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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和美国上市公司审计报告为研究对象,分别对中国和美国审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加以比较研究。中国和美国在独立审计规范性质、审计责任和职业关注等方面的差异形成了中国和美国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差异的主要原因。因此,合理地借鉴美国审计报告体系先进的做法,全面改革和完善中国审计报告体系和独立审计规范体系,将是我们积极迎接审计市场国际化的必要措施。
审计报告是注册师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的、用来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编制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完成独立审计业务的标志。由于中美环境因素的差异,造成了审计报告所反映的审计模式内容存在着许多差异。本文主要通过对中国和美国的审计报告的比较和,探求改善和完善中国的审计报告体系和独立审计规范体系。
一、审计环境的比较
1.美国。在20世纪以前,美国独立审计的主要是在随资本一起涌入的英国职业会计师的帮助发展起来的。进入20 世纪后,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的颁布使美国的法定审计得以确立,独立审计得到飞速发展,并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美国强调独立审计是自我管理的职业,政府不加干预。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一个实行自我管理的全国性职业组织,该协会制定出了具有重大世界的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庞大的注册会计师队伍,已达30 多万人,其地位很高。
2.中国。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财政部于1979年10月在上海建立会计师事务所的试点,并于1980年12月颁布《关于设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从此,我国正式恢复了注册会计师行业,行业起步较晚;我国共有五千余家事务所,大多数仍属于中小型所事务,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偏小;目前我国参与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监管的有审计署、证监会、财政部、注册会计师协会等,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违纪行为,监管部门主要采取警告、暂停执业、撤销等行政方式,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很少、较轻。
二、中美审计报告具体内容和格式上的异同
审计报告是整个审计过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同时也是审计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步骤,一般而言,正式立项的审计活动,都是要撰写审计报告。就现阶段而言,中国和美国上市公司审计报告的格式与内容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经过仔细的分析和研究后,我们发现差异也是比较明显的,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美审计报告的相同之处
1. 对收件人规定相同。中美审计报告的收件人均规定为审计业务的委托人。
2. 对报告日期规定相同。中美审计报告均规定审计报告日期为CPA完成外勤审计工作的日期。
3. 使用的专业术语相同。中美审计报告均规定在导言段或范围段使用“审计了……”的专业术语,借以表明CPA签发的审计报告不是复核或编表报告, 而是一种保证程度极高的报告;在意见段使用“我们认为、在所有(或全部)重要方面均公允地反映……”等专业术语,以说明审计意见不是对事实的绝对保证。
4. 对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可增加解释段的规定相同。中美审计报告均规定当CPA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如认为必要,可以在意见段之后增列解释段,增加对重要事项的说明。
5. 对审计意见类型的规定相同中美审计报告均规定有四种审计意见类型,即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
6.对审计范围的规定基本相同。中美审计报告中规定的审计范围,均是指主要的年度会计报告及相关的附表、附注。
7. 对发表各种审计意见条件的规定基本相同。
中美审计报告均规定了发表四种审计意见的不同条件。从总体来说基本相同。只不过我国审计报告准则规定得比较详细、具体。而美国则规定得较笼统抽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CPA职业判断能力偏低的现状。
(二)中美审计报告的不同之处
1.对标题规定不同。我国审计报告的标题为“审计报告”,美国审计报告的标题为“独立审计人员报告”。美国审计报告含“独立”字样,籍以区别内部报告及其他类型的报告,我国审计报告却未能做到这一点。
2.对导言段规定不同。美国审计报告的导言段简要说明审计范围、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我国审计报告不设导言段,将导言段的内容并入范围段。正因为我国缺少导言段,才导致我国审计报告(二段式)与国际通行的三段式审计报告存在区别。
3.范围段内容不同。(1)导言段的关系不同。我国审计报告隶属于二段式报告,所以报告的范围段纳入了三段式报告中导言段的内容,即审计范围、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而美国审计报告为三段式报告,故范围段不包含导言段内容。(2)审计依据不同。我国审计报告的审计依据为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而美国为公认审计准则。(3)对所实施审计程序的说明详略不同。我国审计报告只是概括说明取得的“合理把握”。就此而言,我国审计报告的范围段没有明确指出审计程序及CPA所负责任的程度,进而增加了其所承担的风险。
4. 意见段内容不同。我国审计报告的意见段是对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美国审计报告则就财务报表的公允性和合法性表述意见。我国同时规定“三性”是有原因的。首先,我国国情接近于大陆法系,主要通过法规规范会计工作。故借鉴大陆法系的审计准则,规定合法性要求。其次,我国审计准则主要是借鉴国际审计准则,故规定公允性要求。最后,由于当前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情形比较普遍,而违反一贯性是其中的一种重要手段,故规定一贯性要求。
5. 对签章规定不同。我国审计报告规定由CPA签名盖章,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并标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 而美国审计报告规定由会计事务所合伙人或负责该项审计业务的CPA签名。需标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有关签章的规定便是个人签名、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因此这样规定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三、审计报告差异产生的因素分析
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这些差异,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对独立审计规范性质的认识不同
为了清楚的说明中国与美国对于独立审计规范性质的认识,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1)这三个地区的会计职业团体与政府的关系;(2)独立审计规范的制定与方式;(3)约束力及违反规范的处罚。
表1 中美对独立审计规范性质认识的比较
比较对象 会计职业团体和政府关系 规范制定与方式 使用范围 约束力 对违反规范的惩处
中国 CICPA为民间机构,且受财政部监督、指导 CICPA制定,并由财政部批准 CICPA的会员 准则必须遵守,指南则参照执行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暂停执业、取消执业资格
美国 AICPA为民间组织 AICPA制定 AICPA的全体会员和其他执业CPA 必须遵守准则(指南)和规则 中止或开除会籍、吊销资格证书和执业执照
通过表1,我们可以发现,独立审计规范的实质在于对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规范,独立审计人员在实行独立审计业务过程中,必须或应当遵守,否则,将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美国独立审计规范的性质在于职业界的自我规范、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因而其审计规范往往由民间审计机构制定和。的独立审计规范则兼有自律规范和他律规范的双重性质,独立审计规范的制定与,以及违反规范的惩罚,受民间会计职业团体的制约。
2.对于审计的责任与职业关注认识上的差别
审计观念是指对审计的看法、观点和认识的总和。限于篇幅有限,在这里, 笔者将审计观念仅界定为公众对审计独立性的看法。现阶段中国和美国的审计观念的差别还是比较大的。
审计的责任和应有的职业关注是规范审计人员执业的行为指南,同时也是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根本保障。按照《国际审计准则》中关于“审计责任” 的定义, “审计责任” 应该包括《会计报表审计的目标与基本原则》、《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工作质量控制》、《舞弊与错误》、《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及法规的考虑》等要素。现阶段而言,中美关于审计责任与关注观点还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表2 审计责任与职业关注比较
比较对象 审计责任与职业关注 对错误与舞弊的认识
中国 审计人员违反职业规范,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严重者还会受到刑事责任的处罚。 CPA应该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以合理确信能够发现可能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
美国 不遵守行为守则可能会被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开除会籍。对因触犯刑律而被判处一年以上监禁的会员,或因各种税务事项而被定罪的会员,将被自动中止或开除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籍。建立同业复核制度。 审计师有责任计划和执行审计,以便为财务报表中是否不存在因错误和舞弊而引起的重要错报获得合理保证。
通过表2,我们可以发现中美对于审计责任与关注的认识以及对错误与舞弊的认识上,还是存在很大的差别的。中国关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和职业关注,在独立审计准则和《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均作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将审计责任划分为行政、民事赔偿与刑事处罚三种不同类型、性质的责任,便于规范注册会计师市场,提高审计人员的执业质量。美国则更强调审计人员的执业自律,而且职业道德规范在审计工作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3.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为形成审计意见所获取的证据。一般而言,审计证据必须具有充分性和适当性两个特点,其中充分性是指审计证据的数量足以使得注册会计师形成审计意见;适当性是指审计证据的相关性与可靠性,即审计证据应当与审计目标相关联,并如实地反映客观事实。
表3 审计证据差异比较
比较对象 关于审计证据的规定
中国 CPA可以运用包括检查、观察、监盘、查询、函证、、性复合等,以便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美国 CPA可以运用包括实物检查、函证、文件检查、分析性程序、询问客户、重新执行、观察等方法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通过表3,我们可以看出,中美都规定,审计人员在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的基础上才能出具审计报告,但是在具体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上,中美法也不尽相同。中国审计证据的方法显然非常丰富,而且结合中国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将监盘法从观察法中单列出来,更加体现出中国审计准则的主义特色。关于审计证据的数量和质量,中美的表述基本相同,表述均为“充分、适当”。
四、结论
中美环境的差异,形成了不同的审计模式,而不同的审计模式又决定了不同的审计报告。而从长远来看,同国际惯例接轨与审计市场国际化是中国独立审计规范的一个重要目标。而美国是现今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监管经济的水平相对比较先进。因此,充分借鉴美国的做法和经验,必将会促进中国审计报告体系和独立审计准则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加速中国审计市场国际化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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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景诚:《审计报告的国际比较》.经济师[J],2004(9)
2. 曾小青:《中美审计报告比较》.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J],2000(1)
增强审计评价的专业内涵
审计评价是审计报告的点睛之处,审计评价水平的高低,既体现审计工作质量的好坏,又关系审计部门的形象和权威,同时又直接关系到被审计对象的形象。
(一)当前审计评价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评价超出审计职责范围并且前后矛盾。在撰写审计评价时,由于忽视基础工作,没有完全掌握情况,详细占有素材,或确定目标不准确,使审计评价无文章可做,如根据被审单位提供的工作总结,简单评价什么工作怎样做的,达到什么要求,取得了什么成绩等等。有的将没有经过审计的业务数据拿出作评价,超出审计职责范围的内容。同时,审计报告中的内容与作出的审计决定内容相矛盾。如:审计评价某单位较好地执行了国家财经法规,收支合法,但在审计决定中却又认为该单位偷漏国家税收问题严重、存在着巨额账外资金。审计评价就存在前后自相矛盾现象。
(2)评价主观片面、单一笼统。某些审计项目审计评价意见,未经过必需的审计检查和测试,而是在对部分情况审计查证后,在主观推理基础上得出片面结论,没有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作为依据。还有就是不管什么项目,审计评价一个样,没有按照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审计项目确定的审计目标和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效益性及被审计单位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
(3)评价用词不严谨。如有的单位存在一定的违纪违规问题,甚至是比较严重的违纪违规问题,但在审计评价时往往为迁就被审计单位,或是为了审计决定能够较快较好地落实,于是审计评价就夸大为真实、合法、健全。还有的审计评价在对某些重大问题发表肯定意见时,风险防范意识差,语言表达过于绝对。如评价为:通过审计,某单位真实地反映了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某单位无违纪违规问题,某人清正廉洁,无任何经济问题。在目前法制尚不健全、被审单位和个人守法意识不强、经济业务活动错综复杂而审计受到诸多客观条件限制的审计环境下,审计从范围、深度、广度上,都不能做到百分之百,因此这类评价存在着巨大的审计风险。
(二)审计评价存在问题的原因
(1)审计评价规范及评价准则相对落后。无论审计对象自身,还是国家对于审计对象的管理以及财务会计制度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从审计自身的发展看,审计的领域不断拓宽,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共财政管理的审计正不断加强,但与此相关的审计评价准则尚待建立,而现有审计评价规范过于抽象,操作性、实用性不够强。
(2)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审计人员对审计评价的重要性认识不高,导致关于审计评价方面的许多重要内容在审计查证环节就被疏忽,在评价时不可避免沦为“无米之炊”。同时由于部分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不强、审计技术手段、审计方法相对落后等因素以及被审计单位配合、提供支持等因素的影响,审计评价所涉及到的较多内容,要么无从涉及,要么流于形式,要么含糊其词,也造成了评价无依据。
增强审计报告的法制内涵
(一)当前在审计报告撰写过程中存在的主要缺陷:
(1)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充分。有的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问题的表述过于简单,常常以一句结论性的语言一概而过,接着便以违反法律法规哪一条款进行定性和处罚。由于叙事有情无节,使人看不出违法违规问题的情节、性质及其后果如何。
(2)定性不够准确。不加区别,简单“对号入座”,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生搬硬套,缺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处理意见失之于宽或失之于严的情况时有发生。
(3)引用法规不当。一是没有引用法律法规,或者引用法律法规有误;二是引用法律依据不足,或者适用法规针对性不强;三是引用过时失效的规定,或用审计事项发生时尚未施行的法规作为审计依据;四是引用的规定层次较低,甚至没有法律效力的“红头文件”也作为定性和处理处罚的依据。
(4)行文不够规范。有些审计报告往往简单地以会计核算过程或会计科目来反映事实,阐述问题没有与整个业务操作过程相结合,个别的还使用夸张、比喻等过分修饰的语言,语意表述含糊累赘。也有的明显带有个人主观意识的分析和推断性的语言。
(二)大凡法律文书,其基本要求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作为一种法律文书的审计报告,也必须按照法律准则要求办事,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当然还要处理恰当、行文规范。
(1)事实清楚。审计报告所反映审计事项的评价结论和处理处罚结果,都必须建立在其所涉及的事实基础之上,只有事实清楚,才能真正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被审计事项给予定性和提出处理意见。审计报告要能经得起时间和实践的检验,基础就是事实清楚。
(2)证据充分。重证据是执法行为的一个基本准则,审计工作也不例外。如果事实是存在的,但缺乏证据证明,还是不能说是清楚的。要依据《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有关审计证据质量控制的规定》(审计署第六号令)对审计人员的证据收集进行规范,保证审计报告所述问题的证据材料确凿充分。
(3)定性准确。定性的准确与否,不仅直接影响到审计机关对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罚,也将关系到对其直接责任人的评价及处理,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反映审计人员和审计机关的执法水平。如定性“挪用”、“借用”还是“占用”,处理处罚是不完全一样的。又如“挤占”和“挪用”之间的区别,也是经常会碰到的问题。定性既不能避重就轻,也不能无限上纲,更不能以偏概全,这些都不是实事求是的做法。
(4)处理恰当、行文规范。审计报告对所述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意见,要根据事情发生当时当地的情况和当事人的表现,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处理处罚;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本着教育、管理从严,处理适度的原则把握。尤其是要谨慎使用好自由裁量权,对同类问题的处理处罚尽可能相一致,避免畸轻畸重情况的发生。审计报告还得讲究一些法律文书的要求。按照统一格式要求,做到严肃权威,行文条理清晰,文字简明扼要,表达准确规范。
增强审计报告内涵的方法
审计报告的内涵既是审计业务问题,更是审计机关执政执法能力问题,需要全体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共同努力来解决好。如何增强审计报告的内涵,可以考虑寻求以下几个途径:
一是增强审计人员业务素质,言之有据。要提高审计人员掌握科学审计现代审计的能力,增强审计人员的综合分析和逻辑思维能力。严格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熟练运用各项辅助审计手段,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健全性、符合性测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判断。运用合理的审计技术方法,查深查透每一个具体审计事项、具体环节,保证关键点的深入挖掘,判断和评价被审计单位具体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最后,利用好审计取证,做出合理评价。
二是精通法律法规,言之有法。审计工作不仅要求审计人员精通审计业务,更要求审计人员知法懂法、严格执法。因此,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家关于财政财务方面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熟悉了解与审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审计前,注意收集与审计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一方面可以对照审查被审计单位有无违规违纪行为,另一方面也便于掌握法律依据对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
三是注意统领全局,言之有理。审计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从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紧紧围绕全局工作中心研究改革、发展、稳定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具体化,针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趋势,提出一些具有前瞻性和普遍指导意义的审计建议,起到帮助被审计单位知错整改进而规范管理的作用。使审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
四是加强综合分析,言之有度。面对审计查出的许多问题,审计人员应当全面度量,善于就重点问题入手开展审计,通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地分析,在审计报告中抓住问题的关键和本质,克服审计报告面面俱到、处处点评,重点不突出的问题。文字表述上,要善于加工提炼,精雕细刻。还要注意透过表面现象抓住实质,击其要害,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改变长期存在的屡审屡犯的状况。
经营失败、审计失败与审计风险的概念辨析
一、含义
经营失败是指企业由于巨额亏损、资不抵债等原因而无力持续经营的情形。经营风险是指企业由于经济或经营条件的制约,如经济萧条、决策失误或同行之间的激烈竞争等,而无力归还借款或无法达到投资者期望的收益。经营失败是经营风险的极端表现。《公司法》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等规定,若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则股票会被实行暂停上市。
审计失败是指注册会计师未按照审计规范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而签发了不适当的审计意见。通常表现为在企业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发表了无保留审计意见。其重要特点之一是主观性。
审计风险,狭义上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意见表达不当的或然率,包括财务报表总体上已公允揭示而审计人员却认为未公允揭示的风险,或者财务报表未公允揭示而审计人员却认为已公允揭示的风险。通常情况下,前者与审计效率相关,会增加审计时间和样本量。而后者直接关系到审计效果与质量。故从实务角度看,审计风险可以更狭义的理解为第二类的风险。广义上讲,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主体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包括狭义审计风险和营业风险。后者是指审计报告虽正确无误,但审计主体却因客户关系而遭受损失的风险。其形成原因来自“深口袋”理论。审计风险一般具有普遍性、可控性、非零性、客观性、或然性等特点。
二、概念辨析
1.审计失败与经营失败(1)区别:①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审计人员或承担审计任务的事务所,而后者是公司及管理者。②形成原因不同。前者由审计人员的过失或欺诈造成,后者是公司管理者经营不善造成的。③结果不同。前者应承担审计责任,后者由经营者承担经营责任。
(2)联系:企业经营失败往往是诱发审计失败的导火索。当企业经营出现危机或失误时,利益相关者会更多关注企业的财务报告与审计报告。当审计报告存在表述不当时,人们会考虑到追究审计的责任。特别是当相关部门认定审计报告不实是由注册会计师主观过失或欺诈原因造成时,审计失败即成事实。有关研究表明,几乎半数的指控审计失败的诉讼,都涉及到经营失败,如安然事件以及国内出现的上市公司造假事件都验证了这一点。
2.审计风险与审计失败(1)区别:①表现形式不同。前者是一种可能性,而后者表现为一种事实,通常由相关监管部门调查认定后作出决定。②形成原因不同。前者是由客观原因,或审计人员并未意识到的主观原因造成的,强调的是客观性;而后者是由审计主体主观因素造成,表现为过失或欺诈。③结果不同。前者具有损失的或然性,后者是认定后的事实,必然导致审计损失。
(2)联系:两者的核心都是因为审计意见表达不当造成。在司法认定中,由于对重要性和必要职业关注的认定缺乏量化标准,导致形成意见表达不当的主客观原因难以严格区分。因此审计风险在某些情况下,也会被认定并转化为审计失败而造成审计损失。审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当审计风险与损失联系在一起时,常常表现为事实上的审计失败。
对暂停上市公司历年审计报告的经验分析
由于经营失败会吸引更多的审计关注,一方面易使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凸显出来,并最终被认定为审计失败,另一方面“深口袋”理论也易使会计师承担现实的审计损失。现以2001年21家暂停上市的公司为样本,运用描述性统计方法分析公司历年的审计报告,进一步探讨我国注册会计师在高风险区域审计时的行为特征及经营失败、审计失败、审计风险与审计损失之间的关系。
一、历年审计意见类型汇总对照分析
通过对表1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1995年前样本公司均被出具了无保留审计意见,而所有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简称非标)的情况为:1993年4份,1994年6份。关于1995年前审计意见分布特征的解释通常为:从供需关系看,资本市场早期股票发行严重供小于求,市场卖方特征明显,投资者对报表信息的需求不强烈;从执业角度看,早期审计规范不健全,事务所的责任和风险意识尚未建立;从公司特征看,审批制+额度制的上市制度造成多数公司为获取上市资格而包装业绩,故上市先期账面会计数字表现良好,在缺乏外部需求与约束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易受利益驱动而放宽审计标准。(2)从1995年开始,陆续出现非标审计意见,特别是对于财务状况异常的公司,注册会计师给予了必要的审计关注。
综合考虑制度背景、审计规范和公司特征等因素可得出:(1)财政部1996年1月1日的首批独立审计准则产生了较强烈的反应。独立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出具何种类型的审计报告作了原则性规定,使注册会计师在出具意见类型时有章可循,同时也提高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风险意识。(2)对于T类公司即财务状况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事务所给予了必要的职业关注,从控制风险提高质量的角度出具了各种类型的非标审计意见。(3)非标审计意见与公司盈利状况相关度较高。综上所述,亏损直接增大了公司经营风险,也间接增大了审计风险中的固定与控制风险。注册会计师在已经显性化的高风险区审计时,表现出了应有的谨慎与职业关注,敢于出具较严厉的非标审计意见。
二、历年非标审计意见原因分析
在进一步分析样本公司审计报告的基础上,我们将其被出具非标意见的主要原因归纳如下:(1)财务状况恶化。(2)资产负债率高,逾期借款巨大。(3)对外担保金额大,资产抵押严重,涉讼案件多且金额大。(4)资产和账务管理混乱,账实不符,无法判断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充分性,审计范围受限。(5)应收款项巨大(特别是对控股股东及其所属子公司的应收款),回收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6)违规行为,如,虚构业务、捏造凭证、虚增收入、虚报利润、账外炒股等。(7)其他。同时,综合意见类型与意见原因分析,我们认为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因为审计人员对样本公司出具的各种非标意见一般是在公司股票被给予特别处理后才作出的。然而公司财务状况异常并非是瞬间形成的,而且非标意见中多提及公司资产和账务管理混乱,关联款项巨大且无法函证、负债率一直居高不下、对外担保和或有事项多及其他会计造假或违规事项,上述现象并非在企业账面发生亏损或被特别处理时才存在的。所以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前的审计报告存在一定的质量欠缺。事实上注册会计师应对报表的真实公允和一致性发表意见,而非以公司盈亏为意见导向。
三、样本公司中存在的审计失败案例分析
根据证监会历年公告可收集到30余起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案件,其中涉案公司属于本文样本公司的有2家,如表2所示。
通过对暂停上市公司涉及审计失败的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经营失败并不必然导致审计失败和审计损失的产生。在我国并未出现事务所出具了恰当的审计意见,但因客户经营失败而承担审计损失的情况,即广义审计风险中的营业风险在我国现阶段尚未显性化。(2)经营失败导致审计损失的概率较高,即经营失败易使或然的审计损失现实化,表现为审计风险的显性化与审计失败。基于审计判断和抽样发表的审计意见,从技术层面而言,不可能发现所有问题,故理论上允许设置一定的免责空间,但司法实践中却难以量化和判断。尤其当公司经营失败时,其审计报告会受到更多的关注,注册会计师因发表不当意见而被判定承担责任的概率较高。(3)上两例中受处罚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均是因为在执业过程中缺乏必要的职业关注,对样本公司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未发表公正意见而导致审计失败。(4)处罚时间与不实审计报告的出具时间间隔较长,公司在上市环节存在的包装造假行为及事务所出具的不实审计报告通常在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后方被查处。
结论与建议
通过典型经营失败公司历年审计意见及相关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注册会计师在高风险区审计时其风险与责任意识有所提高,对于经营亏损特别是财务状况异常的公司,注册会计师给予了必要的职业关注,然而在公司经营风险尚未突显时,注册会计师却未能在审计报告中指出公司存在的重大错弊事项,甚至与公司合谋最终导致审计失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审计的鉴证职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笔者就提高审计质量,防止审计失败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外部监管、提高审计的外部关注。审计报告作为一种产品,有供求双方,提高需求方的需求质量,可间接引导供给方提升产品质量。我国目前已改进并强化的外部监管措施包括:(1)上市制度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的改革,明确了中介机构的责任,增加了投资者对中介报告质量的关注;(2)证监会2001年系列措施的出台,从非标审计意见的界定与运用、上市公司融资环节的审计工作、发行环节更换事务所的情况及增加审计收费的透明性等角度增强了对审计的外部监管,提升了审计报告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
当前,审计业务约定书大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这样可以节省时间,有利于降低审计成本。一方面,可以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合理经营,有助于改善服务质量及降低收费;另一方面,客户也不必耗费精力就审计条件讨价还价,对客户甚为有利。但是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弊端也显而易见。会计师事务所在拟定合同条款时,经常利用其制订者的地位,制订有利于己,而不利于客户的条款,特别表现在可能制定一些免责条款,这些免责条款包括免除责任的条款和限制责任的条款。如"本所概不负责"或"本所只退还审计费,但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等。通过规定这样的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损害客户利益,便合同关系不公正,违背了公平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为了避免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纠纷,会计师事务所应尽量回避使用格式条款业务约定书,而使用非格式条款约定书。如果为了节省审计成本,决定使用格式条款约定书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事务所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客户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3)事务所应按照客户的要求,对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予以说明。
二、持续经营
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西方各国控告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件急剧增加,注册会计师职业界进人了诉讼爆炸时代。许多审计风险源于客户的持续经营问题,源于注册会计师对持续经营问题的认识不够。当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持续经营的风险认识不足,认为企业能否持续经营,与审计无关,审计只要确保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就可以了;二是末能实施关于持续经营方面的审计程序;三是编制审计报告时,未能充分考虑持续经营的影响。某注册会计师接受某中外合资企业清算审计时,发现该公司上年度会计报表未经审计,要求补办审计报告,但在审计报告中对持续经营问题末作任何披露。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规范。一是提高认识。在商业竞争十分激烈的市场经济中,企业破产倒闭屡见不鲜,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都面临着持续经营问题,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运用专业判断,充分考虑在可预见的将来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的可能性。二是充分关注企业财务、经营等方面显示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的迹象。例如:资不抵债,营运资金出现负数,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显示财务状况恶化。三是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例如与企业一起分析、讨论最近的会计报表、现金流量预测和盈利预测;审核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期后事项、承诺及或有事项;查阅有关企业财务困境的会议记录;向客户的法律顾问询问有关诉讼、索赔的情况等等。四是充分披露持续经营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当客户存在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报告中披露:(1)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2)未对资产、负债的数额和分类作出在无法持续经营情况下所必需的调整。
三、审计报告意见类型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就审计意见的类型及其适用范围作了详尽的规定。然而审计实务中,有的注册会计师为了迁就客户等原因,错误地运用了审计意见的类型。例如,将保留意见写成带解释性说明段无保留意见,将否定意见写成拒绝表示意见。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些业内人士认为,带解释性说明段无保留意见与保留意见没有实质性区别。其实不然,这是完全属于两种不同类型的审计意见。例如,某上市公司1997年出售4250m,商业用房,在产权没有过户、房款没有收取的情况下,确认收入已实现,提前确认利润797万元;此外,该公司在计算受托经营报酬时,违反委托管理经营合同书,只计算1至10月的部分利润,而没有承担相应的亏损,虚增利润699·8万元。某会计师事务所在对该上市公司1997年会计报表审计时未能尽责确认上述两笔利润已实现,并出具了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提前确认利润、虚增利润都是姓"假"。对假的不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而用了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中国证监会于1999年6月作出了对该会计师事务所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并分别罚款30万元、3万元的处罚决定。从公布的上市公司1998年年报审计报告来看,这种现象也非个别。因此注册会计师发表意见时,不能混淆性质,应确保意见到位。
内容摘要:随着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出台,内部控制审计越来越被关注,内部报表审计与内部控制评价、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评审之间的关系容易被混淆,论文重点分析以上几项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以便深入了解内部控制审计。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内部控制在防范财务信息失真,预防重大的会计舞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任何一个好的制度都需要强有力的监督才能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才能对由此产生的财务信息的质量进行合理保证。所以利用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外部审计,出具合理保证的审计报告,已经成为全世界的共识。随着美国SOX法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颁布,绝大部分国家都意识到了内部控制审计的重要性。我国在2008年5月由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10年4月,上述5部门又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指出,内部控制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中,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为发表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提供合理保证。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
内部控制审计与内部控制评价、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内部控制评审等工作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本质区别。弄清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充分认识内部控制审计的独特作用,切实推进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内部控制审计与内部控制评价之间的关系
内部控制评价是指由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利机构对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董事会或类似权利机构通常指定内部审计部门为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围绕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控制要素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指出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企业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真实性,是指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了企业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章的要求(吴秋生,2010)。
(一)内部控制审计与内部控制评价的区别
1.范围不同。内部控制审计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为主。内部控制审计的范围,直接决定着审计的质量、成本和责任,决定着审计的可行性。为了遏制内部控制的各种可能的缺陷滋生,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尽可能多的相关信息,促进被审计单位全面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内部控制审计应当以整个内部控制为审计范围。但是,以整个内部控制作为内部控制审计的范围,既不明确,也不好把握,容易产生审计风险,审计的可行性会有问题。所以,目前内部控制审计只能突出重点,重点解决内部控制弱化可能产生输出虚假财务信息的问题,内部控制审计范围应当限于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杨瑞平,2010)。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内部控制评价围绕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控制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建立内部控制评价的核心指标体系,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2.性质不同。内部控制审计是企业外部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审计,是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审计,是一种独立的鉴证业务。内部控制评价是企业内部管理层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评价,通常情况,授权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评价,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服务业务。
3.目的不同。内部控制审计目标是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审计意见,为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供合理保证。内部控制评价是管理层通过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的一种自我评价,一方面,在评价的过程中可以发现企业内部控制缺陷,及时改善企业内部控制情况,进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投资者、社会公众等企业利益相关者根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可以了解企业内部控制水平,评估企业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从而为投资决策和正确行使相关权利提供资料依据。
4.责任主体不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按照该指引的要求,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企业内部控制责任是由企业承担的,而内部控制审计责任是由注册会计师承担的。两种责任的分离决定了企业和注册会计师在分别实施内控自评和内控审计时必须按照不同的规则独立完成,两者之间不能够相互替代和免除(金灵,2011)。
5.评价依据不同。内部审计评价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进行评价,而内部控制审计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进行审计。
(二)内部控制审计与内部控制评价的联系
1.评价对象相同。内部控制评价与内部控制审计都是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只不过两者对于内部控制的范围各自有所侧重。这两种评价必然存在内在的关联性,所以往往也依赖同样的证据,遵循类似的测试方法并使用同一基准日。
2.内部控制评价滋生了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对于执行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上市公司或其他中小企业,按照《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要求,企业内部控制必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内部控制审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同时对外披露或报送。由此,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催生了内部控制审计的产生。
3.内控审计的实施过程中可以适当利用企业内控自评工作。内部控制审计执行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进行评 估,判断是否利用企业内部控制评价相关的工作以及可利用的程度,相应减少可能本应由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工作。
综上所述,内部控制审计和内部控制评价既有本质的区别又有相应的联系。需要强调的是,注册会计师虽然可以利用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所形成的结论,但需对其本身发表的审计意见独立承担责任,该责任不因企业内部控制评价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工作而减轻(王晓丽,2011)。
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内部控制评审之间的关系
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内部控制评审,是指为编制审计计划能够准确确定审计重点和抽样规模提供可靠依据,进而进一步确定实施实质性程序的范围、性质,注册会计师在进行财务报表审计时应当首先了解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且出现下列两种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内部控制实施控制测试:
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仅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足以提供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内部控制评审的区别
1.直接目的不同。内部控制审计是出于管理方面的需求,从公司层面对企业整个内部控制系统尤其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评价,以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措施的实施及目标的实现,表现形式为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审计意见。而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内部控制评审是为了满足审计方面的需要,评价那些可能对财务报表可靠性有重要影响的内部控制,判断其可依赖程度,从而合理确定审计程序,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
2.性质不同。内部控制审计是一项独立的鉴证业务。而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内部控制评审是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的一部分,一个重要的环节,而非单独的一项业务。
(二)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内部控制评审的联系
1.审计对象相同。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内部控制评审都要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进行审查,审查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执行的有效性。
2.审计方法相似。针对相同的审计对象,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内部控制评审在审计方法上相似,都需要运用检查书面文件和记录、询问有关人员、穿行测试等方法。
正因为两者的相似点,现阶段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就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评价可以开展整合审计,即由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不同项目组执行同一委托单位的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整合有利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方便协调各自的工作进度,互相借助对方的工作成果,可以大大加速审计时间,节约审计费用,降低审计成本,有利于促进内部控制审计顺利开展。当然在整合审计过程中,应同时实现如下的目标: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其在内部控制审计中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的意见;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其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控制风险的评估结果。
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在进行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内部控制评审时可以直接利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作为对控制风险的评估,最终确定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因为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中,注册会计师要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并承担法律责任,关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结论是较为精确和可靠的,因此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可以利用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来评价控制风险。
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提出内部控制有效性审计结论时,应考虑财务报表审计控制测试的结果,若财务报表审计的结果表明相关认定中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不能防止或发现并纠正重大错报,则通常表明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注册会计师要充分利用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内部控制评审结论,再进行补充和扩大内部控制测试范围,以收集更充分的有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方面的证据,最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合理评价。
结论
综上所述,无论是内部控制审计还是内部控制评价及财务报表审计的内部控制评审,均是针对企业内部控制所做的评价。按照评价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外部评价和内部评价。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的内部控制评审是外部审计,通常由企业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完成;内部控制评价是是典型的内部审计,一般由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对内部控制做具体评价,管理层审批生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虽然不同主体对内部控制的评价在目标、范围、内容和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但是他们有一个共同性,评价对象是企业的内部控制。
由此看来,内部控制对于企业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影响企业生存的质量、长久生存的耐力及扩张力,合理设计并有效运行内部控制是现代企业的生存之道。由此,自然滋生出对内部控制设计是否合理、有无执行及执行是否有效内部控制评价系统。其中内部控制审计作为外部监督系统,对企业内部控制执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合理的鉴证,对于企业外部信息使用者作出合理的判断和决策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谢晓燕,张龙平,李晓红.我国上市公司整合审计研究[J].会计研究,2009(9)
2.杨志国.关于《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制定和实施中的几个问题[J].财务与会计,2010(10)
3.吴葳.内部控制审计研究[D].南京大学,2011
4.李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D].浙江工商大学,2010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8-0132-01
一、制定绩效审计准则的迫切要求
近些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政府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开始,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分别提出“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完善政府绩效评估制度”、“构建一套符合我国实际的预算绩效评价体系”等要求。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近几年,财政部门分别出台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和《预算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对开展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目标、内容、管理程序、指标体系和阶段性任务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全面推进绩效审计已经成为实现国家良治、发挥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石和重要保证作用的必然要求。审计署在“十一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指出,要着力构建绩效审计评价及方法体系。在“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进一步提出,全面推进绩效审计,提高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推动建立健全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刘家义审计长在2015年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提出,要把财政审计的着力点放到促进提高公共资金绩效上来。
尽管如此,当前我国绩效审计总体上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规范和值得全面推广的操作指南,更没有一套作为开展绩效审计业务依据的审计准则。2010年7月,审计署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国家审计准则),适用于审计机关开展的各项审计业务。该国家审计准则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基本程序和流程作了系统规范,具有很好的指导性和很强的操作性。但对绩效审计而言,其在审计依据、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审计范围、审计处理和审计报告的编制等方面与传统审计有很大区别,因此,现行国家审计准则有很多方面不适合绩效审计工作程序,不便于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遵循。为进一步规范绩效审计活动,提高绩效审计质量,我国亟需制定一部统一、规范、易于操作的绩效审计准则。
二、制定绩效审计准则的原则
(一)绩效审计准则应符合审计法律法规的要求
尽管我国目前没有一套完整的绩效审计法律规范,但绩效审计准则应以《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加强审计工作意见》为准绳,绩效审计工作不能偏离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
(二)绩效审计准则应符合国际通用标准和规范
应在充分研究国际组织和先进国家经验和方法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我国实际的绩效审计准则,以便我们少走弯路并在国际上得到认可。
(三)绩效审计准则应易于操作
绩效审计准则要具有可操作性,易于理解、易于实施、简便易行,合理控制成本,能满足横向与纵向分析研究需要。
(四)绩效审计准则要在我国现有国家审计准则基础上进行构建
要充分考虑我国现有国家审计准则,并从绩效审计实务出发,按照统一、效率、符合实际原则,把绩效审计准则与国家审计准则有机结合。
三、绩效审计准则基本框架要素的设计
在现行国家审计准则的基础上,通用部分依据或适当修改调整原有准则,特殊业务单独设立具体条款或制定审计指南。
与国家审计准则一样,绩效审计准则也分为七章,即总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附则。以下我们只对不同于国家审计准则的部分提出自己的设计思路,其他部分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规定执行。
(一)总则部分
在被审计单位和审计机关的责任及工作目标中增加“提高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等配置使用、利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推进政府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内容,明确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的具体内容。
(二)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部分
在审计人员胜任能力方面,增加“根据需要,绩效审计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审计的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的内容。
(三)审计计划部分
绩效审计项目选择应充分考虑重要性和代表性,对社会关注、老百姓关心,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应优先纳入绩效审计计划。审计机关应建立绩效审计项目库,以信息化方法分类排序,逐个安排审计。同时审计计划制定还要充分考虑项目审计难度、审计人员胜任能力和审计成本问题。
(四)审计实施部分
1.审计实施方案制定
一要高度重视审前调查工作,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审计项目基本情况;二要明确绩效审计目标,包括项目预期产出、预期效果、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等;三要确定审计评价标准,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
2.绩效审计证据
绩效审计证据收集要坚持科学规范、标准统一、分级分类、绩效相关的原则,对每项审计证据从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规性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鉴别。
(五)审计报告部分
1.绩效审计评价依据
绩效审计评价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2.绩效审计报告编写
绩效审计报告应当反映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的选择、确定及沟通过程等重要信息;绩效审计报告反映问题除进行相应的审计处理外,还应当侧重从绩效的角度对问题进行定性;绩效审计报告应当注重从体制、机制、制度上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提出切实可行的审计建议。
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民事责任。会计责任是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编制的责任,审计责任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的责任。在被审计单位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情形下,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相反。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因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没有依据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执业、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或与被审计单位合谋舞弊,出具了虚假、错误的审计报告,则必须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不能以财务报表是由被审计单位提供为借口而逃避侵权赔偿责任。
(一)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联系一是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是因受托责任关系而存在的。根据现代经济学和管理学的理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在两者之间形成委托与受托的契约关系,所有者只享有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和分红权而无权干涉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营者则尽力经管好所有者的财产,不断使其保值增值,到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通过财务报表说明自己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但财务报表所表述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是否属实,客观上需要由独立的第三者予以证实,这样产生了另一种受托关系一审计关系,注册会计师接受所有者(或其他委托人)的委托,对经营者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审计报告予以证实,并在这一过程中履行审计责任。可见,受托责任关系的存在是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产生的共同前提。二是广泛的责任对象是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共同特征。责任对象即对谁负责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资料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公众等,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共同目标就是为了保证会计信息使用者获得真实、合法和完整的会计信息,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在对谁负责的问题上具有相同特征。
(二)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区别一是两者的责任内容不同。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会计责任指管理层在治理层的监督之下负责具体的财务报表编制,治理层负有监督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的的责任,具体包括: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完整性。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按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允性。二是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根据审计准则规定,会计责任的主体包括审计单位获得治理层和管理层,而审计责任的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三是所适用的法律不同。界定会计责任主要依据《会计法》,而界定审计责任则主要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审计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
二、界定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误区
在界定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时,社会公众容易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混为一谈、甚至认为审计责任重于会计责任,主要表现为:
(一)社会公众误认为排除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舞弊的风险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社会公众这种对注册会计师财务报表审计的期望,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期望,容易将审计责任盲目扩大。现代审计从审计模式来看主要还是制度基础审计,从审计程序来看则是事后审计,主要以抽样审计为主。注册会计师在评价审计对象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上,抽取一定的样本进行审查,由此推断总体特征,并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显然,注册会计师不能保证未被抽查的会计资料中不存在任何差错和舞弊,不能保证会计报表绝对真实、准确和可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是建立在被审计单位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的基础上,当被审计单位进行财务舞弊、伪造了虚假的会计资料时,我们应该首先考虑的是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管理层应承担的会计责任,而不能强求注册会计师对财务舞弊承担所有的责任。
(二)社会公众产生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认识误区
由于独立审计提供的是一种准公共产品,而会计师事务所却是盈利性的私营部门。目前,社会公众在一定程度上依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一旦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未发现,报表的使用者往往会因此而遭受损失。此时,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往往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混为一谈,并且认为审计过报表的注册会计师就是会计报表质量的保证人,应该对此承担责任,这显然是有失公允的。财务舞弊的主体被忽略了,同是受害者的注册会计师却当了“替罪羊”。
三、界定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相关建议
通过上文的分析,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责任,从原则上对两种责任进行划分应该是可行的。但是,由于独立审计是一项性质特殊的职业,注册会计师除了遵守审计准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外,还需要运用大量的专业判断、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测试的基础上进行抽样审计以得出合理保证的审计结论。这些特殊性质决定了审计作不是一项具有通用衡量标准的工作,也给实务中准确界定审计责任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准确界定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其实主要是准确界定审计责任的问题。因此,笔者对如何准确界定审计责任提出相关建议。
(一)准确理解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审计责任取决于注册会计师是否按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公允性。其中,对审计报告“真实性”的理解是实务中对审计责任认定一直存在争议的焦点之一。审计界认为:所谓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意味着对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遵循,会计师事务所对于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只承担“合理的保证责任”,并不绝对地确保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没有任何错报或漏报。而法律界的早期意见则认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行为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密切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依据几乎都来源于经过审计后所披露的财务信息,因此应首先考虑信息本身是否真实,而不是传递信息的程序是否被遵循。只要与事实不符的审计报告被利害关系人使用并造成损害,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就应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审计界和法律界对审计报告“真实性”的理解并不一致,这给审计责任的界定造成直接的影响。要准确界定审计责任,首先必需统一对审计报告“真实性”的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这个问题在2007年6月终于有了统一的认识。随着财政部批准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施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地位不断提升。200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规定》肯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法律地位,并在对《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审计报告“真实性”的问题做出了法律上的解释,即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其并非客观事实上的真实性而是法律事实上的真实性。由此可见,审计界所主张的“真实性”与法律界所主张的“真实性”在程序界面上趋于统一的,是一种需要程序和证据支持的相对的“真实性”而非客观的绝对“真实性”。据此解释,只要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遵守了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即使发表的审计意见与事实不符,仍不必承担审计责任。
【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风险; 风险控制
财务报表审计是注册会计师最基本的、法定的业务,注册会计师执行该业务的风险是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发表不恰当意见的可能性。审计风险的存在,不仅增加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成本,降低了社会各界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的信任,也影响到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生存与发展。本文对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的成因与对策作些探讨。
一、审计风险的成因分析
新审计准则(2006)将审计风险模型表述为: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即审计风险包括了两个基本要素:一是被审单位的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二是审计人员执行的检查程序存在问题。具体而言,审计风险的形成原因有被审单位的原因、审计主体的原因及其他客观原因。
(一)被审单位的原因
现代企业的经营环境、经济业务内容、管理规范日益复杂,使会计记录与财务报告中出现差错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更有一些企业为了某种目的蓄意作假,使得注册会计师审计往往要面对被审计单位精心设计的“陷阱”,稍有疏忽就可能使自己陷入困境。
(二)注册会计师方面的原因
注册会计师职业的责任和风险较大,需要从业人员具有接受专业知识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执业能力实训的背景。审计质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经验、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而在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对注册会计师的报考资格、考核方式、执业许可、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及管理与治理的规定,与国外发达国家比较,尚存在一定差距。有调查表明,在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低下、职业道德水准不高、漠视职业责任与风险的情况依然存在,这就很难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在很多审计失败的案例中,往往不是被审单位的问题隐藏得深,而是审计人员未能恪守职业标准与职业道德准则,放任审计高风险的存在于不顾,轻率地发表审计意见,使社会对审计的信任受到影响。
(三)会计师事务所方面的原因
按照我国注册会计师管理体制,注册会计师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执行相关业务。其一般流程是被审单位首先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再选派审计人员,注册会计师与被审单位之间没有直接的受托审计关系。这种制度的优点是有助于保持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过程与形成审计意见时的独立性,但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业务时未考虑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业务胜任能力与被审单位管理当局的诚实性,对审计项目缺乏应有的质量控制,就容易导致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为了各自的利益而只顾增加收入与降低成本,从而增加审计风险。
(四)审计方法存在缺陷
现代审计模式在实质上尚处于账项基础审计与控制基础审计相结合的阶段。风险基础审计仅处于运用初期,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管理在执业规范中尚缺乏清晰的表述,在审计实践中的运用效果也尚未得到更多的证明。受审计成本效益的制约,注册会计师在设计和执行审计程序时,往往会舍弃一些耗时费力的审计程序,这就可能导致一些影响审计意见正确性的程序未被执行,从而使审计意见失真。此外,由于审计技术条件的限制,对被审项目的审查仍以抽查审计为主,对样本的选择更多地放在经分析性程序和经验判断所选定的项目上,这样导致了所审查的项目不一定能科学、有效地代表总体的特征,使审计结论与事实之间可能出现偏差。
(五)社会方面的原因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投资者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具有很强的依赖,对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有很高的期望。投资者期望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可靠、及时有用的,不存在虚假误导的信息,使他们可以据此做出正确决策,以降低投资风险。而一旦其投资受到损失或发生其他经济纠纷时,往往将注册会计师与被投资单位一并提讼,力争从这些利益获得方得到补偿。这种“深口袋”责任从法律和情理方面看都有一定的依据,但由此也增加了注册会计师的诉讼风险。
(六)法律方面的原因
我国在《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中都明确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但总的来看,一些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例如,对故意、过失、重大过失、欺诈等基本概念解释得不够清晰,对因审计人员责任而对公众造成的损失是否进行经济赔偿以及如何赔偿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难以操作,从而助长了注册会计师重降低成本轻风险控制的错误理念与实践。另外,由于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职业了解有限,对经营责任、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区别不甚清楚,加之考虑地方利益等因素,使一些判决结果不够公平,导致注册会计师职业界与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责任的判定存在分歧。职业界普遍认为,只要审计过程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了审计程序,据以作出的审计报告就是真实、合法的,审计过程并不能保证发现所有错弊。而法律界更注重结果的真实,只要审计报告结果虚假,导致投资人受到损失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降低审计风险的对策
在审计风险的成因中,审计主体的原因是主要原因。注册会计师应将降低审计风险的理念与程序贯穿审计全过程,从接受委托开始,直至向被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而终结。
(一)业务承接阶段的审计风险控制
接受被审单位委托、签订业务约定书是审计过程的首要环节,会计师事务所对这一环节的质量控制如何,直接影响审计各阶段的质量控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接审计业务,应当考虑客户的诚信与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以及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1.被审单位管理当局的品格决定企业文化。如果管理者正直诚实、做事认真、稳健、遵纪守法,则企业的风险水平通常较低。注册会计师执行这类客户的业务,一般能够保持其独立性、遵守职业道德和按审计准则执行业务。反之,注册会计师扰、蒙骗的可能性较大,执业风险较高。
2.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承接业务所需要的时间与资源,是否具备执行业务所需要的知识、经验与能力,直接决定审计项目的成败。从我国目前的会计市场看,由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较窄,基本上是处于买方市场状态,事务所之间的业务竞争比较激烈。在此情形下,会计师事务所应更加重视审计风险的控制。对于超出自身经验、学识和能力的项目,应本着降低风险重于降低成本的原则,寻求外界专家的帮助。
(二)审计计划阶段的风险控制
在审计计划阶段,会计师事务所应针对审计业务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包括与被审单位沟通审计业务的性质与审查范围、对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以及根据项目的任务和要求调配审计资源。制定具体审计计划是进一步明确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包括评估被审单位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针对重大错报风险实施控制测试,针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的细节测试以及实质性分析程序。“良好的计划等于成功了一半”,通过对审计工作计划的控制,使审计业务以有效的方式得到执行。另外,对审计计划的修订同样重要。由于预期事项、环境变化等原因,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过程中对审计计划做出必要的更新和修改,一方面执行审计程序需要按计划进行;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与被审单位沟通和保证审计计划质量的需要。
(三)审计实施阶段的风险控制
在审计实施阶段,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各种审查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以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工作记录。审计实施阶段的工作是审计过程的核心,是形成审计报告的基础。在此阶段的审计风险控制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通过审计程序控制审计风险。审计程序包括审查的内容与运用的方法。审查的内容可分为与财务报告可靠性有关的内部控制及财务报告两个部分;审查的方法有检查文件、检查实物、观察、函证、分析、询问等。通过审计程序控制审计风险,要求注册会计师应了解被审单位及其环境,以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风险,在此基础上,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便合理保证审计后的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
2.通过审计证据控制审计风险。审计证据是注册会计师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所使用的信息。只有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才能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的数量要求,与注册会计师确定的样本量有关;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的质量要求,其含义是审计证据在支持财务报表认定或发现其中的错报方面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过程就是收集、评价和运用审计证据得出审计结论的过程。在审计过程中,应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控制审计风险。
3.通过审计工作记录控制审计风险。审计工作记录反映了注册会计师从承接到完成审计项目的全过程,是审计报告的直接依据,也以此证明其执行的业务符合审计准则的规定与要求。对审计工作记录的总体要求是:能够清楚地反映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根据审计证据与一定的职业判断得出的结论。对具体审计工作记录的要求,除了满足总体要求之外,还应根据审查项目的特点,将执行的细节测试与分析性程序、程序的执行人与复核人、执行人的审查结论与复核人的复核结论等予以记录,一方面是为形成对财务报表总体的审计意见提供支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明确与区分审计程序执行人与复核人的责任,有助于降低审计风险。
(四)审计报告阶段的风险控制
在审计报告阶段,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实施阶段取得的证据与形成的结论,对被审单位的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被审单位的财务信息披露应同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两者共同构成企业投资人及其他相关方面了解企业、作出决策的依据。与此同时,审计报告则成为注册会计师应承担审计风险和被追究审计责任的证据。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撰写审计报告时,对审计项目的性质、所审财务报表的范围、被审单位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遵循的审计准则及对财务报表表述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日期等,应按照真实、合法、恰当的原则,作出专业化的表述,避免因表述不当使审计报告的使用者产生误解而形成审计风险。
笔者基于注册会计师的视角,按照审计过程分析了降低审计风险的对策。从宏观视角看,降低审计风险的对策还应包括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制度、政府职能部门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行有效的行政监管及职业监管、被审单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
【主要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3.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职业技能;考试;执业:价值
中图分类号:F23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2-0095-0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9年1月15日以会协[200915号文件印发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考试改革方案》),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其中令人关注的是注册会计师考试将分为“两个层级”(即专业阶段和综合阶段),综合阶段考试内容主要是对考生综合知识的考核和综合能力的测试,包括测试考生是否具备在注册会计师职业环境中能够合理、有效地运用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能力,并测试考生保持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等综合能力,而这正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关于职业技能的定义。笔者认为,将职业技能作为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一个阶段具有十分重要的制度价值。
一、真正落实了《注册会计师法》关于实务经历的要求
当前注册会计师考试内容主要是专业知识,报名条件中对学历要求较低、对专业没有限制,也没有实务经历的要求,更没有职业技能的考试内容。在取得全科合格证的考生中,有很多是非会计类专业的毕业生,或者是从事会计、审计以外职业的人员,他们没有从事过审计等鉴证工作、甚至没有会计实务经历的,不具备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的职业技能。
虽然《注册会计师法》第9条明确了申请注册会计师注册的实务经历要求,即“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但是(1)在申请注册提交的材料中仅要求提供“二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证明表”,该材料不能证明“注册申请人具备胜任能力”;(2)即使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也并不一定代表已经训练成了必要的职业技能。《考试改革方案》将职业技能作为考试内容,可以排除不具备职业技能的人取得全科合格证;并使全科合格证取得者既具备了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也具备了更加重要的一定的职业技能,贯彻落实了《注册会计师法》关于申请注册会计师注册的实务经历规定。
二、体现了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职业导向
注册会计师考试是一项执业资格考试,有很强的职业导向(为注册会计师行业选拔和培养人才)。当前注册会计师考试以考专业知识为主,与职称考试没有什么区别,不能测试出考生是否具备注册会计师专业素质情况;《考试改革方案》将职业技能作为考试范围,更加明确注册会计师考试的“选拔和培养注册会计师”的方向,使得没有实务经历的考生将很难通过职业技能的考试。
由于注册会计师考试含金量高、声誉高,取得全科合格证就意味着其在会计基础理论知识方面的高水平。当前很多大企业在选拔或招聘会计主管、财务总监等高级财务管理人员时均将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作为一个条件,并且似乎已经形成了一种惯例;这种做法虽然不是很合理,实践证明确实也是有利于工作的,因为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本身就有一种说服作用,没考取的人(即使其会计专业素质更高)会对考取的人有一种尊重,他会服气、愿意去服从考取的人的领导:在会计人员中也习惯的认定全科合格证持有者担任高级财务管理人员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因此,很多考生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也并不是为了从事注册会计师职业的,而是想通过考试为自己“镀金”的,为自己以后就业、晋升创造条件。也有众多的执业注册会计师没有终身职业的理念,将会计师事务所当做走向企业高级财务管理岗位的跳板。《考试改革方案》将专业知识考试难度降低、增加了职业技能的考试内容,将注册会计师考试改革成为选拔和培养注册会计师的途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社会上“注册会计师考试是选拔和培养财务总监、会计主管的考试”错误认识;可以减少不打算从事注册会计师职业的考生报考注册会计师的动力;可以增加执业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荣誉感,坚定终身从事注册会计师职业的信心;这样以来,也就会减少当前存在的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挂名注册会计师现象。
三、促进执业注册会计师提高胜任能力
职业技能作为考试内容对执业注册会计师提高其胜任能力也可以起到促进作用。考生要想顺利通过职业技能考试科目,一般会选择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实务,这就对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了为其安排“师傅”的要求;同时对作为“师傅“的执业注册会计师也提出了很高的胜任能力上的要求,因为如果自己没有较高的胜任能力,就无法胜任辅导考生、评价考生绩效的工作任务,无法有效地指导考生掌握职业技能。有能力指导考生掌握职业技能、辅导其通过职业技能考试,将成为该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甚至执业质量的一个标志(类似于高校研究生导师),可以促进会计师事务所重视和加强职业继续教育,促使所内执业注册会计师为获取“师傅”资格或者做一个更称职的“师傅”而树立终身学习的职业理念,掌握更高水平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
四、有利《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确立了风险导向审计模式,明确了审计准则的原则导向,对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例如,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注册会计师不能仅满足于《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因为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视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具体情况、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运用职业判断来确定审计程序;除了审计程序以外,风险评估、重要性和测试项目的确定、评价审计证据和得出审计结论等等都依赖于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职业判断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全过程;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和职业谨慎,否则即使详尽地执行了审计程序也可能是违反了审计准则的规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审计准则还要求“对需要运用职业判断的所有重大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推理过程和相关结论。”审计准则不能一劳永逸指出的解决审计中将会出现的任何问题的方法,注册会计师需要灵活运用审计准则,结合审计准则的规定针对具体情况创造性地使用审计程序,才能到达审计目标。原则导向的审计准则没有规定适用于所有被审计单位的具体的、详细的通用审计程序,决定了审计不是机械的套用审计程序的简单劳动,而是具有高强度和高灵活性的复杂劳动,也就决定了注册会计师不但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遵循一定的职业价值观、道德和态度,更为重要的要有较高的“应用审计准则”、“逻辑思维”、“职业判
断”、“职业怀疑态度”等等职业技能,能够在审计实务中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应对包括舞弊在内的各种重大错报风险,这也是注册会计师存在的理由和价值源泉。《考试改革方案》将职业技能列为考试内容,无疑是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精神,也是有利于得以真正贯彻施行的。
五、对当前不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的执业环境有很强的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