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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管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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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管理

第1篇:差旅管理范文

从公司战略版图看,2015年中国区68亿元的营收规模,排全球第四,仅次于德国、法国、意大利。中国区从服务大型跨国企业开始,用了5年时间完成市场检验阶段,有了一批大型民营企业客户,如联想、华为、中兴、腾迅、阿里巴巴等。

2016年,行业内最令人鼓舞的消息是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商旅市场,这是最权威的GBTA(全球商旅协会)的最新商旅调研结果。差旅支出是企业经营的第二大成本,因此,差旅管理在企业管理中也越来越重要。

2016年行业有几个大的变化,挑战也很多。最明显的变化是,航空公司将机票的费全部降为零,机票人、差旅管理公司的商业模式都要转型。随着移动支付、共享经济的普及,客户希望嘉惠国际能够把跟差旅开支相关的一切都纳入到统一的账单体系里,不仅仅是机票端,还有酒店、火车票、网络租车等。另外,全球化、“一带一路”企业走出去所激发出新的改革迫切性,企业希望我们作为合作伙伴、供应商,能够提供更好的解决方案。

2016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我们这样的德国企业挑战非常大。早在2014底,我就促成德国总部开始建立中国营改增项目。最大的挑战是要跟德国总公司解释中国的增值税是什么概念,这对他们来说闻所未闻。政策一出台,我们就开始密集地跟客户沟通。德国团队也不计成本一拨一拨地来中国,IT部门将欧洲所有项目都停下来,将中国的营改增放在首要任务。自2015年初正式立项到2016年6月7日,1年零6个月的历程,我们永远难忘。德国项目经理感慨万千,她做项目管理13年,从来没有遇到过这样的挑战。

2016年还有两个不可控因素:人民币贬值,机票平均价格下降。我们的大数据库显示,机票平均价格下降7%。中国的差旅活动85%在国内,跨境差旅较少,且差旅机票的平均价相对便宜。欧洲的机票平均价是270多欧元,北京、上海公务出行的市场平均票价仅1000元。如果去除以上两个不可控因素,我们2016年可以实现两位数的增长。

2016年是我们实施新五年战略的第一年,战略之一就是要深耕中国市场,其中对国企的开发战略是最主要的目标。自“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大国企都要面临审计,“合规”已经成为必要,他们也在寻找最佳的企业管理模式。一些大型国企成立了集中采购中心,将差旅平台做集中整合。这是我们近一年来看到的现象,对我们非常利好。

我们的卖点就在于:合规、透明、整合,且账单带有审计功能,与大型央企、国企的改革目标完全吻合,因此这个市场特别大。

同时这给我们带来了与往年不一样的挑战:对内如何重新调整公司架构,对外如何应对跨国企业客户提出的新要求,如何探索国企、央企客户的开发。由于经济放缓,2016年的差旅结算量增长幅度不大,部分客户还在减少差旅开支,但一些科技公司、本土公司的差旅却在增加。在与客户的沟通中,他们普遍看好中国经济,差旅预算不会有大幅降低,而且相当一部分国企已经在关注我们。

第2篇:差旅管理范文

上海差旅费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机关,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派市委和市工商联。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市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 宿 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另行。

第十三条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 销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 督 问 责

第二十六条 各市级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报告。

各市级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因公外出一般不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应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其中伙食补助费按住宿天数计算。

第三十二条 各市级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市级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沪财行〔1996〕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差旅费报销原则1、差旅费必须在各部门预算总额内控制开支, 超预算不得开支。

2、员工出差必须事前提出书面申请,填制出差申请单,经其直属上级批准。凡未得事先批准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3篇:差旅管理范文

关键词:旅差费;公务卡;事业单位

旅差费是事业单位经费的一个重要的开支项目。有些事业单位,其比重要占到经费总数的10%左右。出差的人,大部分是单独行动和少数几个人集体行动。这些人离开了单位,没有了本单位领导的监管,个别人会借因公出差办私事,虚报名目,少支出多报销,套取事业单位的经费。旅差是事业单位滋生腐败的温床。近几年,国家重视反腐倡廉,不断加大反腐倡廉的力度,事业单位腐败现象大幅度减少,利用出差机会套取单位经费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为了巩固事业单位反腐倡廉的阶段性成果,杜绝腐败,会计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加强会计内部控制,严格旅差费的审批,守住旅差费支出这道门。

一、要强调旅差的审批手续

在有些事业单位会计工作人员的心目中,会计是管钱的,重视与钱关系密切的经济业务事项,轻视与钱关系不是十分紧密的事情。

事业单位旅差报销,一般先有旅差人员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旅差审批单和旅差费预算单,写明旅差的事由、人员、时间、估算旅差费,递交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批准后,旅差人员才能够实施行动。旅差结束之后,要把车票、住宿票等与旅差有关的票据附在旅差报销单和报销支出单上,连同旅差审批单、旅差费预算单一并交财务科室。有些工作人员,出差次数少,不熟悉旅差的报销流程,心中只是想到出差的地方去,于是便匆匆上路,忽视了领导审批的程序。有些工作人员出差的时间紧迫,而审批出差的领导不在家,无法审批,为了不耽误行程,在没有经领导审批的情况下奔赴出差地。还有些人不想找领导“麻烦”,独自决定出差了。这些人一般都没有完善的旅差手续,至少缺少领导审批。严格地说,这些人的旅差费是不能够报销的。但是,有些会计人员对《会计法》认识不足,经不起旅差人软缠硬磨苦苦哀求,予以报销了。这样的做法是错误的。

审批出差单是法律赋予单位领导的责任和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里所说的会计资料,就包括旅差资料;这里所说的真实性,不仅仅指事物的存在性,还包括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想出差,理由是非常多的。有些理由是为了个人利益,有的理由是为了小团体的利益,有些理由是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有些理由是为了国家人民的利益,有些理由是为了眼前利益,有些理由是为了长远利益,有些利益是充分的,有些理由是不充分的。单位的领导是控制全局的,和一般工作人员相比较,站的高一些,看的远一些,考虑事物周密一些。领导不同意的出差,大多数理由不充分,对单位工作的推进没有多大益处。领导对旅差审批单的审核批准,是其在行驶法律赋予的责任,是保障单位经费合理使用的一道屏障。会计工作人员应该予以支持。

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人员,对待旅差,不能够轻视领导对旅差审批单的审批。要在心里把它和发票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严加审查。没有经过领导审批的出差,报销手续与领导审批的旅差审批单不一致的旅差费,一律不予报销。

二、要注意审查报销凭证与合理消费的关系

有些会计工作人员,只注意审查票据的真伪,不注意审查票据与合理消费之间的关系,只要票据是真实的,就予以报销。这是不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五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不仅仅是审核计算财物,还有监督人们经济行为的职责。辨别旅差票据的真伪,将票据入账,向出差人支付报销费用,只是事业单位会计的一部分工作,也是最为基本的工作。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还应该审查旅差报销凭证与合理消费之间的关系,监督出差人的经济行为,使其报销的费用在合理的范围内。既不让出差人吃亏,也不让出差人多沾国家的便宜。

条条大路通罗马。从出发点到目的的有许多种走法。从石嘴山市到银川,可以走G110,坐火车,也可以走G109线,还可以先到北京再从北京到银川。如果真正的从石嘴山市去银川出差,那么坐火车最近、最为快捷,硬座才9元,应该是最佳的选择。有人可能会借去银川出差的机会先坐汽车到平罗县看亲戚,再转车到贺兰县看同学,最后从贺兰县到银川,交通费通常30元,旺季会更贵,旅途时间也更长。或许会有人绕更大的圈。单从票据的真伪来看,坐火车和坐汽车往返石嘴山市和银川市,只要是正规车站出具的,一定是真的。但是,二者所产生的费用确大不相同。从石嘴山市都银川市,坐火车42分钟就可以单程到达,而坐汽车则可能耽搁几天,车费、住宿费、在途补助费在一起计算,后者要比前者多出几百元。如果仅仅凭票据的真伪报销,那肯定是不合理的,国家吃了亏,个人占了便宜。因为多出的钱,不是因为工作而产生的,而是因为自己串亲戚同学所产生的,国家不应该予以报销。如果会计人员在审查票据真伪的同时,能够把票据上的乘车路线与合理的乘车路线做比较,就会发现问题,使单位的经费免遭侵蚀。

有比较,才有鉴别。把出差人提供的发票与合理消费做比较,能够比较准确地判断出差人消费的合理性,把好报销关,为国家、为单位、为人民守好财。

三、灵活掌握公务卡报销

2007年财政部颁布的《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中央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即公务卡)。”随后,各地都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使用公务卡消费。我们石嘴山市在2014年颁布的《石嘴山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在第五章 监督问责部分,特别强调“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应该肯定,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使用公务卡消费,确实提高了弄虚作假报销的难度,有效地减少了国库资金的流失,提高了单位经费的利用率。但是,也给人们出差办事设置了一些障碍,特别是深入基层的工作人员。比如说,旅游局、林业局、农业局的技术人员,到乡下调研,指导农牧民生产,而乡镇没有能够刷公务卡出机打票的地方。严格按照《石嘴山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执行,这些人的住宿费用是不能够报销的。但是,真要是不报销这些人的住宿费,就会挫伤下基础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悖于通过会计监督激发工作人员工作热情的初衷。这些在基层工作的人员,确实因公住宿了,个人垫付了房租。他们是为了国家的发展到农牧区去的,他们的住宿费理应国家支付。我们应该把他们垫付的房租归还他们。因此,即便是深入基层的工作人员没有机打票,只要有其他法定的真实票据,都应该予以报销。

第4篇:差旅管理范文

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驻省外机构)。副省级及相当职务以上的人员,参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差旅费按出差、参加会议和调动搬迁等不同情况分类管理。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出差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

( 一 ) 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 二 )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表一。

( 三 )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 80% 给予补助 ,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 四 )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管财务的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八条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一)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具体标准为 :

伙食补助费省外每人每天50元,省内每人每天40元。

公杂费省外每人每天30元,省内每人每天20元,用于补助市内通讯、交通等支出。

出差人员回单位后,不得再另外报销通讯、交通费。

( 二 ) 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应按补助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规定标准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三章 参加会议及到基层短期工作

第九条 外出参加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予报销,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执行。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其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标准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十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锻炼、挂职、支援工作及各种工作组(队)等工作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时间在30天之内的(含30天),按出差标准报销;超过30天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按出差标准执行。

第四章 调动与搬迁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 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二条 工作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均为非公职人员,下同),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家属搬迁到本人单位所在地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本部门(单位)批准,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十四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调动、参加会议及到基层短期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单位只报销直线交通费,其多开支的交通费,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差旅费报销范围差旅费,是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支出项目,是指出差期间因办理公务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等各项费用。不同单位或部门对差旅费的具体开支范围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20xx年1月6日,中央机关出台差旅费新规:局级只能住标间坐经济舱。20xx年2月,省财政厅《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了省直机关公务员出差产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的报销标准,并要求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1、差旅费核算的内容:用于出差旅途中的 费用支出,包括购买车、船、火车、飞机的票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2、一般情况下,单位补助出差伙食费就不再报销外地餐费了,或者报销餐费就不再补助出差伙食费。

第5篇:差旅管理范文

泊头市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工作人员在国(境)内出差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政部财行[20xx]31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省直驻省会以外地区的所属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分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 车 轮 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 席

(软 座、 一等软座、软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省直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正副厅(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事业单位中相当于机关正副厅(局)长的被聘到三级和四级职员岗位的管理人员,被聘到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软 席

(软 座、 一等软座、 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 席

(硬座、硬卧)

二等软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级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按照软座车票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因出差发生的订(退)票手续费和乘坐飞机发生的往返机场专线客车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在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内凭据报销。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按财政部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的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执行。

财政部委托各地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出差接待定点饭店后,某一地区(地、市、州)所有的定点饭店中签订的最高协议价格就是当地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第十条 省直机关和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经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副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套间;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标准间;事业单位中相当于机关正副厅(局)长的被聘到三级和四级职员岗位的管理人员,以及被聘到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住标准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财政部委托各地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即为省直机关和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经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定点饭店。

出差人员原则上要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出差地所隶属设区市(地、州)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省直财政性资金定项或定额补助事业单位及财政性资金零补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主动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索取有效凭证,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接待方开具的有效凭证核领伙食补助费;没有接待单位有效凭证的,不能发放和领取伙食补助费。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前述规定报销;会议期间的个人公杂费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天10元定额包干。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负担费用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派出单位一律不再开支;会议主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或虽统一安排食宿但不负担费用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前述规定报销;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只负担部分费用的,参会人员凭主办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在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差旅费标准内报销与会议主办单位负担住宿费、伙食费差额部分。

第十八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前述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公杂费每人每天5元包干,不报销住宿费。

到外地上级单位或外地平级单位挂职锻炼的人员,由原单位比照到基层单位工作锻炼的补助标准发给补助。

援藏援疆干部援助工作期间探亲休假(每年一次)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前述规定执行;援助工作期间的生活补贴等需省财政开支的有关费用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条规定;援助工作期间因公发生的差旅费由受援单位按有关开支规定执行。

省直部门一般不得从下属单位借调人员协助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调的外地人员,由借入单位按每人每天6元发给补助费;本地人员,不发给补助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公受派遣外出参加学习、进修、培训,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前述规定报销;在外地学习、进修、培训期间的个人公杂费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天5元定额包干发给。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从相关专项经费中统一开支费用的,学习、进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派出单位一律不再开支;不统一安排食宿或虽统一安排食宿但不负担费用的,学习、进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按前述规定回原单位报销,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20元或10元,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确定时间段及分时间段的具体补助标准;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只补助部分费用的,工作人员凭主办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在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住宿标准和住宿费标准及本条规定的每天20元或10元伙食补助标准内报销与主办单位负担的住宿费、伙食费差额部分。

参加超过半个月的以会代训活动的有关差旅费开支,执行本条规定;半个月以内的执行第十七条规定。

非由组织派遣、自主进行学历教育性质的学习、进修、培训,不执行本条关于学习、进修、培训期间的差旅费报销包干办法。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前述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一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其他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二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一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三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进行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加强差旅费管理的具体规定。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省财政厅备案。事业单位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以内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的差旅费管理具体办法和经费标准,报其财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直各党派、各人民团体直属机关,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6篇:差旅管理范文

【关键词】检察机关;支持;效率;供给侧;改革

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民行检察的新目标

进入2016年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社会各领域之内全面推行,这是“十三五”期间国家的重大战略举措,主要围绕“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所展开,其目标是提升全要素生产效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仅仅在生产领域之内适用,在司法领域之内依然具有适用空间,以检察机关为例,提升检察服务社会的质量和效率,同样是检察机关的工作目标,也是司法改革的一个方向。因此,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之下,民行检察应当确立新的目标作为自身的努力方向:一是要去产能。将民行检察从无效供给之中撤出,集中精力提升检察服务的质量和数量,例如: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基层检察机关办理抗诉案件数量锐减,案件数量上涌集中于市院和省院两级,形成了“橄榄型”,基层检察院面临无事可做的尴尬,司法供给出现“相对过剩”局面。因此,基层检察机关要转变抗诉式思维,要将精力从提请抗诉案件的办理转移到其他案件办理之上,这样就实现了去除无效产能的目的。二是去库存。民行检察要去除或减少积案的数量,尽量避免时效延长现象的产生,这样才能够提升检察效率。三是去杠杆。杠杆是用较小的成本投入换取巨额收益的一种经营管理模式,常见于金融领域,杠杆率越高虽然可以获得的收益越大,但是面临着风险也越大。去杠杆就是要去除功利主义思维,将工作引入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之上,所以民行检察办案要尽可能接地气,克服为了成绩而办案的心态。四是降成本。要求民行检察在办案过程中要节约成本,不仅仅是节约自身的办案成本,还包括节约当事人的成本。五是补短板。就是要弥补民行检察中的弱项,充分发挥创新意识,实践中,支持、公益诉讼、执行监督等案件类型在过去都是检察机关办案的短板,将来可以在这些案件类型之上寻求突破。

二、帕累托效率下的检察机关支持制度

谈到提升司法效率,我们必须对“效率”一词有所认识,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作出了一个经典的解释被后人称作帕累托效率,即当社会有两个目标A和B时,假设B目标不变,对A目标继续改进,那么社会整体的福利水平是提升的,当继续改进A目标一直到再改进就会要丧失B目标的利益时,那么对A目标的改进就达到了效率上的最大化,社会福利也达到了最大,此种多目标选择下推进效率最大化的选择方式被称为帕累托改进。而在民行检察领域之内,也会存在多目标如何选择的问题,即假设在民事诉讼领域之内存在弱势群体和非弱势群体两类群体,而无论哪一类群体,他们的私人诉求都是一致的,都为了获得更高的诉讼利益。由于诉讼本身会消耗社会成本,对于社会而言,将诉讼的社会成本控制在最小化的范围从而获得更高的社会福利是社会的诉求,这样私人诉求与社会诉求之间就自然会形成矛盾,利用帕累托的观念则可以实现社会成本的最小化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即在民事诉讼模式下,假定非弱势群体的诉讼利益不动,然后对弱势群体的诉讼利益进行改进,即采取检察机关支持的方式来提升弱势群体在诉讼中的力量对比,这时社会整体的福利水准是有所提升的,这就是检察机关支持制度存在的经济学基础。我们知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正是由于在民事诉讼中永远都会存在弱势与非弱势之分,因而对弱势利益群体进行帮助的必要性就永远存在,因为这是提升社会福利的一个路径,而从《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来看,虽然对支持制度仅有一个原则性条文的规定,但是我们依然可以看出该项制度的确立是对这样的现实经济基础的一种诠释。

三、检察机关支持对于效率提升的思考

由于检察机关支持可以提升社会整体的福利水平,可以降低社会成本负担,可以提升司法供给的效率,因此,该项制度的存在是合乎理性的,而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之下,检察机关支持制度可以从以下方面来提升司法供给的效率:一是降低社会成本负担。民事诉讼本身会消耗一定司法资源,即使是民事损害得到了全部补偿,那么诉讼的负外部性也最终会转嫁给社会负担,而检察机关支持制度却可以将诉讼的社会成本降至最低,因为专业性决定了检察机关支持要比弱势群体单独诉讼耗费的社会成本小,因此,检察机关支持不仅可以节约私人诉讼成本而且还能够缩减社会成本,这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的理念是一致的。二是提升司法供给质量。社会矛盾具有显性和隐形两种形式。诉讼是社会矛盾的显性外化形式,而隐性的社会矛盾很有可能在酝酿更大的社会危机,这两种形式的社会矛盾都是“矛盾存量”,检察机关支持制度将一部分显性的或者是隐性的社会“存量矛盾”予以消化,以减少社会压力,从而提升社会整体的福利水准,这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的思想也是相一致的。三是约束司法供给量度。当然检察机关支持制度也会有自身约束的体系,这样才能够促使该项制度效率化地运作。根据帕累托效率原理,检察机关支持会给被支持人带来一定的诉讼利益从而达到诉讼力量的均衡,这是有利于社会整体福利水平提升的,此时诉讼对方的诉讼利益并未受到损失,如果检察机关继续支持会以牺牲诉讼对方的利益为代价时,则达到了效率的最大化,检察机关则不能再有支持行为。这一观念在检察机关支持制度体系中有穷尽救济、有限介入等基本原则来加以限制。由此也可以看出,检察机关支持制度的量度范围虽然是一个法律问题,但有着充分的经济学基础。

第7篇:差旅管理范文

资料与方法

病例选择:所有患者均为我科住院患者,均符合全国冠心病中医辨证标准,并经心电图及24小时动态心电图证实,40例患者采用单盲法随机分为治疗组和对照组。治疗组20例,年龄40~75岁,平均52岁,男8例,女12例;对照组20例,年龄49~67岁,平均53岁,其中男10例,女10例。两组年龄、性别、发病原因及诱因等方面无显著差异,严重程度也无显著性差异。治疗组口服稳心颗粒,每次1袋(9g/袋),1日3次,温开水冲服;对照组口服心律平(常州制药厂生产)每次1袋(用药150mg),1日3次,口服。对照用药与稳心颗粒一样袋装,使之与治疗用药外观和外型大致相同。两组均以4周为1个疗程,疗程结束即可总结。

观察指标:①主症和兼症:心悸不宁、气短乏力、头晕心烦、夜寐不安,胸闷胸痛等。②脉象和表象。③心电图及24小时动态心电图、血常规、尿常规、血流变、心功能、肝肾功能等。[LL]

疗效标准:疗效评定标准参照1979全国中西医结合防治冠心病、心绞痛、心律失常研究坐谈会1985年修订,1988年美国心脏病学会制订的心律失常疗效标准以及《1993年新药(中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

统计学方法:计数资料采用X2检验,计数资料采用t检验,等级资料采用Radit检验。

结果

症候改善情况见表1。

稳心颗粒对心悸不宁、气短乏力、头晕心烦、夜寐不安、胸闷胸痛的疗效优于心律平,总有效率为86.68%,对各类快速心律失常具有明显疗效(P<0.05)。治疗组心电图改善情况与对照组相似,表象改变两组治疗后有显著性差异(P<0.05);而脉象中治疗组治疗后脉象总有效率为85.26%,与对照组有显著性差异,显效率则无显著性差异(P<0.05);血流变血改善方面,两组有显著性差异(P<0.01)。治疗组治疗前后血、尿常规、肝肾功能变化情况:心功能及心率、血压变化情况表明,稳心颗粒可改善心功能,对血、尿、肝肾功能无异常结果。治疗中未发现明显不良反应。

第8篇:差旅管理范文

关键词:法律审;司法公正;必要性

一、我国现行上诉审制度的现状及弊端

我国现行的审级制度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即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即告终结,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从这一条款我们可以看出,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正确的,可以重新审理和认定,这就意味着我国目前的上诉审既是法律审也是事实审,即上级法院不仅可以就下级法院所适用的法律问题进行审查,纠正原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而且还可以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进行审理,重新对事实予以确认。

一般认为,我国现行两审终审制基本符合中国国情。司法界权威的解释认为“(中国)大陆幅员辽阔,许多地方交通不便,案件的审级过多,势必影响及时结案,既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又使人民法院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实行两审终审制,其理由在于避免诉讼拖延,节省人力物力及财力,便利人民法院办案,便利公民诉讼。”还有学者认为,两审终审制除了便利人民法院办案,便利当事人诉讼外,还可以避免使一些滥用诉权的人有机可乘,缠讼不休,拖累对方。应该说两审终审制在我国过去几十年来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中西方文化之间的相互交流,催促和带动着法律文化的相互借鉴与融合。在此种情形下,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度既失去了其产生时的制度和环境土壤,也无法满足现代公民权利保护的需要,更加对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法律文化交流产生了障碍。而从法院的系统设置、审判管理、职能分工等多方面看,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也不能充分发挥四级法院的整体功能。据统计资料表明,2002年我国法院民事经济案件再审改判案件15290件,再审改判发回案件占再审审结案件的3l.26%。2003年我国法院民事经济案件再审改判案件15167件,再审改判发回案件占再审审结案件的32%。2004年我国

法院民事经济案件再审改判案件15161件,再审改判发回案件占再审审结案件的34.3%。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我国,由于各种因素的作用,现阶段法院审理案件,终审法院所做的裁判很多并不是真正的终审裁判,很多终审裁判通过申诉,启动法院的再审程序而改判。至少从一个方面可以证明,我国现阶段上诉审制度下案件审判的质量确实不高,甚至存在着一些不公平之处。尽管法院裁判不公平有着多方面的原因,有的是政治体制方面的原因,有的是司法体制方面的原因,但程序不完善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概括地说,现行的上诉审制度存在着以下缺陷:

1.现行审判体制使二审纠错功能大为减弱

上诉审的设置不仅在于纠错,给予当事人上诉救济,还有减轻法官责任负荷的功能,目前我国法院系统的审判质量考评体系将改判、发回率作为考核的指标,从而下级法院往往对上级法院的改判、发回较为重视。下级法院注重加强与上级法院的联系,并对一些疑难案件请示汇报,比如笔者曾经亲自经历过这么一起案件:某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银行诉客户多取得2000美元存款的不当得利案件中,由于作为唯一证据的监控录像资料内容不清晰,虽然从中可以看出所取货币的张数,但票面金额因技术原因无法清晰辨认,主审法官在无法认定这份证据的情况下,请来二审法院的民庭庭长,名义上是“指导工作”,实质上是请他来决定这份证据的定性,这位庭长很“权威”地宣布了他的看法,一审法官依此进行判决。实际上这样的方式是使诉讼程序从二审终审变成一审终审,破坏了二审终审制度,更为恶劣的后果是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另外,从法院系统的行政管理看,中级法院与基层法院同属一个辖区,一、二审之间关系较为紧密,考虑到改判、发回案件对一审法院法官的压力,二审法院的法官大为同情,对于二审案件,能维持原判的,尽量维持原判。

2.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侵蚀了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制

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在于司法独立。然而,从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看,地方保护主义对于法院审理案件的影响不可小视。地方各级法院的组织、人事、经费、装备等均由地方负责,法院很难从地方的约束中真正独立。地方基于当地的经济利益的考虑,对司法的干扰较为突出,有时甚至左右案件的审判结果,对诉讼公正的实现造成较大的障碍。终审级别越低,管辖的范围越小,地方保护的色彩越浓,法院所受的影响就越大,案件的公正性越难以保障。我国虽然设置了四级法院系统,但级别管辖的设置和二审终审制度的确定,使得绝大多数寒件的终审在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管辖范围较小,法院与地方的其他机关、单位之间存在着不少关联,难以摆脱地方的影响力,最高法院的监督体系很难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案件,司法摆脱地方干扰的难度较大。

3。以审判监督弥补二审的不足导致“终审不终”

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设置了审判监督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确有错误,可以进行再审,并设置了多种再审程序的启动方式。由于我国再审制度设定之初的固有缺陷,再审程序没有时间、次数的限制,再审理由过于宽泛等,案件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多次申请再审,法院也可以多次或反复再审,再审程序的频繁启动,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长时期处于事实上的不确定状态,其实际结果是实行三审制度,这与设定两审终审的初衷背道而驰。对于很多案件来说,已经终审的案件不能终审,终审裁判的既判力难以实现,判决结果难以执行,严重地损害了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显然审判监督制度动摇、削弱了二审终审制度,并最终导致二审终审的判决失去了终审的意义。

二、我国现行上诉审制度下法律审功能的失缺

1.终审法院级别过低难以保障司法的统一性

我国实行的是四级法院体系,绝大数案件的第一审在基层法院,这些案件的终审法院即为中级法院,从现实情况看,中级法院审判人员的理论水平、业务能力,相对于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的人员来讲偏低,其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也受到一定限制。同时中级法院管辖范围较小,裁判的权威性难以得到体现。加之各地法院的审判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就同一类型案件,不同地方法院出现不同结果的并不鲜见,这成为司法统一的极大障碍。[4]而作为高级审判机关的最高法院培养了一批优秀法官和法律专家,他们却不能或极少能参与到案件的具体审理中,对法律的统一适用不能发挥作用,最高法院统一司法的职能,不能通过案件的审判以典型判例形式得以实现,丧失了很多统一法律适用的契机。

2.对事实审的倚重削弱了法律审的功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即上诉审程序设置的审查对象既有法律又有事实。我国的上诉审程序既为法律审又为事实审,上诉法院既是法律审法院,又是事实审法院。上诉程序中还允许提供新的证据。从案件的整个审理程序看,二审终审制度过多地关注案件事实的查明,一审、二审程序对事实的共同关注,使法院对查明的事实有了确定的保障,但法律适用问题却缺乏专门的程序来审查,审判实践中,法官要倾听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要审查、认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法官更多地将精力过多地集中于对事实的调查上,他们无暇对法律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更深的理解。对案件的审判是一个适用法律的过程,但如果对法律适用缺乏专门的审查程序,很难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和统一。

三、我国法律审制度构建的现实意义

综合上述原因,笔者认为在我国构建法律审制度非常必要,所谓法律审是指上诉审法院只在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基础上进行法律判断,审查原审裁判在法律适用上是否正确,并不重新认定案件的事实,也不审查原判决对事实的认定是否妥当。因此,我们应当变现行的二审终审为三审终审,三审法院只负责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审理和判断,而事实问题的审理和判断的权限在第一审法院和第二审法院。

1.法律审制度能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法律审作为上诉审级中的第三级,其审理机关是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执行审判任务的法官,处于司法工作的高层,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丰富的审判经验,能胜任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保障案件的裁判水平。法律审制度提高了终审法院的级别,由法律审法院对法律适用的争议进行审查和裁判,能较大程度地统一法律的适用。同时,法律审制度扩大了终审法院的管辖领域,相对减少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尤其是最高法院作为终审法院的案件,地方保护主义将没有生存的空间。审级制度的纠错功能也因此能更好地发挥和体现,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会增强。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因顾及第三审程序,也会更加注重对案件质量的提高,从而提高诉讼公正的程度。

2.法律审制度能确保法院终审裁决的既判力

一个国家的审判机关是否具有司法权威,法院裁判的既判力、法院司法的终审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衡量标准。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审判监督程序使判决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司法终审权得不到保障。而实行法律审制度能解决这一缺陷。在法律审制度下,诉讼公正程度提高,再审制度的提起当然受到严格限制,其以确保法院终审裁决的既判力为根本。法律审制度的实施,能确保法院终审裁决的既判力,提高司法权威性,树立法院的公信力。

3.实行法律审制度可以提高审判效率

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度相对于法律审制度少了一个审级,表面上看审判效率很高,但由于设立了再审制度,有大量的终审案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入再审,实质上并没有减少审级,法院的工作量也没有减少,审判效率并没有提高,反而使终审判决,裁定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实质上大大降低了审判效率。按照法律审制度的模式运行,严格限制审判监督程序,将一般案件的纠正工作,都放在法律审程序中进行,而裁判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就不会轻易改变。这样法院的工作效率不但不会降低,而且还会远远高于现在的两审终审制。可见,法律审虽然增加了一个审级,但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

4.建立法律审制度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与现行的二审终审制相比较,法律审程序的设置给予当事人提供一种将案件提交更高一级的、水平更高的法庭的机会,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正当权利的实现。法律审程序赋予当事人二次上诉的权利,与再审制度相比,从救济的角度赋予当事人的权利更完善,也更有效。同时,法律审制度下,严格限制减少再审程序的适用,对于胜诉方不必经过漫长的再审才能获得效益,对于败诉方,法律审程序的设置法律有了专门的审查程序,其结果更令人信服,增强了当事人对法院裁决的可接纳度。

5.实行法律审制度有利于树立我国法院的国际形象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大部分国家都是实行法律审制度。在二审终审制度下,当事人上诉的机会只有一次,由此做出的裁决无论从诉讼程序的正当性上,还是从实体裁决的公正性上,都难免遭到外方的质疑。我国政府将有可能由于终审法院审级不高和审判质量低下,导致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中处于不利的地位。而法律审制度则符合各国审级制度的惯例。所以,实行法律审,与世界各国同步,容易得到外方对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的认同,在涉外案件中也更有利于提高外方对我国司法裁决的服判程度,从而提高我国法院在国际上的公信度,树立公正、透明的良好形象。

综上,为了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等,实行法律审势在必行。

[1]陈瑞华.对两审终审制的反思——从刑事诉讼角度的分析[J].法学,1999,12:19.

第9篇:差旅管理范文

这次调研以数据说话,对近年来,上海市检察机关强化检察机关服务大局、关注民生的意识,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进行了客观的记录,并对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寻求突破,做了冷静的思考,提出了积极的建议。

上篇:堵塞漏洞、完善社会管理的实践探索

近年来,上海检察机关强化检察机关服务大局、关注民生的意识,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方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主要做法有:

立足本职,不断完善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工作平台。设立社区检察室,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2011年4月社区检察室规范化建设启动以来至今年5月25日,上海市16个基层院共设立26个检察室,工作范围覆盖75个街镇,对应101个派出所,其中金山区院设立了3个检察室,实现了对金山辖区的全覆盖。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共参与系统性的综合治理工作71次,制发检察建议6份。接待社区群众涉检。全年共接待来访981批次3085人,收到来信36件,向控申部门移送涉检件115件,其中职务犯罪线索22件。协助化解地区突出矛盾。四是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全年共开展法制宣传291次,印发各类宣传资料近2万份,放置宣传展板1100余块。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上海市检察机关深入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建设,促进本市“两法衔接”工作的健康协调发展。在市院领导的重视和领导下,各区县院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积极开展“两法衔接”工作。长宁区商委、监察、检察、公安等部门也在近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推进“两法衔接”工作,该联席会议讨论了由区商务委、区检察院草拟的《长宁区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运行的工作要求》、《长宁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录入要求》、《长宁区“两法衔接”工作督查办法》三个规范性文件。

完善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工作机制是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途径之一。上海市检察机关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深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捕、诉、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工作机制。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具体内容上,上海市检察机关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检察和犯罪预防的工作模式,创造了比较好的经验和一些卓有成效的做法,如社会调查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心理矫护体系、三层立体式观护体系、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轻罪消灭”的制度等等,对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起到了明显的成效。

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2006年以来,上海市检察机关已经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社区矫正帮教组织390个。2006年至2009年,上海检察机关对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136名缓刑罪犯、18名假释罪犯和12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并被采纳,另有16名确有悔改、立功表现的监外执行罪犯被裁定减刑,为他们回归社会创造条件。检察机关还牵头公、法、司有关机关充分依托业已成熟的社区矫正工作平台,开展轻微犯罪人员扩大假释试点,联合对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老病残、外省籍罪犯优先适用假释作出规定。2010年上半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就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等问题向公安机关、司法局和社区矫正机构制发了19份检察建议,将数十名脱管、漏管的监外执行罪犯纳入监管。

依托执法办案,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上海市检察机关通过执法办案工作,维护地区稳定,并注重体现办案效果、延伸检察职能和强化诉讼监督,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2010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20450件30574人;2011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22831件34109人,同比上升11.64%和11.56%。

加大对常见、多发性犯罪的打击力度。上海市检察机关针对本市和个区县社会治安形势特点,与公安机关积极配合,通过开展专项打击行动、组织全市性和区域性集中公诉等方式,加大对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两抢一盗”、、制假售假等多发性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先后组织全市性集中公诉7次,共将293件549名被告人集中诉至法院。

完善刑事案件督办机制。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和“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专项行动中,市院制定《关于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活动中重点刑事案件进行督办的通知》等系列文件,先后对20件高检院督办案件和33件市院督办案件进行个案指导,有力推进了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确保了办案质量。

注重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上海市检察机关在坚持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的同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深入推进刑事和解机制,坚持对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未成年犯、初犯、偶犯、过失犯,熟人之间的轻伤害犯等,慎用逮捕权、权,通过区别对待、宽严相宜,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最大限度转化消极因素,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从而在各个检察环节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更好地服务和服从于和谐社会的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