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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实施细则一为进一步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证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组织的活动。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报到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 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社会实践等都应当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凡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超过两周不注册或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未批准超过请假期限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条 学生在双休日、节假日期间离开南宁市区外出活动,以及晚间因故不回校住宿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条 因故不能按时上课者,需提前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请假者,应电话向任课老师(班主任)口头请假,并事后补假。
请病假者应提供有资质医院的诊断书及建议休假的证明,因公请事假者应提供有关证明,因私请假者应写明理由及请假时间。
第五条 学生经选拔代表学校参加文体、科技等比赛活动而不能上课必须请假的,应由组织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出具请假证明,并协调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应及时按要求向任课教师出具请假单及证明材料。
第六条 学生请假期满必须办理销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七条 学生考勤工作由任课教师、班主任、班干部协同进行,专任教师全面负责上课、实 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的纪律考勤工作,班主任、班干部负责其他环节的考勤工作。学生考勤一律记入各班考勤本。
第八条 学校正常上课时间,学生旷课按学生应选课程的实际授课时间计算,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每天按5学时计算。
第九条 请假时间在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二天(含二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并注明去向、家庭地址、个人和家庭联系电话,由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批,并登记备案;请假一周以上由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批,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经批准的假条由审批部门存查)。
第十条 学生宿舍实行寝室长晚点名制度,学生应在每天23︰30以前回宿舍就寝。在23︰30以后不回校住宿的,寝室长或宿舍成员应及时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应向学院学生工作组报告,并设法查明学生去向。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经有资质医院诊断,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或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二条 违反以上考勤规定者,学校将根据《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考勤管理实施细则二(一)考勤范围
凡在职在编人员,一律纳入考勤管理的对象范围。全校党政干部、教辅、工勤人员一律实行坐班制,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寒暑假期间根据本单位实际安排轮休。教师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安排,可不实行坐班制(不含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教师,下同),但对学校、单位统一要求的集体活动要进行考勤,并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按照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勤要求
学院、部、处、室为具体考勤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考勤工作,并指定一名考勤员。考勤员须认真做好每月的《缺勤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二)的记录,已备检查。
(三)旷工及处理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按旷工处理
(1)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虽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期限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2)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超过5次按旷工1个工作日处理。
2.处理办法
(1)按旷工天数扣发本人工资,校内岗位津贴部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2)凡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做辞退处理。
五、其它规定
(一)后勤管理处、附中、各场厂和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特点的考勤管理办法并报人事处备案。
(二)接受审查或调查人员不能正常到岗工作,在审查或调查期间暂时停发工资、校内岗位津贴等一切待遇,待结论明确后再做处理。
(三)各类假期(除寒暑假)一律不得合并使用。
(四)探亲路费的报销,根据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办理。
(五)职工在病假期间,参加会议、学习文件、参加政治学习等是一种政治活动,不能视为恢复工作。
六、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考勤管理实施细则三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明校纪校规,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考勤与请假制度,结合学校的相关政策及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用于学校所有职工,包括处于试用期内的职工。请假类别涵盖休假,包括事假、病假、产育假、哺乳假、婚丧假、探亲假等。因公出国(境)应按学校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办理报批手续。出国(境)时间在三个月(不含三个月)以上者,还需与学校签定相关协议,并明确社会保险金的支付办法。因公国内出差应向本单位办理请假手续,在批准时间内视作工作时间。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三条 考勤工作由分管人事的院领导负责,综合与信息办公室兼管考勤工作,及时做好职工考勤统计、登录,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工资、津贴分配及学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四条 关于旷工的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1.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准假期满(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育假等),无申请理由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职者;
4.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假情况欺骗部门的;
5.经教育仍不服从部门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
6.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与部门签订留职停薪等各种协议而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一个月旷工三天及以上者停发当月工资。
(三)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超过三十天者,予以除名。
第四章 请假程序
第五条 请假一天及以上需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工作交接事项,经部门领导审批,于综合与信息办公室存档。
第五章 请假类别及规定
第六条 事假相关规定
(一)正处职干部(含正处职)请假,须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副处职干部请事假七天以下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七天以上者,需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处职以下各类人员请事假的批准权限:
1.请事假七天以下(含七天)的,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七天以上的,经本部门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2.因私出国(境)请事假的,经本部门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及主管校长审批。因私出国(境)期间,其本人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同济大学出国(境)人员工资、津贴、社会保险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处理。
3.若因配偶、直系亲属病重、病危住院,确需本人陪住的,经批准,在七天以内(含七天)可不计为连续事假和累积事假,但要计入考勤,以便考核。
(三)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沪人(1992)24号文、沪人(1994)46号文处理。
2.当月事假累计五天以上(不含五天)的,扣发本人当月校内岗位基础津贴,并按比例扣发当学期的业绩津贴。
第七条 关于病假
(一)请病假须向所在部门提交就诊医院开出的病假诊断书,在得到认可后方可休假。病假第七个月起为长病假,凡休长病假的经所在部门认可后,还应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劳资科备案。对长期病休后要求恢复工作者,须提供就诊医院签发的复工证明书,经本部门认可,报人事处审批后,方可复工。
(二)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沪人(1994)46号文、国发(1981)52号文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连续病假满两个月,从第三个月开始发给本人工资的90%;连续病假满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者,连续病假满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80%。
3.因工负伤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因肇事(交通或打架等)受伤者,在休养期间停发工资。被伤人的工资、医疗费经公安、保卫部门裁定后按裁定意见处理。
4.当月病假累计五天以上(不含五天),十天以内(含十天)的,扣发本人当月校内岗位基础津贴50%;当月病假累计十天以上的,扣发本人当月校内岗位基础津贴,同时按比例扣发当学期的业绩津贴。
第八条 关于产育假
(一)请产育假,须向本部门提交就诊医院开出的产育证明书,并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劳资科备案。
(二)女职工产假、节育、绝育、人工流产、哺乳假等假期均按上海市政府1990年36号令、1996年第34号令、沪府发(1981) 64号文、沪计生委办(92)字第21号文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女职工产假:顺产假三个月,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产假分别顺延。
2.女职工做绝育手术的,可休假三十天;男职工做绝育手术的可休假十五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可休假二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可休假一个月;妊娠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4.人工流产术后放节育环的可休假二十五天;因各种原因取节育环的女教职工,术后可休假五天。
5.晚育妇女,从确诊怀孕之日起,怀孕期间可根据医院有关规定进行门诊
定期检查,检查时间视作工作时间。
6.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哺乳时间为三十分钟;多胎生育者,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也可合并使用。
7.未婚人工流产,非婚或计划外生育期间均不得享受生育假待遇。
8.符合计划生育的妇女分娩后,配偶可享受三天护理假。
(三)产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产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同人(20xx)203号文处理;放、取节育环、班内哺乳及配偶护理休假期间按公假处理,工资照发。
第九条 哺乳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一)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的,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哺乳假为六个半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三个月。确因有特殊困难,要求继续请长产假的,如条件允许,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
(二)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正常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长产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长产假期间视作事假处理,不作为考核期。
第十条 婚丧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一)教职工请婚丧假,须向本部门提出申请,由本部门领导审批。婚丧假期按(1980)劳总薪29号文、沪府办发(1987)17号文、沪劳资发(1987)130号文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1.婚假:给假三天。晚婚者(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可享受婚假十天(连续使用)。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养父母及公婆、岳父母去世,办理丧事可请假三天。外埠路程根据实际需要,另外加算。
(二)婚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婚丧假和批准的路程假期间,视作工作时间,途中车船费自理。
第十一条 探亲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一)教职工需请国内探亲假的,须报校人事处劳动工资科备案。根据沪府发(1981)30号文、沪府发(1981)32号文、沪人(1994)31号文规定,学校教职工应利用学校寒暑假期间探亲。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
(二)教职工出国(境)探亲访友
1.凡系归侨侨眷、台胞台属、港澳同胞眷属的教职工,其探亲会亲待遇均按劳人险(1993)16号、侨政字(1983)第066号、劳人险(1984)13号、(1982)侨政会字第011号、(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文规定执行。
2.公派出国(境)留学的教职工在国外留学(攻读学位)期限满一年以上者,其配偶出国探亲,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含寒暑假)。期间待遇按国发(1986)107号文件规定执行。
3.公派出国(境)留学的教职工字国外留学期限未满一年者以及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其配偶出国探亲不享受探亲假待遇。需出国(境)探亲须以事假处理,假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续假一次,续假时间不超过原请假时限。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学校其他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执行。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统称建筑企业),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单位。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成立**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导小组和**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管理分工
安全生产许可证日常管理工作机构按照分级、按专业、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设置:
(一)**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特级、一级、二级和专业级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三级及劳务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市市政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局、市房地资源局分别负责公路、市政养护、燃气、水务、绿化、拆房等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条件
(一)提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所规定提供的材料。
(二)通过规定数量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
(三)依法进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
(四)其他规定条件。
第六条网上申请
(一)登录**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网安全生产许可证网站;
(二)下载并填写相关表式;
(三)网上申请。
第七条受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日常管理工作机构对网上申请企业的受理日期为5个工作日,受理意见网上公告。
安全生产许可证日常管理工作机构对书面申请的企业,当场告知受理意见。
第八条审核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日常管理工作机构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对企业进行抽查。各安全生产许可证日常管理工作机构在每月月底前,完成当月20日以前和上月20日以后受理企业的审核工作,审核结果在网上公告。对于审核通过的企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审批
**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在收到报批报告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结果在网上公告。
未通过审批的建筑施工企业,自收到“不批准”决定之日起,通过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条发证
经审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自审批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通过企业的名单、领证地点、时间及领证要求均在网上公告。
第十一条变更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企业基本信息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登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网站办理变更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升级后,应依法进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再登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网站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管理职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在本行政管理区域内从事施工活动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三条市场准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管理及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三类人员的持证情况进行核查,对未合法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允许其投标,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违规处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将事实通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将相关事实通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
第十五条事故处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条件的事实通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
第十六条动态考核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针对日常监督、检查、管理过程中企业的安全行为建立企业诚信记录档案,实施动态考核。动态考核管理办法由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考核不合格的企业,须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日常管理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第十八条年度抽查
各日常管理工作机构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年度抽查。抽查企业数量不应少于管理范围内企业总数的5%,且不应少于15家。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全日制公办、民办中小学。
第二条(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
第一款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就近免试入学,新生(小学一年级、初中六年级)入学的依据依次为:
1、按户籍就近免试入学
学生户籍与其监护人(一般为父母)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起的,按户籍地址就近安排。
2、按住址就近免试入学
户籍地址与住址分离的本市户籍学生,需待区域内按户籍入学新生安排后,视各校招生情况,再按房产证(产权人是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地址,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3、其他特殊情况的入学
市政动迁户子女、移民子女、转业干部子女、市政府协作办审批的大型企业职工子女、父母双方中有一方为本地常住户口而学生为外省市户籍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本市蓝印户口(学生本人)或持有效期内《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根据蓝印户口或居住证注明的地址,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就近统筹安排入学。
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参照沪教委基[2009]20号文件执行。
港、澳、台、外籍人员子女,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每年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由教育局普教科根据市教委的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制订,入学依据若有调整,以当年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规定的为准。
少体校、特殊学校的招生工作与其他中小学同步。
第二款由教育局普教科制定有关义务教育阶段招生事业规划和入学工作的政策和文件,根据区域内教育资源的分布和生源情况,对学区进行统一规划或适当调整,并于招生工作开展之前向社会公示有关政策、文件和学区安排。
第三款学校根据区教育局的招生文件要求,进行新生报名、注册、分班,并将新生信息报送区教育考试中心,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导入学籍管理系统后生存学生学籍号。
第四款本市户籍、在本区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小学生免学、缓学申请表》,学校于八月底前报送区教育考试中心,由考试中心汇总后报教育局普教科核准备案。
第五款按照《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学校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给予批评教育,并将未按规定就学的学生情况报送区教育局或镇人民政府;区教育局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由区教育局或镇人民政府提请其所在组织给予行政处分,促使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第三条(关于班级学额)
本区高中、初中、小学各学段班级学额,根据市教委有关规定执行(高中年级班级学额不得超过48人,初中、小学年级班级学额一般控制在40人以内)。
本区中小学应按区教育局规定的招生计划,招生班级数进行招生,原则上不得突破学校办学规模。
第四条(关于转学的适用对象)
第一款义务教育阶段
(一)本区学校间转学
1、学生提出转学申请,学校原则上须予解决的对象:
(1)学生户籍随其监护人(一般为父母)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一起迁入转入学校学区的。
(2)市政动迁、移民安置、部队转业落户转入学校学区的。
2、学生提出转学申请,学校在班额许可条件下须予解决的对象:
(1)本市户籍、因学生父母在转入学校学区购买住房并取得房产证(不含购房合同)而住址变迁的。
(2)市政府协作办审批的大型企业职工子女或父母双方中有一方为学区内常住户口而学生为外省市户口的。
(3)持蓝印户口者(本人)或持有效期内《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其居住证地址在转入学校学区的。
如对口学校因班额原因无法接收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协调统筹解决。
3、个别确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出转学申请的,学校在接收完上述两类学生后,班额仍许可的前提下,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二)跨区县(省市)学生转学
学生全家迁居(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市;本区迁往外区县,或由外区县迁回本区),需跨区县(省市)转学的。
第二款普通高中阶段
1、本区户籍,在外省市就读高中,申请回本区就读的。
2、持有效期内《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在外省市就读高中,申请到本区高中学校借读的。
第五条(关于转学的申请手续)
第一款凡属义务教育阶段本区学校间转学1类的两种学生,由学生或家长到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单,经转出、转入学校验证转学条件并盖章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学区对应学校原则上应无条件接受此类学生转学。
第二款凡属义务教育阶段本区学校间转学2类的三种学生,由学生或家长到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双方学校验证,接收学校在班额许可条件下办理转学手续。
如学区对口学校因班额原因无法接收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协调统筹解决。涉及的学校应服从区教育考试中心的安排。
第三款凡属义务教育阶段本区学校间转学3类的学生,原则上应严格控制。双方学校同意盖章,由教育局普教科委托区教育考试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款凡属义务教育阶段跨区县(省市)转学的学生,从本区中小学转出的学生,经接收学校同意盖章方可办理转出手续,转出学校在未收到转入学校接收函,学校不得擅自取消学生的学籍。
第五款凡属普通高中阶段转学的学生,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审核材料,并推荐安排学生到校进行测试,对符合转学条件学生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有特殊困难需从外区县转入本区(或本区转入外区县)高中学校的,由教育局领导核准同意后,按要求到区教育考试中心办理(本市范围内高中学生一般不转学)。
第六条(关于转学的申请时限)
暑假期间统一在八月底前一周内办理,寒假期间统一在开学前3天内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第一周。
因市政动迁、移民安置、部队转业等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经区教育考试中心确认,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
第七条(关于转学所需的材料)
初中、小学学生转学须提供:转学证明、学生成长记录册、体质健康卡、预防接种卡、体育合格登记表、学籍卡复印件(原件留存)等;高中学生转学须提供:高中录取材料(高中录取通知书、中考分数、录取学校资质证明)、转学证明、学生评价手册、高中军训证明、初中毕业生材料、高中阶段学籍卡(本市高中学生还需提供社保学籍卡)。
外省市高中学生转入本区高中的,在高中录取通知书、中考分数、录取学校资质等相关材料上需加盖原就读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专用章,并提供高中学籍证明以及学校资质证明。
第八条(转学过程中的几条规定)
第一款本区各中小学发生学生增减、变动情况(包括转学)均须在规定时间到区教育考试中心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款办理各类转学手续都必须严格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转出学校不得同时开出转学联系单及转学证明。
第三款凡符合规定,由外省市转入本区高中(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除外)的学生,必须向户籍所在区县或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根据其居住地及学业水平情况,推荐安排到相应高中测试,根据测试成绩决定是否允许转学。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学校不得擅自安排就读。
第四款本市范围内高中学生一般不转学。
第五款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
第六款高中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不予转学,学期中途不予转学。
第七款转学过程办理中,双方学校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款对本市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的转学学生,转入学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书面测试,不得擅自安排学生留级。
第九款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学校可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十款转入学校不得擅自接收无转学手续及相关材料的学生。
第十一款在区少体校、启德学校就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籍所在学校,由于特殊原因不适宜继续在少体校参加训练的,由家长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原就读学校或学生户口地所在学校应予接收。少体校、启德学校中途不招收学生,此类学生日常管理均由两校负责(包括学业考试、毕业考试、综合测评等工作)。少体校、启德学校每学期上报区教育考试中心招生情况后,方可办理相关的借读手续。
第九条(关于学生借读)
第一款借读的适用对象
学校应优先解决的借读对象是:本市蓝印户口;持有效期内《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适龄子女;外省市户籍持学区内房屋产权证人员的子女;港、澳、台、华侨子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
在班额许可的条件下,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应逐步扩大招收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应优先满足持有效期内《市居住证》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学童的入学需求。
第二款借读的申请手续
符合借读条件的学生,由学生或家长持申请材料到借读学校提出借读申请,填写《非本市户籍学生借读申请表》,学校在班额许可情况下同意盖章后,由学校统一于每学期开学初一周内到区教育考试中心集体办理借读手续。
办理过一次借读手续的,在同一学段内持续有效。小学毕业后要求继续借读初中的,须重新办理借读手续,申请手续同上。
第三款借读生回原籍就读办理手续
借读生需回原籍就读的,须向借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盖章后报区教育考试中心办理相应手续。没有办理过回原籍就读手续的,借读学校不得为其提供学籍证明、成绩证明等任何材料。
第十条(关于学业评价)
学生评价结果的表达:小学阶段全部采用“等第制”、初中阶段提倡使用“等第制”、高中阶段采用“等第制”和“百分制”相结合的方式表达。
采用“等第制”表达时,一般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应的“百分制”分数为“80分以上”、“60—79分”、“59分以下”;中学艺术学科的“等第”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关于学生留级)
凡符合留级条件(参照《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学校核准同意并加盖公章,每年6月底前3天报区教育考试中心办理留级手续。
小学一、二年级和小学、初中、高中毕业年级不设留级。
学校要掌握标准,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比例,不得超过该年级学生总数的2%。
第十二条(关于学生跳级)
学生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业成绩优异,已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同意后上报,由普教科委托区教育考试中心受理审核批准备案后,可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跨学段跳级的学生须参加毕业考试和高一学段的统一招生考试,并达到相应的标准。
第十三条(关于学生免修)
学生学业成绩优秀,有较强的自学能力。某一学科已达到更高年级的学力程度,由学生和家长提出单科免修申请,经班主任、任科老师和教导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允许单科免修。
第十四条(关于证书颁发)
各学段毕业生名单由区教育考试中心确认后,按市教委要求统一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关于学生休学复学)
第一款学生休学
学生符合休学条件的,由学生和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的,需提供区级(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同意,由教育局普教科委托区教育考试中心审核批准备案。
每次申请休学的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二款学生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的,需提供区级(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同意,由教育局普教科委托区教育考试中心审核批准备案后,即可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经核准提前复学的,学校应将其编入原读年级学习;凡休学满半年以上,学生家长有要求的,可根据其实际学业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三款休学延期
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其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同意,由教育局普教科委托区教育考试中心批准备案后,可继续休学。
第十六条(关于学生退学)
学生符合退学条件的,由学生和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大龄学生退学由监护人凭户口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由教育局普教科委托区教育考试中心批准备案。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八周或累计旷课十周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由教育局普教科委托区教育考试中心批准备案后,可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证明上注明“自动退学”字样。
第十七条(关于学生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手续外,须经教育局普教科委托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审核批准备案。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一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学年后,确有悔改表现,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第十八条(关于学籍管理责任部门)
本区学籍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是教育局普教科,负责本区学籍管理办法的制订、修改和解释,并指导、协调和处理相关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