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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 选择理想的非特异性抗原封闭方法以适应基于免疫渗滤法的蛋白芯片制备。方法 以杆状病毒-昆虫表达系统制备的人瘤病毒16型(HPV16)L1蛋白抗原为例,采用脱脂奶粉、小牛血清、牛血清白蛋白及不同组合等5种方法对非特异性抗原进行封闭,检测其在免疫渗滤实验中对消除非特异性染色的效果,寻找最佳封闭非特异性染色的方法。结果 经过多次重复试验,并以PBS代替血清作空白试验,结果显示,目前常用的先固相然后封闭的几种方法,其封闭效果的稳定性和重复性不佳,且空白对照易出现假阳性;同时发现使用脱脂奶粉做封闭剂封闭后,由于奶粉颗粒易堵塞NC膜的孔径,影响NC膜的渗滤速度;使用小牛血清做封闭剂封闭后,由于NC膜对小牛血清的吸附而产生背景,影响结果判读;而采用20g/L BSA先封闭后固相的方法,在实验中得到满意的结果。结论 先封闭后固相的方法,在免疫渗滤实验中对非特异性抗原封闭的效果理想、结果稳定、重复性好,为一种理想的新的封闭方法。
【关键词】 免疫渗滤法;非特异性染色封闭方法;人瘤病毒16型(HPV16)
ChinaABSTRACT: Objective To select an optimal non-specific antigen blocking method by using immuno-infiltration assay so as to suit protein chip preparation. Methods Human papillomavirus type 16 L1 protein expressed by insect-baculovirus espressin system was incubated with skimmed milk powder, calf serum, bovine serum albumin (BSA) combinations of five kinds of methods to block the non-specific antigen. PBS was used as control. The effect of eliminating non-specific stain was detected by immuno-infiltration assay. Results After repeated tests,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stability and repeatability of blocking effects were poor for the fixing up antigen first and then blocking method, and the blank control was prone to false positive. The infiltration rate of NC membrane would be affected by using skimmed milk powder as a blocking agent because the pore of NC membrane was easily plugged by milk powder particles. The use of calf serum as a blocking agent made it very difficult to determine the result because the calf serum absorbed by NC membrane produced the background; however, when 20g/L BSA was used to blocking before fixing up antibody, the results became satisfactory. Conclusion Fixing up antibody after blocking in immuno-infiltration assay showed that the blocking effect against non-specific antigen was satisfactory, stable and repeatable, indicating this method is a novel optimal blocking method compared with others.
KEY WORDS: immuno-infiltration; non-specific staining blocking method; human papillomavirus type 16
免疫渗滤法是以硝酸纤维素膜或醋酸纤维素膜为载体进行快速免疫分析的方法[1],它实际上属于快速斑点免疫结合分析方法(dot immuneobinding assay, DIBA)中的一种,即免疫斑点渗滤分析(dot immunofiltration assay, DIFA)。该法通常是将抗原/或抗体固定于载体上,抗体/或抗原与膜表面固定的配基进行反应。该法灵敏度高(可达ng水平),操作简便、快速,不需特殊设备,目前在低密度蛋白芯片技术中应用最多,但其非特异性着色却是困惑应用者的最大问题[2]。本研究以人瘤病毒16型(HPV16)L1VLP为抗原,对消除免疫渗滤法检测相应抗体时的非特异性染色方法进行了探讨,获得了满意的结果。
1 材料与方法
1.1 材料
HPV16L1病毒样颗粒(VLP)、胶体金标记的羊抗人IgG抗体由西安联尔科技有限公司制备;硝酸纤维素膜(NC膜,孔径0.45μm)购自美国Hybond公司;待测血清标本来源于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宫颈癌确诊患者40例,儿童血清10例);即溶脱脂奶粉为黑龙江纽迪希亚营养制品有限公司产品;牛血清白蛋白(BSA)购自华美生物工程公司;商品化HPV抗体检测试剂盒购自加拿大Fulda Biomedical Inc;Tween 20购自美国Promaga公司;小牛血清购自杭州四季青生物材料工程公司。改良TBE洗涤液:Tris Base 54g、硼酸27.5g溶于500mL双蒸水中,加0.5mol/L EDTA-Na2 20mL,调至pH8.0,补双蒸水定容1000mL,加200mL 300g/L饱和硫酸铵[(NH4)2SO4]及40mL Tween 20和双蒸水480mL,充分混匀后使用。
1.2 蛋白定量
双缩脲法测定HPV抗原浓度,用生理盐水调整蛋白浓度为1g/L。将抗原分成两份,一份备用,一份直接应用微矩阵点样机。将HPV16抗原点样于NC膜上,以人IgG(2g/L)为阳性质控点,点间距为3mm,点样量为100mL,并作定位标记,自然风干待检 。
1.3 非特异性染色的封闭[3-5]
方法一:取抗原膜100份,浸入10g/L BSA+0.5g/L Tween 20中,室温振摇封闭2h,取出50份室温风干;另外50份继续封闭4h后室温风干,待检。方法二:取抗原膜100份,浸入50g/L脱脂奶粉中,室温振摇封闭2h;取出50份,PBS漂洗2min,室温风干;4h后取另外50份,PBS漂洗2min,室温风干,待检。方法三:取抗原膜100份,浸入50g/L BSA+10g/L脱脂奶粉中,室温振摇封闭2h;取出50份,PBS漂洗2min,室温风干;4h后取另外50份,PBS漂洗2min,室温风干,待检。方法四:取抗原膜100份,浸入100mL小牛血清中,37℃封闭2h;取出50份室温风干,另外50份直接进行免疫渗滤检测。方法五:取 HPV16L1VLP(1mg/mL)50μL与等体积20g/L BSA混合,4℃过夜,按上述点样方法点样,待检。
1.4 免疫渗滤实验
参照文献[6-7]将干燥的抗原膜片(点样面朝上)装入塑料渗滤夹具中,在待检膜下衬垫吸水材料,压紧渗滤夹,依次加洗涤液2滴,血清标本50μL,洗涤液2滴,适度稀释的胶体金标记羊抗人IgG抗体2滴。每步间隔时间为所加试剂完全渗入后再进行下一步。最后加洗涤液2滴,洗去未结合的胶体金。以PBS代替血清作空白对照。结果观察:在膜中央出现红色斑点者为阳性,颜色稍浅者为弱阳性,否则为阴性。其下方的质控对照点为实验有效的标志,无论阳性或阴性结果,对照线均应显示红色。
2 结 果
以脱脂奶粉、BSA、Tween 20及小牛血清为封闭剂,以不同方法进行封闭,检测50例相同的血清标本,每种封闭方法重复试验5次,并以PBS代替血清作空白试验。结果显示,前4种先固相后封闭的方法,其结果的稳定性和重复性受到封闭温度、时间及封闭剂浓度等因素变化的影响,且空白对照易出现假阳性;第2种和第3种加入脱脂奶粉的封闭方法,封闭后由于奶粉颗粒易堵塞NC膜的微孔,影响渗滤速度;小牛血清做封闭剂则由于NC膜对小牛血清的非特异吸附而产生背景,影响结果判读。而采用20g/L BSA先与抗原共育后再点膜的方法,其封闭效果理想、结果稳定、重复性好,为一种理想的新的封闭策略。
2.1 封闭效果检验
分别用免疫渗滤试验(先封闭后固相的封闭方法)和商品化HPV抗体检测试剂盒(按试剂盒说明书进行)检测40例宫颈癌患者血清和10例儿童血清,结果显示,免疫渗滤试验的灵敏度[82.5%(33/40)]和特异度[90%(9/10)]与商品化HPV抗体检测试剂盒的灵敏度[85%(34/40)]和特异度[80%(8/10)],经Fisher确切概率法检验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表1)。表1 免疫渗滤法与商品化试剂盒检测HPV抗血清的结果比较(略)两种不同方法检测结果比较,P>0.05(Fisher确切概率法)。
2.2 特异性阻断吸附试验
随机抽取5份阳性患者血清,各取50μL分别加入等量的包被抗原,混匀,4℃过夜,10000r/min离心30s,同时用商品化抗HPV16L1抗体与抗原VLP共育后点膜,再行免疫检测,结果均为阴性。而用 20g/L BSA行相同处理后,检测结果为阳性。
2.3 敏感性试验
随机抽取5份阳性血清,用生理盐水按1∶1、1∶2、1∶3、1∶4、1∶5稀释,混匀后各取50μL进行免疫渗滤法检测,结果显示在1∶4稀释的血清标本仍出现弱阳性。
2.4 稳定性和重复性试验
将第5种封闭方法制备的抗原膜片置37℃温箱2d和室温保存30d,与放置4℃的抗原膜片对照检测阳性血清和阴性血清,分批先后作5次试验,均获得相同结果。
3 讨 论
免疫反应是以其高度特异性为特征,利用免疫反应的特异性和敏感性已建立了许多临床检测方法。随着临床检测所需样品的微量化,检测过程/结果判读的快速化,如何保证结果的特异性就成为最受关注的问题。以往在免疫细胞/组织化学/蛋白印迹染色过程中对消除非特异性染色已有较多的报道,且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这些实验中,可以同时兼顾“速度”和“特异性”,为了最大程度获得特异性,可以多重/长时间处理以消除非特异性着色。但对于临床检测,特别是近年来以硝酸纤维素膜为载体的快速免疫分析,除准确性外,速度成为设计中最关键的参数。如何在基于硝酸纤维素膜为载体的快速斑点免疫渗滤分析的蛋白芯片制备过程中同时兼顾快速和特异性,是这一技术的关键[8]。目前最常用的非特异性染色消除方法是先在载体膜上进行点样,然后应用BSA或脱脂奶粉结合Tween 20、Tween 80、Triton X-100等进行封闭。工作中发现,这些方法虽然有一定的效果,但在封闭后的稳定性、重复性及抗原保存上仍不够理想[9]。本实验选择5种不同的封闭方法,结果发现以先点膜固相后再封闭,均不能得到理想的效果,而将1g/L的抗原与等体积的20g/L BSA预先混合,4℃共育过夜,然后固相于NC膜上,其封闭效果极佳,避免了BSA的浪费,点样后的抗原膜室温保存30d以上仍很稳定,且操作方便、灵敏度高、结果可靠。分析与对照实验出现误差的原因,可能是由于抗原的浓度不同而灵敏度也不同,以及与所选用硝酸纤维素膜的性能和质量、膜孔径大小和均一性不同有关。这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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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法律意识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对法律的感受,而是一种人们对于法律的各种心理要素的一种综合体。法律意识对于社会活动的规范,对于制约人们的行为方面都有很好的效果,对我国社会的发展而言十分有意义。而我国的农民大多数都居住在农村,他们从事着农业相关的工作。而农民法律意识就是指这一类居住在农村,并且从事着农业相关工作的人们对于法律的心里要素综合体。从法律上讲,我国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都是中国公民,并没有区别。但是我国目前农村的情况整体落后于城市,因此我国农民所拥有的社会资源远远不如城镇居民,并且在经济情况与组织情况上也显得较为落后。因此目前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在整体上显得较为落后,但是现代社会要求每个公民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让农民的法律意识向着现代社会转型。但是通过我国研究人员多年的研究,我国的农民在法律意识上仍然是以淡漠的态度为主,对法律采取不关注的态度。而我国农民对法律的态度主要有如下几点特征:
1.对法律的认知水平不高。在日常的生活中没有过多的关注法律知识,并且不能够将法律与自己日常生活中的政策和活动相联系。
2.没有坚定的法律意识。虽然我国农民在遇到不法事件时十分希望使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但是目前的很多农民受制于权大于法的现状,因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的很多农民也就对与法律失去了信心,也就会没有坚定的法律意识。
3.在情感上对法律采取矛盾的态度。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的不断深入,目前我国的很多农民己经意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并且在自己的主观意识上及其拥护作为自己保护神的法律。但是由于对法律人质的不全面以及对法律途径的不甚明了,很多农民在实际的行动上对法律采取的是一种淡漠的态度。
二、目前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发展途径
因为我国农民对于法律的各种态度早晨在我国农村中进行法律普及的困难,因此在近几十年中我国很多的研究人员对于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发展途径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以及探讨。在这些研究中,主要发现了我国农民在法律意识的发展路径上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方法,并且基于这两种方法,研究出的让我国农民能够更好的认识法律,发展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的途径也有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
(一)对农民现有法律意识进行批评并且进行法律知识宣讲的途径
由于目前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远远跟不上我国社会发展的需求,因此目前我国的一些研究人员认为,要让我国农民改变目前的这种法律意识,就需要对我国农民目前的这种法律意识进行批评,并且定期为农民组织培训,从而让我国的农民能够真正地了解法律。但是采用这一主张的研究人员是在我国没有法制历史的前提下进行思考的。他们认为我国在历史上就没有对农们进行过法律意识的普及,我国农民长期受到与现代法律意识完全相反的传统观念影响,并且由于这些影响让我国的农民法律意识低下,缺乏法律知识,也没有很好地保护权利的观念。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让我国的农民对自己原有的法律意识进行反思,并且接受完善的法律指导,并且加强在我国农村中的执法力度,让我国的农民相信法律的有效性。在这条路径上,主要指构建理性主义,并且强调了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对农民法律意识提出的高要求。并且在具体的解决方法上也主要是对我国的农民进行法律意识的普及教育,并且在农村中通过加大执法力度来让我国农民对于我国的法律产生信心,希望创造出一种十分理想的法律环境来让我国农民相信法律的力量。这种方法的好处是可以让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发展完全朝着预定的目标前进,并且这种方法下我国农民对于法律意识的发展显得十分有效率。但是如果使用了这种途径来进行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发展,那么就有可能出现培养目标与我国农民的实际生活情况相脱节,并且在一些方面也不能够很好地适应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情况,那么也就可能造成不仅不能很好地进行农民法律意识的发展,也会造成资源浪费的后果。
(二)对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现状采取同情态度并且加强法律实践的途径
由于采用法律宣讲的方法可能会让法律法规与农村实际情况脱节,造成资源浪费的情况。因此我国的另一些研究员通过研究发现了发展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另一条途径,即对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现状采取理解的态度,并且采用法律事件的方法来加强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这种途径也可以称之为经验理性途径。主张这一途径的研究员主要认为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现状是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性的,因此我们应该对农民的这种对法律的认知以及对法律的态度采取理解和同情的态度。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我国农民长期的生存环境以及生产内容决定了我国农民对生活采取了一种得过且过的态度,因此只要日子过得下去就能够让我国农民满意。在这样的心理状态下我国农民也就在内心没有对于法律的追求,表现在外部就显得我国农民对法律采取的是一种淡漠的态度。但是这种态度的产生并不能够说明我国农民对于法律本身的态度是淡漠的,致使我国农民对于法律利益的要求不足产生的,因为对我国的农民而言,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过程繁琐,所需成本也较高,而且需要的时间也较长,不仅耽误生产而且得到的利益也较低。因此这样的情况无法让农民对于法律产生兴趣。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的一些研究人员认为,这样的情况产生是必然的,并且采用普法等方式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甚至会让农民觉得法律的条款十分繁琐,从而进一步对法律失去兴趣。因此解决我国农民法律意识不高的根本方式为改变原有的诉讼机制,我国的农民提供一种简单方便的诉讼方法,从而让我国农民可以对法律有着重新的认识,并且可以使用这种新型的诉讼方式为自己服务,从而在根本上解决了我国农民对于法律的态度淡漠的问题。这种途径以实际情况出发,以农民为中心提出了解决办法,但是如果一味的强调我国农民目前对于法律的态度是合理的而不进行纠正,那么就可能让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发展仍然会陷入停滞状态,止步不前。
三、如何理性选择农民法律意识发展途径
在上述所提到的两种途径中,都是以当前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为前提提出了改进方法,都会对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发展做出贡献,虽然在具体的使用方法上有着一些对立面,但是对提高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这一目标上是相同的。因此在提高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的途径选择上,可以按照我国农民的具体情况来进行选择,将这两种途径互相取长补短,尊重我国农民的选择并且也要结合我国的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来进行农民法律意识的发展,这种方法可以说是提高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第三条途径。从一方面而言,为了加快我国的新农村建设以及新农村的发展,让我国农民接受法律的培训,进行普法等活动是十分有必要的,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让我国农民真正明白我国法律的各项条款以及跟日常生活的联系。但是不仅仅是要对我国的各项法律条款进行普及,最关键的是要改进我国农民的法律观念,改进我国农民的法律观念更加具有实际意义。在另一方面,也应该尊重我国农民的这种选择,尊重我国农民目前对于法律的态度。但是也不能够任由我国农民的这种法律意识存在。而通过改进我国的法律体系,让我国的法律能够在实际的应用中真正的为我国农民服务,就能够让我国的农民对我国法律真正地产生信心,从而在实际的行动中对我国法律有切身的体会以及感受,在感受到了我国法律的好处之后我国农民就能够自觉地学习法律,从而在无形中提高了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问题;培养
近年来大学生群体中刑事案件频发,许多真实发生的案件不得不让社会各界尤其是我们教育工作者进行深刻反思,促使我们对此问题进行深刻剖析和研究。
一、我国大学生法律意识概述及研究意义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概念。如今,我国物质精神文明都取得了极大地进步,人们的思想意识也越来越开放包容,对待社会各方面发生的事件舆论愈多亦深刻,这其中必然离不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尤其当代大学生,在社会角色的驱使下,对法律的反映和认识,是对社会事务的参与,也是对公平和正义的向往。他们对待法律现象、法律事件的看法和态度,对法的认识、掌握及运用的程度等系列思想层面的动态就形成了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这种法律意识既包括理性的认识,也包括感性认识。
(二)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意义。作为刚刚成年的大学生步入相对自由开放的大学校园,其思想还不够成熟,并未形成较健全的人生观、价值观及世界观,因此在遇到事情时,并不能全面理性的看待问题,特别是事件中包含的法律因素不能被作为分析和解决事情的方法。但大学生作为从学生和社会工作者的一个过渡身份,他们肩负着国家重任,因此若心中有法、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形成健全的法律意识,才能成为社会主义合格的接班人。因此,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助于提高大学自身的综合素质,因为法律素质也是人文素质的重要组成,培养大学生成为懂法、知法、守法的青年,不仅能增强大学生自身竞争力,而且对社会整体素质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其次,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助于稳定校园秩序。近年来,校园安全问题一直是人们热议的话题,这不得不使得整个社会都要反思,如何能够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培养他们良好的法律意识,让大学生懂法、知法、守法,必然能够稳定校园秩序,建设和谐校园;最后,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法治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强大助推器,而大学生这一庞大群体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必然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综上所述,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具有深远意义。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分析
(一)我国大学生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我国公民整体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尤其是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群体,权利意识有所增强,当代大学生愈加深刻的认识到了学法、守法的重要性,并能主动的用法律知识武装自己,但同时其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小觑。
首先,大学生的法律认知不全。依法治国虽已见成效,同时大学生在校也会接受法治教育课程的学习,但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各领域的法律规章制度等层出不穷,大学生无法紧跟步伐,对一些法律概念和术语模糊不清。但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提升必然是建立在对法律知识的把握理解基础之上的,没有充足的知识,法律意识是不可能得到质的提高;其次,法律能力不足。在现实生活中,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虽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在社会实践中,运用法律的能力却十分有限。进入大学后,大学生一般都会接受基础法律的学习,但学习多功利化,作为学科学习,并不懂得将法律作为武器,在实际生活中运用,当本人或者身边同学、家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于自己能力和认识的局限性,无法使得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甚至吃哑巴亏;最后,大学生法律信仰缺失。在社会的大背景下,对法律现象的反应和理解的过程中形成法律信仰。如果人们只是懂法,觉得只要不犯法就是守法,那就等于无法律信仰可言。尤其现如今社会,存在一些不公正现象,这使得大学生的价值观有所歪曲,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更甚者以身试法,公然践踏法律,这些行为也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影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因素。第一,社会因素。众所周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就决定着政治、宗教、法律制度等等思想层面上的东西。那我国社会的法治进程的助推力也必然来源于经济基础。我国综合实力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但市场结构还是不健全,必然影响着我国公民尤其是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缺失。另一方面,法治建设的不完善,例如,有法不依情况的存在,立法程序的不完善,司法不公正,司法环境负面影响等等因素,都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产生了消极影响。
第二,学校和家庭的教育因素。几乎我国所有的大学教程了都包含了思想法律教育的课程,但大多数都是作为公共课程来学习,不像主流专业那样被重视,这就造成了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缺失。而且教授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师多由思想政治方向的教师承担,缺乏专业性和实践经验,无法引起大学生的学习兴趣,加之心态上轻视,就无法保证法律知识学习的效果,更谈不上法律意识的培养。常言说,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当今一代青年多为独生子女,父母教育方式的不恰当,溺爱或者严管都容易使孩子心理上存在问题。同时,家庭教育存在片面性,很多家长管教孩子容易一再强调成绩,忽视综合素质的培养,更谈不上法律意识的培养。
第三,大学生自身的因素。大学生处于心理、思想逐渐发展成熟的一个阶段,但很多情况下,心理发展跟不上外部条件的变化,这就极易引发心理问题。另一方面,就业压力使得大学生在校期间目标功利化,注重自身专业学习,而忽视法律素质的培养,不利于法律意识的形成。
三、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建议
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应是一项需长期坚持的系统性任务,需要各方形成合力来共同完成,笔者有如下几方面建议:
(一)社会方面。还是要加大力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法律威严,使大学生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另一方面,要引导网络良性化发展,因为大学生现如今多从网上接受信息,网络的影响不容小觑,需要加强网络监管,尽快完善网络立法,使得网络尽量避免对大学生产生消极的影响。
(二)学校和家庭教育方面。各高校应树立素质教育观念,改革高校法制教程内容,丰富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如,以案说法。或者聘请法律专业教师对大学生实施法律素质教育,开展多样化的法律教育教学活动,建立相应的实践环节,提高大学生用法能力;家庭方面,首先家长就应提高自身法律素养,从小为孩子灌输正义法制的观念。要创造和谐的家庭氛围,使得孩子拥有健全的心理人格。采取最贴合孩子个体的教育方式来管理,保持良性发展。
(三)大学生自身方面。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最关键的还是要发挥其自身的主观能动性。首先要积极主动的学习思想政治和法律基础知识,用理论来武装自己,注重培养自身了心理素质,培养法律思维意识,积极参与法律实践,掌握法律方法,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作者单位:河北农业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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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辅导员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现况
1.对法治精神理解不够准确
随着我国社会法律知识的普及,大部分大学生都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意识。但是仅凭这些感性的法律意识并不能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不能从整体上提高其法律知识水平。大学生普遍对法治精神的理解不够准确,没有意识到法律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证社会和谐稳定的价值。
2.对法律法规有偏见和抵触情绪
大学生正处于心理和生理快速发育的阶段,有着极强的被认可和需求的心理冲动,同时会用批判和怀疑的眼光看待周围的事物。由于其法律意识尚未成熟,只接受过以灌输为主的法律教育,许多大学生对法律法规有一定的偏见和抵触情绪。
3.辅导员过分强调义务本位
大学生的思想教育主要是辅导员进行日常组织和实施的。但是教育内容过分集中在了集体意识、感恩意识、安全意识、爱国意识及中华民族传统传承和各类礼仪礼节等方面。这些教育大部分属于义务本位的教育,强调了学生对集体、社会的服从意识和应尽的义务。但是忽略了大学生合法权益保护的教育,更遑论法治的真正含义及其对社会发展的意义的教育。
二、大学生应该具备的法律素质
大学生作为未来社会的主力军和接班人,他们的法律意识的高低决定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速度和深度。首先,大学生要掌握基础的法律知识,了解国家宪法、民法和诉讼法。尤其是与自身权益相关的劳动法。其次,还要具备法律人意识,要懂得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不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是大学生日常接触最多的。培养大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 对保护智力创造成果、推动科技进步、繁荣科技文化市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增进国际技术文化交流等都有着积极作用。最后,还要具备公平正义的理念。公平正义是我国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大学生要具备公平正义的理念,渴求、参与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1.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辅导员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辅导员是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辅导员工作的重点。辅导员应该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他们形成完整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一方面,在日常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加强对大学生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法律意识的培养;另一方面,要在日常管理和处理大学生事务时,按照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开展工作,给大学生树立公平正义的榜样。同时保障学生的合法请求权、正当选择权、合理知情权和事后救济权等,通过这些权益保障,增强他们维护自身权利的法律意识。
2.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民主与法制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和保障。法治社会的标志不是具备完整的法律制度和完善的法律体系,而是在于社会成员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维护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行使法律规定的义务。要引导大学生树立坚定的法律信仰,将法律意识内化到大学生的日常行为中来。
3.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维持市场经济的秩序的根本在于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大学生是未来经济发展的骨干,如果他们缺乏法律意识,在参与到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不能用法律法规约束和规范自身的行为,阻碍社会发展。他们只有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才能正确地运用法律思维来思考和解决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总之,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已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辅导员要借助自身工作的便利条件,不断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
参考文献:
【关键词】:法律意识 薄弱原因 提高对策
中图分类号:D9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809(2010)12-0293-02
一、法律意识的概念及意义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等。孙国华教授则认为: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例如人们对法律评价,对法官作出的判决是否公正的看法、对法律、依法办事原则的信任程度等。张文显教授则认为法意识是与群体或个体心理特征相联的、人们关于法现象的认知、情绪和意志的总和。它在内容上包括人们对法现象的知晓、理解和把握;对法规范和法行为的情感、评价和态度;对法现象的意愿、要求和期待。
对于公民法律意识的意义,可从国家法治建设和公民自身两个层面来进行阐述。对于国家的法治建设构建,首先必须有完备的并最大程度反映公民诉求的法律制度体系。而公民法律意识是公民积极参与到国家立法机关立法过程中去的前提条件。其次,国家法治建设的推进则在于让制定的法律得到充分、顺利地执行、适用。公民法律意识则是行政机关顺利执行和司法机关顺利适用法律不可或缺的因素。法律执行、适用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而执行或适用的对象则是公民。而公民法律意识强弱程度则在一定程度能够反映公民服从甚至配合行政、司法机关执行、适用法律的程度。对于公民自身权益的维护来说,公民法律意识则是最重要的武器。因为公民维护自身权益最重要的途径则是诉诸法律,而公民诉诸法律则需要法律意识作支持。
二、我国公民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
根据上述理论分析,并结合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下面笔者将会从历史和当代两方面来分析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
1、“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的影响
《幼学琼林》载:“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增广贤文》也载:“好讼之子,多数终凶。”由此可见,我国古代有“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法律的产生是为了诉讼的需要,诉讼的结果又使法律自然产生。诉讼与法律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所以说“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必然地致使我国古代历朝历代制定的法律较少,尤其是关系到臣民的财产等方面的民法,进而最后形成“重刑轻民”古代法律体系的特征。而笔者认为公民的法律意识养成的最直接途径就在于诉讼,尤其是民事诉讼。所以说我国古代人们法律意识淡薄在一定程度受到“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的影响。
2、优秀法学著作的匮乏
法学著作的广泛被传播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起到培养、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作用。不可否认的是,西方国家的大量的经典的法学著作例如《政府论》、《论法的精神》、《论自由》、《法律、立法与自由》等和西方国家公民的法律意识的提高有着一定必然的联系。因为公民通过广泛地阅读法学著作,进而获得有关法律方面的理论知识;凭借着一点一点地对法律产生兴趣和法律理论知识的积累,只有获得一定的法律方面的知识,才会为公民主动地关注立法等机关所制定法律、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产生信任、信仰等提供基础条件。没有法律方面的著作,就没有法律理论知识获得;没有法律理论知识的获得,就不能促进公民法律意识形成、提高。但是,在自然经济、宗法社会、集权专制三合一的社会土壤上面,商品经济步履艰难,与之携手而来的平等、交换、权利、自由等观念无法正常萌发和成长。平等、权利、自由等观念无法产生,也就意味着有关正义、平等、自由等法学思想的著作没有产生的思想条件。
3、五千年的封建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思想的影响
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便是“礼”,我国古代的人们安分守己,极力地维护宗法家族和封建集权统治的秩序。“礼”的基本精神是“亲亲”“尊尊”。“亲亲”即亲爱自己的亲人,亲爱的程度与方式取决于爱的主体与爱的对象之间的血缘关系。“尊尊”即尊敬服从地位尊贵的人,其程度取决于彼此双方的社会地位,要尊敬最尊贵的人。”因此封建传统社会的礼治秩序,本质上是主张取消个人主体性、否认个人独立利益的,个人只能按照一定的“名分”来履行责任义务。所以说在古代人们的权利意识几乎没有形成的条件。“权利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或者是要上升到法律高度的。因而,对权利的尊重,就自然转化为对法律的尊重。”因此,在古代人们几乎没有权利的意识,也就意味着人们对法律这部权利的确认书也不关注;对法律的不关注,也就意味着古代人们的法律意识很难得到培养。
4、我国当代社会也存在着阻碍公民法律意识提高的因素
(1)我国法律的宣传流于形式,简单地走走过场。应该说法律的知识普及甚至法律的权威与法律的宣传有一定的联系。但是我国每一年的普法教育由政府的法制机构开展,而且主要以发放宣传材料、提供简单的法律咨询等比较老套的形式,这样的话一方面不能够充分地调动起公民参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普法教育主体―政府法制机构由于不受理公民的案件,很难了解到公民最关注、需要的法律知识。
(2)我国现代的法律著作、期刊、案例汇编等和有关法律案件的电视节目数量不少,但是绝大部分要不晦涩难懂要不冗长复杂,公民要么没有兴趣要么难以理解。法律等社会科学方面的文章、著作等需要通俗易懂,让大众能够理解、接受。因为法律等社会科学的任务在于提高全体人们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社会人文素养。曲高和寡、阳春白雪的法律等社会科学作品绝对不能称作好的作品。
(3)托克维尔说:“应当把陪审团看成是一所常设的免费学校,每一个陪审员在这里运用自己的权利,经常同上层阶级最有教养和最有知识的人士接触,学习运用法律的技术并依靠律师的帮助、法官的指点、甚至两造的责问,而使自己精通了法律。”所以说,陪审团制度能够对公民的法律知识的增长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我国也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不过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一方面在实践中贯彻地力度不够。另外一方面,大部分的陪审员在与法官审判案件中盲目附和,听任法官作出决定,陪审只是陪而不审,致使人民陪审员积极性下降,人民陪审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
(4)司法不公和执行不力等是阻碍公民法律意识形成、提高的重要的因素。在法律适用的过程公民受到不公正地对待甚至裁判,即使得到公正的对待、裁判却迟迟得不到执行或执行不力等,公民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救济,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公民会质疑法律的作用进而法律的权威将会被削弱。“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公民对法律的信仰的建立不仅体现在法律的制定静态过程,更重要的是体现在法律的执行尤其法律适用的动态过程中。只有让每一个公民亲自深刻地体会到法律实实在在的作用,这样才会使每一个公民渐渐地对法律产生信任最终地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
三、如何提高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
(1)促进法律宣传。法律宣传的主体以律师和法官为主,宣传的形式多样化而且能调动公民积极性、参与性的形式。每一年的5月1日,美国的律师和法官便走向社会,宣讲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发表广播讲话、通过电视电话提供服务、举办模拟法庭、组织参观法庭、举行法律宣传的电影节、组织学校活动等等,以各种形式宣传法律,参加的人数成千上万,宣传的项目逐年增加,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应该说,美国的法律宣传是美国公民了解法律的直接途径,也可以通过律师和法官宣传法律的作用、权威,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对于提高美国公民法律意识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因此,我国的法律宣传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其做一些改进。
(2)制定一部《人民陪审员法》。为改变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的现状,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人民陪审员法》。现代采用陪审制的多数国家,要么有专门的陪审法,要么在相应的诉讼法中有专门的规定。但是,我国有关人民陪审员的法律、法规过于概括、空泛而没有可操作性,所以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具体而且完整、具有可操作性的《人民陪审员法》。
(3)在全国范围内的初中、高中以及大学开设法律方面知识的课程。现在我国正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且我们每一个公民无时无刻地与法律在打交道,法律渗透到无论是日常生活还是经济的、文化的、政治的等领域的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所以完全有必要开设法律课程,让孩子们从小就了解、获得法律方面的知识进而为他们以后长大成人的法律意识提高打下坚实的基础。教育从娃娃抓起,法律教育也不例外。一部分的青少年走上犯罪的道路是因为对法律的无知,所以开设法律方面的课程也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遏制青少年犯罪的发生。世界上应该没有一个国家有开设法律方面的课程的先例,我国为什么不可以尝试呢?
(4)减少甚至避免法律不公问题。法律不公分为立法不公和司法不公。可以说司法不公的后果比立法不公的后果严重。正如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中所说的那样:“如果一项法律,即使是恶法,如果不去执行,那么就会削弱对法律的尊重,这个社会就会受到损失。”司法不公主要体现在不公正的判决和执行判决不力两个方面。 “一次不公正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为祸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关于解决不公正的判决的问题,笔者认为从内因方面来说需要保障法官的独立性,同时提高法官自身的素质;从外因方面来说可以借鉴英国的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制度在全国各级人大常委会中专门设立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查委员会。被告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生效之后,仍然认为判决是不公正的,可以向案件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的申请。案件审查委员会经过审查之后,如果认为判决确实是不公正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的建议;如果判决是公正的话则驳回被告的申请。总之,案件审查委员会一方面不会侵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以“旁观者”的身份对案件的判决提出再审的建议,则是能够弥补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当局者迷”的劣势。
执行判决不力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对人民法院执行员执行生效判决的监督和申请执行的当事人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等。如此,我国似乎也有必要制定一部《执行判决、裁定法》。该部法律应该具体地规定人民法院执行员、与判决、裁定有关的双方当事人、配合执行的单位、个人等权利和义务、执行的程序、执行措施、与执行有关主体违反各自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等。
公民的法律信仰就是在一次次的公正判决得到执行,公民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的过程中慢慢地建立起来的。无论如何,局部的司法不公的问题确实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而我们普通民众的法律意思,确实也应该得到较高程度的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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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法律观念落后。很多大学生仍然存在“权大于法”的观念。针对“打赢官司靠什么”的有关调查显示,50%的大学生认为要想打赢官司必须得靠关系,30%认为应当有理有据,20%认为应当找一个好律师。由于这些错误的观念,导致个别大学生存在“目无法纪”的问题,甚至走上犯罪道路。比如一名在校大学生为了展示个性,竟然将自己的不雅视频上传到网络以获取关注,并以“艺术”的名义进行宣扬,最终受到法律制裁。再比如一些大学生自身防范意识不强,上当受骗后不会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都反映了大学生法律观念的落后以及法律意识的薄弱。二是法律知识匮乏。法律知识是衡量法律意识高低的主要依据。不少大学生存在“实用主义”的思想,重视专业课,对法律基础课投入精力不足,造成大学生法律知识匮乏,直接影响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比如,目前很多大学生对“违法”与“犯罪”界限不够清楚,甚至有很多大学生把二者等同起来。三是违法犯罪比例上升。受社会经济发展一些负面因素的影响,大学生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发生潜移默化的变化,甚至个别人存在“知法犯法”心理,违法犯罪比例上升。康树华教授曾调查显示:1965年青少年犯罪占社会刑事犯罪33%,其中大学生犯罪约占1%;“”期间,青少年犯罪占整个刑事犯罪的60%,其中大学生犯罪占2.5%;而近几年青少年犯罪占社会刑事犯罪的70%至80%,其中大学生犯罪约为17%,凸显了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淡薄。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原因
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主要包括以下原因:一是传统文化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影响。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治”思想深厚,大学生普遍存在着“权力至上”、“民不告官”的思想倾向,这是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违背的。传统文化对大学生法律意识产生了消极影响,这也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障碍因素之一。所以,高校必须认真弘扬现代文化,特别是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让先进的文化思想成为大学生意识主流。二是社会环境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影响。高校越来越重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升,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均以及整体法治环境的不平衡造成了不同地区人们法律意识的差异,这对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也造成一定的影响。此外,尽管我国高度重视反腐工作,但当前滥用权力、以权压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也会对大学生法律意识形成一定影响。三是法制教育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影响。部分高校还没有将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纳入到大学生素质教育中,还存在着缺位和不到位现象,这已经成为制约大学生法律意识提升的重要因素。比如,目前一些高校在法律教育方面还存在着“重传授、轻意识”的问题,以灌输知识点为主,对于如何提升学生的法治观念、法律意识缺乏深入的研究。四是自身因素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影响。由于大学生正处于生理成熟期和心理过度期,没有形成独立的人格,容易受到不良思潮的影响。此外,当前大学生大多为独生子女,存在一定的“自我意识”,在价值观念多元化影响下缺乏对法律的认知,遇事通常都从自身主观意识出发,没有法律观念,缺乏用法、守法意识。
三.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模式的策略
社会、政府、高校和家庭等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健全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模式。需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是高度重视法制教育。高校要高度重视大学生法制教育,要将法制教育作为单独的课程进行设置。比如高校应该主动适应“依法治国”新要求,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分开,单独将“法律基础”作为必修课,并学分与学位进行挂钩,提升大学生对法律基础课程的重视程度。要加强高校法律基础教育的投入力度,特别是要在师资方面给予更大的投入,为高校开展法制教育创造条件。同时还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理论与实践教育并重,共同提升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和应用能力。要大力加强法律基础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升法律专业教师的综合素质,为高校开展大学生法制教育奠定人才基础。
二是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必须要有良好的法治环境,通过法治环境影响、引导和塑造大学生,使他们的法律意识在潜移默化中得到提升。对于高校来说,要将校园环境建设与法治环境建设紧密结合,着力打造具有高校特色的法律文化。比如高校在管理过程中也要严格照章办事,体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开展法律方面的座谈会、研讨会以及各类法律知识竞赛活动,提升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同时加强对“依法治国”的宣传力度,让大学生了解依法治国的内涵,了解依法治国的重要性,鼓励、支持和引导大学生积极投身“依法治国”的实践中。
三是健全法律培养体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不仅是高校的重要工作,而且还需要国家、社会、家庭要建立良好的“协同机制”,共同开展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比如国家着眼于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既要加强立法,又要加强执法、司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社会特别是各类媒体应当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宣传和引导,特别是要对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进行宣传,使大学生受到触动;家庭教育也是十分重要的教育阵地,家长应当充分认识到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意义,加强与高校的沟通,及时了解大学生在法律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地开展教育活动。四是强化学生法律修养。大学辅导员可以通过对学生集体宣讲和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针对不同性格的学生采取有针对性地法律宣传和指导,实现法律宣传、教育、管理、服务的有机结合,帮助学生树立法律意识。进一步强化大学生自身的法律修养,通过组织学生开展各种相关法律活动,比如组织学生开展以法律为内容的主题班会、收看法律宣传片等方式,加强法律知识的互动与交流,使大学生养成知法、守法、护法的良好习惯。大学生也要主动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提升自身的法律应用能力。
四.总结
【关键词】青少年;法律意识;途径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9-101-01
近年来,针对青少年的犯罪事件屡见不鲜。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八起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其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民族的命运。
一、法律意识概述
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它包括人们对法的本质和功能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适用的评价、对各种法律行为的理解等,是法律观点和法律观念的合称。法律意识不是人们自发形成的,而是在社会生活中通过逐步学习和自觉培养起来的,同时也是受法律文化传统和法制教育宣传潜移默化作用的结果。
二、当前青少年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
由于青少年社会经验的欠缺和生理心理的不成熟,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部分家庭对青少年法律教育缺失
我国目前的法制化进程仍亟待加强,部分家长不能给予充分的法律意识灌输。也有部分家长受自身文化水平和道德素质的限制,处理问题方式简单粗暴,青少年耳濡目染之下就会养成错误的行为习惯。此外,有的家长与孩子分开居住生活,缺乏必要的家庭教育,出现未成年大孩子照顾未成年小孩子和年迈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照顾未成年人等情况,导致了家庭法律教育缺失的出现,这是导致青少年法律意识缺乏的重要原因。
(二)学校法律教育方法机械、滞后
青少年大多时间都是在学校度过的,学校担负着教育青少年全面发展的重任,但在应试教育的影响下,学校过分地注重学生的成绩,忽视了学生的法律教育,导致了在法律教育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如:缺少专业的法律教师,教师自身的法制观念淡薄、法律知识一知半解,仅是照本宣科对学生进行法律条文的灌输。有些学校拥有专业的法律教师,但学校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大多是流于形式,而且教育方法机械、滞后,与社会实践严重脱节。
(三)相关部门开展的青少年法律教育活动缺乏有效的规划
近几年,社会各界越来越重视对青少年的法律教育,尤其是司法机关通过各种形式在青少年间普及法律知识,进行法治观念的宣传。由于各司法部门更多的精力主要花在了预防青少年犯罪上,很少安排对青少年进行长期的法律教育,导致青少年法律知识接受不均衡。此外,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青少年法律教育规划不足,出现了活动内容重复的现象,不能达到预期的教育效果。
(四)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
毫无疑问,社会主体的法律知识体系储备是谈论任何社会群体法律意识的必要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知识作为前提,法律意识将无从谈起。青少年法律知识的欠缺导致了法律意识的淡薄,所以即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青少年也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青少年易受到不法侵害的重要原因。
三、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途径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发展的关键阶段,是由不成熟转向成熟的过渡阶段。世界外象的美好诱惑为青少年学生受到不法侵害埋下了隐患。因此我们应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增强其自我保护能力。
(一)加强家庭法制观念教育
家庭是青少年接受道德教育、法制教育最早的地方,家长应当深刻认识到家庭教育尤其是监护人自身言行对青少年成长的重要作用,在注重学生智力教育和身体健康的同时,更要注重青少年安全意识的教育和法制意识的培养,以事明理,培养青少年知法、守法和用法的观念意识,引导青少年学会分清是非、辨别善恶,并逐步教育青少年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充分发挥学校法律教育的主渠道作用
学校的法制教育,是保证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环节。首先,学校要从学生全面发展的角度出发,树立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和人文教育、法制教育并重的教育理念,把法律意识的培养作为学生教育的重要目标。其次,学校要加强教师队伍的法律意识培养和教育,在遵纪守法方面以身作则发挥模范作用,同时,学校也应开展多种活动,让学生在课堂上学到的法律知识在实践中得到应用,从而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第三,建立家庭和学校之间的沟通交流机制,家校联合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避免青少年受不法侵害。
(三)政府强化社会管理职能,提供良性的社会法制环境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青少年会从社会中汲取法律知识的营养。政府部门应加强社会管理职能,加大对社会环境的治理,建设法制教育阵地。同时,还要充分运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各种宣传媒介,积极开展系统有序的法制宣传教育。此外,司法机关应建立资源共享的联动机制,加强开展青少年法律教育的规划和衔接。
21世纪是法治化时代,社会的安定有序依靠法律的规范。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既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民族法律素质和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大举措。因此,加强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2]孙春伟.法律意识形态论[M].法律出版社,2014.
[关键词]在校护生;实习护生;法律意识;对策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卫生事业走向法制管理的同时,医疗纠纷的法律处理也愈加广泛,法律不仅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因此提高医护人员的法律意识显得及其重要[1]。当前,高职院校护理专业学生法律知识掌握程度低下,防范职业风险的能力较差,据有关调查显示,已学完两年理论课的高级护理专业学生能够完整回答基本法律问题的不到50%,对即将在临床实习中可能会碰到的法律问题的回答准确率不到30%,调查同时发现,高护实习生90%以上的差错发生在实习中后期[2]。目前关于护生法律意识方面的研究主要是通过对临床实习护生的调查分析,大部分研究只是单方面的研究,如只对在校护生进行调查,或者只对实习护生进行调查。目前还没有研究对本科在校护生与实习护生进行对照研究。为了进一步调查护生的法律意识现状,提出更好的法律意识培养对策,因此进行本课题的研究。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采用方便抽样的方法选择2016年10月~2017年1月某医科大学护理学院在三级甲等医院实习的2013级的全部本科生,共120名,其中男生35名,女生85名;根据分层抽样和随机抽样相结合的方法选取同期某医科大学护理学院的120名在校学生,其中男生25名,女生95名;2014级学生30名,2015级学生39名,2016级学生51名。
1.2方法
通过参考与本论文相关的文献资料和书籍[3-5],自行设计《在校与实习本科护生法律意识的调查表》,问卷内容包括护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平时生活中可能遇到法律问题时的处理方式、涉及到伦理方面问题的态度以及同学们对法律意识的学习态度等。问卷的评分分为两个部分,属于有固定答案的题目:正确为1分,错误为0分;属于态度项目采取四分制的形式,从底到高分别为1~4分,同时将部分问题设置为反向提问的形式,并对该类问题进行标记。邀请5位相关专家对问卷进行内容效度的评价,并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重测信度的测量:即随机抽取15名同学对问卷进行第1次测试,隔1周时间对原来的15名同学对同一份问卷进行第2次测试,并将两次分析的结果录入SPSS11.5统计学软件,测得两次调查结果之间的相关系数进行t检验,测得P值。本研究所有问卷由调查者亲自发放和收集,对被研究者详细讲解填写方法,知情同意,并承诺个人资料保密,选择相对安静的环境,请同学们当场填写《在校与实习本科护生法律意识的调查表》,及时发现同学们填写时出现的问题并予以补救,保证问卷调查的有效性。本研究问卷发放及回收情况如下:在校护生组总共发放120份问卷,其中回收118份(回收率为98.33%),有效问卷115份(有效率为95.83%);实习护生组总共发放120份,回收115份(回收率为95.83%),有效问卷112份(有效率为93.33%)。未回收的原因有:问卷的缺失、未联系上随机抽取的同学。无效的原因:回答不完整、规律答题、重要的基本信息未填写等。1.3统计学方法将所得数据录入计算机,使用SPSS11.5统计学软件建立数据库并进行描述性分析,其中一般资料、连续性资料使用百分比进行描述,采用χ2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在校与实习本科护生护理法律问题认知的比较
两组学生对于护理法律问题认知的总分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表1)。
2.2在校与实习本科护生接错瓶处理方式的比较
在校与实习本科护生对于接错瓶处理方式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表2).
2.3在校与实习本科护生对于购买到伪劣商品的处理方式的比较
在校与实习本科护生对于购买到伪劣商品的处理方式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表3)。
2.4护生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
问卷结果显示,护生获取法律知识途径的频率由高到低分别为学校课本173例(76.6%)、电视79例(35.1%)、报纸68例(30.2%),可以看出虽然护生可以通过电视、报纸等其他途径获得法律知识,但课堂学习仍是护生获取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所以学校应进一步重视通过课堂培养护生的法律知识。护生希望的法律意识的培养途径:88例(76.5%)在校护生和84例(75.0%)实习护生选择“尽可能介绍能解决社会生活的法律法规”,101例(87.8%)在校护生和96例(85.7%)实习护生希望从案例中讲解相关法律知识。
3讨论
3.1在校与实习护生法律意识的比较
由表1可知,在校本科护生与实习本科护生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都很低,并且两者之间的差异不存在统计学意义;回答的正确率也普遍很低,提示不仅在校护生的法律意识薄弱,而且实习护生的法律意识也不高,都需要进一步学习。由表2、3可知,在校护生与实习护生对生活中法律问题的处理方式存在较大差异,其中相当一部分同学遇到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无法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法,需要进一步引导;大部分护生希望的学习方式都是从相关案例进行讨论学习,或者介绍与工作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其他途径也是护生获取法律知识的有效途径,但课堂学习仍是护生获取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学校应进一步重视课堂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3.2在校与实习本科护生法律意识薄弱的可能原因
3.2.1学生方面的因素3.2.1.1缺乏主动性调查了解显示,在严峻的就业压力下,护生选择将更多的时间放在自己专业科目学习上,大多数学生重学分轻实效,觉得法律是与自己专业不相关的知识,同时,多数护生认为法律枯燥无味,缺乏吸引力,对学校开设的相关课程,也只求考试过关,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未被调动起来,这是护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之一。3.2.1.2缺乏远见性调查显示,很多护生认为,自己目前并不需要法律,而等到真正需要时,才觉得为时已晚[6],究其原因,就是没有及时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当自己的正当权益受侵犯时,不能有效应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2.1.3缺乏实践性在调查中,很多护生反映,目前学校开设了《法律基础》这门课,初步讲述了相关的法律知识,然而,理论知识没有结合实践,最终流于形式[7],法律知识课堂上听懂了,但是根本不知道如何应用,时间一长,知识没有实践便逐渐淡忘了。3.2.2院校教育方面目前国内护理教育对护生法律意识的教育程度不够,基本还是停留在基础-临床-实习“三段式”模式[3]。学校虽有开设《法律基础知识》《护理伦论学》等课程,但由于学时数有限,再加上学生的主动性不够,学生并没有很好地掌握相关知识。3.2.3实习医院缺乏法律知识教育3.2.3.1上岗前无系统培训学生到实习医院后,多数医院在学生上岗前缺乏医德规范及医疗事故防范等安全教育,更忽略了临床法律知识的集中培训,只是学习了医院规章制度及有关内容的理论学习和技能操作培训,势必造成护生缺乏他人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3.2.3.2带教老师法律意识教育不足实习医院一般都会安排临床经验丰富的护师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带教老师,但由于日常工作繁忙,对学生的带教也只注重临床专业知识及职业技能的培训,其虽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但缺乏有意识的法律知识的引导教育,往往在学生发生差错或医疗纠纷后才意识到法律意识教育的重要性[3]。
3.3对策
一、目前我县农民的法律意识状态
1、传统的习惯根深蒂固。随着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多年的普法教育,全县农民法律知识贫乏的现象得到了一定的改观,农民的法律、权利意识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农民知道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总体来看全县农民的法律意识依然相对淡薄,传统意识较浓,农村法制宣传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法律素养低,害怕打官司,对法律缺乏信任,薄情优先于法。从走访的人员和媒体披露的大量案件来看,在一部分农民的脑子里的法律意识仍是空白,即使自己或家人受到了严重侵害,也不知道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或者想寻求法律保护,确不知道该如何着手;也有一些像经济往来的行为,如借款不写借条,总以为大家是熟人、朋友,不会出问题,一旦出了问题,又无凭无据,无法求得法律的保护;更有甚者,一些村干部的法律意识也十分淡薄,公然出面去解决本村发生的刑事案件,以私了的方式解决,使得触法刑法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2、农民对法律的认识不到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意识浅薄。大多数的农村村民不懂得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更多的人认为法律不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而在更多的限制人的行为的发生。在很多的村民自治选举中我们看到很多村民出售自己的选票,候选人用金钱买选票的事情屡屡发生。他们不知道这样滥用自己权利的后果是导致选举结果并不能达到真正实现村民自治的目的,而以损坏自己的利益告终,而这种权利、义务意识的浅薄最终不能达到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
3、农民法律维权意识存在误区。觉得上法院打官司不是维权的手段,特别是涉及到民告官如土地征用赔偿等问题上更是望而却步。由此造成许多本可以通过法律诉讼、司法调解等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演变成了问题。法律意识维权上的这一误区直接造成对政府的信赖往往胜过对法律的信赖,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的工作量以及社会的不和谐因素。
二、产生的原因
大多数农民受教育的程度不高,文化知识面窄,谈不上什么系统的有条理的学习法律法规,广大农民获得的法律方面的信息量非常少。所以,法律在广大农民头脑中所占的位置自然是十分淡薄,甚至是触犯刑律的行凶、抢劫、盗窃等严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的犯罪,行为人也并非无知到杀人是否偿命、犯罪是否坐牢的愚昧地步,但是他们仍然铤而走险,这纯粹就是法律意识的问题了。
三、针对以上的现象,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1、营造一个大家都积极参与的学法守法的舆论氛围。现在的传媒的力量是巨大的。各类传媒应该要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或是法制文艺演出等形式以直观的方式入手,来吸引村民的注意力。在这个方面,宣传机构、普法机构应义不容辞的担负起自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