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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管理规定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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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管理规定

第1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管理规定范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汽车等机动车辆日益成为与工农业生产和人们生活紧密相关的重要交通工具。尽管我国的汽车拥有总量占世界汽车总量的比例很低,汽车人均拥有量与发达国家相比也有相当大的差距,但是,受路况、车况差等客观条件及人们交通守法意识淡薄等主观因素影响,我国汽车交通事故的数量和损害后果却并不低。2001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为76万件,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0.6万人死亡,54.9万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0.9亿元。大量的交通事故及其严重的损害后果,客观上使交通事故的事前防范和事后处理变得更加迫切。尤其在事后处理上,尽管现行法律对汽车交通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驾驶执照、拘留等)和追究刑事责任作了详尽规定,但是,对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还很不完善,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在解决汽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方面难以操作,更让受害人难以了解民事赔偿的具体内容、程序、是否公平等,维护自身权益。

我国现行法律对汽车交通事故中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一是《民法通则》等基本法律;二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三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如1992年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四川省公安厅的《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等。四是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有关部门单独或联合的通知(批复)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但是,上述规范性文件对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规定很不完善,主要体现在:

第一,没有考虑到汽车营运中的优势地位和汽车以外的非机动车、行人的弱势地位。汽车与其他交通工具如自行车相比,在其结构和操作上都比较复杂,在营运中表现出更大的危险性。法律应当赋予汽车所有人、使用人较非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和行人等更多的注意义务,承担更大的风险责任。但是,现行法律却将汽车交通事故与其他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作出共同性规定,没有充分反映出汽车这种交通工具的危险性和处理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时对非机动车、行人的特殊保护。

第二、立法矛盾突出:全国性立法之间存在矛盾。按照民法学界的一般观点,《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高速运输工具”包括汽车等机动车辆,汽车交通事故应当属于严格责任的范畴。但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包括汽车交通事故)是“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特别法及事故处理机关将汽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视为过错责任。

第三,对受害人的赔偿标准不科学、不统一、不规范。一是由各省级公安、民政部门每年规定损害赔偿标准,执行时间为当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导致同年同地发生的汽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不一致,不利于对同类受害人的公平保护。二是受害人为城镇人员的赔偿标准远远高于农村人员,不符合部分地区农村人员年均收入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镇人员年均收入的实际,缺乏对农业人员的公平保护。三是赔偿中只规定了对物质损失的赔偿,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研究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承担,对完善汽车交通事故处理的立法、指导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对事故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裁决、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正确理解汽车交通事故的基本含义

本文所指汽车交通事故的外延较道路交通事故的外延狭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形态上,可分为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或乘车人以及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或乘车人之间发生的事故。汽车交通事故实质上限于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乘车人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汽车交通事故有以下特征:一是在道路上发生。这里的“道路”包括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车站、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场所。公路则是指根据公路法的规定,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使汽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在地面上借助铁轨运行的机动车辆如有轨电车、火车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不属于汽车交通事故。我国《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二是发生在机动车与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乘车人之间。三是在汽车营运过程中发生,即至少有一方车辆处于启动、行驶、刹车、减速、加速、转弯等运动过程中。机动车辆一方处于正确的停放状态而非机动车辆一方或行人处于运动状态所发生的事故,不属于汽车交通事故。四是有损害后果,因汽车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笔者认为,不论道路交通事故还是汽车交通事故,都属于“事故”。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事故”是指“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意外”指“意料之外”。因此,凡是在汽车营运中发生的“意料之外”的损失或灾祸都属于汽车交通事故,它并不以行为人违章或有过错为要件。《办法》将当事人主观上有过失及违章行为、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显然忽略了道路交通事故了就是事故的一种,曲解了“事故”的内涵,从而认为汽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过错责任,不利于保护受害人利益和及时解决事故。这样,就可以对汽车交通事故下定义,所谓汽车交通事故,就是机动车辆一方在地面营运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乘车人之间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这里着重阐明几个相关概念,一是汽车机械事故。所谓汽车机械事故是指驾车人无法预见、突然发生机械故障所导致的损害后果的事故。根据上文理解,只要是汽车在地面营运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了损害后果,不论其原因如何,不论是否机械事故,均应视为汽车交通事故。只是在认定责任的主体、处理依据、处理程序和责任承担等与一般的由公安交通机关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不同而已。如果汽车所用人(管理人)、使用人能够发现机械故障但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和处理;如果是汽车所用人、使用人不能预见、无法克服的汽车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害,受害人可根据损害赔偿及产品质量法等规定向侵权行为人、发生质量问题的责任人要求赔偿,可不必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解决而直接向人民法院。

二是汽车刹车(门伤)事故。汽车刹车(门伤)事故是汽车在起步、制动、转弯过程中导致乘车人剧烈晃动,与其他物体发生碰撞,或开、关车门时发生挤压造成旅客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事故,它也属于汽车交通事故。汽车刹车(门伤)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并非完全基于汽车驾驶员的违章行为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实践中,未必有违章行为),主要是基于交通运输合同对保障旅客人身安全的要求。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负的是无过错责任而非过错责任,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承运人对旅客伤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对造成人身伤亡的汽车刹车(门伤)事故,适用严格责任;对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汽车刹车(门伤)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受害人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规定向承运人(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要求民事赔偿或提讼。

三、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就是确定行为人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在我国民事立法和损害赔偿理论中,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可以分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以此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实质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它是指若受害人(原告)能证明所受损害由施害人(被告)所致,而施害人(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被告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其与过错责任的区别在于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后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无过错的行为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后果均无过错,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的原则。

汽车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在各国立法例上不尽相同,从我国现行全国性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看,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在德国,对汽车时速超过20公里以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按严格责任确定。反之,则按照一般侵权责任对待。德国法的做法已经被日本、法国、美国等国家和地区所广泛接受。

笔者认为,我国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承担在归责原则上应当借鉴德国法的做法,同时体现我国的立法特点。具体包括:对汽车与其他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对汽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汽车交通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发生汽车刹车(门伤)事故,致乘客(旅客)伤亡的,适用无过错原则,仅造成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理由分别是:

第一,汽车等机动车辆对非机动车和行人而言,是一种危险性比较高的机器,它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汽车及其使用人(或所有人)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受到伤害的可能性和损害程度都比非机动车使用人(所有人)、行人低,因此,汽车使用人(或所有人)应当对自己的拥有的危险物所产生的损害后果负责,承担教高程度的责任。此外,汽车使用人(或所有人)是汽车运动的受益者,利益的享有者应当对所获得的利益付出更多代价,才能体现法律对强者—汽车与弱者—非机动车、行人的公平保护。因此,对汽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汽车交通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规定由受害人证明损害后果系行为人所致,若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就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其责任。

第二,机动车之间优势差异较非机动车、行人小,根据交通法规容易认定驾车人的违章行为,便于确定行为人过错程度。因此。对汽车与其他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便于事故处理机关迅速认定责任,提高解决事故的效率。

第三、汽车所有人、使用人与乘客(旅客)之间一旦建立客运合同关系包括旅客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无票搭乘,承运人(汽车所有人、使用人)就负有在运输过程中确保乘客人身安全的义务,除非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即使承运人客观上无过失或证明自己无过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说,这是新《合同法》第302条对发生的刹车(门伤)致人身伤亡事故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新《合同法》第303条的规定,对刹车(门伤)造成旅客(乘车人)自带物品损失的,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如果旅客自己也有过错,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减轻承运人的责任。因此,对发生的门伤、刹车交通事故区分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失,分别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

四、汽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的确定

汽车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后,“找谁索赔”、“索赔范围多大”、“损失如何分担”等问题是受害人最关心的问题,也是处理事故,解决民事赔偿的难点问题。

(一)民事赔偿的主体

从理论上讲,汽车交通事故的当事各方都可以成为民事赔偿的主体。但是,在实践中,非机动车、行人、乘车人一方多为受害主体,为赔偿请求权人,机动车方常常是施害主体,为赔偿义务人。因此,确定民事赔偿的主体实质就是明确机动车方具体的赔偿义务人。通常存在以下情况:

1、事故发生时,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为同一人,赔偿义务人为机动车所有人(这里所指使用人是驾驶车辆的人)。当车辆由其所有人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时,受害人有权直接要求机动车所有人赔偿损失。

2、事故发生时,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同,则应看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驾驶人员)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确定赔偿主体。

其一,机动车使用人(驾驶人员)是受机动车所有人雇佣或是该单位职工,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驾驶人员)之间有雇佣(劳务)合同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机动车使用人(驾驶人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应由该机动车所有人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该机动车所有人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依据单位内部管理规定或雇佣(劳务)合同向机动车使用人(驾驶人员)追偿。

其二,机动车使用人(驾驶人员)租用或借用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实践中,常常仅以机动车所有人为赔偿义务人,机动车所有人履行赔偿义务后,再向租用人或借用人进行追偿。笔者认为,机动车租用人或借用人同机动车所有人一样,是汽车交通运输的受益者,是机动车租用人或借用人的行为与机动车所有人的车辆的结合造成对受害人的损害,因此,机动车租用人或借用人应与机动车所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为了更有利于对受害人权利的保护,立法上可规定双方负连带责任;受害人可向其中任一方或双方提出赔偿请求。

其三,盗开他人机动车辆(包括秘密使用他人车辆和取得他人车辆的所有权)造成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所有人不仅主观上无过错,且自己也是受害人,根据公平原则,不应对其他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该类汽车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仅限于盗开他人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人。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在许多地方,营运客车由个人出资购买但车籍挂靠到运输公司(运输公司收取管理费)造成交通事故,处理时,通常将运输公司视为车辆所有人,由运输公司先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出资购买车辆的人追偿。笔者认为,出资购买车辆的人是车辆实际所有人,在交通运输中获得利益。运输公司只是车辆管理人而非所有人,与当前某些主管部门收取下属企业管理费一样,运输公司只是收取了车辆实际所有人的管理费,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数额不应超过其收取的管理费。因此,此类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主要是车辆实际所有人和运输公司。

(二)民事赔偿的范围

汽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受害人财产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不包括在内。笔者认为,根据当前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某些案例已经考虑并确认了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在处理个别交通事故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充分保护交通事故中处于弱者地位的受害人权益。

(三)民事赔偿的程序与责任分担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这说明立法上认为:交通事故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与该《办法》第44条机动车方无过错也应承担10%的经济损失的规定矛盾。这一矛盾规定的认识根源在于,没有对交通事故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进行逻辑区分,导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结果直接成为损害赔偿责任分担的依据。实际上,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环节与确定损害赔偿的分担的环节之间,还有一个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优者负担危险”原则。

如前所述,汽车具有较高的危险性,车辆所有人、使用人应承担更多的危险,用以调整与受害人的关系,实现社会公平。这即是国外立法创设的“优者负担危险”原则。根据该原则,行为人与受害人具有同等过失的条件下,考虑到双方对道路交通法规注意的轻重,按机动车辆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优者负担危险”主要体现在:事故发生时,汽车(机动车)之间,以增减速、控制力等性能上较好或速度、硬度、重量、大小等对他人汽车危险性较多的为优者;汽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以汽车(机动车)为优者;汽车(机动车)与行人、乘车人之间,也是以汽车(机动车)为优者。

在确定损害赔偿时,酌情考虑“优者负担危险”的因素,可以使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因弱者(劣势)地位承担的风险或损害在赔偿时得到补偿,符合公平原则,更利于对受害人的权利保护。因此,交通事故处理的公式(或程序)应当是:

交通事故责任+“优者负担危险”=损害赔偿责任

具体落实到汽车交通事故的处理上是:

(1)汽车与汽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首先,根据违章行为确定过错,认定事故责任,初步确定赔偿的承担比例;然后,分析汽车之间的优势,对优者酌情增加承担比例;最后,根据增加承担比例后的结果,确定损害赔偿的分担比例。例如,一辆东风大货车与一辆长安面包车发生碰撞,发生修车费10000元(东风大货车3000元,长安面包车7000元),交通管理机关认定两车负同等责任,初步确定赔偿比例各为总损失的50%,即双方各承担5000元,但是考虑到东风大货车大小、重量、硬度等比长安面包车的危险性多,在事故发生时占有优势,故酌情增加10%的承担比例,最后,东风大货车与长安面包车对10000元损失的分担比例为60%和40%,即东风大货车方承担修车费6000元,长安面包车方承担修车费4000元。

(2)汽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确定赔偿责任的程序和思路同上。但是,应当指出的是,当汽车(机动车)无责任时,若非受害人故意自己伤害或进入高速公路,汽车(机动车)方应承担10%的经济损失。《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的规定,正是“优者负担危险”原则的立法体现。只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没有将这一原则贯彻到底,需要在立法和学理研究中进行完善。

参考书目

1、王利民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1991年版。

3、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

4、李佩佑主编:《法律法规分类适用全书——民法卷Ⅲ(侵权行为法)》,河海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5、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出版社,1997年版。

7、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料汇编》。

第2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管理规定范文

2000年12月1日,肖某乘坐某客运公司一普通大客车,行至成渝高速公路R324KM+300M处时下车,从右至左横穿公路,在逆向主车道上被迎面驶来的一辆小轿车撞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管理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大客车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客运公司在向受害人肖某家属赔偿损失后,依据其所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在这起事故中,客运公司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不是所保车辆直接引起的,因此这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客运公司认为拒赔不合理,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客运公司在致肖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中因违反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应当承担赔偿肖某损失的责任。客运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原、被告双方在对该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上发生争议,即对该赔偿责任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有分歧,应按照《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因此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送达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分析

由于对条款的不同理解,本案中对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问题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条规定:“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本案中确已发生了意外事故,也有第三者遭受了人身伤亡,并且依法要支付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造成肖某死亡的意外事故不属于保险事故,不是承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其自身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因此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保险公司无须承担保险责任。笔者比较赞成第二种观点。

首先,肖某的死亡是迎面而来的小轿车直接撞击造成的,尽管大客车司机违反有关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由于大客车本身并未发生交通事故,所以并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其次,对保险条款要作出合理的解释。

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两条法律规定确立了我国对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原则——“不利解释”原则。

“不利解释”原则为在有争议时解释保险合同条款提供了一种原则,但其本身并没有提供解释保险合同的方法。《合同法》确立的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是:“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语、合同有关的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对保险合同的解释。因此,“不利解释”原则不能排除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或方法,不能对保险合同任意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也就是说,并不是只要对保险条款发生争议,就必须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如果保险条款的含义清楚、意图明确,只是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理解错误而与保险人发生争议,就应该按保险条款的真实含义进行解释。在本案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条款的含义是很明确的,按照一般人的通常理解,可以清楚地理解为“由于保险车辆自身发生的保险事故,给第三者造成了人身损害或直接的财产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才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管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客运公司对肖某的赔偿责任。

第3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管理规定范文

1)车辆准入门槛低,流动性大,形成前期事故高发期。水电工程建设设备主要以大型工程挖掘、装载、运输设备组成,其中,工程运输车所占比例近70%。由于中标单位自身无法组织众多的工程运输车辆,临时招募社会车辆参与施工是常用的方式。这些车辆除具备装载能力外,各项安全技术性能、车辆来历、保险等条件均无法深究。进入施工后,多者干上几年,少则1~2周就离开,来来往往,完全受营运盈亏调节,流动性大,管理难度大。如向家坝水电站在正式开工的前期准备阶段,施工区有近90%以上的车辆、机械属于无牌无证,安全技术性能根本无法保证,形成事故高发期。

2)道路通行条件差,车辆行驶困难,碰撞、挂擦、翻车3种形态事故多。尤其是工程前期的“四通一平”准备阶段,也是车辆进入施工区的高峰期,工地四处开挖,无明确的通行道路与工程工作面之分。道路的形成,靠的是多台车辆不断碾压留下的痕迹;今天的道路,明天就可能是工作面,变成断头路、无头路。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需要不停地观察、判断道路的走向和方位,犹如大海行舟。事故形态多数为两车碰撞、挂擦或者翻车事故。从2006年受理的133起交通事故中统计,三种形态事故占全年事故的67%。

3)驾驶员素质参差不齐,安全意识淡薄,人为因素造成事故后果严重。来自五湖四海的驾驶员,有丰富经验的老师傅,也有刚走出驾校校门的新手;有多年安全行车的单位驾驶员标兵,也有经常出事的“马路杀手”。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以经济为中心,以盈利为目的”。对他们而言,所谓安全可以讲、可以说,但那是老板的事情,每天能跑多少车,才是他们驾驶员关心的事。2007年度,向家坝施工区曾经连续发生多起利用货车货厢载人,致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事故调查中发现,把货厢载人视为正常行为的驾驶员不在少数,而车主和工程负责人也认为在建设工地此种行为是正常现象,不足为奇,可见他们安全意识的淡薄。

4)单位重视不够,管理空缺,造成事故处理难度大。安全工作向来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工程建设单位却不够重视。究其原因:①车辆多,非本单位的车辆,车主多为个体老板;②交通安全同工程建设安全相比,显得不是很重要,交通安全方面出了问题,由交警部门处理;而工程建设方面出了事,则涉及施工单位的安全考核,将直接与经济利益挂钩,年终考核甚至要扣发经费;③建设者在安全管理方面,没有将交通安全纳入大安全的管理防范体系,造成交通安全在管理上的缺失。特别是部分车辆因脱保、漏报后造成事故,车主无力赔偿或有意拒赔,而建设单位因管理缺失,又无法追溯到施工单位,受交通事故处理职权的局限性,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5)安全隐患多,整改周期长,事故频发。工程建设中的交通安全隐患包括:车辆安全隐患、道路安全隐患、管理缺失隐患、环境安全隐患,等等。安全隐患的整改在重点工程建设中往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例如,向家坝的3号路和9号路,在一期开挖时,是工程弃土运输通行的唯一通道;重车装载上行爬坡,空车返回连续下坡,道路全长1.3km,弯道4处,坡度较大,两路北端与五号路相连呈十字交叉至新田湾料场,南端与进厂路相连呈Y形交叉至围堰基坑。该路段在2007年6-7月发生交通事故9起,直接经济损失4万多元。

2交通事故多发的原因

1)建设单位普遍存在重生产建设,轻视安全工作的思想。作为建设者,完成工程建设量、保证工程进度是第一要务。施工中,各项工作都紧紧围绕工程建设开展,各个部门围绕工程建设提供有效服务和保障。当安全管理工作与工程建设发生冲突的时候,绝大多数时候是安全管理措施让路,或者管理措施推后,从而忽视安全工作预防的重要性,为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2007年初,交警部门对向家坝某施工局的5台“三无”车辆实施暂扣时,当即就引起施工单位的强烈异议以及项目部的说情,其理由就是“影响工程建设”。

2)整改措施无法及时到位。工程建设中,涉及安全隐患的整改本应该由职能部门提出,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但当建设单位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情况下,这项整改的监督可以说无法进行,也不知由谁来监督。

3)管理工作存在畏难情绪。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管理四处碰壁的情况时有发生,正常的履职往往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办法也会因为种种原因被否决,久而久之,作为安全管理者也就会对一些看似严重的违法行为习以为常了。

4)无完整的事故预防体系。造成交通事故的四大要素是:人、车、路,环境也是交通事故预防的对象,四者缺一不可。这就要求自工程开工建设伊始,就需要建立对诸要素的管理制度以及日常防范措施,用长效机制来预防交通事故。

3交通事故预防工作

1)将建章立制、规范化管理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的目标。针对施工区特点,向家坝工程建设部先后出台了《向家坝水电站施工区路政管理规定》、《向家坝水电站施工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向家坝水电站施工区大件运输管理规定》等十多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在指导和规范坝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使坝区交通管理者和参与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夯实事故防范基础。面对施工区车辆类型复杂、车辆安全性能参差不齐的状况,坝区管理部把车辆安全隐患排查作为首要工作,不定期组织车辆临时性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参建单位必须立即整改,对严重危及行车安全的车辆,责成单位停止使用。通过对车辆开展临时检查,进一步掌握了施工区9个单位的51台通勤车的安全状况,为预防客车引发群死群伤的事故打好基础。

3)用上门服务的方式,建立详实可靠的车辆、驾驶员信息台账。参与水电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多而混杂,单位基本情况依靠上报资料根本无法掌握。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打着“上门服务”的旗号,深入单位驻地,了解由谁负责交通安全工作?单位有多少车辆?以及具体的车型、用途、保险、维修、驾驶员的情况。通过逐一走访建立的车辆、驾驶员信息台账是最详实可靠的,切实做到心中有数,以便今后“对症下药”。如果还需要进一步掌握相关情况,可将车辆、驾驶员进行网上比对,查违法记录和肇事记录,为今后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教育和专项整治打下基础。

4)从整治车辆入手,掌控车辆进出关。大量无牌车辆在工程建设区域行驶,有损工程建设的整体形象,同时在管理上有三项弊病:①车型相似、外观相近,无法准确辨认,管理困难;②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查缉难度大;③车辆来历不明,车辆保险不齐,施工场地在某种程度上成为“黑车”聚集地。因此,减少无牌车辆上路就从根本上抓住了肇事车辆这个源头。向家坝施工区从2006年底开始进行无牌车辆的整治和规范上牌,制定了《向家坝施工区车辆标志牌管理办法》、《施工区车辆退场申报程序》等制度和规定,将施工区车辆的申请进场、号牌申领、资料审核、车辆检验、保险限额、退场申报等纳入规范管理。通过半年的持续整治,到2007年6月底施工车辆申报标志牌达到280多台,大大地减少了无牌车辆上路行驶,施工区整体形象也大大提升。

5)以教育培训的办法,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易懂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以及用典型案例、宣传挂图、警示光碟开展宣传教育,是提高广大驾驶员遵章、增强安全意识的有效办法,也是事故预防工作的重点。从2007年开始,向家坝工程建设部坝区管理部、交警部门每年对施工区的所有参建单位驾驶员进行广泛地宣传教育和培训,主要内容除涉及法律法规外,重点是施工区有关交通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每年培训、讲座达到10多场次,受训驾驶员1500人次,培训面达到90%。期间,还定期开展宣传咨询活动,播放交通安全警示片,在广大驾驶员中形成良好的安全意识氛围。

6)有针对性地开展交通专项治理,压制事故苗头。随着向家坝对外专用公路的开通,施工区交通事故由施工车辆肇事多,逐步转为专用公路和借道通行车辆事故多,肇事主要原因集中在车辆超速和摩托车事故上。为有效遏制交通事故上升势头,向家坝工程建设部坝区管理部组织交警部门会同交通武警等单位,定期在专用公路、进场公路等车流量大的路段进行超速检查,仅2011年就查获超速车辆585台次,进入施工区车辆速度明显下降。施工区周边移民生活水平提高后,购买摩托车作为代步工具的人大大增加,摩托车不按规定时间上路、无证驾驶、车辆无牌现象较普遍,摩托车事故也大幅度上升。为此,交警部门通过与各武警岗亭配合,长期严控摩托车进入施工区,摩托车事故大幅下降,事故防控取得明显效果。

第4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管理规定范文

一、必须把握好编制工作的几个原则

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管理水平,很重要的就是要以科学的态度、科学的方法编制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编制道路交通安全规划既是社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提升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在编制道路交通安全规划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原则。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基点,应以人为本,就是一切从人民群众的需要出发,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编制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应站在群众的角度去思考、去寻求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要充分考虑到国情、路情,特别要充分考虑大多数交通参与者的利益,回归交通的本质要求和根本属性,这就是意味着要把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作为评价和衡量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的终极标准,反映普世规则,体现出以人为本的价值。通过编制道路交通安全规划,为公众创造一个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环境。

二是坚持实用性原则。围绕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十一五期间奠定的工作基础,密切与当地交通安全意识水平相结合,与本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实际情况相结合,与本地交通发展水平相结合,强调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加强道路交通违法分析、交通事故分析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测和交通事故预测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系统对策,以追求管理效率的最大化,用尽可能小的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

三是坚持长短结合原则。由于当前我国处于特定的发展时期,引发交通事故的隐患还大量存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交通供给与需求的矛盾进一步加剧,一、二、三线城市以及一些县城区交通拥堵、停车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同时对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管理服务要求愈来愈高。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编制道路交通安全规划,一方面要着眼当前,解决当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紧迫性问题。另一方面应遵循事物发展规律,体现阶段性、渐进性特点,对未来几年道路交通安全应当解决的问题提出可行性、实效性办法,避免工作的盲目性和短期行为,从而实现长效管理。

四是坚持系统性原则。道路交通要素构成的多元性、参与对象的广泛性、管理主体的分散性以及政策技术支撑的复杂性,在编制道路交通安全规划时,针对道路交通违法事件、事故发生过程,要建立道路交通事故预防体系、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及救援体系,必须从事物发展的整体和全局中去思考问题,把握规律,提出的具体目标、任务与措施应与当地交通发展规划相协调,与未来规划城区发展相一致,与交通发展相配套,与警力等保障相匹配,整体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

二、必须纳入重点专项规划体系中

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规划纲要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深化,决定该领域重大工程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规划是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又可分重点专项和一般专项两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特性和特征,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应当纳入重点规划,便于统筹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以增强规划的权威性、指令性、计划性。

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明确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要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制定科学、合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进一步明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这也是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保障。

二是道路交通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道路交通管理的社会属性决定了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仅仅依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不够的,还必须大力推行社会化管理,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需要各个参与方通过有效的组织保证、法律保证、资金保证以及信息、技术等支持系统来共同完成,需要及时监控交通安全状况,通过科学的数据分析和管理绩效评价,及时调整交通安全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标准和对策,而这些过程的完成和终极目标的实现必须通过系统工程才能得到有效解决和控制。

三是道路交通保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道路交通需求的动态性、交通资源分配的动态性、交通事件的随机性以及交通运行环境的不确定性决定了道路交通管理的动态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经验和启示是经常抓、抓经常。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车、路矛盾愈来愈突出,交通参与者的素质与现代社会的发展、交通安全保障与交通安全需求不相一致的状况在短时间内难以解决。不难看出,这些现象和状况影响甚至决定着道路交通保障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四是道路交通畅通已成最大民生问题之一。衣、食、住、行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而出行的安全便捷已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聚焦点。目前,城市拥堵已从上下班拥堵加剧到不分时段的拥堵,从一般性拥堵到严重拥堵。十二五期间,我国城市发展将进入一个新阶段,城市化进程仍在快速发展中,加速居民消费结构从生存型消费向享受型消费转变,群众购车愿望增强,购买力提高,机动车保有量持续激增,城市交通拥堵矛盾将进一步加剧,今后城市交通将面临新的更大的机遇和挑战。城市两难已成为最大的民生问题之一,也成为各地两会的热词,缓解城市两难已迫在眉捷。

三、必须解决交通安全中的突出问题

道路交通是经济发展的大动脉,是社会进步的基础。当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问题与老百姓的期望值,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与科学发展的要求存在着很大差距,集中反映在交通安全意识、基础建设、管理机制、管理手段等方面的不协调、不对称、不和谐、不稳定,而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通过法律、经济、政策、制度等多种途径,做到标本兼治,软件硬件同步,内部外部互动,着力推进交通管理方式的转型升级、提速增效。

一是突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道路交通具有广泛性、开放性和互动性,决定着人的因素始终是第一位的。当前,城市道路交通拥堵,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究其原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造成交通拥堵和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之一。据交通事故统计分析,因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造成的交通事故占90%以上,而查处的交通违法行为仅只占10%。毋庸置疑,提高交通参与者的素质,养成守法的良好习惯,这是解决交通问题的根本出路。同时,对执法管理部门而言,可缩小对立面,扩大教育面。

二是要突出通行条件的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既是确保安全通行的前置条件,也是预防重特大事故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按照减少存量、不增新量的总体要求,将改善通行条件上升为政府行为,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一方面要将安保工程向农村公路延伸,逐步解决急弯、陡坡、临水、临崖路段的标志、标线和防护设施缺失的的问题;另一方面,在新建公路时要加大安全设施的经费投入,进一步明确职能部门的职责,确保道路安全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防止产生新的安全隐患。

三是要突出执法管理环境的改善。道路交通的根本任务就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在当前交通参与者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相对薄弱,交通违法行为相对突出的情况下,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案件时有发生。为提高执法权威,减少行政成本,要进一步明确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社会在支持保障执法管理部门正确行使权力、保障权力的规定,从制度层面为执法管理创设良好的工作环境。

四是要突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建设。道路交通安全的根本出路在于进一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全民参与的工作格局,这已是近十年来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最大的经验和启示。编制规划时,要加大综合治理方面的内容比重,把落实交通安全责任体系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严格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和追究。在解决城市交通拥堵、解决交通安全问题时,必须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科学规划道路路网、优化交通结构、重视政策调整与法制完善、科学组织交通、合理设置交通设施、重视道路交通安全评估等方面的投入,使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通过一个五年规划甚至几个五年规划,逐步建立起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交通管理组织保障体系。

五是要突出执法保障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警务保障内容很多,但主要的是警力保障和科技保障,两者的有机结合是构成战斗力的重要方面,缺一不可。要借规划的编制,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交通管理需要,会同机构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根据公路里程和交通流量,综合考虑人口、道路里程、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等方面情况,研究确定警力配置方案和增长办法,想方设法解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警力严重不足的问题。科技保障说到底是经费投入,要通过规划的编制,将公安交警的经费保障纳入政府层面来解决,进一步加快交通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步伐,特别是要在深化信息化应用、创新交通管理工作机制、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上下功夫。

四、必须处理好编制工作的几个关系

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的编制要从管理权限和实际需要出发。规划内容要体现道路交通管理的特点,对保障和需求进行分析和预测,发展目标尽可能量化,做到任务明确、重点突出、布局合理、保障措施可行。因此,要力求使规划切合本地实际,符合科学发展规律,必须注意处理好四个方面关系。

一是部门之间的关系。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其实是一种法律需求、行为需求、技术需求、服务需求的综合方案,它是道路交通管理机构通过系统规划,对道路交通安全系统的要素进行最优匹配性耦合,达到要素之间相互协调、相互支持,保证人流、物流、信息流等安全畅通的循环。编制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就是要解决或体现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与任务,通过行为管理、建设管理、养护管理、路政管理、交通管理、控制管理等手段来实现对交通参与者的服务,使道路使用者最安全、最迅速、最经济、最舒适地完成交通出行及运输任务。因此,编制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必须体现道路交通安全要素的多元化、管理的社会性、参与的广泛性。

二是共性和个性的关系。各地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千差万别,不同地区有不同的特点,必须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运用辩证唯物主义观点,找准实现本地区、本部门跨越式发展的路径图,既要解决共性问题,也要解决个性问题,避免模式化、格式化,使规划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三是专家意见和群众诉求的关系。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的编制工作既是一个新课题也是一个老话题,各地、各部门都积累了正反两方面经验。过去一些地方花钱请院校或研究部门编制交通安全规划或城市交通管理规划,结果编制的规划模式化、格式化问题十分突出,有的脱离实际,即使获得批准,最后也束之高阁,成为一纸空文。编制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立足于自身条件,让清楚现状、了解全局的业务骨干组成起草组,然后按程序、按规定包括必须经过专家论证这一环节,使规划真正符合本地实际,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便于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四是继承和发展的关系。编制规划基本框架由分析部分、规划部分和结论与措施部分三大块组成,其中规划、结论与措施部分涉及到继承与发展问题。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也是一个动态过程,很多工作不可能一、二年甚至一个五年规划来完成,需要通过若干年甚至长期的努力才能完成。因此,在编制规划的过程中要将经实践证明了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进行固化,并在实践中加以深化,使目标更明确、内容更丰富、措施更有力。

五、必须注意的几个节点问题

编制规划按照一般程序,除要做好立项、组织规划队伍、搜集相关资料、对规划进行评价、编制出正式规划初稿、广泛征求意见、修改论证以及报批等步骤外,还应注意以下五个环节。一是跳出部门行为。交通安全是全社会、全民性问题,也是人们交通行为规范化和资源分配及投资保障问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承担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编制的起草工作,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牢固树立大交通、大管理观念,创新理念,统筹兼顾各地和各部门实际,使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责、权、利相统一,做到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有部

门治理;交通安全投资有部门落实;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有部门开展;发生事故有系统妥善快速处理的工作格局,形成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参与、社会化监督、社会化保障。二是注重纵横衔接。编制道路交通安全规划要体现整体性,其节点和关键点在于做到纵横衔接、互为联系。要做好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之间的衔接,在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具体任务和政策措施等不得与总体规划相矛盾,其内容必须是总体规划在该领域的具体化和延伸。要做好上下级专项规划和相关领域专项规划的衔接,努力整合管理资源,形成管理合力,达成管理目的。

三是把握实践性。规划编制必须立足省力、市力、县力,一切从实际出发,特别是目标的设定要科学合理,通过努力能实现或达到。从制定政策措施来说,不仅要明确执行主体,而且要明确执行方法和手段、执行时间和具体范围、针对的群体。提出的政策措施要量力而行,符合实际,不能超越时空。同时,政策措施的实施目标要明确,不能含糊。从管理的层面来说,内容要体现层次性,省一级应从宏观上把握,以政策调控为主,便于贯彻落实;设区的市和县两个层级措施内容应相对具体,便于操作和执行。

第5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管理规定范文

1 公路运输管理体系出现的弊端

(一)管理机制不完善。我国当代公路运输管理工作当中还存在着违法乱纪、秩序混乱和服务水平低等情况,例如:运输的超载问题、违规超车问题以及交通事故解决备案问题等,这些问题均属于我国在公路运输管理机制方面的不完善和不健全等情况的反映,最终导致了公路运输管理保障体系出现了诸多不完善的地方。而部分公路运输管理人员或为谋取私利,与思想道德低下的车辆司机相互勾结,进行违法违纪的利益交换,这些不良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国道路交通运输的有效管理。

(二)缺乏合理的管理规划。随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发,具体规定了公路运输管理的规范标准,但公路管理过程中仍然出现许多管理的弊端。针对突发事故的出现,许多公路管理部门并未做出有效的解决方案,于前期的管理过程中疏于规划,导致事故发生后缺乏科学有效的管理备案和措施,严重影响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在公路交通管理过程中需要一套完善的管理规划措施,降低损失成本。

(三)收费标准较乱。公路收费过高过乱以及收费标准不一一直为我国公路交通管理上的一个重要问题。如:国家交通部门明确规定,公路收费最高的收费为每公里大于一元,而西方国家,公路的收费相较低,其中收费额度最高的国家的收费是我国的一半。公路的收费标准直接关系着公路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率,同时也直接关系着各行各业的发展进步。

2 公路运输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及表现

(一)客运方面。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部分客运经营者违背诚信原则,未获取合法资质即从事客运业务,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以获取利润最大化为目的,通过串线经营、延时揽客、不按要求进站等方式,争夺客源降低运营成本的行为;通过商业贿赂、串通招投标等方式抢夺优势热门班线,占居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部分经营者为挤跨竞争对手,不惜采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贬低竞争对手,达到抢占市场份额的目的行为。

(二)货运方面。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货运经营者通过低价恶性竞争抢占货运业务的行为,这与我国货运市场准入门槛偏低,低层次运力过剩,为争取货源经营者展开竞相降价,致使运价严重偏离市场调节的正常价格有关。此外部分经营者受利益趋使,违背诚信原则,通过超载超限运输降低成本,通过虚假传宣招揽客户、通过给回扣抢货源等均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3 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运输市场造成的损害

(一)破坏运输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损害其它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于部分运输主体通过实施虚假宣传、低价恶性竞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来抢占市场份额,其后果不仅损害了从事正当经营的其它经营者的利益,同时也对旅客和货主的利益造成侵害。以超载超限为例,据统计载重货车道路交通事故中80%以上是超限超载运输造成的,超载超限虽经多年治理依然顽强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是超载超限车主采取低价恶性竞争手段抢夺货源,为降低成本只好通过超载的方式多拉快跑,其结果不仅破坏运输市场秩序,而且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从而造成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人身财产损失。

(二)无法通过运输市场公平竞争。达到优胜劣汰的目的我国运输市场聚集了大量规模小、经营不规范、抗风险能力弱的中小运输企业,加之长期存在部分车主自行购置车辆后未获许可即擅自投入运营,造成低层次运力过剩,进而引发运输市场低价恶性竞争,其后果是非法经营的小弱企业借助无须负担多种税费及老员工负担的优势,在运输市场竞争中顽强存活无法淘汰,而依法经营的运输企业因其不具备违法成本优势,在低价恶性竞争中只能疲于应付,无法做强做大,直接后果是导致市场机制失灵,无法通过公平竞争淘弱扶强,不利于大中型运输企业的形成。

(三)不利于运输企业向规范化、集约化方向发展。一是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市场机制无法完全发挥作用,运输市场中聚集的大量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管理不规范问题。规范化管理的缺失导致运输企业整体素质不高,不利于营造公平和谐、有序竞争的运输市场环境。二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直接阻碍以大型运输企业为主体的集约化运输市场的形成。既不利于运输企业通过集约化经营,充分利用规模、信息等优势充分整合资源,提高运输效率,也不利于运输企业形成品牌服务效应,因此必须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

4 依法治理运输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公路运输市场规范有秩发展

第6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部分:上半年主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制度化管理

年初以来,我们在坚决贯彻国务院、国家电网公司和省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的基础上,从讲政治的高度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具体做法有以下五点:

⒈建立、健全“三级”安全网。为确保我局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便于安全管理和完善安全监察工作,我们针对生产人员变动的实际,适时对我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及安全网成员进行了调整,重新完善了以局、车间、班组为主框架的三级安全机构,做到了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层层履行监督职责。

⒉逐级签订安全责任状。年初,我局召开的第一个会议就是安全工作会议。会上明确了今年的安全生产奋斗目标,下达了各项安全生产指标,对去年安全生产责任状完成情况进行了兑现。同时,局长同各战线分管副局长,各副局长与各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定了本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各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又与本单位班组及个人签定了安全生产责任状,做到了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了每个生产人员身上。

⒊认真履行全局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从局长、党委书记到班组成员,全局上下,所有工作岗位的人员都能严格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在建立与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基础之上重点加强安全规程、规定、制度的贯彻执行。

⒋组织修订电业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由总工程师牵头,组织生产管理人员召开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初步意见讨论会,经过周密考虑,认真商讨,确定了修编“汇编”思路和要领,制定了新“汇编”的具体章节。此次修编又增加了不少新内容,使新“汇编”更细致、严密、可操作性强。月中旬,我们抽调基层单位技术骨干和专业人员一起,按照讨论的意见分类编写,目前已编写完毕。

⒌编制完成《电业局重特大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预案》。《预案》共包括九项内容: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预案;电网电力设备大面积受损的预防与应急处理预案;电网重要变电所全停事故处理预案;重要用户停电的预防与应急处理预案;电业局重大人员伤亡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预案;原创:×电业局防汛应急处理预案;电业局抗震救灾应急处理预案;电业局突发事件与火灾应急处理预案;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预案,现已装订成册发至各单位。

二、统一思想,扩大认识,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有效的组织保证。

我们将安全生产工作列为全局工作的重中之重,局主要领导逢会必讲安全生产,并亲自深入基层部署和检查安全工作,重敲安全警钟,确保安全生产,实实在在地把安全意识根植到了每个职工的思想深处。这里我们重点抓了六方面的工作:

一是重视抓好春检前的准备工作。春、秋检工作是全年安全工作最重要的一项。为安全优质高效的完成今年的春检预试任务,我们为此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从今年月份起我们就着手研究和制定春检预试计划和方案,月份又分别召开了送、变、配及技术监督四个专业的专业会议;组织了春检预试动员及交通安全教育大会。早在月份,局长就亲自深入送电保线站、各一次变电所和供电局等基层单位对春检准备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在我局成本费用紧张、检修操作用车量大的情况下,提前解决了基层单位的生产用车问题。在春检工作量大、任务重、作业频繁等情况下,变电等单位做好了在作业现场搭锅做饭的准备。这些努力,都为春检工作的正常进行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证。

二是重视抓好培训工作。为使每名职工都在培训中收到良好效果,提高综合素质。去年“冬训”期间我们安排了形式多样的新规程学、教活动,局领导和专业管理人员分三组到基层检查培训情况,并将总体情况和各单位的典型作法向全局做了通报。为配合《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规程规定》的颁发,我们举办了《规程规定》学习班,通过与修订前“五大规程”的对比讲解,使接受教育的同志迅速对新规程、规定有了深入地了解和掌握。同时,我们组织了以国家电网公司新颁《规程规定》为主要内容,生产人员和“三权”人员参加的安全考试。试前,为了使冬季培训收到实效,保证全体作业人员都能按职责分工,顺利通过冬训考试,安监部依照××××年冬季培训大纲,对冬训考试进行系统地组织和安排。将考试范围和具体要求,以文函形式发至各单位,将抽考和必考范围扩大,首次将局生技部、安监部专业人员纳入安规考试范畴。并且做到了“公平、公正、公开”。通过考试,有名职工考试没有达到及格线,分别给予了经济处罚,后经补考全部合格。与此同时,我们还连续三年组织开展了基层车管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今年已经完成了对名驾驶员的安规和技术常识考试。避免了个别单位“冬训”工作的走过场,使得今年“冬训”效果十分明显。月初,在局《二四年全员培训计划》基础上,我们制定并下发了《二四年新增培训计划》,补办了各种安全知识、专业技术、操作规程培训班个,及时组织全局干部职工深入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目前我们正在进行变电运行技术竞赛、配电检修技术竞赛和高压技术竞赛的筹备和选拔工作

三是重视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活动。结合春检工作,我局指定一名专职副总主抓,由工、团组织配合,连续三年在全供电区开展了“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今年又把新投运变电所和新入局人员作为重点,以图版展览、播放录像和宣传员讲解等形式来宣传国家电网公司新修编的规程,讲解系统内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宣扬局内发现重大设备隐患和缺陷的好人好事,激励职工树立“安全生产无小事”思想,提高了全局干部职工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从而建立起了安全生产教育的长效机制。

四是重视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的贯彻与落实。及时传达省公司、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能够做到当日收听当日整理,次日上传下发,确保了基层单位学习的时效性;及时转发上级有关安全生产通知、事故通报、事故快报,对照我局实际,下发了相关规定,确保不发生类似事故。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在生产调度会上进行通报。由局领导带队的综合推进组定期深入基层推进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为了吸取电业局一次变“”带地刀合刀闸造成全停事故的教训,我局于×月×日省公司通报下发的当天就组成三个宣贯检查组,分别到、、所辖供电区进行事故案例讲解,并结合局春检工作实际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并提出今后安全生产要求。张文学局长在全局吸取牡北变事故教训安全警示教育大会上做了重要讲话并亲自部署贯彻落实。

五是重视安全生产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我局领导班子对安全问题特别重视,亲自过问整改情况,发现一件,解决一件。针对省公司安全检查组对我局查出的问题,我们及时组织严格讨论制定整改措施并已函形式下发,要求各单位对照整改,列入整改计划项,目前已解决项,保证贯彻落实不走过场。今年我们又筹集资金,对全局的安全工器具进行了补充更换。我局党政主要领导只要有时间就到春检现场,深入基层监督指导安全工作,职工执行安规的自觉性和安全意识得到极大提高。春检工作中,局副总以上领导已有多人次深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始终坚守在现场,有利地保证了作业安全。

六是重视开展反违章及预控工作。为深化反习惯性违章活动的开展,今年~月份,我局积极开展了“五查”和反违章活动,对设备进行拉网式安全大检查,通过此次活动,全局共查出问题项,逐一进行了解决并要求限期进行整改;在开展“三无”活动期间,按照“个人保班组、班组保车间、车间保全局”的目标,由安监部、生产部和党群部门组成了反习惯性违章纠察队,随时深入各施工现场进行明察暗访,通过上半年安监部例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章行为两起,已做全局通报处理,确保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同时,我们还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安全管理贡献杯”和“四无竞赛”等以安全生产为载体的活动。六月份,全局积极响应省公司的号召,开展了“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不断激发职工维护安全工作的自觉性,为无违章企业目标的实现提供了保证。

三、从严整治,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为实现省公司厂网分开后的第二个安全年目标,我局今年进一步细化了安全管理考核标准,促进了各项重点工作的开展。主要总结为以下六点:

⒈突出了检修重点。提高检修质量是设备安全的关键所在。我们坚决贯彻“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严格执行质量检修追究制度,全面推行作业现场的标准化操作。今年,我们结合春检对薄绝缘变压器进行了重点监测。把科技成果应用到检修工作中,运用超声波探伤技术,加强了对电厂配套工程和一次变相关设备(管母线支持绝缘子)的监测工作,有效防止了由于瓷瓶断裂而引起管母线落地的事故。

⒉狠抓了措施落实。强化“两票”的管理,要求“两票”执行前,各级管理人员认真必须审核把关。倒闸操作时,严格执行“四把关”、“四对照”并加强监护。对变电防误闭锁装置进行全面检查、消缺和调试,加强了万用钥匙管理。我局还继续落实送电线路防鸟害措施,调配人员,完善防鸟装置,及时拆除鸟巢。截止月底,送电共计拆除鸟巢基、个。截至目前,年内尚无鸟害跳闸发生,巩固了防鸟害工作成果。我们还对电力设备抗洪防汛能力进行了全面检查,以确保电网设备安全渡汛。为避免和减少电力设施外力破坏案件的发生,我们一方面继续加大对易发案地段的护线宣传,一方面对输配电线路采取涂莹光粉、拉线警示棒、悬挂警告牌等措施进行设防。我们还与当地公安机关密切配合,联合开展了为期半年的整治电力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对佳市及汤原等地的家废品收购站收购电力器材情况进行了有针对性调查,控制了销赃渠道,力争发案一起,侦破一起。另外,我们又编制了“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外力破坏案件、违章建筑情况、输配电导线下渔池检查、防盗螺母安装使用情况和输配电导线附近采石场检查等种登记簿下发到基层各单位,进一步规范了基层单位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基础工作。×月×日在全局范围内开展了整治电力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宣传日活动。通过此次活动,大力宣传《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努力营造电力设施保护和用电的外部环境,提高人民群众依法保护电力设施和遵守用电规则的自觉性。

⒊强化了到位管理。思想到位、责任到位是各项工作任务得以贯彻落实的前提保证。我们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生产一线、放在基层班组,特别强化了各级人员的到位责任管理。对于各级领导,要求没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许请假,严格执行各级到位标准。对于专业部门,严格按照《×电业局设备检修组织、安全技术措施》,采取书面和网上相结合的方法逐级审批。调度部门坚持以“五个到位”,实现“严把三关”,操作预令提前小时下达到现场,一级保一级、层层把关。对于管理人员,严格执行操作监护到位规定,对重要的倒闸操作和带电部位实行死看死守,要求各级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到位标准,坚持到一线掌握实情,到一线落实措施,到一线解决问题,并采取设立青年安全监督岗、发挥违章纠察队作用等多种形式,加大反习惯性违章的考核力度,及时制止危及安全的作业,杜绝了人身事故和各类误操作事故的发生。局各级工会组织还在春检期间开展了现场“送温暖”活动。

⒋消除了重大隐患。我们坚持用一流的管理,维护老旧设备的运行。今年我局根据气候变化情况,加强了设备特巡,相继消除了两起重大设备隐患。一是×月×日,由于大风天气,造成变主变、千伏侧旁路刀闸横梁相瓷瓶折断,值班人员及时发现,所领导现场判断准确处理及时,避免了瓷瓶断裂后可能引起相间短路导致的主变全停事故发生。二是×月×日也是大风天气,值班员在巡视中发现千伏Ⅰ母线相第四串北侧支柱绝缘子在风力作用下向东侧相管母线方向摆动倾斜,与竖直方向约成~度角,经局领导现场指挥,检修人员检查发现,绝缘子基础螺栓三处松动、一处断裂,经过近小时的处理,避免了千伏Ⅰ段管母线相短路和相接地器对相母线接地短路事故的发生。

⒌完善了安全工器具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安全工器具是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重要保障,对此局领导给予高度重视,在我局资金比较紧张情况下,今年又筹措资金增补了近电报警器,做到随增随补、随坏随修。我们新购置四个模拟人,分放到各地区供培训时使用。及时补充了短路线米。还对验电器、警告牌、安全遮拦、拉线护套等安全工器具进行了增补。对安全工器具按《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进行了全面试验,及时报废不合格安全工器具,保证了春检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合格、完好。

⒍注重了优质服务。安全生产直接影响到社会效益、企业效益和社会稳定。因此我们充分利用春、秋检预试的有利时机,综合安排停电作业,周密安排调度运行方式,不随意变更检修计划和延长停送电时间,有计划地开展设备状态检修。特别强调各供电单位要做好重要客户、重大政治活动和重大节日期间的保电工作,努力提高供电可靠性,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对基层单位,我们变监督检查为指导服务。在现场,与职工探索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倡人性化教育,与一线职工拉近距离,提高了安全教育的效果;同时对基层单位提出的困难竭尽全力给予解决,有的单位提出现使用地线老化、遮拦网不够用等情况,我们马上筹措资金,及时购买送到现场。

三、全面规范,提高了农电、多经、基建系统安全管理水平

我局本着“大安全”的管理理念,对农电、多经等系统的安全管理提出了趋向主业的规范化管理要求。今年春检期间,农电系统强化了对农电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管理机制,积极组织了农村电系统的设备大检查,派专人在作业现场协调、监护。按局要求多经系统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将安全生产目标分解到基层单位和落实到相关责任人,坚决执行安全生产的一票否决。开展了以防止人身事故为重点的“五查”活动和春季安全大检查。通过活动开展,对查出的项隐患问题,制定了整改措施,促进了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多经各单位还积极参加全局各项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变被动为主动,使公司职工安全思想认识得到进一步提高。在基建系统施工作业中,严格实行安全教育和安规考试合格上岗制度,严格执行各级人员到位监察,对编制的施工措施,逐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主管领导、生产及安保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确保了基建系统施工作业安全。

四、超前预防,巩固了交通、消防和治安防范工作成果

⒈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上。今年我局把工作重点放在车辆交通安全基础工作、车管人员和驾驶员素质以及车辆技术管理水平的提高上,将细化的项工作进行了责任分解,并加大对基层单位车辆交通安全的抽查监督力度,针对共性问题和不足下发整改通知并制定具体措施。为落实好×月×日省公司转发的《省政府关于加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我局制定了加强驾驶员安全行车教育和狠抓习惯性违章的条具体措施,并结合春检用车量大、路况复杂的特点,制定了今年春检期间车辆交通安全措施,确保这一期间的车辆交通安全不出问题。

⒉在防火和治安防范管理上,我局严格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重新修订完善了《局安全防火工作考核细则》和局《微波楼防火制度、灭火疏散预案》,调整充实了防火组织机构,对局属各单位进行了安全防火检查,对项隐患下发了整改通知书,并对火灾自动报警设备也做了季度检查测试。在下发春防工作方案的同时,我们还通过开展消防知识考试,组织职工观看《火场逃生与自救教育片》,聘请消防支队的工程师培训等形式多样的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防火意识,提高其对火灾的应急处置能力。我局已制定了消防演习预案,决定于月末开展消防疏散演习。

我局的治安防范工作从完善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体系建设入手,重点抓《×电业局内部治安防范考核细则》的落实,财务取送款实行专人专车押送。对易燃易爆品采取集中保管,重新核发了爆破员的资格证书及易燃易爆品保管使用、运输证,从安全管理上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制。

五、上半年安全工作存在的不足

⒈职工安全意识还需进一步提高,习惯性违章行为还有发生。下班年的工作重点还要放在反违章工作上,做到常抓不懈。

⒉设备陈旧老化,事故异常时有发生,对安全生产构成威胁,今年上半年就发生多起缺陷、异常,要不断加大设备改造力度,强化安全管理来保证安全生产。

⒊虽然我们对安全教育、培训非常重视并采取了灵活多样的办法,加大了检查力度,但仍有流于形式,收效甚微的现象。

第二部分下半年安全生产工作思路

上半年工作即将结束,在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全局安全生产形势在相对稳定的环境中得以持续发展,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安全生产工作犹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因此我们必须通过不断强化安全监察工作,保持稳定的安全局面,为完成全年各项安全目标而努力工作。拟定如下重点工作:

⒈完善与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继续对我局现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修改补充,指导各基层单位根据实际搞好制度建设;

⒉按照省公司《接地线提示板使用管理规定》要求,在变电单位使用接地线提示板(由安监部统一制作下发);

⒊严格按照“安全性评价管理系统”,作好本年度安全性评价工作,争取省公司验收一次通过;

⒋按计划开展好“安全活动月”的检查工作;

⒌开展对各单位的三票检查工作;要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工作票签发人及操作票审核人必须担负起安全责任,不得走过场,签官僚字;

⒍春检进入尾声,加强对春检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思想不松懈;坚持作业、操作到位和监护制度,严把现场安全关,完成春检“四无”竞赛的评比工作;

⒎对小型零散作业(含大小修和技改),原创:从措施审批到现场检查,同大型作业一样对待;配电作业(施工)严格执行停送电联系制度及作业的到位监护制度,尤其对箱式变电站的日常维护与维护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程规定及作业标准化,同时加强对职工的培训;

⒏以“三无”活动开展情况为检查依据,完成全年评比、检查工作;

、加强对变电运行、供电急修值班纪律检查,严肃查处违章现象;

、加强对上级公司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学习、贯彻,并按文件要求开展考核工作;

⒈按时完成本年度“两措”计划,作好下年度“两措”计划提报、汇总和现场核定工作;

⒉搞好设备秋检工作,重点是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严格执行操作监护到位规定和到位人员工作标准,要求各级到位人员明确职责,认真履行职责,做到思想到位,责任到位;

⒊对省公司检查组查出问题进行对照整改内容进行检查验收;

⒋严格执行微机开票的运行管理制度,加强对防误装置和万能钥匙的管理;

⒌二ОО四年六月至九月作好防汛、迎高峰负荷、防寒、防冻、防小动物肇事等季节性事故预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