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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统利用物联网技术对放射源进行监测管理。通过物联网的RFID技术、传感器技术、GPRS通信技术、GPS定位等对放射源进行数据实时监控管理、报警提醒,实现了放射源的安全高效的监控。
【关键词】物联网 放射源 监控
随着当代全世界对核技术科学的研究,核物质被应用与各个行业之中。但是人们放射源的管理和可控方面存在不足,放射性物质的原子核容易发生衰变,核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对相关的人员来带许多潜在的危害。通过物联网技术体系结合现有的移动放射源监控系统进行整合,对现有的监测系统进行革新。开发一套实时监控的放射源管理系统
1 需求分析
随着核辐射技术在地质探测、医疗卫生、工业探伤等相关领域的大量使用,对移动放射源的监控管理需求日益见增。由于放射源的特殊性,监控的辐射剂量数据不能让人为测量,因此利用现代物联网的相关技术监测,有效的提高了监控的效率和实时性,避免了人身安全隐患,降低核安全事故的发生。
2 系统架构组成
整个系统主要分为硬件监测模块、通信传输模块、数据服务器,软件监控平台。系统架构如图1所示。
通过硬件监测终端对数据进行采集,通信传输模块将数据发送到数据服务器对数据进行处理存储,通过软件监控平台调用数据,实时进行显示。
2.1 硬件监测平台
硬件监测平台主要对数据进行实时的采集监测,由不同的监测节点组成,如辐射剂量监测节点、温湿度监测节点、视频实时监控节点组成,各个节点之间通过ZigBee协议、网络通讯协议等把采集接收到的数据通过通讯系统,通过Internet网络将数据回传到服务器中,方便软件监控平台进行数据查看处理。
2.1.1 辐射剂量监测模块
放射源监测中辐射量作为本系统重要的一个监测量。本模块的硬件主要的放射源辐射量检测主要是检测放射源周边环境的辐射信息量。
通过放射源强度传感器和ZigBee无线通信模块组成监测节点,定时对采集到的是辐射剂量数据发送至ZigBee协调节点。ZigBee节点主要用于近距离无线连接,传输可靠,安全性高,低功耗高性能。
2.1.2 RFID电子标签
对放射源内置RFID电子标签,存储放射源基本的信息,如所属单位、用途等。
RFID无线射频识别标签通过硬件监控平台的自带读卡器进行自动识别并获取数据,无需人工干预。快速便捷的对所监控的移动放射源进行识别。RFID电子标签具有防水、防尘、等功能,适合和放射源一起在恶劣环境下工作。
2.1.3 GPS定位模块
对放射源内置GPS定位模块,为放射源提供地理位置的数据,能够在PC监控平台上对放射源的位置进行实时定位和轨迹查看。对放射源的使用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2.2 软件平台设计
本系统的软件平台客户端基于Delphi7.0开发平台进行编程实现的,数据库采用SQLserver 2014。整个系统程序执行流程图如图2所示。
整个软件系统平台主要运行流程:
(1)通过身份权限验证进入系统客户端;
(2)选择查看放射源监测平台的子监控模块;
(3)查看相应的模块的监测数据;
(4)对数据可以进行备份和导出;
(5)按照正确方式退出系统客户端。
3 系统的意义与作用
基于物联网技术的移动放射源系统完善了放射源监管使用的各个方面,建立长期有效的安全机制。保证了使用人员的安全,提高了对放射源监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能够提高工作人员的效率。当出现放射源安全事故时候,可以通过数据回溯查阅整个过程,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4 总结
本系统将物联网相关技术融入到放射源的监控系统中。实现了实时放射源数据采集监测,记录放射源状态,超出预期设定进行报警提示。本系统的全过程记录,能够提高放射源的使用安全,省时省力,而且具有可靠安全的特性,对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得到极大的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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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小兵,张艮龙.基于物联网的全方位放射源管理设计与实现[J].山西电子技术, 2014(06):20-22.
[3]周晓剑,杜江,唐罡.高危险移动放射源综合监控系统的设计与研制[J].核电子学与探测技术,2013,33(10):1256-1259.
作者简介
陈源(1993-),男,大学本科学历。研究方向为核电子技术应用。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以及其他与动物防疫相关的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出入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依照有关出入境动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建立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加强动物防疫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制订和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动物防疫及监督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林业、公安、卫生、工商、质量技监、财政、经贸、价格、交通、铁路、航空、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乡(镇)或街道动物防疫组织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五条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办法和国家公布的动物疫病病种名录,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实施强制免疫的疫病种类,制定疫病预防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扑灭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储备所需药品、生物制品和有关防疫物资。提倡开展动物疫病的商业保险。预防、扑灭动物疫病所需的疫(菌)苗、血清等生物制品的经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做好动物的免疫、消毒、隔离等工作,并按规定建立动物防疫档案。
动物疫病的预防,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记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免疫证明和标志。
第八条饲养动物,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泔水饲喂动物;
(二)使用动物源性饲料饲喂反刍动物;
(三)饲喂的饲料中含有国家和省明令禁用的添加剂及其他物质。
第九条动物、动物产品在装前和卸后,当事人必须对运载工具进行清扫、洗刷,并对清除的污物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已经消毒的运载工具,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出具消毒证明。禁止使用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的垫料、包装物、运输工具等装载、仓储、运输动物及其产品。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十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辖区的动物疫情实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逐级上报。发现人畜共患的传染病时,应当及时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互相通报疫情,共同采取扑灭疫病的措施。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疫情信息网络,加强地区间的信息协作,及时通报疫情信息。
第三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动物,应当及时向发现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出兽医技术人员进行诊断,采取相应的紧急防疫措施,并按规定逐级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第十二条动物疫情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第十三条发生动物疫情时,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立即采取措施;对一类疫病的疫区和《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封锁令,实行封锁。
发生前款规定的动物疫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畜牧兽医、卫生、工商、公安、交通、林业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迅速扑灭疫病。
公安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加强对疫区的治安管理和保卫工作;交通等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疫区非法收购、出售和加工动物、动物产品行为的查处;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人畜共患病的预防、控制和诊疗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封锁疫区、疫点,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一)禁止染疫、疑似染疫、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疫点;
(二)禁止非疫区的动物进入疫区、疫点;
(三)根据扑灭动物疫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疫点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和严格控制;
(四)停止与疫情有关的动物、动物产品的交易;
(五)对易感染动物进行监测或者免疫,饲养的动物进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疫点内使用;
(六)对染疫、疑似染疫、病死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单位进行扑杀、销毁和其他无害化处理;
(七)疫区、疫点出入口必须配备消毒设施,疫区、疫点内动物运载工具、用具、圈舍、场地等必须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草、受污染的物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国家和省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对受威胁区的动物采取预防性措施,防止疫病传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乡(镇)和街道动物防疫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密切监视疫情动态。
第十六条被封锁疫区、疫点内的动物疫病完全扑灭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所发病种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再发现染病动物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合格,报原封锁令的机关决定,解除封锁令。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辖区或周边地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并根据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动物疫情综合评估意见,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染疫动物及其产品处理设施建设,确保染疫动物及其产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规模动物养殖场、动物交易市场和屠宰加工场(厂)应当具备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能力;不具备相应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能力的,应当委托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定的单位集中处理废弃物,所需费用由委托者承担。
第四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十九条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施。检疫费用按照国家和省财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得加收其他费用,不得重复收费。
第二十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动物检疫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取得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动物检疫员必须按照检疫规程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下列动物或动物产品,动物检疫员不得签具检疫合格证明:
(一)无法按检疫规程进行检疫的;
(二)未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的;
(三)按规定应当佩带免疫标识而未佩带的;
(四)来源于疫区的;
(五)病死及死因不明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生猪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对定点屠宰厂(场、点)屠宰的生猪等动物,依法在屠宰现场实施屠宰前检疫和屠宰后检疫,并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加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使用的验讫印章(标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未经检疫或者无验讫印章(标志)、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产品,禁止出厂(场、点)、食用、销售。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检疫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工作条件,认真配合动物检疫员的工作,不得阻碍抗拒;
(二)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烈性动物疫病时,应当立即停止屠宰,按规定报告疫情,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按规定采取控制、扑灭措施;
(三)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及其屠宰废弃物,应当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处置;
(四)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定期消毒;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防疫义务。
第二十四条农民个人自宰自用的生猪等动物,在屠宰前必须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其派驻乡(镇)的动物检疫员申请检疫,动物检疫员应及时到现场检疫。
第二十五条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实行报检制度。在将动物、动物产品运离饲养、经营地之前,饲养、经营者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其派驻乡(镇)的动物检疫员提出检疫申报。动物检疫员应当在国家规定时间内到现场实施检疫。
第二十六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检疫证明和验讫标志。
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贮存、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动物、动物产品登记台账,并保存一年。
第二十七条对调入动物、动物产品实行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经评估,认为调入有关动物、动物产品具有疫病易发生、传播风险的,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并通知辖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暂停调入有关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动物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暂停调入,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有关防控工作。
动物、动物产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由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通过公路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就近通过省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检查站,并向临时检查站报验。通过铁路、水路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向到达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
接受报验的临时检查站或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查验货物以及检疫合格证、消毒证等有关证章标志,对运输工具、包装物等进行消毒,并将报验情况进行登记,对检疫合格证、消毒证、车辆行驶证等有关证件进行复印留存备查,报验情况应当定期向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送。报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调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调入动物、动物产品报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从省外调入种用动物及其、胚胎、种蛋以及乳用动物的,应当先到调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经检疫合格。
第五章动物防疫监督
第三十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执行监测、监督任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没有检疫证明、验讫印章(标志)或者检疫证明、验讫印章(标志)不符合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补检或者重检;
(三)对染疫、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的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
(四)对动物的饲养、经营、贮存、屠宰和动物产品的经营、贮存、使用场所进行检查;
(五)对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证明、合同、发票、账册等资料进行查阅、复制、登记保存;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阻碍其执行公务。
第三十一条动物的饲养、经营、贮存、屠宰和动物产品的经营、贮存场所的工程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十二条饲养、经营、贮存、屠宰动物和经营、贮存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其动物防疫条件及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动物、动物产品无合法检疫证明、验讫标志的,应当立即进行补检或者重检;检疫不合格或者无法补检、重检的,由当事人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使用未经依法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
第三十四条动物防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熟悉动物防疫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五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的具体办法和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动物防疫法》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建立动物防疫档案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涂改、转让免疫证明和标志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00元以上*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擅自动物疫情,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民个人自宰自用生猪等动物未按照规定申请检疫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补检;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暂停调入有关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调入的动物、动物产品未就近报验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责令其到最近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
(二)动物、动物产品尚在运输途中的,随车押运前往报验。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予以补检,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营、使用未经依法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非经营,罚款的最高限额为*0元。
第五十条罚没款的收缴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二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一)故意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场检疫的;
(三)不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检疫规程进行检疫,造成漏检、误检的;
(四)不按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疫报告的;
(六)未按规定报送报验情况的;
(七)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通知辖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暂停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一、指导思想和建设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动物疫情管理,强化动物防疫网络建设,确保建成符合国际标准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使我市畜产品赢得在国内外市场竞争的主动权,为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创造良好的防疫环境。
(二)建设原则。根据当地畜牧业发展和动物防疫工作的实际需要,保证动物防疫工作不出现盲区(点)。原则上400户以上的行政村可根据当地畜禽饲养量、动物防疫工作量和农民的实际需要,每村配备1名动物防疫员;400户以下200户以上的行政村每二个村配备1名动物防疫员;200户以下100户以上的行政村每三个村配备1名动物防疫员;100户以下的行政村每四个村配备1名动物防疫员。
二、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主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省动物防疫条例》、《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和《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所在村或分工区域畜禽养殖情况调查、动物户口登记和档案管理,随时掌握本村及分工区域动物的存栏、出栏、购入、卖出、出生、死亡等情况;
(二)兼职疫情报告员,负责本村或分工区域内的疫情报告工作;
(三)在镇(街道、园区)畜牧兽医站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分工区域内动物口蹄疫、禽流感、猪瘟和鸡新城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和强制免疫工作,做好免疫预防注射、免疫登记、免疫标识的打挂、免疫证明出具及免疫档案管理工作;
(四)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站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对本村或分工区域内出栏、出售或调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检疫报检,并协助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
(五)负责对本村或分工区域内动物养殖场(户)进行定期询查和动物疫病普查,协助基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规模畜禽养殖场(户)监管和疫病监测工作;
(六)参与当地镇(街道、园区)政府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实施的动物疫情扑灭和消毒灭源工作;
(七)负责本村或分工区域内的动物饲养场(户)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防控知识的宣传和畜牧兽医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
(八)及时完成当地政府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布置的其他动物防疫工作任务。
三、村级动物防疫员的条件、选拔与聘任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选拔要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后经培训和考试合格,实行聘任制,持证上岗。
(一)条件。村级动物防疫人员要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认真负责,爱岗敬业;
2、热爱畜牧兽医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实际工作能力、法律和纪律观念。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本村畜牧养殖情况,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防疫工作能力或从事与畜牧兽医相关工作两年以上;
4、身体健康,年龄在45周岁以下,条件优秀者可放宽到50周岁;
5、服从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基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所在镇(街道、园区)政府及兽医站的管理,并自觉接受教育培训。
6、镇(街道)畜牧兽医服务站符合条件的,也可报名。
(二)选拔。村级动物防疫员的选拔采取个人报名,村两委推荐,镇(街道、园区)畜牧兽医站按照规定条件进行资格审查,择优选拔出村级动物防疫员候选人。
1、培训考试内容
⑴法律法规规章:《动物防疫法》、《省动物防疫条例》、《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农业部13号、14号、15号令、《市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动物防疫、检疫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⑵动物防疫、检疫、疫病监测等业务知识:主要畜禽生理常识、重大动物疫病基础知识、防疫技术、消毒规范和技术要求、免疫程序和技术要求、病料采样方法等;动物检疫协检、动物疫情普查技术和方法等。
⑶职业道德教育:农村防疫员职责和要求、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遵纪守法等内容。
2、培训、考试方式
培训、考试由市统一组织。培训采取集中教学和实际操作练习相结合的方式:先集中教学两天,然后实际操作一天。闭卷考试半天。考试成绩由两部分组成,其中法律法规占30%,业务技能占70%。
(三)聘任。市畜牧局对镇(街道、园区)畜牧兽医站择优选拔出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候选人进行审定,统一组织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从成绩合格人员中确定聘任的范围,在征得镇(街道、园区)同意后,由市畜牧局统一发放聘任证书,持证上岗。聘期为一年。
四、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
对村级动物防疫员,实行镇(街道、园区)畜牧兽医服务站和基层动监站双重管理。具体管理措施为:
能分别与村级动物防疫员签订内容详细的聘任合同和目标责任书,明确被聘人员享有的权利、应尽的义务以及违反合同和违纪违法所应承担的责任等。
2、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和考核制度。根据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实际业务工作量,建立岗位责任制,签订责任状。建立与报酬挂钩的考核制度,对村级动物防疫员进行全面的考核。健全督察制度,采取工作检查、暗访以及设立投诉电话等方式,了解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工作态度、完成工作情况、疫情报告情况以及动物疫病诊疗情况等,作为年终考评、续聘或辞退的依据。
3、实行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业务水平。认真组织好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岗前培训,制定详细的年度培训计划,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培训内容按照业务知识的更新情况和人员的变动状况确定。培训重点放在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兽医诊疗新技术以及专业技能等方面。培训结束时进行考试,考试成绩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通过不断培训,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村级动物防疫队伍。
1.2饲养周期短,养殖动态变化快
尽管现在乡镇兽医人员和村防检员对畜禽饲养和免疫情况都建立了档案,并要求乡镇兽医人员和村防检员在认真做好“春秋”两防的基础上,对新补栏的畜禽做到及时补针。但由于养殖户随时都会销售和购进畜禽,饲养数量动态变化较快,防检员很难及时准确地掌握防疫责任区内的畜禽变化情况,这样就必然造成了有些新补栏的畜禽防疫上漏针。
1.3群众防疫意识淡薄,不能积极参与动物防疫工作
部分群众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防疫主动性,甚至有些养殖户不愿意接受防疫工作,强制免疫阻力大。一是养殖户认为防疫员每天要跑多家农户进行免疫和疾病治疗工作,有可能会把其他养殖户的动物疫病传到自己养殖场。二是个别养殖户存有侥幸心理,总认为有时不打防疫针也没发病,未考虑如果发生重大疫情时的危害。三是尽管目前国家对一些疫苗实行免费,但还有许多疫苗还要收费(包括手续费等),开展一次免疫,养殖户要承担一定的防疫费用,养殖户不愿出钱。四是个别养殖户法制观念淡薄,认为饲养的畜禽是自己私人财产,打不打防疫、畜禽病死了是自己的事、其他人无权干涉的思想也严重影响免疫工作的实施。
1.4工作经费匮乏,村级动物防疫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作为农村动物防疫工作的直接实施者——乡镇兽医站,没有预算一定的动物防疫工作经费,工作难开展,在防疫工作中必要的免疫过敏反应治疗费、反应死亡补偿费、防疫设备维护更新费都不能落实。村防检员承担了农村主要的免疫工作和动物疫病监测工作,以没有任何社会保障和极其低廉的报酬(石屏县每人每月补助80元)承担了繁重的工作。组织形式松散,管理措施、组织纪律措施对他们的作用不大,致使其人员队伍不稳,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技术水平不高,造成免疫密度低、免疫质量差的不良局面。
2对策
2.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充分认识动物防疫工作在畜牧业生产及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加大组织领导力度。地方政府要认真履行动物防疫的职责,真正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建立起“政府负总责,部门保密度”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认真实行动物防疫双轨制,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增强合力,推动动物防疫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动物防疫人员实行分片联系责任制,县级到镇、镇级到村,严格技术要求,严格目标任务,严格工作纪律,严格奖惩制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按照免疫操作技术规范实施免疫,确保免疫效价,降低疫病发生风险。
2.2加大动物防疫工作的宣传力度,普及动物防疫知识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性,让养殖户认识到做好动物防疫工作不仅可以减少动物疫病的发生,降低畜禽发病死亡率,提高养殖效益,而且还能最大限度地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牧产业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的安全。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广大养殖户对动物防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他们自觉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的主动性。
2.3加大动物防疫经费投入力度,加强防疫人员培训
各级地方政府是动物防疫经费的投入主体,要将每年所需的动物防疫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在保证现在村级防检员每月补贴的基础上,适当预算一定的如免疫反应死亡补偿经费等,让在免疫中出现反应死亡的养殖户能在最短时间内领到补助。加强乡(镇)村动物防疫队伍的技术培训,定期举行培训班或讲座,分层次对动物防疫人员进行基础知识、基本操作技能、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加快知识更新步伐。不断提高防疫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防疫技术水平,建立一支能吃苦耐劳、责任心强、技术水平较高的动物防疫员队伍。提高动物防疫的科技含量,确保防疫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在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中,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改革管理体制,构建基层防疫网络
为改变原有的基层动物防疫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的状况,我们从抓基础工作入手,在全市率先开展基层动物防疫体制改革。一是加强领导,成立组织。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县政府分管负责人为组长,县人事、财政、工商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基层动物防疫体制改革领导组,领导组先后召开多次会议,研究实施方案,制定管理办法,组织、协调全县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开展。二是出台方案,规范运作。县政府召开了常务会议对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作了专题研究,并下发了基层动物防疫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规定改革各项内容,还印发了《含山县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含山县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办法》等16个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确保了基层动物防疫工作有序展开。三是先行试点,稳步推进。选择在铜闸镇开展试点,摸索经验,总结推广。组建了含山县畜牧兽医站铜闸分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按每2000个农户配备一名动物防疫员的要求,面向全镇公开招聘基层动物防疫员,择优选聘了4名基层动物防疫员,同时镇政府在集镇安排2间门面房作为镇畜牧兽医分站办公场所,分站内部制订了分站职能、防疫员职责、财务、上下班等多项管理制度。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全镇畜禽防疫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牛、猪、羊和家禽的死亡率很快下降到1%、3%、2%和9%以下。四是适时启动,全面推进。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向全县推开,在每个乡镇成立了基层畜牧兽医分站,配备了动物防疫员,动物防疫员推行聘用制,诊疗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实现防检统一、防治分开。
二、改革防疫方式,提高防疫工作质量
为扎实开展好基层动物防疫工作,我们采取了一系列得力措施,明确防疫任务,细化防疫员职责,使基层动物防疫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一是实行双轨管理。建立目标责任机制,层层分解任务,县政府与乡镇、乡镇与行政村分别签订了动物防疫目标责任书,把基层动物防疫作为乡镇工作年终考核内容,动物防疫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乡镇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防疫员为具体负责人。同时县农委与基层分站、分站与防疫员签订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防疫员与养殖户签订防疫承包协议书,确定防疫范围、防疫质量、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二是完善防疫办法。突出抓好日常补栏补防工作,由原来春秋两季集中防疫变为春秋两季重点防疫与日常补栏补防相结合,同时在全县八个仔猪交易市场和五个耕牛交易市场实行强制防疫,并且在种猪场推行仔猪窝防,努力提高动物防疫密度。三是建立防疫档案制度。全县所有畜禽的防疫逐户登记造册,并有防疫员和畜主签字,猪、牛、羊加挂耳标,发放免疫证明,做到一畜一证,家禽一批(笼)一证,免疫档案、免疫证明、免疫耳标三统一。四是建立应急预案。制定了牲畜W病、禽D病、羊痘、猪瘟、鸡新城疫等五个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三、建立投入机制,推动防疫工作开展
为积极推动防疫工作,我们还着力在资金投入上下功夫,采取“财政拿一点,向上争取一点,受益农户支持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投入动物防疫工作。一是县政府将县承担的动物防疫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特别是在今年禽流感防治期间,还启动了紧急预案,县财政拨款10万元用于防治工作;各乡镇也加大投入,在集镇沿街位置落实了基层畜牧兽医分站的站房和办公设备等。去年,铜闸镇、陶厂镇等5个乡镇为基层畜牧兽医分站建设一次性投入资金4万多元。二是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建立考核机制,根据全县基层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年终进行考评,对动物防疫工作先进乡镇予以资金补助。三是县农委和畜牧兽医站积极开展工作,向上争取资金,获得了动物防疫、畜禽品种改良等多个项目资金支持。四是基层畜牧兽医分站实行有偿服务,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从受益农户收取疫苗、耳标等工本费和防疫、产地检疫有偿服务费,并把防疫实绩与防疫员工资挂钩,解决防疫经费与动物防疫人员的报酬等。
四、实施产地检疫,实行畜禽市场准入
为抓好畜禽及其产品在生产和流通领域的防疫工作,我们采取分畜禽种类、分区域,逐步实施产地检疫,适时推行畜禽及其产品市场准入。一是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再其他”的原则,在环峰镇率先实行禽畜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后向陶厂、林头、铜闸等乡镇推行,再向其他乡镇推开。二是按照“先牛羊,后生猪,再家禽”、“先规模,后大户,再散养户”的原则,分步开展畜禽产地检疫,各乡镇畜牧兽医分站开通报检电话,24小时提供报检服务,产地检疫落实到村、到点、到户,全县所有畜禽实行了产地检疫。三是推行市场准入,工商、市场举办者、畜禽屠宰场(点)等负责市场索证验证,做到没有产地检疫证明和免疫标识的畜禽,不准进入屠宰场、不准进入交易市场,特别是在今年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期,及时启动了散养户的畜禽市场准入关;与此同时,加大了典型案件查处力度,自去10月份以来,全县共查处案件37起,涉案价值4万多元,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秩序。由于市场监管得力,目前,全县动物产地检疫开展面、出证率、屠宰动物的受检率均达100%,上市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持证率和规模养殖场、屠工、屠商、牲畜交易市场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发放率也都达100%。
五、广泛开展宣传,营造防疫工作氛围
加大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一是将县政府的《关于加强动物防疫管理工作的通告》,张贴到村、屠宰场(点)、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场所。二是在县电视台和广播电台分别开播专题节目,向社会宣传有关政策和动物防疫知识。三是制定《致全县养殖户一封信》,发放到全县每个畜禽养殖户。四是县工商、经贸等部门及时召开了屠商会议,到乡镇摆设展牌等,多方面宣传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五是开展科普赶集活动。县农委、科技局等单位安排专人,经常深入到乡镇,开设咨询台,宣讲动物防疫知识,散发宣传材料等。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为全县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我县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在防治重大动物疫病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今年,我们以较为扎实的动物防疫基础工作,积极应对,取得了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阶段性胜利。针对禽流感疫情,及时启动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全体基层动物防疫员进入临战状态,迅速完成全县禽类养殖和疫情普查,并实行24小时值班,做到疫情每天日报告和零报告。今年2月初,我县陶厂、铜闸等2镇基层动物防疫员在开展防疫工作中,发现家禽可疑疫情后,立即上报,在省、市防指的指导下,采取果断措施,对可疑疫点进行封锁、扑杀和消毒,并在短时间内,对可疑疫点3公里范围内的所有存栏家禽进行强制免疫,有效地控制了疫情的扩散和蔓延,多次受到省、市防指的肯定。
在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中,我们的体会是:版权所有
一、领导重视是前提
只有领导认得上的工作,才能在思想上重视起来,在行动上体现出来。我县的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发生积极的变化,是县乡政府和干部充分地认识到,抓好动物防疫工作,实现养殖业健康发展,是实践“三个代表”的需要,是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广大群众身体健康的需要,更是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从这个高度出发,我们就自然地增强了工作的自觉地和主动性,并下大气力来开展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实行县乡联动,实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强大的行政推动力,把动物防疫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队伍是基础
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任务艰巨。要扎实做好这项工作,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事,而是要求持之以恒、一以贯之地抓下去,才能见成效,有结果,这就需要建立一支专门队伍,从事这项工作;同时,基层动物防疫工作技术性强,要求高,又决定了这支队伍必须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因此,建立一支专业技术过硬的动物防疫队伍,是做好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基础。建立这支队伍,是解决事情有人干,工作有人抓。没有这支队伍,防疫工作便无从谈起,无从做起,无法落实。
三、市场准入是关键
各项工作都有重点,抓住重点等于抓住关键。基层动物防疫工作,推行市场准入是关键,只有把住市场准入关,才能堵住病害畜禽及其产品流入市场,同时推行市场准入,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市场是一杆称,什么样的产品可以卖,什么样的产品不能卖,市场传递了产品需求信息,产生了市场法则,教育广大养殖户必须提高动物防疫意识,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四、经费投入是保障
在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中,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改革管理体制,构建基层防疫网络
为改变原有的基层动物防疫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的状况,我们从抓基础工作入手,在全市率先开展基层动物防疫体制改革。一是加强领导,成立组织。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县政府分管负责人为组长,县人事、财政、工商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基层动物防疫体制改革领导组,领导组先后召开多次会议,研究实施方案,制定管理办法,组织、协调全县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开展。二是出台方案,规范运作。县政府召开了常务会议对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作了专题研究,并下发了基层动物防疫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规定改革各项内容,还印发了《含山县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含山县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办法》等16个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确保了基层动物防疫工作有序展开。三是先行试点,稳步推进。选择在铜闸镇开展试点,摸索经验,总结推广。组建了含山县畜牧兽医站铜闸分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按每2000个农户配备一名动物防疫员的要求,面向全镇公开招聘基层动物防疫员,择优选聘了4名基层动物防疫员,同时镇政府在集镇安排2间门面房作为镇畜牧兽医分站办公场所,分站内部制订了分站职能、防疫员职责、财务、上下班等多项管理制度。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全镇畜禽防疫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牛、猪、羊和家禽的死亡率很快下降到1%、3%、2%和9%以下。四是适时启动,全面推进。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向全县推开,在每个乡镇成立了基层畜牧兽医分站,配备了动物防疫员,动物防疫员推行聘用制,诊疗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实现防检统一、防治分开。
二、改革防疫方式,提高防疫工作质量
为扎实开展好基层动物防疫工作,我们采取了一系列得力措施,明确防疫任务,细化防疫员职责,使基层动物防疫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一是实行双轨管理。建立目标责任机制,层层分解任务,县政府与乡镇、乡镇与行政村分别签订了动物防疫目标责任书,把基层动物防疫作为乡镇工作年终考核内容,动物防疫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乡镇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防疫员为具体负责人。同时县农委与基层分站、分站与防疫员签订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防疫员与养殖户签订防疫承包协议书,确定防疫范围、防疫质量、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二是完善防疫办法。突出抓好日常补栏补防工作,由原来春秋两季集中防疫变为春秋两季重点防疫与日常补栏补防相结合,同时在全县八个仔猪交易市场和五个耕牛交易市场实行强制防疫,并且在种猪场推行仔猪窝防,努力提高动物防疫密度。三是建立防疫档案制度。全县所有畜禽的防疫逐户登记造册,并有防疫员和畜主签字,猪、牛、羊加挂耳标,发放免疫证明,做到一畜一证,家禽一批(笼)一证,免疫档案、免疫证明、免疫耳标三统一。四是建立应急预案。制定了牲畜W病、禽D病、羊痘、猪瘟、鸡新城疫等五个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三、建立投入机制,推动防疫工作开展
为积极推动防疫工作,我们还着力在资金投入上下功夫,采取“财政拿一点,向上争取一点,受益农户支持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投入动物防疫工作。一是县政府将县承担的动物防疫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特别是在今年禽流感防治期间,还启动了紧急预案,县财政拨款10万元用于防治工作;各乡镇也加大投入,在集镇沿街位置落实了基层畜牧兽医分站的站房和办公设备等。去年,铜闸镇、陶厂镇等5个乡镇为基层畜牧兽医分站建设一次性投入资金4万多元。二是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建立考核机制,根据全县基层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年终进行考评,对动物防疫工作先进乡镇予以资金补助。三是县农委和畜牧兽医站积极开展工作,向上争取资金,获得了动物防疫、畜禽品种改良等多个项目资金支持。四是基层畜牧兽医分站实行有偿服务,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从受益农户收取疫苗、耳标等工本费和防疫、产地检疫有偿服务费,并把防疫实绩与防疫员工资挂钩,解决防疫经费与动物防疫人员的报酬等。
四、实施产地检疫,实行畜禽市场准入
为抓好畜禽及其产品在生产和流通领域的防疫工作,我们采取分畜禽种类、分区域,逐步实施产地检疫,适时推行畜禽及其产品市场准入。一是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再其他”的原则,在环峰镇率先实行禽畜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后向陶厂、林头、铜闸等乡镇推行,再向其他乡镇推开。二是按照“先牛羊,后生猪,再家禽”、“先规模,后大户,再散养户”的原则,分步开展畜禽产地检疫,各乡镇畜牧兽医分站开通报检电话,24小时提供报检服务,产地检疫落实到村、到点、到户,全县所有畜禽实行了产地检疫。三是推行市场准入,工商、市场举办者、畜禽屠宰场(点)等负责市场索证验证,做到没有产地检疫证明和免疫标识的畜禽,不准进入屠宰场、不准进入交易市场,特别是在今年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期,及时启动了散养户的畜禽市场准入关;与此同时,加大了典型案件查处力度,自去10月份以来,全县共查处案件37起,涉案价值4万多元,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秩序。由于市场监管得力,目前,全县动物产地检疫开展面、出证率、屠宰动物的受检率均达100%,上市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持证率和规模养殖场、屠工、屠商、牲畜交易市场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发放率也都达100%。
五、广泛开展宣传,营造防疫工作氛围
加大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一是将县政府的《关于加强动物防疫管理工作的通告》,张贴到村、屠宰场(点)、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场所。二是在县电视台和广播电台分别开播专题节目,向社会宣传有关政策和动物防疫知识。三是制定《致全县养殖户一封信》,发放到全县每个畜禽养殖户。四是县工商、经贸等部门及时召开了屠商会议,到乡镇摆设展牌等,多方面宣传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五是开展科普赶集活动。县农委、科技局等单位安排专人,经常深入到乡镇,开设咨询台,宣讲动物防疫知识,散发宣传材料等。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为全县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我县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在防治重大动物疫病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今年,我们以较为扎实的动物防疫基础工作,积极应对,取得了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阶段性胜利。针对禽流感疫情,及时启动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全体基层动物防疫员进入临战状态,迅速完成全县禽类养殖和疫情普查,并实行24小时值班,做到疫情每天日报告和零报告。今年2月初,我县陶厂、铜闸等2镇基层动物防疫员在开展防疫工作中,发现家禽可疑疫情后,立即上报,在省、市防指的指导下,采取果断措施,对可疑疫点进行封锁、扑杀和消毒,并在短时间内,对可疑疫点3公里范围内的所有存栏家禽进行强制免疫,有效地控制了疫情的扩散和蔓延,多次受到省、市防指的肯定。
在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中,我们的体会是:版权所有
一、领导重视是前提
只有领导认得上的工作,才能在思想上重视起来,在行动上体现出来。我县的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发生积极的变化,是县乡政府和干部充分地认识到,抓好动物防疫工作,实现养殖业健康发展,是实践“三个代表”的需要,是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广大群众身体健康的需要,更是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从这个高度出发,我们就自然地增强了工作的自觉地和主动性,并下大气力来开展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实行县乡联动,实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强大的行政推动力,把动物防疫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队伍是基础
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任务艰巨。要扎实做好这项工作,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事,而是要求持之以恒、一以贯之地抓下去,才能见成效,有结果,这就需要建立一支专门队伍,从事这项工作;同时,基层动物防疫工作技术性强,要求高,又决定了这支队伍必须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因此,建立一支专业技术过硬的动物防疫队伍,是做好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基础。建立这支队伍,是解决事情有人干,工作有人抓。没有这支队伍,防疫工作便无从谈起,无从做起,无法落实。
三、市场准入是关键
各项工作都有重点,抓住重点等于抓住关键。基层动物防疫工作,推行市场准入是关键,只有把住市场准入关,才能堵住病害畜禽及其产品流入市场,同时推行市场准入,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市场是一杆称,什么样的产品可以卖,什么样的产品不能卖,市场传递了产品需求信息,产生了市场法则,教育广大养殖户必须提高动物防疫意识,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四、经费投入是保障
一、进一步提高对动物防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动物防疫工作不但关系到畜牧业健康发展、农民增收,还直接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动物防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清动物疫情的严峻形势,增强动物防疫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严格按照“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与职责,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目标任务
(一)动物防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着力抓好春秋两季防疫和常年补针工作,不断完善“巡回免疫补针”、“畜禽补栏申报免疫补针”等制度,确保全县重大动物疫病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在动物防疫过程中,要坚持做到“五统一”、“五到位”、“六不漏”,即:“统一疫苗、统一免疫程序、统一操作规程、统一免疫标识、统一评价免疫质量”;“物资到位、宣传到位、质量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乡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针不漏剂”。有效提高防疫密度,确保防疫质量。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狂犬病实施强制免疫,其它疫病因病设防;口蹄疫、禽流感、猪瘟、蓝耳病、注射密度要求达到100%;鸡新城疫注射密度要求达到95%以上,免疫动物全面佩戴免疫标识,建立健全免疫档案,免疫档案一村一册,由乡(镇)保存。
(二)动物检疫工作。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程,认真抓好产地、屠宰、进出境检疫工作。活畜交易市场要百分之百开展监督、补检、重检工作,杜绝无免疫标识和无产地检疫合格证动物进入市场交易。对进出境动物检疫要严格验证查物,凡跨省、市引进畜禽,必须严格执行引种申报制度,逐级上报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经批准引进的,必须严格执行引种程序。屠宰检疫要全面开展,检疫率、持证率、耳标回收率、无害化处理率必须达到100%。检疫必须严格使用国家法定检疫票据,严禁只收费不检疫或检疫后不出据合法检疫手续。同时要加强对产地、运输、屠宰、加工、销售、仓储等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动物防疫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使全县检疫进一步规范化。
(三)加强疫情监测。建立和完善疫情监测预警机制,实行村级疫情观察员报告制度,对重点地区、重点区域、养殖小区、规模养殖场、牲畜集散地等实行定期或不定期重点监测,做到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控制。要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疫情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能力,防止重大疫情突发和蔓延。
三、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乡(镇)要加强对防疫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原则,完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细化责任到人头,把防疫工作落实到村一级。同时,保证技术人员、经费到位,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二)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动物防疫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得到社会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因此要广泛开展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知识的宣传,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防疫意识,为推动防疫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强化防疫员技术培训和管理。防疫工作要求严格,技术性强,必须提高防疫员素质,才能保证防疫质量。同时,各乡(镇)经批准使用的防疫员不得随意更换,防疫员任免必须报经县农牧局审批。
(四)突出重点,抓好示范,全面推进,深入动物防疫工作。各乡(镇)要抓好示范点建设,以点带面,全面推进。要把示范村、公路沿线、集镇、密集村寨、养殖小区、养殖场(户)列为防疫工作的重点,切实做到防控重点区域内五号病、禽流感、防疫密度达到100%,猪瘟、猪蓝耳病、鸡新城疫、防疫密度达到95%以上;猪、牛、羊耳标佩戴率散养户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养殖大户达100%。
(五)积极推行常年免疫。大力推行动物防疫由集中防疫向常年防疫转变,认真开展牲畜进出常年登记,建全免疫档案,对新生畜禽建立“窝边档案”制度,防疫员在对新老畜禽施行去势手术的同时进行免疫注射,对新补栏牲畜要及时补免。为了便于操作,实行“统一防疫日”制度,即每个月统一固定2—3天时间作为免疫日。各乡(镇)要认真扎实开展好常年免疫工作。
(六)严格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规定,对违法违规引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乡(镇)和个人要进行相关责任追究。一是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引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格按有关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处理疫情的一切费用由该乡(镇)自行承担,并取消该乡(镇)畜牧兽医技术干部当年职称评聘资格;二是无故不开展检疫工作或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违反规定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三是因工作不力导致重大疫情发生的乡(镇),一律扣除防疫员报酬,充入县处置疫情经费使用。
(七)落实后续补偿。疫苗反应治疗费、反应死亡补偿费、疫区牲畜捕杀补偿费由县财政按标准补偿,不足部分由乡(镇)解决。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乡(镇)自行负责。一是不按规定上报反应死亡的(反应死亡必须先经乡(镇)技术干部鉴定后,填写反应死亡报告书,在24小时内书面上报县农牧局,由县农牧局技术员到现场认定);二是虚报、假报死亡牲畜的;三是因工作失职造成疫情发生的。
1.防疫注射反应治疗费每乡(镇)包干2000元。
2.防疫注射反应死亡补偿费标准:(1)牛:2岁半以上补偿2800元,1岁半至2岁半的补偿2500元,半岁至1岁半的补偿1500元,6个月以下的补助800元(不足1月龄的不予补偿);(2)猪:10公斤以下不补偿,11—20公斤的补偿120元,21—40公斤的补偿250元,41—75公斤的补偿300元,76—100公斤的补偿350元,101—150公斤的补偿400元,151公斤以上的补偿500元;(3)羊:10斤以下不补偿,11—25斤的补偿150元,26—40斤的补偿250元,41斤以上的补偿350元。
3.疫区牲畜捕杀补偿费标准:(1)牛:2岁半以上补偿2000元,1岁半至2岁半的补偿1500元,半岁至1岁半的补偿1000元,6个月以下的补助700元(不足1月龄的不予补偿);(2)猪:10公斤以下不补偿,11—20公斤的补偿100元,21—40公斤的补偿200元,41—75公斤的补偿250元,76—100公斤的补偿300元,101—150公斤的补偿400元,151公斤以上的补偿500元;羊:10斤以下不补偿,11—30斤的补偿100元,31—50斤的补偿200元,51斤以上的补偿300元。
一、农村动物疫情监控体系存在的问题
1.农民的动物防疫意识淡薄
在农村,由于农民的知识水平有限,对于动物防疫基本常识不了解,甚至对于动物疫病都不清楚。自己饲养的动物出现了疫病,不知道如何治疗,直至死亡。农民的动物防疫意识淡薄,有可能导致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如果出现了重大动物疫病,后果不堪设想,它会影响到一个村、一个乡、甚至一个地区的畜牧业生产。
2.农民家庭散养动物出现疫情不报告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五条,对动物饲养场选址、布局、设计、无害化处理、专职防治人员、隔离和消毒设施、防疫制度等动物防疫条件都作了详细规定,但农民家庭散养的除外。《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预防工作,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测、监督。”而事实上,农民家庭散养的动物基本没有进行计划免疫。在农村,多数为散养,数量少,每户最多十来只。如果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动物不明死亡,损失不大,农民们都不报告,也不请兽医诊治。甚至在部分养殖场里,也曾出现动物批量死亡现象,因数量不是很大,也没有得到诊治和报告。即使假设农民散养动物出现重大动物疫情,被农民个人瞒报,依据《动物防疫法》,也只是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所以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农民散养动物、发现疫情不报告的现象。
3.农民擅自处理可能染疫的动物
《动物防疫法》规定:“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必须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这保证了疫情被报告后,疫区动物会被扑杀,受威胁本文由收集整理区动物会被强制免疫。农民散养动物已染疫,但未经检查、诊治或报告;部分农民由于卫生意识相对较差,为了减少自身损失,将异常死亡动物直接宰杀供自家食用。还有的农户位于受威胁区,认为接种疫苗后的动物肉尸毒性更强,为了使自己能食用到可口的动物肉品,故意藏匿家养动物,拒绝接种疫苗。这种擅自处理,极有可能导致疫病传染到人,非常危险。
二、加强农村动物疫情监控
现有疫情监控体系过于依赖基层的报告,是一种被动监控。通过严格管理,可以大大增强养殖场、相关企业等报告疫情的及时性与主动性。因此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必须转变观念,变被动为主动,在村一级设立动物防疫协检员,经常到第一线巡视检测,及时发现、报告疫情。动物防疫协检员可以由村级防疫员担任,由县级动物防疫监督部门进行培训、考核和管理。动物防疫协检员通过相应的培训、考核后,方可上岗实施巡视、检疫。动物防疫协检员应当按照巡视、检疫规程实施巡视、检疫,并及时报告疫情,对检疫结果负责。协检员要相对固定,不要随意更换,应经常进行疫情巡视、调查,取得第一手资料,整理相关记录,确保疫情数据的准确、及时。
1.进行经常性的巡视、检疫,实行主动监控
协检员作为疫情监控网络的重要补充,重点针对农民家庭散养动物进行检测,防患于未然;同时作为疫情监控网络的“神经末梢”,不定期抽查养殖场,查漏补缺。协检员制度的建立,要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要主动出击,采取主动监测为主,被动监测为辅,结合目标监测、特定区域监测和平行监测等多种方法。在日常工作中,可实行分区域负责,分片管理。每位协检员可以负责3~5 个行政村或自然村,在平常,每周至少到每个村一次;发生疫情时每日必到。要对所负责区域里的所有农户散养的动物进行登记备案;要采取突击防疫与常年防疫相结合的办法,按计划尽可能进行全面免疫,建立相应的免疫档案,实现百分之百的监测;对新购入、新生、宰杀、销售的要及时入册;对农户宣传《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动物防疫知识,使他们逐渐具有初步的动物防疫知识,逐步加深防疫意识,这样农户就会主动上报疫情;对患病动物及时诊治,为农民提供优质上门服务;对异常死亡动物的要追查去向,防止染疫动物被擅自处理,扩大疫情。为确保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还须提高协检员对动物疫病的认识和临床诊断能力;强化县区一级对血清学监测和屠宰检疫的工作;建立紧急疫病的报告机制,并提高疫病跟踪能力;加强国家和省级兽医诊断实验室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其诊断能力,并强化国家流行病学研究能力,以支持应急防备和疫病管理。
2.由动物防疫协检员及时处置可能染疫动物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将疫情等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迅速扑灭疫病,并通报毗邻地区。”当协检员发现有农户散养的动物出现异常死亡、批量死亡、失踪等现象时,应给予高度关注,谨慎调查、诊断;当初步怀疑为传染性动物疫病时,应立即报告,并将死亡动物作无害化处理;迅速查清与可能染疫动物有密切接触的人和动物的相关情况和近期去向,登记备案;如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应及时上报上级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并做好相关的隔离、防护措施。如果可能是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在条件许可时,协检员可以立即进行责任范围内的动物强制免疫。
3.加强科普教育
要重视媒体宣传和科普教育的作用。要通过多种方式,动物防疫知识教育,普及相关法律法规,使广大散养动物的农民家庭能及时发现动物疫情症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妥善处置染疫动物;使养殖户、基层兽医人员和公众不致在突发事件面前惊慌失措,听信误传谣言,能冷静应对,以科学态度克服困难,度过难关。
关键词:农村动物防疫;存在问题;对策
畜牧业是农村经济的主要支柱产业之一,发展畜牧业是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切实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出路。动物防疫是畜牧业持速、健康、稳步发展的前提,是人民吃上“放心肉”、保证人民生命安全的保障。近年来,随着我国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公开公布制度,动物防疫工作已经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领导力度明显加大,防控措施落实有力,防疫队伍不断壮大,防疫基础设施得到改善,免疫密度明显提高,防疫成效十分显著[1]。但是,从当前农村动物防疫工作实际情况来看,部分地方仍然存在着免疫死角,有的地方免疫效果较差,这给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留下了重大隐患。
1目前农村动物防疫工作存在的问题
1.1畜禽规模养殖少,饲养分散
当前,畜禽养殖主要集中在农村,养殖模式以一家一户散养为主,尽管各地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加快推进养殖方式转变,畜禽饲养已进入由分散饲养向规模养殖的转型期,但是当前农村千家万户零星或者小规模分散养殖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特别是禽类养殖,除了以养禽为收入主业的专业户外,绝大部分农户的养禽数量都在几只到几十只,养殖方式以放养为主。例如在异龙镇,2009年生猪存栏151104头,存栏100头以上的养殖户只有26户7600头,散养户达15620户143504头,规模养殖户的存栏占5%;年末禽存笼284577羽,存笼2000羽以上的规模养殖户只有12户46000羽,规模养殖户的存笼占16%。要抓好千家万户分散饲养畜禽的动物防疫养工作,就必须投入非常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
1.2饲养周期短,养殖动态变化快
尽管现在乡镇兽医人员和村防检员对畜禽饲养和免疫情况都建立了档案,并要求乡镇兽医人员和村防检员在认真做好“春秋”两防的基础上,对新补栏的畜禽做到及时补针。但由于养殖户随时都会销售和购进畜禽,饲养数量动态变化较快,防检员很难及时准确地掌握防疫责任区内的畜禽变化情况,这样就必然造成了有些新补栏的畜禽防疫上漏针[2]。
1.3群众防疫意识淡薄,不能积极参与动物防疫工作
部分群众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防疫主动性,甚至有些养殖户不愿意接受防疫工作,强制免疫阻力大。一是养殖户认为防疫员每天要跑多家农户进行免疫和疾病治疗工作,有可能会把其他养殖户的动物疫病传到自己养殖场。二是个别养殖户存有侥幸心理,总认为有时不打防疫针也没发病,未考虑如果发生重大疫情时的危害。三是尽管目前国家对一些疫苗实行免费,但还有许多疫苗还要收费(包括手续费等),开展一次免疫,养殖户要承担一定的防疫费用,养殖户不愿出钱。四是个别养殖户法制观念淡薄,认为饲养的畜禽是自己私人财产,打不打防疫、畜禽病死了是自己的事、其他人无权干涉的思想也严重影响免疫工作的实施。
1.4工作经费匮乏,村级动物防疫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作为农村动物防疫工作的直接实施者——乡镇兽医站,没有预算一定的动物防疫工作经费,工作难开展,在防疫工作中必要的免疫过敏反应治疗费、反应死亡补偿费、防疫设备维护更新费都不能落实[3]。村防检员承担了农村主要的免疫工作和动物疫病监测工作,以没有任何社会保障和极其低廉的报酬(石屏县每人每月补助80元)承担了繁重的工作。组织形式松散,管理措施、组织纪律措施对他们的作用不大,致使其人员队伍不稳,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技术水平不高,造成免疫密度低、免疫质量差的不良局面。
2对策
2.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充分认识动物防疫工作在畜牧业生产及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加大组织领导力度。地方政府要认真履行动物防疫的职责,真正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建立起“政府负总责,部门保密度”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认真实行动物防疫双轨制,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增强合力,推动动物防疫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动物防疫人员实行分片联系责任制,县级到镇、镇级到村,严格技术要求,严格目标任务,严格工作纪律,严格奖惩制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按照免疫操作技术规范实施免疫,确保免疫效价,降低疫病发生风险[4]。
2.2加大动物防疫工作的宣传力度,普及动物防疫知识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性,让养殖户认识到做好动物防疫工作不仅可以减少动物疫病的发生,降低畜禽发病死亡率,提高养殖效益,而且还能最大限度地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牧产业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的安全。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广大养殖户对动物防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他们自觉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的主动性。
2.3加大动物防疫经费投入力度,加强防疫人员培训
各级地方政府是动物防疫经费的投入主体,要将每年所需的动物防疫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在保证现在村级防检员每月补贴的基础上,适当预算一定的如免疫反应死亡补偿经费等,让在免疫中出现反应死亡的养殖户能在最短时间内领到补助。加强乡(镇)村动物防疫队伍的技术培训,定期举行培训班或讲座,分层次对动物防疫人员进行基础知识、基本操作技能、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加快知识更新步伐。不断提高防疫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防疫技术水平,建立一支能吃苦耐劳、责任心强、技术水平较高的动物防疫员队伍。提高动物防疫的科技含量,确保防疫工作科学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