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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管理措施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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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管理措施

第1篇:文物保护管理措施范文

【关键词】文管所,文物保护,文化建设,工作,开展方法,分析

在社会经济建设与发展中,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之间一直存在着比较突出的矛盾关系,尤其是在当代社会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前提条件下,其与文化保护工作的矛盾就更加突出。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这一法律的颁布,为解决这一突出矛盾提供了法律依据。文物保护作为文化产业建设与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在文化产业建设与发展的新形势下,其工作开展的重要性与方法措施,对于社会经济发展进步与文化产业建设提升的作用意义尤其突出。县级文管所作为文化产业发展建设以及管理的一个部门,在文物保护工作开展中具有非常重要和关键突出的地位作用。因此,县级文管所就应该在自己的日常工作中,拿起国家赋予自己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1、适应新形势,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开展文物保护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文化文明建设的提高,文物保护工作在社会经济建设与发展中越来越被关注和重视,尤其《文物保护法》的颁布与实施,更为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便利的环境和条件。因此,县级文管所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在这样的新形势与新环境下,更应注意对文物保护新形势新环境的适应,通过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意义的宣传,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与必要性的认识,进而依据文物保护法的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推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县级文管所通过适应新形势,加强宣传,进而开展文物保护工作的过程中,应注意抓好城市与乡村两条文物保护宣传工作线路。在城市进行文物保护宣传工作开展中,注意通过多种手段与方式进行丰富多彩的文物保护工作宣传活动。比如,通过媒体或者网络信息技术等手段,进行文物保护工作的宣传;比如利用革命文物的社会教育意义,将文物保护中的革命纪念馆或者是革命旧址作为教育基地,通过发挥革命纪念馆以及革命旧址的旅游功能作用,在旅游观光过程中,同时实现以革命文物为主的宣传教育功能。通过以上方式,从而实现对人民群众的文物保护观念意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与必要性的认识,最终促进文物保护工作能在人民群众的支持下顺利开展。此外,县级文管所还可以通过与文物保护工作开展相关联的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做好这一工作。比如联合文物监管部门做好文物市场的监管工作;联合政法职能部门做好文物保护的法律宣传教育工作;联合广播电视宣传部门通过专题片以及系列剧目制作、专题讲座演出等方式,做好文物保护的教育工作;联合文化职能部门以电影放映或者是演讲、故事会等形式,开展文物保护宣传教育等。

2、健全与完善文物保护的各种规章制度

县级文管所在进行文物保护工作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健全与完善文物保护工作的各种规章制度,以在规章制度的约束规范下,确保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文物保护工作和博物馆馆藏文物的管理,我国早有相关的明确法律规定与条例,县级文管所在进行文物保护工作开展中,应结合这些文物保护以及馆藏文物保护管理的法律条例,再根据县级文物保护博物馆馆藏文物的现状,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与制度措施,以实现对于县级文物保护的规范化和全面化保护管理。在进行县级博物馆馆藏文物的保护管理中,县级文管所就可以通过健全对于博物馆馆藏文物的接收以及鉴定、登记、档案编目管理、文物出入库、注销、文物保养修复、文物复制等制度,以方便对于文物的安全检查,从而实现对于博物馆馆藏文物的保护管理。

3、加大文物保护工作力度,完善文物保护管理措施

在文物保护工作的过程中,由于文物价值的重要性与文物数量、种类等的多样性、涉及范围的广泛性,仅仅依靠县级文管所这一部门力量,是明显不够的。因此,县级文管所在进行文物保护工作时,应注意充分发挥和依靠当地群众与政府的力量。在加大对于县级文物的保护工作力度同时,通过建立与健全相关的文物保护网络,来完善文物的保护管理措施,实现对县级文物的保护与管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建立与健全文物保护网络,通过横向协作实现对文物的保护管理过程中,文物保护与管理部门,应重视对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人员的培养,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文物保护工作的管理意识,从而为加大文物保护工作力度,完善文物保护管理措施提供人力资源上的支持。

4、加强对文物保护的领导,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对文物保护的领导是文物保护工作开展效果好坏的重要保障。县级文管所文物保护工作开展中,要想实现理想的、具有突出效果的文物保护管理成果,离不开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强文物保护领导,就是要建立文物保护的专门领导班子与管理部门,明确领导管理职责,提高文物保护领导工作人员的保护管理意识,增强领导层对文物保护价值的认识和对文物保护工作开展的支持,从而实现在统一领导以及运作协调情况下,顺利开展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进而达到文物保护工作预先设定实现的目标。

5、结束语

总之,文物保护是社会经济以及文化产业建设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县级文管所作为文物保护的一级重要职能部门,在文物保护过程中,就应该在提高文物保护意识,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依靠人民群众,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这几个方面做好功课,只有这样,县级文管所才能顺利开展自己所承担的这项份儿内工作。从而为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第2篇:文物保护管理措施范文

    一、田野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田野文物就是指那不可移动并且分布地在住宅区之外的古文物,像古建筑、古石刻、古石窟、古壁画等。由于分布的地形不同、地域不同、环境不同,导致田野文物的保护工作非常困难,其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1.分布广、数量多

    田野文物分布无规则是田野文物的特点之一,因此为管理保护工作造成了巨大困难。例如:近年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民勤县进行文物保护工作的单位就有192余处,而在录不可移动文物多处,并且大多数都存在于野外,因此,文物保护工作非常艰难。

    2.保护经费不充足

    在我国文物保护工作中,除了国家级与省级的文物能够得到相应的保护经费,市县级以下的田野文物保护单位很少能够争取到保护所需经费,因此文物保护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缺少经济上的基础,很多田野文物保护区没有进行专人管制,没有看护房,更不要说监控管理的设备了。

    3.文物收藏热致使保护工作更加艰难

    受到经济发展和国内外的文物市场行情变迁等影响,造成文物价值急剧上升,人们对于文物所具有的经济价值认识越来越全面,在暴利的驱使下,很多人跳出道德底线,铤而走险,实施田野文物盗窃行为。

    4.执法力量偏弱

    很多地区在文物保护管理方面缺少人力资源,缺少专业的对文物保护进行执法的队伍,再加之上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政府布置下的任务繁重,导致地方单位无法分心于正常的保护巡查工作上。部分部门甚至没有配备巡查车辆,对巡查力度和效率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5.少数地方政府对于文物价值和文物保护法规不够重视

    为了加快城市规划或项城建设,少数地区政府无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公然实施破坏行为,兴建房地产和规划所需设施,造成田野文物损失严重,遭到不可修复性破坏,为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严重影响。

    二、对田野文物保护工作提出的几点建议

    1.加强建设文物保护工作的执法队伍

    政府对文物保护工作过程中执法队伍的建设一定要重视起来,加强对执法工作者的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加强保护工作的巡查力度,配备巡查车辆,为执法提供设备上的方便,有效的震慑文物盗窃分子。

    2.加强对于文物保护意识和文物价值的宣传,防止各媒体上歪曲性的报道

    现阶段多种文物鉴定节目、鉴宝报道频频出现天价文物,拍卖会上千万的成交价格也是屡见不鲜,这对于文物盗窃分子的诱惑是非常大的,导致他们将田野文物确定为盗窃目标,屡屡发生文物失窃案件。因此,加强文物价值上的正面报道与宣传,提高人们的文物保护意识是非常重要的。具体措施如下:

    (1)通过考古工作,提高宣传力度。例如:在进行正常的考古工作过程中,对于考古所在区域的百姓进行文物保护宣传,提高百姓的法律意识,并道明盗窃文物受到法律制裁的后果。同时可以召开考古成果的会,利用各种媒体为大众贯彻文物所具有的重要价值,了解文物对古老文化传承的重要性,知道其是一个国家文化底蕴的一部分,主动地配合考古人员进行文物挖掘工作。

    (2)通过与文物相关的节日进行文物保护宣传。在举办文化遗产日的同时,大力宣传文物保护工作,并将在考古方面取得的成果通过展览的方式展现出来,加强对文物文化底蕴的渲染,使人们通过文物感受到中华民族文化的灿烂与辉煌,进而提高他们的荣誉感,提高民众保护意识,通过这样的办法降低文物盗窃行为的发生。

    (3)通过网络、媒体、新闻宣传文物保护的重要性。网络是现今传递消息最快、传播范围最广的手段。利用网络对文物保护进行宣传,对于全民普及保护意识,提高文物保护在民众心目当中的重要性是非常有必要的。再辅助于新闻媒体这样比较正规的节目进行宣传,加大对文物盗窃行为打击力度的宣传,让所有人都知道盗窃文物受到法律制裁的严重性。提高文物保护在民众心中的地位。

    田野文物的保护工作是艰难的、是枯燥的、是长久地。为了古老的文化传承,每一个人都应该把文化保护当做自己的责任。而文物保护的管理工作人员也应该提高警觉性,加强管理监察工作,不断的完善保护手段和巡查措施,有利地从宣传和准备工作上震慑和打击盗窃者的犯罪心理,提高田野文物的保护效率,尽最大努力去延续田野文物遗产的生命。

    参考文献:

    [1]袁保明.基层田野文物保护初探[J].才智,2011(20).

第3篇:文物保护管理措施范文

(1)文物破坏严重,急需维修。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部分文物遭受了严重的破坏,甚至一些文物处于常年失修的状态,再加上自然环境的影响,导致文物损坏现象极为严重,难以发挥文物传承历史文化的作用。(2)博物馆建设力度不够。近年来我国加强了对博物馆建设的重视,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主要的问题是博物馆建设的力度不够,出现资金紧张的局面。

2博物馆文物保护与管理的有效策略

博物馆作为文物的聚集地,对文物保护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因此需要提高博物馆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的水平,完善文物保护工作。

2.1科学编写文物保护方案

文物信息的采集是博物馆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对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加强博物馆文物信息采集工作,充分了解文物的背景,为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提供参考和依据。对文物信息的采集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力求做到全面具体,需要采集文物的照片、历史信息以及价值评估等多个方面的信息,对文物形成一个全面的了解。其次,要对文物进行科学的检测,为文物修复工作提供参考,这就需要借助先进的仪器设备对文物进行全面的检测,特别是对其定性和定量的检测分析,得出文物在材质、工艺以及病害机制、保护修复材料的选择等方面的信息。在对文物的综合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的基础上,制订文物保护修复方案,为博物馆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有效的支持。

2.2重视博物馆文物的预防性保护

文物的损坏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需要加强对文物的预防性保护。在当前的博物馆文物保护与管理中,一般是将文物保护工作放在首位,即在文物遭到破坏以后才开始进行抢救,这样就加大了文物保护的难度,甚至一些文物在遭受到严重破坏以后,很难恢复到原来的模样,不利于文物价值的发挥。因此需要在博物馆文物保护和管理中重视预防性保护,即对文物采取预防性的措施,结合文物的病害机制,改善文物的保存环境,预防文物病害的发生。

2.3规范博物馆文物保护与管理程序

为了提高博物馆文物保护和管理的效果,需要按照一定的规范进行文物保护,提高保护技术的可靠性,因此在文物保护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保护方案实施文物保护工作,并遵循修复原则对文物进行适当的修复,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保护性破坏问题的出现。同时所有的修复材料必须经过科学的试验,对材料的性质和性能有一个清晰的把握,最大限度地避免修复性材料对文物的再次破坏,提高修复性材料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3博物馆文物保护与管理趋势

近年来各国加强了对博物馆文物保护与管理的重视,开展了一系列的保护工作,对保护文物、发挥文物的巨大价值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文物保护工作正在向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在技术的支持和政府的帮助下,博物馆文物保护与管理呈现出一些新的发展趋势:①以人为本。博物馆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的开展需要依赖于大量的技术人员,因此博物馆文物保护与管理开始重视技术人员的作用,工作开展呈现出以人为本的特点。在先进工艺的推动下,博物馆的文物保护和管理中渗透着多种工艺和技术,技术性保护已经成为博物馆文物保护与管理的重要环节,这就突出了人才的重要作用。②全民化。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公益事业,应更加注意自身的公共形象,使它的成果惠及广大民众。增强群众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爱护并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氛围,充分调动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使博物馆文物保护与管理呈现出全民化的趋势。③智能化。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推广和使用,博物馆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呈现出智能化的趋势,很多博物馆开始结合自己的需要,构建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对文物保护和管理的实时监控,大大提高了文物保护和管理的水平。

4结束语

第4篇:文物保护管理措施范文

一、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各县区、各单位在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对于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要整体规划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以及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逐步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复建。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县区政府要依法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管理,不得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作为企业的下属机构或交由企业管理。国有其他文物也要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严格管理,不得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也不得抵押或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二、严格执行涉及文物的开发建设活动审批程序。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编制旅游等开发建设规划时,要坚持文物保护优先,把确保文物安全放在首位,与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相衔接,在服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前提下,编制专项规划。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事先必须依法征得文物、规划、建设部门的同意,规划部门要按照《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文物、规划、建设部门同意的,不得立项,更不得开工建设。

三、合理确定文物景区游客承载标准。文物、旅游等部门要立足文物安全,科学评估文物资源状况和游客流量,抓紧研究制定文物旅游景区的游客承载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文物部门每年都要对利用古遗址、古建筑、石窟寺等易受损害的文物资源开展旅游等开况进行安全评估,对可能造成文物资源破坏的要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四、加大对文物保护的投入。各县区政府要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要切实保障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抢救保护投入和日常维护经费。要加大基础建设投入,改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状况,加强文物保护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建设。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要专门用于文物保护。文物旅游景区门票收入、经营性收入要优先用于文物保护,具体比例由县区政府确定。

五、加强文物旅游的指导和监管。各县区文广、旅游等部门要将依法保护文物、确保文物安全列入旅游景区质量标准管理体系。对文物保护与安全管理规定不落实,造成文物破坏、损毁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建立文物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警机制、巡视检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定期组织评估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状况并向社会公布,促进文物保护和文物资源的合理利用。

六、切实落实文物保护责任。各县区政府及其文物部门是文物保护的第一责任主体和直接责任主体,要始终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把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文物保护机构队伍建设,解决文物保护面临的问题,做到文物保护与其他重点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督查、同落实。各县区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文物保护专项检查活动,并将检查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落实及文物保护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对领导不力、决策失误、失职渎职,造成文物破坏损毁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5篇:文物保护管理措施范文

关键词: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管理;重要性;措施

1 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1.1 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由于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具有保密性,因此,只有对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采取集中式的管理以后,才能确保档案的卷案质量和不泄露。不仅对档案袋实行统一的印制,对工作人员进行统一的培训,还统一确定档案整理及验收的方式,制定一个标准。对每个环节的档案工作严格控制,例如:档案的借阅和复印等。只有严格统一使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才能为日后档案管理工作奠定稳定基础。对于档案基础工作,档案服务创新也起着广泛而深刻地影响,档案服务创新很好的带动了档案基础工作,对于档案学的理论研究发挥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在过去的几年,我国许多地区的档案馆对于卷宗学理论、文书立卷方法改革的实践、归档文件整理方法改革的具体做法、档案信息数字化、电子文件、文档一体化和与改革创新配套的档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建设等许多问题进行了大胆的创新实践与理论研究,取得了很多有益的经验。档案服务创新的开展,使得档案馆的档案接收、档案保管、档案整理、档案编目等一系列任务的工作量,相对于传统的手工劳动方式得到增大。

1.2 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的信息化

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入录的及时与灵活性,影响着档案管理工作的成果和效率。与以往的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相比,如今的档案管理工作新增加了信息化的管理,将以往的纸质档案与现代的电子档案结合共同管理。改变了档案管理工作的及时和灵活性,用现代合理科学的管理方式,实现信息化,不仅提高了档案管理的成果,还提高了档案管理的效率。

1.3 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的安全性

由于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通过严格的管理机制进行把关,不管是在档案的查阅上,还是在建立档案的过程中都需要在档案工作人员规范和信息化的监督下才能确保它的完整、保密,以及安全性,因此安全性是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之一。随着目前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集中式的管理以后,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的安全度得到很好的提高。在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的建立上,采取了严格的监督机制。在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的查阅上,则制定了非与档案相关的人员或没有通过批准的人员是不能进行查阅的。这样一来就使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得到了保证。

2 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 管理意识不强,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利用率低

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对各项工作的开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可以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是许多单位长期以来重“藏”轻“用”,对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利用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缺乏广泛的宣传,因此使员工对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利用效益知之甚少。由于对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不足,造成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利用率不高。

2.2 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硬件投入及经费不足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在管理中广泛运用,管理手段不断进步。而运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管理档案的单位较少,基本还采用手工收集、检索,信息量小,不利于档案的收集、利用和开发。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室建设不标准、不规范,档案柜陈旧老化,档案保管条件简陋。

2.3 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专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目前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管理专业人员队伍在专业素质、理论水平、文化程度等方面参差不齐,与时展的要求悬殊较大。

2.4 文物保护工程中的管理制度陈旧

由于规章制度的缺乏,或者是规章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基层处罚工作不力人员时,往往被上层势力姑息纵容而失去效力,部门管不住人,某些人嚣张气焰日胜。反映在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管理上就显出了诸多混乱迹象,如借阅不登记现象屡有发生,管理者虽心有怨言,却装“老好人”,糊糊涂涂地借出,迷迷糊糊地收回,怕得罪所谓“内部人”,而这些“内部人”也是十分不自觉,未装订的档案违反制度东借西看,是想查资料、客观上有利于工作的开展,还是想泄露信息,寻求权益呢?有时阴暗层面很难放在阳光下来晾晒。这里所谓的管理仅是开门送材料,关门堆资料,没有借阅登记本,工作就是混日子。档案收集工作不严密,就会造成关键资料的缺省,档案文件完整性受损、管理措施的滞后制约了档案管理手段的创新与升级,陈旧的毫无章法的管理手段只能造就低层次的缺位管理。制度制定时缺乏集中统一性,把关不严,使得档案管理陷入混乱的现象。

3 加强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的措施

3.1 关于文物档案工作,各档案藏品状况虽不尽相同,但必须严格按照《中化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档案馆藏品管理办法》等规定去做

1991年11月19日国家文物局印发的《藏品档案填写说明》是规范著录工作的最基本依据。《说明》对档案填写的格式、文物定名、鉴定、文物总登记号、文物分类号、档案编号、时代、作者、数量、质地、色泽、用途、来源、尺寸、重量、形状、入藏日期、征集经过、流传经历、修复、装裱、复制记录、现状记录、照片拍照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各博物馆应根据各自的馆藏实际,按照统一的定义进行完善和整理,使之统一分类、统一格式和内容。

3.2 夯实基础,扎实做好“四有”工作

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指的是有保护范围及建控地带,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专门的保护管理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各市、县要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对本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清理,凡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尚未划定的或界线不清楚的,要立即会同城建部门进行合理划定并报同级政府公布;没有保护标志和界桩的要及时竖立,损坏的要及时更换;要不断补充、完善记录档案,逐步实现记录档案的信息化;要健全保管机构,配齐保护人员,延伸文物保护员网络,切实把“四有”工作落到实处。

3.3 增强档案意识,坚持规范建档

在文物保护工程中一定要增强档案意识,只有这样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工作才能做到因地制宜灵活有效。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要全面反映博物馆的各类信息,应包括文物保护工程中的藏品档案、陈列展览档案、资料档案等,以每一件器物或每一个文物为基本建档单元,包括每一件文物的状态及变化特征,及每个展览与外部环境之间的联系。通过收集、整理各项资料,详细甄别分类,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管理的目的,在于服务和利用,因此要增强档案工作与文物保护工程中的发展的贴近度,更好地发挥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的服务作用和应尽的职能。

3.4 加强培训力度,努力提高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一是要明确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管理负责人、档案员的岗位职责,形成覆盖全部的档案管理机制。二是要坚持统一领导、分散建档、集中备案的原则,按照完整、准确、翔实的要求,按照规范、标准的原则整理归卷、立卷,把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整合为相互独立,又不可分割的整体,最大限度地提高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档案工作的档次。三是要加大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力度,把档案管理纳入综合目标量化考核范围内进行考核,使立卷的档案内容能够科学分类、流程清晰、检索方便,实现最大程度保存文物历史信息的目的。

在档案管理基础工作的各个环节中计算机数据的准备工作是一个大工程。档案馆信息化建设涵盖保管、研究、陈列、教育和行政管理等博物馆各项工作流程,核心是藏品信息数据库建设,重点在于把好藏品信息的收集整理关和加大信息管理规范化力度。对藏品征集、修复、鉴定、交换、展览等各种原始信息和相关信息尽可能做到收集齐全、分类整理;根据国家文物局印发的《档案馆藏品信息指标体系规范(试行)》等文物工作规范,录入藏品信息,做到格式规范、填制准确。文物调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文物调查”项目)旨在通过数字化手段开展文物调查,掌握基础资料,提高管理水平,是推进文物、档案馆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强化训练,对档案工作者分层次进行基础知识教育、高级理论培训及文博专业档案专业教育,培养一支具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年轻的档案生力军,使他们不仅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而且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意识。

我国文物档案事业信息化工作需要多方面的支持。其中最为关键的是领导者的现代化意识水平。档案馆信息化并不是单纯的技术与设备的简单组合,它同时牵动管理观念、管理模式的转变,工作体系、管理机制和规章制度的改革,这对长期以来沿袭传统工作模式运行的博物馆来说的确是一门全新的课题。推进档案馆信息化建设,首先要解决的不是资金、技术和人才问题,而是思想观念和认识问题。面对机遇和挑战,档案馆工作者应树立信息时代的新观念、新思路,掌握处理问题并解决问题的新办法和所采用的新途径。用信息化的思想指导档案馆的各项工作,将信息化的工作方法贯穿到档案馆的各项工作中,并成为每一个档案馆工作人员自觉规范、指导自己工作的行为准则。在借鉴吸取传统管理成功经验的同时,寻求传统与现代的最佳契合点,理顺档案馆各项工作所涉及的信息采集、重组、加工、分析与研究等过程,营造出有利于进行博物馆信息资源开发的良好环境。

4 结语

综上所述,文物档案管理现代化是档案馆实现科学化、现代化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档案馆工作者要进一步对现代化管理作深入的研究和不断的创新,以信息化促管理,以现代化管理出效益,打响档案馆文化品牌,努力实现文博资源的全社会乃至全人类共享。

参考文献

[1]郑力鹏;黄文铮;;文物建筑保护工程的档案管理工作[J];兰台世界;2008年01期

第6篇:文物保护管理措施范文

20xx文物法规定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纪念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革命文献资料、手稿、古旧图书资料以及代表性实物等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

第三条 文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的主管全国文物工作的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对全国的文物保护工作依法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不设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第四条 各级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文物事业费和文物基建支出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其中文物基建支出以及文物修缮、维护费和考古发掘费等,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所属文物事业、企业单位的收入,应当全部用于文物事业,作为文物保护管理经费的补充,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核定公布。 文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所列的文物中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予以登记,并加以保护。

第七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划定,并作出标志说明。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 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使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建立保管所或者博物馆等专门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保护;没有专门保护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责成使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保护,或者聘请文物保护员进行保护。

第十条 文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所列文物中有使用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没有使用单位的,附近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对文物进行保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

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应当符合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条件,并根据其级别,报经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定并公布建设控制地带。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部门划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部门划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其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等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得重新修建;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另地复建或者在原址重建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原核定公布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文物局认为有必要由其审查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由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和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文物修缮保护工程应当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工程竣工时,应当报审批机关验收。

第十六条 文物修缮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 文物修缮保护工程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局制定。

第十八条 一切考古发掘项目,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考古发掘申请,由考古发掘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向国家文物局提出或者直接向国家文物局提出,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或者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批准。国家文物局批准直接向其申请的考古发掘计划时,应当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国家文物局提交当年考古发掘计划。配合建设工程的考古发掘计划,可以在发掘前三十日内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文物面临自然破坏危险,急需发掘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先行发掘,自发掘开工之日起十五日内补报发掘计划。

第二十条 在考古发掘工作中,考古发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考古工作规程,保证发掘质量。 考古发掘单位在申请发掘时,应当提出保证出土文物和重要遗迹安全的保护措施,并在发掘工作中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文物调查或者勘探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物调查或者勘探工作,由文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组织实施或者由国家文物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在进行建设工程中发现古遗址、古墓葬必须发掘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力量及时发掘;特别重要的建设工程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发掘工作,由国家文物局组织实施,发掘未结束前不得继续施工。

第二十三条 在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配合考古发掘单位,保护出土文物或者遗迹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考古发掘单位和考古发掘项目领队人员资格,由国家文物局审查认定,并颁发证书。 考古勘查单位、考古勘查领队人员资格,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五条 考古发掘单位发掘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写出考古发掘报告,编制出土文物清单。出土文物由国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保管条件和实际需要,指定全民所有制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收藏。考古发掘单位需要将出土文物留作标本的,须经国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 公民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公民登记的文物保守秘密。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私人收藏的文物,提供鉴定以及保管、修复等技术方面的咨询和帮助。

第三十二条 公民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卖给国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和文物收购单位。 国家鼓励公民将其私人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

第三十三条 文物经营单位经营文物收购、销售业务,应当经国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营文物对外销售业务,应当经国家文物局批准。

第三十四条 文物经营单位应当记录文物经营活动情况,以备核查。 文物经营单位收购或者保存的珍贵文物,应当报批准其经营文物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中一级文物应当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文物经营单位销售的文物,应当在销售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

第三十五条 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等单位的文物拣选工作,应当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并妥善保管拣选文物,尽快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移交。

第三十六条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收移交的文物,应当按照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等单位收购时所支付的费用加一定比例的拣选费合理作价。接收移交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支付所需款项有困难的,由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解决。 第三十七条 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海关等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应当在结案后尽快按照规定移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移交办法由国家文物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移交的文物进行鉴定,属于一级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国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要求,指定具备条件的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移交的文物。 银行留用拣选的历史货币进行科学研究的,应当征得国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四十条 文物出境由国家文物局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文物出境鉴定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制定。

第四十一条 经鉴定许可出境的文物,由鉴定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凭证。海关根据文物出境许可凭证和国家有关规定查验放行。

第四十二条 个人携带私人收藏文物出境,经鉴定不能出境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还或者收购,必要时可以征购。 第四十三条 文物出境展览和文物出口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有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四十五条 对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所列行为的罚款,分别情节轻重,按照以下数额执行:

(一) 有第(一)、(二)、(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罚款数额为二百元以下;

(二)有第(三)项所列行为的,罚款数额为该建筑物、构筑物造价的百分之一,但是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三)有第(五)、(六)、(七)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罚款数额为二万元以下;

(四)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罚款数额为非法所得的二倍至五倍。

第四十六条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有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四)、(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人员,可以将其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依照文物保护法和本实施细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具体行政行为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 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的保护办法以及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文物局解释。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谈《文物法》修订:应明确保护对象

第一,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文物类别。《送审稿》列举规定了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在内的五大类别的文物,然而列举得并不全面,存在较大的遗漏,这使得现实中有些重要的文化遗产被排除在外,对其保护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从我国的现实来看,迫切需要增补以下三种文物类别:

一、增补古人类化石和具有古生物学意义的动植物化石、标本以及地质标本这一文物类别,以替代本条关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视同文物的条款。事实上,将上述类型的物品作为文物的一个类别早已是国际惯例,例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可移动文化财产的建议》等就是将具有人类学和人种学意义的实物和动植物化石、标本以及地质标本作为文物的一种类别加以对待的。另一方面,这样规定也可以使《文物保护法》的适用性大大增强,比如近年来我国多地挖出的体型巨大、保存完整的乌木,若有了上述规定,即可以因其是具有古生物学意义的物品而纳入本法的保护范围;而现在由于这类乌木不属于本法所列举的任何一类文物,导致无法适用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二、增补从古墓葬、古遗址出土的遗物(或实物)这一文物类别。《送审稿》第三条明确了古墓葬、古遗址属于不可移动文物,而经考古发掘从中出土的遗物显然是可移动文物,这类文物也是我国重点保护的一类文物,但是在可移动文物的类别中并未加以专门列举。这不仅是一个立法缺漏,也不符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应予增补。

三、在建筑遗产类别中增补具有代表性的乡土建筑、工业建筑、传统村落、宗教建筑以及近现代乃至当代各个特定历史时期的代表性和纪念性建筑这一类型。在我国,这类文物数量巨大,它们中的绝大多数都未被认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甚至连文物的身份都没有,致使它们成为不断被破坏甚至拆毁的重灾区,对它们的保护一直是我国文物保护的薄弱环节。正是基于此,《送审稿》特别明确了这类文物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这也是本次修法的一大亮点。但遗憾的是,《送审稿》没有将其作为文物的一种类别加以列举,为了加强对这类文物的保护,有必要增补进来。

第二,增加对文物进行一般性定义的条款。由于《送审稿》仅采取了列举的方式来规定具体的文物类别,会导致实际操作时法律的适用性受到很大局限,所以有必要在本条中增加一个对文物进行一般性定义的条款,即采取一般性定义+列举规定的方式来规定文物应具备的条件和具体的文物类别。这主要基于以下三个理由:

一、仅采取列举规定的方式并不能涵盖所有的文物类别,这主要包括三种情况:①是如上所述,所列举的文物类别存在遗漏;②是有些文物的类别还未被人们知晓而无法列举,如还未被发现或未出土的文物;③是有的实物目前不被认为是文物,但将来可能被认为是文物,以《世界遗产公约》关于建筑遗产的保护为例,最开始主要保护的是古建筑,后来一些历史城镇、历史中心、乡土建筑、工业遗产、近现代乃至当代建筑等也逐渐被纳入保护范围。

第7篇:文物保护管理措施范文

关键词:文物保护;博物馆;社会价值;文物保护;规划

作为一个拥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中国具有较为丰富的文化遗产。文物作为文化遗产的主要构成部分,其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更能充分展现中华民族的创造力与活力。对文物加以合理利用及保护,对民族优秀文化的继承与发扬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与《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文物保护中必须始终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策略,对不同文物,选用与之相适应的保护措施,进行科学规划,对文物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行妥善处理,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1 博物馆文物社会价值的实现

实现文物社会价值,与实现商品价值具有统一性,必须进行交换,但不同点在于文物价值交换属于非物质交换,也就是归纳到精神范围,从本质上讲也就是说文物社会价值是文化交换。文物社会价值具有较为丰富的文化基础,其文化底蕴将以精神的形式向主体思想进行转变,这种情况下在文物客体以外文物社会价值量将随着增长,并对社会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在实现文物社会价值中一般可分为三个不同阶段,第一,以专业人员作为价值主体研究文物价值,为实现主客体之间价值交换提供可靠的依据;第二,博物馆保护及管理文物活动的开展,将提升与展现文物的社会价值,吸引更多观众参与到文物社会价值交换中;第三,将参观者等文化受众作为价值主体通过导游的讲解或自身主动对文物社会价值进行认知,从文物参观具体活动中,得到相应的精神价值,进而对我国传统文化增加认知水平。

作为博物馆的主要工作内容,通过社会教育可以将文物的社会价值充分展现出来。作为博物馆文化最主要的精神产品,文物具有教育作用,为此,必须对社会形势与发展进行分析,提升创新能力,确保文物展览具有更高层次的艺术性、观赏性及教育性,通过各种活动的开展,可以提升人们对文物价值的认知,更能对博物馆教育内容进行延伸,充分体现出博物馆的文物底蕴。

2 文物保护规划的研究

(1)文物作为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及科学价值,属于不可再生资源。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文物保护也越来越受重视。一般分6步进行文物古迹保护工作,包括:文物调查、评估、确定各级保护单位、制订保护规划、实施保护规划及定期检查规划。文物保护单位必须进行总体保护规划的合理制定,才能确保文物不受损坏。现阶段,中国文物保护单位级别主要分为6个级别,包括:文物保护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规划是一个动态研究过程,因时间的转变,文物具有丰富的文化底蕴,规划结果应对全部因素进行充分反映,如考古学、历史学、建筑学、工艺学等。在文物保护规划中应高度总结与概况本领域的科学研究内容,深入挖掘文物价值,促使文物保护工作顺利开展。通过研究确定文物的历史、艺术及科学价值。

(2)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离不开科学管理,在对博物馆文物保护规划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循文物特性分库分级进行管理,以此明确账目、确定鉴定结果及确保文物保护的科学性。博物馆馆藏数量较多,因多种因素的制约,往往会出现损坏文物等情况,因此建立与健全文物保护管理体系至关重要。目前在文物保护管理中遵循的程序一般为文物接收、鉴定、登录、分类等,这样才能确保文化保护工作的顺序进行。

将计算机技术作为文物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载体,要求文物保护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在其熟练掌握专业知识的同时,应具有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与信息加工处理能力。在进行文物保护管理信息化队伍建设中必须严格按照博物馆的实际情况进行方案、计划的制定,通过在职培训、业余进修等多种方式进行文物管理人员专业素质的培养,以此对文物保护管理人员的信息技术水平进行有效提升。加大专业人才的引进,完善组织内部结构,确保现代信息技术功能的充分发挥。

(3)作为文物保护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管理人员文物保护的意识,对文物管理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社会人员文物保护的意识还比较薄弱,尤其在在城市基础建设中,很多建设工程未走法律审批程序,也没有制定完善的文物保护措施,导致文物损坏的情况时有出现,这不仅会延缓工程建设进程,还对文物造成了破坏。基于此,在博物馆努力保护和管理藏品的同时,政府还应给予相应的支持,针对文物保护现状尽快出台相关管理条例,处理好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之间的关系,使博物馆的文物保护工作能够顺利开展,也使历史遗留下来的文化遗产得以永久传承。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我国社会经济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文物保护在博物馆单位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实现其社会价值及确保文物保护规划工作的合理性,是继承与发扬我国优秀文化的重要条件。

第8篇:文物保护管理措施范文

【关键词】文物保护;问题;对策

1 文物保护工作的意义

文物保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文物指的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所遗留下来的具有一定价值的历史遗存,比如各种建筑、工具、艺术品、技术等。加强文物保护,有助于弘扬我国的文化和民族精神。各种历史文物作为历史的遗存,是历史的见证,也是文化的重要载体,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有助于我国传统文化的流传和弘扬,促进当代中国文化的深入发展。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我国很多文物都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更应该加强对其保护的投入力度。第二,文物是我国历史上各种科学研究的结晶,是历史上各种科学技术发展的成就的体现,具有十分重要的科学价值。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有助于推动科学研究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古代我国很多领域都有超前的发展,产生了很多至今都在沿用的技术,比如我国的四大发明,对人类的科技文化进步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工作,有助于对文物中凝结的各种科学原理、工艺技术等进行研究,促进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与此同时,文物对经济发展也有很大的贡献。比如各地的文物资源在旅游业中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文物旅游对于人们的吸引力逐渐加大,对于拉动经济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比如故宫、秦始皇陵兵马俑、敦煌莫高窟等,都促进了旅游业的发展,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第三,每一件文物的背后都有许多不为人知的故事,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揭开文物背后的历史,有助于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对于人们的精神文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我国文物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近年来我国加强了文物保护工作的力度,但是在当前的文物保护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文物保护意识不强

文物保护意识的缺乏是当前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思想观念的落后,对历史遗留的文化遗产认识不足,导致人们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没有整体性提高。文物保护工作不是一个人、一个单位的工作,而应该是全民、全社会的工作。尽管近年来各级政府加强了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视,设置了相应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社会有识之士也多方努力,加强了对濒危文物的抢救和保护工作,但在当前的文物保护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人们对祖先遗留的物质文化遗产认识不足,缺乏保护意识。例如在当前的城市建设、农田水利建设、交通建设中,人们为了商业区、住宿区等规划的完整,农田水利设施的配套、交通的顺畅而不惜拆除一些保存了上百年的建筑、墓葬、石刻等物质遗存。

2.2 文物及其周围环境遭受比较大的破坏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条件逐渐改观,现代化的建筑越来越多,在经济建设的过程中,一些文物受到了不同程度地破坏,甚至是出现了为新建现代化的建筑导致文物建筑倒塌、损毁的情况。另一方面,文物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也比较严重,比如当前,随着城市化建设,很多文物被埋没在现代建筑群中,周围四处高楼林立,文物只是其中的一个小点,孤立于其中,人们根本无法体会到文物的价值,甚至完全忽略了文物的存在。因此,加强文物保护,使得文物免受周围环境的影响,是我们当前应该重视的问题。

2.3 仿古之风比较严重

在文物保护过程中,对一些古迹遗址进行重建,成为文物建筑保护过程中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建筑类文物是文物的一个重要类别,由于历史原因,很多古迹至今已经消失,或有其名称保留但无实物保存。为了提高地方的知名度和吸引游客,有的地区仅凭有限的文献记载及相关的传说故事,大兴复古之风,主观臆造,新建古镇、仿古建筑,甚至歪曲历史,混淆视听。

2.4 文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当前,我国在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现有的与文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其内容也比较松散,对文物保护的职责规定不够明确,有的部分与当前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导致文物保护工作中责任推诿,因此加强文物保护的立法十分重要。比如对于不同的文物没有相应的保护内容以及界定范围,应该根据不同文物种类进行文物保护法律的制定,当前在这方面的工作还不细化,针对不同的文物制定不同的保护法律,比如针对建筑文物,要加强对建筑文物遗址的勘察,制定相关的保护措施,针对艺术品类文物,要对文物的价值进行确定,制定相关的法律保护措施。对于各种破坏文物的行为要进行严厉的惩罚,对于保护文物的行为要进行奖励等,细化法律法规的内容和范围,才能发挥相应的作用。

此外,当前的文物保护工作中,经费的缺乏,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由于缺乏资金,导致很多保护工作无法开展,文物保护工作在基层的落实比较困难。

3 如何加强文物的保护工作

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文物保护工作而言,是一个极大的阻碍,为了不断提高文物保护工作的质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3.1 提高民众文物保护意识,倡导全民参与文物保护

当前文物保护意识不足是影响文物保护工作质量的重要原因,很多人都认为文物保护工作只是文化、文物部门的事,与自己无关。这种狭隘的观念,对于文物保护工作而言具有很大的影响,因此要通过各种宣传,不断提高民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倡导全民都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历史文化遗产中所蕴含的各种哲学、宗教、经济、地理、民俗等方面的内容,需要社会各界的专家和学者共同参与研究和保护,才能保证文物的完整性。文物保护是一项全民的工作,绝不是几个人甚至几个团体就可以完成的,加强文物保护,就要加强这种观念意识的宣传。

3.2 加强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政府的支持

对于我国当前的形势而言,政府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和广泛的影响力,因此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应该加强政府的主导作用,通过国家各项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促进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法律法规方面,应该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以法律的手段来对各种侵犯文物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文物保护行为进行奖励。同时要把政府的支持和法律的保障进行有效的结合,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促进文物保护工作质量的提升。

3.3 社会要加强协调工作

文物保护是面向社会的,需要社会各界的全面协调配合,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于文物的保护意识不足,导致很多文物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被损毁甚至是消亡,因此,要加强社会对文物保护的协调作用,与政府的支持保护和法律的保障进行协调,发挥社会保护的作用,抑制为了片面地追求经济而忽略了文物保护的行为,协调文物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赢。

3.4 文物管理部门在工作中要根据时代的变化相应变通

文物管理部门的工作要随着时代的变化进行相应的变通,不能一成不变,要遵循社会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和方针进行文物的保护工作,文物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在工作中预防各种问题的出现,防范于未然,一旦出现了问题要及时进行解决。尽量将文物的损失降到最低。对于文物保护工作效率的提升,还要不断提升文物保护人员的能力素养,做到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水平和思想道德水平的双重提升。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联系,对文物资源有一个准确的掌握和了解,同时要和其他部门进行协调,避免在文物保护过程中发生的矛盾。

此外,还应该加强对文物保护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投入,促进文物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4 结语

文物保护工作对于文化、技术、工艺等方面的传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文物保护过程,还存在一些问题,对文物保护水平和质量有很大影响。为了不断提高文物保护质量,要从多个方面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水平,比如加强意识提高、完善法律法规等。

参考文献:

第9篇:文物保护管理措施范文

[关键词]博物馆;文物保护;管理;发展趋势

引言

当今博物馆文物保护措施越来越多,但是仍然有很多文物无法保存下来,文物保护与管理有什么意义,文物背后又有着怎样的文化底蕴,博物馆文物保护与管理是否严谨,如何进一步改进保护与管理措施,文物保护与管理的发展趋势是下面将要讨论方面。

一、博物馆文物保护与管理的意义

博物馆肩负着收藏、保护和传承文化的责任。随着时代的进步,越来越多文化被浓缩进博物馆,它们代表了历史文化。文物是历史沉淀下来的东西,是中国源远流长历史的见证,它是光辉灿烂的中国文化的载体,是团结中华各个民族的精神纽带。保护文化资源,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职责,这对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增进民族凝聚力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不少的文物正在遗失,再也无法保存,这就需要我们加大力度去保护它们。

二、文物背后的文化底蕴

生活在这个多姿多彩的时代,历史的痕迹已经黯然离去,我们已经很难从身边看到历史的影子,可是我们不能遗忘历史。这些文物见证了我们不曾经历过的时代,繁华也好,萧条也罢,我们都应谨记历史,要从文物身上看到历史,这样才能在发展快速的今天找准自己的位置。长城虽然家喻户晓,但是它的存在不仅是为了赏玩,而是为了让人们知道它是历史,见证了苦难和甘甜。博物馆的文物不像长城这样大露与世,因为他们比长城这样的建筑文物更容易毁坏,也难以修复。从文字出现来说吧,甲骨文被收藏在博物馆,并不是说这种字多罕见,因为它已经被记载下来,只是它代表着一种文化的诞生,有纪念意义。

三、博物馆文物保护与管理的漏洞

(一)文物失窃、毁坏严重

博物馆中收藏的文物对外开放,每个人都有权利观赏,可是,近年来,不少大小博物馆都遇到失窃或者文物破坏的情形。其中以中国的故宫博物馆为例,在2013年5月8日,故宫博物馆失窃九件展品被窃,虽然偷盗者已经归案,但是这种事件是否能彻底解决还有待改进。此外,故宫的一些文物在检测时已经受损,比如清宫屏风浸水;再者,明代法器等四件藏品人为损坏;更甚者,有文物被拍卖,比如宋代书札。到底还有多少文物经得起丢失和损坏?文物丢失和破坏不仅仅是表面的丢失和破坏,而是我们对民族历史的敬仰遭到了亵渎。

(二)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

管理人员不是“看门狗”,而是管理者,需要从各个方面保护博物馆里的文物,不仅仅是负责人进人出。还是从故宫失窃说起,在盗窃者归案后,故宫相关负责人冠冕堂皇说这件事情已经得到了解决,但事实上确是毫无改进。把一个盗窃者关进监狱,还要更多盗窃者觊觎文物。管理者该做的不是做出没有行动的承诺,而是切切实实做好防盗工作,杜绝盗窃事件的发生。除了管理好外部因素对文物的破坏,还要管理好内部工作人员。文物丢失和损坏都与管理人员有关,更严重的是,管理人员参与破坏和偷盗文物。博物馆文物保护的一个环节必须是把管理员的素养提上去,否则,外忧内患,那博物馆的文物就更加岌岌可危了。

(三)资金制约文物保护力度

文物的保存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有些文物由于对特殊条件要求高,所以需要的更大力度的保护。其实,这方面对资金的需要还不是最主要的,尤其是对于地震等灾害区。文物难以禁受震动,尤其是陶瓷器类文物,因此在震后重建或修整需要大量资金。资金严重制约着博物馆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也使得博物馆的各方面工作施展起来困难,比如成列问题,没有好的成列专台,对文物的保护就很不利。

四、博物馆文物保护与管理的发展趋势

(一)政府加大文物保护的资金支持,博物馆提高藏品保护水平

文物是人类不可再生的宝贵财富,它的保护工作有很大难度,因此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政府在政策上对文物加强保护的同时,还要给予资金支持。一些地方政府认为在文物保护方面投入资金不实惠,因此导致了当地博物馆文物损坏严重,从而使文物保护工作很难实施下去。在外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文物也可能受到破坏,因此,提高藏品保护水平也必不可少。

(二)遵守制度严格管理,处理好基础建设和文物保护的关系

博物馆文物保护与管理一定要配合相关管理方式和制度,严格按照藏品接收、鉴定、登帐、分类、编目、定级、建档、入库、排架、提用、注销和统计等程序进行管理,要严格执行这一套程序,只有这样,才能顺利开展藏品保护工作;一定要按照藏品征集、鉴定、分类、消毒、修复、复制制度和出入库管理规定、安全管理守则、设备设施的检修制度进行管理,并且在过程中不断完善管理。在基础建设和文物保护关系处理上,要遵循先文物后建设的原则,能够保留的一定保留,在博物馆文物保护和管理中,及时对即将被破坏的文物进行收藏。最好的办法是,政府部门制定相关管理条例,解决基础建设与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如若已有相关条例,必须按照条例进行。

(三)鼓励全民参与到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去

博物馆是一个对外开放平台,人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博物馆充分利用这一点就可以更好地保护文物。文物应该被全民所知,也应该使全民对文物持有崇高的敬意,通过各种途径向全民宣传,让他们积极主动参与到文物管理中,这会使他们新生自豪感,对文物保护很有帮助。不过,现在还有不少博物馆不对外开放,远远与社会隔离,这就体现不出文物的历史厚重感。

五、结语

博物馆文物加强保护与管理是当下博物馆最重要的环节,积极主动面对保护和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并且解决这些困难才是唯一能提高保护与管理的能力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