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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基本分析框架 驱动式教学 案例教学 管理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管理经济学是以微观经济理论为基础,运用决策分析工具指导管理者进行经营管理决策的一门应用经济学。管理经济学在教学上强调要为管理决策提供理论指导和经济分析框架,帮助学生提高经营管理决策能力。管理经济学在教学体系上主要由管理决策目标、决策因素、决策过程、决策方法和各类具体的管理决策等构成。管理决策因素主要包括内部与外部因素,内部因素主要涉及到生产、成本、利润、供给等理论,外部因素主要涉及到市场、需求、政府管理等理论;决策过程主要涉及到市场均衡、产业组织、委托、交易成本、信息经济学、公司治理等理论;管理决策方法主要涉及到最优化方法、估计与预测方法和计算机辅助决策软件操作技术;各类具体的管理决策主要涉及到定价决策、投资决策、风险决策、技术决策、质量决策、财务决策、营销决策等。管理经济学的教学体系决定了在教学过程中必须首先厘清其基本分析框架,并在基础上选择科学的驱动式教学方法,运用驱动式教学方法对有效引导学生把握管理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分析方法和提升实践应用能力是非常必要的。
1 管理经济学的基本分析框架
管理经济学的教学体系决定了其基本分析框架主要由以下五个部分组成:一是管理决策的目标界定。由于信息有限性的存在,企业追求在资源约束条件下的利润最大化,即合理利润。企业的合理利润是指在资源约束条件下,基于长期发展要求应该获取的最大化利润水平。要求企业在产品与技术研发、设备更新、人才培育、服务等领域积极进行资源投入;积极帮助上下游企业,形成高效率的产业价值链;不断给客户创造价值, 使企业得到顾客满意、政府支持、上下游产业链伙伴配合与合作,股东满意和社会认可。企业的合理利润目标就是各期利润合理、长期利润最大、市场价值最高,从而实现利益相关各方满意的决策目标。
二是进行经济环境界定与主体行为假设;管理经济学在教学中需要进行经济环境界定和行为主体的假设。经济环境主要是由作为理性的行为主体、信息结构、社会经济制度环境等构成。在给定现实社会经济环境和运行规则下,包括企业、政府和消费者的理性经济主体做出权衡取舍的选择。因此,在决定经济运行规则、政策体制等制度安排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到各类参与者的利益追求和行为方式,做出合理的行为主体假设。
三是确定相应的制度安排。管理经济学是基于市场经济的制度安排研究人们对经济活动和资源的权衡取舍选择问题,研究特定制度安排下的市场均衡存在问题,并对各种对应的市场制度下的资源配置效果进行是否最优、公平等的价值判断。在管理经济学的问题分析过程中,通常假定市场制度安排属于外生给定的,以便更好地研究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对资源配置和特定经济活动做出权衡取舍选择。
四是均衡结果的选择与评估比较。在面临多种可行方案的情况下,决策主体需要进行选择,而这个选择确定了经济行为的均衡结果。对于不同的经济行为主体选择的标准和方法存在区别,需要对管理决策的方法、效果进行评估比较。基于特定的经济机制或制度安排看这个管理决策是否达到了用最少的成本,产生最佳效果的经营效率,达到了企业决策目标。
五是管理决策方案的实施。与微观经济学相比,管理经济学是一门应用性、操作性强的学科,除了重在分析管理决策的因素、技术与制度安排之外,管理决策的实施也是一项重要内容(包括定价实践、投资、风险防范、政府宏观调控等)。
管理经济学是一门逻辑体系清楚、结构层次分明的经济学课程。无论是管理经济学教学还是相应的论文写作,实际上就是对这五部分内容进行特定内在逻辑结构的范式分析。
2 管理经济学的驱动式教学方法
在教学过程中如何把管理经济学基本分析框架的五个部分有机地结合起来,逐步深入地对管理决策问题进行透彻分析,要求运用和把握驱动式教学方法。驱动式教学方法是一种基于建构主义理论的教学方法,强调问题导向和实践教学,将教学目标和内容镶嵌到一个或几个典型问题和案例中,学生在完成任务目标的动机驱动下,通过对问题或案例进行讨论和分析,明确课程主要涉及到的知识点和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自主分析、互动讨论寻找实现课程学习的建构。我们从问题类任务和案例分析两个方面来阐述驱动式教学方法的基本思路。
问题是课程教学情境中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是需要注意和解决的情境或事物,如案例或专题。通过问题设计进行驱动式教学有助于唤醒学生记忆中的表象、经验与知识,诱发学生的探索兴趣与动机,促进学生能够运用已掌握的知识理论去深化学习新知识。驱动式教学的过程就是通过以问题为导向通过解决复杂、实际的问题来深入掌握和学习新知识,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例如, 在企业定价实践的教学中,首先提供一段关于供给和需求变化的资料,让学生以此为基础分组讨论企业进行产品定价所要考虑到的因素,包括亲身经历和从资料中搜索到的产品定价因素的信息。经过学生讨论分析之后,再对其思路进行引导,让学生在此基础上进行总结。学生通过进行资料分析和自由讨论,在教师的引导下总结出企业定价的因素与方法,使其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得到提升,提升教学效果。
管理经济学作为一门致力于解决实际问题应用经济学科,采用案例教学方法是其中必须的教学环节,是驱动式教学方法的具体运用之一。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可以采取个人准备、小组协商、班级讨论的灵活方式,学生之间通过案例分析与讨论达到相互启发、相互学习,实现知识掌握的目标。与市场营销、企业战略等课程相比,管理经济学的案例具有微观案例多、综合案例少,国外案例多、国内案例少,定量案例多、定性案例少的特点。在教学实践中我们发现,中国汽车工业与规模经济、海尔内部管理、世界石油卡特尔、中国移动电信资费等热点微观经济问题进行讨论分析,非常受学生的欢迎。在驱动式案例教学过程中,要求学生根据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讨论体会,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加深了学生对管理经济学理论知识的理解,锻炼了学生灵活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经济问题的能力。
3 驱动式教学方法在教学实践中的运用
管理经济学教学过程中采用驱动式教学方法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问题任务或案例来引导学生通过主动学习的过程获取新知识、发现新问题,培养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实践中要通过以下步骤实施:
首先,认真备课,明确教学目标。在驱动式教学方法运用过程中,教师要把课程教学的目标、内容通过特定的具体问题、任务或案例的分析和讨论表现出来。好的问题、任务或案例是顺利完成教学目标的关键,教师要在认真分析教学内容的基础上设置问题、任务或者选择案例,在考虑学生兴趣爱好和心理特征的基础上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课程的知识重点、难点。
其次,设计问题情境或选择典型案例。创设问题情境、选择典型案例是驱动式教学方法的核心要素和基础,需要教师通过设置具有启发性和感染力的问题情境或典型案例,使学生在问题情境和案例分析中思维活跃起来,并随之引出教学任务。从培养学生兴趣、提升思维活跃程度着手,激发学生在课堂教学中的知识探索热情。
第三,明确教学任务,厘清教学思路。在问题情境或者案例设置出来以后,教师在课堂上要首先要知道学生对问题或者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而不是急于讲解其内容和思路,引导学生在讨论和分析的基础上理清问题或案例的思路,明确所要学习的目标与任务,在讨论与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途径。
第四,提供必要的指导与支持。经过驱动式的学习过程,在学生对所要探讨的问题或案例的教学目标明确之后,任课教师可根据分析问题或案例的难易程度,引导学生通过分组讨论加强对问题的认识程度。在学生进行讨论分析的过程中,教师应该积极监控所有学生的讨论情况,发现学习中的问题,并给予引导和帮助,提升学生的学习效率。
第五,做好评价、归纳和总结。在学生对课程设计的问题、案例进行分析讨论之后,任课教师要做适当的点评,对课堂讨论的情况总结和评价,帮助学生反思问题解决的过程。学生通过对问题或案例的分析,在教师引导下构建自己对教学任务的思维框架,提出有效解决问题的对策方案,达到完善认知结构的教学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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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能力;复杂性理论;复杂适应系统;能力演化
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际科学界在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相变论、耗散结构论、突变论、协同论、混沌论、超循环论这些新学科的基础上兴起了对复杂系统理论的研究,一个突出的标志是1984年在美国成立了圣菲研究所(SFI),该研究所把精力主要集中在生物系统和社会经济系统的复杂性研究上,该研究所的霍兰(Holland)教授于1994年提出了复杂适应系统(Complex Adaptive System,简称CAS)理论,掀起了复杂系统理论研究热潮。在复杂系统理论兴起的大背景下,对企业复杂性的探索工作也开展起来,如分形企业(Fractal Company)的研究、基于CAS的企业进化的研究、基于复杂系统的企业能力研究等。
一、 基于复杂系统理论的企业能力研究现状
1. 国外研究现状。随着复杂系统理论的兴起和发展,西方一些有远见的学者开始考虑把复杂系统理论引入到企业能力研究当中,其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1)引入复杂系统理论对企业能力微观层次的研究。Ren,Y.T.Yeo,K.T.利用复杂系统对企业风险管理能力的成熟度模型进行了研究,建立了风险管理能力的成熟度模型来提高复杂产品系统项目,改进模型能够促进复杂产品系统项目的运行,经过实证研究验证了该模型的运行效果。Vermani,S.K.应用复杂系统理论对复杂产品生产工艺评估能力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一种高效方法进行生产能力的测量。Fernando E.和Eva Pelechano-Barahona从对企业技术的复杂性的分析中揭示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的来源,并指出对企业技术进行合法保护是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一项重要能力。
(2)引入复杂系统理论对企业能力宏观层次的研究。Ron Sanchez提出将系统理论、复杂性理论和能力理论综合应用于战略管理中,并认为在复杂环境中为企业设计一个复杂适应性的组织结构是对管理者有力的挑战,但是如果设计得当,新的组织结构会有助于提高企业的适应能力。John Brocklesby 和Colin Campbell-Hunt利用复杂系统理论研究了企业竞争能力的演化过程,通过对一些公司的实际调查和研究,论证了企业竞争能力的复杂性和竞争优势的演化机理,提出了企业的竞争能力要根据复杂多变的内外部环境及时调整,才能保持长久的竞争力。Jason Potts 对复杂系统理论、能力理论、行为理论进行了综合研究,重新诠释了新演化微观经济学,认为复杂系统理论是新演化微观经济学的基础,并对能力理论与行为理论进行了研究。Dagnino应用复杂系统理论把能力理论和战略网络结合起来,提出企业体系(the System of Business Enterprises,SBE),并把其看作是复杂动态的资源和能力网络。
(3)应用多主体仿真平台对企业能力研究。Catherine A. Maritan和Corinne A. Coen应用Swarm仿真平台,建立了仿真模型,对企业投资中的能力禀赋与投资决策惯例和企业竞争优势的相互作用关系进行了研究。M. J. North and C. M. Macal 从复杂理论的视角研究了企业管理的复杂性,通过建立基于主体的模型来提升企业的能力。并使用仿真工具Excel、RePast、NetLogo、StarLogo对企业能力的复杂性进行仿真研究,取得了积极成果。Pietro Terna在Swarm仿真平台基础上进行了扩展,开发出了面向企业的基于多主体的仿真平台JES(Java Enterprise Simulator),并应用JES进行了企业生产系统的仿真,为基于多主体仿真的企业宏观层尤其是企业战略和企业能力的研究奠定了坚实基础。
2. 国内研究现状。在复杂系统理论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国内许多学者应用复杂系统理论对企业能力进行了研究, 崔世娟、魏刚和陈良猷在2002年开始倡导把复杂系统理论与企业能力结合,并应用复杂系统理论对基于核心能力的战略发展过程进行了探讨。在这之后基于复杂系统的企业能力研究在国内逐渐兴起,而且成果显著,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1)应用复杂适应系统理论对企业能力的研究。齐庆祝以复杂适应系统理论为基本指导思想,结合现代企业能力理论的基本观点和发展趋势,针对企业能力研究中的一些关键问题进行了系统探索,阐述了企业能力系统的复杂适应特性,提出了企业能力层次演化的多样性、方向性,以及涌现机理的规模效应、结构效应对企业能力层次演进的影响,构建了企业能力系统演进的概念模型,为企业把握正确的能力层次演进机理提供了科学依据。于丽娟,韩伯棠应用复杂适应系统理论对企业竞争力进行了分析,认为企业即要注重分析企业的外部环境,树立企业与环境的“批同进化”观念,注重应对复杂多变的环境,又要努力塑造良好的企业文化,建立学习型组织,培养企业核心能力。,吴贵生运用复杂适应系统理论对企业动态核心能力进行系统研究,,认为企业动态核心能力是由能力要素和能力载体构成的复杂自适应系统。这需要从动态、开放、整体视角来把握企业能力,并建立了企业动态核心能力更迭模型,试图揭示企业动态核心能力的阶跃变化。吴绍艳、杜纲.应用CAS理论和涌现机理,从企业内部的自组织和企业同环境的相互作用两方面详细探讨了企业动态能力的构建机理。张利斌、葛天平从复杂适应性和哲学的角度对企业的核心刚性进行了探讨,阐述了企业核心刚性的形成机制。张鹏程、张利斌、侯祖戎等则从复杂适应性理论的视角下提出了企业核心刚性进化的动力和条件,分析了企业核心刚性螺旋式进化的机制。吴正刚,韩玉启对复杂环境下企业能力的演化机理进行了研究,讨论了企业能力形成的过程。李瑾,崔婷应用复杂系统科学涌现现象的机理,从全新角度对企业能力的层次演进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基于涌现机理的企业能力层次演进概念模型。
(2)应用分形理论、协同理论、非线性理论对企业能力的研究。范正认应用协同学的自组织理论探讨了企业核心能力的演化规律,研究了企业内部各基本能力子系统是如何通过协同作用促成核心能力的形成、演化与发展的,进而带动整个企业系统的演化与成长。邓修权和彭金梅以复杂系统理论中的分形理论为指导,在分形企业的基础上提出了分形企业能力,研究了分形企业能力的能力分形元的划分及其结构,分析了能力分形元的特点,并研究了分形企业能力的生成元模型及运行与演化机制,分形企业能力把企业能力理论、先进生产模式和复杂系统理论联系起来,有利于促进企业能力理论和先进生产模式的发展和应用。刘晓峰和徐耀群研究了复杂条件下虚拟企业竞争力问题,并通过引入非线性函数,建立了一种基于一维Logistic方程的虚拟企业竞争力模型,给出了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几种可行的方案。吕洁华和曹玉昆从复杂性的视角对高新技术企业核心竞争力进行了研究,提出了高新技术企业核心竞争力五个能力维度,即技术能力维、生产能力维、营销能力维、资源能力维、管理能力维。
(3)应用多主体仿真技术对企业竞争力的研究。周庆、黄颖颖和陈剑结合复杂适应系统理论,借鉴Holland的ECHO模型的建模思想,从系统演化的角度出发,给出了基于主体的动态竞争模型框架,设计了相应的运行机制,通过Swarm仿真平台模拟了零售商的动态竞争行为和演化过程。邵艳华、李坚石、王静红、沈昭华建立了一个基于CAS理论的企业竞争模型.通过开发基于Swarm平台的仿真程序,模拟了不确定环境下企业的动态竞争行为和演化过程,并对仿真结果进行了分析。
二、 研究现状评述
从上述国内外研究现状可以看出,在复杂系统理论兴起的大背景下,基于复杂系统理论研究企业能力复杂性的势头已出现,国外的研究多点开花,不仅从宏观、微观层面对企业能力进行了研究,而且应用多主体仿真平台对企业能力的复杂性进行了研究,但是国外的研究侧重于微观层研究,对宏观层次研究相对较少。而国内的研究主要是侧重应用复杂系统理论尤其是CAS理论对企业能力的研究,对相关的应用研究则偏少,而且采用多主体仿真平台对企业能力的演化机理研究还比较有限。
总体来说,目前的研究主要表现为借鉴甚至是套用复杂系统理论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对企业能力的复杂性进行初步的定性的解释,对企业能力的演化机理从宏观上进行类比和推理,缺乏根据企业能力的特点对企业能力复杂性的深入细致的分析,缺乏从微观层次研究企业能力内部的非线性相互作用规律,并在此基础上研究企业能力宏观层次的涌现机理,也缺乏定量的研究。而且目前的研究对基于经济学和管理学的研究分析和利用不够。同时,对企业能力体之间的交互规则的约定还没有能够被准确、清晰地说明。学习是复杂适应系统中主体间相互影响的主要方式,目前的研究忽略了对主体间的各种学习机制和规则的详尽阐释,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 结束语
应用复杂系统理论研究企业能力是复杂性科学和企业能力理论自身发展共同推动的结果,通过对企业能力复杂性的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深入认识企业能力的本质及其运动规律,进而充实和丰富企业能力理论的内容。另一方面,在日益复杂多变的今天,企业如何构建企业能力进而获得长期的竞争优势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而基于复杂系统理论的企业能力研究可以为之提供有效的理论指导。因此,应用复杂系统理论研究企业能力不仅具有深刻的理论价值,而且更有着丰富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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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会计学专业 会计学教学 调查研究 教学改革
为探索非会计学专业会计学教学改革路径,必需要明确非会计学专业的会计学需求动机。我国高校非会计学专业开设会计学课程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在八十年代改革开放的社会背景和当时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推动下,财经类专业跻身热门专业并受到社会和教育界的追捧,非会计专业对财务会计理论和知识的需求也越来越高。从理论上看,会计学本身所具有的普遍适用性、专业知识结构要求和学科分化是导致非会计学专业产生会计学需求的主要原因。
一、非会计学专业会计学需求性分析
(一)会计学的普遍适用性是非会计学专业会计需求的外在因素会计作为一种核算技术适用于各种行业、各种经济类型和不同经济主体,既适用于企业经营核算,也可应用于个人理财;既服务于国家宏观经济预算决策,也可应用于微观经济主体运作。会计学的这种普遍适用性使不同专业在对会计学的需求上存在一致性。管理学在企业管理决策和管理技术上需要会计数据和计算方法,会计是进行财务分析和财务决策的重要基础。经济学是会计学的基础,会计学反过来为经济学服务。宏观经济中各种指标和数据分析,其基础来源是会计数据,微观经济学中对厂商成本与利润的分析不能忽视会计成本和会计利润。金融学中资产定价和金融市场研究离不开基本的会计理论,如资产定义、会计报表、负债比率等。此外,工程管理需要会计决算、统计分析需要会计数据、纳税调整需要会计收益、行政管理也不能忽略会计成本、律师也会遇到各种经济案件。因此,会计学具有普遍适用性,各专业对会计学的需求也具有一致性。这种普遍适用性和需求的一致性构成非会计学专业会计学需求的外在因素。
(二)专业知识结构的完整性要求是非会计专业会计学需求的内在动因自然科学的飞速发展使自然科学从社会科学中分离出来,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研究的深化、科学的进步,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又有了进一步分化,如财经类学科就分化为经济学、管理学、金融学、财政学、会计学等不同层次的学科门类。每个学科都有一个完整的专业知识结构体系,并按照这个体系确立的专业培养模式和培养方案进行专业人才的培养。各学科虽然都有其独立的学科特性,但并不是完全孤立、毫无联系的,完整的专业知识结构是学科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的基本条件。会计学作为一门专业计量和核算技术,为反映和监督企业管理活动提供重要财务信息,也为政府和市场提供决策参考,因此,会计学成为各学科尤其是金融经济类学科专业知识结构的必要组成部分。在非会计学专业开设会计学课程不仅必要而且重要。
二、基于实践调查的非会计学专业会计教学现状分析
(一)调查对象笔者于2006年1月至2007年7月,对湖南大学金融、经济、法律、财政、信息管理、土木工程、行政管理等七个专业的学生展开了多次调查。从已有知识的结构方面考虑,调查的样本具有代表性,均为正在开设会计类课程的大二或大三学生。
(二)问卷设计此次调查采用的是问卷调查与课程跟踪相结合的调查方式,并以问卷调查为主。问卷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非会计专业学生对会计教学目标的认识;第二,我校非会计专业会计教学总体现状调查;第三,非会计专业学生对会计教学内容取向调查;第四,教学方式的现状分析与取向调查;第五,对课时安排与授课时间安排合理性的相关调查。调查共发放问卷表230份,收回问卷225份,其中有效问卷218份,有效回收率为96.88%。对部分未填写问卷和填写问卷的对比分析,未发现系统性偏差,说明本次调查结果有效。除此之外。还对一些有分歧的事项作了专门的或补充性的调查。
(1)非会计业会计学教学目标。根据教育部正式颁布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专业介绍》中对经济管理类专业培养规格的规定,会计专业教育培养具有管理、经济、法律和会计学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能在企业、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从事会计实务以及教学、科研方面工作的工商管理学科高级专业人才。具体来讲,会计专业培养的学生将来是要从事具体的会计实务与会计管理工作,就业方向主要是企业的会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介绍》同时对其他各专业教育也规定了不同的目标。如工商管理专业培养具有管理、经济、法律及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能在企业、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从事管理以及教学、科研方面工作的工商管理学科高级专业人才,即其培养的学生将来是在企业具体职能部门从事管理工作。从以上对比可见,会计学专业教育目标与其他专业教育目标有差异。对湖南大学非会计专业学生对非会计教育目标的认识见(图1)。从(图1)显示的结果来看。被调查的4个非会计专业中有3个专业认为学习会计的首要目的是了解财务知识。(图1)还表明,大多数财政专业的学生将“从事会计工作”作为会计教学的目标,这与财政专业的非会计学专业属性不太相符,其原因在于,我校财政专业的设置具有特殊性,财政专业设置在会计学院,因此,财政专业与会计学的教学内容交叉较多,所以该专业学生对会计教学目的的认识接近与会计学专业学生。对于非会计专业而言,会计教学的目的不是培养会计人员,其教育的指导思想应立足于通过“懂会计”达到为其专业服务的目的,而不是“如何做会计”。学习重点在于了解什么是会计及会计信息,能根据有关会计报表解读会计信息,以及对财务报表包含的财务数据进行分析和应用,利用会计信息进行预测和决策。
(2)非会计专业会计学教学现状。非会计学专业会计教学现状如(表1)所示。由(表1)可以看出,专业适用性显著高于3,肯定了会计的专业适用性;教学启发性显著高于3,接近5,说明学生对会计这门课程很有兴趣;而教学效果显著异于3,说明教学效果需加强,现阶段还未达到基本教学效果,这要从多方面寻找原因,教师在引导学生学习的方法不够灵活,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不够等都是需要在教学实践中需要改进的。
(3)会计专业会计学教学内容现状与取向。目前湖南大学非会计学专业开设的会计学课程与会计学专业采用同一种教材,在教学内容上相同,这是不合理的。会计学专业会计教育与非会计学专业会计教育的目标不同,对学生知识体系、知识的难易程度和内容的要求也不同,因此非会计学专业该课程的学习内容应与会计学专业的学生有所区别,不应一概而论。从(表2)统计的情况来看,非会计专业学生最希望掌握的内容是常见会计业务的核算,其次是财务报表的分析,再次是会计原理,对成本管理会计的兴趣不大。将(表3)反映的情况与(表2)的统计结果进行对比,可以显见现行教材与非会计学专业学生对会计学知识内容的需求取向相差甚远。非会计专业学生需求最高的“常见经济业务核算”只有两章,居于第二位的
“财务报表分析”完全没有涉及,而占教材绝大篇幅内容的“会计原理”在学生需求调查中仅列第三位。(表4)的统计结果显示,个别地看,对附加课程的选择却因专业的不同而有差异,如财政专业最希望学习的课程是财务分析,其次是财务管理学;而行政管理专业最首要的是财务管理,其次是审计。这说明虽然各专业在会计教学基本内容上的认识基本一致,但在选择附加课程时显示出不同的倾向性。从总体比例上来看,排在前两名的是财务管理学(63.51%)、财务分析(52.25%),这两门课程所具有的共同特点是均为管理型课程。
(4)教学方法的现状和取向。目前由于教学条件、教学习惯、教学手段等方面的原因,各高校会计教学仍是以教师为中心的班级授课教育方式。课堂教学内容也拘泥于书本上的会计理论性知识。不仅理论与实践脱节,而且形成单科知识相互割据的教学局面。会计学是一门集理论、实践、技术于一体的综合性学科,具有内容复杂、图表数据多、操作性强等特点。衡量会计教学质量的水准并不在于看学生能否理解那些枯燥死扳的规则,而在于走上工作岗位后能否灵活运用这些规则以及再学习的能力。传统的教育方式不利于激发学生思维,不利于培养学习主动性,很难达到会计学教学要求。国内外案例教学实践与研究已经证明,案例教学法可以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增强学生独立思考和独立决策能力,使学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直接用于实际工作中。将案例教学方法引入会计教学课堂既能克服传统教育方法的缺陷,提高教学效果,又可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为此。笔者在问卷中关于案例教学的必要性在学生中做了调查。调查中发现。七个专业对于案例教学的必要性的认识基本一致。从(图2)可以看出绝大部分学生都要求案例教学。从统计结果我们也应认识到,从实际案例出发来理解其中的基本会计原理和会计实务,并将理论系统化反过来更深的理解案例本身的方法对于非会计专业学生而言应是更有效的。
(5)非会计学课程设置。主要从以下方面考查:一是课时安排。非会计专业会计教学尽管日益受到各大高校的重视,但由于学生自身专业课程很多,为了避免冲击其他专业课程的教学,所以在课时安排上尽量减少,很多高校管理类专业会计学的课时数还不足会计专业课时数的1/10。目前湖南大学非会计专业会计学课程平均课时设置为48小时,从(图3)显示的结果可以看出,超过半数的学生对现行非会计学会计教学课时安排感到满意,但仍有部分学生认为应该增加课时。(图4)的调查统计查示,约55%学生认为合理的会计学课时安排为32-48小时,约有41%的学生认为应该将会计学教学课时增加到64个课时以上,只有4.05%的学生认为课时应减少到32小时以内。学生对课时数安排的选择与(图3)的统计结果基本相符。二是开设时间。从(表5)可知,大多数非会计专业学生认为会计学课程开设在大一下学期或大二上学期比较合适,这反映了学生对会计学专业性质和专业地位的认识,学生们认为,会计学是一门专业基础课程,对其他专业课程的学习具有影响作用。
三、非会计学专业会计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教学内容与非会计学专业会计学教学目标不相符非会计专业会计学的教学目标是通过学习会计基本理论和会计业务,了解会计过程,理解并分析财务报表,并有助于促进非会计学专业学生对其专业课程的学习。现行的教学内容偏重会计基本原理,并将具体会计操作业务,如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等也纳入教学重点,而非会计学专业学生需求较高的常见经济业务核算、财务报表分析等内容所占比例偏低,从而影响非会计学专业会计学教学目标的实现。
(二)教材不能反映非会计学专业特点目前非会计学专业选用与会计学专业完全一样的教材《基础会计学》进行会计学教学,不能反映非会计学专业的教学特点。菲会计学专业会计学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目标与会计学专业都不同,因此,教材因当有差别。会计学专业是为了培养专门的会计人才,在会计课程中通过设置《基础会计学》、《中级会计学》、《高级会计学》、《财务管理》、《财务分析》、《成本管理会计学》等具有层次递进和严密逻辑关系的课程来建立完整的专业知识结构。因此,《基础会计学》教材中一般不会涉及完整的经济业务核算、特殊经济业务处理和财务分析等内容。用《基础会计学》作为非会计学专业会计学教材进行教学显然不合理,不能够反映非会计学专业的学习特点。
(三)教学方法过于简单。缺少案例教学笔者的调查显示,绝大多数非会计专业学生对会计学表现出非常浓厚的兴趣。对非会计学专业学生来讲,会计学是一门专业性较强的课程,而会计学本身又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因此,在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显得特别重要。但目前的教学仍然以讲授教材和一些配套练习为主,缺少案例教学,教学方法过于单一,影响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教学大纲缺乏针对性调查中发现,不同专业的学生对会计学所表现出的兴趣程度是不一样的。财政专业的学生学习会计的兴趣最大,其次是法律和工程管理专业。不同专业的学习侧重点也不一样,财政专业比较侧重税收业务的会计处理,法律专业更对会计的违法行为表现更感兴趣,工程专业则侧重于成本核算与管理。现行的教学大纲并没有针对不同专业特点进行安排,对所有的非会计学专业采用完全―致的教学内容、课时安排和教学方法。不同专业的会计学需求特点在现行的教学大纲和教学活动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
关键词: 反垄断法;横向合并;指南;反竞争效果
2010年8月19日,美国司法部(doj)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联合了新版的《横向合并指南》“horizontal merger guidelines”也可译为“横向并购指南”、“水平并购指南”,本文采“横向合并指南”这一译法,其中“合并”为广义。关于2010年新指南,可访问:justice.gov/atr/public/guidelines/hmg-2010.html.(以下简称“新指南”),新指南替代了doj与ftc于1992年共同的《横向合并指南》
虽然美国1992《横向合并指南》在1997年对“效率”部分进行过小部分修订,但1997年版指南并非独立版本,美国在讨论2010年指南的修订对象时均指1992年版指南;美国1992年指南中译本参见《外国法译评》1996年第2期、第3期(王晓晔译本);关于1997年修订版中译本,参见:商务部条法司.主要国家(地区)反垄断法律汇编[g].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王晓晔译本,可访问:justice.gov/atr/public/guidelines/hmg.htm.(以下简称“旧指南”)。美国《横向合并指南》自颁布以来,其制度框架与分析方法便对全球企业合并反垄断控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而指南的每次修订也都体现了合并反垄断控制理论与实践最前沿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2008年才颁布,我国合并反垄断控制制度仍待完善,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合并指南,更是目前我国理论与实务界面临的重大课题。美国《横向合并指南》此次修订体现出美国合并反垄断控制的重大转型,其极可能对世界合并反垄断控制的发展再一次产生深远影响,及时对此次修订加以研究,无疑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完善与执法的推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美国《横向合并指南》修订的背景
美国合并反垄断控制最主要的成文法渊源是《克莱顿法》第7条,但该条只对合并反垄断控制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所以在早期美国合并反垄断控制的执法中任意性非常大。1965年,哈佛大学教授donald f. turner提出反垄断政策应具备更大的明确性与经济延续性,建议执法部门出台合并指南。doj于1968年出台了美国历史上第一部合并指南,内容涉及横向合并与非横向合并,指南对执法部门可能禁止的合并类型及理由进行了明确说明。1968年指南非常强调市场份额等结构性因素,体现了哈佛学派的思想,这也与当时法院重视对市场竞争进行结构性分析的态度相一致[1]。1968年指南出台后,历经1982年、1984年、1992年及1997年4次修订,指南的每次修订不仅体现了当时政府对于经济的理解,也体现了实际的执法经验,其中1982年与1992年的两次修订是重大分水岭[2]。1982年doj对合并指南进行了重大修订,主导思想体现了重视效率分析的芝加哥学派的观点,极大地增加了横向合并审查中经济分析的比例和复杂程度[3]。1982年版指南提供了一种严格的分析方法去界定相关市场,并提升了判定反竞争效果的市场份额与市场集中度的门槛,该版指南被很多人视为现代反垄断法的一个里程碑,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合并反垄断分析中的模糊性与不可预测性。1992年合并指南首次由doj与ftc联合,作为两个机构评估合并的主要政策依据,联合的指南内容只涉及横向合并。
目前美国非横向合并审查方面的执法仍适用司法部1984年版《合并指南》中非横向合并的相关内容。关于该版指南,可访问:justice.gov/atr/public/guidelines/2614.htm.1992年版指南介绍了潜在反竞争效果的协同效应与单边效应理论,明确了横向合并分析的严格步骤:界定相关市场并测算市场集中度、判断潜在反竞争效果、考虑市场进入、效率以及破产。从理论角度看,《横向合并指南》只是表明了doj与ftc对于合并审查的态度,但实际上它也成为美国法院判断一项合并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的重要蓝本[4]。
就2010年指南再次修订的原因而言,除社会、经济的客观发展以及相关理论研究的革新需要包括指南在内的反垄断制度予以及时调适和彰显外[5],有两个主要原因直接促成了此次修订:首先,执法部门认为旧指南的分析方法过于僵硬,严格遵循它可能使得部分具有严重反竞争效果的合并逃脱监管。实际上在过去数年中,执法部门内部已经采纳了新的合并分析方法,旧指南中的很多要素已经与执法部门的最终决定关联度不大,执法部门的实践操作与旧指南内容脱节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公认的事实。其次,旧指南的部分内容已经成为执法部门在法院诉讼中的严重束缚。美国法院在过去多年间已经逐步接受了旧指南的分析方法,特别是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这导致当执法部门不遵循旧指南行事时,如执法部门没能证明某个旧指南要求的因素或者法院对案件事实运用指南的分析法则得出与执法部门不同的结论时,往往执法部门会在法院败诉。
doj与ftc 2009年9月共同宣布开始此次修订,并邀请公众参与评论,在华盛顿、纽约、芝加哥等地进行了系列研讨。系列修订研讨会就旧指南是否实际反映了doj与ftc合并审查当前的实践进行了探讨,同时就指南修订过程中如何适当体现相关法律、经济的最新发展情况予以了充分关注。在修订过程中,两个机构广泛收集了包括律师、法学家、经济学家、消费者组织及企业在内的社会各界提交的公共评论意见。2010年4月20日,指南修订草拟建议稿草拟建议稿(horizontal merger guidelines for public comment)刚好在美国律师第58届反垄断法春季大会召开的头一天,在2010年4月21日至23日于华盛顿召开的大会上,该草拟建议稿成为大会关注的焦点,美国司法部负责反垄断事务的助理检察长christine a. varney以及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jon leibowitz亲自到场对2300多名各界与会代表就指南的修订过程及建议稿内容进行了详细介绍,为建议稿的后续公众评论提供了很好的基础。关于草拟建议稿,可访问: ftc.gov/bc/workshops/hmg/index.shtml.对外,供公众评论,在对草拟建议稿的相应评论意见进行吸收后,两个机构最终于2010年8月19日对外了正式修订稿。
二、美国《横向合并指南》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指南反映了doj与ftc多年来对大量合并交易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并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两个机构2006年联合的《横向合并指南评论》
该评论(commentary on the horizontal merger guidelines)对理解美国横向合并制度非常重要,2010年新指南就明确指出“2006年的《横向合并指南评论》的内容对于本指南也具有有益的补充作用”。关于该评论,可访问:justice.gov/atr/public/guidelines/215247.htm.的内容。从指南的整体内容安排来看,旧指南的内容主要包括概论、市场界定与测量及集中、反竞争效果、市场进入、效率以及破产等六个部分。新指南在内容上进行了很大的调整与扩展,内容涉及概论、反竞争效果证据、目标消费者与价格歧视、市场界定、市场参与者与市场份额及市场集中度、单边效应、协同效应、强势买方、市场进入、效率、破产、竞争性买方合并以及部分收购等13个部分。下文将主要遵循新指南的体例对修订的核心内容作一简要梳理。
(一)反竞争效果证据
新指南包括一个新的部分称为“反竞争效果证据”,该部分介绍了执法部门在合并审查中主要考虑的用以判定反竞争效果的证据类型与证据来源。新指南指出,执法部门在判断一项合并可能导致的反竞争效果时,会考虑任何可行及可靠的证据。新指南提到的证据类型与证据来源,主要是执法部门在办案中所发现的、在预测合并竞争效果方面最有价值的那些证据类型与证据来源。新指南列举的证据类型包括:第一,已完成的合并中实际产生的竞争效果,比如合并后的涨价。第二,基于经验的直接比较。执法部门会寻找那些在判断合并竞争效果方面包含有用信息的历史事件,比如去评估相关市场中最近的合并、进入、退出等带来的影响。执法部门也会去寻找那些与相关市场类似的市场中所发生的相关变化的可靠证据。第三,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及市场集中度。第四,合并当事人间的竞争程度。执法部门要考虑合并当事人是否已经成为或者如果不发生合并则可能成为实质性的激烈竞争者。第五,合并一方的破坏角色。执法部门会考虑一项合并是否可能通过消除“背离企业”(maverick firm)背离企业是指那些在市场竞争中有利于消费者利益,相对于其他竞争者而言扮演着破坏份子角色的企业,这些企业可能会抵制那些用于定价或在其他竞争条件上合作的行业标准。比如,一个企业可能通过新技术或者新商业模式来改变市场竞争条件,或者基于自身能力去扩大生产从而降低价格。来减少竞争。此外,新指南也解释了上述证据的潜在来源,包括合并当事人、消费者以及其他产业参与者和产业观察人士。
(二)目标消费者与价格歧视
较之旧指南,新指南对价格歧视进行了更为深入的讨论,分析了参与合并的企业判断那些能够承受更高价格的特定消费者或者消费者类型的能力。新指南的这部分内容反映了目前执法部门的实践,执法部门过去数年在市场界定以及对竞争效果的评估中一直都对价格歧视予以重视。新指南指出,当检验一项合并可能的反竞争效果时,执法部门会考虑反竞争效果是否会因为购买相同或类似产品的消费者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比如,当卖方能够通过对特定消费者进行可盈利的涨价来实施价格歧视时,消费者间不同的竞争效果便可能出现。当价格歧视具有合理可能性时,执法部门便可能基于消费者的类型而分别评估竞争效果。不过新指南也指出,只有在满足“区分定价”与“限制套利”这两个条件的前提下,价格歧视才具有可行性。首先,进行价格歧视的供应商必须能够对目标消费者与其他消费者进行区分定价。其次,目标消费者不能通过套利来克服相关的价格上涨,比如从其他消费者那里购买或者通过其他消费者来间接购买。
(三)市场界定
新指南将市场界定的主要功能明确为两项:首先,市场界定有利于具体确认产生竞争关注的商业及地域边界;其次,市场界定可以让执法部门确定市场参与者并测量市场份额与市场集中度。新指南最突出的一个变化就是降低了市场界定的重要性。在旧指南中,合并分析的第一步是界定相关产品市场与地域市场,在此基础上执法部门通过测算市场集中度等途径来具体判定合并的潜在竞争影响。新指南则指出,执法部门的分析不需要从市场界定开始,市场界定只是执法部门在评估竞争效果时可能运用的一系列工具中的一种,当能够获取反映竞争效果的直接证据时,执法部门将更倚重那些直接证据而非市场界定。新指南强调,有关竞争效果的证据也能够支撑对相关市场的界定。比如,如果能够证明因提供一组产品的许多重要竞争者的减少而导致这一组产品价格的大幅上升,这本身就能够说明这组产品构成了一个相关市场。
现代市场界定的方法与市场势力的经济原理日趋一致,但同时也受到其他方法尤其是模拟方法(simulation approach)的挑战[6]。新指南中界定相关市场的核心方法与旧指南一样,主要是运用“假定垄断者测试”(the hypothetical monopolist test)去确定产品市场与地域市场,新指南就这种方法的应用以及可能影响其应用的事实的变化提供了例证,强化了该方法在合并分析中的重要性。新指南明确执法部门进行ssnip(small but significant and non-transitory increase in price)测试ssnip即“小而显著的非临时性涨价”,作为一种测试相关市场的方法由美国1982年合并指南正式确定。ssnip测试通过寻找最小的产品群以及最窄的地理区域来判断一个假定的垄断者能否在一定期限内(通常一年)盈利性的维持高于竞争市场的价格(通常假定增长5%),如果假定的垄断者在最小产品群中实施价格上涨而不能盈利,则将下一个最接近的替代产品加入相关市场中并再次运用ssnip测试进行分析,这个测试过程反复进行一直到假定的垄断者可以盈利性地施加一项价格上涨为止,这样界定的产品范围与地理区域就构成相关市场。时,一般将合并没有发生时市场上稳定的主导价格作为ssnip测算的基准价格。如果市场上的价格在不发生合并时可能改变,比如由于创新或者市场进入导致价格变化,则执法部门可能利用预期的未来价格作为测试的基准价格。如果由于协调行为的瓦解而使得价格可能在不发生合并时下降,则执法部门可能利用那些更低的价格作为测试的基准价格。指南也指出,在特殊情况下,执法部门实施假定垄断者测试所使用的方法主要关注合并前的企业与假定垄断者之间在市场激励方面的区别,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需要明确的基准价格。此外,指南还提到,当反映企业对于产品价值之特定贡献的明确或隐含的价格能够被合理明晰地确定时,执法部门也可能基于这些价格进行ssnip测试。新指南还强调了执法部门对ssnip测试的灵活性,执法部门对于ssnip的运用将基于产业特征而变化,价格增幅可能高于或低于5%,这实际上也反映了过去执法部门的实践,如ftc就曾宣称对石油行业以及超市行业的特定交易一般只采用1%的ssnip增幅进行测试。新指南还对“临界损失分析”(critical loss analysis)临界损失分析主要是试图去测算导致垄断者涨价失败所必需的销售额或产出额的减少幅度,即临界损失,通过将这个幅度与实际涨价后可能发生的销售额或产出额的减少相比较来确定某个替代产品或地理区域是否属于同一市场。如果假定垄断者的销售额或产出额实际损失小于估计的临界损失,表明涨价有利可图,因而合并企业具有市场势力,应将备选市场界定为相关市场。如果实际损失高于临界损失,表明涨价无利可图,因而合并企业没有市场势力,应扩大备选市场,将下一个替代品或替代区域纳入相关市场。作为一种ssnip 测试的实施方法予以了明确。临界损失要考察使得假定垄断者涨价失败(不能盈利)所必需的销售额的减少幅度,新指南将假定垄断者由于涨价而实际可能减少的销售额称为预期损失(predicted loss),并指出,如果预期损失小于临界损失,则涨价对于假定垄断者就是盈利的。在评估预期损失时,执法部门会考虑各种消费者替代的证据,包括对备选市场(candidate market)中合并前产品的利润进行关注。新指南提到,除非企业实施协调行为,合并前产品的利润越高一般意味着企业的产品面临的需求价格弹性就越低,因此预期损失也就越低。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新指南还加强了在界定地域市场时消费者所处地理位置的重要性。旧指南主要基于供应商所处的地理位置来界定地域市场,而新指南则指出,当因目标消费者所处位置使得供应商的价格歧视可行时,地域市场也可能基于消费者所处的位置而被界定。
(四)市场参与者、市场份额及市场集中度
就市场参与者的判定,新指南提到,那些当前不在相关市场上,但面临一项ssnip时却可能快速进入市场供应产品并且不产生明显的沉没成本(sunk costs)
沉没成本是指由于过去的决策而已经发生的不能由现在或将来的任何决策所改变的成本,沉没成本常与可变成本作比较。在经济学理论中,理性人做决策时仅需要考虑可变成本而不应该考虑沉没成本。指南中此处的沉没成本主要指不能在相关市场之外被恢复的进入或者退出相关市场的成本。的企业,也可被视为市场参与者。新指南指出,在大多数情况下,执法部门都基于相关市场中实际或预期的收入来测量企业的市场份额。新指南也维系了运用hhi指数hhi 为herfindahl-hirschman index的简称,hhi指数通过相关市场中所有市场主体的市场份额的平方和来测算市场集中度。美国1968年合并指南最初确定的市场集中度测试指标是cr4指标,即通过计算相关市场中4家最大的市场主体占有的行业总产出的相对份额来判断市场集中度,美国1982年合并指南采用hhi指标替代了cr4指标。去测算市场集中度的作法,并提高了判定合并可能的反竞争效果的hhi指数门槛(见下表),从而更为接近实践中执法部门应用的标准。
新指南的hhi门槛仍然低于执法部门过去数年实际适用的标准。从实践来看,过去数年执法部门实际采用的标准明显超过旧指南的标准。比如,ftc从1999年到2003年的执法表明,除石油产业以外,如果合并后的hhi低于2000,则ftc很少予以反对,除非是该市场上最大的一些企业参与了该项合并;对hhi低于2400的合并,ftc也不大反对,除非合并导致的hhi增幅为300或更高[7]。新指南也提到,执法部门可能利用市场中重要竞争者的数量来测量市场集中度,当重要竞争者与较小规模竞争者的市场份额存在明显差距,或者当在相关市场中测量企业收入非常困难时,这种方法最为有效。
(五)单边效应
doj现任首席经济学家carl shapiro认为,1992年到2010年之间,美国合并控制最大的变化就是执法部门对反竞争效果中的单边效应(unilateral effects)
单边效应关注合并可能导致企业具有能力去单方面实施涨价、降产等损害市场有效竞争的行为。越来越重视[8]。较之旧指南,新指南对单边效应的论述更为详细。值得注意的是,新指南还将旧指南中反竞争效应的顺序进行了调整,单边效应成为独立的一部分并调整到协调效应前,这也似乎可以反映出单边效应理论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在对单边效应的分析中,新指南非常关注合并企业之间的直接竞争程度,重点分析了四个方面的问题:差异性产品市场中的单边效应、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或由拍卖确定的市场中的单边效应、同质性产品市场中产量或产能减少时的单边效应,以及源自创新减少或产品种类减少的单边效应。
新指南降低了市场份额在评估单边效应时以往所具有的重要地位。一方面,依据旧指南,如果合并后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很低,执法部门一般不会关注单边效应。新指南却指出,执法部门可能对与合并企业之间直接竞争程度相关的任何合理、可行及可靠的信息进行评估,从而判断可能的单边效应。另一方面,旧指南规定,如果合并后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35%就意味着合并很可能导致单边效应,新指南则取消了这一假定。
新指南介绍了执法部门用于评估单边效应的新方法,对于出售差异性产品的企业之间发生的合并,执法部门可能采用“向上定价压力”测试 (the upward pricing pressure,简称upp测试
upp测试法由ftc现任首席经济学家joseph farrell和doj现任首席经济学家carl shapiro系统提出。(参见:joseph farrell, carl shapior. antitrust evaluation of horizontal mergers: an economic alternative to market definition[j].the b.e. journal of theoretical economics, vol. 10,2010.))来评估合并可能导致的单边效应。比如,两个出售差异性产品的企业合并之后,企业可能单方面地提高产品价格并能保持盈利,这是因为合并一方的产品因涨价而导致的销售损失可能只是转移到合并另一方的产品上,在这种情况下,合并企业产品之间的直接竞争程度就是判断合并后单边效应的关键因素。新指南提出,执法部门可能通过评估“转移率”(diversion ratio)来判断合并一方销售的第一种产品与合并另一方销售的第二种产品之间的直接竞争程度。这里的转移率是指,因第一种产品价格的一次上涨而导致的转移到第二种产品上的那部分销售比例,即消费者将合并另一方的产品作为替代而产生的销售损失比例。新指南指出,转移率在评估单边价格效应方面能提供非常有价值的信息,更高的转移率可以说明发生单边效应的可能性更大。在可以获得充分信息时,执法部门可能评估转移销售额的价值,将其作为测试对于第一种产品而言源自合并的向上定价压力的一种指示器。新指南指出,基于转移销售额的价值来判断单边价格效应,不需要依赖于传统的市场界定或者对市场份额及市场集中度进行计算。因此,在差异性产品市场的合并案件中,执法部门可能更多地依赖转移销售额的价值来判断单边价格效应,如果转移销售额的价值较小,则产生显著单边价格效应的可能性就不大。
新指南强调了执法部门通过审查合并可能导致的非价格效应,比如对创新和产品多样性的损害,来判断单边效应产生的可能性。创新问题以往只在其他指南如《知识产权许可反托拉斯指南》(antitrust guidelines for the licensing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中被强调,新指南表明,执法部门会考虑合并是否会鼓励合并后的企业将其创新努力降到低于合并前的一般水平,从而减少创新竞争。就创新的减少而言,可以体现为合并降低了合并后的企业对一项已经开展的产品开发继续进行的激励,或者降低了合并后的企业重新启动新产品开发计划的激励。此外,指南也提到执法部门还会关注合并是否会导致竞争激励减少,从而使得产品种类减少。
(六)协同效应
合并有可能不是通过单个企业来营造市场势力的威胁,而是在行业内创造有利于串谋的条件[9]。新指南对协同效应(coordinated effects)
协同效应关注合并可能导致市场上的企业更便利地通过共谋去实施涨价、减产等损害有效竞争的行为。的讨论与旧指南区别不大,新指南主要就合并对协同行为的影响以及如何证明一个市场容易受协同行为侵害进行了分析,更新了判断协同效应时所考虑的因素。依据新指南,如果下述三个条件都符合,执法部门就可能基于协同效应对一项合并进行干预:(1)合并将很大程度地提高集中度并导致一个高度集中市场;(2)市场显示出易受协同行为侵害的迹象;(3)执法部门具有可靠的依据去判定合并可能加重市场的这种易受侵害性。此外,新指南也对企业过去实施过共谋、市场定价的透明度、产品相对同质性、消费者转换低成本以及“一致竞争条款”(meeting-competition clauses)
现实中主要有两种一致竞争条款:一种是“不一致就解除”条款,卖方与消费者签订合同约定卖方将与竞争对手的价格一致,若不一致就解除消费者的购买义务。另一种“不解除”条款使得卖方对消费者的承诺以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但没有解除条款。一致竞争条款实质上是将消费者作为监督人,这种机制使得消费者有激励去监督和举报竞争对手的价格变化,这使得由于价格背离行为容易被发现,竞争者之间率先降价的激励因而受阻。等能够辅助判断市场易受协同行为侵害的若干证据类型进行了说明。
(七)市场进入
对合并反竞争效果最重要的抗辩就是市场进入,如果市场进入很容易,即使合并产生一个在高度集中的市场中拥有很大市场份额的企业,市场进入也可能确保市场竞争机制在合并后持续有效地发挥。和旧指南一样,新指南只对那些满足及时性、可能性与充分性要求的市场进入予以考虑。新指南最明显的变化体现在对市场进入的及时性要求上,旧指南明确执法部门一般仅考虑能在2年内完成的市场进入,新指南取消了2年期的规定,采取了更为模糊但实际上更为严厉的要求,即进入必须是“足够迅速”(rapid enough)。在市场进入的可能性方面,新指南指出,如果市场进入对企业有利可图,则市场进入具有可能性。市场进入的盈利性则依赖于进入市场后企业可能的产出水平、价格以及可能产生的依托于进入市场后企业运行规模的单位成本。在市场进入的充分性方面,新指南指出,如果市场进入至少能替代合并一方企业的规模或者实力,则市场进入是充分的。如果一个或更多的小规模企业没有重大的竞争劣势,则这些企业的进入也可能是充分的。此外,重要的是,新指南指出执法部门会考虑其他企业进入相关市场的实际历史,并对这些证据给予实质性的关注。指南提到,当相关市场上的企业利润出现非暂时性的增长,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仍然缺乏成功与有效的市场进入,则可以说明成功的市场进入可能是缓慢的或者困难的。如果相关市场上企业的市场价值大大超过它们有形资产的重置成本,则可能说明这些企业拥有高价值的无形资产,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新的市场进入者要去复制那些无形资产可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或者非常困难。
(八)效率与破产
1997年旧指南对“效率”部分进行了适当修改,进一步明确了效率抗辩的具体方法,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当市场集中度很高时,法院与执法部门对于接受效率抗辩还是有所质疑[10]。新指南没有对旧指南中效率的规定作出实质性修改,但从整体上看,新指南对效率抗辩所要求的证据的可靠性比旧指南要高。和旧指南一样,新指南认为执法部门只应考虑那些合并特有的、可认知的效率,尽管研发效率也可能被考虑,但其能否被有效认知,新指南保持怀疑的态度。
新指南在破产相关规定方面也没有实质性变化,执法部门对破产企业抗辩的态度基本没变,执法部分通常不会认为破产企业的资产将退出相关市场,除非满足以下条件:(1)破产企业在不久的将来将资不抵债;(2)破产企业不能依据破产法的规定成功地进行重组;(3)破产企业已作过虽不成功但却真诚的努力去寻找对其资产比较合理的报价,以便既能使其有形和无形资产继续保留于相关市场上,又可使市场竞争受到拟订合并更小的不利影响。
(九)其他方面的修订
除上述这些方面外,新指南还对强势买方(powerful buyers)、竞争性买方的合并(mergers of competing buyers)以及部分收购(partial acquisitions)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新指南专门对强势买方问题进行了讨论,明确了执法部门会考虑强势买方对合并当事人的涨价能力进行抑制的可能性。比如,如果强势买方有能力与激励与上游企业垂直联合或者资助市场进入,或者如果强势买方的行为削弱了卖方之间的协同效应,则这种情况就可能发生。新指南也指出,主张强势买方的买方势力可能抑制合并后的涨价要受限于一系列的因素,执法部门不会仅仅因为存在强势买方就去假定其能够阻碍合并导致的负面竞争效应,因为即使是那些能够通过协商而获得有利条件的买方也可能被一项市场势力的增长而损害。此外,即使一些强势买方能够保护他们自己,执法部门也会考虑卖方市场势力是否会对其他的买方造成不利影响。
新指南也增加了一个单独部分来讨论竞争性买方间的合并。新指南指出,正如竞争性卖方合并能够加强市场中卖方的市场势力一样,竞争性买方的合并也能够强化市场中买方的市场势力。买方市场势力有时被称为“买方垄断力”(monopsony power),在评估一项合并是否可能加强市场中买方的市场势力时,执法部门将运用评估合并导致的卖方市场势力同样的分析框架,在界定相关市场时,执法部门则会强调在面临假定垄断者所愿意支付的价格的一次下降时卖方的替代性选择。
新指南也反映了执法部门近年来对于竞争性企业间的部分收购越来越浓的兴趣,新指南确定执法部门将对部分收购进行审查。新指南指出,执法部门将关注部分收购损害竞争的几种主要方式。首先,部分收购可能通过给予收购企业去影响目标企业的竞争行为的能力,从而减少竞争。其次,部分收购可能通过减少收购企业去竞争的激励,从而减少竞争。再次,部分收购可能通过让收购企业获得目标企业不公开的、竞争性的敏感信息,从而减少竞争。新指南也指出,虽然部分收购通常不能产生合并特有的效率,但执法部门还是会考虑部分收购是否可能创造可认知的特有效率。
三、对美国《横向合并指南》修订的评价
(一)新指南透明度与灵活性大为提高
整体而言,美国《横向合并指南》此次修订呈现出“透明”与“灵活”两大特点,即新指南扩大了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同时也反映出执法工作更大的灵活性。新指南在内容上进一步淡化了
主义色彩,制度设计趋向一个事实为基、更富弹性的分析框架,整体上折射出了奥巴马政府积极的反垄断态度。
就透明度而言,doj与ftc在指南修订过程中一直都将透明度的提升作为此次修订工作的主旨。从最终结果来看,新指南在篇幅上较之旧指南有很大提升,内容也更为翔实,增加了诸如反竞争效果证据、部分收购等新内容,对于单边效应等内容则作了重要扩展,并在指南中通过20多个案例对指南内容进行了具体说明。应该说,较之旧指南,新指南更为清晰地传达了doj与ftc在横向合并反垄断审查过程中的执法思路与具体分析方法。
就灵活性而言,新指南抛弃了旧指南确定的“五步分析法”,
旧指南确定了界定市场并测算市场集中度、判断潜在反竞争效果、考虑市场进入、效率以及破产五个核心分析步骤,这五个方面的内容也对合并反垄断控制理论的研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构成了大量合并控制理论研究的分析主线。降低了市场界定的重要性,青睐更为直接的反竞争效果证据,采取了更为多元的分析方法。新指南指出,合并分析是一种以事实为基础的程序,执法部门会结合他们的经验对那些合理、可行及可靠的证据,运用一系列分析工具去评估合并是否会实质性的影响竞争。这意味着在具体案件中,执法部门将基于事实、环境和经验去综合运用各种不同的分析方法,而非遵循传统上固定的、逐步的分析方法。
(二)新指南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
此次修订体现了旧指南颁布后过去数年间合并反垄断控制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并更好地反映了执法部门的实践。
首先,新指南更客观地反映了执法部门的实践,解决了过去数年执法部门实践与旧指南不一致的问题。执法部门的实践在过去数年间与旧指南的内容存在很大差距,实际上通过旧指南已经无法获得执法部门如何进行合并审查的真实有效信息。比如就相关市场界定而言,过去数年两个执法部门在实际案件的内部操作过程中已经不将市场界定作为必经程序,而对有助于判定竞争效果的直接证据给予了更大的关注。再比如hhi指数门槛,执法部门实际控诉的合并交易往往都大大超过旧指南确定的门槛。旧指南的很多内容实际上对于执法部门而言已经名存实亡,新指南更好地反映了执法部门的态度,这将有助于外界把握执法部门对于横向合并的真实态度。
其次,新指南吸收了经济学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合并指南自1982年版开始便明显地不断强化经济分析色彩,每一次修订在都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反垄断经济学理论的最新发展。合并反竞争效果最初的经济学理论主要集中于协同效应的解释上,1983年salant等人提出单边效应概念后[11],经济学理论对单边效应的研究便不断深入,执法部门过去数年中已经开始越来越重视合并可能带来的单边效应。此次修订吸收经济学研究成果的一个突出例证就是在单边效应分析中upp测试法的引入。upp测试法近两年引起了美国理论与实务界的热议,新指南最终予以吸收,将其作为两个执法部门日后判定单边效应的重要工具之一。
再次,基于合并经济效果的复杂性,与过去几次修订一样,此次修订持续体现着“去结构化”特点。竞争作为一种发现的过程,对于合并反垄断控制所体现的人类理性提出了很大的挑战,而随着诸如网络经济以及经济全球化等现代经济模式的发展,今天的合并反垄断控制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复杂问题。美国合并指南出台之初,具有典型的结构主义色彩,集中体现于在判定合并反竞争效果时对市场份额与集中度的过分倚重。从指南过去各版的修订来看,修订中一直贯穿着一条主线,即不断挣脱指南早期强烈的“结构主义”特性。在“去结构性”这条道路上,指南的此次修订应该说是很大的一次跳跃,这可以从固定分析框架被打破、市场界定以及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的作用被大大降低这些方面反映出来[12]。
最后,新指南的出台建立在美国所具备的相关成熟条件基础上。美国执法部门在多年执法的基础上积累了合并审查的丰富经验,法学教育体制及专业人员流动机制
美国法学教育的基础学位为jd,这也是美国法律职业的主流学历,由于攻读jd学位前一般需要获得其他学科的学位,这使得美国法律职业人员往往具有综合性知识背景,加之执法人员、学者与律师三者间的流动在美国非常畅通,许多反垄断从业人员都在这三种身份间变动,这些因素也促进了美国反垄断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也促成了美国反垄断从业人员的高素质,而美国在反垄断经济学等理论研究方面的领先地位也为指南的修订提供了扎实的学理给养,这些因素都为指南的不断革新与执行提供了很好的保障。
(三)新指南降低了合并审查的确定性
新指南瓦解了过去多年旧指南建构起来并为社会各界所广为接受的分析框架,吸收了新的分析方法,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横向合并反垄断审查的统一性,并带来了不确定性。
首先,传统分析框架被打破,使得合并执法的可预期性降低[13]。实际上,在指南修订过程中,对于是否废除传统的固定分析框架,一直存在争议。很多人都认为,传统的分析框架虽然不完美但也提供了坚实的分析基础,为合并反垄断审查创制了可预期性[14]。对于新指南的修订,甚至有观点认为执法部门打开了“潘多拉魔盒”[15]。就美国司法系统而言,法院多年来已经接受旧指南确定的分析方法,下一步法院是否会接受新指南所倡导的灵活分析模式,特别是对市场界定的态度是否会改变,仍不明朗[16]。实际上这种冲突已经出现,在2010年8月新指南刚不久,美国一个地方法院就否决了ftc对lundbeck公司一项已经完成的收购的事后指控。
ftc v. lundbeck, inc., civil no.08-6379, slip.op., 2010 u.s. dist. lexis 95365 (d. minn.aug.31,2010).该案涉及lundbeck公司收购一种涉及动脉导管的药物治疗方法,ftc认为该收购使得lundbeck将其早期收购的针对同种疾病的治疗方法的价格提升了1300%。尽管ftc举出企业合并后涨价的证据,法院还是因ftc没能对相关产品市场进行说明而拒绝了其诉求,法院仍然认为市场界定是合并反垄断控制的必要前提。因此,如果日后法院普遍与执法部门的态度不一致,则合并交易不可避免地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
其次,新指南吸收的新经济学方法由于缺乏充分的实证基础,其科学性仍待检验。以upp测试而言,该方法主要停留于学理探讨,仍缺乏充分的实证经验作为支撑[17],而新指南对其具体运用也缺乏充分的说明,类似方法的可行性与有效性仍待观察。
再次,指南对于合并可能导致的非价格效果的关注度仍显不足。应该说较之旧指南,新指南对于非价格效果的关注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如对由于减少产品质量、种类、服务或者减少创新而导致的消费者损害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但这方面的规定仍显粗糙。新指南后,ftc现任委员j.thomas rosch便了一份独立声明,指出新指南仍然过度强调基于价格理论的经济学原则及模型,相比之下,对于非价格竞争效应的关注还是显得不够,没有提供一套有关非价格效应方面的清晰分析框架。
最后,在新指南框架下,企业可能面临更高的交易成本。新指南更为灵活的分析框架也意味着执法部门更大的执法裁量权,如在合并申报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出示的证据类型可能更为复杂与灵活,而由于新指南对数据的重视进一步提高,则很可能导致执法中对当事人过重的信息要求[18],新指南的这些变化可能使得部分交易面临更大的交易成本。
四、美国《横向合并指南》修订对我国的启示
(一)尽快研究制定横向合并指南
对于企业合并,我国《反垄断法》借鉴欧盟的作法
使用了“经营者集中”的概念,该法第4章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规定,涉及集中的概念、集中的申报、审查程序、审查的标准、附条件批准等内容。《反垄断法》实施前,我国有关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控制的主要法律规定为外经贸部(现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2003年联合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该暂行规定在2006年修改为《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该规定再次结合《反垄断法》进行了修订。《反垄断法》出台后,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又颁布了系列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企业合并反垄断控制的主要有:《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等。此外,为了指导经营者集中申报前的商谈和具体申报工作,商务部还制定了《经营者集中商谈规则》、《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流程图》、《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和《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等指导性文件,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的一些重要环节进行细化和指引,便利当事人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在反垄断基础性法律之外制定具体的合并指南是目前世界各国的通行作法,而考虑到横向合并与非横向合并的经济原理以及导致的竞争效果存在很大的不同,目前各国的趋势一般都是制定单独的横向合并指南。就我国制定横向合并指南的必要性与意义而言,我们可以从以下四方面来认识。
首先,制定横向合并指南是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完善的要求。《反垄断法》的颁布不是我国反垄断立法的结束,而是刚刚走完的第一步[19]。我国在《反垄断法》之外积极出台了系列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但横向合并反垄断控制的制度体系仍不完善,也不统一,且主要局限于程序性规定。我国需要对这方面的制度设计尽快予以整合完善,确保合并反垄断控制这一高度专业的工作能够有效开展。
其次,制定横向合并指南是规范与促进执法行为的要求。只有通过完善干预权的立法,将干预权行使的步骤、次序、方法系统性地纳入规范的渠道,进行具体、完备、透明的操作,才能在根本上防止干预权的滥用[20]。我国《反垄断法》刚实施不久,执法部门的经验积累并不充分,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制度的明确性、统一性与稳定性的要求就更高。通过指南来确定合并审查的具体分析框架,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的统一与高效,同时也可以提高执法透明度,避免执法权的滥用。
再次,制定横向合并指南有利于增进市场交易预期、促进市场发展。合并指南的制定可以让包括企业在内的社会各界了解执法部门对市场上合并交易的态度,从而在交易中可以进行相应调适,提高合并交易的预期,节约交易成本。
最后,制定横向合并指南有利于市场竞争文化的培育。我国仍处于经济转轨期,《反垄断法》所体现的市场自由竞争文化在我国仍然不足,《反垄断法》执法初期合并指南所承载的竞争文化培育功能不容忽视。竞争文化的宣传、教育,可以凝聚共识,化解分歧,减少反垄断法的施行成本[21]。指南通过对具体合并反垄断控制规则的明确,让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合并控制机理,可以促进包括企业、消费者在内的各种主体自由竞争意识的生成与深化。
(二)合理把握横向合并指南的内容
研究制定横向合并指南首先需要对指南的内容有个整体把握,美国《横向合并指南》多年发展所形成的制度体系在这方面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范例。笔者将合并反垄断控制制度归纳为三大子制度群,即“反竞争效果认定制度群”、“反竞争效果抗辩制度群”和“反竞争效果补救制度群”。这种归纳实质上关联于合并反垄断控制的基本原理,合并作为一种利弊兼具的经济现象,对其理智处理需要关注规模经济与市场势力效果,进行相应的权衡也就不可避免[22],合并反垄断控制就是在合并导致的积极效果与消极效果之间作取舍。“反竞争效果认定制度群”要解决的问题就是通过制度设计来甄别一项合并可能给市场竞争带来的负面影响,主要由相关市场界定制度、市场集中度测定制度、单边效应判定制度、协同效应判定制度以及这些实体分析所关联的证据制度和诸如ssnip与hhi等经济分析方法和定量指标所构成。“反竞争效果抗辩制度群”则是判定是否存在特定因素抑制合并反竞争效果或者使得容忍反竞争效果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主要由市场进入抗辩、效率抗辩以及破产抗辩等制度及相关的证据制度和经济分析方法与定量指标所构成。“反竞争效果补救制度群”则是在维护市场有效竞争与促进企业合理发展之间获得平衡,通过对特定合并交易附加条件来确保在合并顺利进行的同时不会产生严重的反竞争效果,由资产剥离等结构性救济制度与知识产权许可等非结构性救济制度、相关的证据制度、经济分析方法与定量指标所构成。这三大子制度群构成了合并反垄断控制的基本图景,可以认为,合并反垄断控制主要就是围绕着合并可能导致的反竞争效果的判定—抗辩—救济三个核心环节来展开。
“反竞争效果补救制度群”,即合并救济
“合并救济”源于英文“merger remedy”的中文翻译,也可译为“合并补救”、“并购救济”,“merger remedy”一词为国外理论与实务界的主流用法,我国《反垄断法》中使用的概念是“经营者集中附条件”。制度,是否纳入合并指南,该问题在美国《横向合并指南》最新修订过程中也曾讨论过,主流意见认为合并救济措施的灵活性可能会影响指南的稳定性,因此合并救济不适合纳入指南,最终出台的新指南也维持了这种思路,这实际上也是目前美、欧的一致作法。
美国有关合并救济的主要文件是2003年ftc的《合并救济协商声明》(statement of 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s bureau of competition on negotiating merger remedies)和2004年doj的《合并救济指南》(antitrust division policy guide to merger remedies),欧盟是2001年欧委会并于2008年修订的《合并救济通知》(commission notice on remedies acceptable under the 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139/2004 and under commission regulation (ec) no 802/2004)。
笔者认为,合并救济措施的灵活性是相对的,这并不影响将其纳入合并指南,相反,包含合并救济制度的后合并指南在内容上会更完善,整个合并反垄断控制机理也表达得更为清晰与连贯。就我国横向合并指南的制定而言,将合并救济制度纳入指南应作为可能的方案之一。因此,笔者主张我国横向合并指南的内容设置主要围绕“反竞争效果认定制度群”、“反竞争效果抗辩制度群”和“反竞争效果补救制度群”三方面展开。就目前而言,我国这三方面的制度建设都不完善,特别是后两个方面的制度建设更是不足。考虑到各方面的条件,短期内我国可以分步骤就三大制度群暂时逐步出台指南或者分别出台指南,长远而言,则可以考虑出台涵盖这三方面制度群的大而全的统合性横向合并指南。
(三)平衡合并审查制度的确定性与灵活性
如前所述,美国《横向合并指南》此次修订的突出特点之一是合并审查的制度框架更为灵活,打破了旧指南确定的“五步分析法”,甚至连市场界定这一合并审查传统起点的重要性也被大大降低,这一最新发展趋势提醒我们,要关注合并审查制度的确定性与灵活性的平衡。合并审查制度的灵活性实质上主要源于合并导致的经济效果的复杂性,美国《横向合并指南》每次修订的不断“去结构化”主要就是基于对合并经济效果之认识的不断深化与革新。
灵活的合并审查制度框架可能更为科学合理,但也对执法部门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合并反垄断审查应以制度的确定性为原则,个案中的灵活性为例外。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首先,目前我国执法机构及市场主体的相关经验与专业知识仍然不足,人员素质还不足以去适用一套太过灵活的合并审查制度。其次,我国也缺乏足够的执法经验去建构一套科学合理的灵活分析框架。美国新指南的灵活分析框架建立在多年的执法经验上,而我国仍处于反垄断执法的初级阶段,还没有获得足够的实证经验积累去建构一套符合我国市场特点的灵活性制度体系。再次,我国合并反垄断审查的经济学理论支持也不充分,特别是针对我国特定经济转轨期及产业特点而开展的合并反垄断经济学研究仍然不足,这使得现阶段我国对于采取更为灵活的合并审查框架更应该慎重。最后,合并审查的可预期性在反垄断执法初期非常关键,不应盲目追求制度的灵活性而影响制度的可预期性。反垄断执法初期,合并审查更大的确定性对于执法部门与市场而言都非常必要,一套相对稳定与明确的制度框架有利于节约各方成本,也对市场竞争文化的培育具有积极意义。
在把握合并审查制度确定性的基础上,我们也应该对制度的必要灵活性给予足够的重视,这要求我们在特定案件中也应保留一定的灵活性,而不能完全拘泥于形式化的分析路径。笔者认为,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四方面来把握合并审查中制度稳定性与灵活性的平衡:首先,一般案件的分析应遵循相对稳定而明确的分析框架,这套分析框架主要围绕相关市场界定、市场集中度测定、反竞争效果判定、市场进入与效率等反竞争效果抗辩因素的考量以及合并救济等环节展开。其次,允许执法部门在特定案件中打破常规分析框架进行审查,比如避开市场界定而采纳特定的直接证据类型。再次,执法部门在内部必须建立一套严格的内控机制来确保非常规分析的合理性与可靠性,如建立非常规案件的内部复审制度。最后,通过外部辅助机制进一步确保非常规分析机制的合理性与科学性。比如,在非常规分析案件中引入专家证言、强化这类案件审理中对竞争者、消费者、社会团体等第三方主体的咨询以及社会听证等。
(四)加强合并审查中法学与经济学的融合
反垄断法与经济学理论的联系非常密切,反垄断法自诞生以来就将经济学,尤其是微观经济学中的产业组织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23]。近几十年以
来,经济学对反垄断法的作用更是越来越大。波斯纳法官甚至指出,当今在反垄断问题上,经济学方法之外的其他各种视角已经基本上销声匿迹[24]。目前包括美国、欧盟在内的发达国家、地区的反垄断法发展更是呈现出法学与经济学加速融合的趋势,包括倚重数学工具的计量经济学也都在美、欧反垄断立法与执法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
合并反垄断审查的实质是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合并作为企业成长的一种重要途径可以带来规模效应,但合并在带来效率增进等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容易导致反竞争效果,如横向合并就容易导致企业间的协同或者单边限制竞争行为。但是,要具体对合并可能导致的经济效果进行利弊分析并作出定性判断,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往往需要结合各类市场数据进行定量分析,这就需要运用各种经济学理论以及相应的模型对个案进行具体分析[25]。因此,对企业合并这种经济现象进行反垄断审查时,我们不可避免地需要借助经济分析,甚至在很大程度上主要倚重经济分析,这就要求在合并反垄断审查过程中,将法学与经济学进行高度的融合,而这种融合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通过经济学的定量分析来支持法学的定性判断。
合并审查中法学与经济学的融合主要可以体现在合并审查规则中经济学理论的融入、执法人员经济学基本素质的提高以及执法工作机制中法学与经济学分析的协调三个方面。首先,合并审查规则中经济学理论的融入。这包括合并审查规则对合并关联的经济学原理以及特定经济分析方法的吸收以及量化指标的确立。比如市场界定中的替代性理论、合并竞争效果的单边效应理论与协同效应理论,以及ssnip法、临界损失分析法、upp测试法和hhi门槛等,这些都是合并审查规则中经济学理论融合的例证。需要强调的是,我国应加强针对自身市场特点的反垄断经济学研究,特别是诸如市场份额与市场集中度的量化指标不能简单地借鉴国外的数值,必须结合我国的特殊市场条件进行测算,这样才能确保我国合并审查制度中经济学理论融入的科学性。
其次,执法人员经济学基本素质的提高。由于我国的法学教育体制,许多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背景单一,缺乏基本的经济学知识基础。就反垄断执法而言,我国必须重视执法人员必要经济学知识的培训,因为这对于理解反垄断规则以及更好地执行规则都具有基础性的意义。执法部门应考虑建立常态化的执法人员经济学培训机制,从而提高反垄断执法人员经济分析与理解的能力。
最后,执法工作机制中法学与经济学分析的协调。由于合并审查的经济分析专业性非常高,因此执法人员适当的经济学培训并不能替代专业性的经济分析工作,美、欧等发达国家、地区的反垄断执法部门都有一套成熟的法学专家与经济学专家分工合作机制。我国商务部反垄断局已经建立了专门的经济分析部门,但规模仍然有限,下一步如何加强合并审查中的经济分析力量,并形成科学的法学、经济学分工合作机制,是我国执法部门需要重视的问题。
(五)建立合并案件跟访制度
合并案件跟访制度是指对于审结的案件(包括无条件通过、附条件通过以及禁止)中具有典型特色或重大影响的案件,执法部门内部建立一套对这些案件的市场反应进行后续跟踪回访与分析总结的制度。对以往案件的跟踪与研究实际上也是国际经验,美国、欧盟都会基于对以往案件的分析,就合并反垄断审查相关研究报告。
建立合并案件跟访制度的积极意义可以体现在下述几方面:首先,案件跟访有利于及时总结执法经验,可以加快我国执法经验的成熟,并为制度的完善与执法的优化积累实证信息。其次,通过案件跟访可以基于个案来检验制度的科学性以及执法的合理性。由于我国缺乏充分的反垄断实证经验,制度的建设主要还是靠借鉴域外经验,制度的本土融合性并未历经充分的验证,因此反垄断执法初期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试错”性质。在这种背景下,通过案件跟访来尽量减少“试错”的代价便具有积极的意义。最后,案件跟访制度也有助于加深对我国市场竞争特性的深入认识。我国处于经济转轨期,特殊的经济体制与产业格局必然对市场竞争带来一定的影响。通过案件跟访制度来考察合并当事人的市场行为以及市场竞争格局的真实反应,这无疑也有助于加深对我国市场竞争特性的认识,而诸如市场集中度等定量指标的设置也可以通过这一过程进行检验与测试。
合并案件跟访制度的建构可以从案件跟访的途径与原则以及跟访所获信息的处理与利用两大方面来把握。首先,案件跟访的途径与原则。目前我国执法资源有限,案件跟访应尽量通过低成本的途径来进行,并且以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为原则。比如,开通特定的执法信息跟踪网络平台,就合并案件的后续市场反应向社会提供信息传导平台。此外,还可考虑对特定案件涉及的经营者、竞争者、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消费者代表等定期召开座谈会、进行电话或邮件回访与沟通。其次,跟访所获信息的处理与利用。执法部门可以在内部建立审结案件数据库,并可以有意识地分产业进行案件跟访与数据库建设,尽量把握不同产业的特性。执法部门还可考虑定期对案件跟访获得的信息组织专家进行分析研究,为下一步的制度完善与执法改进提供有益的支撑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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