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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最基本的规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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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最基本的规律

第1篇:商品经济最基本的规律范文

关键词:商贸流通 区域经济 共生发展模式

共生理论的内涵

共生单元、共生模式和共生环境构成共生理论的三要素,共生单元是指构成共生体或共生关系的基本能量,它是形成共生体的基本物质条件。在不同的共生体中,共生单元的性质和特征是不同的;在不同层次的共生分析中,共生单元的性质和特征也是不同的。共生模式又称共生关系,是指共生单元相互利用的方式或相互结合的形式,它既反映共生单元之间作用的方式,也反映作用的强度;既反映共生单元之间的物质信息交流关系,也反映共生单元之间的能量互换关系。共生关系在行为方式上,存在寄生关系、偏利共生关系和互惠共生关系;在组织程度上,存在点共生、间歇共生、连续共生和一体化共生等多种状态。

共生单元以外的所有因素的总和构成共生环境。共生的三个要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反映共生系统的动态变化和规律。共生三要素相互作用的媒介称为共生界面,它是共生单元之间物质、信息和能量传导的媒介、通道或载体,是共生关系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共生界面集中体现了共生单元相互作用的机理,是共生模式形成的内在动因。共生界面选择机制是处理共生单元复杂关系的核心。共生系统是指由共生单元按某种共生模式构成的共生关系的集合。共生系统的状态是由共生组织模式和共生行为模式的组合决定的。

商贸流通对区域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分析

(一)商品与资金流通对于区域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商贸流通业对于区域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是通过流通经济的基本组成单元――商品、资金、技术、信息得以实现的。商贸流通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就是商品流通,商品流通指的是各种劳务性产品在市场上的交换与流通,这其中不可避免会包括生产资料以及消费资料在内,我国商品流通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兴起而诞生的,在流通过程中,商品实现了自己的增值。现阶段,我国以及全球的经济互动性逐渐增强,如何实现商品在流通过程中的费用最低、增值最大、流通时间最短、流通环节最简练、流通网络越发达,是我国流通经济领域以及物流管理领域需要重点思考的问题。总的来说,经过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努力和发展,我国的流通经济取得了很大进步,城市流通经济体系逐步建成,全国范围内的物流与信息网络也逐渐形成。一个成熟的流通经济网络对于地方经济发展来说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是加快经济流动、促进经济增值的重要推动力量,商品流通是流通经济体系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也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其他流通成分得以实现的重要基础。商品在流通中可以实现增值,而区域经济是其增值的基本保障,通过在不同地区以不同形式增值,可以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与商品市场的繁荣。

商贸流通可以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另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资金的流通。伴随着商品与贸易的流动,大量货币资金在不同地域间自由流通,这些货币资金为地方经济发展带来了活力,是区域经济发展的新鲜血液。对于我国的流通以及物流体系来说,其中最基本的应该是实体商品的流通,但是最为关键的是整个货币资金的流通,流通体系正是因为有了货币资金的流动,才有了发展的活力,货币资金为整个流通体系注入了血液。货币资金不仅是现代宏观经济体系和微观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以及社会化流通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和工具。现代流通经济体系需要高度重视资金流通的重要作用,通过对资金的控制,实现对整个流通经济体系的监督和管理,也应充分利用资金的力量推动物流经济的发展。重视货币资金的流通,还可以提高整个流通经济系统的运营效率,掌握货币资金流通的效率、发挥货币资金流通的作用、缩小资金流通的分配范围,对于整个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来说起着非常大的推动作用。现如今,通过商品贸易引进资本,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了众多地区发展经济的做法,因此促进商贸流通对于区域经济的发展来说,具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技术与信息流通对于区域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第2篇:商品经济最基本的规律范文

[关键词]民法;法治建设;市民社会;市场经济;权利观念

[作者简介]刘巧丽,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山西大同037009

[中图分类号]DF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7)11―0174―03

宪法确定我国基本治国方略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为我们描绘了法治国家的蓝图,指明了法治国家是我们国家建设的理想。“我们希望法治精神弥漫全国,也希望有一个以人权为唯一正当政治目标、以人民意志为唯一权力来源的法治政府,还希望建立一种消除任何权力超出合法限度而不被制止的体制,因为这些都是法治社会所应具备的。”依法治国是实现这一理想的阶梯。因此,良好的法律是法治建设的基础与核心。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民法作为与人类经济、生活联系最紧密的一个法律部门,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越来越明显、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一、法治建设依靠法律,民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关键和最基本的标志。在众多的部门法中,发展历史最悠久,因而也是最完善、最引人注目的当属民法。民法源于罗马法,是对罗马市民法的简称。古罗马地处地中海沿岸,经济形式以商业为主,不同城邦以及同一城邦之间由于交换形成了市场,这就是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经济基础。罗马法是当时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十分完善的法律制度,也体现了商品经济最一般的规律。尽管后来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以及前苏联与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都体现了本国区别于它国的特殊的经济制度,但商品经济是其共同的经济形式,从罗马法流传下来的许多基本原则(如平等自由、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与基本制度(如所有权、债权制度等)都驻扎在这些国家的民法中。我国的民法也不例外。虽然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我国的经济一直以自给自足自然经济为主,没有形成商品经济,民法作为调整手段发展也相当薄弱。但解放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由于民法与人们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特性,民法逐渐受到重视,《担保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的出台就是体现,老百姓也逐渐认识了民法,了解了民法。如今我们翘首以待《民法典》出台,因为它意味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将会更上一个台阶。

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体制。市场经济要求经济运行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通过市场供求关系来组合生产要素和分配多元的利益,这对市场主体的自觉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法所具有的平等、公平的品质是对这种自觉性的最好扶持与保障,这正与市场经济关系的内在要求相符合,因而民法必然成为市场经济的法律选择并发挥着主导作用。民法的发展历程说明了“民法是一切部门法的基础,其他部门法可以说都是从不同侧面对民事法律关系和基本原则的保护、充实和发展,或者为它们的完满实现创造必要的法制条件和环境”。又由于民法被实践所证明的正义性,其他法律也逐渐吸收了民法蕴涵的平等、自由、人权的价值观念以及源远流长的基本原则。“有关平等、自由的观念,往往都是先在民法中予以确认,而后才见诸宪法的。民法的许多观念几乎不需要经过任何加工即可成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成为整个法学发展的向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对多元利益的调整功能使竞争激烈的社会向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因此,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它与市场经济的关系较之其他法律部门更加密切。民法的发展代表了人类文明的发展,民法的进步将推动法治国家的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建立。

二、市民社会是法治产生的社会基础,民法促进市民社会的形成

市民社会一词在其刚刚产生时就与古罗马时期的文化有着直接的渊源关系,它被人们当作一种文明、进步的社会形态。“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可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中每个市民都被看作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具有理性的“经济人”。然而利欲的发展必然会造成对他人利益即权利的侵犯,这是必然的。而这样的冲突有时市民无法自己解决,为了和谐地生活,市民需要把他们的权利以契约的形式授权给一个组织以解决这个难题,协调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个组织就是国家。马克思认为,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两个领域。可见,市民社会是与国家相对应的私人自治领域,在这个领域内个人自由地进行商品交换,合理地追求着自己最大化的利益。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上,先有市民社会,后有政治国家,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产生的前提,政治国家是市民社会的体现。如果“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正式表现的一定的政治国家”。那么,这样的政治国家必须是一个法治国家。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分化是中国法治建设必须选择的进路,因此市民社会的建立是中国法治之路的不归选择。

但是,如何建立市民社会?由于历史原因及现实情况,我国的市民社会不可能像西方国家的市民社会一样自发形成,只能靠外部力量的规范与引导。这一外部力量直接表现为民法。“民法在市民社会的表现形态就是私法自治,私法至上是市民社会的一种内在信念。”这里的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市场经济培养了人们独立的人格、主体的意识与自决的能力,因而有可能孕育一种与国家相对应的力量即市民社会,以真正实现社会自治与政府权力的平衡,因为市民社会越完善,国家得以存在的必要性越小,市民社会是对国家的限制。“市民社会中人的价值在法律上反映为两个方面,即私权的充分享有和私权的不受侵犯。”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这一历史使命唯有民法才能完成。民法对市民社会的规范与引导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用权利本位、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平等公正的价值及具体制度来保证私法主体的利益和经济民主的实现;另一方面它又通过界定国家权力运作的范围,来控制政府权力的滥用,以尊重私权,真正实现私法自治的美好局面。民法实质调整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民法越发展,市民社会越发达,政治国家的领域也就越狭小,民法成了市民社会建立与发展的主要动力。可见,确立民法的基本地位是正在形成中的市民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民法重要作用的又一体现。

三、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法治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现代法治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没有市场经济,法治国家的建立将是空中楼阁。综观人类社会的历史,法治总是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有关,而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以国家垄断为内容的产品经济、计划经济无缘。西方国家法治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一个国家法治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依法治国依赖充实完备的法律,法律的出现源于社会的需要。而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交换的不发达使得社会对复杂的法律规范需求很少,更多求助于习惯、宗教等;在产品经济和计划经济体制下,政治和经济融为一体,经济关系由行政命令来调整,法律的作用微乎其微;市场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是以市场作为配置社会资源的基本手段,经济关系靠经济规律自发调节,社会需要大量的法律规范,法治国家才有实现的可能。市场经济本质上必然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构成了法治的基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自我权益的关注更自觉、更积极,对法治的要求更强烈,民法成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因为市场范围的大小、市场成熟程度、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主体的独立程度。首先,民法以确认市场主体的独立资格为首要任务。赋予市场主体以法律资格相当于为市场经济注入鲜活的血液,它使市场经济得以健康运转起来。这种对主体资格的确认彻底摒弃了等级特权思想,培养了人们独立人格与自由权利的观念。市场经济的张扬个性、追求平等、自由、效率的特性正好满足了民法公平、正义、自由的精神内涵,从而民法的作用就是解放人们的思想,使市场经济充满活力。其次,民法以通过设置并不断壮大民事权利的方法,使人们得以自由地从事民事行为并受到民法的保护。再次,民法通过规定基本制度与原则来对多元的利益冲突加以协调,促使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进行。最后,民法的责任制度能保障市场主体权利的实现,从而创造一个和谐的竞争环境。“总之,民法以人为中心,以意思自治为基本理念,以权利为基点,以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为手段,以责任制度为保障,为市场经济法治化作了科学的构建,使市场经济获得了一个完整的法制基础以及成功的法治模式。”

四、法治建设是人的工程。民法推进人的观念革新

第3篇:商品经济最基本的规律范文

关键词:劳动价值论 价值 价格 品牌价值

引言

当前知识经济盛行、社会经济大发展的时代,品牌价值所带来的精神价值效应逐渐成为了商品经济社会的主导。我国现在有很多企业都采用贴牌生产方式进入国际市场,在这种背景下,人们开始质疑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根据马克思观点,商品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但是在如今商品社会中,当其中一种商品被贴上某种品牌时,其市场价格会高出其他同种商品几倍甚至几十倍,那么这种品牌价值是否也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人类劳动呢?本文基于此进行研究。

研究现状

(一)品牌价值研究

由于学术界对于品牌价值的概念迄今为止还未形成一个公认的定义,因而在品牌价值的概念认定上也是众说纷纭。作者根据不同学者对品牌价值概念的界定,以及结合本文的研究角度,对品牌价值做如下定义:品牌价值是企业所拥有的、劳动者所创造的基于商品自身价值之上的,能为企业带来超额利润和超额价值的特殊无形资产价值。

(二)劳动价值论研究新进展及不足

1.“实(虚)劳动”理论。何炼成在传统的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实劳动”和“虚劳动”的观点,从新的角度解释了无形资产价值的形成,对“品牌价值”这种不可确指性无形资产的形成的解释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但是何炼成只是对品牌价值是如何形成提出了较为新颖的见解,但并未解释为什么品牌价值会给商品价值带来如此高的增长,而且未把虚劳动形式具体化,有些商品品牌对商品的影响不仅仅只有正效应,相反对商品同样具有负效应。这点以此种观点无法解释。

2.“创新劳动”理论。庞元正(2003)在马克思传统价值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创新劳动概念。所谓创新劳动,就是指能够做出创新的劳动,如开发或生产一种新产品等,这种劳动的成果是过去从未有过的。他指出当创新劳动被模仿以及扩散以后,创新劳动就会被还原为常规劳动。但是笔者认为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例如美国苹果手机技术高端,虽被大量模仿,并且在功能上可能有更大的提高,但是苹果产品还是一直被人们所青睐而且价格高居不下,甚至其品牌价值有了更大的提升。这种经济现象用创新劳动理论来解释将会出现困境。

由上述可知虽然学者提出了一些关于劳动价值论的新观点和角度,但都不能很好地解释品牌价值的高价格或低价格。因此笔者认为应还原到经典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本身,从中寻找合理的解释。

经典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价值与价格涵义分析

(一)价值涵义

依据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观点,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其价值量大小是由生产一个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成正比,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生产力成反比。商品价值所表示的是单纯人类劳动的一般支出,复杂劳动等其他劳动也只是被看作是强化的或者加倍的单纯劳动,因此,商品的价值量是可被计算的,即由劳动时间所决定。现在很多人将价值的概念与劳动时间相脱分离,而只关注价值的表面现象,认为商品对自己越有用,就越有价值,其实不然,这是混淆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结果。根据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观点,物的效用,使物成为一个使用价值。即,商品对人类的有用性是与该商品的使用价值有关,而不是价值,价值只与劳动量即劳动时间有关。

(二)价格涵义

商品被生产出来,如果生产者自身不需要,那么商品将会被商品所有者拿到市场去进行交换,以换取其他对自己有用的商品。这是最古老也是最基本的商品交换。其交换原则就是等价交换,即相同价值量的商品进行交换。但是在商品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货币最终成为了商品价值的代名词。马克思指出:“货币这个结晶,是交换过程的必然结果”,商品被生产出来,其实际的价值量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量是很难被测量出来的,所以其价值只能由交换过程中的交换对象商品的相对价值量表现出来,当货币出现以后,货币成为了衡量商品价值的唯一尺度,即价格。

第4篇:商品经济最基本的规律范文

关键词:市场营销规律;法律;企业权益

市场经济体制,是市场运行的具体制度安排或运行方式。而市场经济是指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调节作用的经济。市场经济也可以说是以市场机制的作用为基础配置经济资源的方式。在公平、平等、自由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命运由自己掌握。在经济发展中企业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在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又不会因自身的弱势地位所导致的不能抵御外来力量压制的现实状况,就需要我们结合市场营销规律来发现企业在发展中的问题,提出合理有效的解决措施。

一、研究市场营销规律与企业维护合法权益的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日益深入影响,当前我国的市场竞争环境日益复杂,市场信息瞬息万千,企业间经营活动的竞争日益激烈,为保持持续的竞争优势与发展前景,企业需认真研究学习市场营销规律,合理合法地在未来市场竞争中壮大发展、不断提高,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

二、市场营销规律的概念及相关内容

市场营销规律是指市场营销现象之间和市场营销活动过程中存在的内在的、必然的、本质的联系。市场营销是指企业的这种职能,认识未满足的需要和欲望,估量和确定需求量大小,选择和决定企业能最好地为其服务的目标市场,并决定适当的产品,劳务和计划(或方案),以便为目标市场服务。

1.市场营销规律的包括:(1)价值规律,就是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商品按照价值量来进行交换的规律。

(2)供求规律,就是商品的供求矛盾不断地由不平衡转化为平衡,再由平衡转化为不平衡,循环往复,周而复始的运动的规律。

(3)竞争规律,就是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市场上为谋求自身经济利益而相互间进行较量的规律。

(4)货币流通规律,就是流通中的货币需要量决定于商品价格总额和货币流通的平均速度的规律。

(5)节约流通时间规律,就是尽量缩短商品流通的时间,加快商品从生产领域向消费的领域转移的规律。

这些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客观规律,作为一种内在的力量对市场上的商品营销活动起着支配性的作用。

2.市场营销规律的特点。(1)客观性:市场营销规律的存在和作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们在进行营销活动时,只能去发现、认识和利用它们,但决不能去创造、改造和消灭它们.更不能去违背它们。

(2)共同性:市场营销规律是商品经济社会形态中存在的共有经济规律,反映了营销活动、营销过程、营销现象之间的客观要求和内在的必然联系,反映营销活动过程中的某些共同的本质,具有一般的、普遍的、共同的指导意义和重大作用。

三、企业正常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企业在市场经济发展中以其灵活的分散经营在创造市场活力方面显示出了独特的优势,并得以迅速发展。但是随着发展的深入和持续,一系列问题也日益显露出来。规模小,竞争力弱,融资困难,管理落后,以及外部政策歧视等,但最多的还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或是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受到的一些不正当竞争问题正在逐渐威胁着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

第一,经营机制和组织制度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许多的个私企业组织结构不健全、管理比较混乱。在中小企业改革的过程中,由于改革的不规范、不彻底,许多企业并没有真正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去进行运作,改革有些走形。许多改制企业进行改制后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比较规范的法人治理机构,企业经营管理机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董事会”、“监事会”等程序难以真正的进行运转。

第二,经营者素质较低,管理水平低下,这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性问题。现行中小企业在选人用人机制上存在许多弊端和政府监督的不到位,企业内部又缺乏形式有效的民主制度等制约原因,导致企业整体的文化水平较低,其中管理水平和思想素质低的经营者屡见不鲜。

第三,技术水平低,设备落后。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低,设备比较老化,生产技术水平、劳动生产率低下,产品质量和技术含量也不高,资源浪费和、工业污染加重。

第四,企业资产质量差、经济效益低下。综上各方面原因,加上不良资产的比重大、负债率较高,导致经济效率低,从而严重制约了企业发展的潜力与前景。

从这些问题中延伸出来的一些消费发展中的问题

1.消费与民生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消费维权是扩大消费、改善民生、保持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同样,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同于保护经营者的利益。只有扩大消费才能带动企业的发展,而一个企业注重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例如汽车企业的召回等,更能获得消费者们的信任,也就更能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品牌忠诚度,促进企业发展。又比如说商场搞活动促销,就有人趁着搞活动大量买入,但是又在别处转手卖掉,这种行为损害了这个商场的信誉为此还接到投诉,所以这个商场就把这些顾客列入黑名单,但是很显然这是不对的。

2.最基本的消费需求就是民生。作为商家来说,不仅要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双方之间相互促进;更要给消费者提供一些质优价廉的产品,刺激消费,稳定经济的增长。但是如果碰到像电玩城夹娃娃的,有的人每天都去夹,一夹夹好大一袋拖走拿去转卖的,其实都是跟票贩子一样的黄牛党,确实对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影响,电玩城就该头疼了,那些人一夹夹那么多,你也不好说什么,增加难度了普通的消费者就不愿意来玩了赚不到钱,不增加难度也吃亏,这就需要我们在销售过程中有意识地分辨客户,或者制定相应的游戏规则等。

四、对企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1.合理与合法中间寻求平衡。“合理和合法” 一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一方面, 从宪法和现行法律规定中弄清什么是“合理和合法”。无论从事任何经济活动都必须以立法机关制定的宪法和现行法律为依据。因此, 对“合理和合法”, 首先要从宪法和法律规定上去理解。

2.降低成本。在经营过程中降低成本是“王道”。只有降低了成本才能使企业在发展中立于不败之地。

3.促进竞争。促进竞争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通过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来促进竞争,维持竞争性市场结构。在一个设定的市场中,形成竞争机制的一个要件就是存在一定数量的竞争者,这里的竞争者应该是有力的竞争者,否则“有效竞争”的政策目标难免会落空。

4.认真分析市场机会与战略决策。根据需求分析和竞争分析认真把好市场关,使企业自身提高市场机会与战略决策,充分利用市场营销规律来发展自身。

5.把握好竞争优势。通过价格方面,针对国内市场情况,我们拟采取需求导向定价法,根据消费者能够接受的最终销售价格计算自动。

6.推广策略。以“推式”为主策略,在促销等方面调动中间商的积极性。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企业应当树立多元化的融资意识,充分利用现有资本市场,做好企业资本运作,做好市场的开发与进入。

7.认真签订合同,积极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1)要使合同条款完备规范。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对货物的质量、要求、检验地点、交货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要尽可能的规定明确、详细,否则容易形成纠纷,造成损失。

(2)尽量避免订立口头性的合同。

(3)严格审查对方的资信情况。企业在签定合同前,要从四方面进行认真审查:一是对方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资格和授权委托书;二是对方的企业信誉;三是看对方有无履约的能力;四是查明对方的货源情况,一定要坚持现场看货。

(4)要考虑案件管辖权确定的重要性。民事诉讼法中对案件管辖权有明确的规定: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当事人约定管辖地的法院。在订立合同时,要充分考虑案件管辖这一重要因素,以减少诉累,能够及时高效地挽回损失。

(5)合同的变更要书面提出。企业在进行合同变更时不能随意,不能在没有征得对方同意前只用电话、电报通知。在对方同意变更合同并无异议的情况下,变更合同也一律要采用书面形式,并保存好,以确保在发生纠纷后,能及时提供出相关的证据,来维护自身权益。

(6)争取现货交易。现在市场竞争如此激烈,防止 “货出不见钱”、“钱出不见货”情况的发生。

买卖合同的漏洞和欺诈一般存在于下面几种形式: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人超越权限,以被人名义签订买卖合同;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买卖合同的内容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在买卖合同中的恶意履行;虚开支票,套取货物。

五、结论

第5篇:商品经济最基本的规律范文

数学是一种语言,是认识世界必不可少的方法,运用数学的能力是学生未来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的素质之一。教学大纲中也明确指出:“要使学生受到把实际问题抽象成数学问题的训练”,“形成用数学的意识”。培养学生应用数学的能力,这是防分化的有效途径之二。我认为在教学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重现知识形成的过程,培养学生运用数学的意识。

数学概念和数学规律大多是由实际问题抽象出来的,因而在进行数学概念和数学规律的教学中,我们不应当只是单纯地向学生讲授这些数学知识,而忽视对其原型的分析和抽象。我们应当从实际事例或学生已有知识出发,逐步引导学生对原型加以抽象、概括,弄清知识的抽象过程,了解它们的用途和适用范围,从而使学生形成对学数学、用数学所必须遵循的途径的认识。这不仅能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记忆,而且对激发学生学数学的兴趣、增强学生用数学的意识大有裨益。

2. 加强建模训练,培养建立数学模型的能力

如在解直角三角形的教学中我采用组织学生野外观光和现有电化设备来建立抽象的数学模型,这是利用数学解决实际问题的前提。又如:在讲一元二次方程解应用题时,特别是解综合性较强的应用题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建造一个数学模型的过程。在教学中,我们可根据教学内容选编一些应用问题对学生进行建模(画图)训练,也可结合学生熟悉的生活、生产、科技和当前商品经济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如利息、股票、利润、人口等问题),引导学生观察、分析、抽象、概括为数学模型(图形),培养学生的建模(画图)能力。

第6篇:商品经济最基本的规律范文

[关键词]:经济法独立性社会法

关于经济法的独立性,自经济法诞生之时起,争议就从未停止。综观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诸多流派及观点,关于经济法的独立性可分成两派-否定派与肯定派,否定派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一个十分必要的法律学科。因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和,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1]肯定派则是以肯定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为依据,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肯定派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又有“干预说”、“协调说”等多种观点。但均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但具体到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各派则各执一词,尚未统一。

一、调整对象是争论的焦点以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作为部门法划分的依据是有其积极意义的。

从的观点看,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一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归根到底是由该国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的。“法律部门划分属于法学及思想意识范畴,社会关系由立法者、司法者,也即上层建筑……而塑造出一国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没有罗马帝国地中海周边各民族参与的大规模贸易,引致商品关系特征无扭曲的普遍体现,贯彻平等原则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应运而生,罗马私法和中世纪的商人法就无从谈起”。[2]尽管相同类型的社会关系蕴涵着共通的性质,但其“本身却并非也不可能天然的表达任何意思”,[3]因此,法律部门的划分不可能排除主观因素,它是世人根据社会关系的本质属性从经世致用的目的出发对其进行加工的结果。法学家、立法者提炼出指导该领域的基本原理和原则,司法者归纳总结出在调整该类型社会关系普遍适用的一般方法,因此而使法律能根据社会现实需要得以便捷高效的创立和运用。但是不管如何,法律部门划分的客观基础在于现实生活中实在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法律部门划分的逻辑起点(并不排除用相同的方法调整不同类型的社会关系),探究经济法是否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仍然必须从社会关系入手。在经济法的论战中,否定派坚持认为,商品经济孕育了民商法的产生,民商法是调整商品经济之法,只要现阶段的经济关系仍然是商品经济关系,那么就应当靠与商品经济相对应的民商法来调整,而无产生新的法律部门的必要。对此肯定派并没有从正面予以反驳,只是强调现阶段的经济关系需要权力的干预,强调“商事关系的发展必然存在的是商事主体的复杂性,难以明辨性和交易的多环节性,识别当事人动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直接机会相对减少,行为的自我把握愈为困难,商事关系所隐含的投机性相应增大,利益损害的不特定性、广泛性与弥散性扩大,对商事行为与商事关系监控难度越来越大,以往民事关系中的当事人自我监控机制运用与商事关系中愈发显得局限,因此除当事人的自我监控外,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在急切寻求一个某种具有中介力与约束力的社会机构或国家机构来从社会或国家的另一个视角监控社会关系,充当商事关系的保护人……”。[4]这些类似的阐述只是表明了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现实需要,可以作为新的法律部门产生的动因解释之一,但是为何这一法律部门被称为经济法,上述阐述并没有从基本概念上回答“经济法调整对象是什么”这一关键性问题。

二、调整对象应是社会关系而非经济关系首先,在政治经济学中,经济关系是人们在以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为基本内容的经济活动中结成的社会关系。

马克思将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的产生论述为:“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他们如果不以一定的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相互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为了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5]在政治经济学中,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是不做区分的,但是在现代西方经济学中,经济关系却是一个与成本、收益相联系的纯粹的经济学概念,“它所反映的是经济运行规律或者经济因素间的相关性以及资源配置的客观要求”,它作为一种物质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本原关系,因而不具备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特有的意志性和具体特征,人们无法通过自觉的行为来对其加以支配,因而是不能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的“。[6]可见,基本的经济关系是不能被分割的,法律也不可能对经济关系作出直接的调整,法律只能对主体之意志发生作用而调控人们的行为,进而达到分配利益的目的。因此,建立在经济关系之上的社会关系则是可以调整的,而且”因为不同社会关系的利益不同,人们为实现一定目的而自觉努力的心理状态或意志作用不同而可以区别“,[7]社会关系因而可以被分割。

三、什么样的社会关系需要干预建立在不可分割的经济关系基础之上的社会关系的可分割性,为我们探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提供了可能。

在经济领域,两个主体之间某一行为的社会关系实际上并不是单一的,以一个买卖关系为例,甲将一个杯子卖给乙,如果从一般的视角看,作为平等主体间发生的单纯的买卖关系,涉及了债权契约关系和物权契约关系,应由民商法调整,而当我们把甲乙还原为现实生活中的社会角色,则乙还是个消费者,是消费者社团中的一员,实际上买方在这一买卖关系中是以两种不同的身份同时出现的,由此而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社会关系。首先,买者是原始状态的市民,是私法上的抽象主体,他拥有私法上的个人的意志自由,他有权决定买或不买,有权与经营者商定契约的内容(当然,是在社会基准法和团体契约的制约下),此时,他与经营者是完全平等的。其次,买者作为“社会人”,买者是弱者,是社会法上的权利义务主体。比如,“受社会基准法的规制,以维护乙的最基本的权利和保障最基本的交换秩序”。[8]在消费者团体和经营者订有团体契约的情况下,还会牵涉到第三种社会关系,即消费者团体与经营者形成的为维护乙所在的消费者团体的利益和消费者作为具体的成员而由团体契约调整的消费关系。而在消费者团体的内部关系-消费者个人与团体的社会关系,亦在社会法框架之内,此为第四种社会关系。上述一个买卖关系,实际上在其基础上形成了四种社会关系,民商法对主体不作任何区分,一概认为平等,因而只能调整第一种平等的处于原始状态的买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社会关系,这部分社会关系仍由双方协商自定,勿需干预。而第二、第三种社会关系由于有社会基准法和团体契约的存在,个人意志的自由在上述两个层次上受到了限制。按照经济法调整对象为“需要干预的社会关系”、“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关系”的观点,第二、第三种社会关系就是经济法学者所说的受到干预的社会关系,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也可以精确界定为“建立在经济关系基础上的第三域社会关系”,或曰“社会人在经济领域内形成的社会关系”。第四种社会关系-社团内部成员与社团的关系-由于它是团体契约形成的前提关系,直接牵涉到社团权力的正确定位,故而亦纳入经济法体系。无论是否定派还是肯定派,他们都没有正确区分不同的社会关系。否定派认为经济关系与社会关系是一致的,导致了一种经济关系就只能由一个部门法调整的机械观点。而肯定派虽已意识到需要干预的那部分社会关系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但却苦于无法具体说明,只好从社会现实这一角度坚持认为经济关系需要不同的多个法律部门来共同调整,但是只要经济法学者不能从理论上指出他们认为的那部分社会关系与民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根本不同,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两派的分歧,也无法令人信服的接受经济法为独立法律部门的观点。有学者提出了以社会经济利益作为经济法独立的依据,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实质标准是利益而不是调整对象和方法,前者从根本上决定法律产生发展,后者只不过是前者的表现而非实质,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与调整对象、方法是本质与形式的关系,法律部门仍应以受保护的不同利益来区分”。[9]利益与法律部门的产生的确有联系,但是法律部门的划分不仅仅有赖于客观现实,它同时也是适应人们创制、运用法律的需要而存在的。以法律调整的对象-某种社会关系为部门法划分的依据能够较好地沟通主客观两方面。一方面,社会关系根源于经济基础,反映了现实的社会需要。另一方面,由于同类型的社会关系必然有其共同的本质特征,人们能够据此抽象出该领域的一般原理,归纳总结出一整套普遍适用原则和方法以指导立法和司法活动。因此,以社会关系为标准较好地结合了社会现实和主观运用两方面,由此而分出的法律部门也是合理的。而以利益为标准则在主观方面存在欠缺,无法体现该部门的一般原则和方法。以利益来解释法律部门的产生是合理的,但若以此来作为一个部门的立足点并指导立法和司法活动,在法律规则日益精细、“宜粗不宜细”的观念已被摈弃的今天,则是不适宜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利益在任何情况下都可能成为划分标准。当以利益作为标准时,它能够直接指明法律所追求的价值所在,但不能体现法律的技术性原则,而这两点恰恰正是法域的特征所在。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便是以各自追求的利益归属为标准而划分的。市民社会和私人利益的推动了公私法的分离,而当社会利益凸现,现有公私法域框架无法予以有效保护时,第三法域-社会法便应运而生,而这正应验了阿克顿在评价雅典时的名言:“每一种利益都应有权利和手段去主张自己”。四、经济法独立的外部条件经济法的产生是社会发展对法律体系提出挑战之后的回应。

随着经济的增长,“法律体系被要求负起双重任务:一方面法律必须为政治体系服务,成为政治体系控制经济体系的主要手段”,“第一个任务关系到各种生产、分配、消费活动能否置于政治权力的控制之下,以民主政治秩序而言,也就是能不能依多数意志来控制经济的过程”,“第二个任务则关系到我们这个社会能不能使正义感得到满足”。[10]社会经济法的产生完美地完成了上述两任务。在行政手段事事躬亲,福利国家的美梦破产之后,社会法力主公众参与,自主、合作解决社会问题,将经济问题置于社团权力而非国家权力干预之下,既满足了经济关系的权力干预的需求,又实实在在地体现了参与其中的民意。社会经济法弱化了国家的统治职能,提升了公众对社会事务的参与程度,较之公私法二元对立的时代,是民主政治的提高,是人类与自由平等理想的趋近。社会经济法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也是法律体系的创新。经济法的产生也是法律调整专业化、精细化的要求。事实上民商法的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有助于社会利益的保护,如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但是这是一种以私权机制维护社会利益的间接途径,随着经济关系日益复杂,成本也必将越来越高。德国最初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借用的是私法的侵权行为规则,“个别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为某个权利主体竞争权利的侵犯,通过侵权损害赔偿可以使权利主体的权利得到弥补,但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对象的广泛性与不稳定性的客观存在,个债的追诉使得当事人自我保护的成本增大,而建立一个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的公共机构则可以降低竞争秩序的保护成本”。[11]在另外一些情况下,民商法的调整机制甚至根本无能为力,比如,一名经营者诚实经营,企业日趋壮大,足以影响竞争秩序,但他并未利用其强势地位,因此并不能触发诚实信用原则涵盖下的民商法机制。但是在反垄断的“结构规制主义”下,社会法赋予了社会管理者以社会利益的名义拆分该企业的权力。

五、经济法的独立首先是社会法的独立经济法的独立前提是社会法的独立。

乌尔比安在《学说汇纂》中论述道:“法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造福于私人,公法有关于国家的稳定,私法涉及个人的福利”。随着社会的发展,公私法的二元结构已不能涵盖现实社会生活,表现为法律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力不从心。社会利益的凸现首先表现为大量的社会公共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市场失灵方面,比如垄断、环境污染、劳工问题和社会公正等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行政权作了尝试,但是行政国家(福利国家)破产的事实证明这种努力是失败的。这首先是因为信息不完全的问题也同样在公共部门中存在,这致使行政权力无法有效发挥作用。其次,要求行政机关保护社会利益缺乏合理的利益激励机制,官僚们只对上司负责,往往可以置社会利益于不顾,倒是在很多情况下,社会利益成了权力寻租的幌子。如何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同时又避免政府失灵?公众参与组成社团,通过自治方式自主解决社会公共问题是另一条道路。比如中小企业联合体以为“合法的垄断”对抗垄断、劳动者组成工会保护劳动者利益、消费者组成消费者协会等等。需要指出的是,社会本身是一个天然的超级社团,人人生而得为其中一员,人们完全可以组成社会自治机构,但是考虑到成本和国家机构业已存在,所以仍然将自治权交由国家机关行使,但是这种权力本质上是社团权力,是不同于国家权力的第二种权力,“一种管理性、组织性的权力”[12].既然公权力无孔不入的渗透是不现实的,公权力采取了变通的手段:公权力作出一定程度的让步:引入、承认社团权力-规定公众自主参与的自由,承认社团对内的自律权,对外缔结契约的代表权;同时又坚持一定的底线,规定了社会基准法以保护成员最基本的权益。上述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的目的就在于社团权力的正确定位,使其既与行政主体又和垄断组织相区别。维护私权,保障私人利益的为私法;维护公权,保障国家利益的为公法;同样,维护第二种权力-社团权力的为社会法,而部门法的划分应当首先从法域划分开始。由于社会利益的凸现,经济法同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法、教育法等一系列为解决各种社会问题而创制的法律浮出水面,它们分别致力于解决某一领域的社会问题、维护社会利益的某一方面,因此经济法与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法、教育法等具有更大的相似性,同属社会法领域。在同一法域下按各法所在的专业领域划分,经济法当与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法、教育法并列,同为社会法的部门法。

参考文献

[1]王家福主编经济法绪论[M]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21-229页。

[2][3][4][11]史际春等经济法若干理论问题探讨[J]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3期。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6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1版,第486页。

[6][7]吕忠梅论经济法的边缘[J]法商研究,1995年第4期。

[8]郑少华社会经济法散论[J]法商研究,2001年第4期。

[9]程宝山论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关系[J]载郑州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年第3期。

第7篇:商品经济最基本的规律范文

关键词:颜色词;构词法;构形法

中图分类号:H14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0)02-0031-01

在汉语中,构词法概念的正式提出是在高名凯的《普通语言学》中,但很长时间以来对于构词法的研究一直都存在着分歧。有些学者把造词法、构形法同构词法混淆。武占坤、王勤认为:“构词法是利用构词材料,按照构词规律,构造新词的方式方法。”在这里他们所说的构词法实际上就是造词法。这种说法是不太科学的。葛本仪对构词法的阐述是比较成熟的,他在现代汉语词汇学一书中说:“所谓构词是指词的内部结构问题。他的研究对象是已经存在的词。对现有词的内部结构问题进行观察和分析,总结出词的内部结构规律。”他认为“构词法指的是词的内部结构规律的情况。也是词素组合的方式和方法。”

颜色词是描绘颜色的词语,它的形成和发展与人类的色彩认知能力的发展密切相关。颜色词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它是研究人们对于色觉感知和语言表达之间关系的桥梁。颜色词是词汇中的一笔宝贵财富, 现代汉语中的表示颜色的词汇十分丰富,词汇量极大。据科学家测定,人的眼睛能区别几千种不同的颜色,能区分1000多种相近的颜色,这些颜色在人类的语言中都有反映。在这些颜色词中也有基本词汇和一般词汇之分,汉语中最基本的颜色词是黑和白,其次是红,绿等。虽然汉语中的颜色词形形,但是它们的内部结构是有规律可循的。

汉语中有稳定而能产的基本颜色词,它们可作为词根,构成以其为核心的一大批颜色词,形成一个颜色词的系统。颜色词和其他词一样从词素的多少方面划分可分成单纯词和复合词。

一、属于单纯词的颜色词

所谓单纯词是指只有一个词素构成的词,属于单纯词的表示颜色的词大多是由成词词素构成的。这部分词是颜色词中的基本词汇,它们多为单音节词,是随着人类的辨色能力、人类认知能力的发展及随着文化、科技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是在几千年来的语言发展中固定下来的,也是色彩中最基本的颜色。这一类词在语言中比较稳定,具有很大的能产性。汉语中的基本颜色词主要有“红”“黄”“蓝”“白”“黑”“绿”“灰”“紫”,它们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色”连在一起构成一个复合词使用。

二、属于合成词的颜色词

合成词是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词素组成的词。根据词素的性质和组合方式的不同,合成词又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颜色词中的合成词和其他词汇一样也包括派生词和复合词,颜色词中的派生词比较少见,大多数颜色词都是由词根词素相结合形成的复合词。

(一)词根词素和词缀词素相结合组成的派生词。

颜色词中的派生词数量很少,是词根+后缀组成的,如:黑乎乎,红乎乎等。

(二)几个词根词素根据句法的结构规则结合在一起构成的复合词。

复合词又可以分成不同的种类。颜色词中的复合词主要是偏正式和补充式中的注释型。

1.偏正式的颜色词

两部分词素是修饰被修饰的关系。这一部分比较复杂。第一种是借用自然界中的事物的名称来命名某种颜色,常见的有以下几类:

(1)借用动物名称命名,例如:水鸭色、麒麟色等;

(2)借用植物名称命名,例如:亚麻色、栗色、桔色、橙色、紫罗兰色等;

(3)借用食品、饮料名称命名,如:巧克力色、奶油色、蛋青色、米色、麦色、茶色、咖啡色、香槟色等;

(4)借用自然界已有的物体或矿物质命名,如:琥珀色、象牙白、珊瑚色、金色、银色、古铜色等等。

第二种是基本颜色词互相组合而形成的颜色词:一般由两个基本颜色词组合而成,词序大多约定俗成,已几近固定。如:黄绿色、兰灰色、灰紫色、绿黑色、紫红色、黄白色等;

第三种是基本颜色词和可作为词根的非基本颜色词互相组合而形成的颜色词,如:青绿色、橙黄色、粉红色、棕褐色、朱红色、赤红色等;

第四种是词根颜色词前加上作为定语的修饰成分而构成的颜色词:

(1)前面加形容词做修饰成分,这种占多数,如:大红、殷红、绯红、深红、暗红、鲜红、艳红、亮红、浅红、淡红、浅咖啡色、深麦色、新绿、嫩绿、暗绿、明绿、亮绿、鲜绿、苍绿色、亮紫色、淡茶色等;

(2)也可以用名词作为修饰成分,借用此物体形容颜色,这种比较形象,如:米红、翠绿、鹅黄、天蓝、血红、米白、火红、桔红、湖绿、草绿、苹果绿、铁锈红、柠檬黄、天蓝、玫瑰红、橘黄、沙褐色等。

2.注释型的颜色词

颜色词中注释型的主要是用事物情状进行说明。如:白花花、白茫茫、白皑皑、白嫩嫩、白生生、白蒙蒙、黑漆漆、黑糊糊、红艳艳、红彤彤、红通通、红殷殷、金灿灿、黄澄澄、绿油油、绿森森、绿莹莹、绿茵茵、 蓝盈盈、蓝幽幽、蓝湛湛、紫微微、紫盈盈、灰蒙蒙、青幽幽、粉扑扑等。

(三)构形法形成的颜色词

构形法与构词法不同。构形是词的形态变化的问题。构形法形成的颜色词随着使用的范围扩大,频率增加,会成为一个词进入到词汇系统中。颜色词的构形法主要是重叠法,包括以下几种:

AA式:红红、白白、绿绿、蓝蓝、黄黄等。

ABAB式:雪白雪白、碧绿碧绿、瓦蓝瓦蓝等。

AABB式:红红绿绿、黑黑白白等。

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A不BC式,一般表贬义时使用,如:红不棱登、白不刺拉、黑不窿咚、紫不拉叽、灰不溜秋等。

(四)近年来新兴的颜色词的构词法

进入21世纪,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人类对于色彩学的充分认识,不断有新的颜色词被创造出来,这些颜色词往往在某一行业内流行,成为该行业兴旺的标志。下面以广告业中新兴的颜色词为例分析一下新兴颜色词的构词方法。

1.形容词修饰基本颜色词

睿黑、锐黑、潜黑、炫黑、逸黑、酷黑、黑金、亮金、流金、雅金、优雅白、浪漫粉、浪漫红、淡雅粉、渊博黑、博雅黑、典雅绿、高雅蓝、古典红、永恒白、沉稳灰、文雅灰、优雅紫、尊贵蓝、 永恒白、炫动黑、炫目银、率性银、流行橙、率性灰、恣意橙等;

2.地名、人名或制造商名修饰基本颜色词

如印第安红、富士白、极地白、地中海蓝、阿尔卑斯白、三菱红、法拉力红、温莎红、中国红、太平洋蓝、皇家蓝、印地安红、太平洋蓝、瑞丽红、温莎红、莱茵灰、法国灰、法国蓝等;

3.物品或自然界名称修饰基本颜色词

星银、雪银、沙银、钢琴红、钢琴蓝、陶瓷白、珍珠银、香槟黑、香槟银、香槟金、珠光黑、 拉丝银、爵士蓝、摇滚黑、雅士灰、雅士银、王者黑、智者灰、君主灰、岩石灰等;

4.抽象名词修饰基本的颜色词

极光银、流光银、流星银、时空银、太空银、光辉银、科幻银、激情黄、纯情蓝、梦幻蓝、幻想绿、魔力黑、锦绣蓝、柔情白、风情紫、蓝调银、数码银、数码绿、南极白、阳极灰、阳极红、阳极白、乡谣白、墨影黑等。

新兴颜色词的产生不是一种偶然的是有其一定的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因素。在商品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抓住色彩这一元素,利用新颖的颜色词来唤起消费者对产品的认同。但是一味的追求新奇,也可能与语言文字规范相悖。具有很大的任意性和模糊性,因此这些新兴的颜色词能否进入汉语词汇仍然需要时间的检验。

参考文献:

[1]武占坤,王勤.现代汉语词汇概要[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9年版.

[2]葛本仪.现代汉语词汇学[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第8篇:商品经济最基本的规律范文

市场秩序虽然不是市场效率的充分必要条件,但却是重要的前提条件。一个高质量有效率的市场必须是一个有序运行的市场。在转型时期,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市场运行原则,健全市场监管法规,实现市场制度创新。

(一)坚持市场运行原则

1.贸易自由原则。这是商品交换双方在没有外来干预下自愿让渡商品的原则。贯彻这一原则时,首先要排除依仗非经济强制力量的强买强卖。这并不是说政府一点也不能干预经济,而是必须以不损害交易双方的自为原则。其次还要尽量排除经济强力的干扰,使买卖双方处于供求局势大体均衡的环境中,甚至交易双方的经济力量大体相当。

2.等价交换原则。它是商品经济主体独立的平等关系的体现。破坏等价交换的情形一般有两种:一是计划经济时代剪刀差式的社会主义积累条件下,破坏了等价交换。另一种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存在着交易双方实力对比悬殊或信息不对称时,容易出现供求不均衡或存在垄断,等价交换原则因而遭到破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渐缩减了对价格控制的范围,减少了国家对市场价格形成的干预,为市场机制的顺利运行和等价交换原则的贯彻开辟了道路。

3.公平竞争的原则。是指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要有公平的外部环境和条件,以便竞争得以正常地进行,充分发挥市场在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推动生产力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要使竞争的积极作用得以发挥,就得在市场上形成允许竞争、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的环境和条件,使竞争真正体现商品经济主体之间劳动的比较,所以在商品经济中必然要按公平竞争原则办事。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来组织市场,进行贸易,本质是为价值规律发挥作用开辟道路。历史上资本主义的发展,使得公平竞争得以成为现代交换的形式,成为市场经济下社会劳动分配赖以进行的市场制度。马克思曾说:“现代社会要进行劳动分配除了自由竞争之外,没有别的规则、别的权力可言。”2所以,公平竞争是构筑市场秩序的核心和目的所在。

(二)健全市场监管法规

健全市场监管法规实际上是一个社会经济监督问题,而社会经济监督的客观依据主要基于社会法律制度、经济规律和商务惯例。其主要内容就是有关市场规则的设计。

1.市场进出规则的设计。市场进出规则是指市场主体和市场客体(即商品)进入或退出市场的法制规范或行为准则,它包括以下两类规则。

一是市场主体进出规则。市场主体的进出行为是推动竞争而制约垄断的力量。一个社会应当尽可能地减少市场进出的障碍而扩大其自由度,以形成竞争性较强的市场结构。实际上,规范市场进出规则主要是:(1)规范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活动的资格;(2)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功能;(3)规范市场主体退出市场行为。具体的如各国制定的关于企业制度的法律。中国已颁布了《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但实际上仍然需要继续制定相关法律,并注意实施问题。

二是市场客体进出规则。这一规则的设计是为了尽可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具体而言,市场客体(商品或服务)进出规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规定:(1)商品的质量要符合要求,低劣商品不能进入市场之中;(2)商品的效用要符合社会利益,那些有害于人民身心健康的商品不能进入市场;(3)商品的包装及其他方面都要符合要求,不能有损于消费者的利益;(4)商品要名副其实,任何假冒商品都不能进入市场;(5)商品的价格及计量等都要符合要求,否则不能进入市场。世界各国都陆续推出了规范市场客体的法律,如英国的《统一产品责任法(草案)》,欧共体《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等,我国也于1993年通过并实施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这些法律都对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市场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

2.市场竞争规则的设计。为使市场有序有效地运行,竞争本身也必须是有序的。所以,需要制定相应的竞争法规或制度,以对市场竞争进行规范。市场竞争规则是以法制形式维护公平竞争的规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规定和要求:(1)使市场主体都能够机会均等地按照统一市场价格取得生产要素;(2)使市场主体都能够机会均等地制定价格和确定销售地区;(3)使市场主体都能够平等地承担税负及其他方面的负担,没有任何优惠或不公正的负担;(4)维护所有方面的平等竞争,如劳动者之间的就职机会均等和经营机会均等。

3.市场交易规则的设计。市场交易规则是市场主体进行市场经营活动的准则和规范,是确保市场秩序的重要市场规则,它具有四个方面的规定性:一是自愿,二是互利,三是约定,四是市场交易的非人格性。正如马克思所说“他使人与人之间除了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1所以设计交易规则首先就要规范市场交易方式,包括交易公开化、交易货币化、信用票据化和交易规则化。其次是要规范交易行为,要形成自愿的、非强制的、平等的交易,使买卖双方进行互惠的货真价实的买卖活动。反对和禁止强买强卖和巧取豪夺。再次是要规范交易价格。市场交易规则一方面要求交易双方规范地进行交易活动,禁止各种非正当交易;另一方面是为双方的规范交易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包括反对各种垄断和改变严重短缺或严重过剩的市场格局。

五、正确认识和发挥政府对市场的调节管理行为

(一)政府行为的基本理论分析

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政府行为的标准问题,二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讨论政府行为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它的一切行为是否符合市场规律。我们所要建立的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而是按市场经济规律行事,但辅之以社会保障、宏观调控的经济制度。它是将市场自由原则同社会公平结合在一起,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竞争秩序。

有鉴于此,政府行为的标准就无疑要以效率和公平作为评判标准体系。这样,政府行为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要建立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采用顺应市场形势的增长政策,推行国家的适度干预,确保就业,实行外贸自由化。即充分发挥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的作用。二是以公平为标准,实现社会安全、社会公平与社会进步。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把提高经济效益和生产率从而创造国民收入放在首位,在不断扩大社会财富的条件和前提下,实现国家对收入和财富的社会再分配。在保证公平的过程中,也必须运用符合市场规律的手段,才能既保证实现社会目标,又不会干扰市场机制的作用。

另一个问题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在经济转型的时期,应该坚持“国家与市场并举”的原则,既注重市场自身的发育,又注意国家对市场的培育。其原因在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具体而言有三点:(1)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缺乏足够的市场机制赖以顺利运行的硬件;(2)由于中国长期推行计划经济,目前尚不具备足够的市场机制赖以运行的软件;除此之外,(3)作为中国特殊情况的人口压力使中国市场经济只能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状态下运行。

总而言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应该是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秩序,以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简言之就是制定比赛规则并建立比赛秩序。

(二)国家权力潜能的发挥与市场秩序优化

客观上存在的“市场失灵”现象,也需要有国家为市场正常运行提供制度保障。国家的作用在此主要体现在法律制度规则的制定与实施方面。

首先,国有应该对有效的产权制度负责。前面我们已经谈过有效的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保证,所以完善市场秩序就首先要在转型中国努力构建以完备的财产保障为导向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要承认多元利益主体财产权的合法性,以国家法律为后盾保证产权的清晰。

其次,在整个转型时期,要使市场正常有效地运行,就需要国家凭借政权的力量制定出有关市场的经济政策和市场规则。一方面用来保障市场多元化主体财产所有权及其利益不受侵犯,并且保护财产所有者对其财产的处置权;另一方面用来约束市场活动参与者的经济行为,制止他们在追求各自利益时对他人的自由和利益的干扰与损害。以上两个方面的约束力量,通过国家政策和国家政权的强制性作用来消除阻挡市场正常自行运行的障碍。

总之,国家的作用实际上应定位在:塑造市场基础上的竞争经济,产业政策要随时代变化而灵活地实施,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以给企业一个相对稳定的预期,并以效率为基准推动企业竞争。在这一点上,日本政府的做法是值得中国在转型时期学习和借鉴的。

各国都存在经济干预。问题是经济干预的原则和标准是什么,是取代市场还是让市场更好地发挥作用。转型时期政府应致力市场的培育和开发,实施保证和促进市场效率的经济政策。

六、确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非正式规则

市场秩序得以顺利运行的基础是社会秩序。这种社会秩序是由政治行为、法律行为、社会行为与相应的制度所体现出来的。马克思曾指出,市场制度是人类文明演进过程中筛选出来的特定的经济组织机制和资源配置方式。可以这样说,市场经济是个体积极性充分发挥的竞争经济,是一种较为先进的人类文明形式,其文化和道德秩序等非正式规则在其发展中功不可没。

正式制度规则的确立无疑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和前提条件,但现实生活中仅有这些是不够的。在这种情况下,非正式制度安排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1.传统文化的误区。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文化有许多格格不入的地方。中国传统文化的主体是儒家文化,它以“孝”为根本,“忠”是“孝”的延伸,这种价值取向形成了传统社会中的亲族协作形态,中国的家庭主义伦理所强调的是牺牲个人利益以维护集体、义与利最终统一于“义”。这样就与市场经济的原则产生重大隔阂,因为市场经济的基本立足点就是人的利己心,人的利己心是经济高速发展的原动力。有人曾借助日本及东亚的儒家传统来为中国文化传统辩护,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以日本为例,他们的儒家伦理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儒家伦理,日本化的儒学以“忠”为核心,强调对领主的效忠,这种价值取向与日本社会的非亲族协作形态相适应。日本的集团主义伦理所强调的是发展集团利益以促进个人,义与利最终统一于“利”,在日本,利己心不是个人的,而是公司的,公司的利益驱动是日本经济高速发展的重要原因。所以日本的儒家理论是经过日本化改造并与市场经济利益原则及西方资本主义经营管理有机结合的现代化儒家伦理,早已不同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儒家伦理。

2.契约与信用。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这也是我们在前面反复谈过的一个问题。信用原则要求具有相互独立的经济利益的各行为主体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用契约和法律来保证,通过契约与合同关系确立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彼此的行为,真正做到恪守信用,按合同办事。从节约交易成本的角度看,市场经济更要求以信任为宗旨构造道德秩序,这种非制度安排和法律规章等制度安排共同构成了市场经济。

3.培育市场经济精神。在经济转型中,培育市场经济精神,实际上是要在文化方面补几百年的课。这是一件非三日五日就能办成的事情,但若拒绝文化转型,必将最终影响和拖累经济改革。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文化道德观念归根结底就是所谓企业家精神,这种精神是市场经济在其各个发展阶段中一直留下来的其特有的思想基础或心理基础。这种精神的实质是确认企业家个人是经济生活中的基本因素,搞实业的人被认为是社会的中坚,实业家个人的积极性是资本主义经济活动的主要动力。从这种精神的实质出发,演化出一整套的思想体系,如认为私人投资、个人利益和自由具有神圣性,企业必须承担失败的全部风险,同时享有成功的一切机会等。它们对于维护实业家的积极性是重要的,可以说,这种精神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

4.市场道德建设。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人”会在其经济理性的指引下,发现在市场交易中只有“利人”才能“利己”,市场交易可以使各方都得到好处或者在不损害他方利益的前提下使某一方得到好处,人们因此才愿意加入到市场中来,市场因而形成了人们自愿互利交易的场所和体系。自愿互利的交易可以说是市场交易的质的规定性。

市场经济是承认“利己”的,而且要借助利己心推动经济的发展。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撕下了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把这种关系变成了纯粹的金钱关系。这种关系对传统道德的冲击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实际上,人类要从市场交易中获得效率和其他好处,就必需或多或少地放弃传统的社会交往方式而代之以市场交易方式,与此同时,或多或少地放弃传统的道德观念而代之以新的适应市场交易的道德观念。

第9篇:商品经济最基本的规律范文

关键词:货币流通规律;纸币流通规律;现代纸币;商品价值

中图分类号:F8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10)03-0102-02

在商品流通的发展过程中,商品流通和货币流通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两者是矛盾的统一。它阐明了商品流通中所需的货币量,这个货币量根据货币在执行流通手段职能时的形态是金属货币还是纸币又有所不同。以下就分别阐述货币流通规律和纸币流通规律。

一、货币流通规律

(一)货币流通规律的内涵

在流通手段是金属货币的情况下,货币流通规律可以表述为:“就一定时间的流通过程来说是:商品价格总额/同名货币的流通次数=执行流通手段职能的货币量。这个规律是普遍适用的。”P表示商品价格总额,V表示同名货币的流通次数,M表示执行流通手段职能的货币量,则上述公式可简单表示M=P/V。

在等价交换的前提下,商品的价值总额(W)等于流通中的货币的价值总额,而流通中的货币的价值总额又等于单位货币的价值(G)×货币量(M)×货币的流通速度(V)。公式可表示为W=G×M×V,即M=W/(G×V),因此,流通手段量决定于流通商品的价格总额和货币流通速度的规律还可用文字表述如下:“已知商品价值总额和商品形态变化的平均速度,流通的货币或货币材料的量决定于货币本身的价值。”

(二)货币流通规律的意义

第一,揭示了商品和货币的主从关系。商品流通决定货币流通,因而不是流通的货币量决定商品的价格,而是商品的价格决定执行流通手段职能的货币量。商品流通是居于第一位的运动,而货币流通只是居于第二位的运动;先有商品价格待实现,才需要货币来购买。有多少待实现的价格,就有多少的流通的货币。

第二,从长期趋势看,货币量是趋于增长的。依据上述的货币流通规律:M=W/(G×V),又因为W=P×Q。我们知道,P和G都和劳动生产率成反比,Q与劳动生产率成正比。长期趋势看来,劳动生产率是不断提高的。假定货币的流通速度一定的情况下,M=(P×Q)/(G×V),P与G相对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是同比例的减少,两者的作用可相互抵消。Q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增加。因此,M是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不断趋于增加。

第三,由于货币的流通速度和执行流通手段职能的货币量成反比,则可以用提高货币流通速度来减少流通的货币量,但是这种替代是有一定的条件:这些经济活动不是在时间和空间上同时发生的。

二、纸币流通规律

在流通手段是纸币的情况下,关于纸币流通规律在学术界存在较多的分歧,以下列出三种比较典型的有代表性的三种观点:

第一种,以郭大力为代表,认为纸币流通规律的内涵是“纸币发行量必须限于它象征地代表的金(或银)实际流通的数量”。

我国著名经济学家郭大力认为:“一个为纸币所特有的规律,单纯地说是:纸币的发行,必须在数量上受到限制。这就是说,纸币的发行量,必须限制在没有纸币流通时流通中必要的货币量的范围以内。”他得出的结论是:“纸币流通规律实质上就是货币流通的规律。”

第二种,以刘光第,焦玉兰等为代表,认为:“纸币流通规律包括了从纸币代表金币到脱离金币,任意发行,导致纸币贬值,物价上涨等一系列的内在因果联系,而不仅仅是指纸币代表金币的问题。”纸币流通的主要特点是:纸币流通量决定商品价格总额。

第三种,以樊纪宪为代表,认为:纸币从它落地的那天起,就“先天不足”。“只要有纸币流通,通货膨胀就不可避免,或者说,通货膨胀是纸币流通的客观规律!”

根据马克思的货币学说,本人是赞同第一种看法的。首先,“纸币是金的符号或货币符号。”纸币是从金属货币转化而来的。最初成为流通手段的总是贵金属,随着交换的发展,金属货币的存在与它的价值实体逐渐分离,最后为价值符号所代替,这才出现纸币。可见只要流通中的纸币量等于流通中实际需要的金属货币量,则金属货币规律就适用于纸币。

其次,根据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指出的,李嘉图由于“把金属货币当作铸币,而把金属铸币当作单纯的价值符号来理解。于是,依照着价值符号的流通法则,提出了商品价格决定于流通中货币量,而不是相反地流通中货币量决定于商品价格的原理。”

三、现代纸币以及流通规律的再认识

纸币,在以上的论述中,是按照马克思的货币理论。马克思从劳动价值论出发,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给出了最为科学的回答,即货币是从商品世界中分离出来的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纸币是金属货币的符号,从而“纸币流通规律只能从纸币是金(或银)的代表这种关系中产生”。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种认识是正确,科学的。我们不能苛求马克思在货币的本质与纸币本质还不较多的闪现的条件下,能够做出超越历史的回答。

那么现代纸币所代表的价值实体是什么呢?现在说法很多,例如:“商品复合体价值”、“综合商品价值”、“社会商品总价值”,等等。我认为“社会商品总价值”比较明确一些。可以说,整个货币发展的历史,也正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千万种商品价值在纷繁的交换过程中各种比例不断形成的历史。金属货币的历史作用就在于它促进了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及其价格体系的形成,从而为纸币与金属货币最终脱钩并自我独立地执行货币职能作用创造必要的条件。

以上是现代纸币“质”的方面,还是“量”的方面呢?根据马克思的货币流通规律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流通中货币,它所包含或代表的价值量同流通中商品含有的价值量永远要求保持恒等关系。我们可以把马克思的货币流通规律公式还原为价值流通公式,即:

流通手段代表的价值量=

再把这个公式扩大至纸币流通,则单位纸币所代表的价值量就是流通手段量代表的价值量被纸币的实际流通数量所等分。现代纸币的流通规律应该表述为:纸币所代表的价值量,以流通中的社会商品总价值量为限。超过了这个限度同样会引起纸币的贬值,但纸币的贬值仅仅是货币流通规律和现代纸币流通规律作用的结果,而不是规律本身。

四、货币流通规律和纸币流通规律的关系

纸币流通规律实质上就是货币流通规律。张亦春认为:所谓两个规律实质上一样,是“指两个规律的基本要求和方向一致,它是从货币流通必须与商品流通相适应这个根本点上说的。”但实质上一样,并不是说两个规律就是一个规律,并不是所说的那样“两个截然不同的规律变得彼此不分,混为一体”。两者是共性与个性,一般与特殊的关系。货币流通规律是各个币材形态货币流通领域的共同点的概括。它适用于条块金属形态货币流通、铸币金属形态货币流通、银行券和纸币形态的价值符号流通。而纸币流通规律仅仅适用于以纸币为币材的价值符号流通。货币流通规律“是普遍适用的”,而“纸币流通的特殊规律”只能是适用于纸币流通这个特殊的领域。“货币流通规律是总规律,它制约纸币流通规律;纸币流通规律是货币流通规律派生的规律,它的作用反映货币流通规律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厦门大学经济学系《资本论》教研室.资本论选读[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

[2]王惟中,洪大U.资本论专题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