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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归责原则的立法采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道路交通发展规模日益扩大,然则道路交通事故却有增无减。对道路交通事故所导致的赔偿责任进行准确确认与归责,对解除争端纠纷、及时赔偿损害、维护受
害者的合法权益及社会的稳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是指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属所必须依据的法律准则,即依据何种标准来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1].
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
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在事实上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指行为人只要
给他人造成了损害,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由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造成损害事实的除外)。有的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
损害,应当包含道路交通事故,进而认为我国立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采无过错责任原则[2].
刚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
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以下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
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这明确了我国现行立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采过错推定原则,且1991年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9条
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也是采用的过错推定原则,即当事人对民事责任的承担以有过错为要件。过错推定原则在很多国家都已经被广泛采用。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的比较分析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客观原则,强调以客观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归责依据,事实上既不排斥亦不注重当事人在主观上是否存有过错,“无损害即无责任”,但同时若造成了损害,则不论是否具有过错,
又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最大好处在于能及时有效地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受害方的利益得到较好的维护,同时无过错责任原则亦能有效提高当事人对造成损害的警觉和预见程度,减
少损害事实出现的几率。但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又存在不完善之处,比如,在由于道路状况、行人过错等原因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过程中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就不能完全有效地维护致害人
的利益和保证其公平地位。
过错推定原则是在民事责任领域中运用的概念,它是指在因果关系存在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案件的需要,由审判人员推定加害人具有过错,若加害人不能提出反证对其过错的推定,则应承
担民事责任[3].这亦说明了过错推定增大了受害人要求获得赔偿的成功机会,是有助于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过错推定原则仍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内容,实际上是过错责任的具体运用,过错责任体现了一种
个人责任(自己责任),同时,过错责任又是一种主观责任,过错责任促使人们在行为时充分考虑到行为的危险性,通过提高注意程度来避免过错行为可能导致的责任,从而起到了减少损害发生的作用
。
这两种归责原则都是责任方式客观化的结果,而且都以扩大法律救济为宗旨,体现保护弱者的法律精神,二者在指导思想、归责方式上都有着根本的一致性。但是,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上采取过
错推定原则则较为妥当[4],这也是与实际立法相吻合的。
二、责任保险与汽车责任保险制度
(一)责任保险及其与民事责任功能的内在矛盾
1、责任保险及其社会功能
自十九世纪初期降生法国以来,责任保险在世界各国特别是在欧美国家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有关责任保险在我国法律法规中亦有相关规定,根据我国《保险法》地49条第2款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被保
险人因过失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亦即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进行赔偿的保险。如汽车肇事、轮船相撞、医生误诊等,造
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车主、船主、医生等责任者,应对受害人负经济赔偿责任,如果这些责任者投保了相关责任保险,即可将该项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相应予以赔偿。
责任保险最显著的功能在于填补损害功能,即填补被保险人的财产和利益所受到的直接损失与被保险人因为承担赔偿责任而受到的消极损失。正因为此,责任保险有助于消除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上的损
失危险而具有利用价值[5],同时,责任保险有助于维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妥善处理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通过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可承担相当一部分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的民事
经济赔偿,这有助于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自然也有助于责任的分担与纠纷的处理。
2、责任保险与民事责任制度社会功能的冲突
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惩罚和教育的社会功能。责任保险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侵权行为法的社会作用,使法院在决定某些侵权责任的根据时,常常考虑的不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而是行为人有
无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在补偿受害第三方的损害方面,责任保险无疑是有着积极作用的,而且责任保险亦有助于补偿被保险人的财产或利益所受之损失。但是,保险公司依据责任保险的规定对被
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进行赔偿,被保险人自身实质上所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就大大减少,这样也就减轻了作为致害人的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压力,虽然作为致害人的被保险人依法所应承担的行
政处罚、刑事责任并不会因此而受到实质上的影响,但是对其实施的经济制裁的力度却会相应减弱。因此,依法对因实施损害行为造成损害事实的作为致害人的被保险人所给予的惩罚在总体上而言就自
然会减轻。这不利于维护平等社会主体的公平地位。同时,由于惩罚功能的被削弱,势必造成对致害人警示、告诫作用的弱化,淡化致害人的责任意识以及对损害行为和损害结进行警觉预见、以避免或
减少事故发生的意识。这就难以达到通过对民事责任的合法承担对致害人进行有效教育的目的。
(二)我国汽车责任保险制度及其缺陷研究
1、汽车责任保险
即使在现代科学技术飞速发展、汽车设计制造和维护技术进步、安全措施不断加强的前提下,道路交通事故仍然频繁发生,说明了道路交通仍然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往往经常出
现受害人损失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或者加害人无力为伤者治疗、进行善后处理的情况,汽车责任保险便是解决这类问题的“钥匙”。汽车责任保险是一类强制责任保险(又称法定责任保险),所谓
法定责任保险,是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对保险领域内契约自由的一种约束和限制。在我国汽车责任保险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汽车责任保险是责任承担社会化的一种表现,从本质上讲,汽车责
任保险就是将由于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而应承担的个人责任在一定程度内推向社会,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能够由更多的可能成为加害人的人(潜在加害人)来共同承担,并以这一手段加强了责任
保险的损害填补功能,使受害人能够得到更加充分的保护[7].
《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律还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管
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交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表明我国将普遍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且第三者责任
强制保险与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相挂钩。有关这一制度,《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
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再由当事人予以赔偿。因而,一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即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就能够使道路交通事故
受害人依法应获得之经济补偿得到保障,有助于对伤亡治疗处理的进行,维护了作为社会弱者的受害者的利益,同时,这也减轻了作为致害人的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可以使致受害双方都较易于从赔偿
造成的损失和事故造成的损害中得以恢复。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在功能和效用上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高度的一致性。《安全法》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进行抢救的费用超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责任限额的,或责任者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或责任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
追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首要功用就在于维护受害者的利益,同时亦缓解了依法必须履行赔偿责任的当事人的经济压力,下面的案例就说明了这一点:
2000年1月4日,张家港市德积镇的尤锦荣驾驶小货车在江阴与一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主吴某重伤。事故发生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尤应该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江阴市法院判决,尤应赔偿吴某各类
经费总和33万余元,货车车主德积镇长明村委会负连带责任。然而,尤一贫如洗,长明村亦为经济困难村。至2003年6月尤履行了68500元执行款后,赔偿陷入穷尽地步。受委托执行判决的张家港市法院
后寻求司法救助途径,从自2003年7月始设立的“特困当事人案件执行基金”中拨付17万元对吴某予以赔偿,由于吴某所在单位主动承担10万元,该案的责任赔偿才宣告结束。
2、汽车责任保险的缺陷分析
如上所述,责任保险与民事责任制度的社会功能有其相矛盾的一面,即责任保险削弱了民事责任制度的惩罚有教育的社会作用。汽车责任保险亦不例外,汽车责任保险亦有其固有的缺陷。
首先,酒后驾车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故意行为广泛存在,不利于汽车交通责任保险的正常发展。、
汽车责任保险赔偿应主要指被保险人由于过失造成致人损害的保险赔偿,但是由于某些故意所导致的致害人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受损的现象的存在,出于保障和维护受害第三者的利益的目的,这类
故意行为往往也成为汽车责任保险的对象。最典型的就是酒后、醉酒驾车,与其相对应的“非常事故特约损失险”(即“酒后驾车险”)亦是一种责任保险,该险种的根本目的也是保护交通事故中的受
害人能够有效得到经济赔偿,它承担了一部分驾驶人违法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后的民事赔偿责任,有利于受害第三方的权益保护,并不因此而影响驾驶人依法所应承担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对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故意行为进行责任保险,有以下几个弊端:其一,机动车驾驶员造成事故所承担的责任较轻,其交通安全意识可能会随之淡化且交通违章现象增多、交通事故的发生几率增大,甚
至会导致屡犯交通法规现象的大量出现;其二,若屡犯交通法规现象的大量出现,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一方所承担的保险赔偿负担会加重,对交通责任保险业的运作与发展形成负面影响。若交通事故频繁
发生、被保险人屡犯交通法规造成事故损害,保险公司则须按照责任保险的保险限额规定相应一一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保险赔偿发生频率自然上升,这对保险公司而言就构成了沉重的赔偿压力,并影响
到事故责任赔偿社会化的真正实现。
其次,汽车责任保险强化了事故损失赔偿的有效性,保险赔偿可能刺激以诈骗保险赔偿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滋生。例如下面的案例:
据北京警方透漏,2002年7月25日晚,王昌凯、王昌盛伙同魏某、梁某4人,从王昌盛开的一家汽车修理厂中开出事主送修的3辆机动车,在月坛桥下进行碰撞,伪造连续尾追事故,事后到保险公司诈骗保
险金2万余元。2002年12月7日凌晨,王昌盛将送修的一辆奔弛车开出,在西城区积水潭桥下故意与中心隔离带正面相撞,后到保险公司索赔26万余元。现已初步查明,王昌凯等人利用交通事故诈骗保险
多达90余次,诈骗保险金额巨大。该诈保犯罪团伙5名犯罪嫌疑人无一漏网。
诈骗保险赔偿行为的动因在于非法获取和占有巨额保险赔偿。责任保险协约的存在即投保了相应的责任保险,就使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损害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义务,如果被保险人对受
害人的赔偿责任成立,则保险人就应该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不法分子往往通过非法伪造交通事故等手段来制造“损害事实”,骗取保险赔偿。上述案例的类似犯罪行为亦时有发
生,这对我国汽车责任保险制度构成了挑战。
(三)完善汽车责任保险制度探略
汽车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上升阶段,由于受法制环境、市场机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汽车责任保险制度有待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为实现我国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和规范化,以使其在
改革开放、服务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促进我国道路交通和汽车责任保险业的有序发展和法制化进程而作出有益的探索是具有积极意义的。针就我国道路交通和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和特点,汽车
责任保险制度应注重以下方面的改革与完善:
1、建立健全差别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完善保险规则体系
差别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将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和保险费直接挂钩,旨在通过对车险费率的浮动控制来增强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改善交通环境。要不断推进、深化和完善车险费率浮动机制,一是要充
分利用现有的车险条款、费率针对交通违章、交通事故、保险赔付率高的机动车驾驶员与安全行驶好的分别实行相应的奖优罚劣机制。二是根据车型、车辆使用性质、道路交通事故及交通违章状况等调
整现行车险费率,尤其是对交通事故发生率、交通违章率、保险赔付率高的高风险车辆,要充分发挥车险费率的杠杆作用,强化费率差异性,使费率水平能更加准确地体现承保风险,高风险高费率,真
正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汽车责任保险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实行强制责任保险的环境下,在保险规则中针对酒后驾车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故意行为采取不计免赔额、追偿等处理方式,则被保险人或肇事者不
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还要偿还保险人已经支付的赔款,那么被保险人或肇事者在酒后驾车肇事案件中就不可能获得实际的保险权益。当然,追偿的有效亦需要程序和规则的保障。
2、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充分发挥行政管理、刑事制裁的作用
《安全法》对有效加强公安交管部门对道路交通的管理作出了具体的明文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严重违反交通规章的行为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和制裁。例如《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车的,处
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完善的行
政交管体系和相应的刑事制裁规定既有助于对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诈骗保险赔偿等犯罪行为进行制裁,又起到了教育和提高行为预见的作用,客观上可以促进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下降,较好地维持道路
交通秩序。
3、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措施
对道路、停车场和道路交通配套设施科学规划设计,提高建设质量,减少和避免由于道路状况、设施问题等原因所导致的事故发生,同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措施,提高抗事故能力。
4、健全法制,加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作为“世界第一害”的交通事故,早在中国成为全球第一大汽车产销国之前,如鬼魅一直伴随着,使中国成为世界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多年来高居不下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犹如尖锐刺耳声极不和谐在时刻响起。
2016年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持续增长,比起2015年的15447万辆,增幅为11.5%,具体为17228万辆(其中含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955万辆)。汽车保有量的持续增长无疑是我国人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的表现,但是众多车辆带来的巨大交通运输量也给交通运输环境以前所未有的压力。在我国,大大小小的交通事故屡见不鲜,因事故发生带来的损失难以估量。以死亡人数来说,2014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人数为2.22人,具体34292.34人,比起2013年死亡人数增长率为8.5%;2015年为万车死亡人数2.1人,具体为36178.8人,比起2014年死亡人数增长率约为5.5%。比较包括2014年、2013年、2012年的死亡人数可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事实上应呈现小幅度逐年上升趋势。我国2015年全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共死亡66182人,而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占据其约54%的份额,由此可见交通安全形势之严峻。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规则,交通安全就是空话。近年来,随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颁布,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日臻完善,在维护正常交通秩序、保障交通有序运转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要看到,面对居高不下的交通违法案件,现有的交通法规虽然通过事后惩戒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但在预防违法方面的导向功能仍然发挥不够,遵章守纪、安全驾驶的意识还没有深入人心。究其原因,恐怕是对驾驶员的宣传教育还不是很到位,或者说不少教育内容还简单停留在对交通法规条文的宣传普及上,没有达到思想道德的层面。
在实际生活中,对扣分、罚款、“上学习班”和吊销驾照等监管方式都是被动服从,许多人也因此希望成为监管的幸免者:“怎样闯红灯不被拍照、喝多少酒能骗过酒精检测仪”成为网络热门搜索条目。今天的规则规避者没准就是明天的“马路杀手”。所以说,安全交通环境的营造更需要每个人内心深处真正树立起对生命的敬畏,爱护他人的生命,珍惜自己的生命,用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心态去谨慎对待自己的交通行为。只有当一个人懂得了敬畏生命,才可能主动自觉、理性平和地做到“车让人、车让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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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是公平的也是吝啬的,他只赐予每个人一次生命,所以我们必须珍惜。生活中交通安全与我们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它就像我们的朋友。日日夜夜都守在我们的身边,教育我们,劝戒我们。
生命是宝贵的,人的一生就只有一次生命,我们应该爱惜生命。注意交通安全也是爱惜生命的一部分。现在因为交通事故而死于非命的人太多了,难道他们不是死的太冤枉了吗?现在城市交通繁忙了,像这种悲惨的交通事故在国内多如繁星 因为我国交通事故死伤率居世界第一。所以,无论交警在不在场,我们都要自觉的遵守交通法规。例如:过马路要看清信号灯,红灯停、绿灯行,要走人行横道,不得翻越交通护栏;未满12岁的儿童不得在马路上骑自行车;不能在马路上三五成群地玩耍和嬉戏我们小学生不仅自己要遵守交通法规,而且发现有人违反了,应及时地批评、劝阻。
让我们把交通安全这四个字在心里永远扎下根,让全世界人民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让交通事故永远在我们生活中消失,让我们的明天充满鲜花,充满阳光。那么,交通安全便是你最好最好的朋友,它将永远保护着你,带给你幸福。让我们争做文明守法的好少年吧!
我们是社会未来的接班人,我们能否健康成长,关系到民族的兴衰和社会的进步。为了我们的明天,为了国家的明天,我与班主任老师签订交通安全保证书:
1、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强化自身交通法制观念,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2、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骑车时靠右行,不并行,不撒把,不飙车,按学校规定的路线或最安全的路线上下学,放学后按时回家。
3、不乘坐农用车、报废车、拖拉机和无牌无证无运营手续的车辆,拒绝乘坐超载车辆。对运载学生的可疑车辆及时向班主任及学校领导汇报或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4、将在学校学到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传达给家长,请他们对自己在遵守交通安全方面的行为进行监督与教育。
以上各项我保证做到,请老师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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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业的学生,于年12月20xx年7月申请校外实习。在外实习期间,本人遵守学院相关的实习责任事项,保证做到如下几条;
1、 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校级校规,遵守实习纪律,言行不损坏学校形象;
2、 遵守交通法规。注意公路交通安全;
3、 一切行到要服从指导老师的管理,听从指导老师的指挥。尊重实习单位的领导和指导老师;
4、 实习期间不擅自离开实习地点到外地游玩;
5、 在实习期间,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务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6、 发生突发事件或重大安全情况应迅速及时向指导老师报告;
7、 由实习接收单位负责本人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本人向学校指导老师定期汇报实习情况;
8、 本责任书安全责任的主体是本人,我自觉遵守执行有关的规定;家长会主动配合学校对本人进行安全教育。若本人违反上述规定所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本人及家长承担安全责任; 保证人: 家长: 年 月 日 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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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紧紧围绕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这个中心指导思想,进而规范施工从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操作行为,消除不安全因素,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确保自身安全和生产安全,确保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要求,将施工过程中各项作业活动的注意事项及规范要求编制成文,望各员工人员认真学习并引以为重,把安全技术交底的有效性、针对性真正落到实处,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得到有序的控制。具体内容如下:
1、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及项目部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规定和规程,服从管理,听从安排。
2、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和作业,保证自己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并拒绝违章指挥,做到文明安全施工。
3、按照项目部及班组(领工员)的施工安全要求,严格按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内容进行作业与操作,保证不冒险蛮干、不野蛮作业。同时也督促他人按要求、规范、规定进行施工作业。
4、自觉维护现场各项管理,不擅自动用现场消防器材、特种机械设备、电器设备,做到持证上岗,无证不乱动,不私拉乱接电源,不擅自动用明火,不乱串岗位,不擅自拆迁施工现场的任何防护设施等。
5、工作期间不吸烟、不喝酒、不打架斗殴,不做违法乱纪的事。
6、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带合格的安全帽,系好下颚带,锁好带扣;施工时保证不去不安全的地方随意行走,不随意攀爬现场防护设施,不在现场嬉戏、打闹、躺卧、随意大小便等。
7、工人登高及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必须穿防滑鞋,着装灵便。
8、作业时要确保作业点上方有无危险,作好防护措施有专人监护,严禁上下交叉作业。
9、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特殊作业配戴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用品。
10、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施工规章制度。有权拒绝违反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的操作方法。
11、团结友爱,禁止与其他专业施工队人员发生冲突,严禁工人私下解决矛盾。
(一)大力宣传宪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放在首位,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我局及下属单位党员干部和公民牢固树立依法治交、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理念。进一步增强全局干部职工的宪法意识、爱国意识、公民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观念,同时积极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活动和各专项法律的宣传月、宣传周和宣传日等平台,组织开展好集中法制宣传活动,进一步形成干部职工人人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二)深入宣传与创新交通运输系统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突出宣传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宣传维权、、投诉、调解、诉讼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以加强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为抓手,扎实推进“法律六进”活动深入开展
(一)突出抓好“法律进机关”,加强对全局领导干部和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局属各单位要按照上级要求做好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学习宣传计划,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制度,坚持运用党委中心组学法、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考核等多种方式,深入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全面抓好全局职工队伍的法制宣传教育,要切实制定好职工队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学习宣传计划,落实好“法律进机关”活动,深入推进职工队伍学法用法工作。
(二)切实抓好“交通法律进企业”活动,大力促进交通企业依法经营。一是要围绕工作实际制定法制宣传教育方案,健全行业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学习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正确处理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二是加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等形式,大力宣传社会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等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提高企业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能力。
(六)积极抓好“法律进单位”活动,加强专业法律的宣传教育。局属各单位要积极引导单位职工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定期组织职工参加法律知识培训、轮训,增强广大职工依法维权、依法履行义务、依法承担责任的意识。同时要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现依法建制、依法管理。努力做到执法有依据,执法受监督,执法为群众,切实树立交运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依法治交,深入开展“法治交通”创建活动
(一)根据中央、省、市、县“六五”普法规划要求,积极探索党委依法执政的有效实现方式,不断提高新形势下的依法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二)深入推进依法治交,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宣传教育,全面开展“法治交通”创建活动。各单位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制定能切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全面提升干部职工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三)开展“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不断寻求新的载体,创新普法形势,结合交通法制工作,开展有声势、有影响和丰富多彩的交通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并组织好“12·4”法制宣传日活动。
四、深入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推进依法治理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交通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实行执法人员信息动态管理,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库,坚持一年一审,及时对持证人员进行清理和调整,将不在执法岗位的人员证件注销或收回,适时掌握人员动态。建立健全在岗培训制度,开展灵活多样的岗位培训;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执法证年审法律知识考核;确保在岗执法人员更新执法知识培训达到规定要求。
(三)加强作风建设,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进一步深化执法作风整顿工作,积极开展文明执法活动,结合便民利民和公正公平的主题,各单位要有针对性推出本单位的文明措施。
安全重于泰山,学校工作中,安全这根弦一刻也不容放松。要继续加大安全法制方面的宣传教育,每月定期不折不扣地开展防震和消防疏散演练,举行安全法制常识知晓活动。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2021年小学学校安全工作计划5篇,供大家参考。
小学学校安全工作计划1一、指导思想
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教育,经过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本事,从而切实保障师生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要求,扎实做好我校的安全工作,确保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镇教育系统平安。
二、工作总目标
认真学习上级部门的安全工作指示精神及学校有关安全工作的规定,建立并完善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健全班主任与各任课教师之间的安全工作组织机构,落实签订安全职责状,做到职责到位。经常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法制教育、自防自救教育与防火防灾教育,食品卫生与健康教育等,增强广大师生的防范意识,提前消除事故隐患,提高自我保护和自救本事。严格控制一般事故;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和拥挤踩踏事故;不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不发生聚集性传染病疫情;防止发生溺水事故。
三、具体措施
1、提高认识,增强职责感和使命感。
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职责感来要求、警示、督促自我,把学校安全工作做细做实,充分发挥我们的主观能动性,依靠扎实的工作、严格的管理和精心的关爱,弥补外部条件的不足。
2、严格落实安全职责制和和职责追究制,健全管理。
学校与班主任、班主任与学生逐级签订安全职责书,落实安全职责制,实行安全工作职责追究制。要求学校教师,人人一手抓教学,一手保安全,两手一齐抓,两手一样硬,安全工作齐抓共管,一切为了安全干,在全校构成“全员安全”的良好氛围。
3、扎实开展安全教育。
本着“开展安全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原则,充分利用利用集会、国旗下讲话、班队会、周五安全讲话等途径根据季节的不一样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各班级每周对学生进行至少一次的安全教育活动,营造安全的教育氛围,并记录在册。资料涵盖:交通安全、用电安全、防火、防溺水、预防食物中毒、各种传染病的预防、家庭生活、户外活动安全和地震等,本学期将开展紧急疏散演练及地震疏散演练等活动。营造“人人讲安全,事事注意安全”的浓厚氛围。使教师熟练掌握应急避险、逃生自救、疾病防控、消防疏散、防洪防汛防溺水等知识,确保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指挥有序,处置得力。每学期组织开展一次以上各种安全演练,进一步提高师生的应急避险和自救自护本事。
4、本学期仍将检查作为做好安全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学校定期组织全校教师对学校安全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根据排查隐患情景,制度整改方案,及时进行整改。
5、细化安全管理,注重安全防范,切切实实做好教师的护导值日工作,做好对学生的活动监护工作,保证学生在学校内的安全工作。
严格对学生的课间午间活动、上下楼梯、集会集队、体育课、活动课等安全的指导与管理,尽可能地杜绝追逐、打闹等现象的发生;切实做好护导值日工作,监护学生活动行为。
6、加强班级点名记录,对缺席的学生,上课教师应在第一时间与班主任联系,班主任应及时与家长联系查明去向,第二天情景不明的,要及时上报学校,学校要相应作出解决。
做好因个别辅导、教育谈话等原因而留下迟放学生的家长沟通联系及护送回家工作,消除一切因教师工作疏漏而造成的学生安全隐患及事故。
7、利用家长会、家访等途径对家长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协助学校做好安全教育。
小学学校安全工作计划2一、坚持生命至上,强化责任意识
1、强化责任意识。
根据“一岗双责”要求,完善安全教育管理及责任追究网络,落实每一位教师安全教育管理和职责,层层签订安全工作目标责任状,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切实将安全责任记在心上、抗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实在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细节,时刻绷紧安全工作这根弦。
2、强化安全教育。
小学生年龄小,自控能力差,风险意识差,为此,要开展对学生的风险教育。通过视频、课件、图片等形式,用教育实例开展风险意识教育,让学生提高自控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加强防范教育,根据季节变化,定期开展安全形势分析,及时发出预警,加强教育交通安全教育、防溺水教育、消防安全教育、防骗教育、意外伤害教育、传染病预防教育、等。要明确防什么,怎么防,通过学习与培训切实提高学生的防范意识。
3、强化管理与培训。
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利用现有安全管理制度,通过实践,不断总结与反思,为完善制度积累资料。强化安全检查制度,通过检查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积累实践工作经验,提高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修订教师安全目标考核条例,把教师参加安全教育、管理与培训列入考核内容,提高班主任考核、有关管理人员的权重比分。
4、强化安全问责制。
根据网络管理要求,谁主管、谁负责、谁教育、谁管理,明确责任,强化问责,有效落实一岗双责要求,把安全隐患杜绝在萌芽状态。
5、强化安全信息上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
班级学生发生较轻安全事故,班主任处理后应把发生时间、原因、地点、处理过程、处理结果报政教处备案。班级中发生班主任处理不了的安全事故,救人为先,然后通知学生双方家长,并逐级报政教处、分管校长,班主任做好事故发生原因调查报政教处备案。
二、聚焦校园关键问题,合理有效处置
1、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学生安全。
加强隐患排查与整治,做到定期检查与分散检查相结合、常规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加强隐患的排查和防范,要特别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身防发展规律,加强对学生的挫折教育、逆境教育、生命教育,创设一定的逆境,磨练学生的意志。隐患是一个动态事物,旧的隐患整治了,新的隐患可能又产生了,因此,有效建立及时发现隐患到彻底整治隐患的一套工作程序很有必要,从杜绝隐患上预防安全事故。
2、学生课间活动量大,是事故多发时段。
主要原因是跑步行进、相互追逃而引发的碰伤、跌伤、磕伤。第一,两则自律制度即“十禁十宜”要很好地引导全体学生校园活动,两个细则明确引导学生课间什么活动是安全的,可以做;什么活动有危险性,不可以干,提高学生课间活动的安全意识。第二,充分发挥班级安全信息员的作用,对个别行为不规范的学生采用跟、盯的方式,组织优秀学生与其一起活动,限止活动时间与空间,有效预防事故及校园欺凌的发生。
3、体育课、大课间及体训活动时间也是事故发生的时段。
每学期初开展特殊体质学生摸排工作,班主任与体育教师必须了解所任班级学生的体质情况,有的放矢地开展教学与训练工作,防止活动伤害事件发生。
4、继续做好事故处理的培训工作,让涉事老师能在有效处置。
要完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减少学校与家庭之间的矛盾。
三、深化安全细节管理,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1、构建全科安络管理工作制度。
各分管校长加强分管工作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切实提高安全教育与管理的深度、高度。校长参与全校安全教育、管理、考核的指导工作,使安全工作正常、深入的展开,安全教育、管理真正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安全教育管理无死角。
2、完善《教师安全工作手册》、《家长义工安全管理手册》,全员培训教师,提高教师对安全事故的防范能力和处置能力,教师参加培训情况列入教师安全目标考核内容之一;
培训家长义工,提高家长义工的参与力度和安全管理水平。每学年开学,对新教师开展安全培训,对新生开展安全知识培训。
3、强化学习与监督。
加强学习理解“十禁十宜”提高执行力;加强风险教育,提高学生的管控力;加强巡视,加强检查,提高消除安全隐患率;加强培训与考核,减少违纪率,杜绝重大事故发生,限度减少一般事故,力争不发生事故。
4、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教育与监督。
对学生与家长每周一提醒,值周老师巡视实行签到制,校园小巡警巡视检查制,20__年起违纪学生在班级批评教育的基础上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制,尽量让学生不想违纪。
四、完善校园防控,优化安全环境
1、要加强安全风险预防。
将安全教育进入课堂,根据季节变化应地制宜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专题教育,深化“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定期组织应急疏散演练。
2、加强安保队伍建设。
定期开展保安和安保应急人员的培训,提高三防设施的操作能力和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3、继续做好文明过马路教育与管理工作。
通过发接送车停车要求、现场提醒、交警指导等形式做到有序停放车辆,做好__路上治堵力度,确保__路畅通。继续实施保安、值周教师、家长义工、党员志愿者等五支力量引导学生文明过马路,继续实施我为“自己文明过马路和家长文明停车”点赞活动,唱好唱响文明赞歌。
4、创造良好的校园外部安全环境。
学校周边拆迁、改造工程,社会治安复杂,建立学校、社会、家庭的“四联三防”机制,形成多方参与教育管理的防护体系。
5、要加强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有效遏制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发生。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网络游戏市场规范工作,教育引导学生合理使用网络,自觉抵制网络不良信息和不法行为,避免沉迷网络游戏。
小学学校安全工作计划3为进一步增强小学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文明意识,进一步提高小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防止和减少学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结合学校实际,特拟订我校本学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计划。
一、建立健全学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校长
副组长:副校长
成员:各班班主任和科任老师
二、工作目标:
(一)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学生的活动参与率达100%、学习教育率达100%、《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率达到100%。
(二)在我校学生中掀起一个学习、遵守和宣传交通法律法规的,使学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得到明显提高,有效预防和减少学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我校力争学生的交通事故数为零。
(三)从小培养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进一步深化“小手牵大手”活动,使“三让”(即:“车让人,让出一份文明;人让车,让出一份秩序;车让车,让出一份安全”)的文明交通理念深入人心。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交通安全学习教育。我校要充分发挥教育职能优势,通过主题班会、思品教育、黑板报、知识竞赛、宣传橱窗、“心语”广播、“名影视”欣赏等多种形式,组织学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基本常识等内容,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1、每学期开学时和放假前,要上一堂交通安全课;
2、每天放学前,老师要提醒学生注意道路交通安全;
3、每个学期要以班为单位举行一次交通安全主题班会;
4、我校将为交通安全知识开辟宣传专栏,定期宣传交通安全常识。
(二)开展平安回家自护训练。学校将聘请交警担任校外法制辅导员,利用双休日和假期空闲时间,创建“少年警校”、“小学生自护学校”等活动,帮助全体小学生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每个学期的教育训练活动至少1次。
(三)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校园周边交通环境及秩序的监督管理。进一步优化校园周围交通环境。
四、工作安排:
1、本学期,主要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施行,集中开展“五个一”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2、上一堂交通安全课。
3、各班以“交通安全”为主题举行一次主题班会。
4、在学校的宣传橱窗,开辟交通安全宣传专栏,宣传交通安全常识。
5、出好一期交通安全黑板报。
以如何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为内容出好一期黑板报,学校进行评比。
6、做好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中国骄傲”的当选者,深圳南山区南头城小学的袁媛,在父母亲煤气中毒、生死攸关的危急关头,临危不乱,冷静对待,迅速地处理现场,及时准确地报警,为成功营救双亲赢得了宝贵时间。一个年仅8岁的孩子,怎么有这样的应急能力?因为在袁媛所在的南头城小学,有一项由学校设置的校本课程《法制安全教育读本》,小袁媛就是从这里了解到了许多安全知识,用课堂上学到的技能挽救了她的家庭。有关专家指出,80%的安全事故是可以避免的。我们曙光学校也历来重视安全教育工作,我校专门编制《曙光学校学生安全手册》,通过开展安全讲座、安全疏散演习等活动,切实提高了同学们的安全意识,教会大家科学有效的自我救护的方法。但是安全问题涉及社会生活生产的方方面面,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带来了许多安全方面的新问题,比如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电梯等特种设备与我们中小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密切相关,需要我们大家不断地学习运用。今天我们有幸请到了安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李美环局长和李尚清科长两位专家,他们将给我们带来“特种设备安全知识进校园”主题讲座,为我们讲解特种设备安全知识,促进我们从小树立起特种设备安全意识,增强我们这方面的自我保护能力,有助于我们健康成长。希望我们大家专心听、认真记,不仅自己能学以致用,还要向其他同学、你的父母、亲戚朋友广泛宣传。同学们,“安全”两字说起来简单,但做起来就不简单了,只有我们真正将安全牢记心中,安全才能常伴我们左右。
小学学校安全工作计划4学生的交通安全虽不是全部在老师和家长的视线内,但在学习中若能经常灌输学生的安全意识,那么交通事故同样可以减到最低。本学年为了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增强师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违章,预防交通事故,促进交通安全工作计划的开展,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特制定本计划,以此来指导本学年交通安全工作。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教育部的文件精神,积极完成县教委安委会布置的各项任务,小学安全工作计划中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工作,防止中小学生发生交通事故,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及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
二、具体工作措施
1、建立交通安全工作小组,健全学校管理工作网络,形成工作合力,齐抓共管。
2、定期召开工作例会,专题研究学校文明交通安全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工作有考核。
3、与本单位所有司机及私车驾驶员签定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确保安全无事故。
4、建立本单位所有司机及私车驾驶员、车辆安全档案,便于管理。
5、加强对教职工交通安全法宣传的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其交通安全意识。
6、加强对学生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
利用校园广播、宣传栏、黑板报等阵地教育宣传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学生交通安全意识。
7、认真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深入家庭、社区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8、为本单位司机创造条件,确保其按时参加教委安委会组织的例会学习。
9、提醒广大教职工、司机、学生家长按时检修自己及其子女所用的车辆,确保其状况良好,防患于未然。
10、认真贯彻落实教育系统大型活动审批制度,确保学校组织各种大型活动安全无事故。
11、加强校园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硬件建设,以便确保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能够更好的开展。
12、认真做好教委安委会布置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小学学校安全工作计划5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少年儿童的交通安全自我保护能力和遵纪守法意识,减少车祸对少年儿童的危害,是一项利在当今,功在千秋的“造福工程”。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的文明交通意识,深化“讲文明,树新风“活动,营造良好的交通秩序与和谐平安的校园环境,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文明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文明交通行动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关爱生命、文明出行”为主题,以提高全体师生的文明交通素质为主线,切实增强师生文明交通意识,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提高广大师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二、活动主题:关爱生命、文明出行
三、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1、为确保我校文明交通行动计划顺利实施,特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各班班主任为成员的“文明交通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具体人员如下:
组长:__
副组长:__
成员:__各班班主任
2、为更好的落实“文明交通行动”,特在学生中成立“少年交通督导队”,在各班设一名交通安全督导员。
具体名单附后。
四、强化措施,落实责任
1、学校把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工作计划,由专任安全课教师认真上好《小学生安全教育读本》,让学生懂得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基本的自救自护常识。
2、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
由学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与各班级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教育责任和要求。
3、各班级安全责任人与学生家长签订“学生交通安全责任书”。
规范学生日常上学、放学、骑车、乘车、停放车等有关交通行为习惯。
4、利用校讯通,建立交通安全联系卡制度。
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对学生日常交通行为的监督记录,形成社会、家庭、学校对学生交通行为齐抓共管的新局面。
五、全面宣传,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1、每学年至少二次请交通执法人员到校进行交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2、每月至少安排一节课时讲授交通安全常识,要求100%的学生达到交通安全“四会”。
(即会安全走路、安全骑车、会安全乘车、会按规定停车)。遇到交通事故懂得拨打“122”报警电话,做到有计划、有教案、有材料、有测试。
3、结合国旗下的讲话,坚持每日的“一日一法规”教育,本学年则重交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4、坚持培养“路队”行为习惯,出校门、过马路时统一列队行走。
混凝土运输安全责任书【1】
甲方:
乙方:
为了进一步加强及规范混凝土车运输车辆的安全生产运输。杜绝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有效的预防和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特此对运输车辆作如下规定:
1、乙方必须取得有关经营、运输合法证照、资质。车辆、驾驶员等应取得合法的证照,并严格遵守《中华人中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
2、车辆进出施工项目现场必须遵守项目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项目部管理人员指挥,不得违章乱停乱放。
3、运输车辆进场后必须停放在坚实的场地上,不得停放在陡坡和基坑临边。确认车辆停放在坚实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并设有防倾斜措施。
4、运输车辆未进入施工现场在项目外等候施工时,应靠边有序进行停放,停放时必须遵守相关交通法规的规定,避免引起道路堵塞、占道停放等现象。应避免引起项目部道路车辆、行人混乱。
5、乙方的车辆在施工期间,服从项目部管理有序进行停放,避免混乱,施工中泵车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应服从项目部管理。不得违章作业、蛮干,乙方必须合理安排作业人员作息时间,避免作业疲劳作业。
6、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违章作业,不得擅自离开发动中的车辆。
7、甲方应配合车辆进入施工现场后的施工作业,并在施工出入大门口设置冲洗车辆的设施设备。
8、乙方所发生的一切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己处理。
9、车辆出入施工现场时必须按文明施行要求,车辆冲洗干净。未按规定进行冲洗而引起的相关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0、车辆进出施工现场时必须减速行驶,注意避让来往车辆和行人,不开野蛮车、堵气车,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
11、不服从文明施工行为造成我项目部被相关部门处罚扣分等,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2、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公司和建设单位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混凝土运输安全责任书【2】
4月1日下午,市城乡建委召开混凝土企业生产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汇报会。三县、四区、开发区建设(管、发)局负责人参加会议并汇报各自区域开展混凝土生产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会上,市城乡建委分别与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签订《合肥市混凝土生产运输安全监管责任书》(简称《责任书》)。 《责任书》中明确了市城乡建委与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在混凝土生产运输安全监管中的责任:
一是市城乡建委与各区县共同监管责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以及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的通知》(合政办秘[20XX]66号)和《关于印发强化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20XX)11号)和《关于印发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工作五项制度(试行)的通知》(合交安联[20XX]2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全市混凝土生产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市城乡建委的监管责任:
1、及时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会议精神,制定相关监管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2、督促乙方加强对辖区混凝土生产运输企业源头监管,落实各项监管责任和管理措施,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3、对各种混凝土生产运输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4、积极总结宣传乙方在混凝土生产运输企业监管中好经验、好做法和先进典型事例;
5、加强混凝土生产运输企业的资质条件、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不定期组织专项抽查、督查以及培训教育等活动;
6、落实市政府布置的有关工作任务。
三是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1、把市政府《关于强化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的意见(试行)》和市城乡建委制定的有关混凝土生产运输安全整治的11个文件所确定事项贯彻落实到位;
2、严格履行对混凝土生产运输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具体抓好《合肥市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奖惩暂行办法》规定考核事项落实工作;
3、明确专门监管工作机构,建立对辖区范围内混凝土生产运输企业的信息档案,与辖区所有混凝土生产运输企业签订生产运输安全责任状,定期组织混凝土生产运输驾驶人及企业负责人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法规教育培训;
4、向辖区混凝土生产运输企业派驻专职安全监督员,并对混凝土生产运输企业落实交通安全制度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和指导;
5、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对安全施工、安全运输措施以及建筑垃圾处置手续进行审查;三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初审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资质证书时,审查企业安全运输措施核查GPS系统安装使用情况;
6、配合做好对各种混凝土生产运输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罚工作。
四是附则:对县、区、开发区建设部门未能严格履行对混凝土生产运输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市城乡建委将约谈县、区、开发区建设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将予以全市通报,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实行行政问责。
混凝土运输安全责任书【3】
1.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和安全学习,自学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做到文明行车,安全礼让,无违章,无事故。
2.热爱本职工作,服从调派,听从指挥不准出私车,牢固树立服务思想,遵守劳动纪律,不搞特殊化,坚守岗位,不擅离职守,做到随叫随到。
3.爱护车辆,坚持定期检查制度,不开带病车,确保行车安全。
4.按规定做好车辆的保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5.认真执行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树立安全第一思想,确保人发生命财产安全。
6.在驾驶过程中要礼让三先,谨慎驾驶,避免开违章车,赌气车,疲劳车,英雄车。
7.严禁工作时间饮酒;绝不酒后架车;不将车交非公司司机驾驶;
8.汽车修理,发必须经公司同意到指定的汽修厂,进行修理。
农机 安全 现状 对策 白水县位于陕西省东北部,地处关中平原与陕北高原的过渡地带,全县辖10镇、194个行政村,总面积986.6平方千米,总人口30万,是一个典型的山区农业县。近年来,白水县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在前进中与时俱进,在发展中开拓创新,多次受市、县政府及省、市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但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行政许可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先后实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并亟待加以认真解决。
一、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的现状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对农机具购置补贴惠农政策的实施,农业机械以迅猛的速度逐年递增。特别是果园微耕机、卷帘机等作业机械已进千家万户,拖拉机已成为农村农业耕种、农田作业和农业运输的主要工具。目前,全县拥有农业机械10537台,占总人口拥有量35‰,其中大中型拖拉机1500台,联合收割机130台,加工机械3300台,微耕机、卷帘机等其它设施农业机械5607台。面对农业机械化的增长,农业现代化的逐步实现,在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中,农机行业重点存在两个方面的隐患:(一)农村道路运输安全隐患。受山区地理条件的限制、经济发展的制约和文化素质落后的影响,农机运输安全严重地存在着“三差”。一是驾驶员安全意识差。农机驾驶员安全操作意识淡薄如:无证驾驶,报废车、带“病”车,超速、超载、载客搭人,不办理保险,不按期参加车辆检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常有发生。二是从事道路运输的路况差。山区道路路面坡度大、弯道多,养护管理不到位,相当一部份村道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三是驾驶的车况差。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重挣钱,轻机车保养、维修,超负荷装载运行,从而加速了机车“老化”影响安全运行。(二)农村加工作业机械安全隐患。一是农村加工作业机械数量多、分布广,安全管理难度大,一些安全隐患不能及时得到督查整治;二是绝大部份操作手缺乏正规的操作技术培训,安全意识差;三是机器维修缺乏专业技术人才,购买配件不方便,易造成“病机”作业,潜伏着很多安全隐患。
二、影响农机安全管理的主要原因随着农机数量的增多和农机事故对人民群众的损害,从国家到地方党委、政府都十分重视农机安全生产。但是,一些措施不完善制约着农机安全的管理。(一)地方政府要求与国家法律规定不一致,政府重视不够,农机监理操作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后,取消了农机监理部门道路“三权”(路检路查权、处罚权、道路事故处理权),农机部门主要负责拖拉机入户、检验及其驾驶证办理、审验等工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执法机关是公安交警部门。但是,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省农机监理总站和渭南市农机局印发了关于农机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明确了农机部门的职责任务,要求农机部门“组织农机管理人员深入乡村道路开展农机交通安全检查,严管严治拖拉机违章作业、非法载人、客货混装等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乡村道路交通秩序”。(二)农机监理工作量大,人员编制不足,财政经费拨款不足。一是白水县农机安全管理人员共有46人,其中县农机监理站编制5人(含正、副站长),显然编制人数与岗位设配要求人数严重不够。二是工作面宽量大,人员不足,管理工作难以到位。三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单人不能执法。四是县财政未解决农机安全管理工作经费。(三)上级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对基层农机安全管理工作还应加大重视力度。各级应当关心、支持基层农机管理工作,帮助解决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一是农机监理人员按编制系事业管理人员,按照规定,事业管理人员不符合行政执法要求。二是农机监理执法人员着装、专用车辆未经认可,影响农机安全管理力度。三是农机监理收费项目的减少,农机的挂牌、检验已实施免费管理,农机安全管理本身在于县一级,工作任务重,经费开支大,而县级财政的农机免费管理项目配套资金不能到位,造成工作经费严重不足。
三、加强农机安全管理的对策和措施针对当前农机安全隐患和农机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应着重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切实加强各级政府对农机安全生产高度的重视。农业机械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工具,农机安全生产是促进农机化发展、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特别政府部门是对各级农机安全机构、职能要结合国情、农机安全管理实际,以国家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监理机构、职能的法律地位,促进农机安全管理走向法律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轨道。(二)认真解决地方政府要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农机监理工作难进行等具体问题。渭南市政府明确了县、区农机监理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乡村道路实施安全管理具有实际意义,弥补了公安交警警力不足,在强化全市安全管理责任的同时,也加强了农机安全管理。但是,在管理过程中不能实施执法主体。因而,要从保护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的实际出发,建立与此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提高可操作性和农机安全管理水平。(三)及时解决机构编制、监理人员的身份、监理工作经费不足等问题。白水县农机监理站编制5人,这是1985年核定的编制人数,而这些年来全县农业机械增加了好几十倍,显然这个人数管理上万台农业机械必然是鞭长莫及,所以必须解决增编问题。农机监理执法人员应纳入公务员管理范畴,这样才与行政执法的主体地位相符。况且,农村加工作业机械的安全检查、事故处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属农机监理范畴。农机安全管理需要很多投入,(如车辆燃油费、修理费、装备等),因此,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农机安全管理装备的投入,及时解决经费不足等问题,使得农机监理部门能更好的为农机手服好务。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今年来在党委及大队新领导班子的领导下,我中队紧紧围绕“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严格执行局党委及大队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经过全中队民警团结一致,扎实工作,圆满地完成了大队交予及事故处理工作中的各项任务,使事故处理工作在去年的基础上又上了一个新台阶。现将2020年度中队工作总结如下:
一、事故工作统计方面
2020年度中队事故总起数740起,其中简易事故起数:665,一般事故起数:75,受伤人数:110人,死亡事故起数:7起,死亡人数:7人,行政案件起数:6起,刑事案件:8起(交通肇事:3起、危险驾驶:5起)。较去年事故总数增加:53起,简易事故增加:83起,一般事故减少:30起,受伤人数减少:81人,死亡人数减少:16人,行政案件增加:1起,刑事案件与去年相同。
二、思想认识方面
在新时期和新形势下,党和人民对公安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对于从事事故处理工作的民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中队民警就目前新形势下的要求,深刻思考,改变思想、改变习惯、改变作风。一方面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树立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在工作中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尊重人民群众,强化服务意识,虚心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和监督;一方面严格遵守人民警察条例,依法从严治警方针,作为公安队伍中的一员,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铭记人民警察的身份和责任,以健康良好的状态投身于本职工作。
三、日常工作和学习方面
在日常工作中一方面遵守队里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领导的指挥,听从命令;在工作中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另外一方面我中队按照日常的常态工作进行分配,安排专人负责,确保工作责任到每一个人。
在新的一年里,我中队务求在事故处理工作中有所创新,依靠现有的网络手段及信息系统,不断提高事故中的科技含量。全面加强事故民警的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的提高,民警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转变执法观念、端正执法态度,规范事故处理民警的执法行为。
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范接处警、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责任认定等操作规程。按照大队规定,在事故处理工作中,多与主管领导沟通、多向主管领导汇报,确保每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都圆满处理。
在学习方面,除大队安排的政策学习及组织的正常的业务培训外,我中队在工作闲暇之余还自行进行相应的法律法规、事故处理业务等学习,针对特殊案件进行交流探讨,以扩展相应的业务水平和处理事故的思维方式。
四、不足改进之处
学习能力不足。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相应的法律法规都在不断的完善,相应的办案流程及工作规范也在调整,而我们民警还都停留在原地,业务跟不上,到真正处理案件及执法过程中,现用现学。这就需要我们每一位民警都要不断的学习,不断的提高业务知识,从而时时胜任现有的工作。
工作能力不足。日常工作中交通案卷制作不规范,现场勘查笔录填写过于简单,案卷及法律文书出现笔误。平时不动手,不多动脑,到实际工作中出现不知从何下手,没有工作思路。作为小组负责人,我认为事故文书中,最能体现一个人的思维及经验性的环节就是当事人及犯罪嫌疑人的询问、讯问笔录,尤其是涉及到特殊、复杂的事故中,笔录中的思路、细节最能体现一位民警的思维能力。
五、下来的工作计划
认真贯彻落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范接处警、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责任认定等操作规程,完善交通事故认定内部审核制度,落实责任追究。
对组内案件定期整理,不定期的检查审核执法办案情况,及时发现和整改办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日常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道路事故隐患点段,及时向主管领导反馈,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并写出书面报告。
【关键词】法律法规 合同化 说明义务
案例回顾
2010年6月,范某将自有皮卡汽车在重庆某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9月,范某驾驶保险车辆与宋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受损、宋某受伤、摩托车乘车人巫某、程某二人受伤。后巫某、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范某驾驶肇事车逃逸,后经反思主动投案。交通部门认定范某承担主要责任,为此范某向死者家属支付474500元赔偿金,扣除重庆某财保公司已经赔付的交强险保险金120000元,范某实际支付354500元。其后,范某向保险公司索赔商业险。2010年12月,保险公司以范某肇事后逃逸,违反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第四条第八款为由,判定该事故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范某对拒赔理由不予认可,诉请法院称该保险公司未履行说明义务。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认为,责任免除第四条第八款具有效力,理由如下:第一,该条款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的,系法律禁止性规定在保险条款中的引用,具有广泛性和强制性,该免责条款应属有效。第二,法律规定保险人的说明及提示义务,其目的是为了让投保人充分了解保险条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确认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且该规定应为驾驶员理应遵守的普遍准则及道德底线,保险车辆驾驶员理应知晓。第三,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驾车逃逸后仍能从保险公司处获得赔偿,则客观上将放任这种行为发生,为违法规避法律提供了方便之门。结合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范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①
理论争鸣
本案争议的一个焦点在于:类似“交通肇事逃逸不赔”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保险条款,能否免除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目前,对于法律法规合同化能否免除保险人告知义务,理论界存在着不同声音。
持反对意见者认为:首先,从司法运用上来说,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0]5号的批复,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并未将肇事逃逸、酒后驾车等情形区别对待,因此肇事逃逸、酒后驾车等免责条款保险人也必须履行说明义务。其次,不履行说明义务不利于遏制肇事逃逸、酒驾等违法现象。保险人在缔约时告知投保者如果酒驾则不能获得赔偿,至少能起到警示作用。如果完全免除这种说明义务,则更不利于遏制此类违法现象的发生。最后,知晓酒驾违法不一定知晓酒驾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酒后驾车虽说是每个公民都知晓的违法行为,但并非每个公民都必然知道酒后驾车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所以,保险公司有义务对投保人进行口头告知。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法规合同化可以免除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其理由是:第一,不存在信息不对称。明确说明义务设置的目的在于矫正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如果保险免责条款只是重申了保险法规定的免责事由,则对于该类免责条款,可以推定为人人皆知,因此不存在信息不对称,故保险人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必要。第二,肇事逃逸禁止不但是公知规定,也是规章性免责条款在商业保险条款中的延续,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它的强制性规定必须遵守。第三,人不能以不知道法律而获益。作为公民,尤其是在醉驾已然成罪的今天,当然不能以不知道法律作为自己抗辩的理由。同理,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交强险条例》,任何人不能以不知道其内容从而获得利益。
各地司法实践中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认为,法律法规内容合同化不能免除保险人的说明义务。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出现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免责条款,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等情形,也可以适当减轻保险人的说明义务。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不应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④。故保险人对此类条款未履行说明义务也并不直接导致条款无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如果免责条款是相关法律规定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⑤
法律法规合同化免除说明义务的条件
法院对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应注重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出于弥补合同双方信息不对称的考虑,保险人针对责任免除条款履行说明义务能够起到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另一方面,保险条款针对某些行为的免责规范是基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这些行为的危害性同时也为社会公众所熟知。即使保险人未告知投保人肇事逃逸不赔,投保人也应该清楚其内容。有观点认为,通过比较肇事逃逸、醉酒、无驾驶资格这三种行为的违法程度及其主观恶性,肇事逃逸行为的违法程度及其主观恶性都远比另外两种情况严重得多。醉酒和无驾驶资格充其量只是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而肇事逃逸则触犯了刑法。因此,根据举轻以明重原则,既然醉酒和无驾驶资格都不能获得保险赔偿,那么性质更为恶劣的肇事逃逸行为当然更不应该获得保险赔偿。⑥这种观点是从法律原则的角度来思考肇事逃逸行为的后果,对于判断肇事逃逸不予赔偿是否应该由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亦有启发。
笔者认为,法律法规合同化免除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此类条款具有公开性和普遍性,为公众所熟知,在一定程度上能避免合同双方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发生。二是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此种情形保险人免于赔偿。满足上述条件的条款,法院可以适当减轻甚至免除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的,法院不应支持。
回到开篇所列案例,免责条款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的,系法律禁止性规定在保险条款中的引用,具有广泛性和强制性。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不赔”,但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原本可以由保险公司来承担民事赔偿的内容在肇事逃逸后则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可以说,“肇事逃逸不赔”对于社会大众而言已经达到了“公开和普遍”的程度。虽然范某在诉状中主张保险公司没有履行说明义务,但是正如本案判决所言,该条款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的,系法律禁止性规定在保险条款中的引用。作为一名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该在第一时间抢救伤员,而不是逃逸。如果肇事逃逸后仍能获得赔偿,无异于鼓励这种不道德行为的发生。范某明知肇事逃逸行为后果恶劣仍从事该行为,法院对于此类情形可减轻甚至免除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故范某提出保险人未履行说明义务的主张不成立。
但是正如反对者所担心的那样,我们也应该防范保险人利用法律法规合同化而忽略说明义务的情形。即条款公开性和普遍性的判断标准有严格的适用范围,其免责条款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免责的内容。如果保险人滥用缔约优势将一些法律法规断章取义地引入保险合同之中,再借此免除自己的说明义务对于投保人来说极不公平。
综上所述,法律法规合同化并不必然免除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因为保险条款可能存在断章取义、曲解法条等情形,同时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也是对缔约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弥补。但是,对于那些法律法规明确免除保险人责任且为社会大众所熟知的免责条款,法院可以适当减轻甚至免除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本案例详见《重庆渝中区法院判决书(2011)中区民初字第05498号》。
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05]67号)第五条。
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6号,2009年9月8日)第十一条。
④《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的通知》(2011年3月2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2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九条。
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2011年1月7日由审判委员会全委会第2次会议讨论通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