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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奖励
第三条奖励范围。
对有以下表现者之一的员工均给予奖励:
1.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
2.在技术、产品、专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3.对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实效的;
4.保护公司财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在公司、社会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
6.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
7.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8.全年出满勤的;
9.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
10.其他应给予奖励事项的。
第四条奖励种类。
公司可以设立如下奖励项目。
1.精神奖励
(1)记大功;
(2)记小功;
(3)嘉奖(奖状、奖品);
(4)授予荣誉称号。
2.物质奖励
(1)一次性奖金;
(2)加薪;
(3)晋级;
(4)其他(旅游、培训机会、住房)。
第五条奖励规则。
1.记大功对象。
(1)对公司或国家有重大贡献者;
(2)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发明、革新,成效卓越者;
(3)对危害公司和国家事件事先举报或阻止,避免重大损失者;
(4)对天灾、人祸、犯罪等现象,不顾安危,见义勇为者;
(5)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利润、营业额)骄人者;
(6)获得社会重大荣誉者。
2.记小功对象。
(1)对公司或国家有较大贡献者;
(2)对公司业务有较大发明、革新,成效优秀者;
(3)对危害公司和国家的事件,及时制止,避免较大损失者;
(4)见义勇为,获得好评、称赞者;
(5)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优良者;
(6)拾金不昧且价值较高者;
(7)本职岗位工作表现优异者。
3.嘉奖对象。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成为公司楷模者;
(2)领导有方、业务推展有相当成效者;
(3)参与、协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遵规守纪,服从领导,公司之敬业楷模;
(5)主动积极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能源的员工;
(6)拾金(物)不昧者。
第六条奖励标准。
第七条其他奖励规定。
1.凡获社会各类奖励或荣誉称号,其待遇按颁奖机关规定执行;
2.依照奖励标准,员工1年内奖励分累计满10分,可晋升一级工资;
3.公司对有突出贡献者,可授予称号;
4.公司可设董事长奖、总经理奖,设定奖励额度,每年颁发给工作优异者,起到类似诺贝尔奖的效应;
5.公司可通过奖励汽车、住房、出国培训、出国旅游等实物形式嘉奖勉励先进员工。
第八条奖励程序。
1.员工有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其所在部门及时提出申请,报人事部;
2.人事部审核决定,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3.讨论决议经总经理签字后生效;
4.凡获得奖励的员工均由公司发给奖状或证书,并张榜公布;
5.奖励事宜记入员工档案;
6.员工奖金在颁布时发放,奖励提成在其业绩完成后1个月内兑现。
第三章处罚
第九条处罚种类。公司可设立如下处罚项目:
1.精神处罚。
(1)口头警告;
(2)书面警告;
(3)记小过;
(4)记大过。
2.物质处罚。
(1)一次性罚金;
(2)降级、撤职(减薪);
(3)留用察看;
(4)辞退。
第十条过失分类。
(一)甲类过失。
1.记大过后仍再犯;
2.因触犯法律被劳教、管制、罚金、判刑;
3.盗窃财物,挪用公款;
4.触犯公司规章制度、严重侵犯公司权益;
5.连续旷工达5天或1个月内累计达10天;
6.煽动他人不服从规定或怠工;
7.多次欺诈、谩骂、威胁主管;
8.利用职权谋私、受贿,以公司名义招摇撞骗;
9.有重大泄密行为。
(二)乙类过失。
1.故意造成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
2.损失/遗失公司重要物品、设备;
3.违抗命令或威胁侮辱主管;
4.主管包庇职员舞弊,弄虚作假;
5.泄露公司机密;
6.品行不正,有损公司名誉;
7.没有及时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发生;
8.全年旷工达4天以上;
9.因疏忽或督导不力导致重大灾害;
10.在公司内打架,从事不良活动。
(三)丙类过失。
1.因或督导不力而发生损失;
2.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限外之物品、设备,教唆他人;
3.工作不力,屡劝不听者;
4.服务态度恶劣,与客户争吵,影响公司声誉;
5.在公司内喧哗、扰乱秩序、吵架、不服纠正者;
6.连续3次不参加公司重要活动;
7.连续旷工2天;
8.对各级领导态度傲慢,言语粗暴;
9.造谣生事。
(四)丁类过失。
1.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
2.因业务疏忽发生差错;
3.教育培训无故缺席;
4.工作时间未经许可擅自离岗;
5.浪费公司财物;
6.遇非常事故,故意回避逃离者;
7.服装仪容经常不整者;
8.多次发生迟到早退现象,不按规定请假、销假;
9.委托或受托他人出勤打卡或签到。
第十一条处罚标准。
视情况进行一次性罚款(一般不超过其工资的20%),或决定减薪降职,乃至辞退。
1.员工旷工。
(1)旷工1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30%;
(2)旷工2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60%;
(3)旷工3~4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100%;
(4)旷工超过5天,辞退。
注:(1)迟到、早退3次折算旷工计半天;
(2)迟到、早退6次折算旷工1天,或累计时间超4小时折算旷工1天。
2.病假。病假超过标准,1天扣除10%效益工资。
3.事假。
(1)事假超过标准1天,扣10%效益工资;
(2)事假超过标准2天,扣30%效益工资;
(3)事假超过标准3天,扣50%效益工资;
(4)事假1年累计超过标准30天,可辞退。
第十二条其他处罚规定。
1.以功抵过。员工违纪受罚后,若获得奖励,本人可提出申请,以奖励抵处罚;相抵后,该奖励不现享受待遇,也不再进行累计。
2.员工因触犯国家法律而受司法部门处理,作无薪停职处理。
3.依照处罚标准,员工1年内处罚分累计满10分,可辞退该员工。
4.对非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的处罚,比照正式员工酌情扣除基本工资。
5.对连续3个月工作没进展或连续6个月没有盈利的部门、下属企业正职干部予以降职或免职。
6.违反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擅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责任人与参与者赔偿。
7.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在我方者,追究驾驶员经济责任,视情况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处罚程序
1.员工违纪后,由所在部门依据具体违纪事项和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
2.各类处罚的过程。
(1)口头警告,由当事人的主管签字后生效,可报人事部备案;
(2)书面警告及以上处罚,经人事部审核,由公司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总经理签字生效;
(3)对革职辞退须听取工会意见。
3.申诉。员工可在处罚决定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诉。申诉期维持原处理结论。
4.处罚事宜记入员工档案,并予公告。
5.员工在受处罚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表现良好,可撤销处罚。
第四章附则
根据《内部审计准则》及有关规法律制度的规定,*供电所对其提供的与审计相关的会计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现出具如下审计报告: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该所共有员工*人,其中正式员工*人,农电员*人,负责全乡*个行政村*个台区的供用电业务。抄表到户的有*个村*个台区,共计*户,由所里直管移动机站台区为*个;趸售承包给村农电员管理的有*个村*个台区;淹没区有*个村*个台区,具体是*村、*村、*村、*村,其中:*村有用户*户,*村有用户16*户,岩坳村有用户2*户,岩山岔村有用户*户,共计*户。
二、管理及分配模式
该所财务核算方式是采取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收入交所里入帐后再进行分配,非淹没区的*个台区抄表收费工作实行责任考核制度,采取工资与电费回收和线损率挂钩,按月兑现;承包给村农电员自管的*个村*个台区按趸售价0*/kwh收费,淹没区*个台区的抄表收费工作没有制定考核制度,责任没有明确到人,按月由全所统一行动抄表收费,但在实际收费过程中由于淹没区用户刁难,往往只能象征性收点。该所对没有改造的台区制定综合线损为*%,对已经改造的台区制定综合线损为*%,所长及农电员的基础工资分为三个标准,所长的岗位工资定*元/月,班长定岗位工资为*元/月,一般的为*元/月。
三、经营及财务收支状况
㈠、经营情况
该所20*年1至9月份供电量为*kwh,公司1至9月核减淹没区电量为*kwh,核减后供电量为*kwh,到户售电量为*kwh,核减前综合线损为*%,核减后综合线损为*%。
㈡、财务收支状况
1、收入:该所20*年1至9月份实现主营业务收入为*元,售电均价为*元/kwh,其他业务收入为*元,收入合计为*元。
2、支出:1至9月份购电成本为*元,工资支出*元,维修费支出*元,租车费支出*元,差旅费*元,办公费*元,招待费*元,三金支出*元,福利费支出*元,其他支出*元,其他业务支出为*元,支出合计为*元。
3、利润:该所20*年1至9月亏损*元。
4、工资分配:该所的工资分为岗位工资和工程劳务提成两大块:
①1至9月份从电费中支出的工资总额为*元,其中:所长*人,工资总额为*元,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元,职工*人,工资总额为*元,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元。
②1至9月份从其他业务费用中支出的劳务提成补助为*元,*人,人平月收入为*元。
5、开支比例:到20*年9月底该所亏损*元,工资及其他费用均系占用了公司电费开支。
6、预计负债:经查该所未结帐的外欠债务为*元,其中招待费*元,移动公司基站雪灾维修材料费*元,下乡租车费、运费*元,因为该所1至9月经营为亏损,目前看没有能力支付欠款,所以预计负债有潜在的风险。
四、审计评价
1、通过审计,我们认为*供电所基本能够遵守财经纪律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报帐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工资分配虽基本合理,但全部占用公司电费开支,能够遵守发票管理制度,没有出现违规使用发票和白条收费的现象。该所对淹没区用电管理方面存在制度不健全,存在拖欠公司电费,违反财务记帐规则,财务公开手续不完备等现象。
2、*在担任所长这一年来,在财务管理上基本能够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经纪律,全所收支透明,分配基本公正,但做为淹没区供电所所长*个人的工资有所偏高;在审计中没有发现其个人作为所长有乱开支的现象,从提供的财务资料和审计组走访全所职工及部分辖区内村民获得的信息也基本能证实其个人没有明显的经济违规现象。
五、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1、淹没区用电极不规范,造成电费损失巨大.
该所对淹没区*个村*个台区的抄表收费工作是按月进行,经查抄表卡上的记录,抄表率为*,这期间该所也确实做了大量的工作,经常采取突击查电的方式对用户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1至9月份共查处偷漏电事件*起,追补电费*元。该所20*年1至9月应交公司电费为*元,已交电费*元,下欠电费*元,非淹没区1至9月供电量为*kwh,应交电费为*元,已交电费为*元,淹没区2*线路1至9月供电量为*kwh,公司冲减*kwh后,供电量为*kwh,应交电费为*元,实际收到电费为*元,其中上交公司*元,截用*元,主要是用于该所整顿淹没区开支补助等工作经费。
处理意见:*淹没区是修建*电站形成的,本应由*电站承担的社会责任却转嫁给了我公司,长期以来,淹没区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政府也曾经多次组织力量进行过整顿,最近一次是20*至20*年整改,公司花费了很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由于工作组思想不统一,抱着敷衍的态度,没有从根本解决问题,致使该淹没区的整改效果没有达到其他淹没去的程度,工作组一撤回,又恢复到原来的状态。现状分析该淹没区用电管理工作任重道远,仅凭该所的力量是难以搞好的,这需要继续得到县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还要逐步解决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内部方面应建立公司与供电所联动机制,帮助供电所处理淹没区一些突发事件,对淹没区管理的考核制度需要健全,责任要明确到人,理想的方式是2009年能重组整顿工作班子,配合、督促*乡、*乡两个供电所对淹没区重新治理,可能才会收到一定的效果。
2、财务人员不按规定及时处理帐务
到检查日止,该所20*年10月份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出纳员还没有进行帐务处理,事后该所的委派会计也催促多次,出纳员*均以工作忙为由迟迟没有办理结帐手续,导致财务报表至今不能报送,其行为违反了《供电所财务收支管理办法》第八项“审计及处罚:第4点:对不按规定时间报送会计报表,属供电所责任的每迟报一次,对该所所长处以*元罚款,属会计人员责任的每迟报一次,扣除委派会计一个月奖金;报送的会计报表数据不真实,有瞒报、少报,弄虚作假的,属供电所故意行为的,发现一次对该所所长处以*元罚款,属会计差错一次扣除委派会计*个月月奖;不报送会计报表的,属供电所不提供会计资料的一次,对该所所长处以*元罚款,属会计人员不作为的一次扣除会计人员三个月月奖,之规定。”
处理意见:鉴于该责任是出纳员*造成,经多次催促后未能及时办理结帐手续,建议对*处以罚款*元。
3、违反记帐规则造成现金短款
审计组在对出纳现金进行盘底时发现现金帐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不相符,出现短款*元,经调查,该所出纳违反记帐规则,没有按当期现金实际发生额入账,而是采取未收先入的方式进行记帐。具体事实是出纳员*分管*村电费回收任务,月底为了完成电费回收任务,将没有收到的电费先行入帐而造成现金短款,使账实不相符。
处理意见:责令该所调整账务,督促出纳*及时收回电费,并按所里规定的责任制进行处罚。
4、拖欠公司电费*元
到9月底止,*供电所拖欠公司电费为*元。
处理意见:到检查日止该所的现金帐帐面余额为*元,但外欠债务有*元,建议扣掉支付外欠债务后,所剩部分用于补交公司电费,鉴于*淹没区确有其特殊的一面,余欠部分电费建议公司年底在核减电量时予以考虑。
5、财务公开手续不完备
经查,该所虽然做到按月将财务收支情况向职工公开,但没有按季度写出结论性材料向公司财务部备案。此行为违反了《供电所财务收支管理办法》第七项“财务公开:第4点:供电所在财务公开后,应按季度以书面形式写出结论性材料,经所委会成员集体签字后,报公司财务部备之规定。
处理意见:责令该所自审计检查日起予以纠正,按照《供电所财务收支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写出结论性材料向公司财务部备案。
六、审计建议
1、由公司争取有关部门重新组织整顿组,督促并配合该所及时拿出淹没区整改方案,对*乡、*乡两淹没区重新进行认真整治。
姚秀蓉 赵应禄
2004年,罗家滩电站设备大修在即,王斌挑起站里电气维修组长的担子,领着技术骨干没日没夜地扎在机房。他干起工作来憨厚入神,对任何一个细节都非常仔细,在检修轴承定子时从清洗、喷漆、调间隙、拧螺丝他都要亲自摸到,尤其是发电机定子线圈要烘烤72小时,他硬是守在机房没挪动半步――一会儿观察温度,一会儿测量烘烤电流,时不时还钻下机坑用手去感触,他总是担心温湿度不均影响线圈烘烤效果。于是,技安股长王朝强常说,“站里机械检修只要有他在,我们就放心多了”。
9月,阆中市境内普降暴雨,罗家滩电站洪水翻坝高达3米,下游水位涨至近6米,洪流裹着稻草和残渣冲向栅栏,造成机组发电出力不足。王斌心急如焚,立即启动应急抢险方案,布置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全站30多名员工立即投入抢险,他带领站里的党员冲锋在第一线,扛沙袋、砌石头在机房周围垒起1米多高的防洪墙。大伙儿正准备小憩的当儿,河中央又突然冒出大面积的漂浮物冲向栅栏,如不及时排除将冲垮防护栅栏,他冒着稍不小心就有被洪水卷走的危险,驾驶着机动船带上其他党员迅速靠近漂浮物疏散打捞,在河内往返30多次,硬是把电站的防洪险情排除得妥妥当当才上岸休息。“有这样的支部书记带领我们工作,哪还有群众不服的?”党员李泓自豪地说。2005年,王斌因出色的工作被南充市政府评为“劳动模范”。
依法行政铁面无私
唐华信 谢 陶 唐豫娟
2005年12月13日下午,通川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在达州城区大北街进行例行市场巡查时,发现某关容院擅自使用了法律法规禁用的绝对性广告用语,涉嫌虚假宣传。执法人员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对其机器设备予以暂扣,待进一步进行调查处理。该美容院老板杨某不但拒绝接受检查,而且还煽动员工胡搅蛮缠、围攻谩骂,百般阻挠工商人员执法,使执法行动一度严重受阻。
此时,正在办公室处理公务的通川区工商局局长蒲伟的手机突然响了――
“你们局里的同志在我美容院里检查,说我院搞虚假宣传,要暂扣我的机器设备,请你马上给他们打个招呼,让他们高抬贵手,放我一马算了。”
“不行,任何人、任何关系都必须依法行事,你作为我的表弟,是我的亲戚,更应该支持我的工作,带头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规律办事,决不能搞特殊化。你要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否则将从严从重处罚!”
人大代表是选民群众的使者,传递选民的声音,在选民与政府间架起桥梁。
为了做选民满意的使者,必须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注重提高自身素质,密切与选民的联系,积极反映选民的心声,努力为选民办好事、实事。
做为选民办实事的使者
在人代会上反映民意,是人大代表应有的责任。为此,在每一次人代会前,我都通过张贴《征求意见函》、走访选民、接待来信来访等形式,广泛征求选民的意见和建议,再经过认真梳理分类,对一些普遍性的问题形成意见和建议。几年来,我先后提交了关于尽快出台小区违章停车处罚条例、关于小区3米以下道路维修问题、关于尽快解决大铭楼油烟污染问题等30余件议案、建议。在有关部门的办理下,有的已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大铭楼酒店厨房与垃圾房距本社区中山北园39幢、40幢居民住宅楼只有5米左右,厨房无油烟排放设施,油烟直接对着住户窗口排放,垃圾随意堆放,严重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居民曾多次找有关部门反映,区执法局也几次下达整改通知书,但情况好一阵子,坏一阵子,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我了解到这个情况后,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征求小区群众的意见,在区人代会上提交了关于尽快解决大铭楼油烟污染的意见。下城区环保分局对我的意见很重视,落实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他们协调区行政执法局,根据有关法规,对大铭楼酒店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安装油烟排放通道,同时加强对员工教育管理,提高环保意识。不久,大铭楼厨房油烟污染问题得到了解决,居民可以开窗呼吸新鲜空气了。
在去年区人代会召开前,有选民反映,西子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每6个月向业主报告工作,公布收费和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咨询和监管”的义务,侵害业主的权利与利益,业主们强烈要求改选业主委员会。我根据选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在会上提出了关于尽快解决西子花园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次提交的意见也引起了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经过区房管局、街道、社区党委、广大业主的共同努力,拖了7年之久的问题终于在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划上了句号。
通过成功地为选民办好一件件实事,选民群众满意了,我也领略到了特别的满足感和成就感。
做一名有素质的使者
在当选人大代表之初,我对人大代表的概念感到很模糊。如何正确行使人大代表职权?我心里没底,也很着急。
我想,不懂就要学习。我从履行人大代表职责的需要出发,注意从4个方面努力:一是点滴积累学常识。通过看文件,查资料,留意报纸上有关人大工作方面的信息,并注意做好笔记,逐步积累当好人大代表的常识。二是见缝插针学理论。我从未放松对人大知识的学习,通过自学和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培训,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努力在理论上提高自己。三是虚心请教学经验。结合人代会和代表活动,主动向经验丰富的代表学习请教。四是学以致用勤实践。结合参加人代会和平时的活动,在实践中学习,并勤于思考,慢慢地在实践中提高了水平。
在积极参加代表大组和小组活动的同时,我结合本职工作,在社区建立了“人大代表接待站”,把每月的15日作为接待选民日,先后对选民就社区管理、道路建设、物业管理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人大常委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了9项书面意见。同时,我还把区人大常委会转来的有关单位整改或处理意见,通过各种途径一一反馈到选民那里。
一、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是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的工作机制。
二、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依法原则。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快速办理可以简化内部工作流程,缩短各个环节的办案期限,但不能省略法定的办案程序。
(二)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原则。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必须把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原则贯彻始终,保证既好又快地办理轻微刑事案件。
(三)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在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必须充分保障法律规定的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对于法律规定的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不能缩短。绝不能为了追求快速办理而忽视对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四)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原则。把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同解决社会矛盾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建立快速办案机制,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效率。
三、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
(四)适用法律无争议。
四、对于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条件的下列案件,应当依法快速办理:
(一)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涉嫌犯罪的案件;
(二)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
(三)盲聋哑人、严重疾病患者或者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涉嫌犯罪的案件;
(四)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过失犯;
(五)因亲友、邻里等之间的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
(六)当事人双方已经就民事赔偿、化解矛盾等达成和解的刑事案件;
(七)具有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案件;
(八)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五、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涉外刑事案件、故意实施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不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对于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应当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方针,集中力量及时办理,不适用本意见规定的快速办理机制。
六、对于符合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和范围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缩短办案期限,提高诉讼效率。
审查批捕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审查时,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办案任务重、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不得延长办理期限。
七、对于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和审查终结报告。认定事实与侦查机关一致的,应当予以简要说明,不必重复叙述;可以简单列明证据的出处及其所能证明的案件事实,不必详细抄录;应当重点阐述认定犯罪事实的理由和处理意见。
八、对于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轻微刑事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在作出批准逮捕或者因无逮捕必要而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可以填写《快速移送审查建议书》,建议侦查机关及时移送审查;认为证据有所欠缺的,可以建议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后及时移送审查。
《快速移送审查建议书》应当同时抄送本院公诉部门。
九、对于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建议人民法院简化审理。
十、要根据案情的繁简程度,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分工办理,指定人员专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具备条件的可以在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成立相应的办案组。
对于具体案件是否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由承办部门的负责人决定。确定为快速办理的案件,办案人员经审查发现不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应当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决定,转为按普通审查方式办理。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保障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宗旨,以整顿建筑劳务企业为突破口,通过对建筑劳务企业资格素质、市场行为、劳务用工、工资发放等方面的检查,达到整顿净化劳务队伍、惩戒违规行为、提高企业素质、规范劳务用工、认真解决和有效遏制拖欠劳务人员工资问题的目的,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建立长效防欠机制奠定基础。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
在哈从事建筑活动的所有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呼兰区(含利民开发区)、阿城区、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时间、步骤和内容自行组织检查和整顿,检查结果报市建筑劳务企业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劳务企业资格素质。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劳务企业的办公地址与注册地址是否一致;
3.企业资本金实有情况;
4.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
5.劳务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二)企业市场行为
1.企业*年以来所承揽的劳务作业是否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文本是否规范;
2.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行为;
3.有无总承包企业拖欠劳务企业劳务工程款问题;
4.劳务企业有无拖欠劳务人员工资问题;
5.是否存在与总承包企业和劳务人员经济纠纷问题。
(三)劳务用工和工资管理
1.企业是否与劳务人员签订正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部门备案;
2.劳务人员是否实行“实名制”管理;
3.是否实行工资月支付制度;
4.是否实行工资发放凭证管理;
5.是否定期对劳务人员应得工资定期核算、公布,接受劳务人员的监督。
四、检查时间、方法
本次清理整顿工作从2007年3月中旬开始至4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准备和动员阶段。3月中旬,召开全市劳务企业负责人和市、区有关部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发放有关文件,提出工作要求。
第二阶段为企业自查自纠阶段。3月中旬至3月下旬,企业按方案规定的内容认真进行自检自查,并做好迎检准备工作。准备材料如下:
1.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和生产统计报表;
3.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4.*年以来承揽的劳务作业分包合同;
5.工资发放管理制度;
6.工资支付凭证和考勤表;
7.劳务作业人员名册及身份证件;
8.其它应提供的佐证资料。
第三阶段为全市联合检查阶段。3月中旬至4月下旬,市建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组成三个检查组,成员从市、区有关部门抽调组成。采取分片划段方式,逐个企业听汇报、看材料、查现场,调查走访相关人员收集情况,检查结束后作出结论,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阶段为总结阶段。4月未前,对此次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企业资格素质较好、市场行为规范、无拖欠行为的企业给予通报表彰。对存在违法违规、特别是侵害农民工利益和拖欠劳务人员工资问题的劳务企业,依据下述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有违法用工行为的企业,按《劳动法》由劳动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2.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劳务企业,责令其限期偿还,情节严重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企业向劳务人员加付50%—100%的赔偿金,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总包企业依据《*市建筑劳务管理暂行办法》追究其监管不到位责任。对拒不还欠的企业,吊销其资质。
3.因总包企业拖欠劳务分包企业工程款,导至农民工群体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除对劳务分包企业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对总包企业追究连带责任,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依照省、市信用管理有关规定,给予黄牌警告、一票否决、一年内不准在哈从事建筑活动、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等处罚。
4.因经济纠纷造成的拖欠行为,责令双方立即到仲裁机构和司法部门通过法律途径妥善解决。
5.因违法分包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责令发包方全额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并对其违法分包行为从重处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6.对拒不参加本次检查的企业和在检查中查找不到的“蒸发”企业,将其列入严重失信“红牌禁令”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严禁其在哈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任何总包企业不得使用,否则追究总包企业责任。
7.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按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五、保证措施
1.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检查人员工作中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听从指挥,认真检查,公正执法。
2.市、区联动,搞好配合。组织安排好这次检查工作的各个环节,确保不出纰漏,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3.廉洁自律,搞好服务。检查人员在工作中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严禁吃、拿、卡、要。
4.建筑劳务企业对这次清理整顿工作要高度重视,认真按方案要求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供详实、准确的材料,做好迎检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成立全市建筑劳务企业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市场化分配管理责任书【1】
为了维护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促进市场稳步繁荣,打击非法经营行为,保护市场经营户及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娄烦县农贸市场的实际情况,同市场经营户签订本责任书,要求市场经营户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经营者必须证照齐全,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依法经营。
2、凡进货时必须验明生产企业的检验合格证、照,商品本身或包装上必须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厂名和厂址、标准代号,必须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及有关标准的要求。
3、严禁掺杂使假,偷工减料、短尺少秤、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的行为。
4、严禁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商标、厂名、厂址。严禁伪造和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5、经营者必须按有关规定建立进销货台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质量承诺制度、协议准入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退市制度。
6、经营者不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不准销售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不准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不准销售无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和未标明食品主要成分含量的食品;不准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的食品;不准对销售的食品进行虚假广告和误导宣传的活动。
7、经营者对所售食品质量实行质量三包。
8、经营者必须积极支持配合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的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市场负责人:
经营者:
市场化分配管理责任书【2】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确保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的安全,特与签订20XX年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本责任书适用于国内市场部和国际工程部。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责任书。
第二条本责任书适用于市场营销部。本责任书原则上一年一签定,因第一责任人或组织结构发生变更原则上需重新签定。
第三条市场营销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公司及本部门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负责人为该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余所有人员为关连责任人。
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及职责
第四条市场营销部必须达到下列安全生产目标:
1、全年重大安全事故为零;
2、全年较大安全事故为零;
3、全年一般安全事故为零;
4、安全损失率0.01
5、部门制度的完善和执行率100%;
6、等责以上交通事故为零。
第五条市场营销部必须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严格遵守国际公约,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自觉接受监督。
2、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严格实施。
3、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台帐、档案、记录(包括会议记录)。
4、利用各种形式,经常组织开展安全学习教育活动,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对新员工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4小时,并有记录。
5、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安全检查、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安全技能;
6、加强对相关方施加安全方面的影响,将公司安全方面的制度、规定向客户传达;在与客户沟通过程中,注意就公司的安全、环保、职业健康规范和政策向客户介绍和解释。
7、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及时调查事故原因,采取安全措施,填写事故报表,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公司企业管理部。
8、本年度内,确保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和有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
三、奖惩办法
第六条年度安全考核
1、年内公司将对以上目标进行考核,达到目标要求的,进行表彰奖励,达不到目标要求的,公司视情节给予处罚。
2、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完成年度目标,可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
3、对未达标的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公司给予取消其评比先进的资格。
4、对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一定后果的人员,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市场营销部
我部承诺履行上述义务和责任。
第一责任人签字:
关联责任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备注:1、本责任书一式三份:一份部门第一责任人保留、一份部门保留、一份企业管理部保留。
市场化分配管理责任书【3】
为确保公司战略和目标得到充分的执行,此目标责任书由公司与管理中心市场部签订,并对项目管理中心市场部所有员工有效。此目标责任书的完成情况,将作为绩效考核的标准,与绩效工资的发放挂钩,总绩效考核分值为100分。
一、有无年度、季度工作计划,上级审核发现所制定计划中缺失的重要内容不超过[]处;
二、逐条核实计划是否按时完成。已完成的工作项数/计划的工作总项数比例不小于[]%;
三、未及时按实际工作变化情况改进制度延迟的延迟次数不超过[]次,延迟天数不超过[]天;
四、完成合同金额不低于目标任务的[]%;
五、对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准确度不低于[]%;
六、收集各种宏观信息的时效性,收集有用信息不少于[]条,撰写分析报告不少于[]份;
七、确保收集市场信息准确性和时效性,收集有用信息不少于[]条,撰写分析报告不少于[]份;
八、项目甄选时,所提合理化建议不少于[]条;
九、准确进行项目的机会研究,通过公司各方参加的机会研究论证的比例不低于[]%;
十、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公司商务模式,所拟商务模式的市场接受度不低于[]%;
十一、客户投诉未及时处理的次数不超过[]次,处理不当的情况不超过[]次;
十二、项目规划建议书制定时,所提合理化建议不少于[]条;
十三、对规划方案建议书所提合理化建议不少于[]条;
十四、及时办理项目相关报批手续,手续办理的一次通过率不低于[]%,手续办理不超过[]天;
十五、报批手续费用支出比预期不超出[]%;
十六、因关系处理不当而使公司受到政府限制的次数不超过[]次;
十七、在公司品牌建设中所提合理化建议不少于[]条;
十八、会议、活动组织安排不当的不超过[]次,别人提出的不满意见不超过[]条;
十九、保证结算的合理性,对合同结算所提合理化建议不少于[]条;
二十、及时催收回款,回款未及时收回的金额不高于总回款额的[]%;
二十一、因政府关系没处理好而使业务受损次数不超过[]次,公司发生公众危机的次数不超过[]次,或为[否决性指标];
二十二、在公司品牌建设中所提合理化建议不少于[]条,品牌评估后品牌的价值增长幅度不低于[]%;
二十三、确保制作项目简报的及时性准确性,没有按时制作简报的次数不超过[]次,错误不超过[]处;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广大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使消防安全工作与学校的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 学校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逐级防火责任制。校长为学校防火安全责任人,各部门主要行政领导为本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安全副院长担任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防火安全办公室。各部门成立防火工作领导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
第五条 学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制止违反消防安全法规和规定的行为、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制安全教育规划,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七条 学校所属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消防法规和本规定。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和具有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场所或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第九条 生产、储存、运输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部门,必须到公安消防机关办理消防安全审批手续,必须落实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报警等消防安全措施,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到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备案。
危险品库房的选址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经当地公安消防机关批准。危险品库房必须按有关要求配备相应的防爆、消防设施和器材。
非特定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十条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必须报经公安消防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新建工程必须按照消防安全要求设置公共消防设施。工程竣工后,必须通过公安消防机关的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有关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报送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在学校公共场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事前应到公安消防机关办理建筑物内部装饰装修防火审批手续。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严禁使用易燃材料。工程竣工后,必须通过公安消防机关的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有关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报送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十三条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篝火)晚会等活动,主办部门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于举办日的三天前报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加强用电、用气管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道的设计、敷设,必须选用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必须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任何单位、个人不准违章用电、用气,不准私自接线、变更管道、换表和随意拆卸控制装置;出现用电、用气故障要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修。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防火委员会及各级消防组织,通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六条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在消防工作方面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工作规划,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门。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根据校园防火安全工作的特点,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
(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就改进和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见。
(五)根据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对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的配备、更换、维修等做出规划,提出专项经费预算。
(六)依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对校园内发生的火灾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既是学校防火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也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防火安全办公室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其职责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规定及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拟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制定消防安全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对学校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向有火灾、火险隐患的单位发出《火灾、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检查落实整改情况。
(三)对学校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的设置、配备、更换、维修提出意见,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等进行检查、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四)建立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特别是消防安全重点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六)建立学校义务消防队,指导义务消防队的工作,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进行消防业务培训和实战演练。
(七)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组织或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九)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校园内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就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十)定期向学校分管领导汇报防火安全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各部门防火领导小组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确定本部门及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针对本部门特点对所属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防火安全常识。
(四)按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进行检验、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五)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本部门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
(六)支持、配合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履行消防安全检查、监督职责,认真、及时整改本单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并将整改情况向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报告。
(七)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协助疏散人员物品,保护火灾现场。
(八)协助有关部门查明火灾事故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防火领导小组除应当履行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严格防火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
(二)与学校防火委员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义务消防员学习消防知识,接受消防技能训练,参加灭火演练,了解和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发生火灾时的处置方法,能够迅速扑灭初期火灾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情。
(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章 火灾扑救
第二十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和校园110电话报警。任何单位、个人必须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二十一条 失火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扑灭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物,并派人接应和引导消防车辆。
第五章 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的配置和维护资金列入消防安全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校内承包单位和经济实体所需配备的灭火器材,由该单位出资,并按照防火安全办公室的要求统一配备、更换、维修。
第二十四条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必须符合防火部位物品的性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消防器材应放在消防箱内,置于通风、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 消防器材要定期保养、检修、更换;要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档案,及时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检修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配备的灭火器材,由部门防火领导小组指定专人管理;各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楼配备的灭火设施、器材,分别由各楼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拆卸、挪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标志,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特殊情况须报经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一)防火组织健全并积极开展工作,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消防设施、器材保管完好,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积极支援其他单位、居民扑灭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表现突出的。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火灾隐患,制止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四)积极参与扑灭火灾,抢救伤员和公共财产,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条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处罚。
(一)施工人员不按防火设计进行施工,引发火险、火灾的。
(二)防火工作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落实有关规章制度,教育管理不力,未及时整改火险隐患,致使发生火险、火灾的。
(三)值班人员失职或擅离职守,责任区发生火险、火灾的。
(四)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引发火灾的。
(五)擅自动用、损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
(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火灾事故者。
第三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者,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业务性质,制定消防安全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对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提高医疗保健工作质量,提高师生员工健康水平,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指设在高等学校内、主要为师生员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机构,按学校规模大小及服务对象多少分别设置校医院或卫生科。
第三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应坚持面向全体师生员工、贯彻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树立为教学服务,为提高师生健康水平服务的工作宗旨。
第四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校人群的健康状况;开展学校健康教育;负责学校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防治;对影响学校人群健康的有害因素实施医务监督.
第二章基本职责
第五条负责新生入学健康检查,定期对学校各类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对各类健康检查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第六条对患病体弱学生实施医疗照顾:对因病不能坚持学习者,根据学籍管理规定,提出休、退学处理意见。
第七条对学校社区内危重病例实施抢救。校内医疗保健机构不能处理的危重及疑难病例,应当及时转上级医疗机构诊治。
第八条协助教务部门开设大学生健康教育课程(选修课或必修课)或定期举办健康教育讲座,增强学生自我保健能力,促进学生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九条开展学校社区内医疗服务,做好各种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治、控制工作。
第十条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规,做好学校社区内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对学校教学卫生、体育卫生。劳动卫生、环境卫生、饮食与营养卫生等实施医务监督,并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积极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对公费医疗进行改革和管理,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由各高等学校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受主管校长直接领导,或由主管校长委托总务部门领导,业务上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人员编制应根据服务对象的总人数及任务,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具体核定。卫生技术人员应占其总编制的80%以上;其中,中、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应达到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60%左右。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科室设置,除执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相应等级医院及综合门诊部的有关规定外,根据学校卫生工作的特点.应设立健康教育及心理咨询科室(组),或设专人负责该项工作。有条件的校医院可设置适当数量高知病房。
第十七条校医院(卫生科)的管理,实行院(科)长负责制,院(科)长由所在学校任命。
第十八条校医院(卫生科)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规章制度。应明确各科室人员职责权限,执行各项保健医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进修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卫生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建设应纳入学校基建总体规划;其建筑面积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或《普通高校建筑面积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基建与设备费、经常性经费、预防经费、健康教育经费,应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减少转诊、降低公费医疗支出。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在高等学校医疗保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长期从事高等学校医疗保健工作成绩显著者,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医风恶劣,工作不负责任而导致医疗事故者,应根据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