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大学生如何培养法律思维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本科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创新能力;培养
0 引言
创新能力是创造性人才的核心,做好大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努力提高他们的创新意识、创造能力和创业精神,造就一代适应新时期要求的高素质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学教育具有传授法学理论知识和训练法律实务能力的二重性,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是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任务。
1 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创新能力的内涵及其必要性
1.1 法律创新能力的内涵
法律创新能力是法学专业学生所具有的适应社会发展变化,创造性地解决法律指向不明的问题,或自觉引进、创造新的法律文化所具备和表现出来的整合能力,是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创新思维能力、智力化能力和创新人格化能力的内在整合体。本科法学专业培养学生法律创新能力的目标是通过对法学专业学生施以系统的教育和影响,使学生作为独立个体能够善于发现、认识有意义的新的法律知识、思想和方法,掌握其中蕴涵的基本法律规律,创造性地提出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的方案的能力。
1.2 法学专业学生提高法律创新能力的必要性
1.2.1 社会生活的复杂性要求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具备法律创新能力
客观存在的法律局限性和社会生活的复杂性的矛盾状态,要求法学教育必须以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创新能力为己任。
1.2.2 法律的局限性要求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具备法律创新能力
法律具有局限性的特点,肩负着我国法制建设未来的法学专业学生,其法律创新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法制的完善和进步。创新能力是建立在知识传播、转化和运用基础上的,是以教育为支撑的,法学教育必须以培养学生具有法律创新能力为己任。
1.2.3 提高法律创新能力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
就学校教育来讲,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非常重要,创新能力是素质教育的核心和深化,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必然要求。法学教育具有传授法学理论知识和训练法律实务能力的二重性,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是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任务。
2 本科法学专业教学在学生法律创新能力方面存在的问题
法学专业学生的素质现状与相应的职业要求还存在一定的距离,其主要表现为综合素质不理想和创新能力欠缺,由此决定了推行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因此,对法学专业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应该有其特定的目标定位,并依靠对法学教学机制改革与完善的努力而去实现。
2.1 法学教学与司法实践存在脱节
当前的法学教育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没有重视职业培训即实务能力的培养。形成了高分低能现象。学生只注重记住生硬的概念,一旦接触到实务便束手无策。
2.2 法学教学中缺乏对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培养
重视对学生的思维训练,学生才不会固守现成的法律知识。但长期以来,教学方式相对单一,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存在单向性和封闭性,多数采取满堂灌的方式,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学生处于被动地位。这种教学方法仅仅教会学生如何去记住教师的论述,而没有教会他们去形成自己的观点,更难以引导学生批判地思考法律问题,从而遏制和影响了学生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发挥。
2.3 法学教学中对实践环节重视不够
我国法学教育的实践主要是通过毕业实习来完成的。目前毕业实习的弊端具体表现为:第一,时间短,学生很难在短时间内将其所学知识、融会贯通于具体实践;第二,范围窄,学生在实习中,通常是被安排在一个法律部门实习,实习的内容和业务范围受限;第三,缺乏相关管理制度的有效约束,对于实习的具体内容,要达到的目标、如何考核等没有详细的规定和要求;第四,实习单位重视程度不够,对学生的实习疏于指导。由于缺乏实践训练,致使学生实际具有的执业能力与法律职业所要求的能力之间的差距较大,因此在就业的初期,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挫败感和不适应性。
3 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创新能力的培养途径
培养学生的法律创新能力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本科法学专业应在优化课程设置、改革教学内容、丰富课堂教学方法、加强实践性教学、加强社会调查,以形成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的合力,保证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的实现。
3.1 重视专业实习的地位
法学专业实习作为实践教育的重要环节,在法学本科教育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实习期间的监督和科学的考评方法是确保实习取得实效的重要保障。具体可采用加强实习课老师和实习地指导老师的合作,对专业实习的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对学生的实习成绩进行综合考核的评测方法。
3.2 实施课堂改革,培养法律专业学生的创新能力
以书本知识为本位,教师为中心,以传授灌输为主要特征的“条文”教学模式,是无法培养出具有创新能力的学生的。创造力存在于一般的问题解决过程之中,所以,日常教学活动应努力通过创造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情境,来开发和提升学生法律创新能力。
3.2.1 完善案例教学法,提升创新能力
案例分析教学通过对精选的例子的研究分析,不但可以使学生获得基本的、基础的知识和能力,更好地理解现行法,或者去发现现行法的不足,还可以为学生提供简单快捷的实践机会,训练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应当很好利用。
3.2.2 采用“提问式”教学,促使形成创新思维在进行“提问式”教学时,首先,要鼓励学生质疑问题,发表不同的意见和观点;其次,要给学生充分思考时间,鼓励学生进行自我判断和评价;最后,鼓励学生在独立思考的基础上开展讨论,合作学习,使他们学会与人交流、沟通、理解、支持,创设一种群体合作解决问题的情境。
3.2.3 模拟法庭教学
模拟法庭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主体意识,刺激了其学习兴趣,发挥了其聪明才智和个性能力,培养了其综合素质。整个模拟法庭运作进程是一种互动的过程,学生通过讨论案情、制作相关法律文书、主持庭审、在庭上陈述、举证、质证、辩论、评议、宣判等过程,实务操作的能力得到了切实提高,并训练了司法速记、司法口才、司法文书写作等基本专业技能。
3.3 进行法律社会调查,提高学生的法律创新能力
要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创新能力,就必须使理论知识与社会调查研究紧密地结合起来。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开展社会调查,然后指导学生撰写社会调查研究报告,研究、分析现实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所以,社会调查是培养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创新能力的重要方法。
现代社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必须适应社会的变迁,而高校培养的法律人才也必须是符合社会发展变化的人才。高校在培养法学专业的学生时,要着力提高学生的法律创新能力,要达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目的,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李爱玲,张岚.本科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创新能力培养目标分析[J].河南教育(高教),2009(09).
[2]范秀红.浅谈法学专业本科教育中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J].中国高教研究,2006(10).
[3]袁晓波,范洪涛.理工类院校法学专业学生素质教育与创新能力培养探析[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06(3).
关键词 毕业论文模式 独立学院 法学专业 案例型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1 传统模式运行现状分析:“法学院”内毕业论文存废之争
进入21世纪以来,有关“本科毕业论文存废之争”一直受到媒体与学界关注,成为中国高等教育的热点话题。而《光明日报》在2012年5月7日、8日和18日分别刊载《取消本科毕业论文答辩可不可行》、《本科毕业论文存亡不应一刀切》、《毕业论文应加强而非取消》三篇文章,则直接让这一场“存废之争”白热化。相比其他人文社科专业,法学教育天然具有学术研究性和职业技能性双重性特点,则直接导致各大高校法学院将这场“存废之争”延伸到实践。
支持者认为,“本科毕业论文的问题不是应不应该取消,而是应该如何加强,对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地方高校,同样不例外”。①但大部分认为毕业论文制度应该坚持,但应该改良,是“对学生如何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综合训练,它能有效地培养学生的文献检索与运用、逻辑思维、动手、写作能力”。②大部分高校法学院实践中也持这种态度。取消者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应用型人才目标定位下高校法学教育应该重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视科研创新为生命的毕业论文与法律实践性和应用型培养目标相悖。悖论下毕业论文已是“人神共怒”,“与其目前这种尴尬局面,不如放弃”。③2008年底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宣布取消毕业论文,以案例分析取代毕业论文。折衷者认为,应该对待毕业论文应改变原来“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改革传统毕业论文模式,适应法学教育对科研创新能力和职业应用能力的双重要求。代表性模式是武汉东湖学院法学院实施的“双轨制”。
正如有学者言,孤立地争论毕业论文的“存”抑或“废”本身没有任何意义。毕业论文只是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一环,任何脱离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争论都是空谈。换句话说,如果毕业论文有利于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则应该坚持加强;反之,则应该改革甚至取消。高校教育大众化趋势下,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逐渐分化。独立学院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其法学教育定位为培养法律实务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相比研究性法律人才,应更重视学生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至于传统毕业论文模式是否可以适应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需要,笔者以为将模式放到独立学院培养目标下重新评析至关重要。
2 模式创新的必要:传统毕业论文模式评析
2.1 与培养目标不合
独立学院作为我国高等本科办学的新生力量,更多是依母体高校优质教育资源托建而成。然相比母体的法学院系“研究型”或“高端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却存在本质的差异,更多应定位为“普通应用型”或“高端辅助类”法律人才,具体包括基层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律师助理、司法执行人员以及在公司企业等其他机构从事法律业务的人员等。显然应用型培养目标下,各独立学院法学院专业应该强调的是对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即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非照搬母体院校模式强调学术创新能力。故视学术创新为生命的传统毕业论文模式与独立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不合。也正如有学者言:对本科生毕业论文的要求,说到底是对大学培养不同人才的要求,需要区别对待。不同的大学定位,不同的人才培养目标,对毕业论文的要求也应有所不同。④
2.2 与重实践理念不合
毕业论文属于学术论文范畴,学术论文“不是写出来的,是做科研做出来的,不进行科学研究写出的文章不是学术论文”。⑤科研能力的培养是不能一蹴而就,“不是毕业论文写作一门课程能解决的,不是指导老师一个人能解决的”,⑥而是需要大量的“前伸性”工作,即把撰写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科研能力培养拓展并延伸到整个法学教育培养过程,在日常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都应重视对学生科研理论创新能力的培养。显然这种能力培养理念,是与传统“研究型”大学“重理论”教学理念相一致的。而随着“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确立,独立学院教学理念由传统“轻实践”转变为“重实践”已成趋势与必然。当下独立学院法学教育改革,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师资队伍建设等都重在围绕“实践性”展开,突出法学实践教学的质量决定了法学本科教育的质量。总之加强独立学院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已经成为重中之重,显然不是毕业论文所强调的科研创新能力。
2.3 与学生智力不合
独立学院生源特点是独立学院“独”特性之一,与普通高校招收的“一本”、“二本”学生相比,他们在基础知识、知识结构、综合素质方面存在一定差距。但传统毕业论文模式的目标定位上显然还是按照“一本”、“二本”的生源特点进行要求与设定,以此来指导独立学院学生的毕业论文工作,势必会挫伤学生的自信心,打击学生对毕业论文写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只能感到力不从心。正如有学者言,“几乎所有高校都要求毕业论文具有创新性。其实“创新”别说对大学生,对我们大学生的老师一生也未必能完成几个。我们可以鼓励创新,但不能把社会对高等教育中拔尖人才的期冀当成大学本科生的基本目标。”⑦笔者以为,忽略生源特点地强调毕业论文创新,强调“教育公平”是不切实际的,毕竟不可能让所有大学生都写出有创新、有学术价值的毕业论文。
综上所述,传统毕业论文模式难以适合独立学院法学教育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需求,必须对其进行比较彻底的改革和创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下,构建一套更强调应用型和实践性的毕业论文模式,显得尤为重要。
3 模式创新的途径: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构建
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将学生毕业设计与法学专业学生在司法机关、律所的毕业实习结合起来,围绕实习过程中接触的经典案例,采用案例选择、文书设计、模拟审判、案例分析“四步走”模式。相比传统毕业论模式,实践性是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的灵魂。一方面,强调整个设计以具体案例为中心,要求学生从原告、被告、法官等多种角色的视野去阅读案例,并运用所学理论去分析和解决案例中发现的问题,目的性强,有效地避免脱离实际的倾向,真正起到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目的。另一方面,强调把设计与毕业实习结合,突破往常“闭门造车”,要求学生在法院(或检察院、律所)实习时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不仅提高了毕业实习质量,也加强了“法律人”素质的培养。
3.1 案例选择
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强调对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考核。按照这一模式,不仅对学生实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给教师的指导也提出了更大的挑战。案例选择是整个模式的基础,所选案例的实践与理论价值将直接决定整个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相比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中案例选择注重专业性、典型性、现实性,以达到紧扣专业课程教学具体内容,解决教学中的重点难点,提高学生课堂学习氛围的目的,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下的案例选择考虑综合性、疑难性、不确定性三个因素,这样才有助于对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综合考核。
其一,综合性。毕业(论文)设计是对法学专业学生四年法学知识与技能学习的整体考核。我国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认为,法律人才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法律的学问;二是法律的道德;三是社会的常识。所选择的案例涉及的知识应该有一定的跨越度,可以学科之间有跨越,也可以部门法之间跨越。其二,疑难性。过分简单的案例让学生觉得容易,无法激起学生毕业设计的兴趣,也容易导致整个设计模式“走过场”;但是太难,又容易导致学生无所适从,整个模式停滞不前。所以指导老师在指导学生选择案例的时候,应该把握好“度”,合适的案例应该是能让学生经过认真思考和分析后,运用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解决案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其三,不确定性。案例的选择必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不要强调一律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正如一位美国法官所说“我们能够做出最终判决并非因为我们判决正确,相反,我们之所以判决正确,是因为我们有终审权”。案例的不确定性能为学生多重视角、多角度分析案例埋下伏笔,便于最大限度激活学生的思维并进行考核。
3.2 文书设计
法律文书被称作“看得见的正义”,以其为载体所体现的司法直接体现法律的权威。在当代,法律文书作为一种重要的精密的司法技术,日益凸显其重要性。⑧故对这一技术能力的掌握,将直接体现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质量。独立学院对法学专业学生文书设计能力考核时,笔者以为应该强调文书设计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其一,完整性。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文书设计阶段要求学生对整个案例所涉及的诉讼文书进行设计,因此对学生设计文书进行考核的第一个要素就应该是其所设计文书是否完整。而一个案例所设计的文书是否完整,又直接取决于案例的性质与案情需要。指导老师在指导时应该把握好,也为指导老师对法律实务能力的掌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二,规范性。文书设计的规范性,一方面体现在格式规范性,不同种类的法律文书有不同的格式要求,此点较易把握;另一方面体现在文书语言规范性,此点更难把握,对学生法律应用能力和综合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而言,文书用词规范性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考核:表意准确、质朴庄重、严谨意赅、逻辑严谨。⑨
3.3 模拟审判
通过模拟法庭进行模拟审判一直高校法学专业提高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学实践性课程教学的重要一环节。模拟法庭被定性为高校培养“法律人”的“职业训练场”,从“法学院到法院的桥料”。但是相比模拟法庭,除了在角色分配、开庭程序等相同外,毕业设计模式下模拟审判有两个重要的不同点上:其一,案例的二次选择性。毕业设计模式要求每个学生都要根据自己实习的单位进行案例选择、文书设计,但对模拟审判案例进行选择时,要求指导老师在学生提供的案例进行二次选择,依据指导的人数在本组指导学生提供案例中选出一两个更典型、更能对学生法律审判实务能力考核的案例进行角色分配和审判。其二,审判的“实战性”。相比传统模拟法庭教学,更多是围绕教学需要(尤其是诉讼法教学),重视附着在“法庭审理”的“程序性”上面的“表演性”,设计模式下的模拟审判,不仅要求学生熟练掌握整个庭审程序,还更强调对学生法律审判实务应用、应变能力的考核,故应该重视过程的“实战性”或“对抗性”,而毕业设计案例选择环节要求案例的不确定性,也为“实战”预留了空间。
3.4 案例分析
模拟审判的结束并非意味整个毕业设计的结束,还要求学生根据选择或参与的案例选择角度进行分析总结,一方面考核学生发现、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促使学生更深入地学习、研究法律知识,提升法律实践技能,具备现代法律人素质。而根据选取的角度不同,案例分析可以包括评述型、分析型。
其一,评述型。这种类型要求学生从案例选择到模拟审判的整个过程自行评述总结,如案例的选择是否具有综合性、不确定性、疑难性,文书的写作是否规范、案例审判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辩论是否有理有据、运用法律是否得当等等。肯定成果,指出不足,启发以后更深入地学习,也进一步提升了学生法律实践技能。其二,分析型。学生在围绕案例进行毕业设计时对其中的某一个问题感兴趣,然后把问题挖掘出来,结合专业深度讨论,提出观点。这一类型不仅注重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核,还强调观点创新,要求学生有创新思维。分析型一方面适应了对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能力“多元化”的需要,部分学生经过四年法学知识学习后具备一定理论创新能力,甚至考上了研究生,即将跨入“研究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分析型案例分析为这部分学生毕业考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对传统毕业论文模式进行改革,追求“一元化”、“一刀切”带来的弊端。
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高等教育出现多层次性、多类型性、专业差异性,因此,对毕业论文的要求和形式,也应“因校制宜”、“因业制宜”。独立学院 “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决定了其毕业论文模式考核指标的“应用型”。法学专业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的提出和构建,为独立学院毕业论文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做出了建议性的尝试。
基金项目:江西省教育厅2011年高等学校“高校独立学院毕业论文模式的改革”教学改革研究项目(JXJG-11-86-11)
注释
① 巩建闽.毕业论文应加强而非取消[N].光明日报,2012-05-15:002.
②③江胜清.论“本科毕业论文存废之争”对当前地方高校本科毕业论文的影响[J].宿州学院学报,2012.27(4):93-96.
④ 郭立场.本科毕业论文存亡不应一刀切[N].光明日报,2012-05-08:002.
⑤ 杨晓旗.论创新型国家发展战略下大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关于当下本科毕业论文现状的反思[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9(8):6-7.
⑥ 汪涛.本科毕业论文质量提升的路径分析——以襄樊学院法学专业为例[J].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11(1):118-121.
⑦ 吴凡.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改革问题探讨[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0.192(4):144-146.
[关键词]法学本科教育;司法考试;法律职业
[中图分类号]D9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5 — 0151 — 03
“法学院距离法院到底有多远”,这无奈心酸的一问,折射出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严重脱节的现实,从2002年开始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从某种程度上弥补了法学本科教育的这一缺憾,然而不少法学院校开始步入另一歧途,把法学本科教育“以司法考试为导向,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大量删减司法考试考查范围之外的法学课程。笔者认为,此种观点与做法是错误的,本文将从法学本科教育误入“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歧途的背景入手,进而分析出法学本科教育“以司法考试为导向”之弊病所在,最后将对如何构建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略陈管见。
一、法学本科教育误入“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歧途之背景分析
众所周知,法学专业再也不是热门专业或者就业时的紧缺专业,就业难、找工作难成了学生和家长共同的心病,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已成为整个社会十分关心的问题。据《2012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11届本科生毕业半年后就业率最高的专业门类是工学93.3%,最低的是法学86.7%;在2012年本科就业红牌警告专业中,法学排名第二。法学毕业生就业难意味着法学教育“产品”的滞销。在劳动用工市场化的今天,法学毕业生“滞销”动摇了法学教育兴盛的根基。那么,法学教育出现困境的根源是什么,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无非有两大理由:第一,供过于求;第二,质量不符合要求,这两大“滞销”理由也恰恰反映出当前法学本科毕业生的现状。
法学院校培养的学生,可能从事法律实务,亦可能从事法学教学或理论研究,然而当前的情况是,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连就业尚存在问题,何谈从事法律实务、教学或科研工作。作为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国家司法考试,无疑在法学本科教育身处窘境之时,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在校期间,法学学生如能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就不仅获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更重要的是将会有更广阔的就业空间和发展前景,因此,司法考试对法学专业学生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然而,集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四证于一体的国家司法考试,由于其难度较大,通过率一直较低①,很多人甚至包括法学毕生都很难理解,为什么经过了四年的法学专业学习,仍然很难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面对社会的种种质疑,身处尴尬境地的法学院校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开始将就业难归咎于法学教育的培养方法问题,开始把法学本科教育以司法考试为导向,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把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作为攸关生死存亡的头等大事,甚至有些学者之间也相互进行论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争论持续不断,观点难以统一。教育围着考试转,向来是中国教育的一大特色,司法考试原本只是选拔法律专门人才的一种方式,近年来,已成为法学毕业生检验其法学专业功底的考试,如何正确处理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法学本科教育以司法考试为导向之弊端
首先,法学本科教育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司法考试命题的低水平”???势必降低法学教育的整体层次,影响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法学教育有自己的任务和目的,通过司法考试并不是其唯一目的,甚至对于培养法学研究人才的各类法学研究所来说,通过司法考试根本不是其教学目的。“以司法考试作为法学教育的导向,无疑降低了对法学教育的要求,也使各类原本有不同定位的法学院系被同质化,甚至有沦为司法考试培训机构之虞”。从题型上看,我国司法考试的客观性命题有450的分值,约占司法考试总分的75%,而最能考查学生综合法学理论素养和逻辑思维分析能力的主观题仅占了25%;从考查的知识点看,单纯的记忆性法学知识占有相当多的分数,以至许多记忆力好的非法律专业学生经过短期突击式复习,也能屡屡轻易得手;从考查的学科数量上看,我国司法考试可谓全球之冠,有14门法学科目之多,过多的科目列入司法考试,使得命题考点极其分散,以致许多学科的命题一直停留在浅尝辄止的程度,因而,有些学者称司法考试仅仅是“匠人考试”。
另外,在信息高度发展的今天,法律条文极易通过网络获取,单纯讲授法学知识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已不再重要,而司法考试过多地注重考查法条知识,此种检测方式日益受到质疑。富勒说过,“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体和程序法律方面的训练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因此,司法考试高度依赖标准化命题的方式,使得“背功”能力强的学生在考试中战无不胜,而把那些具有良好素质、适合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优秀法学人才拒之门外,司法考试的此种模式长期实行下去,不仅背离了考试的目的,同时将会对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产生久远的不利影响。
其次,法学本科教育以通过司法考试为导向,显然是在提倡应试教育。法学院校培养的学生不能全都是法律匠人,只能从事法律实务工作,还应同时具备法律人的法律思维与法律逻辑以及评价各种问题的能力,从而能够主动地,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能够创造性地司法。无论持不同观点的人是否承认,一旦法学本科教育以通过司法考试为目标,那么,整个教育的应试性势必居于突出地位,“司法考试不可能脱离应试的本质”。一切与司法考试无关的课程,在实际教学中势必会被弱化,而应试技巧方面内容的讲授,则会占据教学的重要地位。也许有人会提出,通过改革司法考试,可以使其避免成为应试教育的产物。但是,只要将考试作为目标,无论如何调整考试范围,也改变不了教学工作围绕考试结果展开的命运,应试教育的模式就不可改变,毕竟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是两个完全相反的方向。“假若未来司法考试作为职业准入规制手段,特别是作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角色得到进一步的加强,那么,它对法学教育产生的消极影响也会愈加深重:它会迫使法学教育的主流远离具备真才实学的高素质法学人才的培养目的;迫使法学教育的主流为了保持毕业生的高比例的司法考试通过率,而有意忽视当下社会对法律服务做高度专业化和多元分层的要求”???。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教学模式,对法学本科教育是灾难性的,有悖于大学教育的本质与初衷。
最后,从性质上看,司法考试仅仅是“选拔符合法律要求的合格法律专门人才”的资格考试,而不是法学思维分析能力和理论素养的考试,法学教育所具有的多功能性是司法考试所无法比拟的。法学教育具有“传递与创新法律知识;训练和提升法律技能;养成和改善法律思维方式;培育法律职业道德;培植法律信仰”等众多功能与价值,法学院校在课程设置与教学方式上,较注重法学理论素养的培养,而司法考试不具备像法学本科教育那样全面的功能,其只能考查出学生的部分法律应用能力,无法检测出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因此,司法考试不应动摇法学本科教育的基础性地位,以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作为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不科学的。
当前,一些法学院系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将其通过率作为教学质量的衡量标准之一,甚至作为法学教育的目标,把教学重心转移到与其有关的课程上,以司法考试大纲为蓝本修改与制定教学计划,对法学核心课程的开设有所侧重,增加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课时量,削减小部门法的课时量,取消部分与司考无关的课程,为追求好的考试成绩,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亦注重司法考试题型的练习。更有甚者,部分法学院校力求通过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来提高影响力和知名度,并在招生中作为优势进行宣传以求获取优秀生源。在此种法学教育背景下,法学专业的学生必然会在学习过程中更加注重司法考试分数比例高的科目,对于分数比例低的科目则会丧失学习的积极性,尽量少花或不花时间学习。因此,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法学本科教育模式,虽培养了学生的应试与记忆能力,但加重了学生参加考试的功利色彩,降低了学生扩展阅读法学专著与论文的兴趣。长此以往,势必影响学生法学知识框架的构建,导致法学基本功不扎实、法学逻辑思维不严谨,削弱法学素养的培育。
三、建构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之良性互动关系
法学本科教育不能也不应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纯粹的司法考试制度难以实现国家选拔高素质法律人才的目标。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应通过优势互补,协调发展,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两者是有机统一的,一方面要求法学本科教育尊重司法考试的规律与本质,以司法考试为契机,加快改革的步伐;另一方面也要求司法考试重视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实际,联结好与法学教育现状的关系,完善司法考试制度,实现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良性互动。
(一)在司法考试背景下改革与完善我国法学本科教育
1.以司法考试为契机,顺应时事,重新定位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关于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的定位,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其一为职业教育说;其二为精英教育说;其三为通识教育说。???笔者亦认为,鉴于法学教育的分层以及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多样性需求,应定位为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学术型人才为辅的通识教育更为妥帖,而不应以通过司法考试作为其目标。遍观世界各国法学教育,都非一个阶段完成,其共同点在于都将法学教育分为两个阶段: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前者主要培养学生在人文社科基础上构建法学的知识体系,后者主要是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无论如何,优秀的律师或法官是无法直接从法学院校中生成的,需要在律师事务所或法院中长期磨炼,法学教育对于实践性法律人才的培养确实鞭长莫及、有心无力”。毕竟不是所有法学毕业生都能从事与法律直接相关的工作,事实上,我国大部分法科生都未能真正从事法律职业。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我国对法学毕业生的需求逐步多层次化、多类型化,相应地,法学教育也应满足毕业生即将从事多种不同工作的思维方式和知识结构之客观要求,而不应只是盯在过关司法考试的需求上。法学本科教育应具有教授或培育“信息型知识、言辞文书技术、法律方法和伦理信仰”等多方面功能,重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和现象的相互关系,重视法律思维的训练,这才是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学术型人才为辅的通识教育”所具有的当然内涵。
2.适当兼顾司法考试,改进法学教学方法,尝试法学理论教育者与实务家共同授课、联合培养的方式。传统法学本科教育以课堂讲授为主,主要是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抽象议论等,基本上停留在理论分析、法律诠释层面上,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色彩浓厚,法律实务知识与操作技能方面的培养相当缺乏,以致许多法学院校的毕业生因未学习到法律职业者所需的基本技能,一旦走上职场仍需从零开始。改革后的法学课堂教学,应多重视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教学法等实践性教学方式,聘请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务家授课,既有利于学生理论的提升,也有利于学生对法律实务的操作,二者相得益彰。另外,在授课过程中,亦可有机融入司法考试的部分内容,适当通过讲解有争议的试题,向学生展示法律解释学的基本技巧,培养学生独立判断、推理的法律思维能力。但要避免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将其当作教学指挥棒,一味逢迎司法考试,甚至将其通过率作为法学本科教育成功与否的标准。
哈佛大学法学院自19世纪就引进案例教学,将上诉法院的判决汇编成册作为教材,开展诊所式法学教育,内容包括各种判例及其所作注释、所提问题、所附论文及所列参考文献等,教学与考试主要围绕这些判例进行,学科设置和课堂教学主要通过研究判例以掌握法理与法条,同时培养学生像法官、检察官、律师一样思考、分析和处理问题,其考试内容与方式,主要是判定考生是否具备法律职业所必需的知识和综合实践能力。我国曾于2002年召开过关于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国际研讨会,期望引进此种教学方法,但到目前为止,真正开展诊所式法学教育的法学院系并不多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最早成立法律诊所,通过开设专门的诊所教育课程,实现了对学生进行法律职业知识和执业技能的培训,同时又为法学学生提供了法律援助的平台,可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这些作法值得我们学习、参考与借鉴。
因这些年法学教育迅速发展,学生数量急剧增加,师资力量显得相当缺乏,同时基于评职称的要求,法学教师更多地注重科研,对法律实务问题缺乏相应的实践。如果法学专业教师本身尚未获得法律实践技能,缺乏法律实务知识,就不可能培养出适应社会要求的法律实务人才,在法学实践教学环节中,也无法实施有效合理的措施。因此,法学教师也应不断充电,提高自身的法学理论水平与法律实务能力。世界一流的许多大学如美国的哈佛大学,英国的牛津大学、剑桥大学等,其法学院教授都会从百忙之中抽出一定时间从事具体的律师实务工作。
(二)在法学教育基础上改革与完善司法考试制度
1.消除“一考定终身”的弊端,我国司法考试应分两次进行,第一次为全国统一笔试,第二次为口试,即在考生通过第一次考试之后,并在法院、检察院等法律实务部门实习1年后进行,促进司法考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当前的司法考试模式,低能高分现象突出,在一些从未接触法律实务的在校生身上,此种现象体现得尤为显著。增加口试内容,可以考察学生的沟通能力、表达能力及法律思维能力,弥补某些考生知其然但不知其所以然,只会背不会说,甚至“一问三不知”的缺陷。“法律技术乃一项论辩、对话的技术,律师、法官及检察官的法庭辩论或法庭审判效果之优劣,主要取决于他们是否具备高水准的法律功底及口头表达能力。”从国际趋势看,不少国家都实行严格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例如,德国法律职业人员的选拔要经过两次严格考试,而且都采用口试笔试兼试的方法,两项全部通过的人员方能成为“完全法律人”,才可以申请从事法律职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