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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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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1篇:动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范文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权;专门法;专利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5-0109-02

一、各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立法模式分析

1.单一的保护模式被定义为一个国家只有在植物品种保护方面设立立法形式的立法模式,分为直接用在的专利法保护和具体专门立法保护两个方面。专利法保护由专利局统一管理,专门立法保护由农业部管理。

第一,专利法的保护模式是指只能使用植物新品种专利法的保护,管理由专利局负责。UPOV模式中规定植物新品种申请专利时审查的条件是其新颖性、特异性、稳定性和一致性,而不是其他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植物新品种授权。在UPOV1991文本的具体内容有着正确的一致性,专利法保护仅体现在程序及行政事宜。因此,这种模式也被称为“特别法取得的专利保护模式”。代表国家如意大利和匈牙利[1]。

第二,专门法律保护模式,主要是基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规定即通过国内立法,专门保护植物新品种。UPOV公约提供了专门的法律重点保护繁殖材料,植物新品种保护品种的条件必须具备新颖性、独特性、均匀性、稳定性要求,并有适当的名称。澳大利亚和巴西适用这种模式[2]。

单一立法模式是不占优势的。国际专利法的保护具有很强的垄断性,不适合用于繁殖的植物品种和贸易,而专门的立法没有足够的强有力的效力,不能满足高科技的发展,对于转基因品种也是无能为力。

2.所谓双轨保护模式是同时使用专利法和专门法上被授予专利局和农业部门实施植物新品种和植物繁殖根据管理不同的方式进行法律保护。鉴于国情,所以每一个具体实施方案上的双轨制存在着显著的差异也存在不同,其中双轨模式也可以分为:专门法和专利法保护模式叠加和专利法和专门法分立保护模式。

第一,所谓的专利法与专门法叠加保护,是指一国在对不同的植物新品采取保护制度时同时启用专利法和专门法,由专利局和农业部门进行综合管理。最早对植物新品种权实施保护的美国,是这种保护方式的典型代表[3]。

第二,所谓的专利法和专门法分立保护的方式,是指专利法的用以保护植物细胞、组织、基因、载体等,而专门法是用于在转基因植物中,使用专门的系统保护植物品种。专利法的保护模式管理机关为国家专利局,专门法的模式管理机构为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这种方式的典型代表国家:中国、日本、德国、英国、瑞士等。

双轨模式提供了强有力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使育种者有了更多的权利,有利于发达国家:日本、美国、欧盟和其他发达国家通过双边或多边协定达成更多的利益共享,努力促进全球模式。目前许多国家都在逐渐加强转基因作物和植物新品种的保护。

二、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及面临的挑战

中国的专利法中明确规定:新品种的植物和动物不能被授予专利,但只有其非生物育种方法可以申请专利。对于植物新品种,育种者只能按照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保护品种,因此,中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是不同的模式,从美国向欧洲靠拢。然而,在保护植物新品种方面不像欧洲,中国似乎仍然不足。首先,欧洲的比利时、德国、法国、西班牙和其他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除目录以外的植物新品种不可以申请专利。不过,也有专利法规定禁止的,所以对于目录之外的新品种植物品种不能申请专利。其次,扩大后的品种并不局限于一个特定的目录而是应用植物品种的欧洲专利局决定GI/98的上诉,甚至含有一些植物也可以申请专利。这使得很多转基因产品可以得到专利保护。虽然中国目前还没有立法、判例或实践专利局可以支持这种做法。因此,中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不仅远远低于实施“双重选择”的美国,也不及在欧洲实施“单一选择”。目前,转基因作物保护的国家不多,大多数欧盟国家种植转基因作物也持保守态度,但极少数的例子可以证明利用专利制度来保护大多数转基因作物真正满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引进转基因作物种植的监管机构还需要进一步论证和引进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4]。

三、针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完善的具体措施

1.加强新品种保护意识以缓解实践中执法难的问题。首先,通过行政执法部门权力的协调,以避免重复执法。在此基础上,应整顿市场秩序、打击侵权和假冒植物新品种、加强执法同时保留品种人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双管齐下的行政和司法保护的双重保护,真正实现优势互补。其次,加强对公众的信心,使得系统发挥应有的作用以保护植物新品种。因此,我们需要增加新品种植物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使育种单位,育种构建的知识产权战略系统来增强自身的防御防止外来品种的侵权,使申请品种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2.采用双轨制保护模式。中国目前的模式是单一的对部分的属、种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这种模式会增强保护的幅度和强度范围,加强对脆弱的植物属和种的保护,而避免其他植物属和种有不良影响或属和种的农业现状不匹配,进而影响到我国的粮食安全。尤其是在这个阶段,中国的科学研究水平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如若贸然来提升水平,一个大数量的国外新品种植物赠予,将极大地危害保护遗传资源和粮食安全的保障。采用双轨制模式,其可贵的是不同种不同属的农业现状下,可以采取两套不同的保护措施的强度、范围,中国更适合现有的双轨制促使植物属、种的商品率满足不同情况的需求。《专利法》的出台与UPOV1991文本的内容相似都相应的扩大了保护植物属和物种保护的内容和程度。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内容和程度比我们目前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UPOV1991文本更加科学,过渡到UPOV1991文本是一个必然的趋势。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方面有利于维护饲养者的利益。但转型过程中的速度要结合中国的国情来决定。另一方面是减少该国与国际社会保护植物新品种,同时考虑到我国粮食安全问题之间的差距。

3.植物新品种保护需逐步扩大植物的范围和种类。作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成员,扩大保护范围、类型是明确的UPOV公约的内容,应遵循《公约》的实施情况同时还要考虑到加大保护范围和物种的种类以及数量是否有助于农业、林业,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范围将被放置在相应的专利法或特别法是值得商榷考虑的。

4.DUS测试技术,借鉴国际先进经验。DUS测试技术的先决条件,掌握植物的生物学特性进行测试,在现实中,植物种类繁多,植物生长的地理环境、气候和其他因素的影响也各不相同,使植物品种的生物学特性变得非常复杂又费力。借鉴现有的技术世界,可以使我们的工作更加合理科学的进行DUS的相关测试。

总之,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农业人口比重还很大,植物新品种保护、遗传资源保护和农民的特权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之间的利益,它应该是一个逐步扩展的新的植物品种保护。虽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规定给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一种常态,但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所采取的行动以及保护方式都是不同的。这些保护模式可能不是最好的,但它是最适合本国国情的。笔者认为最重要的事情是植物新品种保护应服务于国家的粮食安全,服务于国家大局,这应该反映在立法中。无论是培育新品种的植物或引进应该是起始点和结束点。

参考文献:

[1]杨旭红.澳大利亚《1994年植物育种者权利法》的特点[J].农业科技管理,2005(5).

[2]蒋和平,谢新南.国外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管理规则及对我国的借鉴[J].科技与经济,2006(2).

[3]董新忠.美国植物新品种的专利保护――基于Pioneer Hi-

第2篇:动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范文

 

为贯彻落实市、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会议精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专项行动顺利进行,根据《***经济技术开发区***市黄岛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青开管办字〔2010〕33号)以及市农委《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相关活动方案的通知》(青农委发〔2010〕89号)的要求,从我局职能出发,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制定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分管局长负总责,农村经济处牵头,相关业务站全力靠上,开展了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1、重点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我们结合对农资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农用生产资料经营。一是开展了以农机配件、肥料等农用生产资料为重点的专项检查。二是开展了农药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农药经营店,及时清除了一批标签不合格、过期和无生产日期的农药。对农村集贸市场进行了三次全面检查,共出动人员56人次,查处生产基地和农药经营店7期,下达整改通知书4份。三是组织开展了以“放心农资下乡、维护农民权益”为主题的农资打假活动。执法人员深入乡村农户,走进田间地头,把识假辨假和科学使用农资知识传授给农民,把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到户,增强农民维权意识和农资企业守法诚信意识,与全区29家农资经营店签订了诚信经营承诺书,并且组织了培训,实现了经营人员持证上岗,努力营造出全社会关心农资打假和支农护农、打假扶优的社会氛围。

通过整治行动使黄岛区农产品质量和农药经营店整体水平有了很大提高。督促3处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立了健全的基地管理和档案制度,采用的标准和技术规程更加合理有效,高毒高残留农药得到有效控制。29处农资经营店各类执照健全,台帐清楚完备,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为2处高毒高残留农药经营店配备专用铁皮柜,规章制度、档案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

2、深入开展打假护农“百日行动”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加大对涉及种子、植物新品种权、“三品一标”有关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规范农业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市场监管机制。结合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按照制定的黄岛区“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进一步净化市场,建立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对种子主要是进行“六查”,即查种子质量、查品种真实性、查种子标签、查种子经营许可证和经营档案、查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查转基因品种。并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假劣种子;二是标签制作、标注内容不规范;三是无证或超范围生产、经营;四是未审先推;五是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及证号;六是品种信息与审定公告内容不一致;七是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八是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九是拆包销售及销售散装种子;十是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全面清理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严厉查处假劣种子、无证生产经营、未审先推、标签不规范、未建立生产经营档案等违法行为。对“三品一标”主要检查生产经营者是否存在无证、套牌、假冒、伪造变造、买卖租借三品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产品名称、专用标志的行为,并依法查处。

3、扎实做好新品种引进等技术工作

我局先后从潍坊等地引进花育系列、山花系列、丰花系列、维花系列等8个花生新品种,免费为农民发放花生原种980斤。为农业园区引进了草莓新品种进行试种,协调红石崖办事处引进了蓝莓进行种植,引进蘑菇品种500棒,免费分发到园区进行了推广试种。同时农技人员还对农民从选种、引种、试种等环节进行了技术指导,为确保我区农民使用优质新品种打下基础。

4、整合执法力量打击伪劣动物产品销售

一是对武夷山市场、黄岛晨光园市场等大型市场的肉品零售业户进行了检查,重点检查了动物产品的来源及病害肉情况;二是对肉类销售量较大的国货超市、利群超市、佳家园超市、佳世客超市等的肉品零售业户进行了检查,要求严格检疫程序,严把进货关;三是全面贯彻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对全区养殖场(户)、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业户发放了300多分动物检疫申报告知书,要求对进入黄岛区的外来动物及其产品必须携带原始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完整的检疫标志且证物相符,对在黄岛区屠宰、交易的动物其产品必须提前申报检疫。我局为每名动物检疫员印制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记录本,对自己的检疫行为做好详细记录,一旦出现问题,可及时将动物检疫追朔到源头,并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了专门的执法检查组,加大对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惩动物卫生违法行为。

5、组织整治兽药饲料市场活动

集中在全区范围开展一次兽药饲料拉网式大检查,开展了兽药饲料市场专项治理活动,依法打击了制售假劣兽药饲料行为。共出动执法人员30人(次),检查经营企业9个,使用单位47家,查获假劣兽药165支(瓶)。对兽药饲料销售业户制发了《兽药饲料进货记录》以及《兽药饲料销售记录》,要求销售单位严格登记进出货记录,坚决杜绝出现假冒伪劣兽药饲料销售行为,对此,兽药执法人员开展不定期巡查,一旦发现有销售假劣兽药商品行为的,将依据《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从严处罚。对主要养殖场制发了养殖档案,档案中详细记录了兽药饲料使用情况,我局派出的养殖场监管人员对使用情况查看,并落实监管人员责任。

6、开展农业知识培训活动

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着力完善农业知识产权制度,为建设最好开发区和全面建设现代农业提供强有力支撑,开展新型农民科技培训。重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知识产权基础知识、假冒伪劣种子、农药和化肥识别要领等。以送科技下乡及科技执法活动为载体,通过举办专题讲座、进村入户指导等形式,辅以发放科技明白纸、图书、光盘等多种手段,借助***农经网、***农业信息技术网、***种子信息网、***果茶花卉信息网、开发区农村经济信息网、“12316”专家服务热线等媒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设立农资质量投诉举报电话86836268,并对社会公布,畅通信息渠道。普及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知识,自觉抵制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存在问题

经过前段时间,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和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专项行动的开展,我们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工作上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监督检查的力度不够;宣传培训受众面还不广;执法水平还有待提高。

三、下一步打算

根据前一阶段专项行动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研究措施,切实把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和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作为我们下一步工作的首要任务,牢牢抓在手上,落实到工作中,进一步规范农业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全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一是进一步加强宣传和引导。大力宣传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和成效,及时报道专项行动的进展和成果。密切与新闻媒体的合作,精心策划,组织各种采访、报道活动,深入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时报道知识产权领域发生的重大事件和典型案例,扩大宣传的受众面和效果,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高企业的诚信意识。

第3篇:动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范文

2008年农业新闻宣传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精神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农业宣传工作全局,坚持“三个贴近”,立足服务“三农”为发展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全年宣传要点

一季度

1.宣传中央、省委农村工作和全国、全省农业工作会议精神,让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了解今年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工作举措。大力宣传党的各项支农、扶农、惠农政策,用政策调动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2.利用各类媒体,宣传各地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农业、农村工作实际,深化农村改革、构建公益性农技服务体系、农民专业合作服务体系和经营性农业专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三大服务体系建设,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效果的新动作、新典型、新经验。

3.宣传越冬作物田间管理和冬、春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尤其是禽流感的防控和农业安全生产宣传工作,为实现夏季增产、全年农民增收奠定良好基础。

4.做好主推品种化肥、农药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多种媒体推介优质农资产品,介绍农资识真辨假常用知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5.及时报道各地春耕备耕的特点,进一步加大高产高效模式栽培技术、水稻轻简化栽培技术、稻鸭共育技术、避灾减灾技术等节本增效技术的宣传力度。做好创建畜牧、水产大县活动和种、养生产大户技术培训的宣传报道,通过加大科技示范的宣传力度,推动实用技术的实施应用。

6.做好“送科技、送农资、送法律下乡活动”的宣传,推动春季农业各类技术培训,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实施,加强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控,确保食品安全。

7.认真总结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政策的巩固、完善工作,加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创新改革试点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促裁试点工作的宣传力度,宣传引导农民依法、自愿、有偿开展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发展专业合作组织引导农民致富的典型经验。

二季度

1.突出报道发展农业板块经济,重点宣传板块基地县市,发展优质粮、棉、油、水果、茶叶板块和畜牧、水产大县创建活动的典型。加强农业产业化尤头企业的宣传报道,利用典型引导开展资源整合,品牌整合,形成规模,形成效益,打造知名品牌,提升农产品质量,提高市场竞争,扩大农产品出口创汇。

2.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入户的宣传工作,积极营造各行业、各地区全面开展农业科技入户的良好氛围。总结经验,推介典型,扩大项目实施范围,加强示范引导,认真总结农业科技入户的成效宣传。

3.加大“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的宣传力度,突出报道各地农村动力专业培训的成功品牌以及农民通过培训创收的新典型、新经验。

4.做好“四大工程”(“绿色证书培训工程”“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新型农民创业培训工程”“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工程”)、“三项计划”(“百万中专生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大学生支农资助行动计划”)和“三支一扶”活动的宣传工作,加大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力度,根据现代农业发展需要,造就新型农民和培养一批农民企业家的典型。

5.加强“三夏”(夏收、夏种、夏管)生产宣传报道,做好在田作物的田间管理和病虫害防治、农机跨区收割、扩大水稻机插示范等典型经验的跟踪宣传报道。大张旗鼓的宣传农村能源建设,突出报道各地一建(建沼气)、三改(改厨、改厕、改圈)和血吸虫重点交疫区“以机代牛”项目建设的典型经验,宣传“沃土工程”和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实施的新进展、新成效、新经验;重点宣传秸杆综合利用和轻简栽培等节约型技术示范推广的典型和经验,推进促进清洁田园、清洁家园建设。

6.加强《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宣传,促进各地认真落实税费改革政策,支农、助农、惠农和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强化农民负担监管,开展涉农乱收费专项治理,切实落实各项补贴政策,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的典型经验。

三季度

1.认真总结上半年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集中开展成就性的宣传报道工作。

2.密切关注动、植物疫、病、虫害发生趋势,宣传预防和防治成效。特别要通过各类媒体强化“绿色植保理念”,指导源头治理;大力宣传社会化专业服务优势,引导和推动各地创建以病虫预防机防专业服务为主体的社会化服务组织。

3.大力宣传阳光工程政策,总结报道示范典型、十大劳务品牌、九大培训模式,扩大阳光工程的影响力。吸时推广好的经验与作法,促进农村劳动力培训再上新台阶。

4.继续加大农村生态家园建设的宣传报道,认真宣传贯彻《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重点围绕实施以沼气为主的“一建三改”项目的乡村清洁工程的新进展、新经验、改变农民生活环境的新变化、新成效,组织媒体进行全方位跟踪专题和系列报道。

5.大力宣传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增强社会对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意识。重点报道以生态农业技术为纽带,全力打造秸杆综合利用循环;以沼气为纽带的废物利用循环等农业循环经济的新典型,为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可持续农业创造舆论氛围。

6.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的宣传贯彻力度,选择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协会的典型,跟踪和进行系列专题报道,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壮大,促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

四季度

1.做好秋冬农业开发的宣传工作,针对秋播生产的特点,公布秋播作物主推品种,宣传一批产品质量优良、信誉好的农资企业,引导农民选用优质、安全、放心的种子、农药、肥料等农资产品。

2.组织有关专家就养殖业经济发展形势、畜禽、水产品食品安全与消费等知识进行专题宣传。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的报道,通过典型宣传,推动免疫接种和种畜、种鱼(亲鱼)安全越冬工作顺利开展。

3.抓好湖北农产品对外宣传工作,宣传农产品出品创汇取得的好成绩,重点宣传有代表性的出口创汇企业的典型经验。积极做好农产品进入上海和境外展销的宣传活动。

4.宣传冬季小型农田基本建设,特别是高产农田建设的典型,突出报道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发展现代农业的典型经验和作法。

第4篇:动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范文

    依据本文第一和第三部分的论述,传统知识保护的客体包括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传统科技知识和传统标记三大类,本部分就讨论如何利用当今的知识产权体系对三类客体提供保护。

    让我们从基本概念出发。根据WIPO,传统知识是指“基于传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标记、名称和符号;未公开信息;和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产生的基于传统的发明和创造”。[54] 如果我们把“基于传统的”略去,就可发现,剩下的主题就成为“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标记、名称和符号;未公开信息;和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产生的发明和创造”,而它们都基本属于当今知识产权体系所保护的主题范围,可分别被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权利等保护。[55] 因此,问题就变为,“基于传统的”这些文学艺术作品、发明创造、标记和未公开信息等能否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或者说,“基于传统的”能否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障碍?

    也许有人会担心,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鼓励人们在文学、艺术或技术上的创新,但传统知识的最大特点却是“传统的”,其间显然存在着很难调和的矛盾,因此传统知识难以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这种担心可能来自对如下两方面理解的不足:其一,传统知识虽然是“基于传统的”知识,但却并非一定是陈旧的或落后的知识;其二,知识产权(例如专利)并不因主题的来源地、技术领域等因素而排除对其保护。[56] 因此可认为,“基于传统的”传统知识并非先验地就可被排除在现有知识产权保护主题之外。

    那么,“基于传统的”能否在技术上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障碍呢?一般而言,与现代科学知识相比,传统知识的创造、保存或保持有以下几个特点:(1)创造或流传的年代可能久远;(2)可能一直口口相传,没有固定在固定的介质如纸上;(3)表面上可能由整个社区或民族而非个人创造或保存;(4)传统上可能由整个社区或民族而非个人所拥有;(5)多个社区或民族可能拥有相同的或近似的传统知识。其中,前两者是关于客体的特点,后三者是关于主体的特点。

    与之相对应,现代知识产权体系的特点为:(1)要求其客体是新的(商标等标记除外),例如,要求专利应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作品具有原创性;(2)要求其客体需固定在一定的介质上,例如,要求专利应体现为具体的产品,要求作品应固定在一定的存储介质上,要求商标具有可识别性并被固定或附着在具体的产品或其包装上;(3)一般由个人创造;(4)是一种私权;(5)具有排他性,针对一个客体在一个管辖范围内仅有一个权利人。同样地,前两者是关于客体的特点,后三者是关于主体的特点。

    那么,传统知识和知识产权貌似矛盾的这些特点能否得到协调统一呢?本文在以上第四部分已经解决了主体问题,认为传统知识在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并不存在主体上的障碍。接下来,本文将结合具体知识产权形式,分析对相关传统知识客体进行保护可能会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以探讨当今知识产权体系对传统知识可能的保护。

    1.著作权

    著作权(版权)是对文学艺术作品提供保护的最佳方式。根据《伯尔尼公约》的定义,“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产品(production),而不论其表达方式或形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及其他文字作品;讲课、演讲、讲道及其他同类性质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舞蹈作品及哑剧作品;配词或未配词的音乐;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及版画;实用艺术作品;示意图,地图,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设计图、草图及三维作品。[57]

    根据WIPO报告和本文第三部分的梳理,传统知识的第一类客体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包括的事物有:(1)(口头)文学作品,包括民间诗歌和民间故事;(2)民间音乐作品,包括歌曲和戏曲;(3)民间戏剧和舞蹈作品及其表演;(4)民间美术作品,包括版画和绘画等;(5)民间手工艺品,包括手工艺品、编制品设计、纺织品设计、服装、地毯或其他用品的设计和装饰;(6)(表演意义上的)传统的庆典、仪式和礼节。那么,这些事物能被归入《伯尔尼公约》的文学艺术作品范畴而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吗?

    应该看到,根据《伯尔尼公约》的定义和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58] 这些事物中的大部分都可获得著作权或邻接权的保护:形成于文字的文学作品(包括民间诗歌、民间故事、民间传说和神话等)可以作为文字作品受到保护,民间音乐作品(包括歌曲和戏曲)可以作为音乐作品得到保护,民间戏剧和舞蹈作品可以作为戏剧和舞蹈作品得到保护,民间美术作品(包括版画、绘画、雕塑、雕刻如木雕和石雕等)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得到保护,民间手工艺品(包括编制品设计、纺织品设计、服装、地毯、挂毯、陶器、瓷器或其他用品的设计和装饰)可以作为美术作品或实用艺术作品得到保护;民间戏剧、舞蹈作品的表演和表演意义上的传统庆典、仪式和礼节等可归为(对作品的)表演而获得表演权等邻接权的保护。

    此外,很多民间文学作品在历史上都可能仅是通过口头流传,并未被固定在纸或其他介质上,但这并不构成著作权保护的障碍,因为它们仍可作为“口述作品”获得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口述作品”是作品的一种,应获得著作权的保护;[59] 《伯尔尼公约》也规定,“不论其表达方式或形式如何”,有关的作品(产品)都属“文学艺术作品”,都应获得著作权保护。[60]

    至此就可看到,至少在客体形式上,属于传统知识范畴的文学和艺术创作(及其表演)可获得著作权的保护。但仍存在主体、客体应满足的条件及保护期等根本问题需要做进一步澄清。

    首先是主体问题。如果一部作品的创作者是属于本土社区的一个艺术家,则该作品可依《伯尔尼公约》或一个国家的《著作权(版权)法》获得著作权保护;但如果因为年代久远、流传区域广泛或其他原因,一部作品的作者未知或根本不可能确定(如已经流传千年的《格萨尔》),则此作品可能被认定为匿名作品。针对此情形,《伯尔尼公约》规定,“对于未发表作品,如果作者身份不明,但有充分理由可以认定该作者是本联盟某一成员国之国民,则该国可立法指定某主管机构代表该作者在本联盟成员国内维护与行使该作者的权利。”[61] 成员国在指定后应以书面声明方式通知WIPO总干事,后者再将此声明通知其他成员国。[62]

    此条款被认为是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有关的一个主要条款。依据该条款,一个国家可依法指定某主管机构行使对某一作品的著作权。并且,可以理解,如果该国法律允许,该主管机构亦可再把这样的权利或权力转委托或转授权给其他机构或组织行使。例如,我国可通过立法指定国家版权局行使对《格萨尔》的著作权,并同时规定国家版权局亦可再转委托或转授权此权利或权力,这样国家版权局就可转委托或转授权西藏自治区版权局或《格萨尔》著作权信托管理机构行使和管理其著作权。并且,如本文第四部分所述,也可依法成立一个全国性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公益性信托组织,全面管理和保护国内众多的作者未知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如《格萨尔》、《格斯尔》和《俄勒特依》等。

    其次是关于客体应满足的条件和保护期的问题。这两个方面其实可归结为一个问题,但却是一个根本性的难题。依据《著作权法》基本原则,一部作品要获得著作权保护,应具有原创性或独创性,并且保护期一般为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50年(有些国家已延长为70年)。这对于很多重要的民间文学作品而言可能是不足的。例如,对于已流传千年的藏族史诗《格萨尔》等属于整个民族的意义重大的史诗类作品,现有的《著作权法》即使能够提供保护,区区50年或70年的保护期也肯定是不足的,因此有进一步探讨利用特别法进行保护的必要(将在以下第六部分具体探讨)。

    2.专利

    专利是保护科学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创新最有力的工具之一。在我国,专利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类型。一项发明创造要获得专利权,就应满足相应的条件即可专利性。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应满足的条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63] 外观设计应满足的可专利性包括新颖性、合法性和美观性。[64] 此外,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还必须清楚、完整、充分地公开,其标准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65] 在我国,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10年。

    对于传统知识中的传统科技知识,能否和如何利用专利对其进行保护?根据本文第三部分对传统知识客体的分析和归类,传统知识的第二类客体为传统科技知识(和传统生活知识),包括:传统农业技术,传统畜牧技术,传统狩猎技术,传统服装或织布的制作和印染技术,传统食品制作技术,传统医药和医疗知识,传统生育方法,对传统香料如熏香的应用,与保护环境和生物多样性有关的传统生态知识,传统的头发造型方法,传统的骨安置技术和用手语表示数字的方法等。

    专利不因技术领域或是否基于传统知识等原因而对某种发明创造有所歧视,如TRIPS协议规定,专利对所有技术领域内的任何发明(不管是产品或方法)都应是可得的,专利权应是可享受的,不因发明的地点或技术领域而有所歧视。[66] 因此,从表面上看,对于这些形态各异的传统科技知识或生活知识,不管它们涉及的是某种传统的产品还是传统的方法,只要其满足专利法规定的条件,都可能获得专利,从而对该种技术方案获得在一定时期内的独占权。

    但如果进一步分析和比较以上众多形态的传统科技知识和专利法要求的具体条件,就可发现:一方面,并非所有的传统科技知识或生活知识都可获得专利权的保护,因为它们可能很难突破专利法规定的技术性障碍;另一方面,诉诸专利也并非一定就是所有传统科技知识最好的保护手段,因为它们的技术方案需要充分(尽管可能不是完全)公开,并且获得的保护期也只有20年的时间(对于实用新型等专利则更短)。

    传统科技知识可能面临的专利法上的技术性障碍主要包括如下几个重要方面:

    第一,新颖性。

    新颖性标准的含义是指一个发明创造应是新的,但却不要求绝对地未曾出现或存在过,因为那样会面临取证上的困难。我国专利法对新颖性采取的具体衡量标准是所谓的“混合新颖性”,即对于一个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在世界范围内的出版物上未曾公开发表过,在国内未曾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未曾由他人在我国专利局提出过专利申请。[67]

    因此,我国的传统科技知识如寻求专利权保护,在新颖性方面就主要面临来自两方面的威胁:其一,世界范围内的出版物公开,包括从古到今的所有书籍等;其二,从古到今国内的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的所知。不言而喻,这两方面都可使很多传统科技知识不能满足新颖性的要求。例如,在我国布衣族﹑苗族﹑瑶族和仡佬族等少数民族地区流传和使用很广的蜡染技术就可能因为已绵延使用了上千年而丧失了专利法上的新颖性;很多传统的中医药处方也是如此,因为它们可能曾出现在我国古代的药典或药书(如著名的《千金方》等)中。

    当然,如果一项技术从未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也未曾为公众所知(尽管其疗效等功能可能已为公众所周知),则仍然可申请专利并可能获得专利权保护。例如云南白药疗效神奇,众所周知,但其配方可能从未公开过,因此可以申请专利进行保护。但此时需要考虑专利是否是最好的保护手段,因为如果利用技术秘密的形式则可能得到更为完善、长期和稳妥的保护。

    第二,创造性。

    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要求,“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68] 传统科技知识或生活知识要满足这一点也属不易。例如,对于大多数传统农业技术、畜牧技术、狩猎技术和生育方法等,就很难说它们在与现代农业技术、畜牧技术、狩猎技术或生育技术相比时可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第三,实用性。

    实用性也称工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69] 因此不适于工业性制造或使用的传统科技知识或生活知识就很难满足实用性要求,例如传统的骨安置技术和用手语表示数字的方法等。

    第四,充分公开。

    在专利授权和专利权无效等实践中,充分公开是很重要的一个条件。对于传统科技知识来说,也会面临这方面的问题,因为它们可能更适于用本土语言所描述,而非当今的科技语言,其方案的实现也可能涉及一些区域性条件,而这些条件在别的地方可能很难满足。这些都可构成充分公开方面的障碍。

    第五,专利法的明确排除。

    为防止专利权滥用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保护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伦理,专利法还设有专门的“道德条款”,并对一些客体作了明确排除。例如,我国专利法就特别排除了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的可专利性。[70]

    因此,相关的主题如传统中医药、藏医药或蒙古医药中对于疾病的特别诊断或治疗方法就不能获得专利权的保护;同理,传统知识中关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及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动物和植物品种也不能获得我国专利法的保护。

    鉴于以上多方面的障碍,本文认为,对于大部分已经处于公有领域中的传统科技知识或生活知识,它们已经不能满足当今专利法的要求,因而不能获得专利权的保护。

    但这并非意味着所有与传统知识有关的发明创造都不能获得专利权的保护。恰恰相反,很多与传统知识有关的发明创造都获得了专利权保护。以在我国专利局提起的中医药发明为例,据统计,从我国专利法实施的1985年到2001年,在我国专利局共提起大约一万六千件中医药专利申请,平均约为每年一千件。[71] 其中的很多申请都被授予了专利权。

    如果利用有关的传统科技知识培育出新的植物品种,则也可能获得植物新品种权(育种者权)的保护。根据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72] 本土居民离大自然更为接近,与大自然的关系更为密切,在其对野生植物或人工培育品种进行开发的过程中,如果培育出植物新品种,则可获得相应权利。

    3.商业秘密

    如上所述,运用专利保护传统科技知识有很多技术上的障碍,同时也有一个很大的缺陷,即保护期限太短。与之相比较,运用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是其中一种)的保护就能克服这些缺陷。

    TRIPS协议规定,如果具备三个条件,即信息是秘密的、信息因是秘密的而具有商业价值和权利人对此信息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则该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就可获得相应的权利保护。[73]

    能够满足这些条件的传统科技知识,其中尤其是通过反向工程不易解读的传统医药知识等,都可在此权利框架下获得普遍、方便、低成本和长期的保护。例如,一种特别的传统中医药偏方或验方,可方便地以“祖传秘方”等技术秘密形式被保存数百年之久。对于WIPO报告中提到的运用手语表示数字的方法,也可在一个限定的人群中或社区内作为技术秘密得到保护(在遇到侵权时可能需要证明其是秘密的且因其是秘密的而具有商业价值等方面)。对于基于传统知识创造出来的新知识和新信息,当然也可在商业秘密的框架下获得保护。并且,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权保护是相互平行的两类保护,可以同时运用,互为补充。

    4.商标与地理标志

    根据TRIPS协议和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可用作商标的标记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形、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及以上因素的组合;标记应具有显著性,并可能要求具有可视性;[74]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地区,而该商品或服务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是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75]

第5篇:动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范文

关键词:生物多样性原因可持续利用保护对策

引言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基础,也是当今国际社会环境和发展的研究热点问题之一。中国是全球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家之一,它有的生物物种数量约占全球的十分之一,是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地区。但是由于自然、人为及制度方面的原因,中国的生物多样性正遭受着严重的损失和破坏,保护生物多样性已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急中之急、重中之重的事情。本文旨在通过对这些原因的分析,提出建设性意见,以资探讨。

1.生物多样性概述

1.1生物多样性的概念、含义

1992年6月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各国签署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二条对生物多样性作如下解释:

所有来源的形形**生物体,这些来源除其他外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

1994年我国政府制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对生物多样性作如下概念:

所谓生物多样性就是地球上所有的生物、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及其所构成的综合体。

但上述对生物多样性的概念缺乏全面性、准确性和简练性,故本文将生物多样性定义为反映地球上所有生物及其生境和所包含的组成部分的综合体。

生物多样性包含三层含义,即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三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遗传多样性是指某个物种内个体的变异性;物种多样性是指地球上生命有机体的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是指生物圈内生境、生态群落和生态过程的多样性以及生态系统内生境差异、生态过程变化的多样性。三者之中生态系统多样性是基础,而物种多样性是关键,遗传多样性含有的潜在价值最大。

1.2生物多样性的意义

生物多样性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每个层次生物多样性的都有着重要的实用价值和意义。物种的多样性为人类提供了大量野生和养殖的植物、鱼类及动物产品;遗传多样性则对培育新品种、改良老品种有着重要的作用,如人们可利用一些农作物的原始种群、野生亲远种和地方品种培育高产、优质和抗病的作物。在生态系统中的最重要的作用就是改善生态系统的调节能力,维持生态平衡。因此生物多样性不仅能为人类提供丰富的自然资源,满足人类社会对食品、药物、能源、工业原料、旅游、娱乐、科学研究、教育等的直接需求,而且能维持生态系统的功能、调节气候、保持土壤肥力、净化空气和水,从而支持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和其它活动。此外生物多样性直接影响着中国的文化多样性.

1.3我国生物多样性现状

我国在1987年公布的《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第一期中,公布的濒危种类有121种,受威胁的158种,稀有的110种,共计389种,其中一类保护植物8种、二类的157种、三类的22种。另据中国红皮书的估计显示,超过1/10即500多种脊椎动物物种和15%~20%即400~500种高等植物已经受到威胁。而我国对境内的物种及其数量尚无确切的统计数字,尤其对濒危物种的调查尚不全面。出现的问题是有些国家未列入濒危物种名录的物种面临生存威胁,有的甚至濒临灭绝,而另一些则由于人为的保护、繁育、利用而使种群数量有所增减,因而有必要调整其保护级别或划出、划入保护之列,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药用动植物,如黄草,急待保护。

此外,近年来野生生物贸易已经对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产生了较大影响。由于粮食、中医药、服装等对野生生物的需求日益增加,野生动植物的非法交易也急剧增长,对几种濒危动植物物种以及一些没有列入国家保护名单之内的动植物物种数量已经构成威胁。如:藏羚羊。

2.生物多样性损失的主要原因

生物多样性的丧失,既有自然发生的,也有因自然发生的,但就目前而言,人类活动(特别是近两个世纪以来)无疑是生物多样性的损失的最主要原因。此外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则是引起损失的另一主要原因。

2.1自然原因

一是物种本身的生物学特性。其一是物种的形成与灭绝是一种自然过程,化石记录表明,多数物种的限定寿命平均为100~1000万年。其二是物种对环境的适应能力或变异性、适应性比较差,在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难以适应,因此而面临灭绝的危险。如大熊猫,其濒危的原因除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以外,与其本身食性狭窄、生殖能力低等身体特征有关。二是环境突变(天灾),如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干旱等自然灾害。

2.2人为原因

由于人类对生物多样性对人类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同时又过多的重视经济发展,而对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淡薄,从而导致生境破坏时有发生;对生物资源开发过度,有些甚至是掠夺式的开发;环境污染严重;对外来物种入侵问题重视不够以及制度的不健全,这些都是导致生物多样性减少的主要原因。

2.2.1生境的丧失、片断化、退化

栖息地破坏和片段化已成为我国一些兽类数量减少、分布区缩小和濒临灭绝的主要原因。伐木和占地是中国生境被破坏的两大主要原因。天然林的大幅度减少直接威胁到从苔藓、地衣到高等物种的生存。此外伐木也是导致森林火灾的一个主要原因,中国在过去25年内因森林火灾共损失了860万公顷的森林。以农业和建设为目的的占用森林、湿地和草原则是生境破坏的另一个原因。据估计,中国目前农田的1/3本来是**林,这一问题在中国热带地区尤为严重。而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沿海湿地的一半左右已经发生改变,高原湖泊周围的湿地也损失严重。另外,1950~1980年间中国湖泊面积减少1/10。

生境的片断化是指一个面积大而连续的生境被分割成两个或更多小块残片并逐渐缩小的过程。多种人类活动都可能导致生境的片断化。如铁路、公路、水沟、电话网络、农田以及其他可能限制--生物自由活动的分隔物,和自然保护区内修筑公路等人为设施。特别是由于这些人为设施的建立,使得动物的活动受到限制,从而影响其觅食、迁徙和繁殖,而且植物的花粉和种子的散布也会受到影响。因而引起动植物种群数量下降并引起局部灭绝。同时由于生境的片断化,阳光、温度、湿度及风的变化,也会导致一些物种濒危、甚至灭绝。另外生境的片断化有助于外来物种的入侵,进而威胁到原由物种的生存。

生境退化则是生境部分的失去原有功能,如由于经济发展、过度放牧等原因,使得草场退化严重,引起草原生物生理机能衰退,从而对其生存构成威胁。

草原的退化。

2.2.2掠夺式的过度开发

许多生物资源对人类具有直接的经济价值。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全球商业化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人类对之的需求随之迅速上升,其结果导致对这些资源的过度开发并使生物多样性下降。

而当商业市场对某种野生生物资源有较大需求,通常会导致对该种生物的过度开发。典型的实例是人类对海洋鲸类的猎捕活动与鲸类数量的消长之间的关系。我国许多药用植物,如人参、天麻、砂仁、七叶一枝花、黄草、罗汉果等,野生的植株都已经很有限了,如果仍不加限制必然导致灭绝。其中偷猎、滥挖走私野生动物行为对生物的多样性威胁最严重。

2.2.3环境污染

2.2.3.1水体污染

水体污染能够对水生生物(特别是鱼类)生命周期的任何发展阶段,产生亚致死或致死作用,影响他们的捕食、寻食和繁殖。其中亚致死的水体污染对水体生物多样性的影响更为突出、普遍、久远。在这种环境中的生物繁殖能力下降、生长缓慢或者死于环境胁迫有关的疾病。而水体富营养化能使水体生物多样性显著下降,昆明滇池即是一例。

2.2.3.2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通常会使当地植被退化,甚至变成不毛之地,同时土壤动物也会变的稀少甚至绝迹,其生物多样性比未受污染区显著下降。如矿区、尾矿堆积地一、矿区废弃地以及垃圾填埋废弃地都少有树木生长。

2.2.3.3空气污染

人类排放到大气中的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均能对生物体产生不同程度的损失,并对生态系统构成危害。经各种途径进入空气的二氧化硫、氨、臭氧等能直接杀死生物。来自冶炼厂废气中的有毒金属能直接毒害植物。而由于臭氧空洞、酸雨以及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所引发的温室效应等造成的生物多样性损害、减少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关注和重视,特别是温室效应引起的全球变暖和酸雨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2.2.4外来物种入侵

外来物种入侵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了很大威胁。其入侵方式有三种:一是由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城市公园和绿化、景观美化、观赏等目的的有意引进或改进,如在滇池泛滥的水葫芦、转基因生物;二是随贸易运输旅游等活动传入的物种,即无意引进,如因船舶压仓水、土等带来得新物种;三是靠自身传播能力或借助自然力而传入,即自然入侵,如在西南地区危害深广的紫茎泽兰、飞机草。在全球濒危物种植物名录中,大约有35%~46%是部分或完全有外来物种入侵引起的。2002年来自南美洲亚马逊河的食人鱼又名食人鲳在我国掀起轩然大波。其一旦流入某一水域达到一定规模时,可能会大量屠杀其他鱼类,给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带来危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2.3制度原因

虽然我国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取得一定成绩,但由于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生物多样性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失。主要表现在:虽然国家已把环境保护的成效纳入政绩考核之中,但有些地方政府并未把此真正纳入工作计划;对生物多样性有影响的重要部门(如农业、林业、渔业、科研机构等)对此重视够,缺少相关具体实施细则、行动及专业人员。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物种及其生境的有效方法,我国已建立数目众多的保护区,但相对与国土总面积而言是不够的,而且部分保护区管理混乱、土地权属不清等也需要完善。在法律制度方面,虽已实施《自然保护区条例》多年,但毕竟在法律效力上位阶较低,调整面窄,处罚力度不够,故需要进行新的立法以保护自然保护区、物种及其生境。而在外来生物入侵问题上,虽有一些法规涉及,如《进出境动物检疫法》但没有专门法规对此做相应调整,法律漏洞较大。

此外,由于经济发展;新的城镇、水坝、水库、矿区的开发、建设;旅游活动以及国际合作不充分也会对生物多样性构成威胁。

3.保护对策

保护生物样多性不仅需要加快治理环境污染,把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更重要的是在生态系统水平上采取保护措施,传统的做法主要是建立自然保护,通过排除或减少人为干扰来保护生态脆弱区,在一般情况下,确是保护某些物种或生态系统的有效途径。但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加以完善,有必要通过立法的途径解决,主要是对自然保护区进行立法。鉴于外来物种对生物样多性的影响日益严重,而我国却没有专门立法保护措施,故建议建立外来物种管理法规体系。而且随着人口和用地的不断增长,被动的保护已很难真正达到保护的目的,为此提出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同时生物多样性对全人类都有着深远的意义,需要各国政府和人民的积极参与,故特别强调国际合作和加强国民教育。

3.1建立、完善自然保护区和制定《自然保护区立法》

自然保护区是具有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双重性质,并且是一定的空间范围的区域。在我国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和具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地的陆地水域和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据《世界资源》1997年的统计,全世界已建立较大面积的保护区1.04万个多,其无论在保有物种、遗传、生态系统的多样性还是在保护物种生境上都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各国也意识到,由于缺法相关法律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混乱,保护区内开发与保护矛盾突出,乱砍、滥挖偷猎行为时有不断,造成一些自然保护区破坏严重。

因此,许多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进行了专门立法。如,英国《国家公园和乡土利用法》,日本的《自然公园法〉澳大利亚的国家公园与野生生物保护法》加拿大的《国家公园法》,韩国的《自然公园法》等。另外,一些国家制定了自然保护区或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并将自然保护区纳入其中。例如,日本的《自然保全法》、新西兰的《自然保护法》、韩国的《自然环境保护法》等。这些法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上取得很大成效。

所以无论是按国际通行做法还是从我国国情出发,都有必要抓紧制定一部《自然保护区法》,对由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开发和利用而产生和存在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建议在原有法规中法律制度:如审批制度、分级分区制度、管理制度、检查应急制度的基础上,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如分类性保护和管理制度、监督管理体制、投入保障制度,借鉴国外相关先进经验,创设新的法律制度,如功能区划制度和社会影响评价制度。

3.2防止外来物种和建立外来物种管理法规体系

外来物种入侵不仅对当地生物构成威胁,同时对经济和人体健康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一些国家对此进行了立法。如美国先后颁布或制修订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外来物种预防和执行法》、《国家入侵生物法》、《外来有害生物预防和控制法》、《联邦有害杂草法》等;新西兰《生物安全法》等。

我国虽有一些法律法规涉及外来物种管理,如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农业和林业局分别建立了水生和陆生野生动物引进审批制度;《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动物防疫法》和《植物检疫条例》。但是目前尚无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的专门法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涉及到外来入侵物种物种,但未制定专门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的行动计划,所以中国急待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生态安全和保护本国生物多样性。如设立引种许可证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外来物种入侵预警机制。

另外,对外来物种进行普查和有计划清除,也很有必要。

3.3在保护中持续利用生物资源

虽然全世界已建立众多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多形式保护方法方式,但相对于地球生物圈而言,其保护的生物多样性是有限的。因此人们认识到,有效和长期可信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方法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指对生物资源的利用应以使生物多样性在所有层次上得以保护、再生和发展。对保护而言,没有合理利用也就没有保护。利用自然保护和发展旅游业就是一例。不但有经济效益,实际上也是宣传群众、教育群众,从而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这本身就是社会效益的体现,也是自然保护的价值体现。

另外建议对生物多样性有影响的重要部门(如农业、林业、渔业、科研机构)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他们的生产计划中,鼓励生物的资源利用方式的多样化。包括根据当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实施传统的农业和林业措施;推进科研与教育;采取必要的办法使保护区免受人类活动的影响和进行迁地保护。

3.4国家合作与行动

在生物多样性问题上,世界各国的共识是生物多样性问题不是局部的、地区的问题,而是全球性的问题。联合国有关组织、世界科学界和各国政府部门认为国际合作是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国政府应积极的参与国际合作加入协定,联合打击跨国非法贸易与捕猎。加强科研协作,但要注意与产权问题。

我国已加入的公约协定有《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国际捕鲸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热带木材协定》、《关于保护特别水禽的重要湿地公约》等等,为了更好的保护我国生物多样性,应积极的开展国际合作,并制定相关的实施计划与细则,在必要的情况下制定相关行政法规或法律。

3.5加强环保教育

从整体和局部看,国民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的好坏,大量资料表明,凡是受环保教育程度越低的国家和地区,通常生态环境破坏频率越高、程度越深、问题也越多。而对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发展这一社会问题来说,除发展外,更多的应加强民众教育,广泛、通俗、持之以恒地开展与环境相关的文化教育、法律宣传,培育本地化的亲生态人口。特别值得重视和提倡的是利用当地文化、习俗、传统、信仰、宗教和习惯中的环保意识和思想,如民族地区的龙山、凤水,进行宣传教育。另建议在中小学中专门开设环境课程或在自然、化学、生物、地理及中进行环保教育,尤其值得重视的是课外活动。

此外,加快对全国生物多样性的清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动植物保护级别;恢复破坏的生态系统;及对一些重点珍稀濒危物种进行人工繁育和扩群工作,也很有必要。总之,一个物种的消亡往往不是单个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多个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所以,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工作是一件综合性的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参与,不仅需要政府,更需要民众;不仅需要单个学科,更需要多学科;不仅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而是全球的共同参与与合作。

参考文献:

[1]王羲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

[2]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

[3]曹志平生态环境可持续管理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1

[4]毛文永、刘剑平全球环境问题与对策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

[5]伊武军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海洋出版社2001

[6]熊治延环境生物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7]中国外来物种黑名单科学生活2004(3)

第6篇:动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范文

一、认清形势,把握县情,科学定位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世界农业正向持续农业、生态农业、有机农业、环保农业、无公害农业等生产方式发展,减少污染、净化环境、保护地球、保护人类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面对日益丰富的农产品市场,人们已不是仅仅要求满足于吃饱,而是更加注重健康和环保,食品安全问题已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据专家预测,21世纪的食品将主要是绿色食品。发展无公害、绿色食品生产,符合农产品的发展方向,符合国务院关于新阶段“菜蓝子”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要以提高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保障长期稳定供给为目标的要求;符合省委、省政府建设绿色经济强省的战略思路,是引导和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一项有效措施,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无公害、绿色食品生产,对促进农产品质量提高,优化产品结构,促进优势农产品发展,优化生产布局,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优化农业生产组织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方面将发挥积极的作用,从而促进农民增收。为适应新的形势,实现我县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县委深化对县情的认识,清醒地看到,经济的发展必须依靠产业作支撑,我县富民强县目标的实现,必须要树立1—2个市场前景好、牵动能力强,在国内省内有比较优势,能形成亿元以上产值,可持续发展的产业作支柱。

改革开放特别是“九五”以来,县委、政府始终把调整产业结构,加快产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不断深化对县情的认识,充分发挥气候、土地和交通优势,千方百计构建以蔬菜、蔗糖、林果为主的重点产业,为县域经济的发展,广大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作出了重大贡献。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市场供求关系的重大变化,以及市场消费的新要求,我县几个重点产业存在的问题在剧烈的市场竞争中逐步地充分暴露,发展的优势进一步减弱。蔬菜产业品种老化,种植管理水平低,产品质量效益低,形不成优良的核心竞争力,市场空间和发展空间越来越小,生产种植面积不稳,产品产值锐减;蔗糖产业一直处于高投入低产出、高成本低效益的状况,国家贴本、企业亏损、职工难以为生,最终破产关闭;林果产业品种繁杂、良莠不齐,见效周期长,产业化经营缓慢,对增长增收的贡献率低。回顾我县经济发展的历程,由于缺少强劲的产业作支撑,财政增长和群众增收跌宕起伏,严重地影响了县域经济综合实力的增强。面对我县脆弱的产业发展基础和未来严峻的竞争形势,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建设新兴产业,使其成为足以支撑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强劲支柱,是我县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战略任务。考虑到支柱产业建设和发展,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需求和我县资源特点、产业发展基础等因素,对以蔬菜、林果为主的绿色产业进行改造升级、培强壮大是一个明智而又务实之举。加之,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客观上社会物质产品的生产必须同国际标准接轨,由此带来人们的物质需求也必然同国际标准接轨,在农产品消费上,追求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必然成为大家的消费共识,从而形巨大的市场空间,既对我县绿色产业的发展带来严峻挑战,同时也创造了难得的历史机遇。为此,把握当前面临的重大发展机遇,树立优患意识,迎接挑战,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一往无前地对我县多年苦心经营的蔬菜、林果产业,按照市场发展变化规律和无公害绿色食品生产要求,运用现代先进技术进行一次伤筋动骨的改造,实现品种更新换代,质量效益显著提高,市场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把整个县域经济的运行推入稳步持续快速发展的轨道,已成为我县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必然方向。目标定位是:借“天然温室”打“天然牌”,按照无公害生产标准发展“天然生态蔬菜”,提高蔬菜产品的质量、档次和市场竞争力,把蔬菜产业做强做大;按照市场需求,尊重群众意愿,因地制宜,以点带面、典型示范,大力发展热带林果,不断壮大生产规模,把林果业做成产值上亿元的产业。

二、发挥优势,围绕市场调结构

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促进农民增收,我县充分发挥地处热区、冬春气候温暖的“天然温室”气候资源优势和交通便利的区位优势,大力调整农业结构,开发冬季农业。根据全国农产品供求市场的变化,大春以稳定粮食种植面积,提高粮食总产量,实现粮食自求平衡为主,小春以种植经济作物为主,形成“大春稳粮,小春抓钱”的生产格局,使我县的农产品更加符合市场需求,农业生产的效益显著提高,实现了粮经双丰收。2003年全县农作物总播种面积36.64万亩,粮经比为58.2∶41.8,与2000年的65.4∶34.6相比,经济作物的比例提高了7.2个百分点;粮食总产量6492万千克,实现了粮食自求平衡。在农业种植结构调整优化的同时,畜牧业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畜牧业总产值从2000年的0.9亿元增加到2003年的1.05亿元,增长17%。

三、抓住机遇,建设“四大”绿色基地

(一)抓住国家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行动计划的机遇,抓好无公害蔬菜生产示范基地建设

元谋县县境中部是丘陵盆地(亦称元谋热坝),海拔在898—1350米之间,面积1126平方公里,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55.7%,地处金沙江流域干热河谷地带,光热资源充足,年平均气温22.0℃,绝大多数年份无霜,素有“天然温室”之誉,许多喜温蔬菜在这里可进行秋冬反季节露地栽培。蔬菜产业是元谋县最为重要的支柱产业,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随着蔬菜产业的发展,呈现出一业兴带来百业旺的景象,俗有“蔬菜产业打个喷嚏,全县经济就要感冒”之喻。元谋冬早蔬菜(秋冬种植,冬季至翌年春季收获的蔬菜)以上市早、品种多、规模大而著名,至今已有27年规模化种植、商品化生产的历史,蔬菜产区农民人均占有售菜收入一千多元,是农民现金收入的重要来源。元谋蔬菜面向“三北”地区,行销国内25个省(区)市的145个大中城市,部分产品还以转口贸易的形式出口到韩国、俄罗斯、日本、美国和德国等国家,是全国重要的“南菜北运”基地县之一,被誉为“金沙江畔大菜园”,“南菜北运”量占全国的10%,占云南省的40%。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为进一步培强壮大元谋蔬菜产业,在上级农业主管部门的关心支持下,经过我县多年的努力,争取国家农业部于2001年4月将元谋县列为全国首批55个无公害蔬菜生产示范基地县之一。我县对此极为重视,提出了“举全县之力,打造国家级无公害蔬菜生产示范大县”的目标和元谋蔬菜“二次创业”的理念,以基地建设为契机,致力于传统产业创新。通过两年多的努力工作,元谋县无公害蔬菜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一是普及了无公害蔬菜知识和生产技术。通过广泛的宣传培训,提高了全县各级干部和广大菜农对发展无公害蔬菜生产的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已在全县大面积推广应用,菜农的种菜水平和质量安全意识明显提高,全县蔬菜已基本实现无公害化生产。二是蔬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有了明显提高。根据抽样速测结果表明,2002年冬至2003年春菜季,符合国家无公害蔬菜质量安全标准的合格率达到94%,比基地建设前提高了23个百分点;去冬今春菜季,经抽取4442个样品检测表明,合格率达到97%,又比上年提高了3个百分点。连续两年被农业部评定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合格单位”和“先进单位”。三是促进了蔬菜生产和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冬早蔬菜种植面积、外销量、农民卖菜收入,2002年冬至2003年春菜季达到10.91万亩、11.94万吨、1.58亿元,分别比上年度增加1.63万亩、1.24万吨、0.56亿元,增长18%、12%和55%;2003年冬至2004年春菜季达到12万亩、16.38万吨、1.92亿元,又分别比上年度增加1.1万亩、4.44万吨、0.34亿元,增长10%、37.2%和21.5%;蔬菜平均亩产值从2002年的1187元增加到204年的1597元,提高了34.5%。一大批蔬菜收贮、保鲜、运销、加工企业发展壮大,蔬菜产业的整体效益显著提高,实现了量价同增。四是树立了品牌形象。通过无公害蔬菜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已有16个蔬菜品种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注册了商标,树立了元谋无公害蔬菜品牌的形象和声誉,提高了元谋蔬菜的知名度,客商纷至沓来,促进了蔬菜的销售和出口,农民种菜收入大幅度增加,实现了提质增效。五是促进了农民增收。无公害蔬菜已形成农民增收的一个“亮点”,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售菜收入已成为农民现金收入的重要来源,占全部现金收入的71%。在蔬菜产业的推动下,2003年全县实现农业总产值5.35亿元,比上年增加0.72亿元,增长15.6%;农民人均纯收入2233元,比上年增加347元,增长18.4%,居全州第一位。六是积累了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初步经验。通过基地建设,在组织领导、行政管理、技术措施的制订和推广、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等方面积累了初步经验,为进一步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打下了基础。目前,已带动粮食、水果向无公害生产方向发展,全县已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25个(蔬菜16个、水果7个、大米2个),绿色食品认证2个(葡萄、石榴)。

(二)抓住国家实施大型生态建设项目的机遇,大力建设绿色林果基地

元谋县地处低纬高原,四面环山,中间低凹,特殊的地形地貌形成高温、干燥、少雨的气候特征。由于历史的原因,自然植被破坏严重,生态脆弱,神奇的“元谋土林”,既是奇特的旅游景观,也是水土流失严重的象征。为改善生态环境条件,全县人民进行了不懈的努力,结合国家实施生态恢复、水土保持、退耕还林、农业综合开发等工程的大好机遇,把生态建设与绿色产业建设结合起来,大力开发荒山,种植印楝、龙眼、芒果、咖啡、葡萄、石榴、小枣、大青枣等经济林果,无公害、绿色林果产业已逐步发展壮大成为元谋的又一支柱产业。至2003年底,累计种植经济林果2.99万亩,产值达到2635万元,绿色林果生产基地已初具规模,葡萄、大青枣、龙眼、芒果等产品已开始打入国内大中城市。

(三)抓住国家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机遇,建设绿色食品加工基地

为促进绿色产业的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带动农民增收,我县认真贯彻中央“扶持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精神和云发[2002]26号文件精神,根据我县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基础、布局实际和大宗农产品种植的区域特点,县委、政府果断作出以元谋火车站为中心,建设能禹绿色食品加工园区的决定,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列项扶持。采取优惠提供土地、减免税收、全方位优质服务等优惠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政策环境、服务环境和发展条件,千方百计引进资金、项目和人才入驻园区参与绿色食品加工开发。目前,全县已有农产品加工、营销企业26户,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2亿元;2003年实现营业收入1.66亿元,上缴税金528万元,带动3万多户农户种植蔬菜、水果,支付农产品收购资金8019万元;有4户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权,有18个企业的23个产品获得省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去冬今春菜季,出口洋葱1.37万吨,出口脱水香葱450吨。县委、政府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于2003年与北京汇源果汁饮料集团签订协议,采取更加优惠的政策,吸引汇源集团到元谋投资。按照协议,汇源集团将注资3亿元人民币,在能禹绿色食品加工园区内兴建年加工处理农产品30万吨的加工企业。该项目建成后,将极大地提高我县农产品的加工处理能力,从根本上解决我县农产品“卖难”的问题,实现绿色产业提质增效,大大提高我县农业的产业化水平。

(四)抓住国家实施种子工程的机遇,加快建设冬繁制种基地

繁种产业尤其是冬繁制种是元谋的一大优势,有“天然温室”这一得天独厚的气候条件和交通便利的区位优势。元谋还是农业部列项建设的、最优越的农作物种子南繁基地,由于没有台风和梅雨袭击,温暖干燥的气候特别适宜繁殖各种蔬菜种子和粮食作物种子,全国每年有60多个单位到元谋进行冬繁制种和种质鉴定,所繁制的蔬菜、花卉、小麦、玉米等作物种子,质量十分优良,部分种子还出口到国外。为使元谋适宜冬繁制种这一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造福群众,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增收入,根据州委、州政府“三区基地”建设的总体要求,县委、政府十分重视我县繁种基地建设工作,成立了领导机构,落实了工作措施,使我县的繁种产业得到了稳步发展。2003年冬至2004年春,全县冬繁制种面积达到7613亩,比2000年的6030亩增加1583亩,增长26.3%;种子总产量55万公斤,产值1024万元。有许多农户通过繁种增加了收入,摆脱了贫困,走上富裕之路。

四、畜牧产业长足展

畜牧业是元谋县的支柱产业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县畜牧业生产持续发展,产品总量稳定增长,结构不断优化,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加强,品种改良和种草养畜步伐加快,动物防疫水平不断提高,市场建设初具规模。畜牧产业专业协会的成立进一步提高了畜牧生产规模化、组织化程度。

2003年我县畜牧业克服了疫病等因素的影响,持续稳定发展。年末生猪存栏14.41万头、大牲畜存栏8.94万头匹(其中牛存栏5.74万头)、羊存栏12.45万只,同比分别减0.25%、减4.6%(牛减2.5%)和增8.7%;出栏肉猪11.09万头、大牲畜1.32万头匹(其中牛0.91万头)、羊3.84万只,同比分别增1.94%、8.4%(牛增7.3%)和2.9%;肉蛋奶总产量达1.26万吨,同比增10.42%。畜牧业产值(现价)达1.05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20%,农民人均畜牧业收入538元,占总收入的25.3%。

县委、县人民政府提出2004年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30%,农民人均畜牧业增收100元的发展目标。今年1—6月,累计出栏肉猪5.82万头(其中:肥猪5.69万头,屠宰仔猪0.13万头),比上年同期增加0.41万头,同比增长7.54%;出栏肉牛0.35万头,比上年同期减少64头,同比减少1.77%;出栏肉羊1.7万只,比上年同期增加0.31万只,同比增长22.41%;出栏家禽18.49万只,比上年同期增加2.9万只,同比增长18.62%;牛奶产量17吨。

(一)增设服务网点,加大家畜品种的改良力度,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2003年全县完成生猪杂交改良2.32万胎、马匹改良524胎,选种选配牛0.56万头,选种选配羊1.03万胎。去年10月以来建立的老城、黄瓜园两个牛冻精改良点,迄今已配种黄牛50胎、水牛110胎、奶牛8胎。生猪生产实现了产品优质化,肉牛、肉羊个体产量和产品质量明显提高。

(二)种草养畜,优化内部结构。我县1993—2002年累计种植利用优质牧草1.26万亩。2003年种植优质牧草4736亩,主要品种为皇竹草1786亩,特高黑麦草1752亩,印度木豆1198亩,还有鲁梅克斯、高丹草等。通过种草养畜的示范推广工作,优化了畜牧业内部结构,提高了生产效益,促进了全县草食畜商品生产的发展。

(三)认真组织做好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确保畜牧业生产健康发展。2003年全县预防接种猪瘟—猪肺疫二联苗20.15万头次,猪W病疫苗17.72万头次,牛W病疫苗4.07万头,羊W病疫苗10.58万只,山羊痘疫苗10.81万只,牛出败疫苗1021头,牛羊炭疽疫苗775头(只),鸡新城疫疫苗31.85万只,禽霍乱疫苗4.28万只;预防性驱治家畜、家禽寄生虫病93.81万头(只)次。据统计资料和抽查结果,全县猪死亡率为1.78%,牛死亡率为0.73%,马属动物死亡率0.34%,羊死亡率为0.67%,家禽死亡率为0.78%,均在省、州规定的控制指标之内。

(四)建基地,抓示范,促发展。我县江边乡是省列畜牧扶贫工程示范项目和州列黑山羊特色养殖基地,通过举办示范村、示范户改造羊厩,调种换种,种植使用优质牧草、科技培训,科学饲养管理水平有较大提高,山羊生产快速发展,出栏量明显提高,今年1—6月全乡出栏山羊5532只,比上年同期的2602只增加了2930只,同比增长112.6%。

(五)加强市场建设,促进畜产品流通,保证畜牧商品生产顺利发展。2003年政府投资对黄瓜园畜产品交易中心进行了改造扩建,增强了服务功能,适应了不断增加交易量的需要,保证了我县畜牧业商品生产的顺利发展。

(六)发展专业技术协会,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市场的竞争能力,实现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化市场的连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农民增收,推动畜牧业生产的快速发展。到7月23日发展畜牧生产经营专业技术协会3个,会员144人。

(七)以企业为龙头,发展奶业生产。去年引进龙川江奶业公司建立牛奶加工生产线,于12月正式投入生产,为我县的奶业发展打下了基础。

五、完善营销服务体系,增强服务功能

县委、政府始终站在发展好、实现好和维护好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牢牢地把培育壮大营销队伍、聚合力量开拓市场摆在工作的首位。首先是加快体制创新,培植农产品销售龙头。将县蔬菜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使之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大力扶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鼓励他加强同全国各大蔬菜批发市场的联系与合作,稳定和发展客户,并逐步在全国各大中城市建立产品流通窗口和直销点,开拓市场空间。其次是加强农村经纪人队伍建设。在全县确定100户重点扶持的经纪人,实行正科以上领导干部联系经纪人制度,从政策、资金、科技服务上重点给予支持,使经纪人放心、放胆地发挥组织群众、连接市场的能动作用,拓宽销售渠道和信息渠道,有效提高群众生产的针对性和农产品的商品率,最大限度地占有市场和开拓市场。第三是大力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能人为基础,根据不同地区农产品生产布局的特点,大力发展各种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对各种协会给予积极扶持和引导,充分发挥他们信息来源广、机动灵活的优势,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采取“好品种+订单”的方式,有效组织千家万户进行蔬菜和林果种植生产,同时,多渠道、宽领域开辟农产品销售市场,实行订单生产和订单销售。目前,全县已有农村专业技术协会94个,会员8433人,其中:经济实体型协会46个,占48.9%;技术服务型协会26个,占27.7%;技术交流型协会22个,占23.4%。对协会的发展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不施加任何行政干预,把生产经营的自真正交给农民。第四是努力打造品牌。农业部门积极引导和协助企业抓紧对主要蔬菜品种和林果品种进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办理商标注册登记,改善包装条件,打造“天然”、“无公害”品牌,实施品牌营销。第五是优化交易环境。加大蔬菜批发市场交易秩序的清理整顿力度,严厉打击欺行霸市行为,协调好运力关系,适度减免交易费用,降低交易成本,维护客商和菜农的合法利益。第六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在元谋火车旁建成规模较大的蔬菜交易市场——云南省元谋县蔬菜批发市场,占地面积7.8万平方米,其中,有综合办公大楼1500平方米,收菜货棚80间、2310平方米,贮菜货棚37间、3000平方米,发运场地3.1万平方米。建有铁路专用线1216米,火车装车站台货位48个;制冰厂1579平方米,日产白冰50吨,储冰房两座,可储冰500吨。另外,在县城和各乡镇还建成大小不一的农产品交易市场14个。第七是强化服务。县委、政府把如何为企业、协会搞好服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正科以上领导干部挂点帮扶制度,对企业、协会制订了特殊的保护政策,严禁各种侵害企业、协会利益的行为发生。职能部门积极为企业、协会申报项目,争取上级部门列项扶持,在省农业厅等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已有县蔬菜公司、金沙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列入省级龙头企业扶持;翰泰食品有限公司、龙川江化工有限公司、中山葡萄公司、金珠公司列入州级龙头企业扶持;清和果蔬协会获国家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扶持。

六、加强农业环境保护,全面推广无公害标准化生产技术

元谋境内工业不发达,农业生产环境几乎未受到污染,十分有利于发展绿色产业。经农业部农业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昆明),对元谋主要农业生产区域内的水、土、气采集样品检测出434个数据分析表明,元谋农业环境清洁无污染,符合国家规定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要求,完全适合生产无公害农产品。为保护这一清洁的农业生产环境,我县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划定了基本农田保护区,经常性的开展农业环境检测监督工作,坚决杜绝新建污染大的工业项目。在良好的农业环境基础上,依据国家和农业部颁布的标准,制定了无公害蔬菜和葡萄、小枣等部分林果的生产技术规程,采取集中培训和分类指导等多种形式大力推广无公害标准化农产品生产技术;全面清理整顿农药市场,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使用杀虫灯、生物农药、种植害虫喜食作物集中诱杀等物理、生物防治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农药对农产品和农业生产环境的污染;加强对上市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及时掌握质量安全状况,反馈指导生产。扎实的技术推广和产品监管工作,促进了全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发展,全县主要农产品已基本实现无公害化生产。

七、以科技为支撑,多方位搞好技术服务

一是抓好科技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县、乡、村科技服务网络,与省农科院热带亚热带经济作物研究所进行县所科技合作,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优新蔬菜品种,探索、积累和推广生产种植技术;同时,在全县确定一批享受政府津贴的农村和非公经济优秀专业人才,表彰奖励“金土地”种植能手,多渠道、多方位带动群众掌握和应用农村实用科技。二是抓好技术培训。实行农、科、教统筹,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的积极作用,把制定科学技术规范和推广实用技术、培训干部群众紧密结合起来,形成多渠道、多角度服务绿色产业的新机制;充分发挥我县属老菜区联系广的优势,长期聘请省级有关专家对各级科技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促进科技人员知识更新、服务手段更新。三是办好示范样板。充分发挥省农科院热经所和县级农业、科技、蔬菜等部门的科技优势,在黄瓜园镇小丙岭创办蔬菜科技示范园区500亩,引进喷灌、滴灌、塑料大棚栽培等新技术和太空椒、五彩椒、高价值洋花菜繁种等蔬菜新品种进行示范栽培,以示范基地培训、带动农民学习新的栽培技术。四是逐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体系。为加强对农产品质量的检测监督,最大限度地确保上市的农产品达到国家规定的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成立了元谋县农产品质量检测监督站,在全县蔬菜主产区的批发市场设置了10个质量安全检测点,配置农药残毒快速检测仪34台,其中:全自动高感度大量样品速测仪1台,台式速测仪11台,便携式速测仪22台。一个由县、乡和部份产销实体型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组成,从田间地头到产品交易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体系已初步形成。制订了《元谋县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由县人民政府行文执行,菜农的蔬菜必须通过抽样检测合格才能上市交易,菜商收购的蔬菜必须通过抽样检测合格才能外运。

八、存在问题

目前我县农业产业化的总体水平还不高,发展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龙头企业弱小,带动能力不强。我县龙头企业平均年销售收入仅600多万元,最多的也仅2000万元左右,与外地大企业相比,规模和实力都比较弱,市场开拓能力和带动能力不强,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也比较弱。二是龙头企业的科技和质量水平不高。大部份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还比较低,只能进行简单的初加工,能开展精深加工的不多,从而导致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产业链短,产品加工深度不够,产品研发能力低,新开发产品少,包装差,质量档次不高,加工转化和增值率低。三是融资困难。政府扶持资金少,金融机构又因企业缺少担保人而不予贷款或贷款数额少,建设资金投入严重不足,使一些有市场前景的好项目也不能及时开工建设,制约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四是管理水平低。大部份企业还是家族式的经营管理,没有建立起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不利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五是缺少知名品牌作支撑。我县虽已结合无公害农产品申报认证,申请注册了一批商标,但数十年来一直未形成一个知名的品牌,市场和消费者对元谋蔬菜、元谋水果等农产品的认知程度还比较低。六是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低。目前我县虽已成立了94个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但加入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农户仅占全县农户总数4.63万户的18.2%,而且其中有很大一部份协会是与农户之间没有产权关系的、松散型的自我技术服务性团体,真正能够完成从生产到销售全过程为农民提供服务的实体型协会较少,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协会、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尚需进一步探索、健全和完善。总的来看,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仍然较低。

九、对策和建议

1、国家应进一步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一是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二是要扶持新产品开发技术;三是要加强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户提供信息服务;四是要对企业管理者进行市场开拓能力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的培训。

2、要进一步发展精、深加工,加强新产品开发,改进包装,提高产品的质量档次,提高加工转化和增值率。

3、以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为基础,加强对外宣传和市场开拓,创造名牌产品,努力打造一批知名品牌。

4、逐步建立起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增强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把龙头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