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融资的定义范文

融资的定义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融资的定义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融资的定义

第1篇:融资的定义范文

关键词 内容交易 手机报 收益现值法 定价机制

高涵,南开大学文学院传播学系讲师;韩鑫,南开大学文学院传播学系。

本文得到教育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NKZXB1142)

自新媒体勃然兴起以来,传统的单向、线性、封闭的内容结构已不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媒介融合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和业态选择,并在融合、开放、合作的原则下,促成了内容交易的变革与演进,集中表现为传媒业报网互动、手机报及iPad模式的迅速发展。对于以内容生产为主业的传统媒体,其内容已逐渐从单一的产品形态演变为产品与资产双重形态,成为与新媒体议价交易的标的;由于大量的受众信息消费转向新媒体,导致目前新媒体强势、传统媒体式微的业态环境,进而使得传统媒体在内容交易的利益分配中,可能陷入被动,使内容的价值不能得到充分补偿,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传统媒体向全媒体内容生产的转型。那么应如何合理评估内容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确定传统媒体在内容交易中的利益配比?本文以手机报为样本,借助无形资产评估的理论工具,深入探求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在内容交易中,内容资产的价格形成原理与定价机制。

本文研究主要受以下三方面研究的启发:

首先是传媒业的无形资本运营。媒体无形资本具有远比有形资产强大的价值增值能力,传媒企业将自身拥有的各类无形资产通过融资、对外投资等活动,使其合理流动,以实现价值增值最大化。[1]同时,无形资产的交易带有“许可证贸易”的性质。[2]

另有研究者对传媒业的无形资本运营模式进行分析后,提出传统媒体可将其内容资源作为无形资产进行交易。王文杰指出,电视传媒通过对节目库中节目的再次开发和经营可创造出更多价值,由电视传媒自己播出获得广告收益的同时也可转让版权。[3]孙晓东拓展了以上研究,认为报业集团可把拥有著作权的内容资源资产化,将著作权作为商品公开售卖,并进行增值管理,以此实现内容资源的价值,提升报业资产价值和利润水平。[4]郑宇丹概括了内容融资的概念,该理论分析认为:传统媒体的数字化转型须首先确定新型的内容生产模式,即在自产自销基础上,有效利用自身及外部渠道,通过与用户间的内容融入与融出,实现资金的给付。[5]这些研究主要基于传媒业态从宏观层面提出一种新的媒体经营策略,较少涉及内容交易过程利益主体的力量博弈和交易价格的生成机制。

第二个方面是结合内容交易具体实现形式的商业模式研究,主要针对目前业界活跃的手机报、以iPad为代表的平板媒介模式及报网互动3种现象。模式研究注重结构中各要素间的关系,又从具体的研究对象着手,故此类研究较为深入且成果丰硕。史薇根据Osterwalder提出的商业模式,参考模型分析数字报业商业模式的构成要素,并以广州日报报业集团的数字报为对象,指出我国数字报业商业模式中的收入模型有待完善。[6]倪霞以《纽约时报》网络版为例,提出内容收费是数字报业的创新点和盈利点。[7]

另外,在手机报研究领域,现有分析表明传统媒体在目前的手机报运营模式中处于弱势地位。如鞠宏磊发现,依照目前的手机报收益分配情况,网络运营商和技术服务商分得了大部分的利益,而作为内容提供商的传统媒体的收益,平均只占整个收益的20%。[8]文远竹通过《广州日报》手机报的个案分析,得出目前手机报“经营意识淡薄、盈利模式模糊”的结论。[9]

对于iPad模式的研究,学界还处于论争其是否能推动传统媒体发展的阶段,其主要矛盾集中于iPad版报纸的盈利问题。王卫新认为,全面迁移到iPad模式会面临产业链风险和政治风险,在使用时应先考虑营收问题,即要不要收费、收多少。[10]而石长顺、景义新则提出iPad版报纸已形成独特的盈利模式,在付费阅读收入和报纸广告收入中,苹果公司作为平台提供商从中也获得一定比例分成,但具体的利益分成方案需重新考量,这将是报纸媒体与苹果公司双方的一次博弈。[11]针对报网互动现象的研究,曾培伦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详细分析了报网互动的运作方式,但其研究并未将交易费用具体化,进行价格生成层面的解读。[12]

与本文相关的最后一类启示性研究是数字内容交易体系方面的成果,这些研究从理论和技术上建构了较为完善的数字内容交易管理系统。黄升民、王薇提出了内容银行的理论框架,认为基于海量内容建立起来的开放式内容交易和管理的系统平台,核心功能是基于统一交易标准的内容交易。[13]这就对支撑技术提出了需求,陆睿、刘卉、廖志成、廖旭辉基于数字产业特点,提出了DCIS EBS系统,用以提供交易服务、管理和产业服务支持平台。[14]

以上这些研究更多侧重于从运营方式或盈利模式上分析传统媒体在内容交易中所处的地位,而本文关注的是通过合理评估内容资产的价值,以确定交易各方在内容交易中的利益分配,核心在于建立数字内容交易的定价模型。需说明的是,现阶段传统媒体的内容交易还存在版权经济与法律问题,尤其是作品的初始著作权在内容交易中的价值贡献与所有者补偿问题,笔者希望另文具体讨论,以免分化本文的任务焦点。

一、内容交易主客体界定

1. 如何界定内容交易中的“内容”

传统意义上的“内容”一词,源于出版媒体业,多指书报杂志、唱片影碟中的创作,而随着互联网的普遍使用,以及越来越多可供媒体游弋的便利移动终端的出现,内容的形式早已突破了数据、文档、信息的范畴,更多表现为数字内容,即“以数字形式存在的文本、图像、声音等内容”。[15]2009年,美国计算机协会会刊发表的Networking Name Content,提出未来的互联网将以数字内容为核心,实现对数字内容的准确定位、分发和获取。[16]在这样的环境变迁中,传统媒体也逐渐从服务于单一终端的文字+图片的内容生产,向服务于多元终端的内容生产转型。本文分析的内容交易,主要是基于数字内容这一形式展开的。

在传媒业聚合中,内容的流变与创新,既来自于外部受众的需求,也是在新形势下自身发展的必然选择。在互联网时代,人们的阅读方式和信息消费方式快速变迁,受众希望在多功能的数字平台上获取优质的内容资源,尤其以网络终端和移动终端为重心,由此促成了数字内容的供给,在此基础上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展开了频繁的数字内容产品交易。长期以来,传统媒体的内容价值实现,通过发行和广告收益体现出来,由于采用广告补偿的发行方式,广告收入成为其核心收入来源。而现在,新媒体分流了广告主的广告预算,对传统媒体的盈利模式构成直接威胁。面对广告占比持续下降的趋势,传统媒体必须把握产业融合的浪潮,将内容资产所蕴涵的价值,拓展到整个产业链,以数字内容作为融资、投资的砝码,才能实现传统媒体的长久发展。

2. 内容交易的买方和卖方

在新媒体的冲击下,传统媒体是以内容而不是以渠道和技术见长的媒介,因此在新一轮产业革命中,确定新型的内容资产运营方式至关重要。具体来说,就是要解决在自产自销基础上,如何有效地利用自身及外部渠道,在传统媒体与受众之间,形成内容融入与融出的互动过程,[17]这一过程中,传统媒体承担内容卖方角色,以内容资产吸引资金,并通过内容互动巩固受众黏度。在这一内容融资模式中,传统媒体以其部分内容数据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作为交易中的议价基础与对手谈判,最终获取内容资源的价值回报,同时换取在线业务的不断增长。需要注意的是,本文所提及的“内容融资”,并不是指传统意义上的通过媒体资本运作上市融资或以内容资产入股组建传媒企业,而是指在交易中传统媒体以内容为标的物获取现金流的过程。

媒介融合格局下,互联网与电信业等产业力量逐渐向传媒业渗透,其中电信网拥有强大的技术平台,但没有很好的内容平台,如果不能和强大的内容平台形成联合关系,电信就很难进一步去开发媒体平台和广告平台,从中赚取利润。基于这样的考虑,电信业开始大幅投资于内容,与传统媒体开展内容交易。最成功的案例莫过于近年来发展迅猛的手机报。而在互联网行业,虽然目前传统媒体内容面临互联网的巨大挑战,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但需看到,互联网上的内容产业也存在问题。互联网上的内容海量却芜杂,受限于成本与能力,个人上传的内容不可能全都精良,使得少量的高品质内容,淹没于大量缺乏价值的内容中,如此一来,“劣币驱逐良币”,[18]用户更不愿意为这样的内容付费,长此以往导致互联网难以在内容板块实现盈利。由此,互联网公司逐步开放其平台,与传统媒体建立合作联盟,成为内容投资商。在这一领域,腾讯网与地方优势报团合作而成的一系列以“大”命名的报网合作区域网站,正逐渐成形。

二、内容交易中的给价与要价驱动

单纯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交易的本质是买卖双方对有价物品及服务进行互通有无的行为,[19]而价格的形成,既取决于交易中买卖双方的合作模式,也取决于双方对交易标的的价值判断与议价能力。

1. 内容交易中的合作模式

新媒体产生后,分化受众对传统媒体造成了巨大冲击。所以对于传统媒体而言,内容交易的主要目的,就是借助新媒体这一中介,把精耕细作的内容打包销售给受众,不断建立与受众之间的相关性,稳固传统媒体的影响力及广告价值。基于上述逻辑,本文在探讨内容交易中交易双方的合作模式之前,先按照传统媒体的内容在到达受众时是否经过中介,对内容交易的范畴作出清晰界定。

在全媒体时代传统媒体进行的数字化转型,大抵可归为以下两类:其一是内容不经过中介,直接到达受众,即图1中的路径1。这类尝试主要包括报网互动中报纸与其网络版和自建网站的互动,如《人民日报》与《人民日报》网络版、人民网。尽管相对于网络版,网站具有了独立于主报的运作姿态,但其实质依旧是母报的延伸,二者之间不存在实质上的交易关系。此外还包括“多媒一网”模式,如2000年由《北京日报》、北京电视台、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北京青年报》等多家传统媒体发起并创办的千龙网,其只涉及传统媒体内部的利益分割问题,也不在本文所探讨内容交易的范畴中。其二则是传统媒体先将生产制作完成的数字内容提供给中介,再经由中介将内容传递给受众,即图1中的路径2。本文所研究的内容交易即在传统媒体与这些中介之间展开,其中包含与渠道提供商(如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合作形成的手机报,与内容集成商之间进行文本销售、版面销售、数据库营销等,如报纸、期刊等内容提供商与中国知网合作达成的网络出版平台。

需要指出的是,在iPad商业模式中,传统媒体与苹果公司的交易是其选择iPad这一终端作为替代纸张发行方式的技术(或平台)成本支付,这一过程中,传统媒体依托苹果公司已有的App Store收费平台,只需在应用商店iPad版报纸应用程序并及时更新,iPad用户在应用商店通过付费(或免费)方式下载该应用程序,就意味着iPad版报纸发行工作的完成,且下载该应用程序的用户越多,就意味着报纸的发行量越大。由于在内容交易中,渠道提供商等通常在其行业中处于相对垄断地位,故为了方便研究,这里提到的“可能的合作替代者”,仅针对传统媒体。在实际合作过程中,可根据交易双方在各自所处行业的竞争状况做出具体调整。因此,二者间的交易,本质上是一种技术合作,而非本文所探讨的内容交易。而如果用户仅仅将iPad当做移动网络终端,仍通过中介性网络平台的转载或链接获取报纸的内容资源,则其中涉及的利益主体――传统媒体和网络运营商之间的交易,只是建立在iPad这样一个“富有吸引力而规范化的媒体交易平台”之上,[20]其实质仍以内容为标的物进行的交易,内含于上述第二种情况(路径2)。

2. 内容交易中的给价与要价驱动

经过前文对于传统媒体数字化转型的模式分析可知,在本文所探讨的数字内容交易产业链条中,信息是由传统媒体先向中介集中,再流向受众,而资金流则反向运动,由用户流向中介,后经中介支付给传统媒体,在此结构中,信息流和资金流都是以中介为中心运转的。以手机报为例,传统媒体的收益平均只占整个收益的20%左右。[21]因此,在明确了内容交易的几种典型合作模式后,客观评估供方与买方的投入贡献,分析内容资产在交易中的要价或给价驱动机理,对决定双方利益分配方案的最终定价机制进行科学性、操作性的分析至关重要。

迈克尔・波特提出:供方的议价实力、买方的议价实力以及可能的合作替代者,是驱动产业竞争的主要力量。[22]内容交易中,最终的利益分成同样是在供方(传统媒体)要价与买方(中介)给价的博弈中形成的,与潜在合作替代者的同类产品的比较,则成为双方较量的重要筹码。如广州移动公司在与《羊城晚报》开展手机报业务合作时,与《南方都市报》的同类内容比较就成了影响《羊城晚报》内容交易价格的重要因素。下文将以手机报中的利益主体――报纸和渠道提供商为例,分析各自的价格驱动机理。

按照上述资金流的方向,首先以成本收益法讨论渠道提供商在收取手机报用户费用后,愿意支付给传统媒体的价格,即给价的形成过程。无形资产评估理论认为,投资者投资购买资产时一般要进行可行性分析,只有在其预计的内部回报率超过评估的折现率时,才可能支付货币以取得该项资产。由于折现率通常以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为基准,[23]也就意味着对手机报运营商来说,只有报纸的内容能带来比较性的超额收益时,它才愿意与报纸进行内容交易,支付该内容成本。公式表示为:

内容给价=总收入-内容之外的成本×(1+利润率)

(1)

其中,现阶段手机报总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彩信定制用户缴纳的包月订阅费,对WAP网站浏览用户收取的计时费用所占份额很小。[24]假定只有包月订阅费,“总收入”应该等于包月订阅费乘以手机报用户数。“内容之外的成本”主要指技术设备与运营费用,包括为提供信息渠道所投入的活劳动消耗量,即人工费用,按其实耗工时与现行费用标准的乘积计算;实际发生的物化劳动量,即机器、设备投入,以物料直接耗用量与市场价格的乘积计入成本;此外还包括其他间接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般取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因此,渠道提供商的给价可具体表现为以下公式:

给价=包月订阅费×用户数-(技术费用+Σ物料直接耗用量×现时单价+Σ实耗工时×现行费用标准+其他费用)×(1+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 (2)

对报纸,即内容供方,要价形成的分析本文主要采用成本法,并辅之以市场比较法。如前文所界定,本文所指内容交易的内容在形式上界定为数字内容,从法律和经济层面上分析,传统媒体与合作者的交易标的,并非是将内容的初始著作权作为零散的商品进行交易,而是在不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传统媒体将其生产(或获得)的内容打包进行资产化后进行交易。基于以上定义考虑报纸与渠道提供商进行交易的内容,其总成本首先包括了报纸向非职工作者购买内容(外购无形资产)时,为其著作权支付的稿费,以及编辑人员对此类内容的编辑加工费用,此外还应包括报纸为其内部采编人员采写的内容支付的薪酬,以及管理费、电话费、交通费、固定资产折旧等其他成本。这些总体上表现为内容生产成本,同时考虑到该报纸自创的商誉。虽然在未产生整体性资产交易时不能评估入账,但客观上影响其内容的市场竞争能力,从而影响其未来的获利能力,决定了其在内容交易中的利益分配大小。所以在成本法之外,以市场比较法作为内容要价的参考。具体来说,报纸在进行内容交易时,要将其提供的内容资产与市场上其他报纸的类似内容进行横向比较,要求内容购买方不仅补偿内容生产成本,还要支付报纸商誉产生的溢价贡献,这正是内容购买方愿意与该报纸而非其他报纸进行合作的动因。[25]用公式表示为:

要价=(外购内容稿费与加工费+自创内容人工薪酬+与内容生产相关的其他费用)×(1+利润率)±报纸商誉溢价 (3)

需要注意的是,在内容交易之前,由于为报纸核心价值作贡献的采编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无法全部从发行收入中获得成本补偿和利润,广告是其最主要收入来源。通过内容交易,报纸在向渠道提供商输出内容的同时,实质上将依附于内容的广告价值,一并转让给了渠道提供商,自身无法再以广告获得补偿,因此,渠道提供商应全部承担报纸内容生产的总成本,公正地体现报纸的经营成果。

在内容交易利益分配中,供方的要价与买方的给价应给予同等考虑,但在实际应用中,往往是议价能力强的一方撬动价格杠杆。在手机报中,渠道提供商的议价能力,是凭借其强大的通信渠道绑定的众多用户,而报纸的议价能力,是其经年累月地在广大受众中形成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由此发现,最终双方博弈的焦点在对受众的争取上,对于传统媒体而言,要在内容交易的价格谈判中处于上风,就需着眼于内容价值的提升,使受众黏着于内容,而非黏着于渠道或平台。

三、内容交易中的资产定价模型

传统媒体的内容资产具有收益与成本的弱对应性,而其收益完全取决于市场状况。现实中,具完全可比性的市场案例不易得到,站在公允的价值评估角度,这限制了成本法运用的合理性与市场比较法运用的可操作性。回到内容交易的原始驱动,买卖双方的合作实际上以合作产生的预期收益为基础。因此,选择无形资产评估的另外一种方法――收益现值法(超额收益还原法),对合作后的未来收益进行预测,以割差法算内容本身的收益额,并加以现值化,作为内容定价的基本原理。割差法是资产评估实践中常用的方法,其基本思路是通过收益法对整体价值进行评估,再用成本法和市场法分别评估出单项资产的价值,两者相减,其余值即为商誉评估值。下面笔者将继续以手机报为例,结合前文得出的要价、给价公式,建立内容交易中内容资产的定价模型。

如果以P代表手机报包月订阅费,以Q代表订户数量,以C1表示渠道提供商运营手机报耗费的总成本,C2表示报纸生产手机报内容耗费的总成本,R表示手机报运营与内容生产合为一体进行计算的总利润,则有总利润R为:

(4)

以i1表示渠道提供商本行业的折现率或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i2表示报纸本行业的折现率或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则该报纸应得利润R2为:

(5)

这里得到的报纸利润R2即为内容资产的理论价格,R2≥C2即内容资产价格应至少等于报纸生产内容耗费的总成本,使报纸在内容交易中获得公平、合理的收益。除此以外,内容资产的价值评估还有第二个衡量指标,评估标的的生产者――报纸在内容生产经营与内容交易中获得的利润率r:

(6)

计算求得的r应不低于报纸本行业的平均资金利润率i2,才是对报纸内容资产的合理评估,才能满足报业长远发展的要求。

在得到内容资产在交易中的定价水平后,需确定资产的使用期限建立长期动态模型,由于报业内容资产实际能带来利益的期限,目前还难以准确认定,这里假定某报纸与渠道合作商的内容交易协议为10年,同时考虑到手机报在近10年的发展中,收益额基本呈稳定状态,[26]则可选用有限期间收益法评估模型确定内容资产价格,计算公式为:

[37] (7)

式中,P为报业内容资产的收益现值,R0为期末收益(假定内容交易标的在合同期满后,还有合同允许的再开发价值),i为报业折现率,t为收益期限序号,A表示10年内每年平均年收益额。如此,将手机报中报业内容资产未来10年的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得到的价值更符合报业与渠道提供商中长期合作的现实情况。

关于式中重要参数――报纸内容资产折现率的确定,计算公式为:

[38] (8)

其中Rg为无风险报酬率,Rr为风险报酬率。操作中无风险报酬率可按3年期国库券利率作为Rg,报纸所在企业在未来经营过程中要面临许多风险,包括通货膨胀、行业风险、交易对象自身的风险等。而既然选择了承担风险,就要获得相应的补偿。限于文章的讨论重点,笔者不再就这一问题作深入展开,但这一点是内容资产定价模型落于实际操作层面所必须重视的。

需要强调的是,建立在割差法基础上的内容资产定价模型,是有基本条件要求的。首先,需收集交易双方生产经营内容产品的真实财务数据,进行成本计算和盈利分析,这就要求传统媒体建立自己的内容资产管理系统,统计每件作品的采编、购买成本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费用。其次,收集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等指标。此外,使用割差法计算出的超额收益,并不完全是内容资产本身带来的,而是一种包含内容生产者商誉贡献在内的组合无形资产带来的超额收益。

内容资产定价机制的延展性分析:

出于建构资产定价模型的需要,本文对内容交易的合作模式做出了较为严格的界定,重点讨论了传统媒体纯粹以内容输出的形式进行内容资产运作,并以手机报为标本设计定价模型。事实上,传统媒体与新媒体间的内容交易合作模式,虽表现为多种样态,但对于传统媒体而言,在交易中始终凭借内容议价并获利。接下来将对本文中建立的内容资产定价模型作进一步扩展性分析。

以“腾讯网与地方都市优势报团合作而成的一系列以‘大’命名的报网合作区域网站”为例,其实质是传统媒体以内容生产的形式进行内容交易。如其中的大渝网,网站运作由腾讯负责,内容运作则交给《重庆商报》,统一于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公司――重庆腾汇科技有限公司,腾讯控股51%,《重庆商报》控股49%。[27]这一合作模式中,传统媒体不再向新媒体直接售卖内容换取收益,而是以人才输出替代内容输出,并通过控股子公司获利。传统媒体的人才输出,其实是一种编辑和记者在空间上的位移,本质上仍是内容输出。在此合作模式下,纸媒虽然能够依靠其内容资源和品牌价值分获一部分收益,但其付出的代价往往是大量人才流向互联网,长此以往势必会导致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及其用户谈判时议价能力的下降。这是我国统媒体在数字化转型和内容交易中必须引起重视的问题。因此,对其内容资产价值的评估,同样应纳入本文的定价模型。沿上述思路重新考量前文中暂时搁置的“报纸与其自建网站之间的内容交易”问题,其实质也是一种母子公司间基于内容资源开展的内部交易。长期以来,鉴于内部交易活动的非公开性,对其分别核算难度很大,但随着传媒业的市场化改革,传媒集团在内部管理上更加注重对子公司的绩效考评,而运用本文中提出的内容资产定价机制合理评估其子公司,也即网站生产的内容价值,则为量化考核指标提供了可能性。

所以本文中基于无形资产评估理论得出的内容资产定价机制,并不仅仅局限于本文中所界定的内容交易合作模式,而应普遍适用于传统媒体与新媒体间的内容合作。一方面要在现已成熟的内容交易(如手机报等)中,重新评估作为内容提供商的传统媒体的收益;另一方面,目前网站只需支付少量签约费,就可重复使用传统媒体内容,二者之间的内容交易显然是不对等的,网站未能给予传统媒体的内容资产公平的偿付,因此,也需借助内容资产定价机制,引导其回到公平的交易秩序中,以促进传媒产业生态的良性发展。之所以形成传统媒体为新媒体打工的格局,有着深刻的历史和体制原因。首先,我国长期以来传统媒体一统天下,因此在新闻门户网站兴起之初,对其发展态度宽容,形成网站无偿转载新闻,受众免费浏览新闻的使用习惯。其次,法律对于新闻作品著作权的界定不够清晰,也是传统媒体无法在经济上要求获得合理偿付的一个重要原因。

结 语

本文关注媒介融合背景下,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之间频繁开展的内容交易,研究内容交易中的价格形成机制。以内容交易的典型合作模式――手机报为样本,首先主要以成本法探讨了内容卖方(传统媒体)与内容买方(新媒体)各自的价格驱动机理,得出了要价和给价的原理。在此基础上,本文采用无形资产评估收益现值法建立了内容资产的定价模型,并利用这一模型分析出在内容交易中传统媒体实现其内容资产价值所要满足的条件。归纳起来,本文主要有以下几点主要结论:第一,理论上,内容资产交易价格的形成需要均衡考量供方要价与买方给价,而要价和给价的底线,是要能补偿传统媒体生产内容的成本与新媒体运营内容的成本。在实际操作中,内容价格最终由交易双方的议价实力对比所决定,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议价能力均体现在其受众(用户)群的数量上,因此传统媒体需用力于提升内容价值,以高质量的内容争取受众,才可能在价格谈判中更有优势。第二,在内容交易中,传统媒体内容资产的合理定价应满足两个条件:其一是内容资产的交易价格要大于等于生产内容耗费的总成本,其二是传统媒体生产内容进行交易获得的利润率应不低于该传统媒体所在行业的平均资金利润率。最后,延展性分析反映出本文得出的内容资产定价模型具有一般性,可普遍适用于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之间的内容合作。

本文希望为内容交易中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提供一个新的技术支撑,并进一步为传媒业无形资产量化操作做出努力。当然,本研究结论的运用还存在一定的现实局限性。目前,传统媒体的内容成本与收益补偿,除文中谈到的内容交易外,还有其仍保留运行的传统路径,换言之,传统媒体花费一定成本制作的内容,可实现一次生产、多次交易。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要求内容价值中完全体现传统媒体生产内容所耗费的总成本,是不完全合适的,合理的做法应以传统媒体在内容交易中产生的边际成本为基础,评估内容资产价格。但也应认识到,囿于边际成本数据的可获得性以及传统媒体拥有选择,是否将其内容资产售卖给新媒体的主动权,文中建构的内容资产定价模型使用的总成本,理应成为传统媒体内容价值的底线。且在传统媒体日益将其重心转向网络、手机、iPad等多元终端的趋势下,在可预见的未来,其内容成本和收益补偿将主要由内容合作实现,故以内容生产的总成本来评估传统媒体的内容资产,也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考虑,未来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进行补充和延伸性研究。

参考文献:

[1] 谢耕耘. 传媒资本运营[M]. 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217-235.

[2] 张晓群. 传媒集团的无形资产运营[J]. 当代传播,2005(6).

[3] 王文杰. 电视传媒无形资产评估[J]. 视听界,2005(5).

[4] 孙晓东. 报业内容资源资产化探讨[J]. 青年记者,2011(3).

[5] [17] 郑宇丹. 报纸数字化的内容融资策略. 南方传媒研究[M]. 广州:南方日报出版社,2012(36):71-80.

[6] 史薇. 中国数字报业商业模式研究[D]. 长沙:湖南大学,2008.

[7] 倪霞.“数字报业”的盈利模式探寻[D]. 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0.

[8] [21] 鞠宏磊. 手机报盈利模式探究[J]. 当代传播,2008(1):77-78.

[9] [24] 文远竹. 手机报盈利模式分析――以广州日报手机报为例[J]. 新闻战线,2009(2):27-28.

[10] 王卫新. iPad模式是传统报业的掘墓人还是救世主?.南方传媒研究[M]. 广州:南方日报出版社,2010(25):63-67.

[11] 石长顺,景义新. 中国报业的iPad生存[J].现代传播,2012(5):99-100.

[12] 曾培伦.“报网交易”:我国“报网互动”演进历程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J]. 新闻大学,2012(4):85-91.

[13] [18] 黄升民,王薇. 内容银行:数字内容产业的核心.南方传媒研究[M]. 广州:南方日报出版社,2012(36):62-70.

[14] [15] 陆睿,刘卉,廖志成.一个数字内容交易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 计算机应用与软件,2011(8):135-136.

[16] 刁毅刚.《纽约时报》的内容数据开放和新闻客户端战略[J]. 中国记者,2012(2):120-121.

[19] Ai WU. The Mechanism of Transaction: Value Equilibrium Model of A Bargaining Game Between Two Rational Agents,NO.12-14 Oct. 2008.

[20] 范东升. iPad是什么.南方传媒研究[M]. 广州:南方日报出版社,2010(25):55-62.

[22] [美] 迈克尔・波特. 竞争战略[M]. 陈小悦,译. 北京:华夏出版社,2007:4-5.

[23] 沈品发,赵斌,白玉. 无形资产评估理论与实务[M]. 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53-69.

[25] 高涵.媒体无形资产中商誉的合理评估[J]. 中国记者[J]. 2004(12).

第2篇:融资的定义范文

【关键词】固定资产;赊购;融资租赁;会计准则

一、固定资产赊购与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比较的必要性

固定资产赊购,是指与固定资产出售方签订购买合同,从合同履行之日起取得固定资产实质上的所有权,但款项在以后各期分期支付。融资租赁,是指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租入方取得固定资产的使用权,但未取得实质上的所有权,在租赁期内每期支付一定的租金。

从付款期限角度来看,赊购的付款期限往往低于固定资产的经济寿命期限,可以分为付款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下的赊购、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赊购与三年以上的长期的赊购;而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限往往和固定资产的经济寿命相当,一般都在三年以上,它实质上是承租人长期占用出租人的资金的一种筹资方式,因而期限都比较长。

固定资产投资是企业扩大再生产的主要途径,而固定资产赊购与融资租赁又是企业取得固定资产的两种重要形式。它们的会计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相似之处,但又有差异。只有对二者的会计处理进行比较,正确区分其差异以及它们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不同影响,才能便于企业管理者进行恰当管理,作出对企业有利的决策。

二、二者的会计科目设置差异及原因分析

固定资产赊购与融资租赁的不同之处首先就体现在了对它们二者进行会计确认时所计入的会计科目的不同。

付款期限在一年以下的赊购,购买方应向出售方交付的款项属于企业的流动负债,因此,它应当在流动负债类会计科目中确认。其中,“应付账款”科目看似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是由于该科目涉及的现金流出在现金流量表中一般被列入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项目,而购置固定资产显然是一项投资活动,因此,将该项应付款项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更为妥当。即当该项业务发生时,赊购方的会计处理为:按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设备价款及增值税,分别借记“固定资产”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支付的设备价税款合计,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对于付款期限在三年以上的固定资产赊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规定“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际上具有融资租赁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内计入当期损益”,即对于通过三年以上分期付款取得的固定资产来说,虽然签订的是购买合同而非租赁合同,但会计处理上与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类似,当然也存在一些差别。企业赊购一项无需安装即投入使用的设备,有关的会计处理为:赊购设备投入使用时,按各期付款额的现值之和,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设备总价款与各期付款额的现值之和的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按应付的设备总价款,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即期支付的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以后每期末,部分支付设备价款时,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若采取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入该项设备,则承租方的有关会计处理为:融资租入设备投入使用时,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的较小者作为融资租入设备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与“较小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费”科目。以后每期末,部分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租赁期满时,若将租赁设备归出租人,则按对承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费”科目,按累计计提的折旧额,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值,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科目。若将租赁设备无常转归承租人,则按租赁设备原值,借记“固定资产――自有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

前者在赊购时即取得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因此直接计入“固定资产”科目中“设备”明细科目,确认为企业拥有的一项资产。后者则只是取得了这项固定资产的使用权和控制权,其所有权在租赁期内仍归出租人,因而租入方在业务发生时将其计入的是“固定资产”科目中“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只有在租赁期满实际取得租赁设备的所有权时,才将其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自有固定资产”明细科目。

三、对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分析

赊购与融资租赁都会使购入方、租入方产生现金流出,二者对于现金流量的分类不尽相同。

对于付款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固定资产赊购引起的现金流出,属于企业进行投资活动时产生的现金流量流出,应当计入现金流量表中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去,以合理反映该事项所引起的现金流动。也正是由于为了正确列示现金流量的需要,才将短期赊购固定资产产生的负债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而不通过“应付账款”科目反映。

付款期限在三年以上的固定资产赊购与融资租赁,其现金流量流出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一现金流量表》规定来进行分类,准则规定,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如融资租赁各期支付的现金、以分期付款方式构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期支付的现金。这是因为付款期限超过三年的赊购实质上与融资租赁一样成为了一种企业间接筹资的手段,因而,对于它们引起的现金流出应该列示于“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去。

四、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分析

赊购与融资租赁对应的不同会计科目使得它们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在不同类别的负债中去,从而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的影响也不同。一年以下的赊购业务发生时,计入的是“其他应付款”科目,属于企业的一项流动负债,会影响到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如该事项存在,就会使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流量比率减小,使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减弱。三年以上赊购固定资产与融资租赁业务发生时,计入的“长期应付款”科目则属于非流动负债类,与之有关的财务比率如长期资本报酬率,反映了企业投资回报能力的大小,又如长期负债比率,可以反映出企业筹措长期债务资金的能力大小,合理的分类能使不同的利益相关者更为准确地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

五、对赊购期限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固定资产核算的探讨

对于赊购期限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固定资产核算,现行会计准则并未做出规范。在笔者看来,因为这项赊购带来的负债的期限在一年以上,同时它又不满足会计准则中所述的“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际上具有融资租赁性质”(超过正常信用条件一般指三年以上),所以可以考虑将其计入其他非流动负债的会计科目,显得较为合理。另外在现金流量表中则按照准则阐述,“以分期付款方式构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期支付的现金填列入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当中去”即可。

六、结束语

固定资产赊购与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既有相同之处,又有所差异,通过不同的会计科目核算是由其事项本身性质决定的,进而对企业的现金流量、财务状况产生了不同的影响。企业在日常的会计处理中,只有正确区分二者的不同之处,认识到它们对企业的不同影响,才能真正实现对这类资产的恰当、有效的管理,从而提升企业的业绩。

参考文献

第3篇:融资的定义范文

论文摘要: 文章从高职教育以“技术本位”培养社会急需高技能人才的培养目标出发,讨论了在电子技术类课程教学改革的过程中所面对的定位与教学内容的问题。最终针对就业导向提出了定位目标,理清了教学内容中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得出了学生从业必备的核心智力技能和操作技能。

1.引言

高校的课程教学是人才培养体系中最基本、最具体、最重要的环节,也是以人才培养目标为终极目标的教学过程。由于社会分工和人才分类不同,高等职业教育应当培养社会所需的应用型、技术型人才,因此,高职教育应以“崇术”为主,即“取所知之真理,而致诸用”,确定以“技术本位”培养社会急需的能将科学技术成果与生产实际相衔接的高技能人才。要实现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教师就必须在教学中贯彻技能性、实践性和职业性的特点。电子技术类课程是实践性很强的一系列专业课程,其教学应当围绕职业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展开。由此我按照美国教育家约翰·杜威提出的“从做中学”的观点不断推行教学改革,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出现了一些问题,不解决这些问题,高职院校电子技术类课程教学将收效甚微。

2.教学定位要准确

目前高职院校的电子类教师大部分毕业于普通高校。这类高校大部分是以“崇学”为主,也就是以“知识本位”培养学术型、研发型人才。这就导致部分教师从观念上依旧延续了传统本科教育的模式,实用知识与技能的教学特点不突出。如果在专业教学设计上安排了相应的实践模块,以增强学生的动手能力为目的,但究竟应该“做”什么?“怎样做”才有针对性?是否真正提高学生能力?这些问题不解决,那么“从做中学”的教学就只能停留于表面,流于形式,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就会觉得迷茫,从而失去动手的兴趣。其实,这正是定位不清晰造成的。高职教育以培养应用型、技术型人才为主,技术是指“根据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原理形成的知识方法和技能”,而技能是指“运用知识(经验知识和理论知识)成功(有效)完成任务的活动能力”。所以技能既有运用知识的思维活动能力——智力技能,又有使用工具仪器的活动能力——操作技能。高职培养的人才应是这种具有运用知识能力的既具有一定智力技能的,又具有正确和熟练使用工具仪器完成工作任务的操作技能的实用人才。解读了这样的培养目标,怎样进行教学定位呢?定位是以“职业岗位群工作所需人才类型”为导向来确定的。根据我校长期的就业观察和分析,高职电子专业人才的定位可以参照下述的技术岗位来确定:

(1)在中小型电子企业从事产品或设备的设计和调试、检修工作及营销工作。

(2)在大型电子企业从事产品或设备的调试、检测、维修工作。

根据调查,无论在何种企业,高职学生从事“调试,检测,修理”技术工作的都占了很大一部分,而从事设计的学生只是少部分。这就说明,电子技术类课程教学应定位在使大部分学生能胜任电子产品或设备的调、测、修工作,并在此基础上,使部分优秀学生能胜任更深层次的产品设计和开发工作。这样既符合高职学生在知识层次结构、学习习惯、认知心理等方面的特点,又能有针对性地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专业课程的内容随之即能够根据教学定位所需的知识和技能需求展开。

3.教学内容要明确

根据上述教学定位,教师必须从教学内容中提炼出从业必备的核心智力技能和操作技能。首先,要使学生形成智力技能,就必须向其提供可以运用于成功完成任务的知识,而不能一味崇尚理论教学或一味否认理论教学。教师应当在强调基础理论知识够用的前提下,传授实用性的、满足智力技能需求的有用理论,而不能大讲运用价值极小,甚至无使用价值的、不能解决问题的知识。因此,我对理论教学内容进行了提炼,将其分为电子元器件类和电子电路类。 电子元件类内容应当包含的知识点有:(1)元器件的作用。(2)元件的结构特点。(3)元件的电气性能和参数。(4)元件的使用。(5)元件的识别检测方法。(6)元件的故障特点。该类知识点主要解决怎样认识元件,怎样判别元件好坏和怎样代换等问题。电路类知识内容应当包含的知识点有:(1)电路的作用。(2)电路的结构特点及各元件作用。(3)输入、输出信号特点。(4)电路正常工作条件和数据。(5)整机信号和供电流程。(6)整机系统框架结构。(7)故障特点和检修流程与方法。(8)电路设计的流程和方法。上述知识点包含了学生从认知到分析到检测最后到综合性维修与设计真正所需的实用理论。当然理论教学不能孤立的讲授,而应当与技能实践训练齐头并进或螺旋式进行。智力技能实践训练核心应当包含:(1)电路读图训练。即利用电路知识点,从电路图中抓出电路的作用、结构特点、正常工作条件和数据、整机信号与供电流程。(2)电路分析技能训练。即在读图能力的基础上将复杂的系统电路分类归列,化整为零,化繁为简,逐一剖析,清理出各单元电路的系统结构特点,从而达到可以运用电路图的能力。(3)故障分析能力训练。即运用前述2个能力,根据实测数据进行分析、判断,结合操作方法找出故障原因和元件,排除故障。(4)电路设计能力训练。即要求运用几乎所有知识点,配合“读图能力”“电路分析能力”完成产品设计。该能力尤其需在项目化教学中进行有针对性的强化训练。

其次,要形成操作技能就必须依靠智力技能,在其思维指导下使用工具、设备、仪器、仪表,如此学生才能有效完成电子产品的“调、测、修”工作任务。操作技能的训练主要有:(1)电子元件的识别、检测、使用。(2)元件和电路的安装、焊接。(3)电子产品(电路)的调试、检测训练。学生既要运用电路类知识,又要运用“读图能力”“电路分析能力”,还要正确使用检测仪器、仪表。(4)故障检修能力训练。即对电子产品的故障现象进行分析,确定故障部位,正确检测数据,对数据进行反复分析、判断,最终找出故障元件,排除故障。

由上可见,智力技能和操作技能是相辅相成的,两者相互融合将形成以检修或设计作为综合技能的最终目标。理论教学是为实践训练服务的,因此,教师必须有针对性地选取对解决实际问题有用的知识。而实践训练则是以使用工具、仪器、仪表对电子元件或电子产品进行操作为表面目的,以运用有用知识,完成工作任务或智力和操作技能训练,达到综合性目标为实际目的的教学活动。教师理清了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明确了智力技能与操作技能的内容,才能突出电子技术类课程的特点。

4.结语

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素质是高职院校的重要任务,在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中,学生接受教育,可具有一定的综合实践能力,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成为从事第一线工作的高级技术人才,达到一技多能。笔者所讨论的课程定位与教学内容在电子专业《音响技术》、《主板维修》、《电视机原理》等课程中得到了实践,课程定位较为准确,符合人才需求,获得了用人企业的认可。教学内容也能够调动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取得了明显的教学效果,让学生亲身体验和提高了岗位综合应用能力,满足了高职教育以培养岗位应用能力、社会应用能力为中心的教学要求。

参考文献

[1]王萱.高职院校电子实训教学初探[J].教育教学研究与实践,2007.3.

[2]尹耕钦.高职电气类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构建.职教论坛,2005,10.

第4篇:融资的定义范文

由于公允价值的使用和初始费用资本化,使得在会计处理方面与旧准则有所不同。现将新旧准则以及新准则同国际会计准则――租赁(IAS17)的异同点作一比较分析。

一、新准则与旧准则对比

(一)准则适用范围的区别

新《租赁》准则规定,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1.出租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使用协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3.出租人因融资租赁形成的长期债权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旧准则指明旧《租赁》准则不涉及:1.开采或使用石油、天然气、林木、金属及其他矿产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协议;2.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协议;3.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使用协议。可见,新准则在对准则所涉及业务的适用范围叙述得更加明确,同时也明确指出特殊事项应遵循的会计准则,使之更具操作性。

(二)关键术语的差异

1.租赁开始日的定义。新准则将其定义为: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这个定义与IAS17对租赁开始日的定义一致。而旧准则定义为:企业应当将起租日作为租赁开始日。但是,在售后租回交易下,租赁开始日是指买主(即出租人)向卖主(即承租人)支付第一笔款项之日。

2.最低租赁收款额的定义。新准则将其定义为: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而旧准则定义为: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显然,新准则取消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限制性条件。

3.租赁内含利率的定义。新准则将其定义为: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旧准则定义为: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显然,新准则引入公允价值的概念,将公允价值作为出租人对外交易的计价基础,这是因为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反映的就是现值。同时将初始直接费用资本化,这也体现了会计基本准则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三)融资租赁下承租人会计处理的差异

1.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新准则将其规定为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而旧准则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二是如果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小于30%,含30%),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入账。显然,新旧准则有两点不同:其一是引入公允价值,由于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反映的就是现值,这样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的比较才会具有同样的对比基础;其二是取消了在“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小于30%,含30%)的情况下,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这项规定。由于承租人未计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实质上是承租人应负担的利息费用,这就等于免去了利息费用,给承租人留下了利润操纵的余地,而且融资租入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小于30%,含30%)很难说符合客观实际,可能会违背会计计量的重要性原则。因此,在新准则中取消了这条规定。

2.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新准则取消了旧准则中的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而只保留实际利率法。这是因为,融资租赁的实质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贷款以赚取收益。因此,出租人应将应收租赁款视为对其投资以及服务的补偿和回报,作为本金回收和融资收入处理。在租赁期间内任何时间的未收回贷款金额即为未收回租赁投资净额的金额。相应地,各期的融资收入也应按照未收回租赁投资净额和租赁内含利率来确定。这种确认各期融资收入的方法考虑了“折现”的因素,也即考虑了货币时间价值的因素,计算比较准确、分配结果较为合理。旧准则中的直线法、年数总和法作为实际利率法的补充,只是因为这两种方法的计算和操作要比实际利率法简单得多,但却偏离了融资租赁的经济实质。

(四)融资租赁下出租人会计处理的差异

1.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新准则中将其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而旧准则是作为当期费用。新准则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这些初始直接费用是为形成财务收益而发生的,应当与其租赁收益相配比,体现了收益与其相关费用配比的原则。

2.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由于初始直接费用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因此新准则中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与旧准则相比就多了初始直接费用这一块。

3.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同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一样,仅使用实际利率法。这样做的目的是使得租赁各期能够获得稳定的投资报酬率。具体做法是,按照各期未收回租赁投资净额乘以净投资报酬率来计算确认各期的融资收入。

(五)售后租回交易形成一项经营租赁的差额确认问题

旧准则规定,如果售后租回交易形成一项经营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予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租金支付比例分摊。新准则却是如果交易是按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确认为当期损益。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二、新准则与国际准则的对比分析

(一)关键术语的差异

1.租赁的定义。新准则将租赁定义为: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而IAS17则为:在一个议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某项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换取一项或一系列支付的协议。显然,IAS17以“一项或一系列支付”代替了租金,更加科学严密。因为出租人在租赁期内获取的不仅仅是租金,还包括担保余值以及承租人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时支付的任何款项等。

2.未担保余值的定义。新准则将其定义为: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其中,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而IAS17则为:出租人无法保证能否变现,或其变现只是由出租人的关联方给予担保的那一部分租赁资产余值。

(二)融资租赁下承租人会计处理的差异

新准则规定优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次选租赁合同利率;在上述两种均无法取得的情况下,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而IAS17则为一般选用租赁内含利率;次选承租人的增量借款利率。所谓增量借款利率是指承租人可能在同样的租赁中必须支付的利率,或者在这种利率不能确定时,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能以同样的条款和同样的担保,借入为购买同一资产所需资金的利率。

(三)融资租赁下出租人会计处理的差异

新准则中,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而IAS17中,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已用于融资租赁的资产,按等于该租赁项目投资净额的金额将其列作应收款。因此,出租人在一项租赁中的投资是一种应收款,即收取一系列租赁“付款”的权利。这些付款包括最低租赁付款额和属于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显然,IAS17确认的应收融资租赁款包括未担保余值,但不含融资收益,融资收益在每期按未收回租赁投资净额乘以回报率计算,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而我国租赁准则确认的应收融资租赁款含融资收益(即利息收入),且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收益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期内分配确认为各期收益。在租赁开始日未担保余值不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一部分而是单独入账,这是由于未担保余值是出租人自身负担的那部分余值,没有人担保,能否收回没有保证。这样处理适应了我国会计人员的思维模式,有利于会计人员对准则的理解执行。

三、新准则中表述不明确之处

(一)关于融资租赁的确认标准

新准则指出,“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的,也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笔者认为,这里应明确阐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是指该资产全新时的可使用寿命还是以租赁日为起点的尚可使用寿命。结合旧准则的观点,笔者认为这里应指“以租赁日为起点的尚可使用寿命”。

新准则指出,“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租赁,可以认定为融资租赁。由于最低租赁付款额与最低租赁收款额并不一定相等,必然会出现“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两种情况中的一种。一旦出现这种情形,是允许双方都将该租赁确认为融资租赁还是只允许符合条件的一方将该租赁确认为融资租赁,新准则并未明确。笔者认为,在判定经济业务类型时,应以该经济业务对会计主体所产生的经济实质作为判断依据。因此,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就应该按以下的方法处理,即如果是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那么承租人就应将该租赁业务认定为融资租赁;如果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那么出租人就应将该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

第5篇:融资的定义范文

关键词:货币的统计定义;金融创新;我国货币统计口径

一、引言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2008年7月正式推出了《货币与金融统计编辑指南(2008)》(简称MFS(2008)),它是对《货币与金融统计编辑指南(2000)》的一个重要补充,由于货币与金融统计和《2008年国民账户体系》(简称SNA(2008))中的金融账户之间存在整体联系,MFS(2008)与SNA(2008)在原则与概念方面几乎完全一致。具体而言,这两套国际准则在对居民和非居民项目的描述、经济的部门划分、各种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分类、登录交易和其他流量的时间、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定值以及数据的加总和合并方面相一致 。

但是MFS(2008)中包括了SNA(2008)中一些没有的概念以及对一些概念进行了更详细的处理。最重要的差别涉及货币总量的定义问题。本文余下内容将从该角度出发,阐述对货币定义的思考,具体内容分为三部分:在第一部分中,通过比较MFS(2008)和SNA(2008),总结对货币总量的定义问题;在第二部分中,浅谈货币定义的原因以及重要性;最后一部分中,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思考。

二、货币的统计定义

货币发展至今,货币主要可以从两个阶段定义,一是古典货币,二是现代货币。古典货币与现代货币的区别在于:古典货币本质就是一般等价物,不依附于任何的权力机构。现代货币是一种凭证,依托于某一权力机构而存在。可以说现代货币在作为交换媒介、价值尺度、延期支付标准方面功能绝非古典货币所能比拟,但作为财富储藏手段方面的功能要逊色于古典货币,即使储存再多的凭证其功能也会随权力机构的消亡而消亡 。

上述定义都没有从统计的角度出发,货币总量的定义问题对货币统计来说至关重要,但SNA中并没有涉及此问题的详细内容。由于SNA主要是对国家整个统计工作提供一个指导性框架,它运用复式记账法的原理,建立一系列宏观经济循环账户和核算表式,完整地反映全社会生产活动成果及其分配和使用的过程。而MFS主要是对国家的货币与金融统计工作提供指导建议,为国家的货币政策的制定以及金融管理政策服务,因此货币统计中强调货币的统计定义就显得非常重要。

MFS(2000)提出了的货币的“国家定义”,从“属于货币总量的金融资产”、“货币持有部门”和“货币的发行部门”三个方面提供了对其进行度量的一般方法。 MFS(2008)对“国家定义”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与补充,集中在“货币、信贷与债务”一章中。 特别的,在MFS(2008)中,较大篇幅地对金融衍生产品的两个子类远期类型合约和期权合约分别进行了细化的再分类。

三、对货币定义的思考

实际上货币的统计定义就是货币的“国家定义”,指的是各国在一定时期内由政府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依法令形式对外公布的货币定义及其数量。MFS(2008)中还加入了流动性总量,主要为了统计一些实际上不包括在现有的金融资产中但又具有一定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实际上流动性总量已经不是一个货币计量指标,而是具有高度流动性的资产的计量指标,它与未清偿债务指标比较接近了。

之所以重视非金融借款人的未清偿债务,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对08金融危机思考之后,各国越来越重视债务危机。因为债务问题是暴发金融危机的起因,在统计实务中也必须有所反映。二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席卷和金融创新的蓬勃发展,日趋复杂的金融交易已经难以在原标准体系下被准确界定和统计,M1、M2的统计涵义越来越不确定,因此有必要对具有一定流动性的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相应统计。

此外对金融危机反思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金融机构金融创新过度,导致了金融衍生交易泛滥和混乱。因此在MFS(2008)中,详细地对金融衍生产品的两个子类进行了细化的再分类,这一内容体现了对金融创新的审慎态度以及对危机的预防,显示出在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的今天,宏观审慎的金融监管对于货币与金融统计的新的要求。

四、结合我国情况谈货币的统计定义

第6篇:融资的定义范文

[关键词]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公允价值

自2005年6月份开始,我国陆续了6批共计21个具体会计准则和一个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并对以前的16个具体准则进行了修订。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正式了38个具体会计准则和一个基本准则,至此,与国际惯例趋同的可独立实施的我国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在短短的半年多时间内,中国政府制定和修改了如此多的会计准则,并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目标,实属不易,但也由于时间仓促,势必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基于此,本文拟以最具典型的金融工具会计的确认和计量准则①为目标,分析其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相对于准则征求意见稿的改进

将涉及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三个准则的征求意见稿与正式的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进行比较就可以发现,正式的准则有三个方面的重大改进:语言更加规范;改变了征求意见稿不允许金融资产减值转回的规定;增加了一些征求意见稿遗漏的重要条款。

1.语言更加规范。新准则将征求意见稿中使用不够规范的“会计处理”一词统一更正为更为规范的“计量”一词。因为“会计处理”可能包括了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四个阶段的工作,而原准则征求意见稿中的会计处理实际上只涉及到计量这一环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52条第2款“企业应当定期使用没有经过修正或重新组合的金融工具公开交易价格校正所采用的估值技术,并测试该估值技术的有效性”[1]中,将原征求意见稿中的“可靠性”改为“有效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22条“企业应当对因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形成的有关资产确认相关收入,对继续涉入形成的有关负债确认相关费用”[2]中,也将征求意见稿中的“收益”一词修正为“收入”,从而与句中的“费用”相对应。第24条将原征求意见稿中的“非现金质押物”改为“非现金担保物”。

2.改变了准则征求意见稿不允许金融资产减值转回的规定。新准则改变了征求意见稿中的做法,充分实现了同国际准则的趋同。具体而言:(1)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其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2)对于以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减值损失不应转回;(3)对于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归类为可供出售的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已经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不应通过损益转回,但归类为可供出售的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增加,并且该增加客观上与减值损失计入损益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则应转回减值损失,转回的金额计入损益。在原来的准则征求意见稿中,无论是哪种类型,都不允许减值损失的转回。

3.增加了一些征求意见稿遗漏的重要条款。新准则增加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1)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的定义。征求意见稿采用的是2004年修订之前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定义。新定义将如下两项列入了金融资产的范畴:一是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二是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①。而且将与上述两项相对应的合同义务列入了金融负债的范畴。(2)增加了对金融工具终止确认时产生的新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规范[1].(3)增加了企业因卖出一项看跌期权或买入一项看涨弃权而对被转让资产继续涉入的规范[2].(4)更加严格规范了符合套期项目或被套期项目的条件[2].(5)增加了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一部分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所形成的利得和损失的规范[2].

二、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

新的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IAS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4)②的趋同。但仔细比较,还是可以发现二者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主要表现为:

1.对IAS39进行了极大的简化,从而忽略了很多重要的内容。新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IAS39进行了很大程度的简化。IAS39包括准则正文和两个附录(实施指南和对其他文告的修改),伴随其一起的还有结论基础、示例和应用指南等内容。附录构成准则的组成部分,结论基础、示例和应用指南等内容虽然不构成准则的组成部分,但对于理解、应用准则也是必不可少的。而我国的准则却基本上只涉及到IAS39的正文部分和部分实施指南,虽然剩余部分实施指南、结论基础、示例和应用指南可以在随后以应用指南的形式进行,但这几个部分的内容都是相对独立的,且有各自不同的侧重点。通过一个“中国式”的应用指南很难将它们较好地糅合在一起,即使能够做到或在稍后分别将这些内容予以,也不利于准则使用者的理解、学习和执行。本次的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执行,其间只有短短的10个月时间,企业要在如此短的时间内适应新会计准则难度相当大。另外,从已简化的准则内容来看,新准则也忽略了很多必须的内容,例如缺乏评价套期有效性的方法。

2.公允价值选择权方面的差异。现行IAS39允许主体在初始确认时将任何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并在损益中确认公允价值变动[3].而我国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却明确规定,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才可以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1)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2)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1].可见,相对于IAS39而言,我国对于公允价值选择权做了较大的限制条件。这反映了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对待公允价值的谨慎态度。

三、新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的不足

新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虽然已较为完善,也基本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但还存在着下列不足:

1.格式、语言表述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会计准则采取的是法律法规的条款形式,这是为了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形式保持一致。这与国际会计准则并无实质性差异,不同的是,我国一般没有将“定义”单列一章或一部分,而是将其置于某一定义所涉及的条款之后。这种方式虽然有利于准则使用者对内容的理解,但也使得准则整体上显得比较凌乱,不能清晰地呈现出本准则所涉及的重要概念,也不利于使用者查找。需要指出的是,某一准则内部各新准则之间也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为例,与其他准则不同,该准则将其中所涉及的三个重要概念(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权益工具)单列一章(第8章)进行定义,但其他一些重要概念如金融工具、衍生工具、金融资产的四种类型③、活跃市场、实际利率、公允价值等概念却分散在各部分中。

第7篇:融资的定义范文

论文要:文章从资产质量定义、资产质量特征分析入手,结合融资结构定义和理论,就资产质量对融资结构影响进行理论分析。

一、资产质量定义

资产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必备条件,资产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和制约着企业经营活动的兴衰和成败。截至目前为止,资产质量还没有确切定义。王生兵、谢静(2000)提出资产质量是企业资产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综合水平。资产的盈利性是指资产获取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大小。资产的流动性是指资产的周转能力,其核心是变现能力。资产的安全性是指资产盈利和流动的不确定程度。李树华、陈征宇(2000)提出,资产的实质是可以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这一特征是确认资产的最重要标准。从理论上讲,三年以上应收账款、待处理财产净损失、待摊费用及递延资产的经济实质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或者其效用潜力已经消失,应将其作为调整项目。张新民等(2003)指出,资产质量是特定资产在企业管理系统中发挥作用的质量,具体表现为变现质量、被利用质量、与其他资产组合增值的质量,以及为企业发展目标做出贡献的质量等方面。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不同观点关注的角度不同,王生兵关注资产的盈利能力、流动能力和安全能力,李树华关注资产的未来经济效益,张新民关注资产的变现能力、利用效率和与其他组合增值的能力等。每个观点各有侧重,并不能全面地概括资产质量,因此,笔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企业的资产不但具有单一资产的物理特性,同时也具有作为企业整体资产的系统特性,因此,资产质量包括资产的物理质量和资产的系统质量,资产的物理质量是通过资产的质地、结构、性能、耐用性、新旧程度等表现出来。在描述一项具体资产的质量时,资产的物理质量尤为重要。资产的系统质量是指在企业整体系统中发挥的质量,具体表现为变现质量、先进质量和盈利质量(现在盈利质量和未来盈利质量、单一盈利质量和与其他资产组合的盈利质量)等方面。从财务角度考察资产质量,更关注后者,即资产的系统质量。

二、资产质量特征

根据资产质量的定义,可以看出资产质量的特征,主要包括存在性、先进性、收益性和变现性四大特征。

资产的存在性是指符合资产定义的资产是否真实客观的存在。因为由于某些因素的影响,导致资产的会计存在属性和实际存在属性有差别。例如,变质的存货,企业的会计账目上还反映其存在,而实质上对企业的经营已经不存在。从财务角度考虑,只有存在的资产才有意义。

资产的先进性是指存在资产的更新度和周转度。主要指固定资产的更新状况和流动资产的周转情况。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技术的发展,企业的资产也面临着快节奏的更新,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流动资产则面临着周转速度问题,流动过缓的资产则会阻碍企业的发展。因此,资产的先进性特征主要表现在固定资产的更新度和流动资产的周转速度,更新度高和周转速度快的资产则代表资产的先进性好。

资产的收益性是指资产的收益能力特征,包括现在的收益能力和未来的收益能力,以及和其他资产组合的收益能力。资产的收益性即盈利能力要从资产的整体来看,不仅面对现在,更要面向未来;不单考察单一资产,还要考察企业整体资产的盈利能力,才能综合判断企业的价值和未来发展潜力。

资产的变现性是指具有物理形态的资产通过交换能够直接转换为现金的属性。

资产的特征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辅相成,互为联系。资产的存在性是先进性、盈利性和变现性的前提,先进性是盈利能力的前提,盈利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资产的变现能力。因此,衡量企业资产质量,要进行综合分析,从多角度进行衡量。

三、融资结构定义和理论

融资结构主要也称资本结构,指的是企业的债务融资和权益融资不同比例的组合。债务融资主要包括银行贷款和公司债券等融资渠道;权益融资包括留存利润融资和股权融资,而股权融资主要是指股票的初次发行、配股和增发。

关于融资结构的理论,主要有旧资本结构理论和新资本结构理论。旧资本结构理论包括传统资本结构理论和现代企业资本结构理论。传统资本结构理论包括净收益理论、净经营收益理论和传统理论。现代企业资本结构理论包括MM理论和权衡理论。新资本结构理论包括激励理论、信号理论和控制理论。

四、资产质量对融资结构影响的理论分析

1.资产收益性对融资结构影响的理论分析。资产收益性对融资结构影响的理论主要依据权衡理论和融资优序理论。融资结构权衡理论放松了MM理论关于无破产风险的假设,在考虑负债带来的减税利益的同时,引入了财务拮据成本和成本对资本结构形成的影响。该理论认为在负债的税收利益和财务拮据成本之间存在着一种权衡(trade-off),当两者之间的权衡使总成本最低时,就是最优资本结构。根据权衡理论分析,可以看出资产收益性大,则公司破产风险就小,财务拮据成本就小,进而可以使得企业负债的承受力向右延伸,即可以承受较大的资产负债率,预期资产收益性与资产负债率是正的相关关系。

融资优序理论是Myers和Majluf于1984年提出的。该理论认为,企业在融资时首先偏好内部融资,因为筹集这些资金不会传送任何可能降低股票价格的逆向信号;当企业需要外部资金时首先会发行债券,股票发行只是放在最后关头,这个优先次序的产生是因为债券的发行不可能被投资者理解为一种坏预兆。如果企业内部人比投资者拥有较多的企业资产价值的相关信息,则股东权益被低估时,经理是不愿意发行股票进行项目筹资的(假设经理的行为是为了满足现有股东价值最大化),只有在股票价格高估时才愿意发行股票。投资者意识到这种情况的存在,因此,认为股权融资是不好的信息,将会降低股票的价格,这是经理不愿看到的。因此,在面临项目融资问题时,企业更喜欢采取内部融资或无风险举债融资或非高风险债券融资,而不采取发行股票融资,即融资优序理论。根据该理论,企业再融资时,首先考虑内部融资即保留盈余,然后才采用外源融资。对于盈利能力强的企业而言,会存在更多的保留盈余,相应它的外源融资需求就少。由此可以看出,资产收益性强的企业,其负债比率较低,除非在其项目需求的融资很大时,内源融资不够,需要进行外源融资,首先是负债融资,负债比率有所提高。即资产收益性与企业负债比率是负相关关系。

由上述分析知道,如果资产收益性与企业负债比率是正相关关系,则支持权衡理论,否则支持融资优序理论。在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实证研究中,陆正飞、辛宇(1998)、吕长江、韩慧博(2001)研究发现,企业的获利能力与负债率负相关;冯根福、吴林江、刘世彦(2000)等运用主成分分析和多元回归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资本结构形成的可能因素加以实证检验和分析,研究发现企业盈利能力对与其资产负债率和短期负债与资产负债是显著的负相关关系。洪锡熙、沈艺峰(2000)以1995年-1997年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221家工业类公司为样本进行实证研究,发现盈利能力与企业负债比例存在正相关关系。可见,在我国资产收益性对负债比率的影响并不存在一致的结果。主要的原因有如下几点:一是不同的学者采用的样本不同;二是盈利能力对杠杆的影响不是单独作用,还要受其他因素的影响,许多学者并没有对样本进行细分,以区别不同盈利能力、不同规模等进行分析;三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还不成熟,资本市场的发展也在不断完善,特别是债券市场不发达,导致许多企业融资偏向于股权融资。

2.资产变现性对融资结构影响的理论分析。资产变现性对融资结构影响的理论依据主要是信号理论和Myers的模型。将不对称信息理论较早地引入到资本结构的研究中来是Ross(1977)。Ross在MM定理的基础上放松了完全充分信息假定,运用了全新的分析方法,得到了与MM定理完全不同的结果。他认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投资者一般只能从企业公布的信息如财务报表等来了解、评价企业的市场价值及发展前景。而企业的资本结构的变动情况就是其中的一个信号机制。经理人通过企业资本结构在Ross模型中,每个经理均了解其企业收益的真实分布,而外部的投资者则不知道。由于破产的概率与企业的质量负相关而与负债水平正相关,所以外部投资者把较高的负债水平视为高质量企业的一个信号。也就是说,低质量的企业无法通过发行更多的债务来模仿高质量的企业,因为同等条件下,低质量企业的边际预期破产成本较高。企业质量的高低是通过资产质量的高低得到体现,资产收益性、资产变现性等都是资产质量的重要表现,具体到资产变现性,主要指企业资产能够在短时间内以不低于资产实际价值的价格出售的能力(Keynes,1930)。资产变现性好,则资产售出的价格越接近其内含价值,企业面临破产时,其破产成本就小,对负债的偿还能力就强。因此,企业可以利用较高的负债水平来传递企业资产质量好坏的信息,即资产变现性与资产负债率是正向相关关系。

第8篇:融资的定义范文

【关键词】 BT 内涵 定义 探讨

一、引言

随着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投融资体制的改革,一种新型的、利用非政府资本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投资与建设的方式,BT模式在我国获得较快发展,一些省市政府也有越来越多的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采用BT方式进行融资建设。比如:重庆市朝天门长江大桥、上海轨道交通13号线世博过江段、上海铁路客运站、深圳地铁5号线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均因采用BT融资方式成功建设。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融资建设方式,BT模式一方面使得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资金来源多元化的要求得到了进一步满足,有效缓解了政府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投资需求紧张与政府资金短缺之间的矛盾,对我国改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另一方面,由于BT模式在我国应用的时间比较短,在操作上还处于探索阶段,对其相关理论和应用研究也不充分,整个行业对BT模式的认识以及相关立法工作还处在探索阶段,没有专门的法律对BT模式的相关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整,对BT模式的具体实践造成了困惑。本文拟从BT模式的具体内涵入手,探索BT模式的定义,以期为广大业内人士正确认识BT模式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进而共同促进我国BT模式的规范化发展。

二、国外BT立法现状

1、菲律宾BOT法及其基于安全和战略的BT方式

1990年,菲律宾国会颁布了亚洲第一个BOT法,即共和国法律,当时只定义了BOT、BT两种方式。1994年菲律宾国会重新颁布了BOT法,定义了BOT、BT、BOO、BLT、BTO、CAO、DOT、ROT、ROO共9种方式。该法第1条[c]款定义:“建设―转让――一种契约性安排,项目建议人据此承担授予的基础设施或发展设施的融资和建设,并在建成后将它转让给政府机关或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后者按商定的分期付款时间表,支付建议人在项目上花费的总投资,加上合理比例的利润。这种安排可应用于建设任何基础设施或发展项目,包括关键设施,由于安全或战略的原因,这些设施必须由政府直接经营。”

这是世界上第一个BT的法律定义。菲律宾BOT法规定,采用民间主动建议、公开招标、直接谈判三种方式选择建议人。BT合同授予报价现值最低且合乎设计指标和规范的投标人。公开招标的各个阶段,如果只剩下一个投标人,例如只有一个人报名投标、只有一份投标书合格等,则改用直接谈判方式。

2、韩国PPI法及其基于租赁的BTL方式

1994年8月,韩国国会颁布了《促进民间资本参与社会间接资本设施投资法》。该法定义了BTO、BOT、BOO三种方式,并将基础设施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公路、铁路、地铁、港口、机场、供水、通讯等重要设施,规定必须采用BTO方式;第二类为发电、煤气、汽车站、旅游区、综合体育场等比较不重要和比较商业化的设施,可采用BOT或BOO方式。1998年12月韩国国会全面修订了上述法律,更名为《基础设施民间投资法》,2005年1月,韩国修订了上述法律,更名为《民间参与基础设施法》,俗称“PPI法”。该法增加了BTL(建设―转让―租赁)方式:项目建成后所有权无偿转让给政府,在特许期内,特许权人将项目出租给政府使用,租期满后政府完全取得项目。韩国正大力推广这种BTL方式,并用于兴建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租期为10―30年,视项目寿命期而定,以减轻政府财政赤字。

韩国的BTL与菲律宾的BT性质雷同,两者都是“公有公营”,“建设―转让”后由政府使用和经营并承担经营风险。

3、越南的无偿性BT方式

1996年,越南国会重新颁布了《越南外国投资法》,除了“三资企业”方式外,增加了BOT、BTO、BT三种方式。2000年,越南国会修订了该法律。该法第1章第2条第13款定义:“建设―转让合同是指获得授权的越南国家机关与外国投资者为建设基础设施而签署的书面文件;建设完成后,外国投资者将该设施转让给越南当局,而越南政府创造条件给该外国投资者去实施其它投资项目,以偿还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见,越南的BT项目是无偿性的,投资人只能以其他项目的收益来抵偿BT项目的投资。

4、“交钥匙”(Turnkey)承包方式

美国的“建设―转让”称为“交钥匙”,政府通过招标,“订购”(Ordering)一项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工期的总承包合同,承包商负责设计、融资、建造,竣工验收合格后,政府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

综上所述,国外“建设―转让”(BT)有如下类型:一是政策性BT。基于国家安全或战略,有些基础设施必须由政府直接经营,因而将BOT变换为BT。二是租赁性BT。项目建成后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给政府,政府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以租金形式还款。三是无偿性BT。政府提供优惠条件给投资人实施其商业项目,并要求其无偿建设一些公共基础设施。四是采购性BT。“建设―转让”后,政府以财政预算资金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承包商的合同价款。

基于管理战略的原因,有些公共基础设施的发展项目只能采用BT或BTL方式。例如,地铁系统必须统一运营,因此,新发展一条地铁支线应采用BT方式,而不能采用BOT方式,单独创立一家地铁支线公司。如政府的地铁公司以股权方式收购该地铁支线,则属于PPP(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方式。此外,由于BT、BTL是BOT的变换形式,有关项目必须合乎BOT项目的特征。例如,BT项目可以是一个水厂,但不能是水厂的一个水池,后者只是一个施工项目,而不是一个投资项目。

三、国内BT立法现状

1、国内BT立法现状

建设部2003年2月建市〔2003〕30号文《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七)款提出:“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首次在国家正式公布的政策性文件中引入了BT方式,但未阐述其定义。此后,BT方式如火如荼地在全国蔓延。

一般来说,国内目前大家都认同“BT”(Build―Transfer的简称,即建设―转让)是由项目融资BOT模式(建设―经营―转让)发展而来,是BOT模式的一种衍生形式。但由于迄今为止我国还缺乏专门法规或权威性的解释,对BT模式的具体含义和运作方式加以规定,因而人们对于BT模式的内涵界定难免见仁见智,至今尚未统一。在各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中,由于各地实际情况的不同,对于BT投资人的确定方式及其资质要求以及BT适用范围缺乏一致性。有代表性的如:《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0〕23号)规定:BT投资人的确定方式公开招标方式;BT投资人必须具备良好的财务投资实力及银行资信能力和国家核定的同类工程施工承包资质;BT适用范围为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榕政办〔2010〕235号)规定:BT投资人的确定方式为招标或竞争性谈判;BT投资人必须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银行资信和相应的融资能力,可以是企业法人或联合体(优先鼓励央企、大型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独立承担项目融资建设。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亦可接受具有投融资优势和相应资质、工程建设管理优势的不同独立法人组成联合体承担项目融资建设);BT适用范围为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2、国内BT立法现状总结

从国内BT立法现状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有关BT的立法体系与保障BT模式顺利实施还有一些缺陷,与实践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难以指导项目的顺利实施。首先,国家虽然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性文件,明确了BT的合法地位,但没有更加具体和明确的规定,无法正确指导BT模式的实施。其次,个别省市虽然率先出台了专门的BT地方性规范文件,但具有地方特点受区域局限,只能参考执行而不能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适用。再次,与之相关的特许权法律制度,没有明确对BT模式进行针对性的规定,除具有参考价值外不具有适用性。

同时,BT模式涉及的现有法律管制文件中,有些规定与BT模式的特点发生冲突,给项目的实施造成法律障碍。主要体现在:BT模式中项目法人身份与责任的转移的特点与目前的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工程建设责任制在管理上有冲突;BT模式合同中项目发起人对项目回购的保证或承诺与《担保法》中关于“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的规定产生冲突;项目投资人在实践中法律身份多为施工企业的特点与建设部等四部委的《关于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中关于“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设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之规定在政策理解上误认为BT模式被禁产生障碍;关于BT特许权项目的“资产所有权”在特许期间的归属问题现有立法对此规定互相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国家特许的项目”属于强制招标范围之规定,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关于“以招标的竞争方式选择投资者和经营者等”的规定与1995年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招商引资的方式存在冲突。

因此,为更好地引导BT投融资建设模式在我国的有效实施,有必要先对BT的具体内涵,如BT的适用范围、BT投资人的选择对象、BT投资人的确定方式等做统一的界定。

四、BT内涵及定义的界定

1、BT的适用范围

从BT在国内外的实践来看,BT适用范围一般为必须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非经营性建设项目。虽然国务院〔2004〕20号文《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但由于目前各级地方政府仍然承担了大量经营性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投资,故BT适用范围既要包括非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也应涵盖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直至政府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中完全退出。

2、BT投资人的选择对象

一般来说,BT投资人的选择对象主要为五类:一是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优势:施工阶段管理与服务能力强,资金实力雄厚;劣势:设计阶段技术和管理能力不强。二是项目管理公司。优势: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可以承接监理业务;劣势:没有建设能力,需要二次招标选择施工承包商。三是投资公司。优势:融资能力较强、资金运作管理较强;劣势:可能没有建设管理经验,需要二次招标选择施工承包商。四是大型工程设计企业。优势:综合技术和管理能力强、有资金实力、有的还可以承接监理业务;劣势:施工阶段工程管理能力较弱。五是房地产企业。优势: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劣势:没有建设能力,需要二次招标选择施工承包商。鉴于单一的项目管理公司、投资公司、大型工程设计企业、房地产企业及投融资能力不强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均难以独自承担BT项目的融资及建设任务,需要进行二次招标选择工程施工单位,必然加大BT项目的投资。因此,各地一般都规定BT投资人必须具备良好的财务投资实力及银行资信能力和国家核定的同类工程施工承包资质,可以是企业法人或企业联合体。

3、BT投资人的确定方式

从各地实践来看,BT投资人的确定方式主要为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由于我国目前对于是否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BT投资人并无强制性规定。因此,有人认为,BT项目可以不适用招投标法,或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以BT的名义来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按照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范畴。而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BT项目都是基础设施项目,政府是项目的真正业主,项目建成后,政府最终要用国有资金将其购回,因此,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招标发包。其次,BT是由BOT演变而来,而BOT通常采用国际招标的方式确定投资商,BT也应该采用这种国际惯例。因此,借BT之名规避招标的行为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从根本上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4、BT定义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BT应这样定义:“BT”是Build Transfer(建设―转让)的英文缩写即建设―转让模式,指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一般为BT建设模式项目发起人),按照《招标投标法》的法定程序选择拟建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以及需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项目的投资人(BT投资人),并由投资人在工程建设期内组建BT建设模式项目公司进行投资、融资和建设,在工程竣工后按约定进行工程移交并从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收回投资。BT投资人必须具备良好的财务投资实力及银行资信能力和国家核定的同类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等条件,可以是企业法人或企业联合体。设计、监理由BT项目发起人委托。

【参考文献】

[1] 王雄信:基础设施项目BT模式招标管理探讨[J].科技信息,2010(20).

第9篇:融资的定义范文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真实销售; 担保融资

资产证券化是近三十年来国际金融领域中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上世纪70年代末产生于美国,90年代开始迅速向全球扩展。具体地说,资产证券化就是金融机构把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打包成资产池,转移到特殊目标机构(SPV)后以信托关系实现破产隔离,通过结构性重组发行证券,从而实现在资本市场上募集资金并提高流动性的过程,如图1所示。传统的融资方式是企业以自身产权为清偿基础,企业对债券本息及股息权益的偿付以公司全部法定财产为限;资产证券化虽然也采用证券形式,但证券的发行依据不是公司的全部法定财产,而是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某项特定财产。证券权益的偿还也不是以公司产权为基础,而是以被证券化的资产为限。由于资产证券化具有创造流动性、分散风险以及降低融资成本等特性,自上世纪70年代推出以来,得到了迅速发展,在美国的金融市场上已经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被誉为20世纪以来金融市场上最重要、最具有生命力的创新之一。

2005年3月,我国开始试点资产证券化,中金公司专项理财计划、国家开发银行ABS以及中国建设银行MSB真正开启了中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按照主导部门的不同,当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分为证监会主导下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和央行、银监会主导下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对信贷资产证券化而言,企业资产证券化有其特殊性,交易过程中复杂的合约安排、独特的现金流设计和创新的交易结构,给原始权益人带来了全新的会计难题。

一、基础资产的确认――初始确认问题

会计作为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在经济业务数据转化为会计信息的过程中,需要经过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四个步骤,其中确认又可分为初始确认和终止确认。在企业资产证券化运作中,遇到的首要问题是: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让基础资产的过程中,会计上应将这一转让认定为真实销售还是担保融资,即是否应该终止对基础资产的确认。因此,在讨论基础资产转让的会计问题时,首先应从会计确认的角度对基础资产的会计属性进行探讨。在企业资产证券化中,基础资产往往是某项资产的收益权,如此在会计上就产生了新的难题,即对于这些收益权,会计上应该如何确认,也就是初始确认问题。

(一)资产的定义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资产的定义,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在这一定义中,主要有三个要点:1.这一资源必须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2.必须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3.未来可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是,随着衍生金融工具的不断出现,上述的资产定义已无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因此在对金融工具的定义中,放宽了上述要点中的第一点。这样,《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拓宽了对资产的定义,将金融资产界定为:1.现金;2.持有的其他单位的权益工具;3.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4.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5.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6.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根据上述定义,金融资产又可分为两类:一是基本金融资产,比如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二是衍生金融资产,比如利率互换、掉期等。

(二)基础资产的分类

在企业资产证券化运作中,基础资产大体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现实的债权,如企业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第二类是收益权,如高速公路的收费权、CDMA网络租赁费、污水处理收费权等。

第一类基础资产符合资产定义的三项要点,在会计上可以明确确认为一项资产,而且属于金融资产的范畴,因此在判定该类基础资产转让时适用金融资产转让的相关会计准则。但是,第二类基础资产是否符合资产或金融资产的定义呢?从理论上看,收益权属于未来债权,而未来债权主要包括三种:一是附生效条件或附始期的法律行为所构成的未来债权,即附生效条件或始期的合同债权,此种合同债权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必须待特定事实产生(如条件成熟或始期到来),才能成为现实的债权;二是已有基础法律关系存在,但必须在将来有特定事实的添加才能发生的债权,如受委托将来为委托人处理事务支出费用的请求偿还的债权、将来的租金债权等;三是尚无基础法律关系存在的未来债权,被称为纯粹的未来债权。

从未来债权的分类可以发现,未来债权要么尚无基础法律关系,要么即使存在基础法律关系,也需待特定事件产生后才能成为现实债权,而在资产定义中首先强调了资产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这一原则。同时,在金融资产的定义中,虽然放宽了对过去交易或事项的限制,但是在定义的4-6点强调其至少应为一项有权从其他单位取得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如期权即为这样一种“合同权利”。而未来债权中交易的任何一方要享有“从其他单位取得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必须待特定事实产生或添加后方可以实现。如,高速公路收费权,车辆在进入高速公路后,甲乙双方的合同方才成立,高速公路公司才取得对特定车辆收取通行费的权利。因此,从这一角度看,收益权在会计上无法满足资产或金融资产的确认标准,那么也就无法在会计上确认为一项资产。此时,在资产证券化运作中,以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转让时,讨论是销售还是担保至少从会计角度而言缺乏基础,即从会计角度看,无法确认到底转让了什么?

从经济学角度看,当前企业资产证券化定资产的收益权属于所有权的一部分,从概念上看似乎与无形资产较为接近。正是因为拥有这些收益权,企业才预期该资产能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因此才能将其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资产。但是,如果要对所有权中的收益权单独确认并进行转让,至少需要解决以下几个会计问题。

首先,收益权在会计上能否确认为一项资产并脱离特定资产单独转让,会计上尚无明确规定,从理论上看面临诸多难题。若将收益权单独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那么根据资产的定义,收益权所依附的特定资产的价值需要减记为零,否则将造成企业资产虚增。如此,将产生一个悖论,即当前企业所有有形资产的价值都可减记为零,全部有形资产都可确认为一个无形资产下“××收益权”的明细科目,这显然不尽合理。

其次,按照上述逻辑,在转让收益权时,出售方在出售特定资产一定年限的收益权时,相当于企业收到了该资产一定年限未来收益的现值,则按照资产的定义,该特定资产应该计提减值准备。

最后,对于购买方而言,当买入该收益权后,是否应该借记这一科目?

实践中能否按上述方法处理,从而在会计角度实现基础资产的真实销售?接下来,笔者从终止确认的角度进一步分析这一问题。

二、基础资产的转让――终止确认问题

在讨论基础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时,笔者依然将基础资产分为两类进行分析。

(一)既有债权的转让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当原始权益人以现实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向专项计划转让时①,其是否应该认定为真实销售呢?下面,笔者以转让应收账款为例加以说明。

1.转让不涉及追索权时:

在转让应收账款的过程中,如果购买方未保留对出售方的追索权,按照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出售方可以认为已转移了应收账款上的绝大部分(超过95%)风险,因此可以将其认定为一项销售行为,确认销售收入,并将应收账款从账上注销,即对应收账款终止确认。

2.转让涉及追索权时:

在转让过程中,如果购买方保留对出售方的追索权,按照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由于出售方保留了应收账款上绝大部分的风险,因此不应将其确认为销售。但是,如上所述,应收账款等这些既有债权在会计上属于金融资产的范畴,而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23号准则)的规定,此种方式下的应收账款出售应该按照继续涉入资产处理,并同时确认一下继续涉入负债。

总之,在23号准则的规范下,在出售如应收账款之类的既有债权时,在不存在追索权或后续担保的情况下,出售方可以将其确认为一项销售,对出售资产进行终止确认;在存在追索权或者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则按继续涉入处理。对于企业资产证券化而言,这意味着企业以该类资产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时,应视交易安排对所转移的基础资产进行终止确认或按继续涉入处理。

(二)收益权的转让

在以某项资产的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过程中,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让基础资产的行为,在会计上应该如何认定呢?

根据上述分析,收益权并不符合金融资产的定义,因此对其转让的判定不适用23号准则。那么,对于企业资产证券化实践中收益权的转让行为,应该如何处理呢?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目前在对资产转让的终止确认上,除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同时适用风险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外,其他资产的终止确认仍然仅适用风险报酬分析法。因此,对收益权的转让行为仍应采用风险报酬分析法进行分析。

1.应该明确收益权是依附在特定资产上的一项权利。如果该资产归于消亡或遭受损毁,则其收益权将无法实现。如,高速公路的收益权,若高速公路因地震、战争等原因而损毁,则该收益权将无法实现。而特定资产正是因为具有收益权,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才能在会计上被确认为一项资产,否则即使在法律上该资产归企业所有,在会计上仍应将其价值减记为零。因此,可以认为收益权和特定资产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2.在原始权益人以特定资产的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向专项计划转让时,其转让的仅仅是特定时期内的收益权,而非其依附的特定资产。也就是说,该特定资产仍在原始权益人的控制之下。此时,由于收益权和特定资产的相互依存关系,使得专项计划为了保证基础资产能带来稳定充足的现金流,往往要求原始权益人仍负有保证特定资产完整、安全、有效地运营的义务。如,原始权益人在将某高速公路特定期间的收费收益权转让给专项计划后,仍然要保证公路路况良好,道路畅通,仍然要履行对通行车辆的收费职能。

3.从风险转让角度考虑,目前国内已经发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均要求银行提供担保。这样,当未来期间基础资产未能产生足够的现金流时,银行将启动担保,之后向企业追索,因此企业并未转让相应的风险。

4.从法律角度考虑,当前在以收益权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运作中,收益权虽然已经让渡给专项计划,但由于原始权益人仍享有对该特定资产的所有权,专项计划只是享有该资产特定期间的收益权。在此情况下,一旦原始权益人破产,如何保证已经让渡给专项计划的特定资产的收益权不被列入破产财产呢?即如何隔离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笔者认为,在实际操作中,虽然特定资产所有权的收益权已经让渡给专项计划,但如果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期间破产,而原始权益人的该项资产被列入破产财产时,即使证券公司依据“专项计划已经获得该特定资产的收益权,不应该被列入破产财产”进行抗辩,也往往难以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

综合上述四点分析,笔者认为,即使收益权在会计上能单独认定为一项无形资产,但对其转移从风险报酬法的角度分析,仍不能终止确认,仍然不符合真实销售的标准,而只能作为担保融资进行处理。

那么,在资产证券化中为何又强调真实销售呢?事实上,强调真实销售的目的是为了达到对基础资产的风险隔离乃至破产隔离。但是,真实销售并不是实现风险隔离的唯一办法,更不是资产证券化的唯一方式。如,标准普尔公司曾经在2001年了一项研究报告,报告称在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开曼群岛、香港、新加坡、澳大利亚、马来西亚和百慕大等国家和地区,当地法律支持“非真实销售资产证券化”。显然,从国外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看,担保融资也是一种重要的资产证券化方式。

三、二者并存――一种现实的选择

国内外的立法和资产证券化的实践经验表明,“真实销售”的确认至少涵盖了法律、会计和税务三个独立的专业领域。每个领域遵循的法律、判断标准、实现的目的均有不同。本文主要从会计角度,对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转让进行了分析。

一项制度的变迁不仅需要考虑新制度安排本身的合理性,还需要相应的基础制度环境与之相协调,均衡整个制度结构。在目前的会计规范体系下,采用特定资产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实施资产证券化时,若认定为担保融资,则会计上无需专门做一笔分录,而仅需期末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某项资产的收益权,因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而实施了质押,同时在企业收到资金时记录一项长期负债即可。这样处理有以下几点好处:首先,回避了收益权在会计上的初始确认问题;其次,避免了在将收益权作为销售处理时对特定资产减值的问题,从而避免了公司通过操纵减值来操纵利润;再次,更符合交易的经济实质,并且在目前相关税收法规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可以避免许多潜在的税务问题,使资产证券化运作更为可行。如果基础资产的转让被认定为真实销售,则按照当前的税法规定,可能涉及到营业税或增值税等税收问题,这样将加大公司融资的成本,从而使资产证券化在经济上失去价值。因此,在我国当前的制度环境下,允许担保融资模式的资产证券化,或许是一种更为现实的选择。

四、结语

资产证券化起源于市场上利益主体的多元需求,合理的制度安排应当允许参与资产证券化的各市场主体在我国特有的法律环境和经济环境下互动博弈,做出理性的选择。否则,不从资产证券化的核心价值出发,务实地界定“真实销售”,可能难以满足市场主体对风险偏好的合理需求。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2).

[2]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2).

[3]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