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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管理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进行组织领导、综合协调。
各地、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等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农贸市场发展基金,促进农贸市场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农贸市场管理者)和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场内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促进行业诚信经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农贸市场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农贸市场及场内经营者进行商事登记和监督管理,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参与论证、编制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及相关项目的验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农贸市场的规模和管理现状等实际情况,在有固定设施的农贸市场设置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及项目验收;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第八条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屠宰、农贸市场内畜禽交易等与动物防疫有关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林业、水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法负责农贸市场内与陆生、水生野生动植物有关的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农贸市场内的治安管理,并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可根据需要在大、中型农贸市场设置民警室。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农贸市场内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农贸市场应建立由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组成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做好农贸市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二条 规划、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权,配合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外的乱搭建、乱摆卖、乱张贴等行为以及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农贸市场开办者开展健康教育宣传、病媒生物防制,依法对不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场内经营者销售产品明码标价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与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督促、协调或实施农贸市场新建、改(扩)建;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履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各项责任,推进市场文明建设,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商等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专项规划须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等应当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经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制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农贸市场的选址和规模应当与服务区域居住人口、服务半径相适应;
(三)农贸市场配置应当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布局应当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条 农贸市场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农贸市场(含基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总平面图时,应当明确农贸市场建筑规模、建筑位置及相关配套设施;属于房产开发项目或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建设农贸市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农贸市场建设要求纳入房产开发项目或旧城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规划、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征求工商、商务、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使用政府资金新建、改(扩)建农贸市场的,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贸市场开办者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农贸市场的建设标准、使用期限、管理责任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农贸市场新建、改(扩)建完成后,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农贸市场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会同工商、商务、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共同核查农贸市场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农贸市场未按照规划条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或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进行建设的,规划、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权,分别依法责令农贸市场开办者立即整改。农贸市场整改完毕,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农贸市场用地、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拆零转让,不得擅自更改用途。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但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的,应当进行重建、改(扩)建。
重建或改(扩)建的农贸市场,其经营生鲜农产品的面积不得小于重建、改(扩)建前的面积。
第二十五条 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用途。
第二十六条 原则上不得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确需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的,由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国土、规划、城市管理等管理部门论证通过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设置。
临时农贸市场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设置期满后依法拆除。
第四章 市场开办
第二十七条 鼓励自然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投资者投资新建、改(扩)建农贸市场。
第二十八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及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
(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根据农贸市场布局设计图设立档铺,对场内商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科学合理地划行归市。
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农副产品自产自销区。
第三十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农贸市场设施设备维护,每年从摊位租赁服务费收入中提取一定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市场内摊档、道路、通风采光、消防、安保、给排水、用电、卫生、停车等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
第三十一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因自身原因需要终止农贸市场经营或关闭农贸市场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该书面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会同工商、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论证。
经论证该区域确需设立并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协议收购、产权置换、租赁等方式,将该农贸市场交由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农贸市场管理者经营管理;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与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无法达成农贸市场收购、产权置换或租赁协议的,按照程序终止该农贸市场经营或予以关闭。
第五章 市场管理和经营
第三十二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对农贸市场进行管理和提供有关服务。
农贸市场开办者与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农贸市场管理者退出管理情形进行约定。
第三十三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相关文件的食用农产品,须经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配备快速检测设备,每天抽查场内食用农产品,及时公布快检结果;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防疫职责。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未随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不得进入市场;制止场内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三)公示职责。设置公示栏,公布服务项目、摊位租赁服务费收费标准、市场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信息等依法依规应当公示的信息。
(四)市容环境卫生职责。保持市场内通道畅通,制止场内出店(摊)占道经营行为;制止随意摆摊设点。根据市场垃圾量设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市场环境卫生整洁和容貌美观,确保无乱摆卖、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乱搭建行为;认真履行门前四包职责;市场公厕安排专人管理并保持设施整洁、完好。
(五)计量监督职责。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对经常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并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要求的复检计量器具;设立投诉受理点,公布投诉电话,接受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争议进行调查处理。
(六)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职责。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开展病媒生物灭杀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场内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七)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的商品(产品);制止欺行霸市等扰乱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八)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场内经营者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消防安全、公平交易等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除向场内经营者收取市场摊位租赁服务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代收水电费、垃圾处理费等费用的,应当严格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更改收费标准。
第三十六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卫生等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办理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亮照经营。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除外。
场内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或其他行政许可证件,不得擅自更改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第三十七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管理制度;
(二)经营活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对销售的农副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四)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不得短斤少两;
(五)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产品);不得进行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六)消费者要求其提供购物凭证的,应当依法予以提供;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 场内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根据其经营品种及规模,依法配备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保障食品安全。销售畜禽产品的,应当提供检疫证明;销售猪肉产品的,除提供检疫证明外,还应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对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第四十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依据其与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签订的协议进行管理,直至协议解除。农贸市场管理者不能全面履行服务管理职责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可以依据协议对其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场内经营者的违法及受表彰信息录入市场主体或个人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未对场内商品划行归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擅自终止农贸市场经营或关闭农贸市场的,由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未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对农贸市场进行服务管理的,或者已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但未签订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按规定抽查场内食用农产品质量或未及时公布快检结果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制止场内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公示职责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职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标准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场内经营者从事活畜、活禽交易或畜禽屠宰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因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管理者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农贸市场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给场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场内经营者可依法要求该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管理者给予赔偿。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授权其他有关部门行使,事业组织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
第五十一条 侮辱、阻挠或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负责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农贸市场,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零售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场所。
农贸市场开办者,指依法从事农贸市场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农贸市场管理者,指农贸市场开办者依法设立或委托,行使农贸市场经营服务管理职权,承担相应责任义务,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关键词】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秩序;管理路径
1.农贸市场经营环境存在的诸多问题
1.1场内人员行为缺乏城市公共商业空间内的文明规范
一是市民买菜沿袭路边交易习惯。有的习惯将菜叶扔在地上;有的边走边摘菜,菜叶、豆壳扔了一路;有的光膀子、随地吐痰、抽烟、乱扔烟头,不把农贸市场当作城市现代商业空间。二是场内经营者还有路边摊位经营意识。为了扩大销售额提高利润, 有的摊主喜欢突破摊位空间限制,溢摊、出摊经营;有的为图方便,在摊位周边乱扔蔬菜废弃皮壳,垃圾遍地;有的超越摊位条件开展批发业务,尤其在早市,有的甚至将经营摊位拓展到市场外和街道上。
1.2市场主办方的利益取向导致管理松弛
农贸市场主办者,一般不直接参与市场日常管理,只是根据摊位情况核算总租金,采取承包转包方式分派给日常管理人,并将日常管理费用压到很低水平, 由于日常管理人手不够,难以维护秩序和场内保洁,市场只能维持低水平运作状态。同时日常管理人员为了增收, 场内私搭乱摆,增加临时摊位,加剧了市场内部的拥挤混乱。
2.农贸市场作为准公共产品具有多重管理属性
2.1农贸市场的公共性与准公共产品定位
首先,农贸市场长期融贯于百姓生活之中, 所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共性。第一,农贸市场功能可替代性弱,对于居民生活十分重要。农贸市场为居民提供日常食品需求,满足居民的一日三餐;交易的农产品新鲜、方便和价格便宜深受居民认可。即便现在城市里已经拥有众多综合性超市,还有一些专业性生鲜超市或是蔬菜连锁店,但农贸市场依然是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流程中最便捷、最经济的平台。第二,农贸市场选址基本上由历史沿袭,居民对此有很强的认同依赖。农贸市场设施基本都在居民密集区,所用场地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国有房产开发公司或政府兴建;二是政府规划由开发商享受优惠而兴建的配套设施;三是由镇街一级政府或大型企业出借闲置土地民资兴建;四是原有大棚市场改造为室内农贸市场,政府给予资金扶持。虽然现在大都实行了民营化,但其为居民生活配套服务的性质没有改变。第三,农产品集中交易有利于货源和质量的把控,农贸市场是农产品进入市民餐桌之前的重要安全关卡。农产品没有标准化的生产工艺流程,质量问题随时都有可能在生产、加工、运输、流通等环节出现,这就需要有对货源正当性进行审核、对产品质量安全性进行检测的第三方管理机制,采取农产品集中交易模式、实现集中质量安全把控显得尤为重要。第四,农贸市场盈利模式主要是靠获取租金,基本上属于微利性经营。农贸市场的经营模式主要是市场主办者通过投资兴建或上缴一定的土地房产租借费或承包费获取经营权,以收取经营户摊位费获取收入,摊位费再通过经营户成本最终传导到菜价上,形成租借链、成本链。从某种程度上讲,露天、大棚或设施越简陋的市场,蔬菜价格较低,人气反而较旺。第五,农贸市场内集聚了众多经营户,交易方式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与超市、连锁经营者不同,农贸市场内集合了众多的市场经营者,他们的进货渠道大多来自于同一集散地,进货价格几近一致,利润率极其透明,其销售价格平均要比综合性超市低。农贸市场具有公益性、微利性、替代性弱等特征,可以将此定性为准公共产品。对于准公共产品的供给,在理论上应采取政府和市场共同分担的原则。以此定位,来研究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问题,才能寻找到较佳的管理思路。
2.2农贸市场管理具有多层次性和多重属性
一是从政府的角度来看,要管理好两个层次的主体:农贸市场的主办方和场内经营户,政府应当对他们的经营活动与社会影响依法分别实施行政管理。二是农贸市场的主办方对于市场活动的日常管理,主要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和工作安排实现对市场经营环境的维护,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引导场内经营户合法合规经营。
3.建立自律、契约、执法相衔接的农贸市场管理架构
3.1加强农贸市场有序进入和退出制度建设
首先,要建立农产品准入经营和入场经营制度。一是农贸市场必须具备对入场农产品货源管理机制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这两项基础条件,方可对外经营。二是对小规模的独立门店实施行政许可。其次,加强对摊位收费权限、收费标准的监督,提供相关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不同档次市场的收费,提升规范经营的水平;对不按规定的、屡不改正的市场主办者暂停或收回收费权,使得政府不因对市场主办的处罚累及百姓日常的购菜权,引发。
3.2构建由政府、市场、经营者组成的规范经营责任链
首先,明确相关单位的责任,并通过契约的形式固定下来。申办农贸市场时,需要对场内场外环境和卫生、摊位摆放秩序、买卖秩序、文明宣传等事项作出责任承诺;场内经营户提出入场申请时,也要签订相应的责任承诺。其次,建立与承诺相对应的保证金制度。市场向政府指定部门或委托管理单位,缴纳文明经营保证金;经营户向市场交纳合法经营、文明经营保证金。政府指定部门或委托农贸市场协会对各市场进行考核评比,对达到目标要求的,由政府兑现增加人员经费补贴或相关建设改造资金补贴;达不到目标要求的,动用保证金加以整改。
3.3充分发挥农贸市场行业协会组织自律管理的作用
政府要对行业协会加强指导。一方面,主管部门制定农贸市场文明建设的规范标准,提出总体的管理要求,为发展中介服务组织提供良好的制度依据;另一方面,职能部门参与行业管理的制度设计,做好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的衔接。
4.政府提供有效的扶持与服务
4.1政府提供必要的建设扶持资金,完善农贸市场的硬件设施
根据城市规划和政府工作计划,对兴建及改造升级的农贸市场,给予一定项目的一次性扶持资金,为农贸市场规范有序经营创造基本条件。为每个农贸市场配备农残检测设备,并提供一定的日常运作费用,确保这些设备的正常运行,以便把好农产品质量关。
4.2政府提供或购买部分公共服务,激发农贸市场投资者提升管理水平的积极性
一种方式是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物业公司,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内部卫生保洁,门前保洁和车辆停放秩序维护,费用由政府提供一定比例,其余由农贸市场缴付,这样可以确保市场有比较合理的保洁和维持公共秩序的人力;另一种方式是政府直接按农贸市场保洁、维持秩序人力标准,给予农贸市场一定比例人力薪资的补贴,人员配备由农贸市场负责,政府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考核后发放,并可配套一定的处罚措施。相对而言,前一种方式,容易出现场内经营户和购买人不配合的情形;后一种更具约束力。
今天,我们在这里专题召开全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推进会,主要目的是进一步贯彻省、市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交流前阶段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分析存在的问题,部署落实今明两年全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目标任务,推进全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和整治规范工作。刚才,我们参观了中心农贸市场,区商务局通报了前阶段所做工作,并就我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三年行动计划作了具体说明,市场业主介绍了创建经验,镇、镇做了表态发言,区政府与各镇(开发区)、市场发展公司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应该说,大家对农贸市场改造的目的和任务都非常明确了。
一、肯定成绩,正视不足,增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去年以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并将此项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加以推进。一是开展调查摸底。由区府办牵头,组织商务、工商等部门对全区农贸市场进行了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我区农贸市场真实情况。二是明确职责分工。根据省、市农贸市场会议有关精神,专门成立了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并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我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目标要求、责任主体和政策措施。三是狠抓工作推进。去年,区、镇合力抓落实、强推进,完成了中心农贸市场和浔东中心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工作,其中,中心农贸市场顺利通过了“省文明示范市场”考核验收。
应该说,去年的工作成效明显,对此,要充分肯定。但是我们也应清醒认识到我区农贸市场底子薄、基础差,要全面实现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目标,任务非常艰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设施陈旧,改造任务繁重。我区大部分农贸市场建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设施陈旧、手续不全,且普遍存在“脏、乱、差”等现象,无论是市场基础设施建设,还是农残检测、食品安全监测,与省政府“地不湿、无异味、菜安全、价公道、计量准、可休息、可追溯、联成网”的目标要求差距明显,亟需改造提升。经初步测算,全区24家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共需资金近2.1亿元,资金压力较大。
(二)市场主体众多,体制机制不畅。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是一项公益性、民生性、社会性事业,而农贸市场管办分离后,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使得市场举办者往往重视经济效益,而轻视社会效益,使得市场的公益性和盈利性无法达到有机统一,这也需要我们在接下来的工作过程中研究解决。此外,去年以来,虽然各镇(开发区)按照区政府的要求明确了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分管领导,建立了工作班子,但各镇(开发区)在市场改造过程中还存在着“等、看和畏难”现象,工作的积极谋划、主动作为还有待提高。
(三)经营秩序混乱,管理有待提升。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不仅仅是硬件设施的完善,更重要的是提升市场经营管理水平、为居民营造一个舒适、安全的购菜、购物环境。针对我区农贸市场目前在市场经营秩序、农副产品安全检测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各市场业主必须转变工作观念,在市场硬件设施改造的同时,努力提高综合管理水平,提升我区农贸市场整体形象。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将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实事来抓
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涉及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管理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能,更是政府职责所在,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惠及千家万户,是最直接、最迫切的一项民生工程。所以说,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绝不是一项形象工程,而是实实在在、非常紧迫的政治任务。在刚刚结束的区“两会”上,也已将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列入了今年全区十大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对照省、市要求,在接下来的两年时间里,我们要全面完成24家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工程,可以说,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因此,各镇(开发区)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大力推进农贸市场提升改造工作,并以此次改造提升为契机,将整治与建设、当前与长远、专项治理与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升我区农贸市场整体水平。
三、统筹协调、分工合作,确保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早开工、早竣工、早惠民
(一)精心谋划,完善农贸市场改造方案。要按照《市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标准》、《省市场商品准入管理规范》和《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的要求,因地制宜,根据每个市场的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改造方案,分步实施,层层推进。要从本地客观条件出发,用足、用活现有政策,既充分考虑老百姓的需求与生活习惯,又与城镇、农村的整体发展和规划相适应,发挥政策效益。对改造中的市场要严格审查,保证市场改造提升的质量与档次,满足群众方便购物、环境整洁、品种齐全、功能完备等要求,切实提高改造的成效。
(二)齐抓共管,加快市场改造推进力度。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工作内容,需要各级、各部门相互配合,合力推进。区商务局牵头负责全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切实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能,统筹协调,狠抓工作推进。工商分局要发挥职能优势,加强业务指导,制定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标准,组织开展文明示范农贸市场创建,指导基层农贸市场规范管理,完善食品安全、诚信经营等制度建设。接下来,根据省、市有关精神,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调整到区工商分局,因此,商务局和工商分局要搞好工作上的衔接,防止出现工作推进上的真空。区发改委(物价局)要做好项目审批与申报工作,加强农贸市场的物价监管。区财政局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全程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区城管执法局要做好农贸市场周边及街道占道经营整治工作。区农林局要组织菜篮子基地与农贸市场直销摊位对接,积极探索农产品流通新模式,做好动物疫情检查和预防。区消防大队要督促、指导农贸市场改造提升过程中的消防规范和消防安全工作。
国土、规划、公安、环保、卫计、质监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全程参与。各镇(开发区)要抓紧成立农贸市场改造提升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和措施,抓好辖区内所属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实施工作,安排落实本级财政配套扶持资金。此外,镇要抓紧做好中心城区商贸布点规划,完善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定点布局。区市场发展公司要负责做好区市场发展公司所属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工作。
(三)立足长远,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市场硬件设施改造提升后,要建立农贸市场管理机制,不断巩固改造成果、保障群众利益。一要打造专业化的市场管理队伍,提升市场举办者管理队伍素质,定期进行市场管理人员培训。二要落实市场举办者责任,充分发挥社会公共服务职能,落实市场举办者法定责任和社会责任。三要创新农贸市场社会管理模式,实现共同治理、多方共赢。要发挥群众监管、媒体监督的作用,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管理。四要加强诚信建设,提高经营户诚信经营自觉性。积极推进农贸市场经营者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公示信用分类结果,鼓励诚信,惩处失信,形成诚信经营、文明经营的氛围。
一、基本情况
目前,郑州市城区农贸市场103个,其中,中原区23个、金水区25个、管城区15个、二七区22个、惠济区6个、上街区1个、经开区2个、高新区4个、郑东新区4个、航空港区1个。市场总占地1400亩,经营面积59万平方米,共有摊位9162个,从业人员约3万人,年交易额近36亿元,每年各类综合税收近亿元,形成了大中小相结合,多层次、多品种和多种运行方式并存的市民餐桌需求市场网络。
二、存在问题
随着标准化菜市场示范工程在全国的深入推进,郑州市农贸市场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
(一)改造提升认识不到位
各区政府(管委会)本着“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农贸市场不愿多管。而农贸市场投资商多以营利为目的,不愿投入资金进行改造提升,致使市农贸市场与国内一流城区农贸市场的差距越来越大。
(二)规划布局不合理
随着城市改扩建工作的深入推广,部分农贸市场被拆除;同时,由于未纳入强制性的配套设施,新建成的居民小区周边未建农贸市场,造成了市民买菜难,也助推了菜价贵和马路边占道经营的现象。
(三)基础设施条件差
由于通风、上下水、电力设施不配套;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未分区;配套的服务区建设不到位等因素,导致大部分市场存在气味难闻、地面脏粘、柜台乱差、人车混杂的现象。
(四)食品安全难保障
由于农贸市场多方开办、多头审批的混乱现象普遍存在,导致职能部门之间的管理脱节,没有统一的验收和管理标准,加之监管不到位,食品安全往往难以保障。
(五)社会公益性不强
本着“收益最大化”的原则,投资商更关心的是投入所获得的产出。尽管政府每年都进行财政补贴,并推出了“平价直通车”“一元菜”等活动,但这些活动大多是阶段性的,且涉及范围小,不能从根本上满足市民的需求。
三、相关建议
围绕“全国找坐标、中部求超越、河南挑大梁”的要求,为了充分发挥农贸市场平抑菜价、体现公益、利民惠民的中坚作用,在借鉴先进地市成功做法的基础上,我们将对郑州市农贸市场进行改造提升。
(一)总体思路
围绕“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三个公开、三个有利于”开展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即以食品安全为中心,以市场秩序和市场环境为基本点,以改造标准公开、改造方案公开、改造政策公开为原则,以有利于消费者购买、有利于经营户销售、有利于市场管理为目的,根据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要求,结合郑州市实际,按照入住人口3万~5万,步行20分钟内,在1~2平方公里范围内设立或改造提升一个2000平方米以上的农贸市场。并在郑州市四环周边各区及周边县(市、区)规划设计全国优质安全的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产品生产基地,积极推进农贸市场产品直供直销,最终构建以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为基地、城区标准化菜市场为支撑、社区便利店为补充的三级“菜篮子”市场网络,配备完善的物流配送体系,建立全国一流的集种、产、送、销一体化的肉菜类农副产品产业链。
(二)运作模式
借鉴杭州市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成功经验,通过“巧定规矩”做到“私退公进”,保障农贸市场的民生性、公益性、社会性。一是设置改造提升的硬性规定。农贸市场在升级改造后,硬件设施必须达到三星级及以上标准;配备专业的卫生、安全检测设备;每天对市场内的食品安全抽检不得少于12批次,等等。二是强化监管。每季度进行最佳和最差农贸市场评比活动,并将结果刊登在主要媒体上。一次最差,限令改正;两次最差,取消市场经营行为。将各乡镇、街道对属地菜场的管理考核,纳入其目标责任年度考核计分。加大各区(管委会)对辖区农贸市场的监管力度。三是降低成本。市场改造升级后的摊位费比改造前低5%~10%,降低商户成本,惠及百姓。同时,优先考虑自由基地的经营户进场,并每月进行商户信用度调查,公示结果。民营市场老板如不愿继续经营农贸市场行业,依据相关文件精神,由政府独资的国有企业――郑州市市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将现有农贸市场的资产国有化;对于新建社区,将配套设置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农贸市场,作为公益性基础配套设施,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并纳入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对已建成居住区商业设施,充分利用现有的地下或一层商业设施开设农贸市场,通过协议收购或产权置换等形式将资产收归国有,交由郑州市市场发展投资公司统一管理。凭借市场发展投资公司人员丰富、专业的经验,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和日常管理,让想干事的人有事干,能干事的人干成事,做到在严把食品安全质量关的同时,实现郑州市农贸市场的公益性和便民性。
(三)保障措施
【关键词】农贸市场;监管;问题;对策
1.城区农贸市场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城区农贸市场监管手段不合理
城区农贸市场监管普遍存在着监管科技手段缺失、效能未充分发挥的现象。由于城区农贸市场的特殊性,脏、乱、差已成为城区农贸市场的代名词。纵观各地对农贸市场的经营和管理,均存在这一难题。造成这种尴尬局面的主要原因是市场监管手段相对滞后。
1.2城区农贸市场监管效果不佳
准入门槛过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长效监管机制不完善都导致城区农贸市场监管效果不佳。城区农贸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不健全。常用的监管手段局限于收费和集中治理整顿等,缺乏对城区农贸市场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的考量; 监管对象和监管领域未得到及时调整,缺乏与时俱进的监管精神; 各地多以经验建设为主,缺乏系统的制度建设和配套措施建设。
2.城区农贸市场监管不力的主要原因
2.1城区农贸市场监管理念存在误区
由于经营主体复杂多样,尤其是文化程度、法律意识、文明意识等普遍偏低,对食品安全问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对监管部门的监管存在躲避和应付的心理,使得城区农贸市场监管人员的监管压力大,存在畏难情绪。
2.2城区农贸市场监管财政投入相对不足
由于财政投入的相对不足,市场经营单位无能力投入,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不愿投入,导致农贸市场的发展与城市建设的发展不同步、不协调。农贸市场的建设滞后于城市建设,不利于城市整体发展。
3.强化政府对农贸市场监管的对策
农贸市场监管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和持久性,需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携手合作,共同努力对农贸市场进行长效管理。
3.1切实提高对农贸市场监管的认识
农贸市场是城市居民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社会各界包括政府部门都应切实提高对农贸市场监管的认识,进行合理定位,加强对所在地农贸市场的监管。
3.1.1强化农贸市场监管是满足市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认识
城区居民日常生活必需品的交易大部分是通过农贸市场,因此,农贸市场的经营设施、购物环境、商品价格、经营秩序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物心情和消费行为,要认识到强化市场监管是推进城市管理良好秩序的需要。城区农贸市场是城市的窗口,在某种程度上代表城市的形象,市场管理职能部门和市场经营单位加强对市场的监管,提高市场监管水平,无疑将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形象,是提高城市品位的需要。政府市场监管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方式,市场监管是市场服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农贸市场监管也是政府部门提高公共服务、解除公共受托责任的需要。
3.1.2积极探索并转变城区农贸市场的监管思路
构建有特色的巡查模式,实现“上下联动,以所为主”,最终达成依法巡查、以查促管、规范有序的监管目标。二是由全面监管转为对特定主体、特定市场和特定商品的重点监管。重点监管城区农贸市场的开办单位、进场经营商户及经营商品,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严厉打压,尤其要从严查处密切关系民生的假冒伪劣商品。三是要由单一部门监管转向多部门综合监管,由多层次、多部门、多职责的全面管理逐渐取代原有的工商单一管理模式。在工商部门内部,由多角度、多科室、多任务的综合管理逐渐取代单一的城区农贸市场管理,由此形成城区农贸市场监管的综合网络体系。
3.2加大城区农贸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建设力度
加强城区农贸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建设是强化城区农贸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有助于明确城区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市场主体地位,明晰城区农贸市场经营商户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义务,既是强化城区农贸市场监管的起点,也是解决当前城区农贸市场纠纷的重要根据。同时,应严格确定所有城区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市场主体资格,并将其纳入市场主体范围,保护其平等的市场主体权益。
3.3改变城区农贸市场的监管方式
农贸市场事关城区居民的日常生活质量与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应该在以下几方面加强监管。
3.3.1严格按照农贸市场网点布局的要求规划市场
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商务、工商、国土、建设等主管部门要按照城市规划的有关要求,在相应的市场服务半径内进行农贸市场布点。人口密度较大的区域,服务半径应控制在 700米以内,其他区域控制在 900米以内。市场布局确定之后,要严格按照布点要求建设市场,不得擅自变更。要将新城区和新小区列入农贸市场网点布局规划,以方便居民生活。农贸市场按网点布局要求建设竣工并投入使用后,城管、工商、商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规范 不在市场服务半径内的马路菜市场和非法开办的农贸市场,对属于重复建设、影响市容的非法市场和马路市场一律取缔,还路于车,还路于民。
3.3.2修订完善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农贸市场建设涉及方方面面,不仅要考虑市场主体的结构、层高、通风、采光、隔热等,还要考虑市场内的门面、摊位、货架、下水道、电线线路等布局,是一个系统工程。要用新设计理念和新型建筑材料建设农贸市场,其设计、建设标准应伴随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确保农贸市场投入使用后,通道宽畅,通风良好,光线充足,市场整洁,文明卫生,视觉宜人。切实扭转农贸市场污水横流、秩序混乱的不良现象,给居民以良好的购物环境。
3.4健全城区农贸市场的长效监管机制
3.4.1严格制定市场监管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地实际,由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农贸市场的长效监管标准,将市场经营秩序、卫生环境、食品安全等监管标准细化量化,严格组织考核奖惩。由领导小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行风评议员等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农贸市场进行检查和考评,对市场管理力度大、标准高、效果好、群众满意度高的农贸市场,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奖励。对阳奉阴违、敷衍了事、市场管理差、群众满意度低的农贸市场,应对其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3.4.2拓宽城区农贸市场监管领域
要以创建 “文明诚信市场”为旗帜,结合城区农贸市场形态的变化,深化城区农贸市场的监管,进一步拓宽城区农贸市场监管领域。不仅要加强对城区农贸市场运营主体的监管,更要加强对市场经营者的监管,把监管深入到市场经营的全过程。一方面,明确文明诚信城区农贸市场的标准和商户准入条件,由此对进场经营商户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在市场的“入口处”严格把关,从源头上杜绝不良经营。另一方面,完善城区农贸市场经营监管机制,严格执行重要商品备案、索证索票、行为公示和先行赔付等制度,落实农贸市场经营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并将其作为城区农贸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明确城区农贸市场中市场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科]
【参考文献】
关键词:城市农贸市场业种配置经营管理精细化管理合力治理
在我国城市中进行农副产品交易的集市被称为城市农贸市场,在城市集市进行农副产品交易是中国最古老的交易形式,同时城市农贸市场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的补充。农贸市场是我国普及城乡各地的农产品批发和零售的市场,它与城乡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是城市承载力的重要支点。它与农村的集市贸易不一样,不是农产品生产者彼此交换为主的市场,而是以农民自产自销与城市居民、小商贩的批发和零卖的形式进行交易的。城市居民、集体单位和酒店餐饮业作为买方,农村、农场和农民作为卖方在农贸市场进行交易。可以这样认为:城市农贸市场管理的发展和创新是生产力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其发展进度已成为衡量现代经济发展的主要标志。它的发展和存在有助于改善城市的食品供应状况,还可以使城市居民的购买力转移到农村、农场,使农民的经济收入有所增长,所以说,城市农贸市场在城市居民和农民的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目前,我国仍然是一个农业大国。城市农贸市场的发展和创新能推进我国现代化和工业化的发展,能帮助我国人民早日实现“中国梦”和促进伟大中华民族复兴的前进步伐。发展和创新城市农贸市场管理还能加快城区市场繁荣,保证城乡产品买卖交易持续稳定,保障城乡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促进社会安定团结,更进一步提高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笔者就职于河南省濮阳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耳闻目睹了城市农贸市场的建设、改造和一步步发展壮大。笔者欣喜地看到:目前,城市农贸市场服务已成为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和城市经济增长的亮点,特别是在网络营销和知识经济的推动下,城市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业种配置、市场环境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和创新,服务形式更加新颖多样,服务内容更加拓展延续。但是,城市农贸市场管理在发展和创新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城市农贸市场的农产品是自发调整的,市场价格不是长期不变的,它是随着季节的变化而变化的。这就要求城区发展服务中心对农贸市场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遵循国家对市场管理的方针、政策,使城市农贸市场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但是,一些农贸市场由于存在规划布局不合理,而且设施陈旧落后,市场管理简单粗放、行业监管不得力等问题,使得城市农贸市场管理的发展和创新受到严重制约。
1.农贸市场建设落后,设施利用率较低。
目前,由于大部分城区面积迅速扩张,大批农民涌入城市务工,使得城市人口急剧增长。这就需要城市的农贸市场建筑面积迅速扩大,市场设施快速更新,以保证农产品交易成功率大大提升,这样才能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稳定提高。但是据笔者调查所知,许多城市的农贸市场建设仍旧滞后,设施利用率仍旧低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居民15分钟可满足购物”的市场建设要求,很多城市小区仍然达不到这个要求,目前很多离城市较远的小区购买生活用品时需要开车购买,往返需要近一个小时。由于农贸市场建设滞后、场地狭小,使得市场内部颇为拥挤,买卖肉食的区域又脏又乱、污水横流;买卖蔬菜的区域杂乱无章、烂菜叶发出一阵阵令人作呕的气味;市场内经常发生争吵、斗殴现象,同时也给小偷造成了偷窃机会,消费者丢钱包的事件时有发生。由于市场在初建时期建设规划比较保守,在设施上没有投入较多资金,所以市场地面坑坑洼洼,上下水不通畅,市场大棚锈迹斑斑,公厕内臭气熏天,这样的环境怎能吸引众多的消费者到此消费呢!
2.上级部门监管力度不强,市场管理粗放。
业内同行都很清楚,对农贸市场的管理涉及到多个行政部门。其中有工商、农业、城管、公安、消防、林业等,这种形式的管理给农贸市场的监管带来了诸多不便。首先,在检查、收费、监管等方面,各个部门都有一套自己的管理和检查方法,经营者要接受这些部门的各项检查,经常是这一拨的检查人员刚走,下一拨的检查人员又来到。由于一些职能部门没有深入到农贸市场进行驻场管理,缺乏常态监管机制,只是过一段时间走马观花地检查一下,使得好多农贸市场出现无照经营、不配备消防器材、食品加工经营户没有“三证”或“三证”不全,市场内乱搭、乱建的现象。上级有关部门监管不得力的后果造成市场管理粗放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使得划行规市不科学、不规范,蔬菜区域也有卖水果的摊位,水果区域内干鲜水果摊位混杂在一起,肉类区域生肉、熟肉一起卖,炒货、小吃点乱摆乱放,农产品检测项目、市场信息、复秤设备更是没有健全,公厕无人清扫、苍蝇满天飞,粗放管理使得农贸市场环境“脏、乱、差”,布局乱七八糟。
3.马路菜市和早市问题十分严重。
笔者曾在一些农贸市场的周围做过调查研究,发现几乎每一个农贸市场周围都有马路菜市和早市存在。早晨城市居民都要出门,有的上班有的上学,但被熙熙攘攘的马路菜市和早市阻碍了出行道路。经常看到这样的情景:汽车、电动车、自行车、行人拥堵在一起,喇叭声、自行车铃声与小商小贩的叫卖声和消费者的讨价还价声交织在一起,使得农贸市场周围杂乱无章。市民的抱怨声此起彼伏,因为马路菜市和早市的存在,上班迟到被扣奖金,上学迟到被老师批评。城市居民曾大声呼吁取缔马路菜市和早市,但马路菜市和早市像春天的韭菜,被取缔一次过一段时间又死灰复燃了。只有从根本上取缔马路菜市和早市,才能保证农贸市场周围的交通通畅。
二、城区农贸市场管理的创新策略
目前,许多城市政府为加强城区标准化农贸市场的建设与管理,都制订了相应的总体设想和目标,比如,河南省濮阳市就针对农贸市场设立了“立足实际、方便群众、科学布局、精细化管理”的总体设想,并制订了“布局合理、结构协调、功能齐全与市民消费水平相适应”的建设规范化城区农贸市场的目标。笔者长期在城区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工作,愿意与业内同行一起探究城市农贸市场管理的创新策略,以美化城市、规划经营、方便群众、促进消费为目标,为广大市民创造一批环境整洁、宽敞明亮、消费安全、价格公平、买卖公正的农贸市场。
1.拓展农产品业种配置,创新农贸市场精细化管理。
面对激烈市场竞争形式,加强对城区农贸市场拓展农产品业种配置,进行精细化创新管理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做起,一是改造农贸市场的设施和环境。城区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应转变观念,遵守国家与市政府规定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方针,统筹考虑农贸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对农贸市场进行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修建改造不合理的设施,科学布局、规范经营,将农贸市场修建的宽敞明亮;消费者的通道要布局合理,防水、防滑、防火、防拥挤;环境卫生要干净整洁;经营者要文明经商,礼貌用语;建立和建设农产品检测台、市场信息网络和复秤设备;这样做可以提高市场买卖交易成功率,实现市场信息、管理经验和市场资源共享。二是城区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应成立农产品采购配送中心。城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要与物流体系、农村、农场和农民形成一条农产品销售链,可以采用农产品配送的形式将农产品配送给城市的酒店、食堂和居民小区,这样做可以促进农产品渠道向新型化发展,缩短农产品流通流程,提高贸易效率,也可以降低农产品物流成本和价格,使城市消费者和农场、农村及农民的利益达到双赢。三是重新调整农贸市场布局,拓宽业种配置。笔者认为,应该对农贸市场进行科学、规范、合理的布局,将农贸市场销售的产品分为三大区域,第一区域为肉食、蔬菜、水产和干货类,可以将这一区域放在市场的中心地段,因为这一区域销售的产品与消费者息息相关;第二区域为粮油、水果、熟食和杂货类,可以将这一区域的产品放在市场边角地段,因为这一区域销售的产品消费者不需要天天购买;第三区域为绿色产品、本地特产和报亭、彩票销售等,这一区域的产品可以放在市场门口,吸引外地游客前来购买。这样的布局使农产品交易相互搭配、增加市场人气,还可以拓展农产品业种配置,创新农贸市场的精细化管理。
2.创新市场经营管理,营造市场和谐氛围。
笔者深深感到,要想创新市场经营管理,首先要营造和谐氛围。市场管理人员要更新服务理念,不能再以上级领导者的身份出现,市场管理人员的工作不再是到期收取租金、检查一下经营者的卫生状况、通知经营者一些注意事项就完成工作任务了,而是应该以市场经营者的朋友身份出现,切实帮助经营者解决一些实际困难。每一名管理人员都应该具备处理急发事件的能力,如: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争吵或斗殴事件,市场管理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调解,并能做到公平、公正、以理服人;经营者之间发生了矛盾,管理人员应冷静分析矛盾发生的起因和经过,以谈心的方式对他们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他们化解矛盾心情愉快地经商。当经营者家庭遇到困难时,管理人员要伸出友谊之手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尤其是一些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没有亲戚朋友,遇到困难时常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他们迫切希望管理人员帮助解决困难。管理人员就要利用自己的人脉关系热情地帮助他们。如:经营者的孩子入托难、入学难、看病难、租房难等实际问题,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和管理人员都应当帮助他们解决这些问题。这样做可以使他们积极配合市场管理工作,有利于农贸市场管理的创新和发展,还可以营造市场和谐氛围,使市场很快繁荣起来。其次,创新市场经营管理。笔者曾学习了国内外同行先进的管理理论和工作经验,认为创新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尝试:一是“批零结合”的经营模式。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应利用城区交通便利的特点,积极创造“批零结合”的必备条件,吸引外地批发商到农贸市场经营农产品,使农贸市场的零售和批发经营并驾齐驱,越来越红火。二是“农加超”的经营模式。这种经营模式就是利用农贸市场和超市之间的差异化经营,使农贸市场和超市形成良好的优势互补,再加上其他业态的补充和完善,达到农贸市场和超市互利的双赢局面。只有打破陈旧的经营理念,才能将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创新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3.完善体系建设,合力治理市场。
要想创新对农贸市场的管理,必须完善体系建设,合力治理市场。首先要完善对农贸市场的体系建设,因为对农贸市场的整治是一项经常性、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应建立一套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制约、相互谅解,一边抓市场的安全、整治,一边抓市场的经营、管理的农贸市场管理创新体系,这样才能有的放矢地解决存在问题,随时随地掌握市场实际情况,使农贸市场管理的创新工作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做起:一是成立市场经营户管理委员会,完善和推行市场经营户自律管理体系。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应牵头组织每年度的文明诚信经营户评选活动,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还可以在市场内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保持市场的正能量上升,以打击歪风邪气。二是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与经营户签订卫生保洁承诺书,这样做可以保证市场的卫生清洁,还要定期公布市场违规违纪经营户名单,促使经营户自觉遵守市场规定,诚信经商、文明待客,使市场买卖交易次序井然。同时还要教育和要求管理人员以身作则、遵纪守法,决不能接受经营户的贿赂,要按照市场发展服务中心的要求经常利用广播、黑板报宣传党的方针和政策,落实经营者摊位前的“三包”规定,有效防止经营户乱搭、乱建、乱停、乱贴、乱摆等违规行为。其次,各部门应尽其责、合力治理农贸市场。笔者希望涉及到管理农贸市场的每一个部门都应该明确自己的职责,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要调动起各部门的积极性,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打造一个“秩序化、优美化、清洁化、规范化的农贸市场”,使市场成为布局科学合理、买卖井然有序、环境优美整洁、居民安然消费、新型的农贸市场。城市农贸市场既是城乡居民买卖农产品的集中交易场所,直接关系到民生发展的社会问题,又是一座连接城市、农村农产品贸易的桥梁。它关系着城乡人民的日常生活及生活水准的升降,还关系着社会安全、稳定与和谐。只有不断强化农贸市场服务功能,才能将农贸市场建设成为城市最鲜活的亮点。笔者希望业内同行不怕吃苦、不怕受累,脚踏实地、爱岗敬业、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让自己管理的农贸市场更好地为城乡人民服务。
参考文献:
[1]吴一萍.我国城乡农贸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农村经济问题,1996(5)
[2]李波.安康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安康市发展研究中心,20141219
[3]钱强强.强化农贸市场监管,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江苏经济报,2012326
一、我市城区农贸市场的现状及特点
近几年来,随着中心城区规模的不断扩大,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数量不断增加,档次不断提高。目前,城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农贸市场有26个,分别分布在赫山区14个,资阳区8个,高新区4个,总经营面积89098平方米,2007年交易量达32.22万吨,交易额282679万元,缴纳税费1875万元,就业人数5210人。目前,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和经营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投资主体多元化。市场的发展需要多种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市场的建设更呼唤多种投资主体的加入。近几年通过各级政府的引导和激励,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的投资建设已打破了过去政府和部门独家建设的局面,形成了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政府、部门、社区、民营共同投资的格局。特别是社区和私人投资已越来越成为农贸市场建设的主体。26个市场中,除市场服务中心从市工商局分离出来的9个市场,市农业局下属的团洲批发市场,赫山区经贸局(原区财委)90年代初修建的朝阳市场和七里桥市场外,近几年新修建的市场基本上是社区和民营资本投资的。特别是由民间资本投资兴建的学门口、大桃路、旭华等3个市场,投资规模较大,建设档次较高,已成为了新建市场的主力军。3个民营市场共投入资金近3000万元,市场建筑面积16600多平方米,拥有摊位820个。其中,由海特房地产有限公司兴建的学门口农贸市场总投资2300多万元,市场建筑面积达12230平方米,建成后基本上解决了资江一桥下“马路市场”的问题,并成为了城区最大的虾类、肉类、冻品、熟食批发市场,年交易额达9亿元。
——规模档次层级化。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在其发展过程中,依据其城区人口分布、市民消费习惯、地理条件,经营者的经营方式以及市场功能划分已逐步形成了三个级次的市场体系。一是以团洲蔬菜批发市场、马良农产品批发市场、大桥综合批发市场为龙头的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这些市场一般都有相对固定的供货基地和经营户,形成了基地(农户)+市场+零售商的供销链,投资比较大,一般在2000万元以上,辐射面较广,经营户稳定,效益比较好。二是以桃花仑、七里桥、朝阳、旭华、鹿角园及赫山南市场为主体的中心农贸市场。这些市场处在城区繁华的地区,服务半径大、人口多,主要开展零售经营,产品大部分是从批发市场批发而来,也有的直接从蔬菜基地进货。因处在城区人口密集区,成了市民采购农副产品的集中地。如桃花仑市场每年交易额达1.5亿元。三是以江家坪、三益街、金银山、工艺美大等15个小市场为基础的社区市场。这些市场一般是先有“市”,后通过有关部门规范建起的“场”,市场规模较小,辐射范围较窄,市场有固定摊位,但更多的是零担,经销的商品主要是农民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
——经营方式多样化。与农贸市场投资主体多元化相适应,农贸市场所有者权益实现形式也出现了多样化,即经营方式多样化。26个农贸市场中,主要有三种类型的经营方式。一是市场业主直接经营。即市场所有者自己或派人直接经营市场,获取收益。市场服务中心9个市场都是这种形式,部分民建市场采取的也是这种形式。二是承包经营。即市场所有者将市场承包给某个人或团体,承包者代表业主管理和经营市场,并向所有者交纳承包金。社区市场大部分采取这种形式,一部分政府和部门建的市场,如赫山区经贸局建的七里桥市场等都承包给了个人经营。三是合作经营。即市场所有者以现有市场资产寻找合作伙伴,合作伙伴负责市场改造和经营管理,而市场所有者负责市场外部环境改善,并获得比较固定的资产收入。如鹿角园市场,由姚家湾社区创办,引进了南县一个体户经营市场10年,经营期间,该个体户负责对场内设施进行改造,并分年度向姚家湾社区交纳资产使用费共计110万元。
——市场建设与房产开发和商业经营一体化。目前的农贸市场建设大都与房产开发和其它商业经营紧密相连。一般是上面建住房或商业用房,下面建农贸市场,整体开发,综合经营。特别是近几年民营资本投资新建的4个市场都是采取的这种建设模式。这种模式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率和投资效益,但不利于市场的管理和市民居住环境的改善。
二、我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城区农贸市场在城市化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张,市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农贸市场无论是建设和管理、还是经营和服务都存在不少问题。
1、布局不合理,与城市发展不相适应
目前农贸市场的布局与城市重心的南扩东移明显不相适应。一方面新区快速发展,农贸市场没有很好的对接。近几年来,高新区迎宾路以北随着市委、市政府机关的搬入,一些部门和单位纷纷迁入该区内,大大小小近30个住宅小区迅速建成,居住人口增长至8万人。但这一区域的农贸市场仅有4个,其中有2个还是临时的,市民买菜很不方便,一些在高新区购房的市民因生活不便,迟迟没有搬进新房。据调查,农贸市场跟不上新区发展步伐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过去的工业园区调整为行政用地和居住用地后,一些必要的生活设施如农贸市场没有及时的配套;二是即使在原来的规划中规划了农贸市场,也存在其它用地挤占农贸市场用地的问题。如高新区在玉兰路以西原来规划建一个玉兰市场,后被居住用地挤占,致使该市场辐射范围内梓怡小区、紫荆小区、上城世家、丽景雅苑等小区没有一个农贸市场,给小区居民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另一方面,城市重心转移后,老城区功能和居民数量发生变化,这一区域的农贸市场消费群体急剧减少,致使农贸市场供过于求,空摊率上升,有的甚至成了空壳市场。如滨江路原来居民集中,公司企业多,在这条路东端500米范围内建了二个市场,一个是市场服务中心下属的新堤市场,一个是市供销社修建的大渡口市场。由于城市重心的转移和这条路两边的企业破产改制,这一区域的居民大量迁移,使过去热闹非凡的市场如今日益萧条,其中市场服务中心下属的新堤市场已成为空壳市场。
2、市场基础设施薄弱,建设水平不高
基础设施是农贸市场管理和建设的硬件,但目前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特别是一些老市场普遍存在设施老化,建设水平不高的问题:一是大部分农贸市场为大棚式结构,因年久未修,或材质达不到要求,支架已锈蚀严重,大棚开始渗漏,极易发生安全事故。在今年年初的冰冻灾害天气期间,朝阳菜市场、赫山工具厂菜市场、江金菜市场因冰灾而全部或部分垮塌,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二是给排水系统普遍不畅。如朝阳、桃花仑、大渡口市场的排水沟基本上是明沟,排水不畅,经常堵塞,污水横流。三是进出通道设置不合理。一些市场未按要求设立两个以上进出口通道,如赫山七里桥果菜大市场只设有一个进出通道,且通道两旁摆设摊位,造成通道拥堵不堪,同时,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四是摊位建设简陋。经营熟食的摊点达不到防尘、防蝇要求。极大部分禽畜宰杀场没有与其它摊位分开,致使市场内臭气逼人,极不卫生。五是管线安装混乱。特别是一些老市场,如七里桥市场、桃花仑市场等市场内照明电线、电话、有线电视线路等如蜘蛛网一般互相交织,布满灰尘,既不美观又不安全。六是冷冻设施缺乏。26个市场中,除团洲、学门口、江金、大桥综合批发市场有冷藏设施外,其余市场均没有配置。七是大部分市场没有配齐消防安全设备。八是极大部分市场没有停车场地,市民购物不方便。
3、产权不清晰,存在潜在的发展障碍
因历史和体制的原因,目前一部分农贸市场存在严重的产权纠纷,对农贸市场今后的发展带来了障碍。特别是市场服务中心所辖的9个市场,因工商体改前,产权或未办证、或已抵押、或与建筑商有纠纷,导致市场产权移交不到位。9个市场中,有赫山北市场、将军庙市场、志溪河市场、东门口市场既无房产证,又无土地使用证;新堤市场有土地使用证,无房产证;桥南市场有土地使用证,但房产证因抵押给银行;桥北综合批发市场、桃花仑市场的两证均已抵押给银行。目前地产证、房产证齐备的仅有赫山南市场。造成两证不齐的原因一是工商部门在上世纪90年代市场修建热的浪潮冲击下,匆匆上马修建市场,当时就存在产权特别是土地权属不清的问题。如将军庙、东门口市场是在城市公共用地上搭建的棚子,志溪河市场是在工具厂的土地上修建的,“天上属工商局,地上属工具厂”。二是由于大量的修建市场,资金不能到位,而拖欠银行贷款或与建筑商发生债务纠纷,致使“两证”抵押后转移。如桥北综合批发市场和桃花仑市场的“两证”因贷款已向银行抵押,目前尚差银行贷款480多万元,银行已将其定为呆滞贷款打包给长城资产公司收贷,而长城资产公司又将其债权转给一个叫臧建华的市民,这个人手持两个市场的“两证”,经常纠缠市场服务中心领导,市场服务中心面临着产权的官司,给其市场的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
4、管理不到位,经营秩序比较乱
目前对农贸市场的管理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商贸部门管市场的规划布局和产业政策,而这种管理往往太宏观而使管理职责虚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开展行政执法,管经营资格、欺行霸市、掺杂使假、短斤少两,但开展经常性巡查不够,主动对市场经营活动监督少;特别是农贸市场的业主本应负责组织市场经营活动,为经营者维护和创造安全、卫生的经营环境,但目前政府和有关部门并没有拿出一个规范农贸市场业主管理权限与责任的政策,受利益驱使这些业主往往注重收摊位费而忽视管理,致使市场的经营环境和经营秩序比较乱。一是许多市场没有配足卫生保洁人员,市场内不断产生的动物下水,腐烂的菜叶,污水垃圾不能及时清扫干净,造成市场泥泞路滑,臭气熏人。二是经营户之间,经营户与消费者之间往往因摊点摆设,价格竞争引起摩擦纠纷,而在此情况下,一些市场业主往往回避矛盾,不主动协调,造成矛盾升级,有的甚至上升为治安事件。三是没有配套好市场管理必备硬件,如有关部门要求设立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极大部分市场没有配置,消费者购物的安全得不到保障。
5、马路市场猖獗,影响市容市貌
目前城区马路市场与城市发展极不协调,城市中心马路市场可以说随处可见,其中颇具影响的马路市场有10多处,包括赫山区龙凤街、滨江路、体育路、白鹿路、航港巷、工农路、青年路的路边市场,资阳区一桥下五一路两旁的蔬菜批发夜市,桥北广场边的天成市场,桥北堤边市场等。这些马路市场按其形成的环境和条件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外溢型”马路市场。城市发展起来后,一些区域的人口急增,原来布局的农贸市场不能满足消费者的要求,如桃花仑市场场地狭小,只有摊位80多个,没有开设自产自销区,而这一区域人口密度大,场内经营已不能满足要求,经营者场外经营形成了大桃路马路市场,一度引起大桃路交通严重堵塞,后采取强硬措施整顿,将其“赶”到附近一条小巷内经营,但“巷子市场”也给附近居民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二是“候鸟型”马路市场。主要是一些经营者为了回避城市管理部门和市民的监督,在一天的某些时段,某些特定的地域临时摆设摊点经营,打“时间差”,时间一过就收摊走人。如一桥下五一路两旁的蔬菜批发夜市,每天晚上10点钟以后,附近大量的菜农将自产的蔬菜集中到桥下五一路两旁进行批发交易,第二天早上5点钟收摊,每天交易量达30吨。尽管是夜间交易,但给市容市貌和城市交通带来了影响,市民反响强烈。三是“货郎型”马路市场。主要是一些蔬菜、水果零售户1人或几人结伴而行,或依路随时随地经营,或沿街叫卖,或走巷串户,形成移动式的马路市场。马路市场之所以盛行,客观上是在一定环境下供与求的平衡,买者愿在马路边买,卖者愿在马路边卖,便捷便利,从这个意义上讲有其合理性。但最根本的原因是利益驱动。经营者在马路交易不要交摊位费和一部分管理费,交易成本低。而相关社区、农贸市场管理者和城市管理部门也以向马路市场经营者收取一定费用了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默认了马路市场的“合法化”。
三、加强我市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的建议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立以批发市场为龙头,中心市场为骨干,社区市场为基础的农贸市场网络。要以现有市场为基础,按中心城区发展的要求,分三个级次重新调整城区农贸市场布局。批发市场的布局要有基地作为依托,要体现专业化的特色,同时要有较大的规模。资阳区计划在马良路至沅益公路两侧修建一个800亩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我们认为是可行的。它可依托于沅益高等级公路和常益高速公路的交通优势成为沅江、南县、汉寿等县(市)农副产品的集散地。目前该市场中的水果市场已开始动工,但整个市场还没有整体规划。建议市政府敦促有关部门对市场选址予以确认,并纳入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整体规划,尽快拿出修建性详细规划后再动工兴建,避免无规划的分段建设对整个市场功能的破坏。中心农贸市场的布局要充分考虑人口密度、服务对象和范围,既要考虑它对社区市场的带动作用,又要考虑直接服务的人口。高新区城区迅速发展,人口急剧增加,要在人口密集区布局中心市场。建议在梓怡小区、紫荆小区、丽景雅苑等几个小区区域内和火车站迎宾路沿线规划中心农贸市场。社区市场的布局要把节约用地和便民快捷有机结合起来,把市场建设与社区、小区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星级小区和1万人以上的社区都要规划建设农贸市场。通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使中心城区农贸市场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
(二)抓紧改造,加快建设,尽快建设一批标准化的农贸市场。对农贸市场进行标准化改造,既是上级商务部门的要求,也是我市城区农贸市场实际情况的需要。岳阳市从2007年起已全面启动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工作,政府财政每年拿出200万元作为市场改造基金,对按标准率先改造的农贸市场业主进行奖励。借鉴岳阳的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建议尽快启动我市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争取用2—3年时间对城区大部分农贸市场改造完毕。一是要制订改造标准。要根据国家有关农贸市场建设的技术标准尽快制订出《*市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和升级改造规范》。二是要搞好市场改造分类。要对城区农贸市场基础设施、经营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在调查基础上进行分类,分出轻重缓急。对一些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经营效益差,甚至成了空壳市场的农贸市场,或地理条件差,没有改造必要的农贸市场不列入改造计划,要敦促业主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经营转型。三是要出台激励政策。要学习岳阳的经验,市政府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在改造期限内率先按标准搞好改造的市场业主进行奖励和补助;改造期限内政府要帮助市场经营者寻找零时经营点,以保证经营户不因此遭受过大损失;市场改造报建所需的有关费用能减的减,能免的免;改造完成后,对新来的经营户也要免收1—2年的市、区两级政府行政性收费。四是要突出重点扶持。这次调查了解到,市场服务中心代表市政府管理的19个农贸市场,其中中心城区9个,过去曾是全市农贸市场的主力军,为方便人民群众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现在还在中心城区市场中发挥着骨干作用。但由于市场建设的时间比较长,设施设备已严重老化,而市场服务中心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人员有230多人,靠收取市场租金和工商“两费”返还来维持运转,2000年配合市政府对农贸市场的整顿,将一桥下的市场取缔,减少收入140多万元,更加剧了资金困难,很少有资金对市场进行维修改造,更没有资金来对所属市场进行全面的标准化改造。因此,建议市政府要把扶持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的重点放在市场服务中心所属的农贸市场。从今年起每年拿出50—80万元资金改造一处市属农贸市场。当务之急是尽快改造好桃花仑中心农贸市场,使之成为样板,以带动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的标准化建设。在搞好市场改造的同时,还要鼓励支持社区和民营资本按规划要求兴建一批市场。
为掌握我市环境卫生状况,相识我市对环境卫生的治理所取患上的成效和一些现存问题。因此,本人在假期时间对我市环境卫生进行了一次深切的调查,详细环境如次:
一、城区商品市场环境卫生现状
据调查,我市目前共有各类商品市场26个,总营业面积130762㎡。其中大中型商品市场4个(大市场、大市场、大市场、大市场)、农贸市场11个。城区商品市场共有管理人员200余人,其中,专职清洁员120人。从性质上看,事业性管理的商品市场有8家,占30。8%;民营型商品市场16家,占61。5%;股份制商品市场1家,占3。8%。空壳市场1家,占3。8%。4个商品市场配有垃圾站,5个商品市场配有垃圾桶,9个商品市场对厕所每天进行冲洗,9个商品市场有污水管并与市政污水管连接,13个商品市场有公厕,3个商品市场建立了绿化带,15个商品市场聘有保洁员,9个商品市场由环卫部门代运垃圾,11个商品市场每天进行卫生清扫,6个农贸市场有家禽宰杀场地,并每天进行冲洗,1个商品市场对生鲜经营场地每天冲洗,1个商品市场有肉食类保鲜设施,1个商品市场熟食饮食经营人员办有健康证,5个商品市场有专门的物业管理机构。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南贸西街(区局南侧)马路市场(未计入全市26个商品市场内),该马路市场既无专门的管理机构,也无固定的管理人员。但见有人收费,却无人进行管理和清扫,致使市场内臭气熏天,污水横流,垃圾成堆。环境卫生令人堪忧。
近年来,城区各商品市场管理机构,围绕经济发展需要,把环境卫生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办法,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如市场、市场、市场等,在环境卫生整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相应的卫生设施配备齐全,每年从收取的门面、摊位和卫生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环境卫生的整治。聘请了专门的保洁员,并做到每天对场地、厕所、排水沟、家禽屠宰场地等卫生角落进行清理,确保了垃圾及时得到清运。区市场服务中心为改变市场环境卫生,先后对市场、市场进行大规模的改造,使市场环境卫生工作得到全面升级。但也有少量商品市场由于没有人员管理,也没有相应的环卫硬件设施,业主自发组织请人打扫卫生。如农贸市场,该市场已整体拍卖,正在改建,原来业主自发组织对市场内环境进行清扫。还有建材市场,该市场原属区农委管辖,由于建筑商离开,致使物业无人管理,业主也是自发组织请人对场地卫生进行打扫。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少数商品市场对卫生工作重视不够;二是卫生投入不足,卫生死角多;三是商品市场周边发展不平衡,易受影响;四是周边环境有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五是绿化率普遍低下,大多数商品市场没有绿化带;六是个别商品市场环境卫生服务工作走过场、标准低、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七是环境卫生监督力度不够;八是熟食饮食经营人员办理健康证的不多;九是多个商品市场防尘防蝇设施为零;十是治安问题比较严重,经常有被盗现象。
三、对策及建议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商品市场环境卫生好坏,关系到我市省级卫生文明城市的创建,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二)、积极服务,建立绿色通道。环境卫生管理有关部门要对商品市场熟食、饮食经营人员进行督查,对没有办理健康证的经营人员,采取上门办证服务,不符合条件的坚决取缔。
(三)、继续完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对商品市场的环境卫生保持24小时清洁,积极加大环境卫生的投入,建立健全环境卫生各项规章制度。
(四)、建立绿化带。对有条件的商品市场要逐步进行改造或创建绿化带和公共绿地,提高商品市场的绿化覆盖率。
(五)、切实加强市场内的治安管理,建立群防群治、联防联动机制,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环境。
关键词:农产品 供应链 对策
通过贵州对农产品供应链的特点进行深入调查分析,发现绝大多数农产品的最终市场价格高达产地价格的3-5倍,这是一个巨大的商业机遇,造成这一巨大机遇不能被很好利用和开发的关键问题在于未能建立高效率的供应链系统,本文就建立高效率供应链的三大关键条件(产出基础、交易条件、市场环境),从农户、商人、政府三方面系统的提出了如何建立贵州农产品高效供应链系统的对策建议。
1 贵州农产品的价格构成现状调查统计表
调查地点:贵阳五里冲蔬批发市场、花溪农贸市场、荔波农贸市场、紫云县农贸市场、六盘水农贸市场、凯里农贸批发市场。
2 造成贵州农产品价值构成现状的关键原因
2.1 供应链系统效率低下
贵州农产品的供应链主要有四种类型。
一是以农产品加工企业为中心的供应链系统,这是贵州农产品高效供应链系统的典范。这类供应链呈现如下特点:第一是以实力强大的加工企业(益佰、同济堂、湄潭西部茶海、都匀毛尖、老干妈、新字竹业等)为核心,效率最高,利益分布相对合理有利,带动了区域经济发展的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蓬勃发展[1]。第二是大多以“政府+公司+农户的产业化模式”运作,如中药材产业基本按照,整个供应链效率最高,到2008年中药和民族药实现总产值达108亿元,占贵州省医药工业总产值的88%,迅速成长为支柱产业。第三,一些产业由于产地的规模相对较大,采购交易成本低,物流运输成本在总成本中的比例非常小,包装上市后的利润很高,因而供应链系统的效率相对较高,如茶叶供应链系统。但由于加工分散,除了都云、湄潭等几个大的茶叶加工企业外,还有众多的小公司,品牌众多,相互倾轧,供应链系统的功效未能充分发挥。第四是传统及地域优势导致的供应链系统高效率,如辣椒,贵州是全国规划的重点产区,为了促进辣椒产业的有序和可持续发展,辣椒已列入贵州主要农作物的范围,建立了10个省级区试点。马来西亚丰源公司、大方天椒公司、贵阳老干妈公司、琼芳公司等龙头企业,纷纷抢滩贵州,他们通过建立生产基地,对辣椒实行订单生产,保护价格收购[2],导致这类供应链系统的效率很高,但由于辣椒还有相当的农村地区还未建立订单生产,供应链系统多种多样,一些供应链系统处于低效率运行状态。
二是以超市为核心企业的供应链系统,如以沃儿玛等大型超市为核心的供应链系统;这类供应链系统层次差异很大,有高效率的,也有低效率的。
三是农产品批发中心为核心的分销型供应链系统,如贵阳五里冲蔬菜水果批发中心,贵州省黔东南下司农产品销售中心、贵州省福泉市农产品销售中心等。这类供应链系统相对效率较低。
四是在贵州大部分山区农村存在的自产自销型的无核心企业的供应链系统。这类供应链系统相对效率最低,其表现与第三类基本相同,主要表现为产品生产者的力量微弱、交易成本和物流成本过高。
2.2 物流成本超出中国平均物流成本50%
物流费用在农产品价格增加部分中的比例最少是4.71%,最高达50%,平均达20.5%。加上包装、损耗等,则高达30%以上,这就意味着农产品价格增加部分近1/3的都被供应链的物流消耗掉了,这一比例高出中国物流的成本平均物流成本(约占价格的20%左右)50%,是美国平均物流成本(约占10%左右)的3倍[3]。
此外,还有山区农产品的产地分散、距离最终消费地远、农户在供应链系统中处于弱势等原因。
3 建立贵州高效率农产品供应链系统的对策建议
贵州的农产品供应链与一般的工商业产品和中心大城市周边农产品的供应链系统的最大区别在于,山区农产品的供应链系统受产地分散、距离核心企业远,极大的影响着农产品的需求、交易成本、物流成本和协调性管理,因此要形成一个高效供应链系统,需要从市场环境、产出基础、交易条件、管理能力等四个方面进行。
市场环境是农产品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最终基础、没有市场需求环境,无论如何努力,高效率的供应链系统都不能形成。市场环境包括本地市场环境和异地异常市场环境。
产出基础主要包括农产品的产出数量与质量,是高效率农产品供应链系统的关键因素,直接影响交易成本和供应链效率。
交易条件主要包括交易信息的充分与畅通、交易的难易程度与效率、交易的距离等。
管理能力主要体现在高效率、低成本的交易组织形式的运用,如联合采购供应、网上集合交易、质量信誉认证体系的建立等先进的产品购销组织形式。
这四个方面的落实需要农户、核心企业、中间商人、政府四个方面共同努力。为了分析起见,我们将核心企业、中间商人合并为商人。这三个主体的最合理的行为将是贵州高效率的农产品供应链系统的主要措施。我将它们分别总结成为政府可为、商人可为、农户可为。
3.1 农户可为——为供应链构筑足够的产出基础
针对贵州农产品供应链中农产品生产者处于弱势的特点,通过建立当地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甚至建立跨区域、集团化的现代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提高产品产地的产量、质量,降低农资的采购成本,提升农户在供应链系统中的谈判能力,争取更好、更合理的利益。同时也降低商人的采购成本,增加农户自身对商人采购的吸引力。
3.2 商人可为——把握市场环境,化分散市场为可以充分利用的有效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