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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对法学的专业认知范文

对法学的专业认知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对法学的专业认知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对法学的专业认知

第1篇:对法学的专业认知范文

关键词 工商管理 个人与团队管理 体验式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0 引言

教育部在关《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高职教育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为根本,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设计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培养方案。可见,能力本位是高职教育观的核心内容。但是,长期以来,在工商管理课程教学中存在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分离,重理论轻实践,教学形式单一,学生实践机会和能力训练不足等现象,影响该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因此,在教学的实际过程中如何注重加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融合,探索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交叉点,构建创新性、开放性、设计性、综合性的理论与实践教学协调一致的课堂教学模式已成为当今教改的重要课题。体验式教学法正是基于这一要求提出的。

1 体验式教学法及其在个人与团队管理课程中应用的必要性

1.1 体验式教学法的含义、优势

“体验”是指通过实践来认识周围的事物,引申为“亲身经历”之意。20世纪 80年代大卫 · 库伯提出了体验式学习理论,理论的核心是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不仅要向学生传授知识,还应注重学生对知识的体验,以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也就是说, 体验式教学法是指在课程教学的实施中,教师有目的地、精心设计教学活动,创设一定的教学情境,激发学生兴趣,并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让学生亲自去感知、领悟知识,并在实践中得到证实理论有效性或正确性的一种教学方法。

“体验式”教学与传统的教学相比优势是十分明显的。一方面,它充分发挥了学生的主体作用,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教学的过程,让学生逐渐具备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激起他们强烈的求知欲和创造欲。另一方面,它强调交流与合作,改进了传统教学活动的方式。更有利于突显学生的主体性,促进学生智力、情感和社会技能的发展以及创新能力的养成。同时,“体验式”教学注重情感教育和人文教育,能够进一步拉近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距离,主动接受教师的教育与指导。

1.2 体验式教学法在个人与团队管理课程中应用的必要性

个人与团队管理是我院工商管理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同时也是工商管理专业学生获取双证书的课程,它强调培养学生的通用综合管理能力和素质,包括自我规划发展能力、时间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团队建设能力及领导能力等。传统的填鸭式讲授教学方法很难让学生在该课程的学习中获得这些能力和职业素养。如何在教学实践中既能保证学生能顺利地通过考证,更重要的是让学生能培养这些通用管理能力,运用体验式教学法无疑是比较恰当的教学方法。通过任课教师创造与现实相似的教学环境,学生参与其中,不仅学习相关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通过具体的实践操作,锻炼自身的能力。同时,体验式教学方法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要求教师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渊博的知识、较好的表达能力、控制教学过程的能力和较强的引导和设计教学活动的能力,自身教学能力及理论水平得到提升。

2 体验式教学法在个人与团队管理课程中的应用

2.1 课前体验式教学目标和内容的确定

在体验式教学法的应用中,最关键的是要按照每节课的教学内容来选择体验式的活动,从而使教学内容和体验式活动充分结合,更好地达到教学目标。因此,教学目标的设定是非常重要的。本课程的体验式教学目标主要以培养学生的通用管理能力为核心。课程主要包括十大单元三十六章,内容繁多且分散,学生学习起来不好把握核心内容。本课程在教学中根据相关的内容把繁多的知识分解为几个专题,根据不同的专题知识确定各自的教学目标。如自我规划专题,教学目标是借助教师的指导和启发,要让学生强化自我认知的能力,学会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沟通技能专题,要让学生能掌握一些常用的沟通技巧,学会就业面试技巧和日常工作谈判技能。

2.2 在教学活动过程中运用丰富的体验式教学形式

(1)案例式体验教学。教师通过的精心策划,把教学的理论知识融入到管理工作中常见的案例中,将学生带入特定事件的现场进行具体分析,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进行讨论,学生通过独立思考或集体智慧,各抒己见,教师和学生、学生和学生之间产生互动。提高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还可以培养学生正确的管理观念、工作作风、沟通能力和协作精神。如在时间管理专题中,要求学生把自己或某人一天所有工作任务和冲突罗列出来,要同学们讨论怎样有效地安排,同学们通过思考、分析和小组讨论,掌握了时间管理的技巧,培养时间管理的观念和能力。

(2)情景模拟体验式教学。所谓情景模拟式体验教学,就是充分利用形象创造生动具体的教学情景,通过角色扮演,激发学生的学习情绪、潜在智慧,从而引导学生的整体理解和运用,促进学生知识、素质、能力的和谐发展。首先教师创设体验情景的主题,对学生的情景模拟学习进行引导;其次,学生在教师的要求下选择模拟角色,对情景体验内容进行探索;最后,教师对学生情景体验的总体过程、效果给予点评,进一步延伸学生对情景的有效体验。如在沟通技能章节,要求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进行模拟招聘及模拟谈判。通过这种形式,学生可以更深层次地运用所学的理论和沟通技巧、方法,展现学生丰富多彩的想象能力,充分锻炼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交流沟通能力。

(3)项目式体验教学。开展项目式体验教学,可以锻炼学生的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提高其综合能力。例如,在团队建设和发展专题,为使学生综合掌握及运用课程的相关理论,激发学生的创新能力,要求学生自己分团队,组建公司,从设定公司名称、业务、组织结构、人员设置、组织文化等方面让学生提出方案,分工完成,最后做多媒体展示。这种方法不但可以让学生对知识有一个总体的把握,更能提高学生之间的交流和团队协作精神。

(4)竞赛式体验教学。将竞赛引入到课程的教学中去,让学生在竞赛中、在游戏中掌握知识。竞赛式体验教学可以采用的方法有辩论赛、知识问答比赛、技能比赛等。如在组织文化专题中,让学生分组进行班级文化策划比赛,通过对策划书的撰写、PPT展示、答辩等环节的竞技,让学生通过比赛掌握相关知识,同时锻炼语言表达能力、演讲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5)游戏。如在沟通技能专题中,要求学生在老师引导下进行撕纸游戏,通过游戏,让学生了解沟通的重要性。学生在学中玩、玩中学,玩得开心,学得起劲,还提高了学习的兴趣。

(6)实地参观考察体验教学。在教学中,组织学生到企业进行参观考察是理论联系实际最有效的形式。如组织文化专题,就组织学生去参观企业文化建设较有特色及代表性的企业。既让学生更好体会组织文化的内容,也加深了学生对专业的认识。

2.3 体验式教学的课外实践应用

体验式教学在课后也同样得到扩展。为了加深对所学内容的理解和更好的掌握,引导学生运用知识参与实践。如通过组织学生参加技能比赛、沙盘模拟、素质拓展、或给学生相应的项目,组织学生进行实践操作等等途径,让学生在课外的体验活动中丰富感性认识,提高实践能力,培养创新意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 体验式教学法在个人与团队管理课程实践过程中的意义

(1)课堂效果显著。通过运用体验式教学,课堂气氛活跃,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知识得到丰富,能力得到提高。

(2)提升老师的教学能力。体验式教学要求教师担当多重角色。讲授者,要传授知识。组织者,要为学生营造情景环境,组织学生一起完成教学任务。学习的促进者,要促使学生通过主动学习较好地完成学习任务和目标。指导者,对学生的学习给予评价,指出他们学习中的不足,使他们可以更好地在学习中扬长补短。

(3)体验式教学使理论知识的学习和实践更紧密结合起来,达到学习的最终目的。

(4)课程评价体系更完善。由于体验式教学形式多种多样,评价学生成绩也不再是单一的考试成绩,而要跟整个形式过程中学生的表现及课后应用等有效结合起来,这无疑更能体现考察学生能力结果的公平性。

总之,“体验式”教学的应用改变了传统单一的教学形式,突出了学生的主体地位,注重学生自主学习、自悟学习、自得学习,让学生在各种体验活动中真正“动”起来,提高了人才培养质量。同时,作为一种教学方法,体验式教学在教学实践中如何能与实际结合,得到更好的运用与发展,还有待我们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参考文献

[1] 赵红梅.工商管理专业体验式教学方式的探索与实践[J].内蒙古工业大学学报,2006(4).

[2] 何红光,程云行,李文莉.工商管理类课程体验式教学模式探索[J].教育与职业,2011(9).

[3] 张秋来,黄德红.体验式教学模式的构建与实施[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5).

[4] 郭昆.工商管理专业《经济法》课程体验式教学研究与实践[J].考试周刊,2009(7).

第2篇:对法学的专业认知范文

关键词:非法学专业 在校大学生 法律意识 调查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2)12(b)-0-02

1 意义与方法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进步和逐步完善,法制建设进入到推进民众法律意识提升的关键阶段。当代大学生作为我国未来民众的核心主体,其法律意识的提升与培养直接关系到法制建设发展。通过对非法学专业在校大学生进行实证调查研究,分析不同类型大学生对法律意识的认知程度,探讨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为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提供参考依据,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以潍坊医学院在校本科大学生为研究对象,采用分层抽样方法,分别按年级、专业(医学、非医学)分层,对随机抽取的300名学生进行问卷调查。查阅文献资料,结合前期调查资料并经相关专家讨论后,形成调查问卷。其主要内容包括:(1)在校大学生一般情况(性别、专业、年级、生源地等)。(2)法律意识状况: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心理、法律态度、法律信仰四个方面。所有的资料由经过统一培训的调查员进行问卷调查,采用SPSS 17.0软件对计数资料进行χ2检验。

2 实证调研分析

2.1 非法学专业在校大学生一般情况

调查300名,男生115名,女生185名,男女比例0.62:1;临床医学专业学生160名,英语专业学生140名;2012级和2011级调查学生人数分别为160名和140名,年龄均值为20岁;52名来自城市,59名来自乡镇,189名来自农村。

2.2 非法学专业在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状况

2.2.1 对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

调查发现,74%的大学生对我国主要法律大概知道一些,22.3%比较了解,但有3.7%的大学生一点都不了解。对法律与法规区别的了解,67.3%的大学生大概知道一些,19.0%比较了解,只有0.7%特别了解,并有13.0%一点都不了解。对违法和犯罪的认知,85.0%的大学生对于“违法”和“犯罪”的概念认识是正确的,而有15.0%回答错误或不知道。从法律知识的了解来看,大部分大学生对法律只是大概知道一些,对于法律基本知识了解情况并不乐观。

2.2.2 大学生法律心理状况

大学生对我国当前法治状况的认识不容乐观,对“我国目前司法是否公正”的肯定回答率仅为7.0%,多数表现为对司法公正不认同;在法律的心理接受程度上,对“大学是否有必要开设法律基础课程”的回答是积极的,其中,83.3%的大学生认为“应该”开设,而仅有5.7%的大学生认为“不应该”;在法律知识获取途径上,46.3%的大学生主要是通过课堂,39%从电视、电台获得,而对报纸、网络等学习途径却利用不够充分。

2.2.3 大学生的法律态度状况

32.3%的学生对法律有信心,认为法律能保护他们的切实利益;40%的学生认为法律会逐渐完善,并能保护自身权益;但仍有27.7%的学生认为法律越来越成为有钱人和有权人的工具。同时,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学生的法律态度明确,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大学生在60%以上,而面对他人权益遭受损害时,法律态度也比较积极,有39.7%的学生去电话报警。但是,也有10.3%的学生选择忍气吞声,15.7%的学生选择明哲保身、视而不见,甚至1.3%的学生选择去对方单位大闹。

2.2.4 大学生的法律信仰状况

大学生对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司法机关的态度,给予信任和肯定的仅为8.3%;有36.7%的学生选择回避,除非不得已,不跟他们打交道;有5.3%的学生表示不信任。对于当前法律的总体认识,多数认为法律应该值得去信任并且会随着时间越来越完善,但有24.7%的学生对当前法制环境不满。

2.3 大学生自身的基本情况对法律意识认知的影响

2.3.1 不同专业大学生法律意识认知差异

经统计分析发现(表1),临床医学与英语专业大学生对我国主要法律的了解情况的分布有统计学差别(χ2=6.539,P=0.038);对“法律与法规区别”了解情况的分布没有统计学差别(χ2=2.459,P=0.292);对“违法是否就是犯罪“的认知情况没有统计学差异(χ2=2.949,P=0.229)。

表1 不同专业大学生法律意识认知差异

注:因“特别了解”的例数太少,与“比较了解”合并为“了解”组

2.3.2 不同年级大学生法律意识认知差异

经统计分析发现(表2),2012级和2011级大学生对我国主要法律的了解情况没有统计学差异(χ2=1.427,P=0.490);对“法律与法规区别”的了解情况没有统计学差异(χ2=0.863,P=0.650);对“违法是否就是犯罪”的认知情况没有统计学差异(χ2=4.074,P=0.130)。通过分析,认为不同年级对大学生法律意识高低没有影响,可能是因为年级跨度较小而体现不出不同年级因素的影响。

表2 不同年级大学生法律意识认知差异

注:因“特别了解”的例数太少,与“比较了解”合并为“了解”组

2.3.3 不同性别大学生法律意识认知差异

经统计分析发现(表3),不同性别的大学生对我国主要法律的了解情况没有差异(χ2=3.439,P=0.179);不同性别大学生对法律与法规区别的了解情况没有统计学差异(χ2=1.169,P=0.557);说明不同性别的大学生对“违法是否就是犯罪”的认知情况无统计学差异(χ2=1.505,P=0.471)。

表3 不同性别大学生法律意识认知差异

注:因“特别了解”的例数太少,与“比较了解”合并为“了解”组。

2.3.4 不同居住地大学生法律意识认知差异

确切概率法算得(表4),不同居住地大学生对“我国主要法律”的了解情况分布有统计学差异(P(双侧) =0.002);对“违法是否就是犯罪”的认知影响没有统计学差异(P(双侧)=0.520);而经统计分析发现,不同居住地大学生对“法律与法规区别”的了解情况分布有统计学差异(χ2= 79.987,P=0.00)。

表4 不同居住地大学生法律意识认知差异

注:因“特别了解”的例数太少,与“比较了解”合并为“了解”组。

3 结语

在对潍坊医学院在校大学生的调查中发现,多数大学生的法律知识不足,对法律的主要理论、基本常识和特征掌握的程度不深,概念理解不够透彻,基本理论掌握表面化。可能由于个人原因,亦或是多年的教育体制造成的不良学习习惯,他们的法律心理表现的较为脆弱,内心缺少学习的主动性,法律获知的手段被动而单一,没有主动积极的利用报纸、网络等手段学习,多是通过课堂等传统方式被教授法律知识,容易片面的理解当前的不良现象,有时候容易被错误引导。但随着法律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大学生逐渐意识到当今法制社会的要求,越来越注意运用法律武器维权,尤其觉得有必要在大学中开设法律基础课程,通过日常的学习直接获得法律知识,这也是大学生自觉适应社会需求的积极表现。然而可能受我国传统观念和社会环境的影响,但法律和自身利益发生冲突时,大学生的法律态度又表现出不够坚定,希望法律能保护自己,却又对我国司法的公正性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质疑,甚至受到特殊法律案件和“厌诉”等社会不良现象的消极影响,没有对现代法律意识形成科学的认知和自控,法律信仰也表现的不够稳固,有时候对问题的判断带有较强的功利性,对法律的规范认同程度不高。所学专业和生源地不同,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产生一定影响;性别上的不同则对其没有明显的影响。由于所选年级的跨度比较小,未发现年级对法律意识高低的影响,需要进一步研究。因此,针对不同的学校和专业,国家有计划的改革“两课”教学,加大对法律的学习程度,并贴近生活实际,合理利用网络等现代资源,有计划开展法制实践,使学生积极主动的学习法律,在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基础上,及时引导学生化解心理矛盾与冲突,伴随着我国立法的逐渐完善以及形成良好的法制教育氛围的同时,用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和熏陶学生,将有利于进一步培养和提高在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而且尝试在中学时代让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效果可能更好。

参考文献

[1] 汤景桢.上海市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状况的调查[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6(8).

[2] 韩世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现状与改革建议[J].青少年研究,2006,3(12).

[3] 张淑玲.大学生法律教育的调查与分析[J].法学杂志,2002,7(1).

[4] 魏志祥.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J],教育发展研究,2003(1).

第3篇:对法学的专业认知范文

关键词:法理学;教学改革;生活场景教学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10)12-101-02中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取得了快速发展,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基本上都形成了较为系统和成熟的理论框架、教学体系。法理学作为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基本理论素养、法律思维方式具有非要的意义。但是长期以来,法理学课程应有的价值和作用并没有得到体现,由于教学内容相对抽象,法理学的教学一直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教学效果无法提升。当下,一些高校在法理学教学中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本文不揣浅陋,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以求抛砖引玉。

一、我国法理学教学中的疑难症结与改革理念

法理学是法学教育中的基础课程,以介绍整个法律学科的基础知识、法律原则为主旨,注重对法科学生进行法律概念、法律精神、法律素养的知识训练。作为法学教育中为数不多的纯理论课程,法理学致力于提升法科学生正确的法律世界观和思维方式,培养学生认识法律、运用法律的基本方法。在我国目前的法学课程体系中,法理学一般被安排在一年级新生的第一学期进行学习,课时通常为70到90学时。由于中国大学法学院是本科式素质教育,所以从高中刚刚考取大学的学生大都没有或缺乏关于法律现象的一般知识,缺乏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突然接触到较为抽象的法学理论知识,一时无所适从,尤其对于高中阶段理工科的学生来说,缺乏人文社会科学的一般知识,对于法理学课程所涉及到的概念、原则和精神难以有效地认知。根据笔者调查,法科学生对于法理学普遍存在陌生感,对于抽象理论知识有畏惧感,甚至由此而削弱了学习法律的兴趣。同时,法理学的教学内容相对陈旧,与社会现实具有一定距离,讲授式的教学方法单一枯燥,案例教学无法有效展开,这些外在条件也妨碍了法理学课程的教学效果。对于中国的法学教育和法治发展来说,如果法律职业共同体没有深厚的人文素养、正确的法律世界观、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就很难确立法律工作者应有的职业伦理和职业追求,更遑论成为一名具有良好法律思维并能准确运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冲突的法律人才。

所以,法理学作为整个法学教育的入门端,积极尝试教学改革已经迫在眉睫。事实上,法理学应该具有一种不断诠释现实并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实践指向。过去我们的法理学教材和课程设置过分强调“知识传承”(尽管这一点也非常重要),却忽视了如何在教学中体现面向实践的引导指向,使法理学留给学生们的印象多是“抽象空洞”、“脱离实际”。因此,在法律本科的教学中,如何使法理学摆脱这一尴尬境地,既让学生能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培养扎实的理论素养,又能使学生对法律产生浓厚的兴趣、掌握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问题的能力,成为我们近年来法理学教学和教材改革所要注意的核心问题。

从教学理念的改革方面来说,我们应该以法律职业教育为出发点,使法学理论课程教学改革体现思想性、知识性和实践性的融合。我国法学教育历来担负着通识教育和素质教育的任务,许多法学专家就认为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素质教育”[1]。以大众素质教育为目标的法理学教育忽视了法律所特有的专业性、实践性特点,不利于整个国家法治发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当下,建立以法律职业为目标导向的法律教育培养模式,从法科学生综合的知识结构、职业技能、职业伦理等方面通盘考虑,培养出真正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综合性法律人才,已经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愿景。在法理学的教学改革中,应该把握的理念是:增强学生的理论接受能力和学习兴趣,注重教学方法中所包含的社会现实内容,真正把对学生思维的培养融入到教学过程中去,实现教学方法服务于教学目的的宗旨,有效促进学生全面深刻地掌握有关法律的知识体系、内在精神和原理,有效地帮助学生提高思考法律问题的能力;注重知识讲授和实践能力有机结合,通过案例教学、诊所式法律教育等多种方法,使学生能够初步掌握运用法律规则解决实践问题的基本思维方法和技巧,同时潜移默化地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世界观和职业观。

从教学改革的重点来说,我们应当根据法理学的学科特点,在传统的突出抽象概念、注重逻辑联系、讲授知识体系的教学方式基础上,适当变更法理学的教材结构和教学内容,同时在教学方法上实现相应的变革,增加社会实践性内容,以改变法理学教学内容空洞、课堂教学僵化枯燥的现象,凸现法理学教学内容和方法的实践或实证色彩,让法理学教学往返于理论与实践之间,发挥这一学科所应有的学科功能,使学生能够有系统的知识积累和扎实的学术素养,以及把这种知识素养运用于实践问题的能力。

转贴于中国

中国二、法理学教学改革的策略选择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针对我国法理学教学中存在的内容空洞、脱离实际,教学方法枯燥的现象,法学教育者们进行了诸多有益的尝试。比如法理学教材的重新编排,增加与时代进步相关的新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增加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改革教学方式,尝试诊所式法律教育、建立法律援助中心等等[2]。总体来看,我国法理学教学上的主要变化趋势是:教材内容一分为二,教学方法日趋多元,教学方式日趋灵活。例如,法理学教学内容上的一分为二:将法理学教材分为两部分,低年级讲授基本法律知识,抽象性较强的法律问题留待大二或大三进行。目前,浙江大学已率先进行此类改革并实验教学多年。西南政法大学已经出版了此类教学改革的教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法理学课程从1999年秋季起已一分为二;西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以及其他不少学校也正在准备进行类似的改革[2]。同时,在教学方法上,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高校也开始推广网络教学、案例实验、真实法庭模拟等教学方法的改革,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1、一分为二的教材体系改革。针对法科学生不同阶段知识背景的差异和接受能力的不同,区别大一新生和高年级本科生两个不同知识背景和认知能力,我们可以对课程设置体系的进行微调,将原来在大一开设的法理学课程一分为二,第一部分放在大学一年级新生的第一学期,开设法理学中较为浅显的法律基础知识,即“法律引论”或“法学导论”,旨在引导学生从易入难,逐步进入法律的世界,这一课程体系在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等一些地方较为常见。同时将法理学中较为抽象和思辨的部分留待大二或大三开始,即真正意义上的“理论法学”或“法哲学”,主要讲授法律学科中经典的法律命题、法律方法和法律原则,旨在培养学生深厚的法律哲学素养和完整的知识结构。由于这时的学生经过了两年的法学专业知识学习,尤其是学习了部门法,对各种法律现象已经有了基本的认知结构,所以再学习法理学相对较为容易,教学效果也会有明显的提升。

我国法理学这种一分为二式的改革自有自己的合理之处:因为传统法理学教学教材体系中的确包含了许多非法理学的内容。这部分内容多属于法律制度的知识,比较适宜于一年级学生。而法理学本身的内容,对一年级学生来说,却过于深奥难懂。一分为二有助于合理区分两者的界限。否则,前一个部分的内容无法安置,因此,这类改革的前提和归宿最终会归结为对法理学自身问题的理性把握,向有利于法理学学科的完整性、合理性、科学性的方向发展。尽管这一思路并不一定源于对法理学性质的自觉反思,但是它展示了一条将法理学与非法理学相区分的思路,并获得各院校教学组织部门的支持,为最终解决法理学的内在科学性问题创造了一个必要的前提[2]。更主要的是,这一区分既凸现法理学作为理论法学应有的学科功能和价值意义,又满足了不同阶段的学生学习、研究法学相关学科在自身知识基础上的不同要求,从而达到提高教学效果的双重目标。

转贴于中国

中国2、生活场景的教学方法改革。法学作为一门面向社会生活的实践学科,强调的是面对现实的生命力。相应地,法学教学是必然是将社会中的法律现象提升、凝练为法律知识的过程。在法理学的教学过程中推行“生活场景教学法”主旨在于改变传统的“填鸭式”的知识传递方式,把法理学的教学置于日常生活之中。在生活中传递法理学知识就是采取一种讲故事的叙事方式,把知识传授的起点转移到日常生活中的事件或情景,并通过解释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来引发学生对法律问题的理论思考。例如许多法律电影毫无例外地给学生叙述了一个法律故事,我们可以以故事为切入点来启发学生对法律问题的理性思考,在教学实践中结合一线教学的实践要求,精心挑选一些法律题材的电影和现实中发生的热点事件,比如《十二怒汉》、《费城故事》、《秋菊打官司》等著名的中外法律影片以及“孙志刚案”、“二奶继承案”、“延安夫妻看黄碟案”等热点和疑难案件,围绕其中展现的法律问题,引导学生讨论和思考法理学中的理论问题。

3、交叉学科的教学内容改革。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需要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作为支撑。我们应该加大法理学相关领域的深化教学,拓宽学生的学术视野,让法理学教学穿梭于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法理学是一门涉及内容宽泛的法学基础学科,哲学、历史、文化、政治、经济、文学甚至神学等知识体系都与有着密切关联。其他学科尤其是其他社会科学对于法学的影响日益剧增,这也是由于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具有一定共通性。因此,对法律问题的认识如果仅就法律来谈法律,那么无论如何是说不清法律的。结合法理学的这一特点,尝试在本科生中逐渐增加比如法律与文学、法律与语言、法律与社会、比较法学等相关教学内容。这些内容实际上仍然属于法理学或者理论法学的范畴,是对法理学相关问题的进一步深化。

4、实践导向的教学目标改革。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培养职业化人才,是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的必然要求。许多学校已经开展了诊所式法律教育、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等等,但大多是零星进行,并没有彻底融入到法学教育的整体进程中来,也缺乏各方面的保障。以法学教育理念的改革为目标,将实践性教学方法贯彻到法学教育的各个环节,是实现我国法律职业背景下法律教育改革的重要步骤。例如案例教学法,法律职业训练中的案例教学并非传统的运用一个案例来解释一个知识点,而是通过典型案例的研判来了解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和操作技巧,启迪思维,进而达到使学生能够独立分析案例、提出可行性方案的学习目的。再如诊所式法律教育,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如同医学院学生在诊所实习一样,设立某种形式的法律诊所,使学生在接触真实当事人和处理真实案件的过程中学习、运用法律的教学训练,常见的是法律援助中心式的法律诊所,它使参加课程的同学不仅学到了有关的知识,而且也学到了传统课堂以外的技巧、能力、职业道德,学会如何把抽象的条文使用到具体的实施之中。中国-

参考文献:

[1] 曾宪义,张文显.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素质教育[j].法学家,2003,(06).

[2] 葛洪义.论法理学教学与教材的改革[j].法商研究,1999,(06).

作者简介:

第4篇:对法学的专业认知范文

 

一、法学人才培养的概述

 

(一)“人才培养模式”概述

 

“人才培养模式”一词最开始于人大四次会议中出现,其主要指出,要把人才培养的模式进行创新改革,由教师主导的讲授式教育向综合全面素质拓展实践教学转变”之后,“创新人才培养新模式”又反复出现在教育模式中①。在现代汉语词典里“模式”的解释是“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或使人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人才培养模式”虽然是是理论上的表述,实际上更偏向于实践活动的创新。它是一种能被反复适用的框架,是连接教学和实践的纽带。

 

(二)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构成要素

 

1.目标要素

 

教育目标是学校在培养人才的教学活动中设置的对学生培养的期望所能达到的水平,当然这也关系到培养人才价值方面的问题。当然这也是所有教育工作的核心内容,也是其他所有教育活动的根本出发点。它有“应然”和“实然”两种状态。前者是最理想的状态,而后者是结合教育状况、科技水平等而得出的实际状况。同样对于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的目标,也关涉培养出什么样的人和人才培养的价值层面的问题。应把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成法律的执行者和守护者,具有全面的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辨别是非、独立判断能力的人。

 

2.内容要素

 

法学专业人才的教育内容也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必须课比如宪法、民法、刑法、商法、法理学、法律逻辑学、法制史、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一些实体法和程序法;选修课比如婚姻法、劳动法、律师法、房地产法、银行法等一些小法。

 

3.方法要素

 

对于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不仅要注重书本上的理论基础,更注重的是理论联系实际,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对具体案列的应用。因此,教学方法除了常规的课堂教育授予理论知识外,更多的应该注重学生法律思维、法律逻辑和辩论能力。比如说通过听与法律相关的讲座、参与一些辩论会、参加法律义务咨询和去法院或检察院体验书记员的工作,让法学专业的学生对法律有更大深度的了解和应用。

 

二、我国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不足

 

(一)法学人才模式选择的不足

 

“学术定向型模式”“职业定向型模式”“两者兼顾模式”是培养法学学子从某种程度上的划分模式。然而,两者并重才是最科学最完美的模式。但是对于我国现状而言,通常学校培养学生,都是照着教科书照搬模式,注重书本知识,而使得学生极具缺乏实践操作能力和社会实践水平,从而造成法学学习与社会的严重脱节。

 

(二)教学内容跟不上时代的步伐

 

法律来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社会在飞速发展,其变化的速度可谓瞬息万变,而法学理论却仍然止步不前。法学教材由于更新周期较慢而滞后。其次就是教育的实践轻与理论,然而实践才是根本的落脚点儿,理论服务于实践,所以更应该赋予法学学子更多的实践。当今社会,法律已经关系到方方面面吗,许多的法律问题并不是说仅仅用法律知识就能完美结合,常常和其他技能比如经济学的知识能更好融合。

 

(三)课程的编排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

 

纵观我国的法律体系,它的特别之处在于它既具有复杂性但是融合的比较缜密,共同构成一个体系。连续今年以来,国内许许多多的学校以增加就业率为目的而增开了一些课程的开设比如民商法等,而忽视了基础理论学科的关注。高校普遍流行学分制教育,同学们往往会选择容易通过或则感兴趣的学科,而忽视了其之间的联系。

 

三、三能一美的具体含义

 

国家对于法律人才的重视达到了新的高度,也对创新法律人才新模式给予了新的关注,同时各大高校也响应号召。国家政策对法学专业人才的政策照顾是的法学专业人才队伍不断强大,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法学专业人才自身素质的提高。“三能一美”法学创新人才培养新模式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一触即发的。“三能一美”对法学人才的定义做出了新的诠释。即应当具备“能说、能写、能干”的能力和心灵美的职业道德要求。

 

(一)能说集中体现在与人的沟通协调能力,多种语言的掌握能力等,对于法学学子而言,法律服务是属于服务行业,在日常法律工作中,要求法学人才具有较好的交流表达能力。与客户要进行高效率的工作沟通必然需要这方面的能力才能顺利对工作上的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在法学队伍以及法律业务发展壮大的背景下,我国的法律服务也渐渐地向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也就是说,学习好不同国家的语言对于一个法律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二)能写法律人不仅仅要熟识法律条文,更加需要加强对各种不同文书的书写。提升自己的文书写作能力也是极其重要的。往往一个法律问题会牵扯到很多的法律主体,各个法律主体之间又免不了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这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法律学子较高的要求,写作能力当然也是必不可少的,要想做到专业就必须加强文书写作方面的训练。当面对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时,需要对这些法律问题进行一定的整合并以文书的形式呈现出来,熟练掌握行业规则,这些都构成了能写的必然要求。

 

(三)能干能干的体现是对于社会实践活动参与后培养出来的一种做事能力,它是在社会中其他人对一个法律人是否具有一定的专业素质的评价。也是一种综合能力的体现。做到遇事不惊、处事干练并能够灵活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服务社会。怀着崇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拥有法律人的正义感,面对社会不公时,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以及其他人的生命财产②。一个法律人是否能干就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比如:在与人交往时的言语表达能力、在独自处理法律问题中的对法律知识运用的能力以及法律专业上的思维能力。在法律实践工作中的独立思考也是能干的集中体现。

 

(四)心灵美不光是在社会中,作为一个法律人所必须用有的品质,社会人也应该具有。然而心灵美对于法律学子有了更高的要求,当在从事法律业务时,法律专业更多的会看清社会许多阴暗面,为了避免误入歧途,所以心灵美则是衡量法律学子品质的一大标杆。

 

四、第二课堂视角的探寻与创新

 

校内和校外两个平台结合是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最佳途径,校内实践教学大部分通教学、模拟庭审等方式实现;在校外通过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实习、社区法律咨询服务等。第二课堂平台主要是指教学以外的方式活动比如法律知识竞赛和社会实践等,它更具有竞争性、创新性、趣味性的特征,有助于学生能力的提高。在课堂上我们可以通过老师的教学获得知识,在第二课堂上,我们可以把老师所教的内容运用到实践中,在解决问题时,提高实践能力。实践证明,在校内、校外的实践活动想结合起来,能够培养学生更多的能力。构建与第一课堂为基础、第二课堂为补充的模式刻不容缓。力争对法学第二课堂的进行科学全面的构建,构建成一个全新的法学第二课堂教学模式。

 

(一)法律诊所平台

 

法律诊所平台,主要是学生通过加入法律诊所这个组织,在老师的指导下,去真正的接触案件并处理案件,在有法律实务经验的教师的带领下,发挥律师的作用,鼓励学生参与案件,了解诉讼程序。法律诊所这个平台对于学生而言,很有意义。法律学子通过加入法律诊所,可以将自己所学应用到实践中,提高自己的法律技能。这主要也是让学生学会将现实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运用。通过法律诊所,让同学真正的接触案件,而不仅仅停留在书本上,更多的像律师一样去处理案件解决法律问题,达到提高自身的法律技能的目的。通过法律诊所这一平台,学生们要进行合作共同处理案件,这也让法律学子感受到团队的合作能力。在用法律服务时,团队合作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模式,它也常常被很多律师用来团队作战从而保证胜诉的可能性。通过法律诊所这个组织,脚踏实地的优良品质,使得学生通过这个组织更具有实践能力,并使得诉讼技能能够被熟练掌控,达到最终提高我国法学教育对于创新法学人才的培养教育质量。

 

(二)社区法律服务

 

在校外司法认知中,走进社区普法活动也是的重要途径之一,学生在社会实践当中,普遍开展社会认知调查,对社区的居民进行法律咨询服务。从而达到培养专业实践性较强的优秀毕业生和充满正义感的社会人才。

 

(三)专业见习

 

在学校的人才具体培养方案中,教学环节的重要内容中专业见习是校内实践不可缺少的,途径主要是通过与案件进行真实的接触了解案件的运作,着重对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进行实质培养培养,提高他们对法律案件的分析能力和学习法律分析技巧。学校的教学活动应该强调注重实践性教学的重要作用,为社会培养和输送大量的在基础理论方面扎实,实践能力方面足够全面,综合素质高的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复合型人才。对实践性教学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深化改革,注重在践性教学课时安排上的合理性,保证设置实践性课程体系的科学性,全面保障课堂教学质量的努力提高。实践性教学的课程体系设置应做到尽量科学性,教学方式要创新,不一味的以讲授为主,强调学生的在课堂上的主体地位,改变传统的教学方式,对案例教学进行大力引进和推广,专业见习是对学生在进入工作岗位前的一次专业演练。基础理论要求高的诊所教育和模拟法庭观赏,其实教学实践性也较强。深化改革实践性教学,教学是基础,老师在教学活动中充当实施者的角色。所以应该着重提高老师对实践性教学的理解和认识,积极的支持老师广泛的展开实践性教学模式,不断变革教学方法,从而提高教学质量。

 

(四)辩论活动

 

法学教育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实践性以及应用性特别强。定期进行法律知识辩论赛,首先,思维能力得到提高,在通过对辩题的一次又一次剖析后,思想层次也在不断的上升。其次,语言表达能力也在进步,通过辩论赛,同学们在一次一次的发言中,也将形成自己的发言风格。第三,知识结构更完备。俗语说“台下一分钟,台下十年功”,为了台上精彩的几分钟,他们在私底下也用足了功夫:认真搜集资料,参阅同学提供的资料,根据辩题整理和组织材料,撰写辩词等。第四,应变能力也在不断提高。这对于一个法律人而言,是非常极富有挑战性的“游戏”。

 

五、结语

 

法学是约束人行为规范的理论,其性质决定必然是一门实践性比较强的学科。所以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教学相结合的创新模式的创建势不可挡。

第5篇:对法学的专业认知范文

法务会计产生的必然性

1.单纯会计知识产生的局限性

市场经济发展仅仅靠单纯的会计知识是远远不能满足其需求的,尤其是在涉及到法律问题时只具有单纯的会计知识更是显得无能为力。法务会计人员首先应该是一名合格的会计人员,具备一定的会计知识和财务知识,能够运用审计方法。其次法务会计人员又同样精通相应的法律知识,这样就能够在查明会计事实的同时也能够在诉讼中提供帮助,合理量化经济损失和界定各方责任,从而快速有效的寻求到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

2.现代审计功能的弱化

现代社会经济的复杂性,加大了企业的破产风险。审计报告的使用者总是期望注册会计师能在其企业破产之前,能够将可能发生的风险信息提前告知,以此来起到预警作用。但注册会计师认为按照公认的审计准则来执行审计业务和对财务报表的公允性进行表态才是他们的主要职责,由此认识上的偏差而产生的结果是社会公众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期望值与注册会计师本身的能力之间产生了巨大的差距。法务会计的出现,有力的改善了此种局面的出现与恶化,一方面法务会计弥补了审计人员的不足,尤其是在查找、防范舞弊等服务功能上的缺陷。另一方面可以帮助会计人员减少会计信息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极大的增强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保障。法务会计的众多优越性,不仅解决由审计功能弱化产生的问题,还可以作为缩短公众对会计、审计人员期望差异的沟通桥梁。3.市场经济发展产生的必然结果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与经济全球一体化都使得经济组织的规模不断扩大,由此推动着现代金融工具的创新与发展,但是金融工具的多样化也让经济现象变得越来越扑朔迷离。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案件由此大量出现,其形式的复杂多样、手段的高明,都使得单独的会计或审计知识己不能满足经济纠纷多样化和复杂化的需要。会计要想与市场经济大环境的需要相适应就必须要时俱进的发展,现代法务会计作为会计学与法学相结合的边缘学科由此便应运而生了。

我国对法务会计的定位

法务会计是会计学和法学相结合的一个应用型边缘学科,是会计学在不断发展过程中所达到的一个新领域。法务会计以相关的学科为依托,将它们的研究成果加以综合的运用,其目的是能够在实践中解决相关的问题。根据以上的分析和借鉴国外对法务会计的一般定位,我国对法务会计的定位大体是能够运用相关会计学、审计学、法学的知识和调查的技术方法,通过调查、取证来获得相关的会计证据及资料并对所获得的证据与资料进行详细的分析,能够在司法实践中解决相关的法律知识,并在需要时可以为法庭提供诉讼支持。

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

在我国法务会计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实践中的运用面也比较窄,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如:社会目前对法务会计的认知度不高、没有完善的关于法务会计的法律制度、缺乏专业的资格认证体系,由此导致无法评估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产生了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从业素质参差不齐的结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大的发展环境要求我们能够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所以我国推动法务会计的发展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经验,积极开展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

在法务会计的发展过程中,理论的研究和发展是必不可少的,只有不断的发展法务会计的理论及其知识结构,才可以为法务会计未来的发展带来新的内容,同时这些新的理论研究成果对法务会计的实践也具有指导作用。

(二)在全社会范围内努力宣传法务会计,加强法务会计的社会影响力

促进新事物的发展,最直接有效的方式莫过于扩大其在社会上的影响力,只有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新事物的发展才能够达到最快速度。所以为了促进法务会计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我们要增强法务会计的社会影响力,让法务会计的理念深入人心,为法务会计的发展提供强大的推动力。另外,新事物的发展需要严谨的体系为其提供发展的保障,比如注册会计师、律师等职业都有相应的专业资格认证体系,所以要尽快建立起法务会计的相关专业资格认证体系,拥有专门的执业考试。这样才能提高人们对法务会计的重视程度和参与意识,提高法务会计的社会地位,树立法务会计的社会形象,促进法务会计的迅速发展。

(三)积极培养法务会计专业人才

法务会计工作需要的是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的专业人才,所以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的培养目标应当是既能够拥有扎实的会计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会计实践经验,又能够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和证据规则知识、熟知证据规则和法律程序,并且可以灵活运用审计技术方法。同时还要求法务会计的从业人员具有高尚、独立、敬业的从业精神。只有具备这些素质的人员才能更好的胜任法务会计的工作,为法务会计的发展提供源动力。

(四)规范法务会计的行业管理,明确法务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6篇:对法学的专业认知范文

本文作者:孟卿于禄娟工作单位:保定党校

高校教育是培养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途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养成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是一个复杂且较为漫长的过程。作为一种养成教育,专门而系统的法学教育是法律职业道德养成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性环节和条件。同时,大学阶段,青年的心智逐渐走向成熟,同时可塑性极大,这就为高校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开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可以说,高校教育是培养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途径。在西方,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国家,都十分注重高校对法科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相关课程成为法学教学计划中的重要内容。在美国,学界普遍认同:大学是法律人的养成阶段(其中包括法律职业道德水准的提升),法律职业道德必须从大学法学教育开始。在我国,高校是我国培养法律人才的主渠道。高校教育仍然有着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无法比拟的优势,且社会道德的塑造与维护已成为现代大学的一项重要社会职责。因此,高校必须肩负起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重任,为国家培养技能和素养双合格的法律人才。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欠缺及其弊端不容忽视。当今中国法学教育中最缺乏的就是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这表现在很多方面:如法学教学中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而忽视学生法治意识的培养,学生对法律价值、目的等问题的探讨缺乏适度引导;法学教学中不注重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如法律职业道德课程设置比较晚(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部分高校才开设该课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方面师资不配套,出现严重短缺的现象;现有师资缺乏法律职业者道德培养意识,只专注于法律专业知识的简单灌输;教育中缺乏专门的可参照的法律职业道德标准;教学中仅停留在“填鸭式”的旧有教学方式上,很少启发学生独立自主地进行法律判断等。这些问题带来了诸多弊端:如当接受此教育模式的法学专业学生成为一名执法者时,致使执法者本身法律意识不强,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现实中大量司法不独立现象;执法者缺乏应有的法律职业道德;执法者缺乏独立司法的意识和能力等。这些弊端,正阻碍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

法律职业道德对社会法治意识的培养有着重要作用。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引领一个国家法治发展的主导力量,其法治实践及其展现的职业道德则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法治意识的形成,进而影响着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与进程。由于法治历史传统的缺失和现实中的执法与司法腐败现象的负面影响,法律至上的法律信仰在我国公民中远未树立。一个没有法律信仰的国家,可以想象其法治化的进程是何等艰难。因此,高校法学院系作为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基地,必须要重视并切实加强法学专业大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为国家输送合格的法律职业者,进而为培养社会法治意识,推进法治化进程作出应有的贡献。

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非一朝一夕能实现的。当前,高校要在思想观念上认识到加强法学专业大学生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极其重要,同时,在法学教育中还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以提高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成效。1.重新定位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在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中较为注重法律知识和技能的传授,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或是缺失,或是流于形式。以往高校法学专业大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与其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科学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加强法学专业大学生法律职业道德首要的是要对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重新定位。根据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高素质法律人才应当具备三大基本素养:一是法律学问,二是社会常识,三是法律道德。高校法学院系的教育任务应与之相适应,即传授专业法律知识和职业技能、融汇社会常识教育和法律职业道德培养。高校法学院系必须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紧紧围绕着这样的培养目标开展相关的教育教学工作,切实有效地提升法学专业大学生的职业道德素养。在法治完善的西方社会,其高等法学教育的实践表明:诸如司法伦理、律师伦理等有关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均被列为法学教育中的重要课程。而在我国,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课程的开设远远滞后于法学教育的发展,更加遗憾的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课程并没有包含在国家确立的14门法学核心课程之内。因此,对国家来说,要重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该课程确立为法学核心课程,并规范课程内容,组织编写高质量的全国统编教材;对高校来说,要端正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尽快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列入法学教育的核心课程,提升学生的法律道德认知水平,这是实现有效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首要措施。2.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成效。教育成效的基本保障是教学方法。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一种情感教育,且有着自身独特的研究领域和内容。这种独特性要求其必须通过两个阶段才能实现:第一阶段是法律职业理论知识的系统传授阶段,这个阶段可以提升学生的道德认知。第二阶段是职业道德人格的养成阶段,这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关键阶段,也是教学方法最特殊的阶段,仅有的知识传授很难达到法律职业道德情感教育的目的。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学教育中,多数法学院系都开设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课程,但教育成效甚微,基本上流于形式。究其症结,教学方法的单一是重要根源。因此,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成效,成为高校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中的核心与难点。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教学方法创新这一问题上,学者们介绍或提出了许多鲜见的看法,值得我们在法学教育中借鉴。一是讲授法。主要用于法律职业伦理知识的传授,达到提高学生对法律职业道德认知的作用。二是法律诊所教学法。法律诊所教学始于美国,是西方国家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中较为富有成效的实践教学经验。法律诊所是一种颇具特色的实践教学方式,其核心机制是给学生提供实战机会来训练法律技能的同时,进行道德感情的亲身体验,从而使学生从内心深处认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并内化和提升为职业信念和道德品质。如将学生置于一个真实的法律职场中,一方面使学生亲身体验法律活动中各种角色的活动;另一方面使学生尝试解决法律实务中遇到的各种道德问题,从中领悟实践中道德规则的细微体现。再如,当一名学生为那些需要法律服务的人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及法律服务时,职业成就感油然而生;这种形式还可以促使学生寻找到自身存在的价值,也有利于培养学生对社会的奉献精神,从而培养学生的职业共同体意识和不同职业者之间相互尊重的品质。这种教学方式抓住了法律职业道德养成的内在规律,教学成效显著。其教学理念和方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三是辅助以其他教学方法,诸如案例分析法、渗透法、交流法等。总之,法律职业道德的特殊性要求我们在教学过程中要灵活选用、综合运用各种教学方法,要在互动教学中,在实践体验中使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得到全面的提高。3.把一般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融入法学专业知识的传授中。社会主义道德是法律职业道德养成的基础。法律不是冷酷无情的条条框框的简单规制,而是处处蕴含着非常温情的具体伦理问题。例如,民法中的很多知识体现着诚实信用、公平、平等等理念;而刑法中规定的任何一个犯罪行为,都是应当受到我国社会主义道德谴责的行为。因此,我们一定要注重把一般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融入法学专业知识的传授中,将职业道德教育贯穿于整个法学专业教育全过程中,这是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一条基本途径。4.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师资建设。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中,师资是一个重要保障因素。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与目标的特殊性要求教育者既要有法学专业知识,还要有伦理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知识,既要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又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践能力,而其本身有着高尚的人格与道德素养。可以说,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对教育者自身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实践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师资是非常薄弱的。相当多的法学院系没有专业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教师,更多的是由诸如法学业、政治学、伦理学等教师兼任。因此,师资建设成为加强法学专业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育成效的重要一环。高校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工作任重而道远。法律职业道德高尚的执法者,能具备独立司法的意识和能力,能始终在司法活动中保持公平公正,最终推动法治建设的进步。法学专业教师应在教学中不断探索培养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新路径,提升法律后备人才队伍的质量,为学生日后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打下良好的思想道德基础。

第7篇:对法学的专业认知范文

一、诊所法律教育模式的法制教育功能

诊所法律教育不仅是对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的一种新的改革与尝试,也日益成为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进行法制教育的一支重要的辅助力量。

(一)法制宣传教育功能法制宣传教育是培养社会主体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提升现代公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是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有效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诊所法律教育致力于用一种全新的学习方式教育学生,同时又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与援助,将教育功能和社会功能实行有机结合。诊所学生在接待当事人和有关案件的同时,进一步促进了对案件当事人或法律咨询者的法律认知和体会。在这些活动过程当中,法律诊所充当了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场所,法律诊所教育扮演了官方普法活动等渠道之外的法制宣传教育角色。在诊所老师指导下和监督下,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法学专业的学生既是法学的受教育者,同时又成为了对需要给予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者进行法律知识、程序和法律条文解惑释疑的法制宣传教育者。这种宣传教育更形象、更生动、更具体、更深刻。随着我国高等院校众多法学院不断加入诊所法律教育模式,以及社会各领域的逐步认可和重视,诊所法律教育将会成为我国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宣传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又一个重要渠道。

(二)法律认知深化功能法律认知是指社会主体对社会法律文化、法律规范制度、法律现象本质的一种整体上的感受和知觉。让社会主体具有一定的科学法律知识是法制教育的立足点和出发点,也是公民法治观念生成、法律信仰意识初步形成的知识基础。法治观念和法律信仰是在法律理性的基础之上逐渐萌发和产生的,只有基于对法律科学认知、通过有效的法制教育使社会主体的法治观念和法律信仰之维萌生,才具有现实的基础和可能。大体说来,与职业法官、律师、法学院的教师及学生相比,一般的普通民众更多地不是从法律条文,而是从亲历亲为的司法实践和教育活动中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和至上性,去生发法治的意识,去树立法律的信仰。普通法传统认为,法律是一种艺术,一种实践理性,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法律的认知。在西方,诊所教育最初的教学目标就是培养学生为穷困当事人服务的责任,传授如何投身于这种服务,传授法制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影响的知识。诊所法律教育模式的法律认知深化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诊所学生通过亲自办案,逐步认识到在实践中应用法律与书本上所学到的专业知识并不一样,发现自己所学的法律理论在办理真实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挑战,即使是法律的明文规定,在适用时还要考虑到许多其他的因素。二是当事人在与诊所学生信函交往、电话或到法律诊所咨询相关法律知识以及诊所学生在协助当事人调查取证、起草文书、在承办民间调解、庭外和解、劳动仲裁等非诉讼案件时,给予当事人法律建议和具体指导,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相对于普法形式来讲,诊所法律教育模式更能进一步加深社会主体对法律实体、程序的认知。

(三)法律观念导向功能当前,由于受社会经济发展等诸多客观条件的制约以及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法即刑的观念根深蒂固,刑法合一,刑法不分造就人们畸形的法观念。自秦汉以来,权力中心和等级伦理秩序观念与法律工具主义的长期渲染,使人们“厌讼”、“恶讼”、“畏讼”谈法而色变,加之十年砸烂“公检法”造成了对法制的严重践踏,“进法院的没好人,进法院没好事”自然无法形成普遍的强烈持久的正确法治观念。而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在消除“人治”的观念、官本位的观念、权大于法的观念、义务本位的观念,建立公民现代法律至上的观念、法律信任的观念、强化权利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公民观念等法治观念,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导向功能。促进社会正义是诊所法律教育的目的之一,诊所必须培养有社会正义感的学生,并直接为接近正义运动添砖加瓦。法律诊所老师和学生在面对社会某些领域司法腐败,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一种法律援助的精神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支撑着诊所学生和老师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把法治观念最大限度的传播到社会大众之中。法律诊所这种追求和彰显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也鼓舞和激励了当事人及与之相关的人,从而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使现代公民树立现代化的公民意识,特别是民主与法律意识,充当了一个不可忽视的角色。

(四)法治精神激励功能“任何规则必涵蕴有一定的法理,载述着一定的道德关切,寄托着深切的信仰。”法律的最高价值和终极目的与意义是在于追求人类社会的合理秩序、公平与正义,表征着法律意义体系的精神家园。法治的公平与正义从古至今激励着人们愿意为之献身,古希腊的苏格拉底和中国的吴宏庙之死,就是对法律和规约的一种信仰,一种献身。正如在刘燕文在状告北京大学案中,原告人何兵之的发言:“一切在变,一切在流淌,但有一种东西是不能放弃的,那就是对正义的追求;一切在变,一切在流淌,但有一种东西是不能放弃的,那就是对司法的信仰。”诊所法律教育模式不仅是对传统法学教育的改革,也应然地蕴涵着追求和彰显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法治精神。这种法治精神的激励主要表现在一是对诊所老师和学生的激励,在诊所老师和学生在为当事人调查取证办案过程中,通过发现社会不同阶层,特别是弱势群体真实的生活状态和所面临的困境,从而感受到法律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价值和意义,体会到法律的应然与实然之间的矛盾冲突差距,激励其产生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思考制度性的解决方案,努力促进正义公平与道德、促进法治的发展、促进人权的保障和人类社会的和谐。二是对相关案件当事人的激励,当事人通过亲身的法律实践,逐步知晓法律对自身的重要意义,从而积极努力学法、守法、用法和护法。三是诊所案件本身的胜诉或败诉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对其他民众的激励。

(五)社会调解稳定功能到法律诊所寻求法律援助的当事人一般是经受了极大的委屈与不公正的待遇。诊所面对的基本上是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在接待当事人或来访者诊所一般会热情接待,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并对案件中所涉及到的法律疑难给予当场解答,倾注人文关怀,对当事人起到了心理调适作用。法律诊所通过每天接待咨询来访者,解疑释惑,直接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或组织到社区进行义务法律咨询活动,为居民提供法律服务与法律帮助。在办案过程中,调节调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寻求调解仲裁非诉讼处理,更有利于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缓和社会矛盾,促进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相处,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有效的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法律诊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弘扬了人间正气,引导人们追求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唤起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必将成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一支重要的新兴力量。

二、进一步优化和提升诊所法律教育模式法制教育功能的途径

(一)扩大资金筹措渠道,完善诊所教育设施诊所“常常因缺乏教师或财政原因而失败”,高校本来就缺乏国家财政的足够支撑,也缺乏民间社会力量的资助,仅仅依赖于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是不够的,因而经费问题成为制约诊所法律教育进一步开展的瓶颈,这也制约了诊所法律教育模式的法制教育功能发挥与提升。一是要从多方面扩大资金筹措渠道,从学校、法学院、社会和政府获得经费资助。二是要加大新闻媒介宣传力度,强化诊所法律教育品牌形象,争取社会资金的支持。三是法律允许法律诊所教师律师在办理非援助案件时,与律师事务所一样收取适当费用。

第8篇:对法学的专业认知范文

法律教育的目标决定着法律教育发展的方向,高校法律教育的目的决定了法学课程的设置和教学方法的运用。卡尔·雅斯贝斯指出了大学的基本功能:“一个大学需要做三件事情:职业训练、整全的人的教化和科学研究。因为大学以一身而兼备职业学校、文化中心和研究机构着三重身份。人们曾经试图强迫大学在这三种可能性之中选择其一,……然而大学却认为这三者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

(一)高校法律教育的首要功能是培养具有法律素养的人

“知识的获得不需要理由:知识的接受是一件十分简单的事情,并且是知识与生俱来的。人们非常倾向于设计牵强的理由来拷问自己,他们并不满足亚里士多德所宣称的朴素真理———人类拥有渴求知识的本性。”法律素养的培养也是在各种知识的获取的过程实现。高等学校进行的法律教育即面对法学专业的学生又针对大量非法学的同学,面对专业不同的受众,法律教育首先能够做到的就是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

(二)高校法律教育的辅助功能是培养法学学者

对于培养法律学者,有学者认为,一种为了培养法律学者的本科教育,在现实中是并不存在的。吴汉东教授曾经也提出过:“法学本科教育应当是通识教育,硕士生教育应当是专才教育,博士生的教育应该是高才教育。”对于博士生而言,这项教育显得尤为必要,在一些著名高校,其本科阶段的教育为学生今后进行法学研究打下基础,培养了兴趣爱好,使得他们的学生从事法律研究更加轻松。学者安德斯认为:“法学院的声望主要依靠其法学研究。”

(三)高校法律教育的主要功能是培养法律工作者

培养法律工作者的目标应当是大多数法学院的主要目标。我国高校的法律教育其目标不外乎以上三种,然而我国拥有法律院系的高校种类繁多,人才培养层级较多,用一致的目标和标准去衡量,极易导致法律教育实效性的缺失。高校法律教育的实效性是指高校法律教育活动是否有利于受教育者的思想和行为朝着教育者要求的方向发展或转变。高校法律教育的目的就在于通过法律教育活动,针对受教育者施加一系列有组织、有目的的影响,从而促成和引发这一变化。实效性可以从三个层面上去理解,有效益、有效果、有效率。也就是说我们衡量高校法律教育是否具备实效性,需要从法律教育的结果去衡量教育活动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如:学生行为的外化程度,法律人才与法律职业之间的衔接等。

二、法律教育实效性弱化的原因

(一)办学层次多与办学目标一致形成的矛盾

中国高校的法律教育并没有刻意强调培养某一类法律工作者,在教学实践中,往往大多数法学院将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作为一个笼统的对象加以培养。学生在高等教育期间也没有进行将来从事行业类别的划分,也不会因为将来从事某个行业而对某个学科加以侧重。总体而言,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停留在通才教育阶段。我国高等教育法律实效性缺失有两个表现:缺乏高层次外交型法律人才以及缺乏普通应用型法律人才。

(二)与法律职业之间的脱节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高等院校的法律教育确实取得长足的进步,然而传统法律教育导致我国高校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未予理顺,虽然法律教育尤其是高校法律教育最重要的功能就是为社会提供法律专业人才,但是两者之间往往存在脱节,往往需要法律职业教育来予以弥补,其中原因主要有:传统高等院校的法律教育过程中社会参与度不够,尤其是法律职业部门的参与度不够。在高等教育过程中,高校往往并不密切关注市场的变化,独立于社会的“象牙塔”培养出的人才极易与社会需求脱轨。高校法律教育急需社会的参与,尤其是引入法律职业部门的参与。法律职业部门的参与可以改变高校的课程设置、授课方式、考核制度以及人才考评标准。

(三)法律信仰的缺失

德沃金在其《认真对待权利》中首先提出了法律为什么能够获得人们尊敬的问题,因为能够赢得人们的尊敬是法律获得有效性的关键。究竟是什么使得法律能够获得比其他规则更为特殊的尊敬和崇拜呢?中国处于一个社会迅速变革的时期,这种变革带来对于法律的巨大需求,法律的发展需要在维持现有法律和社会实践中寻求一个平衡,那么法律容易丢失它的完整性,也会打乱即以形成的社会期待。对于依靠法律维护个人利益的民众而言,法律显得不那么可靠,不那么公平,与此同时会削弱对法律的尊重,缺失对法律的信仰。同样因为社会的急剧变革,我们的法律实践中显现诸多负面因素,这些负面因素妨害了法律信仰的生成。现阶段高校法律教育的目标之一就是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质,高校学生在完成了法律知识内化阶段之后,能否将法律知识外化为法律行为,法律信仰起到了决定性作用。缺乏对法律的尊敬,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知法犯法以及规避法律的现象。

三、实效性目标的实现途径

(一)着眼于社会现实

学界对于我国法学教育的定位问题一直众说纷纭。“教育必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我国的法律教育应立足国情,单一的精英、职业或通识教育的目标定位并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高校的法学教育。我国高等教育法中规定:作为承上启下的本科法学教育在法学教育中应当是:“以学术为基础,授予学生广博知识的同时对学生进行道德情操、专业知识以及时间能力的教育”为任务,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授予其法律知识,训练其法律实践能力。“普及性质的初级教育任务由设有法学专业的高职高专院校完成,专业化的法学教育由本科法律院校完成,高层次的精英法学教育则由法学硕士教育和法学博士教育完成。”

(二)改进对学生的法律素质的考核方式

无论是哪一种法律人才,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基石,因此传统的理论讲授无可替代。传统的课堂教育有助于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概念,熟悉各个部门法的条文和立法宗旨,知晓法律文化,形成体系化的法律知识框架。法学专业的教师普遍认为,法学是一门兼具理论性和应用性的综合学科,我国高等教育的法律教育不应仅仅立足于学生专业基本理论的养成,而应同时侧重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然而现有的高等学校法律教育不能实现教育的实效性,有必要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估方式。在评估方式方面,传统的卷面考试作为考核方法的主流,在其之余辅助以开卷考试和面试。尤其对于实践性较强的部门法,可以部分使用开卷、案例考核的方式,用以查明学生对知识的运用能力掌握程度。

(三)强化法律信仰教育

第9篇:对法学的专业认知范文

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最终目标是使法学专业学生成为能够适应国家机关、公检法司机关、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事务的岗位和工作,并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但是要实现这一目标,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就是:国家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而这也意味着法学本科教育的质量必须要面对司法考试的检验,这无疑对法学本科教育在教学内容和方法上会带来冲击,毕竟法学本科教育和司法考试的要求两者之间是存在差距,因此,正确审视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探索和研究法学课程教学模式和手段的改革,使法学本科教育阶段能够成为学生参加司法考试的重要前置平台,同时为学生迎接司法考试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是每一个从事法学教育工作的教师都必须要认真思考和面对的问题。笔者作为一个从事刑法学教学19年的专业教师和一个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的兼职律师,结合自身从事刑法理论与实践的一些经验,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供大家商榷。

1 司法考试对刑法课程教学的影响

刑法学课程作业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也一直是司法考试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从笔者自身的感受来看,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阶段的刑法学课程教学至少存在以下一些方面的影响:

1.1 对教学目标的影响

法学本科教育阶段的刑法学课程教学,所针对的对象是刚刚接触刑法学课程的大学二年级学生,他们对于刑法的相关内容几乎缺乏认知或者知之甚少。因此法学本科阶段的刑法学教学任务和目的应该是首先使学生掌握刑法这门课程的基础理论,并逐步培养和提高他们应用所学刑法知识来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很显然的是,司法考试则注重考核的是参加考试的相关人员的理论素养和应用能力,后者的要求必须建立在前者本文由收集整理的基础之上,并远比前者要高。这就使教师在教学内容的设置上既要考虑到学生的实际情况,又必须结合司法考试的需求。特别是在现有课程教学时数的限制下,本科法学教育必须要首先实现第一层次的目标:即使学生掌握刑法学课程的基础理论,才能够考虑进一步对其理论素养和应用能力的培养和提高。如果片面强调后者,事实上会导致学生基础不牢,也无法达到和实现第二层次的培养要求。而两者之间如何实现均衡,是大多数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都会遇到的难点问题。

1.2 对教学内容的影响

作为法学本科教学,刑法学课程要求学生比较全面地掌握和了解刑法的基本理论,无论是刑法总则还是刑法分则。而从司法考试的具体内容来看,其从广度来看显然不如本科教学的要求,其更加注重的是对刑法学核心知识、理论的应用和分析能力,从深度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们都知道,在刑法学课程教学中,要做到广度和深度之间的有机结合,单靠有限的课堂教学要实现是十分困难的。

1.3 对教学方法的影响

如前文所述,法学本科教育注重的是学生对基础理论的掌握,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培养学生的应用分析能力,因此,在教学方法上首要提倡和关注的是学生对刑法学知识的识记,然后再利用一定的课时开展案例教学和讨论教学,逐步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应用能力。而司法考试强调的是学生对刑法学知识的应用和分析能力,其在教学上应当更加注重学生运用已经掌握的知识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判断和解答能力的培养,其在教学方法上应当突出和强调案例教学和讨论式教学(这并不是不强调基础知识,而是进入到这个环节,前提是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已经达到了一定的层次了)。

1.4 对教师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课程教学中结合司法考试的的内容和要求来开展教学,其中一个重要的前提是教师必须要对司法考试的考题本身有较深入的研究,对司考出题的范围、角度、考核要求有较深度的认知。司法考试作为“全国第一考”,其所出的考试题目是十分具有代表性的,如果没有深入的研究要把握其考核的脉络,谈何容易。作为大学教师,其毕竟不是专门从事司考培训的专职教员,从其本身工作的性质、任务和要求来看,要想在这方面投入过多的精力,事实上也力有不逮。

2 对司考背景下刑法学课程教学的几点思考

事实上,湖南警察学院法律系刑法教研室的教师们一直在探索和研究司法考试背景下刑法学课程教学模式和方法的改革问题,从已经过去的几年来看,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有一些经验教训,对此,笔者谈几点自己的想法:

2.1 要改革刑法学课程设置,将刑法学课程教学进一步延伸

法学本科教学比较和司法考试培训有着本质的区别,要完全通过刑法学课堂教学来使学生达到或者具备司考的应考能力,恐怕没有几所院校的法学专业能够达到,基于这种现状,笔者认为,应当从课程设置上着手,将刑法学课程的教学进行延伸。具体做法是,在原有开设的刑法学课程的基础上,开设类似于《刑法实务》的选修课,针对已经完成了刑法学课程学习,并有志于从事司法考试的学生,结合司法考试对学生理论素养和应用能力培养的要求开展教学。这样既可以避免学生在基础理论学习阶段基础不牢的问题,又能够给予后续阶段教师针对司考开展教学以更大的空间,使两个不同层次的教育目标可以有机地结合起来。

2.2 充分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通过网络平台开展教学

现代化手段在大学教学中的应用和普及已经是一种现实,因此,如何进一步发挥其在教学中的应用,应当是新时期大学教师的一种基本技能。从湖南警察学院法律系刑法教研室在刑法教学中的实践来看,利用网络建设精品课程以及依托qq群开展远程教学辅导,已经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也得到了学生普遍的欢迎。尤其是它可以有效解决课堂教学时数的不足,有效开展案例教学和讨论式、启发式教学,提高学生对于业余时间的有效利用。

2.3 进一步完善教师的教学考评机制,将课外教学辅导纳入考核体系

课堂教学和课外辅导相结合,是教师教学两个重要的环节,但是在现有教师教学考核体系中,一直侧重的是教师的课堂教学,对于教师的课外辅导情况的考核基本都流于形式。因此,要全面提高学生的学习质量,就必须要将课外辅导纳入到考核的体系中,这一方面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自觉性,一方面,可以加强教师对学生的引导,及时解决学生在更高层次知识追求中遇到的问题,还可以解决教师中重课堂教学,轻课外辅导的局面。

2.4 针对教师自身的特点,合理安排教学,更好地发挥教师的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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