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食品安全的必要性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的制造商、销售商等行业主题必须以食品安全责任为保险标的投保,特定的保险人必须承保并且对食品安全事件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一种强制性责任保险制度。
二、我国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从消费者角度来看,食品安全问题关系着国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得不到解决有可能引发社会矛盾;从企业角度来看,一旦发生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将付出巨额赔款,严重的有可能造成企业破产。从政府角度来看,食品安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会严重影响政府的形象和在人民心中的威信。因此,加大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力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
由于当前的索赔手续复杂,特别是一些不法商家企图逃避赔偿责任更加大了受害消费者的索赔难度。面对一些不甚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消费者往往选择放弃索赔。而当发生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当事企业面临巨额赔偿,由于其赔偿能力有限,可能无法给予受害者充分有效的赔偿。以强制方式推行食品安全保险后,鼓励消费者购买已投保食品,一旦发生事故,消费者可直接向专业的拥有足够保险基金的保险公司索赔,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为保险公司带来新的保费增长点
一种险种以强制方式推行后,其业务规模必然迅速扩大。以交强险为例,2006年7月我国正式施行交强险制度,此后,交强险的保费收入从2007年的218.8亿元猛增到2015年的1570.98亿元。如果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能够做到科学经营,将可能会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收益,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三)减轻企业负担
一旦发生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企业将面临巨额的赔款,造成财务危机,甚至破产倒闭。因三聚氰胺事件影响于2009年破产的三鹿集团是典型的案列。出现这种情况的一部分原因在于食品企业没能有效分散食品安全风险。企业通过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以把不确定的巨额赔偿化为固定的少量的保费支出,并摊入成本或流通费用。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出面赔偿,减轻了企业的赔偿负担,切实保障了企业经营的稳定性。
(四)减轻政府压力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是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发生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后,政府不得不出面善后。特别是当企业无力赔偿时,需要政府动用财政对受害者给予补偿。以强制方式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以充分体现出国家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高度重视以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决心和力度。同时,保险公司介入,在事故发生前可以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的监管压力,在事故发生后可以减轻政府的赔偿压力。
(五)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事前防范远远重于事后补救。保险公司可以利用保险费率杠杆,设置免赔额、推行不出险优惠政策等手段提高食品企业的安全意识,促进企业自身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企业生产活动,有效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频率,引领整个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三、我国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在我国,强制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呼声已久,然而,这项政策的可行性直到现在才逐渐具备。
(一)法律基础已现雏形
2014年5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重点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同时授权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具体办法。
(二)交强险的成功推行给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提供了参考依据
交强险制度实施后,保障程度逐步提高,初步实现了其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目的。交强险的可喜成绩给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推行提供了依据和经验。同时交强险的推行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些诸如经营亏损的问题也给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提供了前车之鉴。充分吸取交强险的经验、教训有助于设计出更为合理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产品。
(三)已经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国家地区给我国带来了一定的思路
2013年6月19日,我国台湾地区修正公布《食品卫生管理法》。该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类级别及规模的食品业者,应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及契约内容,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同时,对于违反投保产品责任保险规定的,在第四十七条中明确相应的惩罚,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罚款、或歇业、停业或废止公司、商业、工厂登记事项或食品业主的登陆等处罚。从目前来看,台湾地区的实践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我国构建食品安全强制保险制度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四)我国保险业已具备相应的承保能力
2015年,中国保险业原保险保费收入24282.52亿元,同比增长20.00%。到2015年底,保险业总资产已达总资产123597.76亿元。保险业整体实力不断增强,承保能力大幅度提高。目前,我国已经从事了多种责任保险的经营,积累了大量的经营经验。并具备了一定的资金规模、人力资源、技术实力。
四、我国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通过对必要性、可行性的分析,给出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过程中,目前已经有《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保险法》等主要法律,但还缺少配套的法规以及细则。可以对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使之成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将极大地促进食品安全保险制度的顺利推行。
(二)加强监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需要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确保其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监督保险公司开发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的是否合法合理,并将保险的条款与费率进行备案。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加强对食品企业的监管。加强对食品质量的检测,及时披露有质量问题的企业。建立黑白名单制度,给消费者以提示,同时保险公司也可以据此实行差别费率。
(三)加大政府补贴力度
我国的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多以中小企业为主,保费可能给其带来一定的财务负担。政府应该通过财政、税收等手段,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投保积极性。对投保食品责任保险的食品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或保费补贴。同时,给予保险公司一定补贴,促使保险公司降低保费,使得保费在食品企业可接受的范围内。
(四)科学定价,开发合理的保险产品
不同的食品企业规模、经营种类有很大的不同,面临的风险大小也大相径庭。按照统一标准制定费率,对中小企业来说负担较重,同时也易造成逆选择。这要求保险公司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食品企业性质、规模、经营种类、经营地区等因素确定差别费率。同时,在政府补贴的情况下,确保保费在食品企业可接受的范围内,同时又保证自身获得合理盈利。这样才能维持业务的长远发展。
关键词:食品安全 政府监管 问题 对策
继“三鹿毒奶粉”、 “地沟油事件”之后,今年又一个涉及食品安全的“炸弹”—— “双汇瘦肉精事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在历经了三鹿奶粉三聚氰胺的冲击后,双汇引进瘦肉精猪肉事件虽称不上是食品安全领域的标杆性负面事件,但由此引发的舆论关注范围与规模之大也暴露出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形势岌岌可危,食品安全供给与需求明显失衡。导致这些问题发生的因素很多,其中,政府监管的缺位值得我们深思。
1.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国党和政府十分重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但目前我国在食品监管中还存在许多盲点。政府把好食品安全关,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1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问题愈演愈烈,关系到每个公民的生命健康和饮食安全。政府履行保障食品安全职能,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具有以下重要意义:首先,有效的政府监管可以维护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少数食品生产者利益的驱使下完全忽略食品安全,侵犯合法生产者正当权益,严重危害了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其次,加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有利于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和政府公信力,是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保障。再次,有效的政府监管有利于增强我国食品行业在国际竞争中的竞争力,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
1.2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市场并不是没有缺陷的,即便是在我国以公有制成分为主体的市场经济下,也会出现市场失灵,频发的食品安全危机就证明了这一点。没有政府的监管和干预,食品市场不仅会出现市场失灵,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或无效率,而且会严重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的公共产品属性、市场失灵以及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使得政府监管食品安全成为必要。只有政府可以通过立法或行政手段,要求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真实、全面的食品信息,要求其行为合法;只有政府可以对食品生产、销售进行监管和控制,从而保障人们的人身及健康安全。1
2.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和问题
目前,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主要采取的是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方式,己经初步建立了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并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的食品安全机构各成体系,共同形成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迄今为止,食品监管责任体制依然没有理顺,机构定位比较模糊,多部门业务在食品监管和服务过程中难以甚至无法整合,从而导致食品安全监管中一直难以克服的“低效”、“失效”、“无效”等现象没有得到有效缓解。
以“双汇瘦肉精事件”为例,该事件的爆发主要是因为政府监管部门失职,这表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不容忽视的缺陷,这些缺陷导致许多不安全因素进入市场,严重危害国民的健康。通过疏理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框架,发现我国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2.1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食品安全法律的不完善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条款笼统滞后,缺乏可操作性。一些条款已然过时,对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实际问题约束力较小,操作性不强。2.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虽然众多,但因分段立法,条款相对分散,调整范围较窄,如《食品.卫生法》没有体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管理,使猪肉的监管环节出现盲区。同时,由于执法主体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定性不准确、处理不得当的现象大量存在。23.法律处罚过轻,威慑力不够。相关法律的规定往往只限于罚款。事实上,违法者被查处后很少向司法机关移送,更是很少判刑。那些被媒体曝光的食品事故处理结果,仅仅只是捣毁、查封加工点和停业整顿等,而主要负责人大多数都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2.2监管主体职责不明确
在“双汇瘦肉精事件”发生后,相关专家将原因归咎于各监管部门“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局面。我国食品生产流通属于“分段管理”,有7部法律与农业部、工商局、卫生局、质监局、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猪肉的监管,但由于监管主体设置不合理,职责不清、权责不明、重复监管、监管真空,缺乏部门整合、综合协调和联动机制,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空隙使双汇钻过养殖环节的监管漏洞,进入贩运环节,并以各种手段溜出屠宰和销售环节的监管,堂而皇之进入市场销售。
2.3食品安全预警系统和行政问责体制的缺失
当前食品监管还存在预警机制滞后问题。食品监管重在防患于未然,而目前很多时候食品安全是“出了问题才重视”、“不死人不重视”,绝大部分措施属于事后处理,不仅达不到监管目的,反而会加大监管难度3。
而对于行政问责制尚未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行政问责制。虽然自SARS以来在我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也有一些政府官员因此引咎辞职,在“双汇瘦肉精事件”中也有一批领导于部受到处理。这是食品安全事故中落实问责制的自然结果,也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取得不断进步的可喜表现。但是当前的行政问责并不是依据法律程序来问责,问责的事由、人员范围仍不确定,问责的主体定位不准,问责的程序还存在漏洞,追究的后果还不明确。并且目前在我国所有的责任追究机制主要是针对个人决策失误和行政行为不当,很少对集体决策失误的责任人进行追究,这种“法不责众”的现象在我国司空见惯。4
3.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对策
食品安全事关公众利益和经济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双汇瘦肉精事件”之所以发生,政府的责任首当其冲。鉴于当前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政府必须树立科学监管理念,专业分工、高效协调,从制度层面完善监管体制,营造良好的监管外部环境,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针对“双汇瘦肉精事件”中我国政府监管食品安全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提出以下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5
3.1加快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和制度建设
政府是国家法律的制定者和守护者,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的根本前提和依据。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整合现有法律资源,完善《食品安全法》。在加强贯彻落实此法的同时还要对现有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条例等进行认真清理、补充和完善,将散存于各项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监管的内容整合,尽可能减少立法和执法上的相互冲突,解决法律体系的混乱,保持法律的同一性。
(2)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参照国际食品安全法典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以国际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典为依据或参考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建立与时俱进、重在防范,科学、全面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以《食品安全法》为龙头,其他具体法律相配合多层次立体框架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3)强化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赋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更充分的权力,从源头对食品生产加工及相关企业实行强制性管理。《食品安全基本法》处罚的惩戒力度不够,为此,要扩大执法部门的检查权,加大对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法律的惩处力度,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对于那些生产、制造、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的企业经销商,无论其生产或销售数量的大小,都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罚其倾家荡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
3.2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主体
“双汇瘦肉精”事件再次暴露了我国目前分散的监管体制的严重缺位,也显露了2003年成立的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未发挥预期的综合监管、组织协调的作用。因此我国食品安全主体应进行重新调整与分工,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上,将我国目前实行的“多部门按环节分段式的管理模式”,转变为“单部门按产品链条式的管理模式”,合理分工、高效协调。我国食品安全委员会可借鉴美国的做法,国家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直接对总理负责,主要成员由不受部门利益影响的食品安全专家组成,在监管工作上不承担具体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而仅负责层次较高的抽象决策行为,包括食品安全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和及时国内外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动态信息等工作,改变行政监管机构权力分散与各自为政的现象,提高监管效率。6
同时,整合执法力量,解决多头执法现象。整合执法力量,就是要合并现有食品监管的相关部门,对设置不合理或人员严重超编的机构,或撤销、或合并、或精简,克服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局面,在此基础上,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管,并赋予更高的权威。
3.3建立有效的预警系统和行政问责机制
地方政府应当立足长效监管机制,改变当前靠突击、督查、评比推动食品安全的工作方式,同时,借鉴发达国家管理经验,探索运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监管手段,及时预警信号,一方面让监管部门可以提前介入处理问题,另一方面使广大市民从食品安全预警信息中知道安全隐患所在,避免重大风险事故发生。
为了使行政问责制成为一种长效机制,应制定和颁布专门的行政问责法规。整合形成包括问责标准、问责程序、问责范围、问责主体、问责救济在内的统一的问责的法律法规。在追究监管人员违法行政或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时,必须经过具有法定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改变以往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依照法定程序实施问责。7
食品安全的保证,仅靠政府一方的努力是不够的。政府监管措施的有效实施,需要市场、教育机构、媒体、消费者等社会各方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以及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高、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等。
参考文献:
[1]陈锡文、邓楠.中国食品安全战略研究「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白皮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门户网站aqsiq.省略.
[3]刘俊华、刘文.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研究「J].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
2004(5).
[4]马英娟.政府监管机构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5]王燕.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问题和思考「J〕.河南预防医学杂志,2006(11).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一起又一起的食品安全事件令国人谈“食”色变。其中,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就是亟待解决的与食品安全息息相关的问题之一,它也是造就以上一连串事件的主要因素之一。在现代工业社会,若无相应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制度作保障,食品安全也就无法独善其身。因此,文章从企业社会责任的涵义出发,结合企业承担食品安全社会责任的必要性,挖掘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深层原因,并简要评价我国的《食品安全法》,找出企业承担食品安全社会责任的法律路径,以期为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环境的改善贡献绵薄之力。
一、企业社会责任与食品安全
(一) 企业社会责任的的涵义。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最早于20世纪20年代由美国的谢尔顿在其所著《管理的哲学》一书中提出,但时至今日,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一直争议较大,未曾达成一致,伯文认为:商人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策靠拢、作出相应的决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 李哲松教授认为:公司因其合理的经营结构而积蓄了如今庞大的经理力量,超出了一介商人的地位,成为重要的社会实体,因此可以让它承担部分带有公共性质的责任。又由于公司对利润的极端追求成为生产财富不均等重重病理现象的原因,所以应该让公司主动做出将积蓄的财富返还给社会等行为,为公益事业做出贡献。这就是社会责任的主要宗旨。
我国法学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论著虽然不多,但学者们也试图给企业社会责任下个较为准确的定义。如刘俊海老师认为:“所谓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唯一存在目的,而应该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社会利益。 卢代富指出:“所谓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 由此可见,“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含义模糊、范围不很确定的概念。其实,这也无可厚非,因为企业社会责任最初是被是被归于道德的范畴的,而并非法律义务。然而,法律制约并不完善的情况下,企业无序经营已经给社会公众、生态环境甚至国家大局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近年来,许多国家已经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并在逐步建立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制化约束体系。企业社会责任在不断演变为法律义务。因而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定义的众说纷纭也就理所当然了。尽管如此,学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内涵和外延却普遍认同,就是要求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对社会应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最终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学术界的这一普遍认同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后续研究是有重大意义的。
(二)企业承担食品安全社会责任的立法现状。
对食品生产企业而言,确保食品安全是其首要责任。为了促使企业更好地承担这一责任,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企业应当保证其产品质量合格,符合“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的要求,应当保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些均为企业承担食品安全社会责任提供了法律保障。尤其是2009年2月28日出台的《食品安全法》更是加强了企业在食品安全链条中的责任。该法既从我国国情出发,既强调企业社会责任,又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既强化事后问责机制,又强调源头治理;既具有明确的法律政策导向,又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该法建立了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的全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如该法第4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以及该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分别厘清了中央和地方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该法弘扬了源头治理理念,建立了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制度。如该法第25条既允许企业在其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也鼓励食品生产企业追求卓越,见贤思齐,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这项规定鼓励企业慎独自律,有助于强化企业责任意识。该法弘扬了勤勉行政理念,废除了食品免检制度。如《食品安全法》第60条第1款明文禁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实施免检,并在第2款和第3款要求加大食品检验力度,这样也就杜绝了企业以次充好的投机行为。 此次《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以及相关的制度创新不得不说其先进,缘何企业如此大胆,屡试不爽地触碰食品安全防线,频频制造食品安全事件,全然不顾其应有的社会责任,几令食品安全防线沦陷。企业在食品安全方面究竟应当承担哪些义务与责任,以及对谁承担责任,这都是本文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企业承担食品安全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及具体内容
(一) 企业承担食品安全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食品卫生法》是我国较早对食品安全作出定义的法律,其中第六条:“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生命健康的大问题。问题食品毒害食用者人身健康,对其家庭造成伤害、甚至酿成社会群体性健康问题,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巨大的不安定因素。而在现代社会中,企业作为社会的一分子,是“社会的公器”,应当也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履行应尽的义务。而对于食品,企业应尽的义务就是承担食品安全的责任。无数事实早已证明企业承担这一义务是十分必要的。首先,从企业本身来说,企业承担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有助于其追求更高的社会价值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而良好的企业形象又创造了品牌效应,而省去了大量的广告成本而且效果远胜于广告。其次,从企业的发展来说,企业的生成和发展离不开社会的支持,企业能够立足于社会,是由于它从社会取得了生存的权利和社会为企业再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创造了条件,提供了资源。因而,企业有义务回报社会,而作为食品企业,一个负责任的企业,理应承担其应有的责任,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取信于消费者,唯有如此才能促使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最后,从国际背景来看,食品安全问题已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发达国家早已在规制食品安全方面制定了成熟的法律制度,而这一企业社会责任也已成为国际潮流。在这种国际大背景下,中国企业要增强国际竞争力,就必须接受国际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考量,勇于承担责任,主动与国际接轨,只有这样,我国企业才能在国际舞台上站稳脚跟,历经风霜刀剑而屹立不倒。
(二)企业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
斯蒂格利茨等的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公司是利益相关者相互之间缔结的“契约网”。因此,企业活动不仅关系到股东和经营管理者等内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还对消费者、社会大众、供货商、生态环境等造成影响。因此企业经营活动,不仅要注重企业自身经济利益,更应该把我经营活动的约束条件:不危害社会大众的合法利益诉求。
1、企业对劳动者的责任。
斯蒂格利茨等的理论为从法律层面强化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的提供了理论依据。财富是资本和劳动的结合产物,没有劳动资本无法增值,财富也不可能脱离劳动而独立产生。这在现代社会中体现的尤为明显,现代企业竞争乃至国家实力的竞争的核心是人才的竞争。拥有优质的人才和劳动队伍是企业和国家立于不败之地的不二法宝。
2、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
顾客是企业生存永远的上帝,消费者权益是企业发展永远不可忽视的课题。一切漠视消费者利益,甚至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利的企业、产品、服务都必将受到相应的惩罚。三鹿的消亡便是例证。企业应该秉承诚实守信、童叟无欺的经营态度对待自己的客户。保证企业产品和服务不对公众和个人的生命、健康构成威胁。
3、企业对环境的责任。
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都是在一定的环境内开展的,然而,以损害环境利益来换取企业短期发展的历史不断重演,先是英国伦敦成为雾都,后有中国滇池一片恶臭,许多地方因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化为不毛之地,动植物不断灭绝。近些年来,海啸、极寒等气候反常现象不断给人类造成巨大损失。实践证明,以损害环境利益换取企业短期发展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水源污染、土地污染、空气污染等等都间接地变成了食品安全问题的源头。
三、加强企业自律是保证食品安全的内在动力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并非是完全对立的关系。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必然导致企业利润的付出或者成本的增加,这对于股东利益,尤其是短期利益无疑是一种损失。但从长远利益来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利润最大化是统一的。因为企业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可以为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商誉,这是企业非常重要的一种“社会资本”。这种“社会资本”对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绝不亚于企业有形资本的投资。
社会责任应该内外兼修,内里通过企业自身减少短期利益的激励,加强长期利益的激励从而加强企业自律,外在通过政府、消费者和媒体公众的三重监督给企业自律加一个外部压力,使企业建立起一个以承担食品安全社会责任为导向的自律机制。
四、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必然路径
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不断被采纳,在我国也不断受到越来越多学着点认可并推崇,许多学者提出了许多有建设性的建议。然而,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到底该如何推行呢?本文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可以考虑:
1、改变和完善企业治理结构,让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到企业决策活动中来,并将其制度化、长期化。如利益相关的居民代表、劳动者职工代表等等,推行并不断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让更多的有独立见解、社会责任感的人加入到企业决策活动中,使得企业充分考虑到内部和外部利益相关者等各方正当的利益诉求。
2、激励和保护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等措施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同时,可以通过政府采购订单等方式,支持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发展壮大。
3、通过法律手段加大企业危害社会公众利益的代价。目前,我国食品安全事件不断涌现,层出不穷的关键原因之一就是企业违法成本过低,甚至还有许多法律漏洞可钻。河南双汇瘦肉精事件,一句简单的道歉和极少量的罚款就解决了问题,可见,我国企业违法、危害公众利益的代价过低,而其取得的利益却堪称暴利。这种情况下,食品安全、社会责任都无从谈起。笔者认为,应该不断通过立法、加强执法,不断加大企业经营活动危害公众健康的法律成本。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注释:
转引自王玲.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涵义、性质、特征和内容.法学家.2006年第1期.
[韩]李哲松著. 吴日焕译.韩国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9页.
刘俊海著.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7页.
关键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必要性;影响因素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从2008年三鹿奶粉被查出含有三氯氰胺,加上之前苏丹红染料用于食品添加剂中、原本是黄色的银耳被硫化漂白等等,这些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案件不仅直接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还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影响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信任程度。有许多婴儿由于食用了添加三氯氰胺的三鹿奶粉还有可能导致肝肾功能损害和大脑发育不全等疾病,这对一个家庭来说是多么严重的后果。特别是最近令广大消费者感到非常震惊的废旧皮鞋冒充食用明胶制作老酸奶和果冻的事件,更是让广大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失去了最后的信任。
面对如此之多的食品安全问题,以及统计部门所报告的关于食品中毒的各项数据,无一不引起相关部门和学者的密切关注。这些问题带来的社会影响是非常严重的,需要有关部门立即出台相关的解决措施,以便及时改变这种局面,使人们重新恢复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一、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自从2008年3月发生三鹿问题奶粉事件以来,截至2008年10月,共导致49427例婴幼儿住院治疗,并造成4名婴儿救治无效死亡。这是近年来在我国乳制品行业造成非常大的影响的一次恶性食品中毒事件。食品安全问题的常见表现形式就是食物中毒。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报告显示,每年有上万人遭遇食品中毒,在04-08年期间,平均每年有225人死于食物中毒,每年食物中毒的报告平均有537起,这些数字无疑是令人非常震惊的,所以有必要采取相关措施,来尽快遏止这种现象继续蔓延。
1.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必要的责任保险来协助相关部门进行管理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衣食住行,饮食排在第二位,可见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得到足够多的重视。食品安全问题是与每个公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不仅直接关系到每个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更重要的是需要保障每个公民的人身健康安全;它不止是针对每个消费者的个人问题,更是与整个社会紧密相连的公共问题。
既然是关系到全民健康和经济利益的社会问题,就需要整个社会都参与到对食品行业的监督中来。在我国现有的食品加工企业中,80%以上都是10人以下规模的小作坊经营企业,单纯依赖政府对这些家庭式企业进行监督、惩戒管理,不仅管理力度有限,管理结果也不够彻底。一旦发生问题,象征性的惩罚根本不足以使违法商贩认识到根本性的错误。
保险,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经济关系,是一种责任与义务的购买,具有经济补偿、资金通融和参与社会管理的功能。责任保险,是以经济赔偿的形式来代替投保人对意外受到伤害的受害人进行赔偿,是一种双重保障机制。责任保险在社会管理中的辅助职能显得尤为突出。如果相关业务能得以开展,不仅经营食品的商业者自身有了一定保障,受益最大的还是广大的老百姓。
2.责任保险是最可行的风险转移方式
通常在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后,受害人可以从政府和食品经营者两个方面获得救助和赔偿。但是,通常政府救济金额较少,大部分需要食品经营者自身支付。但是面对众多的受害者,食品经营者的流动资金不足以支付众多受害者的索赔金,所以受害者也不可能在第一时间就拿到赔偿款。面对这种情况,食品经营者就可以选择购买责任保险。因为责任保险虽然经营原则与其他形式的保险是相同的,但是实际运作中具有自己独特的内容和经营特点。尽管发生风险时,保险费用是赔付给被保险人,但是最终却是用于赔偿被保险人对其他受害者造成的伤害。这样,就可以有效将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转移,从而减轻了政府和食品经营者的负担。因此,这一保险形式应该得到大力推广,加快实现其应有的作用。
二、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的现状
继汽车强制险制度实施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以后,在2009年的人大政协两会上,已经由多位委员提出加强实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意见。近三十年来,保险业在我国取得了长足发展,我国自1978年以来国民经济高速发展,GDP从1978年的3624.1亿人民币增加到2010年的403260亿人民币,平均年增长速度高达9.3%。而保险费收入年平均增长35%,远高于GDP的增长速度。但衡量一国保险发展水平的不是保费总量指标,而是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民生产总值)和保险密度(人均保费),2010年我国的保险深度为3.7%,不足世界水平的1/2,保险密度约为165美元,仅为世界水平的1/5,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相比,相差甚远。其中,因食品安全法而出台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状况更是不容乐观,愿意主动投保的企业少之又少,甚至不超过一成。
下表是有关部门对某市市民随机进行的问卷调查,主要目的是评价保险推销人员对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熟悉程度和对这类保险的推销积极性,以此来对这一保险形式的目前现状的评价提出客观依据。以下数据来源于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表 某市保险推销人员对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熟悉程度和推销积极性
以上数据来自2011年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关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调查报告》。
三、发展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影响因素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要想在我国食品行业全面推行,面临着非常大的挑战和困难。我们首先要分析可能会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再集中精力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解决,是快速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我国食品业大规模实行的基本前提。
1.法律制度的影响
目前,我国关于食品安全责任的法律条文还不够完善,对于食品安全责任的认定和规定还有很多需要补充的地方。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具体实施应该有相关法律条文具体规定,使食品经营者认真对待这项风险转移方案,促使其能够真正接受和理解这一险种。另外,为了促进食品经营者购买这项保险,就应该从食品安全的赔偿金额着手,使其达到需要使用责任保险规避这一风险的数额。就目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来讲,现行的处罚标准过低。例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处相关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这一标准对于违法者来说没有起到根本性的震慑。
2.保险公司经营战略的影响
由于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概念提出的相对较晚,并且具体的实施中,经营力度不够,取得的经验和业绩都非常有限,没有借鉴的价值。从表1中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的业务重心和销售人员的积极性上,都严重偏离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这一项目。严重匮乏的数据无法使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精算原理进行准确的定价,对于风险也不能进行有效的控制。
3.公众保险意识的影响
由于以往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比较少见,加上我国的新闻媒介对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宣传有限,致使民众对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认识程度和关注度严重不足。尽管保险业在我国已经取得长足发展,但是对于大多数百姓来说,购买保险仍然是件比较奢侈的事情。严重的资金不足,加上民众保险意识淡薄,又因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不被广大群众所熟知,种种原因导致这种保险形式没有受到百姓的重视。
四、大力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主要措施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要想全面推行,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借鉴和参考国外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和经营方法,以此来全面提高我国保险业在这一板块的水平。在美国和台湾等一些国家和地区,其发达的保险业大多获得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充足的补贴和税费优惠使得保险业能够更加完善的发展。在发达国家的保险行业,由于其起步较早,保险业务多种多样,呈现出百家争鸣的蓬勃状态,所以在各个行业的保险形式都得到了充分发展。保险制度透明化、精细化、标准化,是发达国家保险业的主要特征。
所以我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要想得到更快的发展,就要做到:首先,应该健全我国关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相关制度,加强相关法律条文的设定和颁发,促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能够强制执行,并且做到有法可依,有理可循;加强对违法食品经营者的惩罚力度;同时,政府也应当给予承保食品安全风险的保险公司一些税收或政策上的优惠,提高保险公司经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积极性;其次,应该在食品卫生部专门成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室,通过专门的组织机构和专门的工作人员,来全面展开推广、落实、执行工作。然后,作为承保主体的保险公司,应该集中人力、财力加大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研究、开发和宣传,搜集数据,制定出更多符合我国市场需求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险种,切实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的职能。最后,应该加强传媒企业对这一险种的宣传,提高国民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基本认识,扩大对食品安全保险的需求。
五、结论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乎民生的大事,需要政府和社会各个方面共同关注,并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大力推行,能够有效降低有害食品对群众人身财产的伤害和在一定程度上规避食品经营者所面临的风险。
参考文献:
[1]陈 玲: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环境因素分析[J].金融与经济,2005,11:25-35.
[2]徐 涛 吴 焰:探索建立食品安全强制保险制度[N].证券时报,2009.3.4.
[3]俞亚萍 杨玉英:浅论国际产品责任法严格责任原则[J].法制与社会,2007.11:333—334.
[4]闫石.公众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J].经济研究导刊,2008,08:79-80.
[5]谢茂慧 马戈 杨晓敏等:湖北省食源性致病菌污染状况调查分析[J].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2006,17(2):31-33.
[6]WS/T9-1996.变形杆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S].
关键词:转基因生物;转基因食品安全;教学设计;小组合作
一、教材地位及作用
《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一课是2003人教版高中生物选修三现代生物科技专题四第一节课内容,学生通过专题一的学习,对转基因技术有了较深的了解,并且专题一第三节转基因工程应用也对转基因产品有所介绍,但关于转基因安全的问题没做过多的涉及,转基因产品已经走入我们身边,通过对转基因成果的关注及理性看待,学生才能深刻理解转基因成果带来的利和害,从而理性看待这一技术。同时也能让学生进一步掌握和理解转基因技术,对核心内容的把握,提升学生的科学素养更是本模块的重要体现之一。
二、学习者特征分析(原认知能力、认知的临近区)
1.已有知识基础,专题一基因工程原理及相关步骤。
2.生活中,通过媒体、书籍对基因工程产品有一定了解。
3.怎样看待转基因工程安全性,学生比较感兴趣。
三、教学目标分析与确定
根据普通高中生物学课程标准,关于转基因生物安全性体现在三个方面,转基因生物与食品安全、转基因与生物安全、转基因生物与环境安全,合理梳理本节课的内容,重点突出,确定讨论第一方面转基因生物和食品安全问题,依据普通高中生物学课程标准,确立本节课课标如下。
1.知识目标
关注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问题,以及转基因食品安全讨论的必要性。
2.能力目标
运用转基因工程方面的知识对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讨论和分析,以给出不同的观点和论据。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认同新的生物技术安全性讨论的必要性。形成对待转基因生物安全性问题的理性看待、求实态度。
四、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1)对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问题多层面、多角度的关注。
(2)运用转基因相关生物学知识对不同观点进行辨析和讨论。
难点:(1)关注整个生物圈的和谐与发展,理性看待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
(2)保证课堂小组合作讨论以及问卷调查的组织工作有序、有效地实施。
五、课前准备
1.学生的学习准备:(1)预习本节的课本内容,网上查阅转基因食品相关知识,并完成课前导学案卷。
(2)小组进行调查问卷设计,并进行问卷调查,并录制视频(调查报告)。
(3)小组进行相关资料查询,完成汇报交流。
2.教师教学准备:多媒体课件制作、调查超市转基因食品、课前预习案、课内探究案、课后检测案。签字笔及纸卡(小组完成转基因食品安全性观点的论据)。
六、教学过程
(一)情景导入,展示成果
提问的形式,看看学生对转基因食品的了解,展示超市调查转基因食品,导入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
(二)小组合作探究,精讲点拨
1.转基因成果令人叹为观止
学生展示收集的成果,汇报转基因成果(小组协作学习)。
教师总结,引出关于转基因食品的争论。
2.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争论
(学生分组讨论)每个小组展示本组讨论的观点及论据,写在纸卡上,并展示在黑板的相应位置,体现小组合作学习,展示学生思考、分析等综合能力。
3.理性看待转基因技术
小组探究,给出小组角色扮演民众、科学工作者、政府官员。分别从不同的立场剖析怎么去看待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问题,实现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理性认识。
这个环节讨论后,再给出学生问卷调查的汇报结果,从而更客观地体现民众对转基因的看法。
(三)课堂小结,课后检测案
本环节意图:让学生构建知识网络,让学生对本节课有逻辑关系的认识,对所学知识进行构建。课后检测案,实现学生对知识的巩固提高,做好课后延伸和拓展。
七、板书设计
(一)转基因成果令人叹为^止
(二)转基因生物安全性的争论
(三)理性看待转基因技术
(四)课堂小结
八、教学反思
本节教学设计思路是采用课前下发预习案,找出迷惑的地方,课外搜集资料。课堂上师生共同探究,解决本课的重点、难点以及学生学习过程中的易混点,最后进行当堂检测,课后完成知识延伸练习,以达到提高课堂效率的目的。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 消费者 安全权 完善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近年来层出不穷、此起彼伏的食品安全事故,一而再、再而三地刺痛了老百姓的神经,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国家立法机关加快《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步伐,五年磨一剑,经反复打磨,2009年2月28日,《食品安全法》草案获得通过,并已于同年6月1日开始实施。
所谓消费者安全权,是消费者在购买生产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时,为保证其自身在消费该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身心健康和安全而享有的、获得质量保证、绝对安全可靠的卫生健康的产品或服务的权利。作为一部专门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法律,《食品安全法》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机制做了大量创新。
以前,为把握好消费者“吃”的安全问题,农业、质检、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共同管理食品安全了。但是这些部门职能交叉、责任不清,食品监管容易出现真空,严重威胁消费者的安全权。特别是“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社会上要求改变现有监管体制,真正实现有效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为此,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和机制。
一是对实行分段监管的各部门的具体职责进一步明确。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农业部门主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监管,但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则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是在分段监管基础上,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是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价、考核。此外,为了确保责任对口、政令畅通,地方政府还要依法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机关享有检查权、检验权、查阅、复制权、查封、扣押权等权力。
四是国家鼓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基层群众组织开展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益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的活动,首次规定新闻媒体有对侵犯或可能侵犯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责任。
2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科学评估。在当前食品工业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只有对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才能从“源头”上维护消费者食品安全权川。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因为缺乏及时权威的声音,各种说法相互矛盾,使老百姓无所适从。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几乎所有的食品安全事件都是先被消费者或媒体披露出来的。
为此,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和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由国务院卫生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同时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卫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3统一食品安全标准
长期以来,我国食品标准“不标准”。一方面,我国的标准太老太少,未与国际接轨,比如食品中是否含有“苏丹红”,欧盟标准早就有了明确规定,我们的标准却“先出事后”,标准的预警功能严重缺失;另一方面,我国食品标准又太多太乱,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各标准间重复交叉、层次不清。
为了解决目前一种食品有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两套标准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确立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科学合理、安全可靠”。今后,我国只有一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为保障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知情权,《食品安全法》特别专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4对食品添加剂实行“有害推定”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人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瑟’〕。目前,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22类2022种,其中包括添加剂290种,香料1528种,加工助剂149种,还有胶姆糖基础剂55种。
针对目前食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添加剂不规范使用甚至滥用问题,《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一是食品添加剂目录由卫生部门组织专家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风险评估证明确实是安全的,才能加入到食品中。二是添加食品添加剂必须具有技术必要性,也就是说添加剂应对食品的质量、营养等的改善是必要的。如果没必要,比如面粉增白剂,加与不加都不影响面粉类食品的正常食用,所以卫生部门已从添加剂的目录中将其删除。按照这一法律条款,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目录以外的物质,哪怕是对人体无害,也是违法行为。这为“蒙牛”特仑苏事件作了注解。三是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的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关键词:食品安全;利益博弈;信任关系;政府监管
一、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出现,而且影响也越来越大。食品安全不仅是一个生物、化学、技术和管理问题,更是一个经济问题,其本质是食品原料生产者、食品加工企业、食品营销者、食品物流企业、政府监管部门及食品消费者等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同时也是一个系统工程问题,其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制衡、信任管理和风险监管体系等并不是孤立的,而应该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化的有机整体。但是,目前我国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经济学研究和系统管理理论研究严重不足。事实上,近5年我国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并不是我国的基础技术落后,主要是因为食品安全的外部监管、服务体系缺失造成的。当前我国食品不安全因素贯穿于食品供应的全过程,各大类食品均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管理体制、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食品安全检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系统等方面均存在着严重问题,同时,食品安全的诸多环节的监管不到位、利益博弈不均衡、信任缺失、法规条文不统一,导致食品链条成本和系统风险大幅增加,食品行业道德水平大幅下降,国民对政府和食品行业的信任度急剧下降,食品消费者时时处于担忧和恐惧环境中。食品安全问题得不到合理有效的解决,整个社会就无法和谐,经济发展将会受到严重制约。目前国内学诸多学着从不同的角度,利用不同的方法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广泛研究,本文将目前学者研究的基础上从经济学视角出发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信任关系和食品安全问题的系统管理等三个方面研究进行了回顾和综述,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建议。
二、食品安全的利益演化博弈研究
利益是社会主体在经济、政治、文化的外部条件约束和保障下进行存续、发展、实现自我的一种必要追求,是一切人类活动的核心。“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类对利益追求和动机是社会发展的原动力,也是人们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降低能源消耗和编织全球经济共同体蓝图的根本动力。可以说,没有人们对利益的需求和追逐,就没有了社会的一切。正是利益的存在,导致了利益问题的研究成为社会科学研究最重要的研究对象之一。它反映着人与其周围世界中对其发展有意义的各种事物和现象的积极关系,赋予了人们行为的目的性和内在动力。而也恰恰是利益,导致了社会各类事物之间具有着复杂性、统一性和矛盾性等特征。
在整个食品安全问题中,利益始终占据着绝对的主要地位和作用,它是整个食品链条的剂,也是整个食品链条发展和延续的源泉,更是各类问题和矛盾的聚集体。各种利益主体在谋利活动中,都会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并运用各种手段尽可能地为自己谋取更多的利益。强弱双方会不断为各自的利益博弈,在这种利益博弈中,经济冲突和矛盾行为就产生了。有学者认为在这种利益矛盾和冲突中,消费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且对食品需求弹性小,总体上只能属于被动接受者,其对食品市场的影响微乎其微。而王虎、李长健认为这种看法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他们认为整个食品供应链的终端,对食品安全存在天然的利益动力,对食品安全的关切度最为强烈。在食品安全领域中存在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对立和冲突,由此产生了生产者与消费者、监管者与生产者、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利益博弈现象。但是,由于整个市场信息和个人信息的不对等性和非完全性、政府监管不到位及行政和链条中间环节信任的缺失等,在利益需求的实现过程中,不同的社会群体和利益相关集团或个人会存在着具有差别性的动机和实现路径。在其路径的实现过程中,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机会主义等行为应运而生。根据Akerlof和Arrow的研究结果,信息不对称会产生食品市场上的“逆向选择”——安全性差的食品把安全性好的食品驱逐出市场和“道德风险”——生产者隐藏或歪曲和误导食品安全信息等机会主义行为问题。在市场信息模糊不透明和市场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食品链条中的各方的逆向选择、不道德行为和投机行为会随着各方追逐利益预期的增加而增加,最终会导致市场失灵、监管部门失信、国民恐慌和社会动荡。事实上,导致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人为因素实质就是利益追逐的结果,生产者明知是有毒有害物质,却为了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仍用于食品生产。回顾近几年来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绝大多数是人为因素造成,道德风险严重。相比之下,西方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是自然因素引起。因此,对于食品链条中的利益分配和行为监控等急需监管部门予以重视。王虎、李长健认为食品安全中存在的复杂的利益矛盾运动态势主要表现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生产者与监管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为了实现食品领域的利益均衡与和谐局面必须重视对食品领域利益矛盾运动的分析并有效构建该领域的利益冲突与制衡机制、利益产生与分配机制、利益代表与利益表达机制、利益协调与利益保障机制,实现食品安全治理模式向政府、第三部门、法庭与私人多元共同参与的变迁。食品链条上的利益分配机制、利益制衡机制、利益协调机制和利益保障机制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影响着食品安全中利益矛盾运动态势和市场均衡的变迁,影响着食品链条的有序性和可持续性。食品安全领域的利益追求不应该只是单个个体或群体一方利益的最大化,而是整个食品链条中所有群体和个人集体的利益最大化,这种利益的需求虽无法使个别个体或群体的利益最优,但能保障整个食品链条利益最优,使得食品链条的发展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食品安全问题的发展状况如何,主要取决于各方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结果。食品安全问题中的利益博弈及其路径选择,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性,反映了一个国家国民的素质、道德水平和政府对国民生命安全的关注程度和对人民的热爱程度。食品安全中的利益博弈及其演化路径、方向选择和监控机制关系着食品行业的未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更关系着国家的未来。因此,对于食品安全的利益关系分析及其机制设计至关重要,既能为降低食品链条的各种成本和交易费用提供指导,也能为国家行政监管提供理论借鉴。
三、食品安全的群体信任关系研究
食品安全是关系到消费者、食品企业和政府部门的一个重要问题。信任是食品安全链条中的关键影响因素,食品安全中的信任关系会影响消费者购买意愿。关于信任,不同的学者对其定义不同,尼克拉斯·卢曼把信任理解为“对产生风险的外部条件的一种纯粹的内心估价”,他认为信任是一种简化机制,是一个对未来的期望,通过信任机制能降低特定情况下的复杂性,最重要的信任因素是个人已取得的正向经验、在获取正向经验过程中形成的人际关系以及作为人际关系桥梁的沟通因素。Doney和Cannon在综合社会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以及市场营销学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信任发展的五大认知过程:计算过程、预测过程、能力过程、动机过程、传递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信任的感知和认可程度将影响着信任关系演化的方向、路径和演变结果。信任作为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认知过程,它是双方合作的基础。组织间信任是组织间成功合作的不可缺少的前提,这种关系已被许多研究所证实。
在人与人之间利益获取的过程中,个体的信任感知将左右个体的认知或感知结果,影响个体行为和双方合作的可持续性。信任不仅能带来双方的利益分享和价值实现,也能带来资源的最优整合,促进整体利益和资源价值最大化。良好的信任关系,将会节省利益相关主体的时间和交易成本、降低心理风险,进而增加双方的合作意愿,获取更大的利益价值。
四、食品安全的系统管理规制与模式
国内外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领域:食品安全影响因素研究;食品安全管制的必要性及政府管制行为研究;食品生产者(供应商)行为研究;消费者食品安全行为研究;食品安全对国际贸易的影响;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食品安全管理理论与政策研究;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比较研究等等,但对食品安全的系统管理和模式探索研究较少。食品安全问题具有市场信息不对称、外部不经济以及公共产品的特性,因此,需要政府来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需要政府介入建立有效的信息制度和监管机制。AlanStone认为管制是“政府通过法律的威慑来限制个体和组织的自由选择”,其目的在于限制经济主体的决策行为。企业食品安全行为、消费者食品安全行为与政府监管关系密切,政府监管法律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有效实施是基于对企业和消费者等微观主体行为的有效认知。研究表明,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应采取的监管方式主要有:诉讼;消费者安全教育和信息提供;发放各类生产许可证;行政法规和命令;进行处罚和奖励。我国国内对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国外经验的介绍和比较方面。朱允卫介绍了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管理3种模式——美国模式、英国模式和加拿大模式,分析了我国食品安全体系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并提出了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体系的构想。韩俊分析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国际现状,按照WHO的分类方法,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大体可以分为多机构食品监管体系、单一机构食品监管体系、综合食品监管体系三种类型。分析了分散管理模式和集中管理模式的利弊,结论指出:就中国而言,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宜少不宜多,应尽快对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行整合。当前实行的“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是造成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效率低下,资源浪费、职责难以分清以致监管重复和监管空白均有表现的原因之一。当前国内外对食品安全的管理体制研究文献较多,但对于其系统管理方法和模式的研究文献较少。我国的实践证明,食品安全管理需要一种系统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模式,当前我国分部门和分级管理导致不同部门之间的规则和文件条款冲突,利益矛盾严重,往往各个部门为了各自的利益,削弱了食品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因此,当前我国急需对食品安全管理进行统一,管理方法和模式需要系统化,法律法规需要高度的一致性。
作者简介:尹世久,博士,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食品安全管理。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编号:71203122);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编号:10YJC790346;11YJCZH013);山东省优秀中青年科学家科研奖励基金(编号:BS2011SF007)。
摘要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与持续恶化的生态环境使得具备安全、健康、环保等特征的有机食品等安全食品的需求与日俱增,有机食品的消费者购买决策行为也日益引起学界关注。为探究影响消费者有机食品购买决策行为的相关因素,在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等城市通过调研获得了696个消费者样本数据,归纳了消费者购买体验和购买强度两个层次的购买决策,进而运用二元Logistic与有序Logistic模型分别研究了影响消费者购买体验和购买强度的主要因素。结果表明,年龄、价格及认证必要性评价对购买体验影响显著;家庭结构、健康意识对购买强度影响显著;而收入、食品安全意识、信任度及购买便利性等对两个层次决策皆有着显著影响。就企业而言,应在有效市场细分的基础上,针对不同阶层消费者采用相应的营销策略,而政府应着力于加强产销环节的监管,完善认证体系,增强消费者信任。
关键词有机食品;购买意愿;影响因素;Logistic模型
中图分类号F71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3)07-0136-06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3.07.021
随着世界工业化进程加速,人口、资源、环境与生物多样性锐减等生态问题日益加剧,食品安全事件更是屡屡发生。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关注度不断提升,对具备安全、健康、环保等特征的有机食品的需求与日俱增,有机食品消费与市场发展日益成为学界持续关注的热点问题[1]。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与消费行为是市场发展的关键。研究表明,诸如安全、生态等体现有机食品内在质量属性的指标是隐性的,具有明显的信任型特征,且其消费行为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2],这些特性内在地决定了消费者有机食品购买决策行为相比于常规食品更为复杂[3]。研究消费者有机食品购买决策行为及其影响因素,对于引导消费者行为、规范有机食品市场发展,具有积极现实意义。
1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1.1文献简要回顾
诸多学者就消费者有机食品购买意愿或决策展开了大量的先驱性研究。Falguera et al[4]认为消费者对不同认证标识的有机食品的购买意愿主要受价格等因素制约,而环境收益的影响并不明显。Hjelmar[5]研究发现消费者对有机食品的购买动因主要在于健康、环保与口味等。Napolitano[6]的研究表明那些知晓更多有机产品知识的消费者对有机牛肉更为认可。Briz[7]分析了西班牙消费者有机食品认知、购买意愿与影响因素,结论是受教育年限显著地影响着消费者有机食品认知,但对其购买意愿的影响并不显著。Gracia & Magistris[8]对意大利消费者有机食品购买行为的研究表明消费者认知与信任是关系市场规模能否扩大的关键。RoitnerSchobesberger[9]在泰国曼谷进行的调研表明消费者购买意愿受年龄、受教育年限、收入、认知度和信任等因素有显著影响。Tsakiridou et al[10]、Loureiro et al[11]等学者各自研究了消费者有机食品购买意愿与相应影响因素,发现有机知识、消费态度等变量往往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尹世久等[12]研究发现消费者对有机食品的购买意愿受收入、信任、价格和健康意识等因素影响。朱俊峰等[13]的研究表明认知、信任、健康状况和家庭收入等因素在有机乳品购买意愿的回归中显著。杨伊侬[14]对城市居民有机蔬菜消费的调研显示,受教育程度、收入、认知与感知价值是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主要因素。刘军弟等[15]研究发现,性别、受教育程度、收入以及对食品安全的主观认知等因素对消费者有机猪肉支付意愿具有重要影响。
国内外学者对消费者有机食品购买决策的研究,主要围绕消费者“是否购买”或者“是否愿意购买”的二元选择展开,可能难以揭示消费者在有机食品上实际支出了多少。对整个市场需求而言,消费者购买强度(即购买多少,可用购买额或购买量表示)是一个更为重要的变量,在更大程度上直接决定着有机食品市场规模。不同于以往研究,本文分别运用二元 Logistic和有序 Logistic模型研究消费者购买体验和购买强度两个密切相关层次的购买决策与影响因素,并展开对比分析,据此提出旨在促进消费者购买与扩大市场需求的政策建议。
尹世久等:消费者有机食品购买决策行为与影响因素研究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3年第7期1.2研究假设
由于考虑了非完全意志控制的情形,计划行为理论(Theory of Planned Behaviour,TPB)是目前最具应用价值的关于行为内生影响因素的理论模型,并正被广泛和成功地应用于消费者行为等研究领域[16]。而信息的获取与评价对消费者心理活动与决策过程的重要影响已成为学者们的共识[17]。基于TPB分析框架,在文献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对调研结果的归纳研究,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1)个体特征类变量,包括年龄(age)、性别(gend)、婚姻状况(mar)、家庭结构(kid)、受教育年限(educ)与风险意识(risk)等。年龄、婚姻状况等个体特征变量会不同程度地影响消费者的心理过程与购买决策[7]299,[9]10, [10]29。诸如生态、健康等有机食品的内在质量特征具有隐蔽性,多数消费者在购买时乃至消费后都无法进行鉴别[5]340,这就给有机食品的购买行为带来更多风险,那些风险偏好者的购买倾向可能会偏高[4]279。
(2)知识与态度评价类变量,包括消费者认知度(knowl)、信任度(trust)、政府监管评价(superv)、认证必要性评价(nec)等。那些具有更多的有机知识的消费者可以降低交易风险感知而更倾向于购买有机食品[7]298,[9]10。有机食品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是认证存在的关键原因。那些更为肯定认证必要性的消费者,可能会更愿意购买有机食品。而认证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监管效果,消费者对政府监管效果的评价就可能成为影响其购买决策的重要变量[1]1364。消费者信任在有机食品购买意愿或行为中的作用得到了学者们近乎一致地认同[8]2,[9]10。
【关键词】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食品安全
近几年来,食品安全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焦点,食品安全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关系到我国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人们恐慌之余,也试图寻找导致这些恶性事件的起因,最终企业社会责任缺失被认为是重要的原因。要想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不仅仅是依靠企业自律能够完成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推进企业的相关信息披露,只有企业的相关信息透明化,才能让其利益相关者信任企业,让企业的行为受到制约,让企业权衡自身利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比重时,倾向社会效益的实现。
1.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概述
1.1 企业社会责任含义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
社会责任是指个体或组织对于社会公众应当承担的责任,即:个体或组织的经营和管理模式应以促进社会发展为己任,在实现个体或组织本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应承担实现个体或组织以外共同利益的社会义务。企业作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最为活跃的社会主体,也应该在获取更多经济效益之余,兼顾其他社会群体利益的保护。
我国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关注是从近二十几年才开始,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有关企业面向政府上报环境基本情况的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定期向政府部门披露企业环境维护与保护情况”。《规定》的颁布开启了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这一课题的研究,此后,社会各界就一边借鉴西方的成功经验,一边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制。
对企业所披露社会责任的内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包括以下方面:国家与社会、自然环境与资源、股东、债权人与供应商、职工、客户与消费者、社区等,这种划分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可以按此标准来分析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1.2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意义
1.2.1 经济全球化的要求
一些发达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制已经较为完善,为了增强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的商业地位,促进贸易全球化的进程,必须与世界标准看齐,企业在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基础上,应多加考虑社会责任的承担,只有把公众的利益放在重要的地位,才能使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1.2.2 获取公众信任的主要途径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获取利益相关者的信任是企业获取支持的第一步。企业只有及时、准确的披露相关社会责任信息,让利益相关者信任企业,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以此树立企业的社会地位。
1.2.3 构建稳定社会的要求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多是有关社会资源利用、人力资源保障、自然环境保护、产品与服务安全等的信息,每一环节出现问题都会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其中关系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信息尤其备受关注。因此,企业必须做到履行社会责任并及时对外披露,消除企业与公众之间的隔阂。
1.3 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
随着近几年“速生鸡”、“三聚氰胺”、“毒胶囊”等恶性事件的频频发生,食品安全状况堪忧,一些恶性事件不断挑战着我们的底线,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大,对每一个社会公众的伤害也是史无前例的。人们不禁反思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和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社会信用缺失也是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因素。
我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是很完善,在各类规范性文件中,最有代表性的文件有以下2部:
2008年5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提到,上市公司可以视自身经营状况决定所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的内容。
2009年12月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制指南》将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主体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首次全面阐述了我国企业所应履行的社会责任。
由于相关法规中涉及食品安全的内容不够具体,也没有强制要求企业进行披露,企业在关于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中仍然避重就轻,没有受到应有的约束,从而引发相应的食品安全问题。
2.有关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暴露出中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中的问题:
2.1 政府层面
2.1.1 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具体内容主要分散在《公司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诸多法律法规之中,而从目前的制度规定来看,证监会、证交所、国资委和财政部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上所作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披露相关信息,但对于计量标准、披露形式、披露的具体内容、信息审验等并未进行强制性规定。
2.1.2 政府管理工作多头牵动,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控不足
我国长期以来对食品实行多部门联合监管,一方面形成了各监管机构间职能范围交叉重复的现象。另一方面还可能因监管机构间的协调沟通而出现“监管真空”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而且政府对企业管理以事后处理为重点,缺乏事前预警。
2.1.3 物质基础薄弱,制约了社会责任信息的采集能力
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缺乏专门的权威的检验机构,关键检测技术和设备落后,检测能力和范围有限。缺乏接受消费者信息反馈和投诉的专职机构和信息反馈机制,不利于管理工作的改进。
2.2 企业层面
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淡薄
传统会计目标的局限导致了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淡薄。企业只追求最大的经济利润,而无视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2.2.1 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质量低
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内容不充分,大多只是披露其已经履行的社会责任,基本都是对社会所作的贡献,而给社会带来的损失却基本未提,涉及食品安全的内容更加无从谈起。
2.2.2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标准不统一
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不规范,主要以定性披露为主,缺少数据量化信息致使报告使用者不能充分了解企业在这一领域的缺点与不足。
2.3 社会层面
2.3.1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尚无独立第三方审验
目前我国还没有强制要求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也没有对社会责任报告进行审验。这些未经任何审验的社会责任报告缺乏一定的可信度和公众认可度,而且也使得企业有机会夸大事实情况,影响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果。
2.3.2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息反应缺乏理性,阻碍了企业的信息供给
我国消费者食品安全常识匮乏和安全意识缺失,对负面信息反应缺乏理性,反应过于强烈。在许多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披露上,我国政府既要考虑经济政治的影响,也要考虑公众的承受能力,这种两难境地使其态度往往落后于媒体的披露,结果造成公众的恐慌和质疑,公众对权威信息需求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3.企业食品安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对策
3.1 政府层面
健全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法律制度。政府应因地制宜地充分发挥引导作用,倡导企业积极履责并披露相关社会责任信息,制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准则以逐步规范披露方式,并最终通过立法使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形成统一的法律规范。
3.1.1 加强政府监管
政府是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监管的主导力量。首先,必须赋予监管者独立而充分的监管权利,构建权威而强有力的监督管理机构。其次,规定监管者明确而严格的法律责任,以便保证监管权力的正确行使和监管义务的及时履行。
3.1.2 加强信息披露的物质基础建设,提高信息采集能力
应推行食品安全信息可追溯制度,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服务等过程全程监管,在此基础上实现对经营责任和社会责任的追溯。实施食品可追溯制度,一是要将可追溯作为一项制度确立下来,细化不同食品追溯内容和范围;二是加强追溯技术的开发应用,如二维码标识、计算机视觉技术等。
3.2 企业层面
3.2.1 企业应深化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认识
企业应充分意识到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培养企业和企业会计人员的自愿披露习惯。应将社会责任理念纳入企业的文化体系,尝试在董事会下设置专门的社会责任管理职能部门,在企业内部建立覆盖各经营单位、各职能部门的社会责任管理组织网络。企业应将社会责任作为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组成部分,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履行其社会责任。可以将信息披露工作前移,推动现有的以事后总结为主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模式向事中跟进乃至事前规划的模式发展。
3.2.2 企业应进一步提升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质量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应该与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和期望密切相关,披露的内容也要完整可靠。利益相关者的需求是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最根本动因。因此,要完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就要注重企业与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沟通,使相关信息的披露真实反映其诉求,并以利益相关者的关注为标准区分信息披露中的详略主次,从而使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
3.2.3 统一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标准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应该具有规范性的特征,披露范围、披露重点等都应该有明确规范。建立和健全社会责任考核的指标体系,使企业自身纵向可比和不同企业间横向可比得以实现,相关数据和指标还应该具有可验证性,从而使企业能够接受利益相关者的监督。编制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集中反映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如果可以确认和进行数据计量,用定量的数据来反映,而对于一些无法进行会计计量的,但又是至关重要的社会责任项目,可以用文字表述的方法进行披露。
3.3 社会层面
3.3.1 第三方审验介入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管理体制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需要客观第三方的独立审验作为其可靠性的重要保障。第三方审验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其真实性、正确性与客观性的验证上,确保社会责任信息的真实可信,从而满足各利益相关者对社会责任信息的需要。为保证审验的质量,从事审验工作的人员不仅要具备财务会计和审计知识与技能,还必须具备社会责任政策法规、社会学和社会福利经济学,生产经营与社会责任关系等诸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例如,北京大学可持续发展与社会责任报告研究中心从事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提供相关的验证服务工作。今后应大力推进独立的第三方审验。
3.3.2 加强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
开展消费者关于安全食品常识、安全消费观念、安全消费技术、安全消费习惯等方面的教育,强化对消费者行为的引导,使消费者成为清醒、明白的消费者,提高消费技能,能在市场上做出明智的选择。培养消费者对自己权利和所承担责任、义务的认识,提高消费者的素质,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
参考文献
[1]余梅芳.论食品企业推行社会责任会计的必要性和相关措施[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2,6:117-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