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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检察干警;运用能力
法治建设是检察工作的内在要求,更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的坚实保障。检察机关应紧紧围绕法治建设目标,以构建公正、为民、高效、权威的检察体系为重点,将加强法治建设贯穿检察工作的全过程。法治的基本内涵可总结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本质要求,服务大局是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当前,检察事业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也面临着诸多困难、风险和挑战。这就要求检察干警要准确辨析判断时代形势,认识面临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增强工作的主动性与预见性。新刑诉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出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对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方式、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此背景下,法治思维、方式的出世为检察干警提升执法理念、改良执法方式、提高执法能力提供了思想认识上的精神指引。检察干警是检察权的执行主体,整体法治素养的提升将更好的促进检察权的运用。在此,引发思考,何为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当前检察干警的法治思维状况怎样?如何提高检察干警的法治思维能力?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论述。
一、法治思维、方式的概念
就检察司法领域而言,法治思维是指检察权执行主体在认真学习法治理念的基础上,灵活运用法律精神、原理、逻辑和规范对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进行思考、辨析、整合、从中总结规律,得出结论的主观思想认识的活动过程。
主要内容有:
第一,以法治理念、法治精神为指导。具体是公权力的行使,无论是决策阶段,还是在执行过程中,都应以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为准则来审视其行为的合法性。法治思维是一种以法治理念、法治精神为指导,以宪法至上、法律至上为基础的思维模式。
第二、以权利与义务为分析线索。法律的主要内容是规定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因此法律关系即使是权利义务关系。有关公权力决策和实施措施的主要针对对象大多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他们是法律上规定的权利义务主体,而绝非是可任人随意侵犯的客体。法治思维就是对他们权利的绝对尊重、坚决维护和确实保护,而典型的人治思维恰恰是对他们的权利进行漠视、忽视、任意剥夺侵犯。
第三、体现公平正义精神与原则。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价值追求和重要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法治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精神和原则,自然法治思维要反映此内在要求。公平正义的主要含义包括合理合法、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正四个方面。自古以来,公平正义就是人类社会共同的理想与不懈追求,是人类社会普遍的价值取向。
法治思维方式的意义:一是从党的执政历史的全过程来看,体现了治国理念。二是凝聚了深化改革的法治意识,改革的成效是衡量运用法治思维深化改革能力的标尺。三是符合了当下社会管理的需要,用法治思维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备的首要能力。
二、现阶段检察干警法治思维状况
古希腊著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法治实质具有双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1]
司法实践中,检察干警的法治思维状况总体上来说还是比较薄弱,突出表现在于:
第一,有些检察干警的法治思维没有树立牢固。认为人治思维更符合中国的社情、国情,办关系案、人情案,觉得法治思维呆板滞缓不现实,迷信“政策办事”,仍受“权大于法”的人治思维的影响。
第二,有些检察干警没有养成从法律角度思考处理问题。沉迷于上级领导的“独断立行”,觉得法治思维人人之平等的价值追求打破等级和权威,减弱自身的执行力,降低自身办事效率。
第三,有些干警将发展放在工作首位,担心当发展与稳定冲突时,运用以强调追求公平正义的法治思维会吃亏。更有甚者置国家法律法规、干警纪律于不顾,以身试法,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从一个执法者堕落成一个违法者。典型的就有发生在平南的“10.28”案。
值得肯定的地方是检察干警的法治思维能力有所提升,原因在于:首先,自身从事着法律职业,有一点的法律知识基础,有一丝丝的法律文化底蕴。能很快的进行理论思想学习的吸收。其次,从建国至今的历史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的总结活动过程中,对培养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了较清楚的认识。最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与健全的形势背景下,在不断遇到办案工作新情况、新因素和新挑战下,运用法律思维分析、判断、处理问题和指导工作的自觉性有所提高。
三、提高检察干警法治思维能力的措施
提高检察干警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运用能力是全面建设依法治国战略、推动检察事业发展的关键环节。提高检察干警的法治思维能力的措施主要有:
(一)培养法治思维理念
法治理念是法治思维的基础,坚定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以宪法为最高的法律规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学会从正义角度出发思考问题,坚守法治思维的逻辑底线。学会从规范入手,从行为着眼展开法治思维。
(二)学会运用法治方式来处理日常工作
法治方式是指遵循法治思维,充分运用法律精神、原则、规则、逻辑对所遇到的客观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推理,从而形成结论,作出决定、加以执行的方法。法治思维决定和支配法治方式,法治方式体现和强化法治思维,法治思维需要通过法治方式来体现。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成为检察干警“依法办案“和开展检务工作的基本功。在工作中多思考,多调研,深入群众当中去创新工作方法,面对面倾听群众的意愿和心声。从而改变工作作风,转变工作思路。
(三)推广正反典型经验
多渠道了解有关的典型经验,正面的经验起到激励自身作用,反面的经验教训起到震慑警戒自己作用。从法治教育、法治事件中吸取法治思维,如从王立军案中我们可以吸取的法治思维可以概括为:不讲法治平等原则,重国有轻民营;没有权利尊重意识,重权力轻权利;没有程序正义观念,重实体轻程序;无人权保障理念,重打击轻保护。
四、结语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党的十为中华民族开启了追逐中国梦之法治梦的新的征途。法治思维体现的是宪法、法律至上,民权为重,民主为本。维护司法的公正、独立和权威,以司法力量保障法治思维。检察干警作为一支强有力的司法队伍,其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运用能力的提升,将强有力的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步伐。我们为此努力的目标,就是让法治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注释: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参考文献:
[1]张穹:当代检察官的职权(N).检察日报。:1999―06―02(3)。
[2]韩大元,刘松山:论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J),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
[3]余辉胜:我国检察权属性应然定位之探讨,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4期。
[4]郝银钟:检察权质疑(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3):71―76。
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应用性极强的高级专业知识系统,对于培养学生的自我认知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就法学知识体系对培养学生自我认知能力方面谈以下观点。
1 当前法学学科在高校中的发展
我国的学校德育历来为政府和社会各方所重视,被尊为五育之首的德育,尤其职业学校教师的教师德育,受发展紧密相连的,是随着学校德育的建设与发展而建设与发展的。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法律改革已成为法律界乃至整个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国家和社会对高质量、大数量的法律人才的需求,使法学教育、法学学习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机遇,同时也提升了法学教育和法学学习的地位和重要性。高等院校的法学学生如何认识法学、学好法学,如何理清法学学习的性质、动机、方法无疑是应对挑战,何况对于其他专业的学生来说,更是难上加难。
学习任何一门学科的最终目的是构建学生良好的认知结构,而良好的认知结构常常需要经过获得、转化和评价三个过程。
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专门教育,是社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特指以培养法律人才为目的而进行的系统化、理论化的专门教育,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法律教育。随着法律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的理念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依法治国已成为治国的基本方略。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已是个不争的事实。当前在我国的高等院校教育体制下,法学教育已经不只是法学专业学生的专门教育,而是遍及各个专业的普遍教育,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院校发展的大势所趋。
2 对于高校学生,法学对自我认知能力的培养的重要意义
1、提高高校学生的学习能力,丰富其知识体系
法学知识体系庞大而复杂,重要性及影响力深远而广大。在当今社会的方方面面,无时无刻无处不渗透着法学知识。当前,全国高校都注重法学学科的发展,旨在培养学生完善的知识体系和提高学生的自我认知能力。
在高校的学习中,学生对未知知识领域的好奇是其进行探索和学习的内在驱动力。举例来说,针对法学学生的自我认知能力的培养,首先,提出问题是关键。没有问题的学生不是好学生,不敢问问题(即不积极寻求解决问题方法)的学生是懒学生。
法学理论很深奥,法学应用技能很复杂,没有问题或不敢问问题的学生是不可能学好法学的。人们常说,提出问题比解决问题更重要。那么,为什么很多学生没有问题、提不出问题呢?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是懒于动脑、思维僵化。
法学学习过程也是培养法律思维能力的过程。首先学生不可尽信书本,“尽信书不如无书”;其次要勤于分析法学原理、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结构;再就是要善于观察、思考周围的法律现象,密切关注法律实践活动。经过这几个方面的努力,问题意识自然而然造就。
如此,对于大多数高校学生来说,法学学科本身就是其知识体系的空白,法学学科的学习对于学好其他学科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对于克服学生自身的弱点和提高自我认知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2、培养和塑造良好的思维模式
法学的逻辑思维和逻辑推导要求极其严密,语言是逻辑推导得以进行的符号表象凭借,也是人类逻辑思维指导下形成的符号。法律是通过词语订立和公布的,法律行为和法律规定涉及言辞思考和公开的表述与辩论,是依照逻辑思维推理出来的结果。
法律语言与概念的运用,法律文本与事实相关的描述与诠释,立法者与司法者基于法律文书的相互沟通,法律语境的判断等,都离不开严谨的语言的分析和严密的逻辑推理。学生在学习法学的过程中,其对法学语言的掌握与驾驭离不开严密的思维模式,既是其法学认知结构形成的关键,也是其提高自己综合认知能力的手段和重要途径。
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源于社会,又反作用于社会,与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认识法学、学习法学对于高校学生来说就是认识社会、接触社会的重要媒介。严密的逻辑思维模式的形成不仅仅是通过书本知识,也是在实践中、在学习中塑造出来的。法学学科本身的逻辑的严密性对于学习者的影响意义深远。
3、激发实践的兴趣,提高实践能力
别于硬式教育的课堂模式,高校为学生设置一定规模的案例研习与案例讨论课,更能激发学生学习专业以及学习法律的兴趣。在此类课堂中.任课老师更像是主持人、倾听者,选课学生通过P阳、纸质材料对某一热点案例进行分析研讨、表达自己的观点,还可以就热点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在此过程中深化对重点知识的理解。
大多数学生很是欣赏这种课堂教学模式,因为无论是作为一名法科学子或是其他专业的学生,实践能力以及演讲能力甚是重要。在这种课堂中,只要用心,这两种能力都会大幅提升。所以,在法学学习过程中,学习者的旧有知识系统与所遭遇的法学语境不断发生着冲突与碰撞。这种现象在初次接触法学的学习者中表现尤甚。
那么,学习者如何走出知识间的冲突与碰撞的困境,完成它们间的转化与融合,激发学生学法的兴趣,进而以识法为乐、以学法为乐,并在终极意义上学会用法,这在方法论层面上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举例来说,在很多影片中,检察官、律师等掌握法律武器的人,是智慧、正义、理想、财富的完美结合,他们在法庭上唇枪舌剑,主持正义,维护着当事人的利益。
近些年来,不仅法学专业成为学生选报的热点,法学专业也成为许多高校增设的专业或在校园普遍实施教授的专业。理论和实践上的重要意义对于高校学生来说可以激发实践的兴趣,提高实践能力,进而提升自我认知能力。
3 总结
高校学生要多接触社会,多学习各种方面知识,认真对待法学的学习和研究,培养良好的逻辑思维能力,从容的面对和解决一些困难的事情,久而久之,有了这些经验的积累,对自我认知能力的提高也是非常有益处的。
高校生要不断的学习新的知识,这样才能够不断的去充实自己,不至于夜郎自大。总之人的进步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需要我们用心去体会,不断完善。当今以及以后的久久,实施法学知识教育都是不可忽视的学科教育,是塑造和提高高校生良好的认知能力的重要途径,是院校培养国家栋梁之才的重要方法。
首先,培养和提高法律素质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阐述了法治的含义:“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由此可见,实现法治应具备两个基本要素,一个是硬件的即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实际对立法提出了要求;其二是软件的,就是大家都愿意服从制定好的法律,这对人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法律素养提出了要求。一个社会人的总体法律素养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这个社会“法治化”进程的水平。大学生是国家建设发展的生力军是,祖国的未来,其法律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和影响着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治进程,因此我们必须重视高校的法制教育。其次,培养和提高法律素质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任何社会作为整体都有一定的规则和秩序。法律作为主要的社会规范,通过规定权利义务来指引人们的行为,使人民对于自己行为有一个基本的判断,让我们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是不可以做,让我们能够预先估计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大学生毕业后必然会走向走上工作岗位担当责任,必然会遇到各种问题和麻烦,良好的法律素养能帮助他们较好的解决问题和纠纷,合法地从事社会实践,依法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正视“基础”课中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在教学中有的学校认为“基础”课只是将以前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合二为一而已,专业性不强只要是政治教师都能上,导致任课教师专业不一、良莠不齐,在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定位上出现了以下两种误区:一是将法律部分的学习等同于政治教育。在教学中有相当一部分学校和教师认为法律的制定、执行和遵守离不开人的活动,而人的活动受思想观念的支配。道德作为观2012/07/54教育研究念形态的内容,必然影响和制约法治,所以只要道德教育搞好了法治教育就没有问题,出现重道德而轻法律的现象。在这种观点的影响下导致一些教师在教学中一味的将法制教育按照道德教育的套路来开展,侧重于传达党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认为只要把依法治国的方略、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简单介绍就可以了,因此在讲授过程中只能停留于教材表面不能联系实际。二是将法律部分的学习等同于法律学科研究。有些教师以前从事“法律基础”的教学,对法制教育有一定的经验,但是有相当一部分对法律素质培养出现了认识上的偏差。他们认为法律素质的培养有赖于对法律的钻和精,把法律基础课上成了法律专业课。由于课时有限往往难成体系,要么忽视了与前面道德部分的整体结合,要么忽视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好多学生只能知其然而不能知其所以然,并没有树立起对于法律的信仰。
“基础”课中的法律部分主要涉及第七、八章和第五、六章的部分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学基础理论、基本法律知识等内容。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应占本门课的1/3,但是由于教师能力素质的限制导致了教学内容安排十分不合理。一种现象是不注重基本法律知识的学习。许多教师由于受自己专业的限制对法律知识缺乏系统的了解,特别是对法律原理缺乏一定的认识,对法律部分理论吃不透,于是就压缩了法律部分的课时和教学内容,将大部分课时放在了道德部分的学习,出现了重道德轻法律的现象。另外一种现象是教师过于强调对于实体和程序法等具体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一些从事法学研究的教师将法律部分的教学主要放在具体法律规范的学习,忽视了对于法本身的认识,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特别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树立。“基础”课的法制教育由于课时少,内容庞杂繁多,许多教师不能根据学生的情况因材施教整体把握,仍然采用照本宣科“满堂灌”的教学模式,简单地进行知识的罗列和堆砌,忽视了教与学的互动、知识性与实践性的结合。学生在学习过程不能理论联系实际,渐渐觉得枯燥乏味失去了学习的兴趣。
增强“基础”课中法制教育效果的具体对策
更新教学观念正确定位教学目标是搞好法制教育的前提。“基础”课虽然是政治理论课,但是法制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还存在一定的区别。应转变那种认为法制教育从属于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等同与政治教育的错误观念。道德是自律关注的是人的内心世界,法制是他律强调的是人的外在行为。德育教育主要解决学生“做什么”的问题,法制教育主要解决的则是学生“怎么做”的问题,因此在教学中要注意两者之间的区别;同时还要改变那种认为法制教育是法学研究的错误观点。“基础”课不是也不可能把大学生培养成法律专业人才,而是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帮助大学生适应现代法治生活。因此要搞好法制教育必须全面认识法制教育的目标和要求。这就要求院校领导充分重视法制教育,在教学方面给予足够的关注和支持,加强该门课的学科建设。同时要求教师必须加强学习克服自身的弱点正确理解法制教育的目和任务。
“基础”课中的法制教育主要着眼于培育学员认同和接受法律观念,塑造学员遵循民主、公平、正义、人权等现代法治精神的信仰,是一项容理论和实践的综合性教育,要想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提升教师的教学能力是关键。这就要求必须具备一支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的教师队伍。现阶段从事“基础”课教学的教师专门学习过法律的并不多,有些虽然讲过法律但是往往也是半道出家。试想一个不具备法律知识、没有法律素养的教师怎么能培养出具有法律素养的学生呢?所以提高教师的法律素养是首要任务。首先我们可以引进一批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其次,应加强现有人员的培训和培养。
司法考试作为选拔法律职业人才的专门考试,与法学教育、特别是本科法学教育有着很密切的联系。特别是从2009年开始,司法考试在参考人员的资格上作出了重大调整,允许应届毕业生参加,这一点更是对本科法学教育产生了结构性的影响。有相当多的关注这一问题的研究和讨论在法学界展开。在经历了这种参考资格上的调整之后,本科法学教育如何应对相关的变化,是一个需要引起相当重视的问题。
从自身定位来说,司法考试的目标就是提供实践型的法律职业人才。从2002年起,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主要测试应试人员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首先,就内容的覆盖范围而言,司法考试参照教育部法学专业16门主干课程的标准和要求,内容基本上涵盖了法学学科各主要领域。其次,在考查的重点方面,司法考试侧重考查考生对基本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考查理论的分析运用能力、思维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甚至还注重思辨、推理、创新能力以及表达能力的考查,特别是近年来题干部分有“客观题主观化”趋势,单纯的死记硬背已经难以考出好的成绩了。可以说,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大学法学教育可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现存的理论与实践脱离比较严重的缺点而得到不断的完善,使法学教育的目标更加明确,也使作为应用性学科的法学真正走向社会实践。再次,就命题的严格性和科学性而言,司法考试的命题依据是《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命题分为五个阶段:征题、审题、选题、定题、拼题。严格的命题程序保证了司法考试的试题更加科学、更加公平公正,更能真实地反映考生的水平,也能够较为全面地衡量法学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水平。[1]简而言之,相比于原来的律师资格考试,司法考试能够更加全面地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提供统一资格准入门槛,从而为法律职业的实践部门提供了大量的高素质人才。
与司法考试定位相似,本科的法学教育也是为司法实践部门提供法律职业人才而运行的。不论法学教育的目标做何种概括,为司法部门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才始终是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之一。首先,法律体系的有效运转离不开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才,承担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就是大学法学教育。近代以来随着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发展,法律制度越来越复杂,法律技术越来越娴熟,使得法律制定、实施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受到良好的法律职业训练的法律人才的参与。在今天,承担此类法律人才培养使命的基本机构乃是由一批职业法学教育家主持、常年招收并培养年轻学子的现代大学。反过来,培养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乃是大学法学教育不可推卸的责任和既定目标。其次,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法治国家的建立需要统一的法学教育。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已经成为我们党、政府和全社会的共识。法律职业共同体对法治的诉求是最强烈,他们是推动一国法治进程的主力军、主导者和号召者,并且为法治最终确立和法治微观运行提供智力支持。而法律职业共同体有赖于一个底线式的对法律人的教育背景要求,这势必建立在一个统一法律教育的基础上,这是合乎逻辑的;可以说,法律职业人才是法治大厦的根基。显然,惟有统一的大学法学教育才能承担其培养重任。[2]通过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到,就自身定位而言,本科法学教育目标与司法考试制度功能是内在契合的,目标都是输送和提供实践型法律职业人才。
如果把司法考试和本科法学教育的这种内在契合在理论上进行扩展和延伸,可以看到,二者都是为了构建统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而展开运作的。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呼唤已经成为司法改革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存在着公认的、约定俗成的标准。这些标准告诉共同体成员,哪种法律证据具有说服力,哪种证据处理的方式可以接受、何种思维方法能够赢得其他共同体成员的支持。”[3]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保证法律从业人员具有共同的职业、语言、知识、技能、思维和伦理,保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统一性和同质化是所有现代法治国家的共同要求。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同质化的过程,实质上是法学教育的过程,特别是法学本科教育的过程。因此若没有法学本科同质化培养目标,就不可能有法律职业共同体。游离于司法考试制度之外的法学本科培养目标,显然不能满足法律职业同质化的要求。法律人才的培养正如产品的生产,若没有严格的质量标准要求,很难想象能生产出高质量的产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同质化要求,不仅仅是对从事法律职业工作人员的要求,同样也是法律人才的要求。在同法制国家中,法律人所具有的法律知识应是同一的,法律语言应是同一的,法律技术应是同一的,法律思维应是同一的。唯有如此,才能确保法制的统一。[4]
总之,统一司法考试最为深远的意义就在于形成完善的法律人才培养、选拔机制,并通过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来重塑职业,以便从根本上提高司法者与法律人才的职业素质。而法学教育,最大的历史使命与社会任务就在于形成完善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以此为法律职业输送源源不断的、适合社会需求的法律人才。可以说,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最终归宿都是法律职业,法律职业的人才品质与专业水准都是检验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成功与否的重要指标。[5]司法考试与本科法学教育有着共同的直接目标,二者是相互促进,相互提升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本科法学教育特别应当重视司法考试对自身的影响。
2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育的积极影响
司法考试制度的正式运行对法学教育产生了多个方面的影响,虽然司法考试与本科法学教育在定位上内在契合,但是,这种宏观上的契合不能替代对微观运行的分析。可以说,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育的影响是多样而复杂的,其中利弊相间、良莠共存的情况并不少见。特别是相对于法治先进国家而言,我国的本科法学教育还具有相当的距离,而司法考试制度的实践时间更是不足十年。这样,两种并不成熟的制度设计之间的相互影响也必然有不少不成熟的地方,需要我们进行细致的分析。我们可以从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育的积极影响入手,在肯定基本价值的基础上再对其消极影响进行分析,从而达到全面分析而改进二者的目的。具体而言,司法考试的积极影响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司法考试制度的出现进一步确定了本科法学教育的直接目标。传统法学教育,无论是大陆法系直接讲授式,还是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教学,都追求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学术性与系统性。可以说,法学教育的开端便是建立在这种学术性与系统性乃至真理性追求之上。至今为止,整个大陆法系法学教育的传统依旧是延续这种系统的概念、原理、原则的讲授。这种试图从繁杂的法律现象中寻求规律性的原理、原则,用以统率因时变迁的各种法律规范,甚至试图以一系列基本概念繁衍形成的一个封闭的体系来涵盖整个法律生活的理念,不但是大陆法系学者的不懈追求,甚至普通法系的法学教育也是基于这种认识。这种追求法学的逻辑性与系统性、真理性奠定了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存在的基础。但此种由基本概念、原理衍生出一套可以独自存在的理论体系的思维,形成了传统法学教育与生俱来的学术性、理论性。[6]正是由于传统法学教育的深入影响,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才会出现关于自身定位的争议,例如大众教育与精英教育,职业教育与通识教育等等。特别是理论性定位与实践性定位,更是直接涉及到本科法学教育的目的。而司法考试制度,特别是参加考试人员资格上的变化,使得实践性法学教育的定位更加突出,这种定位上的明确也有助于本科法学教育相关环节的展开和深入。
2)司法考试可以作为检测本科法学教育的重要衡量标准。由于二者定位上的一致性,司法考试能够对通过本科法学教育的学生进行考核,至少在知识层面上进行比较完整的考核,以便对本科法学教育的质量进行评价。司法考试这样的质检体系可以检测法学教育这个生产流程的各个管理环节还存在诸多的问题:第一,教育观念落后,缺乏精英化教育目标的意识,教育质量参差不齐,不能适应司法考试这种遴选法律精英的制度;第二,师资力量不足,教师多长于理论,拙于实践,对法律的实际运行知之甚少;第三,注重学生理性和思辨能力的培养,教学模式单一,多为泛泛而谈的解释概念、注释法条、阐述理论、抽象议论的理论课,案例教学、讨论课、实习等教学方法很少运用;第四,法学教材落后,编排版式、章节结构、行文风格等大同小异,内容一般是抽象理论加法律条文解说的教条说教,或者说是知识点的堆砌,缺乏说理和思辨性:似乎在告诉读者唯一的“正确答案”,同时也缺乏对国外立法和制度的介绍以及对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的吸取和总结等等。[7]正是基于司法考试的视角,我们可以发现现有的本科法学教育中存在的这些问题,从而为改进本科法学教育提供准确的参考。
3)司法考试可以直接推动本科法学教育的完善。例如,司法考试为法学教学的结构性调整提供新的契机:司法考试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队伍的资格准入考试,将形成更为统一的法律职业人员素质标准。统一司法考试的具体科目和命题方式,是参照教育部法学专业14门主干课程设置的标准和要求,以测试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实务相结合为原则确定下来的。这样,目前的法学教学中从培养目标、教学内容、授课方法到社会实践模式,乃至教学理念等诸多方面,都有必要根据司法考试的要求进行调整适应。[8]比如,可以在目前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确立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加强司法考试学科的建设,以选修课的形式增加相关学科的学时,既丰富了学生的选课项目,又为学生备考司法考试打下坚实的基础;司法考试对于当年出台的重要法律法规都有所涉及,因此,在相关学科的教学内容中,可适当加入法律法规讲授,强化学生对现行法律的理解和认识,这其实对于法学理论与现行法律体系的结合是十分必要的,只不过在教学实践中常常被忽略;改革课程考核方式,传统的考核方式过于单一,无法全面考察学生的学习水平,可以借鉴司法考试的形式,通过案例分析、案例论述、法条理解与司法写作等方式重点考核学生的综合法律能力。[9]从这个角度来说,司法考试不仅可以推动法学本科学生全面掌握法律基础知识,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推动其法律思维的形成。归结以上几点可以看到,司法考试对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有着一定的积极影响。经过司法考试的检验,本科法学教育的调整也有利于法科学生提升自身的素质,更好地适应将来的实践岗位和工作。
3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育的消极影响
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育的消极影响也是我们所不可忽视的。司法考试自身也在不断完善之中,而并不完善的司法考试必然对本科法学教育的完善有着一定的偏差。只有明确这些消极影响,才能对本科法学教育的完善有促进作用。根据相关的研究成果,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育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司法考试自身考察的范围比较有限,在本科法学教育的整体目标上有所偏差。司法考试一般只能局限于考察信息型知识和有限程度的法律方法、文书技术的掌握情况,而完全无法考察考生的言辞技术和伦理信仰的素养,不能全面而有效地考察考生对法律方法的掌握程度。而这恰恰正是法学教育,特别是法学院教育本身所具备的。[10]在法学本科教育中,教师们正是通过对问题深入浅出的分析和讲解,通过对教学内容科学合理的安排和设计,通过对课后练习的批阅和指导,通过对实践环节的辅导和帮助,以一种“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实现了对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可以说,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是法学本科教育的一项特色功能。这一特色功能是司法考试所不具备的。如果以司法考试为指导将现有的法学本科教育指向司法考试,那么未来的法学本科教育必然会逐渐走向应试教育,上述法学本科教育的特色功能将被大大削弱,而这将不利于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11]从这个意义上说,针对司法考试在考察范围上的有限性,细致的本科法学教育是对其弊端的弥补,但是,如果本科法学教育完全以司法考试为主要教学内容,那么,将会重复、甚至扩大司法考试的这种弊端。在现实的本科法学教育中,已经初现了这种端倪,教师在课堂上仅仅以司法考试为主要的指挥棒,将司法考试的相关内容作为主要的教学内容。甚至学生也以参加各种司法考试的辅导班和培训班为主要学习内容,忽视了正规的课题教学内容。这些情况正是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育的冲击所造成的消极后果。
当然,以上情况的出现并不能完全归结于司法考试,本科法学教育自身的弊端也是重要原因。从我国实施的司法考试情况来看,存在大学的本科法律教育无法满足司法考试所要求的法律知识和司法实务需要的问题。为了通过司法考试,很多考生依赖于司法考试补习班。有学者提出有必要对大学的本科法律教育进行再定位,以适应司法考试制度。在大学的法律教育中,很多教师也将授课方式进行改变,以迎合司法考试的需要,使法学高等教育面临成为应试教育的危险。应该认识到,法律本科教育是为了培养国家所必需的法律通识人才,而非仅仅为了培养法律专业人员而进行的单纯的职业教育。其实,我国在研究生阶段开设的法律硕士学位课程就是一种很好的思路。但是,由于缺少司法部和教育部的统一制度规划和与司法考试的有机结合,造成现在法律硕士课程并没有达到培养复合型司法实务人才的目的。可以通过对法律硕士学位课程与司法考试的有机衔接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的素质。无论是本科阶段还是法律硕士阶段,法学教育都有很大程度上并不适应司法考试要求的方面。尽管二者必然存在着不同,但是,从定位上的一致性考量,我们还是强调本科法学教育中要增加适合司法考试的内容,如优化课程设置,增加实务性课程。法学专业应改变传统的法学课程开设方式,适当增设以培养和训练学生司法职业能力为主要目标的课程,使法科学生既得到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又能在分析推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法律思维逻辑能力等方面得到培养和提高。但是法学本科教育教学又不能以司法考试为唯一内容。
2)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素质的培养,是司法考试所忽视的内容。这一点与司法考试在考察范围上的有限性是一致的。司法考试仅仅是对法律的知识方面进行考察,而如何运用和遵守这些规定是被忽略的。从目前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的实践来看,法律职业伦理的教学情况是相当无法令人满意的。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内在联系现在被人为地阻隔起来。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必须使学生产生职业体验,才能够对法律职业认知认同,如果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学生就会产生“说的是一套,做的是一套”的感觉,也就不可能看到法律执业实践中反映的道德状况。法学教育不重视对学生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视,实际上就是不重视对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的教育,这样的法学教育是不完整的。[12]在现实中也多次出现了违背法律职业伦理的情况,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法律职业伦理的重要性将逐渐受到更多的强调。而司法考试在考察范围上的局限却将扩大本科法学教育中的这一缺陷。我们可以看到,很多通过司法考试的学生在真正的执业过程中轻易地突破法律职业伦理的底线,放弃了自身的职业责任甚至社会责任,受到法律制裁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这就是单纯强调司法考试的知识考察而忽视法律职业伦理造成的后果。
[关键词]供电企业;依法治企;重要性;对策
前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市场经济不断地发展、完善以及电力企业制度变革逐步加深的背景之下,县级供电公司作为国网电网中基层“窗口”,直接面对政府、客户、供应商等各类主体,工作具有复杂性和广泛性。随着人们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的不断提升,近年来县级供电企业发生人身触电、电费回收、劳动用工等纠纷案件较多。供电企业深入开展普法工作,其目标就是依法治企,对供电企业实施全面的法律风险管理。
1.供电企业中依法治企的内涵及重点领域
1.1供电企业依法治企是指依照我国法律法规来引导、规范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法律法规是依法治企的一个极为重要的依据
依法治企着重强调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实现企业的法制化经营管理。依法治企的主要内容涉及企业的生产安全、质量安全、合法经营、依法决策以及企业员工管理等各个方面,不同的经营管理区域可能会有不同的具体内容。简而言之,依法治企也就是依法经营和依法发展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的法律风险管理。
1.2供电企业依法治企的重点领域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法律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力、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企业法律风险是最高级别的风险,往往有较明显的外部表现:安全生产与安全营销风险是基础风险,廉政风险主要体现在权力制衡和约束机制方面,这两者大部分表现为内部风险,但在一定条件和可能产生重大负面后果的情况下,两者就会转化为企业法律风险。因此,依法治企的核心应是实施全面法律风险防范管理。
1.3供电企业实施全面法律风险管理
法律风险和危机管理是决定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因素之一。当前企业已经进入法律风险和危机管理时代。供电企业实施全面法律风险防范,涉及日常决策、安全生产、市场营销、企业管理与综合保障等全方位全过程,必须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在建立适用于供电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模型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不同层次、不同业务范围内各种法律风险节点,并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2.依法治企在供电公司中的重要性
2.1市场变化需要供电企业实行依法治企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法制完善,法律在规范和约束企业各种行为中更加明显,成为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供电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中面临各种风险越来越多,要有效地规避自身的不合理行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只有不断完善法制建设的企业才能够在市场中做大做强,进而形成一定的规模,实现规模化效益,获取利润。企业只有维护好自身在广阔的市场中的形象,才能实现其发展目标。
2.2推动供电企业和谐稳定发展需要依法治企
依法治企在供电企业的发展中非常重要,主要是表现在两方面:一,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需要必须是实行依法治企,对员工利益的保障就是对供电企业发展的维护,是企业长远发展、和谐稳定发展的前提;二,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能够有效的保证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合法性,就能够很好的保证企业的领导、员工各个阶层按照规章制度依法办事,这样企业在生产上才能不断的完善提高,这样社会对于企业的认可度也将不断的提升,因此在企业的发展中,企业能够依法管理就能够实现和谐稳定的发展目标。
2.3依法治企能够维护供电企业权益
依法治企在一定的程度上是为了改进企业现行管理制度,同时也具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作用。每一个法律文件都需要企业对自身的要求不断加强。。比如: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如果在劳动合同的管理方面出现了问题,就会对企业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在不断完善的法律环境中,企业按照法律的规定开展各项活动,在某种程度上也维护了自身权益。同时,企业进行内部管理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外部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进而获得最大经济效益,这就需要企业从法律层面严格要求自己,然后才能顺利开展外部经营活动。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只有切实提高企业依法管理的水平,才能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正常维护。
3。县级供电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防范法律风险的主要对策
3.1在供电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保持法律风险防范警觉性
县级供电企业在电力生产安全、经营管理、优质服务等工作纳入法制轨道:要深入开展全员法律宣传教育和培训,使全体员工形成依法取得权利、行使权利和保护权利的思维方式,逐步养成按章操作的习惯,在工作中不断充实相关法律知识,时刻保持防范法律风险警觉性,充分发挥员工在风险控制节点的作用,从而构建稳固的法律风险防范根基。
3.2增强法律风险防范预控力
定期组织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变化,结合电力经营中的问题、服务投诉、法律纠纷等,争取及早发现、早识别、早确定法律风险点或者风险源:定期本单位的法律风险防范重点:结合实际,对供电和购售电管理、内部财务管理、电费管理、劳动人事管理以及影响企业内部稳定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排序,确定法律风险防范的重点:适时运用法律风险管理预案处理不同类型的法律风险;县级购电企业分析研究企业法律风险预防控制要点,及时对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进行分析和评估,建立法律风险预防的常态机制并不断完善和改进:最后,要强化同保险公司的合作,将法律风险降低、转移。
3.3建立与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
首先是建立健全的重大决策机制,完善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和基层单位重大决策汇报备案制度,建立对基层单位重大决策记录、重要会议记录监督检查制度,建立重大经营决策法律审核制度,将依法经营和廉政建设情况纳入领导班子业绩考核,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其次是完善基层单位的规章制度体系。对经营管理领域的规章制度进行检查梳理,结合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和活动中排查出的违规问题,及时对制度进行立、改、废,增强制度的科学性、实用性和时效性。发挥多部门监督作用,要形成人员、部门、制度三落实的合同管理格局,认真把好合同签订关,特别要强化购电售电、并网调度、物资采购、投资合资、股权转让、建设施工、担保、租赁等合同方面的管理,努力S护企业合法利益;最后,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目前县级供电企业法律人才非常稀缺,解决的办法主要有:招聘法律专业毕业生和有经验的专业人员:企业培养法律人才:聘请社会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要深度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全方位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
3.4针对供电企业内部的违规违章行为制定严格的制度
(1)排查整治违规经营行为。针对供电企业在经营管理、营销服务、队伍建设等仍可能存在的“违章”行为和薄弱环节,发挥内控机制的作用,防范经营管理方面的违章行为
(2)做好工程项目专项治理。落实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认真查找项目决策、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资金拨付和使用、施工监理、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实施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针对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小型基建、技术改造、营销集抄、信息化等专业领域的违章违规专项治理工作,防范项目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3)规范多经管理。规范主业与多经关联交易行为,严格多经企业资产、业务和人员变动程序,稳妥推进主业多经分开,做到资产、人事、管理分开,确保安全生产,确保队伍稳定,确保经营秩序井然,确保依法合规操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关键词:刑法教学;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策略
社会秩序的稳定与法律息息相关,只有完善法律才能发挥法律工作者的法治精神,继而促进其法律思维能力提升,并确保整个社会的运行均符合法律规范。基于此,必须培养法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使其以法律视角来思考和解决问题,获得专业素质技能的增强。
一、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重要意义
1、学习法律旨在培养良好法律思维能力
法学教育以培养具备法律职业基本素质人才为中心理念,在法学教育过程中法学生必须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技能,养成能够胜任法律工作的基本素质能力。法律工作者综合职业能力主要指法律思维与知识的能力,而法律思维以法律知识为根本,以所学知识为中介,然后将感知到的信息通过综合比较、抽象概括等,充分认识其本质与规律。法律思维从形成到变化再到发展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运用法律知识的心理过程。法学具有较强实践性、应用性,若缺乏一定的逻辑思维能力,必定难以有效运用所学,这就需要培养其良好法律思维能力。
2、法律工作者的必备专业素质
法律是一项特殊职业,主要具有这些特征:一是法律职业对象具有特殊性,其通常以人与人的关系为基础。由于法律职业对象的特殊性,在复杂案件或颇具争议的案件处理中,就需要法官强烈丰富的直觉、经验。二是从业活动具有特殊性。法律职业工作内容具有抽象与经验、实践与理论、同一与复合的统一性,能够整合精英化与大众化。三是必须具备相关执业资质,比如法律专业体系基本理论知识;法律职业素养及其从业技能等。故而,针对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更需要培养从业者法律思维能力。
二、刑法学特征及其教学中现存问题
1、刑法学特征
法学理论基础中最重要的学科即刑法学。刑法学课程旨在让学生完成学习后,可灵活运用刑法理论分析界定何为犯罪?如何定罪量刑?如何更好地执法去打击犯罪,维系国家良好治安,确保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与改革开放的正常发展?从法学生层面来说,了解刑法学特点,采取合理学习方式,是提高其法律思维能力的重要途径。具体来说,刑法学特征主要包括:一是政治性。规定犯罪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即刑法。而犯罪则指一个阶级反抗另一个阶级。二是基础性。刑法学基本知识及原理,如特征、概念、类别等;同时刑法学具有较强实用性,可以说实践性是其理论魅力与活力的根本。刑法学与司法实践紧密相联,能将成熟司法实践经验提炼出来升华为理论,再借此指导解决实际问题。三是完整性。刑法学具有良好内在逻辑结构,其主要围绕刑法来构建完整严密的刑法学体系。刑法学涉及刑法分论与总论。前者规定了十大类罪,如危害国家与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侵犯财产等。后者指刑法一般理论知识、犯罪及其构成与形态,刑法适用制度及一般理论。
2、刑法教学中的问题
刑法教学中实践课程是训练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最佳手段,但现阶段国内大部分法律院校实践教学效果都较为差强人意,其主要在于本末倒置的训练学生的法律实际操作能力。以教学中最常见的法庭模拟为例,在这个过程中原本事实材料主要为当事人向律师提供的诉讼请求或素材,因此,学生接触案件的第一步是对事实材料进行详细分析,区分事实与法律的问题,并基于此寻找相应的法律规范及其要点等,进而形成辩护见解。但实际操作期间却相当尴尬,大部分院系开设模拟法庭都避讳提供真实案件素材,通常使用的案件均为接受审判后的,材料中已包括判决书和辩护词。这样一来,必然会不利于调动学生的法律积极性和思维意识,多数是按诉讼法的规章流程浮光掠影,难以取得应有成效。
三、刑法教学中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策略
1、树立正确的刑罚观
刑法观念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而是一种循序渐进的过程。纵观我国刑法发展历程,虽然我国古代刑法相当完善,但从整个法律体系来看,其具有刑主民辅的特征,也就是说重刑轻民观念较重。由于这种观点一直存在,导致法学生常常带着是否违反刑法的眼光去看待和处理问题,显而易见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刑法以刑罚为主要处罚手段,在我国罚金为最轻刑罚,此外,则是最重、最严厉的刑罚,即限制人身自由或直接判死刑剥夺其生命。当然,刑法主要作用是预防打击犯罪,因此越重的刑罚并非越好,最理想的处罚为刑责,这种手段在安抚被害人与普通民众时效果较好,并且还能有效打击犯罪。所以,要树立正确刑法观念的第一步是养成正确刑罚观。要树立正确刑罚观,必须强调刑法谦抑性。这里提出的刑法谦抑性,就是说立法者少用或是不用刑罚,以达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简言之,即以最小支出实现对犯罪的有效控制预防。刑法谦抑性具体表现为:当面对危害社会安定的行为出现,若国家仅以民事或行政法律措施无法抵制,就需要采取刑罚手段,通过刑事立法对其定罪,并实施相应刑罚处罚,最后再以刑事司法活动进行解决。由此也就不难看出,在解决社会冲突时要运用刑法手段需满足这两个方面:首先,危害行为应与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性要求相符;其次,刑罚是对危害行为的一种反应,具有一定的不可避免性。
2、树立罪刑法定观念
罪刑法定主要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予论罪处罚,即哪种行为算构成犯罪?犯罪行为又该受到什么处罚?这些均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罪刑法定要严格坚持法定性、明确性原则,并以成文法形式确定哪些行为为犯罪?法律应该制裁的行为有哪些?但这里需要注意一点,避免学生机械化、死板的理解该原则,以防其形成错误认识。例如,在处理单位负责人组织本单位员工窃取外部单位财务案例时,一般法学生皆认定这种行为并未构成犯罪,因为刑法中规定的盗窃罪犯罪主体并非单位,故该行为无罪,可任由单位进行盗窃。很明显这种观念是错误的,这就需要教师引导法学生了解刑法规定绝非所有犯罪指控的准绳,法律条文中规定不明确的无法定罪。不过也要避免死扣法律条文,而是带领他们突破僵化思维方式的束缚,充分利用法律思维对有无罪界定做出理性分析。总之,只有转变错误刑法观念,才能更好培养法学生严谨性,尤其是将来从事法官职业的法学生,其面对的是鲜活生命及其人身自由,必须做到谨慎、严谨。
3、积极创新教学方法
我国传统刑法教育教学中,由于刑法知识过于庞杂繁多,教师一般采取讲授式教学。这种教学方法单调乏味,教学内容抽象死板,学生难以完全接受。甚至还会造成教师滔滔不绝,学生兴致怏怏的现象。其归根究底是在于教师对学生主体性的忽略,即不论学生接受与否,教师都强制性向学生灌输知识,导致学生逐渐变为被动接受者,无法主动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去。为此,这就需要积极创新教学方法,才能使其掌握法的基本概念与过硬法律知识,从而培养出对法律的信仰与理念,并形成独特法律思维方式,能够在解决实际问题时运用法律知识。具体做法是改变传统教学方法,尽可能将实际案例引入课堂教学中,通过案例分析帮助学生构建法律思维能力,让他们直接感受刑法条款应用,然后再通过“理+实”教学,带领法学生走出课堂,亲身参与司法实习实践,切实感受刑法使用氛围,以培养其法律思维实践能力。
4、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教学实践中无论案例实践课或理论课,都要将法律思维能力培养渗入教学内容及方法中。刑法教学中一是要重视学生刑法理论训练,但要避免单纯的传授理论知识。只有让法学生加深理论理解,才能有助于其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提高。从逻辑结构来说法律思维主要指法律规范、原则和精神层面对问题观察、分析、解决的一种思维形式,因此,法律思维是以深厚理论素养为基础。二是要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让学生了解法律规范设置的重要性,以及法律规范形成过程。当然,这其中首先要揭示隐藏于法律规则中的原理,引导学生在现实生活中积极运用法律规范来思考问题,进而不断加深对法律规范的掌握和理解。鉴于此,教学中分析实际案例时要突破仅理解理论知识的束缚,而应灵活运用法律方式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例如,在评析民法案例的过程中,教师可采取请求权基础规法分析法,引导学生穿梭于法律和案件之间,使其在事实与法律规则中进行多次纠缠,并循序渐进的养成缜密法律思维方式,全方位的提高锻炼其法律思维能力。
5、积极培养批判思维
批判性思维即敏捷性、机智严禁、怀疑辨析和推断的日常思维,对于法律思维能力而言批判性思维是基础,换言之,就是基于理性思维的创新和怀疑。而在批判性思维中创新性思维为核心,包括综合性与分析性两种思维,从这个角度来看,批判性思维实质上就是综合性运用多元化思维方式。因此,刑法教学中要合理渗入批判性思维,不断加强学生批判性思维培养,这样才能既培养学生特长,启迪他们思考并自觉判断理解,又能有效提升其法律思维能力,避免学生被所谓的标准答案束缚,受到传统定势思维的禁锢。法治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极高,其既要不屈权威服从法律,还要培养批判思维意识与能力,进而为法律思维能力培养奠定基础。实践中要充分训练学生批判性思维能力,引导他们合理质疑证据材料,恰当提出问题积极识别虚假,尽量保证结论的合理性、说服力,以增强法律权威性,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6、积极改革考试方式
考试是检验教学成果的主要方式,更是引导教学方向的有效手段。现阶段,法律院校考试方式通常以题库出题,按标准答案计分为主,这种方式旨在考察学生掌握教科书或教师授课内容的程度,考分高低与能否将标准答案准确完整的复述出来进行评定,这种方式无非是对学生背诵能力的考核,无法反映其真实水平。法律作为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既要充分掌握理论知识,但更重要的是学会灵活运用知识,因为实践中每位法官对案例的解释不同,如果继续沿用完全一致的积分考试法考核学生,势必会与法律运用规律相背离,引起学生忽略分析过程,并限制其发挥创造性思维。因此,这就需要加强考试方法改革,坚持重分析过程方式,计分时围绕分析的缜密程度、合理性、逻辑性等进行,使学生高度重视问题逻辑性推理和思考的过程。总之,刑法仅是完整法律体系的缩影,通过学习刑法理论知识,有助于学生充分了解法律概念本质,在实际问题解决中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因此,刑法教学中要积极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使其深刻理解刑法知识,构建完整知识体系,以促进刑法运用效率获得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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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等职业院校;法制教育;教育问题;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18-0035-02
一、开展高等职业法制教育的重要意义
高等职业学院法制教育就是在专科层次教育的基础上,以法律基础课为主阵地,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传授法律知识,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使之具备符合社会要求的法律素质,为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现提供良好的社会法律基础的实践活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的背景下,在国家大力扶持发展职业教育的新形势下,有效开展高等职业院校的法制教育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前,高等职业教育规模已占高等教育的一半以上,成为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培养高素质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社会职责。与普通高校教育相比,高等职业教育具有职业化、技术化、实践化的特征,在培养目标定位、专业与课程设置、师资队伍组成、教育教学途径等多个方面与普通高校较大的不同,高等职业教育自身的这些特殊性决定了其法制教育的特殊性。职业教育注重教学与实践相结合,突出教学实践性和教育职业性,注重学以致用、学用相长。高等职业教育有培养全面发展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的教育功能,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一有效形式,法制教育则具有提高学生法律意识,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的功能,是实现此教育目标的重要路径和手段,有加速职业教育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功能。
在此基础上,高等职业院校的法制教育,应该与普通高校法制教育既有共同点又有显著的不同,不仅与普通高校有相同的教育目的,向大学生传授法律知识、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养,而且还应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创新发展具有自身特点的法制教育模式。
二、高等职业院校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社会对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有需要、有要求,但随着高校连年扩招,高职院校的入学门槛一再降低,学生自身综合素质不高,加之高职院校在培养目标上重技能培养,而对提升学生综合素养方面的工作不够重视,因此,当前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工作还面临一些问题急需改进。
1.高等职业院校对法制教育认识有欠缺。以就业为导向的高职教育,一直以来以“培养技术技能”作为教育的重点,包括法律素质在内的人文素质教育不同程度地被忽略,可以说,法制教育是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较为薄弱的一环节。在实践中的体现就是缺乏应有的保障机制,存在学时缩水、师资力量薄弱、第二课堂活动没有展开等有待解决的问题。
当前,在教育实践过程中,我们一些高职院校对法制教育存在一些简单理解和做法:比如认为做好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学生心理疏导工作,保证学生不犯错误、不违反学校纪律,就视为做好了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还有部分学校把大学生法制教育等同于传授法律知识,在教学过程中,仅仅着重于对法律概念的定义、条款内容的字面的讲解,而忽视对法律原则,尤其宪法精神的讲授。这种重复中学法制教育的方式,在大学教育阶段是无法实现法制教育的根本目标的。事实上,如果不从宪法的高度、法律原则的角度去认识和理解,即使把法条倒背如流,也很难从原理和理念层面来领会法律精神,养成法律思维。
2.高等职业院校法制教育定位不明确。成熟的法制教育,有一个发展和转变的历程,不是一步到位、一蹴而就的,而是经历了渐进式改革和提升的过程。当前,我国高职法制教育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在法制教育的实践阶段还存在一些不足。
高职法制教育的定位与普通本科趋同,缺乏高职针对性。相比规模的快速扩张,高职法制教育的质量提升并不明显,很重要的一个根源就是高职教育沿用本科教育模式,并没有建立起自己的教育体系,对高职教育的教学目标、教学侧重点、学生自身特点、社会需求等方面缺少深入研究。尤其当前新的职业教育形势下,高职院校应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对法制教育做出更合理、更有针对性的调整。
3.高等职业院校法制教育手段落后。高职法制教育教学内容与形式单一。尽管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在教育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不断进行改革探索,但仍然存在缺乏针对性、系统性的整体设计,缺乏有实效性的教学改革的突破。一些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还还局限在上课记记法条,划划教材,考前突击背题,考试成绩过关,法制教育即完成的教学模式。
队伍力量薄弱,缺乏对职业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全面认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是一个立体交叉的系统,法制教育作为其中一组成部分,与高职专业课、校园文化建设、企业文化培养等紧密联系。所以,法制教育工作者不但要求有扎实的法律功底,还应及时掌握国家政策变化、高职教育改革创新等相关信息,这方面,我们的高职教育做得显然不足。
三、对策与建议
1.认识到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处理好法制教育与专业教育的关系。2014年,中央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这标志着国家对职业教育的重视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大力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已成为社会共识。顺应社会、经济、和教育全局发展的潮流,以全新理念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提升学生综合素质,是实现教育现代化和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必然选择。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职业教育仍然存在着在发展理念相对落后、人才培养模式相对陈旧等诸多问题,并集中体现在高职院校培养出的高职毕业生不能适应社会需要,高职学生就业难、发展空间窄的现象。在素质教育越来越成为各高等职业院校提高教育质量、推动内涵发展目标的过程中,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已日益凸显。
在中央和国家对高校法制教育提出新要求的前提下,具体分析高职的个性要求,联系高职的人才培养模式、教育目标、发展道路、教学模式、学生的特点、院校的区域,行业的需求等各个方面,切实提高高职法制教育的实效性。建立新的法制教育体系,包括教学目标的重新设定、教学方法的因地制宜。这个系统的工程,应该既具有法制教育的共性又有高职教育的个性。
具体来说,高职院校的专业培养部门,可以结合学生的专业背景,根据专业需要,有侧重地讲解不同的部门法,建立科学、完善的法制教育课程体系。比如,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学生,应加强对经济违法、经济犯罪行为的认知。工程管理类专业的学生,应多介绍一些与其专业相关的建筑法律知识、工程质量管理法律知识。通过培养大学生学习合法正确的专业行为规范,提升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促使学生知法、守法、用法和护法,保证学生将来走上工作岗位恪尽职守,在就业的激烈竞争中更有竞争优势。
2.处理好法制教育中理论与实践两种教学方式的关系。在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社会背景下,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面向社会、生产、管理、建设和服务一线建设需要的高等技能应用性人才,强调实用是其特点,这既对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提出了迫切要求,也为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提高了良好的条件。增强法制教育的实效性,高职法制教育就应处理好法律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的关系,植根于实践,在具体的生活中训练、培养和应用法律思维。一次良好的法律实践,其本身就是最佳的教育途径,其效果大大优于内容空洞的说教。
在以往的法制教育过程中,我们往往偏重于理论知识的灌输,而缺乏实践环节的训练,不但使学生容易产生乏味枯燥的心理,而且造成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学生在生活学习中遇到具体法律问题时,仍然不知所措。我们的法制教育理念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忽视高职法制教育对象的个性化特点,不能满足学生的生活需要和现实问题,固守于传统的教育手段方式,当然难以实现切实的教育效果。
在教学过程中,应根据高职学生的实际情况,设计有针对性的问题,再依据问题,设计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教师起引导的作用,同时发挥学生学习过程中的主体作用,强调教师和学生的互动。把法律知识实施到法律实践中,有利于学生对法律的理解和认同,不但有利于培养学生正确的法律思维方式,还可以使学生在毕业进入社会后,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或者遇到法律纠纷时,也能够冷静应对,充分合理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展示良好的法律素养。
3.拓宽教育渠道,处理好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的关系。早在1995年,中央在《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中指出,学校法制教育要与学校的其他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要与全民普法教育结合起来,着眼于现代人才基本素质的培训,融法制教育于文化知识教育和思想教育之中。而高职教育与普通高校相比,强调培养目标的实用性,突出教学的实践性,办学环境更加开放,与社会联系更加紧密。近几年在内涵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已经意识到,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绝不能靠学校教育的单打独斗,而是需要借全社会之力,创造多维立体的法制教育环境。
关键词:法律教育;学校德育;法律素养;学校德育
党的十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而实现这一伟大方略的前提条件是公民素质的提高和法律观念的增强,国家有关教育的文件和法规也一直强调法律教育是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之一。中职阶段是青少年正处于成长发育的青春期,被称为“最珍贵、最个性鲜明的阶段”,青少年在心理上、生理上和人际关系、社会生活等方面的认识体会渐渐成熟。同时,这也是一个“高危期”或“暴风骤雨期”。是青少年人生的关键期。也是青少年思想品德逐渐形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科学世界观的重要阶段。如何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律教育,帮助他们掌握学习、和社会实践、日常生活中必备的法律理念,培养法律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的习惯,使自己能够健康成长。我认为,要在加强中职生的法律教育,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挖掘法律课程资源,培养学生法律素养
课堂教材是对学生进行各方面教育的主要形式。而现行的中职思品教材中有许多法律教育的内容,如《宪法》、《刑法》、《民法》、《婚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这些教材中涵盖体现的法律知识都是根据学生的成长规律来编撰的,它并不是枯燥乏味的说教,而是整合了许多鲜活案例、具体情境、生动的图文资料等来帮助学生认知,学生普遍可以接受。这些经过诸多教育专家淘沙取金、实用性的针对性很强的法律案例,给我们的法律教育带来了便利。例如,我在讲人教版中职一年级思品第六课《隐私权初探》时,就使用了教材里案例:未经本人同意,老师拆看自己学生的信件、父母拆看自己孩子的信件,领导拆看阅览单位下属的信件。这些拆信者均认为这是在行使自己教育、管理的权利。先由学生分组讨论:以上行为是否合法?并阐述理由。再引导学生使用教材知识来处理解决问题,同时还引用“知识链接”中《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条款。最终收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备在查阅搜寻一课本内容优先的典型案例的同时,我也适时补充,发生在学生身边的生动案例。如我在讲《这些财产留给谁?》时,就应用了课本中的案例:大华的父亲病逝后,大华的母亲、祖父母、叔伯谁能继承大华父亲的遗产?还没有成年的大华能继承吗?然后让同学们分组讨论并说明理由。利用教材知识就解决了核心知识。所以,作为从事法律教育的老师应该很好地利用手中掌握的优化配置现有资源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塑造孩子们的法律素养。
二、完善法律课堂教学,提升法律学习效果
巩固课堂教学主渠道,我采取升华法律素质和掌握法律知识相融合、法律教育和道德情操教育相融合的方式,以课堂教学作为法律教育的主阵地,对学生开展法律教育。毋庸讳言,新时期的学生对填鸭式教学普遍反感。在课堂教学中,怎样利用并完善课堂教学这一主体形式,激发学生对对法律理念和思维,使学生立体化掌握法律知识,形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在具体实践中我做了以下一些尝试。首先,在各个教学周我都会督促学生们收看央视综合频道每天12:38的《今日说法》或央视新闻频道中午12:35的《法治在线》,当然也建议学生们利用课余时间,收看央视法治频道的金牌栏目——《中国法治报道》、《法律讲堂》等法律节目。在收看以上栏目的基础上,要求学生们在上课伊始的五分钟左右时间进行“法治采风”现场交流,让学生在互动中掌握法律知识,熏陶法律教育。其次,在具体的课堂教学中,我还采取了广受学生们欢迎的“法治辩论会”、“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法治征文你我他”等形式进行法律教育,收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例如:在讲《公民的人格权和名誉权》时,我创设了模拟法庭的情境来让学生们身临其境,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法律教育;在讲《未成年人保护法》时,则公开召集征文比赛,组织撰写法律刊物读后感和法律节目的观后感来调动学生学的主观能动性;让学生们在激扬文字的同时,逐渐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而讲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后,在学生们初步掌握教材内容的基础上,我又趁热打铁,设计了“宪法知识竞赛”。我提前做了大量准备以确保知识竞赛的最终质量,通过与学生一起浏览下载资料,购买孩子们喜闻乐见的奖品,极大地激发了学生们对于本节知识的学习积极性;再如在讲《驱散阴霾的阳光》时,为了让学生清晰明辨所谓权利义务的知识,形成权利义务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观念,我筹划组织班里学生进行一场生动活泼的“辩论赛”。各个辩手和后援团经过前期的准备演练,在辩论时唇枪舌剑、激情四溢,收到了令人满意的教学效果。一件件鲜活深刻的案例,一场场精彩纷呈的课堂活动,把握住了学生的心弦,使其在自觉主动中掌握了法律知识,培养树立了法律理念,懂得成为一名好公民必须具备的担当和道义。
三、拓宽法律教育途径,夯实学校德育基础
青少年法律教育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倡导发动全社会都来关注青少年法律教育,积极参与、密切配合,构筑起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法律教育平台,为学生们的全面发展创造良好情境,促进青少年健康茁壮成长。我通过邀请公安、法院、司法局工作的有一定法律教育经验、思想品德优秀的业务骨干为法律辅导员,定期给学生作法律报告,用发生在学生身边的鲜活案例现身说法,帮助学生认清美丽公平与丑恶猥琐、正义光明与阴暗龌龊,增强辨析能力,提高维护法律和保护自己的自觉性。我通过引导学生开展课外活动或筹划“法律读书会”来让学生有效认知法律,其中包含但不限于《宪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以及有关禁绝黄赌毒方面的相关法律知识。同时我还在中职的不同阶段、针对不同具体情况开展法律知识竞赛,例如;中职一年级开展“日常行为规范”知识竞赛。中职二年级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知识竞赛。另外,我还在课余课外、日常生活中给学生们结合自身经历讲解法律法规知识。这些看似平常的教育方法和手段都起到了良好的成效。除此之外,我还因势利导地在主题活动日、班级班会日等对学生进行相关教育。每次公休日放假前,都要对学生进行“生活安全教育”等方面的专题培训。这些有的放矢的教育,往往给学生留下终身难忘的印象,收到了理想的效果。法律教育光靠教室和课堂不一定能收到圆满效果,我们还应该从纵横立体交叉整合的角度去为学生们提供法律教育的网状空间。所以我通过沟通交流、磋商观摩等形式,组织班里的学生到法治博物馆进行警示教育,组织学生观看有关电影、VCD等,参观法律教育图片展。总之,中职阶段是我们的教育对象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伴随着身心的迅速变化,孩子们的自我意识逐渐启蒙苏醒后树立成长起来,各种会陪伴终生的行为习惯逐渐养成沿袭。所以,在如此关键的阶段,集思广益、扎实有效地开展法律教育活动,对他们的今后成长具有长远意义。当然,对青少年进行法律教育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工程,让我们依靠家庭、依托学校、依赖社会的群策群力,为青少年的茁壮成长开辟出蓬勃气象,万里晴空。
【参考文献】
[1]吴丹.思想品德课教学中渗透法律教育的探索[J].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02):36.
[2]王涛.青少年法律教育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D].呼和浩特:内蒙古师范大学;2011.
[3]詹云来.中小学法律教育:问题分析与对策研究[D].成都:西南政法大学;2010.
(一)法学教育目标
关于法学教育的目标,与会代表通过交流、研讨,形成了三种鲜明的观点。
第一,精英说。即将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为法律精英教育。如有学者提出,我国学院式法学教育应当突破非职业化模式,而转向重视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同时还应借鉴国外的法学教育模式(如日本的“法律职业精英”模式),在法学教育上侧重精英教育。原因在于,一方面精英教育是作为高度经验理性的法治的需要;另一方面,法律职业者作为“产品”要有众多的知识,更需要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品格。
第二,职业教育说。有学者则认为,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应当定位在培养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要求的职业法律人才。法学教育的最终目的在于对有志于从事法律实务的人进行科学且严格的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够娴熟地处理社会当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因此,法学教育的使命在于进行职业教育或者说在于进行职业训练。
第三,通识说。有学者指出,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首要价值标准。平等、公正、正义的民主思想应当是法律人才职业道德品质的应有内容。有学者指出,法学教育作为现代普通大学教育的一部分,其所提供的应当是一种通识教育。
(二)法学教育理念
对于法学教育理念,北京大学法学院苏力教授指出,现在我国的法学教育应当侧重于学生能力的培养,而不仅仅是知识的传授。但是,我们在思考这一问题时却往往会只是强调学生能力的培养,而忽视了知识的传授。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我国近代法学是作为一种人文知识而非一种职业的科学知识引入的,因此并不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了法学职业的转化。但是现在教师的知识格局是在此之前形成的,加上现在中国即将加入WTO,因此法学教育改革就必须从这批人开始,实现知识的转型。由此,进行法学教育改革,在教育理念上不能忽视法学知识的重要性。
二、法学教育体制和内容
法学教育体制的科学与否会直接影响到法学教育质量的好坏和高低。因此,与会代表都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体制和内容方面的改革给予了极高的热情和关注。
(一)关于法学教育体制
1.关于法律院校(系)的设立。有学者尖锐地指出,目前我国高等法律院校(系)在设立上存在着很大的盲目性。到目前为止,全国除了原有的法律院校(系)、科研院(所)外,最近几年内其它各类财经、理工、民族、师范、农林等院校也纷纷设立法律系专业,此外还有法律函授、夜大学、全脱产的成人学历教育,以及政法干部管理学院、政法干校、广播电大、业大、职大、自学考试等。可见,我国高等法律教育一时间呈现出了遍地开花的局面。从而导致了高等院校的法律教育在教学、管理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多问题,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相脱节的问题。对此,有学者提出,应当从改革传统办学体制、制定严格的法律教育准入标准、建立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和独立的、非官方的高等教育质量评估制度等方面入手进行改革。
2.关于法学院的管理。苏力教授提出,作为高等院校的法学院院长,必须要具备相应的管理才能,而不能仅仅凭借学术声望。固然名教授对于提高法学院的声誉是相当重要的,但是作为院长不懂管理是不能带出好的法学院的。法学院的院长需要具备的是学术鉴赏力,而不一定必须具备学术创造力,院长应当具有长远的视野和把握人才流动的能力,院长管理应当职业化,从学术研究中脱离出来。同时,法学院的管理人员也应当职业化,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鼓励人员流动,从而形成行政管理的职业化。此外,还要通过法学院的协调实现教授知识的互补。有学者提出,我国高等法律院校的行政化色彩相当浓厚,由此产生了不利于法学教育现代化、国际化,不利于培养复合型人才的需要等问题。为此,要取消行政的管制和压抑,使高等法律院校独立并自治;并通过简政放权,实现高校自治;通过校际合作,加强行业自律;通过裁并高校,实现高校资源整合等。
3.关于法律专业的设置和学制。有代表提出,在法律专业大学本科阶段不宜将其划分得过细,因为我国的本科教育应当着眼于通才教育培养,而非专才教育。另外,有代表指出,不能因为法律是现代社会中的热门专业就一哄而上,有条件的办,没条件的也办。国家对高校中法律专业的设置应当严格控制。关于法律专业学制时间,与会代表提出,应当吸收西方国家法学教育的成功作法,适当延长现行的高等法律院校的学制年限,将现在的4年制本科教育延长至5—6年。这样有利于学生能够除了认真学习法律专业课程外有时间学习其它与法律职业教育关系密切的学科(如经济学、历史学、逻辑学、社会学等等)。
4.关于高等法律院校的师资。要想改善现行的教育体制,在高校教师的选任上要彻底进行改革,年轻的助教应当花更多的时间去搞科研,只有有了自己的科研成果后才能够上讲台,同时将竞争机制引入到教师的教学实践当中来,从而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标准。当让高校名师都走进课堂,上大课。
(二)法学教育内容
关于法学教育内容方面的讨论,与会代表主要集中对现行的专业设置、课程设置、法律教材的编撰、课程的考试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研讨。与会的很多学者提出,我们应当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除了开设法律专业基本课程外,还要增开像经济学、法哲学、社会学、历史学、人类学、伦理学、心理学等方面的课程。这样有利于培养学生从不同的学科背景下去认真思考现实生活中所产生的各种问题,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品质。与此相对应地便是法律教材的编撰和应用体制问题。有学者指出,应当为学生指定两到三本参考教材,以便于学生能够自己进行比较学习、研究;另有学者指出,应当将市场机制导入法律教材的编撰和应用体制中来,以取得更大的效益。
有学者提出,在法学教育当中要充分重视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把培养学生良好的法律思维品质放在法学教育的重中之重。因为良好的法律思维品质是法律职业训练和法律职业综合能力的基本要素之一。为此要在教育观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包括课堂教学、案例教学、论文写作、考试方式、社会实践等方面)、法学教材等方面进行相应的改革。
(三)关于成人法学教育
有学者提出成人法学教育已由过去的补偿教育转变为继续教育,成人法学高等学历教育的历史使命尚未终结。在成人的法学教育的改革方面,有必要引入市场机制,使教育市场在成人法学教育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同时,成人法学教育要转变观念,强化改革和服务意识,并加强对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的研究,做好相应的准备。另有部分代表认为,在法学教育日趋精英化的背景下,成人法学教育应当逐渐取消,更不能运用所谓的市场机制来调节它。
三、国外法学教育对我们的启示
与会的很多代表对国外的法学教育进行了考察,并提出了很多具有借鉴意义的启示性建议。近些年来,我国学者针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呼吁改革我国的法学教育,彻底改变我国的学院式教学机制。国内已经有相当的法律院校(如北大、清华、人民大学等)开始在法律教学实践中引入英美法的案例教学法。有学者认为,针对我国司法体制在不同领域的不同需要,以及针对不同的学科、不同的教育对象在法学教育的选择上应当采取多元化的原则。
(一)国外法学教育动态
1.意大利法学教育。有学者通过对意大利高等法学教育(包括课程设置、教材、课堂教学法、考试)的介绍,提出我们不能完全以英美法上的案例教学法取代我们国家长期沿用的大陆法系国家学院式教学法,而应当以演讲式教学法为主,同时吸收案例教学法的优点。
2.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是将医学院诊所式教育的模式引入了法律教育中的一种新型的教育模式。有学者指出,我国在法学教育改革中应当吸收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方法。有学者明确提出,在我国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中应采用“法律诊所课程”,并且目前在我国开展法律诊所课程的许多条件已经具备,只是在学生从事法律实践的过程身份合法化仍然存在问题。还有学者对“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运作模式及在中国的现状作了介绍。
3.德国的法学教育。邵建东教授通过考察德国的法学教育,指出我们应当从德国双轨制法学教育模式中借鉴有益的作法,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适当延长学生实习时间,加强学生法律实践(法律职业)训练等是很有必要的。
4.英国的法学教育。周世中教授向我们全面介绍了英国大学的法律教育模式。英国大学的法律教育在培养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教育评估以及素质能力培养等方面都保持着自己的特色。由此,周教授指出了英国大学法律教育对我们的启示:(1)法律理论的学习与法律实践的培训相结合;(2)知识的传授与能力的培养相结合;(3)专才教育与通才教育相结合;(4)法律教学与科研直接结合;(5)大学的法律教育必须开放且富有创造性。
(二)网络法学教育
信息时代、知识经济的到来,使得通过互连网络进行远程高等教育不再是梦想。有的与会代表对此也给予了关注。有学者以知识产权教学为例,分析了信息化背景下的三种法律教学模式,提出了教学改革的技术方案,改革教学内容,转变教育观念。有学者指出,网络法学教育具有很多传统法学教育所不具备的优势,但目前我国网络法学教育也存在着诸多尚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我们应当在严格控制试点高校的设立、建立网上网下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和严格的质量评估体系等前提下,稳步地发展我国的网络法学教育。
四、法律职业教育
法律职业(LegalProfession)是指直接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各种工作的总称,通常又指从事这些工作的人员,其中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顾问、公证人和法学教师等。但主要指法官和检察官,特别是律师。法律职业教育就是针对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教育。
1、法律教育与职业教育:有学者回顾了我国法律教育大发展的20年,指出我国法律教育中存在法律教育与职业教育脱节的突出问题,并对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最后建议我国法律教育要改革传统办学体制,引入市场部分机制,制定严格的准入标准,建立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独立的非官方的高等教育质量评估制度。有学者认为应将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技能训练或培训,将本科阶段以上的法学教育阶段定位于学术培养。一些学者从我国现行高等专科法律职业教育的模式出发,对法学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课程内容、内容方式与目标、引入市场机制、办学层次与规模及教育机构设置等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2、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针对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有学者通过比较法律伦理与一般伦理、法律职业伦理与一般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伦理三组概念解析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内涵和外延,分析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关注的目标及实现途径,转变大学教育观念,改革我们的教育手段和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