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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就业方向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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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就业方向

第1篇:法律专业就业方向范文

法律文秘好就业吗你要真指望这个专业文凭,还拿个专科学历,就业的话没有“关系”,估计难了。

问题在于你想要从事什么样的工作了?文职人员?撰稿人?编辑?还是秘书?

我的建议是想好你未来将要从事的工作,并朝其发展。如果是秘书,那就去学速录,这个比较特殊,在文秘中,这个是特别的专长。如果是文职,你没有特定专业的文凭,很吃亏,所以建议你去考自考,然后去考专业证书,再就业“中文专业,自考里面有的,到海师报名”。如果是新闻方向的,如报社,甚至是法律向的,你可以先去问问试试,有点困难,但并不是没有机会。

如果想清闲点,做吃等死的话,去考司法考试。考过了,前途无量。中国三大证书,注册会计师,国家二级建筑师,律师证。估计你也只能向着最后的那个方向去考,那个考出来,你为必须要就业,每个公司都需要法律咨询顾问,你可以挂靠在公司上面,不去工作,每月照样拿钱。懂否?

第一阶段课程通常比较宽泛,只有进入第二阶段攻读学士文凭和硕士文凭时才能真正开始专业化定向。在法国,法律专业的这第一个真正的大学文凭需修完三年高等学业课程后才能获得。这专业学位文凭对至少学过两年法律的外国留学生开放。

法律学士的教学大纲上有商法、社会法、国际法、民法和行政法。这个阶段的学业还不算太专业化(某些职业学士文凭除外,例如,纳尔波纳大学的法律与葡萄产业管理职业学士文凭或里昂第二大学的法律与农业及农业食品企业管理职业学士文凭),但从学士以后的硕士阶段则变得更为专业化,届时得选定专业方向。因为,法律专业硕士阶段可以在普通学科硕士文凭和选科硕士文凭之间选择。

普通法律硕士文凭设立学校有:埃克斯-马赛第三大学、阿尔图瓦大学、尚贝里大学、巴黎第十二大学、留尼汪大学、圣艾蒂安大学、斯特拉斯堡大学。

其它可以修读专科硕士学位的专业有:欧洲法、企业法、欧洲法与比较法、税法、法国法、西班牙法、欧洲法与西班牙法、国际法、法国与德国国际法、公证法、私法、欧洲私法、公法、欧洲公法、专门公法、欧洲比较商业国际法。

第2篇:法律专业就业方向范文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法律问题

2013年被称为“史上最难就业年”,随着高校的不断扩招,就业压力凸显,这个最难就业年高校毕业生达到699万,就业形势异常严峻。正是这种急速扩张的就业压力,使得很多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失去了目标和方向。再则,由于高校就业法律教育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使得毕业生法律知识匮乏、维权意识淡薄,在求职就业过程中经常发生权益侵犯时间。因此,在毕业生求职过程中如何提高法律意识,维护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毕业生在求职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非法收取一定的招聘费用。近几年,有不少公司在招聘时不对劳动者做出年龄、学历、专业、在校表现等要求,以录用为条件引诱求职者,骗取诸如报名费、资料费、注册费、保证金等不合理费用。尤其是在录用以后,以求职者专业知识不足为理由,收取一定的培训费,许多求职心切的毕业生,往往调入此类陷阱。《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所以,在求职过程中,用人单位任何形式的收费都是不合法的。

(2)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一个特殊的阶段,用以降低用人单位的成本,使用人企业能够以最低的成本风险招聘到优秀人才,促使劳动者的风险意识和竞争意识。但是在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扭曲了立法者的初衷。鉴于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的弱势地位,一方面尽可能的延长试用期或者压低试用期的报酬,这往往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决定的;另一方面,以实习期、见习期来规避试用期规定。试用期的作用并未发挥出来,相反,成为了用人单位侵害大学毕业生的工具。

(3)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法律制度的核心,事关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为此,《劳动合同法》第16条、19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不过,许多用人单位为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降低劳动成本,不合理的规避了劳动合同的订立。根据高职高专类调查显示,在贸易、建筑、餐饮服务等非技术行业的劳动合同签约率最低,达到30%以下。由于缺少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争议的处理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4)不合理的运用格式条款。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居于主导地位,因为劳动合同条款往往是事先拟定的合同文本,求职者只是被动的接受,选择签与不签,而很少出现就合同条款内容与用人单位讨价还价的情况。而这些事先拟订好的合同可被视为格式条款。虽然格式条款对企业而言降低了成本,方便不断使用,其现实中的运用,出现了诸多不合理的问题。其一,用人单位往往不提醒劳动者在格式条款中应注意限制自身权利的相关内容;其二,用人单位对自身责任规定不具体,不具有操作性;其三,劳动合同的最终解释权往往在用人单位,一旦发生争议,往往使劳动者处于不利地位。

2大学生就业法律问题的解决途径

(1)加强法律知识教育,树立法制观念。我国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虽说逐步提高,但是总体在世界上仍处于一个较低的档次,高校教育往往引导大学生只重视专业课,而对法律基础课程不予重视,只是应付考试,使学生缺乏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高校应重视法律知识的灌输,尤其帮助大学生树立法制观念。可以加大对法律基础课程的投入,引用案例或者实地参观学习等教学方法,活跃课堂气氛,使学生通过对课程的兴趣,不断积累法律知识,从而形成法律观念,具体可以组织学生到法院参加庭审,从而了解我国的案件审理程序;也可以开展模拟法庭活动,通过学生自己模拟法庭人物,掌握诉讼程序,提高守法意识。加大法律基础课程的考核力度,改变原有的一张卷模式,通过案例分析、问题阐述等考核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使学生重视法律课程。

(2)加强就业指导,指明就业方向。高校应重视就业指导工作,通过设立职业指导课程,培养学生正确的职业观、择业观和应聘技巧,与此同时,应将《劳动合同法》作为单独的一个单元对学生予以讲授,劳动合同应包含哪些内容、试用期的规定、劳动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动争议的处理等等问题要逐一讲授,同时应在课程中对近几年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中出现的陷阱加以剖析,如何避免出现签订不合法劳动合同的现象,对毕业生予以警示,使毕业生能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规范各类招聘,加大监督力度。劳动部门和教育部门应联合规范大学生就业市场,提高准入门槛,尤其针对实习期尚无法律明文规定的,应制定相应的强制性行政规章或者规范,使高校及学生与企业签订的实习协议中存在保障条款,用以避免出现纠纷无人问津而导致毕业生权益受到损害。鉴于目前就业难的现实,相关部门应对用人单位集中培训并签订责任书,督促其遵守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进一步加强政府的调控与监管力度,为大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为社会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另外,还可建立相应的信誉评价制度,这是对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信用的反映,对于信誉好的单位,高校可安排宣讲以及就业招聘过程中的优先待遇,而对于较差的应取消其招聘资格。

参考文献:

[1] 乔楚晗,王欢.大学生就业法律问题的思考[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8(7).

[2] 解廷民.对高校开展大学生就业法律指导工作的认识与思考[J].中国大学生就业,2007(18).

第3篇:法律专业就业方向范文

据近年来的情况看,来到加拿大的女性朋友,尤其是对那些在国内曾经拥有良好工作的众多白领职业女性们,在加拿大却都不得不面临再次选择职业方向的苦恼。虽然很多人已经做好从零开始的准备,可是在这样一个全新的环境中,选择就业领域,找什么样的工作就成为非常艰难的选择。很多女性在选择职业方向和权衡工作与家庭生活等问题上犹豫不决而浪费了很多宝贵的时间。常言说得好:“退一步,海阔天空”。既然已经做好从头开始的准备,就应该放下包袱,从就业实际需要出发,选择适合自己未来的职业方向,并尽快付诸行动。所以,如何了解这个地区的就业市场,从中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道路呢,就成为她们首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总的来说,大陆女性移民在加国的职业定位,大致可分为寻求稳定工作,寻求稳定发展和寻求挑战型三大类。

稳定工作型:一部分女性朋友需要的主要是一份稳定的工作,朝九晚五上班,工作环境好,能有稳定的收入,同时能够照顾家庭照顾孩子的工作。这种工作收入未必很高,但却可以补贴家用。类似的工作有很多,比如牙医助理和幼教助理工作等。牙医助理协助牙医对病人进行诊断和治疗。这类工作的入门较容易,英语要求能够与病患进行日常寒暄并解释简单医疗步骤就可以了。全国牙医助理平均工资是每小时$16.51加元,从业人员也可以考取二级或更高牙医助理证书,在工作中承担更多职责,以获得更高待遇。幼教助理ECA主要承担0-12岁的儿童的教育工作,日常职责包括管理学生,安排活动,设计和准备儿童食品,管理教学器材教学环境,培养学生正确生活习惯等。他们可以在Day care, Kindergarten, Preschool, Nursery school, Community center 等许多地方工作。

稳定发展型:有一部分女性朋友需要的不仅仅是一份工作,更需要一份事业,希望未来职业发展有很好的发展前途,类似的工作主要有社工,办公室文员和会计等。社区/社会服务工作者(社工)主要为社会提供各种公益,工作范围非常广泛。官方统计数字显示七成的社工在社区中心或健康及社会援助机构等非赢利组织工作,另有三成服务于公共行政管理部门如各级政府。社工工作一般需要懂两种语言,入门门槛相对比较低。在安省,一个初级社工的年收入为32000加元到42000加元之间,中级社工的年薪达47500加元左右,最突出的就是工作机会密集涌现,以大多地区最为突出。社工行业从业人员可以考取专业资格证书,辅助未来的职业发展。社工在加拿大是一个备受大众尊敬的高尚职业。办公室文员和会计工作,要求必须有商业沟通技巧,文职工作处理技能和基础会计技能和知识,这三项素质缺一不可。加拿大一般的会计文员的平均薪金是每小时14.88加元,办公室文员工作的平均薪金是每小时15.53加元。会计文员如有意向继续深造,花4-6年时间得到注册会计师的执照,薪金待遇都会有显著提高。有几年经验的文员可晋升为高级文秘和助理等,工资平均每小时$20.60加元。

寻求挑战型:在加拿大喜欢寻求挑战,希望能够进入高工资阶层的女性朋友,可以考虑选择入行难度较大,但未来前景看好的职业。虽然进入这些工作领域需要一段时间的努力,但是一旦成功进入这些行业后,前途无量。例如法律顾问,律师助理和专业洗牙师工作等。逻辑思维能力强,编辑能力优秀,富有专业素养的职业白领们可以考虑法律顾问和律师助理工作。从2007年5月开始,法律顾问行业受加拿大法律协会的监督,独立营业的法律顾问需要考取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Paralegal license)。在多伦多地区工作的职业法律顾问的平均年薪为$53520,自主经营开设法律咨询公司的收益会更高。这份工作不仅仅可以获得稳定的工薪,更可提供事业发展的机遇和实现自我价值的成功感。对独立自主的职业白领非常合适。洗牙师(洁牙师)是公认的女性金领工作,初入行的洗牙师工薪达到$35每小时,卑诗省的平均起薪达到$40每小时。Service Canada评价专业洗牙师未来的就业前景光明,在各行业评比中名列前茅。这个行业要求上岗人员必须有专业执照,这份工作对动手能力要求高,对语言要求相对较低。在工作当中相对独立,更有机会在某些省份开设自己的洗牙师诊所。因此,这个职业也是华人女性朋友的不错的选择。

第4篇:法律专业就业方向范文

关键词:法律专科;就业;措施

中图分类号:G64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0845(2007)07-0129-02

收稿日期:[HTSS]2007-01-25

作者简介:王倩(1973-),女,山东临沭人,讲师,硕士,从事法学研究。

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608所普通高等院校设置了法律院系或法律专业,比五年前翻了一番。法律专科生的招生人数一直超过本科生人数,但其就业状况却不容乐观。据教育部2006年6月底公布的统计结果:截至6月20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平均签约率达到50%左右,其中,专科(高职)生签约率约30%。如何解决法律专科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成了一个亟需解决的难题。

一、法律专科毕业生就业存在的问题

1.毕业生人数众多,但就业途径少

近年来,法律专业成为大学里的热门专业。除了普通大学普遍设有法律专业外,几乎所有的高职院校也都开设了此专业。据招生部门统计,2006年与2005年相比,大专生的招生增加速度比本科生快3.3个百分点。法律作为热门专业,增长的速度还要更快。与招生人数的增加相反,法律专科生的就业面却越来越窄。据笔者调查的数十个市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考条件中,几乎都要求是本科及以上学历;有一些企业法治观念淡薄,狭隘地认为,企业不会每天都有法律问题要解决,法律人才不会给企业带来直接利润,而不去聘请法律人才。即使有些大型企业招聘法律人才,一般也要求是本科及以上学历。用人单位的学历歧视无形中提高了法律专科毕业生的就业门槛。根据中国人事部人才市场公共信息网的统计:2006年专科生的需求比2005年吸纳的专科生数有大幅下降,降幅达39%,名列需求前20名的专业中只有3个专业要专科毕业生,但法律专业不在其中。

2.学校对学生培养与市场对人才的需求相脱节

由于我国法学教育起步较晚,没有比较成熟的法学教学经验,绝大多数法学院、系的专科教育没有明确的培养方向。特别是在教学过程中,尚未形成自身的特色,在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方法、教学评价等方面成为同专业本科教育的“压缩饼干”,没有充分体现出法律专科教育的目标特色。另外,法律专业的设置比较单一,一般只开设法律事务专业,而没有对法律事务作更详细的划分,这与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的现实需要不相适应。法律专科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高等法律专业实用性人才,“实用性”和“职业性”应是学校培养的重点。但很多学校都只注重对学生知识的灌输,却忽略了对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培养,这与社会所需的法律实用型人才是严重脱节的,也造成了许多法律专科学生面临着学无所用的尴尬局面。

3.毕业生自身能力不强,但就业期望值很高

随着高校扩招,专科生的录取分数也一路走低,这直接造成了毕业生素质的良莠不齐。很多学生的学习能力、思考能力、自控能力都很差,而学好法律又需要这些能力。先天不足再加上我国传统的教育方法存在的问题,造成了法律专科学生在知识结构和实践能力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社会上普遍反映,法律专科毕业生缺乏对法律的实际运用能力,对法律实务的实际运作方式不了解。他们多是单纯地硬搬、硬套法律条文,而缺乏对案件的具体情形进行具体分析的能力。毕业生的能力有欠缺,不能满足用人单位的需要,但是许多学生对就业却有着不切实际、盲目乐观的追求。江苏警官学院关于“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的调查报告”中显示,工作稳定的公务员是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就业首选,并且大多选择到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就业,选择到基层或者到西部去工作的不到8%。他们对就业后的收入期望与实际情况也有很大的差距。从社会的人才总需求量来看,专科毕业生的就业并不十分困难,难的是摆正好自己的就业心态。应该说理想和现实的错位,加大了专科生择业的困惑,造成了他们的就业难。

二、解决法律专科毕业生就业难的措施

1.控制法律专科生的招生人数,拓宽就业途径

(1)教育行政部门应该控制法律专科生的招生人数

首先,限制没有相应的办学条件的学校开设法律专业。如前所述,高校扩招后,法律院校、系如雨后春笋般破土而出,其中有很多学校的教学设施、师资力量等根本不具备设立该专业的相应条件。而这些条件又是提升法律专科毕业生的教育质量和社会形象的重要保证。其次,在招生制度方面,允许法学类高等院校提出一定的特殊要求。法学类人才从事的主要是审判、检察、法律服务等方面的法律职业。这些职业对人才的要求是很高的,它不仅要求从业者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论辩能力,还要有很好的写作能力;不仅要精通法律专业知识,还要熟悉相关的社会知识……为了避免就业时的困难,应该在招生的环节上把好关。

(2)组织、人事部门和劳动部门应该拓宽就业途径

首先,组织人事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公务员招考、选调和选拔等人员录用制度。从目前来看,应届法律毕业生就业的首选途径就是参加各级公务员考试,而这些考试的报名条件一般会有学历上的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这就把专科生排除在外了。其实既然国家允许招收法律专科生,就应该给与他们与法律本科生同样的机会,不应有学历歧视。其次,劳动部门应该采取各种措施,广开就业渠道。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目前仍有很多尚待完善的地方。就法律专业毕业生而言,举办法律人才市场专场很有必要。目前,多是用人单位直接到高校挑选学生,或者学生通过熟人推荐就业,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的专门人才市场尚未发展起来。如果能在一定的区域组织专门的法律人才市场,对毕业生的就业必将大有裨益。

2.学校要积极改革法律专科人才的培养模式

学校担负着为社会培养合格法律人才的重任,学生认识法律、运用法律的能力首先是在学校养成的。要使法律专科生就业时有竞争力,学校的教育教学就要面向市场需要,改革现有的培养模式。

(1)根据市场需要设置实用和急需的专业

法律专科教育的目的在于急社会之急,为社会培养应用型、技能型的法律人才,所以在专业设置上要通过对法律职业岗位的社会需求的调查与分析,设置出更适合社会需要、更受社会欢迎的专业。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国家和社会对涉外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大大增加,而我国目前非常缺乏这类人才,因此可以考虑设置法律英语、涉外经贸法律事务专业等等。设置了合适的专业后,就要引导学生选择适合自己的专业,具体要考虑学生的兴趣、能力、特长以及以后的就业期望等。不同专业的教学重点也应该不同,专科教育的重点就要体现出“专”字。

(2)在教学方法上,要加强案例教学和其他实践性教学

能否为社会培养合格的人才,最重要的环节就是教学方法的选择。我国传统的教学方法是以讲授法为主,比较注重知识的系统性传授,却忽略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目,为了使学生更好地适应就业市场的需要,必须改革目前的教学方法,加强案例教学和其他实践性教学。

首先,实施案例教学和诊所法律教育。案例教学,是指以简洁的语言文字形式,再现一个法律实践活动的基本过程,从中提出法律制度完善问题或者法律适用问题,引发并组织学生讨论,使之由此掌握法律知识,获得法律技能,形成法律观念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能够极大地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有效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自觉性,适应学生构建知识、接受知识的内在认知程序,同时也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诊所法律教育,则是指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律师或老师的监督和指导下参与到律师通常所做的行为中来,包括为当事人诉讼等。广义来讲,诊所法律教育包括了作为法律角色的学生在某种受到指导的环境之中,通过开展某些有效的形式,如法律援助,有意识地让学生直接参与司法案例的处置,从而将法律理论、法律条文融会贯通到法律咨询服务和诉讼服务等实践活动中,使学生真正掌握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操作运用,培养学生树立良好的职业责任意识,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专门人才。

其次,组织好课外实践活动。课外实践活动包括法院旁听、律师事务所见习等。法律教学单位及任课教师可以选择一些较为典型的案例,组织法律专科的学生去法院参加旁听。借助旁听,让学生直接目击庭审的全过程,学习、观摩法官、检察官、律师运用法律知识的技巧和风采,了解庭审的程序,加深对所学法律知识的理解与运用。也可以联系一些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让学生在周末和寒暑假去见习,通过和当事人的直接接触了解真实的案例,培养学生在纷繁复杂的社会涉法问题中以法律的思维考虑问题,提高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操作手段以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3)在教学评价上,要以考查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为主

考试制度是教学评价制度的核心。与传统的教学方法相对应,目前法律专业的考试内容一般是以考查学生对基本知识的掌握为主,而忽略对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考查。因此,应该改变传统的考试方法,以采用口试、笔试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将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及其在人才市场的竞争能力作为评价法律教育质量的重要内容。

(4)加强就业观念教育,指导学生务实就业

学生从一入学,学校就应有意识地对他们进行择业观念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新型职业观和“先就业、再择业”的新型就业理念。鼓励他们拓宽视野,到公检法系统以外的单位寻找就业机会,特别是引导毕业生到山区、到西部、到基层去就业,指导他们就业和创业并举,参与竞争,自主创业。

3.毕业生要提升、完善自身素质,降低就业期望值

法律专科学生应针对就业市场,选择自己的目标,调整学习锻炼的方向和策略,及早做好择业的准备。尤其是要根据自己的特长和兴趣,选好专业。在校期间应珍惜大学学习机会,合理利用时间,提高学习效率,并积极参加专业实践活动,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提高就业竞争力。同时,要降低就业期望值,专科毕业生必须冷静面对现实,积极调整自我认识,务实寻找就业机会,到最需要自己的地方去工作。应该看到,基层部门或者我国西部地区还是非常需要法律专科人才的。

参考文献:

[1]贺卫方.中国法律职业:迟到的兴起和早来的危机[J].社会科学,2005(9).

第5篇:法律专业就业方向范文

摘 要: 1999年我国高等教育体制开始改革,高等教育招生规模的扩大,随之而来的是大学生数量的持续增长,大学生出现就业难。如何引导大学生就业,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成为提高就业率的重要保障。促进就业涉及到政府、劳动者、高校和企业四方,作为政府最需要做的是依法保障大学生的就业权益,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创造健康的就业环境。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就业能力

中图分类号: 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17003502

伴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迅猛发展,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人数逐年增加,2013年高校毕业生人数699万人,当时称为“史上最难就业年”,2014年毕业生人数达到727万人,毕业生总量的压力进一步加大,大学生就业问题日益突出起来。高校是学生从学校到社会,从学习者到劳动者转变的中间环节,也是学生社会化重要的一环,目前各高校为了帮助学生实现这样一个重要变身,在提高大学生的个人的就业能力上下足了功夫,从知识、技能、面试技巧、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心理等等方面做过许许多多的研究与实践。但是,大学生就业不仅仅关乎学生、高校与用人单位三者的关系,作为高等教育体制从属于政府,作为政府如何积极扩大就业的公共职能?如何建立机制保障大学生的就业权益?本文以从服务型政府为视角来谈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障机制。

1 我国大学生就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就业法律制度不够完善。2008年《就业促进法》的正式实施,该法加大了国家和政府关于就业的扶持、就业救助制度,明确了国家和政府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保障了劳动者公平就业,是一部专门促进充分就业、保证劳动关系协调发展的法律制度。但是在就业权益保障这一点上,《就业促进法》没有充分体现,没有处理好就业权和国家义务的关系,具有临时性对策的性质,尤其在程序性权利和救济制度上乏善可陈。

(2)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意识淡薄。大学生对于就业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文本(如协议书和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等)不够深入了解,对签订的法律文书在出现争议时该如何解决比较模糊。在就业权益受到侵害时,较少的大学生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一个方面是对法律的程序不太了解,不知道如何正确操作;另一方面对法律的信任度不高,法律制度没有提供给大学生足够的公平,法律的执行与大学生的法律期望值不相匹配。

(3)高校的人才培养模式有所局限。目前大部分高校拘泥于人才培养计划,注重大学生专业知识积累、技能本身、个人品质、面试技巧、简历书写等静态能力的培养,而对如何创造更适应这个社会的培养模式,如何培养知识和技能的动态运用方面的能力有所欠缺,大学生缺乏相应的操作能力和实践能力,学生的静态能力与行动和活动的动态能力结合不够,由此,高校培养出的成品(精品)与社会的就业机制环境是割裂的,大学生就业后不能达到人职相匹配。

高校的就业指导模式问题也较明显,虽然各高校在大学二年级开始就业指导课,课堂内容理论说教性过强,主要是围绕国家和地区的就业政策、面试技巧、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等,授课教师来自于学校从事于学生管理工作的辅导员,大多数教师没有实践经验,纸上谈兵,学生没兴趣,老师也是完成教学任务,这种就业指导意义甚微。

(4)政府就业服务不到位。经济结构不合理与劳动者技能机构不合理导致就业率走低。大学生就业市场的运行机制是市场机制,政府作为主要的参与者,缺乏公共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机制,就业市场、劳动力市场中的供求趋势、结构变化情况缺乏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进行测算,就业服务的科学化水平不高;国家的经济形势、政府的相关政策对学生的专业类型和专业发展势头推进较少;学生和用人单位的就业信息不对称,各高校毕业前夕的双选会,企业和学生之间互不了解,匆匆走个过场,双选会等于双盲会。

2 国外大学生就业保障制度研究的梳理与分析

(1)日本大学生就业体系分析。日本原来的两项就业制度为新毕业生一齐录用制度和终身雇佣制,终身雇佣体系确立的几十年来,日本人也已经习惯了从一而终、企业大包大揽的就业方式、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随着就业体制和雇佣方式的急剧转型,社会的贫富差距对人们的价值观念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和影响。日本大学生就业体制进行了现代转型,转向了雇佣方式多元化,市场就业模式,自由就业制度。政府的就业援助、就业支持,高校的就业指导,加强对国家经济活动和教育活动的干预,将劳动力培养计划纳入经济计划。实行国家主导型的积极就业政策,发挥就业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积极推动相关就业政策的法律化,政策法律化高度明确大学生就业的权利及政府和社会的义务。另外,宽松的社会心理环境和宽容的社会态度也促进了日本大学生就业观念的理性化。

(2)美国大学生就业体系分析。美国已经形成了以法律为保障、以高校为中心、以联邦政府为依托、以中介机构为辅助、用人单位积极参与的较为完善的框架体系。政府、社会和高校三位一体,共同促进就业服务工作的进行。政府主要提供就业信息,制定促进就业的政策和法律;高校是就业指导和培训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并且根据社会的需要积极主动地调整专业和课程设置;社会上的中介组织是连接政府、学校和学生的桥梁与纽带,沟通三者之间的信息,就业服务人员的专业化。

(3)德国大学生就业体系分析。德国立法机构在大学生就业方面主要制定相关就业法律《职业教育法》《就业促进法》《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就业环境;政府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提供政策与法规引导及就业信息与培训等服务;德国中央联邦劳工总署与各地方的劳动局是主管就业的政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全国的就业政策,促进大学生就业,创造更多的工作机会,提供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雇佣失业人员等,强化劳动部门服务职能,提供就业信息统计、就业培训等服务。

(4)法国大学生就业体系分析。法国的政府、学校和企业对高校的大学生职业指导服务中发挥各自的职能和责任。作为政府,提供充分的就业服务,出台多项政策对聘用应届和失业大学生的企业进行一定期限的减免其社会福利分摊及部分税收,并按聘用大学毕业生人数给予一定补贴;创建个性化教育小组,为劳动者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鼓励青年创新创业。作为高校,重视大学的专业指导和今后职业规划;帮助大学生联系实习单位,为就业打下基础;提供就业前互补性专业培训和综合能力培训课程;关注学生的第一份工作。作为企业,重视与政府和高校的合作,帮助高校解决实习难题,企业管理人员介入学校的决策层提出相应的课程设计和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

3 对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机制的几点思考

以服务型政府的视角来看,政府在促进和保障就业方面责无旁贷,在大学生就业市场中应发挥“纽带”和“推手”的作用,积极沟通和协调各相关部门,发挥就业服务的整体效能,提高就业服务的科学性。

(1)完善就业法律制度,维护大学生就业权益。

首先,明确《就业促进法》中政府的义务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地位。保障大学生就业群体的权利,如就业市场信息知情权、就业竞争权、就业平等权、就业公平待遇权、违约求偿权、公共就业保障权、自由择业权等;降低维权周期,简化劳动争议解决程序,加强对就业权益维护的实效性;维护试用期权益,限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扩大受教育权内容,把学生的学业和职业方向的指导与信息纳入受教育权中,学校、教师或职业方向师应帮助学生确定其学业和职业方向,并为学生完成学业和学业结束后的就业提供方便。

其次,推动相关就业促进政策的法律化。在国家促进就业、市场调节就业、劳动者自主择业的市场就业新机制下,注重各项公共政策的相互配套性和体系化,如户籍、社会保障政策等;成立大学生维权、服务的职能部门,可以邀请或聘请高校从事法律研究和实务的双师型教师来为大学生就业服务,更好地保护大学生的权益。

政府要通过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人力资源供求双方在就业市场上的“交易行为”以及职业介绍机构的中介行为,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实现就业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建,最终建立公平公正的劳动力市场秩序,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更好地促进就业,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提高政府服务能力,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开展就业市场调研,积极推进教育改革。在经济调整过程中就业率不高,结构性失业现象严重,这就需要政府提高公共政策服务能力,保持劳动者的就业能力与社会需求的衔接,政府应对就业市场及做出时反应,宏观调控我国高等教育专业的设置,在稳定基础学科的同时,促进高校靠社应用型学科及新兴专业,及时调整对学生专业素质的培养,使劳动者个体环境和劳动力市场环境有效交互,完成职业导向和求职自我效能,促使大学生的就业能力为市场所接受,促使良好的就业环境得建成。

实行就业扶持和保障制度,帮助应届大学生解决就业问题。目前政府购买大学生就业服务岗位能有效提高大学生就业率,这种就业援助制度要明确服务对象,服务职责,否则会让部分大学生产生等靠要的心理。政府有责任给予大学生提供多层次的工作环境和机会,不断开发劳动力资源,发展和完善职业介绍、失业保障等公共服务体系,通过服务提供机制的创新,引入市场机制和合作机制,不断提升政府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最终把学生扶上马送一程。

(3)充分运用高校社会资本,为学生和企业搭建就业桥梁。

高校经过与企业、事业单位、研究所、私企等多方面机构的长期的校企合作等积累下来的社会资源和关系的综合体,是完全能够为高校所利用。一方面,扩大学校的社会资本的范畴,增加就业信息总量,保证学生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人才的基本需求,减少大学生就业的盲目性,提升大学生就业层次和针对性,同时,降低信息获取的不对等性,保证信息利用高效率。另一方面,保障大学生学习期间的见习和实习工作,搭建毕业生和实习岗位的市场化运行,进行就业前的体验。

(4)政府成立就业指导署,提高大学生就业能力。

国家可以在各行政区域设立就业指导中心,安排全职工作人员,或者聘请专家、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经理、优秀校友担任兼职,服务所在地的高校学生。政府免费为学生提供就业政策法规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办理失业登记、就业登记事务,引导就业工作健康发展。尤其对于应届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应予以直接帮助,可以设立职业咨询处、实习机会咨询处,安排职业咨询师帮助学生制作修改简历、指导他们如何展示自己的能力,鼓励他们拓展个人的交际圈,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导大学生顺利就业,这样可以减轻政府的压力,缓解社会矛盾。

参考文献

[1]刘和忠.德国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启示[J].外国教育研究,2001,(5).

[2]张文强.关于完善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的探讨[J].河南社会科学,2008,(7).

[3]杨国军.从欧美经验看我国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的完善与创新[J].职业教育研究,2008,(6).

[4]杨艳红.政府促进大学生就业政策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7.

[5]王欢,桂玉婧,李松平等.经济学视角下的大学生就业成本研究[J].中国市场,2012,(4).

[6]徐莉,郭砚君.大学生就业质量与社会资本关系研究―以武汉高校为例[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0,(5).

第6篇:法律专业就业方向范文

(一)国内外有关法务会计的争议聚焦迄今为止,国外有关专家学者对法务会计的定义众说纷纭,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关于法务会计的界定也是争议颇多,法务会计到底应归属于会计学科还是法学科?亦或是归并到审计学科?仔细分析诸多观点,不难发现它们之间有许多交叉重合,也有部分差异,归纳起来无非就是以会计为重心,还是以法律为落脚点,或者说可划分为广义的法务会计和狭义的法务会计,要视具体目标而定,国外的主流观点分析归纳有如下特征表现:第一,法务会计的内涵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即从单纯的会计(舞弊)调查向会计鉴定、诉讼支持等司法纵深方向延伸扩展,这体现了多学科交叉渗透有不断扩大的趋势。第二,现阶段,法务会计的定义进入了“林立”状态,各种说法不断涌现,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呈现百家争鸣、不断创新的景象。第三,理论研究专家与社会实践专家对法务会计的界定具有很大的差异,主要源自视角不同,研究领域及价值观存在差异。从国外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主要是侧重于对法务会计实务的探讨,又受到案例的推动,较多关注热点问题和技术解决方案,特别是在执行舞弊审计、财务调查时的应用,至今已形成一套有效的、系统的舞弊调查方案以及在收集证据过程中所用到的先进技术方法,但对法务会计的理论渊源和理论框架的探索则非常少。国外学者对法务会计概念的定义趋于完善,但都未涉及到法务会计主体,有所欠缺。而研究方法方面,主要是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历史的概括总结以及案例研究,实证分析很罕见。由此不难发现实用主义原则在法务会计理论发展中的作用以及案例对法务会计理论的推动,这种实用主义原则现在仍起很大作用。从国内学者对法务会计概念的界定观察,有的是从处理经济纠纷中法律问题的视角进行界定;有的则是从学科和实务双重角度予以界定;还有的是从现行司法会计体制的角度对法务会计进行诠释。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二)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想要对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进行定位,应先明确法务会计的一般涵义。综合各家观点,总结我国法务会计的社会实践,笔者认为,所谓法务会计,是指由独立执业的法务会计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运用会计、审计及法律等多学科交叉知识和专业技能,对社会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纠纷及欺诈行为等进行调查、审核、估算、分析和鉴定等,据以提出鉴定意见或为法庭审理作证的特定专业服务活动。它是以法学和会计学理论为基础,集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学于一身的综合叉学科。要理解上述法务会计的基本涵义必须把握住以下五个要素:

二、法务会计的目标

(一)法务会计的技术方法。法务会计的技术方法是在执行法务会计业务时需要综合运用的调查、审核、估算、分析、判定与鉴别等技术方法,以取得合乎法律要求的各类证据。法务会计与传统会计的最大区别在于:法务会计所执行的业务职能及出具的专业报告都是直接为法律服务的。法务会计经常涉及舞弊调查,并为公、检、法等职能部门和纪检、监察、律师辩护、经济调查及审计等专业活动服务。法务会计师执业有助于社会各界了解和解决诸如经济损失,特别是金额方面的损失。另外,法务会计师还经常帮助内部管理部门强化公司内部控制,以减少内部舞弊的发生。可见,法务会计师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包括:经济纠纷、经济过失和经济犯罪等,其基本职能是向法庭等职能机构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庭客观、公正地裁决经济案件的专业依据。在法学科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方案中,已经确定的法学(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目标为:“本专业方向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会计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灵活运用审计的技术方法,熟知证据规则和法定程序,熟悉国内外会计财务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际惯例,能够综合运用法律、会计审计知识、方法和技能,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人际沟通、信息技术或区域分析、解决法务会计问题能力,具备会计、税务、审计、鉴证等法务会计职业技能,适应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社会中介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等需求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这一目标定位的鲜明特点是:具体详尽、面面俱到、学科交叉,涉及面广,出发点是适应性强,无论市场变化有多大,似乎都会有好的就业去向。但是,目前的就业竞争压力大,人心浮躁,学生一般只注重眼前,价值取向以实惠为主。经过几年来的培养实践,笔者以为,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或专业特色方向,不论是在法学科下的,还是在会计学科下设的特色方向,都应该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需要源于实践需求,又高于实践要求,应符合科学发展观和与时俱进的原则,既要简明扼要,又具有专署性和可操作性,而且还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保持预留发展空间,要可持续下去。培养学生的周期较长,市场瞬息万变,可能招生时形势一片大好,可到毕业时,市场风向标变了,所以,还是要有缜密的顶层设计。基于上述情况,分层次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的目标本科可定位为:本专业(方向)培养适应信息化国际市场竞争需要,德、智、体、美协调发展,具有法学应用基础与财务会计学功底,能够综合运用法律规则调查各类经济纠纷与财务舞弊案件证据,并胜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相关岗位需求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硕士人才培养的目标可定位为:本研究方向培养适应信息化国际市场竞争需要,德、智、体、美协调发展,具有较深厚的法学应用基础与财务会计学功底,能够综合运用法律规则调查取证各类经济纠纷与财务舞弊案件,具有创新精神,并胜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相关岗位需求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博士人才培养的目标可定位为:本研究方向培养跟踪信息化国际市场竞争变化,德、智、体、美综合发展,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与财务会计学理论功底,能够综合运用法律程序调查研究各类复杂的经济纠纷与高端舞弊案件,具有创新精神,并胜任跨国集团、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研究与实践的复合型高级人才。美国高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视培养模式和路径不同而有所区别。许多美国高校目前对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仅停留在研究生在职教育阶段,加之社会上法务会计人才稀缺程度较高,各高校确定的法务会计培养目标以“能够胜任法务会计、舞弊调查等相关工作”为主。

(二)各类层次人才培养目标下的课程体系设计一般复合型专业(方向)人才培养计划中的课程设计较普通专业的课程设计复杂且目标要求高,搞不好就会出现“两张皮”或“拼盘式”的局面,全凭学生自己去消化融合。在学分有统一规定、不能突破的前提下,需要课程设计者科学合理地进行课程体系的设计。法学院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通常偏重开设较为系统的法学科类课程,因为法学科的一级学科门类较多,国家统一规定的法学科基础和主干课程就有十六门课,加入各部门法、专业法规,令人眼花缭乱,再按照教育部统一规定的大学必修课、通开课、通识课,跨学科选修课等,剩下极其有限的学分分到复合的会计学科、审计学科,达不到需求。学生就业时常常出现会计学功底不扎实,法学又难就业。为改变这一局面,只能再尽力压缩法学类课程,增加一些经管类会计课程,但交叉融合又是难题,还是改变不了“拼凑”的色彩,改革创新就要冒风险。所以需要每年微调课程开设计划,按照“通、识、精、活”原则构建课程体系,逐年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同样道理,在会计学院下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课程体系设计正好相反,通常偏重开设较为系统的经管类会计学科课程,在国家统一规定的经管类学科基础课程就有十到十二门课,加上按照教育部统一规定的大学必修课、通开课、通识课,专业主干课以及跨学科选修课等,剩下的要想置入法学科一系列课程不大可能,只能选择性嵌入部分主要的课程。学生就业经常是会计学具备一定的功底,但是法学知识不系统,法学思维跟不上。无论在哪个学院下面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方向),最关键的是看学生的兴趣和未来人生的发展方向,根据获取哪个学士学位来定它的主要知识结构取向,然后实施课程再造系统工程。我们通过三年的努力,尝试性地进行课程再造,打破“拼盘式”局面,为有效地节省学分、提升专业交叉和学科融合度、扩大复合效果、增强实战能力,组队实施了课程开发计划,目前已经完成五门课程的改造和教材出版任务,正在试用阶段,还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再进一步深加工使之完善。目前,在我国,为适应社会对复合型法务会计人才需要,缓解单一专业的就业压力,除了积极申办本科层次的法务会计专业以外,可以尝试多元化培养模式,如在财经类院校的会计学或法学专业开设法务会计第二学位;为增强学生的发展后劲,可以像国外一样,实施本硕连读制度,在本科阶段主修会计学三年专业,在硕士阶段主攻法学科和实践应用三年;实施硕博连读制度,在硕士和博士阶段偏重法学和交叉融合性研究,培养出真正的法务会计高端人才。

三、探索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新模式

(一)国外职业资格考试与专业教育结合培养模式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应拓宽思路,开阔视野,转变观念,借鉴ACCA/CGA等在国内高校的办学成功经验,尝试探索学历教育与ACFE(美国注册舞弊审核师)职业资格教育相结合模式。本科阶段学习的第一要务是厚基础、宽口径、重思想、强能力,以专业素养教育为主,有的专业课直接对接ACFE的职业资格考试内容,抢占先机,凸显法务会计专业特色,并有针对性地解决学历专业教育与社会实践需求脱节问题,以适应市场变化对特殊人才的需要。

(二)探索国内与国际合作办学模式目前,经济全球化,市场竞争国际化,国外大学积极抢滩中国的教育阵地,为了充分体现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教育的“国际化”并不断扩大队伍,我们应具有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发展战略眼光,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的方式,与国外有专长的大学合作,联合培养法务会计高层次人才。具体可以推行国际化“2+2”、“3+1+1”、“4+1”等培养模式以及“国(境)外高校交换生”等人才培养模式等。

(三)校内跨学科基地班培养模式现在许多院校都按大类招生,可以在本校的会计学专业与法学专业搭建一个“2+2跨学科专业平台”,由学生自主选择未来的发展方向,还可以组建“创新法务会计人才基地班”,选拔优秀学生进入实验班,推行全新教学法,设置综合性较强的特色系列课程。此外,有条件时不妨借鉴重点大学的办学经验,采取本硕连读或硕博连读模式,即本科阶段完成会计学教育,法学科放在硕士和博士阶段完成。美国高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模式表现为:要么仅限于开设舞弊调查与白领犯罪调查一门或几门法务会计相关的课程,涉及有关诉讼支持的培养计划较少。据调查,已有17所高校开设了法务会计课程,向学生系统、全面传授法务会计知识,其中有5所高校开展了法务会计本科教育的尝试,还有两所高校同时开展法务会计本科和硕士学位教育,其他高校多数只开展法务会计硕士学位教育。而大多数高校都设置了入学门槛,如工作经历、相关预备知识和学历要求等,主要教育对象为在职或在校生,主要教育形式为远程教育和全日制教育。开出法务会计课程的绝大多数是经济学院和会计学院,少数高校由法学院承担。

四、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建设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就业遇到的尴尬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需求巨增,新兴行业越来越多,学科划分也日渐细致,科学研究及各领域拓展急需一些有学科专业交叉融合背景的复合型人才,市场调查研究和社会实践显示,法务会计人才大有可为,如各级财政、税务、物价部门,公检法、纪检审、银行、企业等都需要既懂法律,又精通业务的复合型专门人才。目前,法务会计专业的毕业生总体上很受欢迎,但在就业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尴尬。有些单位在招聘时,要么招纯法学的,要么招纯会计学的。从每年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的专业要求看,要么是延续多年以前的专业类别要求,要么有新类别出现,但并没有单独设置法务会计这一类别,对专业要求也没有添加到新增加的目录中,学生如果选择要报考公务员,只能走法学系列,要去企业单位就只能选择会计学,可实际毕业时不可能同时拿两个学位,所以学生往往很纠结,到底要拿哪个专业的学位。笔者认为,国家人事部门公务员招录过程中,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与时俱进,根据有效需求,及时地更新招录专业目录和进行岗位设置更新。政府部门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真正发挥宏观调控和政策导向作用,从根本上解决就业难的问题。另一方面,高校也有责任千方百计扩大宣传和影响,有效推介复合型人才深入各行业基层,利用寒暑假的社会实践机会和招聘会及网络舆论宣传阵地,做好信息沟通工作,借助政府和社会舆论宣传和网络信息强力推进法务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和行业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健康运行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法务会计与舞弊审计的辨析近年来,国内外资本市场上的企业财务造假、会计舞弊以及高级管理层犯罪案件此起彼伏,由此对舞弊审计和法务会计的需求日益兴盛,刺激国外的舞弊审计研究迅速升级。而在特别复杂的经济案件中,单凭舞弊审计和法务会计唯一手段是无法完成的,经常是双方交叉并联合作战,优势互补才能顺利结案。法务会计的产生和具体内容与舞弊审计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而许多著作和学者经常将两个词交叉使用,或者混为一谈,事实上,舞弊审计和法务会计虽然有相同之处,但也存在着差异,详细了解两者的异同,合理安排,使两者相互配合协作,有利于在调查舞弊案件时使两者的优势最大化,促进反舞弊事业的发展。例如,美国“世通”公司董事会在知道发生财务舞弊欺诈案后,立即成立了包括前联邦总检察长、审计人员、律师等专业人员在内的“特别委员会”展开独立调查,聘请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执行部门前首脑提供咨询,共同解决财务欺诈导致财产被非法侵占案件中的财务、法律、会计等问题。在这之中,审计人员对账务进行舞弊审计,而前检察长、律师、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前首脑则相当于法务会计人员,对于账务资料提供法律方面的专家意见,支持诉讼,两者相互配合,共同解决财务欺诈案中的会计、法律问题。

(三)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课堂教学案例建设法学科与会计学科的最大共同点在于实践性强,为不断提升教学质量和效果,应注重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还可聘请校外兼职教授定期来校讲学,如聘请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有丰富实战经验的法务会计专家授课。以往单纯的法学或会计学课堂教学也有许多案例可以穿插学习示范,多年的经验积累和案例素材获取都较为便利,也好编制成案例库。但是法务会计的课堂教学,包括教材编写却比较困难,成型的案例几乎没有完整的,这就需要教师深入实际去发现挖掘,并组织课程组员抓住办案机会,团队式合作,不断反复实践探索法务会计调查与诉讼,再凝练提升编制成适合课堂教学的案例资料,供学生熟悉操练学习之用。

第7篇:法律专业就业方向范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法院新收各类案件超1000万件,同比上升3.38%,而2011年全国法院新收各类案件则突破了1100万件,同比上升了5.85%。不断上升的诉讼案件数量表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正日趋增长。

但目前法律人才的供应仍未能满足市场的需求。根据有关资料统计,全国平均每万人拥有律师的数量仅0.8名,这个比例不但低于发达国家(如美国30名/万人,英国15名/万人),而且还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巴西20名/万人,阿根廷12名/万人)。而且,我国现有企业5000多万家,但仅有四万余家聘请了律师当法律顾问。

从个人律师拥有量以及不断上升的诉讼案件数量来看,可以说,作为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的第一选择,律师行业从总量上还远未饱和,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环境的改善,社会上对律师、法务等法律人才的需求将会增加。

另外,由于中国已经加入WTO,各类对外贸易摩擦和纠纷日趋增多,因此,懂英语和国际法的律师的职业前景十分看好。

一般来讲,法学专业主要有四大就业方向,分别是律师、公务员、企业法务人员以及法学教育。但由于法学概念涵盖面广,也存在着大量的具体针对性的优势就业领域。一般这类领域的职位对专业要求较高,从业人数较少,但薪水绝对高。例如,商法与经济法专业的可以去当会计师、审计师等财会人员,或者从事证券行业。知识丰富、对娱乐圈感兴趣的可以去当影视法律顾问,跟在影视大腕们身边,钱绝对是赚得不少。

第8篇:法律专业就业方向范文

关键词:选修课程;模块化;学科导向;就业导向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6-0224-02

目前国内高校的法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基本由必修课和选修课两个部分构成,一些高校还将选修课细分为指导性选修课与任意性选修课。在选修课部分,各校根据主流法学学科内容、自身特色、学院师资力量等因素开设,并无一致的模式,全国范围内各校法学专业的选修课开设可谓五花八门、丰富多彩。但就学生选课而言,多是出于兴趣爱好等非理性因素,缺乏对选课的系统规划,导致课程的选修与学生的考研、就业、出国等毕业去向之间失去关联,浪费了学生的学习时间,也浪费了高校的教学资源。为解决这些问题,本文将探讨在法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就选修课程进行模块化设计的必要性,比较不同的模块化思路,分析模块化的强制性,以期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要求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选修课程的科学化提供建议。

一、选修课程模块化的需求分析

(一)现行人才培养方案的弊端

一切建议必须有相应的需求。如果现行人才培养方案中选修课程的设置足够科学、合理,则无须提出修改的建议。但事实并非如此,以笔者所在高校为例,法学专业指导性选修课容量为26学分,要求学生选修18学分,任意性选修课提供了80个学分的容量,要求学生至少选修18个学分。这些指导性和任意性选修课几乎涵盖了所有的法律部门,那么学生们是根据什么选课的呢?笔者做了一项统计调查,向法学专业大三学生发放调查问卷104份,学生为省内一表及省外二表录取生源(以下所引调查数据均出自该份调查问卷)。就选课依据回答如下:

由于是多选题,选项总数大于104,比例总数大于100%,但就以上统计数据来看,根据兴趣、老师个人魅力、课程本身的难度占据了学生选课考量因素的前三名,根据未来职业规划和考研专业来选择的只占34.62%和18.27%。由此可见,学生的选课行为缺乏科学的引导,无法做到与职业规划相结合,结果到学生毕业之时,成绩单上无法看出学生的优势所在。

(二)学生对选修课程模块化的需求

学生对选修课程模块化的态度如何呢?这一部分涉及调查问卷中的两个问题:一是你是否需要得到选课方面的指导;二是你是否希望学校能给大家提供一种套餐式的选课方案。调查结果显示:

从以上两份统计数据来看,希望得到选课指导的学生合计占到了94.23%,希望提供模块化选修课方案的占88.46%。加之与大四年级同学的访谈,学生们普遍认为现有的选课方式十分盲目,待到高年级涉及考研、找工作、出国等时才发现,一些该选的课程还没有选,一些已经选修的课程与自己的毕业去向无关,在资源和精力有限的情况下未能做到物尽其用、学有所长。

综上可以发现,现有的粗放式选修课设置已经无法满足学生的需求,学生迫切需要精细化的指导。此外,粗放式的选修课设置也无法满足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需求,尤其是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所谓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是指掌握法律基本理论、具备法律操作技能,具有能够解决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实际法律纠纷能力的人才。现有的粗放式选修课设置,使得学生回避需要投入大量精力的实务讨论、诊所类课程,而选择那些以纯粹讲授为授课方式的课程,结果是提起理论头头是道,拿起案子束手无策。因此,应对法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选修课部分进行模块化设计,使课程体系不仅拥有纵的知识深度,也体现横的知识宽度,以提高学生的适应能力[1]。

二、选修课程模块化方案的比较

国内一些高校已经采取了人才培养方案的模块化,但总体而言,在模块化设计方面又有三种不同的思路:一种是以学科为基础的模块划分,可称为学科导向模块化方案,即将选修课划分为理论法学、宪法行政法学、民商经济法学、刑事司法、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等方向,由学生选择其中一至多个模块,直至修满学分。第二种是以职业导向为基础的模块划分,可称为就业导向模块化方案,即将选修课划分为理论课程模块、实务课程模块、比较法课程模块。第三种是将选修课按理论、案例、研讨、实务等模块划分,但要求学生在各模块选修一定数量的学分,这种模块化不是本文研究的模块化方案,因此以下只比较前两种模块化方案。

(一)学科导向模块化方案的优劣

学科导向模块化方案的优点在于它适应了法学人才专业化的需求。就我国审判机关而言,民商事、刑事、行政审判职能的划分在法学人才培养上具有相当的导向性,国内稍具规模的律师事务所也就采取了专业的部门划分,过去那种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通吃”的法官和律师已经逐渐退出历史舞台,现代法律工作需要的是专门性法律人才。学科导向的模块化方案将选修课按照民商事、行政、刑事等法律部门划分,引导学生在有限的时间内集中精力掌握某一法学领域的知识,使学生能够成为某一领域的专门性人才。

学科导向模块化方案的另一个优点在于它满足了学生考研的需求。目前法学人才培养逐渐向研究生倾斜,法学本科毕业生考研的比例也在逐年增加。在法学硕士招考当中,大多数高校将硕士划分为不同的学科,即通常所谓的二级学科,本科生在准备考研的过程中要选择特定的学科方向,这就直接决定了考研专业课的内容。学科导向的模块化方案能够帮助同学准备考研的内容,使学生在选修课程时根据将来要考取的研究生专业进行选择,节省了学生的精力。

学科导向模块化方案的缺点在于,它无法摆脱过去我国法学专业细分所受到的那些批评。学者认为,我国法学教育的专业设置一度过于琐碎,而导致法科学生的法律知识面普遍比较狭窄[2]。法学教育仍然受到过早过细的专化倾向影响导致法学院所提供的基础知识教育在广度、深度上都有欠缺。学生选择了模块甲,对于模块乙等其他模块的知识就无法掌握,这与过去的法学专业细分在效果上似乎趋同。但这实际不应成为学科导向模块化方案受到批评的理由。最优的方案当然是学生掌握全面的法学知识,甚至相关领域的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知识,夯实基础。但在选修课容量大、本科生选修学分有限的情况下,学科导向模块化方案也不失为一种次优选择。

(二)就业导向模块化方案的优劣

就业导向模块化方案的优点在于它适应了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去向多样化的现状。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毕业去向包括考研、公务员(非法官)、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务、出国以及其他。不同的就业去向需要不同的法律专业素养。法律职业群体,即法官、检察官、律师除了需要掌握实体部门法律以外,还需要就程序法有很深入的了解,而对于外国法律方面无太大需求,企业法务需要掌握更多民商经济领域的法律,而对于传统公法的需求不大,出国的学生则需要注意法律的比较和外语的学习,而对于双语教学可能有强烈的需要。就业导向的模块化方案能够与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相结合,为学生毕业做好相应的准备。

就业导向模块化方案的缺点在于,由于各就业去向所需技能之间有重合之处,各模块的课程必然有所重叠,这样一来模块化本身的功能就不如学科导向模块方案那样突出。另外一个缺点则在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去向日新月异,无论如何悉心设计,总会有一些去向被忽略,这样会导致学生心理的不平衡。

学科导向模块化方案与就业导向模块化方案孰优孰劣?不可一概而论,要结合高校自身发展定位、生源情况等综合因素确定。对于研究型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多数选择继续深造的,学科导向模块化方案更加合理。而对于教学型大学,法学毕业生多数选择就业的,就业导向模块化方案更加科学。

三、选修课模块化方案的强制性

所谓选修课模块化方案的强制性,是指学生一旦选择了一个或多个模块,必须在该模块当中选课,不得选修其他模块课程。从调查问卷的数据来看,93.27%的学生希望模块化方案是推荐性的,只有6.73%的学生希望模块化方案是强制性的。这反映了学生对强制方案的抵触情绪,但不能以此作为设计选修课模块化强制性的唯一依据。

对于学科导向模块化套餐而言,每一模块所含课程数目有限,很少能够通过选修一个模块即能实现学分的要求的,通常会建议学生选修2个或多个模块,此时,若不做强制性的要求,模块化的设计方案将失去意义。原本每一模块当中课程就有限,通常是3到7门课程,此时若再突破模块进行选课,则回到了最初的漫无目的选课状态。

对于就业导向模块化方案,则应结合模块容量予以考量。如果模块有足够的学分容量,可做强制性的要求。如果模块没有足够的容量,则不应做强制性的要求,而只能采取推荐性的方式,鼓励、引导学生在模块内部选课。所谓的足够容量是指,模块的选修课学分总数应大于要求学分一定的比例,笔者认为,这一比例应为:要求学分/模块容量≤75%,这样才能保证学生选课有足够的腾挪空间,避免因课程设置不合理而无法修够学分。例如,模块甲提供了40个学分的课程,要求学生从中选择30个学分或者以下,可以是强制性的。若无法满足该比例的要求,则不应采用强制性的方案。

结论

法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选修课的粗放式设置已经不能适应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也无法满足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同时亦广受学生的诟病。选修课的模块化方案虽然不是解决法律人才培养问题的“万能钥匙”,但它至少能够解决学生在选课过程中的盲目和感性,使得选课这一严肃的教学行为回到理性的轨道上来。

参考文献:

[1]付子堂.当代中国转型期的法学教育发展之路[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06.

第9篇:法律专业就业方向范文

关键词:法科学生;就业;创业;现状;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和法制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呈现出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态势,法律人才培养的规模取得了重大进展,全国有634所所法学院、系具有招收法学专业全日制本科生的资格,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了大批的法学专业人才,有力地促进了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建设,同时由于就业资格准入限制也造成了部分法学毕业生就业创业艰难,没有在专业岗位就业的毕业生纷纷改行。严峻的就业形势使法学这个曾经令无数学子艳羡的专业,完全被遗弃的悲情笼罩着,法科学生面临着比其他专业的学生更大的就业压力。由麦可思研究院撰写、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2013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指出,2012届本科生毕业半年后就业率最高的学科门类是管理学达到92.9%,最低的是法学为87.2%。报告还指出,动画、法学、生物技术、体育教育、英语等专业连续三年入选“就业红牌专业”,被视为“高失业风险型专业”。法科学生就业、创业难的现状引起了社会关注。

一、法科学生就业、创业现状

法科学生在公检法系统、律师行业、国家公务员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单位、行业的就业、创业情况,是值得我们探讨的。

(一)法科毕业生在公检法机关就业的情况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曾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法律专业毕业生流向最为集中的地方,也是现在很多毕业生就业的首选,但是现在要进公检法系统已经越来越难。就其原因:一是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实施以后,法院、检察院招收审判员和检察员要求应聘者必须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虽然允许大四在校生参加司法考试,但是在校法科学生主要是忙于公共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尽管学校为在校生开设很多的案例课和实训课,但是扩招后,学校教学条件有限,很难满足法科学生适应司法考试的水平要求,就全国而言,从2002年开始举行司法考试以来,平均每年考试至少有80%的法科学生没有通过司法考试。二是按照现在的录用政策,进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法学学生即使通过了司法考试,获得了职业资格证书,还要通过公务员考试,法科学生在校期间都忙于司法考试,获得了司法考试后,根本没有时间复习公务员考试内容,加上公务员考试又由于报考人数多而录取率低。三是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学生没有资格报考公检法机关,这样一来,不但造成公检法机关得不到法科人才,还造成法科人才培养的资源浪费。

(二)法科毕业生在律师行业就业的情况

从事律师工作,是广大学生选择就读法律专业的一个重要的择业驱动力。但是目前法科专业毕业生去律师事务所就业的比例呈下降趋势。就其原因:一是司法考试制度实施后,律所招聘也要求应聘者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二是我国目前的律所大部分都是合伙制、合作制,注重利润最大化的他们在用人方面注重短期效益,而缺乏长期培养、长效用人机制,没有人才储备的积极性;三是律师行业具有较大的风险性,许多毕业生思想准备不足,望而却步。据多所大学法学院的统计,2010届法学本科生毕业后从事律师行业的人数仅占法科毕业生总人数的10%左右。

(三)法科毕业生在国家党政机关就业的情况

法科毕业生可以通过考取公务员进入公检法司等政法机关和政府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是就业的主要渠道。公务员法实施以后,公务员报考人数增加,竞争日益激烈,报考人数和录取人数基本上都在50:1以上,个别中央国家机关能达到1000:1以上。法科专业毕业生报考公务员有专业上的优势,但由于目前公务员招考实行中央和地方独自组织考 试的体制,每个省甚至市、县都有自己的考试科目、考试范 围、考试时间,考试内容并且时间各异,时常造成冲突。学生为获得更多的公务员录用机会,奔命于各地,人为地增加了毕业生的就业成本和就业困难。

近年来我国公务员考试热度不减,加之各地公务员考试相继出台各种限制性条件,包括诸如考生报考条件须为“985”工程、“211”工程类学校,考生生源地限制等,同时,为了防止考生全国范围内的公务员“赶考”现象,各地政府举行联合考试,即约定在同一天举行公务员选拔考试。在公务员考试难度加大、录取率偏低的大环境下,法科毕业生同样面临着就业困境。

(四)法科毕业生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情况

企事业单位是目前最有希望成为法科专业毕业生就业增长点的行业,去这些单位就业的比例越来越高。但是法科毕业生去这些单位就业也存在一定的瓶颈现象。一是对于大部分中小型企事业单位来说,使用专门的法科人才对他们来说还属于高消费,毕竟不是他们所急需的技术型人才;二是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事业单位来说,他们需要的是更高层次的成熟的法律人才,初出茅庐的应届法科毕业生也很难符合他们的要求。这就造成了许多法科毕业生就业处于两难的境地。

二、造成法科学生就业与创业难的原因分析

法科学生就业遭遇种种困境和难堪,是诸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下的结果,主要表现在:

(一)现实社会的原因

1.法治环境的缺失。法科学生就业具有特殊性,就是指法科学生要想获得完全理想对口的就业工作岗位,就必须充分考量社会中的法治环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法治需求问题。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人治的阴影还存在并发挥着一定的影响,又由于国民素质普遍偏低,法制宣传没有普及群众,法律并没有实实在在地渗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法律观念并没有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形成一种至高无上的理念,而且法科类学生就业之特殊性归根结底乃是法律之于社会存在或运行方式的特殊性,科学的理性的法律乃是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产物,唯有经济发展形成的商业化和社会发展形成的法治化才是法科类学生就业的理想环境。中国目前缺少一种法治环境是法科类学生就业困境的根本性的因素。[1]

2.对口岗位供应不足。一般认为法学专业直接对口的工作单位是公、检、法等政法机关、政府机构,或到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但由于近年来党政机关持续进行的机构改革和人员精减,此类单位所能提供的岗位有限。全国有3000多个基层法院,按每年每个基层法院提供两个就业岗位计算,我国的基层法院每年约能接收6000多名毕业生。再加上中级法院,每年总共大约能吸纳8000多名毕业生。选择去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行业工作的同学,仍须通过司法考试获得从业资格,但极低的司法考试通过率仍是困扰法科学生就业的一大难题。[2]

3.法学教育大众化与法律职业精英化存在着差距。现今全国开设法科专业的大学已经达634所,在校法科专业的学生约36万人。扩招以来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普通高校法科专业的本科生人数增长过快。除正规法科院校(系)外,还有各种与法科有关的“干校”、函授、电大、自考等多种形式的法科教育,法科教育出现了大众化的趋势。而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和精英化仍然是法治国家的法律传统之一,也是一些发展中国家法律职业的发展趋势。欲取得法官、检察官、律师资格,均须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和法律职业的高门槛,决定了虽受过法律教育的高校学生,在毕业时却并不能轻易迈过这个门槛。[3]

(二)学生自身的原因

在就业、创业方面,法科学生存在着许多自身的原因,比如,法科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技能掌握不够,社会实践不够,缺乏就业核心竞争力,社会资本不足,缺乏科学有效的学业、职业生涯规划,存在期望值过高的就业、创业观念问题,极易导致法科学生的就业困难。

1.就业核心竞争力缺失。法科学生就业创业需要具备的能力要素,诸如:社会实践能力、公共协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自我发现和发展的能力、理论运用能力、自学能力、发现问题的能力、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等,但是很多学生都没有具备。而这些能力的培养,均需要学生在司法实践中获得,本科四年学制实践机会不足,致使能力培养方面存在欠缺。[4]

2.社会资本不足。社会资本主要指建立在信任和互助合作基础之上的社会关系网络,是个人发展所必要的资本之一。科尔曼在论述他的社会资本理论中曾指出:“社会资本是影响个人行动能力以及社会生活质量的重要资源。”社会资本可以弥补大学毕业生就业信息的不对称,有助于大学毕业生获取就业机会。对在校的法科专业学生,大都没有积极走出校门,获取到律师事务所或政法机关向法律界的前辈学习,将理论学习和实务学习相结合,积累相关工作经验,导致在参与实践过程中,面对开放的信息源和多渠道的获取途径,不能得到有利的资讯,弥补信息的缺乏,提高就业的机会,这就是社会资本缺失的后果。[5]

3.盲目攀比,就业观念偏差。客观上,不断扩招、司考难、专业的非排他性、法学教育与人才市场的脱节等似乎都是就业难的合理解释,主观上,摆脱“专业不对口”“非传统法律行业不入”等就业观念的桎梏,将法律人的理性思维、法律精神法治理念薪火相传,成了广大法科毕业生应该正视的首要问题。而伴随法学教育的复苏,法律职业经历着由冷到热,由热到高劣汰转换过快,很多人难以认清形势,学生认为自己以后要从事公检法工作或律师工作的占近九成,甚至面临大学毕业时,许多学生仍保持较高的期望值,希望自己能找一份“专业对口”的法律工作。[6]不但进校前存在着盲目报考,而且毕业后又不愿到基层、到企事业单位去工作,造成就业的挤压困境局面。

4.缺乏科学有效的职业生涯规划。法科部分毕业生就业难和就业质量不高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除了社会对法学人才需求相对不足、招生规模扩大过快和法学教育质量有待提高等客观因素外,法科学生没有科学有效的职业生涯规划也是重要因素。针对法科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调查问卷统计显示,对你是否了解职业生涯规划的相关知识和理论的回答中,非常了解职业生涯规划的大学生只占3%,有70%以上的学生不了解职业生涯规划的相关内容。这一结果与其他类似调查结果都表明大学生对职业生涯规划理论与实践的认同存在较大问题,职业生涯规划对大学生个人、高校和社会的重要作用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7]

(三)学校方面的原因

作为法律人才的培养方,政法院(系)在以下诸多方面的问题,是法科学生就业、创业难的主要原因,比如,盲目扩招造成就业压力,实践教学体系存在缺陷,专业口径单一,缺乏具体有效的就业指导等,具体表现在:

1.扩招造成就业压力。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法学本科教育的快速扩张与法律实务部门有限的吸纳能力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据教育部2011年统计,目前我国共有623所高校开设法学类本科专业,本科在校生数29 万多人。[8]而无论是法学院系还是在校生的数量,都远远超过法律实务部门的吸纳能力。据初步统计,作为我国法学本科毕业生的最大需求方,我国法院和检察院系统根据自然减员和发展需要所能提供的职位每年大约为2.5万到3万人。[9]而如果再排除其他潜在的竞争者,如转业军人、社会在职人员、其他层次的法科毕业生等,留给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就更加屈指可数了。

2.实践教学体系存在缺陷。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法学教育获得了一个非常难得的发展机遇。但在法学教育欣欣向荣的今天,其存在的问题也不断暴露。尤其在缺乏深厚文科学术氛围的工科院校中,法学专业的发展受到一定的制约,存在的问题相对突出,表现在作为法学教育产品的毕业生,就业越来越难,而且毕业生就业后的专业适应性缓慢。集中暴露了现行的法科培养方式存在的问题:传统的“一站式”通识教育,严重缺乏职业教育和法律技能等训练,实践教学体系存在缺陷,实践教学过程薄弱。我国不同法学院校在本科阶段开设实训教学的模式各有不同:有的学校开设各类实务课程,如律师实务、企业法律实务、诉讼法诉讼模拟等课程;有的学校建立模拟法庭,组织学生进行诉讼模拟;有的学校在当地公检法等部门或者和企业、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建立长期实践基地,促进学生实践、实习;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展开教学,在各院校间比拼司法考试通过率以督促学生参加司法考试等。然而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法学院校经过了这么多的努力,培养的学生却仍然为许多实务部门所诟病。正所谓梅花香自苦寒来,人的某一方面的能力建立与提高,绝不是一朝一夕之功。法学知识应用能力和法律思维方式的建立,也绝不可能通过一个学期的教学,或者进行短期的实践、实习,模拟几次诉讼,而寄希望以多么大的提高与改善。此间问题,殊值深思。[10]

3.专业口径单一。我国的法学教育教学正面临着一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法科专业的学生是被按照学校的统一计划来培养的,而不是按照他们自己的兴趣和需要来培养的。由于缺乏学习主动权,导致了专业结构简单,知识体系单一,人才的培养如同流水线生产,难以形成自己的专长和优势。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已经从简单的技术型人才向复合型人才转变。综合性、复合型人才是现代社会人才需求的主流方向,用人单位也更亲睐综合素质强的毕业生。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面对复杂的国际经济活动,必须掌握经济、国际贸易、企业管理和外语等综合知识,只懂得自己的本专业远远不够。[11]

4.学校缺乏具体有效的就业指导。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是一项集服务与指导一体化的实践过程。现实情况是许多学校缺乏专业就业创业具体有效的就业指导,这是法科学生就业难的重要原因之一。许多高校针对法科大学生的就业指导模式还面临就业指导理念陈旧、就业指导的程序设置不合理,就业指导的体系化建设不健全等问题,主要表现在:

(1)管理本位浓厚,服务意识淡漠。服务作为大学生就业指导的重要环节,在为学生提供各种就业指导服务的过程中,真正体现大学生作为就业主体的角色意识还不强。政法类高校为了学生顺利实现就业,为他们提供及时有效的各种服务,诸如提供各种就业需求信息、举办各种招聘宣讲会、组织就业技巧培训等。但政法类高校固有的行政管理本位思想依然存在,在为学生服务过程中存在服务成效不大,重形式轻内容等现象,虽然设立了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但由于机构设置不健全,中心职能难以充分发挥,远不能满足学生日益增长的多元化的就业指导需求,如缺乏专门的就业培训机构、未能充分有效开展模拟招聘、求职成败案例分析、技能培训、职业资格认证、就业实习等工作。从事就业指导的教师人数偏少,学历层次差异大、就业实践经验欠缺,缺乏系统的专业培训和必要的专业知识储备,难以达到就业、创业指导应有的效果。

(2)分类指导欠缺,指导效果不佳。政法类高校法科学生的培养目标而言,一般可以分为研究型法律人才、实务型法律人才和辅助型法律人才三类。现实中,政法类高校法科学生希望得到的就业指导信息主要包括:国家各级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开选拔政策释疑、法科专业职业生涯规划的个性指导、就业信息及选材标准的深度解析、就业指导心理调适等方面,但现有就业指导内容难以完全满足上述要求,因此,就业指导应根据毕业生的多元化职业发展目标采取分类指导方式,指导法科毕业生尽早根据自己的个性、兴趣、特长及专业学习水平和综合素质能力的高低规划自己的职业发展目标,分阶段开展职业素质拓展训练,提升就业能力,以适应就业市场的需求。

三、促进法科学生就业与创业的对策和建议

(一)构建面向基层法治改革的就业新模式

我国法科毕业生就业率近年来在文科中一直位居倒数第一,其深层原因在于供应与需求的严重脱节,以及对中国法治转型契合度认识不够。构建面向基层法治改革的就业新模式,既是中国法治发展对人才之急需,又是解决法科毕业生就业难的根本出路。应当在强化基层审判与检察职能、彰显司法行政的调解、矫正与服务功能,完善企业法律顾问与律师制度的改革过程中切实吸纳人才,收到法治改革与就业问题同步解决的双重效果。[12]构建面向基层法治改革的就业新模式,应当体现在:强化基层审判职能,吸收法科生到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重点充实基层检察院,完善派驻机构制度,充分吸收法学毕业生;强化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调解、矫正、帮扶与宣传功能,拓展就业之路;激励律师事务所的人才需求,建立律师见习和专业分工制度;充实企业法律顾问力量,严格执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法科学生就业难,难在供求关系不畅。中国法治事业的发展迫切需要大批法律专业毕业生,当务之急应当是疏通“供”、“求”间的关系。总体方案是:由中央政法委领导,由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以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务院编制办、财政部联合制定政策,为法科毕业生就业提供规范依据。[13]

(二)职业去向多元化,化解就业压力

据麦可思公司的调查结果显示,法学类专业毕业生就业的行业排名前5名的依次是:办公室职员,行政秘书和行政助理,法律职员,其他法律助手,法官及助手。[14]最为法科学生看重和最能体现法学教育成就的职位--法官--竟然只能排在第5位,真是让人唏嘘不已。

上述调查结果与著名学者苏力教授的观点相吻合。苏力教授认为,中国的绝大部分法学毕业生并不从事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职业。他们会到各级政府机关当公务员,到各类公司企业任职,自主经商,进入新闻传媒界,几乎遍及所有的行业,即使进入法律职业界,除了当律师,哪怕身在法院、检察院或司法局,都不一定从事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实务,多数只能从事行政、政策研究等工作,更像是这些单位或系统内的行政官员。即使在就业率近乎100%的北大法学院,也只有大约20%左右的法学本科毕业生才真正从事比较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实务。[15]其他非知名高校的法学院的情况也相差无几。如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每年也只有10%的本科毕业生进入直接运用法律知识的职场工作,而最大比例的学生(40%)进入企业、银行业、保险业等领域工作。[16]

职业去向多元化或者说非法律化是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的客观现象。法学本科教育所培养的学生毕业后不仅可能从事各类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职业进入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而且还可能从事各种非法律职业工作。事实上,随着法学本科教育规模的逐年扩大,法学专业毕业生从事非法律专业工作的比例远远超过了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比例。我们应该顺应时代潮流,面对严峻就业形势,多方面拓宽法科学生的就业、创业渠道,化解法科学生的就业难题。

(三)探索法科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实践模式

科学有效的职业生涯规划是每一个大学生高质量就业的必要前提,也是高校加强就业工作的有效途径。法科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应作为高等法学教育和就业指导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列入教育计划之中,从学生进入高校开始,贯穿于大学四年学习过程中。生涯规划教育让法科学生掌握科学的生涯规划理念、理论,同时教给学生科学的职业规划方法;法科职业生涯规划重点是需要运用各种手段对大学生的职业能力、职业素质和职业心理测试,明确其今后的职业目标和发展方向;引导学生充分利用机会对职业前景、社会需求进行分析,按照“择己所爱,择己所长,择世所需”的基本原则,进行正确的职业定位并形成规划方案,这是职业生涯规划的关键和基础。制定生涯规划方案,首先对职业定位,职业定位就是将职业目标与自己的潜能以及主客观条件进行最佳匹配,职业定位过程中应考虑性格与职业的匹配、兴趣与职业的匹配、特长与职业的匹配、专业与职业的匹配等。

确定职业定位后,就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由分阶段的目标组成。如:短期目标具体,对人的影响也更直接,也是长远目标的组成部分;长远目标需要个人经过长期艰苦努力、不懈奋斗才有可能实现,确立长远目标时要立足现实、慎重选择、全面考虑,使之既有现实性又有前瞻性。按照规划的时间维度,一个人职业生涯规划可以分为短期规划、中期规划、长期规划和人生规划4种类型。[17]

(四)加强法科学生就业核心竞争力实训

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功底、多元的知识结构和复合型的全面知识,精通法律和法学原理,了解法学专业的最新成就和发展趋势,并掌握它的科学方法论。这是法律专业人才知识结构中的主体部分,规定了法学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性质,是法学专业学生就业核心竞争力体系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思维能力、表达能力、解析能力、创新能力、经验知识、信息知识、缄默知识方面。

法科学生就业核心竞争力的培养须通过实训来完成,而实训的开展应当以本科生导师制的引领作用为基础。本科生导师制度旨在发挥教师在学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实现全方位、全过程育人,以提高学生培养质量和学院办学水平,对开展实训、提高法科学生就业核心竞争力有着重要意义。具体而言,实训分为以下三类:

1.理论类实训。理论类实训是指通过对理论问题的深入学习和研究探讨,在理论层面加深学生对专业问题的理解与认知,从而实现专业水平的提高和专业素养的升华。理论类实训不同于日常的专业知识学习,而是在掌握基本知识的基础之上,对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研究反思和综合运用。其目的在于促进学生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学生理论运用能力,培养学生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良好习惯以及锻炼学生研究理论问题的思维能力。理论类实训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法学文化沙龙、法律辩论、法学论文探讨等。

2.文书类实训。文书类实训是指通过法律文书等常用文书的写作训练,使学生掌握其撰写方法,明确各种文书撰写要求和格式、内容与写作方法,以及各类文书的特别注意事项,从而规范学生的写作技巧,提高学生的写作水平。开展文书类实训可以通过法律文书写作、社会调查报告撰写等方式进行,将讲授与演练相结合,在实践中不断提高学生的写作水平。文书写作对法科学生来说尤为重要,这是由法学的学科特点和工作性质所决定的,实践中,这一问题在日常的教学中很容易被忽略。因此,提高文书写作水平是提高法科学生核心竞争力的当务之急,意义重大。

3.实践活动类实训。实践活动类实训是指通过各种与专业相关的运用型、实务型、竞技型实践活动,让学生切实体会专业实践的过程和形式,将抽象问题具体化、现实化、直观化,形象生动地向学生展示职业工作中的具体情况,并让学生参与其中,亲身体验。实践活动类实训可以通过模拟法庭演练、法律援助、证据调查、甄别与运用等方式来实现。实践活动类实训是学生就业前的一种预习和预演,对增强学生对就业情况的了解,激发学生对就业岗位的兴趣,提高就业核心竞争力,提升就业信心有着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3][5][11]练小勃.法科学生就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院,2007(4).

[2][4][6]朱宁.孙玲玲.崔拴林.法科学生就业核心竞争力体系的构建[J].教育与职业,2011(23).

[7][17]陈维厚.法科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理论与实践研究--提高就业质量的视角[j].理论思考.

[8][16]杨晨光.“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咨询组工作组成立[j].中国教育报,2011年4月2日.

[9]李仁玉.张龙.实践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探索[j].当代法学,2008(3).

[10]丁阳东.法学本科实训教学探索[j].法制与社会,2012年6月(中).

[12][13]汪习根.汪沛.我国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对策研究--构建面向基层法治改革的就业新模式[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