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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应急预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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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应急预案

第1篇:交通管理应急预案范文

[关键词]城市交通 突发事件 应急系统 宁波

城市交通是由机动车辆及各种非机动车等交通方式组成的交通系统,是重要的城市组成部分。城市交通突发事件是发生在城市道路网上,由于一些自然或人为的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的交通通行能力下降,引起社会连锁反应,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给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带来损失的事件,较为常见的有交通事故和非周期通拥挤。

尽管近年来,一些城市加大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了城市通行能力,但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别是近几年私人汽车大增,给城市土地资源容量和城市环境容量都受到了极大的挑战,首都变成了“首堵”。道路基础设施不可能无限制扩容,城市交通的复杂局面仍然将长期存在。依靠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科学的交通管理虽然可以大大降低交通事件的发生几率,但是,不可能完全避免交通突发事件的发生,因此,建立起一套科学有效的城市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系统,提高城市交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是政府交通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各部门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责,也是确保城市安全的关键措施之一。

一、城市交通突发事件的特点

1 发生的不确定性

虽然部分突发事件有发生征兆或预告,但是确切发生的时间、地点是无法预见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很难根据以往的经验判断其发展轨迹。最初仅仅是道路上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如果处理不及时,最后却有可能导致交通严重堵塞,进而可能出现城市的局部混乱。这就是其中的“连锁反应”和“放大效应”。

2 处置的高难度性

一般情况下,城市道路上相对车流量大,交通比较拥挤。在发生突发事件后,往往使得救援力量无法或不能及时到达现场。到现场后,又往往局限于地形环境因素,大型设备施展空间有限,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由于路面人车混杂,还使得城市交通突发事件的处置过程存在极大的危险性。

3 后果的广泛社会性

城市道路在人们生产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城市交通突发事件对社会的重大影响。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在上下班高峰期的城市主干道,其影响面会迅速扩大,产生“涟漪”效应。可能导致城市交通进入危机状态。

二、宁波城市交通突发事件处理系统现状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交通部组织编制了公路、水运和水上搜救部综合应急预案和部分预案。宁波市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也根据实际制定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维护正常的出租汽车营运秩序,及时化解行业内存在的矛盾,有效预防和处置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宁波市交通局出台了《宁波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发生的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预案将突发性出租汽车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件,并列出不同的处置方法。预案要求市公管处建立监测网络,及时将一般性以上的出租汽车突发性事件信息报送局里。

为促进宁波市交通系统“三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三防”工作能力,保障在台风、洪水、潮汛等自然灾害面前,车辆、船舶、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了《宁波市交通系统“三防”应急预案》。

为有效防范和处置重特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避免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升级、后果扩大,减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迅速有序地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制定了《宁波市交通系统重特大事故应急处预案》。

为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交通运输安全畅通,保障应急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疏运,保证应急求援行动顺利开展,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宁波市交通局制定了《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交通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近年来,宁波市应急反应机制初步建立,增强了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但现有机制总体看应急指挥系统还缺乏标准、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因此,建立起一套科学有效地城市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系统,增强城市交通应急反应能力,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城市交通带来的不利影响,成为政府交通部门以及相关各部门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责。

三、宁波城市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思考

1 建立智能交通管理系统

21世纪的交通将是智能化的交通。智能交通系统能快速准确地进行交通信息的采集、处理、决策和指挥调度,使交通基础设施发挥出最大的效能,从而产生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成功案例表明智能交通在缓解交通拥挤、减少交通事故、改善交通环境、减少污染、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生产效率等方面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

目前,宁波初步建立了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的总体框架,建设了包括交通信息综合业务系统、交通信号控制系统、交通监视系统、 “电子警察”系统、智能卡口系统、高清动态视频监控系统、无线移动警务系统等一大批先进的交通管理应用系统。在交通管理智能化发展方面,重点加强了五大系统的建设,即城市道路交通监控系统(一期、二期项目)、道路实时交通信息(事件)采集、监测系统、非现场执法系统、高清动态视频监控系统、无线移动警务系统。智能化、高科技化交通管理系统为宁波城市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畅通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2 建立应对交通突发事件的运行机制

为了提高城市交通应急管理、预防和处置交通突发事件的能力,需要形成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映灵敏、保障有力的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城市交通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个部门的协调配合和共同努力。结合宁波实际,同时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管理经验,我们认为,宁波城市应该建立预警联动总中心,在该中心下,建立交通突发灾害预警联动分中心。

(1)实现在“总中心”下的资源共享

将城市电力部门、排水部门、气象部门、地质部门、消防部门、治安部门、道路管理部门、建筑部门、交通部门等等各部门都纳动中心,各部门建立预警子系统,通过联动中心实现资源共享。联动中心必须将会影响交通系统运营的预警信息及时传入城市交通灾害预警子系统中,便于该子系统及时采取预警措施。

(2)建立统一的报警号码台

目前,110、119、122,120等多个号码台的存在,使人们在危急关头求助时,还需要首先想一想自己所处的状况和应该拨什么号码,因此必须将各类不同的社会服务号码,如交警96122报警,医疗122急救,高速路政、高速拯救、业主管理处指挥中心、

FM93电台收入交通信息导航等等多报警系统的联动,可以建立统一的报警号码台,或者使各个信号台之间相互沟通,无论是哪个信号台收到报警信息,都有责任将其信号转传给正确的信号台,确保指挥中心在最短的时间内收到报警信息,同时向多个部门同时发出指令,立即展开抢险、排险、救护、疏导、保卫、侦察等工作,势必会极大地提高救援的效率和准确性。

(3)建立统一的应急领导和指挥体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应急工作

设立专门负责机构,并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设立值班电话,健全应急反应网络。其职责是:最大限度地减少紧急事件造成的人员伤害和事故的破坏;领导和协调紧急事件管理系统。其主要任务包括: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开展人员培训、处置演练、消防管理和信息技术服务;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各类紧急事件;给予下属机构在处置紧急事件时所需人员、技术和资源的支持。

3 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城市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应急预案是将突发事件的损失降到最低的有效补救措施。应急预案分总预案与专项预案。总预案是指对突发事故(件)进行应急处置的原则、组织、程序,以及有效控制的对策、措施等总体要求。专项预案是按照突发事故(件)的类别,组织指挥各单位,采取应急措施,有效控制的具体对策、措施。公管处、航管处、公路局等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并针对实施中的具体情况,适时对各级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1)完善交通管理和疏导的联动应急预案

宁波是个台风、暴雨多发区,有关部门须制定和完善非正常天气状况下的交通管理和疏导应急预案。交管部门应与气象、水电、市政等部门保持联系,及时通报天气变化情况。如台风来临后,交管部门要派出警车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必要时断绝社会交通,确保交通安全。交管部门还要重点加强环路、桥区等重点区域的交通维护疏导,根据情况,适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分流主路车辆走辅路。还要建立救援车辆绿色通道,凡执行紧急救援任务的救护车、消防车等,一律派出警车开道,确保特种救援车辆快速通行。

(2)完善交通事故急救制度

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大多已经建立的较完备的交通事故急救制度,如要求学习驾车者首先须参加急救培训班并取得证书后,才有资格考驾照:要求司机在车里预备急救箱等等。我国作为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居世界首位的国家,宁波作为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大城市,有必要尽快建立现代化的交通事故急救制度,除了培训驾驶员、交通部门管理人员等,同时在各级急救中心设立交通事故急救队,保证一定的人员数量、装备和技术,并建立急救培训系统。这些预案和制度的出台会很大程度上杜绝或缓解交通堵塞等灾害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王慧艳: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辽宁交通科技[J]2005(11):23-25

[2]朱嘉:谈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建设,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2005(5):65-67

第2篇:交通管理应急预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意见》精神,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处置”的方针,尽一切努力杜绝或减少校园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尽一切努力把师生生命及国家财产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师生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

2、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预防为主,积极处置的原则。

4、冷静、沉着,积极主动和及时、合法、公正处理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1、经常性地对教职工、对学生进行安全、自救自护教育,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切实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自我防护能力,确保师生健康、快乐地学习、生活。

2、完善风险防范制度及重大安全事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理,确保学校各项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安全事故应急领导组织机构

1、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总指挥:唐国盛

副总指挥:陈世祥

协助人员:聂洪祥、付茂全、罗天友、袁勇、李娅、王永国、邱业新及班主任

(若总指挥不在,由副总指挥指挥抢险救助;若都不在,有值班行政指挥。)

2、安全事故应急队伍

(1)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小组:

组长:陈世祥

成员:付茂全、罗天友、李娅、王永国、班主任

(2)安全突发事件后勤保障小组:

组长:聂洪祥

成员:邱业新、袁勇及学校后勤处其他人员

五、值班制度:

坚持24小时领导带班和工作人员值班制度,学校严格按照值班安排表值班。

六、安全教育

校园突发事件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由本校师生员工实施或以其为侵害对象的涉及破坏社会和校园秩序并造成人身财产严重损害的突发公共事件,具有难以预见、处置紧迫、危害严重和广泛影响的特点。安全工作重在预防,加强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是防范安全事故的重要措施。学校对全体师生要加强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应列为学校、班级常规工作之一并须作好记载。

(一)学校利用业务学习、周例会,班主任利用班会时间,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知识,对全体师生开展常规安全教育。

(二)利用板报、广播开展安全知识宣传。

(三)班主任要有针对性地举行安全教育主题班会,突出交通安全、防盗安全、网络安全及心理健康教育等相关内容。

(四)不定期聘请交通管理、消防、医疗保健等相关机构人员给师生举行安全知识讲座。

(五)加强相关安全隐患尤其是以下几方面的安全隐患防范教育,组织师生进行应急疏散演练每年进行2次以上。

七、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学校发生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损失时,第一目击者以及后续人员要立即报告校长采取有效措施,救人第一,保护现场。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班主任、辅导员是班级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班级因意外事故而受害学生具体负责。当日值班领导负责指导、帮助班主任处理。

(一)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1、在校园如发生学生身体受到意外伤害时,应及时送受伤者到医院诊治。

2、迅速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确定责任人,并做好有关记录。

3、通知受伤害者的家长。

4、妥善处理事故。

(二)楼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课间操期间,各班上课教师要在各自楼梯口组织学生有序上下楼。

2、当发生学生摔倒时,其他学生应立即停止上下楼,迅速将摔倒学生扶起,必要时立即送医院救治。

3、如出现学生踩踏事件,应立即疏散其他学生,对被踩踏学生立即进行有效救治,必要时拨打120,送医院抢救,并及时向教管中心和区教育委员会报告。

4、通知受伤害学生家长。

5、迅速调查事故原因,做好有关记录。

(三)食物中毒、传染性疾病应急预案

1、发现师生有类似食物中毒症状和传染性疾病时,应迅速隔离并送医院诊治。

2、迅速向教育主管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3、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取样工作,以备卫生部门检验。(注意食品留样)

4、迅速排查有类似食物中毒症状和传染性疾病的师生名单,并检查他们的身体状况。

5、做好家长、家属的工作。

6、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诊治、调查、事故处理等工作。

(四)触电事故应急预案

1、立即切断电源。

2、救出触电者,并立即实施抢救,同时拨打“120”。

3、迅速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4、如引起火灾,先切断电源再进行灭火。

(五)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在向119消防指挥中心报警时,立即报告校长及有关人员。

2、迅速切断有关电源。

3、抢险救助组等人员迅速疏散师生,撤离到安全区域。

4、积极配合消防人员灭火。

5、在进行灭火的同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6、若是起火初期,学校师生可自行实施用小型灭火器灭火(学校须派专人负责每期对教师进行火灾事故演练和使用灭火器的培训)

(六)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旦发生交通安全事故,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如有伤者,要先抢救或送医院,保护好事故现场,截留肇事车辆及有关人员。遇到路人及时求援。目击证人和当事人不得离开现场,要如实做证,以保证执法公正、公平。

(七)校产被盗应急预案

1、学校发生财产被盗,须在第一时间向110报警,同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2、学校安排人员保护现场,同时向知情人了解被盗物品的名称、数量,并做好登记。

3、积极协助公安人员勘察现场,为案件侦破提供条件。

(八)防暴力事件应急预案

1、成立以校长唐国盛为组长,主管校长陈世祥为副组长,学校及各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并制定严密的防范措施。

2、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小分队,专门对学校的突发事件进行制止和处理。

预防措施:

1、制定严格的安全保卫制度。护校人员每天对全校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一旦发现可疑人员,立即进行盘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

2、加强门卫管理制度和会客制度。学校师生出入校门一律出示相关证件,外单位来客一律在校门口进行登记,杜绝外来人员进校发生事端的可能。

3、认真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各部门自己管辖范围的安全情况每天进行自查,学校每周进行抽查,每月进行大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研究整改措施,并及时整改。

预案实施的组织机构:

现场的学校领导为扑救现场的第一组织者和指挥者。

1、扑救行动组:

组长:罗天友

成员:刘祥健、平、程必田

2、通讯联络组:

组长:唐国盛

成员:聂洪祥、李娅

3、疏散引导组:

组长:陈世祥

成员:程必田、袁勇

4、安全防护救治组:

组长:付茂全

成员:王永国、刘家元

5、善后处理组:

组长:邱业新

成员:刘家元、龚由德、周勇

预案的实施:

1、各部门的通讯联络员一旦发现情况应立即向保卫处报告。

2、保卫处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应急小分队和所有护校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同时采取各种方式向学校领导进行汇报。必要时要拨打“110”进行报警。

3、赶赴现场后,首先要对作案人立即进行阻止和控制。视现场情况,必要时采取武力进行控制。要本着对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不受损失为首要目标。

4、每个班级要明确疏散通道并进行演练,如遇突发事件需疏散时,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要立即将现场的学生及无关人员疏散到指定地方,并做好现场的安全警戒工作,禁止无关人员入内,防止对无关人员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5、如果现场有受伤人员,安全防护救治组立即进行救护,必要时拨打“120”进行救护。

6、事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善后处理事宜。

对扑救行动组的要求:

如果发现犯罪分子进行破坏或行凶,要敢于同犯罪分子做斗争,要视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利益大于一切,在紧急关头英勇顽强,不怕牺牲,努力将犯罪行为进行制止和控制。

八、主要处置措施

1、校园突发事件发生时,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2、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2小时以内)),请求上级指导帮助。

3、请求驻地公安部门配合学校做好校园秩序的稳定工作。

4、确定专人组织调查,保留第一手资料(原始记录),保护现场或保留物样,不擅自为事故定性。

5、召开安全领导小组及全校教师会议,通报事件,稳定人心。召开学生会议,通报事件经过,并进行安全再教育,做好事故后校园稳定和秩序维护工作。

6、专人负责接待家长,召开家长会,通报事件经过,稳定家长情绪,必要时请家长单位领导帮助工作。

7、冷静面对媒体采访,有专人负责接待,未经同意,师生不得接受采访,加强门岗管理。

8、学校全体教师必须坚守各自岗位,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误导信息,共同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九、应急预案的实施

1、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在现场的安全小组成员协商处置,并由学校确定专人命令,组织自救或互救。

2、学校其他成员应在预案启动后迅速到岗,抢险组、后勤组人员待命。

第3篇:交通管理应急预案范文

关键词:油田 新疆反恐 应急救援 研究

新疆作为国内反恐维稳的重点地区,关系着国泰民安;对于该地区的油田而言,反恐维稳关系着公司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应当将反恐维稳工作,纳入到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之中,加强各项管理。

一、新疆地区油田反恐维稳工作要点及措施

(一)反恐工作要点

第一,加大人防工作力度。在人员岗位安排、具体责任划分以及工作内容确定等方面,应当坚持一岗双责制。既要从油田公司内部出发,提高内部员工的素质和技能,又要强化岗位、权限基础上的反恐维稳。比如,对管理过程中的要害部位严格把关,如进出关口、边远井以及油区主要交通要道和油气管线等;加强公司之间、公司与警方之间的协作沟通,使油田公司能够从相对独立的反恐维稳模式,成功升级成网格化的反恐巡逻安防体系,从而扩大和加深油田反恐维稳工作。

第二,加大物防管理力度。对于油田公司而言,物资是反恐维稳的主要物质基础和重要工作内容,物资管理应当从普通、大型以及固定资产等方面进行区别对待。反恐维稳物资采购、放置以及使用过程中,应当不断加大现有资源的优化整合力度,对拒马桩、减速带以及破胎器等工具,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安置;同时,在建筑设施、技术防控过程中,也应当不断加大建设和改造力度,保证能够适应客观需求。

第三,加大技防改造力度。加速信息化建设成果转化和应用,通过技术研发、项目合作、人才引进等方式,进一步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构建“安保网格化”与应急信息平台相结合的智能化油区安保网络体系。积极利用光纤技术、机器人技术和无人机技术,探索建立集地下、地面和空中的三维立体智能化管道管理系统,利用导航地图、一键报警系统,探索集地面(周界雷达预警系统、治安维稳移动视频监控系统)和空中(无人机)智能化安保防控体系,以多种信息化手段助推安保工作稳步迈进。

(二)新疆地区油田公司反恐维稳策略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反恐队伍建设。反恐维稳既是地方政府、军队以及警务人员的重要使命,对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而言又是一件大事;反恐维稳工作的全面开展,不仅需要职能部门夯实工作,而且还要通过宣传教育在广大公众的心目中形成反恐意识。同时,还要不断加强反恐队伍素质建设,这是基础和保障。新疆地区的油田公司反恐维稳工作,一方面具有普通反恐维稳的基本特征,另一方面还兼顾着油田的特殊性、反恐的紧迫性,因此需切实加强反恐维稳工作,真正实现人员队伍整体素质提升。

对敏感阶段的安保工作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反恐维稳是新疆地区油田公司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而敏感阶段的安保工作又是重中之重。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严把安保工作质量关。

第一,梳理和排查日常工作。实践中,应当注意对大型的机械设备、房建结构以及固定资产等进行有计划的轮替排查。其中,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安全稳定性、使用寿命、外观磨损状况以及声音正常与否等,还要保证二十四小时内均处在保护状态。

第二,对重点区域进行全天候轮岗巡查。实践中应当与直接责任人签订责任书,以此来提升其工作积极主动性,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确保重点部位安全稳定。

第三,新疆是国内少数民族聚居大区,而少数民族多存在一些宗教活动,宗教自由是地方政府对少数民族同胞赋予的权利。然而,在新疆地区存在着个别的利用宗教形式进行非法活动,我们应当在加强学习以及深入了解本地群众宗教活动形式、内容以及意义基础上,对各种非法宗教活动进行严厉打击。

(三)落实好反恐安保工作,确保油田公司安全运行

新疆地区的油田公司在反恐维稳过程中,应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统一领导、协调和部署,对安全生产、反恐维稳工作进行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全体员工应提高警惕,并且结合油田情况全面部署。各作业区应加大巡查力度,不断加强对重点部位的安全巡检,防患于未然。

同时,还要积极开展重点井以及原油单罐井的重点安全布控,必要时加密巡检,并在油田道路重要路段对出入油田的车辆以及人员进行详细记录。立足实际,组织油田人员对附近的个体经营场所,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集聚地以及流动人员等进行严格检查。各厂区值班室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工作人员以“逢包必检、可疑必查以及视情报警”为工作原则,严格执行油田门岗监管制度,对进出油田公司的车辆及人员,进行核实登记,并在公司内部进行昼夜交叉巡逻防控。

二、加强油田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一)科学决策,有序开展预警预案演练

要严格按照应急救援技术集成化、现代化以及信息化建设要求,建立应急指挥、突发事件处警以及重点区域集中视频监控和无线对讲同网同播寻呼应急平台。通过应急指挥平台的建立和实施,做好突发事件的实时响应,及时辅助应急处置决策,增大预警、通信、监控以及协调和分配应急力量,同时还要做好指挥调度等方面的功能。通讯指挥车、应急信息平台,应当满足数据信息的采集、决策分析、快速研判、命令部署以及现场支持和联动指挥等应急决策指挥要求。

科学规范以及有序开展预案演练,按“一事一案、一罐一案以及一站一案”之要求,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预案、措施,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第一,编制规范的应急预案,严格按照实操化、简明化以及流程化要求,明确应急预案结构格式,规范预案制作通用模板。

第二,预案编制时,应当确保其细致、全面,而且各级应急预案以及处置方案的制定率应当达到百分之百。

第三,制定的预案要具有较强的实用性,按“一月一演练、一季一综合以及半年一检验”的要求开展演练工作。同时,根据演练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和改进预案。

(二)构建灵敏、高效的应急指挥体系

油田公司治安管理中心,应当将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纳入到应急救援整体规划之中,依托指挥平台,加强信息指挥系统建设,并且不断完善应急指挥、专业管理和远程监控功能,并在此基础上搭建集中接警、快速反应以及统一指挥和资源共享的指挥平台,构建立体化、多层次以及全覆盖应急管理网络体系;应急指挥机构要明确指挥权限以及调度程序,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上下联动、高效以及反应灵敏的指挥系统。专业队伍按照属地、统一以及逐级指挥原则,构建对应指挥机构,确保力量调集、信息通讯、战勤保障一体化运作,从而实现应急救援、现场救护以及气防监测和交通管理等专业力量的协同响应、统一行动的指挥作战格局。

抢险期间,利用应急通讯车,将现场信息及时传送到总部,从而实现现场汇报以及远程指挥,并且为远程指挥决策以及现场处置,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构建平战结合、服务实战的保障体系。通过“三大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避免资源浪费,实现人力、物力、资金的科学整合,有效提升应急救援资源利用。

(三)丰富油田应急救援体系内容

第一,完善应急预案体系。继续深入推进基层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力求实现领域上全覆盖、内容上高质量、管理上动态化,不断增加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完善应急信息体系。加快推进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和开发,提高风险识别、评估和防范能力,坚决克服重事后处置,轻事前预防的现象,加强对风险隐患及危险源的普查、监测和预警工作,落实风险排查、监测预警职责和防范处置措施,实现对风险隐患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三,完善物资保障体系。结合应急平台建设,建立分门别类的应急资源数据库,建立物资档案,实现应急资源信息动态管理和各类资源的监控、调度的科学管理。第四,完善队伍建设体系。细化、完善应急处置流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事故灾害,并总结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持续提升应急队伍现场处置能力。第五,完善应急宣教体系。针对不同类型突发事件,制定应急救援培训计划,聘请相关专家对应急救援队员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水平。加强法律法规、危险源辨识、风险预防、避险和自救、互救等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自救、救护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三、结束语

油田反恐维稳过程中,应当完善应急机制,做好应急处置预案和配套措施。同时,还要善于利用“逆向思维”、“底线思维”,完善和健全应急预案、配套措施,积极开展联合演练活动,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应急反应及联动机制,加强企地联合以及点线面结合,构建立体的反恐维稳体系,以此来提高快速启动、协同应对以及应急处置等能力。同时,还要落实好二十四小时值班备勤、领导带班制度,对涉恐信息进行收集研判,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第4篇:交通管理应急预案范文

保障民生服务 和谐春运旅途

春运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是体现以人为本国策的重要工作。民生问题事关安全和稳定大局,保障和改善民生也是党的执政能力的集中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本质要求,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题中之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

保障和改善民生在某种程度上是理念问题,是对老百姓的态度问题。民生工作做好了,既有利于推动广大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又有利于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只有人民群众切实地享受到改革带来的成果,他们才会更加积极地投身到现代化建设中。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也应该由人民群众来共享。

今年以来,全国重特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巨大损失,人们对交通安全产生了质疑,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特殊形势下,加大力度保障和改善春运紧张的状况显得更加重要、突出。2011年是铁道部颇多波折与争议的一年,临近年底,人们对铁路是否会出现“一票难求”的情况忧心忡忡;而道路运输交通事故频频曝光,人们对道路出行安全也更加关注,尤其是春运期间的寒冻天气与不乐观的路况,加上客流量猛增,将给公路运输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与压力。

如何保证春运工作安全有序地进行成为道路运输各个部门不可回避的问题,面对巨大的压力,铁路运输部门与公路运输部门积极应对,陆续公布各种“人性化”措施和工作要求,为处在焦虑与疑惑中的春运旅客们带来了些许温暖。

“人性化”服务微笑转身

长期以来,由于铁路部门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差,车票紧张,“铁老大”与旅客之间的关系一直比较紧张,春运期间的少数区域甚至会达到剑拔弩张的程度。但2011年下半年,铁路管理部门的一系列举措使得这种局面有了很大的改观。

最近,铁道部就列车服务频频出台规定:要求各局力争在有条件的地区实现属地化配餐,保证旅客列车有2元以下矿泉水、15元以下盒饭的供应,且不得断供;就春运的列车服务提出若干规定,细节还武装到了厕所卫生纸的配套;制定新的退票费规定:开车前,退票费由原来按每张车票面额的20%计收下调为按5%计收,退票费最低按2元计收。重新修订了《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标准》,《标准》要求,购票、候车、进出站安全有序,进站安全检查通道畅通,日常等候不超过5分钟;提供多种购票渠道和支付方式,公开、公平发售车票,开启数量充足的售票窗口,日常购票排队等候不超过20人;窗口分工、工作时间等文字标志清晰,售票、退票时唱收唱付,票、款准确无误,退票时向旅客提供报销凭证;《标准》还要求,车站环境整洁,候车室空气清新,有免费的饮用水,厕所无异味;候车室内温度冬季18℃~20℃,夏季26℃~28℃。

针对春运购票难的情况,铁道部采取如下措施加以缓解:北京各大院校可通过12306网站集体提交学生票订单,学生票全部实行实名制;预计春运前,所有铁路列车都可实现互联网售票;为进一步方便旅客购票乘车,铁路部门将全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的电话统一为“12306”,并进一步规范客服业务流程和服务标准,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等等。

承担着90%以上客运量的道路运输部门虽然面临着种种困难,比如参与春运的营运主体分散、复杂,管理难度大,路况天气等影响大,车辆在途监控难等等,但是管理部门还是客服困难,力争为广大旅客出行创造好的条件,比如进一步规范执勤执法,最大限度地提供便民服务;第一时间公路通行信息和交通管制措施,解答群众出行遇到的问题;积极主动为骑乘摩托车返乡、包车返乡的农民工提供帮助;在车辆行经道路沿线增设临时服务点,依托交通安全服务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提供饮食、药品、免费休息、指路问路等便民服务;针对春节期间自驾车出游增多的情况做好驾驶人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确保行车安全等等。

“铁老大”与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企业种种体贴的便民措施,让人们在紧张的春运氛围中感受到被关怀的温暖,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旅客与道路运输部门的矛盾,拉近了百姓与运输部门的距离,促进了春运的和谐。

“人性化”管理预防为主

为了给旅客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乘车环境,铁道部充分利用春运前这段时间,抓紧对主要行车设备集中进行整修,消除安全隐患,保证设备运行状态良好;加强站车防火防爆工作,要把“三品”查堵摆在突出位置,保证足够的查危设备和安检人员,坚决把易燃易爆危险品堵在站外车下,加强防火检查,杜绝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确保春运安全环境良好,加强对高铁安全防护区的巡查看守和设施维护,加强道口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路外伤亡事故;高度重视应急处置工作,针对春运可能出现的极端天气、客流积压等突况,进一步细化各类应急预案,完善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运输秩序的影响。

同时铁道部还表示,要尽力扩充运能,增开旅客列车和临时客车开行对数。按照增加节前、保持节后、局部优化的原则,安排好重点地区运力。提高机车效率。确保重点物资运输,兼顾好货源相对充足地区的货物运输。

针对春运工作的紧张情况,公安机关最大限度地将警力投入一线,强化路面交通秩序管控,对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旅游包车严格执行“六个必查”。加大对主要城市干线高速公路通行秩序的管控。严查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将查处范围从城市向城乡结合部、乡镇延伸,坚决遏制春节期间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高发势头。加强客运场站监督检查,坚决不让超员车出站、不让带病车上路,严禁不符合要求的驾驶人参加春运。排查公路客运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督促企业加强内部安全管理,通过GPS监控平台加强对公路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的动态实时监管,严格落实企业的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积极做好关于加强低温雨雪冰冻恶劣天气交通应急管理工作,确保一旦发生恶劣天气能够快速反应。加强省际间、市际间、县际间和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间的协调配合,通过警车带道、间断放行、分车型放行、分流绕行等措施,确保干线高速公路、国省道交通畅通。

种种管理预防措施的实施,显示了道路运输部门对自我工作的严格要求与对人民群众财产生命安全的高度重视,积极实践从群众的需要出发,把满足群众的需要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力争为百姓创造一段安全的回家旅途。

“人性化”执法严中有细

为确保2012年春运期间全国主要道路安全畅通,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不发生长时间长距离交通拥堵,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要求各地以集中整治“三超一疲劳”专项行动为抓手,整体谋划和推进春运交通管理工作。2012年1月3日,各地要全面启动省际春运交通安全服务站,对长途客车、卧铺客车、旅游包车、校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逢车必查,严查超员载客、疲劳驾驶、准驾车型不符等交通违法行为。农村地区要发动自治组织劝阻、纠正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城镇要以查处酒后驾驶、校车超员为重点,持续开展整治。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把出站、出城、上高速、过境“四关”,做到对长途客车、旅游包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校车等重点车辆的逐车检查登记,防止出现执法空挡。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凡是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或管理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仅要追究驾驶人的责任,还要追究运输企业、管理人员直至驾驶人考试、车辆检测人员的责任。同时还要建立健全恶劣天气下道路交通管理应急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岗位培训和应急演练。

为保障农产品的及时供应及司机的行驶安全,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车辆必须整车合法装载,严格管理超载现象。但对于个别超限的现象,如辣椒、豇豆这样的泡货,只要不超载,也不会做出处罚。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彰显了对百姓日常生活必须品的重视与关怀。

道路运输部门各种改善措施的提出,无疑都是对自身工作的重新认识,展示了竭诚为旅客做好服务的崭新姿态。作为旅客,更多的应该保持一种理解、支持的态度,而不是责难与怀疑,毕竟种种措施的出台都是为了向旅客提供更好的服务。如果运输部门与旅客握手言欢,那么和谐春运指日可待。

链接

2012春运道路客流将破28亿

2012年春运即将拉开帷幕。春运期间,公路、水路、铁路运力情况如何?安全如何保障?交通运输部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全国道路水路客运量再创新高

12月22日,交通运输部对外公布,2012年春运全国道路的旅客运输量预计为28.45亿人次,而这个数字相当于前一年春运公路、水路、民航的总运量。

2012年春运,全国道路的客运量平均每天将达7110万人次,同比增长约9.5%;全国水路的旅客运输量预计为4350万人次,同比增长约3%。道路、水路两项合计,约占到全国春运旅客总运量的92%,客运量再创新高。

2012年春运期间道路运输方面将投入84万辆大中型客车,平均每天发送班次在260多万左右。水上客运投入的船舶为1.3万艘,提供的客位大概在62万个左右。

学生流、民工流、探亲流将集中释放

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朱伽林介绍,2012年春运与以往相比,可用三个“更加”来形容。

春运运输高峰更加集中。2012年春节比2011年提前了11天,这导致节前民工返乡、学生放假的时间将非常集中,学生流、民工流、探亲流将集中释放。预计2012年春运重点地区,节前将主要集中在广东、长三角等经济发达地区,节后返程客流则以四川、湖南、安徽、河南等劳动力输出省份为主。

此外,今年道路运输总量也在增加,这也使春运基数增大。根据交通运输部规划司统计,今年1至10月,全国各地公路旅客运输量增幅很大,特别是安徽、河南、贵州、云南、陕西等地的增幅基本接近或超过15%。运输量基数的增加与春运效应叠加,高峰运输量将急剧增加。

运输安全形势更加严峻。据气象部门预测,春运期间我国出现区域性极端低温事件可能性很大,西南地区西部、江南地区西部和长江下游等局部地区很有可能出现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新疆、内蒙古和东北地区可能出现雪灾。极端灾害天气条件下,极易诱发道路运输安全事故。

同时,冬季渤海水域气候、海况情况比较复杂,也特别容易诱发海上事故。

第5篇:交通管理应急预案范文

而高校的保卫部门担负着校园安全防范、秩序维护、交通和消防管理等工作,是教育系统中参与基层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成员。浙大安保处日常工作多采用传统方式,造成了安保工作效率低下、运转不畅、信息难以共享等问题。

建设需求

对于高校校园这一特定社区环境,高校必须利用有效的科技手段和管理方法,保证高校校园的安全,使校园的安全防范模式不断向信息化、综合化、网络化和主动化方向发展,才能适应日益发展的社会要求。为提高安保处整体信息化水平,提高人员的工作效率,实现各校区的信息互通,增强应急处置能力,高校必须根据实用性、方便性、快速性、决策性、联动性、前瞻性等六个特性来建设协同办公系统。

高校信息化建设首要的工作是,建立一个公共的平台来集成各分立的系统,并确保各种应用系统可以集成进来,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使本来相对独立的系统之间能够很好地实现信息交换和共享。浙大安全保卫处协同办公信息管理系统采用的是模块化设计,可动态扩充新的功能,致力于建设成一个综合性的智能管理平台(如图1所示),安保处各业务模块的系统都能集成到系统中,使系统拓展成为安全指挥中心,既能在各系统间实现信息分配和共享,避免信息孤岛,又能统一管理各系统,减少人力和物力,更重要的是能通过系统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增强应急处置和人力物力的调度能力,在校园安全工作中发挥强有力的作用。

建设内容

针对安保处办公信息化程度较低的特点,浙大安保处协同办公信息管理系统设计了针对各个业务的协同办公系统,界面简洁、使用方便。系统主要包括办公室综合性事务的综合事务模块、消防管理模块和治安交通模块,以及涉及个人的办公模块(如图2所示)。以实现扩大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各部门业务间的信息互通,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流程,积累各类材料,完善考核办法。

考勤日志管理:考勤和日志模块是每个员工每天都会用到的模块,遵循了系统的实用性和方便性。考勤模块通过点击上下班签到按钮来实现对工作人员的考勤管理,相关领导可实时查询各员工的考勤记录,系统能自动判断工作人员的迟到、早退、缺勤等情况,也能显示工作人员在有效考勤时间内的明细情况,促使职工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日志工作模块用于记录每日的主要工作内容,便于工作人员的分享和交流,领导也能及时了解和掌握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及时给予审批和指导。

综合事务管理:综合事务管理以安保处办公事务管理为核心,结合人员管理、资产公开,校内活动管理以及通知公告,实现安保处日常办公信息化,提高办公效率,实现信息共享,系统依据日常工作审批的流程,从工作的实用性出发,规范了安保处的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消防管理是利用信息手段对高校的消防安全实现“实时管控、资源共享、多向互动、便捷高效”的管理,对提高高校火灾防控水平具有积极作用,但目前仅处于起步阶段。

治安交通管理:校园各区域的视频监控和各报警通讯装置接入平台,结合校园电子地图,一旦有情况即可弹出相关区域的摄像头,安保处可迅速作出人员安排,实现系统的快速性和联动性。而案件管理用于登记和处理各类案件。

值班管理:值班管理主要对各校区值班人员进行值班安排和报酬明细计算。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内容是处理应急事件。值班或工作人员遇到突发事件,可以根据应急预案流程快速展开相应处置,点击流程里的“部门”或“人员”直接弹出联系信息,处理人员可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在实现处置快速性的同时规范了事件处理流程。

数据汇总统计:汇总报表模块可对每个人每月的考勤信息和日志情况进行统计,便于领导查看各校区及各办公室人员的考勤情况,实现考核的公正和公平;根据治安交通和消防管理中填写的相关内容,系统自动统计每周的报警和消防工作情况,供领导分析和决策,如领导可根据每周的数据统计,及时在各区域调整人员和相应措施。

校园地图:校园地图模块主要是浙大五个校区的电子地图,点击每个校区的楼宇都会显示该楼宇的使用单位、单位负责人以及物业管理员等信息,方便查询和拓展其他功能,比如可以结合该楼宇的消防设施和楼宇监控,形成比较全面的管理台账和综合性的联动软件平台,通过物联网技术,将技防硬件设备和软件平台结合,实现系统联动性,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可扩展性。

第6篇:交通管理应急预案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及与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设立的铁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铁路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铁路运输安全有关的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事项。

第六条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的治安秩序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运输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按程序实行标准作业,尽职尽责,保证运输安全。

第八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铁路治安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及火灾事故、重大铁路运输安全事故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突发性事件,制定应急预案。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救援等事项。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及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及铁路用地的义务,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应当向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报告,或者及时通知铁路运输企业。接到检举、报告的部门或者接到通知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予以处理。

对维护铁路运输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铁路线路安全

第十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

(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铁路管理机构提出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铁路用地能满足前款要求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立标桩,并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栅栏等防护设施。

企业或者单位内部的专用铁路需要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划定。

第十一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取土、挖砂、挖沟;

(三)采空作业;

(四)堆放、悬挂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排水,倾倒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第十二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期拆除。

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合理补偿。但是,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第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铁路线路进行经常性巡查和维护。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企业有关负责人。巡查及处理情况应当留存记录。

第十四条铁路线路及其邻近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除外),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接近限界。进入铁路建筑接近限界的,铁路管理机构有权制止、拆除。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桥梁(含道路、铁路两用桥,下同)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及修建其他影响或者危害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进行安全论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之前应当征求有关铁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

(一)桥长500米以上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桥长100米以上500米以下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桥长100米以下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有关部门依法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划定的禁采区大于前款规定的禁采范围的,依照其划定的禁采范围执行。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除外。

第十八条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1000米范围内,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修建道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后,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道路、铁路两用桥由所在地铁路运输企业和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定期检查、共同维护,保证道路、铁路两用桥处于安全的技术状态。

道路、铁路两用桥的墩、梁等共用部分的检测、维修由铁路运输企业和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共同负责,所需的费用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

第二十条铁路的重要桥梁和隧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守卫。

二十一条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进行疏浚作业,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评估,有关河道、航道管理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的意见,确认安全或者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后,依法进行疏浚作业。但进行河道、航道日常养护、疏浚作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铁路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三条跨越、穿越铁路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或者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涉及铁路运输安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建设工程项目单位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不得危及铁路运输安全。

实施前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铁路施工安全规范,不得影响铁路行车安全及运输设施安全。工程项目设计、施工作业方案应当通报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铺设的油气管线,及临近电气化铁路铺设的通信线路,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船舶通过铁路桥梁时,应当符合桥梁的通航净空高度并严格遵守航行规则。

桥区航标中的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维护。水面航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航道管理部门负责维护,所需维护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标志及限高防护架。城市道路的限高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设置并维护;公路的限高标志,由公路管理部门设置并维护。限高防护架在铁路桥梁、涵洞、道路建设时设置,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维护。

机动车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时,应当遵守限高、限宽规定,不得冲击限高防护架。

下穿铁路的涵洞的管理单位负责涵洞的日常管理、维护,防止淤塞、积水,保证正常通行。

第二十六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及路堑上的道路,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应当设置防止车辆进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负责维护。

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应当设置防止车辆及其他物体坠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负责维护。

第二十七条埋设、铺设、架设铁路信号、通信光(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接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铁路运输企业、为铁路运输提供服务的电信企业,应当加强对铁路信号、通信光(电)缆的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应当向铁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按如下程序审批:城市内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由铁路管理机构会同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共同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城市外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由铁路管理机构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共同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决定予以批准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由铁路管理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列车行驶速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时,新建、改建的铁路与道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

道路交通流量、列车行驶速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时,新建、改建的道路与铁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

既有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的平交道口,应当逐步改造为立体交叉。

设置铁路立体交叉和平交道口,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第三十条铁路与道路交叉处设置立体交叉所需费用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新建、改建铁路与既有道路交叉的,由铁路部门承担建设费用;道路部门提出超过既有的道路建设标准建设而增加的费用,由道路部门承担;

(二)新建、改建道路与既有铁路交叉的,由道路部门承担建设费用;铁路部门提出超过既有的铁路线路建设标准建设而增加的费用,由铁路部门承担;

(三)现有铁路与道路平交道口改建立体交叉的,由铁路部门和道路部门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建设费用。

第三十一条铁路与道路交叉处的有人看守平交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铁路平交道口路段标线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设置警示标志。

警示灯、安全防护设施由铁路运输企业设置、维护;警示标志、铁路平交道口路段标线由铁路道口所在地的道路管理部门设置、维护。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在铁路道口内发生故障或者装载物掉落时,应当立即将故障车辆或者掉落的装载物移至铁路道口停止线以外或者铁路线路最外侧钢轨5米以外的安全地点。对无法立即移走的,应当立即报告铁路道口看守人员;在无人看守道口处,应当立即在道口两端采取措施拦停列车,并通知就近铁路车站采取紧急措施。

第三十三条履带车辆通过铁路平交道口,应当提前通知铁路道口管理部门,并在其协助、指导下通过。

第三十四条在下列地点,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易于识别的警示、保护标志:

(一)铁路桥梁、隧道的两端;

(二)铁路信号、通信光(电)缆埋设、铺设地点;

(三)电气化铁路接触网、自动闭塞供电线路和电力贯通线路等电力设施附近易发生危险的地方。

第三章铁路营运安全

第三十五条设计、生产、维修或者进口新型的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分别向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维修合格证或者型号认可证,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维修或者进口的铁路机车车辆,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第三十七条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维修合格证、型号认可证和铁路机车车辆验收的具体程序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通信信号控制软件及控制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认定:

(一)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四)近3年内无产品质量责任事故。

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通信信号控制软件及控制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经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用于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铁路运输的罐车及其他容器的生产和检测、检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管理。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直接关系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器材、工具和安全检测设备,实行产品强制认证制度(已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铁路专用产品除外),相关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依法共同制定。

第四十条用于铁路运输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集装箱和集装化用具等运输器具,篷布、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运输包装及货物装载加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四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和检查防护的规章制度,加强对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的检测、维修,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更换,确保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性能完好和安全运行。

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铁路运输高峰期间,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查,确保运输安全。

第四十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和自轮运转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铁路运输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使用、管理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

第四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有关旅客、列车工作人员及其他进入车站的人员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在列车内、车站等场所公告。

第四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使用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并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第四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旅客携带物品和托运的行李进行安全检查。

从事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检查职责,并有权拒绝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进站乘车。

第四十七条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实施的安全检查,不得违法携带、夹带匕首、弹簧刀及其他管制刀具,或者违法携带、随身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违禁物品。旅客进站乘车、出站应当接受铁路工作人员的引导。

第四十八条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

(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

(三)匿报、谎报货物重量或者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

(四)其他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非危险品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承运危险货物;

(二)未经批准承运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

(三)承运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物品;

(四)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其他物品。

第五十条办理危险货物铁路运输的承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按国家规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用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技术管理人员、装卸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第五十一条办理危险货物铁路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使用或者经营销售的资格;

(二)运输工具、运输包装、装载加固条件及专用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条件;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掌握危险货物铁路运输业务和相关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输经办人员和押运人员;

(四)有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第五十二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承运、托运业务的,应当向铁路管理机构提交证明符合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的资格证明;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办理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装载加固、运输工具及其他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第五十四条办理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的资格证明;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五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托运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应急处理器材、设备、防护用品,并且使危险货物始终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发生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五十六条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工作人员及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掌握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危险货物承运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铁路管理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五十七条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防止危险货物泄漏、爆炸。

第五十八条特殊药品的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包装、装载、押运,防止特殊药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劫或者发生丢失。

第四章社会公众的义务

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扰乱铁路运输调度机构、运输指挥部门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及路基、护坡、排水沟和防护林木、护坡草坪;

(四)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五)击打列车;

(六)擅自移动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

(七)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和安全标志;

(八)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九)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上、隧道内通行;

(十)翻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和标桩;

(十一)开启、关闭列车中货车阀、盖及破坏施封状态;

(十二)开启列车中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盖、阀及施封状态;

(十三)松动、解开、移动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和加固装置;

(十四)钻车、扒车、跳车;

(十五)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十六)非法出售或者收购铁路器材;

(十七)其他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第六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

(二)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和设置可能引起光(电)缆腐蚀的设施;

(四)在设有过河光(电)缆标志两侧各100米内进行挖砂、抛锚及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

(五)其他可能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

(二)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升放风筝、气球;

(三)攀登杆塔、铁路机车车辆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

(四)在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五)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

(六)其他危害铁路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对有关铁路安全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标志、用地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铁路运输高峰时期的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铁路运输的关键环节、要害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及安全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理和治理等工作。

第六十六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与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定期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铁路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地方人民政府获悉铁路沿线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的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管理机构通报。

第六十七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运输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运输。

第六十八条发生铁路运输安全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发生重大、特大铁路运输安全事故,应当立即报告铁路管理机构、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发生铁路运输安全事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履行安全检查职责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或者出示证件。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铁路桥梁所在地的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铁路桥梁所在地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铁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1000米范围内,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从事采矿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从事采石及爆破作业的,由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铁路管理机构或者上级道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铁路管理机构或者上级道路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和维修,养护和维修费用由拒不履行义务的道路管理部门、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道路经营企业承担。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上级河道、航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道路经营企业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置、维护安全防护设施的,由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管理部门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置、维护安全防护设施的,由上级道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铁路管理机构或者上级道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责令铁路运输企业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通信信号控制软件及控制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使用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直接关系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器材、工具和安全检测设备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旅客违法携带、夹带或者随身托运危险物品、违禁物品进站、上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时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匿报、谎报货物重量或者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或者有其他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承运、托运危险货物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办理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处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违法的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铁路运输企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现铁路运输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或者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但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或者通报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报移送部门。拒不依法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交通管理应急预案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八条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九条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第十条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式样见附件1)。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章教练员管理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考试合格人员核发《教练员证》。

《教练员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

《教练员证》的有效期为6年。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教练员证》。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教练员证》。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二十九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教练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

(四)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原发证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公告《教练员证》作废。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第三十六条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人员,还应当同时提供驾驶证及复印件。报名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式样见附件4)。

《结业证书》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

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

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

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的用途。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教学车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

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

《培训记录》应当经获得相应《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

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第四十六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

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培训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同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抄送许可机关。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五)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等形式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