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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多龙治水、分而治之的债券市场,有望实现统一互联。
3月29日,金融街威斯汀酒店的聚宝厅,一场由监管层和债券发行人参加的研讨座谈会如期召开。一些大型央企的代表和民营企业代表悉数到场。
本次会议由债券市场发展调研小组发起,该小组是服务于今年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调研机构之一,由人民银行、发改委和证监会联合牵头,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等部委均参与其中。加快债券市场改革发展,是筹划中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15个重大课题之一。
即将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决策层希望“理顺债券管理体制,完善市场体系,明确场内市场、场外市场定位,加快建立集中监管、统一互联的债券市场,提高市场效率,强化风险控制”。这意味着割裂数年、多头发展的债券市场可能达成统一。
为形成可供高层参考的决策意见,知情人士透露,债券市场发展小组正在密集召开会议,除了这次召集的发行人会议之外,调研小组还要分别召集市场成员、中介机构等座谈。
“整个3月份以来,几乎就按照平均一周一次会议的频率在推进调研。下一步还要去上海。”该知情人士表示。
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构成了直接融资的两大市场,债券市场的发展水平决定着企业进行直接融资的效率和成本。大力发展债券市场,不仅有助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平衡,降低企业过度依赖间接融资的扭曲格局,而且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控制银行业的信贷集中度风险。
但多年来,中国的融资结构过于依赖信贷这一间接融资工具,而直接融资的债券市场发展并不乐观。
2009年全年间接融资总量为9.6万亿元,发改委财金司司长徐林曾表示,今年我国直接融资可能达到2万亿元左右的规模,直接融资占整体融资额约17%,远低于发达国家50%的平均水平。
历史遗留下来的“多头管理”体制,是阻碍中国债券市场发展的重要原因。
尽管本质上没有区别,但中国的债券市场却分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前者是由央行监管,后者由证监会监管。从审批主体看,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等由交易商协会管理,属于央行的监管范围;而企业债、市政债则是由发改委审批,其发债主体多为大型央企;上市公司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公司债、可转债和可分离公司债等,则由证监会审核。
这种人为割裂的债券市场,不仅造成市场的重复建设,而且多头审批人为加大了企业的发债成本。
某券商固定收益部人士指出,根据债券主管部门的不同,对发债企业评级的要求也不同,发债企业需要准备的材料也不一样。如此则操作繁琐,成本高。
由于两大债券市场的投资主体、审批标准、发债主体截然不同,导致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发展极不平衡。央行的《2009金融市场运行情况》显示,截至2009年末,债券市场债券托管总额(不含央票托管量)达13.3万亿元,其中,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额为13万亿元,占据绝对份额。
为打破这种人为割裂造成的债券市场发展落后及不平衡状况,2007年,在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加快推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互相连通”被着重提出,但至今收效甚微。
难以弥合的根本原因在于部门利益之争。分与合的背后,不涉及技术障碍,仅是审批与监管权的重新划分。
2009年1月19日,龃龉多年的债市互联有了局部进展。是日,证监会和银监会共同《关于开展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开展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的试点。
但由于权力设置不对等,银行进入的实质进展有限。一方面,作为银行间市场市场交易主体的商业银行则认为交易所市场容量小、品种不够丰富,缺乏进场的动力;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进入后,并没有获得主承销商资格,这意味着银行并没有取得该市场主导权,而主要是个投资者。
一.我国的融资环境
企业是在一定环境下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有机集合体。企业运营只有适应环境变化的要求,才能立于不败之地。企业面临的环境是指存在于企业周围,影响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客观因素和力量的总称,它是企业选择筹资方式的基础。
企业制定筹资战略必须立足于一定的宏观环境之下,制定时要考虑:1.政治法律环境。指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政策实施,国内政局稳定,经济日益活跃,我国的产业政策、外汇政策和税收政策等的日益完善,与国际惯例的逐步接轨,为外资进入中国提供了保证,使我国企业的筹资区域进一步扩大,筹资数额逐年增加,方式也更加多样。2.经济环境。是指企业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经济条件、经济特征、经济联系等客观因素。我国经济继续保持平稳、高速的发展势头,物价得到有效控制,这一切表明,我国有巨大的市场潜力与发展机会,同时也为国内外大量的游资找到了出路。3.技术环境.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技术水平、技术政策、新产品开发能力以及技术发展的动向等的总和。全社会对教育的重视,对科技开发力度的加大,对科技人才的有计划培养,都将为企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企业微观环境是指直接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和能力的因素,包括行业状况、竞争者状况、供应商状况及其他公众的状况,这是确定企业筹资方式的前提。一个良好的销售网络、及稳定的原材料供应商等微观环境,将十分有利于企业筹资的顺利实现。此外,笔者认为,企业的内部条件也应该属于企业筹资的微观环境。企业的内部条件包括:企业经营者的能力、人力资源开发的现状和政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研究开况等。就筹资而言,企业内部条件达到一定的标准,才会吸引资金、技术进入企业,因此企业要得到实现企业扩张所需要的资金,应扎扎实实的做好企业的各项工作,赢得债权人和投资者的信任,他们才会将资金、技术交由企业使用和管理。
二.企业的筹资方式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融资方式总的来说有两种:一是内源融资,即将本企业的留存收益和折旧转化为投资的过程;二是外源融资,即吸收其他经济主体的储蓄,以转化为自己投资的过程。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生产规模的扩大,单纯依靠内源融资已很难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外源融资已逐渐成为企业获得资金的重要方式。下面对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分别加以介绍:
(一).内源融资方式
就各种融资方式来看,内源融资不需要实际对外支付利息或者股息,不会减少企业的现金流量;同时,由于资金来源于企业内部,不会发生融资费用,使得内源融资的成本要远远低于外源融资。因此,它是企业首选的一种融资方式,企业内源融资能力的大小取决于企业的利润水平,净资产规模和投资者预期等因素,只有当内源融资仍无法满足企业资金需要时,企业才会转向外源融资。在这里,笔者认为相当一部分表外筹资也属于内源融资。表外筹资是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中未予以反映的筹资行为,利用表外筹资可以调整资金结构,开辟筹资渠道,掩盖投资规模,夸大投资收益率,掩盖亏损,虚增利润,加大财务杠杆的作用等。比如,企业与客户签订一项产品的筹资协议,先将产品售给客户,然后再赊购回来,该项产品并未离开企业,但企业却通过这一协议得到了借款。因此,表外筹资可以创造较为宽松的财务环境,为经营者调整资金结构提供方便。鉴于表外筹资在我国应用还不是太普遍,而其应用的前景又十分广泛,所以,笔者将在这里对表外融资作一较为详细的介绍
表外融资可分为直接表外筹资和间接表外筹资。直接表外筹资是企业以不转移资产所有权的特殊借款形式直接筹资。由于资产所有权未转入筹资企业表内,而其使用权却已转入,所以这种筹资方式既能满足企业扩大经营规模、缓解资金不足之需,又不改变企业原有表内资金结构。最为常见的筹资方式有租赁、代销商品、来料加工等。大多数租赁形式属于表外筹资,只有融资租赁属于表内筹资。经营租赁是出资方以自己经营的设备租给承租房使用,出租方收取租金,承租访由于租入设备扩大了自身生产能力,这种生产能力并没有反映在承租方的资产负债表中,承租方只为取得这种生产能力支付了一定的租金。当企业预计设备的额租赁期短于租入设备的经济寿命时,经营租赁可以节约企业开支,避免设备经济寿命在企业的空耗。此外,维修租赁、杠杆租赁和返回租赁也属于企业的表外筹资。
间接表外筹资是用另一个企业的负债代替本企业负债,使得本企业表内负债保持在合理的限度内。最常见的间接表外筹资方式是母公司投资于子公司和附属公司,母公司将自己经营的元件、配件拨给一个子公司和附属公司,子公司和附属公司将生产出的元件、配件销售给母公司。附属公司和子公司实行负债经营,这里附属公司和子公司的负债实际上是母公司的负债。本应有母公司负债经营的部分由于母公司负债限度的制约,而转给了附属公司,使得各方的负债都能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例如:某公司自有资本1000万元,借款1000万元,该公司欲追加借款,但目前表内借款比例已达到最高限度,再以公司名义借款已不可能,于是该公司以500万元投资于新公司,新公司又以新公司的名义借款500万元,新公司实质上是母公司的一个配件车间。这样,该公司总体上实际的资产负债比率不再是50%,而是60%,两个公司实际资产总额为2500万元,有500万元是母公司投给子公司的,故两个公司公司共向外界借入1500万元,其中在母公司会计报表内只反映1000万元的负债,另外的500万元反映在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内,但这500万元却仍为母公司服务。现在,许多国家为了防止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财务转移,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的半数以上,应当编制合并报表。为此,许多公司为了逃避合并报表的曝光,采取更加迂回的投资方法,使得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控股关系更加隐蔽。
除了上述的两种表外筹资外,还可以通过应收票据贴现,出售有追索权的应收帐款,产品筹资协议等把表内筹资化为表外筹资。
(二).外源融资方式
企业的外源融资由于受不同筹资环境的影响,其选用的筹资方式也不尽相同。一般说来,分为两种:直接筹资方式和间接筹资方式,如下图(略):
企业外源融资究竟是以直接融资为主还是以间接融资为主,除了受自身财务状况的影响外,还受国家融资体制等的制约。从国际上看,英美等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国家的企业历来主要依靠市场的直接融资方式获取外部资金,70年代以前,通过企业债券和股票进行的直接融资约占企业外源融资总额的55%-60%;日本等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则相反,企业主要依靠银行的间接融资获取外部资金,1995年以前,日本企业的间接融资占外源融资的比重约为80%-85%。70年代以后,情况缓慢的发生了变化,英美企业增加了间接融资的比重,日本则增加了直接融资的比重。由此可见,如何搞清各种不同的外源融资方式的不同特点,从而选择最适合本企业的融资方式,是企业面临的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下面对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逐一加以详细的介绍:
1.直接融资方式
我国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企业的融资方式趋于多元化,许多企业开始利用直接融资获取所需要的资金,直接融资将成为企业获取所需要的长期资金的一种主要方式,这主要是因为:(1).随着国家宏观调控作用的不断弱和困难的财政状况,国有企业的资金需求很难得到满足;(2).由于银行对信贷资金缺乏有效的约束手段,使银行不良债务急剧增加,银行自由资金比率太低,这预示着我国经济生活中潜伏着可能的信用危机和通货膨胀的危机;(3).企业本身高负债,留利甚微,自注资金的能力较弱。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资金的使用者不通过银行这一中介机构而从货币所有者手中直接融资,已成为一种通常的做法,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不发达,我国直接融资的比例较低,同时也说明了我国资本市场在直接融资方面的发展潜力是巨大的。改革开放以来,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明显向个人倾斜,个人收入比重大幅度上升,遇此相对应,金融资产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随着个人持有金融资产的增加和居民投资意识的趋强,对资本的保值、增值的要求增大,人们开始把目光投向国债和股票等许多新的投资渠道。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企业股份制改造无疑为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是应该看到,由于直接融资,特别是股票融资无须还本付息投资者承担着较大的风险,必然要求较高的收益率,就要求企业必须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
债券融资在直接融资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极大的拓展了企业的生存发展空间。发达国家企业债券所占的比重远远大于股票投资,突出显示了债券融资对企业资本结构的影响,如美国的股份公司从80年代中期开始,就已经普遍停止了通过发行股票来融资,而是大量回购自己的股票,以至于从1995年起,股票市场连续两年成为负的融资来源,其原因有二:
从投资者角度看,任何债券能否发行成功,首先取决于是否能吸引投资者的资金。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是投资者进行投资的关键。然而,在经济活动日益复杂的情况下,取得必要的信息越来越困难,在投资者和企业管理者之间客观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问题。这种不对称现象会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从股票融资来看,股权合约使投资者和企业管理者之间建立了委托关系,就有可能出现道德风险问题,为避免这一问题,就必须对企业管理者进行监督,但这样做的成本很高,相比之下,债券合约是一种规定借款人必须定期向贷款人支付固定金额的契约性合约,不需要经常监督公司,从而监审成本很低的债务合约比股权合约更有吸引力。
从筹资者的角度看,债券筹资的发行成本要比股票筹资低,债券利息可从税前利润扣除,而股息则从税后利润支付,存在公司法人和股份持有人双重课税的问题,还可以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增加每股税后盈余。债券融资不影响原有股东的控制权,债券投资者只有按期收取本息的权力,没有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分配红利的权力,对于想控制股权,维持原有管理机构不变的企业管理者来说,发行债券比发行股票更有吸引力。
目前,国债市场已得到很大的改进,国债的市场化发行,使得政府不必通过限制发行企业债券来保证国债的发行任务完成,客观上为企业的债券发行提供了一个宽松的环境;另一方面,市场化的国债利率成为市场的基准利率,这为确定企业债券发行利率提供了依据。由于现在的投资者更加理性,债券投资风险小,投资收益较稳定,吸引了大批注意安全性以追求稳定收益的投资者。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一大批企业规模日益扩大,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如长虹公司、海尔公司、春兰公司等,销售额都在百亿元以上,且这些企业信用等级高,偿债能力强,可以大量发行债券,可成为债券市场的主角,为企业债券发行提供了必要条件。
2.间接融资方式
我国的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从无到有,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从社会居民的金融资产结构来看,银行存款较之股票和债券仍占有绝对的优势,而且,大部分企业的资金来源也仍旧以银行为主,尤其是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由于上市指标主要用于扶持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小型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基本上与上市无缘,就使得通过银行的间接融资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
在间接融资方式中,值得注意的是随之近几年来大量的企业兼并、重组,从而导致我们可以利用杠杆收购融资方式。杠杆收购融资是以企业兼并为活动背景的,是指某一企业拟收购其他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时,以被收购企业资产和将来的收益能力做抵押,从银行筹集部分资金用于收购行为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在一般情况下,借入资金占收购资金总额的70%-80%,其余部分为自有资金,通过财务杠杆效应便可成功的收购企业或其部分股权。通过杠杆收购方式重新组建后的公司总负债率为85%以上,且负债中主要成分为银行的借贷资金。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日益朝着集约化、大型化的方向发展,生产的规模性已成为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重要条件之一。对企业而言,采用杠杆收购这种先进的融资策略,不仅能迅速的筹措到资金,而且收购一家企业要比新建一家企业来的快、而且效率也高。
杠杆收购融资较之传统的企业融资方式而言,具有不少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一是筹资企业只需要投入少量的资金便可以获得较大金额的银行贷款以用于收购目标企业,即杠杆收购融资的财务杠杆比率非常高,十分适合资金不足又急于扩大生产规模的企业进行融资;二是以杠杆融资方式进行企业兼并、改组,有助于促进企业的优胜劣汰,进行企业兼并、改组,是迅速淘汰经营不良、效益低下的企业的一种有效途径,同时效益好的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其他企业能壮大自身的实力,进一步增强竞争能力;三是对于银行而言,由于有拟收购企业的资产和将来的收益能力做抵押,因而其贷款的安全性有较大的保障,银行乐意提供这种贷款;四是筹资企业利用杠杆收购融资有时还可以得到意外的收益,这种收益主要来源于所收购企业的资产增值,因为在收购活动中,为使交易成功,被收购企业资产的出售价格一般都低于资产的实际价值;五是杠杆收购由于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参股,因而可以充分调动参股者的积极性,提高投资者的收益能力。
杠杆收购融资,是一种十分灵活的融资方式,采用不同的操作技巧,可以设计不同的财务模式。常见的杠杆收购融资财务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典型的杠杆收购融资模式。即筹资企业采用普通的杠杆收购方式,主要通过借款来筹集资金,已达到收购目标企业的目的。在这种模式下,筹资企业一般期望通过几年的投资,获得较高的年投资报酬率。
(2)杠杆收购资本结构调整模式。既由筹资企业评价自己的资本价值,分析负债能力,再采用典型的杠杆收购融资模式,以购回部分本公司股份的一种财务模式。
(3)杠杆收购控股模式。即企业不是把自己当作杠杆收购的对象来考虑,而是以拥有多种资本构成的杠杆收购公司的身份出现。具体的做法为:先对公司有关部门和其子公司的资产价值及其负债能力进行评价,然后以杠杆收购方式筹资,所筹资金由母公司用于购回股份,收购企业和投资等,母公司仍对子公司拥有控制权。
企业以杠杆收购融资方式完成收购活动后,需要按规模经济原则进行统一的经营管理,以便尽快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在企业运营期间,企业应尽量做到用所收购企业创造的收益偿还银行的杠杆贷款,偿还方式与偿还办法按贷款合同执行,同时还要做到有一定的盈利。
三.我国现状对融资结构的影响及融资方式的选择。
由于国有企业的改革相对滞后等各方面的原因,国有企业的亏损日益严重,从而导致了作为债权人的银行的坏帐和呆帐的增加,银行的资产质量下降了,但是,银行却对公众承担着硬性的债务负担,这种债权和债务的明显不对称,一方面使得的银行为此承担了极大的利息成本,另一方面,也酝酿着极大的银行信用风险和经济的不稳定性。
为了改革这种局面,许多文献主张通过发展资本市场和直接融资,可以有效的降低银行系统的风险,减少政府承担的责任。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股票市场的发展的确能分散风险,但这只是从经济个体的风险偏好和福利经济学的角度而言,与我国融资体制改革中所面临的风险具有不同的性质,前者具有个体风险的含义,而后者要考虑的是一种系统性风险。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股票市场的的系统性风险尤为显著,这一点可以由近几年股票市场的大幅度波动得到证明。在这种情况下,股票市场上的风险和银行体系的风险,从对宏观经济的影响角度来看,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
从股份制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股票市场的发展改变了企业的治理结构,即股份制经济使得企业获得了更多的融资机会,分散了企业的风险;同时,也使得企业的治理结构变得格外重要了。所谓企业的治理结构,指得是能够使得未能在初始的企业合同中明确的一些经营管理决策,能够被作出的一种机制。
现代股份制公司的治理结构主要采用以下形式:一是股东通过选举的董事会来监督经理;二是通过大股东来监督经理的行为;三是对经理形成的约束可能来自于公司经营效率低下时,股票市场的收购和接管。在实际中,上述的几种形式是混合在一起,同时发挥作用的。
无论是暴跌之后新华社发文力挺“慢牛”,还是央行降准降息,都给如今的股市带来浓浓的“政策牛”的味道。
问题是,中央政府推高股市,用意何在? 侠之大者,为国出钱
其实政府的目的,就摆在一次次的发言之中,清楚明了。
比如6月26日“2015年陆家嘴论坛”上,证监会主席肖钢发表主题演讲,开篇就说道:“以前以大型企业主导科技创新的格局显著改变,中小型企业科技创新创业的优势日益凸显。科技型企业成长、壮大的周期也比过去大为缩短,不断地为各国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
“科技创新创业的风险特征不同于成熟型产业经济行为,必须高度依赖资本,因为靠自身的积累和银行贷款往往是不现实的。因此,加快健全适应创新创业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供全面系统的投融资服务就显得至关重要。”
简单说,中央希望通过火热的股市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从而为中国经济增长提供新动力。
缓解经济下行压力,同时完成经济转型,是这一届政府的重要历史任务。投资房地产拉动经济的模式在他们上任之初就走到了尽头,经济发展需要更精细的方式。于是,鼓励创业、鼓励科技创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在近年来反复被提及。
新的经济增长点,在于高科技产业,在于服务行业。
问题是,这些行业融资难,尤其是间接融资难。
所谓“间接融资”,就是储户往银行存钱,企业再向银行借钱,区别于“直接融资”――企业直接通过发行股票与债券借钱。在市场经济主导的美国,直接融资存量占到金融资产总额的80%以上,而日本、德国乃至印度、巴西等国家,直接融资占比也在70%左右。
在中国,这个数字不到40%。
几年前的楼市火热造就了银行的强势,“晴天借伞,雨天收伞”更是成为常态,资本雄厚的央企国企不缺钱也要去送,新兴民企却是想借钱也借不来。即便总理三令五申,呼吁放开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各大银行出于稳健经营的考虑,还是不为所动。据统计,目前全国中小企业有4300多万家,占企业总数的99%以上,但中小企业银行贷款占比却不足20%。融资成本居高不下,企业经营屡遭掣肘,成为新兴经济发展的重大难题。
在此局面下,李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降低社会融资成本,让更多的金融活水流向实体经济。”
在资金供给和资金需求之间建立直接联系,较之银行贷款存在明显的成本优势。但是帮中小企业找钱,钱从哪儿来?既然要扭转间接融资比重过高的局面,自然不能通过扩大广义货币供应量来“发钱”。
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中国的每一户家庭。
“居民储蓄率超过50%,居世界第一。”前两年类似的新闻,我们都看过不少。鼓励居民将存到银行的50万亿拿出来,这就是中央政府心目中的“金融活水”。
牛市带来的赚钱效应,就像毛驴面前的萝卜,吸引着每一个人携款入场。
“侠之大者,为国出钱”,时代正在召唤。 注册制改革
历次“国家牛市”,中央都有着明确的目的,此前是国企改革与股权分置改革,这一次则是助力中小企业,实现经济转型。
问题是,股市里的钱变成中小企业的钱,还差一步。
注册制改革,为此而来。
所谓“注册制”,与股票发行中的“审批制”和“核准制”相对,是指证券发行人的申请材料只要全面、准确、真实、及时,证券监管机构就无权进行其他资质审核或价值判断,股票的好坏留给市场自行判定。这类发行制度在美国、日本等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实行,无疑使发行程序更高效,也大大降低了企业的上市门槛。
去年3月5日,肖钢表示,正在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2014年的主要任务是形成改革方案,当年注册制不会实施,但将逐步实现过渡,正式实施要待证券法修改之后。
今年3月5日,肖钢表示,2015年将实施注册制,待《证券法》修订完成正式实施起,注册制即可落地。
连续两年进入政府工作报告,也该成事了。
回想一年之前,IPO“堰塞湖”现象被媒体广泛报道,而如今牛市之下,新增IPO如开闸泄洪一般涌来。截至6月24日证监会核准28家公司的首发申请,今年已有9批,总计218家IPO获准发行。
多数观察者认为,现在的IPO发行节奏,是在为未来注册制实行之后新股发行的真实节奏做演练。按照近来每月发行两批新股的情况来看,基本速率就是一批新股申购完毕,新一轮IPO批文随即下发。
预计现有IPO存量压力减小之后,股票发行注册制就会随之推出。
钱从老百姓的口袋里流入股市,再通过注册制改革流入一级市场,成为新兴企业的“活水”,这条金融运河才算打通。
国泰君安首席宏观分析师任泽平在其研究报告中指出,当前中国金融结构严重滞后于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未来有望大发展的高端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民营中小企业等都是轻资产、重知识、高技术、高风险的行业,当前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结构不能有效支持产业升级。推动转型创新、去杠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关键是推动股权融资崛起。注册制将降低企业上市门槛、上市成本并提高市场效率,有利于提高企业直接融资规模,优化融资结构。
此外,在他看来,注册制还会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促进转型。“注册制改革中明确提出取消股票发行的持续盈利条件,这可以让那些现阶段无法盈利但却拥有较高成长性的企业直接受益。直接融资比例的提高,将畅通VC(风险投资)、PE(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因此,说一句略显武断的话,在注册制开闸,完成其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历史使命之前,中央政府不会,至少是不愿让此次牛市“熄火”的。 愿望美好,现实呢?
“虽然我们对长期的金融时代坚信不疑,但是我个人对下半年的资本市场相对谨慎。因为驱动资本市场的三头牛,杠杆牛、资金牛和改革牛,现在前两头好像都要跑掉了,只剩下了改革牛。”海通证券分析师姜超近日说道。
的确,端午节以来的股市巨幅震荡,让不少观察者对于“国家牛市”的信心越来越少。
毕竟,多数人是抱着投机的心态走进去的,不是真打算做“侠之大者”,不可能以自身家当检验政府的调控能力。有人预计注册制会在第四季度落地,牛市能撑到第四季度吗?人人心中都是问号。
有一位分析师的比喻很形象:“这一轮牛市涨成这样,就好比出去吃饭,大家吃的是流水席,前面的人吃完了都拍屁股走人了,最后吃的人是要买单的。所以现在已经不能坐着吃了,要站着吃,而且还要站在门口吃,情况不对随时准备开溜,绝对不能买单!因为别人已经吃了好几年了,这个单是买不起的。”
同时,当股市中多数人抱着投机心态时,这种股市究竟能给实体经济带来多少推动力,也令人怀疑。二级市场资金空转,一级市场冷冷清清,是中国金融体系一直存在的问题。注册制改革后,资金就能转移到中小企业那里吗?
[关键词] 地方政府;土地融资;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0863(2013)01-0089-04
一、引言
2008年以来,各地方政府为配合中央经济刺激计划,利用各种形式的地方融资平台大举举债,造成我国地方债务迅猛攀升,引起我国政府和学界的高度重视。实际上,地方政府的债务问题历来是世界各国财政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但是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与土地财政高度相关,因此我国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管理不能仅局限于传统的财政风险管理,而必须对房地产市场风险、金融市场风险以及政府财政风险进行综合考察。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银行的一系列研究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尤其是Brixi和Schick提出的地方债务管理分类和风险管理框架,已经成为众多发展中国家管理地方债风险的基本指导原则。[1]但由于中国这样大规模利用城市土地融资的情况在世界范围内并不多见,所以国外研究大都没有对土地融资给予足够的重视。国内的研究相对强调了中国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过度依赖的风险,并重点分析了地方融资平台的相关风险。[2] [3]但仍然存在着将地方政府的地方债和土地财政问题割裂研究的不足,能具体分析地方政府土地融资债务风险的综合性研究还相对较少。另外国内研究大多局限于分析目前地方政府土地融资的现状、成因以及对策研究,还缺少基本的风险管理框架。本文重点分析了我国地方政府中广泛存在的土地融资问题,并在世界银行关于地方债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内引入土地融资风险,以求得适合我国国情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的初步框架。
二、地方政府土地融资的风险分析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负债水平总体上并不高。据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的估算,截止2008年,我国地方债务总额在4万亿左右,是地方财政收入的174.6%,尚没有达到世界银行设定的200%的警戒线。但中国地方债与土地财政的关联度过高,不仅有以储备土地为抵押的直接负债,还包括了以未来土地出让收益为担保的间接负债。而更为关键的是,用于清偿债务的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更是严重依赖城市土地出让收益。截止到2010年底,我国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中来自土地出让的相关税费已经达到71.7%,地方政府承诺用土地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债务占总偿债责任的比例则高达37.96%。正是这种对土地财政的严重依赖,以及利用城市土地的过度融资,导致了土地和房产市场的价格风险通过土地财政和土地融资渠道扩散到金融体系中,使得中国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已经超过了国际上通常的地方债问题。
(一)土地市场风险
地方政府利用城市土地融资首先面临的是土地市场风险,而且宏观经济的波动还会进一步放大这种市场风险。
首先,地方政府利用土地抵押或担保取得的贷款,其期限一般较短,且还款来源主要是政府的土地财政收入,这就导致土地融资的偿还或展期极度依赖土地市场。在房地产市场的下行期,不仅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收入减少,陷入偿债困境,而且抵押土地的贬值也使得贷款的展期变得困难,甚至在极端情况下银行会要求追加抵押的土地。这样,土地财政收入的减少和土地资产贬值的共同作用往往会使得地方政府陷入到偿债危机中。
其次,经由房地产市场的传导,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也会作用于地方政府的土地融资。由于房地产市场在中国经济中的特殊地位,中央的历次宏观调控无一例外都把房地产市场作为调控重点,这导致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周期性更为显著。在中央扩张的经济政策刺激下,地方政府也会相应增大地方性基建支出,而土地出让收入的增多和土地资产的升值,使得地方政府可以通过更多的土地融资来满足扩张的地方投资支出。反之,紧缩的宏观经济首先引起的是房地产市场的下行,并伴之以银行信贷的收缩,这也会直接影响到地方政府偿贷资金的来源——土地财政收入和土地资产升值。
第三,地方政府的土地融资还面临着国家土地政策的影响。充足的土地资源供应是地方政府土地融资的基本条件,但中国目前日趋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使得地方政府卖地的空间越来越小。全国耕地面积从1997年到2005年共减少1亿多亩,日益逼近18亿亩红线,这导致大多数城市的土地供应已经受到越来越严格的限制,相应的土地财政收入和土地融资的持续性都会受到影响。
(二)财政风险
理论上讲,利用土地财政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本身并不会带来额外的风险。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土地出让收益属于一次性资本收入,其支出应当用于城市基本设施建设投资等资本性支出,而决不能用于政府经常性运营支出。如果地方政府能在这一原则下以收定支,则政府财政收支受土地市场波动的影响相对不会很大。但我国各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的支出管理大多并未遵循这一原则。尤其是近年来,各级地方政府利用各种形式的融资平台,以城市土地资产为抵押或担保进行了大量的贷款,并且在这些贷款中普遍存在着过度融资和项目管理混乱的问题。
首先,中国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高度依赖城市土地出让,而财政收入又是地方偿债的主要来源,所以土地价格波动通过地方财政收入的作用机制将直接影响到地方债的偿还能力。虽然说这一作用机制的根源是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但却是土地市场风险影响地方债的最为直接的渠道。香港政府在1998年金融危机后所遇到的财政危机已经充分说明以土地批租制为基础的政府财政在土地市场波动下的财政脆弱性。
其次,城市土地的过度融资进一步加剧了土地市场风险向地方债的转移。目前各地方政府不仅将规划用地大多用于抵押担保,而且还透支了未来的土地出让收益,这使得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完全暴露于土地价格风险之中。虽然从当期来看,地方政府实际上通过土地融资将土地价格风险转移到了金融机构,但从长期来看地方政府仍然面临着土地价格风险。因为在土地市场泡沫破裂的情况下,土地出让价格的下跌会导致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锐减,地方政府不可避免地会陷入借新债偿旧债的局面,这时金融机构必然会限制债务的展期或是要求地方政府增加抵押或担保资产。而由于过度的土地融资已经透支了地方政府的土地资产,使其无法通过追加抵押担保土地来获取债务的展期,这样就必然导致地方政府的偿债危机。
第三,我国地方政府的土地融资项目的管理也存在着一定的混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中的部分土地融资被用于非投资性的运营支出,贷款项目无法产生稳定的现金流,使得贷款的偿还完全依赖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这种将一次性资本收入用于经常性运营支出的做法违背了最基本的财政风险管理准则,使得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状况完全置于土地价格波动的风险之中。土地市场的下行会从量和价两方面导致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大幅下降,这不仅会导致地方债的偿付危机,地方政府的正常财政支出也会遇到困难。
(三)金融风险
以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为代表的土地间接融资形式的出现,使得地方政府的基建投资摆脱了对土地出让收益的依赖,实现了土地出让收益和基建投资之间的跨期平滑。这种土地间接融资扩大了地方政府土地融资的渠道和范围,使地方政府对城市土地的经营得以多样化和杠杆化。但由于土地抵押和担保贷款交易中大量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其所累积的财政风险和土地市场风险会经由土地间接融资的杠杆化进一步放大。这使得地方政府土地间接融资的金融风险要远高于直接融资形式。
首先,地方政府的土地间接融资是地方债风险向金融体系扩散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主要渠道。就土地价格风险而言,由于近年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一直处于上行通道,又存在着政府财政的最终担保,所以土地抵押贷款杠杆比例往往偏高,使得金融机构过度承担了土地市场风险。从财政风险来看,大规模的土地间接融资也会导致地方政府的财政风险转移到贷款机构。当房地产市场步入下行期,土地价格的下跌和土地出让收益的减少,不可避免地导致地方政府出现偿付困难。而经由土地抵押和担保机制,这种地方债务危机会演变为贷款机构的不良贷款。
其次,目前对地方政府利用土地抵押融资的监管相对较弱,不仅缺乏事前预算管理,也没有完备的支出用途监管。地方政府利用投融资平台进行的土地间接融资往往存在负债率过高,治理结构不健全,担保承诺不规范,担保有名无实,多头借款,违规挪用等问题。而且由于土地间接融资往往具有行政指令或公共投资的特性,使得金融机构在土地抵押担保贷款中很难真正落实通用的风险管理手段,只能依赖财政担保等形式。另外,土地融资中对抵押担保的土地资产的估值也存在着过高的倾向。由于地方政府在土地融资交易中的强势地位,部分金融机构在土地资产估值中没有按照当期市场价格评估,而是计入了由于地上规划项目建成可能带来的土地升值预期。由于这些地上项目是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相对风险较低,所以贷款银行往往在土地估值中也认可这种升值预期的资本化。虽然中央已经明确禁止将地上项目的预期收益计入到土地资产评估中,但这一规定的执行并不严格,一些地方在土地估值中直接类比已建成项目所在地块的市场价格来对规划地块估值。这种情况下,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仅面临着高杠杆化带来的直接贷款风险,还额外承担了地上未建或在建项目的项目风险。
第三,地方政府过度利用城市土地资源来间接融资也会引发其他金融风险。首先,土地间接融资中广泛存在的“短借长投”问题,会增加贷款机构的流动性风险和产品结构风险。土地间接融资的期限大多是1~3年的中短期贷款,但资金投向主要是回收期较长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这就给银行带来了久期匹配的困难,使得银行过度承担着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另外,由于地方政府土地融资规模大,且有着土地资产的抵押和财政收入的担保,银行业普遍存在着对地方政府土地融资的偏好。这也导致银行的土地相关贷款比例过高,贷款结构的集中度过高,也会产生政府贷款对企业贷款的“挤出效应”。第三,地方政府利用土地抵押担保从银行系统大举借贷也会直接制约国家宏观货币政策的调整空间,间接带来长期金融风险。由土地政府融资“短借长投”的偏好所决定,大量土地融资通过地方政府的投融资平台投放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这些项目的建设周期都远高于初始贷款的期限,需要银行不断展期甚至追加贷款。如果遇到宏观货币政策调整,则银行后续的信贷投放的调整空间将极大得受限。
三、地方政府土地融资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
广义的土地融资既包括地方政府直接出让土地获取收益的直接融资方式,也包括利用土地资产或土地出让收益进行抵押担保贷款的间接融资。这样,如果按资产负债表来看,地方政府的土地融资既包括资产管理(直接融资)又包括负债管理(间接融资)。而通常意义上的地方债则完全局限于资产负债表的负债管理,因此土地融资风险管理相对更为复杂。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借鉴相对成熟的地方债管理的一般框架来对比分析地方政府的土地融资问题。
(一)土地融资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审慎和效率
世界银行提出的地方债风险管理的主要原则是,在维持地方政府财政稳定的前提基础上,对于地方政府的借贷设置审慎性限制,同时力求将地方政府债务与中央政府债务加以区分。另外上级政府也可以在地方政府出现偿付风险时进行一定程度的预算干预。
地方政府的土地融资属于典型的地方债问题,因此首先必须遵循地方债的审慎原则。但除此之外,地方政府的土地融资还是一种资产管理行为,因而还需遵循政府资产管理的效率原则。与地方债可能会放大成中央财政风险类似,地方政府的土地融资也可能对中央财政产生一定的溢出效应。给定城市土地资产融资对于地方政府基建投资的重要性,如果地方政府不能有效管理土地资产,则会要求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贴等转移支付,这会给中央政府造成财政压力。针对这种情况,大多数发达国家已经明确规定地方政府有义务通过有效地管理实现土地价值,以减少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对于税收和负债的依赖性。
(二)土地融资的用途监管
地方债的用途监管要求借款必须用于资本预算项目,长期借款必须用于资本性投资。这是最基本的财政准则,也是地方债风险管理最基本的要求。但与地方债不同,地方政府土地融资的资金投向往往不能事先明确。尤其是在以土地出让为主的直接融资形式中,土地市场的不确定性往往使得地方政府不能预先估算出让的具体所得,甚至无法确定是否能出让成功,所以通常的做法是获取土地出让金之后才确定资金的投向。又由于土地出让收益属于地方政府的预算外收入,游离于财政预算监管之外。这样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金的投向上实际上会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为了规避地方政府对土地融资资金的滥用,需要加强对融资所得的用途监管。
地方政府土地融资的用途监管首先也必须遵循财政预算管理的基本准则,保证土地融资所得都用于资本性支出,绝不能负担日常性一般支出项目。虽然这是防范财政风险最基本的要求,但目前这一最为基本的财政预算准则在地方政府层面执行的并不好,尤其是一些经济困难的地区为了缓解地方财政收入不足的压力,往往挪用土地出让金用于弥补财政的经常性赤字。由于土地融资是一次性收益,这会导致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不具有连续性,从而扩大未来的财政风险。
(三)土地融资的规模监管
地方债的融资规模监管主要是通过法律事先规定地方政府的债务上限,目的是防止地方政府过度借债。通常采取两种方式规定债务上限:债务存量比例,即地方债务相对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或者GDP的比例;偿债比率,还款额与财政收入之比。在地方政府土地融资的风险管理中,同样可以事先规定土地出让或抵押的限额,来避免城市用地的过度出让和过度融资。但在具体实施上,应区别对待土地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方式。对于土地直接融资,应通过合理地制定城市土地出让规划,来防止土地过度出让。对于土地抵押和担保等形式的间接融资,则可以比照地方债的限额监管,制定贷款和担保的上限。
(四)土地融资的抵押和担保监管
地方债的抵押贷款监管主要是强调融资供给方的风险控制,要求贷款银行根据贷款人的信用评级或风险评估调整贷款杠杆比,从而防范地方政府的高风险借贷。地方债的担保监管属于或有负债的风险管理,主要是限制地方政府对第三方贷款的担保,并且将地方政府的对外担保计入债务上限监管的额度内。土地抵押贷款也需要类似的贷款杠杆比监管,一般可设定土地抵押贷款的最小抵押/贷款比率。同时,土地担保贷款同样应计入到土地出让或抵押的限额之内。另外,对于盈利性项目的担保贷款应保证项目能够产生足够的现金流归还贷款。对于非营利性的政府公共设施建设项目融资,也应明确还款收入的主要来源,避免给地方政府增加额外的债务负担。
(五)土地融资的偿债监管
地方债风险管理中的偿债监管可以分为事前监管与事后监管。事前监管主要是指在融资时就事先明确用于偿债的资金来源,事后监管主要是指对偿债资金的归集管理。在具体执行时,一般由专门的信托基金来负责债券发行和银行借款的管理,基金的收益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投资项目。
土地融资的事前监管也应事前明确偿债资金的来源,盈利性项目的偿债主要基于贷款项目建成后的现金流,而非盈利项目的偿债靠财政收入支持。但目前这种偿债资金的事前监管往往执行得并不好。例如在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打包贷款中,还款责任和还款来源都不明晰。由于贷款项目数额较小,而抵押的土地资产价值较高,所以一般会利用一块城市土地资产或土地预期出让收益为多个建设项目融资。在这种组合贷款中,更应该事先明确规定各个项目偿债资金的来源,这样可以将偿债风险限定在各个项目内部,从而可以有效地抑制项目风险在贷款组合中的相互影响和蔓延。
土地融资的事后监管,同样应建立城市土地资产信托基金负责管理土地出让或土地抵押担保借款的收支,规范融资资金的投向,确保相关收益用于法律规定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同时归集项目投资所得用于清偿相应的土地融资债务。
(六)土地融资的资金使用监管
地方债风险管理中的资金使用监管相对较为简单,主要是考察是否按照融资合约规定的资金用途和支出计划来使用资金。而地方政府土地融资的资金使用监管相对较为复杂。这首先是因为在土地出让等直接融资中,一般是先出让再投资,融资与投资之间并不存在着具体明确的对应关系。另外在以土地资产或以土地出让收入为抵押的间接融资中,存在着多各项目的打包贷款组合,也导致了融资与投资支出之间对应关系的模糊。
对于土地间接融资的监管可以比照地方债的一般做法,监督融资资金的投向和支出计划。至于投融资平台中的打包组合贷款,应在事前尽量明确各项目的融资额度和支出计划,并在事后严格执行,避免融资资金在各项目之间的挪占。另外应重点监管土地融资项目建设,防范地方政府通过超用途划拨建设用地指标的形式为预算外项目建设融资。
就土地直接融资而言,由于是先收后支,所以并不存在直接的债务风险。但如果不能保证资金使用的效率,则也会给地方政府带来财政和金融等风险。提高政府投资绩效属于公共投资管理的范畴,需要整个财政预算体系的改革和完善,所以不准备过多涉及,这里只强调与城市土地出让相关的几个问题。
首先应加强公共投资支出的预算管理,在土地财政的收支上实现“量入为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中应列出当年的土地出让计划,并根据估算的土地出让收益做出年度投资概算,这可以避免“以收定支”模式中的突击花钱和集中上项目的弊端,提高公共投资项目的质量。其次,也可将土地出让纳入到政府财政预算计划内,并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规划和基建投资的需求来制定年度土地出让计划,这样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地方政府进行过度的土地融资。第三,加强对土地财政投资的科学规划,防止涉地项目的过度投资。目前地方政府公共投资主要集中在道路交通、开发区建设等能新增城市用地的项目上,而对现有的城市公共设施的维护、改造则很难得到土地财政的支持。针对这种情况,应加强土地融资支出的统一规划,引导土地财政支持的公共投资向民生项目的倾斜,实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均衡发展。
四、结论
鉴于土地融资在中国地方政府的基建投资和公共支出中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土地融资风险管理无疑是我国地方债务风险管理的重点,土地融资风险必然要被纳入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的一般框架内,因此本文借鉴并扩展了世界银行提出的地方债风险管理框架,并结合中国地方政府土地融资的现状和特性,提出了中国土地融资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城市土地作为地方政府拥有的最主要的资产和最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地方政府的土地融资行为实际上既是负债管理,同时也是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因而从长期来看,提高土地资产管理的效率以及土地融资资金的投资效率,才是降低地方政府土地融资风险的根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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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众筹 直接融资 刑法规制
互联网众筹的本质是通过互联网向众人筹集小额资金为某个项目或企业融资,有“密集筹资”、“大众集资”之称。[1]众筹小额、大众、公开的融资模式使其具有低成本、便捷化、受众广的天生优势,在当前国内中小微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的情况下,成为解决企业融资难题的重要途径。但是众筹在中国尚处于法律灰色地带,面临重大法律风险,更为严重的是,众筹在我国还未孕育发展却已沦为犯罪分子有效的犯罪工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甚至集资诈骗时有发生且愈演愈烈。因此,规范市场行为、打击违法犯罪已刻不容缓,但准确区分众筹违规行为与犯罪行为,进而实现刑法规制目的依然是横在司法实践面前的阻碍。
一、互联网众筹的主要类型及监管现状
(一)主要类型
众筹本身依其回报方式的不同,主要包括四种模式(如下表):
(二)监管现状
2015年央行联合银监、证监等十部委下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意见明确了众筹的官方定义及监管原则。其中股权型众筹融资主要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投资者只能进行小额投资,受中国证监会监管;借贷型众筹则被定性为民间借贷,由银监会监管,借贷型众筹平台只能是单纯的信息中介,不得形成资金池,不得提供本金担保等增信业务。同时明确规定众筹平台所筹资金必须托管在银行,不得搞自融业务。
随后,中国证监会在其下发的《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中进一步细化了官方对于股权众筹认定的标准:公开、小额和大众。公开指的是可以公开宣传融资项目;小额指的是融资规模和每个投资人能参投的金额不能太大;大众指的是投资人的数量应该比较多。可见,不管在众筹原理和国家监管层面,都认为众筹是一种面向社会大众公开小额集资的行为。但是,我国对互联网众筹的监管仍然局限于“三行一会”的多头监管模式,这与目前众筹预售、借贷和股权三类众筹混合发展的现状格格不入。如扬州通过众筹设立起的“500人咖啡馆”,投资人每人投资3000元,不仅能够获得3000元的咖啡券,更重要的是还能获得咖啡馆一定的股份。这种模式凸显了众筹受众广、成本低的特征。
二、刑法规制互联网众筹的措施及难题
(一)规制措施
1.众筹平台。众筹平台作为金融创新工具,不仅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中小企业及个人的融资问题,同时还进一步拓宽了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为民间沉淀资金的流动性注入了新的活力,迎合了资本市场对于高收益率的期待。就目前国内的众筹平台来看,有两种发展模式,一种是纯信息中介模式,如“拍拍贷”。这种模式的众筹平台只是一种从事资金撮合的中介机构,其提供的只是一种投资机会,不会在平台上形成资金池,资金托管在第三方金融机构,基本上不存在法律风险,也被监管层所认可;
另一种则是准金融机构模式,如“平安陆金所”。这种模式的众筹平台以自身资质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参与到交易中来,成为影响出借人是否将款项借出的重要因素,在交易中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很容易在平台上形成资金池,其从事的业务内容应当被定性为准金融机构。还有如“宜信”债权转让模式,其CEO通过个人帐户进行债权转让活动,在这个过程中将债权重新组合转让给放贷人,实质上进行的是资产证券化。这种模式大大突破了平台作为中介机构的职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和集资诈骗罪。如司法实践中比较典型的“东方创投案”和“优益网案”(如下表)即是如此。
2.融资人。融资人在平台上公开投资标的募集资金,极易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1月22日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具备四个特征,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回报性)、社会性(对象不特定性)。公开性和社会性的认定事实上成为借贷型众筹和股权型众筹难以规避的刑事法律风险难题。鉴于我国对借贷型众筹并没有明确的“国家规定”来规范,区分两者的关键就落到了利诱性(回报性)。因为集资人一旦承诺固定回报,集资人归集资金的行为即成为了吸收存款的行为。而股权型众筹为规避公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刑事法律风险,一些股权众筹平台采取了创新和保守相结合的策略、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即投资人必须经过实名认证并限定在特定的范围内,然后平台采用线下一对一方式单谈,最终以合伙基金方式投入股权。但即使如此,各种变通方式也依然只是权宜之计,众筹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间边界不清已是事实,或者说大部分网络众筹均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相符。
(二)规制难题
1.罪与非罪界限不清。一是我国虽然在政策层面确定了众筹“公开、小额和大众”的认定标准,但是对于什么是“小额”和“大众”却没有明确的界限,众筹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极易达到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最低追诉标准,从而作为犯罪来打击,扼杀了众筹发展的空间;二是作为众筹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最重要的借贷型众筹,其保本保息的本质与非法集资非常接近,而区分的关键在是否承诺固定回报,但是如果不事先约定固定利息,借贷双方不可能达成投资合意,借贷型众筹也就失去了生存空间;三很多众筹平台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开展了担保、债权转让、已经突破了既定模式演变为准金融机构模式,如2015年12月28日由银监会牵头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列出了借贷型众筹的12项禁止行为,这些行为到底是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在“国家规定”层面仍然没有作出明确界定。即使部分众筹平台取得长足发展,但基本上都是政策给予的红利,这种办法在司法实践中是否能够有效规避非法集资风险,其效果有待考察。
2.此罪与彼罪不易认定。司法实践中突出反映在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分上,顽疾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证明和认定中。一方面,“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往往具有隐蔽性和难以觉察的动态性,实践中需要结合客观行为和行为人的主观供述来推导非法占有的故意,争议较大。如融资人将部分集资款用于正常生产经营,部分集资款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后因经营不善或金融形势恶化,导致无法归还的,应当如何认定?有的集资者未将集资款项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用于个人还债、其他经营乃至挪归他人用于其他投资,投资人集中提现或者经济形势恶化,导致资金链断裂而无法还本付息,能否认定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另一方面,实践中往往会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最终落脚在证据的收集和采信上,而理论上互联网非法集资以网络为载体,犯罪过程被全程记录在互联网上,只要电子数据不被损毁或篡改,总会留下痕迹。但是在当前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和认定还远未达到应有水平的情况下,如何确保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是办理这类案件中时常遭遇的难题。
三、刑法规制互联网众筹的路径及方法
(一)基本路径
集资可以采用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不同模式。对于这两种不同的融资模式,法律相应发展出了两套不同的集资监管制度。对于直接融资,法律一般通过《证券法》予以调整。《证券法》的核心在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要求资金需求者通过注册,披露广泛信息,以让资金供给者自己做出是否提供资金的投资判断。为了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证券法》还规定了一套严格的反欺诈制度和相应的便利诉讼程序。对于间接融资安排,法律则设置了与证券法完全不同的监管思路。此类法律强调对于金融中介机构的安全性和健康性要进行持续监管,以保证金融中介机构能够审慎经营。最为典型的就是《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严格限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要求保证一定的资本充足率或者净资产比例。此外,还通过严格的市场准入和特殊的市场退出措施,减少金融中介机构破产的可能以及破产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司法实践中将互联网众筹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规制,实际上是混淆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以间接融资的方式统领了所有互联网众筹行为。这样的逻辑之下,互联网众筹的合法化途径只有两个:一是筹资者必须成为具有特许设立的存款类金融机构,直接吸收公众存款。这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任务,即使资金募集者有合理的资金需求,其也不一定能够满足设立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条件;二是众筹平台必须成为具有特许设立的存款类金融机构,由筹资者通过众筹平台间接融资。这又成了传统的银行吸储放贷模式,完全无法体现互联网众筹的优势。
因此,在现有的非法集资刑法规制模式下,众筹基本上缺乏合法化的途径,只能面临被禁止的命运。但一味禁止众筹并不符合公共利益。一方面,之所以会产生互联网众筹这种模式,就是因为其具有融资成本低、小额投资、便捷化等优势,一旦用间接融资的监管模式监管众筹,便会使这些优势丧失殆尽;另一方面,说到底,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秩序的目的在于防范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来说,间接融资机制中对金融中介机构的实质监管,只是一种可能的选择,甚至可能并非是最好的选择。多年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大量呆坏账已经说明了这点。
相比而言,直接融资的监管模式更适合于互联网众筹。首先,互联网众筹本身就是一种直接融资模式,只不过借用了互联网平台使信息传递更快捷而已;其次,互联网本身就是一种强化信息披露的绝好制度,募资者和出资者通过进度更新和反馈机制频繁进行交互,显著减少了信息的不对称,提高了投融资双方的沟通和交易效率,无需监管机构付出额外的信息纰漏监管成本,只需严厉地打击欺诈即可,这样会使众筹的融资成本更低。因此,放弃用间接融资手段处理互联网众筹问题,改用直接融资方式,不仅是为了更好实现保护投资者的公共政策目标,也是我国经济转型所选择的方向。
(二)主要方法
在直接融资的监管模式之下,刑法分类规制互联网众筹的基本方法将更加科学,方向将更加明确。即众筹平台不能演变为金融机构,融资人不能做虚假陈述。
一是众筹平台的本质是网络平台提供服务商,网络平台提供服务商的行为通常属于中立行为的帮助,没有制造不被法所容许的危险,不宜作为帮助犯处罚。[2]因此,众筹平台在发展过程中不能演变为类金融机构,成为筹资者所筹资金的资金池,不能对资金作投资性安排,如自动投标模式和自融自保模式。[3]对于有自融行为的众筹平台等于其实施了集资行为,在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的四性时,应当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打击;众筹平台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但对于以其自身资质提供担保的众筹平台,这种众筹模式从根本上来说已经不是直接融资模式,失去了众筹的本质,其从事的业务应当被认定为融资担保业务,性质上演变为了金融机构,按照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定罪处罚。
二是对于通过众筹平台集资项目的集资者而言,其行为应当按照其所从事的不同众筹类型种类区别定罪。在股权型众筹中,集资者众筹广告的星期其实就是一种公开发行股份(证券)的行为,对于其中未经批准,而擅自发行证劵、达到刑法追诉标准的行为,应当适用我国《刑法》第179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而在借贷型众筹中,首先应当明确非法集资的本质是欺诈,这是造成出资人与集资人之间信息不对称,进而容易使出资人被置于不利地位的重要因素。因为如果没有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则因出资人具有正常人的判断能力而决定是否出资,这也属于民事意义上意思自治,双方当事人在这种意义上做出的决定,应该各自承担起风险。[4]这情况下,可以以民间借贷来处理。但如果以欺诈方式吸纳资金,非用于生产经营,而是去炒股或炒期货等,则也使一般投资人处于高风险状态,刑法应予以干预,暂且可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罪处罚,待《证劵法》修改之后,在进一步考虑以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罪规制。
综上,众筹融资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其发展中的各种缺陷需要有效的规制,但刑法作为法益保护的最终手段,应当始终保持谦抑,在评价犯罪时严格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并灵活运用犯罪构成理论,为众筹融资的创新发展提供空间。同时,对于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也应提前预防、果断打击,为众筹融资的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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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洪兵:《网络中立行为的可罚性探究——以P2P服务提供商的行为评价为中心》,载《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
近几年,我国仍将采取适度从紧的金融政策,企业资金紧缺仍是生产经营中最主要和最难解决的困难。企业筹资涉及到许多问题,如筹资的数量、方式等问题,其中,筹资方式的选择应该是极为重要的一环。本文拟就我国企业筹资方式的选择问题,做一些探讨:
一.我国的融资环境
企业是在一定环境下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有机集合体。企业运营只有适应环境变化的要求,才能立于不败之地。企业面临的环境是指存在于企业周围,影响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客观因素和力量的总称,它是企业选择筹资方式的基础。
企业制定筹资战略必须立足于一定的宏观环境之下,制定时要考虑:1.政治法律环境。指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政策实施,国内政局稳定,经济日益活跃,我国的产业政策、外汇政策和税收政策等的日益完善,与国际惯例的逐步接轨,为外资进入中国提供了保证,使我国企业的筹资区域进一步扩大,筹资数额逐年增加,方式也更加多样。2.经济环境。是指企业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经济条件、经济特征、经济联系等客观因素。我国经济继续保持平稳、高速的发展势头,物价得到有效控制,这一切表明,我国有巨大的市场潜力与发展机会,同时也为国内外大量的游资找到了出路。3.技术环境.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技术水平、技术政策、新产品开发能力以及技术发展的动向等的总和。全社会对教育的重视,对科技开发力度的加大,对科技人才的有计划培养,都将为企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企业微观环境是指直接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和能力的因素,包括行业状况、竞争者状况、供应商状况及其他公众的状况,这是确定企业筹资方式的前提。一个良好的销售网络、及稳定的原材料供应商等微观环境,将十分有利于企业筹资的顺利实现。此外,笔者认为,企业的内部条件也应该属于企业筹资的微观环境。企业的内部条件包括:企业经营者的能力、人力资源开发的现状和政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研究开况等。就筹资而言,企业内部条件达到一定的标准,才会吸引资金、技术进入企业,因此企业要得到实现企业扩张所需要的资金,应扎扎实实的做好企业的各项工作,赢得债权人和投资者的信任,他们才会将资金、技术交由企业使用和管理。
二.企业的筹资方式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融资方式总的来说有两种:一是内源融资,即将本企业的留存收益和折旧转化为投资的过程;二是外源融资,即吸收其他经济主体的储蓄,以转化为自己投资的过程。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生产规模的扩大,单纯依靠内源融资已很难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外源融资已逐渐成为企业获得资金的重要方式。下面对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分别加以介绍:
(一).内源融资方式
就各种融资方式来看,内源融资不需要实际对外支付利息或者股息,不会减少企业的现金流量;同时,由于资金来源于企业内部,不会发生融资费用,使得内源融资的成本要远远低于外源融资。因此,它是企业首选的一种融资方式,企业内源融资能力的大小取决于企业的利润水平,净资产规模和投资者预期等因素,只有当内源融资仍无法满足企业资金需要时,企业才会转向外源融资。在这里,笔者认为相当一部分表外筹资也属于内源融资。表外筹资是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中未予以反映的筹资行为,利用表外筹资可以调整资金结构,开辟筹资渠道,掩盖投资规模,夸大投资收益率,掩盖亏损,虚增利润,加大财务杠杆的作用等。比如,企业与客户签订一项产品的筹资协议,先将产品售给客户,然后再赊购回来,该项产品并未离开企业,但企业却通过这一协议得到了借款。因此,表外筹资可以创造较为宽松的财务环境,为经营者调整资金结构提供方便。鉴于表外筹资在我国应用还不是太普遍,而其应用的前景又十分广泛,所以,笔者将在这里对表外融资作一较为详细的介绍
表外融资可分为直接表外筹资和间接表外筹资。直接表外筹资是企业以不转移资产所有权的特殊借款形式直接筹资。由于资产所有权未转入筹资企业表内,而其使用权却已转入,所以这种筹资方式既能满足企业扩大经营规模、缓解资金不足之需,又不改变企业原有表内资金结构。最为常见的筹资方式有租赁、代销商品、来料加工等。大多数租赁形式属于表外筹资,只有融资租赁属于表内筹资。经营租赁是出资方以自己经营的设备租给承租房使用,出租方收取租金,承租访由于租入设备扩大了自身生产能力,这种生产能力并没有反映在承租方的资产负债表中,承租方只为取得这种生产能力支付了一定的租金。当企业预计设备的额租赁期短于租入设备的经济寿命时,经营租赁可以节约企业开支,避免设备经济寿命在企业的空耗。此外,维修租赁、杠杆租赁和返回租赁也属于企业的表外筹资。
间接表外筹资是用另一个企业的负债代替本企业负债,使得本企业表内负债保持在合理的限度内。最常见的间接表外筹资方式是母公司投资于子公司和附属公司,母公司将自己经营的元件、配件拨给一个子公司和附属公司,子公司和附属公司将生产出的元件、配件销售给母公司。附属公司和子公司实行负债经营,这里附属公司和子公司的负债实际上是母公司的负债。本应有母公司负债经营的部分由于母公司负债限度的制约,而转给了附属公司,使得各方的负债都能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例如:某公司自有资本1000万元,借款1000万元,该公司欲追加借款,但目前表内借款比例已达到最高限度,再以公司名义借款已不可能,于是该公司以500万元投资于新公司,新公司又以新公司的名义借款500万元,新公司实质上是母公司的一个配件车间。这样,该公司总体上实际的资产负债比率不再是50%,而是60%,两个公司实际资产总额为2500万元,有500万元是母公司投给子公司的,故两个公司公司共向外界借入1500万元,其中在母公司会计报表内只反映1000万元的负债,另外的500万元反映在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内,但这500万元却仍为母公司服务。现在,许多国家为了防止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财务转移,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的半数以上,应当编制合并报表。为此,许多公司为了逃避合并报表的曝光,采取更加迂回的投资方法,使得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控股关系更加隐蔽。
除了上述的两种表外筹资外,还可以通过应收票据贴现,出售有追索权的应收帐款,产品筹资协议等把表内筹资化为表外筹资。
(二).外源融资方式
企业的外源融资由于受不同筹资环境的影响,其选用的筹资方式也不尽相同。一般说来,分为两种:直接筹资方式和间接筹资方式,如下图(略):
企业外源融资究竟是以直接融资为主还是以间接融资为主,除了受自身财务状况的影响外,还受国家融资体制等的制约。从国际上看,英美等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国家的企业历来主要依靠市场的直接融资方式获取外部资金,70年代以前,通过企业债券和股票进行的直接融资约占企业外源融资总额的55%-60%;日本等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则相反,企业主要依靠银行的间接融资获取外部资金,1995年以前,日本企业的间接融资占外源融资的比重约为80%-85%。70年代以后,情况缓慢的发生了变化,英美企业增加了间接融资的比重,日本则增加了直接融资的比重。由此可见,如何搞清各种不同的外源融资方式的不同特点,从而选择最适合本企业的融资方式,是企业面临的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下面对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逐一加以详细的介绍:
1.直接融资方式
我国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企业的融资方式趋于多元化,许多企业开始利用直接融资获取所需要的资金,直接融资将成为企业获取所需要的长期资金的一种主要方式,这主要是因为:(1).随着国家宏观调控作用的不断弱和困难的财政状况,国有企业的资金需求很难得到满足;(2).由于银行对信贷资金缺乏有效的约束手段,使银行不良债务急剧增加,银行自由资金比率太低,这预示着我国经济生活中潜伏着可能的信用危机和通货膨胀的危机;(3).企业本身高负债,留利甚微,自注资金的能力较弱。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资金的使用者不通过银行这一中介机构而从货币所有者手中直接融资,已成为一种通常的做法,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不发达,我国直接融资的比例较低,同时也说明了我国资本市场在直接融资方面的发展潜力是巨大的。改革开放以来,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明显向个人倾斜,个人收入比重大幅度上升,遇此相对应,金融资产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随着个人持有金融资产的增加和居民投资意识的趋强,对资本的保值、增值的要求增大,人们开始把目光投向国债和股票等许多新的投资渠道。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企业股份制改造无疑为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是应该看到,由于直接融资,特别是股票融资无须还本付息投资者承担着较大的风险,必然要求较高的收益率,就要求企业必须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
债券融资在直接融资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极大的拓展了企业的生存发展空间。发达国家企业债券所占的比重远远大于股票投资,突出显示了债券融资对企业资本结构的影响,如美国的股份公司从80年代中期开始,就已经普遍停止了通过发行股票来融资,而是大量回购自己的股票,以至于从1995年起,股票市场连续两年成为负的融资来源,其原因有二:
从投资者角度看,任何债券能否发行成功,首先取决于是否能吸引投资者的资金。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是投资者进行投资的关键。然而,在经济活动日益复杂的情况下,取得必要的信息越来越困难,在投资者和企业管理者之间客观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问题。这种不对称现象会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从股票融资来看,股权合约使投资者和企业管理者之间建立了委托关系,就有可能出现道德风险问题,为避免这一问题,就必须对企业管理者进行监督,但这样做的成本很高,相比之下,债券合约是一种规定借款人必须定期向贷款人支付固定金额的契约性合约,不需要经常监督公司,从而监审成本很低的债务合约比股权合约更有吸引力。
从筹资者的角度看,债券筹资的发行成本要比股票筹资低,债券利息可从税前利润扣除,而股息则从税后利润支付,存在公司法人和股份持有人双重课税的问题,还可以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增加每股税后盈余。债券融资不影响原有股东的控制权,债券投资者只有按期收取本息的权力,没有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分配红利的权力,对于想控制股权,维持原有管理机构不变的企业管理者来说,发行债券比发行股票更有吸引力。
目前,国债市场已得到很大的改进,国债的市场化发行,使得政府不必通过限制发行企业债券来保证国债的发行任务完成,客观上为企业的债券发行提供了一个宽松的环境;另一方面,市场化的国债利率成为市场的基准利率,这为确定企业债券发行利率提供了依据。由于现在的投资者更加理性,债券投资风险小,投资收益较稳定,吸引了大批注意安全性以追求稳定收益的投资者。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一大批企业规模日益扩大,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如长虹公司、海尔公司、春兰公司等,销售额都在百亿元以上,且这些企业信用等级高,偿债能力强,可以大量发行债券,可成为债券市场的主角,为企业债券发行提供了必要条件。
2.间接融资方式
我国的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从无到有,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从社会居民的金融资产结构来看,银行存款较之股票和债券仍占有绝对的优势,而且,大部分企业的资金来源也仍旧以银行为主,尤其是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由于上市指标主要用于扶持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小型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基本上与上市无缘,就使得通过银行的间接融资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
在间接融资方式中,值得注意的是随之近几年来大量的企业兼并、重组,从而导致我们可以利用杠杆收购融资方式。杠杆收购融资是以企业兼并为活动背景的,是指某一企业拟收购其他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时,以被收购企业资产和将来的收益能力做抵押,从银行筹集部分资金用于收购行为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在一般情况下,借入资金占收购资金总额的70%-80%,其余部分为自有资金,通过财务杠杆效应便可成功的收购企业或其部分股权。通过杠杆收购方式重新组建后的公司总负债率为85%以上,且负债中主要成分为银行的借贷资金。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日益朝着集约化、大型化的方向发展,生产的规模性已成为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重要条件之一。对企业而言,采用杠杆收购这种先进的融资策略,不仅能迅速的筹措到资金,而且收购一家企业要比新建一家企业来的快、而且效率也高。
杠杆收购融资较之传统的企业融资方式而言,具有不少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一是筹资企业只需要投入少量的资金便可以获得较大金额的银行贷款以用于收购目标企业,即杠杆收购融资的财务杠杆比率非常高,十分适合资金不足又急于扩大生产规模的企业进行融资;二是以杠杆融资方式进行企业兼并、改组,有助于促进企业的优胜劣汰,进行企业兼并、改组,是迅速淘汰经营不良、效益低下的企业的一种有效途径,同时效益好的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其他企业能壮大自身的实力,进一步增强竞争能力;三是对于银行而言,由于有拟收购企业的资产和将来的收益能力做抵押,因而其贷款的安全性有较大的保障,银行乐意提供这种贷款;四是筹资企业利用杠杆收购融资有时还可以得到意外的收益,这种收益主要来源于所收购企业的资产增值,因为在收购活动中,为使交易成功,被收购企业资产的出售价格一般都低于资产的实际价值;五是杠杆收购由于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参股,因而可以充分调动参股者的积极性,提高投资者的收益能力。
杠杆收购融资,是一种十分灵活的融资方式,采用不同的操作技巧,可以设计不同的财务模式。常见的杠杆收购融资财务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典型的杠杆收购融资模式。即筹资企业采用普通的杠杆收购方式,主要通过借款来筹集资金,已达到收购目标企业的目的。在这种模式下,筹资企业一般期望通过几年的投资,获得较高的年投资报酬率。
(2)杠杆收购资本结构调整模式。既由筹资企业评价自己的资本价值,分析负债能力,再采用典型的杠杆收购融资模式,以购回部分本公司股份的一种财务模式。
(3)杠杆收购控股模式。即企业不是把自己当作杠杆收购的对象来考虑,而是以拥有多种资本构成的杠杆收购公司的身份出现。具体的做法为:先对公司有关部门和其子公司的资产价值及其负债能力进行评价,然后以杠杆收购方式筹资,所筹资金由母公司用于购回股份,收购企业和投资等,母公司仍对子公司拥有控制权。
企业以杠杆收购融资方式完成收购活动后,需要按规模经济原则进行统一的经营管理,以便尽快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在企业运营期间,企业应尽量做到用所收购企业创造的收益偿还银行的杠杆贷款,偿还方式与偿还办法按贷款合同执行,同时还要做到有一定的盈利。
三.我国现状对融资结构的影响及融资方式的选择。
由于国有企业的改革相对滞后等各方面的原因,国有企业的亏损日益严重,从而导致了作为债权人的银行的坏帐和呆帐的增加,银行的资产质量下降了,但是,银行却对公众承担着硬性的债务负担,这种债权和债务的明显不对称,一方面使得的银行为此承担了极大的利息成本,另一方面,也酝酿着极大的银行信用风险和经济的不稳定性。
为了改革这种局面,许多文献主张通过发展资本市场和直接融资,可以有效的降低银行系统的风险,减少政府承担的责任。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股票市场的发展的确能分散风险,但这只是从经济个体的风险偏好和福利经济学的角度而言,与我国融资体制改革中所面临的风险具有不同的性质,前者具有个体风险的含义,而后者要考虑的是一种系统性风险。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股票市场的的系统性风险尤为显著,这一点可以由近几年股票市场的大幅度波动得到证明。在这种情况下,股票市场上的风险和银行体系的风险,从对宏观经济的影响角度来看,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
从股份制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股票市场的发展改变了企业的治理结构,即股份制经济使得企业获得了更多的融资机会,分散了企业的风险;同时,也使得企业的治理结构变得格外重要了。所谓企业的治理结构,指得是能够使得未能在初始的企业合同中明确的一些经营管理决策,能够被作出的一种机制。
现代股份制公司的治理结构主要采用以下形式:一是股东通过选举的董事会来监督经理;二是通过大股东来监督经理的行为;三是对经理形成的约束可能来自于公司经营效率低下时,股票市场的收购和接管。在实际中,上述的几种形式是混合在一起,同时发挥作用的。
关键词:循环经济;金融支持;宁夏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6(12)-0085-03
一、国内外金融支持循环经济发展情况
(一)发达国家金融支持情况
1.采取优惠贷款政策支持循环经济发展。德国银行开发循环产业贷款产品,不仅贷款利率低于市场利率,而且偿还条件又优于市场条件。日本则建立了专门的循环经济发展银行,弥补政府投融资的不足。如日本曾经成立专门的北海道开发银行,来促进北海道地区的经济发展。日本开发银行的政策利率分为三级,各级利率分别为1.85%、1.80%、1.75%;融资比例为40%;国民金融企业事业团对环保设施的贷款比例最高可达总投资额的65%,偿还期限为15年,年利率仅为2.7%。这些优惠措施都较好地促进了日本循环经济的发展。
2.加大金融创新对循环经济发展支持力度。一是排放减少信用(Emissions Reduction Credits)。排放减少信用是指如果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量低于允许排污量,它就可以向主管机构申请排放减少信用(等于允许排污量与实际排污量之间的差额)。美国已赋予排污权(排放减少信用)以金融衍生工具的地位,允许其以有价证券的方式在银行存储,并可以出售给其他企业。二是风险投资基金。投资基金是把许多投资者的不同的投资分额汇集起来,交由专业的投资经理进行操作,所得收益按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分享。风险投资基金是以一定的方式吸收机构和个人的资金,投向于那些不具备上市资格的循环经济中小企业和新兴企业。目前投资基金发展最快的是美国。
(二)我国金融支持循环经济发展情况
1.金融支持循环经济的结构日趋合理。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落后于发达国家,对于循环经济的金融支持主要集中在h保领域。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对循环经济认识的不断加深,金融支持的结构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过去单纯治理工业污染源头,逐渐到源头、过程、末端的综合治理。从环境保护单一方面拓展到资源综合利用、废物回收利用、生态环境恢复等多个方面。
2.银行业支持循环经济发展逐渐增强。近几年,我国银行业成为支持循环经济发展主力军,具有代表型是兴业银行。2006年5月,兴业银行与IFC合作,创造性地引入贷款本金分担机制,在国内首先推出节能减排的项目贷款。近几年兴业银行的绿色金融业务遍布全国27个省(市、区),覆盖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生态经济三大领域,涉及能效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污水处理和水域治理、固体废弃物循环利用、碳减排和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众多项目类型及能源、建筑、交通、工业等主流行业。截至2015年末,兴业银行已累计为5896家企业提供绿色金融融资7706.64亿元,绿色金融融资余额达3768.60亿元。
二、宁夏金融业支持循环经济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循环经济的金融支持力度不足
一是银行信贷模式收紧,金融主体投资循环经济动力不足。宁夏的金融体系以间接金融为主导,直接金融处于从属地位,在市场需求减弱和信用风险上升的背景下,银行信贷投放趋于谨慎,防范信贷风险重于信贷投放,更多在银行间市场投资、上存资金、开展中间业务或者传统经济领域获得利润,对循环经济发展所需的金融支持较少,循环经济相关项目面临较为严苛和不利的融资环境,金融支持循环经济发展存在渠道障碍。二是直接融资渠道不通畅,金融体系功能发挥不完善。2014年,宁夏金融机构贷款余额达到4608.28亿元,而证券市场融资总额仅为127.4亿元,企业直接融资105亿元,仅占宁夏社会融资总量的12.5%。宁夏融资结构不合理,过度依赖银行体系的间接融资,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额度太小,循环经济可运用的社会资金规模较低,融资格局呈现出明显的跛行现象。宁夏这种跛行的融资局面不仅严重束缚了经济的发展,而且将金融风险高度集中于银行体系,不利于金融市场主体合理安排资本结构,循环经济产业不能得到充分合理的金融支持。
(二)循环经济的金融支持体系薄弱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宁夏金融机构呈现出多样化发展趋势,银行、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经营状况良好,金融运行稳定。但宁夏的金融体系中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仍处于主导地位,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还存在一些问题:股份制银行偏少,地方性银行发展规模较小或经营水平不高,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体制不完善。宁夏金融体系存在资金投向具有过度偏倚的特点,有隐形政府担保的一些大型企业获得了大部分信贷资金,而许多有发展潜力的循环经济型中小企业不能得到相应的资金支持。
另外,政策性金融不能完全满足循环经济发展的融资需求,存在总量不足、范围过窄、力度不够的问题,与循环经济项目或企业融资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对称性。
(三)循环经济的风险补偿机制及信用担保体系缺乏
一是宁夏尚未建立有效的针对循环经济企业的信用担保机构,无法有针对性地实施风险的控制与分散。二是政府部门对担保业务的管理尚不完善,易出现过分干预或过分宽松。同时,部分金融机构的管理章程、相关法律法规、担保基金的运作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配套或缺失现象,无法对循环经济提供有效的避险机制。三是面对循环经济相关产业的复杂性、项目投资收益与风险的不确定及不对称性,资金趋利避险的本性导致资金难以快速有效地支持循环经济的发展,加之金融生态环境不佳,金融对循环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明显偏弱。
(四)金融创新支持循环经济产品结构单一
由于循环经济产业与传统产业的不同,往往涉及多个科学领域,技术更新速度快,管理相对复杂,循环经济模式企业的资金需求特点与传统经济模式企业的资金需求特点有很大区别,金融支持需要根据循环经济的特点进行金融产品和信贷操作技术创新。然而,目前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供应模式中,除个别对企业的专项政策信贷资金实行类似管理外,银行的产品基本适于传统经济单程式的线性模式,缺乏产品的细分,缺少适合循环经济风险特点的产品规划。
三、构建宁夏循环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策略
(一)完善商业性直接融资金融支持体系
一是优先支持循环经济企业上市融资。为鼓励循环经济型企业发行证券、筹集资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核准其上市申请、配股申请、兼并收购申请。对于符合特定产业政策的循环经济项目可以适当降低上市标准。二是优先核准循环经济企业发行建设项目债券。目前宁夏的债券市场种类比较单一,企业债券发行量较少,循环经济型企业发行债券的比例更低。证券监管部门应当给予循环经济型企业相应的债券发行政策优惠,积极研究优化债券收益率曲线结构,推进相关的企业债券、市政债券等债券类型的发行筹资工作。三是建立循环经济创业板市场。参考国外的经验,发展创业板市场有助于为循环经济企业和项目建立持续性的资金来源渠道。四是建设循环经济技术开发相关的风险投资机制。如果循环经济项目的金融支持体系中缺少了相应的风险投资机制,势必无法有效地解决社会资金普遍规避高风险的问题,不利于循环经济项目筹资机制的稳健运行。
(二)完善商业性间接融资金融支持体系
一是改进商业性金融机构现有的信贷发放、管理模式,积极探索针对循环经济项目的有效放贷模式,提高相应的金融支持服务效率。大力推进“绿色信贷”制度建设,把循环经济项目的节能效率、循环利用资源效率、污染物排放等指标纳入贷款发放的管理中。二是积极调整现有的存量信贷,为支持循环经济项目留下适当资本。应当引导和支持商业性金融机构优化现有的信贷结构,合理配置稀缺的信贷资源,最大程度地支持循环经济项目。三是逐步实施并完善差别利率政策,对于循环经济型企业给予更大的利率优惠。例如,对于社会效益较高的循环经济项目(废物物资化、再生资源利用、循环经济核心技术研发等) 给予优惠的利率和放贷条件,而对于资源消耗高、环境污染大的项目可通过提高贷款利率予以限制。四是加快对循环经济项目的金融产品创新的步伐。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着力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和研发能力,提高金融产品创新的能力,因地制宜地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循环经济项目提供适宜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三)完善政策性金融支持体系
一是在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金融支持任务中,明确对于循环经济项目的金融支持任务,加大相应的投资力度,提高服务质量,并明确具体的循环经济支持重点。二是针对循环经济项目探索和改革相应的资金投放模式,可将原先的“贷款项目确定―可行性分析”模式调整为“可行性分析与论证―项目贷款”模式,以提高对循环经济项目的服务质量。三是扩大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四是积极推进循环经济项目的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其管理机制、运行机制的完善和提高,使得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投放产生更大的效果,最大程度地提高相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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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search on the Financial Support System of Developing the
Circular Economy in Ningxia
REN Jianmou YANG Huifang LI Jing WANG Wen
(Shizuishan Municipal Sub-branch PBC, Shizuishan Ningxia 753000)
关键词:集团公司;资本市场;IPO;债券;股权投资基金
集团公司资本运营的三个主要市场是证券市场、债券市场和产权市场,主要途径是通过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长期负债和长期股权投资,到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其筹集公众资本、债务资本和机构资本的机制作用如下:
一、通过证券市场,对重要投资进行有效控制
1.通过证券市场对重要投资进行有效控制,是集团公司资本运营的关键控制点之一。集团公司大多实行母子公司体制,主要业务、经营机构和子公司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长期股权投资。
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通常表现出具有重大影响或能够控制的投资比重高,参股性投资比重低的结构特征。主要的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归属于投资比例>50%,能够实施控制的投资。集团公司一般能够控制被投资企业的人事控制权、财务控制权和重大事项决策权。会计准则上定义为“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因此集团公司资本运营的重点是从股东的角度出发,对控制性投资进行有效的重组、整合并通过证券市场上市。
2.对主要业务进行改制重组并设立股份公司上市,是通过证券市场筹集资金,将重要投资资产证券化,继而通过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有效控制的主要途径。以中央企业所属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的样本为例,到2011年12月底,117户中央企业共控制348家上市公司,其中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有275家,约占80%,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有67家,约占19%。
3.集团公司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资本运营,一般包括主营业务上市、分板块(分拆)上市和上市公司再融资等方式。以电力行业五大电力公司为例,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火电业务为主的上市公司包括华能国际(600011)、大唐发电(601991)、华电国际(600027)、国电电力(600795)、中国电力( H K .2380)等二十余家上市公司,火电主营业务先上市。
2009年,在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行业政策影响下,五大发电公司加大投入风电场和可再生能源的建设。风电项目的建设模式普遍采用30%自有资金,向银行贷款70%的融资方式,资产负债率普遍偏高。通过对风电业务重组,整合风电资产并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做法,电力公司以风电场业务净资产和部分现金出资,成立新能源公司并分板块上市。2009年12月10日,龙源电力( H K .0916)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融资201亿港元;2010年12月17日,大唐新能源(HK.1798)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融资53亿港元;2011年6月10日,华能新能源(HK.0958)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融资66亿港元。风电业务分板块实现上市。
上市公司再融资主要通过资产注入、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具体方式。以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为例,常规发电资产的平台是国电电力,新能源(风电)资产平台是龙源电力。2006年平煤集团收购原草原兴发(000780)36.29%股权后,经过定向增发、无偿划转、资产注入等连续操作,国电集团下属国电内蒙古电力有限公司控股平庄能源,在发电业务上游建立煤炭资源资本运营平台。
4.在证券市场建立上市融资平台,融资支持业务持续发展,然后进行上市公司再融资,进行资产注入、增发、配股进行产业整合,是集团公司到股票市场进行资本运营的成熟机制。
二、借助债券市场,进行债权融资
1.债权融资和股票融资都属于直接融资,企业直接到资本市场融资,借贷双方存在直接的关系。债券融资区别于银行贷款,银行贷款是间接融资,借贷活动必须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银行向社会吸收存款,再贷给需要资金的企业,因此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融资成本不同。
以贷款利率为例,1年期银行贷款利率为6.56%,5年以上贷款利率7.05%。而债券市场中2012年存续的债券融资成本为:172支公司债,发行总额的中位数为12亿元,期限中位数5年,票面利率中位数5.93%;813支企业债,发行总额中位数为12亿元,期限中位数7年,票面利率中位数5.8%;608支短期融资券,发行总额中位数为5.55亿元,期限中位数366天,票面利率5.75%;904支中期票据,发行总额的中位数为12亿元,期限中位数5年,票面利率中位数5.24%。债券市场融资成本至少低于银行贷款2个百分点,并且可以通过到期发行新债券方式,持续借入资金。
2.集团公司需要选择合适的债权融资品种。债券市场可发行的有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公司债的发行主体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的发行主体是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一般通过将募集的债券用于补充中长期流动资金,改善 负债结构,减少对短期债务资本的依赖,降低融资成本。以下是几种债券融资发行方式的对比。
三、使用产权市场,设立股权投资基金
1.传统的产权市场(北京、上海、天津、重庆产权交易所)机制起到的是发现价格、形成交易的功能。集团公司除了通过产权市场出售长期股权投资外,需要重点研究在股权投资基金(PE基金)中作为有限合伙人(LP)的角色,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集团内实体经济。
2.股权投资基金是以“321合约”形成的有限合伙企业。三个主体分别是:PE基金的投资者,主要提供货币资本;基金管理公司,主要从事基金管理工作,一般作为普通合伙人;被投资企业,是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是在有限合伙企业法框架下成立的企业;基金要和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即常见的增资或者受让股权的协议。普通合伙人在形式上需要对PE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在实践中,由于普通合伙人多以在境外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存在,所以实际不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点需要集团公司衡量股权投资基金的机制,在基金治理结构上做出有效安排。
3.股权投资资金的资本增值循环,反证于企业生命周期的实证研究中。国内学者宋常通过实证研究,对我国2002-2009年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4328个A股公司样本进行统计检验、学者王秀丽通过研究现金流量、利润和企业生命周期的关系,采用现金流量定量方法逻辑判断企业所处生命周期阶段。这些研究的成果认为,企业经营现金流在成熟期、成长期和衰退期由高到低,投资现金流和筹资现金流在成长期需要最高。以下是实证研究中认为的企业生命周期对资金的需求规律。
股权投资基金的资本循环机制依据是,企业在导入期由于刚刚起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和利润通常为负数,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小于利润额,依靠外部融资扩大经营,由于资产规模的限制,较难获得间接融资,而我国企业普遍具有股权融资偏好;成长期,经营逐渐由亏损转为盈利并表现出较快的收益增长速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仍小于净利润,依旧需要外部融资,此时资金来源包括银行贷款和第二轮股权融资;成熟期利润规模以及营运资本相对稳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达到最大规模,净利润也达到最大化,股权投资基金完成低流动性的资本周期增值循环,通过产权市场和股票市场完成资本的增值退出,获得资本收益。
4.股权投资基金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提供了一种资金来源与运用机制。但是由于普通合伙人实际并不承担无限责任,因此集团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成立股权投资基金时,需要解决好自身在基金中的角色定位。有限合伙制的股权投资基金作为独立的责任主体,作用机制是将机构投资人的资金转换成为被投资企业的资本,作为有限合伙人,可以联合其他机构投资者,将基金投入到集团内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中,减少内部输血的资金依赖,同时当被投资企业成长到一定阶段时,还可以通过基金对股权的增持或者出售,行使买入或者卖出的期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对有限合伙型的基金组织形式、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设立、募集以及基金合同格式等内容进行了立法修订,这说明有限合伙制下的股权投资基金将是我国法律法规框架内认可的资本制度之一。
四、集团公司资本运营如何用好三个市场
1.三个市场的适用范围有差异。三个市场机制别适用于国有企事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三种资本制度形式,资本来源分别是国有资本、公众资本和机构资本。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分别对国有企业、公司制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不同的主体地位进行了明确。因此,应用以上三种企业制度需要区分不同的范围,三个市场机制对应着同一个企业主体,共存于企业的不同阶段,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需要根据企业阶段发展的重点而应用不同的市场机制。
2.三个市场的应用层次有区别。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产权市场融通的资本来源不同,国有企业聚集国有资本,公司制企业聚集公众资本,有限合伙企业聚集机构资本。资本运营的层次性体现在,国有(全民所有者)企业主要通过银行贷款和发行债券聚集资金,通过改制上市后,主要依靠股票市场筹集公众资本,集团公司应保持绝对的控制权。其次,通过私募股权基金来筹集资本,是集团公司的投资行为,不涉及集团公司自身的所有者权益,不宜混淆二个层次的行为。
三个市场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提供了融资机制和渠道,资本的来源并无绝对的对错和优劣。在集团公司中从事资本运营工作的人员,宜顺应资本市场的规律办事,“山不转水转”,按照政策、规则、程序到资本市场融资。
参考文献:
[1]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对比表.ishare.iask.sina.省略/f/10623281,2012-03-12.
[2]邓世雄 格日勒图:PE企业与公众企业资本制度的时代差异[J].国有资产管理,2010,(7):37-44.
本文首先对互联网金融概念予以界定,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型的金融运行模式,而不是传统金融在互联网环境中的简单延伸。在进行充分的理论分析之后,进一步得到结论:互联网金融会使得我国金融体系重构。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金融体系;数据挖掘;交易成本
1 互联网金融内涵
人类的生活方式因互联网技术的兴起和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改变。这样的改变是全方位的,现在互联网已经开始深入到经济的核心领域——金融。金融和互联网技术的结合使得互联网金融成为了一种全新的金融模式。
最早的互联网金融形态是传统金融业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即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本身的便捷和广度实现其金融功能,这个时候的互联网金融形态仍然是传统金融所主导的,客户仍然是来自传统渠道,传统金融借助互联网渠道对其提供金融服务,电子银行、网上银行乃至手机银行都可以属于这个范畴,这些金融形态实现了金融功能的更加便捷。金融的功能是对资源实行有效配置并进行风险管理,以上所描述的互联网金融形态尚未发挥这样的功能。进一步地金融创新使得互联网金融产生了新的运作模式,新型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开始发挥金融更为核心的功能。
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是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产生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模式创新使得资金可以在交易双方进行有风险管理的流动,双方权利义务更加对等,初步形成了互联网金融活动。现在,更进一步地,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利用相关技术开始发挥金融最为关键的功能——配置资源。
我们根据是否依赖金融中介参与,将融资模式划分为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直接金融依赖资本市场,交易成本相对较低,但是准入门槛较高,大部分金融需求主体难以获得直接金融支持;在间接融资体系中,金融中介扮演了关键角色,金融中介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和信息搜集、处理的能力,筛选金融活动参与者,将资金剩余方转移至资金短缺方,存贷利差成为金融中介的核心利润。由于信贷资源的稀缺性,并且出于规模经济的考虑,传统融资渠道所能服务的需求对象有限,大量的小额资金需求者无法参与金融活动,融资困难;小额资金提供者也同样面临投资渠道不足的情况,金融的“普惠性”没有得到有效体现。
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对以上问题给出了新的解决方案。在经历了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等发展阶段之后,互联网金融开始发挥配置资源的核心功能,通过P2P(peer to peer)等商业模式的开发,为个人和企业提供融资和投资平台。
谢平(2013)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是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从融资模式角度看,互联网金融模式本质上是一种直接融资模式。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不仅仅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是互联网金融将“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融入了金融业务,因此,互联网金融具有更为充分的“普惠性”。
2 互联网金融的现状
就当前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来看,存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有主要有三类:第一类以人人贷为代表,即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一个融资平台,有资金需求(数额一般较小)的客户申请在平台上融资,由平台对其进行审核与风险评估(分级),给出一个与项目风险相匹配的利率水平(高于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若个个百分点不等),申请募集资金。资金供给者可以选择可接受的风险等级和利率水平提供资金。这类业务部分解决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是一种直接融资手段。第二类以阿里小贷为代表,大型电商企业利用其大数据优势,通过对其客户企业的交易信息进行数据挖掘,对符合资信的企业提供纯信用融资服务,并且融资效率很高,从客户企业提出融资申请到贷款获得基本都在三天之内完成;第三类就是大型互联网企业利用自有的大量基础客户,发行理财产品来募集资金,如余额宝、百度百发。特别是余额宝,作为阿里巴巴同天弘基金联合推出的理财产品——天弘增利宝,其可以随时认购、随时赎回,并且可以用来直接进行支付,在满足投资者流动性偏好的同时,还可以获得远高于活期存款的收益率,值得注意的是余额宝的收益率是一个相对市场化的收益率,能够较为有效反应市场资金的供需情况,截至2013年11月14日,其规模已经突破1000亿元,用户数近3000万户(仍然处在不断增长之中),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成为国内基金史上首支规模突破千亿关口的基金,在全球货币基金中排名51位。
以上三种即是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三种主要业态,事实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解决了我国很多的金融困境:第一,小微企业融资难,小微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其关键在于小微企业难以从资本市场融资,而又无法通过有效的抵押担保从商业银行获得信贷支持,但是在互联网金融业态下,更加关注融资需求者的实际信用状况和运营情况(通过企业流水等来判断经营前景);第二,投资渠道不足,我国的居民储蓄率始终保持在一个相对较高的水平,在诸多影响因素中投资渠道不足是一个关键部分,在投资资本市场收益率同风险不匹配的情况下,居民只能选择将资产储蓄化,以往的银行理财产品的认购起点往往是5万或者10万,这对大量闲散资金而言仍然是一个相对较高的水平,居民可以从多元化的互联网理财产品中选择投资增值;第三,推动货币市场发展,利率市场化是我国金融改革的核心课题,利率市场化需要一个市场决定的利率作为基准利率,货币市场的发展有助于这样一个可作为基准利率的市场利率形成。
互联网金融之所以能够快速发展,核心在于互联网技术对信息的强大的处理能力。首先,可以对大数据进行更为客观分析,得到更为合理的评价结论;其次,类似人人贷这样的业务平台做到了信息共享,也就是借贷双方明确数量、利率水平以及还款期限,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得到了有效的缓解;其三,信息在网络环境中进行传递,信息传递快速、准确,使得交易成本大幅降低。
3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态的冲击
互联网金融如火如荼的发展之势,已经开始向传统的金融业务模式发起了挑战。如果说早期的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的网络延伸,对传统金融的发展模式并无特别大的冲击,那么现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可以抛开金融机构来实现金融配置资源的相关功能,那么此时金融机构如何在新的金融体系中找到自己的定位成为传统金融业需要探讨的课题。
金融脱媒是学术界探讨已久的课题。传统的金融脱媒概念的核心在于从间接融资模式向直接融资模式转变,使资金绕开金融中介运行,将原本属于金融中介的利润在资金借贷者之间分享。但是,就我国实践经验来看,资本市场发展仍然不完善,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发挥不足,商业银行体系,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体系拥有规模最大的金融资源,间接融资仍然是最为核心的融资方式(事实上,即便资本市场发达如欧美,其商业银行业仍然是金融主体,且在企业融资结构中,银行贷款占比份额最高)。但是伴随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诞生和壮大,我们可以对金融脱媒重新审视。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中,依然存在金融中介,但是这里的金融中介更多的表现为一个信息处理平台。在这样一个平台上,只要是经过数据挖掘被认为资质符合的资金需求企业都可以进行资金募集,每个资金需求者都是一个金融产品供给者。平台作为一个金融产品超市,资金剩余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在其中选择,达到自身效用最大化。因此,互联网金融模式将进一步推动金融脱媒,提升金融效率。
虽然互联网金融发展态势迅猛,但是就其实际规模来看,同数十万亿记的传统金融存量规模来看仍然是微不足道的。但是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迅速崛起还是对传统金融业态发起了强力的挑战。我国金融业的实际情况是,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进程中,资金始终处于短缺的局面,而在利率市场化没有取得决定性成果之前,商业银行仍然可以获得规模庞大的存贷利差,并且利息收入可以占到商业银行主营收入绝大比重。另外,目前显现出一些新的趋势就是:大型企业对商业银行的需求就在减弱,这是由于一方面大企业资质良好,可以较为便捷的在资本市场上进行债券融资,另外一方面大企业很多已经发起设立了可发挥商业银行功能的财务公司,为本企业提供专业的金融服务。大企业对银行服务需求的减弱,也迫使商业银行关注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将他们视为新的盈利增长点,如民生银行等已经开始在小微企业贷款领域展开了激烈的竞争,但是究其商业模式仍然是传统的贷款业务模式加上积极的营销策略。互联网金融介入融资服务,使得传统商业银行的部分客户转向,潜在的金融服务对象也会被互联网金融吸收,造成传统金融业相对市场份额的萎缩。
4 互联网金融发展展望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当前金融业的细致分工和专业化弱化了,大数据得到的更加合理的结论使得金融的普惠制得到发挥。市场参与者更加的大众化,被传统金融限制在外的个体开始能够更加深入的参与金融活动,这意味着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更为民主化的金融模式。
互联网金融模式对传统金融业的冲击并不意味着传统金融模式的消亡,相反,互联网金融模式应该同传统金融模式一道共同建立一个多元化的金融支持系统,对金融市场的众多参与主体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作为传统金融业模式的核心代表,商业银行应该积极参与新型互联网金融体系的构建。互联网企业参与互联网金融有其专业的信息优势,商业银行参与互联网金融同样有其对应的优势所在:商业银行资金实力雄厚、认知和诚信度高,从业务范围来看,传统商业银行除提供存贷业务、财富存管业务和为支付结算提供媒介外,还为社会提供流动性保险,支持正常经济活动。
就现实来看,互联网金融虽然已经开始发挥配置资源的功能,但其风险管理的机制仍然相对薄弱。虽然基于大数据分析得到的结论更加客观合理,可以有效的应对道德风险带来的逆向选择问题,但是对于金融活动的风险持续管理仍然要加大关注。另外对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金融监管体系也要重新构建,避免监管缺位的发生。
总之,互联网金融是一场金融业的革命,需要给予互联网金融发展创新相对宽松的外部环境。同时,传统金融业也要改变发展战略,扭转经营思路,共同参与我国金融体系的重新构建,使得一系列阻碍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关键问题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
[1]李博,董亮.《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与发展》,中国金融,2013(10)
[2]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金融研究,20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