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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经费,改善装备。要按《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将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纳入地方财政全额预算管理范畴,由公共财政足额保障其人员工资和日常运转费用,其依法收取的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解除其后顾之忧,使其工作实现从收费保工资和运转为第一目的到确保畜牧业发展和人们身体健康为全部目的的根本性改变。建议逐步过渡到只检疫不收费的途径上来,使人民群众消除检疫是为了收费的错误认识。解除利益上的困扰,这是做好动物检疫工作首要的也是最为根本的环节,实现不了这种转变,其余工作就会成为摆设,动物检疫工作的改观就会从根本上成为不可能。要通过动物防疫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不断改善基层动物检疫人员的装备,特别是要装备快速检测设备,发展切实可行的快速检疫技术,逐步建立健全实验室体系,要配备好检疫监督执法中所必需的交通、取证、办案等设备设施,逐步解决办案难的问题。
二、理顺体制,统一管理。《动物防疫法》规定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检疫员,要依此规定,进一步明确在乡(镇、办事处)工作的检疫员为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的身份,将原乡镇畜牧水产站按放开经营性职能、强化公益性职能和防检分开的原则,进行彻底改革。成立兽医行业协会,搞好诊疗、去势等经营性工作;设立县乡共管、以县为主、全额拨款的乡镇动物防疫站,做好动物防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具体工作;将所有检疫执法人员人事关系全部调入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再按照便民、集中、利于管理的原则设立若干动物检疫派出机构(数个乡镇设立1个检疫分所),承担动物检疫具体工作。要统一动物检疫执法管理工作,由农业部动物检疫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动物饲养、运输、动物屠宰和产品加工、市场营销、进出口的动物检疫执法工作;实行垂直管理制度,由农业部动物防疫监督主管部门对地方各级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实行垂直管理,解决职能分割、部门扯皮和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只能对下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而无更多约束力和监督力的问题。通过明确划分职能,整合、精简现有机构,建立起一支职能清晰、责任明确的动物检疫执法队伍。
三、提升素质,严格考核。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相结合的方式,培养、选拔一批德才皆备的优秀专业管理人才担任检疫派出机构负责人,完善编制和人事管理制度,严格检疫员任职资格管理,把好人员进入关。依照中长期人才战略与短期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提升检疫人员文化、专业和职业道德素质,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岗位职责、工作纪律、责任追究、违法处理、证照管理、财务管理、案件办理、抱怨处理等规章制度,定期进行督促检查,不断规范检疫、收费和出证行为,提高检疫标识真假鉴别力,加大内部违法违纪行为整治力度。引入激励竞争机制,严格考核,实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通过数年的努力,力争基层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形象得到较大的改观,建成一支业务精良、作风正派、勤勉务实、保障有力的动物检疫执法队伍。
四、健全法制,加大执法力度。认真总结《动物防疫法》实施以来的经验教训,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基层动物防疫部门的意见,利用《动物防疫法》重新颁布实施之际,将规模养殖场、冷库、超市、宾馆、饭店和学校、医院等集体伙食单位纳入动物检疫监督范畴。借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成功的立法经验,对“违法所得”、“运输费用”等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违法行为,可设定一定数额的罚款,对违法活动中的作案工具设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封存、拍卖权,尽快解决办案难的问题。不断强化监督执法,充分发挥“以监促检”的作用。
五、强化行业公关,提高社会认可程度。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利用一切媒体和机会,采取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自上而下,广泛深入地开展行业宣传。做好行业形象策划,宣传行业英模,彰显行业精神。建立动物防疫监督110联动快速反应体制,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各种违法活动,保障群众的权益。协调与工商、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的工作,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讲求大局,密切配合。谨慎稳妥地进行检疫承诺,对依现有检疫规程能够检出的病种名录进行承诺。让更多的人了解动物检疫工作,支持动物检疫人员进而提升检疫人员的社会地位,提高行业的社会认可程度,优化检疫执法环境,更好地为公共卫生保好驾,为畜牧业发展护好航。
[关键词] 基层动物 防疫工作 监管措施
[中图分类号] S851.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7)01-0242-01
在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监管过程中,相关监管部门必须要制定完善的监管制度,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逐渐提高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监管效率,为其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1 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监管问题
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曼来镇处于低纬度高原区,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具有冬春季干燥的特征,导致在基层动物养殖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病害现象。虽然该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监管部门已经意识到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但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还是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首先,缺乏专业素质较高的动物卫生执法人员,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不能严格的对执法人员进行监管,导致基层动物防疫工作难以规范。同时,相关部门不能对执法人员进行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培训,也无法对其进行思想道德素养的培养,导致执法力度难以达到相关标准。另外,基层动物防疫没有良好的宣传法律法规,不能提高基层养殖户的法律意识,导致出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1]。
其次,缺乏完善的监督制度。当前,部分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监管部门还没有建设完善的监督体系,无法更好的对其进行监管。同时,在禽畜产地检疫过程中,相关部门也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检疫,难以提高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质量。另外,在屠宰与运输过程中,还没有制定完善的检疫制度,难以达到良好的检疫效果。
再次,违法打击力度不足。在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监管期间,相关部门不能更好的打击违法行为,难以对违法人员进行整治,导致在实际工作期间,难以发挥自身的执法作用。
最后,投入产品监管力度不足。在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监管过程中,相关部门不能对投入产品进行监管,无论是饲料生产、兽药生产,还是畜产品质量,都不能达到一定的监管效果,难以提高其监管效率与工作质量[2]。
2 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监管措施
在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监管过程中,监管部门必须要制定完善的监管制度,保证可以提高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监管效率与质量。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点:
2.1 建设高素质执法人才队伍
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监管部门在建设高素质执法人才队伍的时候,必须要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首先,加强对人员的管理。监管部门要重视动物卫生监督、检疫人员职业道德素养,一旦发现有不敬业的工作人员,就要对其进行罢职处理。同时,要建立执法人员档案,明确各个工作人员的职责,进而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另外,还要建设廉洁、高效的人才队伍,减少违法违规、的现象[3]。
其次,重视培训工作。在执法人员实际工作过程中,要阶段性的对其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使其掌握先进的工作技能,进而发挥自身执法作用。同时,还要对其进行思想道德与法律知识的培训,使得执法人员可以提高执法工作效率。
最后,加强宣传工作力度。在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监管过程中,相关人员必须要重视宣传工作,吸引更多执法、监管人才,提高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监管队伍的工作质量。
2.2 提高防疫监管工作质量
在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监管期间,必须要提高监管工作质量。首先,创新防疫监管工作体系,明确防疫监管工作职责,提高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监管工作质量。其次,加强畜禽产地检疫工作,一方面,可以建立畜禽产地申报网络,为其提供便利的检疫工作。另一方面,可以在畜禽产地中安排专门的负责人,使得畜禽产地检疫监管工作质量有所提升。再次,规范运输检疫工作体系。对于外来人员与畜禽而言,相关监管人员就要对其进行备案处理,提高基层动物畜禽运输检疫工作效率。最后,严格开展生猪屠宰检疫工作,一方面,要制定完善的屠宰流程,提高生猪屠宰检疫工作效率。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各个定点屠宰场的监管,及时发现屠宰场中存在的问题,并且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另外,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监管部门还要建立完善的监督信息平台,在全面监管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接受公众的意见与检疫,并且改善自身工作系统,提高基层动物防疫监管工作质量[4]。
2.3 严格打击违法行为
在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监管中,经常会出F违法乱纪行为,影响着基层动物的安全。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可以制定完善的措施打击违法行为,提高其执法力度与执法效率。首先,要严格整治违法行为,对于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惩罚,保证可以提高其执法效率。其次,要积极创新执法方式,逐渐优化执法体系。再次,严格规范违法行为,建设完善的执法行为规范方案,维护基层人民的合法权益。最后,提高执法能力,优化执法机制。
2.4 制定完善的投入品监管制度
在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监管过程中,相关监管人员必须要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保证可以提高投入品监管工作效率。首先,要加强对饲料生产经营的管理,提高饲料生产经营工作监管力度。其次,要重视兽药生产经营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药品,避免出现影响其发展的问题。再次,监管部门必须要重视畜产品安全监测技术的应用,避免在畜产品中添加“瘦肉精”等,提高畜产品质量。
结语
在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监管过程中,相关部门必须要制定完善的监管制度,逐渐创新监管方式与执法措施,提高监管工作质量。同时,还要重视人才队伍的建设,阶段性的对其进行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培训,使其掌握先进的工作技能,进而增强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监管效果。
参考文献
[1]张松,陈海辉.进一步完善基层动物防疫监管工作的探讨[J].农民致富之友,2013(4):204-205.
[2]武景云,张丽芳.如何做好乡镇基层的动物防疫检疫工作[J].科技信息,2012(8):436.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脂、脏器、血液、绒、骨、角、头、蹄等。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条动物屠宰,依照本法对其胴体、头、蹄和内脏实施检疫、监督。
经检疫合格作为食品的,其卫生检验、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
军队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军队现役动物及军队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动物防疫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普及动物防疫的科学知识,提高动物防疫水平。
第九条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条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
(一)一类疫病,是指对人畜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
(二)二类疫病,是指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措施,防止扩散的;
(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前款三类疫病的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预防规划。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规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办法。
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实施强制免疫。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名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
实施强制免疫以外的动物疫病预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国家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扑灭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
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的药品、生物制品和有关物资,应当有适量的储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三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动物疫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咨询服务,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免疫计划。
乡、民族乡、镇的动物防疫组织应当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做好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第十四条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预防工作,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测、监督。
第十五条动物饲养场应当及时扑灭动物疫病。种畜、种禽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
第十六条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必须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十七条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的,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因科研、教学、防疫等特殊需要,运输动物病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运输。从事动物疫病科学研究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实验动物严格管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第十八条禁止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三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十九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动物,都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第二十一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将疫情等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迅速扑灭疫病,并通报毗邻地区。
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第二十二条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第二十三条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和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第二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第二十五条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为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二十七条发生人畜共患疫病时,有关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互相通报疫情。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扑灭措施。
第二十八条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发生动物疫情时,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应当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和有关物资,电信部门应当及时传递动物疫情报告。
第四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三十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业标准、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对象,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第三十一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动物检疫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具体资格条件和资格证书颁发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动物检疫员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实施检疫。动物检疫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第三十二条国家对生猪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动物种类和区域范围;具体屠宰场(点)由市(包括不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屠宰场(点)屠宰的动物实行检疫并加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使用的验讫印章。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协商确定范围内的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屠宰检疫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并依法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农民个人自宰自用生猪等动物的检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进行检疫,按照国务院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检疫费用,不得加收其他费用,也不得重复收费。
第三十五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六条国内异地引进种用动物及其、胚胎、种蛋的,应当先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须检疫合格。
第三十七条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须经捕获地或者接收地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方可出售和运输。
第三十八条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第三十九条动物凭检疫证明出售、运输、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动物产品凭检疫证明、验讫标志出售和运输。
第四十条检疫证明不得转让、涂改、伪造。
检疫证明的格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章动物防疫监督
第四十一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防疫工作进行监督。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执行监测、监督任务时,可以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抽检,对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补检或者重检,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的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
第四十二条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托运人必须提供检疫证明方可托运;承运人必须凭检疫证明方可承运。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权对动物、动物产品运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人员进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四条动物饲养场所、贮存场所、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其他定点屠宰场(点)和动物产品冷藏场所的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四十五条动物饲养场、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和其他定点屠宰场(点)等单位,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对饲养、经营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的;
(二)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洗消毒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运输动物病料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依法补检,并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分别处以运输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转让、涂改检疫证明的,并处*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伪造检疫证明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动物防疫条件不符合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逃避检疫,引起重大动物疫情,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动物检疫员违反本法规定,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记过或者撤销动物检疫员资格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的处分。因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由动物检疫员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伪造检疫结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阻碍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关键词] 动物防疫 现状 存在问题 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 S85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3)09-0176-01
动物防疫是为了预防、控制、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促进人的身体健康。动物防疫的预防的主要措施主要是通过对动物进行免疫接种、驱虫、疫病监测,及对动物生存环境进行消毒、管理等一系列措施进行防治。动物防疫的控制措施是对发生疫情的地区进行隔离、消毒、淘汰,防治疫情扩散,逐步净化,最后消除疫病。消灭疫情主要是指在发生重大严重的疫情时,紧急采取的隔离、销毁、消毒等处理,对疫情今早处理,迅速采取措施,严格处理,尽量把疫情控制在小范围内,使疫情造成得损失减小到最低。
一、防疫工作的现状
虽然我国的养殖业历史悠久,但由于受地形、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养殖业仍然不能形成集约化、大规模的养殖。一家一户的散养模式,使得防疫工作展开困难,在预防、控制、消灭等过程也不好控制,无法达到100%的防疫。由于不能形成大规模的养殖,先进的设备、知识及器械缺乏,动物的防疫工作往往被人们忽视。我国的散养模式基本上集中在农村,人畜混居、多种禽畜混养,除了影响环境卫生外,还会导致疫病传染,人们对疫病的认识能力弱,防疫水平低,会阻碍对疫病的控制,扩大传播范围,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是人员伤亡。另外,由于我国的防疫工作不够完善,畜牧业的养殖带来了环境污染问题。一些企业只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导致了环境污染,对动物造成不良影响,使动物免疫力下降,在动物养殖过程中,没有进行有效的防御,大量的排泄物和动物尸体随意堆放,使微生物细菌四处传播,导致了疫情的发生。
二、防疫存在的问题
1.我国的规模化、集约化的养殖还是少数,大多数农村动物养殖户由于知识水平低,缺乏科学的指导,对动物防疫的认识不足,不能正确看待动物的疫情;没有科学的规划,没有考虑规模养殖厂的位置,及周边环境的影响;基础设施建设不合理,没有考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排泄物的堆放不合理,使细菌滋生,产生疫情;缺乏科学的组织管理。
2.动物防疫队伍落后,技术水平跟不上,基础设施落后,活动经费短缺。动物防疫人员的待遇福利低,很难招揽和留住人才,基层服务人员老化,技术水平跟不上当前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行政措施不到位,国家投入有限,基础设施不能及时更新,条件简陋,无法保证重大疫情的防治工作的需要,财政的防疫经费不能及时落实,只有部分乡镇防疫站能维持基本运转。
3.没有健全的防疫体系,缺少专业的技术人员指导,防疫意识较低,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对疫病知识了解少,预防工作不到位;在生产过程中,不能及时的发现控制疫病,使疫情扩大,对发现的疫情处理的不够彻底,有残留,使疫情反复发作;在消灭疫情时,由于缺乏先进的设备,处理疫情较慢,不彻底,扩大化。
4.检疫程序不规范,没有先进的检疫技术,检疫程序不严格,检疫面积不宽泛。由于缺乏经费,没有先进的技术,免疫工作只能停留在表面;对动物防疫工作的认识不足,有些地方的检疫工作散漫,不能按规定严格执行;在固定的免疫季节防疫过后,没有继续调查分析免疫的结果,没有对动物群体的免疫率进行分析和预测,只是执行上面分配下来的免疫工作,很难做到因病防疫。
5.宣传的力度不够,宣传工作不到位,群众不能充分了解动物防疫,对动物防疫的认识不强,不能科学、合理的养殖。
三、解决防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措施
1.科学的规模化、集约化养殖,大规模,集中的养殖,可以引进先的技术,科学合理的布局,符合动物防治的要求,加强养殖场的监督与管理,使预防和控制更加科学合理,让疫情的得到很好的控制。
2.加大经费的投入,政策的支持,使防疫工作人员的技术、理念及时更新,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加强防疫队伍的建设,改善基层防疫机构的工作条件,更新基础设施,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减少工作中的失误。
3.健全防疫体系,规范检疫程序。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健全防疫的预防、控制、消灭工作,使疫情在最短的时间,最小的范围,以最快的速度解决;严格检疫程序,检疫部门要充分发挥好监督检疫工作,克服困难,以确保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4.加大宣传力度,普及防疫知识,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基层机构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渠道对防疫知识进行普及,使人们认识、了解科学化养殖的知识。
四、结语
动物防治不仅是为了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更重要的还是保证人的身体健康,动物防疫的普及关系到人与动物的健康发展,保证动物防疫的实施,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 许小成 周昌庭.动物防疫工作的制约因素及对策[J].今日畜牧兽医,2008,22(09) :125.
[2] 李坚强 李长存.当前动物防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08,2(11) : 67-68.
[3] 姜顺传.当前农村动物防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08,7(07) :45.
[4] 倪雪美.高原牧区动物防疫工作的制约因素及对策[J].中国畜禽种业,2009,11(01) :79.
【论文关键词】农村动物防疫;存在问题;对策
畜牧业是农村经济的主要支柱产业之一,发展畜牧业是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切实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出路。动物防疫是畜牧业持速、健康、稳步发展的前提,是人民吃上“放心肉”、保证人民生命安全的保障。近年来,随着我国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公开公布制度,动物防疫工作已经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领导力度明显加大,防控措施落实有力,防疫队伍不断壮大,防疫基础设施得到改善,免疫密度明显提高,防疫成效十分显著[1]。但是,从当前农村动物防疫工作实际情况来看,部分地方仍然存在着免疫死角,有的地方免疫效果较差,这给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留下了重大隐患。
1目前农村动物防疫工作存在的问题
1.1畜禽规模养殖少,饲养分散
当前,畜禽养殖主要集中在农村,养殖模式以一家一户散养为主,尽管各地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加快推进养殖方式转变,畜禽饲养已进入由分散饲养向规模养殖的转型期,但是当前农村千家万户零星或者小规模分散养殖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特别是禽类养殖,除了以养禽为收入主业的专业户外,绝大部分农户的养禽数量都在几只到几十只,养殖方式以放养为主。例如在异龙镇,2009年生猪存栏151104头,存栏100头以上的养殖户只有26户7600头,散养户达15620户143504头,规模养殖户的存栏占5%;年末禽存笼284577羽,存笼2000羽以上的规模养殖户只有12户46000羽,规模养殖户的存笼占16%。要抓好千家万户分散饲养畜禽的动物防疫养工作,就必须投入非常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
1.2饲养周期短,养殖动态变化快
尽管现在乡镇兽医人员和村防检员对畜禽饲养和免疫情况都建立了档案,并要求乡镇兽医人员和村防检员在认真做好“春秋”两防的基础上,对新补栏的畜禽做到及时补针。但由于养殖户随时都会销售和购进畜禽,饲养数量动态变化较快,防检员很难及时准确地掌握防疫责任区内的畜禽变化情况,这样就必然造成了有些新补栏的畜禽防疫上漏针[2]。
1.3群众防疫意识淡薄,不能积极参与动物防疫工作
部分群众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防疫主动性,甚至有些养殖户不愿意接受防疫工作,强制免疫阻力大。一是养殖户认为防疫员每天要跑多家农户进行免疫和疾病治疗工作,有可能会把其他养殖户的动物疫病传到自己养殖场。二是个别养殖户存有侥幸心理,总认为有时不打防疫针也没发病,未考虑如果发生重大疫情时的危害。三是尽管目前国家对一些疫苗实行免费,但还有许多疫苗还要收费(包括手续费等),开展一次免疫,养殖户要承担一定的防疫费用,养殖户不愿出钱。四是个别养殖户法制观念淡薄,认为饲养的畜禽是自己私人财产,打不打防疫、畜禽病死了是自己的事、其他人无权干涉的思想也严重影响免疫工作的实施。
1.4工作经费匮乏,村级动物防疫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作为农村动物防疫工作的直接实施者——乡镇兽医站,没有预算一定的动物防疫工作经费,工作难开展,在防疫工作中必要的免疫过敏反应治疗费、反应死亡补偿费、防疫设备维护更新费都不能落实[3]。村防检员承担了农村主要的免疫工作和动物疫病监测工作,以没有任何社会保障和极其低廉的报酬(石屏县每人每月补助80元)承担了繁重的工作。组织形式松散,管理措施、组织纪律措施对他们的作用不大,致使其人员队伍不稳,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技术水平不高,造成免疫密度低、免疫质量差的不良局面。
2对策
2.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充分认识动物防疫工作在畜牧业生产及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加大组织领导力度。地方政府要认真履行动物防疫的职责,真正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建立起“政府负总责,部门保密度”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认真实行动物防疫双轨制,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增强合力,推动动物防疫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动物防疫人员实行分片联系责任制,县级到镇、镇级到村,严格技术要求,严格目标任务,严格工作纪律,严格奖惩制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按照免疫操作技术规范实施免疫,确保免疫效价,降低疫病发生风险[4]。
2.2加大动物防疫工作的宣传力度,普及动物防疫知识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性,让养殖户认识到做好动物防疫工作不仅可以减少动物疫病的发生,降低畜禽发病死亡率,提高养殖效益,而且还能最大限度地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牧产业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的安全。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广大养殖户对动物防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他们自觉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的主动性。
2.3加大动物防疫经费投入力度,加强防疫人员培训
各级地方政府是动物防疫经费的投入主体,要将每年所需的动物防疫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在保证现在村级防检员每月补贴的基础上,适当预算一定的如免疫反应死亡补偿经费等,让在免疫中出现反应死亡的养殖户能在最短时间内领到补助。加强乡(镇)村动物防疫队伍的技术培训,定期举行培训班或讲座,分层次对动物防疫人员进行基础知识、基本操作技能、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加快知识更新步伐。不断提高防疫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防疫技术水平,建立一支能吃苦耐劳、责任心强、技术水平较高的动物防疫员队伍。提高动物防疫的科技含量,确保防疫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2.4加大执法力度,发展规模养殖
建立健全县乡(镇)两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完善动物防疫监督体系,切实抓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运输检疫,没有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的畜禽不予出具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畜禽不准销售、宰杀和进入流通环节;同时加大对逃避检疫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养殖户的防疫法制意识,从而使养殖户由被动防疫变为主动防疫,促进全县(镇)动物防疫工作的开展。发展规模养殖,推进养殖小区建设是发展现代畜牧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也是规范动物防疫和标准化生产的必然选择。为此,要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和项目支持,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引导养殖户由分散饲养向规模化饲养转变,提高规模化饲养程度。
3参考文献
[1]吕良西.做好农村动物防疫工作的思考[J].畜牧与饲料科学,2008(5):59.
[2]陈立元.浅析农村动物防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动物检疫,2010(4):24-25.
关键词 疫病防控;形势;问题;对策;云南石屏;异龙镇
中图分类号 S851.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06-0276-02
近年来,为了有效防控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确保畜牧业稳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石屏县异龙镇动物疫病防控始终坚持以《动物防疫法》为指导,按照“防疫就是增收,少死就是增效,发展与保护并重”的思路,突出抓好免疫、普查、检疫、监测等工作,全面提高了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技术水平和综合防控能力,有效地控制了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促进了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但是,由于当前我国动物疫病病种多、病原复杂、流行范围广,给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1 疫病防控工作情况
1.1 深入贯彻执行动物疫病法律法规
严格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始终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治、防检结合”的动物疫病防控方针,不断强化动物疫病防控责任,深入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措施,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1]。
1.2 全面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措施
一是全面落实春、秋2季集中免疫措施,强化对农村散养新补栏,超过免疫期的畜禽以及种母畜补免;二是开展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狂犬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普查、监测等工作;三是全面推行动物防疫整村推进新模式;四是常规疫病防控常抓不懈。2012年禽流感免疫342 183羽、口蹄疫免疫387 091头(其中猪免疫351 343头)、猪瘟免疫263 837头、鸡新城疫免疫343 850羽、狂犬病免疫1 121只,确保了畜牧业的健康发展(肉类总产量达2.5万t、禽蛋产量达1 541 t、奶类总产量达1 470 t,畜牧业产值3.5亿元)。
2 动物疫病防控面临的形势
2.1 老疫病新发生
原有动物疫病特点:一是病原变异加快,毒力增强,致死率升高,可感染多种动物;二是多病原混合感染和继发感染,病性复杂化;三是免疫抑制性疾病呈隐性感染,降低机体抵抗力,致使免疫无效;四是因滥用抗菌类药物,造成细菌耐药性增强[2]。
2.2 面源污染,增加防控难度
林下养殖的大量出现,存在养殖生产管理不规范和动物防疫制度不健全、防疫措施不落实,以致面源污染,增大疫病防控难度。
2.3 引入性动物疫病风险加大
随着规模养殖的不断发展,养殖户从外引入动物,势必有引入动物疫病的风险。
3 疫病防控存在的问题
3.1 动物防疫意识不强
目前,占据农村养殖业主导地位的主要是个体养殖户,其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未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养殖技术落后,片面追求短期的经济效益,疫病防治意识淡薄,甚至有的养殖户故意隐瞒疫情,私自将病畜低价卖给不法商贩,致使疫情严重扩散[3]。
3.2 滥用兽药
在规模饲养条件下,由于养殖技术水平低下,部分养殖厂,盲目使用抗生素,增加了动物机体和病原体耐药性,使许多传统药物失效。
3.3 动物防疫中的免疫副反应补偿缺乏明确的政策规定
在大面积动物免疫或疫病监测工作中,由于动物数量庞大,加上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致使少数地方出现畜禽死亡的现象。由于国家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和经费支持,致使动物疫病防控常处于扯皮状态,形成防疫空档[1-4]。
3.4 基层动物防疫队伍素质与动物防疫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
由于动物防疫工作较为辛苦,加之村级兽医员工资待遇低(每月80元补助),以及有的兽医员年龄偏大,现有的村级兽医大多靠跟师学艺,未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面对养殖方式和养殖产业结构的改变,对动物防疫工作提出了高标准要求,部分兽医已经无法适应现代畜牧业发展的需要。
4 动物疫病防控对策
4.1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全面落实“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双轨目标责任制和动物防疫整村推进新模式,切实增强动物疫病防疫意识,正确引导养殖户、规模养殖业主、动物经营者的生产经营理念,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滥用饲料和兽药,不使用违禁药物,保证动物生产和动物产品安全。
4.2 全面落实动物免疫措施
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治、防检结合”的方针,全面落实动物疫病综合防控措施:一是认真落实农村散养动物春、秋集中免疫,强化对新补栏的畜禽、超过免疫期的畜禽及种母畜补免;二是抗体监测未达标的畜禽免疫病种进行拉网式补免,切实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三是强化规模养殖场防疫条件建设,督促养殖场业主落实动物防疫措施;四是强化动物防疫监管,确保动物疫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4.3 强化动物检疫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动物检疫执法工作,确保动物检疫工作落到实处;二是严把屠宰检疫关;三是切实加强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产地检疫,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经营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严防外疫传入。
4.4 强化动物疫病监测
定期开展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和血清检测,提高监测密度,做好动物疫情监测、统计、分析和上报,及时研判动物病情态势,为有效指导动物基础免疫工作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供科学决策的理论依据。
4.5 加大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确保动物防疫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近年来,虽然国家加大了对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但是基础设施硬件水平与现代畜牧业发展对动物防疫工作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使动物防疫新技术在基层无法大范围推广。因此,各级政府必须依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增加动物防疫经费,同时进一步加大基层动物防疫设施建设,提升基层防疫设施水平,如交通工具、冷链设备、疫病监测等,使其满足现代动物防疫的需要[1-4]。
4.6 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一是建立健全镇、村、业主“三位一体”的动物防疫网络,特别是要加强村级防疫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村级防疫队伍和业主的作用;二是把村级动物防疫队伍建成一支具有专业知识、年轻有为,能胜任各项工作的业务人员;三是强化技术更新,对长期在一线服务的兽医人员、规模场业主进行专项培训,提高基层防疫队伍的素质,从而保障养殖户的生产发展,从源头上控制人畜共患病及药残等有害物质,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动物源性食品。
5 参考文献
[1] 张仁美.浅谈动物防疫的社会功能以及当前存在问题的对策探索[J].畜牧市场,2004(8):48-50.
[2] 周绪刚.动物防疫存在问题与对策[J].中国畜牧兽医文摘,2011,27(6):22-23.
1.1 村级动物防疫专业技术人才匮乏,专业技能不高,动物卫生服务水平低 主要原因:一是大量年轻人外出务工,能供选择的范围有限,不得不用年龄大,靠有丰富经验的老防疫员;二是工资待遇太低,很多职高和中专毕业生宁愿外出打工,也不愿担任防疫员;三是父子相传或亲友相传,业务素质太低;四是新聘用的人员中有很大一部分属非专业人员。
1.2 村级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差,技术手段落后 主要表现在:一是村级动物防疫工作大多数无固定工作用房。全市2071个行政村、160个社区村级动物防疫室挂牌的仅占三分之二,而其中50%仅是临时挂牌;二是设施设备差,防疫资料无法保管,疫苗质量难以保障。多数已挂牌的动物防疫室无资料柜及办公用具,也无消毒锅、电热炉,更无小型冰箱、保温瓶,疫苗保管和使用存在隐患,质量难以保证;三是技术条件差,器具消毒不严。由于无消毒锅、电热炉,注射器具难以按要求进行消毒;四是服务物资紧缺。常用的酒精、碘酒、消毒药棉不能常备,注射消毒工作难以开展,特别是免疫救治药品紧缺,不能及时对免疫反应动物进行紧急救治。
1.3 农村动物养殖方式落后,组织和补偿经费不到位,基础免疫难度大 我市畜禽养殖模式大多为一家一户散养,养殖规模小,管理粗放,且禽类养殖很大一部份没有笼舍,栖身于住宅周围或放养于农田,本身给动物免疫带来很大难度。加之免疫反应救治迟缓、免疫反应死亡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严重挫伤了农民接受免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的甚至公开抵制或阻挠免疫工作的进行,加大了免疫难度。
1.4 村级动物防疫员劳动强度大,工作风险大,待遇低,队伍难以稳定
1.4.1 防疫任务重。村级防疫员要完成春、夏和秋季动物的普免工作以及平时的补免、免疫档案建立、疫情普查和动物健康巡查及报告、参与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还要协助动物产地检疫,任务非常繁重。
1.4.2 工作风险大。村级动物防疫员在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要面临“四大风险”。一是受人畜共患传染病感染的风险;二是意外伤害的风险;三是人为伤害的风险;防疫员在从事强制免疫工作中,由于群众的接受程度不一,个别养殖户对村防疫员无理取闹,甚至还出手伤害村防疫员;四是责任风险大。
1.4.3 防疫待遇低。对于从事强制免疫、产地检疫、消毒灭源、疫情观察、无害化处理和防疫工作的村级动物防疫员来说,风险和利益不相符合,工作量和收入不相匹配。特别是部分技术单一、经验尚浅的防疫员,收入更加低下。因此,严重影响了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 村级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对策和思考
[关键词] 动物检疫 存在问题 对策措施
[中图分类号] S8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5)06-0270-02
动物检疫工作作为动物疫病防控措施之一,在确保肉食品安全和人类身体健康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动物防疫、检疫、疫病监测等纳入了规范化管理轨道,使动物防疫工作有法可依。但基层动物检疫体系没有完全理顺,使得基层检疫工作难以到位,一些人员有可乘之机,合法经营户的利益受到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完全保护,动物食品安全隐患没有得到有效治理等问题依然存在。
1 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1.1 县、乡机构改革,新的检疫机构管理脱节
《动物防疫法》是一部行业管理的法律,为贯彻好这部法律,2007年农业部进行了兽医体制改革,省、州、县依法成立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动物检疫的执法主体,乡镇也挂牌成立了动物防疫检疫站具体实施动物检疫工作,逐步形成了动物防疫检疫上有人管,下有人抓的局面。然而,2010年开始的县乡机构改革,把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检疫站)人员的工作、职工工资和人事等所有的权利划归乡镇政府管理,县农科局(畜牧兽医局)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乡镇站人员的管理大大削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也只能是在检疫技术层面上给予指导。检疫人员由于主要接受乡镇政府管理,常被抽调参与抓烤烟生产、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新农合”、“新农保”等工作,导致基层检疫工作滞后。
1.2 检疫手段落后,检疫设备短缺,执法工作不够规范
目前砚山县11个动物检疫站基础设施薄弱,没有建立相应的实验室。一是屠宰检疫,检疫员还在是仅靠“一把刀、一个钩、两只眼”的凭感官和经验检疫,较少开展显微镜检查及实验室检验工作。很多检疫项目不能开展,检疫准确性差,对疫病不能快速诊断和处理,容易导致疫病的蔓延。“放心肉 ”也往往成为了不放心的肉;二是产地检疫,按规定“养殖户出售家畜,必须由检疫员检疫,并发放《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后,家畜才能上市交易”。但是,部分养殖户、经营者,为了减少麻烦和节省认为是不必要的开支而逃避检疫,以获得经济利益最大化,故意不报检就将动物运到市场上交易,致使未检疫合格的畜禽进入流通领域。
1.3 检疫执法队伍人员紧缺,技术水平参差不齐
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编制9人,实际在岗的只有6人,11个乡镇畜牧兽医站也只有58名职工,蚌峨、干河乡畜牧兽医站更是只有2人。砚山县城内仅有的一个屠宰场,每天平均屠宰生猪200多头,但是负责在场内实施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的检疫人员只有3名,并且要求做到全天候24小时值班,这样超负荷的工作,想把检疫工作做好,把检疫质量提高其难度可想而知。我县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只有11人,中级职称占的比例也较低,但多数中、高级职称的人员临近退休,年龄偏大,体弱多病,因此检疫工作主要还是资历低的年青人来干。由于检疫人员少,学历低,很难适应目前工作需要。
1.4 行政执法职能与技术服务职能不完全分开
由于历史原因,在很多乡镇畜牧兽医站,检疫监督执法与服务经营管理交织在一起。一名基层乡镇站的职工往往身兼多职,既要承担动物检疫、兽药饲料的监督管理,又要承担治疗、防疫和等技术服务,有的甚至从事饲料兽药等经营。而根据相关规定,执法部门、执法人员是禁止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事经营活动,不但分散有限的精力,也会对其执法行为的公正性造成影响。
2 对策措施
2.1 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民法律意识
县、乡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加大检疫监督执法工作力度,确保人民群众吃上“安全肉”、“放心肉”,作为一件事关老百姓身体健康的大事,抓紧抓好。同时,要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动物防疫法》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公民知法、懂法,经营者遵法、守法。提高全社会对《动物防疫法》的认识和支持力度,逐步形成领导重视,部门支持,经营者理解,社会拥护的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工作新局面。
2.2 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建全动物检疫监督目标责任制
加强动物检疫执法队伍的领导,建立自上而下的目标责任约束机制,乡镇动物检疫站站长是检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检疫人员对检疫的过程对站长负责,实行目标管理,做到工作有责任,有考核也有奖惩。对、循私舞弊、买卖票证和不履行职责等违法行为者,一但发现或被举报,查实后要从严处理,以保持检疫队伍的纯洁性和执法的权威性。
2.3 多请示、多汇报,引起领导对检疫工作的高度重视
多向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和上级业务有关部门请示、汇报,争取领导的支持:一是逐级建议尽快出台《动物防疫法实施细则》,弥补法律的不足;二是建议政府招聘录用检疫专业毕业的大学本科生,充实我县的检疫队伍;三是在新形势下理顺动物检疫执法的主体责任。减少或不抽调检疫人员去做政府的其它中心工作,保证检疫人员随时在岗,使检疫工作做到项目有人抓,工作有人管、事情有人做,出事有人担的良好局面。
2.4 加强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动手实践能力
一是提高政治思想素质。要加强政治学习和职业道德修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规范检疫监督执法人员的思想和行为,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二是提高执法水平。每年应举办2次以上的检疫法律、法规培训,定期轮训检疫执法人员,使其学好法,用好法。三是提高专业技术素质和动手实践能力。采取理论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使之熟练掌握检疫检验的新技术、新知识,做一个适应新时期、新形势合格的检疫执法人员。
2.5 巩固和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检疫员队伍,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村级动物防疫员是基层动物防疫检疫网络的基础,是我县动物防疫检疫队伍中不可欠缺的力量,加强与巩固村级动物防疫检疫员队伍势在必行。如果提高防疫人员的报酬,村级防疫检疫员变成了吃“国家粮”的工作人,工作的热情一定大增,检疫工作会更加负责,乡镇站对其管理也更加方便和容易。
2.6 加强产地检疫工作,取消收费,减轻农民的负担
取消检疫和防疫收费,即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又消除了广大农民朋友对我们多年来工作的误解:检疫和防疫工作并不是为了钱!实施好产地检疫工作,必须责任到人,分片包干。以行政村为单位,分片责任到具有资格的村兽医检疫员,制定详细而严格的工作程序、技术规范和工作纪律。使其负责所辖区域内动物数量的统计,掌握动物疫病状况,负责动物疫情的监测和报告;同时,对出栏的动物出具《动物免疫证》和《产地检疫证明》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被查明有问题和不属实的,应进行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
2.7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动物屠宰检疫工作
2.7.1 建立了定点屠宰场的乡镇,要加强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加大对私屠滥宰的处罚力度和打击力度,对严重违反《动物防疫法》的违法案件要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要立案查处。公安、工商、卫生、动物检疫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相互配合,大力支持,形成高压态势,坚决杜绝不法行为的发生。同时要开展公开举报制和责任追究制,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肉类市场秩序。
2.7.2 对没有条件建立定点屠宰场的乡镇,一是乡镇要争取逐步建立定点屠宰场(点),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管理办法;二是要加强上市肉品的检疫,做到不误检、不漏检。三是对自食动物的检疫,主要依托村级动物防疫员,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发现患病的动物及产品,经检疫不能屠宰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因屠宰染疫动物或食用病害肉类而造成传染病的扩散和漫延。
2.8 加强市场检查和加大违法打击力度
充实执法人员数量,增加市场检查和巡查次数,以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进行肉类市场的检查。在检疫执法过程中,不讲私情,秉公办事。对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者,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病害肉类全部没收作无害化处理,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执行严厉的、高压的处罚势态,不但震慑违法经营者使其守法经营,也保证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及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论文关键词】农村动物防疫;存在问题;对策
畜牧业是农村经济的主要支柱产业之一,发展畜牧业是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切实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出路。动物防疫是畜牧业持速、健康、稳步发展的前提,是人民吃上“放心肉”、保证人民生命安全的保障。近年来,随着我国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公开公布制度,动物防疫工作已经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领导力度明显加大,防控措施落实有力,防疫队伍不断壮大,防疫基础设施得到改善,免疫密度明显提高,防疫成效十分显著[1]。但是,从当前农村动物防疫工作实际情况来看,部分地方仍然存在着免疫死角,有的地方免疫效果较差,这给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留下了重大隐患。
1目前农村动物防疫工作存在的问题
1.1畜禽规模养殖少,饲养分散
当前,畜禽养殖主要集中在农村,养殖模式以一家一户散养为主,尽管各地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加快推进养殖方式转变,畜禽饲养已进入由分散饲养向规模养殖的转型期,但是当前农村千家万户零星或者小规模分散养殖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特别是禽类养殖,除了以养禽为收入主业的专业户外,绝大部分农户的养禽数量都在几只到几十只,养殖方式以放养为主。例如在异龙镇,2009年生猪存栏151 104头,存栏100头以上的养殖户只有26户7 600头,散养户达15 620户143 504头,规模养殖户的存栏占5%;年末禽存笼284 577羽,存笼2 000羽以上的规模养殖户只有12户46 000羽,规模养殖户的存笼占16%。要抓好千家万户分散饲养畜禽的动物防疫养工作,就必须投入非常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
1.2饲养周期短,养殖动态变化快
尽管现在乡镇兽医人员和村防检员对畜禽饲养和免疫情况都建立了档案,并要求乡镇兽医人员和村防检员在认真做好“春秋”两防的基础上,对新补栏的畜禽做到及时补针。但由于养殖户随时都会销售和购进畜禽,饲养数量动态变化较快,防检员很难及时准确地掌握防疫责任区内的畜禽变化情况,这样就必然造成了有些新补栏的畜禽防疫上漏针[2]。
1.3群众防疫意识淡薄,不能积极参与动物防疫工作
部分群众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防疫主动性,甚至有些养殖户不愿意接受防疫工作,强制免疫阻力大。一是养殖户认为防疫员每天要跑多家农户进行免疫和疾病治疗工作,有可能会把其他养殖户的动物疫病传到自己养殖场。二是个别养殖户存有侥幸心理,总认为有时不打防疫针也没发病,未考虑如果发生重大疫情时的危害。三是尽管目前国家对一些疫苗实行免费,但还有许多疫苗还要收费(包括手续费等),开展一次免疫,养殖户要承担一定的防疫费用,养殖户不愿出钱。四是个别养殖户法制观念淡薄,认为饲养的畜禽是自己私人财产,打不打防疫、畜禽病死了是自己的事、其他人无权干涉的思想也严重影响免疫工作的实施。
1.4工作经费匮乏,村级动物防疫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作为农村动物防疫工作的直接实施者——乡镇兽医站,没有预算一定的动物防疫工作经费,工作难开展,在防疫工作中必要的免疫过敏反应治疗费、反应死亡补偿费、防疫设备维护更新费都不能落实[3]。村防检员承担了农村主要的免疫工作和动物疫病监测工作,以没有任何社会保障和极其低廉的报酬(石屏县每人每月补助80元)承担了繁重的工作。组织形式松散,管理措施、组织纪律措施对他们的作用不大,致使其人员队伍不稳,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技术水平不高,造成免疫密度低、免疫质量差的不良局面。
2对策
2.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充分认识动物防疫工作在畜牧业生产及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加大组织领导力度。地方政府要认真履行动物防疫的职责,真正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建立起“政府负总责,部门保密度”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认真实行动物防疫双轨制,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增强合力,推动动物防疫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动物防疫人员实行分片联系责任制,县级到镇、镇级到村,严格技术要求,严格目标任务,严格工作纪律,严格奖惩制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按照免疫操作技术规范实施免疫,确保免疫效价,降低疫病发生风险[4]。
2.2加大动物防疫工作的宣传力度,普及动物防疫知识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性,让养殖户认识到做好动物防疫工作不仅可以减少动物疫病的发生,降低畜禽发病死亡率,提高养殖效益,而且还能最大限度地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牧产业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的安全。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广大养殖户对动物防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他们自觉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的主动性。
2.3加大动物防疫经费投入力度,加强防疫人员培训
各级地方政府是动物防疫经费的投入主体,要将每年所需的动物防疫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在保证现在村级防检员每月补贴的基础上,适当预算一定的如免疫反应死亡补偿经费等,让在免疫中出现反应死亡的养殖户能在最短时间内领到补助。加强乡(镇)村动物防疫队伍的技术培训,定期举行培训班或讲座,分层次对动物防疫人员进行基础知识、基本操作技能、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加快知识更新步伐。不断提高防疫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防疫技术水平,建立一支能吃苦耐劳、责任心强、技术水平较高的动物防疫员队伍。提高动物防疫的科技含量,确保防疫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2.4加大执法力度,发展规模养殖
建立健全县乡(镇)两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完善动物防疫监督体系,切实抓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运输检疫,没有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的畜禽不予出具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畜禽不准销售、宰杀和进入流通环节;同时加大对逃避检疫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养殖户的防疫法制意识,从而使养殖户由被动防疫变为主动防疫,促进全县(镇)动物防疫工作的开展。发展规模养殖,推进养殖小区建设是发展现代畜牧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也是规范动物防疫和标准化生产的必然选择。为此,要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和项目支持,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引导养殖户由分散饲养向规模化饲养转变,提高规模化饲养程度。
3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