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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12月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建立一个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限定城市发展边界,划定城市生态红线,一张蓝图干到底。2014年8月,国家发改委、国土部、环保部和住建部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市县“多规合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在全国28个市县开展“多规合一”试点。其目的一是解决各类规划自成体系、内容冲突、缺乏衔接协调等突出问题,保障旗县规划有效实施的迫切要求;二是强化政府空间管控能力,实现国土空间节约、高效、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三是改革政府规划体制,建立统一衔接、功能互补、相互协调的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基础。
内蒙古虽然没有被列入国家“多规合一”试点,但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划分,确定了准格尔旗、杭锦后旗和扎兰屯市为我区“多规合一”试点工作旗县。
一、“多规合一”工作对内蒙古的意义更加重大
(一)有利于筑牢北疆生态安全屏障
尽管我区生态环境状况取得明显进展,实现了总体遏制、局部好转,但生态环境依然十分脆弱,部分区域生态退化问题依然严重,实现构筑北方生态安全屏障的目标还需付出艰巨的努力。加快推进空间规划改革和“多规合一”工作,是我区贯彻落实五大理念,以生态保护优先理念协调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和打造北疆亮丽风景线等的重要支撑。推进“多规合一”,把生态底线的要求贯穿于“多规合一”的全过程,可以划定生态红线,形成统一的生态管控边界,明确草原、森林、水源、耕地等自然资源的承载能力和容量,明确禁止开发、限制开发的具体内容,进而细化各项指标,增强可视化程度,做到公开透明。推进“多规合一”是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具体路径,也是运用技术手段进行监管的法理依据。
(二)有利于提高政府管控能力
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推进,空间规划体系不完善、空间规划管控不力、生态系统侵占干扰、土地资源利用不集约、规划交叉重复、布局冲突等问题日益突出。创新空间规化,通过“多规合一”顶层设计,协调和引导各种“规划”的编制,建立统一衔接、功能互补、相互协调的空间体系,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空间布局,强化政府空间管理能力,调整建设用地规模,释放存量土地潜力,突出集约用地、空间换地,实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以空间结构优化来提升发展效益。通过建设“多规合一”大数据平台,可以通过建立联动机制,实现各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提高项目审批效率,从而大幅度提高政府管理能力。
(三)有利于各类规划的协调衔接
由于规划编制部门分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各类规划之间内容重叠交叉甚至冲突和矛盾的现象较为突出,各个规划自成体系、互不衔接,浪费了规划资源,而且导致资源配置在空间上缺乏统筹和协调,使得项目审批必须互为前置、串联审批,大大影响了行政审批效率,影响了项目落地。“多规合一”不是把各类规划简单地叠加整合集成在一张图上,而是实现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探索,是发展理念和行政审批方面的创新性改革,可以解决各类规划自成体系、内容冲突、缺乏衔接协调等突出问题,是改革政府规划体制,建立统一衔接、功能互补、相互协调的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基础,实现“合一”后的规划“可落地、可实施、可监管”。
二、“多规合一”推进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从2014年国家开展“多规合一”全国试点以来,形成了可供借鉴的成果经验,并已将“多规合一”工作向全省横向及纵深层面推动,但内蒙古此项工作总体较为滞后、进展较慢,尚未形成成熟的成果体系和经验模式,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如下:
(一)J识上存在误区
一是阶段性认识误区。“多规合一”是我国深化改革、涉及空间规划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趋势,但在我区各盟市旗县,包括自治区级相关部门,普遍认为此项工作只是阶段性、国家层面及上级部门的事,与自身关系不大,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目前试点工作大多停留在规划层面,深入程度不够,基础信息平台建设、规划差异调整、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审批制度改革等由于客观原因没有实质性进展。
二是重要性认识误区。由于“多规合一”理论基础知识在我国尚处于试点总结阶段,我区大部分旗县对要求的“一张蓝图干到底”缺乏准确深入的认识,对“多规合一”概念、理论、知识及技术体系等缺乏正确理解,更有甚者仍然认为是口头形式上的一张宏观大图,存在认识理解偏差、错误等。
三是职能认识误区。由于长期形成的“大一统”、“一刀切”的惯性思维,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能权限制订各自的规划,在“多规合一”推进过程中,“一张蓝图”究竟该由发改委、住建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还是其他部门主导,没有形成共识,各职能部门对此有不同的理解,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二)领导组织力度不够
目前,我区发改、住建部门均在推动“多规合一”,均有试点在推进,但从实际的工作进展来看,尚未形成当前及未来重点工作任务,且部门之间各有自己既定体系和工作要求,尚未形成领导组织和工作合力。
“多规合一”重心在于重构空间管理体系,但现有体制机制“路径依赖严重”,而非单纯的“规划”技术改良。由于“多规合一”工作任务涉及部门较多,而目前我国空间管理各部门分离,国家各有关部委对“多规合一”工作要求各不相同,我区没有一个统一的领导机构领导和推动全区“多规合一”工作的实施。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存在管理空间交叉、实施分割、沟通不畅等“失衡”或“打架”现象,导致部门间衔接难度增大,改革思想难以统一、内容难以确定、措施难以实施,改革创新难度大。
由于没有统一的工作平台和统一的领导、协调机构,而“多规合一”工作任务又牵扯部门较多,导致推动“多规合一”工作关键的资料共享难度较大。“多规合一”项目所需各类庞大的基础资料和数据、部分关键数据资料在不同部门掌握,且大部分数据为资料,如没有得力的协调沟通机制保障,资料收集难度很大。
(三)规划基础工作薄弱
由于我区各地旗县市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文物保护等各类规划参差不齐,且编制较为粗糙,各类规划期限、范围、坐标系不尽相同,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用地分类也不一致,规划之间经常“打架”,导致“多规合一”基础协调统一难度加大,难以实现有效融合。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三规”之间的法律依据、规划期限、分类标准等均不尽相同。由于编制要求不一,标准缺乏衔接,甚至在同一平面上,规划、国土基准点都不同。空间管控不一,造成土地利用布局差异显著,最终导致规划空间管控能力降低,大量建设用地指标不能直接使用,不利于存量用地盘活,而且由于缺乏统筹,影响生态安全,不利于生态用地保护。
“多规合一”关键在于“一张蓝图”,但发展总体规划缺乏法律支撑,顶层管控缺乏硬约束。发展总体规划虽绘制了“一张蓝图”,本可指引其它规划的空间布局,但由于其法律地位缺失,编制审批缺乏依据,刚性不强,仍难以依法统领城乡、土地、环境等刚性较强的空间规划及其它重点专项规划。
(四)工作保障有所不足
一是统一技术导则缺乏。自从2014年国家开展“多规合一”试点以来,已形成可供借鉴的成果经验,且国家也出台了较为宏观的指导要求,但需要各省制定技术导则。我区目前尚未形成成熟的《内蒙古“多规合一”编制技术导则》,导致目前“多规合一”成果体系无统一标准,无本区导则依据。
二是R导际跞嗽辈蛔恪N仪各地旗县市普遍存在“多规合一”理论基础知识缺乏,相关主管部门缺少此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导致各部门人员之间沟通存在困难,任务推进难度大。
三是项目经费保障不足。“多规合一”涉及多部门、多专业体系、多技术领域,如生态、城规、土规、测绘、地理、经济、信息、软件、计算等,因此项目团队较大、任务较重、周期较长,所需项目经费较多,各地旗县市经费有限,难以保障此项工作有效推进。
三、加快推进内蒙古“多规合一”工作的建议
充分学习借鉴“多规合一”试点地区成果经验,结合内蒙古实际,就下一步推进我区空间规划和“多规合一”工作,建议如下:
(一)注重“多规合一”顶层设计
充分借鉴国内其他省份经验做法,加强顶层设计,按照先总体、后专项,先上级、后下级的编制程序,逐步推动“多规合一”工作。建议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定目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指标”、城乡总体规划“定坐标”融为一体,创新“三统一、二协调、一平台”(统一基础数据、统一目标、统一标准,协调土地利用、协调空间管制,建立“三规”协调实施平台)的编制技术路线,实现“一个城市一个空间,一个空间一个规划”。
建议在我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我区“多规合一”总体规划,因为主体功能区规划具有战略性、基础性特点,也决定了其能够统筹空间总体布局的地位。由于现行主体功能区规划主要是区域开发强度管理,还缺乏区域全覆盖的、明晰的城镇、农业、生态等功能空间边界管控,缺少市县层面的规划支撑,因此需要结合土地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专项规划对其加以完善。
要明确市区责任和部门分工,建立良好的协调制度,保障规划、国土、发改、环保等职能部门的充分沟通与协调,确保不越位、不缺位、相互补位,保障“多规合一”成果质量、规划效果。
(二)注重“多规合一”标准研究,制定区级技术导则
加快研究制定《内蒙古“多规合一”编制技术导则》,形成“多规合一”法定管理办法,统一“多规合一”编制技术标准和规程,指导全区各地旗县市“多规合一”工作推进。
(三)注重“多规合一”基础研究,建立自治区级智库研究支撑体系
“多规合一”涉及领域宽、专业广、技术复杂,要加大这一领域的基础研究,建议成立“多规合一”研究中心,联合自治区相关专业研究部门和区内外专业研究规划机构,为我区创新推进空间规划改革和全力推进“多规合一”工作提供智力和研究支撑。
(四)强化“多规合一”协调机制
建议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主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多规合一”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多规合一”工作,形成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体系和机制,日常办事机构可设在编制总体规划的牵头单位。
在“多规合一”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领导下,建立全区统一的“多规合一”数据信息管理平台,逐步将各旗县市“多规合一”数据库纳入全区平台体系,同时为各旗县市提供平台技术支持,减少重复开发,节约高效利用资源。
在试点总结、示范推广基础上,研究制定全区“多规合一”推进实施方案,从点到面,从局部到全域,将“多规合一”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五)加强“多规合一”保障机制
一是注重经费保障,建议设立“多规合一”专项资金,自治区级补助、旗县级配套,提高补助额度,解决项目资金财政缺口,同时调动旗县推动“多规合一”工作的积极性。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强化土地要素保障持续优化
营商环境的工作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强化土地要素保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措施》已经州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
关于强化土地要素保障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措施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土地要素保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15号),提高自然资源配置效率,发挥土地要素集成效应,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国土空间布局,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就加强土地要素保障能力,推动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引领
(一)加快规划编制。严格按照国家《市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加速推进州、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9月份完成报批。同步推进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做到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与省州县“十四五”专项规划高度契合。
(二)做好三线划定。依据国家和省上的编制规则,核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同步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信息平台和规划实施监督体系,严格管控生态保护和农业生产,保障城乡建设。
(三)统筹项目清单。州、县(市)将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纳入国土空间开发边界范围内,切实为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提供充足的规划空间。
(四)保障项目建设。在州、县(市)、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甘肃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前,对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实行规划承诺的方式,应保尽保、应报尽报。
二、科学配置用地计划指标
(五)争取用地指标。积极争取将我州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纳入省上支持范围,争取省上统筹安排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全州各类项目用地审批。
(六)注重闲置和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加大全州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力度,使全州存量建设用地使用工作达到全省“增存挂钩”要求标准。
(七)鼓励节地挖潜。在全州统筹土地资源配置工矿废弃地利用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腾退出的建设用地节余指标用于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全力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计划指标。
三、用足用好增减挂钩政策
(八)做好前期基础工作。县(市)政府组织开展前期工作,严格执行省自然资源厅验收标准,对上报的项目区地块逐一甄别、精准认定、外业核实,真正建立起以“政府主导,自然资源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乡镇政府发挥主体作用”的政策落实运行机制。
(九)争取挂钩指标。州自然资源部门要积极衔接省自然资源厅和东西协作省市,全力以赴争取增减挂钩交易指标,促进全州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
四、优质高效申报审批建设用地
(十)合并批准流程。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与用地预审合并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一证办理;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批准书合并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证办理。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土地划拨类建设项目实行承诺制,由县(市)政府承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容缺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所有建设项目,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直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一)推进多测合一。在工程项目建设竣工验收阶段“多测合一”基础上,全面推进包含建设用地选址供地、工程施工定位测量等全流程的“多测合一”工作。
(十二)完善用地绿色通道。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主动服务,积极协调用地单位、项目业主和主管部门,做到各类项目用地“即来即办、快审快批”,全力保障我州各类重大建设项目依法落地。
五、加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落实
(十三)争取土地整治项目。州自然资源局要积极争取新增耕地潜力大的国土整治项目,有效增加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十四)引导集约节约。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对确需占用耕地的项目,做到明确建设用地单位的补充耕地责任,认真落实补充耕地方案。
(十五)异地购买补充占补指标。争取通过省级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平台向指标富余地区购买指标,易地补充耕地实现占补平衡,全力保障我州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指标落实。
六、积极鼓励多方式供应土地
(十六)建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完善推进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让、抵押二级市场,州、县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土地交易平台,提供服务场所,办理交易事务,建立统一的信息系统,提供信息、归集和查询服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明确土地二级交易市场各交易环节和流程基本规则,建立“信息—达成交易—签订合同—交易监管”的交易流程;加强交易管理与不动产登记的有序衔接。
(十七)鼓励多方式供地。科学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探索推动土地复合利用,实现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性质的用地类型,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产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现有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七、主动做好项目用地协调服务
(十八)加强用地组织协调。州自然资源局成立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协调服务领导小组,全力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全面做到提前介入、靠前服务、清单式管理,实时跟进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进展。
(十九)实行台账管理。对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从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用地报批等方面建立起工作台账,全力保障建设项目顺利报批实施。
(二十)强化衔接配合。州自然资源局向州直有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发出工作协调函,建立项目协调联动实施机制,建立工作群,形成工作会商机制,保姆式服务保障全州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八、稳妥化解历史遗留用地问题
1.大力推进海洋资源综合开发,有利于拓展国民经济发展空间。
目前,我国对外贸易运输量的90%是通过海上运输完成的,海洋为我国开放型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2013年,全国海洋经济生产总值达5.4万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近10%,海洋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趋重要。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我国海洋综合开发能力的持续提升,海洋作为巨大而丰富的资源宝库,在食物、能源、矿产、水、空间等战略资源保障方面,可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持久的资源保障。
2.坚持加强规划、宏观引领与综合管控,有利于科学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围绕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区域规划与政策,实施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研究制订了全国国土规划纲要;启动了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同时,不断加强战略规划对国土开发利用的宏观引领与综合管控作用,明确了科学开发国土空间的远景蓝图和行动纲领,推动形成了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京津冀等集聚区域和沿海、沿江、沿首都经济圈及主要交通干线的开发轴带以及我国北部、东部、南部3个海洋经济圈,为科学高效开发利用国土确立了基本框架。
3.着力推进制度创新与依法行政,有利于构建国土资源科学开发管理的长效机制。
坚持实施最严格的国土管理制度,加强土地利用和围填海计划的管理。实施禁止用地项目目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节约集约用地。健全建设项目用地、用海预审制度,促进落实用途管制,进一步加强与产业政策的协同配合。加大土地督察与执法力度,有效促进耕地保护制度落实、保障国家土地供应政策规范执行、维护国家土地收益和被征地农民权益、规范地方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行为,以及强化实行土地问责制。建立并严格执行海域利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海洋环境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建立海洋污染损害赔偿机制。这些制度对规范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创新综合管理体制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当前国土资源开发利用面临的主要问题
1.资源禀赋约束明显。
我国人均耕地、林地、草地面积和淡水资源分别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48%、14%、33%和25%,煤、石油、铁矿石和铜等主要矿产资源人均占有量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67%、6%、50%和5%。同时,随着世界政治经济格局的深刻变化和全球资源竞争日趋激烈,统筹利用国外资源的不确定性和难度也在不断加大。
2.资源利用较为粗放。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持续较快发展,我国资源消费需求增长势头强劲,且利用方式较为粗放。目前,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和能耗,分别是世界平均水平的3.3倍和2.5倍,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和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也超过了国家标准的上限,现行土地征收及依赖土地筹资推进建设发展的模式所引发的潜在经济社会风险不可低估。矿产资源总回收率、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分别只有35%和40%左右,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
3.生态环境问题突出。
受所处发展阶段和传统发展方式的制约,部分地区生态环境质量随着国土资源的持续开发利用而有所下降,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地区复合型大气污染严重,雾霾现象突出,部分地区森林破坏、湿地萎缩、河湖干涸、水土流失、土地沙化、草原退化、海域污染等问题突出,生物多样性锐减,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4.陆海开发缺乏统筹。
沿海局部地区开局与海洋资源环境不相适应,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渤海作为我国石油资源富集区和海上运输的大通道,钢铁、石化等重化工业向渤海沿岸地区集聚的态势已经形成,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突发污染事件的风险,对海洋生态环境形成高压态势。此外,相关流域和海域亦尚未建立起有效的污染联动防治机制。
三、相关政策建议
1.夯实基础,建立科学权威的国土资源环境数据底账。
加强各类调查或普查成果信息整合和综合评价应用,避免相关信息的部门化乃至破碎化。梳理既有各类专项调查成果,为系统开展资源环境基础调查评价及科学开发利用与深化管理提供决策支撑。充分整合利用各类资源环境监测系统,配备以必要的遥感普查、典型调查等综合技术手段,重点开展国土资源环境动态监测,及时掌握国土资源环境开发利用情况。
2.立足全球,加强国土资源开发利用顶层设计。
在摸清资源环境底数的基础上,坚持全球视野、陆海统筹,统一谋划国土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通过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全面优化资源开发利用方式与区域布局,着力构建以沿海、沿江和沿重要综合交通运输通道为骨架的国土高效开发格局;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的国土优化发展格局;以现实基础和比较优势为支撑的产业优化发展格局。切实提高有限资源环境的利用效率与安全保障水平。通过渠道创新和方式创新,促进沿海、内陆、沿边开放优势互补,着力提升对外开放层次和水平,构建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全面推进互惠合作。
3.谋划长远,健全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制度体系。
推进修改完善《土地管理法》和研究制定《海洋基本法》等相关立法工作,推进管理体制改革与制度创新,健全国土资源资产管理与监管体制机制,强化国土资源调查评价、统筹规划、科学利用、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体方向,始终坚持有效保障合理权益、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基本原则,改革和完善以土地用途管制、耕地占补平衡、节约用地、土地有偿使用、土地征收和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城乡土地管理制度体系,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建立涵盖存量和增量的全口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建立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调查和监测评价制度,完善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的监管体制,逐步建立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海洋综合管理体制,同步健全相应的财税金融制度体系,强化财税制度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功能,探索设立不动产税、土地闲置税等税种,建立健全更加有利于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的土地税制,加快资源税改革进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机制,建立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备案和风险评估预警制度,促进国土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
4.务求实效,创新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手段。
一、建议研究制定衡量城市化水平的科学、合理、可行的指标体系
目前许多地方存在单纯以城市化率即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代替城市化的进程和水平的倾向,忽视了城市化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由传统的农村社会向现代城市社会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是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结构的城市化转型过程。并进而把城市化率的高低作为衡量地方官员“政绩”的主要尺度,通过简单的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甚至采取硬性摊派或任务包干的办法,对下属辖区、单位和个人下达城市化指标,或通过改变和调整行政区划的办法来达到提高城市化水平。专家们建议应尽快抓紧研究制定衡量城市化水平的科学、合理、可行的指标体系以指导实践。
二、建议抓紧研究目前我国工业化的阶段、特征及其对城市化的影响,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新型城市化道路
城市化是工业化的空间形式,是工业化推动的社会空间结构的变化过程,走什么样的工业化道路,也就决定着城市化应该走什么样的道路。当前中国已进入新一轮的以重加工工业为重心的重工业化阶段,正在向新型工业化道路转变。新型工业化要求城市化进行历史性的转型。建议抓紧研究我国工业化的阶段、特征及其对城市化的影响,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新型城市化道路。
三、建议理顺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管理体制,建立统一协调的空间规划体系
目前我国空间规划的主要工作由三个部门分头管理,国土资源部主管国土规划、国家发改委主管区域规划、建设部主管城市规划,各种规划之间缺乏协调,规划内容重复、规划空间重叠甚至各种规划之间互相矛盾、彼此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建议理顺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管理体制,建立统一协调的空间规划体系。
四、建议抓紧研究制定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切实有效的制度
目前中国普遍存在城市化的流动化和两栖化现象。进城人口中至今仍有相当部分属于流动人口,处于半城市化状态或过渡形态;许多农民工家庭“一分为二”,自己在城市,而他们所赡养的人口、整个家庭基本上仍留在农村,变成两栖居民和两栖家庭。同时还出现局部性“民工荒”。这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主要原因是制度和体制设置了障碍,农民进城的门槛过高,农民工的工资待遇过低、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恶化,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这种状况不仅偏离城市化的目的,而且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产生许多社会问题。建议抓紧研究制定促进农民进程、促进农民工转化为市民,把农民工转变为真正意义上的产业工人的制度措施,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建立农民工、单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五、改革现有征地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采取一次性支付补偿的形式安置失地农民,但补偿标准太低。而补偿标准与土地的市场价格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价,农民成了城市化的“无私贡献者”。在城市化进程加快的今天,农民征地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不仅国家经济发展会受到影响,而且也会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建议改革土地转用制度,缩小政府征地范围,探索集体土地流转新形式,如由土地所有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与使用土地的公司、企业、房地产经营者直接交易,政府通过征收土地使用税调控土地利用;改征地补偿为征地赔偿,合理分配土地收益;允许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建立健全农民集体土地的市场准入制度;探索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资本化的方法等。让农民成为城市化、现代化的受益者,而不是牺牲品。
六、建议开展对都市区问题的研究,开展独立于行政区的都市区统计工作
中国正在进行着世界城市化史上规模最大、速度最快、内容最为复杂的城市化过程。城市是中国发展变化最剧烈的地区,城市统计是中国最基本的国情统计。都市区是城市化时代最能够反映基本国情变化动态的空间系统。关于中国都市区的系统研究还基本上处于空白阶段,中国迫切需要进行都市区研究,开展独立于行政区的都市区统计工作。希望国内学界对都市区问题的研究引起重视,也希望中国官方能够尽快将都市区的统计工作提上议事日程。
关键词:风景园林;风景规划;规划体系;土地利用;荷兰
中图分类号:TU98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2641(2017)01-0028-04
收稿日期:2015-09-28
修回日期:2016-07-22
Abstract: Landscape planning is a broad and meaningful concept mentioned in 2009 by the global landscape convention, it pointed out that landscape planning was defined as: responsible, proactive tips or action process to manage, improve, protect or restore the scenery. Europe has a rich history in landscape planning and advanced technical system. In this study, we analyze the origins and development, planning system and characteristics of landscape planning of Netherlands. We find out the core content of landscape planning of Netherlands is the distribution and consummating the way of using land. Besides,we take land use as the breakthrough point to compare and analyze related content of landscape planning between China and Netherlands, in order to find a good position of Landscape planning in planning system nowadays in China.
Key words: Landscape architecture; Landscape planning; Planning system; Land use; Netherlands
1研究背景
IFLA世界理事会于2009年10月通过的《全球风景公约》(Global Landscape Convention,以下简称《公约》)明确了风景的概念,也明确了风景规划的定义。近年来,全球城市化进程减缓,改造和提升人居环境已经成为新的建设重点,美好风景的规划和保护已引发了全人类的共鸣与关注。欧洲和中国一样,有着丰厚的历史文化资源和优质的自然景观基础,早在20世纪中叶各个国家就已经意识到要合理规划现有景观资源,以永续利用这种资源,而这也是提升人类生存环境质量的一种有效手段。例如荷兰将风景规划融入到土地利用规划中,保证在使用土地时就有着对风景的思考;德国的风景规划则以独立或组合两种不同的形式参与到国土规划中[1-2]。总的来说,因工业化城市化进程较早,欧洲各国都有着较为丰富的风景规划经验。
2风景规划概念释义
以土地为作用对象的风景规划,核心观点在于对自然和社会这两种属性给予同等程度的关注,并加以融合,其结果在于满足并提高人类的体验品质。这种思路并不是针对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也不是土地视角下的社会资源合理配置。风景规划以提升环境品质为基本出发点,手段方法包括创造美好的视觉场景、保护并恢复具有历史价值的场所、提供丰富活动内容的游憩场所等。
《公约》的通过标志着针对土地的风景规划等相关行为已经得到了全球主导国家的关注与支持,这正是各国风景园林工作者走向协作式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其统一框架下,风景园林工作者能更加方便并清晰地明确自己的任务和方向。
《公约》中关于风景规划有两个关键的定义解释,一是“风景”,被解释为“土地、水系统和(或)海洋区域的总称,其面貌是自然和(或)文化因素单方和(或)相互作用造成的结果”。这句话阐述了两个关键定义,即风景的本质在于其自然属性,以及风景所表达出来的形象易受到各方面因素影响,实则是描述风景的社会属性。二是明确了风景规划的基本内涵,《公约》指出风景规划的四大任务包括管理L景、提升风景、保护风景、恢复风景,以这四大任务为核心共同构成了风景规划的基本内涵[3]。
3荷兰的风景规划
3.1荷兰风景规划发展概述
荷兰国土狭小,人口密度大,高度发达的城镇化、工业化和交通网络加剧了土地资源的紧缺程度。而在荷兰入海的莱茵河、马斯河等,集水面积比荷兰本土大近6倍,由此可见荷兰在进行风景规划之初整体就面临苛刻的条件。20世纪初在颁布了多项土地整理法案后,荷兰政府开始着手实施大规模的区域风景规划和乡村土地整理,整个过程历时大半个世纪。
1924年,荷兰政府颁布了第一个《土地整理法》法案,荷兰农业生产因此被提到了新的高度,并拉开了荷兰土地整理的序幕。1938年,在原有法案的基础上荷兰政府又颁布了第二个《土地整理法》,目标仍然是改善农业用地的使用现状,提出更有效的土地利用策略,增加农业产量,消除零散用地,规整划一。这一法案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同时,也奠定了荷兰大尺度农业景观面貌的基础。
1947年,荷兰颁布了《瓦赫伦岛土地整理法》,这开启了从简单的土地重新分配转向更为复杂的土地发展计划,风景规划的要求被逐渐重视起来。在借鉴了瓦赫伦岛土地整理的经验后,1954年荷兰颁布了第三个《土地整理法》,这次法案的提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其明确规定了风景规划是土地利用规划必须的组成部分,风景规划也因此获得制度和法律上的支持,法案还指出风景规划必须由林业部门负责。新法案的通过为发展多重目标的风景规划提供了可能,包括设立自然保护区、开展休闲娱乐等。
20世纪70 年代后,随着经济实力和科技水平的高速发展,多元化诉求开始占据风景规划思想主导地位。1985年《土地开发法》正式取代《土地整理法》,在新法案中这些新的需求被予以考虑,休闲娱乐场地、自然保护区等用地的设定可能性有了明显的提高,各方利益受到了同等的重视。此时社会的主流认知也开始转向风景规划的相关内容,例如进行大尺度生态关系修复、生态安全格局等方面的研究[4]。
由上述变迁不难发现,自1924年第一个《土地整理法》的实施,到1985年《土地开发法》的替代,风景规划的发展与变迁受到不同时期的社会背景以及在特定时间出台的法案的影响,这种影响意义深刻。从一开始以农业增产为发展目标,破碎的农田被整理,无意间形成了大尺度的农业景观,到后来转变为农业生产与其他方面的平衡发展,最终转变为追求多元化的社会利益,风景规划是随着土地整治目标的转变实现了内涵的丰富(表1)。
3.2荷兰现行规划体系
荷兰作为典型的人多地少、高密度发展的欧洲国家,和我国国情背景较为相似,总体而言其城乡规划体系和我国比较相似,呈现出自上而下的中央集权模式。但由于荷兰城市规划和乡村规划发展起源有所不同,在现行的空间规划体系中已经将这两者一并考虑,这种思想与任务的转变值得风景规划师思考。
3.2.1自上而下是主要特征
荷兰空间规划体系主要分为全国、省级和市级三个层次。全国层面的规划通常被称为全国空间规划,由国家议会批准实施,还包括国家空间战略和规划准则、政策,主要目的是进行全国核心问题决策,例如大型的农业区、保护区、工业区的定位划分。省域结构规划为所在区域提供规划政策和导则。市级层面的规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市域结构规划,二是土地利用规划,也可称作土地分区图则。市域结构规划类似于我国的城市总体规划,主要对目标进行定性规划,并提出一定的政策和导则,土地使用规划类似我国控制线详细规划,其核心内容是不同土地利用的分配和使用方案,该规划能够有力地约束地方政府的开发建设行为,是荷兰空间规划体系的核心内容(表2)。
通常情况下,站在约束力和法律效力的角度,市级层面的土地利用规划(Municipal Land-use Plan)是整个荷兰空间规划体系中唯一的法定规划,其他诸如中央政府层面的全国空间规划、省级层面的省域结构规划等都属于指导性规划,并不具备明确的法律效力。
在荷兰空间规划体系中,宏观层面并不设立强制性规划,相关规划只作为政策指引和规划导则。根据《空间规划法》,地方政府在充分考虑上位规划―省域结构规划、全国空间规划、空间战略等的情况下,独立编制并实施土地使用规划,经由上级政府部门审批后才能生效。规划的修正与改动也必须由地方政府先提出申请,再由上级政府批准后才能组织修编,省域结构规划与中央层面的全国空间规划也有着相似的逐级管制关系,这与我国的城乡规划体系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性。
荷兰规划体系表现出明显的自上而下的特点,在中央政府占据绝对领导地位的前提下,省级、市级政府在决策上仍然具有发言权,实际情况是三级政府之间经常进行对话和磋商行为从而保证规划的科学实施与进行,“民主后的集中决策”可以说是荷兰规划体系的重要特点之一。
3.2.2政策保障内容
荷兰在坚持自上而下的大前提下,通过法规、制度、政策等方面来保障规划行为的民主性,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第一,君主立宪的行政制度使得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规划与决策中相互影响且制约,任何一项规划的通过必须进过议会讨论的形式进行;第二,中央政府的财政分配权与地方政府的规划许可证发放权之间的相互制约;第三,《空间规划法》明确指出规划是一项协商活动,任何利益主体与规划编制人员有责任创造规划协商的条件,从而确立其法律地位;第四,荷兰空间规划部门内有超过300名的专业规划师来保证各项规划协调工作能够高效执行,人数之多为欧洲所有国家之首。
3.2.3城乡统筹特征
值得注意的是,由荷兰住房、空间规划和环境部(Ministry of Housing,Spatial Planning and the Environment)制定的空间规划,改变了该国传统上侧重城市的倾向。新版《空间规划法》规定了省级土地整理项目必须与地区空g规划相吻合,同时规定自治市政府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的土地使用规划(Land Use Plan)须覆盖全部乡村地区,这体现出空间规划对乡村地域的全新关注[6]。
3.3荷兰风景规划在现行规划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荷兰空间规划体系的城乡统筹一元结构特征是风景规划发挥其实际作用的基础,由于历史原因,荷兰的乡村地区获得了与城市地区同样的关注程度,广阔的农田林地等自然要素的风景价值被重视,从全国空间规划到各地方政府的土地利用规划都对风景价值始终保持着高度的关注,某种程度上,荷兰各层次的空间规划都是风景规划的具体落实,风景规划并非荷兰的某一个专项规划或某个方面的特别规划,而是各层次、各类别规划和政策都必须重点考虑的内容。
3.3.1全国空间规划中的风景规划作用
在1988年第四次全国空间规划中,荷兰政府除了贯彻紧凑城市的建设思想,并划定了5个国家级限制区和4个省级自然保护区,在2004年第四次全国空间规划中明确要求各省级空间规划必须划定“红线”和“绿线”,红线即城市建设空间的范围线,绿线即限制建设范围线,包括自然保护区、重要农田等,在各市级土地利用规划中必须对所划红线区域和绿线区域进行符合要求的管控措施。
3.3.2土地利用规划中的风景规划作用
土地利用规划中通过严格划定绿色廊道与城市重要绿色斑块,来体现对于风景规划的考虑要求。豪滕(Houten)是荷兰新城建设的典范,在进行土地利用规划时详细规划了连续贯通的结构性绿化体系与绿道设计。豪滕新城通过连续的指状绿带和中心绿地构成了与乡村空间有机联系且开放的生态系统。同时将自行车交通与结构性的绿化体系紧密结合,形成了新城空间最为重要的功能组织轴线,既构成最主要的景观结构,又构成主要的交通结构。这一宜人的行车环境和空间格局进一步促使豪滕成为荷兰自行车与公共交通使用率最高的城镇。
3.4荷兰的风景划特点
3.4.1以功能主义为原则的美学思维受现代主义运动的影响,荷兰的风景规划师们坚持认为只有理性的技术创新,才能更好地满足公众需求,促进社会发展。荷兰的风景园林学科发展也因此受到极大的影响,形成了注重实用主义的特色,而放弃追求形式主义或浪漫主义的古典园林创作模式。在他们的思想中,规划和设计必须以功能实用性为主、饱含理性认知,景观必须反映现代的社会特征。换个角度,风景规划最初的目的正是为了集约破碎的土地,以便提高生产效率、优化社会结构,由此形成了荷兰特有的农业景观。同时,他们提出景观设计必须基于场地特征,使用地形图作为风景规划的依据。
3.4.2尊重历史文脉与场地的空间逻辑
荷兰风景规划突出从场地中的地形地貌、植被、水系、道路、城镇标志物等要素中,发掘场地内的潜在关系,以此建立景观肌理的空间逻辑。同时,荷兰风景规划也非常注重场地的历史文脉,将场地上的历史特征以新的形式转入到新的景观,使区域景观变得具有独特性。在1931年的阿姆斯特丹森林规划(The Amsterdam Woods)中,风景规划保留了原有场地内的圩田和起伏的地形,再加以规整,进而形成了广阔的林地、草坪、水面三者交替出现的场景,在植物配置上也注重速生树种和慢生树种的组合,此外还保留了大片场地内原有的野花,延续了该区域原有的景观体验,同时在其中布置了露天剧场、迷宫以及其他装饰元素,赋予了该区域新的使用功能[7]。
3.4.3合理的政策与规划编制机制
荷兰的风景规划是伴随土地整治与土地管理而产生,荷兰的规划职能部门又分为空间规划分部和环境分部,在二战以前空间规划分部承担主要的规划任务,即提高生产效率、优化土地结构。随着城市人口增加、工业的发展、环境的恶化,人们对高生活品质的诉求愈发强烈,环境部门不仅承担基本的控制生态环境任务,更趋向于多元化的职能范围。城市空间发展与环境保护永远是二元对立的问题,而荷兰政府要求这两个部门在完成规划任务时须协同工作、商议讨论达成共识,表面看似乎效率较低,但工作取得的成果却影响深远。此外,荷兰风景规划在进行中还有多项国家层面的政策工具,如空间规划与环境政策、城市与环境法、生活质量与环境政策等。
4结语
荷兰具备非常严密且合理的规划体系,风景规划无论以什么样的形式出现,在这个体系中都有它可以发挥作用的空间。而我国在这方面较为欠缺,在现有的城乡规划体系内,风景规划始终处于不明朗的地位,虽然每份规划文件都会提到要改善环境、保护环境、创造宜居的生活空间,但在执行过程中更多的还是以发展经济为主要目的进行用地配比等,这与我国现阶段国情有关。由于近20年来我国处于高速建设的运转模式,在城市化进程中必然会忽略一些有可能阻碍城市这个“机器”运行的机制。而随着近年来城市化进程有所放缓,人们开始对过去二十年的建设发展进行反思,风景规划作为一种有着先进思想意识的行为必然会引起大家的关注。我国如何将风景规划作为一项重要规划行为来实施,如何处理好风景规划与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在现有规划体系内找准风景规划的位置是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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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国土空间进行不同功能划分的主体功能区规划,是区域空间规划的转型性变革。20*年初,**以这一理念来规划**北部湾经济区。经过两年多的努力,今年1月,《**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获国家正式批准实施。该《规划》把4.25万平方公里的经济区划细分为1912个综合地理单元,依据区域总体功能定位和资源承载能力、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将经济区划分为城市、农村和生态三类地区。其中,适宜开发的城市地区仅占总面积的9%,限制开发的农村地区占总面积的56%,禁止开发的生态地区占总面积的35%。
初步实践表明,严格按照《规划》来推进经济区建设,既能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又有效地保护了青山碧水。今年前三季度,**北部湾经济区的GDP总量达1543.78亿元,同比增长16.3%,增幅比全区高3.2个百分点,对**GDP增长的贡献率达38.6%。同期能耗指标又呈下降之势,半年多来,北部湾沿岸直排入海的工业污染源、污染物同比减少46%,各类海域沉积物均达到一类标准,海洋生物质量达标率为100%。
继北部湾经济区之后,**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建设扩大到全区范围。从2007年10月起,**组织专家对涉及土地资源、水资源、环境容量、生态重要性、生态系统脆弱性、自然灾害危险性、自然保护地、经济发展、人口集聚、交通优势、战略选择等11个方面实施详细调研,并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在综合评价国土空间的基础上,**确定了国家层面和自治区层面的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明确了各类主体功能区的功能定位、主要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其中,重点开发区确定面积为5.56万平方公里,限制开发区确定面积为12.34万平方公里,禁止开发区确定面积为5.96万平方公里,分别占**全区总面积的23.1%、51.9%和25%。
关键词:地下空间;开发管理;长沙市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前进,长沙市资源和环境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城市交通的发展、各类建筑和管线的布设使得城市表层空间已呈饱和状态。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立低碳、高效、便捷的城市可持续发展空间体系,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成为城市发展的必然。
根据国内外城市发展经验,当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人均收入达到500美元时,就初步具备了开发地下空间的条件。目前,长沙市区人均GDP达到4400美元,居民人均收入超过2000美元,已经具备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经济实力。
1 现状分析
我国各大城市发展水平不一,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存在较大差异。城市发展越成熟,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系统越完善。长沙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目前尚处于发展阶段,虽然需求大,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缺位,地下空间多头管理,开发利用水平较低。
1.1 相关法律法规缺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没有对地下空间权进行规定。《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确立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制度。
目前,国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专门法律法规少,且起步较晚,内容体系不够完善。2001年,国家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标[1997]58号)进行了修订,主要对主管部门、地下空间规划、工程建设作出规定。上海、杭州分别于2006年和2009年,针对地下空间的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了规定;深圳、广州、东莞于2009年,起草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针对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用地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确权登记和租售管理、使用管理等做了较为完善的规定。
长沙市目前没有相关法规政策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行指导。
1.2 缺乏相关规划指导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尚在征求意见阶段,暂未;发展相对成熟的大城市陆续制定了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并编制了相关规划。上海市2008年制定了《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并完成了《上海市地下空间近期建设规划(2007-2012年)》等总体规划,针对重点地区编制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天津市2008年了《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
2007年,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长沙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总体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长政办函2007[9]号),启动地下空间开发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但是,目前尚无相关规划出台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行指导。
1.3 地下空间开发多头管理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国土规划、城市规划、建设、电信、电力、公用、人防、公安、消防、抗震、绿化、环保、水电、文物保护等各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分别行使管理职权。长沙市同样没有明确规定地下空间的主管部门,造成日益增多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没有统一登记,缺乏完整的信息数据,对以后地下空间的统一开发利用造成不利影响。
1.4 开发利用不成熟
目前长沙市地下空间开发主要是以下几种形式:1、各类市政管线的埋设;2、地下过街通道;3、对现有建筑物地下空间进行开发,主要是地下停车场;4、地下商业区;5;地下轨道交通,长沙市地下轨道交通正处于建设初期,预计全面完成地铁线路的建设需要到2020年。长沙市地下空间开发分布零散,规模小,发展不够成熟,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尚未规模化。
2 内涵分析
要对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首先必须对地下空间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做出鉴定。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及地下空间开发走在前列的几个大城市出台的管理办法,笔者提出如下定义。
2.1 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是指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空间),以及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空间)。主要包括地下停车位、公共停车场、商业服务设施、仓储设施、民防设施、地下交通场站等等。
2.2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目前地下空间开发主要集中在城市,城市地下空间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相对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而言,笔者认为应定义应为:是指经依法批准建设,净高度大于2.2米(含,地下停车库净高度可适当放宽)的地下建筑物所占封闭空间及其水平投影占地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起止深度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为准。
3 管理对策
在明确了地下空间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内涵的基础上,结合上述长沙市地下空间开发的现状,对大城市的地下空间开发管理进行了大量研究。笔者认为应从开发原则、开发利用主管部门、用地管理及规划许可等方面来规范长沙市地下空间开发的管理,为以后开发形成完善成熟的地下空间系统打好基础。
3.1 开发原则
长沙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战备效益相结合,优先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开发。
3.2 主管部门
长沙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用地管理,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
3.3 用地管理
用地管理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前提和重点。只有在明确了权属和开发权限的情况下,才能进一步做好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利用。
(1)使用权的取得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物权法》规定,新设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以不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为前提。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对已经依法设立的用益物权造成实际损害的,应当依法作出赔偿。地下空间的出入口、通风口、排水口等的设置须取得所需利用地表的土地使用权,或取得地表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作为一个开发整体,结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随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单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经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采用以下方式取得:①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依法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②属于经营性用途的,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③地下交通建设项目及附着地下交通建设项目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项目,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一并出让给地下交通建设项目的使用权人。
(2)出让金和使用年限
地下空间用于商业、旅游、娱乐、仓储等经营性用途的,参照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依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目前长沙市尚处于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阶段,地下一层土地出让金按地面基准地价相对应用途楼面地价的50%收取;鉴于开发利用价值逐层递减的规律,地下二层土地出让金可按地下一层的标准减半收取;地下三层土地出让金按地下二层的标准减半收取,并依此类推。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开发的地下停车位,用于转让、销售或长期租赁有经营性收入的,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保持一致。单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土地用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相应的使用年限,例如住宅用地使用权为70年,商业用地使用权为40年。
(3)历史地下空间补办手续
在长沙市的相关管理办法出台之前,经批准建成的地下空间项目,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提供权属来源证明后,可以协议方式补办有偿使用手续。而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地下空间项目,发生用途变更或转让的,参照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方式,其经营性用途部分或转让部分应补办出让手续,按相关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
3.4 规划许可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设规模、公建配套要求、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的设置要求等内容。尤其是对于结建地下空间的用地权属范围,应当做出较为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结建地下空间地下建(构)筑物外墙不得超出地表建设用地权属界线,且建(构)筑物边线退让用地界线和规划控制线等距离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如确需超出地表建设用地界线的,超出部分应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结建地下空间的垂直用地范围最深处一般不得超过-20米。
对于地下空间的规划许可审批应分情况处理:结建地下空间应随地面建筑一并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与地面建筑一并办理规划审批和许可手续;而单建地下空间应单独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和许可手续。
4 结论
总之,长沙市在逐步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过程中,同样应当重视对地下空间开发的管理,避免开发先行、管理滞后的状况出现。本文对地下空间开发管理的研究,主要是以地表建设用地管理为参考,结合地下空间的特殊性质,从用地管理和规划许可两个最重要的方面提出建议,以期对长沙市地下空间的长远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丁瑾.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理——基于苏州等城市调查基础上的研究 [J].福建建筑.2012(8).
关键词:地下空间 开发利用 规划
中图分类号: F29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必要性
1.1节约土地,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
我国人口多,耕地资源缺乏,以占全界7%的耕地养活了约占22%的人口,人均耕地占有量1.4亩,只相当于世界人均值的1/3。要容纳不断增加的人口和使原有人口提高生活质量,需要大量的土地。远在1987年,全国生活空间用地已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6.9%,约为66.2万平方公里,其中包括城市用地和农村居民点用地。尽管如此,近十年来我国耕地减少近亿亩,其原因反映了城市用地的无限制增长。例如某城市1990年建成面积182平方公里,2000年发展至276平方公里,2010年达到507平方公里,20年间扩大了320平方公里。如果均为耕地面积为50万亩,对照我国紧缺的耕地状况,这种违背科学发展观的发展势头必须逆转,否则将严重危害我国国民经济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1.2拓展空间,促进我国城市化进程。
从宏观上来分析,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于发达国家三四十年,城市的发展水平也大体如此。换句话说,我国大城市现在所面临的城市再发展问题正是三四十年前发达国家所遇到的。如果到21世纪中叶我国国家经济总体上达到当时发达国家水平,则城市化水平必须从1990年的19%提高到65%,即城市人口要从2.7亿增加到10.4亿,净增8.3亿人。以城市人均用地120平方米计算,需要土地10万平方公里。即便扣除部分进入城市的农村人口放弃的农村居住用地,总的生活空间用地必须增加7.34万平方公里,这无疑将给我国本已十分有限的可耕地造成巨大的压力。因此,必须寻求拓展生活空间的新途径,否则必定加剧生存空间危机,严重影响我国城市化发展的进程。也可以说,城市化的发展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出了客观要求。
1.3改善生态,创建城市宜居环境
地下空间恒温性、恒湿性、隔热性、遮光性、气密性、隐蔽性,安全性等诸多方面远远优于地上空间。对其充分开发利用已成为提高城市容量,缓解城市交通,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人防安全等的重要措施。一些基础设施放到地下,可以避免和减少地震, 飓风、酸雨、战争和恐怖事件等灾难带来的损失。一些有高精度要求的厂房设在地下,能用较低成本获得恒温恒湿.安静稳定的生产环境,有利于制造高质量产品。一些可能引起”三废”污染、噪音污染、危险品危害的的项目安排在地下,统一建立地下污染处理设施,既能减轻地面污染.物资回收利用,又能降低地面建筑密度。改善建筑光照.腾出地面空间,美化绿化城市。一些城市交通转入地下可以减轻地面交通负担、缓解城区拥堵状况,还因其能耗小,噪音低,对改善城市环境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所以说,城市的地下空问是实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注重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是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的最有效途径。
2 地下空间规划的原则
1)着眼当前
从我国城市发展现状来看,地下空间开发的重点应该在城市的中心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等急需通过地下空间开发缓解交通压力、改善城市环境、促进集约发展的地区,尽量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在地下空间开发时要根据城市的发展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开发地下空间要采取复合式的开发,即将过去已建的地下人防工程、地下室经过改造,作为适合的建筑使用;同时在规划地下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时,要考虑到战时人防的作用,在平时一些经济效益好,能发挥战略效益的重要广场、路口等地方规划人防地下室,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改善城市的交通;在修建高层住宅时修建地下停车库,兼做人防工程使用;在道路交叉口规划多功能综合通道,集管网综合、地下交通、商业等功能为一体。规划地下空间工程目的是既充分利用的地下空间,节约了土地,改善了城市环境和交通环境,从长远来看,同时也为城市水、电、气等生命工程的安令防护、防震减灾、战时人防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所以在制定地下空间规划时,要根据城市的整体规划制定中长期的规范方案,地下空间才能发挥平战结合的功能。
2)统一规划
城市的统一规划就是对地面、地下总体进行有效分配,使两者相互补充和支持,促进城市地下空间的协调发展,创造有序的城市生活空间环境。因此地下空间规划要适应于城市的整体规划,如为了改善城市社会环境和交通环境进行城市整体规划时,地下空间规划就要考虑到将地面上部分人流和公共交通引入地下空间,减少地面人流量和车流量,提高地面上绿化面积;根据城市整体功能和布局,将不适合在地面上的建筑和产业引入到地下空间,这些都是地下空间规划要服从于城市整体规划,这样才能改善城市的社会环境和交通环境。
3)相互制约
建筑工程需要多个专业共同合作才能使这个建筑发挥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当前在地下空间规划涉及到了给水、排水、电力、电讯、人防和地下工程等专业,由于各个专业联系较少,缺乏沟通和复合型专业技术人才,导致计划与规划脱节,各个专业配合较少,造成地下空间规划难以达到预期效果。所以要加强各个专业的相互沟通,在满足专业技术的条件下,可以将各个专业所需的功能在地下空间中得到合理分配,如各个专业合理配合。规划人防疏散和地下公共交通相结合,各种管道埋置合理,一物多用的地下空间。在各个专业的配合下,可以节省投资,提高防灾减灾的功能。
3 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实施建议
1)分析研究影响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因素: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前,应对地下空间资源做出评价,作为确定地下空间发展战略和规划布局选址的依据。影响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因素很多,通常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灾害地质、地下矿藏、城市建设用地现状及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布局等。通过分析,要分别绘制工程地
质分析图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用地评价图。评价图可将规划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划分为适宜开发、不适宜开发及采取措施方可开发三个类别。有了这个评价图便可进行地下空间的布局与选址。
2)研究地下空间开发战略:一座城市的地下空间不能盲目地去开发,也不能盲目地追求规模、项目等,而应有一个全局的、总体的、宏观的开发意识,只有这样才能更大限度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为城市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容量及功能。开发战略主要含以下几个方面:a,在城市特点上,要结合城市布局形
态特征去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如有的城市地处山区、水域、平原,有的城市形态是带状、棋盘、组团等。城市特点的不同就应有不同的开发思想。b,在防护空间与非防护空间关系上,要处理好二者的关系。目前我国多数城市是设防城市,现有地下防护空间数量很少,很难满足城市防护的需要。重点开发利用地下防护空间依然是我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点。c,在规划区域选择上,要有所侧重。目前,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主要集中在城市中心区,而不是整个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对地下空间需求量最大的仍然是城市中心区。因此,应根据城市布局结构,以开发城市中心区的地下空间为主,由里向外辐射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d,在规划开发层次上,要有所划分。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飞速发展时期,经济并不宽裕,大规模的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并不现实。从国际上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来看,也主要开发利用地下30M以上的空间。因此我国重点研究地下30M以上浅层的地下空间逐渐向中下深层空间发展是较为合适的。e,在开发利用类型上,要根据城市功能需要而定。在适合地下利用的十个类型中,我国应重点解决交通、商业问题,逐渐功能下移,构成多种功能并存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综合体系。
3)研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模式:目前地下空间开发模式有代表性的是以地铁为特征的开发模式。而在我国,据了解,要求在下个世纪研究地铁开发模式的城市很少,那么开发模式适合我国的国情将是规划重点解决的问题。即适合我国国情的多点分散的地下空间,如何构成体系,构成网络,形成自己的模式,是规划
Abstract: The lack of vertical stratification planning of underground space has lead to the unreasonable development of part of facilities, the frequently conflicts of space occupancy between underground facilities and these seriously affect the normal development of underground space. The paper analyzes engineering geological conditions in Ningbo, curr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of underground space development, takes light rail transit construction in Ningbo as an opportunity, and then probes plane partitions and vertical stratifications of underground space in Ningbo. Based on these, put forward the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delamination development model of urban underground space, to make the development obey orderly, rational, favorable principle, to save construction investment and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the use of underground space.
关键词: 地下空间;轨道交通;平面分区;竖向分层
Key words: underground space;rail transit;plane partitions;vertical stratifications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6-0102-04
0 引言
城市化进程加快,空间区域扩展的困难性,飞涨的房地价,暴涨的人口等城市问题使得地下空间的开发成为人们的共识[1]。欧洲历史悠久,其特点规模大,类型多,结构复杂的综合体;北美国家点线面方式结合地下交通构件庞大网络,综合性较高,据统计,加拿大蒙特利尔地下城拥有60多个建筑群面积达360万平方[2];亚洲以日本为典型,大力发展地下能源交通仓储设施,分层开发。国外发达国家的地下空间规划起步早,技术较成熟,相关法律法规较完善,这对我国地下空间开发有借鉴意义。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源于上个世纪50年代的人防工程。近年来一线城市例如北京、上海、深圳地下空间规划已初具规模,上海市地下空间的开发总量已超过1000万平米,开发深度也已向30米以下的空间挺进[3]。我国地下空间开发态势积极,但仍存在规划合理性时性不佳,开发技术落后,上下协调性差等问题,对今后城市的集约化可持续发展极为不利。由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具有不可逆性,特定性,必需探究适合城市地质环境条件的地下空间开发模式。本文结合宁波市工程地质条件,结合宁波市地下空间开发现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初步提出宁波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议和实施方案。
1 宁波市地下空间开发现状及存在问题
1.1 工程地质条件 地下空间开发工程与地质环境联系密切,受环境影响很大,应先进行地质分析。宁波位于滨海平原,地势低,深厚软土地层分布广泛,地质构造复杂。宁波平原第四纪地层发育,厚度较大,且层位较稳定,厚度从60~120m不等,从中更新世至全新世地层发育齐全。主要成因类型有河流相、河湖相及海相等,从老到新是由一套陆相堆积~海陆交替堆积~海相堆积地层组成,上部软土层厚14.1~24.6m。
1.2 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2.1 工程量小、功能单一、分布散、公用性差 宁波市鄞州中心、骆驼新区、火车站等地区的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仅限于建筑区域下的地下车库及战时防空所用,且部分小区中的地下空间的开发在小区之内分隔,且仅在单独建筑物之下。公共地下停车场涉及不多,而地下通道、地下商业街更是少有涉及。现今宁波地下通及商场到发开利用较好的为海曙城隍庙区域。宁波市现有地下工程主要分布在海曙区和江东区,除人防工程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主要随近几年的房地产开发而建设,这些地下工程功能也比较单一,停车库占到了绝大多数,其次是建筑的设备机房,作为公建使用的仅占总面积的2%,仓储则占总面积的3.6%。
1.2.2 资金供应不足,技术不够完善导致众多后遗症。
宁波市对地下空间开发起步相对较晚,针对地下空间的规划主要从2005年开始,比建设部颁布的文件迟9年。由于国内建筑业粗放的建设模式,地下空间开发研究不足、重视程度低,国内外交流不足等情况,我国的地下空间开发的“后遗症”严重。而宁波也不例外,加之历史因素,地下空间开发几年来,宁波市出现了地面沉降,道路开裂等一系列问题。随着城市化建设规模的扩大,进程的加快,工程性地面沉降逐渐加而宁波也不例外,加之历史因素,地下空间开发几年来,宁波市出现了地面沉降,道路开裂等一系列问题。剧,市区地面沉降继续发展,沉降漏斗不断向外扩展。至2005年,江东和江北城区累计沉降量200~500mm,海曙城区累计地面沉降量为100~200mm,江东、江北沉降中心区累计沉降量大380mm。
1.2.3 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缺少整体性、长远性和战略性,且实际开发建设情况与规划同步性差 尽管,2005年宁波市便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及人民防空规划”。当前,对宁波市来讲,城市中心区最为缺乏的地下公共停车场、公共市政设施的开发。2005的规划就述内容存在明显的不足,且该项内容大部分尚未实施,规模和数量也法满足宁波城市建设和快速增长的机动车保有量的需求。例如根据东部新城的规划,地下空间利用包括在地下建设地铁站、公交终点站、停车场、步行网络、地下街、道路等。就实地调查的情况来看,以上设施并没有与总体建设同步实施。若在后期将建筑物的地下空间相连,建立地下网络,不管是在技术还是资金方面都会出现较大的困难。
1.2.4 地下空间开发管理机制不完善,管理机构条块分割,针对性法律法规缺乏 2001年11月建设部颁布《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但由于长期以来对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管理的空白,仍缺乏特定的管理机构来协调地下空间开发过程中地下工程项目之间、地下工程同地表建筑物之间的矛盾。
宁波市现有涉及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地方法规存在一些模糊之处。主要表现在:地下空间使用权主体不明确;对已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地下空间的权属界定不明确;有关地下空间利用的地方法规体系不健全。上述权属问题会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各类地下空间之间缺乏连通,影响了其整体效益和使用价值。此外,没有建设标准、技术,使工程质量问题不易杜绝,一旦出了问题无法明确责任。
2 宁波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议
地下空间规划地下空间开发的指导性文件。地下空间规划的难点是解决好即地上与地下,当前与未来,效益与环境三个关系;关键是处理好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规划不能偏离建设的需要,尤其是详细规划,应以指导地块开发实施为宗旨,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需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指标体系。宁波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过程中若不考虑这些问题,将来会影响城市地下空间的可持续发展。
2.1 地下空间规划的指导思想必须有明确目标 2012年宁波市提出建设智慧城市理念,打造智慧宁波。故而宁波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将智慧理念贯彻其中,同时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对地下空间进行分层次、分阶段的合理开发,注重以人为本。现今地下空间开发多是后期开发,故宁波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要与城市现状结合,如利用轻轨交通将原有(新建)的地下空间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地下空间形态,增强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为宁波市智慧城市建设出力。
2.2 将地下空间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点线面结合综合开发 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不可再生,单独另行制定的地下空间规划往往和城市的总体规划往往协调性差,合理性,效用性不高,且后期编制成本来看不经济。将地下空间开发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办法,也有利于城市空间整体三维开发。通过平面布局与纵向布置进行统一规划、综合安排,使宁波市地下空间逐步形成以地铁为骨架,以交通节点及地下综合体为枢纽,以中心区为主体的城市地下空间系统。地下空间的开发与利用对于发挥宁波市的城市聚集效应,促进经济发展,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抗灾能力将起到积极作用。
2.3 加强研究与实践,进行合理预测 由于宁波市地质地貌特点特殊,且目前宁波地下空间开发的研究和实践不足,宁波市地下空间开发模式还要在探索学习中形成与完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深度的选择和确定直接影响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成本和效果。目前,宁波市地下空间开发与规划的深度限于浅层。然而,随着城市发展,为满足合理有效利用城市空间、完善城市功能等要求,必须对地下空间的开发规划深度做出预测和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可作为多种用途,但空间有限,特别黄金地段的,如宁波市中心区具有的商业吸引力,而基础设施建设则缺乏吸引力,应通过政策引导地下交通、市政管网系统等基础设施作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重点层次,而与城市职能相协调的地下空间开发是中间层次,将城市功能的三维延伸入地下,改善城市环境,为城市建设扩容提供条件。
2.4 拓宽渠道,吸纳资金 由于地下空间的开发难度和工艺水平要求远比地面要高,所以地下空间开发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单纯依靠政府财政投入难以满足资金需求,而且也不利于在地下空间开发中引入竞争机制以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因此,拓宽投融资渠道,广泛吸纳资金是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除一般的政府出让地下空间地块机制外,宁波市还可以将工程建设中的BOT模式,“国”“民”合办的融资模式、“国”有“民”办的融资模式应用于地下空间开发。
2.5 明确地下空间规划、开发建设管理与使用权责
2.5.1 通过法律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权 我国依法实行国有地下空间有偿使用与无偿使用相结合和有期限的制度。对经营性地下空间,宁波市政府可参照地面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如协议、招标、拍卖等。依法对地下空间使用权的产权登记,包括取得、转让、抵押、继承、赠予等要做出明确的规定。此外,对于建成后地下空间的出售、出租,应有明确的管理办法,规范其流转。
2.5.2 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主管部门,建立监督机制 建议成立宁波市地下空间管理委员会,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可由宁波市国土、规划、法制办、人防等部门统筹规划,明确各部职责,全面考虑地下空间的相关事宜,实现系统开发。考虑地下空间平战结合居多,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有一套完整的人员、机构、编制和开发利用的管理系统,充分发挥其作用。此外,还应充分利用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结合,建立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规则和监督机制,防止在土地一级市场中资源分配的“黑箱操作”,增加土地及规划管理的透明度。
2.5.3 制定《宁波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针对地下空间投资中违背规划初衷的情况,建议将地下赋予规划相应的法律地位,作为规划管理的操作依据。为此,建议宁波市应尽快制定《宁波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主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供地方式、用地审批、使用年限、面积分摊,登记等。《办法》应明确指出,结建地下工程的使用年限相同;地上业主对其物业垂直下的地下空间有优先开发权,其他投资者有行使无害通过的权利;同一宗地下建设项目有两种以上供地方式、用途或两个以上使用权人的,使用权面积分摊办法。
3 宁波市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方案
当前,地下空间的规划工作面临着两个任务:一是在对城市地表进行规划的同时,应重视对地下空间进行长期综合性的规划;二是对已投入大量资金所建成的地下室工程特别是相对集聚的片区应进行再开发利用规划,整合资源,以发挥应有效益和为日后提供示范性实例[4]。
根据规划,宁波市将于现在的宁波市轨道交通线网以主城区为核心,以跨三江(姚江、甬江、奉化江)、连三片(三江片、镇海片、北仑片)、沿三轴(商业轴、水轴、公建轴)为指导思想构成主体骨架,形成三主、三辅、六条线、双模式的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地铁在交通上具有两大优势:一是实现人群行为实现的“点—点”直接快捷交通,相比地面交通更能体现直线交通优势;二是地铁交通具速度上的优势,轨道交通速度能达到80km/h[5]。轻轨交通的建设为宁波地下空间开发带来良好的契机。
宁波市应按中心联结模式进行规划建设,通过轨道交通将城市各个区域连接,将分散的地下空间串联成线,各线路的纵横交错使得地下空间进一步连成网。本文结合宁波市轻轨交通建设和城市规划,考虑区块经济,人口,原有地下建筑等情况,将多核心紧凑型城市空间布局理念用到地下空间开发,形成有“点线面—地上地下”协调发展模式,坚持可持续理念发展理念。由点到线,由线到面,上下一体,实现地下空间开发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和效益化,如图1所示。
3.1 平面分区 宁波市地处滨海平原,地势低平,属软土土质,海积软土层分布广泛,厚度不均,物理力学性质差。特殊地形地貌和地质结构,决定其地质环境比较脆弱,故其地下空间开发需慎重。平面分区着重考虑城市规划、轨道交通分布,人口分布和特殊地质情况。
3.1.1 城市规划 地下空间开发必须立足于宁波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状况。宁波市规划在15年内完成以下7个地下空间开发重要节点:三区,东部新城,鄞州中心区,天一商业区,南部商务区等。外加7个次重点开发区。地面经济开发重点区域主要是东部新城,三区,鄞州中心区,北仑区片等。规划主要地下工程为地下商业街、停车场,地下通道,人防隐蔽工程等。近几年宁波市经济迅速发展,势头良好。2011-2012年,全市实现生产总值GDP 6010.5上升到6524.7亿元,同比上涨8.5个百分点。
3.1.2 轨道交通 轨道交通像地下空间的血管,贯穿较为分散的核心区块,结合地面交通,串联各个次要分散小区块,形成点线面一体的平面布局。轨道交通综合体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尤其实在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层面中的地下交通分享和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地下空间详细规划层面中的重要节点规划中占有重要地位[6]。例如:1、2交汇于东部新城,北仑片区并与4号路线于三片区汇合(两处皆配合有地下通道),3、5号线于鄞州中心区汇合并与6号线于高教园区北区及周边区域汇合等。如图2所示,利用轨道交通将各组团联系起来,发展区域尤其是轻轨交汇处,商业发达地区进行重点规划,进行规模性综合开发,如图2所示。
3.1.3 人口状况 地下空间的开发应充分考虑人口因素,分析供需情况,以发挥地下空间利用效率,节约资金。其次应考虑地区产业状况,因地制宜。据最新人口统计,宁波市常住人口达596.33万人,平均人口密度达636人每平方公里,最高达11572人每平方公里,且呈增长趋势。可见对地下空间开发需求较大,也是宁波市发展的必然要求。
3.2 竖向分层 竖向分层要分为浅层和深层开发,宁波市现今主要是浅层开发阶段。地下空间应用方向,结合各区域重点发展方向,进行功能互补、辅助或需求满足;结合交通人口等状况进行开发类型组合;结合地质水文状况对组合进行合理分层。在竖向分层中还应注意深度与功能的适应和构造要求。竖向上将城市地上、地下空间作为一个整体,根据土地和经济的适宜性,实行最大深度的立体开发,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功能[7]。
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则要求根据平面竖向划分选择适宜的地下空间开发类型。达到地上地下空间协调。通过查阅资料,总结出地下空间开发的五种主要类型:
①地下交通设施包括地铁,地下通道,地下停车场等。②地下商业娱乐文化设施包括地下商场,地下图书馆,影剧院等。③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比如地下的过街通道地下的停车场、地下综合管廊等[8]。④地下人防设施包括各类人员掩蔽工程、地下军事工程等。⑤地下生产仓储设施。不同功能形态的地下工程合理埋置深度不同,竖向如何布置很重要。宁波市竖向开发从上至下可分为以下4个层次:
综上,可将地下空间开发注意点归纳为以下几点:首先,注意适应性。地下空间的开发应充分考虑地下空间开发的需求程度及资金供给状况,根据自身情况确定适合的开发模式。其次,可持续性。应关注地下工程实施建设技术问题的解决,避免或减轻项目后期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贯彻人本理念。地下工程在规划应注重以人为本、创造舒适地下活动空间与环境的原则,践行“低碳”“以人为本”理念。再者,注意谨慎性。地下空间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逆性,因此对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慎重[9]。注意地上与地下,当前与未来,效益与环境关系,地下空间规划关键是处理好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最后,注意规范性。政府对地下空间开发的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规范其审批,开发,管理流程,并加强监督。并将分散的地下工程项目于城市地下综合开发结合。
4 结语
由于地下空间开发具有不可逆性,技术性,影响因素多等特点,且与自然环境关系密切,故而其开发必须因地制宜,结合城市自身特点和先有条件,合理规划和预测。通过轻轨结合,平面分区,竖向分层结合综合体开发模式,因地制宜的进行地下空间开发,有利于缓解城市用地紧张,环境恶化等问题,提高城市空间利用率,对城市集约化、可持续发展作用重大。地下空间开发是未来城市发展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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