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法律专业的特点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高职;安检;航空法;教学
一、高职民航安检专业法律教学的现状和问题
航空法是目前高职民航安全检查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由于它是一门综合性的法律课程,其内容涉及到多个部门法,并包括大量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高职民航院校的民航安检专业法律教学内容的侧重点也经历了一系列的探索。最早航空法教学侧重讲授行政法、刑法等方面的内容,现在逐渐侧重于航空运输相关的国际公约、国内民事立法及安检业务法规,这一系列的变化的背后原因也在于业内对民航安全检查权的法律性质的讨论仍在不断发展变化。
相应地,现阶段航空法课程在高职实践教学中仍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在民航安检专业的实践教学中未体现出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所需要达到的能力目标。第二,在民航安检专业专业的法律实践教学中未符合岗位需求,即更多在于介绍法律“是什么”,以理论性、记忆性知识为主。第三,在民航安检专业专业的法律实践教学中未激发学生的兴趣。
二、民航安全检查权的性质决定法律教育的侧重点
我国《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安全检查作为特殊执法行为必须取得国家颁布的法律正式授权才能实施。至今,法律尚没有明确授权民航安检部门实施上述行政执法权力的条款。民航安检工作人员属于民航运输企业的员工,从这个角度说,安检工作人员与民航旅客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但是,安检工作却是强制性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旅客是不得拒绝安检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安检的行为又带有一定的“公行为”的色彩。所以,关于民航安全检查权本身的性质到底应当如何界定,在学界仍处于讨论的阶段。
此外,由于安检工作需要一定的体力和耐力,目前民航业的安检工作人员流动性很大,到了一定年龄之后员工由于身体原因无法应付一线高强度的工作量,都必须转岗甚至转行。所以,随着民航业的高速发展,要求高职院校培养出的未来安检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成为综合性的高级安检人才,以适应职业长远发展的需求。
所以,法律教学的侧重点在于使学生厘清安检职权与机场公安行政执法权力的界限,平衡安检的强制性与服务性之间的冲突,在提供安保服务的同时也能应对日益严峻的国内国际反恐局势;同时,培养有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的综合型机场工作人才,使学生获得更好的职业发展前景。
三、关于高职民航安检专业法律教学侧重点的建议
如前文所述,航空法与安检法规课程作为高职安全检查专业职业能力的必修课程,在教学中如果仍然侧重于行政法、刑法等公法,则不符合民航安检专业的学生课程的能力目标要求以及就业特点,也不能激发民航安检专业学生的兴趣。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必须抓住核心重点,有的放矢。
在课堂内容上,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自身定位。安检工作人员首先需要明白自身的职权在法律上的性质,明白机场安全检查权不等于行政执法机关的人身检查权力。在对旅客进行安全检查过程中应当体现出服务性的特点,任何时候都不能“过界”,在发现违法情况时应当立即移交机场公安机关处理。第二,机场秩序相关的法律制度。由于机场安检工作岗位包括停机坪护卫、安检通道上的验证、前传、开箱包、人身检查等岗位,在每个岗位上都可能遇到不同的违法违规旅客,例如旅客拦飞机或扰乱机场秩序等“空闹”行为、隐匿携带违禁物品、冒用或者使用假身份证件等情形时有发生,对这类相关行为的定性和法律后果,机场安检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并了解,才能及时对旅客行为进行划分,并根据情况通知机场公安。第三,目前与机场相关的突出社会现象及法律制度。例如航班不正常现象、航班超售现象等,在机场安检通道如果发生旅客问询或者质疑时,能够及时解答或指引旅客到相关单位办理下一步手续。
在课堂形式上,教师可以采取情景式教学方式,将每个法律知识点分为案例导入、案例所涉及的重点法律法规解析、情景模拟三部分。即首先以工作中的现实案例为主线引入,使学生自觉代入未来工作岗位场景并模拟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然后,结合案例中的法律法规进行课堂活动,以情景模拟教学法重现之前讲授的法律法规,总结突发事件处理的操作规章制度,但不再拘泥于法律条文本身“是什么”、“为什么”,而是有侧重点地强调在岗位中安检工作人员应当“怎么做”。通过情景模拟锻炼学生的口才、抗压能力,使学生明白学习航空法、锻炼法律逻辑思维对于自身职业规划和职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中职学校的《经济法》教学的现状
当前中职学校的《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由于受到各种各样的因素的影响,呈现出一种定位不确切、教学要求不明确的现象。很多的学校将《经济法》定位为考查的一项科目,所以导致了老师和学生对此的重视程度不够,教学过程中的要求不高,学生学习的迷迷糊糊成为当下中职学校《经济法》教学的普遍现象。
众所周知,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以宏观调控的方式对市场经济进行必要的干预,而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必然在约束经济行为、促进经济有序发展上占据重要的地位。所以,对于中职学校的经济类专业的学生,如果想在步入社会后获得较好的工作或作为,必须要重视《经济法》课程的学习,对法律的了解和熟知,可以为将来更好的施展个人报复做好准备。
二、对于中职学校《经济法》课程教学的建议
(一)《经济法》的教学需根据专业做出调整
在很多的中职学校中,受到师资力量的约束,《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经常是由一个老师担任多个专业的授课,比如像会计、营销等专业的《经济法》由一个老师来授课。在这种情况下,授课的老师首先一定要了解不同专业的学生所学习的专业知识的差异性,其次根据专业的不同去熟悉各个专业领域的特点,最后才是根据各个专业的特点,有选择的做出重点讲解。这样的授课方式学生才会学习到最需要的知识,教师也会获得好的教学效益,避免了做无用功。
撒网式的教学使得老师的教学任务繁重,学生的学习兴趣缺失,出现教非教、学非学的状况。要想改变这种现象,不仅要求老师在课堂上的授课,还需要课堂下的“充电”,不断的开阔自己的眼界,积累自己的知识储备,对于相关的法律条文可以做到信手拈来,以教材为教学的基础,但是又不受到教材的约束,为不同的专业学生教授适合的《经济法》知识。
(二)课程合理安排,优化相关法律知识结构
在教师的教学过程中,最常碰到的问题就是学生对于知识无法串联起来。如何打破这一现象呢?不仅需要教师和学生的努力,还需要学校在对待课程的安排上科学合理,把握学生的知识结构,并对此进行优化。
百丈高楼平地起,不管是开设什么样的课程,首先要学习基础知识,就像是在学习乘法运算的时候要先把九九乘法表熟悉了。比如在大多数的中职学校内,会计专业一般是开设三门和法律相关的课程,即《法律基础知识》、《经济法》和《财经法规》。合理的课程安排应该是先学《法律基础知识》,再学《经济法》,最后才学《财经法规》,这样的课程安排一方面可以看出这是从法律基础开始一步一步的提高,另一方面安排的这些课程也学会计专业的其他可测回归相适应,对于教学的有序进展有很大的帮助,也对学生将不同课程之间的融合有着很大的帮助。
(三)教学和教材保持与时俱进
法律有着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稳定性,但是稳定并不是一成不变,法律随着社会和时代的发展也在不断的修正和完善,更何况我们学校的学生呢?每年不也是发横改变吗?很多的中职学校里,教师为了节省备课的时间,减轻教学任务,一份授课材料使用多年不更换。如果一份授课材料从不更换,不仅仅是学生在课堂中乏味无趣,接收不到新鲜的事物和知识,教师也会形成一种授课上的“审美疲劳”。
根据课程的要求和时代的需要为基础,准备出适合当前的授课材料,及时的本专业经济法的相关内容内容和知识,以浅显易懂的方式进行授课。法律是由文字组成的,看的话谁都会看,但是如何能搞懂,这才是一个教师在授课中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大段大段的文字叙述只会使得学生乏味无趣,进而产生排斥情绪。在授课的过程中案例的使用必须是占有一定的时间的,而且这些案例必须是与时代同步的,切不可以几十年前的案例作为分析。
当前的市场上各种各样的相关参考资料也是越来越多,各有优点,如何选择合适的教学资料主要是依靠教师的职业经验。所以,合适的教学资料在教学的过程中起着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创新课堂的教学手段
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类专业经济法课程面向学生专业广泛,课程内容涉及面宽,与法学专业相比,教学目标具有差异。当前,学生学习经济法课程基础薄弱,对课程认识不足,教师教学方法传统、陈旧。因此,在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实践中,应根据不同经济类专业学生的需求,合理设置经济法教学内容,不断改革和创新教学方法,提高经济法课程教学的质量与效果。
关键词:
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
一、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的特点
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在“懂经济、懂管理、懂法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上。经济类专业经济法课程与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之间存在多方面的联系,如两门课程在名称上相同,在内容上也存在一致性和共通之处,而且往往都是由法学专业的教师教授。但是,与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相比,经济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学生所涉专业广泛,课程内容涉及面较宽
应用型本科高校吻合经济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在财务会计、工商管理、市场营销、金融及电子商务等经济类专业都开设了经济法课程,开设该门课程的专业非常广泛。经济法课程体系本身比较庞杂,涉及到法学基础理论、民法、商法、行政法、诉讼法等知识,虽然从理论深度上讲要求不高,但其所涉及到的内容甚至超过了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
(二)与法学专业相比教学目标具有差异性
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类专业主要是将学生培养成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求,能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的应用型人才,而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学生从事法学研究或法律实务工作,决定了两个专业的教学目标具有较大的差异性。经济类专业经济法课程首先要培养经济类专业学生的经济法律意识,在具体的经济实务工作中增强守法、用法意识,牢固树立“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理念;其次,在课程内容上,要注重增加知识面的宽度,降低理论深度,将课程目标定位为使学生“懂”法“、用”法而不是“精于”法“、研究”法。
(三)要求教师具有法学和经济学专业的复合型知识体系
授课教师应在扎实法学理论知识体系的基础上,熟悉经济、管理等经济学领域的知识,将经济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融入经济类专业学生所熟悉的经济专业知识体系内,既可以解决学生学习经济法入门难、缺乏学习兴趣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为经济类专业培养通经济懂法律的应用型人才目标的实现提供保障。
二、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学生对课程认识不足
经济类专业的学生学习经济法课程时存在着一些问题:从客观层面来看,经济类专业学生欠缺法学专业的基础知识背景,在学习过程中有些内容理解起来相当吃力,结果使部分学生逐渐失去了对经济法课程的学习兴趣;从主观方面来看,有些经济类专业学生并没有把经济法当作一门重要的专业课程看待,缺乏学习热情和动力。
(二)教学内容缺乏专业针对性
不同的经济专业对经济法知识的内容要求也是不一样的,应该各有侧重。如市场营销专业,除了要重点学习市场规制法方面的重点内容外,还需要着重介绍民事制度、合同法、广告法等法律制度;财务管理或会计专业,则应当着重介绍财政法、税法、会计审计法、票据法等法律制度。然而,在实际教学中,学校及教师却忽视了不同经济类专业学生对经济法知识需求的差异性。
(三)传统的教学方法缺乏实效性
理论传授是传统经济法课程的主要教学方法,教师往往只注重对现行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阐述,只注重教材上的理论内容,不能引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教师的“满堂灌”使得教学过程沉闷乏味,即使偶尔组织一些课堂讨论、案例分析,也是教师分析为主,经济类专业学生因为缺乏相关的基础知识和法律思维而无法参与,不能形成良性互动,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三、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建议
(一)正确引导,注重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要使经济类专业学生在通晓经济法律的基础上,具有分析和处理经济活动中法律事务的能力,仅仅依靠课堂上教师对经济法知识的讲授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重视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要在经济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首先要“教”“学”并重,改变“教师讲、学生听”的单向教学模式,运用恰当的教学方法让学生参与到教学过程中。其次,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是经济类专业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培养的一个重要的落脚点。培养学生的自主分析思考能力和探索实践能力,最具实效的途径是案例教学法在课程教学中的应用。教师应根据具体的教学内容进行案例素材的选择,同时考虑到经济类专业学生贫于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要对案例的内容和难易程度作一定的处理,循序渐进地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和展开讨论,寓理论于案例之中,通过讨论让学生积极地参与进来,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
(二)根据专业特点恰当选取和处理教材,合理设置教学内容
在经济法课程教学过程中,教材的选取直接关系到教学内容和教学质量的选择,选择教材的时侯,要考虑到不同专业学生的特点。同时,要根据专业特点合理构建课程教学内容。经济法课程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教师必须针对不同专业的培养目标,有选择、有重点地设置教学内容,关注不同专业对经济法律知识需求的差异性。授课教师要对每一章节的内容都要进行精心的设计与安排,不断改革和完善教学内容。这样的课程设计与专业结合紧密,能够在有限的课时里将最需要的、最实用的知识传授给学生,从而达到增加教学的有效性。
(三)契合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教学目标,不断改进传统的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是影响教学质量的重要因素。在应用型本科院校经济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常用到的教学方法有讲授法、案例教学法、讨论法。讲授教学法中,教师应善于置疑设问,启发学生思考,帮助学生掌握知识。除此之外,教师还应在掌握学生学习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难点进行针对性的讲授,为学生系统地获取知识提供保障。教师在教学中应使用多媒体设备,将有关经济法的新知识、新信息直观地传递给学生。在经济类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教学中使用多媒体,要合理安排内容,科学把握每节课的课程容量,给学生留出思考和接受知识的时间。生动的案例对学生更具吸引力,可以增强学生对法律的感性认识。在案例教学法中,选择恰当的案例是很重要的。教师应根据具体的教学内容进行案例选择,围绕专业特点尽可能选取贴近学生实际的案例,同时要对案例材料的内容和难易度作必要的处理,循序渐进地对案例展开分析和讨论,教会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组织课堂讨论可以让学生参与到教学中来,还可以活跃课堂气氛,使学生在讨论过程中深化对知识的理解。讨论教学法由教师给予启发性的提问,以引导学生的思路为主。但是讨论法的运用除了需要提前布置学生预习之外,还需要充裕的课时,并处理好学时过少和教学进度的问题。讨论过程中,教师要注重组织和引导对问题的分析,及时总结学生讨论的核心和重点,使学生的讨论有始有终。
作者:王艳 单位:长治学院法律与经济学系
——从医学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方市场角度
【摘要】“医学法学”作为一个新型专业方向,各高校在专业建设方面电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而从医学法学专业人
才的需方市场角度进行分析,则对课程如何设置、学制如何、专业归属何处等问题都可以有一个较清晰的答案。
【关键词】医学法学;专业建设;需方市场;课程设置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4—0268~03
医事法学,也称“医学法学”,是一个法学与医学交
叉的前沿学科专业方向。作为一门新型专业,各高校
在医事法学专业建设方面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首
先。专业目标归属多样。医事法学专业在教育部学科
专业委员会备案的确切名称是“法学(医事法律方
向)”,但在开设类似专业的各高校,专业名称除“医事
法学”①外,还有公共事业管理(医事法律方向),②临
床医学(医事法学)③等。其次,学制并不统一,较多的
为4年制本科,还有5年、6年制的。第三,课程设置上
也有区别。在法学知识领域,有的要求完成国家教育
部规定的全部14门法学核心课程和近10门法学基础
课程的理论学习,而有的缩减了国际法、国际私法、国
际经济法学的相关内容;在医学知识领域。有的除要求
学生系统学习解剖学、病理学、药理学、内科学、外科学
等基础医学、临床医学课程外,还根据学校的医学专业
特点,开设了中医药学、药学等课程。当然。在各高校
的医学法学专业建设中还是形成了一些共识.存在着
一些共同点。比如,学生在校期间。都经历新型的双学
科教育过程,即系统学习法学与医学两大学科的知识,
并分别在法律实践部门、医疗实践部门进行法律专业
实习和医学临床实践的训练。更重要的,在此专业的
培养目标上,不管是表述为“培养具有医学理论和实践
经验的法学专业人才”。还是培养“既系统学习法学知
识,同时按照临床医生的培养规划进行医学专业教学
的高级专门人才”,但基本目标都是培养既懂医学又懂
法律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因此。谨慎而仔细地分析这
类“医法皆通”的复合型人才的需方市场,或能对我们
的专业人才培养起到导向作用。
一
、医学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方市场分析
近年来医疗纠纷日益增多,已成为社会矛盾突出
的热点之一。医疗纠纷的一方当事人—— 患者的维权
意识逐渐增强,但他们通常既无医学科学知识,又无法
律专业素养,要想在医疗纠纷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
益,必须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此时,医学法学专业法
律服务工作者就是最佳选择。由于受过医学专业训练,
他能够较敏锐地——或者至少比其他毫无医学教育背
景的法律工作者更容易——察觉医疗过程中相关行为
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的联系,他对医疗行为的主观判
断通过医疗鉴定机构经法定程序确定下来后.又能随
之依靠其法律专业知识参加到诉讼中去。因此医学法
学复合型人才可以成为为患者这类特定主体提供法律
服务的专业律师。
而医疗纠纷的一方当事人—— 医疗机构内部也需
要医学法学专业人才。在实践中,有时医院不知道哪些
是医疗事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具体应怎样进行赔
偿:更不懂得依法“保护自己”,如及时保存病历及输液
器、安瓿等物证。而有的医疗机构则违法实施了篡改病
历等行为或与患者签订了无效的和解协议。当然,目前
有部分医院已聘请了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姑且不问这
些律师是否具备足够的医学专业知识,事实是法律顾
[作者简介]王晓燕(1973一),女,汉族,江苏南通人,南通大学法政学院讲师,理学学士,法律硕士,主要从事医事法律、知识产权法
学研究。te1:+86—513-85030117;e-mail:wxylx@hotmail.com
① 如东南大学、天津医科大学。
② 如福建中医学院、南通大学。
③ 如吉林大学。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3卷(第4期)
问也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参与医院医疗服务运行的各个
环节。更何况,有不少医院出于维护医院声誉考虑,把
发生医疗纠纷视为医院内部的“隐私”,并不愿“外界”
包括律师频繁深入地了解、介入。然而毕竟与患者身
份不同,医疗机构不是偶发性地涉及医疗纠纷,可以临
时性地寻求医学法学专业律师的帮助;医疗机构作为
专门提供医疗 卫生服务的部门会经常性地遭遇各种各
样或大或小的医疗纠纷。因此,为依法行医,积极预防
和妥善处理医疗矛盾与纠纷,要求医疗机构内部要专
门配备有此类医学法学复合型人才,参与医疗机构的
日常管理法律事务.并在突发事件中配合外聘律师解
决纠纷或单独解决纠纷。
这里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人民法院是否是
这类复合型人才的真正的、现实的需方?随着医患双
方法律意识的增强,特别20__年9月1日《医疗事故
处理条例》实施以来,医疗纠纷诉讼案件急剧增加。众
所周知,医疗纠纷涉及极为专业的医学科学知识,这似
乎对审判机关、审判人员提出了新的较高的要求。那
么.法院是否需要这类医学法学复合人才作为法官呢?
答案恐怕是否定的。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科技的发
展.越来越多的案件涉及极为专业的知识领域,如专利
侵权、电子商务、环境污染,当然也包括医疗纠纷。如
果每涉及一类专业性的案件,就要求有掌握这一类专
业知识的法官,那显然是不现实的,也超越了法官作为
“法律判断者”的职业要求。相反观点可能认为医学法
学专业人才也接受了法律专业教育。具备了成为法官
的基本素质,他同时又具备了医学专业知识,这不是锦
上添花吗?问题是,将这一类医学法学专业人才(经过
通常的录取选拔程序)作为普通法官使用,这就完全没
有发挥他们作为复合型人才的优势:而作为专门审理
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官的话,现实情况是,医疗纠纷诉讼
虽数量不少,但也只是众多案件类型的一种,专为人身
损害的这种类型的案件审理设立审判庭,配置专门的
审判人员显然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经济的,因为这类案
件涉及的医学方面的事实认定可以由医学专家组成的
鉴定委员会进行.法官只需对这样的专业鉴定结论作
证据学上的审查判断就可以了(虽然在现阶段,医疗事
故的鉴定体制还需完善,以使得鉴定结论在实体上更
符合科学性)。因此,审判机构不会也不应对医学法学
复合型人才产生需求。
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和医疗卫生体制改
革的深入,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要求日益提
高,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药品执法监督和医疗纠
纷调处机关需要大量既懂医学又通法学的复合型人
· 269 ·
才。这些机关、部门与人民法院不同,它们以处理医疗
卫生及相关事务为日常的工作职能,因此,虽然如遇有
医学专业问题可能仍然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相
关技术检测部门等进行判断,但是从制度建设、长效管
理的角度。一个掌握医学专业知识的“内行”比起毫无
医学教育背景的单纯的“外行”,其行政执法或管理的
效率及质量显然会有所区别。
综上所述,医学法学专业进行的是双学科的教学
模式.对这类人才的需求也大多产生于那些经常性地
既涉医又涉法的领域。同时,实践中,医学法学专业人
才还可能由于其法律专业素质技能符合各级审判机构
录用的标准而获准从事专门的法律工作,或者因通过
了国家司法考试可以开展律师执业活动而从事一般性
的民、商、刑事等诉讼与非诉活动,或者因通过了国家
公务员的选拔考试而成为一个与医事活动无关的国家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成为某一个企业(可能是一
个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销企业,也可能与“医”毫无关
联)的行政管理、营销人员等等,以上情形皆有可能。
— — 这些情况下其医学教育知识大多被忽略,这部分
专业知识被浪费或长期处于闲置状态,甚至对有些职
业领域。其法律专业知识都无太大用武之地。
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如果说,以上医学法学复合型
人才与涉医又涉法的职业领域存在双向的最优选择关
系,与仅涉法或既不涉法又不涉医的职业领域还存在
次优的选择关系,那么。医学法学复合型人才根本就无
法进入仅涉医的职业领域。换言之,医学法学复合型人
才不可能成为一名外科医生或麻醉师。得出这一论断
有两点依据。第一,不管是本科4年还是5年制的时
间.在安排了如此齐备的法律科目的教学和实践环节
后.实在无法培养出通常需要5—7年才能培养出的
“医生”;第二,医生与这社会上其他职业的大众一样,
了解一些法律的常识是必要的,但也仅此而已,接受专
业的法律教育则是不现实也是不必要的,这是社会化
大分工的必然要求。— — 当然如果转而从事非单纯医
生的与法律交叉的行业又另当别论了。对南通大学医
学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去向及就业意向的调查也支持了
这一论断:已就业的该专业学生中没有一人是从事的
医生职业;该专业的在校学生中也未有一人考虑过毕
业后成为一名医生。
二、医学法学专业培养模式中的若干问题
从前文对医学法学专业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分析可
以看出,医学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不应是掌握法律专
业知识的医学专门人才,而更应着重于培养这样一种
人才:他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全部必备素质,同时又拥
· 270 ·
有相当医学专业知识。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对医学法
学专业建设中的若干问题我们也许可以有更清晰的思
路。
(一)关于课程设置问题
司法部规定各政法院校必须开设14门法学类核
心主干课,①这也是医学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对此,
有学者指出,这种课程设置解决了法学本科学生的基
础性问题,却与医学 法学专业学生日后就业的针对性
不强。比如就国际经济法学的学习来说.毕竟这些专
业的学生毕业后又有多少可能涉及国际经济领域的法
律实践或研究工作呢?对此类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笔
者认为,上述课程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是每一个法
科学生都必须学习和掌握的。也可以说.这些课程的
学习是培养法律职业专门人才的基础.也是法律知识
更新的基础。无论是什么专业的法律人才,这些课程
都是其培养法学思维能力的必经之路,也是培养其职
业技能的必备基石。因此,医学法学专业(方向)的学
生,也必须安排这些核心主干课程。只是就学习的深
度而言,要求有所区别,因此可以在课时和课程安排上
也有所侧重。在此基础上,医学法学专业(方向)应重
点设置一些特色专业课,如医事法学、卫生法学、医疗
法律实务等。同时。医学法学专业又应具备相当医学
专业知识,而既非了解一般的医学常识,也非精通职业
医生的全部专业内容。因此基础医学与临床医学中的
相关重点课程如病理学、药理学、内科学、外科学、解剖
学等都必不可少。此外,考虑到该专业的就业需求很
大一部分来自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因
此也可以考虑开设专业选修课程如公共卫生学、卫生
监督学、卫生事业管理、医院管理学等。
(二)关于学制问题
可以看出,医学法学专业方向与民法学、刑法学等
法学的其他专业方向不同。它的学习内容不仅是在原
法学框架内某一个方面的深入与拓展,同时。它跨越了
法学门类。涉及了医学科学的相当多的内容 如前所
述。该专业学生除要接受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全部14门
法学核心课程和多门法学基础课程的理论学习外.还
要进行医学法学的理论与实践的特殊教育和基础医
学、临床医学以及与专业技能相关的医学课程学习.另
增加一些务实的公共课、选修课等等。这么大规模的
课程设置,同时,医学与法学又都是专业性非常强的学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3卷(第4期)
科,4年制的医学法学本科要完成如此既广又深的教
学任务实在捉襟见肘,恐怕在医学和法学两个专业上
都难以深入,学生的理论水平、专业技能等方面均有局
限,极具创新性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思路难免可能沦
为生产“都懂都不精”的“四不像人才”的口彩专业。当
然考虑到医学法学专业本科教育的目标主要还是面向
职业教育,即对有志于从事医学法学实务的人进行科
学且严格的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相关的实践技能及
操作技巧,能够处理社会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而医
学法学的精英教育即培养一批研究医学法学的理论问
题、立法问题和法的适用问题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这
需要更长的时间,可以通过招收5年制医学本科毕业
生入学通过3年制医学法学硕士模式进行培养,而不
是本科教育可以完成的。因此,笔者认为本科5年学
制恐怕更恰如其分。
(三)专业归属问题
这里有一个有趣的现象。虽然医事法学应属于法
学的一个专业方向,但在各高校。该专业有隶属于人文
学院(系)、公共事业管理学院(系)的,还有隶属于临床
医学院(系)的,真正隶属法学院(系)的却很少,这恐怕
与该专业的最初起源有关。首先是医疗卫生行业对法
律科学的迫切需求,才有一些医学院校或设医学院的
综合性大学纷纷开设起此专业。只有这种院校才能充
分保证医学的教学师资和设备。然而很多此类院校的
法学教学资源却是相对较为匮乏的,②所以医学法学
专业这个新生的宝宝只好认养在形形的乳母名
下。这种现状对于专业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从前文
所述对该专业的需求情况看,法律职业素质的要求是
基本的,没有强大的法学教学资源作支撑,该专业会成
为无本之木、无根浮萍。因此,从学科建设的长远发展
着眼。建议已开设此专业的院校应尽快充实法学师资、
法律专业图书资料等资源,并将该专业及时落实到“法
学”专业名下;而对新开设此专业的院校,有关主管部
门应严格把关,以避免一蜂窝似的重复低水平专业建
设。
应该说,医学法学作为一门新兴专业,其发展和建
设的道路还在不断摸索中,从对该专业人才的需方角
度分析该专业培养模式中的若干问题.应该会为该专
【关键词】中职;法律;实效性
中职生法律基础课是学校进行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承担着培养具有法律意识的高素质人才的重要任务,是提高国民法律意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迫切要求。如何提高中职法律基础课的实效是每位法律教师思考和探讨的问题。本人基于多年的教学经验,提出一些个人的见解。
一、 中职法律基础课在中职学校的现状
(一)在学科建设上,学校不够重视。学校在学科建设上往往是注重专业建设,而轻视公共基础课。就我所在的学校而言,引进教师时首先考虑的专业课老师,很少专门引进法律专业的老师。目前,法律基础课的老师很多都是兼职的,很多都不是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还存在着很多行政人员为了评职称但苦于无课课上,后面都去上了法律基础课。其实法律基础课是一门非常专业的课程,很多教师只是对法律一知半解,可想而知教学的实效。
(二)教材相对滞后,内容单一,没有结合学生的专业特点。当今是一个社会变化日新月异的时代,法律源于社会服务于社会,所以法律法规的更新也随之加快。新的法律法规甚至司法解释的出台,必须体现在法律教材中,因为不同的法律规范往往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不及时更新,教师又没有及时跟进,就很有可能误导学生。另外,目前中职的法律教材都是通用的,没有体现专业特点,无职业规范方面的内容。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之下,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越来越多,但我们中职的法律教材在这方面没有做到与时俱进,没有相关专业领域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利于学生以后的就业需求。
(三)教学重理论轻技能。目前中职学校的法律基础课都是通过教师课堂的讲授,学生通过教师的授课,虽然基本上都懂得了法律的概念和相关的内容,表面上看教师也完成了自己的教学目的。但是学生在今后的社会实践中真正碰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往往无法学以致用,无法用所学的知识去解决现实的问题,实践的技能还很差。教学过程中一般的教师都是理论知识的讲授,很少走出课堂,通过实践的方式去认知法律,运用法律,这要培养出来的学生显然是无法满足社会需要的。
(四)教学方式不当。教学的手段和方式是由教师在教学活动当中所做的选择,当前,大部分教师还是按照陈旧的填鸭式的灌输方式,在教学中无法体现学生的主体性,中职生本身就是重技能轻理论,教学方法的不当直接导致学生上课昏昏欲睡,丧失对法律基础课的兴趣。
二、 如何提高中职法律基础课的实效性
(一)重视学科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学校领导及其相关部门应该重视中职生的基础课程,摒弃重专业课建设轻基础课的做法。学校的法律基础课应该由本专业的教师负责担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教学的质量。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调高新进教师的门槛,比如招一些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律教师,以保证教师的教学质量。总之,只有学校重视法律基础课,建立一支专业的高素质的法律教师队伍才能保证教师宣传法律观念和培养学生法制意识的工作才能够落到实处。
(二)理论和技能必须两手都要抓。中职生法律基础课的内容主要包括了母法宪法和民法等几部大的部门法,法律课涉及到的法学概念很多,法学观点也多样化,所以在内容上体现出抽象性,逻辑性很强的特点,中职生的文化水平本来就比较低且无社会经验,法律意识薄弱。在这种情况之下,如果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只是一味地解释概念和法律条文,就会使学生觉得上课很乏味,无法达到教学母的。要增加一些实践的环节,比如成立学校的法律服务中心协会,让同学们用所学的知识去分析发生在身边的法律问题,教师负责对学生进行引导。又如可以组织学生到法院去参加一些可以旁听的公开审判的案件,让学生去感受法律的威严,通过实践活动深化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总之,理论和技能的培养同样重要,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理论是其基础,而技能的培养是学理论的目的,两者不可偏颇。
(三)优化课程设置和教材滞后的不足。现在学生所学的专业大部分都有相应的部门法,而法律基础课并没有相应的职业规范方面的内容,即使有些专业有上部门法的课程,也只是简单的堆砌,没有办法和法律基础形成有机的结合。可以考虑把基本法和对应的部门法编入同一本书,按专业大类进行区分,有选择性的选择相应的教材。这样一来基本法和对应的部门法就可以有机的组合在一起,形成系统性从而提高法律教学的实效性。对于教材滞后的问题一方面要求教材编辑者与时俱进更新相关的规定,另一方面要求专业教师要多关注法律修改方面的动态,确保以最新的法律知识教授自己的学生。
(四)利用案例教学法激发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有句话说得好只有不会交的老师,没有教不会的学生。目前中职生对法律基础课不敢兴趣,与教师的教学方式有很大的关联。我们要换位思考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以生为本,注重学生的主体性,改变传统的教学方式,运用案例教学法,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在我们的周围都有对应的现实案例。教师在授课的过程中运用这些案例,把抽象的法律问题蕴含在生活实例中,让学生可以直观、形象地认识法律问题,从而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培养他们的独立思考的能力,从被动变为主动。
法律基础课承担着培养学生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重任,中职生正是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最为淡薄的群体之一。但目前,中职学校法律基础课教学中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笔者结合自己实践工作的情况,提出了一些个人的见解。希望对该领域的教育同仁,有所帮助和促动,为中职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改革尽一份个人的微薄之力。
参考文献
[1] 邓文明.中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J].教育教学论坛, 2010(2).
[关键词]法学教育 教学改革 专业类 课程
[中图分类号] C961;G423.0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5)02-0100-02
自2013年被遴选为江苏省“十二五”重点专业类以来,扬州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围绕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瞄准法学及相关专业发展前沿,借鉴国内外高校课程改革成果,在优化法学专业类课程设置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些粗浅的认识,积累了初步的经验。笔者不揣浅陋,砖列在此,希望引起法学教育界同仁对此问题的深入探讨。
一、法学专业类的本质是契合卓越法律人才知识结构的课程体系
对于绝大多数从事法学高等教育的教师和教育管理者来说,法学专业类仍然是一个较为陌生的概念。所谓专业类是指以特定专业为核心,其他与核心专业具有内在紧密关联的相关专业为支撑的多个专业的组合体。在我国高等教育活动中,专业是人才培养的基本单元。根据我国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培养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本科专业是“法学”(专业代码:030101K),而法学类被单列为一个专业类,专业类代码为0301,其下只包含一个专业,即法学专业。然而,在重点专业类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我们认为法学专业类并不限于目录中法学类下所包含的专业。法学专业类是指以专业目录中的法学专业为核心的相关专业的组合体,其范围应当包含法律人才知识结构所涉及的各个相关专业。
在生活世界中,法律并非一个自成一体的独立系统。在法律职业活动中,法官、律师等法律从业者不仅要掌握和运用法学专业知识,还需要掌握和运用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其他专业的知识。不仅法律实践需要复合型人才,近年来,理论法学界也形成了重视复合型法学研究人才培养的共识。在中国法律史学会2014年年会上,中国外国法律史学会会长何勤华教授提出外国法律史学研究的发展方向是必须加强与世界史学、语言学、翻译学、宗教学和各部门法学科的联系和合作,培养复合型的法学研究人才。由此可见,无论是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还是理论型卓越法律人才,都必须具备跨学科、跨专业的复合型知识结构。
而专业类作为专业的组合,在职业活动中是指特定职业所必须具备的综合性和交叉性的知识结构,在教学活动中表现为反映复合专业人才知识结构的由多个专业的课程构成的课程群。[1]据此,我们认为法学专业类的本质是契合卓越法律人才复合型知识结构的以法学专业课程为核心的跨专业课程体系。法学专业类建设的一个最为基本的目标就是通过法学专业类课程群的优化重组实现法学专业和相关专业知识体系的融合和重构,使之符合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和法治建设需求的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的需要。
二、法学专业类建设的抓手是打破既有专业的藩篱进行课程设置
在我国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的实践中,专业逐渐偏离其课程体系的本质,演化成组织实施本科教学、分配管理教育资源的科层制组织结构。有学者将这一现象概括为专业的“实体化”。[2]在我国高校,专业背后存在三大类实体:同一专业学生组成的教学班级、同一专业教师组织(教研室、系科或二级学院)以及与教师组织紧密联系的人员、经费、教室、实验室、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实习场所。由于专业的组织化和实体化,导致以专业划分的教育教学资源只能在本专业内配置使用,服务于本专业的人才培养,不同专业之间出现了“组织藩篱”。而无论专业人才培养口径宽窄,专业间存在的藩篱都会不可避免地导致高校课程设置体系冗杂和专业区隔。例如,法学专业和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都需要学习“国际贸易法”课程,但由于两个专业的课程体系各自独立,所以法学院和商学院往往会各自独立配备师资开设“国际贸易法”课程,导致课程和教学设置的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卓越法律人才知识结构中非常重要的经济、社会、政治、语言等相关课程,无法在法学专业的教学计划中一一专门开设,法学专业的学生又不能跨学科到相关专业自由选修这些课程,只能在专业的藩篱外“望课兴叹”。
因此,法学专业类建设的一个重要抓手就是要打破既有不同专业各自建设的藩篱,以专业类为平台进行统一的课程体系设置,通过建立法学专业与相关专业间的合作平台,在不改变高校教育教学组织既有结构的同时,对传统的以专业为中心的教育教学资源分配模式进行合理配置和优化,通过设置开放、共享的专业类课程体系,让属于同一专业类的不同专业能够共享原本冗杂、分散的教育教学资源,实现对高校有限教学资源的充分利用。
三、法学专业类课程设置应当以复合型、应用型和国际化为导向
在法学专业类课程设置的过程中,扬州大学法学院以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为突破口,积极探索“厚基础、宽口径、重素质、强能力、高素质”的人才培养模式和“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各相关专业密切合作,共同制订人才培养目标,共同设计专业课程体系,共同开发优质教材,在课程设置中突出复合型、应用型和国际化的导向,以适应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多年法律人才培养实践中,我们通过调研总结出应用型、复合型和国际化的卓越法律人才应当具备以下十大素质:(1)可靠的政治素质: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2)独立的人格素质:具有独立公正的人格和较高的社会伦理道德水平,掌握社会伦理道德知识。(3)必要的人文科学素质:具有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需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掌握基本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与自然科学常识。(4)健全的身心素质:具备强健的身体和健康的心理,掌握基本的生理和心理健康知识。(5)厚实的法学专业基础素质: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掌握法学和相关专业、学科的基本研究方法,了解法学理论前沿的发展动态,熟悉我国法律和相关政策。(6)精专的法律职业应用素质:具备缜密的法律职业思维,具有综合运用所学法学理论知识、方法和技术手段分析并解决司法实际问题的能力,具有参与诉讼和非诉讼活动设计和管理的能力,具备利用法律和相关专业知识、技能从事社会管理工作的能力。(7)优秀的法律职业道德素质:养成正确的法律职业伦理和道德观,学会正确处理各种法律职业道德困境。(8)较强的本土和跨文化适应素质:既能够正确认知和解决我国国情和社会现状中的实际问题,又初步具备国际化趋势下跨文化环境中交流、竞争和合作的能力,并且具备初步的危机应对和处理能力。(9)较强的创新素质:具有较强的研究性学习能力和初步的调查研究能力;具有自主创业的能力和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10)职业发展所应具备的其他素质: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交流沟通能力、环境适应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具备信息获取和终身学习的能力。[3]
为了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所需具备的政治素质和人文科学素质,扬州大学法学专业类在建设之初就整合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中国史专业的优质师资和课程资源,在思想政治公共课的基础上,结合法学的专业特点,将世界观和方法论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融入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以增强学生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及运用科学方法认识、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设立了中国法律文化与法治发展二级博士点,在法学本科课程体系中设置人文科学选修课程,以增强学生从事法律职业必备的人文精神。
为了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所需具备的应用素质,法学专业类在课程设置中加大实践教学比重,应加强校内实践课程设置,在优化案例课程、法律诊所课程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模拟法庭的课程化,开发法律口才课程。在校外实践课程的设置中,强调理论指导下的反思性实践教学,将学生的见习、实习、诊所实践等环节置于教师的全程监控之下,及时评价、指导和反馈,避免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相脱节。
为了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所需具备的参与国际交往、国际竞争的能力,法学专业类在课程设置中,应适时增加国际法律规则、国际法律前沿动向等方面的内容,不断充实国际化的教学内容,强化涉外和国际性课程在整个课程体系中的地位。
[ 注 释 ]
[1] 包振宇,蔡宝刚.地方综合性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专业类建设刍议[J].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12(6):72-76,93.
当前,我国近一半的理工院校开设了法学专业,增强了该类高校学科设置的综合性。但不可否认,与专门的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的法学理论专业相比,理工类高校的法学专业在师资队伍、教学管理经验、学术底蕴等方面都存在不足,再加上理工院校固有的专业环境和办学传统的影响,使得理工类高校法学教育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理工院校的多学科优势为其法学专业教育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创新空间。如何充分利用理工类高校的特殊背景和条件,变劣势为优势,化被动为主动,实现法学教育的机制创新,对理工类高校办好法学教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发展思路的创新
(一)培养目标的定位
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应成为理工类高校法学教育最基本的目标定位。纵观世界高等教育学科和专业的改革,学科相互交叉、渗透、综合发展发展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专业间的界线逐渐淡化。理工类高校的法学教育应强调法学学科与理工类学科的相互交叉与融合以传统法学专业教学模式为基础,以理工类高校专业为依托,立足市场,培养应用复合型人才。
“如果只设有工科专业……不利于培养高素质、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的人才与复合型人才。”应逐步实现法学与工、理、经、管、文等领域学科的结合,尤其是法学与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信息技术等科学技术领域的结合。在法学专业人才的知识结构的培养上,不仅要注重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传授,更要注重学生对特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能力的培养,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各行各业用人单位的需要。
(二)办学思路的更新
结合本校特点,实现特色办学。理工类高校的法学教育的发展,要从从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凭借所在学校重点优势学科,依靠现有资源,于学科间交汇点上将一个或数个优势学科作为主攻方向,不断探索法学发展的新兴领域和研究方向,形成合理的学科结构和布局,创设既符合自身条件,又体现学校特色的法学专业,有侧重地培养具有自身的独特品格与不可替代性的法律人才。
二、教育模式的创新
纵观全球法学教育的模式,一种是通识教育,另一种是职业教育。从目前专门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法学专业的思路和做法来看,中国的法学教育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以法学理论知识的课堂传授为主的通识教育,而是更加注重以案例教学和法庭教学等实务教学方式为主的职业教育。大多数理工类高校的法学教育也是以之为效仿对象。但问题在于,理工类高校,特别是地方理工类高校在法学专业的办学规模、师资力量、学术影响、社会资源等各方面,与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在职业教育上存在短板,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而通识教育如果在课程设置上不体现差异化,则无法显现出竞争力。鉴于理工类高校法学本科生毕业后进入公检法系统的比例较低,绝大部分是进入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从事与法律相关的事务。因此,本文认为,基于理工类高校的特殊情况,无论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都不应只是针对纯法律职业而进行知识储备,而应根据自己的办学条件、学校特色探索一条有竞争力和广泛发展空间的道路。在通识教育方面,除了向学生讲授法学基本理论和制度,培养其批判性和创造性的法律思维之外,可根据各校理工科背景专业的特长,确定一到两个特别法专业方向进行教学。这样有利于拓展学生的知识面,为毕业后从事法官、律师之外的非传统法律职业作好知识储备。
在职业教育方面,可以说案例分析、法庭旁听等普遍采用的职业教育方法仍然只是针对传统法律职业进行的技能培训,虽然目前很多理工类高校职业教育都是以司法考试为核心进行课程安排和教法更新,但这并不是理工类高校法学职业教育的全部。基于其毕业生的就业分布特点,我们认为理工类高校法学职业教育还应着眼于法律专才的培养,不仅要强调传统法律职业技能的培训,还要关注法律职业技能在其他职业领域中的运用。这就需要在教学过程中认真设计教学环节,尤其通过实践教学环节使学生掌握理工学科相关职业的特点、内容、工作程序等,为学生毕业进入非公检法单位工作打下基础。
三、课程体系的创新
理工类高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要实现创新,就必须在传统法学教育课程体系的基础上有所突破。基于培养目标和教育模式的定位,理工类高校院校法学专业教育适宜实行“3+1”人才培养模式, 即前三年进行法学专业基础教育, 后一年进行法律职业实践教育。理论课程体系方面, 分为两大部分,法学基础课程和法学特色课程。课程设置应以国家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14门核心基础课为主干,既要保持课程设置的相对稳定性,又要结合本校的优势专业,体现一定的灵活性和开放度。
此外专业方向课程的设置要体现特色,重点是结合理工类课程,体现出层次性和方向性,可以部分设为选修课程,由学生依兴趣自主选择。实践课程体系方面,应设置一套以培养学生法律思维,提高学生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和以目标就业岗位为指针的实践课程体系。规范的实践课程设置主要包括学年论文(阶段论文)、毕业论文、实习三种。教师通过指导和评判学生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从而考察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而实习则是法学职业教育的关键环节,又可分为专业见习和毕业实习。专业见习是组织学生到法律实务部门见习,了解法律工作的方法和程序的学习活动。毕业实习则是对学生知识和技能水平的综合考察。实习应在校外实习基地完成。值得注意的,理工类高校法学专业的实习基地建设应该更加多元化,不能仅限于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和政府部门,还应当向企业和事业单位进行拓展,为学生提供更广阔的实习空间。
四、教学方法的创新
由于教学方法是当前法学教育中相对薄弱的环节,因此在理工类高校法律教育的机制创新中,教学方法的创新显得尤为重要。理工类高校法律人才培养以应用复合型为基本目标定位,故而实践型的现代教学方法应贯穿于法学教学的全过程,而不仅仅局限于某一个教学环节。具体而言,在课堂教学中,首先要明确教学目标,把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思维,形成分析和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作为教学的主要目标, 力争专业知识同步转化为职业能力。
同时,倡导互动式教学,以可采用案例教学法和疑案辩论教学法,引导学生独立思考, 克服学生因被动接受灌输形成的学习惰性。通过案例教学,增强学生运用基础理论分析、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通过辩论教学,锻炼学生的口才和应变能力。在实践教学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法:其一,社会调查。社会调查的目的是使学生深入基层、认识社会,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看待和分析社会现象。培养学生人际沟通能力以及运用法律思维观察社会、解决问题的能力。其二,观摩法庭庭审。庭审观摩教学可以增加学生对法律的感性认识,特别是使学生对庭审程序有直观的了解。其三,模拟法庭教学。通过模拟庭审,可以增强学生对诉讼参与人的了解和认知,使学生将理论知识融会于实践,对提高其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大有益处。
其四,诊所式法律教育。该方法的最大特点在于让学生亲身参与真正的法律实务,真切感悟课堂所学理论知识的深刻内涵, 发现自己的不足,并由此掌握基本的法律实践操作技能和法律职业精神。
五、师资建设的创新
为适应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 师资队伍建设也要实施机制创新,其核心在于:加强理论型师资的引进和培养的同时,要重视实践型师资的队伍建设。理工类高校,尤其是地方理工类高校的法学专业教师队伍普遍存在学历和职称偏低的现象。缺乏具有深厚法学理论素养的教师,会直接影响法学基础理论的教学,同时也影响专业科研水平的提高,从而无法进一步促进整体教学水平的提升。这成为制约理工类高校法学教育上层次、入主流、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首先加强理论性师资的引进和培养。一是要引进高端法学人才。
我国部分重点理工类高校的法学专业近些年得以快速发展,很大程度上仰赖于国内著名法学教授等学科领军人物的引进。如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名校。因此理工科高校应将的法学人才的引进作为学科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鉴于普通理工类高校相对于名校在学校级别和声望上存在差距,且国内高端法律人才稀缺,因此在人才引进上要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在经费支持和配套政策等方面要高于其他学科,这样才能吸引科研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的高层次法律人才加盟。二是鼓励现有教师攻读博士学位。理工科高校的理工专业教师的学历和职称结构已趋于合理,而法学专业教师的学历层次仍有提高的空间。
因此理工类高校在教师的培养政策上同样也需区别对待,法学专业教师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工资、福利,以及职称评定都应享受与理工专业攻博人员不同的差别待遇。建设实践型师资队伍应采取以下几项措施:第一,加大实践型人才的引进。第二,教师应亲身参与法律实务,主动获得法律实践经验。有律师资格的教师可以通过案件提高实践能力。还可以参与媒体、政府部门组织的咨询和培训和活动以获得实践经验。第三,深化与法律实务部门的交流和协作。可以建立与政府和企业的双向岗位交流机制,使教师在实务部门的工作中获得实践经验。第四,建立法律实务人员兼职教师的机制。法律实务人员相比专职教师具备更多的实践经验,让他们走上讲台,对于丰富实践教学的内容大有裨益。但对聘任兼职教师的经费来源、教学管理等问题需要认真考量。
公安院校《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同普通院校相比,有其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点。总的说来,公安院校《经济法》课程要紧密结合公安工作性质、任务,要为公安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和军事化建设服务。在这样的背景下,就要求公安院校《经济法》的教学在遵照法学教学规律的前提下,与时俱进,特别是要按公安教育的规律去进行教学,这就是公安院校《经济法》教学的新常态。
一、公安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的特点
一般而言,公安院校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涉及面非常宽,甚至超过了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内容。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既包括合同法律制度,又包括企业法律制度,还包括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经济司法制度等等,内容繁杂。在公安院校中,《经济法》的课程还包括经济侦查等相关的内容,这就要求我们把握公安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的特点。
(一)强调实践,重点培养学生适应公安形势的能力
公安院校培养的人才需要具有很强的实践能力,重点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向社会输送大量的公安法律人,而公安法律人不但要通晓法律,还要掌握较强的警务应用能力和案件办理能力。《经济法》课程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应用学科,它要求公安院校的学生能够正确看待各类经济案件的纠纷,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中掌握侦查技巧,这就要求我们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和各种途径培养公安院校的分析案件和结案能力。
(二)强调应用,重点培养学生经济犯罪的侦办能力
众所周知,《经济法》教学是将《经济法》的知识转化为学生的应用能力。知识转化表面上看是知识的具体应用,实质上是知识转化为能力的体现。对于公安院校的学生来说,《经济法》教学应当侧重培养学生应用经济法律知识,正确认识、判断、分析和解决现实法律问题并引导、约束其自身行为,形成一种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和经济侦办能力。这两种能力的培养,是公安院校《经济法》教学必须首先明确的教学目标。那么,运用什么样的教学方法,才能培养学生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和经济侦办能力呢?这是公安院校《经济法》教师需要认真思考的重大课题。
现实《经济法》的教学中,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侧重理论知识的教学,这就造成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转化和能力的迁移存在很大的问题,学生形成对书本知识的严重依赖,从而导致学生在走上岗位以后很难快速适应复杂多变的案情。或者,即使学生适应了案情,在公安战线上也很难得到有效的职业发展。
二、打牢专业基础,切实掌握《经济法》的精髓
专业知识基础在《经济法》教学中能够起到重要作用。这就要求教师在上课之前不仅要围绕教材内容,在翻阅大量文献资料与消化吸收的基础上形成一套关于对本门课所涉及的概念、知识及理论的理解与认识,然后再到课堂讲授给学生。同时,教师本身也要在公安一线挂职锻炼,具有从事公安教学的基本素养。因此,要打牢学生的专业基础,教师一方面要具有丰富的法学知识,同时还要具有丰富的经济学、公安学知识。有人会问,公安院校的教师需要具有公安学知识无可厚非,怎么还需要经济学知识呢。一般来说,公安院校的学生毕业以后走上职业舞台,大部分需要是从事各类警务工作,还有一部分从事律师、法官等法律事业。那么这些学生在从事经济案件工作的时候,如果没有对经济学专业知识的掌握,很难做到工作的系统性与严谨性。
在公安院校《经济法》传统的教学观念教学模式的影响和束缚下,教师只是对着课件讲授就会成为纯粹的独白者,单向的信息输出与输入,忽视了学生主动参与教学的重要价值,不利于学生分析判断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实践综合能力的培养。考虑到《经济法》知识的繁复性、特殊性、多样性,这就要求教师在《经济法》课程讲授中,多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可接受程度,切实打牢学生的专业基础,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不断把学生的专业基础锤炼得更扎实。以《经济法》当中的《公司法》为例,国家对于公司有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地在进行变化、调整,不断地充实新内容。但是教师在讲授时,如果把学生的专业基础知识打牢了,就能不断提升学生应对这种变化的能力。
《经济法》课程涉及的知识点很多,对于培养公安院校的人才而言,掌握好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法律规定,熟练运用各种经济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解决实际纠纷十分重要。因此,教师必须高度重视《经济法》课程的核心概念的讲解、互动,让学生了解《经济法》课程的基本原理。经济法体系庞杂,涉及法律法规众多,分散于市场经济各个领域,对于法学应用型人才而言,掌握好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法律规定,熟练运用各种经济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解决实际纠纷十分重要。尽管公安院校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具有多元化,但对于《经济法》的学习而言,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应该掌握好法学基础理论,尤其是法律关系、所有权法律制度、公司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破产法等内容,要本着学以致用的原则,让《经济法》的基本的理论为学生所吸收。
三、开阔视野,采用现代教学方式让学生自主学习
在全球竞争日趋激烈、世界合作日趋紧密的今天,公安事业的发展尤其需要更多的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人才。公安院校的大学生是我国繁荣公安事业的生力军,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公安院校的大学生是否具有国际视野对于国家的发展尤为重要。对于《经济法》的教学为而言,要从课堂走出去,在教学中加大实践教学的比例。作为公安院校,要大力加强实践教学的力度,突出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知识运用能力培养。比如带学生到基层派出所实习,要让学生实地在派出所与公安民警同吃、同工作,而不是蜻蜓点水式的浅尝辄止。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让学生参与经济案件的侦办,让学生直观感受各类经济案件的侦办。比如带学生去律师事务所实习时,可以让学生参加律师办案过程当中,与当事人如何沟通、与法院如何打交道等等;比如带学生到法院实习时,可以带学生参观法庭的办案流程,让学生有直观的感受和理解。事实上,一些公安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大三的时候,就被鼓励去考公务员、考律师、考研究生,致使各种各样的实习极易流于形式。
在具体教学形式上,可以大量采用案例式教学,就是坚持与学生互动,强调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对于法律知识学习的积极性,在一般案例教学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案例的对抗性,将学生分成正反双方,采取陈述、自由攻辩等方式进行讨论,理解和运用基本法律原理的一种教学方法。在《经济法》中普遍采用案例教学法,其实质就是以案例为讨论内容,与系统讲授法、辩论法相结合,以加深对经济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这是对《经济法》教学的有益尝试。在进行案例教学时,可以选择学生感兴趣的案例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如《证券法》《公司法》中选择具体证券公司成长过程等案例。学生对这些案例的关注度较高,教学互动性明显增强,避免了学生对教学案例的被动接受,师生在互动的情况下轻松掌握经济法的知识。
四、注重能力,不断提高《经济法》教学质量
在大多数的公安院校中,《经济法》并非必修课,所以很多学校采用开卷考试或课程论文的方式,这就导致很多老师认为经济法考试不重要,开卷考试甚至是论文考核即可。这种观点直接影响了学生对这门课的重视程度,他们或平时不认真学习,考试时临时突击;或学习时浅尝辄止,不能深入学习,这也就导致了经济法的教学质量不理想。因此,我们要注重学生能力的提高,不断提高《经济法》教学质量。
那么如何提高公安院校学生的能力,提高《经济法》的教学质量呢?这就要求在经济法教学中要注意从供给者到需求者的转变,以面向警察这个职业为主,兼顾法官、律师、检察官等职业,探索这些职业成长所需要的能力,不断提高学生的核心竞争力。以江苏为例,江苏经济法大,涉及经济的案件很多,因此,公安院校的老师要不断调整知识结构,不断发展教学能力,让《经济法》的教学符合地域特色、符合职业特色。
要提高《经济法》的教学质量,有几条路径为必由之路。第一,增强《经济法》教学大纲的针对性。由于大部分《经济法》的教学大纲是针对有法学专业的学生的,因此在公安院校难免存在水土不服的问题。因此,作为公安院校的教师,要主动调整《经济法》教学大纲以适应公安院校的特点。第二,对教学内容进行配套。《经济法》的教学不能单纯只讲经济法,还要讲经济学、管理学的基本知识,打开学生的思路。
《经济法》作为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课程,教师在课程设计上既要注重教学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又要考虑课程体系的相对完整与专业理论的系统性,讲授必要的专业理论,为公安院校的学生理解、掌握相关法律制度奠定基础。公安院校的教师要让学生参与到课堂教学,打破教师一言堂做法的新尝试,依据教学内容、教学目的和学生特点,以学生容易接受、便于参与的方式组织课堂教学,使学生亲自操作掌握教学内容和方法,以不断锤炼学生的能力,提高学生的适应性。
【关键词】物业管理法规 课程设计 教学改革
基金项目:校级重点科研项目“我校重点专业与特色专业建设研究――以物业管理专业为例”(项目编号:11-04-A07);“高等职业教育核心课程开发研究――以我校物业管理专业核心课程开发为例”(项目编号:13G-04-A11 ),本文为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物业管理法规》是大学物业管理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在物业管理专业的知识体系构架中处于重要地位,承担着培养学生法制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的重要任务[1],该门课程具有极强的理论性、实效性和应用性。对该课程内容的掌握将引导学生深入专业体系,有助于学生全面了解物业管理业务的规范开展,并为后续课程的学习打好基础。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该课程内容庞杂而枯燥,晦涩而抽象,要掌握几十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应用,仅靠听取教师课堂上对一般理论的讲授往往达不到学习目的,所以有必要对课程教学过程进行设计和改革。
课程特点
《物业管理法规》课程内容主要是各种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具体应用,它以物业管理业务的开展为主线,规范物业管理各具体业务操作的合法边界。课程知识面极广,涉及几十个法律法规,在表述法律概念的同时又强调法律的应用性。在物业管理专业体系中,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应用是贯穿物业管理业务始终的隐形线索,所以对于物业管理专业的学生来说,掌握课程内容是进行规范的物业管理业务操作的前提,也是全面理解和掌握业务处理的关键所在。
在物业管理专业课程体系中,《物业管理法规》是物业管理专业多门核心课程中的首要核心课程,该课程衔接后续课程,比其他核心课程开设的时间都要早,这个相对前位的核心课程,对于学生后续课程的学习,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该课程的设置与学习,对于学生全面了解物业管理行业、掌握物业管理业务会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也会为后续课程的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因此,对《物业管理法规》课程进行设计与教学改革,有利于强化物业管理专业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学生规范的物业服务意识,同时也符合课程的教学目标与要求,课程教学改革的实施则可以增强学生的职业能力,助力学生的职业发展。
教学内容整合与设计
《物业管理法规》课程的质量会直接影响学生对物业管理行业及业务的认识与理解,而课程质量会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教材质量。对于物业管理专业教师来说,一般选用何种教材主要是侧重于考虑教材内容是否符合专业教学计划、课程教学目标以及实际应用效果。教师普遍希望教材内容能够全面、正确且重点突出,并能关注物业管理专业的新动向、追踪相关热点。但是现有的任何一本《物业管理法规》教材都不能说是毫无缺陷的。相关教材编写的相对滞后其实和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状况及法律法规的频繁修改相关。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台全国统一的物业管理法,目前应用的诸多法律如《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和物业管理活动相关联的一些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约束力相对有限,而且一些法律的条文逐年修改,变动太快。这就使市面上现有的《物业管理法规》教材内容很难做到与时俱进、确保内容正确。所以任课教师首先要明白,无论是本科还是专科层次的物业管理专业,课程教学都要紧紧围绕物业管理活动来讲法律,该课程首先培养的是物业管理专业人才,而不是法律专门人才;其次,法律法规的时效性要求教师与时俱进,随时掌握法制建设动态,不断补充更新知识,不断完善教学内容;第三,要注意培养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和遵法守法意识,以加强法律应用为重点,突出相关法律法规在物业管理中的全面理解与深刻应用,教学的目的是以法律的灵活应用为主,而不是强调法理和法条意义。最后,有必要对课程内容进行整合与设计,拓展教学内容,在强化教学重点的同时增大教学信息量,扩大学生的视野。
通过对《物业管理法规》课程的设计,可确定课程的核心主要是物业管理活动的三大要素: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活动。课程的主线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双方主体(业主-物业公司)的法律关系,教学内容以物业管理活动中各个主体的权利与责任为核心来组织,重点内容在于各方主体对权利与责任的认识,以及因权责处理不当而引发纠纷的矛盾解决。然后可整理出该课程的五大模块,该课程的基础是认识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模块,其余模块分别是物业管理活动双方主体――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治管理;双方的关系与责任――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物业管理法律责任;双方关系的起源与确定――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收费;双方关系中的纠纷与处理――物业交易法律制度、物业质量管理法律制度、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在双方的关系中,贯穿着物权法、民法、行政法等十几种法律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等20多条行政法规与政策的应用,所以在具体教学过程中,要处理好各模块之间内容的衔接与内在联系,还要注意处理好与后续课程相关内容的区分。
教学方法设计与应用
1.多媒体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
多媒体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要求教师要提前做好设计,对于课程内容教师需要有充分把握,图片的选取必须有针对性、新颖实用、主题鲜明,案例的选择必须有客观性,符合法律法规的描述和实际物业管理工作的要求,并能考虑到学生的认知特点。
针对课程内容理论性强的特点,可在每节课前设计引导案例,通过案例引出要学的知识。对于课程中的热点问题,可利用多媒体播放视频、音频、图片,让抽象的法律条文形象而生动,或将干涩的法律知识与现实生活中生动的案例结合起来。这样不仅可以活跃课堂气氛、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还可以让学生感性地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的内容。对于课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则可以通过精心整合的典型案例分析及热点问题讨论,让学生进入角色积极思考,培养学生提出不同见解的能力,让学生在分析讨论中澄清模糊认识,巩固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而对于一些需要深入探讨或者当前有争议的法律问题,可设计3~5分钟的小型辩论赛,比如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问题,有些学生主张其产权属于开发商,有些学生觉得应该属于业主,还有其他的观点等,就不同的观点可让学生分组展开辩论,最后由教师点评并给出正确意见。
2.项目教学与任务驱动教学相结合
项目教学法是师生通过共同实施一个完整的项目工作而进行的教学活动,是当今国际教育界十分盛行的一种教学法[2]。任务驱动法是由学生组成项目小组,承担一项或多项工作实践任务,深入实际,学生在解决问题的同时学习和应用知识,在实践的第一线提升综合能力。项目教学与任务驱动教学相结合,是指在教学中把教学内容隐含在每个项目中,以具体项目的实施来完成教学任务的一个过程。这就要求教师教学目的要明确,每个任务都要以项目来引领,项目选择要围绕课程重点内容来选取,项目设计要精心;任务设计要有实践性和创新性,项目实施程序要周密。
项目任务驱动法的突出特点之一,就是合作学习[3]。在完成任务的项目实践过程中,学生可以获取理解和把握课程要求的知识和技能,体验成功感和团队合作的力量,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种教学方法不仅能帮助学生变被动接受知识为主动学习知识,还可以培养学生整合知识和经验的能力,以及活学活用的能力。例如让学生主动进社区调研,收集现实中存在的各种物业管理纠纷,或引导学生运用现代网络和图书馆资料,查阅典型案例,再运用所学法律知识正确进行分析,并选择适当的途径解决物业管理纠纷,培养学生在工作、学习中主动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以及运用相关法律知识解决纠纷的能力。
3.情景模拟教学与现场教学相结合
情景模拟教学法让枯燥晦涩的法律法规学习变得轻松活泼成为可能。情景模拟是让学生分组模拟实际工作场景,在物业管理业务处理模拟与训练中掌握运用物业管理法规的基本技巧,这种学习的趣味性和主动性,对于培养学生应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更有效。比如装修管理,可让学生分组扮演物业管理人员和业主,就装修中常见的问题或纠纷及其处理来设计双方的台词和行为,然后现场演练,其他学生观看并评价,最后由老师点评作总结。典型的情景模拟和小品演绎一样,要求主题鲜明,情节合理,问题解决有始有终。而现场教学是让学生身临其境,在实际的物业小区或写字楼参观、考察或接触工作岗位,临时承担工作任务,听取物业公司人员讲解,与企业人员现场交流或与业主直接打交道,理论和实际工作相联系,看、听、学和用同时进行,使学生对物业管理法规知识的学习得到深化。例如有关物业管理收费问题,是当前的焦点问题之一,可以安排学生走访小区业主顺便作访谈,了解收集业主的意见,再参观物业公司,听取物业管理人员的观点,然后要求学生根据所学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对比双方的意见,形成自己的观点,最后参照物业管理的现实,检验观点的正确性。
传统考核方式改革
传统的考核方式一般是在课程结束后安排理论的笔试考试,通过学生书面答卷的分数来确定学生学习的效果。这种理论考核方式往往忽略了学生平时的成绩,容易导致一些学生平时不注重学习,只是在临考前临阵磨枪、突击复习要考的内容;而且就算学生考试及格,但不会运用法律法规的情况仍然普遍存在,这就说明书面考试显然考核不出学生对法律法规的运用情况。这种情况对于《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经营管理》等后续课程的学习极为不利。如果物业管理法规知识掌握不扎实,那么物业管理的业务操作以及公司运营等是否规范就无从谈起,所以学生的后续学习困难就更大,甚至有些学生干脆就会放弃学习。
因此,可以考虑改革传统的笔试考试方式,从结果考核转向过程考核,强调学生平时的学习,在总成绩里增加平时成绩的比例。课程总成绩包含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大项,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各占50%。平时成绩可包含平时上课出勤率、回答问题及作业成绩、参加情景模拟、案例分析和讨论的表现、参观物业公司等活动的成绩,甚至可以设计一些专项考察项目。
结 语
《物业管理法规》课程学习的效果将直接影响物业管理专业知识的掌握与应用,为了提高教学效果,大学教师必须考虑专业特点与培养目标,进行课程设计与教学改革,并将课程改革措施落实于课程教学活动中。《物业管理法规》课程因其教学内容的规范性、应用性,对于教学改革有其内在的要求,本文只是在教学内容的整合与设计上、教学方法的设计与应用上,以及考核方式的改革上作了初步的探索,该课程改革的后续研究还将有待于进一步深入和细化。
参考文献:
[1]李娜、岳娜:《从行业需求论课程的教学改革》,《陕西教育》(高教版)2009年第8期。
[2]何红:《物业管理专业教师论物业管理法规与政策的教学改革》,《经济研究导刊》2014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