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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台的每一项强农惠农政策,下拨的每一项专项资金都明确了资金的管理原则和使用范围,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都能严格按照国家所规定的管理原则使用各项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但极少数仍然出现滞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白条列支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出现,其根本还是由于管理不严、监督不力等因素造成的,如何从根本上解决抑制上述问题的出现,构建有效的专项资金监管长效机制,就必须做到以下几方面。
一、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强农惠农政策落实
在过去经济体制框架下,财政专项资金投入面窄、量小,仅局限于民政救灾救济,其它项目资金很少涉及到村民个人,而现在的市场经济运行中的财政专项资金已向多元化、多方位扩展,既有私有股份制企业、个体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又有政府性的公益事业等众多方面,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入范围越来越广泛,资金投入量越来越大,监督和管理越来越复杂。我们已不难看到,当前在社会上有这样一种现象,基层的很多单位和部门要求财政解决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特别积极,一旦得到财政的扶助支持后,就不重视资金的管理,真正能把项目资金落实到实处并发挥资金应有的效应的不是很多,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政策观念不强,对国家的扶持政策认识不到位。因此提高落实政策意识是重中之重:一是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政策宣传领导,要把强农惠农政策宣传列入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宣传措施,单位的分管领导要重点抓,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二是要切实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简报、报刊、杂志、有线电视和新闻媒体以及单位的墙报宣传栏、宣传车等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扶贫政策和各种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全面提高落实强农惠农政策意识和法制观念,使之形成上下联动做宣传,人人参与抓监督;三是相关职能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针对强农惠农政策要求,制定出学习计划,经常组织本部门的干部职工学习强农惠农政策等规章制度,研究资金管理办法,促进管理措施落实,形成一个共识,明确一个道理,强农惠农资金是民生工程、阳光工程,要严格按照政策要求落实好每一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二、健全制度,促进专项资金规范管理
健全制度是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管理的关键,作为县一级财政部门在强化专项资金管理措施上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1)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实行专项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及按管理级次实行报账制。(2)明确专项资金管理范围。(3)明确资金的拨付渠道、拨付程序、拨付时限。(4)明确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是在构建管理机制上要加快改革力度。(1)对支农项目建设资金要全面实行报账制和招投标制,从制度上和源头上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2)对社会保障资金、涉农补贴资金,凡是发至个人的资金要全面实行“一卡通”直补制,实行专户直达直付制度,并由银行受益人专用存折;(3)为有利于财政专项资金统一核算管理,要全面推行乡财县代管的管理体制,并健全核算管理制度;(4)要建立专项资金质效评估制度,明确财政部门与项目主管部门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进行评估验收的责任,并对工程质量和使用效果进行张榜公布,做到公正、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5)要建立专项资金动态管理制度,明确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项目主管单位,时刻关注人员变动情况和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为下年度资金的落实掌握第一手资料,进一步促进落实党和政府强农惠农政策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应付过关,真正把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到实处。
三是有关涉农资金项目主管局和镇(乡),应根据各自主管的项目资金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办法,使之形成制度管理网,在各个系统、各个口子、各个点都能得到有效落实,使每一项专项资金都能在制度的监控下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标准公开,让广大群众广泛参与,全程监控,努力从源头上防止各种违规的问题出现。
三、构建监督机制,促进专项资金安全运行
构建财政专项资金全程监控体系是财政部门切实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行为的一项重要手段,如何构建一道有效监控机制,必须要把握好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监督检查三个关口:
一是要把握好事前项目申报审核关。项目申报是从下而上,每一道关口都有自身的局部利益,为了规范这一行为,财政部门必须按照上级财政部门印发的《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办法》,明确项目申报管理要求,严格按照项目申报有关程序和有关基本原则进行择优选项,科学论证、合理排序、滚动管理和项目申报前应做出的项目规划、项目选择、现场查核和项目评估,特别是项目评估这一关尤为重要,必须严格依据上级财政立项指南,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确定申报的项目进行项目可行性评估论证,出具专家评估意见,取得第一手资料,对民政等涉农补贴资金要从上而下认真通过审核,逐一核对,努力从源头上制止虚报,抑制那些申报项目动机不纯的单位与人违规骗取财政资金行为。
一、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地方配套资金基本没有。根据国家发改委、交通部制定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除国家安排资金外,地方有关部门必须安排必要的地方配套资金,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但从审计情况看,除了通村油路(水泥路)建设项目有配套资金外,其余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基本没有配套资金;二是调整通达工程资金使用计划比较普遍。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申请中央专项资金计划的,应按照国家专项计划的要求办理,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但2006年度全市各县(区)都存在调整通达工程项目计划的问题;三是漏缴税金现象时有发生。交通主管部门在农村公路建设过程当中签订的各种合同全部未交印花税,部分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企业报账制,使施工企业漏交了相关税金,四是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问题难以纠正。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和通村水泥路等项目管理处经费挤占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比较普遍。用交管部门管理的拖拉机、摩托车及机动三轮车养路费弥补机关经费及补助下属单位问题难以纠正;五是在通村水泥路建设当中,为了管理需要购置的一些办公设备及专业设备未作固定资产核算;六是农村公路建设债务负担沉重。各县区在近年的农村公路建设中都背负着一定的债务,其中的债务较重三个县,负债额分别占到当年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总额的88.63%、60.33%、52.84%;七是在中央补助资金中批准列支项目管理费。依照国家发改委、交通部印发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规定国债资金和中央车购税资金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但交通主管部门在通达工程的概算批复中,批复允许使用中央补助资金列支项目管理费用。
二、形成问题的原因
(一)地方财力有限,上级补助资金都有专门用途,地方配套资金难以落实。
(二)农村公路建设任务大,时间紧,各县(区)都抽调了一部分自收自支单位的技术人员,也购置了一批检验设备,这些人员的工资、补助及设备购置费没有资金来源,只有挤占专项资金。
(三)由于没有配套资金,实施通达工程等中央计划投资项目必然要发生项目管理费用,交通主管部门为了控制项目管理费开支额度,在中央补助资金中批准列支项目管理费用。
(四)前几年油路建设补助标准低,加之一些县根据实际情况提高了部分油路的建设标准,地方政府又拿不出资金弥补资金缺口,形成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而债务无法解决。加之个别县自行决定实施了一些公路建设项目,但项目的资金问题一直没有落实,从而形成了沉重债务负担。
(五)部分通达工程前期立项调查工作做的不细,加之上报计划与计划批复间隔时间较长,等上级资金计划下达后上报项目的实际情况已经发生变化,只有调整通达工程资金投资计划。
三、加强监管的对策
(一)认真贯彻国家发改委、交通部印发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精神,充分认识农村公路建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当中的重要作用,挖掘地方财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切实执行交通部印发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及拖拉机、机动三轮车、摩托车养路费的使用规定,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及养护资金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三)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立项调查研究工作,上级交通部门应缩短计划上报与批复的时间间隔,维护投资计划的严肃性。
(四)多方筹集资金,缓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债务负担。
一、公共卫生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预算编制缺乏规范性、科学性
在现代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中,预算管理是十分重要的财务管理之一。预算管理不仅是一个单位财务管理的开始,更是单位进行各项业务活动的重要保证。但是,很多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对预算管理控制不够重视,并未将预算管理工作看作是本单位进行整体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由于存在这样的思想认识,很多基层医疗单位的管理者只是将预算工作看作是应付差事或例行公事。例如:对于公共卫生资金的管理使用缺乏项目预算,未能将资金合理的安排于各个服务项目,而是被动的花多少算多少,关注的仅仅是各种单据的齐全,并不关心该项目是否按照预算来进行安排。预算管理严重缺乏分析,预算效果差,从而造成专项资金的分配缺乏科学性、合理性,仍存在对专项资金进行切块的现象;还有由于存在较强的主观性,使得部分公共卫生单位的专项资金出现了大量的结余现象。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超标
财政部于2010年专门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金的使用规范下发了《关于转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中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获取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财政补助与自己的需求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另外,在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时存在着机构部门的业务职能重叠、不易对项目的工作量进行具体的量化等原因,导致专项资金经常出现超范围使用的间题。例如:直接在专项资金中列支不属于专项资金的费用;将正常的本单位的事业经费收支与专项经费资金混为一谈;违规将专项资金用于本单位的房屋改建、干部人员的培训、购置并不急用的办公用品等。这些违规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缺乏标准
新疆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卫规财发[2013]34号)文件,也明确规定了公共卫生资金的核算办法及开支范围。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开支及补助没有明确标准。比如:公共卫生资金可以列支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的劳务及交通费用补助。但劳务费及补助标准均没有明确的标准。这就造成实际工作中,各家单位执行标准不一,胆子大的,乱用;胆子小的,不敢用;胆子不大不小的,摸索着用,有的单位认为只要是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资金尽管使用,以致出现违规、违纪现象。有的单位知道专项资金使用压力大、风险大,不敢触碰专项资金管理这条红线,在资金使用上出现迷茫,不知所措,或造成不能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项目进展缓慢,或造成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导致项目完成后资金大量结余。
(四)财务人员与业务人员信息不对称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体现两个结合,即:经费管理采取预算管理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经费核拨采取工作数量和工作质量相结合。在专项资金的管理中,财务人员和业务人员充当着重要的角色。从预算的编制,项目资金的使用、审核、核算,项目资金的科学使用和合理分配,都离不开财务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参与及合作。而现实工作中,往往财务与业务相脱节,相关的培训极少将两者联系起来,造成财务人员只了解核算不懂业务,业务人员只负责服务不间资金,这就使公共卫生资金核算与业务开展、业务进度不符,不能按照计划、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
二、加强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的有效对策
(一)强化预算,完善预算考核评级机制
制定工作计划,强化预算的科学性和重要性。基层医疗机构必须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长远的战略发展目标、经营目标、投资规划等来科学、合理的编制预算。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通过有效地奖惩制度、激励制度,使公共卫生工作逐渐走向科学、健康、持久的发展道路。
(二)加强对专项资金的核算,严格适用范围,坚持专款专用
核算公共卫生支出时不仅要明细分类核算,同时还要设置基本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备查账,以便上级管理机构对专款专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与监督。在进一步明确资金的使用方向与用途的基本前提下,合理的、科学的、有效的、大胆的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从而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强有力保障作用。同时,还必须对专项资金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严格监督与审查,保证专项资金按照相关规定专款专用。
(三)结合实际制定开支标准和管理规定
卫生主管部门及基层医疗单位应积极与财政、纪检等部门沟通协调,在不违反相关文件精神的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及所处的地理位置以及服务人口的分布状况,制定合理的补助开支标准和管理规定,使公共卫生资金的发放、使用均有据可依。既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真实反映公共卫生资金的使用情况,又避免过度开支和资金浪费。
(四)加强学习与沟通,以保障项目资金的正常使用
一、财政涉农专项资金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
(一)政府事权划分不清,缺少与之相适应的财力匹配机制。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公共财政的逐步确立,各级政府将承担更多的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财力需求越来越大,同时,财权却不断上移,基层政府财权与事权存在着很大的不对称性,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划分不清,加剧了地方财政权责的背离。
(二)部门职责交叉不明,缺乏与之相适应的有效协调机制。目前涉农专项资金在政府的农业、林业、水利、渔业、农机、交通、民政、教育、卫生、计生等20多个部门都有管理职能与责任,资金项目通过不同渠道下达,各个部门在维护自身管理权限之际,往往要顾及部门自身利益。此外,国家拨付的涉农专项资金在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分配安排上没有形成一个统一有效的协调机制,加上对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意识比较淡薄,对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足,使得涉农专项资金使用随意性较大。
(三)资金使用监管不严,缺乏与之相适应的绩效评价机制。目前对财政涉农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还缺乏一种较为科学完备的考评手段,专项资金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相应的管理体制没有形成,对专项资金的监管较弱,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刚刚建立,许多方面都处于探索阶段,绩效评价工作开展不均衡,使用效益的高低难以得到准确、完整的反映。评价指标体系科学性还不够,跟踪问效机制也不够完善,已经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大多属于浅层的量化指标,局限于“钱拨了没有”、“项目实施了没有”等外在的考核,总体评价往往掺杂着人为因素,很难全面反映真实情况,其结果的应用有待加强。
二、完善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管理的思考
(一)清理整合,优化涉农专项资金结构。在总结现有涉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围绕统一、高效、科学、协调的目标,理顺资金渠道,减少交叉重复,规范资金用途。要对现有涉农专项资金进行全面清理,打破现有的各类涉农专项资金条块分割的局面,按照“该撤销的撤销,该压缩的压缩,该保留的保留,该增加的增加”的要求进行清理整合。对性质相同,用途相近,使用分散的涉农专项资金进行归并,或按资金用途重新进行分类。对不符合公共财政支持方向或已经完成目标任务的涉农专项资金,要予以取消或转变用途。将农业综合开发、国土专项资金、农村交通设施建设资金、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农业专项补贴等各类涉农专项资金纳入整合范围,综合平衡,统筹安排,进一步明确支持对象、扶持环节、投入重点、补助标准、资金用途等。同时,按照“区分支持领域,部门归口管理;存量保持不变,增量规范安排;强化沟通协调,统筹安排使用”的原则,推进财政部门内部涉农专项资金的整合和统筹安排。在整合目标上,坚持注重结果,保证实效,力求整合后形成规模更大、质量更高、效果更好的专项资金。在整合的方法上,坚持先易后难,逐步深化。在整合的方向上,坚持优化结构,彰显战略。力求整合后的专项资金后的专项资金有利于加大“三农”投入,有利于促进城乡和谐发展。在整合的部署上,坚持强化集中,突出重点。
(二)搭建平台,统筹安排涉农专项资金。针对“三农”工作的新发展,按照“责任主体不变、管理体制不变、建设任务不变、资金渠道不变、整合使用”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涉农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不断加强资金整合平台建设,打破行业界限、部门分割,整合优化“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势互补”的专项资金管理模式,坚持以项目带动、产业带动、区域带动、增收带动等方式,促进涉农专项资金向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地域集中,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一是以规划为引导推进涉农专项资金统筹安排。根据农业农村发展战略目标和经济社会自然资源条件,制定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以规划引导涉农资金的集中投入。二是以主导产业、优势区域和重点项目为平台推进涉农专项资金统筹安排。把投向相近,目标相识,来源不同的涉农专项资金归并整合,做到“多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集中财力解决制约主导产业、优势区域及重点项目发展的瓶颈问题。三是以重大专项资金为平台推进涉农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继续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为牵引,引导社会资金的投入。四是以完善各项惠农补贴政策为平台推进涉农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积极改进补贴方式,减少补贴种类,提高补贴标准,增加对农业生产环节的补贴,提高财政支农投入与农业生产的联系密度,集中有限财力,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流通体制、产业化、农业科技、村庄环境治理等方面的投入。
作为自治州民政局党组书记,我深感这一责任的重大,因为民政局是老百姓的“组织部”,是弱势群体的娘家人。更重要的是民政局人称"小财政",每年掌管着低保金、救灾款及其他专项资金几千万元,同时作为民政人,我们的职责就是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愁”,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认真贯彻纪检部门的各项廉政措施,是我的神圣职责。几年来,我们民政局党组紧密结合克州的实际和现状,在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夯实基础、标本兼治、健全制度、强化责任上下功夫,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目标管理责任制,与民政业务和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始终把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检查、监督作为我工作的一条主线。正因为我们党组一班人及全局干部的共同努力,使民政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落实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都收到了好的效果,城市低保工作日益得到规范,专项资金管理逐步完善,树立了良好的民政形象。我局先后被州党委、政府、纪检委评为“先进集体”、“自治州级文明单位”、“纪检工作先进单位”、“扶贫工作先进单位”、“纠风工作先进单位”、“提案答复先进单位”、“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双拥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称号,特别是2003年严肃查处阿图什市低保违规事件后,受到自治区民政厅在全疆通报表彰并要求各地学习克州的务实作风,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也得到自治区民政厅的充分肯定。
一、低保资金及专项资金的概况:
1、低保资金:截止9月份,共下拨各县市低保资金1027万元,全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8455户、20636人,其中:阿图什市6227人,340万元,阿克陶县5921人265万元,乌恰县6398人,284万元,阿合奇县1991人,130万元,种羊场99人,8万元。人均月保障补助66.6元。
2、救灾救济资金:截止9月份共下拨270万元,(只到位春荒款夏荒款,冬令款年底到位后下拨)。
3、星光计划项目资金:2004年第三批星光计划项目资金共到位130万元,已全部下拨县市,其中:阿克陶县45万元,乌恰县45万元,阿合奇县40万元。
二、低保及专项资金管理中的现状和困难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星光计划、救灾救济政策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制度上保障城市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重要途径,体现了社会制度的优越性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人为本”的根本宗旨,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作为民政部门具体管理和操作难度大、困难多,特别是克州经济滞后,困难人口居多,地方配套资金无法保证的情况下,就更加大了各方面的难度。在低保工作中具体表现在“五多”、“四不到位”、“三难”、“两关系”、“一不满意”即:“五四三二一”。
五多:一是在办理低保中得不到满足的挨骂多;二是工作人员走街串户吃苦多;三是低保户之间明察暗访相互攀比多;四是工作人员受到领导和群众的批评多;五是一线操作人员怨气多。
四不到位:州县两级和街道办、居委会一是人员编制不到位;二是人头经费不到位(低保人均5元落实不了);三是基础设施不到位(街道办、居委会无办公场所,无相应设备);四是工资报酬不到位(基层一些聘请人员工资无保障)。
三难:要求低保人员每周、每月、每季入户三查六对,交通工具有限,下去难;各种关系的干扰把关难;做了工作群众理解难。
两种关系:一是来自亲戚朋友的人情关系;二是来自于各级领导的打招呼,批条关系。
一个不满意:就是做了大量工作,往往得不到领导认可和群众的理解。
三、管理对策及措施
1、党组重视是关键。针对低保及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来自于各方面的阻力和困难,民政局党组一班人近两年先后五次专题研究,十多次召开协调听证会,几十次深入县市、街道、居委会调研。仅2003年度对阿图什市低保入户调查就达80余天,先后发了三个文件,出了八期信息通报,给区民政厅、自治州党委、人大、政府、纪检委两次专题上报低保工作情况;抽查低保户3755户,11202人,查看档案7510户,22405人,对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432户870人进行了停发或减发,仅去年就节约资金63万元。对阿图什市110名退伍军人发放低保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对其中20人不符合规定而享受的全部予以清退纠正,追回违规发放低保金10881元。今年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哈拉峻乡原副乡长依沙白克,在管理低保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把自己不符合条件的亲戚朋友等都纳入了低保,经核实,共领取低保金23450元。劳动就业农场三名工作人员,有工资也领取低保金,共领取低保金3915元。发现这一情况后,我们立即召集局领导班子成员召开碰头会商讨处理办法并要求阿图什市民政局一定要及时向上级领导和纪检部门通报情况,严肃处理,及时挽回损失。
对上述违规情况在全州进行了通报,并就此情况及整改措施一并报民政厅,厅党组专题下文决定在全疆各地州通报表彰同时要求各地学习克州低保工作中的务实作风,加强此项工作的管理。
在此基础上,制定并完善了各项管理制度30余项,其中包括《社会福利筹集、管理与使用规定》、《克州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救灾救济资金管理使用办法》、《领导干部离任经济审计制度》、《星光计划管理办法》、《民政部门政务财务公开办法》、《业务科室量化细化管理办法》等。
2、宣传舆论是基础。宣传舆论是做好低保和其他工作的最关键一环,也是最基础性的工作。城市居民和低保户不了解低保政策,不知道申领程序,对其他专项资金,如救灾款的领取、发放程序、渠道、救助对象,对星光计划项目的使用范围和来源渠道,对农村老复员军人的补助标准范围不掌握、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不但影响自己的生活,而且无法协助民政部门进行监督。
同时城市贫困人口纳入低保问题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为使低保工作更加透明,让每一个群众了解低保政策,杜绝申领过程中的优亲厚友、凭条子、靠关系等非正常现象。2003年以来,我局先后采取多项措施,连续两年在全州范围内大张旗鼓地宣传低保政策,让群众了解、理解、监督低保工作。
一是在《克孜勒苏报》、克州广播、电视上用汉、维、柯三种文字公开刊登、播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公开所有民政业务的办事程序和法律法规依据并公开做出承诺。
二是印刷民汉两种文字宣传材料42300份,其中:《<实施低保条例>办法》民文250000份,汉文10000份,低保申领程序民汉各5000份,其他宣传材料2300份。分别发放到州、县、乡有关民政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和社会群众手中,使大家了解了低保政策,掌握星光项目,救灾对象及各种程序及范围。
三是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录制录音带,出动宣传车,在城区、社区居委会、乡镇(场)办公场所设立低保及其他项目咨询台等,向广大群众耐心宣传、解释相关政策。
四是通过各种学习班、培训班进行宣传培训。去年以来在三县一市举办低保等各类培训、学习班12期,参训人员600余人次。
五是加强部门协调。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定期通报是做好低保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做好低保宣传工作的重要部分。今年我们主动与财政、公安、经贸、工会、劳动、物价、统计等相关部门进行多次沟通,主动邀请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不捂、不护,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为低保及其他工作正常开展提供了保证,加大了宣传力度。
3、加强监督是保证。自治州低保工作起步晚,底子薄,包括工作人员素质,办公设施的改善都与所要开展的工作不相适应,那么在现在的基础上,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是从源头治理为重点,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认真规范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严格实行分级管理和“一支笔”签批。规定凡开支在3000元以下的资金由民政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决定,3000元以上资金由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二是分管领导定期向党组通报专项资金使用流动情况,使大家都知道专项资金的来源去向,使用效果等资金使用情况。
三是主要领导、纪检组领导、纪检专干、会计人员定期下县(市)亲自了解掌握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有挪用、截留、非专款专用现象。如阿图什市星光计划项目资金两期投入120万元,按星光项目要求最少80%用于老年活动等场所设施,经民政局联合执法检查后发现,所占项目使用面积未达到80%的要求,责成市局限期调整了所占去的活动办公场所。
四是要求县市局的主要领导定期向州局汇报低保资金、救灾救济款物、星光项目、募办福利基金以及优抚安置在乡老复转军人补助金等使用及流程情况。
五是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全面普查和重点抽查,基层自查和机关指导检查相结合的方法,有效杜绝了截留、挪用、抵扣和私设小金库等违规现象的发生。
六是在民政系统全面实行政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凡涉及民政重大业务活动,一切财务活动开支均实行公开,让大家都来监督,以增加透明度。
4、用好资金是目的。民政部门所掌管的低保、救灾、星光计划、优抚补助等多种专项资金,每一项资金都关系到社会成员、弱势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困难群众的救命保障,管理使用得当,会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各项事业的发展,管理使用出现偏差,出现问题则涉及人命关天,如果出现贪污、挪用、侵占那将是极大的犯罪。
如何管好,用好这些专项资金责任十分重大,作为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几年来,我主要采取:
一是加强思想教育,筑牢道德防线。我的原则是单位用制度约束人,领导用行动影响人。带头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纪律意识,时刻有管好用好专项资金的自觉意识。
二是强化班子建设,加强班子凝聚力和自我约束力。特别是建立了双目标考核管理制度。即:《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民政系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遇事同大家商量,集体研究,实事求是,不唯上,不唯我。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的管理,指导工程顺利实施,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49号)及国家发改委、交通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交运〔*〕18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通乡公路是指纳入国家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年——2010年五年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含中央国债资金)的项目。一般是指县城通达乡镇或干线公路连接乡镇以及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包括部分重要的农村经济干线和省际间连接公路)。
第三条实施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二、组织机构
第四条省发改委、省交通厅和省财政厅联合成立全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主要职责是:指导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的各项工作,制定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的技术政策,监督工程实施,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承办具体事务。
省发改委负责全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的前期工作,筹集、落实建设资金及协调工作。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的组织实施、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通乡公路改造工程中央补助资金的拨付及财务监督工作。
第五条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州及县区市)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通乡公路的建设,协调、解决征地拆迁、配套资金等有关问题,做好与本区域城乡规划的衔接工作,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各市州发改委和交通局负责本地区通乡公路改造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对项目质量负总责。
各县区市政府负责本县区市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对项目质量负直接责任。
三、计划及前期工作管理
第六条省交通厅会同省发改委在各市州发改委与交通局上报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公路网规划和国家相关政策,制定全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报送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审批,并及时转下国家安排的年度投资计划。
第七条通乡公路建设基本为现有公路铺油改造,工程技术简单,为了加快前期工作,降低工程成本,一般在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之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发改委会同交通局预审提出意见后,由省发改委会同省交通厅审批。施工图设计由市州交通局会同发改委审批,抄送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个别地质地形条件复杂、技术难度大的建设项目,根据需要,设计可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初步设计由省发改委审批。
第八条通乡公路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及时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农用地转用计划,并按程序报批建设用地。
第九条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所在地县区市政府委托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丙级或丙级以上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或初步设计编制单位须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丙级或丙级以上设计资质。
第十条各市州对上报的要求列入国家年度投资计划的通乡公路改造项目,应加强初审工作,严禁多渠道、重复申报建设项目。凡上报的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已纳入国家五年建设规划;
——应符合本区域城市与村镇规划;
——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地方配套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明确。
市州应在每年7月30日前完成次年计划开工项目的前期工作,并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省发改委和省交通厅。
第十一条通乡公路改造工程可研及设计按照《*省农村公路工程投资估算及概预算编制办法》编制。设计费(含可研编制费)取费参照标准视工程难易程度为6000—8000元/公里。
四、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通乡公路改造工程应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充分利用老路,铺筑路面,完善防(护)排(水)设施,增强公路抗灾能力,注意环保,注重安全”的原则,建设标准以四级公路为主,部分路段标准可适当放宽。对超出国家补助资金较大的项目,要在落实相应配套资金的基础上严格审批。对不符合通乡公路建设原则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
五、工程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原则上为项目所在地县区市政府。项目业主单位的主管领导为项目责任人。项目业主要按照国家关于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有关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通乡公路改造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要严格遵循《*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对达到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投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进行,市州发改委、交通局要加强监督工作。
通乡公路改造工程施工单位须具有公路工程三级或三级以上总承包资质,监理单位须具有公路工程丙级或丙级以上监理资质。
项目建设单位隶属的施工、监理单位,在法定代表人未分离之前应予回避,不允许参加其所属的建设单位组织的招投标活动。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依据合同规范实施行为。
第十六条通乡公路改造工程实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制、项目公示制、报告制。
省发改委、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市州政府和建设单位,对当年开工的建设项目联合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实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制度。
全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已开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质量目标、进度要求、中间检查情况等内容,在有关媒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社会公示。
各市州通乡公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当月30日前将辖区内本月通乡公路项目建设进度、资金到位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情况报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月汇总全省通乡公路项目建设情况,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建设动态。
第十七条各市州及建设单位(项目业主)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和建设规模实施通乡公路改造工程,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调整建设规模或降低建设标准等。确需调整的,必须报项目原审批单位批准。
六、建设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债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项目分级设立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专项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并接受市州审计部门的监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对通乡公路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监督,对单项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投资评审,并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条通乡公路改造工程建设资金不得用于偿还以往工程款或银行贷款,必须形成新的实物工作量。
第二十一条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除国家安排的资金外,市州及县区市人民政府必须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七、工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州和县区市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全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项目质量终身责任制。工程质量必须合格,并争取达到优良标准。
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为项目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监理制,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的作用,没有监理部门的认可,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各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地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并接受质量监督。质量监督部门要定期检查施工现场,强化工程质量管理。
八、工程验收
第二十四条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建成后,按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年第3号)及《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年第3号)进行验收。验收程序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进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经过交工验收达到合格以上的工程,工程财务决算和竣工文件编制完成后可提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市州交通局会同发改委组织进行,并报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改委会同省交通厅对通乡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通乡公路验收完成后,应及时移交县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开展日常的养护和管理工作。
九、责任追究
海口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安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和《海口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安工程规划内的学校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指学校的(新)教学用房、学生宿舍、食堂、厕所等生活用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校安工程项目建设由市(区)教育、发改、财政、住建(建设)、规划、审计等部门共同负责,分级管理,以区为主。
成立海口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工程实施,市校安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校安办)设在市教育局,负责校安工程实施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本市校安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并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为校安工程项目建设业主,全面负责工程的各项工作,并对校舍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区)校安工程建设规划,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校安工程建设规划。及时完成建设项目前期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年度建设方案编制、年度建设项目报批、专项资金管理、项目中期检查、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二)编制校安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负责校安工程建设项目的选址、征地、勘察、设计、招标、监理、竣工验收、基建财务决算等工作。
(三)督促、检查校安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监督项目学校和施工单位按市校安工程领导小组审批的项目建设内容组织施工。
(四)严格按《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建立和管理校安工程项目技术档案。
(五)以月报形式及时向市校安办报告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六)住建、规划、环保、监察、审计、安全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校安工程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基建程序,开展立项和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工作。
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应当依据校安工程建设规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和施工图及预算,并按规定报批或备案。
校安工程概算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工程概算一经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工程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概算。各区校安工程项目实行工程造价包干。
第七条 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各职能部门要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海口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行政审批流程的通知》(海府办〔20xx〕11号)精神,对涉及到校安工程的各项行政审批同步进行或并联审批,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市发改、环保等部门对校安工程项目的立项、可研、环评等实行集中统一审批。
第八条 校安工程项目达到国家标准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不得将依法应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项目造价不足200万元及设计费、监理费不足50万元的项目可按规定采取邀请招标。
第九条 承担校安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任务的单位,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严禁施工单位转包或分包工程项目,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条 校安工程建设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xx〕44号)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设计、招标、监理、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等费用按规定并按保本微利实行招标或竞价谈判。
第十一条 校安工程项目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初步设计和施工图未经审查不能开工。校安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实行施工,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校安工程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制度。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间,有关部门应按《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及时积累、保管好建设工程文件档案资料及建设前后的图片和文字资料。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和项目学校应将竣工图、建筑技术资料、施工日志、项目前期文件等有关材料进行系统整理,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报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校安工程专项资金分年度列入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安工程建设。
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市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加强监管。
第十四条 校安工程专项资金应当根据校安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的原则,专款专用,保证效益。
第十五条 校安工程专项资金应当与市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以及其他专项工程资金相互衔接,统筹安排,避免重复。
第十六条 校安工程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挪用、套取校安工程专款,不能顶替原有投入,不得用于偿还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校安工程建设资金拨付实行工程概算控制和工程进度核准制。各项工程款的支付应当按工程进度,由建设业主向市校安办提出申请,经市校安办审核后,市发改委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市财政部门和贷款银行依据资金拨付通知给建设业主拨付工程款。建设业主应严格按照贷款银行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拨款取款资料。
第十八条 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应当按月将建设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书面报送市校安办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校安办将书面材料进行汇总后按月呈报市校安工程领导小组和贷款银行,抄送市校安办各成员单位。
第十九条 建立校安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市、区监察、审计和财政等部门应当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查处挤占、挪用、截留工程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建立校安工程资金专项审计制度。市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校安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将校安工程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资金量较大的建设项目可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五章 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执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施工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则,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加强安全防范,将建设项目安全纳入工作范围。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方制订施工安全规范和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批后严格执行,坚决杜绝工程项目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问题。
第二十二条 校安工程项目实行监理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校安工程质量负责,校安工程项目竣工后,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因施工质量导致项目重建,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全部承担。
第二十四条 校安工程项目施工中每道工序,均应由施工单位在做好自检及隐蔽工程记录的同时提出验收申请,由工程监理人员进行现场验收,上道工序验收合格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六章 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二十五条 校安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整理出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竣工工程决算资料,签署校安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书,并向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报送竣工申请验收报告;竣工验收由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组织市发改、财政、审计、住建、消防、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部门和单位及项目学校联合进行。参加验收的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有关规定签署意见并盖章签字,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按相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竣工验收后,由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出具竣工结算报告报市审计部门审批,按审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基建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市校安办对资金量较大的建设项目组织抽查审计。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建立校安工程监督检查机制。市校安办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校安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指定工作人员或专家,对每个项目实施工作进行全过程指导和监督。及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进行整改,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和重大安全事故。
第二十八条 建立校安工程评估机制。市校安办在校安工程实施期中和期末阶段,对每个校安工程目标责任履行、质量管理、专项资金的落实与管理、工作积极性和工程实施成效等情况进行评估。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予以通报,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对屡次评估不合格的单位,限期纠正,必要时暂停拨付专项经费;将校安工程实施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年终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建立校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校舍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校舍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校舍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涉及的校舍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
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对因组织实施不力、管理不善、监督检查不到位而造成学校危房倒塌或建筑质量问题垮塌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对校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相关事项未作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校安工程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全工程的特点20xx年,我国开办安全工程本科专业并在教育部备案的高校有68所,其中大多数高校的安全工程专业是新开办的,近4年申办安全工程专业的高校有40所,比20xx年以前的总和都多,其增长速度极快。其特点是:
(1)目前我国已有11所高校有安全技术及工程博士学位授予权,有32所高校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不含科研院所),大多数开办安全工程专业的高校为普通院校;
(2)从地区分布来看,较发达的地区开办安全工程专业的高校较多,说明这些地区更需要和更重视安全工程人才;
[关键词]烟草;打假经费;管理;使用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39-0041-02
近年来,随着科技、技术手段的不断发展,卷烟制假、售假的方式不断更新变化,同时犯罪分子反侦察能力的增强,给烟草打假带来非常大的难度。制假贩假卷烟,不仅减少国家财政收入,影响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也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危害巨大。因此,我国相当重视烟草打假工作,每年都从财政预算中拨出专项资金用于烟草打假工作,各级烟草部门也投入大量资金,从政策和经费上给予保障。面对这么一笔庞大的资金,如何规范其使用和管理,对于确保烟草打假经费安全高效运行意义重大。
1 烟草打假经费相关概念及使用范围
烟草打假经费是指由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列支于打击烟草制假、售假活动的专项费用;同时,烟草打假经费也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各级烟草专卖局组织烟草打假行动所需经费的补助资金。[2]
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印发《烟草打假经费开支管理办法》(国烟财〔2011〕532号),按办法规定,各级烟草专卖局在开展烟草打假专项工作中所支出的烟草打假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有九项:
一是举报费,指执法部门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打假情报查获案件,支付举报人的奖励费用。
二是检验、检测、取证费,指烟草打假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检测、取证等费用支出。
三是搬运费、运输费、仓储费、销毁费、场地费,指烟草打假过程中发生的搬运、运输、仓储、销毁、场地使用等费用支出。
四是专用器具、器材费、取证设备费,指打假所需的专用器具、器材以及取证设备的租用等费用支出。
五是人员费用,指参加打假行动和案件查办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员食宿费、交通费、通信费、补助费。
六是协同办案费,指支付有关部门协同打假需要支付的费用。
七是奖励、保险费,指对打假有功人员的奖励费用及因公负伤、致残、牺牲人员的补助和对打假过程中对办案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八是专项宣传费,指地市级以上单位召开专项打假工作协调会、座谈会、总结表彰会等会议费和地市级以上单位打假过程中的新闻报道、宣传活动等费用。
九是经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的其他费用。
在使用的过程中,须注意计入烟草打假经费中的两个条件:
①费用开支是为了烟草打假工作,是在烟草打假工作中形成的费用支出;②费用开支必须是为了专项工作和专案工作而开支的,否则不能计入烟草打假经费中,即使是与烟草打假有关的工作业务所形成的费用支出也不应列入其中,应列烟草日常管理经费之中。[2]
2 烟草打假经费管理与使用存在的问题
2014年上半年,我们对中国烟草公司某公司进行财务检查,在对打假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检查时,发现存在一些问题。
2.1 协同办案费用所占比重较大
2013年中国烟草公司某公司打假经费中:协同办案费占打假经费的86.9 %;举报费占打假经费的2%;检验、检测、取证费占 0.05%;搬运费、运输费、仓储费、销毁费、场地费占0.17 %;专用器具费、器材费、取证设备费占4.6%;人员费用占2%;奖励、保险费占3.5%;专项宣传费占0.55%;举报费占0.23%;从数据可以看出,协同办案费用所占比重非常大,高达86.9%。
2.2 支付标准不统一且支付随意性较大
目前对于烟草打假经费使用主要参照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国烟草总公司《烟草打假经费开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某某市烟草专卖局办案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虽然某某市烟草专卖局制定具体操作管理办法,但是打假经费的使用范围仍然较笼统,支付随意性较大。比如在《烟草打假经费开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协同办案费”中规定支付有关部门协同打假所发生的费用,至于哪些部门,没有明确说明,《某某市烟草专卖局办案经费管理办法》中,也只提到对于积极提供帮助和支持,使卷烟市场得到规范和净化的协办单位,支付协同办案费。支付标准不统一,并且支付随意性非常大,烟草公司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角色,使得协同办案费的可操作空间较大,协同办案费也可能变相成为烟草公司与各行政机关维系关系的“纽带”。在检查中发现有的支付给公安局及其各直属区局等执法部门,有的支付给工商管理局等职能部门,有的甚至直接给武装警察边防支队等部队系统;具体应按什么标准补助,文件中没有统一规定,导致有的与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协商支付标准,由于支付标准不统一,这些都会造成对烟草打假经费管理与使用的失控等。
2.3 支付手续不规范
支付手续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票据使用不规范。比如调查中发现,烟草公司在支付给某公安局一笔协同办案费时,协办单位开具的为已经作废且停止使用的无效收据。二是支付附件不完整。支付的“三项奖励”即查处烟草违法案件支付的举报奖、协办奖、办案有功人员奖。没有附举报记录,案件处罚决定书及审批表,相关文件依据,呈报表及会议纪要等,这样容易导致弄虚作假、虚假冒领等行为发生。
2.4 超标准支付奖励经费
《烟草打假重大案件和专项行动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烟财〔2009〕215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各类案件、专项行动、个人奖金的奖励标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超标准支付的现象。
2.5 科目列支不准确
计入烟草打假经费开支的费用,其费用开支的工作任务必须是烟草打假工作,是烟草打假工作中所形成的费用支出。只有是为完成烟草打假工作业务所形成的费用支出才能在烟草打假经费列支。检查中发现,有的将本应该列入管理费用―打私经费的费用列入管理费用―打假经费中。
3 烟草打假经费管理与使用的建议与意见
3.1 烟草打假经费实行预算管理
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烟草专卖局成立之日起,就担负着烟草打假工作,严格意义上说,这是一种行政职能。从财务角度考虑,行政行为应该与企业行为的会计核算分开。烟草打假经费是指由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列支于打击烟草制假、售假活动的专项费用;同时,烟草打假经费也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各级烟草专卖局组织烟草打假行动所需经费的补助资金。
因此,烟草打假经费应该实行预算管理模式。对预算经费实行专户管理,总量控制,严格预算执行的过程管理。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将收到的各项打假经费(包括全年预算经费、上级下拨经费、地方财政专卖罚没收入返还经费等)进行专户管理,确保其不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为烟草打假专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3.2 健全和完善烟草打假经费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进一步完善地方烟草打假经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各项资金支付细则,不能让制度在执行中出现任意解读的空间,确保制度管得严、防得住,基本形成依法制定、覆盖全面、标准严格、流程规范、监督到位的制度体系,为烟草打假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和程序支撑。建议由行业统一制定具体的烟草打假经费使用办法及细则,避免由于各地使用的标准、范围不同,导致打假经费失真。
3.3 规范烟草打假经费的审批程序
烟草专卖局要严格按财政部印发的《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办法》及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印发的《烟草打假经费开支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烟草打假经费开支实行一案一结、一行动一核算的管理方式,同时,在财务管理上做到审批手续完整并符合规定程序,加强痕迹管理,如报账资料、附件要齐全且真实可靠,按各个烟草打假案件或专项行动核报相关的烟草打假经费。
3.4 加强审核检查,完善监督机制
财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烟草打假经费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严格审查支出凭证,严格报账审批程序。对于不符合财政部《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打假经费支出范围的数据要剔除,确保数据的真实完整。同时,要定期进行专项检查、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违反规定挤占挪用、骗取、套取打假经费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以严肃财经秩序,确保打假经费的安全使用。
参考文献:
(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
一是组织学习,统一认识。组织全体乡村干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区有关文件、领导讲话和有关会议精神。通过学习使全体干部充分认识到管好用好扶贫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是搞好扶贫开发工作的根本措施之一,开展加强监管、建章立制、规范管理是确保扶贫资金专款专用的根本保证,加强扶贫专项资金监管意义重大。
二是组建机构,加强领导。乡、村两级分别组建成立了扶贫项目资金监管协调小组,由乡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乡纪委、乡行政监察室、乡财政、乡民政、乡村建与国土、乡会计管理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于乡纪委行政监察室合署办公,由乡纪委副书记负责日常事务;各村相应成立协调小组。协调小组成立以来,采取集中开会、电话沟通、按资金使用渠道分部门研究落实等各种形式开展工作。
三是制定方案,精心部署。由乡扶贫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协调小组制定下发了《乡扶贫资金监督管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明确开展专项治理的目的意义、任务范围、方式方法、时间安排及工作要求。召开乡纪委、乡行政监察室、乡财政、乡民政、乡村建国土所、乡会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及扶贫资金项目实施村党支部书记会议,专题布置专项治理工作,要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加强整改,完善管理。
(二)落实规定,依法规范使用扶贫资金。根据《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使用范围五个方面。(1)扶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包括:乡村道路、基本农田、小型和微型农田水利设施,人畜饮水、户用沼气、村级通电、贫困户住房改造和异地移民扶贫开发等项目建设。(2)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开展科技扶贫。(3)扶持农村贫困人口劳动技能培训补助。(4)扶持贫困地区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5)扶贫贴息贷款的贴息支出。
坚决做到“五不准”。不准把财政扶贫资金用于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工资;不准用财政扶贫资金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不准用财政扶贫资金弥补预算支出缺口;不准用财政扶贫资金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不准用财政扶贫资金外出旅游和考察。
全面开展自查。对照上述要求,以扶贫资金项目实施村为单位,根据乡扶贫资金监督管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由乡财政、乡民政、乡村建国土分别对我乡2010年至今实施的扶贫项目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残疾人危房改造资金监管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三)完善制度,提高扶贫项目资金监管力度。
按照《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及广区纪〔〕36号文件《区乡镇纪委参与扶贫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实施方法(试行)》的总体要求制定了加强扶贫资金监管的制度、措施、办法,普遍建立了扶贫资金专户制、扶贫项目和扶持资金公示制、扶贫资金报帐制和定期审计制、重大项目公开招投标制等。
一是扶贫项目逐级申报制度。即村报乡,乡报区与扶贫办、财政局,区统一将项目上报省市扶贫、财政部门。项目一旦确定,不得擅自调整,若确需调整,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加强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纪检监察到项目、管理到项目、责任到项目、核算到项目、验收到项目。
二是扶贫项目资金区级财政报帐制度。坚持区财政管资金,扶贫办管项目,财政扶贫资金均实行区级财政报帐管理。
三是扶贫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制度。扶贫项目资金由财政专户管理、项目实施村报帐資金直接转入乡财政专户,凭乡纪委行政监察室监督验收通知书去乡财政支取到户资金,自觉接受行政监督。乡纪委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的要求,认真做好每个项目、每笔资金、项目的录入工作。
四是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坚持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公示。项目实施村对批准项目资金、实施单位、项目验收等项目实施的重要环节都坚持在政务公开栏中公示。
五是扶贫项目验收制度。项目完工后,项目责任单位向区扶贫办提出验收申请,由区扶贫办组织包括工程技术人员、乡党政领导、乡纪委扶贫资金项目监管负责人、扶贫项目实施村党政领导、村项目监督小组组成的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小组应通过实地踏看,征求群众意见等方式进行认真检查,对项目作出是否验收合格的结论,对项目建设后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作出客观评价。凡项目建设质量差、不符合项目设计和施工要求的不予验收。对验收合格项目按规定填写《财政扶贫资金项目验收表》,做好项目档案工作。
六是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制度。乡纪委适时组织检查组对年度的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进行严格检查。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工作。坚持村纪检小组对项目资金的监督。项目村成立项目监督小组(必须有村纪检小组组长),在签订项目施工合同、项目发票的审核、项目验收等重点环节对扶贫项目的实施过程实行监督。
二、存在问题
一是个别扶贫项目实施不够及时,有可能造成管理上的漏洞。
二是公益类项目普遍存在重建设、轻管护的现象,主要原因是贫困村无法承担管护投入。
三是扶贫资金投入不足、资金缺口大、筹措难。
三、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监管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政策研究,争取更大支持。搞好项目规划,认真研究国家当前为防范金融危机,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扩大内需的政策措施;认真研究国家、省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扶持政策,争取上级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