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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治教育的增强,德育课程发生一些变化是必然的。但我认为德育课程不会法律化,更不会变成法律课程。第一,法律教育固然重要,道德教育则更为根本。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角度看,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对基本道德的保护,而不是相反。第二,道德教育可以脱离法律教育而单独存在,但义务教育阶段的法律教育必须与道德教育结合起来,否则就会因为没有道德基础而流于知识概念。也就是说,即使单独从法律教育的立场出发,也需要道德教育的存在。第三,德育课程的传统已经形成,尤其是新课程改革所取得的成绩,值得珍惜,不是说改就能改掉的。第四,从国家的角度看,现阶段对法治教育的强调,与前一阶段对道德教育、思想教育、国情教育的强调是一个逻辑,都是国家与社会发展在特定阶段特殊需要的反映,不是用一个教育去否定、替换另一个教育。第五,也是最重要的,是学生成长的需要。道德教育、心理教育、法律教育都是学生成长所必须的,离开哪一方面的教育都成问题。法律意识能力的提高对学生成长的意义不言而喻,但如果只就学生个体健康成长而言,道德意识、心理健康显然更为根本。从这个意义上看,无论法律教育有多重要,都无法替代道德教育、心理教育。
名称的更改与内容的变化肯定会引起德育课程的变化。但这种变化不是朝向某一个特定内容的变化,而是更加综合的变化。新课程改革所设置的德育课程,从小学低段、中高年级段,再到初中年级段,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综合。也就是说,德育课程从一开始就定位在综合课上。因此,课程名称的更改,只是突出了法律教育的重要性,但并没有改变德育课程作为综合课的性质定位。法律内容的增加,也并没有改变德育课程作为综合课程整合多维度教育内容的性质。更何况德育课程的综合性不但体现在内容上,还体现在课程与学生生活经验的综合上。应该承认,法律内容的增加,尤其是法治教育专册的设置,对德育课程的综合性有所伤害。新德育课程的基本思路是根据儿童成长与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综合设置道德、心理、社会科学知识、法治、国情等教育内容,内容的选择以儿童成长的需要为线索,淡化学科与内容的痕迹。法治教育专册的出现打破了课程标准所设定的逻辑,突出了法律教育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拆散了课程的综合性。从这个角度看,法治教育专册的设置是否是最好的选择,有可议之处。我想,这是落实法治教育的一个权宜之计,从长远看,法治教育还是需要放到德育课程的内在体系与逻辑中进行安排,与整个课程的内容整合成一个有机整体,而不是以现在割裂式的专册面貌出现。
作为综合课程,德育课程应该在稳定性和开放性中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这是德育课程发展的一个趋势。所谓稳定性,是指德育课程的性质、定位、理念和内容的基本稳定;所谓开放性,则是指德育课程在稳定性的基础上,应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学生成长的需要来适当调整内容结构。这次法治教育内容的增加与加强,就是这种开放性的体现。法治教育内容的增加,不是德育课程内容调整的第一次。对此,业内人士应该都记得,在大约30多年以前的德育课程中,心理教育的内容是很少的。心理教育内容的进入,反映的是学生心理问题的突出。记得当时也有很多质疑与担心,包括心理教育不是道德教育、德育课程的心理化等,但如今的发展,已经证明心理教育可以很好地融入德育课程。同样,相信法治教育的增加也不是德育课程内容调整的最后一次,今后还会根据国家、社会、学生发展的需要来调整课程内容。但无论如何调整,道德教育始终应该是德育课程的灵魂。也就是说,德育课程始终应该以道德教育作为精神支柱,无论如何变,都不能失去道德教育,成为一门“缺德”的课程。一方面,无论什么内容,只要进入德育课程,都应该为道德教育、为儿童的道德人格形成服务;另一方面,都应该在道德教育的统领下找到自身在德育课程中的准确定位。以法律教育为例,进入德育课程的法治教育,既是为法律的,也是为道德的,也就是说,德育课程中的法治教育,既要为学生的法律意识与素养的提高努力,也要发挥法律的道德意义,为道德教育而努力。法治教育,正是在与道德教育的互动中去寻找自身在德育课程中的合适位置的。
2013年6月,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强调“法律素质是现代社会公民健康成长、参与社会、幸福生活的核心素质之一”。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提升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水平”[1]。教师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要承载者,教师自身的法学素养直接关系到法制教育的成效,所以,作为未来教师的教师教育专业的学生仅仅了解教育法律部门的相关法律条文是不够的,需要获得法理学的支撑。同时,教师教育专业学生当下的身份是“高等学校学生”,依据《意见》对提高高等学校学生法律意识的规定,他们也需要“了解现代法学的基本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及民事、刑事、行政法律规范,提高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识和能力”[2]。双重身份要求在教育法学课程中贯穿法理学的内容,而高教版《法理学》“用实践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视实践”的主旨正与这一需求契合。提高教师教育专业的学生教育法学课上对法理学的学习是不可或缺的。高教版《法理学》对教学的影响还反映在一定程度上补足实习、实训的不足,给学生一个想象的空间,通过现实的教育法律案件接触教育实践,在模拟学校的环境中体验为师的感觉,使教学具有针对性。
二、用教育实践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视教育实践
《法理学》揭示了日常生活与法学理论之间的关系,“善于从生活中的具体事例或案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用生活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视生活”[3]。教育实践中的法律问题也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现实源泉,也需要法理的提升。
(一)教育是一种秩序
教育领域的一些违法行为,与教师的法律素养缺乏、法律意识淡漠直接相关。当教师把体罚当作“正当管理”、把侮辱性斥责当作“忠言逆耳”时,他已经毁坏了教育秩序。卢梭说,有人把自己看成是别人的主人,但他比别人更是奴隶。即使他并非总是果真如此,他也毕竟确实具有奴隶的灵魂,并且在遇到奴役他的强者面前,他会奴颜婢膝[4]。对学生权利忽视的教师,也会在教育管理中轻视自己的正当权利,陷入“在自己的权利上缺位,而在学生权利上越位”的怪圈。为此,在教育法学教学伊始,我们选择把“法的价值”补充到教学内容中。《法理学》第二十一章“法的基本价值”中强调了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和对自由确认保护作用。“秩序是指事物存在的一种有规则的关系状态”[5]。某种程度上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秩序的具体特征。抽象地说,社会秩序表示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依据《法理学》教材,我们从“历史上的几种主要秩序观”入手,分析当下在教育领域特别是在中小学中,学校领导与教师之间、教师之间以及教师与学生和学生家长之间的秩序关系。
(二)以教材自身的学术性提升学生学习兴趣
教育法学的教学目的在于促进教师教育专业学生法制精神的养成,使未来的教师能够知法、懂法、守法、依法执教。现有的教育法学教材,对法律规定“是什么”解释的比较多,但对于“为什么”和“怎么办”讲解的比较少,很难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科的悠久历史和具有挑战性的研究内容可以有效地提升学生对该课堂的学习兴趣。《法理学》教材关于三种形式划定权利和义务的界限的学理分析,使学生可以把教育法律部门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规定进行分类。如:我们以把《教师法》中关于教师的六项权利和义务归为一类,即“由法律直接设定权利义务,并赋予以明确的内容”;我们可以把《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和参与权的规定及未成年人工作原则的规定归为第二类,即“法律只提供依据或规定某种标准,由当事人自行设定权利义务确定具体内容”;另外一些偶发性事件的权利与义务模糊之处,可以归为第三类,即“法律设定了权威解释制度”。法学专业以及教师教育专业的学生“不仅要知道有关的法律规范,而且必须知道它们是怎样成为这样的法律规范以及为什么是这样的法律规范;不仅要知道解释和运用法律规范的技术,而且必须知道解释和运用法律规范时应当坚持的价值标准”[6]。学习法理学,掌握适当的法律方法、培养法律理论素质和法律思维能力,比仅仅习得具体的法律知识重要得多。
(三)以法律思维分析教育法律条文
通过教育法学课程教学,不仅要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特别是教育法律知识,而且要锻炼学生运用法律思维分析教育法律条文的能力,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学校、学生和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教师教育,无论是教学方法、教学内容还是课程设置,都是以教育学理论体系构建为核心,正是基于这一点,学科交叉解决教育领域的实际问题就难以实现。教师教育专业学生是未来的教师,他们在学习期间所接受的课程内容将直接影响他们未来的研究思路和审视问题的视角。为此,借助教育法学课程平台,把《法理学》的思想贯穿其中,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学思维能力,为日后依法从教奠定坚实的基础。高教版《法理学》特别关注法律的执行环境,弥补了当下教育法学教材偏重于法律条文解释说明,而缺少现实操作性的不足。在第六编“法与社会”中强调了法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之间的关系,明确了法律的制定与执行不仅仅是法律系统本身的事务,任何法律规定的落实都离不开环境的影响,正如教育法律问题不能仅仅从学校、学生、教师、家长的微观层面来看一样。“法的生命在法的实施”,《法理学》在第四编“法的运行”中突显“法的实施”的重要性,详尽分析了守法的影响与制约因素,为分析教育法律条文提供了社会环境依据。“社会认同”走进教师教育学生视野,在没有补充法理学理论之前,针对《教师法》规定的六项基本权利,学生们通常从“带薪休假”等显性权利着眼,而没有认识到“专业人员”在身份认定中的重要意义;没有考虑到只有确定了教师的专业人员地位,才能使其他权利的实现成为可能。通过学习“法的实施”,学生不再把权利相对方固化,开始从更大的体统中寻找解决教育中主体利益受损问题的办法。(本文来自于《黑龙江教育》杂志。《黑龙江教育》杂志简介详见.)
三、提升教师教育专业学生的“身份荣誉意识”
【摘要】由于大学生劳动法律意识的现状和大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以及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各级各类院校都应开展对大学生的劳动法律教育,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为大学生毕业以后向社会人转换打下坚实的基础。
大学生就业后,普遍存在劳动权益保护的问题,但是很多大学生普遍表现为劳动法律意识不高,劳动法律知识缺乏,造成了大学生就业后劳动权益被侵犯,因此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律教育应作为大学思想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大学生在小学、初中、高中阶段也进行过一定的法律教育,但是由于在大学以前阶段,学生一般都是未成年人,因此学校法律教育的内容一般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交通安全法、宪法、刑法和民法的相关内容,基本不涉及劳动法的任何内容,所以大学生在大学以前阶段的劳动法制意识是一个空白。虽然大学阶段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但对于劳动法的内容只在教材的第六章(职业道德与法律)中用很少的篇幅谈及了劳动法的原则、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和处理劳动纠纷的途径。就教材而言,涉及的内容很少,而且只是介绍了劳动法一些基本原则,只论述了很少的表面内容,学生很难系统了解劳动法的基本内容。虽然《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在2010年做了修订,但没有增加新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内容,因此还是很难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达到对学生进行系统的劳动法律教育的目的。所以无论从大学生以前的法制教育和大学期间的法制教育,都缺失劳动法制教育。现实中很多大学生缺乏劳动法律的知识,主要表现为学生知道有劳动法,但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内容知道的很少,如签订劳动合同注意的问题,在合同履行中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争议发生后如何处理等等问题,根本一无所知,表现了劳动法律意识的缺乏。在法律实践中涉及大学新毕业学生的劳动争议纠纷,主要表现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很多条款对自己不利,而毕业生根本没有通过补充条款加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知道如何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仲裁请求;对劳动仲裁程序几乎一无所知,造成了自己的劳动权益不能得到仲裁的支持。从大学生劳动法制意识现状、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和大学毕业生的劳动维权水平来看,各类高校都应开展劳动法律教育,这样可以保证大学生毕业后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同时也可以使大学生在兼职时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开展
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律教育,关键是如何开展的问题,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一)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主要内容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律教育其主要内容应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二)、(三)为主要内容,重点是《劳动合同法》基本内容,因为《劳动合同法》基本包括了劳动法的内容,且是最新颁布的劳动法律,其实用性和针对性较强,更便于学生的理解和掌握,同时也是为了学生毕业以后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二)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具体内容1.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主要介绍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是如何规定的,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力的要求,使学生明确哪些情形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哪些情形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使学生知道提供劳动在什么时候学会用劳动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要说明学生兼职权益受到伤害时如何保护自己权益的问题,要向学生介绍雇佣合同、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介绍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的注意事项和个人权益保护问题。2.劳动合同订立的基本规定。在这一部分中,要详细介绍设计劳动合同订立的所有内容,使学生知道如何签订劳动合同,避免以后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主要包括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劳动关系双方的知情权、不得收取抵押金及扣押证件、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劳动合同的期限类型、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及约定内容、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的无效与撤消问题。这一部分是最为重要的部分,对于上述每一个问题都必须结合具体法律规定进行讲述,对其中重要的问题要辅助案例加以分析,以加深学生的理解,使学生以后能够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为以后发生劳动争议埋下隐患。3.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在劳动合同履行与变更内容中,主要介绍用人单位全面合法履行劳动合同、加班工资支付、非法强迫劳动、同工同酬以及劳动合同的变更等问题。在这一部分要重点强调加班工资的支付问题,关于加班证据的保留应作为重点强调的内容,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三)的要求,对于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要求,应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再有同工同酬在实际劳动争议纠纷中如何解决的问题等。4.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后涉及到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问题,因此这一部分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受迫性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告知义务、合同终止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情形和经济补偿等问题。在这一部分中要重点强调关于经济补偿的问题,特别强调劳动者受迫性解除劳动合同也必须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和劳动者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问题,避免劳动权益受到损害。5.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属于劳动权益保护的司法救济程序,这一部分同劳动合同的订立一样重要,在该部分中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应向学生讲明如何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技巧,同时要强调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问题,避免因为劳动争议超过仲裁时效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还要向学生介绍仲裁过程中如何主张权利和举证质证问题。(三)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安排对于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有两种途径。第一,是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上对学生进行劳动法律教育,针对教材的不足,任课教师可以拓展劳动法律知识的讲解来提高学生的劳动法律意识,但由于课时的限制,在该课程中不可能深入讲解。第二,是在大学三年级的第二学期通过各种形式对学生开展劳动法律教育,因为学生在大学四年级就要开始社会实践和实习活动,已经开始为就业做准备了,所以在三年级的第二学期对学生开展劳动法律教育具有针对性,学生也急需劳动法律的知识。(四)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方法对大学生进行劳动法律教育,不同于其他的人文教育,应有针对性采用多种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1.专题讲座法。就是针对劳动法律知识的某一方面以专题的形式进行讲座,以便加深学生对劳动法律知识的理解,使学生能对劳动法律知识有结构性的理解。对于劳动法律知识可以分解为多个专题进行,这样使学生对劳动法律有系统结构性的理解和掌握。2.法条释义法。就是对劳动法律中的具体法条进行分析讲解,因为一般大学生都是非法律专业的学生,不可能对劳动法律中的法条有深刻的理解,同时有的劳动法条也确实存在着难以理解的问题,这就需要对劳动法律中的复杂容易引起歧义的法条加以讲解和分析,使学生深刻理解法条的意义,并学会在以后的实际生活中运用法条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3.案例分析法。就是通过案例的分析加深学生对劳动法律知识的理解,同时通过案例也使学生能够得到启示,懂得在自己以后的职业生涯中遇到劳动争议如何处理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和本人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案例分析法还可以调动学生学习劳动法律知识的兴趣,提高学习劳动法律知识的积极性。4.热点问题讨论法。就是针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中普遍性和疑难性的问题进行讨论,因为我国劳动立法的时间还很短,劳动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因此有必要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热点问题和疑难问题进行讨论,这样加深学生对劳动法律的理解,提高学生的劳动法律意识。
三、完善大学生劳动法律教育的建议
【关键词】法律法规意识 生物学 高中教学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3)32-0136-01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人们普遍树立了法制的观念以及法律的意识。对于学生而言,了解法律以及法规的相关知识的主要途径是学校,教师应当向学生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在教学的过程中渗透法律以及法规的相关知识。在生物的教学过程中,渗透法律法规意识的教育能够使学生在掌握知识的情况下,对法律以及法规有一定的了解,增强法律意识。
一 对内容进行发掘
在高中生物教学的过程中,教学的内容涉及的法律以及法规非常多,如关于环境的保护、转基因技术以及生物的保护等方面的法律以及法规。
为了可持续发展,将环境、人口以及资源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有效的协调,国务院在退耕还林方面颁布了相关的条例,用法规的形式将退耕还林进行了规定,同时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也存在着关于森林方面的法律,以确保合理地利用森林以及保护森林。
教师在进行生物多样性的教学时,可以通过普及相关的法律以及法规使学生意识到生物的多样性是非常重要的。目前,我国的生态系统正在遭受外来物种的威胁,因外来物种造成的损失是非常大的,在生态系统中,保持生物的多样性是非常重要的。在教学的过程中渗透法律以及法规,使学生理解生物的多样性不仅仅是从生物学的方面,还可以从法律的方面理解生物的多样性。我国在保护生物的多样性以及防止外来物种方面已经出台了许多的法律法规,通过对法律以及法规的学习,能够使学生在日常的生活中注意保护生物的多样性。
二 利用现实生活中的实例
目前,我国大部分的高中生热衷于追星,对明星的各个方面都非常感兴趣。教师在进行危害的教学时,可以利用现实生活中明星吸毒而被处理的实例对学生进行教育,使学生意识到的危害,同时从法律以及法规的方面对学生进行教育。如我国的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关于的种类以及相关的违法行为,包括贩卖、走私、非法持有、非法买卖等行为,一旦触犯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高中时期是学生人生的重要阶段,他们对新事物非常好奇,同时他们的自制力较差不能抵御外界的诱惑,通过普及相关的法律以及法规,能够使学生真正地意识到的危害,远离。
三 利用社会调查的方式
教师在进行神经系统的教学时,教材中的习题是关于饮酒对神经系统的影响,学生在学习之后能够很快将问题解决。教师在进行讲解时,可以运用现实生活中因为醉酒而造成交通事故的实例,将酒驾的危害向学生进行讲解。在法律方面,我国在近几年已经将酒驾列入《刑法》之中,对酒驾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如果学生对于这些讲解印象不深刻,教师可以利用课余的时间带领学生进行社会调查,到当地的交警部门对酒驾的法律以及法规进行了解,同时对酒驾的案例进行了解,这样能够使学生对酒驾的危害有直接的认识。
通过带领学生进行社会调查能够使学生了解酒驾的相关法律以及法规,使学生充分意识到酒驾的危害,树立酒驾危险的意识。
四 利用解答问题的机会
在计算因为遗传而患病的概率时,学生能够通过学习遗传的原理以及遗传的图谱,总结出患病的概率呈现出的规律,会发现因为近亲结婚而患病的概率要远远高于非近亲结婚的概率。教师可以引导学生查阅相关的资料,或生活中的实例,使学生充分认识到近亲结婚的危害性。同时,向学生普及相关的法律以及法规,如我国《婚姻法》将禁止近亲结婚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样能够使学生树立相关的思想。
五 利用视频进行教学
教师在进行胚胎工程应用以及前景的教学活动时,可以通过视频的形式普及关于试管婴儿的相关法规。我国卫生部在这方面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其中对禁止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可以播放关于试管婴儿方面的法律以及法规的专家讲座的视频,使学生充分认识到试管婴儿方面有明确的法律以及法规。
六 总结
总之,法律以及法规意识的教育对学生是非常重要的。高中学生的世界观正在形成,加强法律以及法规意识的教育能够促进学生更好地成长。因此,在生物的教学活动中,要渗透法律以及法规的教育,使学生增强法律以及法规意识,能够知法、懂法以及守法。在教学的活动中,教师可以利用多种方式对学生普及法律以及法规的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这是新时期教师重要的责任与义务。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德国、美国职业教育对两国的发展有重大的贡献,职业教育立法是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文章在研究两国职业教育立法的差异与共性基础上,总结借鉴其经验,为完善我国的职业教育立法提出参考建议。
德、美两国的职业教育发展历史就是一部职业教育法律发展史。两国都在职业教育领域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同时获得了丰硕的法制成果。对德、美两国的职业教育法进行比较,并探讨借鉴其做法对促进我国职业教育法制发展是有重大意义的。
一、德美两国的职业教育立法概况
1.德国的主要职业教育立法。德国众多的职业教育法产生于不同的年代,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对职业教育进行保障推进。1869年的《企业章程》,明确企业培训的权利、义务;1969年的《联邦职业教育法》,是职业教育的基本法,首次在联邦的范围内为各州的职业教育确立了广泛而统一的法律基础;1965年的《手工业条例》,规范手工业行业的职业培训;1972年《企业基本法》,规范企业的职业教育;1960年《青年劳动保护法》,规定青年享有接受职业培训权利、完成法律规定的职业教育义务;1972年《工商企业实训教师资格条例》,对企业实训教师资格作了明确规定;1981年的《职业教育促进法》,保证了职业教育在质量和数量的稳定、待续发展,旨在提高就业率、优化就业结构和促使国民经济高速增长;2005年对1965年《职业教育法》进行修订,与1981年《职业教育促进法》合并。
2.美国的主要职业教育立法。美国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在职业教育方面有许多的成文规定。1862年《莫雷尔法案》中联邦以拨地支持农工教育;1917年的《史密斯—休士法》,将职业教育扩展到工、商、家政等领域,奠定美国职业教育制度的基础。1962年的《人力开发和训练法》,规定为失业人员和在业的无技术的工人训练提供资助。1963年的《职业教育法》,强调职业教育面向各个群体、打破职业界限,极大地增加了接受职业教育人员的数量,促进美国形成了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1974年的《生计教育法》,要求学校教育应与受教育者未来所从事的职业联系起来;1984年的《卡尔·波金斯法案》,加强了对困难群体的职业教育。1994年的《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强调为成人教育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改进成人的劳动技能。
二、德美两国职业教育立法的比较
在推进职业教育发展的过程中,因两国的法律文化传统、政治经济发展状况、职业教育任务不同,使得两者在共同的法治目标追求下展现了不同的立法状况。
1.影响职业教育的力量不同,但都高度重视法律的调控。职业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如何调动各种社会力量,调节各方面关系,两个资本主义法治国家做了相同的选择,即法律为主要的调控手段。从两国职业教育法律调整的主体来看,所针对的主体有所不同。进入德国职业教育法律视野的除了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教师等之外,一个很重要的主体是企业,倡导和规范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是德国职业教育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正是因此德国以“双轨制”为核心的职业教育体制才得以形成。而美国职业教育法调整主体更多表现在联邦政府与各州、职业教育学校和社区学院及普通高中都在其列,形成联邦政府引导、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分级负责、重在地方的管理、学校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办学的多维交叉的职业教育体系和多元管理体制。虽然参与职业教育的力量不同,作用的发挥各有千秋,但其辉煌的职业教育成就的取得与国家通过法律进行宏观调控,表达国家对职业教育的重视并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是紧密相连的。我们可以看到关乎职业教育的基本问题在联邦一级法律中都得到了规范。
2.职业法律体系的构建方式不同,但法律体系完善。因不同的法律传统,德国在职业教育的法律制定中充分表现了大陆法系的特色,构建了以《联邦职业教育法》为基本法,以《企业基本法》《青年劳动保护法》等职业教育法律,《职业培训条例》《实训教师资格条例》等规章和各州的职业教育法组成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该体系层次完整,联邦与各州立法相协调,结构严整,内容完备,表现出德国立法严谨的体系追求。美国的职业教育立法则具有典型的实用主义色彩,一事一议,就不同的现实问题作不同的法律规定,以法律调整社会发展需求与职业教育的矛盾或以发展职业教育解决社会矛盾。如1944年《退伍军人权利法案》既解决战后退役军人的安置问题又促进就业。美国已经颁布的职业教育法律以联邦法律为导引,各州法律相充实,在历史发展中逐渐构成了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但从两国的立法来看,都形成了相当完备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使得职业教育管理和发展有法可依。
3.职业教育法制的发展轨迹不同,但注重适应社会发展而不断改革。美国职业教育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多变。“二战”后为了适应了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和解决就业、社会福利、种族歧视等社会问题,每隔几年就有一部职教法案出台。如在1968年和1976年两次修订《职业教育法》,1974年重新确定职业教育的目的和任务制定了《生计教育法》。德国职业教育法律的发展表现出稳扎稳打的态势,一个方面一个方面地来完善以推进发展,法律的前瞻性、适用性较强,基本较少作法律修订。两国职业教育法制的发展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着,但并不影响两国法律发展对社会发展需求的回应,“变”是其共性。美国的职业教育法律发展是一个“变中求稳”的过程,表现为前后法案的继承性很强,后法多是前法案的修改或补充,法案的内容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德国的职业教育法律是“稳中渐变”的过程,以不断丰富法律的内容,提高法律的调控力来推进职业教育,适应社会和劳动者发展的要求。
4.职业教育法律内容不同,但注重保障法律落实。两国的职业教育法律内容丰富,涉及多方的权利义务。两国职业教育情况的不同使其内容有很大差异,但在落实上都有非常周延的法律规定。如教育效果的考核、经费的保障。按法律规定德国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对职业培训的质量检验要全面负责,其检验指标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培训人员的检验,通过考试来实现;另一方面是检验企业对受训人员的满意程度,通过对企业的调查来获得。关于经费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德国无论是接受培训者,还是提供培训的机构、学校都可以从政府得到各种各样的补贴和资助,其中中央基金由国家统一分配和发放。而美国1963年《职业教育法》及1968年、1972年修订案,大幅度增加对职业教育拨款。1990年美国职业教育法规定,联邦政府每年向各州提供16亿美元职业教育专项经费。有效的法律措施保障了职业教育的质量,促进了职业教育的发展。
三、德美职业教育立法对我国职业教育立法的启示
1.重视职业教育,以法治教,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职业教育观念。对一项事业发展的重视程度,一个根本的表征就在于在社会制度构结中是否给予足够的体现,特别是法律制度的构建。正是由于德国将职业培训作为青年走上职业生涯必须经历的法定环节并给以法律的保护,正是由于美国的终生职业培训的法律规定,使得人们对职业教育没有任何偏见和鄙薄;正是两国的职业教育立法和法律的实施,支持和保障了职业教育的健康、快速发展。借助法律所具有的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调整职业教育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明确各参与职业教育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其合法权益。同时以国家强制力的手段保证其贯彻实施,职业教育才能健康发展,为社会发展服务,也才能使得人们对职业教育有高度的认可和信赖。这样职业教育也才能获得在社会发展中应有的地位,这是我们必须认识到的。
2.加强职业教育立法,形成完备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我国历史上《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中国教育改革发展纲要》及《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就职业教育有所规定,但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1996年5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标志着职业教育有了自身的专项法律,迄今已有十多年,由于缺乏足够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致使这部职业教育基本法贯彻执行起来效力大打折扣。后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试行按新的治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及《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和各地方制定的职业教育发展法规政策,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职业教育的发展。但总体来看职业教育法存在法律阶位低、单项法不配套、数量少、操作性不强、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在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起到作用的多是政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权威不足,结构不够严谨。借鉴德、美经验,我国应逐渐形成以《职业教育法》为基础,以职业教育投入法、农业职业教育法、企业培训法、就业与职业培训法、职业资格准入等若干法规为主干,辅以职业教育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构成结构合理、内容完备、协调统一的职业教育法规体系,为职业教育的发展奠定法律基础。
3.职业教育立法要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与时俱进。职业教育是与社会经济发展联系最为紧密的一种教育类型,职业教育法应及时反映社会发展的最新需求。我国的职业教育立法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现实和职业教育改革的需要,为此应及时地对职业教育法进行废、立、改。在发展中逐渐完善教育法律体系,调整职业教育中各方关系,解决社会矛盾,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国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竞争力。
4.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法律权利义务落实到位,注重对职业教育的投入立法。保证落实权利义务到位是法律的生命力所在,也是衡量法律质量的尺度。我们要大力提高职业教育立法质量,使职业教育法律结构合理,语言简洁、规范,含义准确,权利义务明确,违规责任与后果确定,增强职业教育法律的操作性。
发展职业教育的根本在于具备充足的财力保障。一直以来我国政府对职业教育的财力支持不是很充分、规范,在多数情况下,职业学校要自收自支。我们现行的收费政策,无疑影响了职业教育的生源,也制约了高水平劳动者的培养。因此必须把职业教育资金问题作为立法的重点,使资金筹措的途径、支出的数额和比例、使用的监督等问题的解决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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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而言之,就是高校法制教育的“德育”、“智育”之争“。德育”中的重要内容“道德”本身是具有知识属性的“。知识构成道德的基础,在人的德性培养中,如果缺乏了知识基础,人的德性就会流于空洞的善的意愿和善的情感。”将“德育”与“智育”割裂开来不仅不利于“育人”目标的实现,反而会造成伤害。因此,有学者认为,高校思政课应追求“德育课与智育课的统一”,不应割裂高校思政课德育价值和智育价值的内在统一性。高校法制教育也应努力实现“德育”与“智育”的有机结合,以期更好地实现“育人”目标。
二、课程融合对高校法制教育目标的影响
1.高校法制教育目标
法制教育的定位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决定了法制教育的目标。作为高等学校法制教育主渠道的基础课,在其2013年修订版教材中明确提到,“《基础》课是帮助大学生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重要课程。”“法律素质是指人们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素养和能力。”2013年,教育部、司法部等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要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养知法尊法守法用法的合格公民为根本目标。”综合而言,高校法制教育的目标就是通过整体提升大学生法律素质,使之成为知法尊法守法用法的合格公民。为了法制教育目标的实现,教育部、司法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分别对小学、初中、高中、大学阶段的法制教育提出了具体要求。对于高等学校,该意见要求“,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培养学生法律意识,使学生了解现代法学的基本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及民事、刑事、行政法律规范,提高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可以说,法制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方位开展,需要贯穿大中小学全过程。实现法制教育目标需要强有力的保障和政策支撑,那么作为法制教育重要一环的高校法制教育在课程融合背景下是否得到了有力的保障是值得认真思考的。
2.课程融合对高校法制教育目标的影响
如果说高校法制教育被置于“德育课程体系内”是因为“育人”的价值追求,基础课中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融合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育人”价值。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制教育在德育定位背景下的课程融合之中,由于得不到有效保障和支撑,对法制教育目标实现可能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具体表现如下:(1)学时得不到有效保障。2013年,教育部、司法部等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要求,“学校要保证法制教育时间,不得挤占、减少法制教育课时和法制教育活动时间。”但实际情况是,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的规定,专科院校设置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为3学分,按照多数学校1学分等于16或18个学时折算,该课程总学时大致为48或54学时,其中还包含着并不一定能够落到实处的实践学时。在高职院校能够具体落实到《基础》课实际理论教学的学时往往为30多学时。在总学时比较有限的情况下,教材中的法制教育能够得到的学时往往是由授课教师根据授课进度和自身知识结构随机掌握。有学者就认为“在课堂教学中许多老师直接用于法制教育内容的时间甚至不足10学时。”那么,法制教学到底需要多少基本学时,才能满足其目标要求不得而知。(2)师资得不到有效保障。2013年,教育部、司法部等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加强法制教育工作力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有针对性地组织专门的法制课骨干教师、专任教师培训班,在其他各类教师培训中增加法制教育内容。”在1995年,国家教委、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司法部联合的《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中更是明确要求,法制教育“必须有受过正规培训、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教师队伍”,“高等学校要根据法律基础课教师配置的要求配齐专、兼职任课教师。”但在课程融合的背景下,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多由非法律专业且未经过系统培训的思政课教师承担。在法律专业知识储备不足的情况下,任课教师在法制教育中存在着不愿讲、不敢讲的情况。缺乏法律专业背景的教师,特别是缺乏法制培训使得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师资难以有效实现法制教育的目标要求。(3)教学研究难以得到保障。法制教育既不能等同于思想道德教育,又区别于法学教育,需要开展专门的教学研究。在实际工作中,高职院校的所设思政课部一般按开设的三门课程,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形势与政策》分设不同的教研室,法制教育属基础课的一部分,一般属于德育教研室,其工作重心在思想道德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法制教育的教学研究工作由谁来具体负责并不明确。且法制教育虽有别于法学教育,但又需要不断吸取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需要与法学研究进行必要的交流与沟通。在现行框架下,承担法制教育的高职教师作为思政教师缺乏与法学研究平台沟通交流的机会,难以通过沟通交流得以提升。由于缺乏专门的团队,缺乏与法学研究沟通交流使得法制教育研究相对滞后,法制教育的系统性、针对性、说服力都有待提高,由此影响到了法制教育目标的实现。2013年,教育部、司法部等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需要“明确学校法制教育带头人和业务骨干”,但在实践当中还未见落实。(4)法制教育实践环节难以得到保障。虽然课堂教学是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但法制教育仅仅依靠课堂教学还不足以让学生感受到法律的鲜活,法制教育的实践环节也是不可或缺的。2013年,教育部、司法部等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增强法制教育的实践性”,“鼓励学校组织模拟法庭、法制征文、法制绘画等活动”,“让学生参与学校建章立制过程和社会公共事务,提高学生的公民意识和法律运用能力。”但在课程融合背景下,《基础》课的教学重点、任课教师的专业背景决定了实践活动、第二课堂往往围绕思想道德教育而展开,法律教育实践环节得不到足够的重视,数量和质量都难以得到保障,进一步影响到法制教育目标的实现。
三、结论
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和谐社会注意理论为指导,为了搞好“五五”普法宣传发动工作,进一步深化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学校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校园普法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我校决定面向广大师生全面启动以“我以守法为荣”为主题的“五五普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为开展好此次征集活动,特制定本方案如下:
二、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组员:
三、具体安排
(一)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
学校领导班子要在本学期内安排至少一次专题学法活动,重点组织学习《宪法》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讨论有关学校法律纠纷案例,在学校办学和管理活动中认真贯彻教育部、市教委关于依法治校的有关要求。要通过学习、讨论和实践,不断提升领导干部依法治校理教的能力。
(二)广大教师要主动学法讲法
活动期间,各学校要组织教师以多种形式学习一次《教师法》,进一步提高对教师权利义务的认识,并把教师学法活动与加强师德建设结合起来。要动员广大教师结合所教学科与法律相联系的知识点,讲解有关法律规定,宣传法律精神,并总结法制教育与学科教育结合的典型课例。
(三)认真落实法制教育进课堂
学校在活动期间,要结合学生的知识层次情况,通过课堂教学形式,至少组织一次法制专题学习。学生重点学习《宪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与青少年关系密切的法律。
(四)努力办好法制宣传园地
活动期间,学校要利用学校电视台、广播、校园网、校刊(校报)、法制宣传板报、墙报、橱窗、长廊、法制宣传手册等途径,以在校学生学习、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发生在学校和学生身边的案例为主要内容,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要在校园网开辟法制宣传专栏,公示《宪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五)切实搞好法制教育实践活动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法律专家、学者和法制副校长举办讲座和报告会,组织学生针对法律方面的问题开展案例讨论、征文、动漫创作等活动,积极创造条件组织一次模拟法庭活动。
(六)加强对学生的法律指导与服务
学校要根据工作安排和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和服务。例如结合安全教育,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方面法规的教育。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我以守法为荣”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是深入推进社会主义荣辱观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师生法制教育的重要形式和措施之一。学校各部门都要按照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好抓落实,并与社会主义荣辱观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和思想道德教育紧密结合,确保主题活动既有声势,又有实效。
(二)大力推进法制教育创新
在教育内容上,要从内容成人化、单一化向符合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特点转变;在教育渠道上,要从单一的法制课教学,向各学科的渗透教育、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学校管理育人等全方位教育转变;在教育方法上,要从单一讲授法律条文向促进学生理解法律精神转变;在教育形式上,要从传统灌输式教育向启发式、参与式教育转变;在教育效果上,要从单纯使学生畏惧法律向既尊重法律权威又能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转变。
一、新旧教材的对比的新尝试
新教材全面贯彻了素质教育思想,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劳动者和中初级专门人才需要的实际出发,注重对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纵观新旧两本教材,可以发现新教材无论在理论体系,组织结构和阐述方法等方面均作了一些新尝试。
第一,从理论体系来说,新教材摆脱了旧教材的大而空,不实用的理论体系,立足于学生,从学生的实际出发,将整本书分成两大块。第一部分为道德的内容,从悦纳自己、注重礼仪讲起,由个人礼仪、交往礼仪、职业礼仪讲到有关道德的一般知识,再讲职业道德这一重点内容。对职业学校学生来说极具针对性;第二部分为法律的内容,在第一部分教会学生一些职业道德规范之后,从道德(人们心中的法律)很自然地过渡到法律(外在强制的道德),帮助学生学会做守规矩的人、做具有法治精神的人、做维护宪法权威的人、做会用程序维权的人、做善于同违法犯罪斗争的人、做依法从事各种民事活动、经济活动的人。将知识融于实际,这样的理论体系还是较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的,在授课之间,稍微一点拔,学生便有了对本书的大致了解。
第二,从阐述方法来看,新教材也是形式各一,处于中职这一年龄段的学生,正是从青少年向成人转变的关键时刻,让他们通篇阅读文字,听大道理,容易引发反叛思想,达不到教育的目的,而新教材一反过去的模式,设置了很多切合学生实际、与教学内容紧密联系的案例,通过案例的形式让学生在课堂上形成议一议,想一想的局面,自己讨论分析得出答案。
总之,新教材在使用过程中,通过以上几点改变让师生真正达到了交流,真正地实现了素质教育的理念。
二、新教材的瑕疵及其矫正方法
⒈关于自然人的涵义。
新教材(121页)对自然人下了一个定义为:民法通则称之为“公民”,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笔者认为有所不妥。我们知道,对一个名词所下的定义,越是详细具体,它所涵盖的范围就会相应缩小,而自然人,在法律上是与法人相对的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它所包含的范围很广:无论是早产婴儿,剖腹产婴儿,人工授精婴儿还是植物人,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残疾人、无国籍人、双重国籍人等等都在自然人的范围内,不因其性别、民族、年龄、种族、政治立场等因素的不同而被排除于自然人之外,从而被剥夺行使民事权利的资格。究其原因,我想还是受过去的教育模式影响,凡新出现一个名词,必给其一个名份,给它下一“科学”定义,殊不知,不仅不科学,还给学生及老师带来困惑和不解。
分析原因,我们找到解决办法:大可不必一定给它下一个结论,只要给学生了解到一个事实,即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的一种民事主体,但它与我们平常讲的公民不完全一样,公民是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它属于政治范畴,而自然人不仅包括本国公民,还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无国籍的自然人,它比公民范围要广就行了。
⒉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新教材(120页)在讲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时一句话带过说始于出生,止于死亡。笔者在授课时学生常常会提出很多问题。
对于出生,通说理解为“独立呼吸说”的出生就行了,对于胎儿的继承这一例外,给学生讲清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遗腹子(即胎儿)的继承额就行了,但止于死亡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教材理应对这一问题做一个阐述。我们知道,在法律上,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自然死亡,即在医学上认定呼吸,心跳,脉博停止,瞳孔放大的死亡标准。由于死亡多发生在医院,医学上的死亡标准实际上就是法律上的死亡标准。自然人的死亡是重要的法律事实,不仅发生死亡人权利能力终止的法律效果,而且还发生关系到他人的法律效果,如继承开始,婚姻关系消灭,人寿保险合同的条件成就等。而同样会产生这些法律后果的另一种情况就是宣告死亡:如美国9.11恐怖事件以及刚刚发生的3.11日本9.0级大地震,两起突发事件中,前者发生于人类自身的行为,后者来源于自然灾害,但结果都是很多自然人无法找寻到尸体,不能认定是自然死亡,法律于是针对这样的情况早就立下了规定,当自然人在意外事故及战争情况下下落不明满2年,在通常情况下下落不明满4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同时产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后果。
综上,笔者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这里的死亡要讲清楚既包括自然死亡也包括宣告死亡。
⒊关于民事法律关系
关键词 大学生就业 法律指导
中图分类号:G473.8 文献标识码:A
当前大学生就业困难重重,就业形势严峻。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用人单位依仗其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和劳动力市场供需失调的局面,利用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缺、法律意识欠缺等弱点设置诸多陷阱,侵害大学生的合法就业权益。而当侵权事实存在时,不少大学生囿于劳动者的弱势不敢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苦于缺乏证据而久久无法实现维权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大学生缺乏足够的就业法律意识应当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主观因素。
目前,各高校对大学生的就业法制教育普遍薄弱。本文就大学生就业法律指导内容进行了初步的探析,尝试为就业法制教育的开展奠定理论知识基础。 为实现这一目标,笔者认为,大学生的就业法律指导应包括以下几个基本方面:契约意识教育、劳动基准保障意识教育和依法维权意识教育。
一、契约意识教育
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本质上是契约关系。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产生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在于他们之间自愿协商形成的契约:确立双方就业法律关系依照就业协议,明确双方劳动法律关系依靠劳动合同。所谓契约意识,是指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法律关系,并在劳动合同生效后加以信守、履行的法律意识。平等自愿、公平正义、诚实守信都是契约意识的应有之义。在我国人才资源配置市场化不断深入的今天,契约意识教育诚然是大学生就业法律指导中的核心内容。大学生有必要深刻认识、理解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法律内涵,培养大学生的就业协议意识和劳动合同意识。
(一)就业协议意识教育。
就业协议,是指大学生在校时,与用人单位经平等协商签订的,由学生所在学校参与见证,表明毕业生毕业后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的一种三方协议。该协议的法律效力在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负有将来建立劳动关系的义务;如若协议中有违约金条款,则主张不建立劳动关系的一方(即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该条款所约定的违约金。进行就业协议意识教育,就是指导大学生树立这样的法律意识:在和用人单位相互认可后要按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并在之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若有特殊原因要解除协议的,则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否则,要向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劳动合同意识教育。
劳动合同,是指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明确劳动关系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需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大学生首先要明确,在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次,任何一方不随意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大学生应完成相应的劳动任务,遵守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和职业道德,而用人单位应依法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休息休假等劳动条件,按时足额地向毕业生支付工资报酬。
二、劳动基准保障意识教育
“强资本、弱劳动”是当前劳动力市场的现状,因此,劳动法以“单保护主义”作为立法主旨,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以倾斜保护以实现实质公平。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制定了大量关于劳动基准方面的强制性规范,比如工资、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女职工特殊保护等方面都有最低劳动标准,用人单位只能在最低标准之上提供更好的保障。大学生在和用人单位进行就业协商或签订劳动合时,应充分认识这些劳动基准制度。劳动基准保障意识教育,就是要指导大学生树立这样的法律意识: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内容不得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标准。否则,该部分内容无效。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劳动法中关于工资标准、最长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强制性规定。
三、依法维权意识教育
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规的规定,大学毕业生在其就业合法权益遭受用人单位侵犯,或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后,若双方协商不成,可以根据纠纷性质的不同选择相应的维权方式。比如,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讼。依法维权意识教育,就是使大学生能理性运用这些维权方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其中,证据意识的培养至关重要,要引导大学生认识到证据是证明自己合法主张的基本依据,要学会在工作中搜集、保留有关就业、劳动的材料。
在人力资源配置市场化的背景下,学会运用法律手段自我保护,势必应成为每位大学生重要学习任务。契约意识教育在于使大学生依法独立签约、履约并合法解约,防止用人单位违法变约、解约。劳动基准保障意识教育在于让大学生门意识到到作为一名劳动者应享有用人单位提供的不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劳动条件和待遇。依法维权意识教育旨在引导大学生注重培养证据意识,采用合法方式维权。
(作者单位:广东工业大学)
参考文献:
[1]刘海志.高职毕业生应具备的就业法律意识[J].机械职业教育,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