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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股权并购 法律风险 防范
并购一般是指兼并(Merger)和收购(Acquisition),国际上习惯将兼并和收购合在一起使用,统称为M&A。并购分为资产并购与股权并购两种方式,股权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而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以享有股东的权利、承担股东的义务与责任的经济行为。
股权并购是市场经济体制的产物,是近代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在我国改革开放至今30年的时间内,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探索与建立过程中,股权并购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成为一种常见的经济现象。
随着企业股权并购项目的增多,股权并购的交易量与规模日益增大,由此也带来了巨大的交易风险,除了财务方面的风险以外,法律风险的隐患也引起了企业的高度重视。
1. 企业股权并购项目中出现法律风险的原因
1.1市场不完善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法律风险。我国的市场经济起步较晚,企业并购的市场环境还不完全具备,致使并购行为混乱。我国的委托制度、职业经理人制度、企业信用制度及个人信用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这些都为企业股权并购法律风险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另外,股权并购中,买卖双方在并购项目范围内对相关的国家政策、市场认知、行业特点及企业内部实际情况的了解和掌握,往往存在很大的差异,由此产生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也成为并购法律风险形成的重要原因。
1.2并购过程不确定因素带来的法律风险。公司股东及股权比例的变动,通常引起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组织架构的变动,新老人员交替给企业日常经营带来了诸多不确定风险,管理人员的冒险行为、违规行为或短视行为,都可能给企业并购前后带来巨大的风险。
2. 企业股权并购法律风险的类型及分析
2.1内部法律风险及分析
2.1.1主体资格风险:因目标公司主体资格存在的瑕疵而带来的法律风险,如出资不实、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未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等。
2.1.2企业治理结构风险:因目标公司组织构架、章程制度、管理规则等方面存在的瑕疵而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如企业未按公司法要求设立相关的董事(会)、监事(会)等而使企业的决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2.1.3主要资产瑕疵风险: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如土地房产、重要机械设备、生产线等,若存在瑕疵,如土地未经审批或不符合批准的用地性质,房屋缺少产权,设备落后存在安全隐患等,都会给并购带来法律风险。
2.1.4劳动关系及人力资源风险:企业中人员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按时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存在违法用工、违规用工现象,劳动者的权益是否得到了应有的保障,这些都是并购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法律风险易发点。
2.1.5知识产权风险:企业使用的商标、专利、知识产权等是否合法合规。
2.2外部法律风险分析
2.2.1债权债务与担保风险:企业在并购前已经存在的债权债务,会直接影响并购后企业的资金与经营,给企业带来资产或负债的变化;同时若存在企业对相关的关联公司或第三人的担保,也会为企业资产负债带来不确定性。
2.2.2税务风险:企业在并购前是否已完税、是否具有隐瞒、欺骗、偷税、逃税等违规行为,在并购后若出现巨额的税收处罚将给并购带来重大隐患。
2.2.3重大合同风险:因企业股权的变更并不影响企业主体资格的存在,所以企业是否存在尚未履行或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合同履行中是否出现或将会出现履行瑕疵及重大合同争议,将对企业的权益产生哪些重大影响,这些都是并购中需要弄清的合同法律风险。
2.2.4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风险:企业是否存在正在进行的法律诉讼或仲裁,是否面临败诉的风险,是否面临行政处罚,这些不仅会对企业内部产生影响,还可能造成企业信誉与名誉的损失。
2.2.5国家政策与政府审批风险:国家对企业所属的相关行业、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具有特殊的规定,并购行为是否需要经过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决定着并购行为是否能够顺利实施,尤其对于涉及国有资产的企业来说,严格的政府审批往往是决定并购成功与否的关键。
3. 企业股权并购法律风险的控制与防范
尽管企业股权并购中会出现各种内外部的法律风险,但通过科学有效的控制与防范措施,往往能够将风险进行充分的揭示,并进行有效的规避和转移。
3.1专业组织的建立。通过建立专业全面、科学高效的运作团队来操作企业股权并购,在分工细致、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与公司律师组成的尽职调查团队面前,众多的法律风险往往能够被迅速准确地发现与揭示。
3.2规范的操作规程和科学方案相结合。从并购前期的意向接触、调查进驻,到中期的商务谈判、招拍挂流程、合同签订,及其后手续变更、接管运营等,均建立并执行严格的操作规程,对关键环节提前制定科学可行的预案,能够为股权并购中排除干扰、提高效率、规避风险提供可靠保证。
3.3关键信息数据的挖掘与获取。企业中存在的诸多法律风险,都与企业的经营数据、财务数据密切相关,在专业财务人员的帮助下,有效地还原财务数据信息,保证获取的经营数据的真实性与全面性,往往是确定法律风险的重要程度和其未来发生可能性的依据。
3.4内外部重大法律风险的识别与筛选。企业股权并购中,在揭示出诸多法律风险的基础上,各法律风险对并购可能产生的影响程度并不相同。对于影响不大、发生概率小的法律风险应不予重点关注;对于影响较大而发生概率小或影响不大但发生概率高的法律风险,可以根据其重要程度进行选择性地关注;而对于那些影响重大、发生概率高的法律风险,则应该给予高度的关注与重视,作为重点解决的对象。
3.5法律风险的规避与转移。对于可以查明确定的法律风险,通过预案准备、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等手段,以有效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及可能给企业带来的危害;对于通过各种手段仍无法查明或无法确定的法律风险,可以通过要求股权转让方出具相关的承诺和保证,保证在出现法律风险而损害企业利益时,股权转让方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责任、连带责任等手段,也可以通过第三方保险、担保等来实现风险的规避转移。
3.6变更手续与实体交接的衔接。企业股权并购过程中,并购合同的签订与变更手续的办理之间,往往会存在一定的时间差,若在变更手续完成后再进行实体交接,容易出现因人事方面的不确定因素导致的管理空挡和管理真空,或造成管理混乱,因此在股权并购的实体交接过程中,宜尽早进行管理委托或管理团队进驻,可再合同签订后即可全面接管,接管经营与变更手续同步进行。
参考文献:
[1]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企业并购与重组[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P41-57.
[2] 杨庆华.企业并购中的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探讨[J].中国三峡建设,2008,5.
关键词:DEA法 SFA法 随机DEA模型 模糊DEA模型
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作为我国最重要的金融机构如何提高其效率受到业界及学术界的重视。最初按照新古典经济学的做法用单一的盈利指标来衡量商业银行的效率,后来发展出估计银行“综合效率”的包含多投入、多产出的数据包络法(DEA)以及对估计结果进行显著性检验的随机前沿法(sFA)。时至今日,研究发现剥离环境等外部因素、剔除样本数据的异常值以及处理投入、产出数据的不确定性问题是目前估计方法改进的新方向。
一、国外研究现状及趋势
商业银行效率的估计一直是国外学术界研究的热点,估计模型一般包括三项内容:估计的对象、参照技术的估计方法,投入产出要素的选择。以下内容主要围绕前两方面展开。
(一)估计的对象
关于技术效率。Farrell(1957)根据Debreu和Koopman的成果构建了一个能解释多种投入和多种产出的公司“综合效率”的测度方式,并将其分为技术效率和配置效率两部分,前者反映了在给定投入的情况下,公司获得最大产出的能力,后者反映了给定投入要素价格的情况下,公司利用最佳投入比例的能力,而且有如下关系:总效率=技术效率×配置效率。Banker&Chames&Cooper(1984)在规模报酬可变的假定下,将技术效率进一步分解为规模效率和纯技术效率。Leibenstein(1966)提出了x效率的概念,Frei&Harker&Hunter(2000)对x效率的重新定义得到学术界的普遍认同,他们界定x效率为“除规模和范围影响之外的所有技术和配置效率之集和,是关于整合技术、人力资源及其他资产来生产给定产出的管理水平的测度,衡量的是控制成本和使产出最大化的企业管理能力的差异。”根据以上文献,我们可以总结出如下关系式:总效率=技术效率×配置效率=规模效率×纯技术效率×配置效率=规模效率+x效率。
关于经济效率。Berger&mester(1997)提出了三个新的效率概念,被称之为经济效率,分别为:成本效率,用来衡量在市场环境相同、产出相同的情况下,一家银行的真实成本接近处于有效边界或最佳运营银行成本的程度;标准利润效率,衡量在完全竞争市场中投人和产出价格既定的情况下,一家银行实现的实际利润接近它能实现的最大可能利润的程度;替代利润效率,衡量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中产出既定而产出价格可变的情况下,一家商业银行实现的真实利润接近最大可能利润的程度。他们进一步指出,成本利润效率等同于综合效率,而替代利润效率更符合商业银行的实际,可以将其作为标准利润效率的稳健性检验。由于其较强的实用价值,这三个概念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和应用。
关于股东价值效率。伴随研究与实践中对股东价值的愈加重视,Fiordelisi(2007)在Hughes(2004)等所提出的“市场价值不足”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股东价值(EVA)效率的概念,他认为一家实现了股东效率的银行是在一定的产出前提下,实现了股东价值最大化的银行。EVA(Economic Value Add)即经济增加值,又称为股东价值,1982年由美国Stem Stewart公司提出的一种度量企业绩效的新指标,是指税后净营业利润扣除包括股权和债务在内的所有资金成本后的经济利润。
可预见的是,随着研究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会有更多关于效率的概念涌现。
(二)参照技术的估计方法
效率的估计方法主要分为非参数方法和参数方法两类,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后者需要设定前沿函数的形态。前者以数据包络方法(Data Enveloping Analysis,简称为DEA)及其变形为主,也包括近期应用广泛的TOPsis(Technique for Order Preference by Similarity to an Ideal Solution)法。后者以随机边界方法(Stochastic Frontier Approach,简称为SFA)为主。
DEA法是一种线性规划方法,最初由Chames&Cooper &Rhodes(1978)提出,继Gold(1985)首次将DEA应用在一家银行的分支机构之间效率的评估比较之后被广泛应用于银行效率的研究,而且被后来研究者不断的修正和U展。Chames&Cooper&Rhodes(1978)在规模报酬不变的情况下推出的DEA模型,称之为CCR模型,Banker&Charnes&Cooper(1984)提出了更贴合实际的修正模型,把CCR固定规模报酬的假设改为可变规模报酬,称为BCC模型。但是以上基础模型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
1.无法区分效率为“1”的单元。鉴于此,Anderson&Peterson(1993)建立了超效率的DEA模型,通过找边角解的方式解决了这一问题。
2.无法在产出为负的情况下使用。Chung等(1997)引入了基于DEA方法的方向性距离函数(DDF),这种函数不仅能考虑好产出的增加而且关注到坏产出的减少对效率的影响,Fukuyama(2008)将其应用于银行业效率的测度。
3.假定生产可能性边界始终是凸函数。在放松了DEA边界凸性的假设之后,Deprins&Simar&Tulkens(1984)提出了无成本处置壳方法(Free Disposal Hull,简称为FDH),此方法之下边界呈现出阶梯形。以此为基础Park&Simar&wienwer(2000)推导出FDH估计量误差渐进服从Weibull分布的假设,而且发现比DEA法误差项的收敛性更慢。总体而言,由于FDH模型估计结果与DEA相近而方法更为复杂,所以应用较少。
4.赋予高资产或负债项更大的比重,导致在经济危机中会高估危机银行的效率得分。2008年经济危机表明,银行风险产生于对某项资产或负债的过度依赖,基于此Mette Asmild&MinyanZhu(2015)提出了限制权重的DEA法,用反映风险的较为平衡的权重代替原有模型的权重,通过对2006-2009年71家欧洲银行进行研究后发现,与标准法相比此方法能够显著降低经济危机中破产银行的效率得分。
TOPsis法是多准则决策方法(Multi Criteria Decision Making)之一,由Hwang和Yoon于1981年首次提出,系统性工程中用于有限方案多目标决策,方法上通过计算评价对象与最优化目标的接近程度进行相对排序,由于其使用简单灵活,在银行效率测算的应用日益增加。Peter Wanke&Abul KalamAzad&Barros(2016)用TOPsis法并结合神经网络模型对2009-2013印度尼西亚的伊斯兰银行的效率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发现银行的成本构成以及起源(如是否外资银行)对效率有显著影响,并以此说明较高成本费用和落后的企业文化是伊斯兰银行低效率的主要原因,同时对其结果与BCC法、CCR法的研究结果进行比较后发现,三种方法的结构存在显著的一致性。
SFA法由Battese&Coeiii(1995)提出,可选择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和超越对数函数两种形式,继Berger&Mester(1997)利用SFA法计算了全球133个国家6700家银行的成本、利润效率之后,这种方法成为研究效率的重要模型。譬如,Isik&Hassan(2002)运用SFA法分析了土耳其银行业的成本效率和利润效率,研究发现土耳其银行业的平均利润效率为84%,显著高于成本效率,而且发现成本效率和利润效率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的相关性。Rossi等(2005)运用SFA法对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等9个国家1995到2002年的成本效率和利润效率进行了实证分析,发现虽然9个国家存在较低的成本效率和利润效率,但是随着银行业改革的推进,这些国家的银行效率都有所提高。Nemanja Radic(2015)采用的SFA方法测算了1999-2004年间日本银行业119家银行的股东价值(EVA)效率。
关于参数与非参数方法的比较,笔者认为,参数方法具有诸多优势:考虑了运气成分、数据问题或其他计量问题引起的随机误差;能方便地检验结果的显著性;对效率值的估计较合理,且离散程度较小;考虑了价格因素,因此不仅能解释过多投人或过少产出这类技术上的无效率,而且能解释经济效率问题。但是,此方法对数据质量的要求较高,大样本情况下才能保证结果的稳定性。特别的,三阶段DEA和条件非参数模型等模型旨在控制环境、时间等因素对效率的影响,因此适用于x效率的研究。
(三)估计技术改进的新方向
相比而言,SFA是一种发展已经很成熟的方法。正因为如此,目前银行效率估计方法的创新主要是在非参数方法领域,主要包括DEA的变形以及其他领域中非参数绩效评价方法的引入,其次就是寻找将DEA和SFA方法相结合新方法。
一是剥离环境、时间等因素等对效率的影响。作为DEA和SFA的结合,Fried等(2002)提出了DEA三阶段法,这种方法第一阶段和第三阶段采用DEA,而第二阶段采用SFA,以此来于剥离环境因素和随机误差项的影响。估计方法最新进展且日渐成体系的是Daraioa&Simar(2005,2007)提出的条件非参数(包括FDH和DEA)效率估计法,即在一定的条件概率下估计Farrell所提出的生产函数边界。这里的“条件”被认为是可通过自由处置投入及产出或者其中的一项从而影响到生产可能性集合,但是对决定效率分数的最优化过程不起作用的环境因素。Badin&Daraio&Simar(2012)进一步通过区分完全条件以及部分条件的非参模型来分离环境因素、时间效应对技术效率和配置效率的不同影响。
二是剔除决策单元即个别银行的异常值。银行效率是相对值,样本银行个别年份数据异常值的出现可能影响到效率估计结果的稳定性,为了避开其影响,Cazals&Florena&Simar(2002)通过观察M阶有效边界(预期产出最大化或者成本最小化边界)的变化来寻找异常值,即从所有决策单元中抽取M个样本,如果随着样本数的增加,某一样本的效率值不发生变化,则该样本为异常值。Bogetoft&Otto(2011)在超效率模型的基础上提出了基于“数据云”的异常值寻找方法,具体操作上先由原数据构造“数据云”并计算,然后剔除样本‘i’构造新“数据云”,如果剔除前后“数据云”形状发生明显变化,样本“i”就是异常值。
三是处理估计过程中投入、产出数据的不确定性问题。由此引入了随机DEA模型和模糊DEA模型。前者用来分析事件是否发生的条件的不确定性,而后者用来研究数据的模糊性,表现为模糊线性规划问题。随机DEA模型是由kuosmanen提出的一种结合了SFA和DEA方法的随机非参数估计方法,假定生产函数是凸性递增函数而误差项遵循SFA的假定,通过凹面非参数最小二乘(cNLS)技术以及一些矩估计技术可得到效率值,这种方法兼具了SFA法将残差分解为随机误差项和无效率项的优点以及DEA法分段前沿的优点。具体应用如Vaninsky(2013)将此方法应用于环境效率的测度,但是这种方法在银行业的应用比较鲜见。
应用模糊DEA法的关键是如何将模糊性转化为确定性,常用的方法包括两类:一类是基于模糊数比较规则,如Guo&Tananka(2001)通过事先定义可能性水平,通过模糊数比较规则将模糊等式和不等式约束转化为确定的约束来求解模型;另一类是基于取截集的方法,如Kao&Liu(2000)利用a截集将模糊数转化为区间数,然后用传统模型求解。在银行业的应用方面,Hsiao等(2011)通过模糊超效率松弛DEA模型评估了我国台湾24个在贷款和投资数据方面具有模糊性问题的商业银行的效率。Barros&Emrouznejad(2016)用a截集和两阶段DEA法估计了莫桑比克银行业的生产效率,发现模糊性对于结果的解释力优于随机性,而且模糊法还可以帮助决策者找到丢失的对结果有重要意义的解释变量。
以上研究方法的创新极大地促进了银行效率估计的精确性。
(四)银行效率与其他因素的相关性
国外学者发现,很多宏微观因素影响到银行效率。一是关于CEO的薪酬,RomanMatousek&NiekolaosG&Tzeremes(2016)利用条件非参数DEA模型,采用2003-2012年37家美国银行数据,研究了CEO薪酬对银行技术效率的影响,发现CEO薪水与银行的纯技术效率呈现出非线性“u”型关系,即对于较低的CEO薪水与纯技术效率负相关,较高的CEO薪水与纯技术效率正相关。二是关于银行业的并购与重组,Kai Du&Nicholas Sim(2016)对16个新兴市场国家研究后发现并购重组能提高“被并购”银行的效率,但是对“并入银行”并没有明显的影响,这说明并购重组虽然能改善新M合公司的效率,但是被并购方是主要的获益方。三是关于区域市场条件,Aiello&Bonanno(2016)以意大利2006-2011年地区性商业银行为样本研究了地区性市场条件对互助合作银行效率的影响,发现银行效率与市场的集中度和需求的密度正相关,与当地市场上银行分支机构的数量负相关,此外,成本效率与地区经济发展负相关,利润效率与区域系统性信用风险正相关。
同时,银行效率的提升对宏观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Belke&Haskamp&Setzer(2015)用成本效率、利润效率来代表区域金融中介的质量,选用12个欧盟国家2000到2013年3878家银行的数据进行研究,发现区域中介质量越高,区域经济“正常时期”发展更快,“危机时期”有更强的稳定性。对利率的影响,Havranek&Irsova&Lesanovska(2016)选取捷克共和国52家银行2003-2014年数据研究后发现成本效率高的银行在经济危机时期倾向于熨平对客户的索要的贷款利率。
二、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对于银行业效率问题的研究与国外相比开始较晚,研究方法上的创新较少,主要是跟随国外的研究方法和思路,尤其重视影响效率的具体因素研究。表1对近10年在《金融研究》《国际金融研究》等国内重要期刊发表的有关银行效率的主要文献进行了总结。
国内学者主要关注影响银行效率的以下因素。
(一)产权性质
其一,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效率显著高于国有银行(张建华,2003)而产权的多元化有利于效率的提高(郭研,2005)。其二,外资银行的效率高于国内银行。赵永乐和王均坦(2008)通过对山东省分支机构的研究,张健华和王鹏(2009)通过中外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对比均发现,外资银行效率高于中资银行,集中体现在盈利能力方面。其三,上市有利于银行效率的提高。张健华、王鹏(2009)发现无论是国有银行还是股份制银行,银行上市能够改善效率。毛洪涛、何熙琼、张福华(2013)发现IPO在短期内提高了的银行效率,但长期的效果并不确定。
(二)资产质量
侯洪涛(2005)发现资产配置(存贷比)水平越高的银行效率越高。张健华、王鹏(2009)发现银行业的效率与不良贷款拨备率,存贷比正相关,同时与投资比例,同业资金比率,不良贷款率负相关。李勇、王满仓(2012)采用门限面板回归模型发现坏账率与商业银行成本效率、利润效率存在着负相关关系,资本充足率、准备金率与商业银行成本效率、利润效率存在着非线性关系和非对称效应。
(三)国际化水平
影响到银行国际化的因素很多,包括外资银行的进入,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或者对外投资。王兵、朱宁(2011)发现外资银行的进入对银行业效率的提升起到推动作用。曾俭华(201 1)发现到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发展海外业务对于中国商业银行效率提高有显著的积极影响。但是,毛洪涛、何熙琼、张福华(2013)发现战略引资都具有明显的“选择效应”,即效率高的银行容易获得战略投资者的亲睐,但是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之后明显降低了引资银行的效率,这显然与银行改革的目标相背离。
(四)市场势力
多数研究认为市场势力越大,银行效率越低。侯洪涛(2005)市场份额越高的银行x效率越低。王聪、勋(2007)发现市场结构因素即赫芬达指数对商业银行效率具有显著负影响。程茂勇、赵红(2011)发现传统勒纳指数、效率调整勒纳指数以及存款调整勒纳指数都与成本效率之间均存在显著负相关关系。
(五)宏观经济状况
研究发现银行效率的变化与GDP正相关,即经济加速扩张时期,银行效率上升;经济增长放缓间,银行效率下降(甘小丰,2007;王聪、勋,2007)。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对商业银行效率会产生直接的正面影响;货币供应量增长率对商业银行效率产生了显著正面影响(王聪、勋,2007;王兵、朱宁,2011)。粟芳、初立苹(2015)发现金融深化程度与资金使用效率正相关。
三、目前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及需要改进的方向
综合以上研究,目前银行效率研究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效率定义颇多,对某些定义没有清晰界定,定义问数量关系的探讨有待深入。目前关于效率的定义主要包括规模效率,范围效率,技术效率,纯技术效率,配置效率,x效率,成本效率,利润效率,标准利润效率,替代利润效率,X-利润效率,X-成本函数,资金使用效率,盈利效率,业务效率、创新效率等。从目前的研究看,不断有新的定义出现。有些定义的界定非常的模糊,比如说利润效率与X-利润效率究竟有何区别,盈利效率和利润效率有何区别。这些不同的定义间的内在联系和数量关系研究比较少见。
【关键词】大学生;职业发展;引导;案例
当前,我国高校非常注重对大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一般来说,低年级学生主要是职业生涯的规划,高年级进行就业指导。关于大学生就业指导的理论也不少,但是,要结合学生实际情况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大学生的就业思想和就业理念需要引导,这贯穿学生的整个大学生涯。每位学生又有自己的特点,要从学生的自身出发,帮助确立职业理想,指导提高综合素质,强调牢固专业知识,鼓励勇于尝试。
四年前在给法学专业学生上《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课,我安排学生上讲台讲自己大学的规划和人生职业规划,有个学叫吴某,说:“如果我30岁的时候不能改变中国法律的现状,那么我就专门钻法律空子”,此言一出,学生空堂大笑,认为该生口出狂言。但细想,目前我国法律的确需要完善,但是,如果自己对现状不满而用学到的法律知识来钻法律空子,那将会成为十分危险的社会分子。如果能纠正该学生的思想,让其认识到中国的法治建设是一个过程,法学专业的学生就应该用学到的知识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这才是我们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
据此,我决定有的放矢,好好的引导该学生,做好她大学四年和未来职业发展的引导,让其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优秀法律人才。
1、大学一年级,修正认识偏差,确立职业理想
大学一年级的学生,往往雄心勃勃,有着要干大事业的理想。那节《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课后,我找吴某详细的谈话,主要是想了解她对自己大学生活和未来职业生涯的真是想法。她说做法律人,走法律路是她的理想,最希望的就是做一个大法官。我肯定她的理想,也鼓励她向这个方向发展,当问起课堂上她所说的“30岁改变不了中国法律现状,就专门钻法律空子”的想法时,她说:“老师,其实这很正常啊,我希望我能改变中国法律状况,但是个人的力量不足以,那么我就只能利用法律,为自己服务啊。”我说:“这没问题啊,在用法律为社会、为人民服务的同时为自己服务,但是怎么想到专门钻法律空子呢?”她说:“中国很多人暴富,就非走正常道路,特别是改革开放初期,不少人就是钻法律空子,逃避法律,所以富裕了。中国现在的法律也有很多不完善,同样可以钻空子啊。”我心佩服这小女生,居然看到了改革开放初我国法制建设不完善而带来的社会上的某些不良现象。
整整两个小时,我跟她谈了改革开放到现在我们国家法制建设的历程,举了很多例子,主要是说明一个问题: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正在完善。鼓励她作为一个法学专业学生,应该考虑的是法律的精神,用法律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而不是为个人私利服务。
2、大学二年级,锻炼社会工作能力,提高综合素质
每学期,作为辅导员,都要跟每位学生谈一次话。我问吴某大二有何打算和计划,她说:“考英语四级,学好专业。”我问她这样的大二生活是不是有点欠缺,不担任学生干部、不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多方面锻炼自我,难以全面发展。我建议她学好专业的同时,竞选学生干部,锻炼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参加社会实践活动,锻炼社会能力。她按照我的建议去做了,当了她们年级的级长,把年级工作做得很好;参加社会实践及志愿者服务,获得“市优秀志愿者个人”称号。
3、大学三年级,主攻专业领域知识,牢固专业基础
经过大二一年,吴某已把我看成她的指路人了,凡是有迷茫、需规划,她肯定第一个找我。大三,吴某继续担任级长,我建议她活动少参与,把主要精力放在学习,特别是专业学习,争取大四第一学期的司法考试一次通过,那么大四找工作,实现做法律人的理想就会比较主动。
一般来说,大学三年级的学生处于一种真正定方向、确定毕业后选择的时候。考研的进入复习准备,考公务员也要开始准备了,所有的方向都不能怠慢。当然,学习的过程是辛苦的,也是乏味的。职业的方向也不是一次就能定下,因为有太多的不定因素了。针对大三学生的这样情况,我就经常给予他们鼓励,给他们大气,有时利用晚上值班时间,约上几个学生吃夜宵,放松心情,交流人生,给他们定心丸。
4、大学四年级:勇于尝试,选择合适的职业
大四,是检验大学学习的时刻,对于法学专业学生来说,司考、考研、考公务员等等,都在大四。针对吴某学习能力、接受能力、应变能力都比较强的情况,我鼓励她司考、研究生、公务员都考,相信她没问题的,开始她还是比较犹豫,担心自己承受不了,在我的分析和再三鼓励下,她参加了司法考试,参加了研究生入学考试,也参加了广东省、广州市的公务员考试。
经过多轮的笔试、面试,吴某已被中国银行某分行录用她,现又通过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务员招考笔试、通过某市某区地税局公务员政审,同时她又获得了某大学法律硕士(她本来是考民商法,但是不想放弃工作,所以与该校协调转到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班)在职研究生的录取。这里就出现一个问题,由于多个单位都准备录用该同学,那么就要有一个选择的问题,在充分考虑自身的专业、特长、爱好等因素的基础上,建议该学生征求家人意见,选择自己合适的单位,及早与其它两个单位说明情况,以免耽误其他两个单位录用其他人。
最后的思考:目前大学生就业难,为什么难?除了社会大环境的客观原因外,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不到位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对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引导得好,能切实的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竞争能力。通过该案例,本人认为,要根据每个学生、每个阶段的情况进行适合的引导,而这个引导是贯穿于学生整个大学学习过程,才能取得成功。
参考文献
[1]张敏强.大学生职业规划于就业指导[M].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程良越.大学生职业发展与训练[M].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关键词:理工类院校;创新型法律人才;就业指导
一、理工院校法学类毕业生就业现状分析
(一)理工院校法学类毕业生就业难之原因分析
1.社会认可度普遍偏低。法学专业在理工类院校普遍发展较晚,培养出的学生较专业类法学院校而言,社会认可率普遍偏低。在当前的就业大环境下,理工院校法学专业如何明确人才培养方案,找准定位,发挥自身院校的优势,培养出符合企事业单位用人标准的复合型人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相关单位人才需求日趋饱和。社会对法律毕业生需求略低。我国高校扩招以后,毕业生人数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岗位有限,对于法学毕业生的需求趋向饱和。
3.就业观念存在误区,眼高与手低的矛盾。少数学生盲目追求特定岗位,盲目追求高薪酬,北上广,使得这部分学生看不到就业的方向,“毕业即失业”现象的发生。
(二)理工院校法学类法学类毕业生的就业优势
1.扎实的专业基础、复合知识结构和较强的综合素质。近年来,具有复合知识结构的学生逐渐增多、双学位、辅修专业、跨专业考研等等是普遍情况。与其他文科专业的毕业生相比较,法学的优势也是相当明显,理工类院校法学专业生理科生源占有相当比例,与其他类高校法科学生相比,理科生逻辑思维能力具有优势,基础知识扎实、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一定的司法实务能力。他们在知识的深度、广度以及对法律业务的熟练方面均具有明显优势。以我校为例,近年来,毕业本科生50%、毕业研究生95%以上都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使得法学毕业生在从事律师业务、报考法检系统公务员时具有相当的优势。
2.活跃的思维和突出的实践能力。法学属于社会科学中一门综合性较强的学科,就业单位非常重视对求职者思维能力的考察,学生对此有明显的竞争优势。法学是面对社会实践而存在的,法学本身是一门实践的学问。法学毕业生在学习与研究中,必须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以问题为导向去努力寻求解决之道。这种培养模式决定了法学毕业生有很强的社会实践能力,对社会有较强的适应性。
二、提升理工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竞争力之路径分析
提升理工院校法学专业竞争力,设计特色人才培养目标,探索全新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构筑的理论教学体系和实践教学体系在国内同类院校有重要的示范推广价值;“创新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方向可以为理工院校打造专业特色提供一种思路。将“创新型法律人才”理念有机地贯穿于人才培养体系改革之中,最终实现提升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竞争力目标,为提升就业竞争力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供了一种契合之路。
1.培养具有理工科背景的法学特色人才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社会的发展和新行业的出现使法律的服务面不断拓宽,法律服务已经从原来单纯的诉讼拓展到经济管理、知识产权、信息技术、建筑行业、能源、生化等诸多领域,而且,越是市场经济中的新兴行业,越是需要特别的法律服务。适应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理工院校应充分发挥得天独厚的学科优势,从不同学科的结合点和交汇点定位专业方向,办出自己的特色,培养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特色人才。
以E大学法学院为例,2012年获得“上海市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 建设立项。学院在学校的鼎力支持下,依托学校学科优势背景,加强学科建设,强化学科交叉特色,法律硕士(非法学)突出“专利法研究”的学科特色,培育“食品药品监管法”新的特色学科领域,适应社会对高端法学人才的需要,为上海的知识产权(专利)服务机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识产权政府管理机构、食品药品政府监管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研究机构等培养紧缺的知识产权(专利)、食品药品监管领域的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
2.实践教学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法学毕业生在参加工作之后往往都会感到自身实践应用能力的欠缺,不能够很快较好地适应实际法律的工作。在法学教学中不能够只是生硬地去介绍法律条文,应该给同学们在教学中提供可以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去解决实际存在问题的机会,以提高他们去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
实践教学体系包括三个组成部分:有资质的专业教师、足够的产学研实践基地和实习基地、模拟法庭教学。在E大学,每个班级都会举行两次模拟法庭教学―――刑事和民事的模拟法庭,在学生准备模拟法庭的过程中,会遇到未知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必须通过自己的努力去查找资料追根溯源,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根据所担任的角色制作相关的诉讼材料,包括庭审提纲、状、答辩状、词、辩护词、判决书等,有效提高了自身的文字表达能力,在进行法庭辩论的过程中,也提高了自身的口头表达能力,这为学生在毕业后尽快适应工作环境有很大的帮助。
三、高质量的就业服务促进法学毕业生就业
1.就业指导有助于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发展目标。开展职业指导,通过课堂理论学习、职业测评、职业生涯规划设计大赛等方式帮助大学生了解职业,并把自己的兴趣和社会的需求结合起来。尤其是作为理工院校法学学生要根据自身的职业价值观确定发展方向,在公检法司、律所、金融行业、其他行业等就业行业选择中做出判断和选择。引导法学毕业生树立良好的就业观,指导毕业生突破专业限制,鼓励他们多到基层、到企业就业。
2.加强法学类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服务,提高就业能力。应注重学类毕业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帮助他们树立良好的就业观。入学时加强专业教育,让他们对学科有大概的了解,培养专业兴趣;二年级通过专业化教育,引导学生合理规划自己的大学生活;对即将毕业的法学类学生进行职业生涯教育,通过高质量的就业服务来帮助他们找准职业定位,进而在毕业后找到符合自身职业发展的工作。
3.充分利用校友资源,提高就业岗位推荐的成功率。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就业环境下,作为理工学校自身而言应提高法学毕业生就业服务质量,要发挥自身优势。理工大学在科技领域具有庞大的校友资源,优秀的校友资源对法学类毕业生就业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做好校友联系工作,无论是对毕业生自身还是对高校就业工作而言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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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袁晓新.模拟法庭在法学教育中的运用[J],社会科学教学,2010(10).
(一)强化法制教育和幸福就业观教育的有机性
1.幸福就业观是心理需求和社会实践的结合体
现在高职院校大学生一入校就开始接受不同形式的职业指导,有理论的也有实践的,但是始终围绕着就业的形式和内容进行指导,缺少大学生对职业内在需求的教育。“大学生受到市场经济和各种各样的文化及价值的负面影响和剧烈的冲击,面对这样的现实难题,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需要在观念上对学生进行教育,结合思想政治教育,实现从单纯的打工就业向创造性创业的质的转变,融入思想政治教育的长远发展的观念来指导学生的就业,让大学生远离急功近利的思想,树立实现自我价值和贡献社会的就业价值观”。职业内在需求是大学生形成幸福就业观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大学生才能对未来充满期待和憧憬,希望把自己的专业和兴趣看作未来的职业取向。职业的选择需要有内心需求做保证,如果个人对职业没有内在需求,就不可能形成真正的幸福就业观。
2.幸福就业观教育与法制教育是有机统一的
幸福就业也有层次的差异,有低层次也有高层次的,是一个不断发展和提高的过程。对幸福就业观的提升,要从大学生最基本的就业需求进行指导和教育,但是,对于大学生要有更高的要求和目标。大学生始终要走向社会,在大学要树立起自己的幸福就业观,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分子。和谐社会追求的是有机统一,和谐社会需要依靠建立法治社会保障其可持续发展,这就需要未来的社会主力大学生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市场经济发展推动着大学生就业,提供着大学生多元化的就业途径,需要加强法制教育,强化法制维权,明确权利和义务。有学者提出高校就业法制教育“335”模式,“围绕着大学生就业法制教育的主体、理念、步骤、内容、教学形式等内容展开的,是针对现有的就业法制教育的弊端构建的框架式结构”。法制教育是对幸福就业观的重要保证和补充,因此,为了提高幸福就业观的水平,也需要加强法制教育,两者是有机的结合体。
3.幸福就业观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双螺旋发展模式
幸福就业是每一个人就业的终极目标,同样,高职院校大学生也不例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幸福就业观要不断进行提升和升华,法制教育也要结合时代的发展而发展,这就需要幸福就业观教育和法制教育在发展过程中一一对接,形成共同发展的双螺旋模式。双螺旋模式是指法制教育与幸福就业观教育两个方面通过制度、管理模式和机制创新等联系起来,建立对应关系,实现环绕和谐线螺旋上升不断发展的一种结合模式。法制教育可以拓展幸福就业观的范畴,提升幸福就业观教育的质量,有利于幸福就业观形成的社会认同感,幸福就业观的转变和提升可以增强大学生对建设法治社会的信心。如何让两者结合更紧密,有效性更强,更符合高职院校的内涵性建设,加强制度、管理和机制的创新,使两者最终达到和谐,这也是职业指导教师和思政课教师应该研究的课题。作为社会人不仅仅有获得幸福就业的权利,也有义务不断接受法制教育,既有自由发展的要求,又要遵守社会的规则。每一个大学生都要顺应时代的发展要求,通过合法的追求来满足自己内心幸福的需要。社会的快速发展,职业的不断变化、更替,就业与法制并行发展,同步互补,形成新的高职教育就业模式。
(二)重视幸福就业观教育和法制教育的理论性、实践性的结合
1.理论学习是幸福就业观完善的基础
幸福就业是大学生追求的终极目标,幸福就业观的训练要从基本理论进行学习,但是不能像专业课那样学习,而是要有针对性。幸福就业观涉及的理论知识应该从格拉瑟和马斯洛的需要理论、弗洛伊德人格结构中的“本我、自我与超我”、阿德勒的人性观以及罗杰斯的自我概念等,罗素关于幸福与不幸福的因素,还有沙哈尔关于幸福的方法一系列理论。除此之外,必不可少地要学习《宪法》、《民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通过这些理论的学习,大学生既增长了知识,提高了自我认知水平,又可以让大学生明白自己对就业的内在需求,以及幸福获得保障,通过理论的学习可以使大学生找到自己不足,在哪些方面应该学习和补充,正确认识自己,提高自我概念水平。人性的挖掘更能够使大学生认清自己,正确认识人性的需求。
2.幸福就业观教育和法制教育要从理论到实践进行超越
理论的学习和积累是大学生化理论为实践的基础,只有掌握了基本的理论,才能够把实践能力提高上去。马克思在就业和职业方面有所论述,倡导以人为本、人的全面发展,强调理性的就业观,择业应该有长期性和持久性,正确把握个人就业主观性与社会客观性的有机统一。理论和实践是一对辩证关系,没有理论的学习,实践就缺少发展方向,理论没有实践去验证,理论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幸福就业观不仅仅是一种观念,更是一种哲学思想,是一种安身立业的态度,也是一种自觉遵守社会规范的法治理念。幸福是人类社会不断追求的方向,获得幸福是每一个人的权利,幸福的超越不能只停留在衣食住行上,更要有深层的超越和突现。
3.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离不开法制教育
法律素质是大学对大学生进行素质教育重要的一部分,幸福就业观的培养包含着对法律素质的培养,法律素质包括法律意识、法律思维、法治精神和相关的法律内容,另外,对就业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提高大学生在就业过程的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有学者也提出大学生就业法制教育内容方面的研究,认为应该包括:“招聘就业陷阱意识教育、反就业歧视意识教育、契约意识教育、劳动基准保障意识教育和依法维权意识。”幸福就业观的理论和实践的统一要归于法制教育的提升,幸福就业教育才有保证,幸福就业才可以真正落到实处,才可以把观念转化为实践,转化成内在的需求。
(三)提高幸福就业观教育对于法制教育有现实的需要
1.信息社会中的大学生需要建立幸福就业观
日益快速发展的信息社会,生活节奏也变得越来越快,心理的不安分和职业的不安全感也越来越影响着大学生的生活、学习。很多大学生一入校就表现出就业狂躁症、就业忧虑症,这直接影响着大学生对生活和学习的态度与方式,甚至漠视学校的制度、法律的存在和尊严。现实校园环境和现实社会环境要求大学生端正对就业价值观的认识,提高就业认知水平,加强面对就业的综合素质。大学生是实现中国梦的主力军,积极的心态、坚韧不拔的毅力和恬静的幸福就业观可以全面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信息社会中的大学生学习和就业压力比较大,大学生要健康成长,需要不断完善相关就业法律体系,促进幸福就业观的形成和发展,提高信息社会中大学生的幸福理念。
2.幸福就业与幸福就业的法律保障
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运用生产资料从事合法的社会活动,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经济活动。现实可以看出就业需要通过合法手段获得合法的收入,就业始终和法律密切相关,离开法律的就业就失去了就业的合法性。就业涉及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这些是保障幸福就业的基础,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就不会有幸福就业的结果。就业是获得幸福的重要途径,而就业合法性是幸福就业的根本保障,所以健全的就业法律保障体系显得尤其重要。在构建法律体系的同时需要加强法制教育,推动依法治国,提高大学生的法治理念,夯实幸福就业基础。
3.幸福就业观有利于加强对法制教育的认识
社会就业压力和市场压力直接影响着大学生的就业观,所以培养幸福就业观,打破就业压力影响和社会职业倦怠的影响。幸福就业观属于积极心理学范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心理健康研究的需要,提高心理健康研究的发展。科学的心理健康研究需要为实践服务,为社会服务,为市场经济服务,为与幸福就业相关法律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建立正确的幸福就业观能够提高大学生对法治社会认识,提高公平、公正意识,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适应了法制教育的需要,也为现实社会的发展、人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思路。
二、幸福就业观教育与法制教育未来的走向
一、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方向与就业难点
通过以上数据显示,我们可知,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形势远比其他本科专业严峻,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是就业面窄,这里的就业面窄主要是指对口就业,那么下面笔者首先剖析对口就业的几个方向和就业的难点,其次剖析非对口就业的方向和就业的难点:1.对口就业的几个方向和就业的难点方向一:国家公务员此处具体是指在法院、检察院、人民警察队伍、海关、工商管理、税务等政府行政执法、经济监管部门供职的工作人员。由于公务员工作稳定,压力小,福利保障完善,因此成为法学专业学生的第一大选择。就业难点:竞争激烈,难度大,报考流程繁复,时间长,专业要求高。据笔者调查,我院2012届,2013届毕业生,在公务员行列的占总就业率的30%。方向二:律师律师的就业前景和高收入也是非常吸引法学毕业生的,就目前我国的情况而言,律师的年收入基本保持在几万元到十几万元的范围内。就业难点:司法考试和工作经验缺乏。众所周知,司法考试是一个难度大,而且通过率非常低的考试。通过后,取得法律职业证书,凭该证书联系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一年后可以申请律师执业证,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合格,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成为执业律师。方向三:企业法务职员薪酬高,福利待遇好,一般为外资企业和大型民企工作,但工作压力大,职位数量少,难升职。就业难点:要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必须通过司法考试,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并具备相当的外语水平。方向四:教师由于高校大量开设法学专业,特别是高职高专院校,需要专业教师,因此,一部分学生在取得教师资格证后选择到学校当老师,当然,其中有一些是在中小学担当思想政治课教师工作。就业难点:高学历要求,一般为硕士和博士学历,而且必须取得教师资格证,要求持证上岗,并且要通过一系列的所报单位的笔试和面试。2.非对口就业的方向方向一:出国留学和考研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国内就业竞争加剧,各国为吸引留学生,纷纷降低留学门槛,留学生打工政策也有所放宽。毕业生开始考虑选择留学的道路来躲过这场就业危机。方向二:转行因为法学本专业就业门槛高,因此,有很大一部分学生放弃对口就业,直接转行,抛弃原专业,选择到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广州等发达地区去从事文秘、销售、保险、物流等工作。
二、指导学生正确就业的方式方法
1.特色打造自主选择模块,为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础我院为保证毕业生更好的就业,特别在学生的课程设置上做文章,为学生打造自主选择模块。以法学为例,在修完24门主干课之外,还有四个自主选择模块,是专门为学生的打造的就业方向,分别是:公务员模块、律师模块、企业法务模块、考级考证模块。2.降低期望值,鼓励基层就业一大批的毕业生响应国家号召自愿到西部,到基层去就业,广西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三年以上国家代偿学费政策,“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选调生”等。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到生产第一线。我校2008,2009法学共计5人到岗工作。3.积极参加考证,一专多能,增加就业机会2008年司法部公告关于报名条件的一栏中,明确“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使得在校大学生获得更大的机会,对公务员考试和律师资格证得取得大有裨益。以2008,2009法学为例,有172位同学参加了改革后的第一次司法考试,2008法学有12人通过,2009法学有5人通过。4.树立“先就业,后择业”的思想灌输该思想,让学生先工作,不要先入为主,要求专业对口,后在工作中逐步发现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特色,自己擅长什么,有着怎样的工作需求,再考虑转岗。据统计,这样的灵活就业占据了就业率的大部分。5.做好实习、见习工作,锻炼动手和实际操作的能力由于法学专业是一个非常强调实际操作能力的专业,因此,为期两个月的专业实习就显得尤为重要,它主要是让同学们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律所等单位中,学习实践基本工作,以便详细完整地了解公检法部门的工作流程,为就业做准备。大学生就业难这个问题,将伴随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逐渐改观,但是,在目前的宏观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如何才能帮助学生更好、更顺利地就业,这个问题有待我们进一步去探讨,因为它与学生、学校、社会环境,经济形势、舆论影响密切相关。在此,笔者只是将自己的浅见表达出来,希望对指导就业工作有一点帮助。
作者:刘雪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
(一)专业培养方向设定模糊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很多高等院校开设法学专业教学,但是对于法学专业设置及毕业生今后的发展方向并没有更多的思考和设置,并没有针对自身特点确定培养的发展方向、确定今后毕业生的就业可能,在教学的过程中,不能体现出培养的侧重点,造成了很多普通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在寻求工作的过程中既没有科研能力、不能开展法学理论研究,同时也不具备法律实践能力。这一点在如我校一样的普通本科院校中普遍存在。没有对自身培养方式、就业方向的思考和定位,使得专业培养的方向设定不够明确,没有形成结合学校及学生特点的层次分化。
(二)教学理念方法缺乏创新教学中仍然延续以往的讲授型教学,教师作为课堂教学的主导,缺乏与学生的互动以及对学生主动分析能力的引导和培养,学生自身缺乏对专业理论研究的能力;教学内容也多为知识理论讲解,注重学科自身理论体系的完整和知识的系统性,授课中也缺少对实践能力的培养内容;运用教学手段比较传统,方式方法单一,改革进度迟缓,缺乏创新精神,很难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和对专业内容的兴趣。
(三)实践教学过少,法律从业技能不足课堂教学内容与法律实践联系不紧密,课堂教学立足于书本教学,学习的知识也不过是应用于书本案例,“从书本中来,到书本中去”,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训练不够重视,没有真正的接触到法律实践的环节;同时在课程设计上实践课课时较少,而且实践课教学也往往流于形式,学生没有切实的动手动脑,缺失了对从业技能的锻炼。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技能训练不足,很难从根本上真正提高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
二、设计法学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立足点
(一)转变教育教学观念,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改变传统教学中灌输式教学,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开展自主性分析,加强学生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使学生树立自主学习、终身学习的良好理念习惯,改变以往重理论轻实践,重成绩轻能力,重固有轻创新的旧有理念,在各方面积极做出转变。
(二)完善课程培养方案,加强学生的实践能力使课程设计比例更加科学合理,加大实践课、讨论课等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基础课程比例,并力求实现实践教学的切实有效性,加强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强化实践教学管理,建立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及监管体系,提高学生实践教学的质量,为学生适用所学知识提供适合的实践平台和机会。
(三)适应地方和区域经济建设的切实需要立足于学校自身的办学宗旨和人才培养方向,结合区域经济和地方经济建设发展的特点,及时对培养方案进行调整,完善相关课程设置,加强学生从业能力的培养,使学生能够较好的掌握从业中要求的说、写、及独立思考分析的能力,培养基础知识扎实、实践能力出色、具备专业素质、具有创新精神的法学专业应用性人才。
三、法学本科教学质量监控的实施方法
(一)完善教学内容设计,丰富教学手段,强化创新思维对教学的各个环节进行量化,使不够明确的教学相关过程具体化,杜绝教师的随意性,同时加大实践课程的教学比例,切实完善实践课程内容,使学生真正得到锻炼和实践的机会,加强学生实际的书写、语言、分析等能力的培养和运用,并以考核的方式对强化学生实践能力的各种活动加以管理,细化相关考核细则和规定。在授课来源上邀请知名学者、教授、初高中知名教师、执业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来校,以授课、演讲、报告及座谈等不同的形式,开阔学生的视野和思维,同时加强教师及学生同外界的联系,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同时加大任课教师对实践活动的参与,或者任用兼职法律实践事物的教师任课,保证教学质量。
(二)制定完善合理的教学质量评判体系,加强科学有效的教学管理针对学科特点,制定法学专业各门课程相对应的课程改革计划及进度监察体系,对计划中各个环节加以实时监控和管理,制定个环节完成设定指标参数,细化各个进程中每个步骤的要求和作用,及时发现计划中的疏漏和错误并作出实时改动。严格实施合理的考评制度,实现有计划的完善过程,逐步形成量化体系。同时加强监控教学、服务教学等工作,在教学管理环节运用科学有效的手段,细化相关规定和实际操作规程,杜绝人为意志的判断和决定,从教学工作的各方面入手进行全方位监控,同时运用人性化的规章制度实现对教学工作的支持和对正常教学工作的保障,实现管理的切实有效性。加强管理的同时加强服务理念及实际行为的运作。
(三)做好毕业生情况总结工作,加强实际跟踪和信息反馈对学生在校的考试成绩及参与各种活动情况及时记录,对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及时汇总,对学生毕业后3年内的就业、工作情况实施跟踪调查,形成从新生到毕业生的一条龙持续存在的档案管理,对毕业生考研、通过司法考试、考公务员、社会就业等各数字进行总结,分析本专业毕业生就业面临问题及如何快速解决并及早适应工作需要,掌握社会需求,并对培养方案进行有必要的实时修改,使之更为合理和科学,增强学生学习的有效性,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关键词:大学毕业生;就业;法律问题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在2010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视频会议上说,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就业的不利影响还没有消除,2010年可能是高校毕业生就业最复杂的一年,该年高校毕业生人数630万,就业形势异常严峻。严峻的就业形势,使得很多大学毕业生在求职的过程中失去了目标和方向。再者,由于法律知识匮乏、维权意识淡薄,使他们在求职就业过程中经常会发生权益被侵犯事件。因此,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如何提高法律意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大学生就业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签订,侵害大学生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合同制度的核心,事关劳动合同者权益保护,因此《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19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用人单位受降低用工成本的驱动,为逃避缴纳社会保险和解雇成本的法律责任,规避劳动合同的签订。根据一项调查显示,平均60%左右的用人单位都不与员工签定合同,其中建筑、餐饮等非技术行业的劳动合同签约率最低,在40%上下。由于缺少书面劳动合同,在争议处理时,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
(二)以招聘的名义非法收取费用
有些公司在招聘时对应聘者的条件不做任何的要求,以录用作为诱饵骗取费用,要求求职者支付报名费、登记费资料费、注册费等,当被用人单位录用进去之后,公司还会找出各种理由收取其他费用,如培训费、保证金等,理由是应聘者的专业知识不足,公司需要对其进行专业培训,但需要交纳一定金额的培训费,许多求职心切的毕业生,往往会掉入此类陷阱。其实,这都是黑心单位最常用的欺骗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所以,在求职过程中,用人单位任何形式的收费都是不合法的。
(三)试用期滥用,损害大学毕业生合法权益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进行详细了解的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中的一个特殊阶段,对于帮助用人单位以最低的成本风险争取优秀人才加入,促进劳动者的风险意识和竞争意识,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立法者之初衷却遭用人单位扭曲。鉴于大学毕业生在就业中的弱势地位,加之缺乏工作经验,据此,试用期为用人单位滥用:一方面,试用期的长短及试用期内的报酬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以实习期、见习期为由规避试用期规定,或者利用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应有作用并未发挥,相反,却成为用人单位侵害大学生就业者的工具。
(四)合同短期化现象严重,大学毕业生职业稳定感缺乏保障
根据有关调查显示,目前劳动合同期限以短期合同为主,签订3年以下的占60%左右;签订无固定期限的仅占20%,辽宁、天津、山西、山东、江西等五省都在10%以下。这一状况,已经影响了职工的职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此种影响对大学毕业生尤为严重,原因在于大学生毕业之际,除了激烈的就业竞争之外,同时面临住房、结婚生子等人生中的重要问题。如果其职业稳定感缺乏在物质与精神双重压力下,势必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劳动权是公民生存的基础,是重要的人权。《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规定:“每个人都享有工作、自由选择职业、公正和满意的工作条件,以及得到保护免遭失业的权利。”职业稳定权作为劳动权的内涵之一,在社会文明进步的今天,理应获得应有的保护。
(五)格式条款包含诸多“霸王条款”,大学生就业者意志遭剥夺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订立中居于主导地位,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多使用的是预先拟定好的合同文本。大学生就业者只有签与不签的选择,很少也很难与用人单位讨价还价,使劳动合同事实上成为格式条款。虽然式条款具有节省成本、提高效率的作用,但其广泛运用导致了诸多问题的产生。在劳动合同中,格式条款的不合理主要体现在:第一,用人单位回避提醒义务,使劳动者难以注意限制自身权利的条款;第二,用人单位免除自身责任;第三,用人单位注明劳动合同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归自己拥有,一旦发生争议,劳动者往往由于已经承认格式条款而处于不利地位。鉴于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很多学者认为,格式条款是对合同自由的破坏,甚至有学者将其称为“合同的死亡”。
(六)滥用违约金条款,限制职业流动
违约金条款是大学生签订劳动就业合同时的另外一个畏之如蛇蝎的内容,很多学生正是畏于用人单位合同中提出的很多苛刻而又高额的违约金条款而放弃了就业机会。如有的合同中规定大学生几年内不得申请调换工作岗位、不得结婚、不得怀孕等等条款,否则向单位缴纳高昂的违约金,限制了正常的职业流动,降低了大学生的就业机会。
二、提高大学毕业生就业法律意识的对策
(一)提高对大学生的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教育
据调查表明,我国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不高,大学生大都重视专业课,而对法律基础课不予以重视,只是临考应付,缺乏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高校应在这个时间段对大学生进行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教育。可以组织大学生看一些著名案例的录像,请有关办案人员或著名法学专家来校开讲座;组织学生旁听法院庭审,亲身体验法院审理各类案件的程序,了解我国的审判制度;组织学生到监狱考察参观,通过服刑人员现身说法,使学生受到生动且深刻的法制教育;开展模拟法庭活动,通过大学生自己模拟法官律师检察官被告等角色,掌握诉讼程序,震撼心灵,提高守法意识;组织一些有关法学方面的知识竞赛等等。
(二)在大学生中开展《劳动合同法》专项讲座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同年9月3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施行,这些法律法规为劳动者权益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保护,也对大学生就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高校应安排适当时间,在大学生中开展劳动合同法专项讲座,邀请专家学者讲解法律知识,教会大家如何避免就业陷阱,保护自己权益。
(三)规范企业招聘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
劳动部门和教育部门应当联合规范大学生就业市场,针对实习期尚无法律明文规定,可制定强制性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来规定学校及学生与企业签订实习保障协议,签订实习保障协议是避免出现纠纷无人问津而导致大学生权益受损的根本途径。鉴于面前就业难的实际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应该通过培训或签订责任书等方式,督促部分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切实加强政府在该方面的调控与监管力度,为大学生的实习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对于单位的招聘情况可建立声誉评价制度,单位招聘过程中大学生与企业还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只是一种民事关系,根据民法上要求的诚实信用原则,声誉评价制度是对单位招聘过程中的信用的反映,对于声誉好的单位,可给予学校宣讲的资格以及就业招聘上的优先待遇,而对于声誉较差的单位可拒绝其宣讲要求。声誉评价标准具有综合性,既要考察单位与大学生实习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签订状况,也要看其是否在实际履行中承担了协议的义务。
(四)认真做好就业指导,为大学毕业生就业指明方向
学校应重视对学生即将毕业前的就业指导,通过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培养学生正确的职业观、灵活的择业观和良好的应聘技巧;在就业指导课程教学中,应强调对求职合同陷阱的分析。让毕业生清醒的认识到求职过程存在的合同陷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结束语
大学毕业生之供给与劳动力市场之需求间的矛盾将会长期存在,而劳动合同规范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也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对大学生就业者的法律保护探讨,也必须在鲜活的现实生活中不断创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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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本科院校法学发展的困惑
(一)学校硬件与软件的不配套
新建本科院校,在师资队伍配备方面,一部分是从原来的专科院校转来的,有些甚至是非法学专业转行的,有些人自己都不懂的多少,怎能会给学生一个高素质的课堂?且不少是职业教师,大多只注重学术研究,在任教前后都没有多少法律实务经验,很少有法律实践的传授,导致学生所学理论不能很好与实践相联系。更有甚者,个别老教师知识更新的速度跟不上法律法规修订与出台的速度,使得新知识不能及时取代旧知识而给学生造成了误导。而新引进的高学历的教师,由于领导的认可与信任不够,不能很好地全面投入到工作当中,来发挥其人才的优势,再加之教学经验的缺乏,也需要在课堂的实践中得到进一步地锻炼与成长。
所以,在规模扩大,加强硬件建设的同时,更应该把精力放在学校软环境的改变与投入上,尽可能多地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与生活氛围。
(二)学校管理相对滞后
学校是个公益性质的单位,不以赢利为目的,但是在社会市场经济的冲击下,面对竞争的压力,很多学校也在注重自己赢利的一面,想法扩大招生规模,收取更多的学费,来扩大学校的建设。许多领导用企业的理念来管理学校,这种指导思想,无疑会使学校收益增加,但是也导致管理上的滞后性与非科学性。
在课程设置的时间上,呈现前松后紧的态势,前三年的课程设置较少,大学四年级课程反而最多,导致学生没有充分的时间去参加社会实践,去考取研究生,去写毕业论文和找工作,从而造成大四的课堂上学生缺勤率太高的现象,结果许多课程的开设,形同虚设,导致人力、物力与财力的不必要浪费。
在课程设置的内容上,一直与主要的法律文件对应,课程内容大多偏重于法律规范的介绍和注释;在培养要求和教学方法上过于重视课堂的传统教学方法与知识的传授,缺乏全面的素质教育和实践技能的培养,缺乏怀疑精神和创新精神的培养;培养模式上还没有建立起与法律部门相适应的协调机制,更多的是关门办学,缺乏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2](P28)
(三)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
与其说法学是门理论课程,不如说是门实践课。实践能力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培养尤为重要。新建本科院校法学实践教学存在以下问题:
1.法学教学方法的缺陷
法学教育以书本教育为主,重视法律知识的培养,但教学方法僵化,与实践脱节,不能使学生形成法律思维形式;未开设法律检索课程,没有专门的师资配备,学生没有掌握法学检索技能的途径;教学内容重本学科传授,轻与其他学科的横向联系,造成学生知识面较窄。教师可在教学实践中,摸索出属于自己的教学方法,比如联想式教学、互质式教学等。
2.法律图书馆作用未发挥
很多法律图书馆规模小,硬件和软件设备不达标,不能为学生提供现代化的检索工具,专业的法律检索软件等的配备也不完备,图书馆员专业知识技能不高,不能提供专业的服务。
3.毕业实习流于形式
尽管在课程设置上会有二个月的实习期,但由于对实习的不重视,大多数实习单位也没有对实习生培养的计划,多以干点杂活,最后交个实习报告作为结束。真正能从实习过程中有所收获的很少,影响到学生对法律实践的认识和认知。[3](P165)
(四)法学教育与法学就业的不协调
法学本科教育是以培养专业的法学人才为己任与目标。法学专业的就业难也是法学专业本科教育发展的一大障碍。法学的人才就业真正能对口的很少,大多在就业时被迫改行,这也是他们对本专业不感兴趣的原因。因为在实践中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不能直接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而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又不一定是法律专业毕业的。非法律专业毕业的人,没有经过法律专业学习的人,也可以从事法律职业。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却显而易见。
二、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发展对策
(一)加快学校软环境建设
在加大硬件投入的同时,新建本科院校,也要注重教师队伍的建设。用一些优惠条件来吸引优秀人才,比如给安家费,提供房源等等,无疑会吸引一大批年轻的法学学者加入进来,这就给传统的教学思想与方法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大大提高了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教师队伍的年轻化意味着经验的不足,这也是新建本科院校的弱点,年轻的教师应该增加自己的社会实践,虚心向老教师学习课堂经验,管理方法;而老教师也应该尽快转变观念,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水平,向年轻教师请教业务知识,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与水平。同时,要改善教师的待遇条件,尊重课堂,尊重工作在一线的教师的地位与待遇,以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
同时,新老教师在搞好科研,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多接触些案例,把法学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会教给学生更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不应该是封闭思想,搞闭门造车。
(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对于新建本科院校来说,由于是从原来的专科学校演变而来,保守思想的承继在所难免,思想的解放是迈向成功的第一步。领导要率先走出去,引进来,虚心向老校、名校请教,学习其先进的管理经验与方法,并结合自己的实际,寻找出适合自己的管理模式与生存特色。虽然,市场经济的发展,利益的驱使,使学校面临经济的压力,但是学校毕竟不是工厂,不能以利益来衡量得失,更不应该以此改变公益服务的性质与方向。服务大众,服务社会才是我们的正确的导向。尤其是法学系的领导,如果自己不懂法学教育,应该尽快让位,提拔那些优秀的专业的法学人才。学校的发展要在尊重市场,适应市场需求的前提下,走特色化建设的道路,大胆改革建设新专业,培养出适合市场发展所需的专业人才。
(三)合理科学地设置教学课程
1.课程设置的先后要合理
在法学课程的时间安排上要尽量科学合理。既要有法学基础教育的十四门核心课程,又要有提升法学专业能力的专业必修与选修课程,还应该有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实践课程。课程的设置应尽量与司法考试接轨,教师可以用司法考试的高标准去严格要求学生。同时,也要照顾到参加研究生考试的学生的需求,在课堂上老师应该讲解学科的最新动态与理论前沿问题,以培养学生的理论水平与再创造能力。
2.课程内容要针对学生综合素质培养
课程内容上,更要讲究科学。既有公共课的学习,对学生政治方向的指导和英语能力的培养。也有专业基础课和专业选修课的设置,为学生专业素质和再教育储备能力。强大的理论对实践活动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反过来,实践能力的培养又使得理解教育更加丰富。理论与实践良性互动能力的培养,同样重要。
(四)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1.改变法学教学方法
法学教育应在重视法律知识培养的同时,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并将实践能力的培养作为学生毕业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使学生形成法律思维形式;开设法律检索课程,配备专门的师资,传授法学检索技能;加强与其他学科的横向联系,拓宽学生知识面。
2.发挥法律图书馆的作用
扩大法律图书馆的规模,增加硬件和软件设备的投入,为学生提供现代化的检索工具,完备专业的法律检索软件等的配备,提高图书馆员专业知识技能,以便更好地提供专业的服务。改变不向学生开放的做法,为其创设良好的学习条件。
3.重视毕业实习的作用
在课程时间的设置上延长实习期,注重实习过程的培养。并与法院、检察院、监狱及律师事务所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保证实习岗位与场地的充足。同时,学校和实习单位应该制定专门的实习计划,严格考核学生的实习成绩,并将其纳入到毕业的总成绩考核与测评中,使得实习得以足够的重视。
(五)法学教育与法学就业相结合
法学教育与法学就业相结合,司法考试的作用不可忽视。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国家的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和法律职业紧密结合。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和法律职业的前提,司法考试和法律职业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目的,司法考试是联系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桥梁。这种做法在这些国家充分利用法学教育资源,提高法律职业者素质,保证司法公正,促进法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4](P77~81)
因此,大学三年级的第二个学期与大学四年级,学校可以开设相应的辅导班,提供最新的信息与辅导资料,以帮助学生顺利地通过资格考试,为将来从事法律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的同时,也为就业增加一个优越的条件。如果法学本科生的素质提高了,他们就可以再参加法院、检察院、监狱等的公务员考试,以择优录取的方式参加到政法机构的队伍中来,增强法律工作者的队伍建设,为国家的司法实践多做贡献。同时,从事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企业的法务工作的,也是法学专业较为理想的就业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