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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融资特点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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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融资特点

第1篇:直接融资特点范文

关键词:直接融资;优化资本结构;中国式构想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9-0113-02

一、问题的提出

国际著名财务学家詹姆斯・范霍恩教授等曾断言: “我们有无数的理由相信,理论上存在一个最优资本结构。根据各人对不同资本结构和行为缺陷的理解差异,这种预期中的最优资本结构迟早会伴随着可能的债务股本比率出现。”上市公司的投融资活动与资本市场联系紧密,许多投融资活动均在资本市场中完成的,具有一定的通过资本市场调节资本结构的能力,而资本市场的波动,将会导致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重大变化。资本市场是上市公司优化资本结构的金融平台,在资本市场中,直接融资市场即证券市场发挥着银行信贷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上市公司之所以成为上市公司,直接融资市场扮演着重要角色,没有直接融资市场就无所谓公司上市。直接融资市场以其独有的融通资金、资产定价、投资获利、资源配置、产权界定、监督警示、约束管理、信息激励、风险规避等功能组合作用于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优化资本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具有重大意义。

探讨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与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优化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促进直接融资市场的良性发展,使中国公司较为理性地筹集公司所需资本,为最终建立“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创造条件,便是本选题的目的。

二、中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现状分析

笔者以2007年沪市上市的制造业共计459家上市公司作为分析的样本,为消除异常数据对分析结果的影响,先对这些样本进行筛选,排除本年度上市的样本37个,排除ST与*ST的样本33个;又由于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复杂,为不受市场分割等问题的影响,排除发行A股的同时发行B股或专发B股的样本公司29个。对最终余下的360个样本公司,笔者将采用描述性统计方法,来分析这些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和资金来源的总体情况。所有财务数据均来自这些上市公司2007年的财务报告,共采集样本数据360组。笔者首先对所收集的原始数据进行加工整理,按照负债融资、保留盈余、股权融资的计算公式分别求出各样本公司各年度的负债融资、保留盈余、股权融资的数额,在此基础上,求得本年度各样本公司的融资结构,公式为:Yi k =

式中:Yi k为第k家公司2007年的第i个融资指标占该公司当年融资总额的比重;Xi k为第k家公司2007年的第i个融资指标绝对数额;q为上市公司融资结构构成要素的要素数目。

1.上市公司融资结构的统计特征

为了系统反映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总体特征,我们利用EXCEL数据分析软件包对样本数据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处理。

由于某些异常数据得到有效删除,较好地消除了资本结构的异常现象,从标准误差、标准偏差、峰值、偏斜度等指标数值来看,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正常状态得到客观反映。负债融资为76.54%,占公司全部融资比重的绝大多数,其次为保留盈余20.77%,股权融资所占的比重最低,为2.66%,根据我们对公司融资项目的概念界定,这一结果意味着上市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债务,同时公司的留存收益成为另一融资渠道。

2.上市公司现行资本结构的症结

从笔者的分析结果可以看出,中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症结在于:

(1)赢利能力低下导致内源融资过低

在发达国家成熟的现代化企业制度下,内源融资在公司融资结构中占50%以上。而中国公司则是以外源融资为主,内源融资在企业资本结构中所占的比重较低,而那些未分配利润为负的公司几乎是完全依赖外源融资。造成中国公司内源性融资比例过低的主要原因是:自我积累和赢利能力差,内源性融资来源匮乏。

(2)公司规模扩张推动资产负债率上升

在上市公司纷纷追求规模效益的今天,保留盈余的内在不足,企业债券融资、股票融资的外在约束,限制了上市公司的融资能力。企业规模扩张的融资渠道自然而然地落到了银行信贷融资的肩上。其结果是企业规模的扩张伴随着负债水平的上升。

(3)资产负债率过高且行业变化幅度小

我们一般认为公司保守的资产负债率应不大于50%,马苏里思(Masulis,1983)认为,公司的最优资本结构应该在23%~45%之间,而样本公司的平均资产负债率超过60%,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上市公司具有过高的资产负债率,因此具有过大的财务风险。

(4)负债结构不合理,流动负债水平偏高

分析样本公司的负债结构,发现流动负债过多,占了86.40%;长期负债较少,仅占13.60%,即负债结构不合理。流动负债具有期限短但风险大的特点,过多的流动负债直接造成公司很大的还债压力及很高的偿还风险。

三、中国公司融资模式对资本结构理论的偏离

分析显示,中国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没有遵循优序融资模型,上市公司的全部融资中,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是“一条腿短,一条腿长”,一方面表现为近年来上市公司在直接融资市场上融资困难,直接融资成“短腿”;另一方面表现为近年来公司更加依赖间接融资。统计显示,近年国内非金融企业的贷款融资比重接近90%,而股票融资不超过5%,企业债券融资更是微乎其微,不超过1%。

导致上市公司现有的资本结构非优的原因很多,有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不理想等直接原因,更主要的是直接融资市场的不规范不完善。分析中国直接融资的现状和上市公司的融资条件,可以看到,上市公司与其他非上市企业相比,虽然有更多的融资渠道,但不规范的直接融资市场,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融资决策,使上市公司不能达到最优的资本结构。

四、中国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效率分析

中国直接融资市场历经十余年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是,应该清楚地认识到,中国直接融资市场发展过程中一直面临许多问题和矛盾,其市场机制尚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行政干预、上市公司治理问题、非流通股的流通问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等。这些问题,有的是中国特殊国情和转型经济的特定条件引起的,有的是新兴市场国家发展直接融资市场遇到的共同的问题,还有的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发展直接融资市场的共同问题。

1.量方面的效率分析:直接融资市场的规模与构成

(1)直接融资市场规模偏小

虽然近几年来中国直接融资市场的规模得到了迅速扩张,但中国直接融资占社会总融资的比重仅为25%,扣除国债部分,直接融资在企业外部融资来源中只占10%左右。而在美国,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占企业外部融资的比重高达50%以上,日本也在50%左右,由此可见,中国直接融资市场的规模还是过小。

(2)直接融资市场结构失衡

直接融资市场内部,股票市场发展较快,企业债券市场发展过慢。从1987―2007年这二十年来,企业债券市场虽在初期经历过快速发展,但总体规模仅增长1倍多,而股票市场规模增长210多倍,结果使到2007年企业债券融资的规模只有股票融资规模的4%。

2.质方面的效率分析:直接融资市场的运行

中国直接融资市场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中国直接融资市场尚未达到真正意义的弱型效率,这主要体现:第一,市场交易信息质量差,价格波动明显;第二,市场结构不协调,融资成本高;第三,市场竞争水平低,约束力弱;第四,产出弹性小,与间接融资变动相背离,没有发挥经济活动“晴雨表”的作用;第五,出现了资本流动的“体内循环”。

五、以直接融资为突破口,优化上市公司资本结构

中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不合理的根源在于传统的经济体制,要解决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也只能通过市场经济的途径即发展直接融资市场来解决。利用直接融资渠道,上市公司可以大规模地筹集债权资金和股权资金,自主确定企业的最优资本结构,从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根本目标。

直接融资具有内源融资和间接融资不可比拟的优点,完善、发达、高效的直接融资市场是上市公司形成和调整资本结构的基础,上市公司要实现较佳的资本结构,必须要以高度发达的债券和股票市场为依托。只有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建立一个高效的直接融资市场,公司融资才能真正地比较判断融资成本、选择融资方式;只有当资本的使用者使用任何资本都必须支付真实的社会成本,才能更好地选择资本结构,实现资本结构的最优。

可以说,中国的直接融资市场正在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肩负着融通资金、优化资源配置、推进经济改革的重任,处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大环境中的中国直接融资市场具有“新兴加转轨”的特点,同时具有较强的敏感性、复杂性和特殊性,而在直接融资市场发展和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之间,存在着极为紧密的内部联系,对于优化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发展直接融资市场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上市公司是中国企业中效益和治理相对较好的一部分,直接融资市场是中国资本市场的核心,直接融资市场的规范完善,不仅可以优化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而且可以较好地解决困扰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许多问题,从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来考虑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优化,才能使上市公司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从而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陆正飞,等.中国上市公司融资行为与融资结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第2篇:直接融资特点范文

关键词:直接融资模式 比较研究 借鉴

一、前言

企业的直接融资主要是指没有金融中介机构作为资金直接提供方介入的一种资金融通的方式,企业在直接融资的模式下,在一定的时期内,资金盈余方以直接交流沟通的方式与资金需求企业达成协议,或是通过资金盈余方在金融市场购买资金需求企业所发行的有价证券,再将货币资金提供给需求企业使用的一种方式。

二、我国企业发展直接融资的意义

直接融资作为一种媒介储蓄与投资,促进资本形成的有效机制,企业发展直接融资对深化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具有积极地促进作用。我国企业发展直接融资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健全金融市场体系、缩减企业投资成本、拓展企业融资渠道等方面。

(一)健全金融市场体系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发展和扩大我国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将会对证券市场的完善起到推进作用。

(二)缩减企业投资成本

我国的企业长期以来大多采用间接融资的模式,当企业经济效益处于低谷时,往往因间接融资带来的还本利息等债务而产生极大的负债压力。而采用股权直接融资的方式,企业一般只需支付红利与股息即可,由于不用还本,也有效缩减了企业的投资成本,并降低企业资产的负债率。

(三)拓展企业融资渠道

如果企业融资仅仅通过银行贷款获得,融资渠道单一,资金风险集中。贷款市场由于限制因素比较多,尤其是在信贷政策调整的情况下,可能导致企业流动资金周转不畅,严重时可能造成资金链断裂。直接融资模式可以逐步摆脱短、中期融资单纯依靠银行贷款的局面,提高融资灵活性,增强企业融资的稳定性。

三、企业直接融资模式的比较研究

企业直接融资模式作为间接融资的对称,是指没有金融机构作为中介的一种资金融通的方式。直接融资主要是指企业以债券、股票、证券等作为主要金融工具的一种融资机制。根据我国的政策及融资方式的不同,达到上市标准的企业较容易在资本市场中获取直接融资。

(一)以股权为主导的融资模式

股票IPO的上市已经成为了企业直接融资的主要渠道,从国内现状来看,大型企业大多已经上市或正在上市,因此采用股权融资已经成为此类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选择。新股的发行可为企业创立一个可持续的融资平台,当企业上市之后,只要IPO资金的使用情况与盈利能力符合相关要求,便可以配股、采取增发等方式来筹集股本。例如,对需要通过资本扩张进行产业结构升级和资产重组的上市企业而言,其可通过定向增发收购母公司、同类企业、关联企业的优质资产而实现直接融资。企业采用以股权为主导的融资模式时,必须要根据资本市场的融资要求来严格履行相应义务,对制度完善、信息披露、收益复利增长等加以重视,并全力维护股东的利益,保护良好的信誉,促进可持续的融资能力。

(二)以债券为主导的融资模式

近些年来,我国企业大多通过发行债券(含债务融资工具)的形式进行直接融资,如上市企业可通过证监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或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国有企业也可通过发改委发行企业债。

上市企业或国有企业的企业债、公司债融资主要是用来补充项目建设资金,一般需要对项目适用产业政策等进行严格审核,期限多在5年以上。中期票据可用于生产经营、归还贷款、项目建设等方面,期限一般在3―5年之间。短期融资券大多用于归还短期贷款或生产经营,使用期限大多在1年之内。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在注册通过后在两年有效期限内循环发行,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还可分别计算净资产40%的注册额度。

以债券(含债务融资工具)为主导的融资模式,债券发行利率与发行企业的行业发展状况及主体信用评级相关,评级AA+级以上的企业往往能够拿到央行基准利率下浮10-30%左右的优惠利率,而银行贷款的利率较高,融资额度小,因此企业采用以债券为主导的直接融资模式,具有良好的经济实用性。

(三)以资产证券为主导的融资模式

将企业资产证券化主要是指企业通过在货币与资本市场发行证券进行筹资的一种融资方式。企业将自身优质资产进行处理,以向市场发行证券的方式进行交易,从而实现直接融资的目的。如企业的应收账款、销售收入、抵押债券、商业票据等具有稳定现金流性质的资产均可作为发行证券。

企业的资产证券化实际上是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相结合的一种产物,通过对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的合理使用,有利于企业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还可增加企业资产的流动性。企业在采用以资产证券为主导的直接融资模式时,相关的监管部门需严格控制和防范金融系统风险,保障其能更好地推动企业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经济的稳定。

四、企业直接融资模式的借鉴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融资模式的发展主要以间接融资为主,近年来才开始发展以股权、债券、证券等为主的直接融资模式,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日益完善,直接融资模式也在不断发展与完善。企业直接融资模式具有长期性、集中性、直接性、流动性等特点。我国一些大型企业以股权、债券、证券为主导的直接融资模式,均可为国内其他企业的融资结构、融资模式提供理论性依据与借鉴。

基于我国未采用与发展直接融资模式的企业,一般是还未上市或将要上市的企业,以及一些中小型企业。这些企业与我国大型企业相比,由于主体地位尚不稳定、融资环境不宽松、融资渠道较狭窄等因素的影响,直接融资的理论与经验还不能够完全应用于其企业的融资体制与改革实践当中。因此,以上企业在借鉴大型企业直接融资模式的同时,也要对照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选择出适合自身经济发展的融资模式。在对直接融资模式合理选择的基础上,也需调整本企业的的融资结构、完善融资机制、发展资本市场,以利于直接融资模式的有效发展。

(一)调整融资结构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内部资金的比重也在不断提高,在对大型企业直接融资模式成功发展的借鉴当中,也应根据这些企业的融资结构对本企业融资结构进行合理地调整。

(二)完善融资机制

针对我国现状,以国有企业为主的企业自我积累能力严重弱化,内部融资匮乏,这与我国的融资机制和经济体制的不完整有关系。为能更好地发展直接融资模式,应通过规范企业融资行为、确立法人财产权、规范内部资金补偿制度等方式来完善企业内部融资机制,为企业能够顺利取得外部融资打好基础。⑶发展资本市场。为缓解企业的资金困境,应大力发展资本市场,通过对资本市场机制的充分利用,促进社会闲置资金向资本性资金的转变。

五、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企业采取直接融资模式也代表了国内企业融资的趋势与走向。我国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外部经济与金融形势的变化,选择最适合本企业的直接融资模式,并通过对融资模式的合理应用,促进企业的长效持久发展。

参考文献:

[1]肖钢.中国银行业面临的三大挑战[J].经济研究参考,2012,71(71):43-45

[2]姜宁,唐品.长三角地区经济增长中的金融依赖省际比较[J].华东经济管理,2011,25(1):80-84

[3]陈双,王庆国.直接融资与经济增长的理论和实证分析――基于对不同融资业务的成本比较[N].湘潭大学学报,2012,36(2):93-97

第3篇:直接融资特点范文

关键词:小微企业;现状;原因;对策

一、小微企业的定义和标准

根据2011年我国修订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小型企业为:20人以上从业人员,或者300万元以上营业收入。微型企业为:20人或10人以下从业人员,或300万营业收入以下。

二、小微企业的特点

生产规模小;数量大;分布行业广;小微企业财务制度不规范、信息透明度低、信用观念不强;小微企业普遍没有适宜的抵质押品。

三、小微企业的融资现状

(一)小微企业的自身融资能力低

企业自身融资,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融资,也称内部融资。企业通过晚付早收等方式,既满足了自身的资金需求,也不会产生利息,同时对企业的发展不会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但是很多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小,效率低,在初创阶段常常遇到资金瓶颈,因此很多企业自身积累的资金无法满足企业正常运营的需求,只能通过外部机构提供贷款解决困难。

(二)融资渠道单一,融资成本过高

由于小微企业的特殊性,目前大部分小微企业的融资来自于间接融资,即是通过民间借贷或者银行来获取的。由于自身发展的问题,通过股权或则发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几乎是不可能的,更不用说公司要上市了。仅仅只有不到1%的资金由小微企业靠直接融资获得,这使得小微企业融资途径比较单一。同时,民间借贷、银行借款的成本相对较高,无形中加重了企业的运营负担,即便如此,款项的发放还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造成延期发放的问题。

(三)股权融资等直接融资方式受到限制

直接融资成本低,而且融资金额很大,但是直接融资对企业的要求比较高,小微企业规模不大,不符合直接融资的一般性条件,无法获得投资者的信赖,很难进行股权和债券融资。进行IPO条件更高,对小微企业来说更是天方夜谭,根本没有办法实现。

四、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一)小微企业管理问题

目前,很多小微企业管理制度及流程控制存在漏洞,而且并不能严格执行,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无形当中要承担很大的风险,资本累计速度过慢,这都是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二)小微企业的信用缺失问题

小微企业对行业没有清晰的认识,对企业的未来发展缺乏应有的预测,直接造成了小微企业无法满足银行的贷款条件,以至于借了款,无法归还银行借款本息。同时小微企业很多信息不进行披露,银行无法获得小微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这样更加加重了银行对小微企业的不信任,信用贷款无法通过,这都是信用缺失造成的。

(三)外部原因

商业银行也是盈利性机构,在对外放款时会对放款风险进行评估,出于自身发展的考虑,银行一般不会支持小微企业贷款。因此,作为高度商业化的银行这无可厚非。种种原因,银行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条件越来越苛刻,同时很多银行都采用授权授信制度,在严格的审批制度下,银行的内部风险降到了最低,相应增加了小微企业从银行贷款的门槛,这无疑对小微企业融资来说是雪上加霜。

(四)根本原因

制度是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根本原因,小微企业的自身发展特点和融资特点与现行的商业银行主导的融资体系不匹配。

当前我国小微企业的主要融资体系是以商业银行为主导,严格审批下的金融供给体系。在这种体系当中,监管者对准入企业有严格要求,由于制度的原因,银行具有天然的垄断地位,金融机构体系主导了间接融资,而与之对应的直接融资市场则发展不成熟,资本市场体系比较单一。小微企业很难在这样的金融体系中,找到自己的融资途径。因此,我国小微企业的资金供给被金融制度牢牢控制住了,不充足的资金供给成了小微企业发展的障碍。经济学原理及社会发展规律都在告诉我们: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当生产力不能决定生产关系时,就要进行变革,是什么约束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是现行的金融体制,所以,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必须进行金融体制改革。

五、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对策

(一)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拓宽小微企业直接和间接融资渠道

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要向小微企业倾斜,为小微企业融资创造更多条件,加强小微企业的帮扶力度。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打通小微企业更多的融资渠道。1、财政补贴,政府对小微企业的补贴主要是培训、环保设备等等。2、贷款贴息。3、减免税。4、提供担保,政府牵头成立小微企业商会,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5、政策性保险。

(二)充分发挥政府在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要发挥政府在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主导地位,首先应该营造一种诚实守信的从商氛围,培养守信用的企业文化。受几十年计划经济的影响,人们商业信用意思淡薄,宣扬契约精神,形成诚实守信的氛围。其次建立全国性的信用收集管理系统,把企业的信用资料全部收入其中,实现共享,对不守信用的企业在各个方面进行限制,让其寸步难行。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引入诚信评级制度,来形成良好的商业信用氛围。

(三)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

小微企业要学会自律,向外展现出自己良好的企业形象,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定时对企业进行内部审计,还要把企业的审计、财务等信息及时反馈给银行,实现企业运营更加透明,建立一种相互信赖的合作关系。企业应有长远的规划,多从企业的长远利益思考问题,不贪图暂时便宜,及时还款,为蝇头小利而使自己的信用产生污点,得不偿失。即使有困难无法还款,也要和银行多交流,让银行了解企业,树立自身良好形象,促进企业健康良性发展。

(四)建立健全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1、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大对小微企业信用担保的资金投入,也可以政府牵头建立市场化的担保机构,来专门为小微企业服务。2、建立担保基金补偿制度,政府在做预算时专门留出一笔费用作为小微企业的担保基金。3、确定担保比例,合理分配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之间的风险分配。央行应该制定相应的政策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分担和业务开展上积极与担保机构的合作。(作者单位:宁夏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张敬坤.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现状与对策研究[J].中国商贸,2011(6).

[2] 卢文阳.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研究[J].江西社会科学,2010(3).

第4篇:直接融资特点范文

关键词:科技型企业;金融支持;直接融资

科技企业的发展一般需要经历初创期、成长期、发展期和成熟期四个阶段。在初创期,企业主要致力于技术的研发,其主要投入来源于公司的自有资金。在成长期,企业将研究的成果投入市场,进行推广。这个时期企业需要大量的资金用于发展,但是由于存在市场认可度、信息不对称等方面的影响,导致企业此时很难从市场上筹集到大量的资金。当企业进入发展期与成熟期时,意味着企业有成熟的技术成果,很高的市场认可程度,此时的企业拥有充足的资金来源,同时它们也是金融机构争相服务的对象。初创期和成长期是企业最需要资金的阶段,此时由于风险较高且科技型企业轻资产的特性,其自身对金融资本的融聚性和吸引力较弱,使金融资本与科技资源的结合程度以及科技资源的转化力度都大受影响。因此如何解决在初创阶段与成长阶段科技企业的资金需求问题,是科技企业发展的关键。直接融资相对于间接融资,不仅解决了信贷配给问题,同时相对而言资金的使用期限也较长,因此直接融资对于科技型企业,尤其是培养成长中的中小企业具有特殊优势。直接融资可以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的公司治理,最大限度的分散风险,实现科技与资本的有机结合。

一、理论基础

关于直接融资的理论最经典的莫过于Modigliani和Miller在1963年共同提出的修正的MM理论,该理论指出在考虑公司所得税的情况下,增加负债可以降低企业的综合成本,使得企业的价值得以提高。然而MM理论却忽视了企业负债的边界问题,即破产成本的核算,这种破产成本与企业负债比正方向的变化关系导致企业通过债务融资必须考虑实际的承受能力和财务运转周期等因素。

基于MM理论的局限性,优序融资理论(Myers和Majluf,1984)放宽了有关完全信息的假定,以不对称信息的存在为理论基础,并且考虑交易成本,认为权益融资会传递一种有关企业的负面信息,并且外部融资大多需要支付各种交易成本,因此当企业需要筹集资金时,一般会遵循内源融资、债务融资、权益融资这样的顺序。尽管优序融资理论相对于MM理论而言,已经更加贴合实际情况,但其分析基础还是与实践存在一些差异。首先,优序融资理论并不能够完全的避免信息不对称。其次,并不能够保证所有的债券融资都能发出安全的融资信号;此外,现金流较差的企业或者可抵押资产较少的企业,其资产状况往往较难满足债券的融资条件,但是这并不代表这些企业的股票价格应当被低估。因此基于优序融资理论的金融支持体系建设应该以构建债务型融资为首务,强化政府财政支持和信用信贷支持,其次才是构建科技企业资本市场权益融资的辅导支持体系。

权衡理论是指企业如何在负债的抵税作用与财务困境成本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一方面,负债具有抵税作用,相关的利息支出均允许在税前予以抵扣。另一方面,企业负债的增加会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权衡理论指出企业债务的最优比例就是债务抵税收益的边际价值等于增加的财务困境的边际成本,但是由于难以将企业破产成本和成本进行量化而无法确定最佳的资本结构处在哪一点上。

尽管直接融资理论体系依然不够完善,但是却提出了融资顺序、融资方式的基本思路,同时也揭示了通过不同类型的融资对于企业资本结构及企业未来发展的深入影响,对于科技企业不同阶段融资体系的构建具有相当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二、陕西省直接融资体系的现状

(一)科技进步显著,科技金融结合趋势向好

据科技部公布的最新资料显示:2012年陕西科技进步指数为58.17%,居全国第七位;全省科技创新活力持续增强,科技进步贡献率为53.27%,科技对经济社会的支撑引领作用显著提升。省技术合同交易额位居全国第五位、中西部第一,增幅全国第一。全年技术交易额达到334.82亿元,同比增长55.4%,提前3年完成“十二五”目标任务。

(二)创新资本培育模式,基金运作成果突出

我省设立了国内首只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该基金规模为5亿元,主要用于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手段包括股权投资,贷款风险补偿和融资服务的补偿奖励。其中4亿元作为母基金,与社会各类投资人合作发起设立若干支科技产业投资子基金,放大效应10倍,力争形成规模40亿元的子基金群。

(三)省级财政支持力度加大,进一步缓解融资难

为加快推进陕西省新三板扩容准备工作,省政府将列支专项资金,给予首批成功在新三板市场挂牌的企业重奖,每家企业最高可获50万元奖励,同时将尽快出台陕西省支持新三板挂牌的扶持政策。西安市和高新区也将在近期进一步修订现有的新三板扶持政策,给予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以系统性支持。为进一步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缓解融资难,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省发改委就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提出实施意见,鼓励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小微企业,支持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向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领域投资,并清理规范涉及企业的基本银行服务费用。

三、运作机制

(一)融资主体

融资主体是指通过金融媒介进行投融资活动的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在直接融资模式中,科技企业作为资金的需求主体,目前在多主体的融资模式中处于融资弱势的不对称地位。一方面,科技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差,管理规范性低,生命周期短,决定了其自身的风险性。另一方面,信息透明度低,抵押担保不足,又决定了中小企业融资的脆弱性。直接融资模式中的资金供给者则是在金融市场上通过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债券或者票据将资金投于科技企业的广大闲散资金持有者。该融资主体通过现代金融媒介直接进行资金供给,具有广泛性、不确定性、高效性等特征。

(二)融资环境

融资环境分为内部融资环境和外部融资环境。从外部融资环境来看,我国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存在比较严重的金融抑制,主要表现在资本市场结构不健全、资产价格扭曲等方面。并且,政府的作用也并不十分到位,比如,我国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和资信评估体系。从内部融资环境来看,科技型企业本身缺乏有形资产的抵押而导致负债能力有限,而且大多数企业存在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水平有限等问题。很多企业偏好上市,但是对于上市的困难和代价缺乏正确客观的认识。

(三)融资方式

所谓融资方式是指企业融通资金的具体渠道。就直接融资而言,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包括:上市融资、债券融资、VC、PE、产业基金等。

上市融资可以使得企业在短期内筹集到大量的资金,并且有利于企业提升公众形象,但是上市融资的门槛较高,尤其对于资金需求最强烈的科技型企业来说,要通过上市融资筹集所需资金比较困难。

债券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向市场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的方式。在2011年出台的《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支持科技型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进一步完善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机制、简化发行流程,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方式融资。

风险投资是指以高新技术为基础,对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投资,其运作包括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四个阶段,一般采取风险投资基金的方式运作。通过私募股权融资可以为企业提供市场、管理、技术等方面的支持,从而改善企业的治理结构,提升企业的价值。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十分关注企业的成长性,而科技型企业正是具有高成长性的特征,因此两者具有很好的契合性。产业投资基金是一大类概念,国外通常称为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是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或准股权投资,并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

四、实现路径

要解决科技型企业的直接融资问题,需要构建以创业板为主导,以基金和债券为两翼,以主板和场外交易市场为补充的多层次融资渠道。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是从低层次到高层次发展而来的,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都可以在证券市场上找到适合自己的融资方式,因此多层次的证券市场可以覆盖企业的整个发展时期。而我国由于发展较晚,融资体系还不够健全,融资渠道过于单一,导致企业融资存在一定的困难,这也是我们下一步工作的重点所在。

(一)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1、推进中小板和创业板融资

在股票市场上,针对科技企业的产业属性,主要需要构建以中小板和创业板为主导,以主板市场为辅助的融资体系。相对于创业板市场,主板市场的要求更加严格,因此政府应鼓励一部分确实具有实力的科技型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从而将企业进行分流,让进入成熟期的企业在主板上市,成长期的企业争取在创业板或者中小板上市。通过将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规模的企业进行划分更加有利于政府针对不同的对象制定与实施相应的支持政策。

2、构建场外交易市场

对于非上市的股份制企业的融资需求,国家先后成立和试点了一些场外交易市场。2001年7月16日,国家为了解决原属于STAQ、NET系统挂牌企业的股份流通问题和上市公司退市后的股份流通问题,成立了股份转让系统,也就是“三板市场”。由于三板市场的挂牌企业少,成交量低,企业质量差,造成了该市场无法满足高科技型成长企业股份流通的需求。因此,在2006年,国家在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成立了新的股份转让系统,被称为“新三板”,主要负责中关村的高科技企业场外市场的挂牌交易。到2012年1月份,该市场已经有133家企业挂牌交易。

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一直处于成交量较少,市场较低迷的状况,为了尽快发挥场外市场的作用,需要进行以下方面的改进:第一,国家应尽快总结新三板以往的经验教训,适度扩大新三板试点范围。第二,国家应尽快建成覆盖全国范围的、规范化的、实行统一监管的场外股权交易市场。第三,投资者需多样化。第四,建立各层次市场转板机制。首先,如果场外市场的股份制企业经过发展和积累具备了上市的条件,应该为其建立起无缝连接的转板渠道,帮助其顺利上市,进而减少上市的成本和手续;其次,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如果企业经营状况连年亏损已经不再满足上市条件,要帮助符合退市的企业顺利转到场外市场,以尽量减少投资人的损失。

(二)构建全方位债券融资体系

科技企业受限于自身禀赋,其发债融资依然有不少障碍性因素:企业规模和盈利能力限制;发债主体限制;信用评级限制;信用担保限制等。由于单个科技企业发行债券存在以上障碍,因此,必须创新模式,构建针对性的全方位债券融资体系。在2007年,国家发改委提出了一种“捆绑发债”的业务,也就是“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如图4.1所示)业务。解决了中小企业难以参与公开发行债券的难题。此外,国家还出台了适合中小企业参与的“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债”业务,丰富了中小企业的债券产品。

集合债券的实现路径:

图4.1

(三)构建多元化基金融资体系

除了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进行资金的融通外,企业还可以利用自身发展阶段以及高成长性的优势吸引相关的基金对企业进行投资,一般可以通过风险投资基金(VC)、私募股权基金(PE)和产业基金这三种方式进行融资。

风险投资基金是一种“专家理财、集合投资、风险分散”的现资机制,通过VC融资不仅没有债务负担,还可以得到专家的建议,扩大广告的效应,加速上市的进程。我国正处于产业结构转型期,风险投资应根据科技企业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模式。(1)初始阶段:以政策性风险投资为主体,风险投资基金组织形式以政府主导型为主。(2)过渡阶段:以政府和民间资本结合为主体,风险投资基金组织形式以政府市场混合型机制为主;(3)成熟阶段:以商业性风险投资为主体,风险投资基金组织形式以市场主导型机制为主,如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

PE是一种直接投资,其投资活动将直接改变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影响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PE融资虽然具有较高的风险性,但是其具有非公开性、投资灵活性、专业性等特征。

产业投资基金是一大类概念,国外通常称为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针对产业投资基金的特点、运行方式和基础制度建设等方面,并结合科技企业的产业属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先鼓励混合所有制基金的成立,逐步向公司制基金发展。(2)先鼓励封闭式基金的成立,逐步向开放式基金发展。(3)先鼓励私募基金的成立,逐步向公募基金发展。

企业在选择VC、PE及产业基金对企业进行融资时的运作流程是相似的,这里具体以私募股权基金为例分析企业具体的融资流程(如图4.2所示):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其中投资意向书包括公司的估值、股份类型、出让股份份额和完成交易日程表等内容。

第三阶段:

图4.2

五、结论

由于在通过直接融资筹集资金的过程中,投资者与筹资者直接进行交易,因此双方可以就交易的形式、工具进行自由的选择。对投资者来说,他们可以根据自己对于风险、流动性及收益的偏好选择其所需要的金融资产。对筹资者来说,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及发展需要,对于筹资的方式进行选择,从而优化和调整自身的资本结构。此外,直接融资对于科技类企业,尤其是成长中的中小企业来说是具有优势的。 直接融资解决了银行一般对于中小企业的信贷配给行为,同时,由于直接融资相对于间接融资而言期限是比较长的,因此对于急需大量资金的中小企业来说,直接融资无疑于解决了中小企业较长时间段的资金需求问题。本文通过对陕西省直接融资的现状及实现路径分析,提出了通过构建以创业板为主导,以基金和债券为两翼,以主板和场外交易市场为补充的多层次的融资渠道来完善目前的直接融资体系,进而解决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融资期限短的、融资渠道少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陈乃醒.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与预测[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2]姜风旭.我国小企业融资困境与对策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1.

[3]高正平.中小企业融资实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4]刘曼红.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5]陈莉.中小企业融资的特点,难点及解决对策[J].武汉金融,2006.4.

[6]王聪.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特点及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2008.12.

第5篇:直接融资特点范文

[关键词]IT产业;企业融资;股票融资;海外上市

IT(信息技术)产业是资金密集型产业,资金需要量较大。融资是IT企业资本运动的起点,也是企业收益分配赖以遵循的基础。而我国,在金融抑制政策和银行主导融资机制的作用下资本市场的发展十分缓慢,导致了国内IT企业融资结构的极大不合理和IT产业新型公司融资的极大困难。IT产业是我国经济的支柱产业,我们要对IT企业的融资予以高度的重视,保证和促进IT企业更快地发展。

一、IT企业及我国IT企业融资现状

IT是英文Information Technology 的缩写,汉译是“信息技术”。信息技术产业是指从事信息技术产品生产及其相关经济活动的产业。它的学科领域涉及半导体技术、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信息服务及软件。IT业则是在以上领域基础上出现的新兴产业。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1.电子硬件产业。如:计算机及集成电路设计与制造。2.软件产业。从事程序编制业、数据库及信息系统开发业的单位。3.信息传播业。包括电话、电视、传真、数据通讯和卫星通讯等服务的行业。4.服务业。有新闻报道业、出版业、咨询业和图书情报业。

与传统产业相比,IT产业对资金的依赖程度高。从创新企业的崛起到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都是以大量的资金投入为先导,因此,IT产业的融资特征首先表现为资金需求量大。另一方面,IT产业的发展是从单个企业的技术创新开始的,技术创新这个过程的投资具有特殊性,即投入的初始阶段只是净投入,后阶段继续大量投入才有产出。收益时间过程的滞后,使IT产业融资的另一个特征表现为资金投入的风险性高,且风险越大,预期收益越大。

二、IT企业融资的国内外比较

国外融资主导模式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日本、德国为主要代表的间接(银行贷款)融资模式;另一类是以英国、美国为主要代表的直接(证券)融资模式。从国外融资模式看,无论是日德模式,还是英美模式,都有优点和缺点。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是市场经济下两种基本的融资方式,它们特点不同、资金中介的方式不同、兴起的条件不同、适用范围不同、基本功能不同,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及其相互关系构成了融资的核心内容。

国外的经验表明,融资制度的形成要受到经济条件和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国家的经济制度和对经济的干预程度、银企之间的相互关系、主导性产业的开拓性与成熟性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但是,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直接融资主要用于企业筹集资本金,满足其长期资金的需求;而间接融资主要用于企业进行适度负债经营的需要,它不仅主要向企业提供临时性的短期资金,而且也涉及部分中长期融资领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成熟、充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两种基本融资方式在竞争中将朝着互有分工、互相补充的方向协调发展。两种融资模式的界限也将不断消融,向着互相渗透、融合的方向演进。

我国IT企业与国外IT企业融资存在着很大的差别。资金筹措难易程度不同,美国的资本市场相当庞大,风险投资机制也比较完善,而且美国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处于经济发展的黄金时代,经济的高速增长和对未来互联网发展乐观的预期,人们可以把资金大量投入这一行业,从而促进了互联网的发展。反观国内资本市场,首先是尚未建立比较完善的资金风险投资机制;其次是国内二板市场尚未启动,限制了投资的力度,由于国内资本市场的限制,很多企业希望能到国外上市。然而,国际资本市场的运作一向比较规范,符合国外上市融资条件的IT企业少,因此,即使有好的观念,如果没有明确可行的商业计划,想从国际市场上融资还是相当困难的,目前国内互联网企业在美国股市上的表现就印证了这一点,所以说,国内互联网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融资困难与国外同行相比要大得多。

三、IT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

IT企业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融资需要多元化。多元化从理论上来讲,应该是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间接融资是通过银行开展的融资活动,由银行承担融资风险,对投资者来说相对风险较小;而通过股票进行的直接融资,由投资者自己承担投资风险。随着IT业的发展,间接融资已经不能满足其庞大的资金需求,直接融资就成为IT业资金来源的重要途径。

IT企业发展所具有的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特点,使得这类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和其他企业有所不同,在以间接融资为主的银行体系下,资金的安全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而回避高风险的IT产业。但是,在资本市场中,IT企业的高风险、高收益则正好满足一部分投资者的投资偏好。国外的经验也表明,同间接融资相比,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能更好地促进高科技企业的发展。

IT企业直接融资主要以股票融资为主。发行股票进行股权融资,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融资具有很强的公开性、社会性和流动性的特点,企业通过在股票市场上发行股票能够在短期内把社会上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达到社会化大生产所需的巨额资本量。股权融资能加速资本的积聚与集中。从理论上讲,股票市场的流动性可以改善资本配置,引起储蓄和投资的良性循环,提高企业的融资发展能力。

要保证IT企业经济的顺畅运行和稳定高速增长,必须调整企业融资结构,以实现企业最佳融资能力(效率最高),企业融资效率便成为一个关键的因素。IT企业在进行融资决策时,应当控制融资风险与谋求最大收益之间寻求一种均衡,即寻求企业的最佳资本结构。只有扩大直接融资才能优化企业资本结构,摆脱金融风险集中于银行的困境。

四、我国IT企业融资的对策

(一)IT企业融资方式的创新

充分利用金融创新品种。IT企业资金需求量较大,是资金密集型产业,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使得企业的融资方式应该发生更变化。股票融资中,有累积股利的可转换优先股将更受欢迎;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创新品种将更多的被采用;来源于银行的贷款资金比重将有所下降,且越来越倾向于抵押贷款,这主要是应为难满足银行经营对安全性和流动性的要求;商业信用所产生的商业票据将越来越少,这主要是受制于企业的时效性。为迎合广大投资大众和企业融资活动的需要,金融机构会越来越多地推出各种类型的金融创新品种。

充分发挥二板市场的金融创新作用。从IT企业来说,二板市场的作用主要是提供吸引创业资本(包括创业投资基金)所必要的市场条件,解决的就是创业过程中处于幼稚阶段中后期和产业化阶段初期的企业在筹集资本性资金方面的问题,以及这些企业在资产价值(包括知识产权)评估、风险分散和创业投资的股权交易问题。鉴于IT企业具有较高的风险,且主板市场也不完全规范,所以,二板市场应充分发挥“后发优势”,更多地注意借鉴国际惯例和经验,更符合我国实践要求。

充分发挥私募市场的作用。处于起步阶段和创建阶段的IT企业新型公司,企业固定资产比重较小,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比重较大,采用抵押担保等形式向金融机构融资是很困难的。应充分发展私募资本市场,支持IT企业通过私募市场融资。IT企业能够利用私募市场雄厚的资金来发展和壮大自己,既能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同时也能满足投资者的投资欲望。

(二)开辟IT企业融资新渠道

企业融进的外部资金主要两大方面,一个是国外资本,另一个是企业外部的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在我国,许多企业成功地运用国外资本,解决了企业发展中的资金筹措难题,促进了企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IT企业应该不断地提高融进国外资本的能力,通过融进资本带进新的机制,使我国IT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IT企业融资活动趋于国际化。网络经济时代IT企业的融资活动所面对的将是全球化的国际金融市场。由于“媒体空间”的无限扩展以及“网上银行”和“电子货币”的运用,使国际资本流动加快,货币风险进一步加剧。企业在国际融资过程中对汇率风险应予以充分的重视,围绕汇率风险的防范将会衍生出一系列类似于选择债券的带有浓厚色彩的新的融资工具。企业融资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围绕金融工具创新,学习运用新兴的金融工具,实现多渠道融资。

第6篇:直接融资特点范文

关键词:中小微企业 直接债务 融资渠道

一、中小微企业直接债务融资的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实体经济对于资金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中国实体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根据历史数据所知,从债务融资结构而言,大部分以间接融资渠道——银行贷款的方式来满足实体经济对资金的需求,而以直接债务融资方式来解决资金需求的比例比较小。随着我国在“十二五”规划中提出“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大力发展各种债券市场,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直接的融资渠道,已经成为未来金融发展的一个重点方向。

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在大型的实体企业尤其是一些实力雄厚的国有企业中应用的比较广泛,但是对于中小微企业而言,直接债务融资一直是一个非常陌生的领域。我国的中小微企业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大多存在着融资困难,间接融资比重过大,资金的成本过高等问题,对于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存在着很大的阻碍。根据2013年7月15日,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报道:据统计,全国中小微企业创造了80%的就业、60%的GDP和50%的税收,而小微企业获得的贷款在全部贷款中的比例仅20%多一点?。因此,拓展中小微企业直接债务融资渠道将显得十分重要。近些年来,我国的债务融资工具得到了比较迅速的发展,为中小微企业拓宽了渠道,为很多企业提供了低成本以及高效的融资方式。发展债券市场,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成为了满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解决中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短缺的重要途径。

二、中小微企业直接债务融资的意义

发展中小微企业的直接债务融资,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资本市场不断发展成熟的必然要求。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了要大力发展债券市场,推进债券产品创新的要求。债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成熟的债券市场是一个国家金融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为广大的投资者和筹资者提供了低风险的投融资平台。从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发展经验中可以看出,债券融资是最为优先使用的一种融资方式,发达资本市场中的债券融资规模往往是股票融资规模的8到9倍,而我国却存在着股票融资规模大,债券融资规模小的情况,背离了资本市场发展的方向,长此以往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近些年来,随着国家政策的鼓励,直接债券融资在我国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债券的规模和发行期数得到了飞速的增长。根据相关的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的短期融资债券的发行规模已经达到了10105.60亿元,同比增长将近50%;公司债发行数量为1300亿元,同比增长了153%;中期票据发行规模为7389亿元,同比增长48.7%。在我国股市持续低迷,IPO大门紧闭,国家的货币政策偏紧的背景下,直接债务融资已经成为了为比较优质的中小微企业筹集资金的主要途径。

目前,我国的债券市场体系主要包括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和商业银行柜台市场三个子市场,其中银行间市场是我国债券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其投资者包括商业银行,基金,券商等。中小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可以很好的与资本市场形成对接,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另外,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企业通过与承销商,评级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进行大量的接触和联系,从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企业在内部控制,战略规划以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能力,提高企业的市场知名度和信用等级,为企业未来的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三、中小微企业直接债务融资的渠道

目前,我国直接债务融资渠道主要有: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小微企业扶持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等。但由于我国的大多数中小微企业存在着经营管理不规范,信用等级比较低等情况,并非所有直接债务融资渠道都适合中小微企业,因此,目前我国的很多地方政府为了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问题,大力推进了小微企业扶持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和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渠道的融资模式。

1. 小微企业扶持债券

小微企业扶持债券是由国家发改委主导的,并于一些城市进行试点的一种新的直接融资渠道。小微企业扶持债券的发行方式一般是由地方融资平台发行,再以委托贷款的方式,通过银行将资金借给当地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扶持债券与其他直接融资方式相比,有着自身独特的优点:小微企业扶持债券是一种创新性的直接融资渠道,其信用的结构设计比较合理,通过当地政府融资平台来进行企业债券的发行,相比之前的中小企业集合债由担保公司等提供信用担保的效果更好,并且大大提高了债券发行审批的效率。

2.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中小微企业进行直接债务融资的一种重要渠道。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的主管部门为中国证监会,其发行审核采用核准制的形式,发行的程序比较简单,时间也比较短。私募债的主承销商为具备发行资格的证券公司,其发行主体为上市公司试点发行的一些基本面情况比较好的公司和企业,目前国家正在慢慢扩大公司债券的试点范围。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融资规模要求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并且对于发行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求很高。私募债的资金用途也比较灵活,一般而言没有时间限制,用于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都可以。从证监会主席肖钢最近的一次发言来看,资本市场对于中小微企业发行企业私募债进行了大力的支持。截至2013年6月底,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范围已扩大至22个省(区、市)。沪深交易所累计接受311家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备案,备案金额413.7亿元;210家企业完成发行,筹集资金269.9亿元。

3.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

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是近年来国家大力支持发展的一种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集合票据的主管部门为银行间交易协会,其发行主体主要为中小微非金融类企业,要求的数目为2-10家企业,其融资规模要求单个企业不超过2亿元且不超过其净资产的40%,单只金额不得超过10亿元。集合票据的资金用途主要用于1年以内的,不适宜用于企业的长期项目。与其他中小企业融资工具相比,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在产品定位,产品结构以及投资者保护方面都进行了不小的创新。首先,这是资本市场首次为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单独设计的一种融资工具;其次,这种集合票据引入了票据分层的增信方式,在产品结构方面进行了较大的创新;另外,集合票据设置了严密的前置代偿安排。

2011年以来,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与推动下,交易商协会与企业,金融机构等融资相关方进行了大量的沟通,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论证,与2011年11月在中小企业中期票据的整体规则的框架内,推出了区域集优中小企业的融资模式,并与广东、山东和江苏三地发行了首批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这种新型的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模式的创新,从中小微企业的直接债务融资的特点出发,开拓出了一种新型的适用于我国经济发展与目标要求的直接债务融资渠道,对于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四、拓宽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的要求

1. 完善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的金融环境

拓宽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首先要完善健全中小微企业的直接债务融资体系,为中小微企业进行直接债务融资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首先,要破除对于中小微企业“所有制形式”的歧视,在进行融资的时候一视同仁,根据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与信用等级来进行鉴别;其次,要完善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的外部条件,为中小企业融资搭建绿色通道,并完善中小微企业的信用等级,为中小微企业进行直接债务融资创造条件;另外,要不断的简化中小微企业债务融资的程序,降低中小微企业的债券发行成本,为更多优质的中小微企业进行发债创造机会。

2. 建立多层次广覆盖的直接债务融资平台

直接债务融资平台是中小企业融资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A股市场的中小板、创业板市场很好的补充。相关部门要不断的扩大直接债务平台投资者范围,培育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完善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体系,健全中小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范中小企业内部财务控制制度,逐步扩大中小企业的直接债务融资规模。

3. 健全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监督机制

拓宽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一定要健全完善中小微企业直接债务融资监督机制,从而为直接融资提供良好的保障。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中介机构等,要积极的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在中小企业进行直接债务融资中充分的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对于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行为进行评估,评级,监督等,从而保证直接债务融资市场的规范和健康,促进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的发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小微企业的直接债务融资问题应该得到广泛的重视。国家要不断的拓展中小微企业的直接债务融资渠道,为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创造完善的平台,促进我国中小微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武晓东.探析在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中货币政策的作用[J]. 中国商贸. 2011(09)

第7篇:直接融资特点范文

关键词:非法集资;立法缺陷;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5-0118-02

一、非法集资犯罪的立法规定

1993年沈太福案、1995年邓斌案之后,1997年刑法设立了“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三个罪名,基本建构起集资行为的刑事管制框架。在司法实践中,主要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除此之外,还对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等相关罪名起到“拾漏补遗”的作用。现行《刑法》中,用来规制非法集资的三个主要罪名分别规定在第176条、第179条和第199条,在刑法分则结构安排中分属于第3章第4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3章第5节的金融诈骗罪。三个罪名的规制对象和量刑幅度各有不同,共同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刑法制裁体系。

二、非法集资犯罪的立法缺陷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往往存在着与合法的民间借贷如何区分的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两个界定:一是对“社会公众”含义的界定。司法实践中经常以吸收存款对象的多寡作为判断标准,但往往导致该罪入罪门槛太低的问题。目前学界普遍认同“应从集资对象是否具有不特定性或开放性方面来界定‘社会公众’的含义”,而不能仅仅因为集资对象人数众多就认定为“社会公众”,即认为向特定人群借款的,就构成民间借贷,向不特定人群借款的,就构成吸收公众存款。之所以强调集资对象的不特定性或开放性主要是因为往往如果对象特定,如仅针对亲友和单位内部员工集资,信息来源对称,风险也能提前预知,一旦亏本往往不会引发恶性。这种观点得到了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认同。二是对集资用途的界定。在现实生活中,企业或个人集资后,有的是将集资款用于从事非法的资本、货币经营,有的则是将集资款用于从事合法的商业、生产运营。刑法设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目的在于规制以经营资本、货币为目的的间接融资行为,而且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只有行为人将集资款用于从事非法的资本、货币经营时才可能侵犯这一客体。但是司法实践中,往往受到严惩非法集资观念的影响,司法实务部门常常将该罪的入罪门槛降低包括了直接融资行为,这是不恰当的。对此,相关司法解释予以了界定。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以集资诈骗罪定罪量刑的案件不少,那么如何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呢?普遍认同两罪的本质区别是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2012年轰动一时的吴英案中,重要争议之一便是吴英的集资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法院认为“吴英用所集资金的400万元为自己买服饰,600万元请客吃饭,是肆意挥霍”,“吴英是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采取虚假宣传、欺骗等手段进行诈骗”,但是,吴英及其律师却认为吴英的本色集团拥有一系列实体经营店,其所借高利贷主要用于企业经营,而不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不是被突然抓捕,吴英有能力还贷”。我国目前的立法并没有对“非法占有目的”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依据除了一些基础证据之外主要是法官的经验和逻辑,这就往往导致将本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认定为集资诈骗行为。但是司法解释一直在试图为“非法占有目的”提供一个可操作性标准。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为例,它总结了之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规定了八种“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该司法解释与之前的解释相比有了很大进步,更加具体明确,区分了生产经营与非生产经营。

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非法集资的现状是,如果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适用集资诈骗罪,反之则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种情况下,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较少,但是该罪却是刑法上唯一可以被用来规制非法集资活动的直接融资手段的罪名,因此该罪应当被扩大适用。

三、非法集资犯罪的立法完善

(一)区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

综观我国处理集资案件活动的司法实践,将多数非法集资行为都归结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实际上是混淆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但是多数民间非法集资往往是集资者自己使用资金,更类似于直接融资模式。比如之前的“孙大午案”,这是吴英之前民间融资遭遇法律风险的典型。北京大学彭冰教授有观点认为“孙大午案其实是属于直接融资,大家信任他才给他钱,这个逻辑与间接融资的存款不同,后者要求更多的是安全。用间接融资的逻辑来处理直接融资的问题,就取缔了民间直接融资的空间”。

笔者认为,应当采用在集资案件类型化分析基础上进行区别对待的思路。对于间接融资,集资者只有通过成立具有特许资格的金融中介机构这一正常渠道才能使集资行为合法化,虽然金融机构特别是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设立条件严格,对于民间集资者来说设立难度很大,但是,可以在现行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的法律框架内,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设计更多合适的金融产品以满足中小企业日益增长的融资需要。对于直接融资,仅就刑法制裁而言,应将多数非法直接融资适用“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而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回归处置非法间接融资的本意。一味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不仅不符合法律解释的逻辑和刑罚目的,而且会扩大本罪的适用范围,不利于为民间金融的合法化预留空间。当然,对于直接融资的规制来说,仅仅依赖于刑法制裁是不行的,一方面要加强法律部门内部的配合,建立起民事、刑事和行政多层面的法律责任体系,另一方面更要积极探索金融制度层面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毕竟法律的调整是最后一道防线,轻易不应触及。

(二)犯罪构成要件的完善

1.“社会公众”含义的进一步明确

前文所述,高法解释将亲友及单位内部人员排出公众范围,却并没有对亲友及其单位的具体含义作进一步的解释,只是给出了模糊抽象的概念,这仍会导致司法实践难以对此进行精确的认定。比如亲友这一概念,在中国传统语境下本身就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范畴,覆盖面过大,建议可将其改为“亲属”或者“亲人”,这样既能缩小范围使司法解释更具操作性,同时也更符合立法者防止本罪适用扩大化的本意。近年来,无论是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还是最高法《关于印发的通知》都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人数做了明确的规定,以对该罪的“社会公众”和“情节严重”有更为客观的量化标准,试图在司法实践中弥补立法层面的缺陷。

2.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扩大适用

对于非法集资活动,结合这类犯罪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更为合适的规制手段应当是适用直接融资的法律制度。而刑法上可以被用来规制非法集资活动的直接融资手段,只有第179条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因此应当扩大该条的适用范围。有观点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其一,该罪适用不应当执着于载体形式,而应当包括所有非法集资安排。擅自发行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无论如何标准化,其都不可能公开上市交易,只能私下转让。一味拘泥于出资凭证的标准化,限制了该罪的适用,且不适应实践发展。但是非法投资安排却可以涵括各种形式和手段的非法集资活动,扩大“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适用范围,从而以直接融资的模式来处理这类集资活动。其二,该罪适用范围应当仅仅局限于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虽然刑法中关于本罪的规定没有以公开发行为条件,但是本罪作为行政犯,应当以违反《证券法》为前提。现行《证券法》明确要求公开发行证券,而《证券法》188条规定的表述是“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可见本罪还应当包括变相公开发行的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关涉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需要法律对其予以规范,甚至刑法的规制。虽然我国已经基本建构起了非法集资犯罪的刑事管制框架,但是仍存在不少需要完善之处,既要在区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模式的大前提下采取不同的措施对非法集资行为予以规制,又要对现有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予以进一步的完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惩治犯罪,保护法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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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顾肖荣.经济刑法(第八辑)[M].上海:上海社科院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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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彭少辉.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制与金融对策[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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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黄韬.刑法完不成的任务-治理非法集资刑事司法实践的现实制度困境[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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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肖世杰.从吴英案看我国民间金融的监管困局与改革路径[J].法学论坛.2012,(6).

[9]杨兴培,刘慧伟.论刑法介入民间金融活动的原则和界限[J].海峡法学,2012,(3).

[10]汪丽丽.债权类民间融资演化为犯罪的制度动因及其防范[J].法学论坛,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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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韩轶.刑罚目的层次性辩说[J].法商研究,2004,(4).

第8篇:直接融资特点范文

[关键词] 企业 融资方式 选择

一、企业融资方式的类型

1.内源融资方式。即将本企业留存收益和折旧转化为投资的过程。内源融资无需实际对外支付利息或股息,不减少企业的现金流量,不发生融资费用,其成本远低于外源融资,因此通常是企业首选的一种融资方式。企业内源融资能力取决于企业的利润水平、净资产规模和投资者预期等因素,只有当内源融资仍无法满足资金需要时企业才考虑启用外源融资方式。

此外,笔者也赞成一些学者的观点,即相当一部分表外融资也属于内源融资。表外融资是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中未予反映的融资行为,表外融资可分直接表外融资和间接表外融资。企业以不转移资产所有权的特殊借款形式属直接表外融资。其资产所有权虽未转入融资企业表内, 但其使用权却已转入, 故此融资方式既能满足企业扩大经营规模、缓解资金不足之需,又不改变企业原有表内的资金结构。间接表外融资是用另一企业负债代替本企业负债,从而使得本企业表内负债保持在合理限度内的一种融资方式。此外,还可通过应收票据贴现、出售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产品筹资协议等方式把表内融资转化为表外融资。

2.外源融资方式。即吸收其他经济主体的资本,以转化为自己投资的过程。企业的外源融资一般分为直接融资方式和间接融资方式两种。(1)直接融资方式。直接融资是一种通过初级证券进行融资的方式。初级证券包括非金融性支出单位的所有负债和被他人持有的股票。具体来说是指资金盈余方和资金短缺方相互直接进行协议,或是在金融市场上前者购买后者发行的有价证券,将货币资金提供给需要补充资金的单位,从而完成资金融通的过程。一般来讲,直接融资主要以股权融资为主。(2)间接融资方式。间接融资是间接进行证券融资的一种融资方式。即资金盈余方通过存款方式或购买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有价证券,将其闲置的资金现行提供给这些金融中介机构,然后这些金融机构再以贷款、贴现或通过购买资金短缺方发行的有价证券等形式,把资金提供给使用单位,从而实现资金的融通过程。其代表方式是债权融资。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根本区别在于资金融通过程是否通过金融中介机构来完成。

二、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

任何企业都会面临融资方式的选择问题。但是,每个企业在融资时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 情况选择合理的融资方式,确定合理的资本结构,并保持资本结构一定的弹性。一个企业是 选择权益融资方式合适,还是选择债务融资方式合适,不能一概而论。因为每一家企业都有其各自的行业特点、资产结构特点和具体的财务状况,所以每个企业都应以其现实的和今后几年预计的净资产收益率为基本标准,同时考虑本企业的财务结构、资金使用率等情况来综合选择融资方式。具体来说,我们认为应主要关注如下几点:

1.由于净资产收益率在考核企业业绩和评价投资收益方面具有特别意义,因此,可以考虑将其作为企业增加投资者和追加投资的基本指标。这样,效益好、有发展前途的企 业,可能选择债务融资方式较为“合算”;而效益不佳、前景不甚明朗的企业,则可能选择权益融资方式较为合算,因为这样可以减轻其财务压力。当然,究竟采用哪种方式,还应根据企业当时的实际情况来综合考虑。

2.从财务结构来看,如果一个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已经很低,就应当适当考虑减少股权融资比例,增加债权融资的比重;反之,当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已经很高,则应考虑增加股权融资的比重,同时减少债权融资的比重,从而使企业的资本结构趋于合理。

3.融资方式的选择还应考虑企业的经济环境。经济环境对企业融资方式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利率的波动上,众所周知,国民经济的运行规律呈现周期性起伏。利率杠杆作为央行的政策调整工具随着国民经济在周期性运行中所处状态不同而相应地处于不断调整之中。在国民经济处于繁荣滞胀时,为降低通胀的压力, 防止经济恶化,政府会实施紧缩的货币政策,调高利率, 抑制资金需求;而在国民经济处于低谷时,为刺激消费与投资需求,政府会实施积极的财政货币政策,通过多次的调低利率以刺激经济的发展。由于中长期投资具有较大的时间跨度,客观上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获利空间和避开利率风险的机遇。企业可以通过对国民经济周期的分析, 判断所处的经济环境所处的景气状态及政府的政策取向,在决定融资决策时“ 顺势而为”,降低融资成本。其机理在于,中长期贷款利率是一年一定,而债券发行利率是一定多年,不受利率变动之影响。这样,在企业通过对经济的分析,预期利率将走高时,宜选择债券融资方式,避开利率风险,不因利率走高而增加融资成本。在企业预期利率将走低时, 则宜选择银行的中长期贷款融资, 顺利率下调之势降低筹资付息成本。

4.融资方式的选择还应考虑企业的规模和融资规模。由于企业的债券发行规模受制于企业的净资产规模和已发行债券的规模等,而贷款融资的多少不仅取决于办理抵押担保的资产的规模,也受企业的获利能力、商誉等因素影响。因而在企业确定中长期投资的融资方式时,如果企业资金缺口不大,采用不同的融资方式对付息成本差异影响较小时,可选贷款融资。在资金缺口较大,符合债券发行资格和条件限制,且预期利率将走高时, 则宜择债券融资或债券与贷款混合融资策略。

总之,一个企业的融资方式是否合理,筹资成本是否最低,投资者财富是否达到最大化,企业价值是否提高,对于不同的企业,要根据他们的经济环境、行业特点等情况进行具体的 分析。同样的资本结构、融资行为,对一家企业可能是合理的 ,但对另一家企业就不一定合理。同时,由于每家企业的资本结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企业应根据变化了的经济环境 、经营状况采取合理的融资方式,不断调整资本结构,尽量使企业的资本结构达到最优化,从而使企业的价值达到最大化。

参考文献:

[1]胡勇士:论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J].甘肃科技,2006(3)

第9篇:直接融资特点范文

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困难重重。由于对债券发行条件和规模的严格控制,中小企业很难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直接融资,另一方面,国家规定企业债券利息征收所得税,这样更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再加上中小企业规模小、信用风险大等自身特点,结果是中小企业仅有的发行额度也很难完成。所以对于成长中的高风险的中小企业来说,债券融资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在股权融资方面,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企业发行股票上市融资有十分严格的限制条件,实际表现为主板市场对中小企业的高门槛。“二板市场”是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融资的一个有效选择,但由于各种原因,国内二板市场尚未推出。许多的中小企业只能去香港和国外的创业板上市以解决资金融资的问题,而更多的企业只能靠创业者自己和亲友的资金投入及企业内部的积累,且直接融资规模很小。

在发达国家,风险投资也是中小企业的重要直接融资方式。风险投资是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孵化器和催化剂。风险投资通过设立中小企业产业投资基金或中小企业投资公司进行。风险投资中风险资本家的管理参与分阶段投资的性质形成厂对中小企业的严格激励机制,同时也给子了中小企业在管理、技术上的支撑,这是传统融资方式难以实现的,因此,风险投资在向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的同时,也为其弥补了管理等“稀缺要素”,这一点对中小企业尤为重要。

我国的风险投资始于2()世纪80年代,一直受到国家和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现在已经有100多家风险投资公司,规模也有上百亿。然而由于缺乏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和民间资本的介入,风险投资公司的管理和运作也不成熟,我国的风险投资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无法满足广大中小企业的需求。

中小企业直接融资难成因分析

长期以来一些部门对中小企业特别足民营中小企业采取歧视性政策。虽然“十五大”已经明确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方针的贯彻还有待于不断深入。在融资方面表现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的贷款条件较大企业往往要严格得多,一些个体私营的高成长性中小企业甚至没有资格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

从金融政策上看,还未形成完整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体系。我国目的的经济、金融政策,主要还是依据所有制类型、规模大小和行业特征而制定的,因此,社会大多数资源都通过政府的“有形之手”流向了大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的今天,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发挥作用还需要一个过程。银行的大部分贷款也是贷给大企业。这几年来,针对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虽然颁布了一些新的政策,但是还未形成完整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体系,致使中小企业的融资和贷款仍然受到了束缚和影响。

从金融机构的设置来看,缺乏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商业银行。我国现行的金融体系建立于改革开放初期,基本上是与大企业为主的国有经济相匹配。随着改单的深人与经济结构的调整,如今,迫切需要有与中小企业相配套的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

此外,从社会中介的担保功能发挥情况来看,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首先是扣保机构本身的运作机制不仅制约了资金的扩充,又使担保机构这一市场化的产物在行政管理的方式下运行不畅。其次是缺乏应对担保风险和损失的措施。再次是由于目前财政、经贸委、银行三方面的协调配合还不够,使一些具体操作性问题无法及时,有效地解决,影响了担保功能的正常发挥。

最后,在税收政策、土地政策、行业准入、融资渠道、政府介入等多方面,中小企业尤其是个私企业受到多重限制,这些都是导致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困难的原因。

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法律对策及建议

一、构建信用担保制度

中小企业在直接融资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构建其信用担保制度, 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制度的构建,主要有一下几点:

第一、我国在信用担保法律制度立法中或者沿用中小企业基本法中的规定,或者在单行法中对其进行单独规定。中国在《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并无对信用担保基本问题做出相应的规定,故应该在《条例》中予以明确。

第二、信用担保机构组织法;即规范信用担保经营主体主要是信用担保机构以及相关机构的成立、机构设置、运作方式、经营范围、行业监管、法律责任等问题。

第三、信用担保行为法即规范信用担保机构行为的法律,主要包括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制度,即担保资金的构成、来源、使用、管理,政府资金的支持,风险补偿、优惠税收政策等内容;业务规则,即担保业务的范围、种类,担保业务程序,提供担保的条件,对中小企业的要求,协作银行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风险控制制度,即担保资本金放大比例限制、与贷款银行的风险责任分担、贷款担保最高额限制、项目评审、资信调查、反担保制度、事后追偿等内容。

第四、信用担保监管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中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管体制。根据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的两个规范性文件,中国当前还没有一个全国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机关,省级监督机关不健全。综合国际立法,世界上信用担保机构都有完善的监管体制。如美国的监管机构是由联邦政府的机构――小企业管理局执行的。它是根据美国《中小企业法》设立的。美国《中小企业法》于1953年通过,2001年12月21日最新修订。该法规定了小企业的政策目标,设立小企业管理局的架构、职责、运作程序等。中国可借鉴美国的作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中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管体制,在中央单独设立或者在一个中央部门内部设立一个主管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行政管理机构,主管全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管工作。通过法律的形式对该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范围、监管程序等做出具体规定。做到职责专一,任务明确,同时配合财政部门的单项财务监督,逐步建立和健全中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体制。

此外,为了鼓励设立信用担保机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国家宜规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依法享有部分税收优惠。在立法时,考虑到立法的便捷,该优惠措施则既可以在信用担保法律制度单行法中规定,也可以在专门的税收法律法规中规定。

二、创建良好的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环境

我国的证券市场长期以来被作为国有企业改制的工具。从沪深两市目前的上市公司结构看,大型国有企业上市比例占到了98%的比重,而民营的中小企业上市数量微乎其微。只是在近两年,民营企业上市才略有增加。

另外,从法律法规上看,也人为地限定了只有国有企业才能发行股票债券上市融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来看,股份公司的设立最低注册资本要1000万元,而上市的股份公司,其最低注册资本则要5000万元。这样高的“资本门槛”,一般的中小企业是很难承受的。因此,客观上将中小企业上市的路予以封杀(国外大多对中小企业上市提供有专门的所谓“二板市场”,其对上市公司的股本、盈利状况、主营业务记录均不作要求,只是要求公司具有高成长潜力,以及相应的尽职披露义务)。

从《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债权发行条件来看,同样将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排除在外。公司债券发行的主体只能是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控股的有限公司以及股份公司。因此,彻底改变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环境,是当前迫在眉睫的大事。

三、风险投资法律构建

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尽管起步很晚,但近几年发展速度相当快,而目前我国调险投资业的法律依据仅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因此急需制定一部专门调险投资的法律来对风险投资业进行规范发展。

风险投资作为推动科技和经济发展特别是高科技产业的基本政策,国家应把发展风险投资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给予风险投资基金优于其他基金的优惠税收政策,向风险投资公司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鼓励风险投资基金发展。

政府应该给风险投资公司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政府在税收方面要给予优惠政策,实行减免所得税办法;在增值税方面,应允许将纳税期内购置的固定资产所含税金全部进行扣除,作为过渡措施可允许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新产品试制费等可比照免税农产品按l0%计算进项税进行抵扣,对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转让,按其实际所含的营业税予以扣除。

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所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就是资金匮乏的问题。其实,国外很多中小企业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为此,西方国家特别是经济发达的国家,普遍采取多种手段来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资金来源问题,不但有专门的立法,还有专门的机构,而且保护的内容也很广泛,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首先,我国政府要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法律保障。中小企业由于自身规模的制约,几乎都存在着同样的弱点,即融资能力相对较弱。针对这一状况,我国立法机关要相应的制定一系列专门的法律和政策,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通过法律确立中小企业的地位、维护其合法权益是政府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重要内容。

其次,在当前中国应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按照上交所与深交所适当分工的原则,及早地明确深交所作为“中小企业股票交易所”的地位。选择总股本5000万股以上、流通股5000万股以下的中小企业在深交所上市,以推动中小企业直接融资,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对新上市的这部分中小企业,实行单独运行、单独监管,待积累一定经验后,再根据创业板市场建设情况,逐步降低门槛,适当调整上市规模和盈利要求。降低中小企业板块的准入条件,使更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有可能通过中小企业板块进行直接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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