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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理工院校;法律公选课;教学模式
一、当前理工院校法律公选课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在高校,理工科学生虽然不同于法学专业学生要精通法学理论和具有运用法律的实践能力,但把握一定法律知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已经日益明显。理工院校面向非法学专业学生开设的法律类公选课成为理工科大学生选择公选课程的热门,在满足学生不同兴趣需求、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拓宽学生知识面、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等方面均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当前理工院校法律公选课教学中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教学定位不够准确,教学内容没有突出理工科专业的需求;教学模式与法学专业、经管类专业趋向统一。反映在课程教学中具体表现在:
1.课程设置不合理,没有结合理工科专业的特点。当前理工院校开设的法律公选课程,诸如《经济法》、《劳动法》、《大学生实用法律知识》等,主要是面向所有非法学专业学生,这部分法律课程的开设,对于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知法懂法能力大有裨益,也是广大高校学生感兴趣的法律课程。但在以理工专业为主的理工院校,却没有将法律普及教育和理工专业教学有机结合起来,没有突出理工院校和理工科专业的特点,忽视了法律对理工专业的服务性和应用性,忽略了对理工类专业课程相配套的法律课程。
2.教学内容针对性不强。在教学内容上,由于法律公选课面向的学生专业并不相同,在教学内容的确定上存在一定难度,大部分法律公选课教师并没有根据教学对象的客观不同对教学内容进行区分和取舍,仍然依照法学专业或经管类专业相关课程的教学计划确定的教学内容进行讲授,对不同的教学对象采用同样的教材、教案,忽视了不同学科专业知识结构的差异性,使得法律公选课内容上不仅针对性不强,而且实用性不强,往往脱离了理工学生的专业背景与实际需要。
3.教学方式陈旧。教学方式对于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自主能动性意义重大。目前法律公选课的教学方式表现为两种极端,一种仍以传统的讲授教学法为主,明显弊端就是课堂教学往往会出现“一言堂”、“填鸭式”的局面。学生处于被动状态,被动地接受早已被认为是正确而可靠的结论。另一种方法则是随意性、主观性教学。教师根据自己的主观理解,对各门课程中涉及到的实用内容或自己熟悉的内容一般必讲、多讲、细讲,而其他内容则少讲、不讲,导致教与学脱节,学与用脱节。法学教学中常用的案例分析法,也是通过分析条文和逻辑推理得出正确的答案,过于强调法理的完备性和法律的合理性。其实,这些方法并不适合理工科专业的学生,因为他们几乎不会成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
4.教学内容实用性不强,与实践联系不够紧密。实践课程不是理论教学可以替代的,法律教学特别是面向非法学专业的理工学生的法律课程必须注重实践才有生命力。理工院校由于法律教师资源的不足,开设实践课程条件的限制,以及学校和教师对公选课相对于专业基础课的不重视等原因,在教学进程上很少甚至没有实践技能的训练,主要以传授知识为主,而不是传授知识和训练学生的能力并重。
二、理工科学生在法律公选课程教学中的特点
教师要想使自己的教育活动与学生发生共鸣,提高教学效率,必须根据课程教学对象和教学目的,结合公选课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教学模式。
首先,作为理工科专业的学生,他们与文科学生在学习内容、自身特点、思维方式、知识结构等方面有着较大的区别。理工科学生在校所学的绝大部分课程都是与其专业有关的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必修的人文课程却不多,其综合素质过于偏重理工方面,而人文知识及文化修养却明显不足,此特点在课堂纪律、案例讨论、学习方法等方面均有体现。
其次,理工科学生没有系统地学习过法学理论知识,理解法律精神、运用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基本原则分析案例的能力相对较差,因此,在对理工科学生讲授法律课程时,过深的理论或者只是枯燥地讲授法学理论一方面会使学生很难理解教学内容,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最后,对理工科学生的法律教学,应确立合理的教学目的。公选课一般课时较少,笔者所在的学校每学期一般为32课时。对理工科学生来说,在有限的学时内学习一门法律公选课,可能是为了得到学分,也可能是为了兴趣,但肯定不是希望成为专门的法律工作者。因此,教师在为理工科学生讲授法律课程时,要针对学生的特点和教学目的,探索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增强学生课堂教学接受能力的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三、理工院校法律公选课教学模式的探索
根据理工科学生的特点和教学要求,教师要努力地探索适应学生接受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去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使教与学在情绪高涨的气氛中进行,使爱好变为求知探索的内驱力,变为索取知识的乐趣。担任公选课主讲任务的教师除了认真做好常规性的教学工作如精心制定教学大纲、授课计划、教案和讲稿外,在教学中应探讨下列问题:
1.明确理工院校法律公选课教学的定位,合理设置公选课课程、取舍教学内容。非法学专业的法律教学是培养高校大学生法律素养、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途径;同时,相关法学知识也是理工院校培养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的必备内容。在理工院校法律公选课程体系建设上,应结合上述目的开设课程和确定课程内容。首先,为了培养学生的基本法律素养,有关高校学生比较感兴趣的生活、婚姻家庭、工作方面的法律可以纳入理工科学生的法律公选课,比如,婚姻法与继承法、劳动合同法等,可为他们今后的工作和生活铺设一条法律的平坦道路。理工院校目前开设的法律公选课大都属于此类。其次,法律公选课的开设,还应根据理工专业对学生素质的要求,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岗位竞争能力为目标。主要应开设与理工科专业有关的课程,如《知识产权教育》、《建筑工程法规》、《石油经营法规》、《安全技术法规》等,并在条件成熟时,使其成为专业选修课,在充分论证的情况下还可以成为专业必修课。具体课程的设置可由法律专业教师与相关专业教师相配合,对课程的必要性和内容进行充分沟通和论证后确定。这是法律公选课程设置首先要确定和考虑的。
2.教学方法上,改革教学环节,通过引导学生自主学习、案例讨论、情景模拟等方法,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教学方法的改革直接关系到课程的生动性和趣味性,而后者又直接关系到公选课学生的选课,因此,教学方法的改革在公选课中体现尤为重要。在各高校日益重视的教改工作中,案例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提问式教学法等互动性强、积极生动的教学方法,已被广大教师所熟悉,但关键是运用的技巧。法律课程教学方法重点在两个方面:一是案例教学的开展。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中占据重要地位。在法律公选课程的教学中,案例的选择要有针对性,尽量选择与专业相近或相关的热点问题、典型案例进行教学,目的是让学生能够感受得到法律的运用,而不是晦涩、生硬的法律条文。案例的展开方法应当灵活多变,而不应是一成不变的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由教师独自一个人唱“独角戏”。二是教学方法要综合适用。在各种教学方法的选择上,不应是独立的一种教学方法的应用,而是应根据教学内容和具体的课堂情况选择适用,使之相互补充,扬长避短,最大限度地发挥教学方法的综合效益。
3.加强或引入实践教学。实践教学法是很多理工科教学常用的教学方法,如金工实习、工厂实践、实验室操作等,目的是通过实际操作,提高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做到学以致用。在法律教学中同样可以使用实践教学法。例如组织学生参加法律知识调查,带领学生旁听案件审判过程,开展模拟法庭审判等。在实践教学中,要让学生亲身感受对法律的把握和理解,这样有利于学生综合运用所学法律知识。鉴于法律公选课一般课时较少,而部分法律实践又需要一定的时间,笔者建议开设法律公选课的教师应该将课程作为系列,分两个学期开设,或面向已选修过法律课程的学生开设专门的法律实践课程。同时,实践课的开设要充分利用学校法学或相关专业的法律资源,如案例库、模拟法庭教室、法律社团等为公选课服务。
总之,理工院校法律公选课在教学中,应结合理工科学生的实际情况,在明确课程定位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教学内容,不断总结和改进教学方法,这样才能有效保证授课质量,促进教学效果和教学效率的提高。
参考文献:
[1] 林建才.案例教学法在法律课程中的应用[J].职业教育研究,2007,(6).
一、当前地方一般院校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课堂讲授多,实务辅导少
课堂讲授是一种注重课堂求证式的实践教学模式,以传授系统的法律知识为目的,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教学方法上注重书本和课堂理论教学,忽视课后联系社会实际问题进行必要的互动探讨环节。课堂讲授中,教师要求学生根据社会现象总结出一种教材既定的结论,虽然可使学生在讲解过程中结合社会现象获得一些感性认识或体验,但是课堂学习是有限的,理论与实践的联系并不直接,学生缺少必要的实务辅导。
(二)理论教学多,实践应用少
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以通识教育为主要模式,注重人文素质教育,而专业理论教育和技能训练则相对薄弱。法学教育以讲授政策、法律的条文为根本,为制定出来的政策、法律作正当性注释。讲授法学理论从抽象的概念和原则出发,照本宣科,缺乏与现实生活问题的联系。教学计划虽然安排了模拟法庭、毕业实习等环节,但缺乏系统性的实践教学方案。学生缺少综合运用知识的实践训练,张口就是“门外话”。
(三)关心成绩多,注重过程少
学生修完本科教学计划的课程学分后,将进行为期两三个月的社会实习,大多安排在法院、检察院系统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实习环节大多采取个人自主的方式,实习地点、实习单位由学生个人联系、寻找。虽然有的学校能够集中组织实习,但也仅是提供实习单位,对实习的过程缺少必要的监督和控制。由于毕业实习的时间有限,加之大多数学生对人民法院、检察院及法律服务机构的设置及工作程序并不了解,毕业实习只能是“走马观花”。
(四)专业强调多,素质培育少
目前高校扩招,教学规模扩大,教学设施相对缺乏,很多高校是在教学任务与办学效益之间寻找平衡点,只求完成讲授专业理论知识的基本任务,学生的能力、素质培育被忽视。实际上,当前各个高校在法学专业学生培养教育问题上,更多的是关注学生各科成绩是否达到本科毕业要求,实习单位的评语是否满足市场竞争中的文字要求等,至于学生能否在法学的知识殿堂中获得成为一个法律人的基本素质,那就只能看学生自身的发展了。
二、地方一般院校开展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思考
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左右,法律专科在校生达22万多人,改革开放30年增长了200多倍。然而,2007年法科毕业生的就业率竟列文科毕业生倒数第一。院校扩招与法科毕业生就业困难的矛盾,成为地方院校法学教育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完善实践教学体系,结合高校自身教育定位,开展“诊所式”实践教学,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可以成为地方一般院校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教学的理想选择。
(一)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应以社会需求为导向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社会科学,单纯的理论性教学已经不能适应人才培养的需求,实践性教学成为法学教育界广泛认同的法学教育模式。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环节作为高校法学专业教育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于培育法科大学生专业知识理论体系,提高法律职业技能与素养等,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社会的发展,需要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而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必须注重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环节。虽然当前法科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然而社会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求却一直没有降温。造成这一反差的直接原因就在于高校培养的方向与市场需求的导向发生了错位。我们的高校在应试教育的后方依然延续着理论灌输的思维模式,法科毕业生缺乏最基本的法律实务知识与经验,不能直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无法满足广大用人单位的迫切需求。因此,法学教育应当面向社会、面向实践,致力于培养适应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建设需要的应用型、高素质法律专门人才。地方一般院校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亦应秉承社会需求为导向这一原则。
(二)创造条件开展“诊所式”实践教学
诊所式法律教育,又称法律诊所,是20世纪60年代首发于美国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其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的临床诊断教学,在法学院中开设一系列教授学生实务技能的课程,通过一种涉及复杂多变的当事人、事实和解决问题的途径,把理论知识和实务技巧结合起来”。传统的法学教育虽然能让学生了解法律术语和法律条文,但是却很少掌握法律职业者应当具备的技巧、能力和素质。诊所式实践教学课程通过选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件,把学生置于真实的环境中,致力于训练学生如何在解决具体案例中学习寻找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法律和使用法律。通过反复训练,就会把课堂上学到的零散的、片断的、割裂的、凝固的知识,系统地运用到实际案件处理中。与传统实践教学环节相比较,“诊所式”法学实践教学的开展要求法学院校具有较高的办学条件,诸如师资队伍方面,需要精通法律实务的“双师型”教师来担任诊所课程;教学设施方面,诊所课堂的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技术。当前开设诊所课程的大学基本依赖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地方一般院校基本没有必要的经费保障,使得“诊所式”实践教学只能是小规模发展、小范围活动。鉴于此,地方院校法学专业教育方面,应着眼于应对人才市场的需要,从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出发,创造条件,加快开展“诊所式”实践教学。
(三)健全实践教学环节的内容体系
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教学环节,应当依照法学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地方一般院校自身教育的定位、学生的实际情况等,针对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确定其内容体系:
1.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教学的培养目标。法学实践教育,一是从教学内容的角度而言,以教授实践能力为主,与理论教学相对应;二是从教学目的的角度而言,以培养职业法律人为目的,这就与以培养学术法律人为目的的理论教学又区分开了。法学教育目标的不同对实践教学目标提出不同的要求。2009年3月2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联席会”年度工作会议指出,当前应加快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培养应用型人才。可见,高校教育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方向已是大势所趋。地方一般院校法学教育亦应如此。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的培养目标理所应当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主导方向,兼顾知识积累与技能训练,培养学生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和法律素养,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应用能力和操作能力,使法科学生成长为依法实现正义的法律人。
2.目标的实施及内容。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案例教学、模拟法庭、开设法律诊所教学课堂;二是旁听法院审判、法律义务咨询、假期见习;三是社会调查、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写作。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在实施的过程中体现了理论知识与素质培养的层次渐进性。首先,通过观察或参与实际或模拟实际的法律问题的解决,来感觉实际法律问题的处理,获取法学感性知识;以此为基础,获得法律专业基本技能,即具备法律专业领域应该具备的基本技能,如法律思维技能、法律方法技能、法律表达技能等;最后,尝试用新的理论、方法解决法律实际问题或者提出创新性观点,获得法律实践创新的能力。依方法论而言,法学实践教学的实施应是先从初识(课程教学)到观摩(法庭见习等)再到尝试(模拟审判、实习等),最后到创新(毕业论文写作等)。过程之中其实亦并无主次、先后的固定模式,但感觉初识——感性认识——理性分析的思维成熟主线必不可少。可见,在实践教学中引入法律诊所教学方法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需要。
3.目标及实施的评价体系。法学实践教学的评价体系,包括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学生实践教学学习评价体系两个方面。其中,法学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是关键,一般包括信息反馈体系、监控体系和考核体系。实践教学的评价一般由学校教务部门和各系部共同完成,明确教务部门和各系部的评价职责,由教务处制定考核的总体要求和考核的指导性意见,各系部和专业教研室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对教师的实践教学质量进行考核。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体系的“发展趋势应由过去以学生学业成绩为标准转向为注重对教师教学内容的信息量和学术水平以及教学艺术的评价,反映在教学内容上,应以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教学效果为构成要件形成对教师教学活动的评价指标体系。体现实践教学的渗透性内容,看教师是否在实践教学课程或者在教学过程中借助第二课堂等方式教授学生进行实践性反思。”
一、高职法律专业课堂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高职法律专业课堂教学过程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教学不具备相关的特色,高职法律教学的时间周期为两年半左右,在两年半的时间内教授完所有的法律知识需要合理、创新及特色化的安排课程,但实际教学过程中缺乏创新、特色性,缺乏明确的教学目标,导致教学效率不高的现象出现;且由于时间及课程设置因素的影响,现阶段的高职法律专业教学教师想在有限的时间内将更多的法律知识教授给学生,使得课堂变成理论知识讲解的枯燥氛围,传统的教学理念、教学方式及教学模式难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在课堂中处于被动接受知识的状态,对于法律知识大多使用的是“死记硬背”而不是灵活理解及运用,久而久之导致学生学习积极性降低,学习压力较大的现象;最后在高职法律专业课堂教学过程中无法将专业法律知识与实践进行融合教学,学生缺乏实践经验,无法在实践训练或就业后主要表现为无法运用所学法律知识点解决实际的问题。
二、高职法律专业课堂教学组织模式的探究及分析
(一)构建及优化高职法律专业课堂教学组织模式的过程
在进行高职法律专业课堂教学组织模式的构建及优化过程中,教师应性质性分析教材,合理制定学科之间的教学目标,突出课程教学中的难点及重点,综合学生的学习基础、学习水平、接受能力及理解能力等进行分析,制定针对性的高职法律专业课堂教学目标,帮助学生更好的发展。现阶段的高职法律专业教学教材应针对法律专业的学生拥有完整的理论知识体系,保证教材专业知识内容明了,知识的分布均匀,突出了教学过程中的重点难点,教材内的案例或实践要求符合学生的知识水平及发展需要,且具有趣味性的调节知识内容,提高学生学习兴趣。继而准确定位课程设置的性质,明确法律专业科目在教学过程中的意义,帮助学生树立准确的整体学习观念,理清教学过程中课程与其它学科之间的关系,完美衔接及配合专业科目教学;最后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设计相应的教学模式及教学方式。
(二)构建及优化高职法律专业课堂教学组织目标
首先将教学内容模块类型化,根据法律专业岗位及职业发展需求目标构建相应的课程体系,在教学过程中对行业及岗位进行调研,对学生在就业之后的典型任务进行设置,了解=职业核心技能,根据相关的职业要求明确学生学习的发展方向,帮助学生确定未来工作的主要走向;继而实施相应的理论联系实际的多元化教学方式,根据相应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结合学生们的学习水平等设置多元化教学方式及形式,将传统教学过程中单一枯燥的形式打破,在充实学生基础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让学生在实践中培养自主学习能力、学习兴趣、思维能力及合作意识等。
(三)构建及优化高职法律专业课堂教学组织模式的内容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在细化课堂内容的基础上将课程内容制作成完整的体系,将完整额度体系呈现在学生眼前,形成统一感、系统感及完整、联系的感受,使得学生加深对知识结构的直观、形象认识,方便学生进行理解及联系知识之间的关系;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知识框架体系,方便学生更好的把握法律事件、问题及原理之间的联系,培养学生综合、整体及立体分析问题的能力。此外,还应在教学过程中实施相应的情境模拟教学,增强实践能力,传统的案例教学很难满足学生学习方面及实践方面的需求,实施情境演练的模式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综合意义及非典型性,教师必须在调研及分析的基础上设计相应的演练场景及要求,按照相应的工作任务模块设置针对性学习情境,让学生们快速融入情境中联系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自主能力,关注学生们的个性发展,根据学生的综合情况结合当下岗位及行业发展趋势培养学生的个性及专能,将学生培养成独特性、优势性及个性化的专业人才。
一、关于目前培养中职院校旅游管理专业学生法律素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少体系化的旅游管理专业法规法律课程
旅游业本质上属于第三产业的服务行业,因此旅游业离不开娱乐、购物、游玩、出行以及吃住等多个行业的服务,这就需要根据《旅游法》以及等多个行业的相关法律的具体情况,科学编订中职院校旅游管理专业学生需要学习的《旅游法规》课程体系,也就是说需要建立完善的中职院校旅游管理专业《旅游法规》课程体系,严格按照现行旅游法律法规来及时更新和编订教材,将废止的旧法剔除教材,不断的将新规填充进教材之内,但是当前中职院校旅游管理专业的《旅游法规》课程体系编订的教材内容和知识难度与现行的法律差距较大,其中最明显的缺陷表现在《合同法》之中,现行的《合同法》与之前编纂的《合同法》差距较大,但是中职院校的教材依然没有得到及时的更新[1]。
(二)目前的中职院校旅游管理专业授课缺少实践训练
旅游管理专业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专业课程,因此《旅游法规》教学必须要突出其专业本身的较强实践性。另外旅游业本质上属于具有较强综合性的服务行业,因此横向及纵向上涉及到很多法律主体,一旦组织序列内部发生了法律主体的纠纷,往往就会呈现出较强的复杂性特点。旅游管理专业的学生需要积极参加旅游管理行业实践才能正确的处理纠纷并且不断提升自身的实践能力。但是当前的中职院校旅游管理专业《旅游法规》课程设置中几乎全是理论课程内容,关于《旅游法规》的实践课程例如案例教学、实践教学等安排少之又少,学生缺少有效的法律素养实践课程训练[2]。
(三)当前中职院校旅游管理专业法规课程建设缺少地方特色
当前中职院校的旅游管理专业主要为了中职院校的旅游法规教学而设置,但是中职院校旅游管理专业的学生毕业后主要就职于地域内的旅游行业,由于中职院校的《旅游法规》课程缺少中职院校所在地域的地方特色,所以很多学生就职后并不能迅速地适应自身的岗位角色。当前各地的旅游产业已经朝着特色化、地方化以及民族性等综合方向发展,结合地方特点已经逐渐打造出各种历史文化旅游、绿色旅游、观光农业以及农家乐等旅游项目,因此中职院校的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培养要积极与地方立法相适应,但是当前很多中职院校的《旅游法规》课程缺少有效的地方定位,教学效果不是十分理想。
二、加强中职院校旅游管理专业人才法律素养培养的有效策略
(一)高度重视中职院校旅游管理专业学生法律思维及法治理念的培养
理性化的法治观念被称作法治理念,人们在法治实践中的价值追求、基本原则和思想基础都依靠法治理念进行指导。科学的法治理念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管理社会事务,在当前全民推进依法治国的形势下,中职院校的旅游管理专业学生更要在步入工作岗位之前,学会用法律全面武装自己,积极树立正当的程序意识、权利保障意识、合法性判断意识以及规则意识,并且要学会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以及工作当中姜超按照法治思维考虑和解决问题,因此中职院校的旅游管理专业要积极开辟案例教学、实践教学模式充分树立学生的法治思维,帮助学生更好地看待旅游环节出现的各种纠纷与维权问题[3]。
(二)逐步完善旅游专业《旅游法规》课程理论知识体系的建设
旅游行业涉及吃住行娱乐等多个服务行业的法律主体,中职院校的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工作要循序渐进地推进,彻底加强各部门、各行业的法律、法规知识传授,通过对教学进度和教学内容的把握,积极研究改革《旅游法规》教材体系。以《合同法》的旅游行业学习基础为例,应该选择适宜旅游行业学习的内容,不应采用深度过大的内容给学生教授,只需要坚持《合同法》的分则原则与总则保持一致,然后在《合同法》的讲解基础上重点教授《旅游法》中旅游服务的特殊合同问题。
(三)加强现代企业法律管理知识的学习
现代旅游业的法规很多情况下依托《公司法》实现最终的管理,因此中职院校的旅游管理专业学生需要充分了解在公司制下有限责任模式、法人治理结构、劳动合同签订、旅游服务合同体系等法律责任的讲解。学生通过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法制意识学习后,才能积极思考在现代企业制度下旅游企业的法律管理重点,学生作为旅游业的从业人员必须将自身的考核与效能放置在企业制度模式内接受考验[4]。
(四)加强中职院校学生对旅游纠纷事件的法律实践训练
旅游行业的从业人员要想获得旅游企业以及行业的认可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和较高的劳动绩效,就要充分了解现代旅游行业法规及政策,通过法律思维充分思考旅游行业的纠纷维权事件,这就需要中职院校不断加强学生的实践环节训练,积极增设《旅游法规》实践课程的课时以及内容,同时密切结合学校所在的地方旅游特色,理清地方旅游企业的运行模式及管理程序,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积极有效地提升中职院校旅游管理专业学生的法律素养[5]。
三、结束语
总之,各地方的中职院校积极担负着为具有地域特点的地方旅游行业输送人才的重任,在目前的中职院校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旅游法》、《公司法》以及与地方特色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当前各地方的中职院校都面临着转型和发展,旅游管理专业的学生必须与地方旅游行业的实际需求为依据,着重强化地方法律、法规的意识,最终为地方旅游行业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
[参考文献]
[1]蒋艳.全域旅游背景下高职旅游管理专业学生职业素养培养思考[J].旅游纵览(下半月),2018(10):227-228.
[2]赵丽琴.地方本科院校旅游管理专业学生法律素养的培养[J].旅游纵览(下半月),2018(04):200-201.
(一)有利于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就要求广大工作者必须具备必要的经济法律知识。社会需要的是既具有专业知识又有一定的经济法律素养的综合性人才,高校的人才培养目标也随之定位为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经济法”课程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在经济法理论的传授与引导下,更突出经济法律实践的操作,旨在使各专业的学生通过“经济法”课程的学习,不仅能掌握相应的经济法知识,而且还能独立地解决经济法律问题。
(二)为其他课程的教学提供模式范本
在科技日益发展的今天,很多学科出现了专业性、边缘性的发展趋势,这对教师的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单一的理论教学模式不能满足经管类“经济法”课程的需要,而本文研究的“经济法”课程实践教学模式,恰恰能弥补这一缺陷。经管类“经济法”课程实践教学模式涉及经管类专业和法学专业至少2个不同的专业,必须充分考虑经管类专业的特点,并结合经管类专业的实际来构建,其实用性特征更为突出。它能为其他课程的教学提供一个具体的参考模本,有利于提高教学效果。
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传统教学模式的局限
(一)理论教学模式为主,教学方式单一僵化
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课时普遍少,在很多高校,“经济法”课程的课时只有36学时左右,比其他专业课的课时要少一半。但是“经济法”课程容量非常大,既包括经济法理论概述、经济诉讼与仲裁法律制度,还包括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秩序法律制度、市场调控法律制度以及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等等。在这种情况下,许多教师被迫采取理论教学模式,以教师讲述理论为主,有的甚至整堂课都是阐述理论。即使这样,经济法课程的内容也无法全部讲授完毕,有的教师也会偶尔尝试采取实践教学模式,但是仅限于少数的案例。而相对来讲,经管类专业学生的法律基础薄弱,在极为有限的时间里,教师教好“经济法”课程、学生学好“经济法”课程,已成为不可能的事情。很多学生在课程结束后,对繁杂的经济法的知识还是一知半解。当他们在以后的生活工作中遇到经济法律问题时候,依然不能独立解决。
(二)案例教学不到位,不能满足学生课程学习的需要
由于课时的限制,再加上很多教授“经济法”课程的教师一般是非法学专业的教师,对经济法的实践运用不太熟悉,因此,驾驭经济法案例的能力非常有限。随着教学改革的进行,许多教师在教学中也逐渐重视案例。但是,由于实践经验的限制,运用的案例很少,而且这些案例往往是脱离实际,缺乏新颖性与针对性。有限的案例,远远不能满足学生对“经济法”课程学习的需要。另外,对于案例的运用,很多教师也仅限于就案例而论案例,不能延伸与扩展,导致案例教学限于形式。
(三)课程考核方式单一,不能体现学生实践能力培养
“经济法”课程的考核主要是采取期末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一纸定成绩是各大高校的传统方式。闭卷考试的题型一般包括填空题、名词解释题、选择题、简答题以及案例分析题,绝大部分是考查学生对经济法律知识的记忆。这种期末考试方式,学生在考前一个星期对教材死记硬背即可应付通过。因此导致学生平时上课的积极性不高,旷缺现象比较严重。“经济法”课程的实践性强,闭卷考试的结果不能真实地反映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高低。
三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实践教学模式改革探索
(一)教学理念的更新
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首先要更新教学教师的教学理念,转变传统的“以师为本”理念,树立“以生为本”的理念。经管类专业的学生法律基础薄弱,学习法律的方法欠缺。以往的“填鸭式”教学方式基本上不能顾及学生的实际学习情况,“教”与“学”完全分离。“以生为本”的教学理念,要求在课程的教学中,以学生为中心,学生是主体,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教师在教学环节的设计上,要结合经管类专业学生的特点,真正做到从经管类专业学生的实际需要出发,改革传统的教学模式,构建创新型实用型的实践教学模式。
(二)课程内容的选定
“经济法”课程的内容繁多,体系庞大。要使经管类专业的学生学好“经济法”课程,前提是必须对该课程的内容进行梳理,按照经管类各专业的培养方案,选取对学生以后的工作与生活有关的实用型的法律内容,不能将所有的经济法内容无重点地一一讲述。综合笔者多年的教学实践及往届学生工作的需求,“经济法”课程的内容应包含经济法理论概述、经济诉讼与仲裁法律制度、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秩序法律制度、市场调控法律制度以及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等6大模块。其中经济法理论概述要涉及到法学理论基础;经济诉讼与仲裁法律制度包括诉讼与仲裁两大部分;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与破产法;市场秩序法律制度包括合同法、竞争法、知识产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产品质量法;市场调控法律制度包括税法、金融法与票据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包括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经管类各专业的需求不同,因此,“经济法”的教学内容在各专业的重点也不同。另外,还应根据经管类各专业的特点以及课程的设置情况,对上述内容在教学过程中适当地加以调整。比如,财会专业在开设“经济法”课程的同时还开设了税法课程,那么税法的相关内容在经济法的教学中可以省略。
(三)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及其运用
在“以生为本”教学理念的指导下,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是对原有的教学模式的创新,更适合经管类专业学生的学习。该实践教学模式主要包括案例教学、情景模拟以及法律辩论与法律实践。
1.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又称情境教学法,即选取典型案例,用法律事件提供的虚拟环境进行情景教学,在教师的精心策划和指导下,让学生通过自己或群体对法律事件的阅读、分析和讨论,寻求解决实际问题的最佳方案,从而深化对相关原理的认知和对科学知识的系统掌握,促进学生能力素质发展、提高的一种教学方法[1]。案例教学是一种常用的教学方式。首先要求选取典型的经济法案例,这些案例既能涵盖所要讲述的知识点,同时又能体现生活的热点和焦点,能使学生真真实实地感受到经济法就在身边。比如教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可以选取每年全国10大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例,也可以让学生列举一些自己身边的真实案例。其次,让学生结合预习的法律知识或者根据生活常识对案例进行简单的分析。要求学生在课前预习,对所学的法律知识有所了解,并能简单地运用。最后,归纳学生案情分析的优缺点,重点分析案例及讲述相关的法律知识。以案例带出本堂课要学习的法律知识点,阐述法律知识,并运用这些法律知识去分析案例、解决案例。笔者在1次教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课堂上,让学生自己来举例。有学生举出了1个很有代表性的案例:1次班级聚餐,学生们在1个饭店吃饭。饭店只提供一些包装好的消过毒的碗筷,每1份碗筷收取1元。学生起初拒绝使用该收费碗筷,但是饭店没有可备选择的碗筷,学生无奈只得使用收费碗筷。在就餐完毕付款时,学生要求饭店开具发票,饭店要加收学生5%的税费。学生只得作罢。在这个案例中,笔者先引导学生讨论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以及经营者有哪些义务。随着讨论的深入,学生逐渐明白了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分别有哪些。然后进一步引导学生分析本案中饭店侵犯了学生的什么权利、违反了什么义务,最后引导学生学习如何维权。
2.情景模拟
在案例教学中,教师的引导必不可少。情景模拟与案例教学不同,情景模拟将主动权完全交给学生,直接让学生来模拟一定的情景,设计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学生通过查找资料、动手设计来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比如公司的模拟设立,学生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还要设立公司的组织机构,以及资金、设备与相关人员等资源的配置。学生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就无形之中掌握了这些法律知识。另外公司的设立,由于工作量大,学生需要分组进行,在每一组里,各组员要分工合作,这可以提高学生的团队合作能力。此外,格式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签订也可以采取情景模拟的方式来学习。通过情景模拟学到的知识以及模拟的经历,学生会终生难忘。
3.法律辩论
法律不是万能的,由于法律的局限,很多经济法现象是利弊并存的,存在很大争议。因此在经济法课程的学习中,经常需要运用法律辩论这个方式来进行教学。比如格式合同,有利也有弊,可以引导学生从不同的角度来进行辩论。法律辩论的方式,通常是将同学分成2组。1组阐述格式合同的优点,另1组则专门阐述合同的弊端。要求两组在辩论的同时要举出生活中的实例并简单分析。通过辩论,学生对格式合同的利弊一目了然。法律辩论可以在课堂中随时运用,也可以进行专题辩论。对于一些争议性的问题,相关的法律知识是越辩越明,学生在辩论的过程中,逐渐掌握了法律知识。
4.法律实践
如果说前述的实践教学模式还停留在虚拟的过程中,那么法律实践则是让学生参与到真实经济案例的解决。法律实践的主要方式是通过模拟法庭来解决实际案例。模拟法庭能反映学生的法律综合素养。在模拟法庭的准备与演练过程中,全方位地将学生的理论知识、案件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书面表达能力、辩论能力、组织能力、协调配合能力、驾驭能力应变能力了社会交际能力等综合能力表现发挥得淋漓尽致[2]。由于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课时的有限性,法庭模拟在经济法的学习过程中只能进行一次。根据笔者的教学经验,模拟法庭一般是在合同法律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诉讼法律学习完毕后进行的。比如将一个典型的有争议的货款纠纷案例交给学生去处理,让学生通过模拟法庭的形式,来模拟案例的解决。学生拿到案例后,首先要分工,需要选取原告与被告,以及双方的人,还要决定合议庭的组成,然后要组织庭审。这需要学生对诉讼以及合同法律知识熟悉,最后合议庭要判决该货款纠纷。在模拟法庭庭审之前,原被告以及合议庭要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原告书写民事状、收集有关的证据材料;被告要书写答辩状和收集有关的证据材料;原被告双方还要聘请律师,书写合同与授权委托书提交合议庭。这些准备工作需要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教师应及时地指出其不足,并帮助学生完善。模拟法庭正式开庭审理时,需要将教室设置成法庭的模样,一般高校的法学专业都有模拟法庭教室,可以直接借用。在模拟法庭教室,学生有种如临其境的感觉,可以感受法律的庄严与神圣。庭审是最关键的一个环节。一般在庭审前,教师要带着参与模拟法庭的学生去法院旁听一二次,让学生熟悉庭审的程序,以便在模拟法庭进行时候能熟练向全体同学展示。旁听后,诉讼参与学生要小范围地模拟预演,以便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参与法庭模拟的同学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来进行开庭审理,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及判决。合议庭组织庭审,避免电视剧中英美法系国家庭审随意性的出现。尤其是辩论阶段,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原告与被告要紧紧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来展开辩论,不能天马行空。庭审完毕后,合议庭要对案件判决。最后,要求全体学生每人提交一个书面的总结,总结自己对法律以及法律的运用的认识。这个总结是作为阶段性考核的一个依据。在庭审结束后,教师要及时地对模拟法庭进行总结评价,以便学生进一步掌握有关的法律知识和熟悉诉讼程序。法律实践还可以采取非诉的方式进行,比如双方当事人协调谈判,拟定合同,或者解决法律纠纷。有条件的,可以带领学生一起参与法制宣传活动。无论是哪种方式,学生均可以真实地参与案例的解决,为以后处理法律问题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考核方式的改革
一、高等农业院校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模式的创建
现代法学教育不仅要求我们教给学生必要的系统的理论性的法律知识,而且要训练学生掌握法律职业特有的技巧能力和素质的“法外之功”。首先,在教学目标上,要求学生掌握运用法律的技巧和实践操作能力;在教学内容上,摒弃传统的教学模式,突出实践性,通过课堂模拟练习和真实案件解决实际问题,锻炼实践能力,并采取多媒体教学,多运用模拟法庭,培养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在教学方法上,应以主动性学习,突出互动性,学生可以成为课堂的主角,以期达到高等院校法学教学效果。也可以采用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它是一种实践性法学教学方法,其形式和发展适应了法律实践教育的特点和需要。在诊所法学教学中,通过诊所老师的指导,学生亲自办案,在参与法律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巩固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法律职业能力,从而获得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双方面的提高。在课程设置上,我们既要充分考虑到法学专业的基本要求,又要体现出农业院校的特色。具体做法为: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为必设课程,在其他必修课中适当设置农业法、土地法、房地产法等课程,在选修课中设置农业法律与政策、农业环境保护法、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外国农业法等课程。同时,注重教学内容的创新。在各个部门法中,除了向学生讲授相关的法学基本理论知识以外,要增加一些学生比较感兴趣的内容和前沿问题,作为专题进行讲授。例如,针对加入WTO的背景,在相关的部门法中,开设了“WTO背景下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创新”(行政法)、“与保护知识产权有关的旅行协议”(知识产权法)、“WTO与我国农业政策与法律”(农业法)等专题进行讲授,极大地增强了教学内容的吸引力,激发了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
众所周知,法学是个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法学理论本身就是从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抽象出来,实例则是现实法律关系的具体化,而法律规范又是分析现实法律关系的依据。所以,在教学中只有将法律理论,法律规范,案例分析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使学生在掌握法学理论基础上运用法律条文解决实际问题。
二、高等农业院校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环节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目标不明确
按照《中国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战略》的要求,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基础扎实,心理素质高和适应能力强的能够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实际工作的通用法律人才。但目前,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在课程安排上并没有把实践性教学作为必要环节予以充分重视,导致培养的学生高分低能,只会死读书本,缺乏适应社会的广博知识和社会实践能力。
(二)教学内容重教材,轻实践
教材内容是法学教育教学的基础,法学基础理论内容表述过多,案例过少,不能及时体现最新的法学发展动态和立法理念,更不能体现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的培养。使得学生就业后,很难适应新环境,缺乏适应工作能力而只能实践一些辅的工作,很难真正地运用法律知识处理办案环节中的主要问题。
(三)毕业实习阶段流于形式、走过场
现行各高校的法学专业实习一般安排在毕业前夕,但学生在实习阶段同时要兼顾撰写毕业论文,考研及就业录取的压力,难以在短时间集中精力进行实践能力的锻炼,从而使毕业前的实习流于形式,走过场。有的学生即使去司法机关实习,也因为实践能力较弱,只能做一些辅事务工作。
(四)高校法学教师要转变观念,进行新的角色定位
教师要摆正自己的角色,师生双方既不是简单的陈述自己的观点,希望对方理解自己,也不是试图理解和接受对方的观点和立场,而是在一起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新角度。教师作为指导者,其角色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除了他的正式职能以外,他将越来越成为一位顾问,一位交换意见的参加者,一位帮助发现矛盾点而不是拿出真理的人。在教学活动中,教师要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与学生互相影响、讨论和激励,了解学生上。使知识传授更加生动、灵活、丰富。创造一种宽松的教学环境,让学生能自由、准确的表达自己的思想、经验和情感,使师生双方在思想上实现共鸣。
(五)法学教学模式的“范式”研究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范式”又译范型、规范,这一概念为美国科学哲学家T・库恩首创。所谓的“范式”是指为进一步的科学研究提供模式的特定科学成就,或者说是多数或全部研究者所认同的一套成文或默许的制度,包括学科的术语、理论、方法、假设、论证方式、操作规则等。因此,一个学科的研究对象、学科性质构成了学科范式的基本内容。实践型教育法律思想,是指由教育法律理论工作者或实际工作者面向教育法律实践进行理论思考,以解决现实教育法律实践问题的思想。实践型教育法律思想以它对教育法律实践问题的研究,解决教育法律活动的技术、技能和方法问题,而实现了教育法律思想指导和服务于教育法律实践的功能。实践型教育法律思想是教育法律思想的重要类型,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教育法学必须研究教育法律思想,才能对教育法律实践起到理论指导作用。
教育法律制度是指根据国家的性质所确立的教育目的、方针和开展教育活动的各种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及各类教育机构的法律体系和运行规则的总和。现实中很多的教育法律问题都源于教育制度问题,因此对教育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可以为改善现行教育法律制度提供依据。教育法学必须研究教育法律制度,才能为根本解决教育制度的弊端问题提供思路。
(六)课程体系亟待变革
1.沿袭法学本科模式,对课程改革的紧迫性认识不够。目前,各高校的课程设置,主要模式为“人文社科基础理论+法律专业基础理论+专业课”的简单化压缩。这种模式虽然可以为学生提供较好的学科理论基础,但由于忽视知识与具体工作任务的联系,不太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和技能的养成,不能有效地培养能力,学习内容与实践脱节,实训课程不能形成完整体系,这与培养实务型、强技能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无疑相距甚远。
2.法律专业教育课程建设理论研究不足,缺乏成熟模式。我国从20世纪后期起较多引用了加拿大、美国的CBE/DACUM课程模式,德国双元制课程模式,一些法学教育专家近几年提出“项目课程化”与“任务驱动课程”模式,及新引入的德国“学习领域”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开发模式。但这些课程改革理论多产生于工科教育领域,在工科类院校进行了较多的探索和实践,而在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过程中较少涉及。
3.课程缺乏宏观统筹与整体优化性。在学科课程模式之下,由于学科课程强调各自学科的独立性,造成和加深了各门学科之间的分离,割裂了学科内容上的一些固有的联系,不利于学生把握法学基础理论的发展规律,不利于培养学生用全面的观点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实践中,一方面,一些实用性很强的重要课程则由于课时紧张,开设不足;另一方面,由于许多课程之间相互独立,各学科间缺乏内在的有机衔接和灵活配合,从而造成教学内容重复。
4.精品课程建设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建设成效不彰。精品课程建设的内容包括师资队伍、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教材、实验和机制等多方面建设等,因此,高质量的精品课程,必然会对学校课程建设具有非常巨大的示范效应。必然促使一个学校从传统的课程观念和课程体制、课程内容和方法手段,都会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革,师资水平和软硬件建设都会得到很大提升。因此,高等农业院校法学专业本科教学应着重加强高质量精品课的建设,全面推动课程改革的进程。
5.实践教学师资缺乏以及实践课程教学条件不完善。目前,各高校法学教师的专业理论素养大多较好,但实践技能教学经验往往不足。这直接影响实践教学的正常开展,由于缺乏严密的组织机制和有效的各种配套制度保障,实际效果常常是大打折扣或有名无实。此外,由于种种原因,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仍然是法学教育的薄弱环节,应予以加强。
三、完善高等农业院校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模式的措施
(一)完善模拟训练教学法
运用角色扮演,模拟案件采用多种方式,对真实或模拟的案例进行课堂分析和讨论。由于学生在实践中得到的案件类型和情况不同,通过模拟演示,让更多的同学通过观察、评论,角色转换和辩论等方式,从中学到有用的知识,并使更多的同学参与案件的分析,要求多种方案,从中找出最适当的方案。
(二)加强个案分析、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由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最早开创,从意见对立中寻求矛盾,在矛盾中寻找新的意见,在归纳的基础上,形成对真理的表述。187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christopher columbws langdeu教授在法学教育中引入了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后来发展成为美国、加拿大等普通法系国家法学、医学、商学等学科的教学模式,被学界称为哈佛模式。案例教学法包括诸如案例印证法、案例评析法、案例讨论法、案例模拟教学法、法庭旁听法等等。
案例教学法形成多样,方法灵活,有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成文法,把握成文法的精髓,有助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更能够增强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个案分析教学法是实案指导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首先根据学生的不同基础分配不同的真实案件,然后让学生自己分析案件并提出办案方案,最后老师指导学生办案并提出最佳方案。学生真正成为学习过程中的主人和责任者。从而获得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双方面的提高,并使学生增强法律职业责任感和社会正义感。
(三)优化法学本科生的素质结构
有效的法学教学模式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应变能力和批判精神为主,运用学科特点,唤起创造意识,利用学生的好奇心,好胜心,激发创造激情。扎实的文化素质是法学本科生素质结构的支柱,包括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精深的业务知识,与本专业密切联系的相关知识和解决关于法律问题的逻辑思维方法是法学本科生专业素质的主要内容。
(四)注重法学教学模式的范式研究
“范式”实际上就是研究立场和方法的综合。观点和方法的保合,其内容表现为对科学研究中各种信念,认知成果,研究立场的整合与升华,是一种现代模型、框架,一种思维方式的理解现实的思想体系,经及科学共同体的共识。在法学教学模式中注意“范式”的转变,在原有研究范式之外,提出一套全新的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假定,理论和方法,任何人做研究都必须遵循一定的范式,法学教学模式构建之前要注重法学范式的研究。
(五)对课程体系进行改革
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与美国的法学教育有很大的不同。在美国,法学教育是研究生教育,学生是来自各学科的优秀学生,他们的法学专业学习是在先前的大学教育背景基础上进行的。而在我国,高中毕业之后随即可以进入法律院系学习,使得经验在知识深度和广度以及社会阅历方面存在极为明显的局限。法学课程体系改革的总目标应是构建学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知识结构的课程体系,把学生培养成为全局发展,建设法治国家的应用型法学人才。所以应以挑战眼光整合法学课程模块,加强模块教学。
(六)加强“参与型”教学模式的变革
参与式教学法是国际上普遍推崇的一种教学方式,是在教学过程中把教师和学生都置于主体地位,以学习者为中心,让师生双主体在学与学之间相互参与、相互激励、相互协调,加强教学者与学习者之间以及学习者与学习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反馈。形式多样,包括分组讨论、案例分析、角色扮演、模拟、访谈,以及根据学习内容设计的练习活动,模拟设计等,是一种综合运用各种工具和媒体,鼓励学习者积极参与教学过程的教学方法。
(七)采用先进的教学理念,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启动“PTP”教学模式
“PTP”法学教学模式,P(presentatim)指的是教师讲授,它是传统教学模式的最基本的表现形式,T(Training)指技能训练,它建立在教师讲授基础之上,当学生对基本概念、原理有所了解和掌握后,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的局部性和模拟性的训练。主要通过案例、辩论、讨论课形式出现。P(Practice)指在实践教师带领和指导下,让学生接触真实案例或在此基础上组织模拟审判。通过法律诊所课和模拟法庭课实施。
法律英语专业主要面向涉外律师事务所、涉外企事业单位,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创新能力,具备法律思维、商务交际及英语语言应用能力,为涉外律师培养整理、翻译卷宗,安排内务,联系客户等工作的法律秘书(Paralegal)人才。
二、高职法律英语专业课程设置
法律英语专业核心课程包括法律基础、法律英语、法律英语阅读、简明中国法等7门课程,具体学时安排、主要内容、核心能力要求等见核心课程简介表。
三、课程设置应强化实践教学
1.实践教学体系设计。实践教学课程内容丰富,与理论教学密切联系,符合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实践性教学课时占总教学时间的50%以上。
2.顶岗实习。顶岗实习覆盖率高、效果好;顶岗实习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半年。
3.实践教学条件。(1)经验丰富的“双师型”教师团队。(2)多层次的校内实训条件。
有训练学生法律能力的模拟法庭,有训练学生语言能力的语音室、英语角及多媒体教学设备设施,以及训练学生综合商务能力的文化素养中心。
四、法律英语专业改革
1.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内容改革。(1)以职业能力培养为重点,与行业企业合作开发专业课程。(2)根据行业企业发展需要和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引入行业企业技术标准,选取专业课程教学内容,并为学生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3)遵循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基本规律,以真实工作任务及其工作过程为依据整合、序化专业课教学内容,科学设计学习性工作任务。
2.专业核心课程教学模式、教学方法手段改革。(1)在专业核心课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主要考虑四个因素:规划、教学、评价和课堂管理。(2)创立“以学生为中心,以教师为引导”的适合高职学生的“情景模拟”教学法、“行业实景”教学法、“企业实景”教学法及苏格拉底教学法等多种高校实用的教学方法。(3)教学手段灵活多样,能有效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模拟教学。(4)考核方式灵活、恰当,并将行业企业评价纳入考核机制。
五、专业建设的措施
1.专业定位与校行(企)合作、工学结合运行机制建设。
第一,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根据社会和市场的需求和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专业定位,修订人才培养计划。第二,充分利用行业优势,打破区域限制,积极开拓“订单”培养源,从“点到面、一对多”的培养模式做起,寻求市场机遇,尝试“点对点,一对一”的校企合作培养。第三,充分调动现有合作实习单位外聘行业企业专家的积极性。第四,试行行业企业进校园。
2.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课程体系改革。第一,挖掘校企合作的深度,拓展校企合作的宽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第二,建立与毕业生、用人单位、实习单位的联系机制,及时了解所培养人才的生存、应变、专业应用、创新等能力水平,调整现有人才培养模式。第三,本专业嵌入自考本,以取得法律或英语本科为学生毕业的条件之一。第四,不断优化课程体系,加强实践类、应用类课程的建设,加大其比例,使课程体系更加精炼、实用、有针对性。第五,同行业企业专家共同设计与职业岗位群相符合的课程体系,优化教学内容。
3.专业教学团队建设。第一,积极聘请具有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的行业企业一线高水平、高层次人才,不断改善和优化教学团队的结构。第二,积极为教师创造各种学习、培训的机会,鼓励教师攻读博士学位,不断更新教师的专业知识结构和提高专业水平。第三,积极为青年教师创造顶岗锻炼机会。第四,倡导和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各类学术科研交流活动。
4.学生职场能力建设。第一,加强对学生学习迁移能力的培养,提高自我提升的能力。第二,在校内开展形式多样的职场练兵活动。第三,走出校园,带领学生参加省级以上的相关职业技能比赛,以赛促学。第四,深化与行业企业的联系,及时推介本专业毕业生,尽最大努力为学生提供就业机会。第五,建立毕业生档案,专人负责定期与毕业生联系,了解毕业生的走向,反馈行业企业一线信息。
【关键词】中职教育 法律教学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法律,不只是一部部的卷宗条文。法律的意义一方面在于规范人们的言行举止,更重要的是要从不断发生过的案例和事件中得出能让世人警醒的现实教育,从而引导人们遵守法律、依法办事。而中等职业学校是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机构,中职学校的法律课程主要是向学生教授基础法律知识,最重要的是通过专业法律教师的讲解,让学生建立起初步的法律知识架构,在不断积累法律知识的同时,培养学生运用法学知识理论结合现实实践案例思考问题、处理案件的思维方式,同时也为中职学生学习其他专业技术知识奠定良好的知识体系系统基础。
1. 中职法律教学理论联系实际的技术路径
1.1 结合专业知识和职业特点,注重能力培养
职业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具有某一专业技术能力的专业技能人才,即使学校安排法律课程,大多也作为公共课程存在,修学分、混毕业条件也是现实存在的法律课程教学尴尬现状。但是在我国现代社会中,法治社会、法治思维已经逐渐渗透到社会事务管理的方方面面。所以,在中职法律教学中,学生往往对与其职业或其专业关联较大的法律课感兴趣。教师应当结合专业或职业特点有所侧重地进行法律教学,把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作为教学的目的与中心。中职法律教学的课程内容应当根据学生专业的体点来进行设置,例如工科学生可以讲授民法基本法、刑法、行政法等与实际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经济专业的学生可以讲授民法、刑法、行政法,并着重讲授商法的内容,如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按照不同专业的法律知识需求,根据学生职业上的内容划分,决定开展法律课程的安排,是提升中职学生在自身专业领域逐渐养成法律思维、储备法律知识的重要途径。
1.2充分利用案例教学,渗透专业需求
法律涉及了众多的领域,凡是有人类活动存在的范围都需要法律的规范和引导,这样从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法律是随手可及的常见事物,但实际上由于法律严谨的客观要求,法律条文和法律内容都远远不是字面所显示的含义,简单的表述中蕴含了丰富的法律要求。再加上中职学生本身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储备,在中职教育阶段开启全面法律知识教育,会让学生一时间不能适应。因此,在中职院校中开展法律教学时,就要更加注重运用案例教学法,并且借助现代多媒体手段,运用 PPT展示或者视频播放,以及微信朋友圈及博客圈子新媒体上出现的实际案例,通过多种表述方式,向学生讲授案例背后所蕴含的法律知识。同时,中职学生毕业后走入社会用工单位,变成社会被雇佣者,自身的工作应该有哪些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实际工作在开展过程中需要遵守哪些法律条款等,都是职业学生在学好自己专业技术知识的同时,需要拓展了解和学习的。
1.3 鼓励社会活动,联系学生实际
法律知识逻辑性强、理论性强,同时相对应的实践指导性更强。如此就需要中职法律教师在进行讲授的同时,鼓励学生经济参加社会活动,提高学生学法用法、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在教学方法上, 教师应当力求寓教育于社会实际活动之中, 让学生走出课堂, 走向社会, 发挥社会的教育作用。例如,可以组织学生进行法庭旁听,既可以使学生看到法庭的庄严,领会到法律的神圣,又可以使学生能够得到真切、深刻的法律感受,让学生深刻了解即使是看似一件与自己无关的小事,都会用到的学习过的法律知识的重要性。
2. 中职法律教学理论联系实际践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2.1 法律理论教学首要之本是在实际生活中落地
素质教育不断改革,中职法律教材的编写也越来越注重简单易懂、深入浅出。尽管如此,由于中职学生自身知识储备和能力体系基础较弱,复杂、严谨的法律知识对于中职学生来说,还是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内容了解上的深度。所以,
在中职法律教学过程中,教师除了对法律基本概念、重要理论作出准确全面的分析论述外,最重要的还是联系生活实际,结合现实生活中的事例,把抽象难懂的概念转化为生动形象的例子。比如“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不仅在概念、内容和类型存在联系和区别,而且《刑法》、《民法》中也对“行为能力,行为责任能力”的做了不同规定,并作了具体详细的讲解和对比,这就需要教师在讲授的过程中要举出很多现实生活中的案例进一步加深学生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总之,要把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贯穿于法律教学的整个过程中,用书本知识联系现实生活,注意用社会上发生的大案要案、现实生活中的违法乱纪现象对书本知识进行分析解读,做到理论与实际生活两者有机结合。
关键词:高职院校;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
对高职高专会计专业而言,经济法课程显得尤为重要。会计专业的学生一方面要扎实掌握会计专业知识,另一方面又要具备相应的经济法律知识,并且在实际会计工作岗位上要善于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工作中面临的法律问题。如果说职业院校学生要具备“双证书”[1];那么,会计专业毕业生就需要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专业职业任职资格,而经济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则是必考内容。因此,经济法课程对提升会计专业学生的专业知识、法律素养尤为重要,对会计专业学生毕业后的就业、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更为重要。但现实中很多学生认为经济法课程比较枯燥,有很多法律知识点需要死记硬背;经济法授课教师讲授起来也有难度,学生不容易理解,学习起来也比较困难。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高职高专学生的知识水平、学习能力参差不齐现象特别严重,一些学生的学习习惯、学习方法相对较差,学习态度不够端正,课堂学习效率不高。另一方面是职业院校经济法教材的体系包括经济法基础理论、市场组织法、宏观调控法及市场规制法等内容,整个体系庞杂、内容繁多;在教学上,教师注重单向的传授而缺少和学生的交流沟通,使得学生经常处于被动接受的状态[2];考核方式采用单一的期末集中闭卷考试,所采用的题型一般包括最传统的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名词解释、简答题、案例分析等几种形式,考核的重心偏向于学生对基本法律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这种课程考核方式,造成平日不学习的学生仅需利用考前的突击复习便能考试过关,不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要实现高职院校会计专业与企业职业岗位无缝对接,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势在必行。教学改革应依据高职院校会计专业的培养目标,以会计实际岗位需求来确定经济法教学目标,以教学目标来设置教学内容,以法律知识运用能力培养为目标改进教学方法,以实际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评价为重点设置考核方式等四个方面进行。
一、通过企业实地调研,从会计岗位实际需求来确立经济法的教学目标
(一)加强会计岗位职业证书考试能力的培养
国家制定会计职业等级标准和会计职业分类,高职高专会计课程应当依据企业实际会计工作岗位的需要来设置。我国《会计法》第38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链接“会计专业”与“会计职业”之间的桥梁,是进入我国会计行业的职业准入制度。会计专业的毕业学生只有努力学习通过会计从业资格的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具备从事会计相关工作的资格;在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中,经济法及经济类相关法律知识是必考科目之一。因此在经济法的教学中有必要与这类资格考试挂钩,教师在设定教学目标时需要加强会计专业学生职业证书考试能力的培养。
(二)加强实践运用能力的培养
对于注重和强调实践操作的职业技术教育来说,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是关键,“会做比知道”更重要,在课程设置中应更多考虑的是“通过学习,学生掌握了什么技能”,而不仅仅是“通过学习,学生对知识了解什么”,以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构建课程教学体系。教师在讲授经济法课程时,教学目标是通过授课让学生明白掌握法律知识之后能做什么,怎么做,旨在培养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比如,通过“票据法”的学习,学生要学习支票、汇票等相关票据的基本知识,掌握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关系的知识,理解并掌握如果发生票据纠纷之后当事人通过什么途径如何来主张权利;通过学习弄清楚不同票据的填写,以及因票据填写不规范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且知道如何防范不良后果的产生等。
二、围绕教学目标来设置符合学生需求的教学内容
(一)基于会计专业相关资格考试的内容需要
来设置教学内容现阶段,高职高专学生参与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都需要考经济法及经济法律基础的知识。经济法授课教师应综合考虑高职学生理论知识较差的实际情况,其在校期间主要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部分学习能力强的学生才会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因此授课教师在设置《经济法》教学内容体系时应参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初、中级会计师考试大纲的要求,对教学内容作必要的选取。
(二)基于实际工作岗位的需要来制定教学内容
经济法授课教师要打破一贯的学科体系进行法律知识的选取,在制定教学内容时需要进行企业调研,弄清企业会计岗位工作人员主要从事的涉法工作任务有哪些,根据完成这些工作任务需要哪些法律知识,从而来安排教学内容。实践中,会计工作岗位学生要用到的经济法律知识主要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物权法、担保法、票据法、破产法、合同法等企业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市场主体法律制度[3]。这些法律制度中,有些属于狭义经济法领域,有些属于民商法领域,会计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内容选取不能仅限于狭义的经济法学科体系范畴,民商法中关于合同法、担保法、债权法等相关法律制度还必须要包涵在内,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满足现实工作中对会计专业人员实际岗位工作能力的需求,才能够让学生可以学以致用。
(三)基于高职学生的实际情况及课时设置来优化教学内容
高职会计专业课程设置中经济法课时设置一般较少,多为40节左右,但会计专业经济法包涵的内容非常多不仅有狭义的经济法还包涵有很多民商法的内容,高职院校会计专业学生法律基础知识、法律素养本来就不强,学习能力参差不齐,教师在有限的课时下如何完成教学任务是一大考验。授课教师只能选择优化教学内容,将教学内容分为重点和非重点。教师如果要在有限的课堂时间内完成既定的教学任务,授课教师应集中讲解重点内容,而对非重点内容通过布置案例、讨论等方式让学生课后自学掌握。比如《合同法》教师重点讲解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违约及救济方式;而对于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分类等内容可通过学生自学解决。
三、以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培养为目标选取教学方法
(一)通过典型案例进行教学
经济法课程中普遍的使用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课程中使用可以在现实的法律问题和法律条文中搭起一座桥梁[4],通过案例的讨论能很好地启发学生进行思考,有效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有利于在学生和教师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有利于课堂教学的顺利实施。但案例教学法是否能达到很好的教学效果,很大程度上在于授课教师选取的案例是否与所讲授的法律知识点高度一致、教师导入案例的时机是否恰当及设置的问题是否科学。假如选取的案例不合适或者案例的导入不恰当,就不能很好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优势。因此,教师在选择案例时,应尽量选择与学生将来从事工作岗位相关联的案例,例如选取企业会计或出纳等财务人员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作为案例;或是现实生活中的案例、身边的案例,特别是要选取那些平时生活中因当事人不经意的行为却触犯了法律规定,给自己、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例,这样的案例能给学生留下深刻的影响。在案例的表现形式上,尽量图文并茂,集中给学生放案例视频,便于学生能更好的代入到案例的情节中去,印象深刻,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总体上说,经济法案例教学时,选取的经典案例一定要适应所讲授课程教学目标的需要,通过引导,让学生深入思考来发现问题,提高学生的实际运用所学法律知识的能力[5]。
(二)通过模拟“工作任务”的方式进行教学
为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中应加入实际操作环节。教师在授课时可以结合会计专业典型工作任务和学生的实际学习情况,根据讲授课程内容为学生设置一些典型的“工作任务”。比如,在整个公司法学习完毕后,把全体的学生分成不同的学习小组,分别模拟公司发起人或企业合伙人,通过模拟设立公司或合伙企业,让学生学习制定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在合同法学习完毕后,布置签订“买卖合同的工作任务”,让学生模拟签订合同,让学生知道如何履行签订合同手续,弄清楚合同的具体内容,更重要的是使学生掌握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各种风险,掌握合同违约后,当事人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法律救济途径以及如何解决各种法律纠纷。学生通过模拟参与完成“工作任务”,加强对法律知识点的理解,提高学习兴趣,进而增强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6]。
(三)通过模拟法庭进行教学
模拟法庭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最有效的教学方式之一,可以形象、直观地再现法庭审理过程,使学生印象深刻,有利于更好的培养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6]。但设置模拟法庭有几个方面需要注意:首先,模拟法庭教学最好放在理论课全部结束之后进行。因为高职高专学生法律基础知识比较薄弱,在学生学完了经济法的全部理论知识后,学生对经济法的基本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掌握后,才可能具备开展模拟法庭的条件。其次,教师要在平时的教学过程中为开展模拟法庭教学做一些准备。在进行案例教学时,可以结合具体的案例让学生了解我国证据规则的规定,掌握法律规定的“原告就被告”、法院管辖权、“谁主张谁举证”等基本的原则,只有这样模拟法庭的法庭调查环节才有可能正常进行;在诉讼程序法的教学过程中,教师一定要重点介绍民事书及民事答辩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的写作。再次,在开展模拟法庭时要做到,选取完整的法庭审理视频,通过组织学生观看法庭审理的视频,使学生先了解法庭审理完整程序;选取具有真实性、典型性、身边性的案件,最好是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一些网上引起热议的案例,有利于调动学生参与模拟法庭的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四、以实际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评价为重点设置考核方式
期末闭卷的笔试是会计专业经济法的主要考核方式之一,闭卷考试主要是对基本知识点的记忆能力及基本理解能力的考查,并不能很好地考查学生实际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7]。笔者认为,经济法的考核评价既要考查学生对经济法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更应考查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既要对学生经济法律知识的学习成果进行考查,也对学生在整个经济法学习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考查,不能只是单独采用试卷考核方式,在考核时要把学习过程考核和期末考核结合起来。比如,在教学过程中课堂上学生对老师提问的回答情况可以很好地考查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模拟法庭、案例分析、完成工作任务的表现更能清楚的反应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与运用能力,以上几种考核方式可以完成学生对法律知识理解运用能力的考核;而闭卷笔试可以考查学生对经济法基本概念、基本理论以及一些重要的理论知识点的掌握。只有设置多种考核方式,才有可能比较客观全面的评价学生的学习水平,综合反应学生学习效果。
五、结语
综上,在经济法教学实践中如何既保留经济法的特色和理论体系,同时又能与会计专业具体岗位工作任务相衔接,让学生对经济法律知识能够熟悉掌握、融会贯通,是经济法教师在教学中需要不断研究和探讨的课题。进行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离不开教师,要保证经济法课程教学质量的提高,必须要提高经济法教师的专业能力。在实践中绝大部分的经济法教师一直在学校工作,并没有财会企业的工作经历,经济法授课教师有可能自己对会计专业的涉法工作任务就不了解,那么无论如何也组织不好经济法课程教学。所以,要进行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并确保经济法课程的顺利实施,就一定要增加教师的社会实践机会,选派优秀教师深入企业进行实践锻炼,进一步熟悉会计相关岗位的涉法工作,从而不断提升实际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这样才能提升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水平,做好经济法的教学改革工作,培养更多满足社会需求的会计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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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罗冬娥.高职会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能力培养教学体系的探索与实践[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9(5):109.
[5]喻靖文.高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做合一课程建设的思考[J].中国西部科技,2011(32):76.
[6]梁芷铭,傅远佳.高职法律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的优化[J].教育与职业,2012(5):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