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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的类别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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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的类别

第1篇:法学专业的类别范文

关键词:本科毕业生;法学;就业现状;对策研究

一、近年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状况

(一)近几年的法学专业现状

近几年来我国的法学专业面临着一个很尴尬的局面。随着国家法律的逐渐健全与完善我们对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人才的需求在不断上升,而现实的状况却是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却普遍不好,面对目前这样尴尬的局面我们不得不反思我们目前的本科法学专业体系是不是存在问题。我国提倡依法治国,法律的作用毋庸置疑,国家对法学专业近几年来也给与了足够的重视,与法学专业相关的院校在我国也普遍设立,全国大多数不同类别、层次的院校均设置了法学专业。在不到十年的时间里,全国的法律院校增加了很多,在校学生的人数也是增势迅猛。这样的发展速度足见我们队法学专业的人才的需求。但是这样的增长方式也给我国的法学专业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例如专业配置不健全导致资源浪费、只注重理论学习而不注重实践能力培养,导致了教学质量不高等问题。所以我国近几年的法学专业现状就是法律文化的氛围不足、法律实用性弱、法学专业的功利性强,这样的方式培养出来的人才很难适应我们目前法律专业的职业环境,这也是法学的本科专业就业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近几年的法学专业本科生的就业流向

目前法学专业的本科院校840多所,独立学院340多个,基本上现在的每个大学都开设有这个专业,而且在专业内算是比较热门的专业,导致所有的高校一窝蜂的开设这个专业,除了本科院校外,大量的专科院校也都开设了这个专业,而且现在的法学专业的什么自考、成人学习、函授、夜校、网络等最为热门的就是这个专业,所以人数规模相当之大。这个专业的毕业生的就业方向:公务员,尤其是法检,大量招聘此类专业,虽然人数招聘的多,但是报考的人员更多,很多都是,总之相当的难考;律师,首先你要过司考,过了后实习一年,这一年你是没有什么收入的,然后执业,这段时间的工作比较艰辛;企业,现在没有几个企业需要这个专业的人,太少了;其他,很多的这个专业的被迫转行,转行最多的就是销售。

二、影响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就业的因素

(一)社会因素

毕业生的供需矛盾是影响毕业生就业的一个很大的社会因素,随着法学专业越来越成为一个热门的专业,报考人数在逐年上涨,相对的就业压力也在攀升,人才过多导致市场的饱和,是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难得一个主要方面;用人单位的选材要求高,很多公司都要求应聘的人才都是通过司法考试或者是研究生学历,这直接就把本科生排除在外,或者用人单位要求应聘者有相关的工作经验,能快速的融入的工作之中,这都是对法学本科专业的学生不利的条件;社会上人们的法律意识还是相对比较淡薄的很多公司企业不重视公司法律权利的规范,很多的企事业单位不招聘法学专业的人才,导致了很多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在结束了四年的学习生涯后很难有个满意的工作。

(二)学生自身的因素

很多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在进入大学之后对学业有所懈怠,认为进入了大学之后就不需要再像高中时候进入紧张的学习状态,在大学的学习期间很多专业课的知识没有掌握,以致到了实际工作中对很多问题也是一知半解,在学校期间没有珍惜实践的机会,很多大学生都基本没有进入相关单位实习过,业务能力欠缺,不能很好的适应进入社会的工作;大学生对自身的期望值过高,部分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在毕业之后对自己的定位较高,对待工作很挑剔,对用人单位的要求比较高,这也是大学生就业难得一个原因。

(三)学校因素

很多用人单位都希望招收那些业务能力强专业知识硬的学生,这样方便公司对人才直接使用。而学校对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方式比较单一,很多院校都是只注重对专业知识的教授而不注重对业务能力的培养,导致很多学生的综合素质不强;目前,在很多高校也都设立了就业指导的课程,但是投入的力度很小,很多学校都是在学期末会上几节课,也不能引起学生的重视,对学生的启发意义不大。

三、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应对就业难题的措施

(一)优化国家的政策法规

在招生政策方面要限制法学本科生的规模相应的扩大法学研究生硕士生、法学双学位的招生优化现有的招生体系,增强对法学专业本科生的业务能力的培养,在学校内多设实践类的课程,拓宽学生的知识结构;提升法律人才的专业素养。在就业政策方面可以提供更多就业方向对司法系统人事制度不要要求的太过苛刻,每年尽量提供一定的就业职位另外还要增强各大公司、中小企业对法律的重视鼓励他们设置法律服务岗位拓展基层法律工作岗位。

(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在法学专业本科的四年学习生涯中。要严格控制学生在上课方面的出勤率和布置的作业量,保证每个学生在四年的学习生涯中能够充分掌握专业知识,对学习做到足够重视,不荒废学业;同时也要鼓励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到基层中去学学习,不要对工作挑三拣四,能够珍惜每次实习的机会。

(三)加强学生的业务能力

注重对学生业务能力的培养不能让实践课流于形式。应加强对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让毕业生有更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更完备的业务综合能力。让我们的学生珍惜每一次实践的机会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比如参加科研普法宣传去法院、律师事务所检察院实习等。

加强就业指导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和职业的基础上认真对待就业环境。帮助他们树立新型职业观和“先就业、再择业的观念鼓励他们拓宽视野到公检法系统以外的单位寻找就业机会到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社会服务行业就业。

四、结语

随着法治社会的推进,法学专业在社会中也成了热门的专业,很多院校都设立的法学专业。然而人才的急剧增加带来的是就业压力的增长,很多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民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压力,这种就业环境主要是社会、生自身和学校等因素相互影响的结果我们在面对这样的情况,要整顿目前的相关政策规定、提升学生的专业知识与业务技能、提高学校的资源配置,以保证每个法学专业的本科生都能有好的就业前景。(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雷鑫,谢国保,谢利平.法学本科学生实践能力提升的路径选择[J].湖南师范大学专业1科学学报.2014.03:23-24

第2篇:法学专业的类别范文

在高校中,教师队伍的素质存在差别,教师水平参差不齐。在教师师资水平较高的大学如我国综合性重点大学,这些高校的大学生法制教育师资队伍基本上是水平比较高的法学专业教师,这些教师一方面在从事法学教学工作;一方面还研究比较深的法学专业问题,他们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在给学生传授法律相关的理论基础知识的同时,通过丰富的实践案例,启发他们对法律基础知识进行延伸和思考。但是,在一些大学师资匮乏的高校尤其高职类院校,没有设置法学院或法律系。担任这类大学法制教育课的老师多是一批兼职教师,并且主修法学专业的也极少。他们由于专业素养有限和其他工作压力,导致教学指导无法真正落到实处,基本只是有名无实的法律教育课程,应付考试却无法真正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与修养。

2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

高校法制教育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大学生自身的法律意识仍然比较淡薄。这主要因为大学生缺乏法律知识造成的。他们的法治意识不强,在遇到问题的时候往往以自己的想法去处理而没有从法律的角度去考虑。因此,他们往往因为意气用事造成事情恶化,导致违法犯罪活动。如药家鑫事件。再者,在校大学生缺乏权利意识,在他们的知识体系中,法律仅仅是一种义务意识,这种义务意识导致他们不会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自己的合法权利和法定义务缺少了解,而长期以来法制教育基础课不是“主课”的观念根深蒂固。就实际而言,很多大学生并未对法制教育课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关注,因此,法学生法制教育课也处于一种“附属”的尴尬地位。

3提高高校学生法律意识的思考

3.1法制教育专业化教学机构应依据高校法制教育自身特点,在系统把握法制教育体系基础上,制定科学并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教学计划,明确法制教育的目的和意义所在。通过具体、清晰和知识完备的理论讲授和实践操作,实现大学生遵纪守法,运用法律解决相关日常问题的能力,具备时代要求的法律素质。通过将法制教育内化到各专业知识教育,利用学生学习专业课的内在需求和积极性,吸收消化与专业课程紧密结合的法律,并为以后的专业发展和职业要求做良好的铺垫,注重正确价值伦理观引导下的实用性。依据不同的学生类别,年级年龄和专业要求因材施教,把握各自特点,采取针对性的具体措施,依据他们的现实需要和思维方式,进行有效遵守、维护和使用法律的良好法制修养教育。

3.2高品质的课堂教学高质量的法制课堂教学有利于学生掌握牢固的法律基础知识,从而为进一步接受法制教育打下良好的基础,所以必须保证课堂法制教学的高质量。作为教学主体的教师首先要明确了解法制教育目的和意义,结合科学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背景,建立科学的、符合时代要求的教学理念;运用针对性强和有效的教学模式,在充分了解和把握大学生特点和学习需求基础上,积极运动多种教学方式和手段,理论结合案例,讲授结合学生互动参与。同时,组织学生探讨、分析、思考和表达,锻炼他们运动基础知识分析社会实际案例的能力,鼓励和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强化案例分析和事实材料收集、归纳和分析,增加情景模拟的比重,最大限度让学生参与,让学生在引导下进入自我分析、思考的学习阶段,从而达到满意的教学效果。

第3篇:法学专业的类别范文

【关键词】法学本科生 实习基地 专业实习

从学生就业角度分析,法学专业实习是提高学生专业能力的最好手段之一,是促进学生就业的最好途径,能够满足市场多元化的就业需求。可见,实习是就业的前提,就业是实习的最终目标。但实习与就业之间需一个联结载体,这就是实习基地。实习基地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场所,是学生了解社会、连接司法实践的桥梁,也是实现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因此,基地建设的好坏直接决定专业实习的成败。

一、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建设的现状

(一)法律院校实习基地建设概况

近年来我国非常重视实习教学基地建设。2012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指出:加强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实践教学共享平台建设,重点建设一批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高职实训基地。可见,教育部已将实习教学基地的建设作为教学质量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各法律院校都建设了一定数量的实习基地。从总体上看,全国高校都重视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实习基地建设普遍采取校内外相结合、以校外为主的建设模式。校内实习基地主要由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大学生法律援助社等组成。校外实习教学基地一般为高校所在地的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在实习模式上一般采取集中式和分散式;大部分法律院校与合作单位签订了合作共建实习基地协议书;实习基地也给予法律院校较大支持。同时,实习在就业中已显现其作用。

(二)海南大学法学院实习基地建设情况

海南大学法学院充分利用地域优势,与海南司法部门共同建立实习基地,共同培养海南法治建设人才。自1988年,法学院乘建省办特区的东风,建设一批稳定的实习基地,经过25年的努力,在海南司法系统中建立了43个实习基地,其中海口市25个,其他市县18个。实习基地类别多样化,不仅涵盖了法院、检察院,而且还有仲裁委、律师事务所、政府机关。在实习基地的建设方面,主要有以下的一些做法。

“多层次、多元化”实习基地建设规划。历届学院领导非常重视实习工作,根据法学专业的特点,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实习基地。“多层次”是指建设实习基地是要分阶段、分层次进行建设;“多元化”是指针对法学专业学生不仅在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实习,而且根据法学专业学生的需求情况,扩宽实习基地的覆盖范围。

重视建立基层法检实习基地。基层法院、检察院案件比较多、业务量大,工作人员相对紧缺。因此,实习生参与办案的机会多,得受到法官、检察官指导的机会也多,有利于提高实习生法律事务能力。如,学生可以参加合议庭讨论案件。据统计,在43个实习基地中,基层法院、检察院就38个。

建立健全实习教学管理制度。目前已制定的规章制度有《海南大学法学院本科生毕业实习指导书》等10个,既包括关于实习教学的管理规定,也包含督促实习的相关制度建设:实习生的管理制度及考核评价体系;统一集中安排实习,法学院指派带队老师带领学生参加实习,指导老师“一对一”地指导实习生。

加强与实习基地合作。法学院与实习基地本着“互惠原则”,实现双赢。法学院利用实习基地的人力、物力资源进行实践教学,狠抓实习质量,实习结束举办“实结表彰暨研讨会”,与实习单位加强沟通,促进实习工作;同时在培训、科研等方面给予实习基地大力支持,帮助实习基地培养人才、疑难案件研究等,从而促进法学院和实习基地共同发展。

就法律院校实习基地建设而言,对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促进法学教育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二、法学专业实习之问题剖析

(一)实习基地建设不规范

据了解,各高等法律院校在共建法学实习基地不规范:其一,实习合作协议内容形式化。有的挂了实习基地牌,也签了合作协议,但协议流于形式,双方权利义务不够明确,如怎样选派指导教师、解决实习生住宿等都没有具体规定。其二,合作后续工作滞后。后续共建工作滞后,导致学生不能获得真正专业实习机会。一些实习基地建设是依靠法律院校和合作单位领导层的私人情感维系,如人动,实习基地便难以为继,进而严重影响实习基地的稳定性。其三,实习基地建设内容形式单一,如学生只实习。

(二)实习教学管理不规范

实习前期培训不充分。大部分实习生开始实习显得“笨手笨脚”,如送达文书也不会填写。实习生法律实务能力离实际需要还有较大差距,导致部分学生缺乏主动性、积极性。其原因是法律院校在实习前未对学生进行充分培训。

实习时间安排不合理。目前,大多数高校的法学专业实习为期1~2个月。这显然过短,学生无法全程参与处理一宗案件,实习效果打折扣。因为一般民事案件的审理少则需要3个月;刑事案件亦如此。另外,在时间点上,很多学校把实习时间安排在学生写毕业论文前几个月,导致撰写毕业论文、考研复试、考公务员、就业相冲突,学生无法兼顾,也无法保证实习教学质量。

实习考核不规范。我国法律院校还未建立起科学的实践教学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由于对学生实习全程缺乏了解,只依据学生实结及实习单位评语做出判断,不能真实地反映学生实习情况。特别是放羊式实习,学校更无法掌握实习情况,考核流于形式。

(三)就业形势影响实习

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给毕业实习的正常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影响,面对严峻的就业压力,很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实习期间内把主要精力都用在找工作上,而很多学校为了提高本校毕业生的就业率,默认学生的行为,“专业实习”变成了“毕业实习”。同时,公务员等许多考试也在此时进行,都同毕业实习发生冲突。从现实出发,很多学生都花很大的心思与时间应对“三考”,不能认真实习,影响了实习效果。

(四)学生认识不到位

在实习中,学生普遍认为,专业实习是为实习单位“打杂”,忽略了对自身能力尤其是专业能力的提高,也未意识到实习是最好的职场模拟训练,也是就业的另一途径。因此,出现消极怠工、无故旷课等,降低了实习质量。

三、法学专业实习的基本思路

教育部等部门要求:支持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社会有关部门合作共建,形成一批高等学校共享共用的国家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为实现这个目标,我们应该:

(一)实习与就业相结合

就业率是一个高校的命脉。为了提高就业率,学校应采取措施来保障学生的就业,如对学生有就业意向的单位,又有足够的师资和条件可以保障学生完成实习,经学生申请,学校可优先安排学生习,创造学生就业机会。另外,实习是大学生初涉职场,也是开始职业生涯规划的起点。据专家介绍,HR对实习经历的提问一般是:你在实习中具体做了那些事情?你是如何完成工作中的任务的?实习给你的最大收获是什么?你是否对你职业生涯做过规划?因此,大学生实习不但提高专业能力,而且能够深度认知自我并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做到人职匹配。因此,高等学校应积极探索毕业生就业的新途径,最终达到实习、就业的目的。

(二)建立就业信息共享制度

为了学生的实习与就业,我们可以考虑,通过签订合作实习基地协议,与实习单位建立就业信息共享制度。对于“凡进必考”的法检部门,法律院校要主动上门,收集实习基地的招录信息;同时,作为共同培养法律人才的实习单位有义务向实习生提供就业信息。如今年本实习基地将招考名额或招聘多少辅助人员,告知实习生提前做好准备,确实做到“近水楼台先得月”。另外,对于仲裁委、律师事务所等实习单位,学校也应收集就业信息。如我们可以为这些实习专场招聘会,不仅方便用人单位选聘人才,而且有利于毕业生顺利就业,一举两得。

(三)建设多样化实习基地

科学选择实习基地。鉴于法学本科生就业选择受到司法资源的限制,于是,笔者认为,法学实习基地应选择与建立以法、检、仲裁、律师事务所为主,政府机关、企业涉法部门或法律服务机构为辅的模式。所以,法学专业实习基地既可以选择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政府机关设法部门,也可以选择公证机构、仲裁机构、知名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世界500企业公司的法务部等。这样,学生就可以根据其未来职业选择来选择实习基地,这不但提高了学生的实习积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而且提高了法律院校的人才培养质量,也有利于转变学生的就业观念,提高就业率。

扩大实习基地内涵建设。我认为法律院校与实习基地,应双方本着互利共赢原则,建立稳固的兼顾教学、科研、实习、就业的多功能专业实习基地,深化实习基地内涵建设。对于条件优越的实习基地,在合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实习单位对实习生就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通过自己的努力和良好表现,促使其做出留人用人的决定。在此基础上,逐步使就业朝着基地化的方向发展,将实习基地逐步升级为实习就业基地。如西南政法大学与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对其刑事执行专业学生实行的“订单式”培养模式,即在学生招生、培养、实习和就业等环节与用人单位密切合作,特别是实习环节,该专业全体学生统一到基地进行集中实习,经过系统的狱政管理实践学习,学生毕业时通过公务员考试即可进入狱政系统工作。

(四)合理安排实习时间

实习时间应包含两个方面,即何时安排实习和实习多少时间。基于实习与就业的关系,我认为,实习应安排在第七学期。理由有四:一是学生已经掌握了完整的法学知识体系;二是实习基地的工作任务最繁重,学生实习机会较多、也可缓解单位的工作压力;三是每年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学生已无后顾之忧,可全身心实习;四是用人单位招聘与面试一般为每年2月到6月,实习恰好可避开这个时段。这样,既解决实习和就业之间的矛盾,又错开学生的就业高峰期,减少实习与就业之间的矛盾,实习和就业都能保持正常进行,又能推进实习与就业的紧密结合。

至于实习多少时间,我认为至少3个月或从国家司法考试后至第七学期期末。理由是一宗民事案件的处理至少需3个月,多则6个月;刑事案件更是这样。另外,实习时间加长,实习生有更多的锻炼机会,有利于学生提高就业能力。

(五)强化实习前期集中培训

实习前期集中培训应包含3个方面,一是实习动员,二是实习岗前培训,三是就业指导。实习动员大会一般由法律院校负责实施,实习管理部门组织落实,通过动员使学生明确实习态度、实习目标、实习内容、实习纪律、实习要求、实习考核、实习安全等内容,在思想上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并就以上动员内容,开展针对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对学生能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实习岗前培训主要由法律院校与实习基地联合开展,主要使学生了解实习单位工作纪律及保密等相关制度。实习前期集中培训,其目的解决学生从思想上、行动上重视实习,以及提高实习质量的问题。这样,不但提高了学生的社会适应性,而且极大满足了用人单位的需求。因为实习是“职场模拟训练”。在动员时,应对学生的实习态度、角色转换、职业生涯规划等加以指导,适应职场需求。

(六)建立实习质量监控体系

建立“法学专业实习质量监控体系”,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来:法学院校与实习基地建立实习协调小组,负责领导实习工作;双方共同建立相关制度,规范实习管理;3.建立专业实习的考核标准,以学生的实习态度、纪律、出勤及实习报告、案例分析、实习日记的质量,为主要考核对象,评定实习成绩;4.实习基地指导老师、学院实习带队老师做评语及评定等级;5.学院根据学生、指导老师和带队老师进行综合评定成绩,并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载。6.双方共同召开实结表彰研讨会,进一步总结经验,巩固成果,提高实习质量,促进学生就业。

我们相信,认真探索与实践我国法学教育的实践教学有效途径,满足法律院校、实习基地和实习生三方之间的需求,达到共赢。这对培养国家法治建设是有所裨益的。

参考文献:

第4篇:法学专业的类别范文

2018吉林成人高考报名流程导语:

【吉林成考报名流程】选择层次(高升专、专升本、高升本)报名参加考前辅导8月中下旬开始网上报考(填报学校及志愿等)9月初正式确认报考9月底发下准考证10月第三周周六、周日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具体以准考证时间为准)11月份网上公布考试成绩12月份网上公布录取分数线及录取结果12月底或1月初领取录取通知书第二年3月中旬领取教材,课程表正式入学上课

【选择专业】一般成考报名中理科集中在通信、电子、计算机等专业,文科集中在外语、财会、经济、法律等专业。成人高考学校不分类别,所有分数线都是一样的,特别热的学校根据专业热度不同招生计划不同。重点院校、热门专业如果考生刚刚上线风险较大选报时要慎重考虑。考生报名时要以实用、实际为主,重要的是学到实用知识而不是攀比跟风。高中起点本科考生,可以同时选报专科,选专科专业时考生可以选择较好的专业。外语类考生可以兼报文科,文科生不可报外语专业。专升本考生选专业时和原来专业大致衔接。考生在报专业时一定要填报第二志愿,同时要服从分配,避免“死档”。比如在法学专业中,有的学校侧重点是刑法、民法、国际法等内容,但在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则是以建筑经济法为重点,带有鲜明的行业特色。而对专业名称相同,内容也不易区分的专业,更要多方了解。比如很多成人高校都开设计算机专业,其实各校的授课内容差别不大,这时考生要多方了解学校的情况,为选择专业提供参考。一般情况下,要选择具有较长教学实践的学校,或以该专业为特色专业的学校,这样的学校教学内容较成熟,教师专业教学经验也更丰富,各项教学配套设施会更完备。考生在选择学校和专业时,还要根据自身职业特点,结合工作实际选择。一般来说,考生选择成考一般有两种目的,一是提高专业知识水平,二是提高学历层次。对抱有前一种学习目的的考生来说,要结合以上选择专业的方法,选出与工作内容相关的专业;对于有后一种想法的考生,可关注专业招生计划数较多的学校,提高自己被录取的机会。

第5篇:法学专业的类别范文

1、高校经济法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不少从事经济法教学的专家学者已指出:前段时间经济法教材尚存在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教材内容与相关专业学生实际脱节的问题,由此导致教学目标不够明确,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尚普遍存在“重理论轻应用”、“重书本轻能力”、教学方法和考试方法落后等问题。对于上述经济法课程教学所存在的问题,个人在近十年教学实践中深有同感。由于教材、教学目标和教法的问题,一些学生尤其是学习经济与管理的不少学生学习目的不甚明确,将课程学习目的定位于应付考试。学生学习动机与课程目标背道而驰,造成学习主动性、积极性差,学习收获小,思想与能力素质提高甚微。因此,要跟上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要充分实现课程本身的人才培养目标,高校经济法课程在教材和教学方法上进行改革已势在必然了。

2、高校经济法教材使用建议

2.1 选用适合专业类别培养目标的教材以明确教学计划和目标

经济法在我国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不长,有关经济法的许多问题目前在学术界尚存分歧和争议,反映不同观点、编写角度不同的经济法教材必然不止一种两种。而我国高校涉及经济法课程的专业颇多,除法学专业外,还有经济学、管理学、财经等类专业。由于各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不同,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计划和教材内容的侧重点也应有所不同。这就要求我们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生知识构成实际出发,选用相对对口的教材。比如,法学专业的教材最好选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经济法》教材,经济学、管理学类专业最好选用上海财经出版社出版的《经济法概论》教材或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经济法》教材,财经类专业最好选用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经济法教程》(第2版)教材。此外,具有通用性特点的江西高校出版社出版的《实用经济法》也可作为开设经济法课程的高校的教材选择。

2.2 编写结合现实经济生活的补充教材以更好发挥教材功能

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经济领域的各种矛盾不断出现和转化,经济法规在实践中不断产生和完善,决定了关于经济法的教科书不可能都具有很强的前瞻性,不可能都与我们的现实经济生活完全吻合。为了充分体现经济法教材理论紧密联系实际、实用性强的特点,任课教师应随时关注新出台的和进一步完善的经济法规,留心收集一些新的典型的经济法案例,编写成补充教材,以丰富原教材的思想性、时代性、灵活性,从而更好发挥教材功能。

2.3补充相关基础知识以解决教材与学生接受能力脱节问题

为了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实践,许多经济法教材注意到运用法律和经济学的原理对经济法基本内容、基本理论和相关知识进行阐述,但教材本身属于法学范畴,而非经济学范畴。

我国高校现行课程设置,法学专业一般不开设经济学课程,经济学、管理学、财经类专业一般不开设法学课程,客观上造成多数开设经济法课程的专业学生因知识构成的缺欠而接受课程内容的困难。作为任课教师应从学生实际出发,给学生补充经济法课程学习所必需的基础知识,巧妙地穿插在经济法的有关教学章节中,如法学专业的补充有关经济学基础知识,非法学专业的补充有关民法等基础知识,以解决教材与学生接受能力脱节的问题。

3、转变教育思想观念,大力进行教法改革

3.1 首先转变教学思想,更新教学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关系,实现国家经济调节意志,约束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们经济行为的法律规范。这决定了经济法课程本身具有理论联系实际和极强实用性的特点。因此,无论今后从事法律工作还是非法律工作的学生,经济法的整个教学过程就是运用经济法理论解决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过程(实际问题同时包括提高学生经济法律意识和思想道德素质)。其课程特点决定了如离开现实经济生活,单纯死记教科书上条文,不将之付诸实践,经济法课程的开设便失去其基本意义。反过来,只有将教材与现实经济生活紧密联系,教材的基本内容、基本理论和相关知识才能做到融会贯通,活学活用。重理论轻实践,重书本轻能力,与经济法课程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思想观念是格格不入的。因此作为教师,进行教学改革首先是教育思想的转变,教育观念的更新。惟其如此,才能真正明确教学目标,才能有真正意义的行之有效的而不是缺乏实际意义的形式上的教学方法的改革。作为学生,应切实端正学习态度,明确课程学习意义,时时关注现实经济生活,变死记硬背为在实际中理解运用,惟其如此,才能主动地、生动地并有所创新地运用经济法理论去解决经济社会的纷繁复杂的问题,才能高标准地达到经济法课程的学习要求。

3.2 案例教学法是经济法课程主要的教学方法之一

第6篇:法学专业的类别范文

法律是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规章制度,保障社会秩序的有效运作,调解人们生活之间矛盾的法治体系,对于以法律来说,是一种比较有科学性质的一门课程,其理论知识不仅专业程度较强且在实践中涉及的专业性也是比较强的,以此作为法学中的服务法律和法学实践的实质。以此作为基本条件来对法学进行了分类,第一,直接服务于法律研究与法治研究,其主要的意思就是讲的法学中的实务研究。而在实务研究中又包含了两层意思,即(1)借助于法学中所涉及到的一些相关理论来对法律的制定实施有效的措施;(2)将法学理论作为法律运行的基础条件,以此来达到法律的完整性。第二,利用间接的形式来达到法律和法治在法学中的分析类别,其主要指的内容就是在法学研究中对原理的分析。这一种形式上的分析代表了法学实质上的理论构成,从中提出了法律和法治在社会中运用的一些法律依据。这两种类型的关系就像“砍柴”与“磨刀”的关系一样,二者是缺一不可的。

法学教育的类型。在法学研究中,既需要注重对人才的培育还需要注重培养专业人才。由于“砍柴”与“磨刀”都是法律和法治实践中所必须的,所以对于法科人才的培育就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1)重点培育有专业性质的实务人才和理论人才,从而能够形成两种法学教育类型。对于实务型人才的培育目的是在于实务工作岗位。对于理论型人才的培育来说,需要明白:要加强对学生书本知识的学习,使其能够熟练的掌握书本中的一些法律概念,达到倒背如流的程度,这有这样才能在运用时做到脱口而出,这样才符合培育理论型人才的目的与需要。从培育课程的内容上讲,需要加强学生两方面的知识,即一方面,对于以后打算就业于法学理论事业的学生来说,必须掌握全部的法学科目,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事业单位对人才需求的满足。(2)对于法律实务工作岗位来说,其自身带有的研究性要求实务人才要具备实务研究能力,对于培育实务型人才对学生所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就是研究能力。在校法科学生和法学老师是法学理论工作中最能反映法学教育的过程,对于社会中那些工作于法律实务的人员和工作于法学教学的理论者来说,其主要形成了法学知识的教育体系。但是,对培育类型进行具体的区分并不是代表了在法学理论型人才和学科型人才中某一个可以从事于理论工作岗位,而是要求这两种类型的学生都必须掌握理论知识,因为这无论对于理论类型的人才还是学科性的人才都是进行深入学习的基础知识。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均需要结合法律实务中的实际问题,因为在教学内容中不可避免的会存在重合与交叉。所以,对于不同的教育类型仅仅是在法学研究的取向上有所侧重。

二、法学研究类型是构筑法学教育体系的基础坐标

在一些学校中对法学知识的教育对法学类学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学校教育体制的完善和师资力量的雄厚都代表了这个学校中学生学习的好坏程度,无论是对于老师还是社会来说,最终的目的就是培养出拥有高知识含量、高素质的法学人才。与国外的一些法学人才培育机构来说,主要运用的教学方式是:欧洲模式和美国模式。这两种模式各有不同,却都是以两种法学研究作为内在依据的。

第一,根据其研究目的上的差别,需要对法学人才进行划分,可以根据学生自身的能力进行划分,因为在不同的国建中对法律教育的规定也是不同的,有的偏向于对学生实务研究的培育,有的偏向于对学生理论性的学习,所以,在这两种模式上,第一种更重视对学生在工作岗位上的培育,比较注重于法律实务与理论的结合。

第二,从两种研究能力出发,设定不同培养层次。每个国家都设置了不同层次的本科、硕士、博士等,而培育出来的法科人才类型是要有不同层次的学历的。实际上,从事于法律实务的必须是科班出生的,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等高学历学位人员都集中在法学理论工作岗位上。

三、法学研究类型为法学教育调整提供指引

根据目前我国一些学校对法学人才的培育来说,知识在一些重点本科院校才会设置与法律相关的专业,对于一些职业院校来说,根本没有设立与法律相关的专业,因为法学是一门非常严谨的学科,需要具有一定的资格才可以从事于本行业,对人才的要求非常高,以至于在中国的法律岗位上出现了对人才的大量空缺,造成了法律人才难找的现象。即使有一些学生获得了法学学习的资格。但其学习的成果不理想,而造成了在一些本科院校内学习法学专业的学生不能从事于法律事业。在社会中对法律在形式上设立了不同的学位,有研究生学位,还有硕士生学位,这二者的确立代表了我国法学教育的主要差别。对于解决法科人才的短缺是当前培育能够培育人才的师资需要,以法学二级学科为专业的法学是建设开始,形成了培育各门法学课程教师的理论人才品种。在之后出现的博士就是对此的延伸,而法学本科将培育任务转变成了培养实务人才。我国法学教育针对人才的缺失做出了重新的定位和调整。第一,将两种法学研究能力作为标注,对社会法律中人才严重空缺的现象有以下几种解决办法:(1)将原来存在的本科院校法学教育作为学生学习实务法律的院校,将本科院校中的硕士和博士学位取消掉。(2)将非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作为实务型品种来进行保留,将法学硕士和博士作为理论型品种,取消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和法学本科。第三,将两种法学研究能力作为一种门槛,清楚这两种岗位人才的准人资格,若是没有受过实务型法学教育的法学博士是不允许进入实务岗位的。

第7篇:法学专业的类别范文

【关键词】职业学校;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8747(2012)01-0076-01

近几年来,中等职业学校一直在与时俱进地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类和管理类专业教学计划中的经济法课程作为专业必修课,成为其课程改革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如何在教学实践中既保留经济法的特色和理论体系,又能与其他学科相互衔接,融为一体,让学生能够融会贯通,运用自如,是在课堂教学中需要不断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一 教学体系的编排

1.力求“经济法学”与“经济法规”的结合

对于职校生来说,经济法的学习应当是在经济法学基础上的经济法规的学习。其一,职校生对法学基础理论的掌握比较欠缺,单纯的为了法规而学法规,其教学效果将极其有限。其二,无论什么样的法规都是建立在一定的法理基础之上的,要达到深刻认识法规的目的就必须辅之以一定的法理知识的讲解。其三,经济法规数量多、种类繁,要在课堂教学中全面把握是不现实的,那就需要以法理为线将法规分门别类,然后在每一类别中选取有代表意义的,与学生专业紧密结合的法规加以讲解。

2.力求教学内容自成体系、重点突出

经济类和管理类专业将经济法作为专业必修课,课时多在48学时左右。要在48学时内要将经济法的内容全面掌握是不可能的,这就为教师提出了极为艰巨的任务:如何在较短时间内使学生对经济法有较全面的认识,同时又能掌握经济法的思维方式,掌握具体案例的分析方法。

通过几年来的教学,笔者认为:首先,应该使学生从法学的角度对经济法的体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在教学中,笔者将经济法的整体分为四个子系统——基础理论部分、经济主体法部分、市场规制法部分、宏观调控法部分,这样学生就能够清晰的把握经济法这一特殊部门法的全局,也能将内容繁多的教材进行系统分解。其次,根据不同专业的需要适当选取每一个子系统中的具体内容。例如:市场营销专业学生的学习重点可以放在市场规制法方面,工商管理专业则可将重点放在经济主体法部分,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就可适当选取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加以学习。这样,在同一结构体系下有所侧重的选取教学内容将更能体现因材施教的教学方向。

二 教学方法的选择

1.体现学生的主体作用,注重指导学生的学法,提高教学效率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启发我们:不仅要让学生“学会”知识,更重要的是要让学生“会学”知识。

(1)激发学生学习会计课的积极性,培养学生对专业课的学习兴趣 。 孔子曰:“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也是决定学习效果好坏的核心问题。因而,教师要对专业课抱有极大的兴趣,多向学生展示本专业的职业前景,增强学生对本专业的信心,通过言传身教,培养学生对专业课的学习兴趣,努力把学生“要我学”变为“我要学”、“我乐学”。

(2)注重培养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培养学生高效学习的意识 。 所谓“读万卷书不如行万里路”,经济法是一门抽象性很强的理论学科,而大多数学生将来面对的却是企业的具体经济工作,教师在讲清理论知识的同时,更要加强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让学生在动手中学习知识,发展学生的基本操作技能,培养学生职业意识,提高学生就业能力。

2.侧重现场技术内容和加强学生运用知识能力的培养

中职学生定位为应用型与高素质操作型人才,因此应侧重现场应用技术的内容教学显得尤为重要。教师要明确讲解原理、结论来源,主要是为了让学生知道问题的来龙去脉,利于学生牢固掌握及充分理解方法与结论,懂得如何去应用,切莫深究结论的来源和形成。

同时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还要注意揭示应用技术中的共性与个性的关系,教材上所讲的应用技术大多是一些基本的具有共性的东西,而在实际技术应用中,往往有许多特例和个性的情况存在,需要根据现场条件来灵活掌握应用。经常有刚毕业不久的学生说:老师,好像这类问题你在课堂上没有讲过,或者为什么用课本上讲的方法也解决不了这个实际问题呢?这实际上就是一个共性与个性没解决好的问题,学校学的、课本讲的大多数是一些共性的基本的东西,很多特例和在特定条件下产生的个性问题无法顾及,这些个性的问题就需要教师进一步地去揭示,让学生在学好共性知识的基础上能根据实际情况与条件去解决具有个性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注意引导学生如何以一个现场工程技术人员的角色去思考问题,在课堂上经常充当和扮演这样的角色,能使学生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得到很大的锻炼。

三 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

1.要熟练掌握好理论知识的传授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法律基本知识比较薄弱,基本的理论讲授必不可少,教师要重视对教材内容的学习和掌握,要设计出讨论的框架、提出适当的问题,使抽象知识点在教师的教与学的活动过程中默契传递。

2.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案例教学最主要的部分就是自由讨论,讨论过程若没有学生的参与或参与度不高,只是教师一个人演“独角戏”,就失去题中应有之义,因此,教师要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让学生把兴趣集中到讨论上来。

3.要及时掌控案例讨论过程

教师要善于倾听、回应和沟通,使学生在讨论中正确运用原理并进行深入分析,讨论过程要做到“形散而神不散”,可以发散思维、自由展开,但当讨论偏离主题时,要及时引导,使讨论不偏离初衷。

4.要充分利用好小案例的作用

经济法课程的讲授需要教师要着重围绕教学的各个环节下功夫,并通过多种教学手段的综合运用去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并丰富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培养出既熟悉掌握财经知识又熟悉掌握经济法律知识的应用型人才。

参考文献

[1]张慧琴:浅谈经济法概论中的案例教学,《文教资料》,2010年2月

第8篇:法学专业的类别范文

【关键词】:司法考试司法改革意见阶段累进公务员考试

一、国家司法考试的渊源及现状

本世纪初之前,我国法律职业化呈多元化发展,法检系统及律师行业各有独立的职业资格考试,且互不认同,若要从事跨行业法律职业必须“从头再来”,此种状况不利于高等法学教育的发展和法律职业共同体及统一司法理念的形成。2001年新的《法官法》、《检察官法》经人大常委会修订颁行,最重要一条修订即是初任法官、检察官必须从通过司法考试,符合任职资格的人员中选拔。2002年初《国家司法考试施行办法(试行)》正式生效,并于同年举行首届统一司法考试。从此标志我国司法系统人才准入制度的规范化和选拔标准的公平、公正化,更有利于我国法律职业思维和理念的形成和升华,对司法机关及律师行业的人员素养的提升提供了一个量化的平台。

(一)司法考试制度对高校法学教育及教师职业的影响

1、我国政法院校及综合性大学法学专业是从建国初废除国民政法《六法全书》,摒弃民国法统的基础上成立起来的,法学教育几乎照搬苏联等社会主义阵营的教育理念和模式,重视意识形态和国家,形态色彩浓厚,缺乏法理性和法系比较性,法学毕业生毕业直接分派到法检系统从事实务工作,由此致使法律工作者大多成为政策的执行者而职业的法律人。期间,司法机关权威遭到践踏,使本来步履维艰的法制道路更是雪上加霜。后,部分法学院校开始恢复,但因为前期发展的迷茫和眼前的法制环境的严峻,导致法学教育及法律人才的培养出现浮躁的趋向,甚至出现很多速成型的培养模式,功利色彩浓厚,这在当时对我国的经济建设确实起到积极作用,但弊端也逐渐显露出来。在此后20多年,法学高等教育不断规范,法检系统准入制度也不断提高并逐渐注重较高的法学素养,逐渐形成了西政、中政几个大的法学阵营格局。但21世纪初实行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却使高等法学教育逐渐偏离主线,,因为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若要在法律职业舞台上有所作为,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因此很多院校开始注重功利性和应试性,而忽略了基础理论的学习和法律人格的培养,使得大学法学教育成为应试工具,特别是2008年考试政策规定:在校本科生大三阶段即可参加司法考试,这无疑导致大学阶段就是为了司考教材而学习,至于司考背后是什么似乎已无意义。其因缺乏独立的法理思维,大学四年的系统学习似乎只为司法考试,从而造就很多会考试而不会学习的“高素质人才”,这对今后司法精英化的发展是一个桎枯,也和司法考试设立的初衷相违背。

2、教师行业因其职业特点,交际面狭窄,个人的独立面不容易表现,所以教师职业虽然是个稳定的职业,但教师心态并不稳,又因现在司法考试及公务员考试条件比较宽松,所以很多年轻的老师多数抱着“跳跃”的心态在工作,因此很多老师相当多的精力不是放在学生身上和教学、课题研究上,而是把大量精力花费在司法考试上和公务员考试上,导致教师队伍不稳,阶层脱节,难以培养骨干力量。教师出身的占了每年公考和司考相当大的比例,在国家机关越来越要求社会在职经历的情况下这个现状不失为一个丰厚的资源备选。但是实践中一些不足也逐渐凸显出来。尤其在司法机关,这种缺陷比较明显。因为教师行业的特殊性,在应试上要比应届毕业生有更大的优势,所以每年的司法考试“状元”几乎全是教师出身,动辄430分、430分。然后再从事律师行业或者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司法机关,但在司法实务中,这些高分状元们却显得力不从心。究其原因,司法考试的单纯应试性让他们掌握了答对题的规律,但其只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哪怕一个理工科出身背了三个月辅导资料竟也高分通过,这不能不说是现行司法考试注重应试性和表现出工具性的一个弊端。

(二)司法考试对法检系统的影响

自新的《法官法》及《检察官法》颁行,法检独立的资格考试被取消,法官、检察官资格晋级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在中国法治建设是个质的飞跃。但也遗留下来一些问题,即改革之前已在法检系统工作尚未任命的干警不得不面对和新进干警同一起点的问题,有些工作多年的干警,实务经验非常丰富,但因精力和应试能力较弱,始终跨不过司法考试的门槛,给很多法检机关造成“能用的人不合格”的尴尬局面,而年轻的法官、检察官又缺乏实务经验,造成“业务断层”。这是特殊阶段的局部特写,但也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笔者在实务中即可感觉到,年轻检察官有深厚的学理基础和敏锐的逻辑思维,但缺乏实务经验,在实务中难免会现一些失误,但很多没有法律资格的老干警有非常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实务经验,如果有老干警的帮教,送上一段路,会少走一些弯路。对年轻干警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也有很大的引导作用。

二、对大学教育模式与司法考试制度的关系的初步探讨

司法考试主要是从接受过法学教育的人才中选拔应用型法律人才,而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主要是通过法学本科教育来完成。因此,司法考试不可避免地会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产生重大影响,要求法学本科教育尊重司法考试的本质与规律,满足法律职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加快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步伐,实现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正效应。

1、更新法学本科教育的观念法学教育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是观念的更新,由于司法考试对法律职业提供的准入标准,我国的法学教育的重点应该是法律本科教育。法学本科教育主要对应法律应用人才,即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我国传统的教育理念是精英教育理念,着力塑造“高级专门人才”,注重对学生的专业知识和道德品质的培养,导致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普遍存在的法学教育与职业教育脱节,理论教学与法律实践脱离,法学专业本科生缺乏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差等现象。要改变这种状况,法学教育应当采用精英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素质教育理念,在注重对学生的专业知识和道德品质培养的同时,要注重对学生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的培养,提高学生运用专业知识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为应对司法考试的需要,要实现师生原有角色的转变,并革新教学的方式、方法。教师角色应从知识的权威向知识的组织者转换、从知识的灌输者向学习的促进者转变;学生角色从知识的被动学习者向知识的主动探索者转变。据此,学生和老师的关系是知识交往的主体性的伙伴关系。知识教学从“知识传授”转换为“知识对话”,既可激活教师的教育智慧,又可催声学生的学习热情。必须注重启发式、探讨式等有益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方式,采用“问题研讨”、“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模拟法庭”等教学方法,启发和引导学生思考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分析和评价实践中的典型案例,熟悉法律条文的内容,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掌握适用法律的技巧,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重视对学生获取知识和运用知识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

2、因法律职业需要的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生,法学本科专业课程的教学内容要紧密结合联系司法实践和社会实际,因此,还必须改变我国目前高校教师队伍较为封闭,与系统外部交流过少的状况,在学校和法律实务部门之间建立灵活的人员交流机制,使法学教师定期有机会参加司法实务工作,并聘请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担任兼职或专职教师,努力造就一支既有高超的法学理论水平,又深谙法律实务的法学教师队伍,以为法学教学内容的优化提供师资队伍保障。

司法考试影响着法学本科教育,法学本科教育要应对司法考试,这是一个现实问题。但不是要把法学本科教育变成“应试教育”,而是要以司法考试为契机,推动法学本科教育理念、模式、内容与方法等方面的变革与创新,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全面发展的人才,不仅使学生具备法律从业者所应有的综合素质,同时还要培养学生的从事法律职业所必备的智识和能力。

三、司法考试与高校毕业生及社会在职人员的关系

司法考试从一定层面上为大家公平竞争提供了一个公正的平台,其体现兼容并包的准入门槛也为我国法律职业增添了不少色彩。但是在目前毕业生就业环境极为严峻的情况下,应当有意识的倾斜于此。社会在职人员的在工作上首先是有保障的,他们参加司考和公考为了是更有所作为,而在此情况下高校毕业生与其竞争并不占优势,在公务员考试中此种情况表现的比较突出。从近几年司考报名统计来看,全国近六百所高校有法学专业,法学毕业生在逐年增加,就业也日益困难。限定考试主体资格,要求报名者须具有法学本科教育背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法学教育备选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可以限定行业稳定,避免行业间频繁“迁徙”,比如教师队伍可以要求其工作满三年才可参加司法考试,五年才可参加公务员考试。针对招考进法检系统通过司法考试的非法本专业人员司法实务层面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可以要求非法本专业通过司法考试后,须到律师事务所见习满两年才有资格报考法检系统。针对中西部地区欠发达地区律法职业人才严重匮乏的现象,中央也实行了特殊的照顾政策,中西部地区报考条件降为法律专科学历,同时分数上也有所降低。但根据中央2008年底的《司法改革意见》精神:适当放宽西部司考报名条件并相应降低合格线,在新疆、等地单独组织在职法律职业考试试点,完善司考通过制度,完善从普通高校毕业生中招录政法干警的办法,将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合并进行。我们应该深刻领会中央《司法改革意见》,针对中西部的法检断层现象有更深刻的认识,并在立法上细化,改变西部法检系统僵化的人事布局,提高整体执法素养。

四、完善司法考试改革的探索

1、目前司法考试是有最高法、最高检及司法部共同组织的,以司法部为主。不同部门利益冲突在所难免,每年的试题及答案也都引发了大量争议,诟病颇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考的权威性。因此司法考试领导机构的组成应当最大限度的体现公平,不能只有“一家之言”,应当成立专门的司考组织机构,吸纳学理性研究人士及司法实务人士参与其中,应当尽量选用通说,避免争议问题的出现,并完善答案复议程序的透明化,最大限度的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鉴于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相脱节,原则上法官、检察官应从通过司法考试的优秀人才中选任,而实践中若要成为法检机关工作人员还要通过公务员考试,而律师行业却只需“一卷永逸”,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否定司法考试的权威性,而更多带有工具性。因此应当改善这种状况,根据中央《司法改革意见》精神,完善从高校法学专业及相关专业毕业生招录政法干警的办法,将公务员考试与司法考试合并。因此可以从法规角度细化,针对法检系统,可以分类别招考。对业务类司法人员,比如法官、检察官可以通过合并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择优选拔,作为法官、检察官预备人员,并经过两年审判或检察工作以后,通过竞争考核任命为法官、检察官。而非业务类人才招录应当并入统一公务员考试中,按行政机关标准录用。

2、改革司法考试模式,分阶段累进通过

近年来,关于司考取消一次性考试的消息很多,但都未得到官方证实,个中原因不得而知。但目前“一卷定终身”的考试模式确实存在很多弊端,考试次数越少,结果的偶然性越大,一次性考试增大了非法律出身者侥幸过关的可能性。而在实务中这种弊端也较突出,有些所谓高分通过的非法律出身者竟然不会写状,问其原因,答曰,我只知道按答案去套,别的就什么不知道了,在法检业务中这种不足也有表现。有学者建议引用日韩等国的累进考试制度,避免一次通过的侥幸心理。因各国国情不同,社会制度不能照搬套用,但日韩等国多年司法考试制度的实践和理念确实值得我们借鉴。日本司法考试分两次进行,第一次考试主要是针对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所应该具备的知识能力者,采用单一选择和论文的方法进行。第二次考试是针对通过第一次考试和可以免除参加第一次考试者。第二次考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内容涉及宪法、民法和刑法三个科目,合格者方有资格参加第二阶段考试,第二阶段考试以论文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涉及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合格者方有资格参加第三阶段考试,第三阶段以口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涉及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五个科目。最后一个阶段的考试成绩未合格的,其第二次考试前两个阶段的成绩不予保留。

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考试(其称为法官、检察官、律师考试)分为三试,第一试和第二试为笔试,第三试为口试。第一试未录取者,不得应第二试;第二试未录取者,不得应第三试。第一试和第二试的录取资格均不予保留。第一试结束后,择优录取实考人数的百分之五十参加第二试。第二试结束后,择优录取参加第二试人数的百分之十六(确定具体人数时还应当考虑法院、检察院当年需要增加的法官、检察官的人数)参加第三试。第三试为口试,主要是考察应试者的专业知识和表达能力。考试的总成绩以第二试和第三试的成绩计算,其中第二试成绩占百分之九十,第三试成绩占百分之十,依总成绩之高低,择优录取。但第三试成绩未满六十分者,仍不予录取。

鉴于我国大陆具体国情组织三次以上累进考试不符合实际,但经过7年的司考实践探索,在我国逐步建立起两次累进考试制度。第一次为笔试,以基本法为主,注重“通说”,回避争议问题,主要考察基础法学理论,适当减少政论性试题,并适当设置每卷及格线;第一次考试考试合格者有资格参加第二次考试,第二次为笔试加面试,笔试内容以非基本法及实务案例为主;考试合格者有资格进入面试,面试主要考察法律思维能力及个人素养。面试合格者,按比例折合笔试总分和面试总分,然后从高到底划出及格分数线。针对我国通过司法考试并不能直接从事司法工作的情况,根据中央《司法改革意见》精神,完善从高校法学专业及相关专业毕业生招录政法干警的办法,将公务员考试与司法考试合并,因此法检系统的公务员考试可以放在第二次司法考试之后,将司考成绩(合格线以上)与公务员成绩按比例折合,从高到低择优录用。这样要成为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就比从事律师行业多了一次法检公务员招录考试,但其又不同于现行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互不交叉的状况。

五、结语

纵观我国法治道路的进程,我们可以发现,从建国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就道路曲折,但总体是不断发展,不断创新的。特别是改革开发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长足发展,法治氛围也愈加浓厚。宪法修正案首次提出人权概念,这是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是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化,因此对政法机关的执法理念和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我们的司法职业准入制度要不断完善,与时俱进,通过合理的制度和规范保证司法机关理性执法、文明执法。

参考文献:

[1]石勇冒朋举.对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思考[J].当代学术论坛.2009.(5):82

[2]两会特别报道.司法考试如何‘慧眼识英才’[N].检察日报.2008-3-11.(1)

第9篇:法学专业的类别范文

一情趣教学法

情趣教学法注重学生学习欲望的培养,教师要借助形象思维和富有激励、吸引式的情绪,去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使学生由被动学习变为主动学习,促使他们独立自由地思考问题。情趣教学法就是要塑造生动活泼的学习氛围,抓住学生喜欢争论的心理特点,通过争论有效地刺激情绪兴奋点,一步步地把学习情绪推向。情趣教学法的具体要求如下。

1教师入情。在教学中,教师要用自己的热情去感染学生,激发学生的情感共鸣。教师授课入情,学生才能入境。

2尊重、鼓励学生。教师在教学中要尊重学生,虚心听取学生的意见,真心诚意地鼓励学生,哪怕学生回答错了,也要给予鼓励。只有这样,学生的紧张心理才会逐渐消除,才会感到身心轻松,思维无拘无束,然后会积极参与,踊跃发表自己的见解。课堂气氛热烈了,学生的胆子大了,思考问题便有了深度和新意。

3巧妙引导激情。教师可采用设问等方法激发学生的兴趣:用多媒体、实物、图片等教学手段,调动学生的兴趣,活跃思维;用面部表情、姿势和语言来表达自己的内心情感,感染学生;用独特的思维方法解答问题,使学生感到惊奇,得到一种美的享受,从而激发学生在今后的解答中更能大胆想象,对学习国际私法产生浓厚兴趣。

二讨论教学法

讨论教学法是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指导学生对某一具体事实中的争论性问题的思索、讨论来增强学生的问题意识、参与意识、识别和分析问题的能力或学习有关知识、概念的方法。其突出特点是能给学生提供较大的交往活动空间,教师在研讨活动中能发现学生身上的闪光之处,并顺势激发学生的参与意识;适时地创造条件让学生敢于发表意见。学生的讨论也常常有教师意想不到的创新,当教师发现了学生的创新并给予正确引导时,就能使教学的空间和境界都有一个创新。学生通过交流讨论,激发其求知欲望。以下就“反致”问题加以说明。

1准备阶段。在此阶段需要做以下工作:一是提前布置讨论课题――“反致”,并且分组――赞成方与反对方;二是查阅的资料,反致的产生、反致的典型案例、中国对它的态度(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等,其中教师应首先将反致的产生、立法例等内容作以简单介绍,然后由学生准备以上资料;三是提出问题,此部分由教师与学生共同提出,当然如果是首次进行讨论,学生还不熟练这种方式,则最好由教师提出问题,然后让学生带着问题去查阅资料。

2课堂讨论阶段。一是双方各自陈述对反致的看法,其中要对不同类别的学生施以不同的引导方式。双方要用案例说明,比如,“福尔果”案的运用;二是互相质疑,从中发现问题;三是教师提出问题,以考查学生对所收集资料的吸收程度。

3教师点评与学生反问阶段。在此阶段,教师须对反致进行总体讲述,对双方的讨论进行评论,以鼓励学生为主,同时指出存在的问题(此部分会因施教对象的不同,有所差异)。最后需要重点讲述我国目前对反致的态度,其中现行立法与民法典草案、中国国际私法中对反致的规定需要重点讲述,与其他国家的立法案例形成对比。

三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由主讲教师根据教学进度和需要,适时提出精选案例,通过对个案的分析,阐述个案分析的基本原理和要点,实现从具体到一般的抽象过程。这种教学方式的最大特点是能够将直接的抽象理论与具体的案例结合起来,使学生们能够体会到抽象理论的实际运用,掌握抽象理论的实际运用方法,使理论知识具有生动性和形象化特征,摆脱了传统的概念教学的模式。国际私法就是理论性和实践性都非常强的专业课程,这不仅因为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是他们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更重要的是国际私法的许多重要制度、原则的确立都与实际的判例有关。案例教学法在国际私法教学中的运用尤为重要。运用案例进行教学能够使学生在掌握相关法律条文的基础上,深刻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学会运用法律规则的方法,体会法律规则的效用,树立理论联系实际的意识,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笔者在国际私法的教学过程中,一般是按以下步骤来组织的。

1案例的选择。选择适当的案例是案例教学的关键,决定着案例教学的效果,切不可随意为之。在选择案例时可从“量”和“质”两方面来把握。

量要适度。案例运用过多,会使课堂变成“故事会”,学生参与不进去,从而偏离案例教学法的本意,降低了教学效果;案例过少,不能涵盖所有的知识点,不利于学生对专业知识的系统把握。在国际私法的教学中,可根据具体知识点的难易,确定所选案例的数量。

“质”的把握可从几方面进行:第一,要有针对性,即所选案例与所讲知识点要吻合。在教学的不同阶段,可分别选用“小案例”“较大案例”和“大案例”。对单一的知识点进行讲解时,可选择案情简单的“小案例”,以利于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对多个知识点进行串讲时,可选择案情较为复杂的“较大案例”,以利于学生对所学知识点的回顾和把握。为了使学生对整个学科有全面、深入的理解,可选择涉及其他学科的案例。第二,要有典型性。要结合本课程的难点与关键问题进行案例分析。这需要在对国际私法教学体系有准确把握的基础上,在有限的学时内,针对其难点与关键问题选取恰当的案例。第三,要有准确性。案例不同于判例,它不一定是真实的,可以是为了帮助学生理解而由教师假定的案例,该假定的案例要能恰当说明某个知识点的内涵,这是准确性的表现之一;另外,案例也可以是真实的,这就要求案例的来源可靠。

2案例的呈现。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改变了传统的单调的教学手段,而是运用了多媒体教学手段,利用多媒体技术把文字、声音、图形、图像、视频等多种信息进行一定的组合,以多种形式来呈现案情。如“桂利军拾物返还收取酬金案”我们就直接把《今日说法》的录像进行剪接制作,以视频的方式来展现案情。课堂上辅之教师的口头讲解,课堂气氛一下就活跃起来了,学生的参与意识加强了,充分地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取得了良好的课堂教学效果。

3案例的分析。在案例分析之前,首先要留给学生思考的空间,由其进行独立的思维活动,消化案情,提炼出涉外法律关系,带着问题把与此案例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在头脑中重新构思和组合,然后提出答案;而后教师应创造条件让学生大胆地发表意见,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并鼓励学生之间对不同意见展开辩论,适时地加以正确引导。学生通过交流讨论,激发了求知欲望,体验到了完成任务的成就感,从而加强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4评价和总结。针对学生对问题的见解、观点、结论或解决问题的方法、甚至学生所提出的问题等,结合案例所提供的事实和条件,从法理和逻辑等角度作出相应定性及评析。在综合同学的各种意见之后,向学生讲述法院的最后判决,并与同学的解决方案进行比较分析评议,指出各自的欠缺及值得探讨的问题,抛砖引玉,引发学生更深的思索,培养其个性和创造性。

四模拟法庭教学法

笔者认为国际私法教学还应强化实践性课程如模拟法庭在教学中的作用。首先,从国际私法规范特点来看,国际私法规范包括冲突规范、统一实体法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国际商事仲裁规范。通过模拟法庭的审判,学生既能熟悉国际民事诉讼的程序,又能熟练地掌握运用实体法解决实际问题的技巧。其次,国际私法课程一般在大三下学期开设,学生己具备了较深厚的理论知识,正是培养学生组织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思维能力及分析处理实际案件能力等综合专业素养的好时机,而模拟法庭教学能较好地完成这一教学任务;另外国际私法的审判实践相对来说较少,学生较难有机会观摩法庭审判。因此,开展模拟法庭教学,让学生在模拟的过程中熟悉国际民事诉讼审判程序,培养驾驭国际私法冲突规范及统一实体法的能力,不失为一种好方法。笔者在教学中一般是按以下程序来组织模拟法庭教学的:

1确定典型案例。选择案例的原则与前文论述的案例教学法中的案例收集原则相似,应注意案例的现实性、启发性和针对性。此外,还应注意案例的时效性和可辩性。

2确定角色。根据学生的特点将学生分为法官组、律师组、原告及证人组、被告及证人组等。

3准备诉讼文书。在正式开庭前,学生应按要求准备好相应的诉讼文书,如书、答辩状、词等。

4正式开庭。在开庭过程中,提醒学生注意程序的合法性。

5总结和评价。庭审结束后老师现场进行点评,肯定教学成果,解决教学疑问,启示学生更深入地研究。

开展模拟法庭教学,不仅巩固了学生所学的国际私法专业知识,还提高了学生专业综合素养。同时在整个模拟审判过程中充分引入了竞争与合作机制,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竞争能力和团队精神,塑造良好的人格,提高法律职业素养。

总之,通过我们的努力,在教学中不断摸索和实践,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了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而增强了教学效果,提高了教学质量,学生的法学专业素养得到了较大提升。

参 考 文 献

[1]章尚锦.我国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发展的历史与现状[J].法学家,1999(5).

[2]韩德培.国际私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7).

[3]王晨光.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法学教育改革[J].法学,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