由于工程签证单上的各种不同签证引起的推诿现象。

参考文献:

[1]辅文靖.议建筑工程合同中结算纠纷及防范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1,(5):166.DOI:10.3969/j.issn.1001-828X.2011.05.137.

第3篇:工程款经济纠纷范文

关键词:合同;纠纷;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1 引言

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不同的理解,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受多种因素影响,且工程本身情况复杂多变,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预料不到的问题,合同双方从维护各自权益的角度出发,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就难免产生纠纷。及时分析研究这些纠纷产生的原因并制定出减少施工合同纠纷的措施,对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 工程施工常见的合同纠纷

2.1 建筑工程质量纠纷

建筑工程建成后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或达不到设计功能使用要求,是一种常见的纠纷。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必须分清责任,特别是在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之后,更要明确责任。

2.2 工期纠纷

建筑工程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完工并交付使用,给甲、

乙双方造成经济损失,也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的一种常

见纠纷。

2.3 工程价款及结算纠纷

这种纠纷往往是合同造价低于工程实际造价,或由于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引起变更,承包人无法在原合同约定的价款内完成工程建设,而向发包人要求补偿,或发包人以正当或不正当的理由拒绝补偿而引起的纠纷;也有发包人由于资金筹措不到位,拖欠或拒付工程款而引起纠纷。工程结算纠纷包括计价方法、工程量和材料价款大幅上涨引起纠纷等。

2.4 分包引起的纠纷

某些合同签订时对于是否允许分包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承包商则利用合同漏洞,在没有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了工程分包,导致甲、乙双方产生纠纷。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纠纷也是近年来施工企业遇到较多的法律纠纷,承包人将部分工序分包给第三人承担,由于分包人管理不力或技术、施工能力不足等,质量、工期等达不到分包合同的约定要求,就可能导致纠纷。特别是工程价款纠纷,是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最容易发生的纠纷。

2.5 延期付款利息纠纷

尽管有明文规定业主拖欠工程款应付延期利息,但执行起来却非常困难,特别是延期利息数额巨大之时,双方纠纷就更容易产生。比如合同约定工程决算完毕付清尾款,但因施工方迟迟不报送决算文件,或报送决算文件不齐全,或所报决算文件双方争议过大,导致决算工作无法进行,进而剩余工程款无法支付。特别是争议过大时,究竟是谁过错导致工程款支付拖延,也是是否支付延期付款利息的争议所在。

2.6 违约发生的纠纷

承包方的违约主要表现有工期违约、质量违约等。发包方主要表现在不能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未能提供施工进场的条件、中期擅改设计等导致的工程造价增加或者其他损失的,承包人最终都以工程索赔的形式加入工程结算书中,而发包人往往对有关款项不予认定,从而产生纠纷,这种纠纷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比较常见。

3 引起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原因

(1)订立合同时草率,不规范,内容不完备。

合同约定的条款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这往往是引发合同纠纷的主要根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和承包商之间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定性文件,各方面应予以高度重视。在起草合同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与造价管理人员共同斟酌确定合同的内容、条款、细则,但有些建设单位重视不够,专业技术人员与造价管理人员很少参与合同的起草,而是由某些领导直接操办,这就使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就存在诸多缺陷、漏洞。

(2)甲、乙双方不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发包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按时拨付工程款,擅自将工程肢解发包给第三方,甚至无资金建设项目,势必会引起纠纷。承包人对发包人不合法、不合理的苛刻条件和霸王条款一般不抵制或抵制无效,因怕失去承揽工程机会,往往采取默认的态度,当合同价格不能保本、工期不堪重负、承包方利益不能保证时自然就形成了纠纷。

(3)施工过程管理不善。

一是开工准备不充分,“三通一平”习惯上都是由建设单位负责完成,而双方又未正式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往往是建设单位某个领导或某个施工管理人员,现场划个圈,口头表述一下要完成哪些工作内容,发生的经费也口头承诺竣工时结算,这就给竣工结算埋下了纠纷的隐患。二是设计变更普遍,随便增加面积、改变结构、改变用途,签证混乱。工程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些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若程序不合法、手续不齐全、签字不及时,引起变化的工程量就缺乏结算依据,待工程竣工结算是再补充,容易引起意见分歧。

(4)引起工程质量纠纷的原因。

一是发包方的原因,如设计本身有缺陷、勘察资料与实际地质情况不符、提供的原料、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等等;二是承包方原因,如承包方管理、技术力量不足,技术方案不合理,组织措施不力等。三是因为招标过程中大多数甲方为了保证施工质量,都会提出很高的质量等级。四是发包人擅自使用未交工工程,而出现的质量纠纷。五是承包人或发包人分包工程项目,因分包项目质量达不到要求而引起整个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也是造成质量纠纷很重要的原因。

(5)引起工期纠纷的原因。

一是发包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供场地、资金、设计技术资料等,包括未能与地方政府就征地、拆迁等问题达成协议,导致不能按期开工或开工后被迫停建、缓建,不仅工期推迟,还将给承包方造成停工、窝工的经济损失。二是承包方因施工组织不力,劳力、设备不能满足工期要求而导致工期滞后。三是因招标时甲方不合理地压缩工期,施工单位为了迎合招标,被迫响应工期要求,在远低于定额工期的合同工期下施工,造成工期拖延也就不足为奇。

4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

针对上述这些合同纠纷的表现及产生的原因,妥善处理纠纷必须要坚持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是维护合同条款原则,双方均应遵守合同条款,这既能体现合同的严肃性,也支持了合同订立当初双方的共同意愿。二是重事实、重证据原则,对有些内容,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详细,这就要求重事实、重证据,按实际发生处理。事实和证据包括:补充协议、现场签证、实物量。有文字证据的,依照文字证据处理,缺少文字证据的,以现场实测实量为准。三是坚持公开公正原则,要做到调查取证公开,双方到场,政策规定公开,处理程序、内容、结果公开,让各方心服口服。四是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处置合同纠纷,有利于建筑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建筑业发展。

5 预防施工合同纠纷的对策

(1)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是减少施工合同纠纷的前提,工程招标阶段,制定科学合理、详细慎密的招标文件是关键所在,首先工程造价要把握在一个合理范围内,既要保证承包人的合理利润,又不至于给发包人造成额外损失;其次是确定合理的质量目标和工期目标;再次是在议标、定标时,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不搞权钱效易,对资格审查不合格、管理水平低下、施工质量低劣的队伍坚决排除,选择一个好的施工队伍等于事半功倍。

(2)重视施工合同签订是减少施工合同纠纷的基础。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件,是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核心依据。重视施工合同的签订,规范合同条款约定为整个合同的实施奠定了良好基础。订立合同应注意:①语言表达要准确、严密、详实,才能让合同执行人充分理解合同本意,不能含糊不清,稍有偏差都会导致产生完全不同的解释,任何模棱两可的文字,都有可能成为日后双方争论的焦点。②合同主要条款:承包范围、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工期要求、计价方式、结算方式、进度款与结算审核期限、付款方式、双方权力义务、双方违约责任、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程序和资料移交等要约定完整。③合同签订时双方应处于平等地位,合同本身应具有公平性,合同条款应遵循对等原则,严重有失公平的合同本身就是违法合同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最容易引起纠纷。

(3)认真履行合同,做好现场管理是减少施工合同纠纷的重中之重。施工合同签订后,关键在于双方共同履行,出现一些与签定合同时的估计相差较大的情况,应及时签定补充合同协议,以弥补合同在本身的缺陷,同时可以补充合同的形式调整合同价款,并以补充合同价款形式作为中期进度付款结算的依据,以免追加合同价款太大难以执行。除此之外,①关于变更及签证,要明确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程序,各个环节各负其责分别把关,相互制约。及时督促完善项目施工中的所有原始记录,要严格签证权限制和签证手续程序,及时办理现场签证。②业主对工程项目各阶段的实施应安排合理的时间,准备工作要充分,按合同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施工场地 ,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③及时掌握市场材料、设备的价格波动,材料价格市场异常波动对承发包双方都存在巨大的风险。

6 结语

综上所述,只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重视施工合同签订,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缔约双方严格履行合同,并在纠纷发生后,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互谅,互让,争取恰当地处理合同纠纷,就能实现甲、乙双方的双赢。

参考文献

[1]蔡永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J].建筑经济,2006,(12):101-102.

[2]邹跃光.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及对策[J].法律,2008,(1):45-46.

[3]宋立群.浅谈市政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纠纷处理及预防[J].黑龙江交通科技,2006,(6):63-64.

第4篇:工程款经济纠纷范文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 处理 执行案件

由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争议内容和案件事实错综复杂,涉及法律适用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较多,审判实践中因司法理念和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差异,处理难度增大,各地法院在审判中的司法标准不统一。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应该适应形势,及时掌握经济纠纷发生的原因、实质,准确选定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尽早处理纠纷并消除不利影响。

若建筑施工企业遇到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时,应正确应对和妥善处理,尽最大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防止造成不利的社会影响,本文就此进行论述。

一、主责单位要切实承担起应对、处理对外有关债务问题的责任,尽最大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

(一)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及其所属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法律事务部门的有关要求。

无论形式上的债务主体为集团公司本部还是子公司(包括集团公司或子公司的分支机构、临时机构等),应对、处理对外债务问题的主责单位均为实际上享有和履行合同权利义务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子、分公司,直管项目部、指挥部等)。主责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要求,积极履行应对、妥善处理相关对外债务及由此引发的各类经济纠纷的责任、义务。

(二)对于已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我方被诉(裁)的各类经济纠纷案件,主责单位领导要积极应对、妥善处理。

对于其中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单纯我方欠款纠纷,应力争以当事人和解或法院(仲裁委)调解方式结案,避免或减少诉讼(仲裁)成本等支出。对于法院(仲裁委)依法出具的此类调解书或判决书(裁决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我方作为债务人应当自动履行相应义务,

(三)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对于我方被采取保全措施(银行账户被冻结等)的案件,相关单位应当在接到法律文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处理方案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同时,主责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局法律事务部的指导意见;办案过程中,进展情况及时报局法律事务部。

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如不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将导致的后果及应对措施。

(一)不自动履行义务将导致的法律后果。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会产生如下后果:

1、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承担加倍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不自动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可能被罚款。

《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第115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3、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状况,可能会被罚款,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可能会被拘留。

《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4、部分执行案件可能会影响经营开发工作。

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在人民法院网均可以查询。近几年以来,集团公司或所属子、分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已有数次被业主单位要求解释出现执行案件的原因,这对于企业经营开发工作,已经造成不必要的不利影响。

(二)正确应对、妥善处理我方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

近年来,由于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急剧变化,各类市场主体间的经济纠纷案件大量增加,生效法律文书被自动履行的难度加大,因此,各地法院均加强了案件执行力度。面对这种形势,对于建筑施工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相关责任单位应引起高度重视,积极应对并妥善处理。任何消极、逃避或者对抗的处理方式不但解决不了问题,还将因此增加无谓的经济损失,付出不必要的代价,以至造成不利的社会影响。

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中的规定,人民法院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0%-150%计算买受人应当赔偿出卖人的损失。《买卖合同解释》实施以来,法院判决违约金、利息有了充足的法律依据。因此,责任单位和相关必须高度重视买卖合同中纯欠款纠纷案件的执行事宜,一味拖延,将会增加执行费、迟延履行金、利息、违约金等不必要负担。

第5篇:工程款经济纠纷范文

Abstract:Auditing the completion settle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is an important task in the process of completion settlement. Whether the result is accurate or not will influence the benefits of both the bidding enterprises and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or. The thesis analyz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completion settlement and the method of auditing is illustrated.

关键词:竣工结算;审核;方法

Key words:completion settlement;auditing;method

中图分类号:TU7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04-0198-01

1 结算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1 结算拖而未结。建设市场垫资施工、拖欠工程款较为普遍。一些业主因经济原因采取不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结算等手段拖欠工程费用,使施工单位有苦难言。诉诸法律,项目未结算,不存在拖欠工程款项问题;找建设主管部门,工程未交工,不能办理结算。结算久拖不决,已成为某些发包单位提高资金周转率及经济效益的主要手段。

1.2 结算审核次数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业主自行组织人员审核工程预算为初审,它是控制工程投资和拨付进度款的依据;待工程项目即将结束,即整体委托设计院或建行或其他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预算的二次审核为复审。建设项目结束,指挥部撤销,建设业主接管投资,个别部门领导出于政治、经济原因原审核预算,委托政府建设造价管理部门或审计部门对预算进行三次审核为终审。尤其重点建设工程或大型建设项目,参建施工单位多,工程预、决算量大的建设工程存在此类问题。这些项目一般要进行为期二到三年的工程结算,从初审、复审到终审,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财力。

1.3 结算的行政干预。结算的行政干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基建部门负责人直接干预工程结算,人为增加或减少工程造价,造成工程结算失控,滋生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二是在工程项目结算过程中一些权力部门,如审计、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强行干预工程结算收取工程咨询费用,违背建、施双方客观平等、公正的工程结算原则,既增加不必要的经济支出,又使工程结算的客观公正性大打折扣。

1.4 结算纠纷增多。近年来,建筑经济领域经济纠纷日益增多,50%左右属结算纠纷。某些建设单位工程结算部门降低结算审核指标,分解到人,完成指标者按比例提成,不正当地鼓励工程经济人员压低工程造价,“不管预算水分多少,只管拦腰砍一刀”。因此形成施工单位虚报工程预算、建设单位狠砍结算的恶性循环。还有,个别预算审核人员不能正确理顺预算定额、工程计价规则及工程量计算方法,采取以权压价,唯业主原则是从,极易造成工程结算价的失真,引起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2 结算的审核内容及审核重点

2.1 正确把握审核内容,着重突出审核重点。(1)合同是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工程结算的依据是建设工程合同,整个结算工作都要围绕遵循合同精神来执行。凡是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的所有资料都是结算的依据,影响造价的确定。如合同中规定结算造价的下浮率及结算方式等,均应按合同规定执行。(2)严把签证关,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各种施工签证单据是工程实施过程的原始凭证,不能造假作假,只有合法、客观、公正的签证才是有效的,才能应用到结算中。若结算审核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失实或不合理的签证单,应将问题提出来,请签证各方协调解决,重新达成统一意见。总之,审核人员应在结算审核中认真分析签证内容的客现性、合法性及合理性,不合法、合理的签证应拒绝使用。

2.2 准确套用单价的审核。工程造价定额具有科学性、权威性、法令性,任何人使用定额都必须严格执行,不能随意提高、降低或更改。因而审核人员应熟悉定额工作内容及适用范围,综合工程实际施工情况,准确套用定额。

2.3 工程量的审核。对施工图工程量的审核最重要的是熟悉工程量的计算规则。一是依合同分清计算范围;二是现场核实是否按设计图纸完成合同内的工作量;三是应仔细核对计算尺寸与图示尺寸是否相符,防止计算错误。工程量的准确程度是影响结算造价最直接的因素之一,因此,审核时应做好调查研究,审核其合理性和有效性,不能有签证即给计量,杜绝和防范不合理、不实际的开支。

3 结算审核的方法

3.1 全面审查法。全面审查法就是按照施工图的要求,结合现行定额、施工设计、承包合同或协议以及有关造价计算的规定和文件等,全面地审核工程数量、定额单价以及费用计算。这种方法全面而细致,审查质量高,效果好,但工作量大,时间较长,存在重复劳动的弊端。

3.2 重点审核法。重点审核法就是抓住工程预结算中的重点进行审核的方法。一般选择工程量大而且费用比较高的分项工程的工程量作为审核重点。另外对变更及签证项目也要进行仔细核实。该方法的优点在于工作量相对少,效果较佳。

3.3 分组计算审查法。就是把预结算中有关项目划分若干组,利用同组中一个数据来审查分项工程量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首先要把若干分项工程按相邻且有一定内在联系的项目进行编组。利用同组中分项工程间具有相同或相近计算基数的关系审查一个分项工程数量,这样就能判断同组中其他几个分项工程量的准确程度。这种方法的最大优点是审查速度快,工作量小。

3.4 对比审核法。在同一地区,如果单位工程的用途、结构和建筑标准都一样,其工程造价应基本相似。因此,在总结分析预结算资料的基础上找出同类工程造价及工料消耗的规律性,整理出用途不同、结构形式不同、地区不同的工程的单方造价指标、工料消耗指标,然后根据这些指标对审核对象进行分析对比,从中找出不符合投资规律的分部分项工程,对此进行重点计算,找出其差异较大的原因。此方法对造价员水平要求很高,要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多的工作经验的造价员才能够胜任。

4 结束语

总而言之,现今的工程投资失控现象比较普遍,造价难以控制,因此竣工结算价的审核在控制工程造价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逐步规范和完善工程造价的工作,使之走向科学化,广大工程造价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操作的观念,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这样才能搞好工程的竣工结算。

第6篇:工程款经济纠纷范文

【关键词】招标控制价备案、合同价款备案、竣工结算备案“三价备案”管理制度

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造价计价监管体系,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计价行为,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在积极探索和建立从源头上预防工程款拖欠的长效工作机制建设上,也一直在探索通过开展以招标控制价备查管理、施工合同审查备案工作、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工作,逐步建立从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到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全过程监管体系,最终能起到保障我市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规范市场计价管理的效果。下面,我将从以下几方面探讨如何实现全过程工程计价监管:

一、积极探索开展招标控制价备查工作

1、招标控制价备查工作依据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简称《计价规范》(GB50500-2008))、《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豫建设标【2008】50号)(简称《计价定额》)等有关文件,省住建厅制定豫建设标【2010】24号(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在规定中招标人应在公布招标控制价之前,将招标控制价的资料报送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备查登记。

2、招标控制价备查登记时主要相关数据资料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在开标之日7天前公布,在公布招标控制价前,须将招标控制价的相关资料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登记。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明确招标控制价的公布和备查登记时间。实际上,备查登记时主要相关的资料有备查登记表、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包括:⑴招标控制价;⑵说明;⑶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⑷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⑸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⑹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⑺其它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⑻暂列金额明细表;⑼材料暂估单价表;⑽专业工程暂估价表;⑾材料单价表;⑿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⒀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和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的电子文档。

3、招标控制价备查的作用一是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途径,确保招标投标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二是减少了因招标控制价不规范而引起的一系列合同纠纷,譬如各种规费的计取、材料价格的取定、计价的程序、定额子目的准确完整的套用等。三是招标控制价备查可以约束编制人不得有意抬高或压低招标控制价;约束受委托的复核单位,使其客观、公正复核招标控制价,防止出具虚假报告;约束投诉人,防止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最终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因此,招标控制价备查工作能使造价管理部门在招标前就有效完成了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和管理。

二、积极探究施工合同审查备案工作

1、施工合同备案的前景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然而建筑行业人员的专业水平相比还较低,尤其是法律意识淡薄,对合同不够重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当事人缺乏应有的合同知识,所签订的合同或是内同不完备、或是格式不规范,从合同签订之日就为日后的纠纷埋下隐患。以至于不断的产生法律纠纷,而调解合同纠纷也成为标准定额管理部门日常的主要工作之一。

2、施工合同备案的程序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是建筑工程许可制度的一个环节,通过合同备案,可以从程序上监督发承包人按照基建程序办理招标、直接发包审批手续,保护双方合法权利,避免无效合同发生,施工合同备案作为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在备案时主要相关资料: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建施双方草拟合同。标准定额站在备案时主要审查内容:一是签订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有无实质性背离;比如:①合同价款方式固定价格合同还是可调价格合同;②合同约定基础调整、设计变更部份的下浮率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下浮率不一致;③招标文件规定材料价格变化为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在施工期间不应材料价格变化而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二是条款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现行计价依据冲突;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对冲突、歧义的条款提出审查意见,整改后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存档备查。三是合同审查要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熟悉掌握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B50500-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文件。

3、施工合同备案的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工程进度款的拨付。二是有利于工程结算的顺利进行。三是有利于打击阴阳合同、黑白合同。四是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建施双方合法权益,为工程的如期竣工提供保障,保证工程进度如期进行,大大减少因合同签订不规范产生的经济纠纷,利于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减少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社会成本及经济成本。如果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经过备案审查。确保其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签订。将会大大降低在实施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纠纷,减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方的经济成本与社会成本。五是招标控制价备查工作的落实和延伸,为项目实施阶段工程造价管理提供合理合法依据。

三、积极研究做好竣工结算备案工作

1、竣工结算备案的背景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结算行为,有效控制拖延审计或一审再审和工程结算难问题,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引发严重的社会稳定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房地产经济的发展,建筑业企业的规模越来越大,竣工结算又是决定工程造价最关键的一个程序,很多企业由于拖欠的工程款无力扩大再生产,甚至有些面临资金周转不开而倒闭。竣工结算备案能促进竣工结算案约定及时办理,遏制工程款拖欠。

2、竣工结算备案的程序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工作应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同一工程竣工结算只能核对一次,发包人不得对已核对或已委托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核对的竣工结算再次核对。竣工结算备案主要相关备案资料:

(1)《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

(2)经发承包双方签章完整的竣工结算书。(原件一份、电子文件一份)

(3)清单结算: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竣工结算、封面及总说明内容要求

(4)定额结算:①封面,②编制说明,③取费表,④竣工结算汇总表,⑤结算书,⑥材差表,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5)工程概况

(6)施工合同

(7)竣工结算备案工程款支付证明,建筑业发票核对原件、存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备案方公章),承包人确认的竣工结算备案工程款支付证明

(8)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竣工结算备案作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前置条件,引导建施施工双方在工程竣工备案前,必须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具备完整的技术经济资料,同时应向标准定额管理部门备案。竣工结算备案工作的开展对招标控制价、合同价的备案执行实施起到了监督作用,完成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监督管理。

四、总结语

总之推行招标控制价备案、合同价款备案、竣工结算价款备案“三价备案”管理制度,应同时作为行政服务项目纳入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服务)流程,其中招标控制价备案纳入工程项目招标的前置条件,合同价款备案纳入施工许可前置条件,竣工结算备案纳入竣工验收前置条件。环环相扣,对政府部门来说对整个工程造价全过程进行监管,对企业来说起到对整个工程造价全过程进行控制。随着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法制体系逐步健全,工程造价监督必将为合理利用资源、有效保护环境、提高工程投资效益、遏制工程成本流失、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发挥更大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工程造价管理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参考文献

第7篇:工程款经济纠纷范文

介绍了目前我国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从合同管理机制、合同交底、合同变更管理、合同索赔意识等方面,阐述了项目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措施,并探讨了合同风险防范对策,以真正提高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水平。

关键词:

合同管理,施工阶段,风险防范

0引言

在建筑施工当中,合同是法制建设的主要部分,是市场经济与信用的重要保障,因此如何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合同管理显得非常重要。在工程的每一个阶段,合同管理都贯穿其中,合同管理的成效也直接影响着企业的效益。合同管理按照步骤可以分为决策阶段的合同管理、项目实施阶段的施工管理以及竣工结算时的合同管理。其中,项目实施阶段的合同管理在整个工程过程中是最为重要的,应当重点关注。

1合同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项目涉及面广,投资金额大,因此需要有科学的管理体系对其进行管理。合同管理就是在这种要求下应运而生的,其对于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双方都有着良好的约束作用。合同的存在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也是工程具体实施依据。建筑项目中的各方都按照规矩办事,就可以避免很多经济的纠纷,使得工程建设能够正常进行。但是就我国目前的很多单位来讲,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对合同管理工作不够重视。一些大型的正规施工单位基本上都可以按照合同管理的要求进行合同的标前评审以及标后评审,对于自身的施工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评价,防止在工程开工以后出现诸如能力不足,工期不能保证,质量不能保证等等一系列的问题;但是也有一些施工单位并不能够严格有效地执行合同的评审及管理,一些单位的领导对于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不够重视,单位内部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合同评审与管理机构。领导缺乏对于合同风险管理的认识,也没有意识到合同管理对于自身单位的重要意义,再加上缺乏严格的组织程序以及严密的合同评审,往往造成这些单位对自身的履约能力不符合实际的判断,导致施工后期出现由于工期压力造成成本增加,企业亏损的后果;质量违约形成双方索赔、竣工结算的纠纷。此外,我国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还有合同执行力度不足。一些合同条款对于建设方与施工方来说只是一纸空文,没有人按照合同的规定来办事,没有技术签证,工程不能按期交工,工程款也不能及时拨付,最终造成双方的经济纠纷。我国绝大多数的招标监督机构、合同管理机构都不够正规,对于在评审当中发现的合同不平等条款,不愿意提出与过问,而是遵循建设单位的意见进行办理。这样就造成合同当中有一些条款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条文被忽视,比如一些恶意压低中标价格、工程质量标准的不妥要求、随意压缩工期等条款被写进合理的合同当中,甚至在合同评审中这些机构会由于建设方等人的干涉,直接改变中标结果。我国合同制度的不健全,权责的不分明,加上有些单位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低下,技术不过关,品德不够硬,造成了目前建筑市场上合同管理不统一、相互争权,对于责任相互推诿的局面,这种局面给施工单位带来了很大的经济隐患,施工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的素质,否则无法对合同进行有效的管理。

2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措施

2.1投标阶段对于合同的管理

施工单位在招投标的阶段,就应当重视合同管理。单位可以在投标前建立起内部与工程量清单相互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与合同管理制度。在我国对于一些较大的工程,国家都推行工程量清单的报价制度。由于这种方式是兼顾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的利益,因此并不一定能够提高招标的有效性,达到最佳的招标效果。施工单位出于经济效益应当更加重视投标效果,因此应当更加深入研究清单计价法。在合同管理的格式方面,施工单位也应当尽量使用施工国家规定的合同标准范本。在我国因为合同不规范引起纠纷甚至官司的例子并不少见,标准的合同范本具有纠纷少、条款明确等特点,所以除非特殊情况,合同双方应当尽量减少使用自己拟定的合同格式,以减少不平等条款造成的经济后果。使用国家规定的合同范本也有利于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合同的实施进行监督,并有利于法院及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裁判,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2.2项目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2.2.1建立合同实施的保证体系和合同管理机制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合同实施的保证体系与合同的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在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讲究诚实信用、团结合作、严格执行合同管理的相关制度,使合同策划、谈判、评审、签订、学习、履行等等都有章可循。施工单位也应当建立起合同管理的专项机构,对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并对合同的具体实施进行监督,把握合同实施的每一个环节,减少合同中存在纠纷的问题,及时进行解决。合同管理应当覆盖整个公司的运作,延伸到每一个层次与环节,公司还应当设置法律顾问,并配合具体实施管理的部门进行管理,使得合同管理部门真正起到合同评审、履约监督、组织仲裁与诉讼的作用。认真开展对施工项目合同的评价能够归纳与总结建设过程当中所遇到的经验与教训。合同终止以后,根据合同实施的保证与合同管理,合同管理人员应当做好合同的编号、登记、分类、归档等工作,实现合同档案的管理程序与规范化,并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合同的实施进行分析与比较,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找出不同工程的差异以及需要改进的地方,分析原因,总结合同管理当中的经验教训,用于指导以后的合同管理工作,提高合同谈判的成交率与现代化管理水平。

2.2.2严格进行合同交底

施工单位应开展从上到下对合同进行管理,需要让公司人员树立合同的观念,加强合同意识。施工单位应当对参与建设的各方中的管理人员加强合同观念的培训与教育,特别是对于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合同的管理员等等。加强其法制观念,让其了解合同相关条款可能造成的后果,让合同的观念深入人心。只有这样,施工单位无论是机关人员,或者是项目部的人员对于合同才能够做到了然于胸,用合同中的条款维护自己的利益,解决相关纠纷。以合同为中心,才能够真正使办事有章可循,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在国际工程当中,合同的交底是整个项目的核心,对于承包商来讲,如何进行合同交底是直接关系到自己在工程当中收益的重要问题。工程项目的施工方应当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加强对项目部人员的培训,让其学习专业的合同管理知识,如果有必要,可以组织相关的管理人员进行脱产学习,在职学习等等,可以布置学习任务,定期学习,进行抽查,结合正反两方面的案例进行对比反思与总结,还可以收听电视讲座,参加相关法律的考试,进行职业教育。

2.2.3加强合同变更管理

在施工建设当中,经常会遇到由于不同因素影响而进行合同变更的事件。进行合同变更的因素有很多,有可能是不可抗力,有可能是由于建设方的原因,也有可能是由于施工方的原因。施工的工序改变,工程量的改变等都会造成合同变更管理,而这些情况下的合同变更往往伴随着经济利益的改变。因此必须加强现场合同变更的管理,在现场条件变化之后,及时报监理进行确认,并及时提交合同变更的相关资料,做好记录以便以后进行查找与核实。施工现场可以召开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协调会议,形成一致的、双方都认可的书面记录,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一方面及时地解决在施工当中可能碰到的纠纷,另一方面也由此促进合同双方的互相沟通与配合,保证施工合同的顺利执行。另外,由于合同条款不可能十全十美,因此对于在合同中不能解决的问题,也可以采用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的方法来调整合同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2.2.4增强合同索赔意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变更的索赔涉及建设方、监理方、设计方和承包方等各方的利益,特别是建设方和工程承包方更为敏感。在建筑合同长期的履行过程中,没有变更几乎是不可能的,因合同变更引起的索赔也是非常正常的合同履行过程,是公平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在工程变更以后,应当及时提出变更并经过监理以及建设方的确认,分清是由于建设方的原因还是施工方的原因造成的变更,并计算相关的工程损失,这就要求相关的施工管理人员增强合同的索赔意识,积极提高对合同的认识。

3合同风险的防范

在合同的签订过程当中,应当注意对合同风险的防范。要做好对合同风险防范就要从合同签订前、签订的过程中进行注意,采用风险规避、风险转移等方法减小合同的风险以及不确定性。在签订前,应当进行合同的评审,确定合同当中的不合适的条款并进行修正,另外要对诸如价款的支付方式、约定好合同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等等进行重点了解。如果有一些条款施工单位认为风险较大,那么就可以采用风险规避与转移的方法,例如使用一定的分包合同,把风险转移到分包单位,或者购买一定的保险,把工程当中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最终实现施工单位利益的最大化。

4合同结束与总结

在合同履行结束以后,施工单位还应当开展对合同履行情况的评价工作,因为建设项目的合同涉及面广,内容非常丰富,能够对整个项目的建设过程进行如实的反映。因此对建设工程的项目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价能够很好地总结与归纳在建设过程当中的教训与经验。合同结束以后,相关的人员应当总结合同管理过程当中的差异以及合同履行中所遇到的干扰因素、经验与教训,进一步提炼,指导以后合同管理工作的原则,提高以后合同谈判中的成交率以及合同管理的目标。

5结语

项目实施中合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如何对于合同进行管理需要从评价、管理、体系等等各个方面入手。只有做好各方面各环节的施工管理,才能够真正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降低建设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实现企业收益。

作者:任海平 单位: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杨伟忠.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浅析[J].建设经济,2006(11):82-84.

第8篇:工程款经济纠纷范文

民工,作为流动性较大的社会弱势群体,其权益的保障尤其是工资的保障时常面临着诸多困难。中央、省、市历来高度重视解决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本文从基层人社部门劳动监察角度出发,浅析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解决路径。

一、201×年×市劳动监察欠薪工作开展情况

×年,在建设领域全面实行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共收取近×家单位缴纳保证金×余万元。共处理欠薪投诉举报案件×余件,涉及×余人、涉案金额×余万元;其中,移送涉嫌恶意欠薪案件×件,公安机关立案×件,涉及人数×余人,涉及金额×余万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起(某科技有限公司欠薪案,涉及人数×人,涉及金额×万元)。春节期间,集中协调处置重大欠薪案件×起,其中×起涉及民工×余人,协调处理一般欠薪案件×余起,涉及民工×多人,集中发放民工工资×余万元。

二、×市欠薪案件主要表现

1.建筑领域仍是拖欠民工工资案件重灾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资金量大,涉及民工多,群体性拖欠工资严重,×人以上拖欠工资投诉×件,拖欠金额×万元,占拖欠工资总额的×。如某公司涉及农民工×人、拖欠×万元等,造成了很不好的社会影响。

2.农业投资项目欠薪案件快速上升。近年来,受农林旅融合发展热潮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的影响,一些民营企业根本无经济实力就上马农业种植、农业旅游项目。甚至部分项目无正规报批手续,未进行报备就私自开展,并以虚假价格对外发包项目、收取保证金、恶意终止合同,导致欠薪案件发生,如某农业开发项目。

3.工矿企业和餐饮服务业欠薪案件时有发生。随着供给侧改革的深入,碳酸钙等高能耗工矿企业多数处于关停或半停产状态,员工工资无法得到保障;同时,由于经济的不景气,一些制造业、服务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也因经营不善或资金链断裂出现关门停业、老板逃匿等现象,欠薪案件涉及面不断扩大。如某大酒店、某实业有限公司。

4.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欠薪问题不容忽视。为改善百姓生活条件,近几年市委、市政府着手推进了一批棚户区改造和新居工程,但因开发商和施工方无资金实力,资金断链,造成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时有发生,如某工程、某新居等项目。

三、欠薪案件主要原因

1.建筑施工市场管理不规范。一是资金链断裂造成拖欠工资。受国家经济形势的影响,房地产行业开始走下坡路,大部分建设单位融资渠道受阻,资金紧张,直接导致建设单位拖欠总承包单位工程款,进而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发生。部分开发商资金不足,盲目立项、开工,造成项目建设资金先天不足,从而把拖欠工程款作为变相筹措资金的渠道。二是发包方和承建商存在工程量结算经济纠纷,导致下游的民工工资受到影响。三是普遍存在的层层转包、非法分包的现状容易滋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使得用工行为难以证实,增加了欠薪案件调查取证的难度,延迟了解决欠薪问题的时间。四是违法违规现象严重。因农民工流动性大,企业不遵守《劳动法》的问题非常普遍,施工企业大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出现纠纷找不到依据;不按月支付工资,平时只发给农民工基本的生活费,年底一次性结清,极易产生年底的拖欠问题,容易引发大案、要案。

2.个别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未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一项重要机制。一旦双方发生付款纠纷或拨付款项被挪用于支付工程款、材料费,工资保证金机制可有效发挥托底作用,确保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及时控制在可控范围。

3.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尽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已纳入刑法并出台了司法解释,但由于需要从行政领域过渡到刑事领域,劳动保障领域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还存在一些问题,再加上部分规定不明确,导致一些涉嫌犯罪案件止步于行政处理,无法有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法打击犯罪的效果。例如在调查取证上,公安、法院要求对每位民工进行询问笔录,有的案件涉及民工上千人,造成收集证据困难。

4.行政处理程序的时间过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欠薪投诉举报,立案后发出限期整改责令书,责令企业支付工资。到期如果企业不履行,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按规定,行政处理决定有×个月的复议期,×个月的诉讼期限,即使企业到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农民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个行政处理程序完结,至少也需×个月时间。

四、解决路径

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重点在“各尽其责”,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建议:

(一)落实“两个原则”,压实责任。按照〔×〕1号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履行本行业项目主管责任;各乡镇(办事处)负责履行辖区范围内案件的属地管理责任。

(二)加强部门联动。建立民工工资案件协调指挥中心,每半年开展一次对全市范围内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治理检查。加强“两法衔接”和部门日常联合巡查。对承建企业实行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建立和健全“黑名单”制度,对拖欠工资行为较严重的企业列入“黑名单”,采取联合制裁措施,使之处处受到节制。

(三)绩效管理,逗硬考核。将保障民工资支付工作纳入政府部门工作目标绩效考核,定期进行督查通报,逗硬考核。

第9篇:工程款经济纠纷范文

关键词:招投标;工程造价;造价失控

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e bidding project cost out of control factors were analyzed, and puts forward the improvement of the project cost management system, and the cost of the project to determine reasonable control, make the normal bidding practice.

Keywords: bidding; Project cost; Cost out of control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形成了当今建筑市场的竞争机制。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招投标的应用使非常普遍的。而招投标的实行,对建筑工程成本的控制以及经济效益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在招投标工程的具体实行中,一些因结算的问题而引起的重大纠纷非常之多,为此,本文结合实际的工作情况,对招投标工程造价失控的因素进行了分析,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招标文件不严谨

在工程招标前,建设单位会对招标文件进行编制,其是编制招标、投标以及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基础。它主要包括: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招标的范围和方式等。但在实际的招标中,会出现招标文件不严密、内容不全面的现象,以及工程的造价超过合同的造价的现象。如某单位在进行招标时,工程的设计图纸上有主体、附属工程,但附属工程在招标文件中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在施工单位的投标书中,附属工程也未进行明确的列入。但建设单位的标底中却包括了附属工程,因标底造价与投标书的造价相近而中标。当进行工程的竣工结算时,附属工程作为另列的一个项目被施工单位进行了结算,进而因为此项内容的纠纷使该项工程的投资有所增加。

二、串标现象

一些投标单位为了中标,会串通相关人员进行投标的操纵;有的时候,投标人之间会出现串标的问题,以及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也会出现串标的问题。对于前者而言,其是施工单位单方面的一个行为,企业会对符合招标文件的单位进行暗中的邀请,而具有资质条件的其它企业的投标,则由陪标单位进行标书的制作,中标后给付相应的报酬。后者是在利益关系的驱使下发生的假招标现象,其操作形式为:1.不对称的信息,公开范围和公开程度不够;2.投标企业的门槛被抬高,潜在的投标人被限制;3.与招标机构进行联手,提高标准,形成中标价高出成本价很多的现象。

三、设计图纸的变更

(一)在建设单位进行设计任务书的提供时,对各方面因素没有进行全面的考虑,或由于对项目调查研究的缺乏,造成了设计意图不够明确的现象;一部分工程的主体结构完成以后,会有材料的随意替换和人为的提高装饰标准的现象发生。这样一来,许多招标就要进行重新的修改,从而导致了投资的浪费。

(二)对于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工程人员可能会有所忽略,造成了图纸设计深度不够的严重现象,这样一来,施工过程和工程内容就得不到完整的了解。如某选矿厂进行的项目中,在进行主体工艺设备的选用时,没有对详细的技术参数进行提供,这也就无法满足工艺的施工要求,进行形成了投资的浪费现象。

四、合同的履行不严格

在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的工程承发包合同的签订中,要对双方的义务和权利进行明确,有效的规范施工的程序,以减少双方的经济纠纷,促使工程的顺利进行。但在实际的工作中,许多工程对合同并未进行严格的履行,而招投标办法规定:招标机构或招标人需进行招标过程的实施,业主与施工企业之间进行合同的签订,中介机构或业主进行工程结算的审计。由此可知,各环节的实施主体是会变化的,招投标过程只是对施工单位进行了确定。合同条款或合同形式通常均由业主单位的负责人进行决定,未对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考虑,也未对双方的风险分担方式进行考虑,只是依照格式文本进行合同的订立。这样一来,在进行结算时,投标时的承诺就难以得到实现。在某些工程中,其规格与价格的增长呈几何形式,不具备严格的监理要求,这样,在进行规格的签订时规格就会有所增加,进而它的价格也会成倍的增长。某些合同也会出现“按实结算”的条款,在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款的结算时,会以此为据来进行原标底的。如果按实结算,招标的作用就只局限于对施工单位的确定,而报价的承诺就成了一纸空文,由于施工单位对风险不进行承担,导致了招标的严肃性有所丧失,招标投标也就只限于形式。

五、现场签证的管理

对于合同及相关的规定,一部分工程师并不了解,因而在现场的施工中往往会出现盲目签证的现象。如某些工程量没有经过仔细的核实,就盲目的进行就签,存在着这些隐患也就造成了投资失控现象。此外,在现场施工的监理中,监理单位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其单位内部的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各不相同,这在进行现场的施工中,也容易造成签证的不合理问题。如一家选矿厂在进行管网改造的过程中,施工单位对一份已经变更的签证进行了提供,其监理工程师也进行了签字。这是因为在施工中,对工艺管进行了室外的增加和设置,此外还需要对管道金属支架进行室外的增设,但这就影响了工程的造价成本,实际上,这些工艺管的增加可直接用原有管道支架进行替代。

六、动态因素的缺乏

通常来讲,招投标的承发包方式为两种,一是“半开口或开口”,一是“一次性包死”。后者的应用能够很好的对工程的造价成本进行控制,但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在经济飞速发展的情况下,出现了建筑材料的价格在市场上的不断变化,而这些风险的承担都是由施工企业进行的;而前者的应用是将风险推卸给了建设单位,在工程造价成本的控制中,也很难实现成本造价的真正控制,为此就要对此种造价管理模式进行改善,使建筑材料的真实价格能够通过合同造价有效地反映出来。对于动态管理而言,在某些地方已经达到了模式的改善,通常能够依据原有的估价表以及市场价格的变化,对主要材料、其它材料的市场价格的价格指数进行,并以此能够对材料价格差进行有效地计算。此外,要依据当月的价格对投标书进行制定,在进行工程的竣工时也可对这些规定进行实际的调整。但这一方式并不是完美无缺的,也就是说当放开建筑材料的价格后,会对工程的竣工结算进行按实的结算,这样一来,招投标就会只限于形式,无法对实际造价进行真是的反应,也无法有效地约束工程的竣工造价,最终在工程的运行中,仍然要继续成本的投资。实际上,人们在动态管理的实行中,要对工程的造价进行良好的控制,并将其与动态管理的实行相结合。

结束语

总而言之,只有不断地加强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有效地对招投标工作的缺陷进行处理和改善,最大程度上避免影响招投标工程造价失控的因素发生,并建立相关的管理体制,才能有效地处理工作中的各种问题,防止纠纷的不断发生,进而促使招投标工作的正常实行。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