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法律专业研究方向范文

法律专业研究方向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法律专业研究方向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法律专业研究方向

第1篇:法律专业研究方向范文

作为一个导师,要指导法学研究生的专业学习和学术研究,最基本的条件是业务知识扎实,而且在指导方向上有自己研究的课题、研究的方法和研究的方向,并且对指导方向的最新研究成果和研究动态有比较全面的把握。这就是说,导师要“导”,要求研究生导师必须是业务上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

首先,一个导师应该抓住一个或几个问题,在自己持之以恒进行研究的同时,也要让学生参与研究,并切实担负起指导学生开展研究的职责。一个导师手头要有问题让自己和学生研究,这样才能不仅使自己,而且也让学生成为专家和学术上的带头人。可以说,一个抓不住问题的导师,是一个不称职的导师。在实践中,正是因为有些导师没有问题或者是不把问题让学生研究,才使得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选题与研究方向不相一致,才难以形成以导师的学术思想为核心的理论体系。

其次,导师要形成一整套具有自己个性特色的研究方法,并毫无保留地把这些具有特色的研究方法传授给学生,让学生全面掌握这一整套研究方法。同样的问题,使用的概念、推理的种类和形式的不同,切入的角度不一样,研究的成果质量大不相同。可以说,某些人的成功就是研究方法上的成功。波斯纳在研究美国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时,一反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运用经济学的价值理论、投入产出理论、效益理论、边际效应理论等一些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来分析法律问题,写出了被誉为经济分析法学经典之作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构建了经济分析法学的完整体系。波斯纳的研究成就除了他能刻苦钻研和天资聪颖之外,一个重要方面要得益于其研究方法的成功。

导师所面对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问题是相同的,但其研究方法可以是不同的。所以对研究生的培养不可能别出心裁地想出一些问题让他研究,而是从方法上引导学生去研究大家都在研究的问题,通过方法上的创新来实现研究上的突破。

再次,导师一定要有自己的研究的方向,并且对指导方向的最新研究成果和研究动态有比较全面的把握。导师对研究方向和学术研究动态的把握,是指导研究生的重要环节。导师对研究生的研究方向有一个正确指导,就能够使学生少费时间和精力,少走弯路,且能使之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沿着一个既定目标和方向,坚持不懈地走下去,直至有所收获和建树。

二、 指导方法:导师要积极引导学生并因材施教

在研究生培养的过程中,导师要“导”,还应该掌握“导”的方法。导师要从积极的方面引导学生钻研和因材施教。

首先,要积极引导学生和因材施教,就必须了解学生的考研动机与各种“材”的具体情况。一部分报考法律与经济类的研究生,外语、计算机和数理基础较好,但是缺乏法律、经济等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的系统训练。另一部分法学研究生的人文社会科学专业知识比较扎实,但外语、计算机和数理基础较差。如果不加以分析,不因材施教,听其自然,他们很有可能会弃其长而扬其短,从而无法实现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导师的作用在于引导学生正视现实,扬长避短。作为导师,如果不能因材施教,以致贤才湮没,过莫大焉。

其次,对研究生积极引导和因材施教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必须强调传播学术思想和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就目前在读的法学研究生来说,跨专业者居多,又受实用主义思想的影响,难以做到对法律思想史作深入的学习和研究。然而,对于研究生来说,重要的是培养他们发现问题和研究问题的能力,因而需要通过学术思想的教育使他们认知古今中外法学家如何抓住现实问题,分析问题和形成各自的法学思想体系。

第2篇:法律专业研究方向范文

在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大背景下,法律教育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不断地遭受着人们批评。当前,法律专业毕业生不好就业,特别是大部分学生未来无法从事法律职业,法律教育与社会现实需求的矛盾日益尖锐。这就加剧了人们对目前法律教育的反思。本文也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来探讨我国高职高专类院校的法律教育问题。

二、我国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历史渊源

20世纪80年代以后,各种形式的教育纷纷举办,层次亦呈多样化趋势,从中专、大专、本科(学士)一直到硕士、博士,共存在五级层次。其中中专教育主要存在于各省所办的司法学校,学制为两年;大专的教育方式最为多样,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全日制短期职业大学、普通高等学校附设夜大学、普通高等学校附设函授部或独立函授学院、广播电视大学、职工业余大学、管理干部学院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学制一般为2年或3年;本科的学士教育主要由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承担,学制为4年,此外还有普通高等学校附设的函授部或独立函授学院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研究生(硕士、博士)教育集中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之中,学制均为3年(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则多为两年半)。

高职高专类法律教育历史渊源很明显来自于80年代以后法律教育的多样化过程中。它主要包括上述的法律教育五级层次中专、大专层次,具体讲就是各省所办的司法学校、管理干部学院、以及经改制而来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所开展的法律教育。这类法律教育的出现一方面是我国教育行政化的体现,即警察系统、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可以依据自己需要的人才开办相应法律院校,这里面有体制的因素也有部门利益的考量;另一方面,它也是法律教育急速扩张的一种体现。我国高等教育一直存在着招生量少、高中毕业生获得高等教育机会低下的状况,所以,我国高等教育不断扩大招生规模,同时也不断进行专业扩充。对于我国法律教育来说它置身于其中也一直扩大招生、不断增加新的专业,也进行着教育层次的不断延伸。

三、我国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尴尬现实

我国法律教育传统不但有大陆法系的历史印记,也有前苏联法律教育的烙印。但是,随着我们法治建设不断的深入,对法学理论研究的不断突破,我们意识到要去除前苏联法律教育的负面影响,坚决的以大陆法系的法律教育为基本,同时融合某些英美法系的法律教育模式。那么,对于诞生于80年代的高职高专层次的法律教育,即使它在当时也许有存在的理由,但是,当今天社会对法律工作人员提出更高的知识水平和素质能力要求时(本科毕业才能报考全国统考的司法资格考试,拿到这个资格证才有可能做律师、法官、检察官),当大量法律毕业生无法找到法律职业类工作时,高职高专法律教育面临的尴尬更加明显。有人面对困境甚至呼吁取消本科法律教育,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去留不言而喻。当下,全国高职高专类法律教育机构不在少数,它的存废不仅仅是个专业本身的问题,还涉及一批教职员工安置、设施设备处理等问题,所以,以谨慎的态度对待高职高专法律教育显得尤为重要。

从社会现实需求来看,法律人才的需求主要集中于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务部门工作人员、律师助理等。很显然,法官、检察官、律师这样的工作需要你取得司法资格证后才能从事,企业法律顾问也得通过考试取得证书才能上岗,至于企业法务工作人员、律师助理一般也要求本科以上、同时要有相应工作经验。对于其他随着社会发展而出现的与法律有关的工作岗位,它们不但需要你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而且需要你有相应行业的知识背景,那么这对于高职高专法律毕业生来说,他们几乎不能满足这些社会需求。

从法律高职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来看,它似乎能够满足社会的需求,但其实不然。首先,正如上面所分析,社会现实需求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基本上需要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类毕业生继续努力取得本科毕业证后才有可能满足;另外,目前高职高专法律教育回避这个问题另外开辟新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市场来自圆其说,例如,基层社区调解员、司法助理等。虽然这些行业与法律相关,但是,这些岗位目前只是理论上的岗位需求,而且,非法律类学生也可以上岗工作。所以,这样的说法很难获得人们的认可。

四、我国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未来走向

对于我国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未来发展存在有三种说法,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存在着社会需求空间,所以它未来依然有发展的前途;一种观点认为由于社会需求没有,所以它没有存在的必要;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由于社会需求日益萎缩,所以它未来将会逐步消失。对于第一种说法笔者在前面已作过分析,社会现实需求不突出,高职高专法律教育未来发展很困难;对于第二种说法笔者认为虽然社会现实需求不突出,但立即取消这类法律教育的冲击力也许是我们社会不能承受;对于第三种看法笔者持赞同态度。我们知道任何事物都处于运动之中,

无论这个事物是否处于正确的运动轨道。那么,运动着的事物必然有着惯性,它在惯性的作用下依然会运动一段时间。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目前的存在状态如同物理学上所言的物的运动惯性一样。它的未来取决于它的运动动能(未来社会的需求),也取决于摩擦力(未来法律教育层级间的竞争)。

总之,我国高职高专法律教育是行政化设置、教条主义引导、功利思潮推动下的产物。今天,我们面对这个历史遗留下来的、倍受争议的法律教育模式,只能借用就业市场需求的力量和采取可控的人性化调整方式逐步促使高职高专法律教育走向自己未来,这是理性的选择,也将是我们不得不做出的选择。

第3篇:法律专业研究方向范文

 

虽然国家提出了卓越涉外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但还没有国家层面针对法律英语课程专门教学大纲。本科阶段法律英语课程教学如此,研究生阶段更是缺乏可参考的统一的课程教学指导规范。在研究生法律英语教学过程中,如何针对不同类别研究生进行区分地法律英语教学以更好地完成不同的培养目标成为教学中的难题。通过近十年的不断实践、思考、研究与总结,提出可区分的不同的教学目标以目标实现方法,以期完善研究生法律英语教学的效果,也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参考。

 

一、法学专业不同类别研究生教学目标的区分设定

 

一门课程教学目标的设定与学生的培养目标紧密关联。目前我国法学专业硕士大致上可分为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与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与法律硕士(包括法学与非法学)不同。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是以教学、学术研究以及实务等多方面为指向,偏重于学术研究能力的培养。而法律硕士是以致用、实务为指向,侧重于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培养目标的不同决定了法律英语课程教学目标的不同与相应区分。

 

对法学硕士研究生来说,应区分与本科生法律英语教学目标的不同。如果说本科生阶段法律英语教学目标设定为对法律语言特点、句型、语法的了解、对英美法制度与文化的基本了解以及法学专业翻译与写作知识与技巧的初步掌握与应用。那么研究生阶段法律英语教学目标则应设定为熟练掌握国际公约、规则以及外国国内法条文的格式与特点,并能对照联系本国相应法律制度的用语进行较为准确地阅读理解与翻译;能够熟练查找并阅读理解本专业方向国外文章;了解在国际杂志上发表文章的要求并能撰写学位论文英文摘要;了解各种法律文书格式并能进行基本写作等。这样既能体现了该课程从本科生阶段到研究生阶段的循序渐进、逐步深入的衔接过渡,又符合了对法学硕士研究生偏重学术研究能力的培养目标。

 

对法律硕士研究生来说,应注重与法学硕士研究生教学目标相区别。由于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偏重于学术研究能力,其教学目标也相应侧重于研究生法律英语学术研究能力的培养。而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偏重于实务应用,其教学目标则也应偏重于实务应用,即应设定为能够熟练掌握与专业方向相关的国际公约、规则以及外国国内法条文的格式与特点,并能对照联系本国相应法律制度的用语进行较为准确地阅读理解与翻译;能够撰写与翻译学位论文摘要;熟练掌握各种法律文书格式具有较高水平写作能力。这样使法律硕士的教学目标更侧重与实务需求相一致,对与实务相关的法律文书写作方面的熟练程度要求比法学硕士高。

 

教学目标的居于整个教学过程的核心位置,经过区分设定的不同法律英语教学目标,会使得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方法手段等环节有了依据,更加清晰明确,教学效果会更加完善。

 

二、不同类别研究生法律英语课程设置的考虑

 

研究生法律英语课程设置需要区分。硕士研究生整体上都经历了初高中以及大学阶段较为系统的听说读写译方面的英语学习,具有较高的英语水平与能力。不同的是法学硕士研究生与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还具有三到四年专科或本科的法学知识系统学习经历,对英美法等外国法有一定的了解。而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在本科阶段主要修习其他专业,对法学知识了解较少,对法律英语了解更少。因此,在课程设置方面要区别对待,不能简单地统一学时、统一开课时段合并上课。根据教学实践总结,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法律英语课程应较早开设,最好开设在研究生第一学期。这一时期,研究生比较能专心学习不受实习、毕业论文写作等因素的干扰,学习热情高。且随着专业课学习展开,同时开设的法律英语课程关于外国文献、案例、法条等查找、阅读与翻译技能的训练对专业领域学习与研究有很大帮助,能够达到“学中用,用中学”的效果。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由于已具备了一定的英语水平与专业知识,也应考虑在第一学期就开设法律英语课程。而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则最好在第二学期开设法律英语课程,并考虑相应增加学时。因为,只有在第一学期经过专业课学习,对法学专业知识有一定掌握后再学习法律英语,才能够更好地将英语与法律知识结合,提高教学质量。而只有增加学时才能有充足的教学时间来补足本科阶段本应学习的法律英语内容,并在研究生阶段进一步提高以完成教学目标与培养目标。

 

三、不同类别研究生法律英语教学目标实现具体环节的思考

 

教学目标是教学内容设定的依据,而教学内容又离不开教材的选择与使用。从教材情况看,专门适用于研究生的法律英语教材较少。虽然有些书籍在前言部分有提及该书适用于研究生或本科生或从业人员,但是从内容编排体例上大致相同主要是对外国法律制度的介绍,区分度不高,体现不出研究生学习与本科生学习的不同,也不能完全满足实务需求。在教学实践中,单一依靠这些教材教学,既不能涵盖全部的课堂教学内容也不能实现全部的教学目标。随着LEC考试设置,虽然出现一些针对LEC考试的综合性教材,不仅有外国法律制度介绍还增加了一些语言学内容与写作内容,但是这些书籍更适合本科生学习,并不能满足研究生尤其是不同类别研究生学习需求。因此,研究生阶段,以指定教材为主进行课堂教学并不可取,教材的使用应根据不同类别研究生灵活处理。对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来说,可以教材为辅助作为课后阅读资料或翻译资料使用。而对法学研究生与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而言,并不需要专门教材,而是应根据专业研究方向不同与个体情况差异采集不同的适合自己的学习所需资料。这就要求改变传统的课堂英语教学方法如语法分析+词汇讲解+阅读理解等,转换到范例讲解、采集资料、练习、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教学模式上来,学生学习由被动接受变主动参与并促进学生间的相互学习。

 

对法学硕士研究生,课堂教学应“以练习应用为主,以学为辅”。教学内容应体现为对读写译能力的侧重培养,具体包括介绍外国文献查找与收集方法,要求学生自行查找收集本专业研究所需文献;介绍外国文献阅读与摘要技巧,要求学生阅读外国文献并能够撰写摘要;锻炼学生进行汉英法条互译;介绍案例摘要技巧,要求学生撰写案例摘要并能分析评价,并在此基础上撰写起诉状、答辩状等法律文书。教材为其自行收集的文献案例与教师指定的文献与案例。对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教学内容除了包括读写译内容,还要适当增加听说内容。具体为锻炼学生进行汉英法条互译;撰写案例摘要并能分析评价;介绍各种法律文书格式与特点,要求学生练习写作并最终熟练应用;增加通过外国法庭庭审与外国案件录像环节,要求学生练习撰写案件摘要,在此基础上以小组形式撰写起诉状与答辩状等法律文书,并模拟法庭庭审,由法官组学生撰写判决书。其教材主要由教师根据学生练习情况予以选编。而对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除了上述教学内容与手段还要增加课堂讲述内容,主要是对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英美法律制度特点、外国法律文化与中国法律文化的差异等内容进行介绍以拟补学生本科阶段法学专业学习的不足。其教材应既有介绍英美法律制度与文化的出版教材也应有各种经典或及时案例等内容。

 

综上,研究生阶段的法律英语教学不应再局限于“学”,而应是强调“用”;不应再以普及教学为主而应侧重于个别指导,因人而异,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不同类别研究生的教学目标与培养目标。

 

作者简介:

第4篇:法律专业研究方向范文

关键词:失效专利;技术创新;对策

中图分类号:G31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599(2012)04-0000-02

目前,辽宁省已经进入工业化发展的中后期阶段,依靠科技创新引领经济发展成为建设“创新型辽宁”和“富庶辽宁”,实现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必然途径。开发利用失效专利,不仅能够为促进科技创新提供一条有效手段,更能为失效专利的利用者节省成本,促进经济快速发展。

一、失效专利的界定

失效专利的提法主要出自于各种研究文献,但目前对失效专利的定义尚未有统一的认识。英国知识产权局的英文提法是“Patents Not in Force”[1],意为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的专利;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没有对失效专利进行过解释,但在每年出版的专利统计年报中对专利的“有效量”进行过注释,为“报告期末处于专利权维持状态的案卷数量”。从这两种论述来看,对专利的有效和时效的判别均以法律规定的权利为标准,因此,以“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的专利”作为失效专利的定义是较为合适的。

二、失效专利的成因

失效专利的产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过保期”专利。指申请时间超过法定保护期的专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专利权有效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为10年。超过这一最长年限的专利都属于“过保期”专利,成为公知技术,其专利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二)地域受限专利。指在国外取得专利,但未在我国进行申请的专利。根据“专利一国独享”原则,任何国家都没有保护外国专利的义务,国外专利如果未在一年内在中国申请专利保护,就不受中国专利法保护,在中国范围内成为失效专利。

(三)无主专利。是指专利持有人为自然人的专利因持有者身故而又没有合法继承人的专利。这些专利会因为持有人的身故而自动终止权利,成为失效专利。

(四)被弃专利。是指被专利持有人放弃权利专利。专利持有人会因为各种个原因放弃专利权利,比如有的专利持有者认为专利丧失价值或因自身经济原因而没有续交专利保护费用,有的专利持有人在专利公布后主动撤回或放弃,还有的专利持有人在申请的过程中没有履行型关程序等等。这些专利也都不在《专利法》的保护范围之内,成为失效专利。

除以上原因之外,因各种原因被专利局撤销的专利也会成为失效专利,这些专利往往也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三、失效专利现状

(一)失效专利数量庞大

根据《2009年专利统计年报》的数据,从1985年4月到2009年12月,我国的专利申请总量为5822529件,其中有效量为1520023件,失效专利占全部申请总量的73.9%,有430多万件。此外国外专利在中国申请保护的数量也十分有限。有研究显示,目前一些国外企业在美国和中国申请的专利数量之比如下:英特尔10:1;NEC6:1;惠普10:1;IBM30:1;东芝4:1;三星2:1;索尼2:1[2]。这些还都是十分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跨国公司的数据。2006年全球就有5000多万项专利,时至今日,按上述比例计算,全球在中国的失效专利数量应有几千万件,数量十分庞大。

(二)失效专利获取方便

专利文献出版社和中国专利发展公司分别出版发行了《中国失效专利光盘数据库》和《中国失效专利说明书全文》,通过购买或在网上查找免费资源均可获得。此外,还可以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欧洲专利局等各类知识产权组织或管理机构建立的专利数据库进行查询,通过其专利的法律状态确认其是否为失效专利。专利分析软件也是查找失效专利的有效工具,目前国内外的专利分析软件主要有东方灵盾、TDA、PatentGuider、Delphion等等。专业的专利软件一般有专利检索、专利下载、专利分析等功能,通过检索可以直接判断结果的法律状态,分析其是否为失效专利。

(三)失效专利价值实现难度较大

首先,企业对于失效专利的认识不足,认为失效专利价值不高的观念普遍存在,使失效专利的价值被忽略而得不到实现;其次,企业对失效专利的利用以仿制为主,缺乏创新,多数仍停留在引进、模仿阶段,很少会通过进一步研发实现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化,实现失效专利的价值最大化;第三,企业的专利分析能力较弱,缺乏专利信息分析研究的专业人才,因此即便对失效专利认识较为充分也很难发现其价值;第四,缺乏相关的政策引导,使企业缺乏应用失效专利的积极性。

四、开发利用失效专利的对策

在法律意义上,失效专利已经失去法律的保护,但从技术和市场价值的角度上看,一些失效专利仍然有还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因此,失效专利也是一种创新资源,辽宁省应采取必要措施加大对其的开发利用力度。

(一)对失效专利信息进行进一步的深加工

失效专利数量庞大,内容繁杂,企业直接应用起来难度较大,因此建议依托省直相关公益性院所(如辽宁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的研究力量,对每年出版的《中国失效专利光盘数据库》和《中国失效专利说明书全文》进行详细加工,形成失效专利信息深加工产品,为企业利用失效专利做好铺垫。

(二)出台相关的鼓励政策

企业是失效专利发挥价值的主要载体,因此建议政府在相关计划中适当考虑资助利用失效专利进行生产研发的项目,对于通过失效专利的二次开发形成的新专利、新成果、新产品等,要采取适当的奖励或免税等措施,以提高企业利用失效专利的积极性。

(三)对国外失效专利的利用要制度化、长期化

辽宁一直以来都十分注重先进技术的引进,但对国外失效专利则缺乏关注。因此建议对国外失效专利的利用进行制度化建设,将其作为辽宁省科技创新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制度化建设包括机构设置、法规确立、人才培养、资源库建设等一整套法律事务和研究开发工作,是一项具有开创性的长期工作。

五、开发利用失效专利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法律风险

失效专利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在实际应用中可能会产生侵权问题,主要是因为在确定专利是否为失效专利的过程中因为各国法律不同以及在专利权确定过程中存在的各种特殊情况造成的[3]。因此在开发利用失效专利前,要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调查,必要时要咨询相关法律机构,在明确其确实为失效专利的情况下再进行相关开发工作。

(二)市场风险

企业要在对市场前景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选择失效专利进行开发,同时也要结合企业自身的消化吸收能力,盲目开发失效专利也会造成企业资源的浪费,甚至对企业的长远发展不利。

六、结论

企业是开发利用失效专利的主体,政府要在各个方面鼓励企业的参与积极性,同时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开发利用环境,使失效专利成为辽宁省技术创新的重要资源。

参考文献:

[1]韩兵兵.失效专利应用研究.江苏大学学位论文,2010,6:9

[2]杨海.论我国企业对国外失效专利的利用.企业管理[H].2006,5:219-221.

[3]凌美秀,李雯.失效专利的获取与利用.高校图书馆工作[H]. 2007,2:61-64

[作者简介]

曹猛(1974.7-),男,通辽人,工学硕士,副研究员;研究方向: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

第5篇:法律专业研究方向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 问题 监管 建议

近年来,互联网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给保险业带来了巨大冲击和变革,互联网保险成为保险业的必然选择。为了顺应大数据时代,保险行业也有很多大动作,只是每次引来的噱头大过创新,直到2013年11月6日,由平安保险董事长马明哲,腾讯CEO马化腾和阿里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共同出资设立的全国首家网络险企――众安在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立,越来越多的人才开始真正系统地关注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现状以及思考互联网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相应的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努力让互联网保险在日新月异的信息技术变革中抓住机遇,迎接挑战。

一、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发展速度迅猛,缺乏有效监管

从2012年到现在,我国互联网保险处于全面发展的阶段,各保险公司借助官网、保险超市、门户网站、离线商务平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等多种方式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2011至2013年,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从28家上升到60家,年均增长达46%;保费规模从32亿元增长到291亿元,三年间增幅总体达到810%,年均增长率高达202%;投保客户数从816万人增长到5437万人,增幅达566%,由此可见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速度之快。

正是因为互联网保险近些年来如此快的发展速度,导致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根本跟不上它发展的步伐。近些年国务院与保监会也都出台了一些关于互联网保险监管和保险体制改革的法规和行政条款,但面对发展迅速的互联网保险,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并没有完全跟上其发展的步伐。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对互联网保险合同时效性和法律效力及其他方面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同时,我国现行的保险监管机制也不能满足互联网保险监管的特殊要求,保险监管部门至今仍未制定监管规范网险的规章制度,也没有成立专门的监管部门。缺乏有效监管,也导致了互联网保险市场机制不成熟。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准入、运作、退出机制是市场机制发挥的重要基础和前提,而相应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对于互联网保险市场机制发挥的环节起到把关的决定作用。所以在近几年的互联网保险发展和变革中,一系列市场问题凸显出来。

(二)经营模式多样,缺乏完善体系

互联网技术与电子商务的发展,使互联网保险的经营模式逐渐多样化。第一,保险公司通过在公司官网提品报价,推出官网直销平台,如泰康在线;第二,保险公司选择与网络技术公司合作,利用其网络平台如淘宝网、易保网、慧择网等;第三,保险企业出资成立电子商务公司,如新华世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四,由云商集团成立专业保险销售公司,如苏宁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第五,保险公司与互联网公司联合组建互联网保险公司,如众安在线财产保险公司;多种多样的经营模式将进一步推进互联网保险的发展。

尽管我国现阶段互联网保险的经营模式多种多样,但是每一种模式都不够完善,都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自主经营的官方网站模式存在宣传推广难、产品体系不完善、运行维护难度大等问题;专业中介模式存在产品缺乏创新、销售规模受限制的缺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模式面临监管缺失、资金流转漏洞、销售资质欠缺等方面的问题;网络兼业模式饱含缺乏监管要求、市场秩序混乱、运营效率低下的诟病;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模式在国外发展成熟,已经成为主导模式,而在国内市场才刚兴起。这种商业模式较前四种更能加强与客户的深入沟通,所以顾客的满意度和认可度很高,其中的最为典型的类型便是纯互联网模式,虽然专业互联网模式越来越受到险企和保险监管部门的重视,在全社会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遗憾的是我国专业纯互联网模式只有刚成立的“众安在线”,其保费规模还很小,运营模式还在探索中,离国外的发展程度还有很大的差距。

(三)用户数据公开,信息安全堪忧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据公开与共享成为大数据时代的趋势,但数据公开伴随着来自法律、伦理、道德等方面的争议,制约了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大数据公开是一把刃剑,一方面数据公开,不仅为依托网络经营风险的互联网保险提供了更便捷准确的数据来源,促进了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也将为整个社会创造价值。

另一方面,数据公开可能造成用户隐私的泄露、人权的侵害在大数据时展互联网保险不容忽视的问题。互联网的开放性特征,使得某些商业机构利用不正当手段对保险网络数据资料进行篡改或破坏变得更加容易。在我国信息安全技术不成熟、各保险企业对信息安全投入差异较大的情况下,互联网保险客户信息安全存在严重的威胁,因为技术的不成熟导致互联网保险客户的隐私信息被泄露、窃取甚至贩卖的案例不在少数。如何尽快保障信息安全,是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

(四)产品品种单一,结构不甚平衡

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以低价值、短期化、低黏度、标准化为主,产品结构单一、缺乏创新。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种类不是很多,主要是车险、简单的寿险和理财类保险等标准化产品,其他险种的比例很小,在契合互联网用户消费需求和习惯的个性化产品方面,尤为缺少。

当前互联网保险市场过多偏重理财类保险产品,这类标榜高收益的理财险吸引了大量客户,虽然高收益的保险理财产品在灵活性、收益性、安全性方面取得较好的均衡,自身确实有一定的优势,但收益伴随着风险,高收益保险理财产品也蕴藏着较高的风险,从这方面来看,高收益保险理财产品脱离了风险保障的核心价值和本质,从长远看对未来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是不利的。对于最近几年热门,也是今后保险行业发展趋势的健康险,险企应该凸显出其专业化、个人化、高端化的特性,大多数险企已经注意到要大力发展这样一种潜力巨大的商机。但是实际上大多数互联网保险网站的健康险产品仍旧过于低端化、普遍性、专业性差。网险在做长期寿险市场方面,虽然在创新和销售方面做过尝试,但是网险在产品推介沟通和客户信任度方面的难度更大,所以长期寿险的市场规模很小。

(五)服务体系薄弱,缺乏专业人才

在运营服务体系方面,大多数互联网保险只能通过网络进行产品的宣传、投保和支付,但是后续服务中的保全、理赔工作还要借助线下的柜台来完成。造成提交理赔材料多、理赔时间跨度长、赔付款不能及时到位等现象,也就是客户所谓的“投保易,理赔烦,赔付难”。相对于银行、证券强大的在线自助服务体系,互联网保险在这方面显得比较落后,这在获得客户忠诚度、满意度、信任度方面有明显劣势;

我国互联网保险相关企业目前存在一个共同问题:专业经营人才缺乏。互联网保险产业需要既具有保险、法律法规、营销等专业知识,又同时具备过硬的互联网络技术的跨学科专业人才而这正是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企业面临的困局。

二、解决我国互联网保险问题的对策

(一)健全法律法规

由于近些年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速度过快,造成了市场的混乱,为了我国互联网保险的稳健发展,针对当前大数据时代带来的关于互联网保险的经营模式以及未来仍将出现的跨行业经营互联网保险问题,明确并提高互联网保险的准入条件,让拥有成熟的风险管理经验、高超的信息技术、足够的偿付能力、完善的配套设施以及雄厚的产品开发实力的企业来经营风险较传统渠道更高的互联网保险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在法律法规方面,建立健全适用于互联网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适用其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一定要兼顾互联网保险的交互性和灵活性的同时,也要兼顾法律法规的实效性和严肃性;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电子支付结算、后续服务等法律法规,确保其相关的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等有法可依;建立专门针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其可持续发展,从法律制度层面使其监管的全面性提高。从监管体制方面,要建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准入、退出机制,将准入、退出机制正式纳入监管,对各公司运营业务能力进行分级,并建立多层次的市场退出机制;建立信用体系,这不仅是电子商务时代的要求,也是整个社会良性发展的必要,这需要监管部门建立适用于互联网保险行业的一整套信用体系;建立互联网保险风险防控体系,加大监控力度,确保互联网保险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阻止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使互联网保险在我国的发展有法必依,让互联网保险监管部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完善经营模式

尽管现如今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模式多种多样,但是每一种模式都不尽完美,都存在着各种缺陷,当前互联网保险公司是顾客满意度最高的一种经营模式。针对自主经营的官方网站模式,相关险企应注重加强产品的推广,优化产品的结构,使顾客能够在多样的产品之间有选择的空间,同时应注重培养相关的网站维护人才,定期对网站进行维护更新,保证网站安全有效的运行;而专业中介模式应注重产品的创新,自主拓展销售渠道,使产品更加的畅销;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模式亟需解决的问题是资金问题,首先企业本身应完善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其次监管部门应注重审查相关企业的销售资质,并加强资金方面的监管;网络兼业模式应致力于提高自主运营效率,这样才能在相对混乱的市场秩序下实现自身发展,当然,相关监管部门也应该加强监管,创造一个安全有效的市场秩序;专业的互联网保险公司虽然能够加强与顾客的交流,顾客对其的认可度也很高,但是此种模式在我国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保费的规模还很小,但是此种模式在国外已经发展成熟,成为国外互联网保险的主导模式,所以我国互联网保险公司的发展完全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学习他们成功的方面,避开他们所犯的错误。

(三)强化信息安全

首先,要处理好数据公开与个人信息安全的关系。在不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公开对社会发展有利的数据,同时有效利用其他行业的公开数据,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开阔思路。其次,保监会等相关部门要尽快出台互联网保险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对互联网保险信息的安全问题从制度上做出明确规范。各公司要制定防御政策,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具体责任,针对可能出现的技术风险,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保障互联网保险信息体系安全运行,保证交易、数据、支付安全。最后,要建立健全客户信息安全机制,加强对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从业人员直接接触并管理着客户的所有信息,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对于整个互联网保险安全体系的构建至关重要,因此对于从业人员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要对其资格的审查力度和范围要加大,另一方面要健全电子证据保全制度并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力度,保证客户信息数据的安全。

(四)优化产品结构

互联网保险产品应当从险种和目标人群出发,以客户需求为核心做出改变,不断创新设计多样的互联网保险产品。我国互联网险企应当探索中长期产品,长期保险产品在互联网平台上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如果能在产品形态、产品设计等方面做出一些改进,创造出一条新的互联网平台销售渠道,使其更加适合在互联网平台销售,那将更有利于互联网保险的发展;面对不同年龄段、不同职业客户的需求,需要各保险公司设计出全方位、多层次、简洁明了的产品,优化产品结构,杜绝产品的单一、老套。同时,互联网保险还要承担起理性引导消费的社会公众服务职责,因为我国互联网保险平台的建设目前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很多互联网保险平台还不能实现网络一站式服务,因此各险企要优化升级运营体系,完善在线投保、支付、在线退保、理赔功能,并且优化运营流程,提高运营的效率,增加客户的满意度。

(五)培养专业人才

针对互联网保险服务体系薄弱的问题,互联网险企应加强技术创新,这就需要培养专业的互联网保险人才。数据分析师、数据工程师和数据科学家,将是未来保险公司的核心资源。发展互联网保险,应大力培养基于大数据时代的数据保险双人才,培养他们的观察力,使他们能够及时捕捉到某一个社会现象背后的非结构化数据并挖掘出来,保证这些数据的时效性。另外,提高相关人才的想象力,能够运用处理技术盘活这些数据,把数据结构和逻辑整合成新的商业模式,创造成新的商业机会。

参考文献

[1]唐金成、韦红鲜《中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研究》[J].南方金融,2014,(5).

[2]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2014.

[3]单佳锋.浅析我国电子商务保险的现状及发展方向[J].中国商贸,2013,(12).

[4]夏军.保险业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J].电子商务,2011(7).

[5]徐海超.保险电子商务系统的设计与网络营销[J].企业导报,2012(19):167.

第6篇:法律专业研究方向范文

网络安全产业是知识密集型产业,网络安全学科与其他学科有很多交叉,是高技术专业,需要构建完善的知识体系。当前,我国网络安全人才储备不足,亟待加强人才队伍建设。2015年6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决定在“工学”门类下增设“网络空间安全”一级学科,此举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网络安全的重视,希望将分散在计算机科学、通信技术和软件工程学等学科的相关网络安全科目进行统筹,集中资源和力量来培养网络安全人才。

笔者近年供职于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深入参与了国家网络安全顶层设计和标准编制等工作,目睹了国际和国内网络安全政策、产业和技术的重要变革,对产业政策、产业现状和需求,以及网络安全技术体系进行了深入研究。本文结合近年工作经验与高教研究,以打造网络安全体系性人才为目标,对网络安全专业的教学特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等进行了一系列探索。

一、网络安全专业的教学特点

网络安全专业涉及范围广,涵盖了计算机、通信、电子、数学、生物、法律、教育和国际贸易等多学科内容,属知识密集型专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广泛性和实践性,随着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新应用的出现,网络安全专业的特点更加突出。

1.内容涉及范围广。网络安全专业涉及信息系统软硬件的本质安全,以及应对网络威胁、数据传输等方面的动态过程安全,在安全访问领域涉及密码学和生物学等,在网络安治理方面涉及法律学,在网络安全服务方面涉及教育学和管理学等,WTO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例外”等内容涉及国际贸易学。

2.知识和技术迭代速度快。网络安全由传统意义上的信息安全演变而来。狭义的信息安全重点关注内容安全,即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可用性和保密性。随着新技术新应用的层出不穷,异构信息系统和复杂多变的网络威胁带来了新挑战。除具备网络安全基础知识和技能以外,了解和掌握更多新技术知识是网络安全专业对学生提出的新要求。

3.对实际操作能力要求高。网络安全对实践操作能力有很高要求,构建具有本质安全的自主可控软硬件系统需要丰富开发经验和集成适配能力。应对复杂多变的网络安全威胁,需要提前具备应急响应和灾难恢复能力;面对国际贸易中技术壁垒的挑战,需要深入研究国际贸易保护下的信息安全产业和政策竞争策略等。

二、教学内容设置

对于网络安全专业学生和非网络安全专业学生,在设置网络安全专业课程和教学内容时应予以区分,以使不同发展方向的学生在毕业以后将在校期间学习的知识充分发挥,适应未来职位对其知识储备的差异化需求。

(一)网络安全专业学生

网络安全涵盖本质安全和动态过程安全两大部分。对于网络安全专业的学生,在教学内容设置上,应鼓励学生通过理论和实践,构建网络安全体系观念,并依据个人爱好,深耕具体技术方向,使网络安全专业毕业生具备顶层大局观和技术优势。

1.本质安全方向。近年来,“棱镜门”等事件充分说明美国政府可利用其全球大型IT或互联网企业的技术、产品和服务,甚至对产品植入后门,来窃听、窃取各国数据和信息,这促使我国政府和产业界高度重视本质安全。本质安全涉及包括CPU、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整机、网络设备等软硬件技术产品的自主研发,目前我国党政军和“8+2”对以上技术产品渴求度很大,人才队伍建设亟待加强,因此在课程内容应增强核心硬件和基础软件知识的普及力度,使学生在本质安全基础理论、产品设计和集成适配等方面有所突破。

2.过程安全方向。学习了本质安全相关知识后,就可了解如何构建一个相对完整、安全的信息系统,但在信息系统运行过程中,还需要针对系统构建运维服务体系,从外围加强整个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健壮性。过程安全相关的教学内容包括容灾备份、追踪溯源、安全访问等技术,在过程安全教学内容中,可以以聚合式的思维来教授相关知识,以使学生具备完整的运维服务体系思维。 (二)非网络安全专业学生

1.专业与网络安全有交互的学生。本部分以涉及网络安全的国际贸易和法律专业为例,阐述如何面向专业与网络安全有交互的学生进行教学。

对于国际贸易专业学生,引导学生加强国际IT贸易问题研究,特别是WTO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例外”,即从国家安全考量出发,深入研究世界主要国家限制其他国家企业在其本土投资的案例,以及外国企业如何规避WTO限制,在我国广泛开展IT投资,总结国际贸易争端经验,为未来围绕“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国际贸易纠纷做好充分准备。

对于法律专业学生,鼓励学生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法理研究,深入学习互联网治理和网络安全相关法律和法规,培养网络安全法人才,为党政军和相关产业提供网络安全法律力量支撑,提升国家和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2.其他专业学生。对于其他专业学生,设置网络安全知识普及课程,通过案例分析和实践体验等手段,培养学生安全使用互联网的习惯,提升网络安全意识,了解和掌握网络安全防范和处理基本方法,巩固意识形态,促使学生做到文明上网、安全使用、加强防护,构建和谐清朗网络空间。

三、创新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和理念因学校和教师的不同而千差万别。总的来看,现代教学方法秉承以学生为主体、互动教学和构建体系化知识三项原则[1],重视创新性和突破性,符合新时代和新形势对我国高等教育提出的要求。本节结合网络安全专业的特点,总结了三个面向该专业的创新教学方法。

(一)教法和学法结合

网络安全专业涉及范围广且实践性很强,因此在教学方法上需要创新,将教法和学法进行有机结合,构建学生的理论和技术体系,提高实践能力。

PPT教授法。教师精炼教材重点,利用互联网和多媒体手段,将要点和案例以图文并茂的PPT展示,并结合课堂上的口头表述将知识展现给学生。比如利用信息系统模拟工控系统运行环境,利用DDOS进行持续攻击,使学生从各生产节点和控制系统观察受攻击时的状态,调动学生的注意力,加深学生的印象,使学生随着教师思路来学习。

互动提问法。在课堂上利用互动提问法可启发学生的思维,调动学生积极性和学习热情,促进学生提高注意力和快速学习到重要知识点,避免无精打采或溜号走神等现象发生。同时,提问法给学生提供了讨论、发表个人观点的机会,也促进了学生表达能力的提升。比如讲到构建本质安全信息系统时,可以首先向学生提问,构建该系统需要具备什么样的要素,请学生总结自己认为的具有本质安全信息系统的构造,以此增加师生间的互动,培养探究意识和发现问题的敏感性。

分组发表法。将学生分组并布置特定研究方向,鼓励学生利用互联网资源来获取知识、查找案例,并编制集文字、图片和视频等素材为一体的PPT,在课堂上进行发表,通过教授的点评和同学的提问促使学生深入了解该方向内容,做到专;通过聆听其他组的同学做发表,可以了解其他人的研究成果,并可通过课堂提问和课下交流来深入了解其他网络安全技术知识,做到广。例如学习网络安全政策时,可组建学生小组,基于学生网络安全基础技术和知识,深入研究包括FedRAMP、美关键基础设施保护总统令或国防部云计算安全指南等网络安全政策,并在课堂上做发表,与师生共同分享和研讨美国的网络安全治理经验。

(二)传统授课和网络授课结合

目前,采用传统教学模式依然是我国教育的主要方式,作为“以教师为中心”的课堂教学模式,传统授课模式通过教师在课堂上当面将知识教授给学生,可以促进有意义的学习、加深学生的理解和记忆,也有利于未来对知识的提取。而网络授课的教学模式在传统课堂教学模式的基础上融合了互联网的优势,该模式相较传统教授模式具有更好的灵活性、互动性和广泛性。特别是对于教师资源相对匮乏的地域,可以依托互联网基础设施,通过网络授课的模式将发达地区的优质教育资源引入到地方课堂,使学生享受到公平的先进的网络安全教育资源。

(三)注重实训体系建设

依托网络安全企业或其他专业机构建设网络安全实训基地,与高校等人才培养单位联合,对网络安全专业学生进行实践技能训练。实训基地对于我国网络安全人才培养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实训基地可解决我国网络安全人才培养和使用相“脱节”、学生实际动手能力严重不足等问题。其次,实训基地涵盖技术、战略、法规等多个领域,有利于培养跨学科、复合型人才。

实训基地培训既要涵盖网络安全技术,也要涵盖网络安全战略规划和法律标准等。针对网络安全专业的不同研究方向,有针对性地分类建设攻防、追踪溯源、容灾备份、安全测评、自主可控等实训场景;针对网络安全战略规划,针对性地研究世界主要国家网络安全战略规划,分析各国目前网络安全现状和未来发展重点;针对法律标准,深入研究WTO“国家安全例外”、 中美网络安全相关标准,为未来工作找到技术和法律依据。

四、改进考核方式

第7篇:法律专业研究方向范文

关键词:法学教育; 模式重构; 诊所式教学

一 、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基本现状

1. 培养目标定位不明确

因受生源质量和教学条件与教学环境的制约,地方高校把学生的考研通过率和司法资格考试通过率作为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和生源质量的主要途径。教学以培养学生考研通过率和司法考试通过率为主,以学生的综合能力培养为辅。学生工作表现力与其考试表现力差距太大。

2. 课程设置不合理

学校规定的公共必修课以及教育部规定的14门核心课程,而专业选修课和专业方向课设置很少,同时其他交叉学科如法社会学、法伦理学、法心理学等方面的选修课更是相当缺乏。

3. 师资力量薄弱,远不能满足需求

随着研究生毕业数量的增多,大多数法学专业的任课教师已基本达到学历要求。然而,由于刚毕业的研究生缺乏教学经验,无法迅速适应课堂教学的需要,疲于应付课堂。教师的学历与教师的能力不能平衡,使大量的教师不能毕业立即上岗。

(二)产生的深层原因

1.对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学专业就业市场之间关系的理解存在偏差

不断建设的法治化国家以及经济的高速发展为法学教育专业的毕业生提供了广阔的就业市场。但这种判断存在两种缺陷:

(1) 没有认识到法律专业人才仍然存在数量不足的问题,但更为重要的是人才的质量问题。许多司法部门的法官,检察官尚不具备相当素质的任职要求。

(2) 没有认识到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对法律专业人才的要求更高。

2.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宏观调控缺位

近年来,法学本科教育规模超常发展,甚至陷于失控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当。由于调控机制的不健全,尤其是缺乏法律监督部门的指导、监督和制约。

二、中国高等法学本科教育模式的重构

(一) 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模式

21世纪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建构模式依托于中国当前的教育模式、对国外教育方式的借鉴以及对未来法学教育走向的预测。目前以终身教育思想和人力资本开发理论为指导, 建构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相适应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这是法学教育的历史责任和难得的发展机遇。

1.应明确将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为复合型教育。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与大陆法系国家接近, 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作为上岗就业的标准。因此,将法学教育定位为复合型教育,才能真正培养出能力强、专业素质高的复合型法学人才。

2.应坚持法学硕士和博士教育的研究型方向。法学博士学位的研究型定位不存在任何争议。近年来, 随着博士学位教育的迅速发展和用人单位追求高学历现象的普遍存在,法学硕士获得者越来越多地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于是,存在着是否应反思我国法学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 将法学硕士学位教育定位为应用型教育的问题。

三、中国高等法学本科教育改革方向和内容

(一)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法学教育改革步伐

1.提高本科法学教育的层次,不完善法学教育格局。本科教育培养目标所要求的学习内容,包括理论和实践的,也包括法学知识与其他学科知识,还有实践技能。

2.课程结构与教学方法的改革。合理的课程结构是进行法学教育的核心内容,关乎中国法学教育的未来。其主要思路有:

① 把法学本科教育从教师中心的体制转变为学生和社会为中心的体制,以学生和社会的需求为基础确定课程结构,尽可能减少必修课目,扩大使用选修课和实践课的范围,使学生根据自己的毕业去向与兴趣自由地选择课程,强化课程结构的逻辑性和有序性。

② 根据法学专业化的趋势,及时地增加新的课程,尤其是增加与法学专业领域有关的课程,如环境法、文化遗产保护、水资源保护法等新领域的课程。

③ 实行课程自由开设。除专业必修课外,可根据教授的研究领域,开设专门化的课程,积极引导学生进行课题设计研究。同时,由于法律问题本身的综合性和专业的领域互相交叉,必要时可实行多个教授一体化课堂教学。

(二)与司法考试相结合,推动法学本科教育发展

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和法律职业的前提,司法考试和法律职业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目的,司法考试是联系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桥梁。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实际上是相互依存的关系,二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因此,我们必须将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相结合,通过与司法考试的结合,推动法学本科教育向前发展。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革完善:

(1)加强地方高校模拟法庭、多媒体教室、实习基地等基本设施建设。

(2)加大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课程,创造条件和时间促进学生在法院,律师所等相关行业实践锻炼。

(3)借鉴国外经验,开展"诊所式"法学教育模式应用。

(4)加强实践和案例教学,特聘从事法律实践一线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现身说法。

参考文献:

[1]霍宪丹1 法律职业的特征与法学教育的二元结构[J ] . 中国高等教育,2002 (7) :11.

[2]周江华.法学教育的双重性与中国法律教育改革[J].比较法研究,2000(4):389-406.

[3]何勤华. 西方法学史[M ].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4]曾令良. 统一司法考试与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定位-- 我国多层次兴办法学教育的反思[J ]. 法学评论, 2002, (1) :146-151.

第8篇:法律专业研究方向范文

一、船舶融资租赁近期发展与现存困境

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国务院通过了一系列产业振兴规划,船舶工业也位列其中。船舶制造是资金密集型产业,无论是造船企业顺利完成订单,还是购买弃船,抑或航运企业淘汰旧船后购进新船,均需大量资金的支持。因此,融资问题也成为船舶工业振兴规划关注的重点。从某种意义上说,能否妥善解决融资问题成为船舶工业振兴规划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点之一,因此有必要对目前我国船舶融资现状进行分析。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力度的加大,我国船舶融资也逐渐向多样化发展,目前国内船舶融资方式主要包括银行贷款、船舶融资租赁及其他融资方式,如证券融资、船厂信用、民间集资与联营融资等。

(一)船舶融资租赁在中国的发展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始于1981年,近三十年来获得了长足发展,但发展速度与普及度不容乐观。2002年国家出台了《关于开展国产飞机、轮船租赁业务试点的指导意见》,对船舶融资租赁作了初步规定。但由于资金来源不畅,融资渠道不多,营运资金成本过高,船舶融资租赁行业的规模一直不大。在五家金融系租赁公司成立之后,无一例外地强调船舶融资租赁将成为重点发展业务。在中国的航运、造船业亟待融资的关键时期,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回归,将为航运、造船业提供强大的资金支持。

(二)制约船舶融资租赁发展的现实障碍

1、政策环境的障碍

目前我国对船舶融资租赁整体政策环境并不尽如人意,例如尚未出台太多的税收优惠;外汇控制较严,融资租赁公司尚不能灵活自主地收付外币;缺少对融资租赁专门的扶持政策;法律服务、保险服务、中介服务等配套服务发展迟缓;宣传推广不够,致使社会对船舶融资租赁的重要性与独特优势认识不足等。

2、配套法律的障碍

目前船舶融资租赁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中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以及《海商法》中对船舶光船租赁的规定,此外广义的法律法规渊源还包括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融资租赁法》虽然在业界呼声甚高,也经过了长期的立法调研与草案讨论,但迟迟不能出台。缺少专门法律的调整,使得融资租赁的整体法律环境较为落后。

3、人力资源的障碍

船舶融资租赁具有投入高、技术性强、回报期长的特点,因此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而且要与船舶经纪人、船级社等专业机构密切合作,以了解船舶在设计、建造、运营、交易各个阶段的状况,最大限度地防范船舶融资的技术、市场和财务风险。相对而言,我国船舶融资租赁机构与航运专业机构合作较少,高水平专业人员匮乏,这也成为阻碍船舶融资租赁发展的桎梏之一。

二、对中国发展船舶融资租赁的对策建议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可以学习借鉴美国、德国等国成功运作船舶融资租赁的经验,采取以下对策来发展船舶融资租赁:

(一)转换观念,重视船舶融资租赁

对船舶融资租赁这一融资方式的了解和重视程度直接决定了相关政策、法规、制度的制定及运行的实效。对船舶融资租赁的重视包含两个层面:其一是政府部门的重视,其二是造船业、航运业、金融业等业界的重视。这两方面的重视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相比较而言,还应由政府居于主导地位,率先出台优惠鼓励措施,并大力推广宣传,以提高社会对船舶融资租赁的认知度,推动其发展。

(二)完善立法,提供优良法律环境

制定一部专门的《融资租赁法》的呼声由来已久。经过长期研讨,《融资租赁法》的主要结构已基本确定。但由于我国目前立法任务较重,没有按正常程序进入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议程。为了发展包括船舶融资租赁在内的融资租赁业,一部完整的《融资租赁法》的出台势在必行。我国应在下一届人大的立法规划中将该法列入其中。

就船舶融资租赁而言,在正式法律出台之前,可以通过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来改善外部法律环境。例如针对船舶融资租赁的登记问题,就可以通过修改现行《船舶登记条例》的方式,增加对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的专门规定,既可维护融资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可完善船舶登记制度。

(三)减免税收,实施优惠政策

税收在国际上被认为是完善融资租赁业外部环境的支柱之一,直接关系到融资租赁这个行业的发展壮大。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现行涉及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存在着较多问题,已经成为制约该行业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笔者建议应尽快出台加速折旧、呆账准备、流转税缴纳、关税缴纳等方面的规定,为了鼓励资本向融资租赁业流动,可以实行投资减税,免征回租出售环节中的资产增值税或营业税,并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营业税给予减免。

(四)因地制宜,地方率先试点

融资租赁作为贸易与金融的结合,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由于中国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短期内制定全国统一的政策,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有一定难度,因此可以选择部分航运、金融比较发达的地区先进行试点,取得一定经验后再向全国推广。

目前,上海政府正在争取融资租赁的一些大的政策配套,例如在融资租赁的印花税、流转税、所得税以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方面,争取在浦东先试行。另外,上海浦东新区近期将出台一项支持融资租赁发展的意见,具体包括对浦东设立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金融机构扶持政策;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将享受金融人才扶持政策;浦东将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考虑采用融资租赁等。上海政府的上述措施如能成功实施,不仅对上海“两个中心”的建设意义重大,对于全国的船舶融资租赁业而言也是一次有益尝试。

第9篇:法律专业研究方向范文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发展困境;配套体系

中图分类号:[S7-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4)-06-64-1

为了跟上时展的潮流,我国开展了深入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此来促使林农获得真正的实惠。通化县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探索出了一条适合本县实际的改革路子,但也存在诸多问题。

1 通化县配套改革的基本情况

2008年末,通化县160个行政村的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全部结束,完成改革面积344万亩,改制率达100%;参与改革农户达到61831户,占全县农户的98%以上。目前,全县分山到户山林总蓄积量达到1400多万立方米,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75亿多元,人均3.5万元,户均12万元,确权发证率达98%。主体改革完成后,为适应林改后森林资源管理,依据《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了相关政策,规范林木、林地流转,激活林业投融资体系。确权发证面积310.9万亩,6万余本;全县流转宗地达0.22万宗,流转面积65.6万亩,流转金额6850万元;林权抵押面积14.9万亩,贷款金额12772万元,建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106个。

2 通化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面临的发展困境

一是现行《森林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配套政策改革的进行。

二是部分干部群众对林地流转的认识不足,意识淡薄,流转行为不规范。有的对承包政策掌握不够,对基本经营制度理解不透,片面强调或夸大流转的作用,片面理解林地流转的目的,将林地流转单纯视作增加集体收入,壮大村级经济的主要途径,将流转的租金主要留归集体。

三是林改后,对林分林地的资产价值、生态价值没有专业的森林资源资产核查及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流转的森林资源缺乏科学的核查和评估,资源底数不实,高值低估、高值低卖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使流转标的与实际价值背离太远。

四是林地流转的市场化中介服务体系刚刚建立,还缺少完备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操作程序。目前没有建立相应的林地流转管理机构、林权经济仲裁机构等,流转后没有及时登记备案,林地权属变更登记滞后,严重制约了林地流转市场的发育。

3 通化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建议

3.1 完善林业服务中心服务体系建设

进一步强化林权流转市场和服务平台建设工作,促进林权流转工作正常进行。重点要建立集信息、市场交易、林权登记、中介服务、法律政策咨询于一体的资源流转市场。

3.2 进一步完善森林资产核查和评估机构

随着林木产权交易中心的建立和林地、林木流转的加快,亟需加强森林资源资产核查和评估管理,组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为林农的林地、林木流转提供服务。因此,需要加大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的培养力度;同时开展森林资源核查和资产评价服务,为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招标、拍卖、挂牌提供服务,为健全森林资产评估体系创造条件、提供依据。

3.3 落实农民林木处置权

要根据林改后的新情况,进一步完善集体林管理制度,调整完善森林资源管理政策。可实行分类经营管理体制,按照不同的经营方向和目的,采取不同的管理机制和政策措施。对主要发挥生态保障作用的公益林实行国家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严格采伐管理,而且补偿金额要不低于经营商品林的效益,保证经营公益林可以同样获得应有的效益。并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采取赎买的办法,由国家将公益林逐步收购,实行国家统一管理。

3.4 建立支持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

林改后,要在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林业外,国家要把林业作为重要的公益性基础产业加大支持和保护,进一步加大对林业生态建设投入;比照农业直补政策,逐步实行对林业更新造林、低质低效林改造、森林抚育、林木良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森林防火的直补政策;并对木本粮油、种子资源保护、生物质能源林、速生丰产林、珍贵树木以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政策扶持。

4 结语

本文以通化县为例,分析了集体林权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应对策略,希望可以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其他地方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情况的改革路子,让林农真正获得利益。

参考文献

[1] 许俊锋,张永升,戴芳.河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配套保障体系构建分析[J].网友世界,2013,15(29):192-193.

[2] 翟印礼,何丹,王洪玉.辽宁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配套体系建设[J].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1(10):188-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