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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立法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进一步放开,风险也急剧加剧。寿险因其自身的特殊性,在资金的运用方面更应以稳健和安全为目标。为了保护广大寿险消费者和关系人的利益,提高保险经营的风险管控能力,促进人寿保险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针对我国目前寿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规范缺失的客观情况,应从资金运用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和频率以及合理法律责任设计等多方面进行立法完善。
关键词:人寿保险 资金运用 信息披露
建立和健全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2009年《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放开。将原保险法规定的只能用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修改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增加了投资不动产的规定。同时,删除了原保险法第105条第3款“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的规定,并通过授权性条款的形式,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制定保险资金的运用管理办法。基于此授权,2010年7月,保监会公布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成为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领域的一个纲领性文件。
而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业在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方面,相比证券业、银行业,更加不健全。针对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进一步放开的客观形势,风险与收益并存,在获得保险资金运用高额回报的同时,必将会导致风险的剧增,建立和健全保险资金,尤其是人寿保险资金运用的信息披露制度至关重要。
(一)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需要
保险信息不对称是指保险双方主体所掌握的保险知识与信息在数量和质量上存在的差异性,致使一方对另一方信息不知晓或不完全知晓的现象。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是客观存在的,是完全符合信息不对称理论的,这也正是保险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的主要原因。与一般商品不同,人寿保险提供的是一种无形的风险保障服务,并且该服务的期限往往比较长,短则一年,长则数十年,乃至人的终生。在较长的保险合同期限内,保险标的的风险将随着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发生动态变化,从而导致人寿保险信息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而正是由于人寿保险期限较长,风险不易短期内暴露,发生偿付能力不足的可能较小,将导致保险人容易忽略风险的产生和蔓延,在资金的运用上过分追逐高收益。如果缺乏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严重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将严重侵犯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从而导致风险剧增。因此,建立和健全人寿保险资金运用的信息披露制度很重要,是解决保险信息不对称的客观需要。
(二)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的需要
金融消费者概念作为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认可。金融消费者与一般非金融消费者相比,交易弱势特点更为突出。金融产品的无形性、专业性和高风险性等特点,使得消费者在交易中处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加上金融消费者在知识水平、信息收集与处理能力、交涉能力、经济承受能力等各方面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巨大差距,仅靠自身的力量,很难有效地规避风险(何颖,2010)。作为消费者权利重要组成部分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就成为矫正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减少和避免侵犯金融消费者利益的道德风险发生的客观必需。
信息披露制度也是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基本保障。与非寿险相比,寿险的保费中含有一部分储蓄资金,偿付中除了风险补偿外,还包括保费的储蓄收入、投资收入以及保险公司的盈利分红等内容。在我国“从储蓄向投资转移”的市场导向型金融制度改革进程中,人寿保险公司纷纷摒弃了传统寿险以高额的预定利率来吸引保户的做法,投资型寿险产品不断推陈出新,在这种趋势下,大多数的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实际上已形成了一种投资关系,寿险资金的有效运用已经成为寿险公司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手段,更是投资型产品开发的基础,成为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黄华明,2002)。保险人对保险资金的运用进行充分、及时和准确的信息披露,已成为寿险业不断发展背景下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必然要求。
(三)保险公司自身风险控制的需要
保险资金运用的放开,在带来高回报的同时也带来了高风险。而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所要实现的诸多价值目标中,保障交易安全、防范风险应是首要的价值目标。因此,加强风险管理是实现资金运用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必然保证。而信息披露和风险控制又是彼此互动、互为影响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是风险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上人寿保险由于具有长期性、相对稳定性和巨额资金积累的特征,极易使人寿保险公司忽视对于风险的认识。因此,科学合理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是人寿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自身防范和控制风险的需要。此外,保险业作为负债经营的风险行业,与社会公众利益休戚相关,对资金运用进行信息披露,也是有效保护各方利益相关者的要求,是金融机构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
我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的立法现状
目前有关保险业信息披露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关于加强外资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投资连接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若干事项的公告》等。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和第4号分别是《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这两个规定仅仅是专门为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的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而制定的,列举了保险公司应当披露的有关财务资料、各种行业风险和公司自身风险。
2010年4月12日,保监会公布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自2010年6月12日起开始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在进一步增强透明度和市场约束力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有利于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保险监管体系,提高保险市场效率,维护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但该管理办法却没有关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
建立和健全我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信息披露制度
(一)完善信息披露内容
在信息披露方面,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保险产品经营情况等重大事项”。2010年4月颁布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应该披露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重大事项信息。可见,对于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信息的内容,并没有专门针对资金运用方面的规定,就更没有对于寿险资金运用信息披露的特殊规定。在规定需要披露的内容中,与资金运用有关联的就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于风险管理状况信息进行了解释:“保险公司披露的风险管理状况信息应当与经董事会审议的年度风险评估报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内容:风险评估,包括对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主要风险的识别和评价;风险控制,包括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简要介绍、风险管理总体策略及其执行情况”。从该条解释可以看出,对于风险管理的信息披露规定存有明显的滞后性,而且只集中于风险管理的总体策略上,对信息披露的内容也仅仅是定性规定,并没有具体和明确,缺乏定量的指标和具体要求,从而使可操作性降低,流于形式。
(二)完善信息披露时间和频率
目前,我国还没有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的专门规定。在信息披露方面,主要适用保监会刚刚公布不久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而在其第三章对于信息披露方式和时间的规定方面,规定得非常简单,并且都是事后披露的规定,具有较强的滞后性,缺乏预测信息,不能满足不同种类信息对于信息披露的时间和频率的不同要求;其次,将唯一与资金运用相关的,作为应当披露信息的风险管理状况信息列入年度信息披露报告的范畴,而将其排除在需要临时及时性信息披露的范畴外,即依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只规定了对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和重大事项信息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并在公司互联网站上,而其中对于重大事项的范围,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也并没有涉及到具体的资金运用问题。针对我国目前保险资金运用途径不断拓宽的客观实际,保险资金运用信息披露时间和频率的规定却很不完善,这根本不能满足广大保险消费者的需要,而这恰恰是保险消费者、投资者决策的关键,也是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客观需要。
在信息披露时间和频率方面,应建立和健全信息预先披露和持续性信息披露制度。预先对于资金运用进行合理披露,对于广大投保人非常重要,是其决定自己消费决策的重要依据,是投保人知情权的应有组成部分,更是鉴于寿险保险标的特殊性要求。当然,鉴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在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方面,要正确处理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的保护,注意信息披露的边界,并不是要对任何资金运用决策进行一一事先披露,而是从宏观上对于总体的资金运用安排,各种不同资金投向的比例构成,预期的收益等信息进行及时、完整的披露。此外,针对资金运用的不同去向,需进行不同披露时间和频率的规定,例如,针对资本市场的特殊性,对于这部分资金运用的信息披露要求就应更加及时、详细,对于预期风险要进行预先总体评估,并且进行持续性的信息披露规范。
(三)完善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首先,要坚持责任法定原则,明确归责原则,违反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性质应具有补偿性与惩罚性的双重特点。补偿性特点的原因在于其具有民事侵害性,需对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予以一定的赔偿。同时,其具有惩罚性特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它所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众利益与国家的经济秩序,在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恢复或弥补后,更应当对这种给国家经济秩序与经济安全造成损害的行为进行惩罚。补偿性与惩罚性往往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其次,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主体。明确责任承担主体是具体制度设计的前提和基础。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应该是负有披露义务的保险公司主要责任人和主管领导。此外,监管人员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也日益普遍和严重,应受到立法重视,并给予规范。这样才能督促监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防止监管人员与披露企业共同行为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最后,责任承担方式多样化。基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加强披露要求的方法各不相同,根据监管当局的法律权限和披露缺陷的严重程度,除了采取传统的批评和罚款方式之外,还可以采取“道义劝告”与保险公司管理层进行对话(以期改变其今后的经营)等多种方式对违反信息披露的情形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但对于披露缺陷的惩罚,一般不应直接采用加重保险公司经营运作负担、影响其正常经营的方法,这样容易诱发更大的潜在风险,可采取其他措施,比照适用《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的十点措施,视具体情况采取其中的一种或者几种。
参考文献:
1.R. Nicholas Rodelli. Notes and Comments : The New Operating Standards for Section 20 Subsidiaries:The Federal Reserve Board`s Prudent March Toward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2N.C.BankingInst.1998, (9)
2.何颖.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原则.法学,2010(2)
关键词:新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思考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资金运用投资各渠道面临着不同程度的风险
虽然新《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不断放宽,但仍显不足。对比欧美和日本等国,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定渠道已经超过投资领域,进入传统银行的信贷业务。如美国和日本的保险公司可开展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不动产投资、股权投资业务,也可进行抵押贷款、保单放贷等信贷业务。在我国,保险资金大体用于银行存款、政府和金融债券、指定的中央企业债券等,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资金运用收益率偏低。而且,保险资金运用投资各渠道还面临着不同程度的风险。表现在(1)保险资金主要用于银行存款,但1997年以来,伴随银行利率多次下调,利差损问题严重,保险公司投资回报率一度下降。(2)债券市场发展滞后、规模太小,债券品种少,且多为中短期债券,缺乏长期品种,另外受贷款利率低的影响,债券的收益率也比较低。目前的债券市场远远不能满足保险公司分散风险的要求。(3)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是为了适应中小投资者的需要而设立的,不能适应保险资金投资的要求。另外,股票投资收益不稳定,因为股票是一种虚拟资本,其收益来自股息收入和资本利得,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而且我国股票市场还很不成熟,使得保险公司投资股票时面临着很大的市场风险。(4)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期限过长;从投资风险来看,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收益较稳定、波动较少,比较符合保险资金安全稳健的宗旨。但是,由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期限一般较长,从而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仍然是一个潜在的隐患。因此,如果保险公司不能很好地进行风险管理,保险资金投资风险可能成为公司整体经营发展的阻碍,会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甚至使公司面临危机。
(二)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能力还不强
我国保险公司投资从1984年开始,至今保险投资业务的历史只有20年。通过多年的专业化建设,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水平有较大提升,但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能力还不强,表现在:(1)保险公司对资金运用的认识还存在不足;保险资金运用的目的往往被狭隘地理解为增加收益,因而在资金运用安排中没有注意资产和负债的关系。其实,投保人缴纳的保费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负债,保险公司的主要风险也来自这些负债,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不应当仅仅考虑保险资金的赢利问题,而应当更加重视保险资金运用中资产和负债的匹配,实行资产负债管理以化解经营风险。我国保险公司虽然已经逐步认识到,但资金运用率和资金运用水平都比较低,还根源于这一认识不足的原因。(2)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能力尚待提高;主要表现为部分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部门与资金运用部门没有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风险管理技术和手段落后,使资金运用与保险公司的资产战略配置要求相脱节,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方面尚未形成核心竞争优势。(3)保险业理财人才缺乏;保险业人才管理体制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影响较大,保险业人才本身就匮乏,由于保险资金运用在我国还是一项刚起步的业务,合格的专业理财人员严重缺乏。
(三)保险监管限制过多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机构不全,力量不足,人员素质不高等诸多问题,监管水平相对低下,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保险投资业务的发展。此外,长期以来,我国严格型的监管体制下,对保险投资的限制过严,监管过多,大大限制了保险资金的有效运用。保险资金治理和运用的监管不完善,具体表现在:(1)监管侧重点有偏差。现行的保险投资监管政策非常注重资金的安全性,把安全放在首位,强调保险投资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的原则,并保证资金的保值增值,这是从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来考虑的,是非常必要的。但监管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市场的发展,严格的市场监管不应以牺牲市场效率为代价。(2)监管政策存在漏洞。在现行的保险投资监管法律法规中,没有区别对待产险和寿险两种不同的资金运用形式。实际上,产、寿险资金的性质和投向领域都是不同的:寿险资金的时限较长,适于长期稳定的投资,可以投向长期债券、抵押贷款、不动产投资等等;而产险资金的期限则短得多,要求有很强的投资流动性,可以投向股票、短期国债、信誉高的企业债券等等。这就要求制定监管政策时要分类治理,制定不同的投资政策和监管法规,保障保险资金运用的有效进行。
(四)金融市场的发展制约保险资金运用的发展
从保险资金运用的宏观环境看,我国金融市场起步较晚、发展不完善,金融资产的数量与质量比较差,例如,购买国债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主要方式。但目前我国的国债市场存在着国债期限结构少、收益率低、二级市场不发达的问题,限制了保险公司利用国债市场来实现保险资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其他金融市场、房地产市场等发展缓慢,使保险资金运用缺乏良好的市场环境,没有大量可供比较、选择的投资对象,更缺乏资产灵活转换的市场机制,限制了保险资金运用的深层次发展。此外,我国的资本市场尚不成熟;首先,资本市场上的投资工具相当匮乏。如果市场上没有足够的、可供选择的投资工具,保险公司就无法搭建结构合理的投资组合。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上常见的投资方式主要有银行存款、协议存款、票据、债券市场、股票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和信托。其次,证券市场上的“投机”气氛浓厚,特别是一部分机构投资者利用资金优势进行的恶意炒作行为大大加剧了证券市场的波动和投机性,保险资金的运用收益难以得到保障。
二、国外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成功经验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由于大量保险资金的运用,保险公司已经成为市场上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长期、稳定的巨额保险基金,为企业融资、国债投放、基础设施建设等提供了可靠的资金来源,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资金运用的成功经验主要表现在:(1)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广泛;国外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广泛,投资环境宽松,除了银行存款和国债以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灵活选择投资组合。比如英国保险公司投资品种包括各种有价证券、不动产、抵押贷款、期货、期权等各类金融衍生品;(2)保险资金运用方面的监管宽松;国外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的监管比较宽松和温和,一般只规定各类投资渠道的最高投资比例,并且在保证公司偿付能力的基础上,一再放松渠道限制,不断提升高收益、高风险渠道的最高投资限制。在保险市场中,保险服务主体的运作都处于社会公众和政府的监督中,其信息化程度及业务操作的透明度都非常高;宽松的投资环境为保险公司产生巨额的投资收益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为西方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
三、完善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对策
(一)建立保险资金运用的有效监管制度
现有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模式,比较符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历史短、保险资金运用水平不高的现状。但随着国内保险业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和保险市场的稳步发展,要切实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新保险法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保监会应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可考虑对保险资金运用规定做出更详尽的解释细则和治理规定,从法律上切实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保障保险资金安全有效地运作。(2)坚持并逐步完善严格监管模式,有选择的稳步放宽资金运用范围,拓展资金运用渠道,规范产、寿险资金监管模式。总的原则就是,既要做到防范风险、确保资金保值增值,更要促进保险资金运用上一个新台阶。(3)健全资金运用的监管体系;一是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保险资金运用领域不断拓宽,必须加快保险资金监管系统建设和保险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并实现与监管信息系统的对接,使被监管对象和其他监管机构之间系统对接;积极推动保险资金监管系统与其他金融监管系统实现对接,监管信息互通,监管资源共享。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建立有效的反馈调整机制,通过沟通交流来减少监管信息和业务信息的不对称现象。三是加强监管队伍建设,着力提高监管者素质。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紧密贴近国内外各个金融市场,对监管队伍要求很高,加强监管队伍建设的着力点在于提高监管者的素质,重点是更新监管理念、提高业务技能。
(二)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和范围
近年来,国内保险投资渠道逐步拓宽,极大刺激了保险资金的投资热情。为了更好的发展保险资本市场,应该根据国内保险市场的特点,以银行基本利率为支点,积极进入资本与货币市场。(1)让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证券市场。可考虑取消对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证券市场的禁令,鼓励保险资金购入业绩好、红利丰厚并具有发展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尝试购买金融衍生产品来扩大运用领域等。当然,考虑到国内证券市场尚处在发展时期,保监会应对各公司的投资比例和投资方向做出严格规定。(2)大力发展多种抵押贷款。为适应居民的各种消费需求,拓展保险服务范围,应答应保险公司对信誉好的保户提供抵押贷款,如开办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子女教育助学贷款等,这些贷款具有明确的投资领域,风险较小、收益稳定。(3)丰富债券投资品种。目前,国际保险投资中债券处于重要地位,占到30%以上。可以考虑发行国内长期债券,适应寿险资金长期稳定的特点,这有利于寿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匹配。(4)谨慎涉足不动产领域。国内的不动产市场具有周期性强的特点,可以选择增值能力强、风险较小的项目小规模进入。由于不动产的变现能力差、风险较高,保监会要严格控制其比例和规模。
(三)提高我国保险公司经营水平
(1)强化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意识;
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治理是整个资金运用的核心,必须高度重视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控制,强化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意识。根据国内保险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要充分加强财务指标的资产负债治理,谋求资产、负债的匹配性,达到控制风险、获得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此外,保险公司为保障保险资金的安全,应健全保险资金风险投资组合,用风险的不同组合来规避可能的投资风险。
(2)加强保险公司的自身管理能力;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加强我国保险公司的自身管理能力:第一是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控制,提高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水平,树立正确的经营投资理念和意识。第二是按照集中统一和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完善保险资金管理体制,做到保险业务与投资业务相分离,条件成熟时,可以单独成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第三是完善保险资金投资的组织结构,建立健全分工明确的组织架构,制定严密的内控制度,建立资金运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公司评估考核和风险预警体系。第四是培养和引进具有保险、金融方面知识的高素质专业人才,不断积累资金运用经验,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加强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
(四)完善和发展金融市场
从保险资金运用的宏观环境着,我国金融市场起步较晚、发展不完善,金融资产的数量与质量比较差,极大地影响了保险资金的保险值增值。为此,应当完善和发展与保险资金运用有关的金融市场,包括:(1)积极发展债券市场;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有步骤地增加可供交易的债券品种,并建立统一的债券市场。保险公司可以在遵守规则的前提下,根据需要自由地选择交易场所和交易方式,资金可以自由地在不同的市场间流动。(2)增加资本市场上的投资工具;增加可供选择的投资工具,保险公司可以搭建结构合理的投资组合。(3)规范证券市场,让证券市场的“投机”气氛减轻等。
参考文献:
(1)截至2009年1月底全国保险公司总资产3.38万亿元2009年02月26日中国网
一、保险公司内设投资部门
保险公司内设投资部门,是国外保险公司早期资金运用的通行模式,其投资主体是保险公司本身,即保险公司通过内部设立的专门投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公司的保险投资活动。这种模式使保险公司可直接掌握并控制保险投资活动。保险公司内设投资部门常见的组织形式有直线职能制、事业部制和矩阵式制等。直线职能制实行行政指挥的集中统一和专业管理的合理分工,有利于高效配置企业资源,提高投资效率;但由于权力过于集中,难以适应现代企业经营多元化和复杂化的需要。事业部制是在公司内部按地区设立若干事业部和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该地区投资经营的全部活动。事业部制有利于保险公司管理人员各司其职,发挥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保险企业多元化经营的需要;但事业部制容易导致各自为政,缺乏全局观念,难以实现保险公司的整体工作目标和整体利益。矩阵式制有利于保证总体规划和总体目标的实现,但存在多头领导,机构过于庞大,决策缺乏效率。保险公司内设投资部门的运作模式是国际上通行的传统模式,其突出优点是有利于总公司对其资产直接管理和运作,易于监控,保证保险投资的安全;其缺点是缺乏专业性和竞争性,难以适应管理专业化和服务多样化的要求。同时容易产生内部黑箱作业,操作风险大,通常投资收益率较低。国外有的保险公司在总部设立专门的投资部,负责管理公司的投资账户资产,同时对国外子公司或分公司的投资业务进行监管。这些公司按部门、险种进行资金运用,有利于公司对其资产直接管理和运作。目前,仍有国际知名的综合性大型保险公司采用这种投资主体模式。例如,美国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就是采用这种模式,其分公司遍及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业务包括:人寿与健康保险、养老金、互助基金及证券、汽车和房屋保险、资产管理等。
二、委托外部专业投资机构
外部委托投资是指保险公司将全部保险资金委托外部的专业投资公司管理,属于第三方投资投资管理公司运作模式,投资主体是受保险公司委托的证券投资公司、综合性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化投资机构。这种运作模式的优点是,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交给专业的投资公司进行有偿运营,从而使保险公司能够集中力量开拓保险业务;同时,由于投资机构可以对保险资金实行专业化管理,减少管理成本和交易费用,实现规模效益,保险公司只需支付很少费用就可以享受专业投资管理服务,既节约了成本,又享受到专家理财的好处。这种模式通常是保险公司与专业投资公司签订一份投资管理协议,包括保险公司的投资目标、资产配置和风险控制要求,投资公司按协议进行投资决策和操作的权力,以及信息披露等条款。这种运作模式的优缺点是,投资风险比较大。由于保险公司把资金交给投资公司管理后,就无法控制他们的经营活动,保证资金运用的安全,因此,保险公司不但要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还要承担投资公司的操作风险。例如,1929~1933年美国经济危机时期,由于当时大多数保险公司实力不强,投资经验不足,大部分保险公司都采用委托专业投资公司的投资模式,由于投资公司缺少经营透明度,保险公司又不能直接控制投资风险,大量投资公司因经济危机而破产,保险公司也因此受到牵连,很多保险公司因此破产清算或被合并。这对选择保险投资主体模式是一个重要的警示。目前国外一些中小型产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少部分小型寿险公司倾向于采用第三方投资管理公司的运作模式。采取此种模式利于减少资产管理中的各项成本支出,包括信息技术、人力费用等,还可以充分利用专业机构的专业化优势和成熟的经验。委托外部专业投资机构对保险资金实行专业化管理,费用率低,收益率高;但风险较大,保险资金的安全性较差。这种模式比较适合于一些投资经验不足、信息技术力量薄弱的发展中保险公司。
三、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运作模式,是通过通过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运作,保险投资的主体是保险公司的子公司。这是目前大型保险公司普遍采用的投资主体模式。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保险公司在业务上相互独立、各司其职,在财务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双方就保险资金的投向、数量、收益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达成协议。资产管理公司自主运用资金,但必须定期向保险公司报告投资状况;保险公司也可能根据自身业务的需要,向资产管理公司提出调整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金额的要求。目前许多规模庞大的跨国保险集团公司不仅拥有一家全资的资产管理公司,还收购或控股了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分别接受各产险子公司和寿险子公司的委托开展保险投资业务,产、寿险子公司的资金分别设立账户,独立进行投资,母公司负责资金运作的总体规划、协调以及投资风险的控制。这些公司的资产管理公司或基金公司,具有完全独立的组织架构,有着独特的投资理念和鲜明的业务特色,拥有投资领域内出色的专业队伍,除重点管理母公司的资产外,还经营管理第三方资产。如美国国际金融集团分设了资产管理集团,其主要公司是AIG全球投资集团(AIGGIG),管理AIG资产410亿美元,第三方资产350亿美元,共计760亿美元,还管理着其他五家全资或控股的资产管理机构,经营不同产品,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以及保险投资功能的凸显,专业化保险投资管理公司已成为国际保险业投资主体的主流模式。采取此种模式不仅可以更好地吸引投资专门人才,提高资金运用效益;而且可以通过专业化资产管理运作,成为公司新的业务增长点,推动公司整体发展。
据统计,2006年全球500强的股份制保险公司中,80%以上都采用设立专业保险投资管理公司的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优点是可以很好地弥补前两者的不足。内设投资部门管理的模式缺乏专业性和竞争性,委托外部投资机构则无法有效控制保险资金运作的风险,而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模式能弥补内设投资部门及委托外部机构管理的不足,有利于对保险资金进行专业化、规范化的市场运作,降低投资的市场风险和管理风险,提高保险资金的收益水平。一是有利于母公司建立多层次的风险管理体系,执行总公司的投资战略,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二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具有完全独立的董事会、管理团队和组织结构,拥有出色的投资专业队伍,提高了工作效率和保险资金运用效率。三是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透明度高,市场适应性强,可以有效防止内部黑箱操作和关联交易。四是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使保险公司的业务向资产管理业务渗透,适应了金融机构综合化发展的潮流,既有利于明确保险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的责任和权利,加强对投资管理的考核,促进专业化运作,又有利于保险公司扩大资产管理的范围,为第三方管理资产,为公司获取更多的管理费收入,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四、我国保险投资主体模式的选择从国外保险公司选择投资主体模式的经验来看,内设投资部的运作模式对保险资产管理的专业化水准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形成很大的限制,不能适应管理专业化和服务多样化的要求。完全依靠委托外部专业投资机构又很难对保险资金运用实行有效的风险控制,因而难以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专业化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仅有效地增强了保险资金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而且大大提高了保险资金的安全性与运用效率。因此,设立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我国保险公司选择投资主体模式的方向。虽然国内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尚处于初级阶段,资金运用渠道相对保险业发达国家较为狭窄,但各家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体系建设应该从高起点出发,积极采取切实措施,按国际保险业资金运用模式及其惯例,逐步规范、不断创新,为建立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运作模式打下坚实基础。目前,我国多家保险公司已经开始这方面的尝试。中国人保集团、中国人寿集团、中国平安、华泰财险、新华人寿等保险公司相继设立了专业资产管理公司。但是,保险公司也不可跟随潮流盲目设立资产管理公司,而应该从实际出发,根据其可用于投资的资产规模大小或有无金融控股母公司来选择合适的保险投资主体模式。
新《保险法》的颁布与实施,给中国保险资金的高效运用提供了平台,随着保险资金投资政策的调整,将给中国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增添新的活力。但在这方面的细则尚未出台。当前,保险业受制于资金运用范围的狭小,盈利水平难以提高,极大地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中国保险业潜在的风险积聚在加快。因此,加快保险资金运用政策调整的步伐,已成为中国保险业发展过程中一个最为突出的。
一、保险资金运用政策的调整应当加快
(一)放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是改善保险业经营环境的需要。一方面,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竞争的加剧,经营成本大幅度上升,承保利润明显下降,有些财产险业务经营已难以为继。对于人寿险业务,这个问题更为突出。另一个方面,将保险公司基本排斥在资本市场之外,不利于保险公司培育核心竞争能力。从当今国际金融市场发展趋势来看,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无不向着大型化和全能化方向发展,能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已成为金融机构互相竞争的法宝。保险公司拥有强大的零售和广泛的客户资源,开展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等综合性业务条件得天独厚。因此,对保险资金开放资本市场可使保险公司的客户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这对提高保险公司竞争能力极为有利。随着中国入世,保险业的开放度也日益扩大,相对于国外保险公司已拥有的丰富的资本市场运作经验,国内保险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尚处于起步阶段,如不尽快使保险资金同资本市场对接,提升投资管理水平,将使我们一开始便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二)放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是中国保险业融人国际市场的必然选择。中国加入WTO后,中国保险业融人国际市场的步伐日益加快,中国保险业与国际保险业的互动加快了这种融合。“9.11”事件后,国际保险业进入了艰难的调整期,而中国的一枝独秀为中国保险业提供了巨大的市场需求。国际保险业利用其成熟的管理技术,先进的管理,面对的是全球资本市场,其投资的领域涉及股票、债券、基金、抵押贷款、房地产、贵金属等。其投资的方式可以是自营,也可以是委托,十分灵活、方便。而中国保险业在资金运用上范围狭小,严重制约了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使保险业发展的能量难以充分释放出来。
(三)放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是增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必然要求。过窄的投资渠道限制了新的保险业务的拓展,使产品设计过程中价格确定增加困难,市场需求与保单价值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放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有利于开发更多的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有利于产品销售,有利于提高投资收益,有利于化解寿险利差损,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二、保险资金运用与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及政策性困扰
(一)由政策性因素导致的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给保险公司投资带来一定困难。相对于国际成熟的证券市场来说,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有很多问题是与国家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相伴而生的,只能在发展中寻求改革与发展的办法。如占上市公司三分之二的国有股、法人股的流通问题;新股配售问题;银行资金人市问题;宏观经济及货币政策问题;A、B股市场统一问题等等。这些政策性因素的变化或不确定性都会对证券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产生重要影响,由于保险公司目前已投资于证券投资资金,间接进入了股市,因此这些政策性因素影响着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的稳定。
(二)投资工具缺乏既给保险公司投资带来了巨大压力,也给保险公司投资带来了风险。目前保险公司只能在商业银行存款、投资于国债、金融债、部分债及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没有更多的金融投资工具,使保险公司间接投资股票市场只能在一个上升的市场行情中寻求盈利,一旦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引起行情下跌便只能承受投资损失。即使是国债投资,也是品种少,期限短,不能较好满足保险公司的投资需求。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允许保险资金投资的基本上都是利率性产品,而没有实业投资,一旦利率变化,对保险公司的存量资产及增量资金都有着重要影响。表现在:利率持续走低,保险公司将面临再投资收益风险;而如果利率持续走高,保险公司存量固定收益债券则面临投资风险考验。
(三)由于投资工具的缺乏,使保险公司投资组合困难,完全做到资产与负债相匹配成为不现实。我国的寿险资金绝大部分是长期性的,其中 20年期限的资金约占50%左右,而在保险可投资的工具中却缺乏与之相匹配的品种。如协议存款绝大部分为5年期,国债、金融债以3、5、7、10年居多,20、30年期限的品种太少,而且价格也不能真实反映期限与价格的变化。在目前限制保险公司投资实业、股市及海外资本市场的情况下,各保险公司要做到投资资产与负债的完全匹配显然是困难的,这也形成了保险公司的巨大经营风险。
(四)现行投资管理体制及资金运用政策限制了保险公司投资业务的发展。国际上一般保险公司投资管理有三种模式:一种是由保险集团公司或金融集团公司所属的专业投资公司运用与管理保险资金;第二种是资金由保险公司下设一个具体的投资部门来管理和运作;第三种是保险公司把资金委托给专门的投资管理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来运作。从我国的情况看,这方面限制较死,第一种和第三种模式基本上不存在。虽然新的《保险法》已出台,对保险公司的投资尚留有余地,但有些条款缺乏权威性解释,亟待有关部门做出详细的说明。可以说,目前投资管理体制及政策上的种种限制和不明确,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保险投资业务的发展。
(五)国家宏观政策及资源的配置水平,着保险公司的资金营运。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国家通过积极的财政政策大量筹集与分配资金,另一方面,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资金大量闲置;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惜贷,存贷比例偏低,另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又大量认购国债,默默承受着利率风险;一方面贷款难、上市筹资难,另一方面,企业发债又多头管理,限制的太死;一方面保险公司保费收入高速增长,另一方面,保险资金运用却没有更宽的出路。这些状况表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缺乏协调机制,这些的存在不仅使资金及债券的价格失真,也给国民经济资源造成浪费,影响着保险资金的有效增值。
三、如何缓解保险资金运用矛盾,确保保险资金安全增值
(一)允许保险资金直接人市。保险资金的直接入市,是利用股市的最有效的途径。首先,可以避免投资于基金的管理费用和托管费用,节省成本;其次,可避免投资于封闭式基金造成的折价损失;第三,可以避免投资于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费用。特别重要的是,保险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在见证资本市场的同时,已在人才储备、投资组合、风险控制等方面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有能力直接参与股票市场,直接利用资本市场的发展契机,提高保险资金的运用水平。
(二)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于更宽范围的公司债券。与美国20万亿美元债券市场的规模及4万亿美元公司债券的规模相比,中国债券市场的规模小、品种少,公司债的规模只占全部债券市场规模的4%。可见,中国的公司债券,包括可转债市场,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也将为保险资金的运用提供更大的市场。
(三)有限度地允许保险公司参与质押贷款及租赁业务。主要包括住房、汽车贷款等。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这类投资收益稳定、风险小,特别适合保险资金的安全增值的特点。
(四)项目投资。可投资于市政建设、重大设施等风险小、期限长、收益高的项目。
(五)战略投资和国有股、法人股的投资。应该允许保险公司作为新股配售的战略投资者,享受一级市场的高收益;同时,应该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于业绩优秀公司的国有股或法人股,获取稳定的红利以及通过所投资公司的净资产的增值,享受以后的流通溢价。
(六)外币境内外投资及人民币境外投资。对现有外币资金除了可以开展结构性存款外,还应允许从事B股交易;应该允许购买中国政府及企业在海外发行的债券;应允许购买美国国债等。目前美国30年期公债收益率在5.04%,10年期公债收益率达4.13%。同时,对现有保险公司人民币资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也应该在政策上有所松动,可以根据保险的需求和实际投资管理能力,按总资产的规模核定一定比例允许人民币自由转换成外汇资金,投资于海外资本市场。尽管存在一定的汇率和投资风险,但从长远看,这对于保险公司合理匹配投资组合,完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投资收益是大有裨益的。目前北美和香港股市在泡沫破灭后,价值回归,已有一定的投资价值。只要机构投资者特别是保险公司在投资时处理好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三者的关系,控制好风险,应该能够获得较高的回报。
四、放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同时对保险公司自身的管理及保险监管水平提出了挑战
(一)放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后,要求保险公司加强自身投资队伍建设,不断完善资金运用管理体制,通过资金的专业化运用,以及有效的内控制度建设,使投资决策更加规范化、化,不断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消息,《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已于近日出台。
报道说,该指引的制定体现了审慎监管的原则,将有利于指导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更好地发挥资金融通功能,提高保险业资金运用管理水平,切实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指引》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突出保险资金的特性,注重保险资金管理的规范化;二是强调资金运用的专业化管理;三是兼顾先进性、适用性和创新性。《指引》作为指导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建立风险控制体系的纲领性文件,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本指引的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建立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体系,制定完善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制度,并充分考虑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监督与评价等要素。
这位负责人说明,该指引所称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体系是指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维护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健和保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管理和控制的组织结构、制度安排和措施方法的总称,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他强调,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体系应遵循独立制衡原则、全面控制原则、适时适用原则和责任追究原则。风险控制体系包括资产负债管理、资产战略配置、资产存管、投资决策管理、投资交易管理、风险技术管理、信息技术管理、会计核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全过程的控制。
一、保险资金运用与偿付能力的关系
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的大小实际反映了公司的资本实力以及经营效益情况。从根本上看,保险公司一切经营活动的绩效都将最终影响其偿付能力。
(一)保险资金运用对保险经营效益的影响
保险投资对保险公司经营效益具有决定意义。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承保利润都有下降趋势,保险公司的效益主要靠投资收益来弥补。
高效的保险资金运用收益,还可以促使保险费率的下降,从而提高市场竞争力。孤立地看,保险费率下降,似乎会削弱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进而不利于保险补偿或给付的实现。但系统地看,在保险费率下降,其余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保险需求的兴旺、投保人数的增加,促进了经营的规模化,从而在整体和总量上,较之于费率高时的情形更有利,大数法则的作用发挥更出色,更加强了经营的稳定性。从保险基金的规模看,随着投保人群的增加,保险基金规模不断扩大,保险可运用资金更有保证,使保险资金运用进入新的循环,相应地带来更多的投资回报,这一良性过程,使保险资金对保险公司财务的稳定性具有积极的意义。
良好的保险资金运用收益,还可以壮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这是因为,随着资金收益的增加、利润基数的扩大,税后利润固定比例的公积金计提也会不断扩大,所以资金运用收益是保险公积金积累的间接的重要来源,这也就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壮大提供了资金准备。
(二)保险资金运用对资本金的影响
在公司的前期,资本金是公司偿付能力高低的体现,是公司开设分公司拓展业务、开发新产品的资金保障。我们在谈论偿付能力时,往往注意的是偿付能力充足率是否大于100%,而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合适比率缺少。显然,该比例并非越高越好,任何资金都有成本,保费收入可以用其产品预定利率来估计其资金成本,资本金的资金成本则是股东要求的投资回报率。资本金超出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部分为自由资产,这部分资本可以承担更多的风险,要求投资收益率更高的资产来满足实现利润和股东权益最大化的目的。如果不能解决这部分自由资本的投资问题,资本的增长会给保险业务带来更大的压力。
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回顾
我国在1987年以前,保险资金基本用于银行存款。在1987~1995年间,由于几乎对保险资金运用无任何限制,因此保险公司多进行股市投资、借贷等业务,造成大量的投资损失与坏帐。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以后,遵循安全性原则,我国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方式属于严格型监管,投资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近年来,为了适应保险市场的迅速发展,在以上投资渠道的基础上,允许保险资金可以通过购买部分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同时,允许保险公司进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从事债券买卖业务。《保险法》修改后,尽管放松了保险资金对的投资,并且在其他资金运用方面留下了一定的空间,但总体而言,其开放程度远没有达到令业界满意的地步。
(二)当前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保险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利差损问题,而这给保险业的资金运用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经过连续7次降息后,我国的银行存款年利率水平已从原来的10.8%下降到现在的1.98%,保险公司以高利率8.5%~8.8%承保的大量保单所带来的利差损极有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进一步加大。在巨大的利差损压力下,各保险公司必然要想尽办法来获得更高的收益率,一方面减少利差损,另一方面吸引更多的保费收入,用费差益来弥补利差损。
然而,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受市场宏观环境的影响。根据无套利,风险和收益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由于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风险小,对应的收益率也小。尽管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存在较高的风险,但是相比于债券市场和银行存款市场,自1996年至2000年其收益率明显偏高,因此,为了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率,保险公司一般都用足 15%的额度。但这样,无形中也加大了投资的风险。由于 2002年资本市场走势很差,也使保险公司在证券投资基金上损失惨重。总体而言,2002年国债收益率维持在2.35%~3.5%之间,短期资金回报率下跌到1.9%左右,长期协议存款也会受到影响,估计收益水平在3.50%~4%之间波动。这样的收益水平,显然无法起到弥补利差损的作用。
三、资产负债管理与保险资金运用
在上述情况下,开放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成为业内和学术界共同关注的焦点。在兼顾投保人利益和保险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有条件地开放保险投资渠道,已成为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
(一)从产品的角度看投资问题
根据业务来源的不同,寿险资金的性质一般可分为四种类型:(1)由寿险公司担保投资回报的资金;(2)寿险公司和客户共担风险的资金;(3)完全由客户承担风险的资金;(4)客户利益与金融指数或物价指数挂钩的资金。以上四类资金分别对应着传统不分红产品、传统分红产品、投资连结产品和指数连结等不同类型的产品。相应地,其投资的渠道和方式也应有所不同。
1.传统产品的全部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产品经营的全部盈余也由保险公司享有。但是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预定利率过高可能导致保险公司蒙受利差损风险,而预定利率过低则导致客户在通胀环境下解约,因此不能适应未来市场利率的波动。这部分资金应投资于风险小的资产,如国债、信用高的中央企业债、金融债。
2.投资连结产品是在银行存款利率下降,寿险产品预定利率不超过2.5%的背景下推出的,目的在于实现寿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双赢。然而投连产品一投入市场就遇到了股市的剧烈波动,特别是2002年延续一年的熊市。从实际效果上看,并没有起到预期的由保单持有人独立承担风险的效果。这里既有我国资本市场、投资客户不成熟的原因,也有保险公司销售和管理风险的实际控制能力不足的原因。
3.分红产品则介于传统产品和投资连结产品之间,保险公司在承担保底利率风险的基础上,与保单持有人按一定比例分享产品经营的盈余。它与其它产品最大的区别在于通过对资产份额进行一定程度的平滑处理,保证保单持有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得到的保险利益不会因为市场和公司经营情况的波动而遭受损失,对投资风险具有调剂作用。好的分红产品既要让客户从资本市场长期增长中获利,又要避免资本市场短期波动对保单持有人带来的损害。分红产品具有非常明显的保单持有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特征,同时由于保险公司在红利来源、红利分配方式和比例、分红保险资产组合选择等方面均有一定的灵活度,因此,比较适应未来我国形势的变化,特别是保险资金运用的政策调整。对于分红产品担保利率部分所对应的法定准备金,与传统保险类似,其准备金的投资运用方式必须稳健、保守,一般以存款和债券为主,因此,预期的投资收益率较低。相反,终了红利来自红利风险准备金(即未分配盈余),而红利风险准备金不是法定准备金的组成部分。与传统保险不同,红利风险准备金的投资运用方式可以偏向激进,一般以证券基金等权益性资产为主,因此,预期的投资收益率较高。所以,红利分配政策选择实际上形成了分红保险资金投资策略的基础框架,对红利最重要的来源——利差损益具有决定性的约束。不同的分红策略所对应的投资策略也有所不同,如美国分红保险受股权投资的限制一般采用现金分红方式,一般账户下的主要资产为债权而非股权;而英国采用增加保额的分红方式,寿险资金可以在债权和股权之间灵活配置。
(二)资产负债管理的引出
“资产负债管理”主要起源于利率自由化之后利率波动所引发利率风险的。在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如美、日等保险业发达国家,均发生数家大型保险公司因为没有适当的管理利率风险而导致破产的情况。为了反映承保利率所产生的风险,监管机关开始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基本的年度,以检验其利率风险管理。同时保险产、学界也意识到利率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因此发展利率风险管理的工具成了相当重要的议题,其发展也远超过当初保险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标准。保险业开始整合利率风险以外的问题,包括承保问题、市场风险问题等等。最后,资产负债管理作为衡量产品相关风险与公司整体风险的一种重要管理工具,也渐渐地被一般保险公司所采用。因此,资产负债管理的引出实际上是保险业与监管机构共同努力的结果。
在过去,寿险公司分别对资产面配置管理追求高报酬率,对负债面作规划安排以降低成本。而资产负债管理所要处理的问题,主要是从“公司整体”的观点来决定公司的财务目标,通过同时整合资产面与负债面的风险特性,决定适当的经营策略。换句话说,资产面的资产配置,必须与其负债面的商品策略相关且一致。对投资的评定也不再是简单地将投资收益率作为单一的标准。对不同性质(指公司承担风险的大小)的负债资金和公司自有资金投资策略加以区别,这些区别包括资产的配置、再保险的安排、税务等方面。
(三)资产负债管理对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的意义
,监管部门正在尝试从偿付能力与市场行为监管并重,转为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主,并试图通过建立一套合适的监管指标和偿付能力来达到此目的。我们认为,这固然是一个可喜的变化,但目前偿付能力额度以及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计算仅反映以前的状况,是一静态的指标,而偿付能力不足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因此,更重要的是保险公司的自我约束能力。这就要求保险公司能对经营的风险有清楚的认识,能够建立资产负债管理的机制。
借助于国外成熟的资产负债管理软件,我们可以通过上万次的模拟来计算一定期限内,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概率,以及在现有产品策略下,对资本金的需求,并通过调整投资策略找出最适合的投资组合来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利用资产负债管理技术,我们在看待投资问题时,考虑的不仅是风险有多大,更多的是关注公司能承受多大风险。
资产负债管理所涵盖的层面相当广泛,从产品面所考虑的险种差异、市场利率变化时的保户行为(如保单贷款、解约等)对产品的现金流量所造成的等,到从资产面考虑市场利率、通货膨胀率、股价波动、汇率风险等,也可以纳入再保险策略。因此,一个完整的资产负债管理工具,事实上必须反映一家公司在真实世界所面对的经营环境。相对于偿付能力额度而言,它更能动态地反映保险公司今后经营的状况。
四、对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建议
(一)适度开放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不同的保险公司负债结构不同,经营策略也不同,采用一刀切的资金运用监管方式显然不能适应保险业的发展。当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上缺乏灵活度,便会使保险公司失去控制风险的积极性。对于利差损较大的公司而言,只能靠不断追求销售业绩来弥补利差损,而新增加的保险资金如得不到很好的运用,又将再次形成利差损,导致恶性循环。对于新成立的保险公司,销售的高预定利率产品不多,利差损问题不严重,如果能够很好的管理,如对其匹配合适的资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利差损。此外新成立的保险公司资本金相对较充足,这部分资金在保证最低偿付能力之外,需要更高的投资回报率来满足股东对投资的预期,以吸引更多的股权投资者,不断壮大自身的实力。在偿付能力监管引导保险公司规范自身行为的前提下,给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以更多的空间,符合保险业发展的现状。
1.历史沿革。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大致经历了3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80~1987年,为无投资或忽视投资阶段,保险公司的资金基本上进入了银行,形成银行存款。
第二阶段从1987~1995年,为无序投资阶段,房地产、有价证券、信托,甚至借贷,无所不及,从而形成大量不良资产。
第三阶段始于1995年10月,为逐步规范阶段。1995年以来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
2.存在问题。(1)资金运用渠道偏于狭窄。西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法定渠道则较为广泛,比如美国、日本就规定保险公司可进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抵押放款、不动产、保单放贷等业务。1998年以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有4个方面的法定渠道: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近两年我国对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有了新规定,如认购定向国债、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等,使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的局面仍然存在。(2)资金运用回报率过低,存在较大的支付风险。由于缺乏其他投资渠道,国内保险业的投资基本上都依法转入存款和国债等固定性投资工具上,因此银行存款、债券的利率以及国债的发行量决定着保险公司的投资回报率。近年来,伴随着多次银行利率下调,保险公司投资回报率每况愈下,规模收益持续递减。如果不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效益,我国保险将会出现未来支付缺口较大的潜在风险。(3)投资环境不成熟,资产负债不匹配。保险公司的投资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投资市场的发育程度。债券市场、股票市场、投资基金和其他投资工具的不成熟、不完善严重地影响了保险公司选择各种投资工具,参与投资市场的运作。另外,保险资金期限结构不合理,短期行为严重。从我国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状况来看,由于缺乏具有稳定回报率的中长期投资项目,致使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期限长短与否,基本都用于短期投资。这种资金来源和运用的不匹配,严重地影响了保险资金的良性循环和资金使用效果。(4)专业投资管理人才匮乏。保险投资是一项复杂的经济活动。目前我国保险企业缺乏专业性、技术性的投资管理人才,这种人才的匮乏已经严重影响了保险投资的决策和经营管理,也加剧了监管部门对放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担忧。(5)不公平竞争问题。在资金运用上外资保险公司有明显优势,如《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外资保险资金除可以人民币和外币存款、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外,还可购买企业债券、境内外汇委托放款以及股权投资。显然,外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明显比内资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广,导致不公平竞争,不利于国内保险业的发展。
二、保险资金运用现有渠道分析
根据我国《保险法》及有关规定,保险资金运用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银行存款。银行存款是保险公司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存款具有安全性好,流通性强的特点,但其收益较差。特别是我国在经历了1996年以来连续8次降息后,银行存款利率已低于保单预定利率,距离寿险公司的实际平均资金成本则有较大差距。
2.国债。国债作为安全性最好的债券,具有流通性强,收益稳定的特点,是保险公司投资的主渠道。自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以来,我国的国债发行规模逐渐扩大,尤其是近几年,更呈几何级数增长。在发行规模明显增加的同时,我国国债的发行品种也逐渐丰富,期限设计日趋合理。
3.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是指银行或其他机构发行的债券。金融机构一般都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信用度较高,其发行的债券票面利率要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率,发行后可上市转让。目前金融债券主要有国家开发银行和进出口银行发行的债券。企业债券是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借债凭证。2003年6月,新的《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国保险业投资范围,由原来只允许投资铁路、电力、三峡、电信、广东核电、中信等AA以上的中央企业债券,扩大到自主选择购买经监管部门批准发行,且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等级在AA以上的企业债券,投资比例也由原来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提高到20%。
4.证券投资基金。1999年10月,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向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投资比例上限为上年末总资产的15%,具体比例由保监会核定。与其他投资者不同,保险公司购买单只封闭式基金的比例可以占到该基金总规模的10%。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其他资金运用方式主要有股票投资、公司债券、不动产投资、抵押贷款、资金拆出、境外投资等,对这部分项目的投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目前,除国务院批准个别保险公司个别不动产项目投资外,尚未批准保险公司向这些方面投资。
三、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管理
1.完善投资环境。投资环境即保险资金运用的政治经济环境的总称。证券、金融市场及金融机构构成了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环境。一些保险业高度发达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其保险资金的运用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原因之一就在于它们具有适宜的保险投资环境。因此,首先,我国急需完善涉及保险投资的法规。投资法规的完善,在于建立保证投资市场公平、有效交易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例如不动产交易法、证券交易法等,保证市场交易有据可依;其次,加快发展债券市场。国债市场应努力发展中长期国债或向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发行特种国债,扩大和增加中央企业债券品种、数量,要使债券成为保险资金的最主要的投资工具;再次,规范股票市场,大力发展投资基金,培养机构投资者;最后,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进行投资模式、投资渠道的创新。
2.控制投资比例。保险投资必须绝对保证资金的安全性,这不仅关系到保险企业经营成果,还直接影响到国家的金融稳定乃至政治稳定。所以,既要选择适当的投资方式,又要防范各种外部市场风险,世界各国在保险法中根据本国实际,在规定投资方式的同时,严格规定投资比例。针对我国保险投资结构的现状,建议今后应重点投资国债、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投资比例由目前的不到30%,增加到50%左右;证券投资基金控制在10%以内(目前为5%左右);基础设施等不动产投资比例在10%左右;保持20%~30%的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备赔款或给付。
3.对产险、寿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区别对待。产险公司通常都是短期的保险业务,保险基金在运用时对流动性要求较高。基于这一特点,产险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应主要坚持回避风险型的风险选择,主要选择那些短期性的投资项目,以保证其对流动性的要求。同时,产险公司应坚持投资分散的原则,投资分散的重点在投资项目时间的分散上。需要强调,在保持投资项目整体流动性基础上,也可以将一部分资金投资于流动性相对较弱,即变现能力较差的资产以获取较高的收益。
寿险公司的保险业务期限一般都比较长,这部分资金对流动性的要求就较低,而对盈利性要求则比较高。同时,由于风险与投资收益、时间与风险一般呈正相关关系,要获取较高的收益,就必须冒较大的风险或选择期限较长的投资项目。同时,寿险公司在投资风险管理中也应坚持投资的分散性原则。另外,在保持投资项目整体具有一定盈利性的时提下,也应将一部分资金投资于期限短,风险小、收益低的投资项目,以保持一定的流动性。
4.建立内部风险投资监控体系。建立科学投资决策制度,一方面是使投资决策程序化和规范化,投资决策一般应由投资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按程序进行;另一方面是投资决策的工作范围,投资决策应当建立在专家和专业机构确定的投资风险评估和现金流量的基础之上,同时对资金调度、投资策略、资产分配、资产管理采取专业化管理。比如,对投保保单,可分为一般帐户和特别帐户分类管理。根据保险给付情况决定的投资期限长短、公司偿付能力和风险的承受力的不同,安排相应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状况适时调整资本结构。
5.加强保险投资行为监管。外部风险管理主要是行业监管部门,通过建立科学的监管制度,加强对保险投资行为的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保监会最重要的监管目标。从国外情况来看,保险监管层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的监管也主要从定期检查其偿付能力来间接控制,通常不具体规定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式和投资比例。因此,根据险种偿付风险大小的不同,科学规定不同的偿付能力标准,增强监管标准的可操作性,是风险控制最基础的工作。
除实施保监会定期和临时性检查制度外,英国保险业实施的指定精算师监管方式,发挥精算师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作用,对风险控制也很有意义。另外还可通过独立的保险公司资产评估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资产状况给出评价。这一方面能够使信息更加公开化,便于监管层精简职能,更公正地监管保险公司,另一方面也方便消费者对保险公司进行选择,客观上对保险公司形成方面的第三方约束。
随着央行连续七次降息,我国利率己降到前所未有的低水平。降息有利于减轻国企的利息负担,刺激消费,增加社会投资,缓解当前我国内需不足的主要矛盾,这是我们所乐于见到的;但利率的大幅度下降,也导致了一些负面效应,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我国保险业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下降,经营出现了困难。我国保险业目前面临的经营危机,一方面是由于利率下调的因素,但主要的根源在于国家对保险业政策支持的滞后。因此,我国保险业若想进一步健康发展,国家必须改变保险业经营的政策环境。笔者拟就这一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引起理论界对此问题的重视。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中的主要问题
1、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过窄,利差倒挂
保险资金一般是指保险公司的资本金、保证金、营运资金、各种准备金、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盈余、保险保障基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资金。成熟保险业的经营是依靠保险和投资两个轮子共同驱动和协调发展,通过保险融资,投资创利的方式来实现保险公司总体收益。投资是保险业的核心业务,没有投资等于是没有保险行业。保险行业的主要存在目标是风险的转移。保费是风险转移的价格,但由于市场的竞争,使得这个价格往往不够支付转移的成本,承保亏损己成为保险公司的普遍现象。所以,没有保险投资,没有投资绩效的提高,整个保险行业的经营是不可能维持下去的。
近年来,我国保险融资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保险资金的运用却不理想。首先是运用渠道过窄。1995年10月1日实施的《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该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实际上,在1998年以前,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只能存入银行或购买债券。1998年10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保险公司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从事债券买卖业务。这一举措,为保险资金运用无疑开辟了一条安全、高效的新渠道,但是这一市场目前虽有9000亿的存量,但交易不够活跃,限制了保险公司大规模进入。从全国几大保险公司的情况来看,我国保险公司的资金40%一60%是现金和银行存款。1996年,中保708亿元总资产中现金和银行存款为389亿元,占498%,太保83.9亿元的总资产中现金和银行存款为436亿元,占4095%,平保7618亿元总资产中现金和银行存款为3772亿元,占3872%。其次,在过去银行利率水平较高时,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过窄,还不足于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构成较大威胁,但随着央行连续七次降息,利差倒挂的问题凸现了出来。经过七次降息,一年存款利率从1996年的1078%降至目前的225%,这使保险公司在1998年以前预定利率75%水平以上的长期业务出现利差倒挂,面临的利差损失将在未来几年中滚动增加。国债收益也随即大幅下调,资金市场总体收益率偏低,使得具有长期负债特点的寿险资金回报率过低。尽管国内各家保险公司为防范风险,于1998年8月以后纷纷推出了“利差返还型保单”,但准备金不足仍是不少保险公司将面临的问题。
2、不公平竞争问题。
随着对外开放不断加深,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必须开放金融服务业-10-外资保险公司看好中国市场潜力,纷纷抢滩国内保险市场。在资金运用上外资保险公司有明显优势,如《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外资保险资金除可以人民币和外币存款、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外,还可购买企业债券(不可超过投资总额的10%)、境内外汇委托放款以及股权投资(不超过可投资总额的15%)。显然,外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明显比内资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广得多,从而导致不公平竞争,不利于国内保险业的发展。
二、拓宽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险资人市
1、西方国家保险资金入市情况
从西方国家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实践看,根据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分类,即房地产、抵押贷款、股份、固定收益债券、抵押贷款以外的贷款和其他投资方式等六类,OECD国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以固定收益债券(包括国债、企业债、金融债券等)为主,比例一般在20%-40%之间,很少有超过70%的;股份投资(包括股票和实业投资等)一般在10%-30%之间,产险投资于股份的比例相对于寿险要高一些。以美、日、英三国为例:美国寿险投资于股票的比重97年达到233%,日本94年为266%,英国96年为435%;各国保险公司持上市公司股票占整个股票市场市值比重为:美国294%,欧洲40%,日本50%。以上数据表明,由于股票和债券具有较高的投资收益率,保险资金入市是提高保险资金投资绩效的必要途径。
2、我国保险资金入市的可行性
根据以上分析,成熟保险业的保险资金主要运用于债券和股票。而我国证券市场却对保险资金关上了大门,这正是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作中出现问题的原因所在。因此,我国能不能借鉴国际经验,扫除这一制约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障碍呢?保险资金运用,应坚持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多样性的国际通行原则。以此为标准,保险资金进入股市的收益性和流动性是没有问题的,关键在于安全性。股市是高风险的市场,这是人们所公认的。然而,任何投资,风险和收益总是共存的,不能盲目追求高收益,忽视高风险,也不能因为有风险而放弃大好的投资机会。在认清风险的基础上,理性投资股市,进行合理的投资组合,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风险,提高收益。中国股市只有不到10年的历史,还难以总结出其运行的长期规律,但是,从近几年的实践看,即使在1997、1998年的调整年中,每年也有一至两波较为象样的行情。以安全为第一的保险资金,每年只做一波行情,实现10%的收益并不难,有节制的选择时机入市,稳健操作,风险并不大。另外,寿险保单的责任期常常在5年、10年、15年甚至更长,完全有时间调整投资战略,达到在保单责任期满时较好的收益率。因此,在我国,保险资金入市是完全可以尝试的。
3、我国保险资金入市的具体方式
证券投资保险基金是当前西方发达国家解决保险公司资金投资渠道的一个主要运作方式,这一方式能在最大限度内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可让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
证券保险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行,涉及诸多相关问题,下面笔者提出一些构想。(1)保险基金的募集。正式运行三年以上,无重大违规行为的中资保险公司都可以发起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保险基金的
募集采取向保险公司定向募集的形式,保险基金可以向某一家保险公司定向募集,也可以向数家保
险公司定向募集。保险基金设立以后,也不公开上市。(2)募集资金的比例。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用于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的资金数额,以其总资产的一定比例来确定。根据目前的情况,这一比例应在10%左右,允许上下浮动2%是比较合适的,同时要根据保险公司的类型、运行的时间、资本金实力、资产质量、资产负债率以及公司资信度等因素,作适当调整。(3)保险基金管理公司的选择和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的管理人可以选择现有的、规范化的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由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发起设立新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有3-5家证券公司和(或)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4)保险基金形式。保险基金可以采取封闭式和开放式两种形式。如果采取封闭式基金形式,存续时间不得少于5年,有人寿保险公司发起设立的保险基金的存续时间可以相对长一些,如15-30年;由非人寿保险公司发起设立的保险基金的存续时间可以相对短一些,如5-15年。(5)保险基金的投资品种和投资组合。保险基金的投资品种包括股票、国债、企业债券和可转换债券。保险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重不得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6)保险基金的信息披露。保险基金必须定期在指定的报刊上披露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以供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对证券投资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同时也便于投保的消费者在选择保险公司时参考。
三、几点建议
1、建议尽快实施。笔者认为,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也有利于我国保险业的持续发展。随着证券市场和保险业规模的扩大,各项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再加上保险基金所募集的资金只占保险公司资金总量的较小份额,因此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将是安全的,设立证券投资保险基金是切实可行的。
2、尽快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为了使证券投资保险基金的设立、运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必须尽快出台与之相配套的证券投资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起草可以参照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结合保险基金的特点。另外,正在起草的《投资基金法》也应将有关证券投资保险基金的内容包括进去。
摘要:近几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迅猛,保险公司积累了大量的暂时闲置资金。从国外保险业发展经验来看,保险投资是保险资金运用的较好方式,资本市场已成为保险投资的重要场所。当前,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逐渐成熟的外部环境下,加强保险投资与资本市场的有效结合,将成为拓宽保险资金运用的又一有效渠道。关键字:保险投资、资本市场、外在动因一保险投资及其发展动因保险投资是保险公司在组织经济补偿和给付过程中,将积聚的闲散资金合理运用,使资金增值的活动。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由资本金和保费收入构成,其中可用于保险投资的基本上是资本金、准备金〔按比例从保费收入计提〕和承保盈余三部分。由于保费收支所存在的时间差和数量差,使保险公司积累了大量暂时闲置资金,为保险资金投资创造了可能;保险公司的生存发展及自身职能的履行,使保险资金投资成为必然。(一)保险投资发展的内在动因1.保险投资可以减少保险市场因竞争加剧,而导致保险公司主营业务利润下降的程度。保险公司的业务大致分为两部分:承保、投资。从发达国家成熟保险业的情况看,承保利润为基本持平或亏损,主要作用是吸纳资金;而投资利润决定了保险业的生存和发展。在1975~1992年间,除日本和德国以外,其余几国平均承保利润均为负数,保险公司主要利润来自投资收益。如表1:表11975~1992西方六国承保盈亏率和投资收益率平均水平一览表单位:%项目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瑞士承保盈亏率(盈亏/保费)-8.20.330.51-11.62-8.72-8.48投资收益率(投资收益/保费)14.448.488.7213.0113.2911.55资料来源:《证券时报》1999年10月29日2.保险投资可以加快保险资金积累,提高偿付能力。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由资本金和公积金构成。保险投资获得的利润,一方面可以按比例计提公积金,成为保险公积金积累的间接源泉,提高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做到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在保险公司认许资产和负债之差不满足保监会要求的数额时,保险投资利润的一定余额可以转为扩充资本金,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壮大提供了资金准备。3.有效的保险资金投资收益,可以降低保险费率,提高市场竞争力。在现阶段市场经济环境下过高的费率,无疑会影响投保人的投保积极性。通过保险投资活动,可以增强保险企业的赢利能力,为降低保险费率提供物质条件。这样既能发展壮大保险企业自身经济实力,提高其收益,也能降低保费,提高保险企业市场竞争力。(二)保险投资发展的外在动因——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一方面使得各种金融工具不断创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以及股票发行的品种和数量不断增加,使保险投资有了更多可选择的客体;另一方面,各种类型的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的占有率也稳步上升,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共同基金成为资本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者,不仅了扩大的资本市场的投资规模,还降低了资本市场的非系统性风险。
二、我国保险投资现存的问题我国保险业在改革开放以来,始终保持了平均30%以上的高速增长。截止到2003年底,全国保险业资产总额为9122.84亿元,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到8739亿元,但在高速增长的背后隐忧亦存。投资收益率下降是保险投资中最突出的问题。我国保险公司投资收益率下降的表现:第一,保险可用资金的快速增长和资金运用渠道狭窄的矛盾突出。从国际保险市场看,保险投资采用了多种保险投资方式,具体包括:银行存款、债券、股票、抵押贷款、保单质押贷款、不动产投资等。安全灵活多样的投资方式使得不同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要选择投资方式,按照收益性、流动性的要求和原则对基金进行投资组合。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买卖金融债,买卖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中央企业债券,同业拆借和保监会同意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虽然保险基金能进入国债市场和同业拆借市场,但受到交易品种、交易额、交易环节及市场本身发展程度的制约,难以进行现券交易,缺乏流动性,也制约了保险公司的投资运作。第二,保险资金利用率低且主要用于银行存款,投资结构不合理。在发达国家,保险投资率一般位于80%以上,寿险的投资率可达到97%。以美国为例(见表2),而我国保险投资还不到50%,有限的保险资金主要限于银行存款,资金投资运用率很低,结构单一(见表3)。表2.1993-1997年美国寿险公司资产分布状况单位:%年份债券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抵押贷款保单贷款不动产其他资产199360.620.939.713.712.54.22.96.1199461.120.440.714.511.14.42.86.2199559.619.140.517.39.94.52.46.2199658.917.641.319.59.14.42.25.9199756.915.841.123.28.14.11.86.6资料来源:lifeinsurancefactbook1998,P108-109表3.1999-2003年中国保险公司资产分布状况单位:%年份银行存款投资国债证券投资基金其他投资199951.049.037.00.811.2200048.651.337.75.38.3200153.047.021.85.719.5200254.745.320.05.619.7200352.143.816.05.322.5资料来源:中国保监会网站经整理得到1.从表2中可以看出,1993-1997年这5年间,美国寿险公司的投资中,证券投资所占比重达70%。其中,政府债券在投资比例中呈减少趋势,股票和公司债券的比例在逐年上升;抵押贷款比例下降,保单贷款和不动产保持稳定。1997年,资产结构比重依次为:公司债券、股票、政府债券、抵押贷款、保单贷款和不动产。2.从表3中可以看出,我国保险资金主要用于银行存款,保险投资所占比重不到50%。在保险投资中,国债投资的比重较大,在投资比例中呈逐年减少趋势;证券投资基金比重较小,基本保持稳定,其他形式的投资在逐渐增加。3.两表对比分析可见,美国寿险公司以证券投资为主;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仍以银行存款为主,占其资金运用的一半以上。这种保险投资结构使我国保险公司投资收益与国外产生很大差距:美国、英国等西方保险公司1975—1992年的年平均投资收益率在8%—12%之间;而2002年我国保险资金平均收益率仅为2.97%,投资收益率很低。由于资金无法充分利用,巨大的资金余额正处于低效益的空转状态。同时,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的比例过大,证券投资基金的比重过小的投资结构,也不利于保险资金分散投资风险和建立有效的投资组合。第三,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严重不匹配。资产与负债的匹配一般是指投资资产与对投保人负债之间期限结构的配比关系,包括资产与负债期限不匹配、预期资金运用收益率与保单预定利率不匹配等。资产匹配的最基本要求是构造一种资产结构,保证在任何时候资产的现金流入与负债的现金流出相对应。如果这种对应不能实现,就会产生资产与负债不匹配的风险,导致保单偿付发生困难或资产预期收益受到影响。寿险资金一般具有保险期限长、安全性高等特点,因而在我国现今这部分资金比较适于投资长期储蓄、国债、房地产等。财险资金期限相对较短,流动性要求较强,比较适于同业拆借、股票投资等流动性强、收益高的投资品种。目前,由于我国比较缺乏具有稳定回报率的中长期投资项目,致使不论资金来源如何,期限长短与否,基本都用于短期投资。这使得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严重影响了保险资金的良性循环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第四,保险公司资金受到银行利率影响,存在较大的系统风险。由于我国保险投资中利率产品的比例过大,利率变化对保险投资收益影响很大。尤其是近几年来,人民银行连续8次调低银行存款利率,使保险公司的资金成本高于存款利率。目前5年期存款利率仅为2.88%,而保险资金平均成本高达6.5%,保险资金大量存于银行产生了较大的利差损。这使得我国保险业,尤其是寿险业面临较大的利率风险。
三、充分利用外在动因,使保险投资与资本市场互动结合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有效的保险投资,从各国保险业的投资结构来看,证券投资在保险投资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资本市场成为保险投资的重要场所,保险投资也成为联系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重要纽带。(一)我国已从宏观层面把资本市场作为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重要领域保险投资的渠道狭窄,限制了保险公司的投资运作,也影响了保险投资的收益率。从各国保险监管机构对资金运用渠道的规定来看,一般对保险资金入市的限制比较宽松。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践看,我国也正在开始把资本市场作为拓宽资金运用渠道的重要领域。1999年10月,保监会批准保险资金间接入市。根据当前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规模,确定保险资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的规模为5%。新《保险法》将原法第104条第三款,修改为第105条第三款“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公司以外的企业。”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拓宽合规资金入市渠道,为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留下了空间。2004年2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支持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直接投资资本市场”,表明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方向和趋势已非常明确。(二)资本市场提供多种信用形式,为保险投资结构的合理配置奠定基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由于投资结构不合理,形式单一,存在较大的系统性风险。而资本市场上多种投资工具的选择,使保险投资可用空间增大。保险投资在资本市场上可选择不同期限、不同性质、不同风险和收益的证券组合。既能满足不同性质和期限保险资金的需要,达到资产负债匹配;又能有效地分散风险,形成一个合理的投资结构,保证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性。(三)保险投资为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保险业务的特性使保险公司拥有大量的长期稳定的投资基金,成为资本市场上一个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保险业通过吸收长期性的储蓄资金,并按照资产匹配的原理直接投资与资本市场,实行集中使用,专家管理,组合投资,可以为资本市场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即增加了资本市场资金供给,又刺激了资本市场筹资主体的资金需求,扩大了资本市场的规模。保险公司通过承购、包销、购买参与一级市场的发行和做为机构投资者参与二级市场的流通,以其在风险一定的条件下通过经常性的调整投资资产组合,实现受益最大化。这不仅有利于稳定资本市场,削弱投资者操纵市场的能力,降低资本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而且有利于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促进市场主体的发育成熟和市场效率的提高,从而实现资本市场发展和保险投资收益提高的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良性循环。总之,中国保险业要发展,不仅要发挥好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还必须充分重视和发挥好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把保险资金运用与保险业务发展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不断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加大保险业参与资本市场的力度。资本市场要利用保险投资的有利条件,盘活资金,产生效益。促进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最终达到保险业与资本市场“双赢”的目的。参考书目:《新形势下的保险资金运用:开放与投资安全》作者:张洪涛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3年6月第1版《现代保险企业管理》作者:董昭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作者:魏巧琴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建立健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