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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行业的法律风险及规避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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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行业的法律风险及规避

第1篇:餐饮行业的法律风险及规避范文

餐饮业是集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于一体, 向消费者专门提供各种酒水、食品, 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作为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餐饮组织以其市场大、增长快、影响广、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特点而广受重视, 也是发达国家输出资本、品牌和文化的重要载体。经历30 余年的发展与市场竞争, 我国餐饮业发展已经进入了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业态多样化、经营模式连锁化和行业发展产业化的新阶段, 行业的发展势头强劲。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 国际知名餐饮企业的不断涌进, 对国内餐饮企业发展提出巨大的挑战。

如今我国餐饮企业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

(1) 设施设备简陋, 卫生环境不符合要求;

(2)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较差, 法律意识淡薄;

(3) 入行门槛低, 流动性大;

(4) 监管力量薄弱, 难以满足小餐饮监管需求。面对以上问题, 本研究中设计的餐饮信息化系统提出了解决方案, 并具有以下优势:

(1) 通过结合操作简便、智能化、低成本的硬件, 实现过程自主化管理, 并设计有针对生产现场的卫生环境管理的良好操作规范GMP 管理模块, 旨在改善脏、乱、差的现状;

(2) 系统安装、后期使用与维护中, 包括对于人员的培训, 从而提高相关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及法律意识;

(3) 由于信息化系统具有自动化且操作简单的特点, 且保证了数据采集的客观性与准确性, 从而降低了因人员流动对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

(4)餐饮信息化管理系统设置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库, 并由专门人员进行更新与维护, 便于保证企业加工过程的合规性;

(5) 餐饮信息化管理系统后期将开发监管端, 实现企业现场数据实时性、可选择性提交给监管机构, 从而降低了监管难度。同时, 当今世界已进入到计算机信息管理领域中激烈竞争的时代, 应用计算机已经变得十分普遍。企业掌握了大量知识、信息, 加之信息处理速度快、批量大、效率高, 从而提升了自身竞争力。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 计算机科学日渐成熟, 它已进入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越来越多的管理人员意识到信息管理的重要性。

2 项目背景

系统的目标设定必须考虑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信息化时代下市场环境以及新时代餐饮企业的要求与需求, 只有满足了以上各方面的需求, 才能使系统的价值最大化,为餐饮企业带来实际价值。

2.1 法律、法规需求分析

2015 年10 月1 日我国开始实施新版《食品安全法》,其中对追溯制度、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体系的建立及餐饮行业信息公式提出了新的要求: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 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 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 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同时,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药总局第12 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2015 95 号)》, 以及餐饮业的相关标准, 都对食品加工以及餐饮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

2.2 监管部门需求分析

监管部门对于企业的监管通常包括以下4 个方面: 许可注册、抽样检测、日常监管和客户投诉。对于许可注册和抽样检测, 均是基于抽样的原理, 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对于日常监管, 也只是定期抽查, 而且由于人员、监管方法等因素影响, 无法达到从根本上改善企业食品安全水平的效果, 导致大多企业存在严重的两张皮现象, 仅在接受审核的时候做足工作, 到日常生产的时候又恢复了真实面貌 对于客户投诉, 存在处理滞后, 且处理过程中缺少证据, 同时, 由于证据不足, 导致无法进行原因分析及找到对应纠正措施, 造成问题难以解决。

2.3 信息化时代和市场的需求分析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 已经进入了信息化时代, 多种行业采取了互联网+的模式, 对于餐饮业也不例外, 如线上点餐、送餐、口碑评价等, 但随着订餐量的加大,同时要保证送餐的及时性, 企业开始出现人手不够用、菜品时好时坏、客户投诉增多等问题, 从而企业不得不増雇人员, 加大了人员成本与管理成本, 但多数情况又由于培训不到位, 缺乏食品安全意识, 导致菜品质量难以标准化、规范化, 甚至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所以, 在当今餐饮行业的信息化快速发展阶段, 要求餐饮企业: 以保证食品安全为基础, 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智能化管理, 从而降低成本, 提高效益, 提升企业竞争力。

2.4 餐饮企业需求分析

餐饮企业主要存在以下4 方面需求:规避风险: 其中包括法律法规风险、系统风险、管理风险和操作风险;降低成本: 其中包括采购成本, 人力成本, 管理成本,沉没成本;提高客户满意度: 具体指提高客户对菜品质量满意程度及加强餐饮企业投诉管理, 提高产品质量, 降低投诉率;可持续经营: 实现可追溯, 规范管理, 及时调整更新,顺应新需求;餐饮企业满足以上4 方面的需求, 根本需求是为了效益的提升, 实现KPI 管理, 使管理合理化、科学化、可操作化。同时, 对于人员管理, 要求完成由松散低效向规范化管理的转型, 提高人员的整体素质, 最终实现利润最大化。

3 系统设计

3.1 系统名称释义

餐饮信息化管理系统, 简称CIMS, 具体释义如下:Ccatering, 餐饮, 覆盖学生食堂、航空配餐厨房、酒店后厨、医疗集体餐厅、动车厨房等;Iinformation, 信息, 为餐饮系统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Mmanagement, 管理, 通过建立信息化管理体系,实现餐饮安全的自主化管理;Ssystem, 系统, 通过系统的全面管理和数据采集, 可以实现日常监控管理数据的积累和餐饮大数据的分析, 实现餐饮全流程高效、科学的管理。

3.2 系统设计理念

CIMS 系统的设计理念概括为一种模式, 两大理念,五大技术。指的是以信息自动采集技术、危机应对技术、视频监控技术、物联网技术、大数据分析技术五大技术作为技术支撑, 遵循前提方案和HACCP 原理的两大理念, 最终实现餐饮自主、智能化管理的模式。整个过程以预防为主, 进行风险管理, 达到全程控制的目的。

3.3 系统价值

根据使用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现状, 为其选择适宜的功能模块组合方案, 以期为企业带来如下价值:

1梳理、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基于目标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现状, 结合企业管理层的需求, 为企业选择适宜的餐饮信息化管理系统功能模块组合方案, 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实现对餐饮企业中央厨房的加工过程控进行全程监控, 并识别关键环节施行重点管理, 从根本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2保证企业生产合规性。CIMS 系统配有齐全法规标准库, 保证餐饮企业所采购的原辅料、包材、添加剂、化学品以及餐具及时与法规标准对照, 使企业持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GB/T 27306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餐饮业要求》、《GB/T2200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GB/T 27341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等国际国内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以及相关认证体系的要求(如适用)。

3团队建设。在CIMS 系统使用过程中, 注重协助企业培养一支骨干队伍, 使其在熟练应用系统的基础上, 提高自身的食品安全意识, 并具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所要求的管理能力。

4成本节约。通过完善的编码系统, 对原辅料、包材以及加工过程中的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并对其进行科学分析, 确定最佳物料比, 减少损耗, 科学管理; 同时, 智能化的供应商管理模块, 对供应商(如: 原辅料、设备、清洁消毒剂的供应商)建立科学准入流程, 以及建立的多维度的评价体系, 筛选最优供应商, 减少因来料不合格、设备故障维修和清洗消毒剂不合规等原因造成的食品安全质量风险及资源浪费现象, 从而实现缩减企业生产成本以及管理成本, 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3.4 系统组成

3.4.1 功能子系统

CIMS 系统由七个子系统组成,子系统功能说明:

1产品实现子系统: 对涵盖采购、贮存、加工、运输和分销环节的整个食品链进行管理, 主要功能包括: ①供应商管理; ②库存管理(来料、半成品和成品); ③CCPs 监控;④生产计划; ⑤人员管理; ⑥设备管理;

2 监控子系统: 对人员以及生产过程进行实时监控,保证每个工序处于可控的状态。主要包括, ①视频监控, 通过实时监控人员以及生产现场设备运行情况, 保证食品防护(人为故意破坏)有效实施; ②关键点监控, 通过在关键工序设置监测设备, 采集关键工序运行参数;

3 验证子系统: 对产品实现过程中, 所实施的控制措施的策划合理性以及实施有效性进行验证。主要包括: ①内审管理, 企业质量管理人员依据内审标准, 定期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内审, 并将内审发现以及结果作为输入; ②二方审核;

4 报警子系统: 以硬件监测设备的检测数据为输入,根据企业相关人员对生产相关参数进行的设置范围, 实现分级预警功能; 主要包括: ①CCPs 监控报警; ②到期提醒(证件、资质有效期);

5 报表子系统: 对其他子系统所输入的数据、参数及信息, 进行整理汇总及分析, 为生产合理化以及实现产品的可追溯性提供数据支持, 主要包括: ①出成率报表, ②电子追溯;

6 人机界面子系统: 操作人员通过该界面向系统录入相关数据并对系统进行下达指令, 同时, 由计算机向反馈人员需要处理的信息, 实现人和计算机之间的连接;

7 系统管理子系统: 针对不同客户类型, 提供适宜企业特点的系统组合方案, 切实解决客户最首要的问题;同时, 设置系统管理员、程序员、企业行政人员、质量人员、生产人员、库管人员、审核员等多个门户, 针对其职能与需求, 开放对应模块功能区; 主要包括: ①系统实施方案选择; ②门户权限。

3.4.2 编码系统

为了更好地实现产品追溯以及过程控制, CIMS 设置了自有的编码系统, 更全面、精准地定位每个产品的生产信息, 具体编码组成。

3.4.3

功能模块设计

每个子系统中, 通过不同的功能模块, 实现具体的智能化管理, 具体模块名称、业务功能, 以及实现途径.

4 可行性分析

可行性研究的目的, 就是用最小的代价使效率达到最大化。要达到这个目的, 必须集中分析可能的主要解决方法的利弊, 从而判断原定的系统规模和目标是否现实,系统完成后所能带来的效益是否达到最适宜的性价比。系统的可行性分析主要包括技术上的可行性, 操作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可行性, 下面将分别介绍这3 方面的可行性。

4.1 技术上可行性

CIMS 采用的是Java 语言编写的, 具有Java 的一次编写, 到处运行的优点, 所以该系统具有应用上的普适性,同时具有较强的移植性、健全性和安全性。硬件环境为IntelXeon 双CPU, 8G 以上内存, 保证了系统的运行速度, 操作系统采用的是Linux, Mysql 数据库。系统程序具有较高的可维护性, 以及较高的数据安全性, 保证运行顺畅的同时,良好地维护了企业自身合法权益。由此可见, CIMS 采用的软硬件环境以及编程语言, 都是十分成熟的, 且满足了餐饮管理系统要求的功能完善、易于使用、易于维护等需求,所以此系统在技术上是可行的。

4.2 操作上可行性

CIMS 具备友好的用户界面, 使用方便, 易于维护,操作简单易于被用户接受。用户只需熟练操作计算机, 并对系统进行简单了解熟悉后, 即可方便使用, 该系统大大简化了管理, 减轻了管理人员的负担。因此从操作方面看,此系统的开发是可行的。

4.3 经济上可行性

本系统正式运行需要一台普通电脑作为服务器, 以及成本较低的硬件以及耗材配合使用, 如扫码枪、短信猫、温湿度监控仪、摄像头等, 这些设备成本低廉, 同时, 对于大部分餐饮企业已经配备有部分设备, 无需重复购买, 所以, 该系统对于餐饮企业而言, 在其所能承受的经济范围内, 在经济上是完全可行的。

第2篇:餐饮行业的法律风险及规避范文

关键词:农民工;工伤保险; 激励相容;实验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F840.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76X(2009)01-0123-07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发展,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主体。因此,国家对农民工各项权益保障给予了高度重视。仅工伤保险就先后制定了《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等,形成了农民工职业安全与健康的基本法律法规构架。截止2008年8月,农业部通报2007年农民工达到2.26亿人,但同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表的统计公报显示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却只有3 980万人,只占农民工总人数的17.6%。与工伤保险参保比率低相反的是,工伤事故却始终居高不下,其根本原因在于执法体系不健全,政策法律难以有效执行。

针对上述问题,国内学界结合农民工“非工非农”的特点,在工伤保险方面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观点:王玉玫主张工伤保险是农民工社会保险中最基本的环节[1]。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王斌在研究农民工社会保障运行模式中认为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必须优先得到确定和解决[2]。杨文德提出打破计划经济时期以户籍管理的二元社会结构模式,给农民工以国民待遇,并依据《宪法》和《劳动法》制定使用范围和覆盖面广泛的工伤保险费率[3]。李朝晖[4]在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发育模式及建设对策研究》中对农民工工伤保险供给与需求进行了实证研究,认为应实施政策性强制企业参保以及目前保险费率偏低的问题亟待解决[4]。周慧文则对杭州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进行实证研究,提出不能简单地考虑行业内费率如何调整来保持收支平衡,需要从全局性、长期性和战略性角度来研究和实施工伤保险[5]。

学界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建立的必要性达成了共识,但是在建立合理模式方面仍存在分歧。目前解决农民工工伤问题大体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以预防为主,减少企业存在的风险因素。二是以企业责任制承担农民工工伤风险(企业风险自留)。三是以保险形式承担农民工工伤风险。在借鉴前人研究基础上,本文将在已有国家法律框架下,结合各地方农民工工伤保险政策实施情况,对农民工工伤保险进行路径分析,最终通过实验方法得出结论,提出政策建议。

二、对现行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博弈分析

农民工工伤保险是比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更能体现社会公平的公共产品。因此,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采取的是“企业缴纳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纳”的原则。然而作为追求个体经济利益的企业应符合理性经济人的决策假设,其行为与政府行为之间构成委托―博弈关系。在这里,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与方不再是政府、企业和农民工的三方博弈,而是仅有政府和企业的双方博弈。其博弈实质是政府(委托人)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使企业(人)按照前者的利益选择行动(参与工伤保险)。

1.基础模型

本文使用a代表企业参与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投保率,A是其可选择的行动组合,a∈A;η是无工伤事故发生的概率,是不受企业和政府控制的外生随机变量,是η的取值范围,η在上的分布函数和密度函数分别为G(η)和g(η);c(a)是企业参与投保的成本,是a的严格递增函数;π代表属于政府直接所有的社会总效用,由a和η共同决定,π(a,η)是a的严格递增的凹函数(即给定η,企业投保率越高,社会总效用越大),也是η的严格增函数(即较高η反映事故发生率较低,社会总效用较大)。政府面临的问题是如何根据观测到π来设计保险制度(激励合同)s(π)。假定分布函数G(η),总效用函数π(a,η)以及效用函数v(π-s(π)),u(s(π))-c(a)和c(a)都是共同知识;即政府和企业在有关这些函数的认识上是一致的。

假定:政府的期望效用函数为v(π-s(π)),企业的期望效用函数为u(s(π))-c(a)。

其中,v′>0;v″≤0;u′>0,u″≤0;c′>0,c″>0,即政府和企业都是风险规避者或风险中性者,投保率的边际负效用是递增的。因此,政府的期望效用函数表示为:

∫v(π(a,η)-s(π(a,η))g(η)dη(1)

政府的目的是最大化上述期望效用函数,但同时它面临来自企业的两个约束:

第一个约束是参与约束(participation constraint),即企业从接受合同中得到的期望效用不能低于不接受合同时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

如果用表示企业不接受合同时可获得的最大期望效用,那么参与约束可以表述为:

∫u(s(π(a,η)))g(η)dη-c(a)≥(2)

第二个约束是企业的激励相容约束(incentive compatibility constraint), 如果政府不能全面监督企业的投保情况和不能观测到η,那么企业可以通过选择a来最大化自己的效用函数。政府为了使企业按照政府意愿选择行动a,那么对于其它行动a′必存在如下的激励相容约束条件:

式(1)、(2)和(3)共同构成了政府和企业委托―博弈模型的基本框架,是本文分析的基础模型。

2.对我国现行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博弈分析

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可以简化为如下过程:政府制定工伤保险合同(法律法规),强制企业参与投保,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1)政府对企业实施全面监督,即可以观测到企业的投保率a

在这样的前提下,政府可以强制企业选择任意的a,激励相容约束是没有用的。政府的问题是在参与约束下,通过选择a和s(π)来求解:

构造拉格朗日函数:

最优化的一阶条件是对s(π)一阶偏导:

拉氏函数对a一阶偏导:

将式(4)代入式(5),化简可得:

转化为期望算子E,上式可表达为:

其中,v′π/a可以解释为政府单位效用度量下投保率a的边际收益,λc/a则可以解释为政府单位效用度量下投保率a的边际成本。

命题1投保率a的期望边际收益等于期望边际成本,即在政府可以全面监督企业的投保情况下,帕累托最优是可以实现的。

令s*(π(a,η))是等式(4)的解,a0是等式(6)的解。然而在现实中,政府是很难对所有企业实施全面监督的。

(2)政府不能观测到企业的投保率a

由于监管成本的存在,政府不可能对企业实施全面监督。因此,当政府给企业一份合同,s*(π(a,η))人会选择a解下列最优问题:

最优一阶条件用期望表达:

Eu′s*ππa-ca=0或者Eu′s*ππa-1u′ca=0(7)

令a*是等式(7)的解。比较满足等式(6)的a0和满足等式(7)的a*,发现两者一般情况下是不同的。特别地,因为s*/π0(根据假定),a*小于a0,即企业选择的投保率a小于帕累托最优投保率水平。

事实上,给定的合同s*(π(a,η)),对政府最优的投保率a对企业却不是最优的。所以,如果政府不能观测到企业投保率,企业将选择a

命题2在现有国家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下,由于政府难以全面监督,企业选择投保率小于帕累托最优投保率水平。企业存在逃避投保或者漏保等行为,进而导致“道德风险”问题。

三、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改进路径探讨

通过上面分析我们了解到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存在“道德风险”问题。其根本原因是政府无法观测到企业的投保情况和外生变量事故发生率,前述假定中提及π(a,η)的共同知识表明:如果政府能观测到η,也就知道了a,反之亦然。而只能观测到社会总效用。因此,政府不可能使用“强制合同”(法律法规和全面监督)迫使企业积极参与工伤保险,而只能通过激励合同诱使企业按照政府的预期参与投保。对此,本文将分析政府如何在信息不对称非对称信息(asymmetric information)指的是某些参与人拥有但另一些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情况下,构造最优激励合同。为了分析方便,我们先考虑企业只有两种投保选择的情况,然后再推广到一般。

1.一个简单模型

假定企业的投保率a取值只有两个aH和aL,aH代表较高的投保率,aL代表较低的投保率;假定c(aH)>c(aL),即企业选择高投保率的成本也更高;政府的社会总效用π也分为最大取值π和最小取值π。当企业选择高投保率aH时,π的分布函数和密度函数分别为FH(π)给定η的分布函数,对应每一个a存在一个π的分布函数,这个新的分布函数可以通过π(a,η)从原分布函数G(η)推导出。和fH(π);当企业选择aL时,π的分布函数和密度函数分别为FL(π)和fL(π)。这里我们将假定分布函数满足一阶随机占优条件,随机占优(stochastic dominance )理论是以经典期望效用原理为基础,研究不确定条件下经济问题的普遍基本原理。即对所有的π∈[π,π],FH(π)≤FL(π),其中严格不等式至少对某些π成立。换句话,企业投保率高时产出高社会总效用的概率大于企业投保率低时产出高社会总效用的概率。因此,相对应的激励合同s(π)∈[s,s]。

首先,如果政府希望企业选择aL,那么可以使s(π)s,

企业面对取值下限的激励合同,选择aL是惟一最优的选择。

其次,如果政府希望企业选择aH,此时激励相容约束产生作用,促使企业会针对政府提供的合同选择最优策略。政府的问题是选择s(π)解下列最优化问题:

其中,λ和β分别为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的拉格朗日乘数。那么上述最优化问题的一阶条件为:

命题3对于一个给定的社会总效用π,如果企业选择低投保率的概率aL大于企业选择高投保率aH的概率,这是根据密度函数的定义以及不等式fL(π)≥fH(π)而得出的结论。那么政府提供给企业的支付合同s(π)就会降低,即惩罚企业;反之,如果企业选择低投保率aL的概率小于企业选择高投保率aH的概率,那么政府提供给企业的支付合同s(π)就会升高,即奖励企业。

事实上,政府所依据的并不是π的物质价值。因为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企业可能为了获得更长远的高收益合同,而放弃短期利益,将社会成本转嫁到企业自身成本c(a)从而提高π的物质价值,伪造自己属于高投保率企业类型。如果政府仅从π推断,必定会制定支付较高的合同以奖励企业。

然而,π更重要的是其信息量价值。由于等式(8)并没有限制s(π)的形式,但是s(π)对fL(π)/fH(π)是单调的。为了满足假设s(π)对π的单调性,必须假定fL(π)/fH(π)对π是单调的,即较高的π意味着企业选择了aH的可能性较大,这称为分布函数的单调似然率特征。政府应根据贝叶斯法则从观测到的π修正企业类型的后验概率。令P=prob(aH)是政府认为企业选择aH的先验概率,P′=prob(aH|π)是政府观测到π后认为企业选择了aH的后验概率。根据贝叶斯法则:

首先,假如P′

结合式(9),可知s*(π)>s(π),因此政府将惩罚企业,给予支付更低的合同。

其次,假如P′>P,即政府观测到的π提高了企业选择aH的概率,那么同理:

(π)

2.一般模型

在分析了企业投保率a只有两种取值情况后,本研究可以将其一般化,即a的取值是连续的一维变量。同样假定π的分布函数满足一阶占优条件:如果a>a′,则F(π,a)

s.t.∫u(s(π))fa(π,a)dπ=c′(a)这里采用莫里斯和霍姆斯特姆提出的激励相容约束等价一阶条件。

同简单模型的最优问题解法一样,由3个式子构造拉格朗日函数,令λ,β分别为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的拉氏函数乘数,可得整理后的一阶条件:

等式(13)是等式(8)的一般化表达形式,从中推导出与等式(8)一样的结论:

如果fa(π,a)f(π,a)s(π);如果fa(π,a)f(π,a)>0,s*(π)

其中,政府的最优激励合同s(π)一定是π的增函数,即企业选择高投保率可以换来收益更多的合同。

命题4政府通过观测企业所带来的社会总效用π来修正企业参与保险情况的概率,进而提供相应的支付合同:如果政府获得较大的社会效用,就会加大对该企业高投保率的信任程度,从而奖励该企业;如果政府获得较小的社会效用,就会更倾向于认为企业选择了低投保率,从而惩罚该企业。

3.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路径设计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到现行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政府制定工伤保险合同(法律法规),强制企业参与投保,农民工个人不缴费,但却缺乏对企业的全面有效监督管理,因而这样的软预算约束“软预算约束”(Soft Budget Constraint),是指当一个经济实体遇到财务上的困境时,获得外部资助得以继续生存的一种经济现象。不可避免地导致道德风险。但通过加入激励相容约束,政府提供激励合同(浮动保险费率),企业可以通过选择投保率a来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从而减少或消除道德风险。因此,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期间,必须针对现行制度存在的缺陷,寻找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和农民工具体情况的路径来(如图1所示)。

图1中实线方框是我国现行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虚线方框是新型工伤保险应该吸纳的改进方法,即浮动保险费率制度。浮动保险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基础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当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核定其在下一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费比例。政府通过这种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促进企业加强自身风险管理,减少事故发生率,从而提高社会总效用。同时,企业也从优惠的保险费率中,减少了企业成本,增加了参与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四、两种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比较――基于实验经济学本文实验数据来源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农民工生活质量与保障制度研究》和重庆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基于UML建模方法的重庆市农民工生活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研究》。的方法

1.实验设计

实验一:企业参加新型农民工工伤保险意愿调查

本研究随机选取了100家企业作为调查对象,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了解企业的类型、企业现有农民工人数和企业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并告知企业本文设计的新型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规定:《通知》规定农民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由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那么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企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新制度下,工伤保险费采用浮动费率制度,为了研究企业意愿,我们设计了7个浮动层次供企业参考(见表1)。

实验二:新型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与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模拟比较

本研究从上述100家企业中选取30家企业作为研究对象,在重庆市社保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获得了这30家企业2004―2006年的工伤统计数据。借助工伤数据,模拟相同外界条件,对这30家企业参加新型工伤保险与参加现行工伤保险的情况进行比较。

2.实验过程

实验一: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农民工社会保障研究课题调查组成员亲自到企业实施调研。此项问卷共对100家企业做了调查,问卷回收率100%,有效问卷96份。

实验二:课题调查组成员将收集到的30家企业工伤保险统计数据进行整理,对照实验原理,在相同事故发生情况下,模拟企业参与新型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得益,并与现行工伤保险数据比较。

3.实验结果

实验一的相关结果如表2、表3和 图2所示。

表2反映了目前企业参与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基本情况,总体参保率大约26%。其中参保率较高的主要集中在建筑业和加工制造业,参保率最低的是餐饮行业。当被问及为什么没有参保时,其主要原因是:这些行业的事故风险率低,没有必要参加工伤保险;如果参加了保险,将不得不缴纳固定地保险费。我们按照国家确定企业基准费率的分类标准重新整理问卷结果,可以得到表3。

由表3可以看出,工伤保险参保率较高的行业主要集中在第II类和第III类等相对工作风险较高的行业,而第I类行业由于风险较低其参保率并不高。对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满意率为20%,不满意率为69%,对该制度不了解的占11%。受调查企业对新型工伤保险制度的选择情况,如图2所示,所有企业都做出了选择,即所有企业都接受新型保险制度。

注:由于各个企业工伤保险情况差异较大,为了图形显示需要,图3中第17、23、28、29、30号企业和图4中第17、26、29号企业的保险费差额缩小为实际差额的1/10。

同现行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相比,在新制度下,大多数企业减少了参与保险的成本,极大地提高了企业参与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积极性。而且这样的相对成本降低具有规模效应,即随着企业雇佣农民工人数的增加和缴费基数的扩大,企业可以享受到更多的制度优惠,例如第17号企业。同时,新制度对事故发生率高和支缴率高的企业也采取严厉的处罚。

新型工伤保险制度中保险费率依据保险费支缴率,而保险费支缴率的计算公式为:

支缴率=保险实付待遇总额工伤保险缴费金额

这就说明,如果企业一旦确定了低保险费率,就会更注重企业的工伤事故安全。因为较小的事故发生也会导致较大的支缴率,从而遭受政府的处罚。例如第17号企业,由于2005年支缴率低而确定了2006年的缴保险费只有94 717.27元,但是同年实付待遇总额为122 753.58元。因此,2007年该企业必将受惩罚,缴纳基准费率135%的保险费。

上述实验证明现行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较大的缺陷,企业被动缴纳保险费率,不利于工伤保险基金筹集和进一步加大保险受益的范围;而新型保险制度解决了道德风险问题,促使企业积极参与工伤保险,它是一种现实的和可行的方案。

五、结论

第一,现行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制定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强制企业参保,农民工个人不缴费。但由于政府难以全面监督企业投保情况和无法观测事故发生率,企业必将低的社会总效用归咎于事故放生率过高,从而逃避政府惩罚。政府也无法证明较低的社会总效用是企业过低的投保率的结果,从而形成“道德风险”。因此,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第二,针对现行农民工工伤保险软预算约束问题,政府在制定新型工伤保险时采用激励相容约束原理,从单一保险费率转变为多样化浮动保险费率,从强制企业参保转变为引导企业参保。新型工伤保险制度符合企业效用最优化,鼓励企业以参保的形式规避必要的风险,有效地调动了企业的参保积极性。

第三,问卷调查和对照实验证明,现行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在机制设计上存在缺陷,不利于农民工工伤保险受益面的扩大和资金的筹集;而新型保险制度以浮动保险费率为主,解决了道德风险问题,促使企业积极主动地参与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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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igning and Test on the Injury Insurance System

of Migrant Worker under the Incentive Restriction

Liu Yulin,Wang Zhijue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urbanization, the government has legislated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rural migrant workers in employment injury insurance.However, these laws are not carried out effectively.According to the analysis, this article finds the reason that the government cant supervise all of companies and it results in the moral hazard problem.So the government should adopt incentive system to guide companies.Therefore, the article is based on the principal-agent model to put forward a new system of employment injury insurance and proves it to be logical by using experiments with economic princip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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