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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的培养与运用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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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的培养与运用

第1篇:法律思维的培养与运用范文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培养

国家的未来是掌握在青年一代的手中的。大学生就是国家未来的希望,是社会发展的骨干和中坚力量。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不断推进的大背景下,大学生也是我国法治化建设过程中的重要力量。大学生的群体素质(包括法律素质)如何对社会的影响很大。近年来,由于一些大学生法律素养方面的缺失,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是屡有发生。例如2010年发生在河北大学的李启铭交通肇事案和令人发指的西安音乐学院的药家鑫驾车撞人后捅死伤者的案件,都反映出了大学生在法律思维方式方面的缺陷。因此,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是十分必要的。

一、法律思维方式的内涵

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对于法律专业的大学生来说,作为未来的法律事务从业者。他们需要培养的是专业化的法律思维方式。这包含掌握运用法律术语,对事物用法律人的角度观察、思考和判断;保持溯及既往的习惯,中正稳重;逻辑严密,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对事物的探求过程多做事实判断,尽量少做价值判断;追求程序正义,在程序正义前提下追寻事物本质;判断结论总有单一性,是或者非有明确界限并要求作出判断。而对于广大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来讲培养一般性的法律思维方式即可。这种一般性的法律思维方式包含:以法律为准绳;以证据为根据;以程序为中心;以理由为支撑。

在通常情况下,法律问题往往还包含着政治、经济或道德问题,可以从道德的、经济的、政治的角度来思考和处理,但一旦这些问题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就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来思考与处理。在相当多的情况下,按照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问题,与按照道德思维、经济思维或政治思维思考与处理问题,会得出相同或相似的结论,但在某些情况下,则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例如,一位好心的司机为了送一位情况危急的病人去医院闯了红灯,而受到了交通部门的处罚。如果从道德的角度来看,这个司机做了一件值得人称道的高尚行为。但我们如果用法律思维的方式去思考,他闯红灯是违反了交通法规理应承担法律责任受到处罚。这就是从法律思维方式来分析问题与从其他角度分析问题的不同。

二、大学生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必要性

1.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是建设法治社会的迫切要求

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其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意味着国家的一切活动都要纳入法制的轨道。我国能否步入法治社会,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键要看法律思维方式能否深入人心。由于几千年来我国传统文化积淀出来的泛伦理化的思维方式,习惯用伦理道德的思维方式来分析解决问题,阻碍了法律思维方式的深入。即使国家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人们也了解国家法律规定,但如果人们不按照法律思维方式来分析和解决问题,建设法治社会就是可望而不可及的理想。只有用法律的思维方式来思考和解决问题,才能真正推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在建设法治社会的时代背景要求之下,当代大学生也应培养法律思维方式。

2.法律思维方式是现代社会公民必备的素质

现代社会是一个依法治理的社会,是一个高度法律化的社会。法律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现代社会中,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活动,掌握相关法律,遵守法律、法规,并能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要成功适应高度法律化的现代社会的生活方式,理智和深刻的理解现代社会生活。在现代社会中必然也必须具有法律思维方式。没有良好的法律思维方式,没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在现代社会就会寸步难行。大学生只有学法、懂法,运用法律思维,让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依法办事,才能在现代社会做好工作,成就事业,规避风险。

3.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是大学生自身健康成长的必然要求

大学生由于社会经验不足,加上年少轻狂,如果缺乏法律思维,盲目地做些凭感觉而冲动的事,后果会非常严重,影响自己也会波及他人。尤其是所谓的“80后”,受成长环境的影响,不同程度存在的政治上幼稚、道德上清高、思维上鲁莽等弱点,这些都在影响着他自身的健康成长,加之大学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在大学校园内各种社会关系、利益关系更趋复杂,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努力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使他们对违法犯罪现象树立正确的认识、更深入的思考,做到自觉守法、自觉用法,预防和减少大学生违法犯罪,维护校园的安全与稳定,促进大学生的健康成长。

大学阶段是培养学生良好思维方式的最佳时期。作为社会准劳动者的大学生,他们遇到问题时能否采用法律思维方式来思考和处理,则直接体现着他们的法律素质乃至综合素质。因此,无论是从社会角度还是个人角度,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三、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

大学生即将成为社会的中流砥柱,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必将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发展。提高大学生发展观念,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绝非一朝一夕就可以办到的,这是需要整个社会、高校、大学生自我的长期的共同努力。

1.大学生自身的努力

大学生可以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等途径,在日常生活中逐渐养成从法律的角度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习惯。

①学习法律知识。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前提。一个对法律知识一无所知的人,不可能形成法律思维方式。法律知识通常包括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和法律原理方面的知识,这两部分法律知识对于培养法律思维方式都很重要。只有既了解法律、法规在某个问题上的具体规定,又了解法律的原理、原则,才能更好地领会法律精神,养成法律思维,并运用法律思维思考和处理各种法律问题。

②掌握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是人们从法律角度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法律方法构成法律思维的基本要素,法律思维的过程就是运用法律方法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我们要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必须掌握法律方法。应当指出,法律工作者使用的法律方法相当复杂,有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推理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认定事实的方法等。每一种基本方法又包括一系列的具体方法。大学生有必要了解和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方法。

③参与法律实践。法律思维方式是一种在法律实践中训练、培养和应用的思维方式。脱离具体的法律生活和法律实践,不可能养成法律思维方式。只有通过参与各种法律活动,在法律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才能养成一种自觉的法律思维习惯。由于大学生年龄、经验、心理等因素的制约,一些大学生对社会法德现象的认识往往局限于书本的教条、内心的感受和社会的评价,而忽视了法律思维方式的应用。因此,大学生应积极参与法律实践活动,从而培养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判断是非和依法办事的能力。通过法律实践,大学生会运用法律知识评价社会现象,运用法律武器解决现实问题

2.学校的教育培养

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除了个人的努力外,也离不开学校的培养。因此,学校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

①开设法律课程,传播法律知识,指导大学生法律观念的形成。观念不是与生俱来的,一个人的法制观念需要在一定的社会环境、文化氛围中逐渐形成,高校教育应当把提高大学生的法制观念作为对大学生的素质培养的组成部分,重视并积极提高大学生的法制观念。

②丰富法制教育活动的形式。突破课堂,将法制法律渗透到大学生的校园活动中,如举行法律知识讲座、法律知识竞赛、法律知识趣味问答、模拟法庭、组织学生观看诸如《今日说法》这类的法制节目等等。

③展开心理健康教育来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当前由于经历过高考压力,面临着学习压力、生活压力、就业压力,一般的大学生都存在着一些心理问题。很多案例表明,大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往往与大学生不健康的心理有关,所以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是非常必要的。

④以法制的观念来管理学校,重制度,重程序,重平等,重自由。一个良好的制度氛围对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概念是至关重要的。言传不如身教。高校以法律概念来管理学校,实行制度管理、依法治校,在提高大学生法律观念的同时,也使得校园文化更为清明,给学生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学术氛围,有利于大学生的全面发展。

3.社会方面的积极配合

大学生要想形成良好的法律思维方式,除了个人和学校的积极努力外,更离不开社会这一大环境。我们在进行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树立法律权威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法律权威是就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是指法的不可违抗性。

从国家角度来说,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消除损害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因素。例如,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法律的科学性、合理性;改善法律实施的状况,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对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充分利用案件处理的法律影响和效果,利用案件的预防、教育功能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从而树立起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权威,营造良好的法治社会氛围,才能避免出现权大于法的情况,才能让对法律的信仰根植于大学生的心中,才会有利于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形成。

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绝非一朝一夕即可达到,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社会和学校形成尊重法律的良好氛围,大学生个人自觉努力学习法律。三者相互配合,才能从根本上使大学生形成从法律的角度来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式。从而使他们成为学法自觉、知法完整、懂法透彻、用法正确、守法坚定和护法顽强的现代公民。

参考文献:

[1]黄文艺.论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之培养[J].思想理论导刊,2006(16).

[2]黄邦道.当代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

第2篇:法律思维的培养与运用范文

关键词:领导干部;法律思维;对策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5-0007-02

国务院2010年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提出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党的十报告又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在法治时代,领导干部的决策和行为总会直接或间接地与法律发生关系,领导干部只有具备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才能依法履职、依法决策,才能推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而法治思维是建立在法治理念基础上的,“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1]平时不具备法治理念的领导干部,遇到问题时不可能运用法治思维的方法去解决遇到的问题,由此可见,学会运用法治思维的方法来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和促进社会发展,已经成为当前各级领导干部迫切研究的课题,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法律思维的培养也越来越重要。

一、法治思维的内涵

“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判断起点而以公平正义为判断重点的一种逻辑推理方式。法治思维首先表现为心中有法,也就是说要养成处理问题时遵循法律至上,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法治原则的法律意识。法治思维还表现为一种行为的选择,也就是当我们面临有多种问题的解决方式时,是否能够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具体来说法治思维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合法性思维”,它是法治思维的逻辑前提,即任何行政措施的采取、任何重大决策的做出都要合乎法律,包括:目的合法,即公权力行使者做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宗旨。权限合法,即职权法定、越权无效规则。它是指做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为之确定的权限。内容合法,即指做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具体规范以及法律的原则、精神。手段合法,即公权力行使者做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其运用的方式、采取的措施应符合法律规范以及法律的原则、精神。第二,“程序思维”,它是法治思维的逻辑路径,即要求权力必须在既定程序及法定权限内运行即程序合法。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是看得见的正义,也是实体正义的根本保障,因此,程序合法即公权力行使者做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其过程、步骤、方式、时限等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法治的基本理念。所谓“程序合法”,是指公权力行使者作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其过程、步骤、方式、时限等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的要求。第三“权利义务思维”,即以权利义务作为设定人与人关系及人与公共权力关系的准则。第四“公平正义思维”,即公权力要以追求、维护公平与正义为价值尺度。

二、当前领导干部在法治思维方面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缺乏法治思维的意识,存在人治思维

这里具体表现为:有的领导干部对依法治国错误地理解为依法治“民”而不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有的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奉行“摆平就是水平,稳定就是搞定”的人治思维,认为“有法(律)无(办)法,无法(律)有(办)法”,采取非法律手段解决现实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为追求“稳定”而牺牲“法治”;还有的领导干部认为GDP是衡量政绩的主要标准,因此一味地追求GDP的增长,并且只对GDP有动力,还有一些领导干部为了“政绩”,不惜侵犯群众权益而大搞形象工程,有的甚至以牺牲“法治”的方式来换取经济的发展。因为这些人治思维的存在,所以直接影响我们有的领导干部在做决策时不能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2.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

虽然有的领导干部已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但运用法律武器解决复杂的社会矛盾的能力还很不足,对一些本来可以遵循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做出决策的事情,却只是机械地按法律条文办事;还有的领导干部在实际工作中有选择地适用法律,有利于自己的就执行,不利于自己的就不执行,尤其是在对突发事件的处理上,由于法治思维的欠缺,不能正确把握运用法治原则和精神,灵活处置,导致恶性的发生,如2008年贵州瓮安事件处置中就暴露了当地领导干部驾驭法律解决突发事件能力的欠缺。

3.决策程序不合法

做决策,不仅要做到决策结果合法,而且还要做到决策程序合法。没有程序的正当,就不会有实体的公正。现实工作中还存在着由领导干部几个人或主要领导一个人“说了算”,或者搞所谓的“三拍式”(拍脑袋、拍胸脯、拍屁股)决策的现象。例如有的地方违法拆建,任意侵犯公众财产权和人身权,引发自焚、自杀等惨剧或者暴力对抗致人死亡的恶性事件;还有一些地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大量兴建对自然环境破坏严重的高污染、高耗能企业,以致造成严重生态灾难事件。导致发生这些问题的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我们有的领导干部在决策时没有依照法律程序做出决策,导致决策缺乏法律基础和群众基础。

三、培养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对策

领导干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决策,是建立在良好法治思维理念基础之上的。法治思维理念的养成,是一种“习惯成自然、润物细无声”的陶冶过程,因此要通过各种途径来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理念。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建立健全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行使者法律素质低下。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腐败,而腐败则必然是违法行为。为了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必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而监督和问责是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要注重行政监督和问责,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舆论评价机制,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置于社会公众监督之下,使社会评价和社会监督真正成为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推进器”;加强问责制度的完善与实施工作,不断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要按照有权就有责、滥权应担责、侵权要赔偿的要求,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对那些不依法办事的领导干部要严肃进行批评教育;对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带来重大损失,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领导干部,要严格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证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力有效。

2.将“法治状况”引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标准之中

我们在对领导干部考核时要考核领导干部依法履职水平。依法履职水平,是衡量一个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重要指标,也是考量一个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重要因素。要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纳入到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在领导干部的晋升过程中,应该充分体现对他们的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考察,推行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把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相应的法律素质作为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标准和条件,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获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者不予提名。要提拔和使用法治思维意识强、善于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和推动社会发展的优秀干部担任重要岗位的领导,只有将“法治状况”引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标准之中,才能让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主动自觉的惯性思维方式。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增强了,自然促进其法律手段的运用;法律手段运用多了和运用有效了,又会反过来影响和促进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的形成。

3.加强行政机关的法治文化建设

法治文化是法律思维的重要精神支柱。通过法治文化的建设,强化领导干部主动按照法律的逻辑,思考、分析、解决问题,并使这种法律思维演化成一种自觉和习惯,促进领导干部深入学法用法,进一步激发法治建设的活力,从而解决领导干部学法“入耳、入脑、入心”难的问题。加强行政机关法治文化建设的具体措施如给领导干部配发学法教材、学法笔记本、法制宣传台历和开通手机法治新闻报、办公楼宇法治动漫、电子杂志新型法治文化传播平台,让广大领导干部经常性地受到法治文化的熏陶,使法治思维实实在在内化到领导干部的行为准则和日常工作中去,从而潜移默化地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

4.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法治教育的培训

虽然我们有关部门采取了一些办法,组织不同层次领导干部的法制培训,但效果往往不太理想,领导干部学法的热情和兴趣不高。主要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对领导干部的培训内容和形式相对比较单一,我们往往偏重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的传授,而忽视对领导干部进行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的培养。因此,我们要不断研究和创新对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培训的方式与方法。在法治教育培训的形式上,我们可以采取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举办法制讲座、举办领导干部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定期组织领导干部参加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采取案例教学等形式来组织领导干部学习法律;在法治教育培训的内容上,我们既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又要重视对领导干部法律原则、法治精神等法治思维能力方面的学习培养,使领导干部最终形成一种思维定式:“解决社会问题,法律思维当先”。

参考文献:

第3篇:法律思维的培养与运用范文

一(略)(一)(略)

(二)“请求权”思维方法培养的欠缺法律思维是思维的一种形式,主要属于理性思维,其与法律思维方式同义,而法律思维方式主要包括:法律思维结构(主体借助法律知识和观念建构起来的概念框架)、法律思维方法(可分为站在立法者立场上的法律思维方法和站在司法者立场上的针对个案生成法律的思维方法)和法律思维程序(从法律出发,根据法律进行思维,最终达到维护法治的目的)。③民事法律思维,同样是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④民事法律思维的培养与我国大陆法系民法体系密切相关。众所周知,大陆法系民法的立法采用由抽象到具体、由一般到特殊的方式,具有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法律体系。首先,大陆法系民法体系的构建以法律关系为主线。“民法总则”规定的是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则,概括归纳民事主体、民事客体和民事行为;民法分则分别规定债权、物权、亲属、继承权。民法总则与分则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一个完整、静态的法律关系网络;其次,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流转将会引起权利义务的变动,为实现这种变动,民法学中缔造了一种处理实例的思维方法:“请求权方法”。请求权分析方法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思维方式。请求权方法,是指处理实例应以请求权基础(或称请求权规范基础)作为出发点。这种分析方法适合实务需要;同时,其可从法律的立场去思考问题,避免个人主观的价值判断及未受节制的衡平思想。以请求权方法去分析案例中的法律关系,更能用体系性的思维去领会民法知识性内容与思维方式,形成法律的思维能力,进而运用这种系统的法律知识和思维能力去解决争议。⑤然而现有的民法教学模式,主要为一种“经院式”的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能够较好的建立法律思维结构,但无法帮助学生建立法律思维方法,也不利于培养学生通过法律思维程序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由于欠缺请求权分析方法的培养,学生局限于死记硬背民法知识,无法领会民法的精神实质,遇到案例往往无从下手。基于此,法学教育界也在进行积极探讨,尝试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模式来弥补“经院式”法律教育模式的不足。其中包括了“案例教学法”,“法律实习”和“模拟法庭”等多种模式。其中,尤为值得注意的是,有不少法律院系已尝试建立“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这种英美法系的舶来品以弥补现有法律思维培养的不足。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与相关培养方式的比较

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即“将学生安排在直接面向社会从事法律服务的法律诊所中,通过让学生承办真实案件,面对真实的客户和真实的对方当事人,以及教师在学生办案过程中的具体指导,使学生掌握办理法律案件的技巧和技能,了解什么是法律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从而为培养高水平的法律人才打下基础的一种教学模式。”⑥与其他民事法律思维培养方式相比较,诊所式法律教育具有自己独有的特点和优势。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与案例教学法的比较案例教学法,是美国著名法律教育家兰德尔所提倡并被广泛采用的一种教学模式,一般认为“案例教学法被认为是讲授与学习的最适合的方式,是它塑造了教师与学生相同的思维方式和观念”⑦近年来案例教学法在法律教学中得到重视,但该教学模式在民事法律思维的培养方面仍存在需要互补、改善的地方,比如:由于没有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体例的支撑,教学中较难通过案例汇编来传授大陆法系偏向体系化和理论化的法律知识;案例教学法仍是通过虚拟真实案例情景,通过教师编制出来的案例素材进行讲授,这就导致学生与真实司法实践的脱节。而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中,其教学目标着重于学生法律职业技巧的形成和职业道德的培养。这种教学模式将学生置于真实的案件中,由学生扮演“准律师”的角色,学生需要对案件中所遇到的问题利用已有法律知识,通过分析归纳并找出其中的线索来解决问题。学生是教学过程的主导,教师为指导者、辅助人和监督者,教师采用比如提问式、对谈式、模拟训练、个案分析等多种多样的形式教学方式,更加突出了师生之间的互动。这种教学模式,尤其在学生职业法律思维,即“像律师或者法官那样运用法律基础理论、专业术语、专业逻辑分析、判断问题的思维方式”的培养方面具有案例教学法所不可比拟的优势。

(二)诊所式教育模式与传统实践教学模式的比较1.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与法律实习的比较我国各个法律院系均安排有学生的法律实习,然而法律实习虽然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学生对于法律职业的疏离感,但是实质上这些活动并不能称之为课程,因为它根本就不贯彻方法指导问题,只是学生到一个实习单位进行自我体验而已。⑧与法律实习相比较,诊所式法律教育有其系统的教学安排,学生是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主导者而非辅助人。因此,如果说法律实习能够带给学生法律实际工作环境的初步体验;那么诊所式法律教育则是把学生置于法律人的地位,在教师的带领下让学生以“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去思考。2.诊所式教育模式与模拟法庭的比较。模拟法庭根据教学需求,有针对性的选取假设的案件,通过由一部分学生扮演原告、被告、辩护人、法官等不同角色,其余学生进行观看,以期训练学生多方位思考的能力,使学生更加生动地理解在课堂所学的相关法条。但由于案件是假设化的,无法给予学生实践能力的锻炼。同时,模拟法庭的使用,仅是对专业课程的辅助,无法像诊所式法律教育那样作为一门单独的课程进行全面的学习。因此,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与模拟法庭相比较,在法律思维的培养方面具有很大的差异性。

三、诊所式法律教育对民事法律思维的培养实践

第4篇:法律思维的培养与运用范文

卫生监督及其学科的再认识

1卫生监督的性质

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前,卫生监督工作更多地体现在业务技术服务和指导,技术性是其主要属性。卫生监督的概念为: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卫生法律规范的规定,对社会各部门、单位和个人遵守与执行卫生法律规范的状况进行监察和督导,对违反卫生法规、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鉴于此,首先,卫生监督本身就是卫生执法活动,卫生监督必须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卫生法律为准绳,符合且遵循法律程序,因而,学科的法律属性居主导地位[3]。其次,卫生监督又是国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具备很强的行政性。同时,卫生监督需要以大量的医学专业知识和卫生学技术为手段,必须遵循医学科学规律,这就体现了卫生监督的医学技术性。

2卫生监督学的学科渊源

卫生监督学是一门年轻的学科,以卫生监督为研究对象,是研究卫生监督制度和卫生监督实践,揭示卫生监督工作一般规律的综合性边缘学科。从专业来讲,是法学专业向卫生领域拓展形成的应用型分支学科;从知识结构来讲,是法学和医学、行政学等学科不断延伸、相互交叉、渗透和融合形成的一门跨界综合学科。

现行预防医学人才培养模式

依据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要维护人群健康,卫生部门除了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外,还需对全社会的活动进行管理。但我国预防医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依然体现出生物学模式的色彩。

1课程设置

我国现行预防医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以卫生学类课程为主干,公共卫生事业所需专业与课程开设不足。多数高校虽然开设36学时的卫生法学,但也是普及学生的法律知识,明确其在医药卫生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为日后更好地开展医疗卫生活动而服务。仅有的短学时的法学类课程教学,尚不能让学生掌握足够的卫生法律知识。

2教学内容

注重专业化或学术理论性研究和探讨,忽视或不重视社会公共卫生问题的研究,只注重实验室科研能力的培养,而忽视现场工作能力的训练。这种模式培养的人才很难体现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群体工作的性质,显然不利于卫生监督人才的培养。

改革现行卫生监督人才培养模式

广东药学院是一所具有悠久的预防医学专业办学历史的院校,学校结合本地的社会发展状况和办学经验,针对性提出了“人才培养三对接”的理念,即人才培养理念与学校发展定位相对接、人才培养目标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对接、人才培养模式与现代教育理念相对接,并以社会需求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灵活设置预防医学特色方向。具体措施:(1)改革课程设置,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2)改革教学手段,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3)增强教学实践环节,加强学生基本执法操作技能训练。

1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

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是决定课程设置的关键。从卫生监督学学科内涵和新形势下依法行政的实际需要中可以看出,卫生监督人才必须是具有深厚的法学和医学基础知识,具有较强的卫生行政管理技能和卫生监督执法技能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故其知识构架,应该主要包括法学、医学和行政管理学。在课程设置上,应改变医学类课程门类、学时过多的现状,合并部分临床课程,必修课保持卫生事业管理学、卫生法学、社会医学等,增设特色模块,包含若干卫生监督执法技能的课程,如建设项目卫生评价学、卫生法律文书与公文写作、卫生监督实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等。针对日后工作需要,传授学生有关法律法规运用、执法程序、文书写作、专业知识、现场监督等方面的知识。

2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是人们运用法律概念、法律判断、法律推理去思考问题,表达和阐释法律现象的复杂的心理过程[4]。法律思维能力主要体现在:观察、发现和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收集、分析、判断和采信证据的能力,归纳、概括案件争执焦点的能力,认定案件事实和确定案件性质的能力,正确阐释法理和适用法律的能力,严谨的法律推理和论证能力等。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职业能力结构中的决定性因素,是一个法律人才其他所有能力的基础,集中反映了个人的综合业务素质。但法律思维能力并不能自发形成,必须由教师有意识地培养。在教学方法上,采用情境式教学法,使学生“身临其境”,在教学中创设具体、生动的场景,使其自主自动地强化自己的法律职业者角色,调动他们的思维,引导其从整体上理解和运用法律思考、解决问题。这就要求教师以设计情境为中心,对学生进行法学知识传授及技巧等的训练,而非根据教科书的体系作按部就班、彼此孤立的规范解释[5]。围绕着“如何像一个法律职业人那样思考”“如何做事”,致力于训练学生在解决具体问题中学会阅读、观察、分析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寻找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法律和使用法律,起草法律文书等技能,而非停留于静态的法学原理或是法律条文。

第5篇:法律思维的培养与运用范文

“法律诊所” 作为法律教育术语,是一个外来名词,英文名为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法律诊所”中,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这一做法类似于医学院的临床实习,即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执业技能。

从2000年秋季开始,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我国首次在全国7所高等院校尝试运用诊所式法律教育方式开设“法律诊所教育”选修课程,到目前为止,在全国近400所高校的法学院(系)或专业中,已有33所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

我国法律教育向来是把法律作为科学理论来讲授的,不注重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造成法科学生应用能力差,往往毕业后要两三年才能适应司法实践工作。法学教育已受到了实践界的批评,也引起法律教育学者关于我国法律教育方法改革的思考。近期,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各高校要把实践育人工作摆在人才培养的重要位置,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深化实践教学方法改革,要把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与组织课堂教学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与专业学习、就业创业等结合起来。学习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学教育经验,探索我国法学教育新方法,重视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成为法学教育改革的必由之路。如何改革我国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不足?来自美国的一种新的教育模式——诊所式法律教育开拓了我们的视野。诊所式法律教育以其鲜明的实践性特征,给我国的法学教育带来了一股清新之风。本文旨在探讨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中是否具有普适性的推广运用问题。

二、研究方法

主要运用比较研究法、文献资料法、价值分析等方法。笔者收集了已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院校的实证资料,并与其他法律课程进行分析比较;查阅了大量有关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专著和学术论文;结合加强学生职业技能培养的要求,对诊所式法律教育在造就既具备法律理论素养和社会责任感,同时又具备法律实践能力的高端技能型法律人才所具有的价值意蕴进行分析。

三、结果分析

1.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引入,及时填补了传统课程设置的缺陷,培养了学生的实践思维

长期以来,我国在培养法律学生的过程中,片面强调理论学习而忽视实践能力的培养,认为只要掌握了理论,在实践中稍加磨练,就可以应付自如。学生们只是强调了对知识的掌握,而没有意识到法律职业者所应当具有的社会责任,缺乏对职业责任和职业道德的直观理解,易于为社会风气所影响和左右。法律为社会履行的职责,必然要求对培训法律工作者的方式方法进行控制。教师要将学生培养成为具有全面素质的法律人才,就应当扭转这一观念,转变重学理而轻实践的思想,即全面考虑法律教育的功能构成,加强法律实践教育的比重。全面的法律思维应当是兼具学理性思维和实践性思维的能力,是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所不可或缺的。法律的实践教育,特别是诊所式的法律教育恰恰能够弥补这一功能的不足。诊所式法律教育在培养学生的实践性思维上与传统的法律教育模式相比较,其独特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真实的背景。传统的思维培养是建立在已知和虚拟的基础上,即便是模拟法庭或案例分析这些实践性很强的课程,也是使用虚拟的或是已经发生过的案件作为分析材料。这种模式有以下不足之处:其一,学生不能得到充分的训练。因为是已知的或是虚拟的案件,事实与证据都可以在一定的限制范围内自由确定,不像真实的案件中会遇到许多未知的情况,所以,它们无法真正地锻炼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其二,难以引起学生兴趣。由于缺乏实际的利害关系,无法让学生全身心投入案件,因而也难以调动学生的参与积极性。其三,难以对案件做尽可能全面的注意,特别是某些程序上的问题。而诊所式法律教育则是建立在真实的案件和真实的当事人基础之上,学生通过办理真实的案件,可以切身体会到案件的过程和全部细节,了解和掌握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对个案和与当事人的关系的处理也使学生感受到了法律的职业责任和职业道德。

(2)具体的思维方式。传统的法学教育非常重视对学生的学理性思维的培养,将正义和公平的理念深深植入学生的头脑,意图使学生在考虑任何问题时都不由自主地直接去探究公正合理与否,而忽视了其产生的原因和各方面的利益衡量,结果往往陷于抽象的价值判断。例如在某些案例分析演练中,学生们在没有全面的了解案情之前,由于只听当事人一方的陈述,就已经先入为主地用情感替代了法律的思考,忽视了作为一个“准律师”应当具有的职业素质和职业精神,忽略了运用证据和事实来分析案件。这就暴露出了学生缺少对学理性思维之外的其他因素的

考虑。

而诊所教育要求学生对每一个环节都要注意并认真思考,即便是对案件的处理并不会起重要作用的细节也应当注意;不能简单地对事情作出判断,而要结合具体的事实与证据进行分析,得出结论;要考虑法律与事实背后的联系,甚至要去推测和判断法官的想法,了解案件所具有的特定的社会背景。这就是实践中具体的思维方式。

(3)实践的角度。传统的法律教育模式更加偏重于让学生练习从全局来把握问题,重视掌握理论分析方法。通过参加诊所的工作,学生感受到了自己在理论与实践上的脱节以及在解决实际问题上能力的提高。学生在处理具体的法律问题时,有时会因对法律法规的陌生而感到难以应付;但学生发现自己可以运用掌握的事实和理论去尝试解决一些没有既有规定可循的情况,从而作出处理。

(4)多元的效果。与传统教育模式相比较,诊所式法律教育所取得的效果更为丰富一些。在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中学生可以体验多样性的角色,进行不同角度的思考,也获得了多重的收获。学生们通过办理案件,不但掌握了一定的知识和技巧,更为重要的是进一步了解了社会,同时通过为一些需要帮助的人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更加深刻地体会到了作为一个法律人所应当具有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职业责任,这些都是传统的法律教育所难以达到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就是这样通过解决具体问题,锻炼实践性思维的能力,学生们从法律诊所的课程中可以学会运用实践的理性来解决问题。诊所式法律教育充分发挥了学生在实践育人中的主体作用,激发了学生参与实践的自觉性、积极性,使学生在实践育人中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2.诊所式法律教育造就了既具备法律理论素养和社会责任感,又具备法律实践能力的高端技能型法律人才,具有特有的价值

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是对法律教育目的的回应。所谓法律教育的目的,浅而言之,不外乎四端:其一,训练立法及司法人才;其二,培养法律教师;其三,训练守法的精神;其四,扶植法治。而欲达到法律教育的目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则给学生一种机会,以便实地观察并练习法律的运用,最终造就既具备法律理论素养、社会责任感,同时又具备法律实践能力的高端技能型法律人才。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事实上已经给我们指明了它特有的价值。

(1)诊所式法律教育实现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有机结合。传统法学教育的困境之一是以教为本,教师教学难以克服单向性和封闭性。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一反传统的 “填鸭式”的以教师为主导的单向教学模式,使学生真正参与到一种自我指向的学习中。诊所式法律教育有效地实现了身份和场景的转换,教师和学生并非简单的教与学的关系,学生是一个独立的主体,他是以一名“准律师”的身份去思考和学习并担负责任。教师处于辅助地位,仅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反馈评价。

(2)诊所式法律教育实现法律教育与社会现实的有机结合。“法律乃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诊所式法律教育建立了法律教育与社会现实之间联系的纽带。它通过最大限度地为学生提供实践的机会,使学生不仅能够切身感受到司法系统实务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而且事实上也拓展了学生认识社会的视角。在此过程中,学生得以接触社会生活的复杂层面,了解社会生活的真实面貌,从而有助于更好地激发学习和服务社会的热情。

(3)诊所式法律教育有助于学生道德的升华。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一种具有丰富内涵的法律教育模式,蕴含的是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精神。通过法律援助活动,一方面有助于在学生与教师之间、学生与当事人之间以及同学与同学之间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另一方面由于所经办案件以对弱势群体的援助居多,从而可引起他们对底层民众的同情,养成服务大众的精神。

(4)诊所式法律教育培养了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因为世界上的事情并不总是处于是非黑白的鲜明对照状态,还有灰色地带,所以教师既要教会学生正直、诚实、善良的为人之道,教会他们公开、公正、公平的法律人信仰,又要教会他们应对各种事情、各色人物的本领。诊所式法律教育要求学生“像律师一样去思考”,而不是从法官角度对事物的是非曲直作出判断。学生们要注意并认真思考每一个办案细节,即便是对案件的处理并不会起重要作用的环节也应引起注意。不要简单地对事情作出判断,要结合具体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要考虑法律与事实背后的联系,甚至要去推测和判断法官和对手的想法,了解案件所具有的特定的社会背景,从委托人的角度出发,寻找有利于委托人的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3.高职院校具备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主客观条件

(1)对政府而言,建立法律诊所,积极开展法律援助,能够缓解政府法律援助供不应求所带来的压力,起到为百姓解难、为政府分忧的作用。实践育人基地是开展实践育人工作的重要载体,各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基本都依托现有资源,积极争取社会力量支持,多渠道增加实践育人经费投入,建设了一批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和法律专业实训基地。这些基地的建设,努力将教学与科研、社会服务紧密结合起来,强化现场教学环节。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资源还比较贫乏,法律诊所中的教师和学生,是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队伍。虽然学生还不能代替律师,但他们仍可为委托人提供多方面的服务。社会有许多弱势群体需要得到法律服务,却支付不起律师费、诉讼费。高职政法类专业可以为法律援助事业和基层法律服务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法律人才,培养了后备队伍,解决了法律援助事业和基层法律服务人才匮乏的隐忧。

(2)对高职法学教育改革而言,诊所教育在实务方面为高职政法类专业教学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诊所式法律教育把加强实践教学方法改革作为专业建设的重要内容,重点推行基于问题、基于项目、基于案例的教学方法和学习方法,加强综合性实践科目设计和应用,为法学教育模式从传统的理论型向实践型转变开辟了新的道路。

(3)学生对诊所教育有极高的热情,他们对诊所式教育有浓厚兴趣。因为诊所使他们有机会接触到现实生活中的真实的当事人,熟悉法律在实践中是如何被应用的。

(4)高职院校法学教师负有实践育人的重要责任。各高校陆续制定完善了教师实践育人的规定和政策,加大教师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教师实践育人水平。有些院校还主动聘用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鼓励教师增加实践经历,积极选派相关专业教师到政法部门和律师所进行挂职锻炼。高职院校法学教师大多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在律师所任兼职律师或被企业聘请为法律顾问,他们有一定的实践经验,为指导学生进行法律实务提供了师资保障。

(5)诊所法律课程已取得的成绩,为高职院校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提供了典范。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引入无疑弥补了我国多年来轻视法律实践教育的缺陷,也为我国法律实践教育的改革提供了新的参考模式。自2000年9月至今,部分院校开设了诊所法律课程,积极进行诊所式法律教育实践探索,并取得了可喜成绩。他们的初步成功,为高职院校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6)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在加大教学改革力度,突出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办学特色过程中,与政法机关和律师所合作,建立了大批优质法律专业实习实训基地,聘请了一批实践经验丰富的兼职教师,为诊所指导教师提供了多渠道的来源。

四、结论与建议

一是高职院校法律专业不仅需要诊所式法律教育,而且应该大力推行这种法学专业教育模式。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可以为学生提供更多的接触实务的机会,既培养了学生的实践能力、社会责任感和法律职业道德,又会产生社会效益,帮助弱势群体。

二是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需要学校管理层给予经费支持。法律诊所的筹办经费、办公场所、学生办案的必要费用、指导教师的合理报酬问题等都需要资金保障。经费是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非常关键的问题之一,这笔钱是法学教育改革必须付出的代价,是法律教育的应有成本。

第6篇:法律思维的培养与运用范文

年轻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的生力军、后备力量,承载着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希望与未来。当前,年轻干部由于年龄特征、社会阅历、实践经验、基层经历等各方面因素的限制,法律意识还不够强,法治思维还不够强、因此,培养年轻干部的法治思维就显得尤为重要。

第一,要树立法律至上理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并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年轻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在内心真正形成对法律的信仰,养成依法办事、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自觉性,用法治思维管理社会事务,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问题。

第二,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年轻干部要自觉学习法律知识,提升自身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首先,要加强与自身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学习,自觉研读、思考法律条例中蕴含的法治思维;其次,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按照法治的观念和逻辑来观察、分析问题,不断加强法治精神培养,真正形成对法律的信仰。

第三,要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全会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年轻干部要严格依照法律授权行使权力,防止权力滥用,更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谋划工作,善于运用法治方式破解维护稳定、化解矛盾、社会治理中遇到的难题,在全社会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最后,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全会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年轻干部要始终用法律标尺来考量自己的行为,把法治观念深化为内心信仰,转化为行为模式,在感情上把握住原则,在行动上把握住分寸,在生活上把握住小节,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干事。

第7篇:法律思维的培养与运用范文

关键词:法律意识;培养模式;重构

中图分类号:G40-0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3)02-117-02

一、民办高校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模式的困境

(一)民办高校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模式现状

对于当今的大学生(法律专业的学生除外)而言,法律知识的获得途径非常有限,各学校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就成为学生了解法律、运用法律的重要途径。我们先来看看“基础”课在民办高校的授课现状。

作为大学一年级的必修课,其课程性质决定了它应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教育性、科学性、实践性和针对性特征,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提高“基础”课教育的效果。然而,在民办高校普遍存在这样一种思想,为方便管理、节约成本,思政课往往由年轻的政工人员兼任,授课教师人数不足而且大多数缺乏专业素养,这里面有很多教师都没有经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培训,从而导致教学目的无法得到彻底的贯彻。

与此同时,我们选择的教学模式同样陈旧,大多数民办高校选择了与公立学校同样以教师为中心,主要由教师讲、学生听的单一授课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学生听不听教师不管,学生能不能听懂教师不管,学生会不会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教师更不会管。

再就是目前绝大多数民办高校在“基础”课的设置上采用了最低投入模式,课时设置基本控制在32学时/学期,每个班级的上课人数基本都超过百人,要在这么短的时间,在生师比这么高的状况下,做到师生双向及时交流反馈,对教师来说也是心有余而力不从。最后,“基础”课课程内容过于强调知识性、系统性、统一性,各章节、各知识点详尽,从概念到概念,从思辨到思辨,始终停留在理论层面,不能做到解决实际问题,从而无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二)现有模式存在的问题

1.法律意识培养目标呈现抽象化趋向。从“基础”课法律部分内容设置来看,它要求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理论,了解宪法和有关基本法律的精神和规定,增强学生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维护自身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这种关于法律意识培养目标过于抽象,导致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过多关注理论知识的讲解,而忽视了对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过程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教学内容与学生生活实际相脱离,导致学生在遇到问题时,想不到更不会运用法律手段去解决。

2.法律意识培养方法过于单一。在“基础”课教学过程中,填鸭式教育一直被普遍采用,教师在课堂上讲解法律时,通常是告诉学生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将法律知识僵硬地传给学生,对于为什么这么规定,这背后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是什么,教师不讲,学生不会知道。不了解这些,学生就不懂法律的真正内涵,也就不能提供给学生一种正确的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一旦遇到具体问题时,学生根本不会应用法律,因为从来没有人告诉他们如何运用法律来思考,从而使教学与实际相脱节,学生会对法律产生不信任。

3.法律意识培养过程缺位化现象严重

目前,各民办高校“基础”课教师人数少,在面临学生数多的客观形势下,根本无法保证好的教学效果,这就是在学生法律意识培养过程中全员参与的必要性。辅导员作为与学生关系最为密切的队伍,他们的一言一行会直接影响学生,他们是否具备相当的法律意识,能否起到最有效的榜样作用,而我们往往忽略了这点。还有就是其他课程的任课教师,这部分人往往只关注自己课程内容的传授,对于学生的规矩意识等根本不关心。再有就是我们的行政管理、后勤服务队伍,这部分人在工作中是否坚持原则,是否具备高水平的法律意识,也会不断促使学生法律思维习惯的养成。可是我们在这些方面出现了严重的缺位。

二、民办高校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模式的重构

(一)多角色参与模式

1.学校作为一个整体,要注重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氛围。比如,收费透明化,对学生的学习、管理、违纪处分等事项明文化,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的坚决化。总之,学校要做到按章办事,依法管理。

2.对于学校的所有教职员工而言,每个人都应当参与其中。专业的法律教师在培养学生法律意识方面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除了教授知识,更应引导学生培养良好的法律思维方式。辅导员在工作中应坚持贯彻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走样,工作程序不断规范,学生也会觉得辅导员办事公平,从而赢得学生的尊重。‘对于非法律专业教师而言,他们在教学过程中如能做到严格要求,对于各种不良行为给予积极制止,同样可以强化学生的规则意识。

当然,除了学校能做的,社会、家庭在学生法律意识培养过程中同样具有重要作用,如能有效地做到“三位一体”,学生必能成为言行规范的有用之才。

(二)实时化培养模式

1.学校应重新梳理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目标到底是什么?从目前来看,现在的大学生特别是民办高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太薄弱,究其原因是因为我们的培养目标太过于抽象化。我们应该认识到,现代法律意识的养成是以现代生活与实践为基础的,而法律教育应该培养出具有一定法律知识,能够运用法律思维解决生活、学习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具备较强法律意识的人。也就是说,在学习、生活中遇到问题,他们第一位想到的解决手段应当是法律。我们的培养目标只能与学生的生活实际紧密结合,从而使其在生活的具体实际中得到切实的法律思维训练,从而不断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

2.如前所述,法律意识培养目标要贴近学生生活,这就决定了法律意识培养的内容应该是生活本身。法律意识培养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能否与学生就相关问题产生法律共鸣,而想要达到这一效果,就要去传授知识时要找准理论与学生生活实际的结合点,这种讲授会对学生产生积极影响并能帮助他们解决当前亟须解决的问题。

实时化培养还有一点至关重要,就是能否做到培养方式、方法的随时更新,针对不同的学生,在不同时期,要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选取贴近讲授对象实际的法律论题,力争在实践基础之上使学生逐步养成法律思维习惯。这就要求我们做到将生活化的内容进行理论分析,引导学生积极思考课堂之外发生的法律现象。我们更应该注重学生对法律问题把握的敏感度,这种敏感性来源于对生活的感悟,比如大学生结婚、校外租房、突发事件处理等问题的解决,都需要其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当然掌握了相应知识后,学生还应学会将学到的知识,养成的法律思维习惯不断地应用于生活实际,学生应跳出课本,走进生活,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实践教学。

(三)学科协调与重点突出的教学模式

1.法律与道德。众所周知,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来维持的行为规范,这是一种高规格的行为规范。法律作为一种制约引导行为的规范,可以说是维持社会稳定最基本的规范。“法律是道德的最低限度”,一旦突破了道德的底线,就必然会触及法律。如果说某人的行为触犯了法律,那这种行为必定是不道德的,如果说某人的行为是道德的,那这种行为一定是合法的。因此,我们的法律教育应该与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在经常倡导道德培养的同时,更应加强法律意识的养成。

第8篇:法律思维的培养与运用范文

关键词:医学院校;法律教育;当代医学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国家法制建设也逐步健全,对医务工作者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不仅要具备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同时,也要熟悉自身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依法行医,以便更好的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医学院校作为培养医学人才的基地,必然要承担起对医学生法律教育的重任。我们认为,法律素养也是任何专业大学生应具备的素质,通过对医学生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的培养,达到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目的。因此,我们尝试着对传统的教学方法加以改革。

一、“问题教学法”组织课堂教学

我们首先面对的问题就是提高学生的听课效果。高校大学生已经步入成人阶段,具备一定的抽象思维和逻辑思维能力,简单的灌输方法是无法开发学生的思维能力的。为此,在教学方法上,应该主要采用“问题教学法”来组织课堂教学,使提问成为课堂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过去的传统教学一直把提问作为一种辅助教学的手段。我们认为,在当今形势下,提问的职能要发生转变,即提问不仅仅起到检验的作用,更应该是师生增强互动,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能力的一种手段。因此,我们在教学准备阶段,精心设计课堂问题,使问题成递进形式,让学生不断思考,提出自己的见解,教师再加以引导和归纳,使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不断深入,让学生在思考和分析中提高素质。

二、案例教学法的运用

法学理论可谓博大精深,要在有限的时间内让医学生既掌握法学理论知识,又对他们进行法治思想的教育,案例教学法不失是一个捷径。在具体运用案例教学法时,我们主要采用如下方法:

(一)案例讲授

学生们普遍感觉行政法这一章很难理解,它不像刑法、民法那样贴近生活。我们就在课前先讲一个主题案例,并把该案例贯穿整个理论讲授全过程,让学生对什么是行政机关、什么是行政相对人等问题先有感性认识,再向学生讲授“行政法对公民权利的约束性”,这些法治理念,就容易得多。我们讲授的对象是医学生,他们不仅需要掌握基本法律知识,更希望了解医患纠纷中的法律知识,因此,我们在课堂上加入了医患纠纷的典型案例,把法律知识和学生的专业知识结合起来,学生们切身的体会到了学习法律知识的实际价值,培养了他们的兴趣。

(二)多媒体案例教学

选用有代表性的案件,实际放映给学生们看,让他们对法律知识有更直观的感受。在讲授“刑事诉讼程序”时,结合相关庭审视频,给学生讲解相关法律条文阐述其意义,这样就是学生对书本上枯燥的叙述有了鲜活的认识,学生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理解这些知识,收到很好的教学效果。

三、改革考试方式,培养创新意识

长期以来,不论对作业还是考试,老师和学生都形成了依赖标准答案的习惯,只要与标准答案不同,就是0分,这样做很难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也挫伤了学生的思考问题,提出个人见解的积极性。因此,我们一改传统的闭卷考试模式,而是采用了案例考查法,就是让学生根据案例中所给的条件,回答两三个问题。所提出的问题都是围绕教学中的重点知识点,让学生把学过的知识与案情结合起来,以达到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目的。在评卷方法上,采用标准答案与非标准答案相结合的方式,即使学生的答案与标准答案不相符,但是学生运用了学到的知识,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也会取得好成绩,这就给学生更多的独立思考空间,学生们能够活学活用,把考试变成展示自己的平台。

通过对医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方式的改革,能够培养出专业技术优秀,同时,懂得法律知识的人才。为减少医患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颇为有益。

参考文献:

[1]王安富,等.医学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体系建设的探索与实践.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9(4).

第9篇:法律思维的培养与运用范文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 价值 法律教学

一、法学案例教学的内涵与起源

法学案例教学法是指用虚拟的方式重现现实中的法律案例,将其所发生的法律事件带入课堂,引导学生进入特定的法律情景,建立真实感受,让学生通过自己对法律事件的亲身体验、阅读和分析,追寻解决实际问题的最佳方案,启迪其思维,培养其推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掌握蕴涵于其中的法学理论的一种教学方法。法律课程的案例教学法起源于美国的哈佛大学兰德尔教授判例教学法。1870年兰德尔教授被任命为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他在讲授契约法课程时,直接以法院判例书籍为课程教材,并在课堂教学中以问答的方式由教师与学生双向讨论,形成了独特的判例教学法。20世纪80年代末,案例教学法开始被介绍到我国。

二、案例教学的价值

(1)案例教学符合一般性的认知规律。案例教学符合认识由感性到理性规律。以具体的案例进行教学让学生把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结合起来,有助于学生的理解和记忆。利用案例进行教学也是整合教材的过程。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难以拿出更多时间收集法律基础课这门课程的信息,也很难有机会参与法律调查和法庭调查。因此,案例教学正好对这方面给予了弥补。

(2)案例教学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知识的获得依赖于学习主体,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教师所创设的教学情境。案例教学适时地引入案例可以为学生创设良好的教学情境,这样会使学生感到尽管法律概念和条文比较枯燥但学起来并不乏味。生动有趣的案例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3)案例教学可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习这一过程必须通过学生自己的思维才能实现。当学生在学习过程缺乏感性知识和经验时,应该给学生提供必要的感性材料,课堂上运用的案例就是这种感性材料,它可以训练和提升学生的思维能力帮助学生通过案例的分析来深入理解和掌握所学的知识并在此基础上提高思辨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目前高职院校法律案例教学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是知识理论选择不当。高职院校法律课程往往课时较少,内容多,课程容量大。比如,高职院校开设的经济法。教师选择哪些知识进行讲授是一项重要工作。教学实践中,教师往往不是按照教材的顺序去讲,就是避重就轻地随意选择。这些知识常常缺乏实用性或远离学生生活和将来的就业实际,很难引起学生的重视和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这种情况下,教师用什么样的教学方法对学生来说已经无关紧要,案例教学也就无法取得实效。

二是案例粗制滥造。教师选择的案例往往陈旧、复杂,未经筛选或进行适当处理。案例陈旧,难以激起学生的兴趣;案例涉及的法律知识点太多,学生无法理解、掌握案例包含的法律理论;案情粗糙,没有进一步删减、加工,难以突出相关法律理论。

三是运用案例的手段死板单一。在运用案例教学时,教师一味地采用单一的口头讲述,语言缺乏表现力。

四、案例教学的有效运用

(一)案例的恰当选择

案例的选择一要遵循针对性原则。高职学生没有相关法律基础,案件的法律关系过于复杂或者法律理论较抽象,就不适合他们。应该案情简单,训练型的案件应该有一定的难度,给学生一定的思考、讨论空间。还要遵循典型性原则。要选择热点、焦点案件以及接近学生生活,能激发学生兴趣、引发学生思考的案件。案例来源可以是高院公报案例、今日说法等法制节目的经典案例、新闻焦点案例、校园发生的生活案例,也可以是小说、电影、相声、小品等文艺作品中的体现法律关系的案例。比如:威尼斯商人中的夏洛克和安东尼奥的担保合同,可用以说明合同自由原则及公平原则;没完没了中韩东以阮大伟的名义订购价格不菲的酒席,可用以讲述无权及其法律后果;红楼梦中贾蓉与贾蔷配合王熙凤强迫贾瑞签借款合同,可用以讲述合同效力等。

(二)案例的灵活运用

案例教学的过程是教学者运用经过选择整理的案件,向学习者诠释法学原理、原则,解释法律规范,培养学习者法律思维能力的过程。案例教学的过程也是学习者利用案件,通过演绎推理进一步理解、掌握、运用法律原理的过程。当然不同的案例在教学中的目的和作用是不同的。文学作品中的案例,能够触动学生的兴奋点,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生动形象地帮助学生理解法律原理。而实际生活中的案件,尤其是高院公报刊登的判例,不仅能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掌握法律原理,而且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无判例的案例教学只是教学生理解现行法律,而判例教学才能使学生学到更多的法律知识,学会法律解释的方法,成为真正的创造性人才。

(三)案例使用手段的创新

案例的阐述应该做到生动活泼,以营造良好的课堂气氛。要针对案例的案情,选择合适的语言风格,调整语速的快慢,控制语调的高低。还可以利用课件展示相关图片,利用多媒体播放相关影视资料、视频资料,以辅助案例教学。比如,讲授无权时,播放电影5没玩没了6中韩冬以阮大伟的名义订购酒席,要求精神病院医生强行治疗一段滑稽情节,然后利用该案情,探讨无权的法律后果问题。

总之,案例教学法体现了素质教育的宗旨,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它实质是属于研究性学习,能变被动为主动,变注人式为启发式,有利于激发学生情感,提高对知识的感悟和升华,因此应在高职院校的法律教学中应大力推广,但在实践中要注意一些问题,才能发挥最大作用。

参考文献:

[1]罗世荣等.案例及其法律案例教学[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